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要求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报告(桂防办字[95]41号)收悉,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并结合我区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一、 广西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业务上接受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指导,其工作职责和业务经费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防办[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文)执行,并代表广西人防办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监督审计。
二、 广西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管理范围:
1、 独立的新建、续建的人防工程(包括工事口部建筑面积200M2以内的伪装建筑或小型附属建筑,如通风设备及变电站等)和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
2、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人防地下室不属以上范围,但属国家人防投资的地下室工程可以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 送: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本委设计、建管、人教处,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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