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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劳护字[1995]1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三项税(费)率作调整如下: 一、 以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时的工程:1、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4.02 元/工日调到16.11元/工日(实际是在桂建标字[1994]第7号文的基础上调增1.17元/工日),每工日调增12.09元,调增率为300.75%;2、不属国家各级财政拨款的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 4.02元/工日,调到15.42元/工日(实际是在桂建标字[1994]第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1.12元/工日),每工日调增 11.40元,调增率为283.58%。调增后的人工费列入定额直接费内。 二、 安装工程及其他以定额人工工资作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4.02元/工日调到19.19元/工日,每工日增加15.17元/工日,调增率为377.36%。调增后的人工费作独立费处理(即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时仍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4.02元/工日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计算)。 三、 广西一九九一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三项税(费)率”表改按本文后附的“三项税金(费)率调整表”执行。本规定与桂建标字[1995]第5号文配套执行。 四、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也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 五、 凡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以前(本文第三条除外)完成的工程量均按原规定执行。 六、 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本文第三条除外)完成的工程量均按本规定执行。 七、 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内容字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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