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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调增“凭祥市西园开发区干部住宅楼工程预算造价问题”的答复

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凭祥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等八个施工单位: 你们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八日联名报告的有关调增“凭祥市西园开发区干部住宅楼”工程预算费用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甲乙双方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经济合同》的第三、四、五、二十五条,该工程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施工的工程、工程造价虽是包干,但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本合同未详事宜,按区市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该工程无论是从工程的施工期或是工程合同条款的签订都符合桂建标字[1994]3号文、[1994]7号文、[1995]5号文内所述调增费用范围之内的工程,是可以依据上述文件调增其费用的。 二、执行桂建标字[1994]3、7号文、[1995]5号文的规定,是不分建设资金来源的,不论是国家预算内拨款、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含国有、集体或私人集资),凡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均应按文件内容和办法调整其工程造价。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凭祥市政府机关大院房改领导小组,凭祥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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