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颁发的桂政劳薪字[1995]4号《关于调整我区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夜班津贴标准作调整如下:
一、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一九九一年版费用定额的夜间施工津贴(夜餐费)从0.8元/人、日提高到2.2元/人、日。新增加的夜间施工津贴1.40元/人、日作独立费处理,其余规定不变。
二、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
三、 本文件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但工程合同中已明确国家政策性变化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均不再进行调整。
四、 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内容字数:636[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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