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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白县龙潭糖厂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通知

博白县龙潭糖厂、区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龙潭糖厂工程已竣工投产六年之久,但由于甲乙双方对承包合同等问题持有不同看法,因此,一直没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为了解决好这一“老、大、难”问题,根据区重点工程办公室桂重办字(1994)第10号《关于印发博白龙潭糖厂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1994年9月27日、1995年3月4日区重点办分别在博白县和玉林地区建行召开龙潭糖厂工程结算遗留问题协商会议精神,由区建行工程造价审查处、区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处理此项工作,经过近一年多时间的努力,现已审定,特将审定意见通知如下: 一、 有关各方对合同条款必须有个全面、准确、公正的理解。在合同中确有承包价为1146.1445万元,包干到底,一次包死,超不补,多不退等文字表述,但同时也留了4个活口,“如发生下列情况,另议: 1、 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 因国家政策性的物价调整而发生超过总造价的3%的差额。如有发生按政策规定办理。 3、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未包括非标设备、非标构件制作费用。 4、 承包总价中未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维税,本工程结算时由乙方按政策规定向甲方另行收取并上交。” 我们认为,上述四个活口,写得十分清楚,其含义绝不能理解为另议,有明显的可操作性。 二、 乙方代甲方购买阀门、钢轨;甲方委托乙方砌筑石灰窑、非标加工、零星加工等理应列入竣工结算。 三、 建筑面积增加理应按轻工设计院概算所列的平方米造价列入竣工结算。 四、 工程材料价差按购进价(含运杂费)减编制概算时的预算价,减去合同价中的材料价差135万元,减乙方应自己消化的总造价3%(32.277321万元),减安装工程不可预见费50%(19万元)计列。 五、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应为1539.374247万元。减去甲方自营工程价款91.255914万元,区一安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448.118333万元。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86.4667万元,甲方实欠工程款261.651633万元(其中:已含税金42.71984万元)。 六、 对材料价差的验证:本审定通知确认材料价差为347.681739万元,减去承包价中价差135万元,再减去不可预见费中的19万元,再减去应由乙方自我消化的32万多元,我们确认的材料价差仅比原审定概算数多188.404418万元。1998年,区重点办桂重办字(88)13号和区计委桂计基字(88)471号文为龙潭糖厂追加735万元设备、材料差价,其中有250万元是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差价。因此,我们在审定材料价差上既坚持了实事求是原则,又低于区重点办(88)13号和区计委桂计基字(88)471号文的追加数(250万元)。 七、 区一安和龙潭糖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财务决算。甲方应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在一个月内还清所欠工程款261.651633万元(其中有42.71984万元是税金)如不能如期还清欠款,则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开始银行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计取滞纳金。 区一安和龙潭糖厂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5天内,可向区建行、区标准定额站提出书面意见。我们将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一周内作出书面复审结论,如对复审结论仍然不服,甲、乙双方均有权循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附件:1、博白县龙潭糖厂工程造价审定一览表; 2、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建筑面积增减计算书; 4、代购阀门委托及进贷发票复印件; 5、非标委托加工; 6、零星委托签证; 7、石灰窑砌筑结算; 8、建筑材料差价计算; 9、安装材料差价计算; 10、调增计划利润及管理费利息计算; 11、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单项工程; 12、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子项工程; 13、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仪表安装工程; 14、收尾工程的完成及验收; 15、税金计算书。 广西区建委 广西区建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抄 送:自治区重点办、区糖业公司、玉林地区建委、玉林地区建行、玉林地区糖业办公室、博白县人民政府、博白县建委、博白县建行
内容字数: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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