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机械台班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4]449号文发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经测算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含1994年补充基价表)的定额机械台班费进行调整。其调整办法如下:
一、 凡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机械台班费在1990年的基础上调增222.51%;不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机械台班费在1990年的基础上调增212.94%。调增后的机械台班费列入定额直接费。
二、 上述调整办法亦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三、 本通知自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均按原规定执行。凡属1996年元月1日起完成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但合同条款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不作调整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内容字数:611[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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