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2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化政府责任,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加强粮食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四)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县(市、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自治区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市长、县(市、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将制定粮食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的具体考核办法,以确保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相应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区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相应的耕地面积。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六)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在总结我区2004年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厅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的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九)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正常情况下,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时,政府给予必要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偿,以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三、完善储备粮体系(十)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十一)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我区当前的粮食产销情况和发展趋势,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应有计划地适时调整。从2004年起全区地方储备粮规模调增到10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3.5亿公斤贸易粮,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5亿公斤贸易粮。为在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情况时能立即调运和供应粮食,必要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安排适量的成品粮储备,有关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二)规范储备粮管理,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将制定颁布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依法加强对全区各级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提高储备粮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十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我区粮食风险基金调整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十四)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其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精神,加强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2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区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自治区按2001年12月31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老粮”问题。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入库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对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和价差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没有单独设立粮食局的市、县(市、区),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审计厅、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白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给予减免以上费用。(十九)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和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二十)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市、县(市、区)储备粮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二十一)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二十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二十三)严格市场准人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自治区将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及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二十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二十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二十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二十七)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八、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二十八)建立优质稻产业化经营基地。以“科工农贸”一体化形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采取市场引导、科技推动、加工带动的做法,在全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全面发展优质稻产业化经营。(二十九)扶持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里,单独划一块作为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用于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品种的引进、改良和提纯复壮、新产品开发、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配套部分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在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我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三十)培育、发展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要支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自行组织、自行管理的原则,自我发展形式多样的粮食种植、销售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增强粮农的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联接。九、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三十一)加强粮食物流规划,建设粮食物流体系。通过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推动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与粮食加工相结合,促进企业增效;与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创新;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粮食消费相结合,促进粮食消费安全、营养、保健、方便;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推动现代粮食物流业健康发展。(三十二)加快我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和西南粮食流通走廊的作用,发展广西粮食物流业。发挥我区粮食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把物流业务从区内延伸到区外,从国内延伸到国外,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加快建设广西粮食物流网络,促进广西粮食流通业的发展。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三十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三十四)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保留市、县(市、区)粮食局,充实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经费。没有单独设立粮食局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三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储备粮仓储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三十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地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三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区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厂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巨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殴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歧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力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箅内基本建没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舍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一)党的机关、人夫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段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甘;(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台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碰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台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撒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舍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合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园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宴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人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台同茬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扫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汁人建设成本。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日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日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口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周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宴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七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汁、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发改委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确保1999年全区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从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从“低水平”起步,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各地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水平时,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调查测算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第一、城镇职工人员构成及人数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第二、各类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分布情况;第三、城镇职工医疗费支出构成情况;第四、公费医疗人群、医疗服务基本情况。数据来源主要为三个渠道:《统计年鉴》所载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现状分析和调查统计数据;通过调查获得的数据。调查测算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要统一口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查测算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要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二是要仔细搜集和分析近三年来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门诊就诊人次、诊次费用、门诊总开支,以及住院人次、住院率、平均住院人数、床日费用、出院均次费用、门诊费用总开支与住院费用总开支的比例、门诊透支的人数比例和住院费用超过年工资收入4倍的人数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的测算办法,按统筹地区前三年职工医疗费实际开支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在计算财政医疗费支出时,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医疗费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企业医疗费支出,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以及企业医疗机构经费,然后将收集到的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和有关的大量数据进行测算,对医疗费用增长中合理和不合理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在确定本地区的筹资比例时,原则上实际测算低于6%的,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制定实施方案殛各项配套政策各统筹地区在做好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医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以地、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所在的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关于医改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文件。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药品部分增删目录;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困难企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脸;特定行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基本医疗财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等配套文件。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正确把握好有关政策性问题(一)覆盖范围。(决定)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从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需要出发,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二)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缴费率一经确定,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八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划入。退休人员也要建立个人帐户,一般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率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八个人帐户部分之和。(四)以地级行政区(含地、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方案、统一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标准。个别地级行政区,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消费水平明显差异和管理跨度过大的,可以考虑暂时实行县(市)级统筹,但最终必须过渡到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对于铁路、电力和远洋运输行业中部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这种办法仅限于上述三个行业。对厂矿建市的城市及林场、农垦等单位.各地、市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点,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五)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个人帐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困工作调动,个人帐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六)严格控制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妥善解决“封顶线”后的后顾之忧。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以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支。各地要按照这个标准从严控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职工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后,即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各地要切实研究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超过“封顶线”后的医疗费用问题。(七)注意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证经费到位,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他们的医疗需求。同时,针对这一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管理不善,医疗费转移和严重浪费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治好病、不浪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3、对退休人员要合理制定好医疗保险的照顾政策。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略高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低于在职职工。4、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5.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问题,《决定》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国家的政策未下达前,各地暂维持现状。6、对职工家属、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在这次改革中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各地可继续按原办法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要正确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间的政策关系,严格执行不同险种的费用支付范围。各地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对自行规定的部分人员列为特殊医疗照顾对象的,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混淆。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要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不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四、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基金及时拨付和结算.各项开支都要力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药品折扣,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同时,合理和适当地提高医疗收费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级财政要对所属的职工医疗定点医院给予必要的支持。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1999年内完成医改任务国务院要求,1999年内要在全国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自治区(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原则,力争1999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市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这项改革工作。(一)加强领导,确保医改顺利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市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是这次医改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拍板解决医改过程中的难题。组织好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确保1999年内把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二)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要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明确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尽快统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机构和人员。地、市级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要力争6月底基本完成。确实有困难的,也要建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劳动、卫生、财政、体改、计划、经贸、医药、贸易、工商、物价、工会及宣传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劳动行政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劳动、财政、卫生、体改、工会等部门抽调。同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尽快落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过去劳保、公费医疗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加强力量,确保新制度的正常运行。(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改革,需要各方面支持,尤其需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医药、经贸、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四)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各统筹地区要把思想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医改的意义、目标、原则、政策及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宣传要本着积极、慎重、科学、适度的原则,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坚持正面引导,避免负面影响,解除职工思想顾虑,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这项改革的认同、支持和参与。(五)进度要求。1999年医改的任务重,时间紧。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都要落实到人,要以倒计时的方式排出医改时间表,定期检查,确保新制度如期建立。桂林市作为全国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以及梧州市、贵港市作为自治区医改重点联系城市,必须在自治区指导下,先行启动。作为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北海市,按(总体规划)并轨。柳州地区及柳州、玉林、钦州市等作为自治区医改的第二批启动地、市.在8月2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9月20日前,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9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其余的统筹地区,要求在9月底前全部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11月中旬前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1999年底前自治区全面组织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总体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高起点、严要求,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我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二、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能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相协调,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但要逐步过渡到地(市)级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方案、统一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在起步阶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帐设立核算,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过渡到属地统一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三)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自测算的结果而定。对确需超过6%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八)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四、工作重点(一)自治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以指导我区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关于配套文件,自治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内容包括: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2、国家公务员及特殊人群医疗补助:3.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特定行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6.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7.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办法;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9.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10、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办法;11、发展社区卫生服务;12、合理调整医疗收费价格;13、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各统筹地区要以自治区配套文件为依据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三)把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作为启动医改的突破口。自治区除负责与国家重点联系城市桂林市加强联系外,还选择梧州、贵港为自治区的重要联系城市。此外,以县为统筹单位的地(市)也要求选择辖区内一个县为联系县。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方案,推动全区的医改工作。(四)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医改问题既是医改的难点,也是我区医改的工作重点。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措施。(五)把测算工作作为医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搞好测算,合理确定各统筹地区的缴费率及社会统筹水平。五、实施步骤(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二)开展宣传、搞好培训,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深刻理解医改的意义,了解其基本政策,使各级医改工作人员掌握调查测算的方法及医改的运作技能。(三)由自治区统一编制测算方案,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具体内容,统一测算时间与进度,完成测算任务调查数据。(四)在调查与测算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五)重点联系城市先行启动,完成实施方案与配套政策制作并组织实施。然后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启动其他统筹地区的医改。(六)召开阶段性总结交流会。通过总结与交流,推进医改全面铺开。六、推进方式与工作指导(一)先易后难。自治区选择重点联系城市,其原则为原来工作基础较好,领导重视,工作容易突破的城市,即采取由易到难,逐步推进战略。(二)分类指导。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原来医改比较有基础的地区,也有基础较差的地区。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研究不同的问题,确定不同的方案,进行具体的分类指导。(三)重点指导。自治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开展调查测算,制定医改实施方案,启动医改工作。七、组织领导(一)建立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尽快建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劳动、卫生、财政、体改、计划、经贸、医药、工商、物价、贸易、工会及宣传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由劳动、财政、卫生、体改、工会等部门抽调,井集中工作。(二)统一职能。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机构改革,按照上下对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保障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自治区机构改革之前,首先把医疗保险的职能统一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定。八、进度要求桂林市作为全国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以及梧州市、贵港市作为全区医改重点联系城市,要求在自治区医改办的重点指导下先行启动。作为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北海市,按(总体规划)并轨。柳州地区与玉林、钦州、柳州市等作为自治区医改的第二批启动地市,要求在8月20日前审批出台实施方案,9月20目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9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其余的统筹地区要求在9月底前全部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11月中旬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1999年底前全面组织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九、工作要求(一)统一认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施我区“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统一认识,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上认识医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1999年的一项重大改革来抓紧抓好。(二)加强宣传。医改工作直接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利益,搞好医改必须得到广大参保职工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各种座谈会等形式搞好宣传。在宣传工作中,要注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出现突击看病、突击拿药和突击检查的不良现象。(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药品折扣,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同时,合理和适当地提高医疗收费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级财政要对本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改革,需要各方面支持,尤其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做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资本市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意见》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好《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其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查找差距,树立忧患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创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加快发展我区资本市场,为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二、明确资本市场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今后一段时间,我区要从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入手,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为主线,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发挥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要大力支持现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规范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健全资本市场组织体系。鼓励增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稳步发展期货公司,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积极发展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批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执业水准高的中介群体。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努力争取实现多渠道融资。要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市场发行上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包括已在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到境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要大力培育上市资源,积极推进企业股份制改制,扶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上市。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培育一批规模大、业绩优、治理机制完善、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数量接近或达到40家,融资总额实现翻一番;上市公司总市值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三、大力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转变观念,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氛围。鼓励创新,勇于实践,摒弃因循守旧、怕担风险的观念。树立开放意识,鼓励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参与竞争,共同发展。倡导实业精神,形成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转变政府职能。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资本市场的知识,熟悉资本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提高驾驭证券市场的能力。要严格依法行政,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行政优势,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促进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给予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经中介机构辅导结束和证券监管部门综合评估、连续3年赢利、发展前景好的拟上市企业,经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广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论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实行一年一定。对于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中发生的交易费、审批费用给予减免或优惠。对科技含量高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积极支持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给予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费等资金支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允许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职工身份转换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政府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的有关规定制定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推动诚信建设。结合打造“诚信广西”的目标,构造我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完善诚信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把诚信教育和诚信建设贯穿到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形成诚信机制和文化氛围。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问责制度,强化失信惩戒,维护诚信秩序。巩固现有成果,遏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良好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熟悉资本市场、具备较强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企业管理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营造有利于发现、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机制和环境。积极培育经理人市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人才的选聘机制,大胆选拔和使用熟悉证券、会计和法律等相关业务的专门人才。支持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企业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激励机制的试点。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融资能力,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强化公司董事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决策咨询、监督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要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五分开”。控股股东派往上市公司的股权代表,要依照法定程序进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增强发展后劲。具备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要选准选好项目、选择合适的再融资方式及时做好融资工作。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整合内部资源,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争取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把上市公司的重组与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结合起来,与发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结合起来,与优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进行以市场为取向、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实质性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收购,做优做强,壮大上市公司实力,造就一批行业性或区域性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广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经营业绩,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按照对国有资本战略重组的要求,对国有控股比例过高的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改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创造条件。五、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加大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市、本部门企业的上市、出让、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把上市作为优质企业加快发展的优先选择。要挖掘、选择一批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发展前景好、能够发挥广西资源优势和适合广西产业特点的企业,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范改制,进行重点培育。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指导和协调,加快上市步伐。对规模较小、产业前景好、成长性高的企业,采取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办法,把业务相近,或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进行整合,组建成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动科技含量高、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到境外上市,进一步拓宽上市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改制和上市辅导,以适应股票发行实行保荐制度的要求,加快上市步伐。六、积极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我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为目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丰富广西资本市场的组织体系。鼓励增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级机构,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一步开放市场。树立开放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培育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国内外、区内外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业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提供优质服务。七、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和密切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部门的联系,注意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风险。要建立资本市场协同监管机制,定期交流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监管政策的有关信息。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对资本市场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各部门要把企业改制、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把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办法,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好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协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政府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公安厅、工商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二)屠宰税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收入的5%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征的按其代征税款10%提取。(三)代征工商税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四)代收税款滞纳金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五)代征农村工商税手续费,按其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农村工商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统计口径办理。(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实际收入3%提取业务经费。(七)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10%提取业务经费。(八)代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按实际收入5%以内提取手续费。(九)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提取手续费。(十)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按实际代征税款3%提取手续费。二、提取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程序(一)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接实际入库数计算提取,其代征、代扣、代收税款要列至税务分局、税所。(二)以县、市税务部门为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外,每年一月份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的税种以及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员名单或协议书。(三)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在完税证或者税收缴款书上加盖代征专用章和代征员名字章。(四)提取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机关。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一律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审批(贵港市、贺州地区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分别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玉林、梧州办事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退库程序。国家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十日内地、市国家税务局集中所属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一式四份),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十日内将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和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报表后五日内审批。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申报表和开具的收人退还书办理退库。三、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一)市、县税务部门提取的手续费、业务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经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立“小金库”。(二)手续费、业务费应当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和代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可适当用于税法宣传和购置必要的征收工具以及基层税务所的房屋维修等开支。上级税务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集中调剂使用,集中调剂使用部分主要用于代征人员的培训、奖励以及补充本级经费不足。调剂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部门备案。(三)提取和使用手续费、业务费,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及时登记,按月结算.年终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区(市)办事组报送手续费、业务费提支情况表。(四)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业务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提乱支乱用手续费、业务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一)1999年上半年要完成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任务。除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落实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外,要积极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可在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并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死亡,其尚未领取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赞及利息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可由合法继承人全部继承。(二)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力争我区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0%以上。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违犯条例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截留、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主要领导,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严肃查处。(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各地、市、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要求.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列支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对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查,凡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凡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企业支付。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四)积极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欠费的清理追缴工作。全区1999年追缴企业欠费比例要达到50%以上。清理追缴企业欠费的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有些欠费积压多年或企业已不存在,变成死帐的.按规定予以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五)坚决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5号)规定,在1999年年底前将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回收。各地、市、县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期限制定回收计划和措施,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层层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借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实行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的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追回企业借款的意见,防止企业借机逃避债务;对确实无法回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商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要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要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二、抓紧做好驻桂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一)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对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央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尽快将中央行业统筹按规定留存地方的结余基金全部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截留。对个别行业应移交地方但已上交中央行业统筹主管部门的基金,由行业与中央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如数追回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二)调整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费率,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驻桂中央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核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牵头负责。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支付,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文件中所确定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与我区规定不符的,按我区规定执行,所列的待遇项目,由企业自行支付,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不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已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扣还,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三、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清查处理。1999年对中央行业提前退休情况的清理工作,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进行审计的通知)(桂政办函[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凡经确认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的,严格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金。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如数扣还,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尚未确认清理结果的,必须尽快完成清查处理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原已参加自治区级统筹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各地、市和驻桂中央行业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二)统一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恢复对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并从1999年3月起发放养老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审批权限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破产企业或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其职工提前退休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批。今后,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三)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按规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11号)规定的办法计发,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上述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养老金后.视其提前退休年限.凡距离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每提前1年,相应减发其1%的养老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每增加1年相应减发2%的养老金。做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关系我区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市和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工作中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经贸、计划、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金融、工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属于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政策规定标准,并考虑当年增资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发放离休费确实有困难,经核实,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二、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离体干部的基本离休费,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发放。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体干部养老金必须实行单列账户,通过银行或社会保险机构将养老金直接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不论企、事业单位缴费状况如何,都要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补贴,凡已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尚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筹项目的。仍按原渠道列支。对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离休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未参加统筹前,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证按月如数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对特困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系统内部调剂,解决离休赞问题。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三、破产、倒闭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根据国办发[1993]7号文件规定,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企业拍卖资金中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清偿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按企业破产、倒闭当月离休干部领取的离休费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划拨全部离休干部10年离休金给社会保险机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月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发放离休费单位,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四、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由个人及集团收买等形式的企业,要承担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按政策规定该享受的各项补贴,并明确纳入合同。同时,这些改制企业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一)严格规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与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2、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离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抓住关键,筹集并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继续贯彻“三三制”原则,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确保已签订协议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到基本生活费。2、各级财政在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时,已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尽快落实到位,未列入预算以及列入预算不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列入预算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要及时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户”内。企业对下岗职工一定要认真负责。只要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属企业负担的部分就一定要落实到位。对于困难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及办法,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3、抓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要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提高比例部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指标,及时将自治区和地区本级企事业失业保险基金提高比例部分上缴自治区和地区,用于自治区和地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拓宽其他从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由自治区指定的具体单位负责落实。企业、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4、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台帐,严格拨付程序和审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冒领资金的情况发生。发生问题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1.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各地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障费的征缴和管理,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二、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一)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市场就业环境1各地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就业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问题。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2.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在每个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半年内,至少应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如接受上述服务仍未就业,应继续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档案托管等业务,为促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用人单位就业提供服务。3.建立和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为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就业的力度。整顿劳动力市场混乱状况,各用人单位在原有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员或新增岗位用工前1个月,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所有的劳动用工都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下岗职工。4.加强对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应尽量招用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农村劳动力,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区直、中直驻邕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手续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增强下岗职工市场竞争就业能力1.提高下岗职工素质,引导其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其在市场就业中的竞争能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空岗信息,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至两个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应积极主动按照自身条件和择业意愿接受再就业培训。2.再就业培训要做到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第三产业的“短”、“平”、“快”专业为重点,从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出发,合理组织培训项目。对具有创业意向的下岗职工要进行创业培训,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成功地创办企业,在解决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3、企业根据本单位下岗职工的数量和培训条件,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培训计划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便于帮助和协调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对承担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对专业设置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受训人员再就业率较高的培训机构,经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重点单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再就业经费中适当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与技工学校要发挥再就业培训的骨干作用,并尽快形成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4、下岗职工培训结业并经考核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颁发结业证书,凭证书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有能力井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应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所需经费可从再就业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5.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培训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各级财政按规定列入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费中解决。下岗职工参加培训的费用视情况可一次性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按其经确认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1年1500元(其中财政支付1000元,失业保险支付5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最长年限为3年;1999年6月30日以后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其已领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应从一次性安置费中扣回。(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1.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重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累计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3年;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需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检,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3、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农业开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经当地时政机关审批,从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至3年。(三)加大工商政策扶持力度1.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开业1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满1年后,再减半收取个体管理费1年。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3.鼓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贸易市场.优先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场就业,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业主单位视情况在摊租方面给予减免照顾。4、现有的各类贸易市场,要开辟“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辟的“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经营的,可持下岗职工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摊位租金第1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实行“免一减二减三”即第1年全免,第2年减半收取,第3年减收3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实现广西引进国外智力新突破实施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实现广西引进国外智力新突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和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现广西引进国外智力新突破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会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实现引进国外智力新突破,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会提出的“实现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新突破”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我区毗邻港澳.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的区位优势,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做到结合实际。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推广成果,稳步发展,为加快建设出海大通道,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服务。(二)奋斗目标:“九五”计划后期,力争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每年引进外国专家2000人,选派出国留学、培训、研修人员3000人,引进、安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200人。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一)增强大局意识。要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放在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认识.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打破条块限制,紧紧围绕实现“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统一部署,加大力度,为我区经济尽快与国际接轨提供智力保证。(二)增强市场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打破依赖计划行政手段的思维定势,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配置人才资源,尽快实现引进国外智力由行政行为为主向市场行为为主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三)增强开放意识。要大胆引进国外先进的人类文明成果和管理技术.为我所用。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任何人才和智力成果都可以引进。(四)增强服务意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要坚定不移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服务,为我区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智力支撑。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五大经济区域的战略布局。配合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以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为重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的区域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重点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二)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农业引进国外智力的力度。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的工作思路,积极引进和推广能有效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推动广西扶贫攻坚工程的实施和巩固。加强农业产业化配套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引进.借鉴国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验。重点建立若干个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大力推广水稻旱育稀植、甘蔗育种与种植、亚热带水果蔬菜新品种及其栽培技术、牧草种植养畜、水牛奶业等基本成熟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商业化进程。鼓励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结合农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组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三)积极为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通过聘请外国专家讲学、咨询、联合设计、共同开发、合作攻关以及配套派遣人员出国进行专题培训等方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升级换代进程,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紧紧围绕经济布局、经济结构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战略性调整,配合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资本运营、股份制改造等工作部署,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要抓好制糖、有色金属、汽车和现代机械制造、建材、生物工程、亚热带水果加工等行业的引智工作。(四)通过采取选派优秀人才出国研修与引进港澳台及国外专家来桂讲学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培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管理方法和技能的中、高级公务员;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家;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掌握专门先进技术的中青年专家。采取长短期结合的办法,近年内将每年选派地厅级公务员80名、县处级公务员200名、科级公务员200名出国培训;选派200名企业高级工商管理人员出国进行现代企业管理、思想与管理方法培训;选派30名优秀中青年专家出国培训,为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奠定基础;选派涉外律师、涉外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人员各50名到国外培训,加快培养涉外经济和法律人才。(五)强化引进国外智力中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促进引智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运用市场机制,采用市场手段。促进引智成果尽快产生经挤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多渠道、多方面筹措引智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引进国外智力的投入.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关键性项目,投入资金,实施引进。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筹措资金的方法,开展有偿服务,争取国外友好团体、机构及个人资助,逐步将引智工作纳入市场化管理轨道。各实施引智项目单位要在技改资金、基建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继续教育资金以及各种自有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七)鼓励我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民营机构)以及各开发区自己出资引进国外智力从事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或生产经营管理。由此获得的新增经济效益,由引智单位和引进人才自行商洽分配比例。引进人才所创造的职务技术成果,归引智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八)鼓励回国的留学人员、进修人员及尚在国外学习的留学、进修人员在我区境内领办企业或承包科研机构,如是受外国公司、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委托,并出具有委托书。委托其在我区境内办企业,并投入外汇资金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待遇。自办、出资联办企业,只要留学、进修人员能提交侨居在国外的有效证明文件,都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鼓励国外各类人员以自己的专利、特有产品配方、设计图纸、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采用入股等方式,与我区境内的企业进行合作,所生产的产品可在我区境内自由销售。(九)鼓励并支持我区各驻外机构和团体、各中介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推荐、引进愿意为我区服务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因此而产生新增经济效益的.参与推荐、引进的单位可适当收取一次性中介费,或由受益单位从新增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十)鼓励我区有条件的公务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自费、民间交流培训等方式出国学习进修。引智部门应广开渠道.提供便捷服务,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十一)拓宽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安置渠道,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留学回国人员。各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接收对口专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重点安置到我区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机构工作,如确需进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不受编制员额的限制。建立广西博士后工作站,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创造条件。(十二)尽快建立引进国外智力资源信息库。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将全区的引智项目需求、外国专家及国外智力的资源状况、出国培训的意向和计划、留学人员的动态信息、引智项目的成效及技术成果的转让等情况纳入信息库管理并尽快与国际互联网接轨,实现在国际上公开招聘人才和招商引资。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并完善服务体系(一)加强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领导。各地、市和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引智工作,统一协调,积极开展工作,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高的起点上为我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办发[1997]35号)规定,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为我区国(境)外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大力支持该机构的工作。由外方提供资助的人才交流,赴海外学习工作并领取外方酬金的研修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加强引智工作队伍建设。要选配高索质的人员从水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精通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引智工作队伍。(四)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引进国外智力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引智评估机制,组织区内有关专家,着重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取得的经挤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健全和完善引智仲裁机制。纳入行政仲裁管理轨道。属技术、专利方面的争议,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仲裁;属人才人事方面的争议,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五)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自治区将广西桂林二塘国家粮食储备库、贵港市粮食局直属粮库、钦州泥桥粮食仓库、柳州地区直属第二粮库、融安县粮食局直属粮库、百色市大同粮库、百色地区粮食局田东直属库无偿收归自治区直接管理。二、划转粮库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按1997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移交给自治区。1997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含1997年合并进粮库的其他单位人员)划归自治区接收,1998年1月1日以后调进的人员由有关地市自行安排。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同意,粮库的资产及人员不得变动。1997年1月1日以后台并进上述粮库的单位按成建制划出。三、由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对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市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另行拟定。四、划转的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后,财务与当地财政脱钩,企业财务管理、上交税利等有关财税问题按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应上缴税利、财政应拨补款项等,仍按原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五、划转的粮库有关交接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根据上述原则与当地政府及粮库具体办理,原则上要求在1998年底前交接完毕。六、今后,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事等项管理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财务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七、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审计厅会同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划转粮库的审计、检查结果和各粮库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台,全力支持,确保划转粮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水产局畜牧局关于当前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水产局、畜牧局《关于当前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当前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意见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六次全会通过的“1234610”工作思路的重要内容之。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意见,要求抓住当前主要农产品供应比较充裕的有利时机,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把农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就我区来看,经过多年努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品质结构、区域布局、成熟期结构、播种期安排等方面不合理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精神,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当前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当前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以改良品质为重点,依靠科技、优化布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稳定基本政策,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渐进过程,必须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当前凋整优化农业生产的结构必须遵循“六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二是坚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三是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坚持依靠科学进步;五是坚持运用经济手段;六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一)种植业在确保粮食生产总量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亚热带特别是南亚热带经济作物,提高品种质量,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l、粮食作物:要在稳定粮食总量并确保逐年有所增加的前提下,优化品种结构。要调减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劣质早籼稻面积,将部分高坑田、水尾田、望天田改种玉米及其他杂粮。到2005年,早稻面积要力争调减到1550万亩,占稻谷面积的45%,比1998年下降3个百分点;玉米面积要扩大到1000万亩,占粮食面积的18%,比1998年上升3个百分点。要扩大优质稻面积,提高优质稻比例。要在积极推广高产品质较优的杂交稻组合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推广接近或达到部颁二级标准的优质常规稻品种。到2005年,优质稻面积要达到2650万亩,占稻谷面积的77%,比1998年提高56个百分点。调整的重点区域是:优质稻种植重点放在商品粮调出较多的地区;早稻种植面积调减改种玉米、杂粮的重点放在人均水田面积较大、水源不保证的地、市、县(区)。2、油料作物:适度扩大花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和总产;稳定油菜种植面积。努力提高“两低”(即低芥酸、低硫苷)油菜比重,向优质油菜发展;在扩大油葵种植面积的基础上主攻单产。到2005年,全区油料总产要达到65万吨,比1998年增加10.6万吨。3、经济作物:(1)甘蔗生产。要调减面积,优化布局,建设“吨糖田”提高糖分含量。全区的甘蔗种植面积要从现在的800多万亩逐步调减到500万亩左右。重点布局在南宁、柳州地区,适度布局在钦州、贵港市和百色、河池地区。限制开荒种蔗,严禁毁林种蔗,凡25°坡以上的蔗地必须退蔗还林。(2)水果生产。在果树种类结构上,继续以南亚热带水果为主导,适当扩大淡季、时令小水果的比例。在品质结构上,要多发展名、特、优、稀水果,淘汰老、旧、劣质品种,发展加工型品种。在成熟期结构上,要疏中间促两头,做到早、中、晚熟品种合理搭配。到2005年,全区果园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投产率达到75%以上,名、特、优水果比例要占80%以上;早、中、迟熟品种的比例要调整为3:5:2,改变目前中熟品种比例占80%以上的状况;鲜销与加工水果的比例要由目前的9:1调整到6:4。(3)蔬菜生产。要围绕冬莱和夏秋反季节蔬菜两大特色优化品种结构。全区每年蔬菜生产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其中,冬菜面积700万亩,夏秋反季节蔬菜200万亩。高效精细蔬菜200万亩,其他加工类蔬菜100万亩。在布局上,重点发展百色、南宁、钦州、北海、玉林等地、市的南菜北运和以广东、港澳等地为主要市场的名优冬莱生产;充分发挥贺州、桂林、柳州、河池等地、市的气候优势,发展反季节淡市蔬菜品种。同时,加快发展食用菌、加工类优质蔬菜和粮菜型兼用品种的生产。(4)其他经济作物。烟叶生产按照市场需求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制止盲目发展,避免大起大落,到2005年,全区计划种植26万亩,重点在贺州、百色、河池、柳州、玉林等地、市种植;花卉生产要以立足区内市场为主,逐步面向国内外市场。重点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开发花卉,有条件的地、市可侧重发展绿化苗术、草皮、食用窨茶花、药用花、盆花、鲜切花等名特优观赏花术和绿叶类品种;茶叶生产要以无性系良种茶、名优茶和无公害茶产品为主导,提高我区茶叶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2000年起,每年新建高效良种茶园1.5-25万亩,到2005年,全区茶园总面积要达到50万亩;桑园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重点放在南宁、柳州、河池地区和柳州市。(二)畜牧业。在稳定提高生猪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草食型、节粮型兽禽,加快地方名特优兽禽养殖的产业化发展,建立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体系,为人们提供优质、健康、多样的生态型畜牧产品。1、肉类生产:(1)以提高生猪品种质量为核心,重点提高二元杂母猪饲养量,发展商品三元杂瘦肉型猪生产。桂东南地区在稳定发展外血三元杂瘦肉型商品猪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外血四元杂瘦肉型商品猪生产;桂中地区在积极扩大外本二元杂母猪饲养量,发展外本三元杂瘦肉型商品猪的同时,逐步发展外血三元杂瘦肉型商品猪;桂西地区要大力开展外本猪杂交改良,发展外本三元杂发瘦肉型猪生产。各地在大力发展瘦肉型猪生产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地方优良猪种,开发特色产品。(2)大力发展草食动物,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草山草坡、石山灌木丛和农作物秸秆资源,重点发展牛、羊生产。在加强本地牛、羊品种选育的基础上,积极引进亚热带肉用黄牛和肉羊优良品种,开展杂交改良,提高我区牛、羊的产肉性能。要继续开发沿海滩涂水面和水库、河叉水草资源以及充分利用冬闲田种植优质牧草,大力发展养鹅、养兔。(3)积极发展优质肉鸡生产,重点开发岑溪三黄鸡、容县霞烟鸡、灵山麻鸡等地方名特优肉鸡品种。适当发展番鸭、水鸭等良种肉鸭生产。(4)根据市场多样化的需求。鼓励发展各种经济动物饲养和野生动物驯养。如养蜂、鹿、鸵、鸟、肉鸽、乌鸡、雉鸡、海狸、果子狸、龟、蛇等。通过调整,使我区肉类生产结构更趋合理,草食、节粮型畜禽的肉类比重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全区肉类结构的比例力争达到:猪肉72%,牛肉5.5%,羊肉1.2%,禽肉21%,其他肉类0.3%。2、蛋类生产:稳定蛋鸡生产,鼓励发展蛋鸭生产。在大中城市周边,稳定蛋鸡生产,满足城市“菜篮子”的需要;在沿海地区,鼓励利用浅海滩涂发展高品质的蛋鸭生产,逐步提高我区蛋类的自给水平。3、奶类生产:充分发挥我区水牛资源,利用几十年来我区水牛杂交改良的成果,大力开发牛奶业。重点在南宁、钦州、防城港等市发展奶水牛杂交改良基地。同时,要加强引进、开发、推广亚热带奶用黄牛,加快我区奶业的发展。(三)渔业。主要是渔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三个方面的调整。在继续提高捕捞业,巩固发展养殖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加工业和流通服务业。首先,要调整养捕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业三者的比例关系,使三者的产值比例由1998年的94:4:2调整到2005年的75:13:12,基本达到其他沿海省市90年代中后期的平均水平。其次,调整海水养殖与海洋捕捞两者的比例关系,使两者产量的比例由1998年的39:61调整到2005年的54:46。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的调整是:1.海水养殖。在充分利用现有滩涂养殖的前提下,逐步向20米左右等深线的海域发展,并结合标准海堤建设的机会,将标准海堤内附近效益极低的种植业用地调整为水产养殖业用地,建设一批标准较高的水产养殖基地,形成旅游观光渔业,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在稳定提高牡蛎和一般鱼类养殖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珍珠、对虾、青蟹、文蛤、鲍鱼以及其他名贵鱼类,提高名特优新品种的养殖比重。2.淡水养殖。在稳定池塘养殖的同时,重点开发水库库区、内陆江河河叉和稻田养殖。在稳定四大家鱼、罗非鱼等常规品种的同时,大力发展效益高、可创汇的虾、蟹、贝等名、特、优、新、稀品种,形成鱼虾蟹贝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改变淡水渔业品种过于单调的局面。要重点发展适合大水面养殖而且投入少、效益高、可出口创汇的银鱼生产。到2005年.全区银鱼产量力争达到2000吨左右,使银鱼生产尽快成为我区淡水渔业的一大支柱。同时,在稻田大力发展效益较高的绒螫蟹(河蟹)养殖,力争在3-5年内,使河蟹生产也成为我区淡水渔业的又一大支柱。3.海洋捕捞。遵循“压缩沿岸,稳定近海,积极开发南沙,稳步发展远洋”的原则,压缩沿岸渔船,改变近海渔船以底拖网为主的作业方式,适度开发占有一定潜力的中上层鱼类和头足类资源,以稳定近海捕捞生产。大力发展南沙等深外海渔业.扩大南沙开发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渔船到远洋去发展渔业捕捞。到200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捕捞量零增长的要求,我区海洋捕捞产量继续保持在90万吨左右,外海、南沙和远洋的捕捞量占总捕捞量的20%左右。4.水产品加工。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加快我区水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要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使加工能力上规模、上档次。要重点发展珍珠、海洋生物制药、虾类、贝类的加工以及鱼粉、鱼糜生产,以提高我区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到2005年,全区水产品加工业产值要占全区渔业生产总产值的13%左右。三、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一)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进一步拉开品种、质量差价,促进生产者按照市场需要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完善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逐步改变混收混储混销的做法,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分级分类管理。对早籼稻中的一些品质差、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生产税费管理,坚决制止违反现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农民乱收、摊派生猪税费的现象。继续执行对现行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认真执行开发利用宜渔资源等发展渔业的有关政策。(二)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切实把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继续抓好“三田工程”和“种子工程”建设,积极开发和推广种养业优良品种,大力推广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保鲜、贮藏、运输、加工等各环节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农业的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及台湾的先进技术。继续深化农业科教体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人生产第一线。继续依法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农民“绿证”教育,努力提高农技人员和农民素质。(三)加强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和加工转化。加强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在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快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乡镇企业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业。鼓励和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饲料生产企业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与农民建立联合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加大农产品加工转化力度。(四)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当前尤其要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特别是区外营销网络的建设。规范批发市场,积极培育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级,改进交易方式,逐步向公开竞价拍卖、样品交易等方式过渡。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生产基地与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结合的新型流通方式,拓宽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渠道。要清除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保证农产品特别是鲜活产品的运销畅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鼓励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肉类、水产品、亚热带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出口。(五)加强信息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各级农业信息机构和落实农业信息人员,尽快完善全区农业信息网络,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自治区到地、市、县、乡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农村实用技术信息和当地大宗农产品销售价格信息,依托县以下农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服务。(六)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要尽快完成主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用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产品质量、效益的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发优质农产品要树立品牌意识,努力创建我区一批名牌产品。要加强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检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加强农业质量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加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计量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种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七)切实加大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资金投入的力度。在坚持以农民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投入力度。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农业建设资金,要调整投向和建设重点,积极扶持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转化。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金融机构要根据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要求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支持农户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结构。农业银行要加大对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信誉等级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四、切实加强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支持和关心这项工作。各地、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规划.提出本地的调整方案和意见,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加强对本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保证我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附表:一、广西粮油作物种植规划表二、广西优质稻发展规划表三、广西畜牧业良种化目标规划表四、广西肉类产品结构调整目标规划表五、广西水产业计划产值及其比例表六、广西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表七、广西海水养殖名特优品种发展规划表八、广西淡水渔业名特优品种养殖远景规划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厂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我区在贯彻落实中同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部分企业实施“封闭贷款”的过程中,企业、金融部门和经贸部门普遍反映:“封闭贷款”对扶持企业走出困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封”而不“闭”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少部分企业违规操作,将“封闭贷款”挪用他用;一是由于企业债务纠纷,“封闭贷款”专户的资金被司法部门(特别是区外司法部门)查封,“封闭贷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在发放“封闭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贷款银行要对封闭运行的企业派出专管信贷员。专管信贷员负责对封闭资金的全程进行跟踪,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监督企业将贷款回笼到发放“封闭贷款”的银行,要求封闭运行的资金往来必须经过专户结算。二、对“封闭贷款”的使用,实行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签”制度,没有经过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方签字的。不能动用“封闭贷款”专户的贷款资金。三、封闭运行期间,一经发现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或将销货款转入其他帐户,贷款银行立即收回所发放的“封闭贷款”,按有关规定对挪用贷款行为进行处罚。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追究该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四、我区各办理贷款抵押物公证手续的部门要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封闭贷款”得以顺利实施;每笔贷款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五、各地、市,各部门对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历年所欠的税、费(包括电费、水费等)、薪、贷等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在当年电费、水费不欠交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采取停电、停水等制裁措施。凡要在“封闭贷款”专户中扣缴企业历年所欠“税、费、薪、贷”或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六、企业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司法纠纷要查封“封闭贷款”专户的,各地、市经贸委(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请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征得司法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封闭贷款”不被抽走。七、实行“封闭贷款”运行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财务情况,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以“诚实、信用”的态度,积极配合银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封闭运行的工作。八、各地、市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确定本级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制定保证“封闭贷款”安全的措施,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一、划入的职责(一)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二)原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设10个职能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草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三)统计评价处(加挂业绩考核分配处牌子)。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区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单位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单位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单位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六)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的厅级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八)社会事业处。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订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参与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九)党群工作处(宣传教育处,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群众工作部、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单位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为便于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与自治区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纪委室副主任2名)。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自治区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三)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财政厅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自治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则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一、清理范围: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其中自治区、地、市、县财政未挂挂帐的清理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定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人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人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的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务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人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清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消化期限进行消化,并按挂帐责任分别处理。(一)属于地、市、县财政未补挂帐和地、市、县财政未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形成的挂帐,以及地方财政不按规定时间将补贴拨补到位增加的利息支出挂帐,由地、市、县财政按期消化。(二)除财政负责消化以外的新增财务挂帐,由粮食企业用经营利润按期消化。在规定消化期内,企业因经营状况问题无法按期消化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资金消化。(三)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产区和销区、地方财力大与小、挂帐多与少、挂帐形成的原因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不同地市确定不同的消化年限,给予不同的补助,适当帮助各地市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四)按照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的规定,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六、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本金。七、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人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八、经核实、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人消化计划。对应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l目起开始消化本金,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将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九、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1996年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规定,继续抓紧完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同时,尽快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并逐级上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工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市具体消化方案。十、经清理、核实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十一、对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逐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台,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努力完成我区消化任务,以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民兵训练经费问题的通知
- 民兵军事训练是提高民兵军事素质的主要手段,是民兵工作的主要活动,也是和平时期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没的重要途径。民兵军事训练经费是确保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完成的基础。为进一步抓好我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民兵军事训练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事业单位、街道民兵军事训练经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街道民兵军事洲练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由军事部门根据军事训练任务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各级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安排解决。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特困的地、市适当给予补助。二、农村民兵军事训练经费农村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继续实行乡(镇)统筹,征收的比例和数额按国家现有的规定执行。由各人民武装部提出当年经费的需求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从乡(镇)统筹费中,按舰定提交给县级人民武装部集中掌握使用。统筹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三、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参加民兵军事训练人员的服装、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公杂费、医疗费、旅差费开支和训练器材、场地的保障各级军事部门必须健全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经费的审计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区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三)县(市、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县(市、区)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定购任务,完成好粮食收购任务;严格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负责本地粮食余缺调剂,好城乡粮食供应及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安排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群众生活,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管好本级储备粮,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二、组建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政策的规定,自治区、市、县(区)原则上要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宏观调控服务和管理储备粮的经济实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本级粮食储备库进行垂直管理。储备粮管理公司的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核拨到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的人事关系隶属同级粮食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领导由本级粮食局考核、任免和管理。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核定;所需人员从各级粮食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整解决。个别县(市、区)因储备粮规模小,可不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由县(市、区)粮食局委托粮食企业代理储备粮管理业务。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储备量自定。三、切实做好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要求。国有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要彻底分离,做到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县(市、区)粮食局直接管理粮食收储企业(乡镇粮所),即现有的乡镇粮所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后,作为国有粮食系统的基层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也可以县或县内分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均隶属于县(市、区)粮食局。粮食收储企业严格实行定员定编。收储人员的安排.主要按收储业务量定员和按收储业务收入定员,保证收储业务收入足以支付企业必须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不得出现新的亏损。第一,乡镇粮所按每购销10-15万公斤贸易粮定员1人、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量大的单位定员的收储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二,每保管50万公斤原粮定保管员1人,保管条件好的粮食大库定员的保管量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三,其他管理人员按收储业务人员和保管员的15%定员。第四,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虽然收储业务量比较少,但为保留购销网点,以应付灾荒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和粮食供应不出问题,对这些粮所由县级财政负责不少于3人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人员分流。在人员分流时,既要考虑收储业务的需要,更要着眼于附营企业的发展。第一.收储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事业心,工作扎实、骨干,原则上从事粮食收储业务工作1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第二,动员那些年富力强,有经营头脑,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职工,到附营业务的企业中去。第三,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从企业长远的发展着眼,搞好粮食企业的人员分流工作。妥善处理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过程中的问题。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先分资产后分人的原则,进行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第二,合理划分资产。为了鼓励人员分流、搞活附营企业,在分流时,要给附营业务划出相应的资产:凡属附营业务的资产一律划拨给附营企业经营,在保证收储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也可划出一部分仓库给附营业务。但凡属收储企业收储业务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不得划到附营企业。第三,合理划分债权债务。凡属收储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划归收储企业;凡属附营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划归附营企业。附营企业与收储企业发生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要分清,一次划断。第四,合理划分财务挂帐。对经过审计确认的亏损挂帐,凡属收储业务产生的亏损挂帐,划归收储企业;凡属附营业务产生的亏损挂帐,划归附营企业。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政策的有关精神,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归属和养老保险费用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第一,各级粮食局、粮所、粮站、粮库和1992年底以前城镇粮店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5]7l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以后城镇粮店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统筹解决。第二,凡属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粮食企业职工,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矧》(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粮食职工,一律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基层粮所、粮站、粮库这次粮改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成立的粮食收储企业负责管理。其他粮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隶属关系,离退休前属哪个单位的人员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第四,新成立的粮食企业,不承担这次粮改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改革后的粮食流通体制,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运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区政府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的通知
- 为加快我区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现代化的步伐,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0年以前,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一规划、分头建设、多方受益、讲求实效、安全保密”的指导方针和《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桂政办发[1997]18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各自的远程工作站,实现全区政府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1998年安排联网的单位:南宁、柳州、桂林地区所辖各县(市),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市所辖各县(市),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窒、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地矿厅、建设厅、煤炭工业厅、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交通厅、水利电力厅、农业厅、林业厅、贸易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卫生厅、审计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电子工业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震局、环保局、土地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乡镇企业局、粮食局、水产局、测绘局、邮电管理局、气象局、旅游事业、局、电力工业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广西大学,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柳州铁路局,南宁海关,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广西驻北京办事处,广西驻上海办事处广西驻广州办事处,广西驻深圳办事处,广西驻珠海办事处,广西驻江苏办事处。(二)1999年安排联网的单位:河池、百色、贺州地区所辖各县(市).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点工程工作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窜、移民开发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边境经济贸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法制局、监狱管理局、商品检验局、医药管理局、储备物资管理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畜牧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黄金管理局、建材工业总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西分会,中国柏色金属工业总公可广西地质勘查局,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科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中医学院,广西艺术学院,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投资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宁公司,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糖业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指挥部,广西驻海南办事处,广西驻沈阳办事处,广西驻武汉办事处,广西驻重庆办事处。从现在起,凡已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计算机联网的地、市、县和区直单位,报送信息一律使用计算机传送;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报送一份同文的电了文件。二、在自治区一统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各地、各单位可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应用为导向,注重实效,分段建设,逐步完善,采用电话拨号方式或分组交换网x25专线、数字数据网ddn专线入网前已经联网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原通信系统进行改装或升级。三、各地、巾、县和区直各单位网络建设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四、全区政府系统计算机通信刚络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信息中心)承担。五、建设全区政府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各地、市、县和区直各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下发后,对促进税务部门征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市、县存在着擅自提高比例、扩大范围、重复提取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为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财税管理和国库管理,现将税务部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一)具体提取范围和比例:1、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的10%提取业务经费。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实际收入的3%提取业务经费。3、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按其代征税款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售印花税票,按其代售金额的5%提取手续费。4、屠宰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按实际收的5%提取业务经费;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按其代征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5、代征税收收入(扣除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按代征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6、代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营业税,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7、除上述各项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的其他税收收入,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手续费。8、代收税款滞纳金,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二)税务部门能直接征收的税收,不能委托代征,且每一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只能提取一次,不得重复提取。二、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程序(一)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按实际收入库数计算提取,其代征、代扣、代收税款要列至税务分局、税所。(二)以县、市税务部门为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外,每年12月份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下一年度代征、代扣、代收的税种以及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员的名单和协议书。(三)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在完税证或者税收缴款书上加盖代征专用章和代征员名字章。(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35号),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一律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手续、业务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退库程序。国家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10日内由地市国家税务局集中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的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请表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如发现有违反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三、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一)各级税务部门提取的手续费、业务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经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立“小金库”。(二)手续费、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手续费和代征、代扣、代收人员的工资、资金、可适当用于税法宣传和购置必要的征收工具以及基层税务所的房屋维修等开支。上级税务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集中调剂使用,集中调剂使用部门主要用于代征、代扣、代收人员的培训、奖励以及适当补充本级经费不足。对调剂使用情况,国税部门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地税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三)提取和使用手续费、业务费,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及时登记,按月结算,年终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手续费、业务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表。(四)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业务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提高比例、扩大范围和重复提取手续费、业务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同时停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千方百计扩大我区外贸出口,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实行鼓励政策。现就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款,作为外贸出口专项贴息和奖励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给予贴息。(一)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直出口企业和被自治区外经贸厅列入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各地市出口企业。(二)没有走私、套汇、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三)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为广西。出口贴息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外经贸厅制定,出口奖励的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实施。二、自治区财政今年拨款500万元充实自治区级外贸发展基金,以后视外贸出口情况不断增加总额。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基金使用效果。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建立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三、加强银贸协作。金融部门要努力落实全国银贸协作会议精神,确保对外贸出口资金的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还款有保证的国有外贸企业给予“封闭贷款”。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封闭贷款”有效运行。对列入重点出口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凡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放宽担保条件或免担保。对信誉优良的企业试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免担保,提高放款比例。继续给予企业债务重组,试行短期贷款转中期贷款,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四、加强税贸配合,加快退税进度。各级税务部门对单证齐全的业务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企业户头。对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生产企业可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视同b类企业管理。五、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快外汇核销速度,既要严厉打击逃套汇行为,又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对在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中获得“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在管理环节上简化手续。六、加强关贸协作。海关要积极转变作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通关效率,认真履行出口货物通关时限对外服务承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以便办理出口退税。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列入a类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准予办理区外监管手续的,由海关派员实施现场监管。在主要业务现场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制度,继续降低部分行政性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探索口岸检验检疫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口岸实行“一次报验、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配合港务部门加快港口的装卸速度。八、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各个环节收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收费单位向外贸出口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收费登记卡》登记,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九、有条件的地、市可筹措专款作为外贸出口贴息和奖励资金,以促进本地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是为了查清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情况,为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搞好这次人口普查,对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和安排好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重视人口普查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的领导;统计、公安、计生、财政、宣传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我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任务。二、积极落实人口普查经费,认真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次人口普查具有规模大、项目多、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任务繁重,难度很大,工作周期长,需要较多的普查经费。国务院规定,这次人口普查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地、市、县(自治县)的人口普查试点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数据处理设备配套费、普查员和录入员劳务补助费、本级普查资料编印费等,原则上由各地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分级负担。各地要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适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到经费及时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尤其要注重解决好普查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所必须的交通车辆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个家庭和每个人。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对本地区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使人口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解除各种顾虑,如实填报普查内容,尽到公民的义务。四、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这次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要选调懂政策、懂业务的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工作班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户籍民警、中小学教师、大中专实习学生、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中临时抽调。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动员和组织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发扬奉献精神,尽职尽力,兢兢业业,努力搞好普查工作。同时要认真抓好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安排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五、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始终把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来抓,要认真借鉴历次人口普查的成功经验,建立人口普查质量责任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把好各项工作的质量关。在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干扰人口普查数据,对有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人口普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人口普查机构要树立高度的时间观念和全局观念,根据普查工作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决不能因本地区工作上的拖延而影响整个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 近年来,我区不少地方出现了财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问题。1993年第四季度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后,欠发工资的情况更为严重。截止1994年10月底,全区属于财政欠发的工资3.53亿元。其中:1993年老欠0.85亿元,1994年1月至10月新欠2.68亿元。全区82个县(市)中,有48个县(市)有同程度地存在着欠发工资问题,欠发面达58.5%。造成我区欠发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一是工资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的可能,全区财政工资性支出占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二是机构和人员编制膨胀,特别是近两年,全区财政供养人数呈加速增长的趋势,不少县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过高。三是国民收入分配不够合理,财力过于分散,各类企业的利润过于向个人分配上倾斜;还有不少地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评估价格偏低、国家股同股不同利等倾向,使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四是工改中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县工改增支大大突破了原来的预算。同时,工资与补贴概念混乱,相当多的地方将不属于财政负担的各种补贴纳入了财政发放工资的范围。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增长过快过猛,各行各业齐头并进求发展,财政支出顺序没有理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资的正常发放,成为欠发工资的原因。欠发工资不仅仅是财政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大面积长期发不出工资,不仅直接影响到干部、职工生活安定,而且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以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为了加强工资的发放管理,缓解欠发工资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区分工资与补贴的范围,认真清理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各项补贴。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发[1994]6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和开支渠道执行,不得突破自治区批复的增资指标。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以及要求取消的奖金,要如数冲销;冲销后应保留的补贴、津贴项目,原来由单位其他资金开支的,仍维持原来的列支渠道不变,不得转由财政开支。对于增资超过国家下达指标限额审批标准的部分,财政部门不得从预算中拨款。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我区工改中应保留下来的52元补贴,是不属于财政工资发放范围内的,已把52元补贴列入财政发放的地方,必须从单位的工资基数中剔除出来,由各单位视自身的财力情况自行解决。二、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财政支出应当按如下顺序安排:救灾救济——干部职工工资——定额内公费医疗——公检法及行政机关基本公务费、业务费——扶贫——支农及科教文卫事业费——其他生产性支出等。要严安排,也不得挤占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对于突破预算的单位,财政原则上不予增加经费。三、大力组织财政收入。解决欠发工资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一是各地必须坚持严格执行新的财税体制,依法依率征税,分别入库。不能越权开减免税口子,不能再开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口子。二是要大力加强税收征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清理拖欠税款。从严依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强化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凡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起征点的,由发放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坚决纠正对企业实行包税(包括所得税)的做法。对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实行“同股同利”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严格执行>及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证工资发放。四、努力节减和控制财政支出。一是严格会议费审批制度,控制和节减会议费支出。凡涉及到全面性的会议需要财政拨专款的,一律由政府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批准人数、标准核定支出预算。会议结束时,由财政部门作会议跟踪,并与有关饭店结帐,超标准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协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业务会、物资购销会、表彰会等,所需经费原则上应由召开的单位和部门自行解决。二是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办事,严禁以接待为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以及以各种名义的公款旅游,违者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三是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非生产性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买进口小汽车,经济效益不好、亏损及拖欠上缴税利的企业,也不得购买小汽车。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购买小汽车一律报自治区轿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办理控办手续。严禁超标准开支,盲目追求办公现代化,相互攀比购买办公通讯等设备,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四是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增编及超编增人。“三定方案”以后,凡超编的单位,财政一律不负担经费。今后,各地涉及到增机构、增人员等扩充编制的,一律要经财政部门会审会签后方能上报审批。五、实行工资发放分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工资管理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工资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包干,以及行政首长责任制。哪一级有财力而发不出工资的,由那一级负责;哪一级欠发工资而不按财政支出顺序办事的,要追究那一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发不出工资而又越权审批减免税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在工资发放上,各地要立足于自力更生,树立不等不靠的思想,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解决。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
-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各级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总量平衡,安排好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协调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和实力,发挥国有粮食部门在市场竞争中的主渠道作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粮食业务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运行;明确划分各级粮食事权和责任,各级财政的责任,粮食企业的责任;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分别核算;粮食政策性业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掌握粮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粮食企业在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经营,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和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二、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粮食事权,搞好分级粮食总量平衡我区粮食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市、县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政府对粮食的生产和购、销、调、存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一)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由中央直接掌握,未经中央批准不得动用。(二)国家定购粮、自治区专储粮、中央安排给我区的进口粮和地方进口粮由自治区掌握,主要用于:1、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和军粮供应;2、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自治区帮助安排的救助粮;3、市场粮价出现较大波动,需要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的用粮。国家定购粮和自治区专储粮的收购、调拨、销售由自治区下达计划,价格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自治区统一确定。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自治区级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三)地、市、县的粮食平衡,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地、市、县的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2、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粮食定购、议购、外购、销售、调拨、库存计划,确保本地粮食总量平衡,并服从全区总量平衡需要;3、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本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好用好储备粮和风险基金,本级储备粮主要用于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和吞吐调节;4、配合完成中央和地方进口粮油接收任务;5、积极组织粮源,管理和安排好当地粮食市场,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一)政策性业务是指执行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指令和要求进行的业务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国家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中央和地方计划进口粮油、自治区计划内议购、外购粮油的收购、接收、储存、批发和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军队用粮供应;为平抑市场粮价而进行的粮食吞吐活动。(二)政策性业务的机构和单位。自治区本级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自治区粮食局及其直属粮库;各地、市、县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或单位是地、市、县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军供站。各级粮食局是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实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落实和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按计划组织好议购、外购、进口和储备,掌握粮源,安排好市场供应。农村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乡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用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自治区专储粮油,地、市、县专储粮油及周转粮油要分开管理,分仓、分人、分别立帐、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完成接收和调运任务。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三)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粮油加工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等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商业性经营单位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照章纳税。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搞好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政策性业务,由政府核定付给代理费用。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一)搞好两条线运行的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政策性业务单位与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多种经营,政策性业务单位的中央政策性业务与自治区、地、市、县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商业性经营与代理的政策性业务,都必须从财务上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互相挤占。在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单位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二)政策性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1、补贴的范围。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按自治区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自治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80年以前储备的“506”、甲字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地、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定向销售粮食的调拨费用和销售费用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地、市、县政府规定应由当地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2、补贴的标准。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按中央规定执行,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的标准由同级政府具体确定;地方各级专储粮轮换费用按实补贴;定购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各环节的费用标准参照上年实绩,并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加合理利润确定,调拨费用按实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实有人员和工资福利费标准核定;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按补足差价、费用加合理利润率3-5%确定。3、补贴的来源。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拨补;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定购粮调拨费用补贴、定购粮定向销售费用补贴、军供粮油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等列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定购粮收购、储存、加工费用补贴通过购销差价解决,或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渠道解决。各级财政对良好政策性业务的补贴一定要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拖欠和挂帐。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五、建立灵活有效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和保障扶持机制。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一)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稳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进口粮油和定购粮食,掌握收购,控制批发,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根据粮食生产状况和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定购粮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调度,自治区规定转作储备的粮食,必须按计划完成。为了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级的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调节管理系统,自治区将有计划地上收若干个储备粮库,隶属自治区直接管理。(二)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各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级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国务院要求建立,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地、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粮食储备和市场吞吐调节需要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目前风险基金尚未建立的地方要迅速建立,规模不足的要及时补充。经批准动用了储备粮食和风险基金的,要落实粮源和资金,及时补足,保持规定的规模。(三)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式运行。各级储备粮油、计划进口粮油、定购粮食、计划内议购、外购的粮油、省间调拨的粮油等纳入全区总量平衡盘子的粮油所需要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负责保证供应。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要合理安排贷款规模,给予必要的支持。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有关商业银行。(四)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着财务挂帐包袱重,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多,基础薄弱,设施陈旧等困难和问题。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证两条线运行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它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也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具体扶持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实施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既要搞好政策性业务,又要搞活商业性经营,分工更加明确,要求也更高,各项服务工作要搞得更好。要通过两条线运行,进一步加强粮食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健全粮食组织管理机构。各级粮食局作为政府序列的行政主管机构,职能要转变,人员要精干,效率要提高。实行两条线运行,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粮食财会工作量将会大量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财会工作,充实财会人员,把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领导,要由一名领导同志主持,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行。各地、市的实施方案要抄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和抄送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及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和全优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 一、先进县(市)标准(100分)1、民政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战斗,改革开拓,勤政廉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各项民政法规,干部职工无违法乱纪现象。(8分)2、按照自治区党委桂发[1990]24号文,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法,抓好一个乡镇的村民自治示范村。积极推行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金制度。属于向乡镇放权试点的县,能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乡镇论坛》的宣传、组稿和征订工作。(8分)3、及时做好报灾救灾工作,不发生非正常现象。县(市)财政设立“217”科目,落实预算资金和救灾粮差补贴款。建立救灾扶贫周转金管委会,实行县乡两级管理,基金投放过半并基本回收,脱贫率逐年提高。普遍建立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并发挥其作用。全县50%的乡镇建立敬老院。有80%以上的乡镇由县或乡镇统筹五保户的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的平均水平。(10分)4、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构健全。每年收取保费500万元以上,并做到保险基金安全、保值、增值。(8分)5、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活动跨入全区先进行列。优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化统筹优待金,烈军属的优待面达到100%,标准达到本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三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得到明显缓解,定补标准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限。(8分)6、按时完成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退伍军人思想稳定。干休所(站)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年人均纯收入达250元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落实,凡要地方财政补贴的经费基本落实。军供工作做到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平战结合,生产经营完成主管局下达指标,并按时上交管理费。(8分)7、社区服务有领导、有规划、有设施、有资金、有服务系列,并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40%以上的街道、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网点。福利院床位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开展自费代养和生产经营业务,年人均(含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创收1500元以上(贫困地区1000元)。散居社会的孤老包护率达100%,应享受社会救济对象95%以上得到救济,救济标准按政策执行。(8分)8、福利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要有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产值和利润逐年提高;福利企业安排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的50%(含50%)以上,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达6万元以上,每人平均年创收利税4500元以上。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扶贫经济实体安排民政对象占生产人员的70%(含70%)以上。加强福利扶贫企业管理,按时按量回收周转金,上交管理费,不断提高两个效益。(8分)9、有奖捐募销售数、福利资金投放及各项管理达到上级要求,并按时上缴各项资金。(6分)10、依法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搞好城镇地名管理工作。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有专职人员,有专项活动经费,按规定完成对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任务,并拟定对社团实施管理的制度。婚姻登记人员经过培训,登记合格率达100%,当年结婚登记城区达98%以上,农村达90%以上,结婚登记档案齐全。火化区火化率达到70%以上,土葬区建立公墓试点,推行丧俗改革。(12分)11、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健全;遵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民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资金来源社会化效果显著,优抚救济对象提高定补、定救标准等政策落实好。地方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比上年递增8%以上,财务统计档案资料齐全,县、乡、村三级统计台帐网健全。(8分)12、乡镇(街道)全部设置民政办公室,按规定配齐配好乡镇民政干部,并经岗位培训。做好民政报刊订阅工作,《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广西民政》完成区厅下达任务。加强对信息工作领导,全县建立信息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完成下达报送信息任务。信息稿被采用量达30篇。(8分)二、全优乡镇(街道)的标准(100分)1、乡镇(街道)有民政办公室,民政干部按规定配齐配好。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团结战斗,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有健全的工作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6分)2、村(居)委会都能发挥作用。认真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85%以上达到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要求,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村基本达到示范点的标准。(8分)3、救灾救济工作落实,报灾及时,准确,无自救能力的“两户”、“两属”的生活有保障,因灾倒塌的住房基本得到重建、修复,灾区群众无非正常现象发生。(10分)4、乡镇办有一个敬老院、办有一个福利厂或扶贫经济实体,以村委会为单位办有一个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和“双统筹”(对义务兵家属优待和五保户供养和统筹)。(8分)5、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占适龄对象的60%以上。(8分)6、五保户供养:应保的人保率达到100%,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户进敬老院供养或落实了专人护理。五保户供养全部实现乡镇统筹,供养标准不低于乡镇人均生活水平。(6分)7、建立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全乡80%的村委会建会,有80%以上的农户入会,并充分发挥作用。(6分)8、乡镇办福利、扶贫厂场,产值、利润逐年提高。扶贫周转金按时回收。脱贫率逐年提高。城镇街道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率达到50%以上。福利扶贫厂场按要求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成各项生产指标。(6分)9、拥军优属工作做到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组织,经常开展活动,为优抚对象办好事办实事。按时按量完成年度统筹优待金的任务,并按时兑现。做好回乡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教育工作,复退军人思想稳定。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70%以上。(8分)10、县城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有社区服务的组织机构和服务队伍,开展为优抚对象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6分)11、乡镇婚姻法宣传教育普遍深入,有经过培训的登记员,违法婚姻得到治理,城镇结婚登记率达到98%以上,农村结婚登记率达90%以上,登记合格率达100%,婚姻登记档案齐全。火化区的火化率达到70%以上,土葬区建立公墓试点,推行丧俗改革。(8分)12、积极做好社会福利奖券发行工作,有销售网点,完成销售任务,促进了乡镇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发展。(8分)13、民政事业费专款专用,搞好财务统计台帐管理。救灾、优扶款的发放使用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款数额,公开领款户的名单和金额。(6分)14、完成《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和《广西民政》征订任务。完成上级下达的民政信息报送和采用任务。(6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禁毒工作的通知
- 我区在解放前曾是受鸦片毒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在我国有关社会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在国际毒潮的侵袭和境外临国毒源地的渗透威胁下,加之过境贩毒犯罪活动的日益加剧,使我区部分县、市的一些地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逐年增多,吸毒人数迅速大量增加,利用毒品进行犯罪的问题十分严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九九一年以来,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缉毒处)的统一领导下,全区一些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市、县相继开展了禁毒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全区共破获毒品案件8704起,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10247人,缴获各种毒品近2.5吨。全区共收治吸毒者4173人,已经戒断出所3952人。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区共铲除罂粟近900万株,重点地区罂粟的种植数量一九九三年开始大幅度下降。禁毒宣传工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区接受禁毒宣传教育人数在2500万人次左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禁毒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后一段时间,我区禁毒工作的任务是:杜绝毒源种植,坚决打击贩毒犯罪分子,加强禁吸戒毒工作,切实把毒品泛滥的势头控制住,在部分地区达到基本禁绝,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八十年代重新出现的毒品蔓延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衰,涉及各民族和子孙后代祸福的大事。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全党要统一认识,要在高级干部中很好地统一认识”。各级政府领导要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一步增强禁毒斗争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抓好禁毒工作、消除毒害作为自己的一种政治责任。对本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采取断然措施,进行彻底解决。凡出现毒品泛滥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捂盖子。要把禁贩、禁种、禁吸的工作,变成硬性任务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达不到目标的不能晋级提拔。吸毒、贩毒、种毒泛滥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照职责追究各层领导的责任。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卓有成效地把禁毒工作步步引向深入。二、抓紧建立健全我区各级禁毒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禁毒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毒办)是各级政府领导禁毒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凡应该成立而还没有成立禁毒领导机构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尽快成立。已经建立了禁毒领导机构但人事关系变动了的,要及时调整和充实。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同级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的一位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队、公安、武警、宣传、卫生、教育、民政、司法、法制、财政、农业、林业、工商、外贸、民委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禁毒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定期向各级政府及上一级禁毒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根据国发《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第27号)和中政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1993]第2号)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禁毒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的公安缉毒科(队)既是公安缉毒的执法部门,又是各级政府抓禁毒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先中央下达给我区的缉毒专项编制,还没有到位的,要抓紧落实人员,充分发挥禁毒办在具体实施本地区的缉毒、禁种铲毒、禁吸戒毒以及禁毒宣传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三、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绝毒品祸害,必须有各个部门参与,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卫生、医药、司法、民政、农业、林业、财政、宣传、教育、经贸、铁路、交通、民航、民族事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各种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设卡查缉堵截和秘密的侦察,严厉打击非法种植、走私、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海关要在进出境口岸和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做好进出境毒品的查缉工作;卫生医药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吸毒人员劫毒治疗和戒毒药品的管理、开发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员戒毒出所后的推荐帮教工作,通过指导制订和执行村规民约以及居民公约,开展禁毒斗争;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禁毒宣传工作,动员广大群众于毒品犯罪活动作斗争;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强制戒除不改的吸扎毒品人员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禁毒斗争中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把综合治理毒品问题落到实处。四、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的犯罪活动。各地要把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纳入各个时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部署。要贯彻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要狠狠打击贩毒集团和团伙,增强进攻性和打击力度。对大案要案,领导要亲自动手,狠抓不放,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查破。要重视加强毒品犯罪情报调研工作,建立一支辑毒的秘密队伍。各缉毒部门要加强缉毒情报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对毒品的控制和发现能力,各地要重视打击“零包”贩毒,遏制毒品消费市场蔓延的工作。在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严惩制贩毒品分子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紧密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罪该捕办的坚决捕办,最该杀掉的坚决杀掉。必须依法没收毒犯所有财产,决不能让毒犯“人死财留”,从经济上捞到好处。五、切实抓好禁种铲毒和禁吸戒毒工作。我区的禁种铲毒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尽管罂粟种植面积和数量已大幅度减少,但仍然存在死角和隐患,有的地方还可能会出现反复。各地要在现在成绩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各级禁种责任制,对于非法种植的罂粟,要抓住季节,组织好铲毒行动。铲毒要与打击相结合,彻底改变只铲不打、以罚代刑的现象。各级政府要把戒毒工作当作禁毒治本的重要环节来抓。要办好政府设立的常年戒毒所和县、乡(镇)各级临时戒毒班,提倡有条件的国营医疗单位开办自愿戒毒病房。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常年戒毒所应列为国家事业单位,其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开支,所需编制由本级政府调剂解决。各地开办的自愿戒毒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须经自治区禁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卫生部门(或由其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开办。严禁集体和个人私设戒毒病房,违反者,政府立即取缔。要加强对戒毒药物的管理,严禁各级戒毒单位或医疗部门、医药部门自行向社会销售戒毒药物,违者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公安部门要负起戒毒所(班)管理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做好吸毒者的戒毒治疗工作。对戒毒出所者,要继续做好接荐教育和监督帮助工作,以巩固戒毒成果。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对其实行强制戒除。六、大力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把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禁毒宣传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要继续以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为重点,把毒品的危害,禁贩、禁种、禁吸等问题讲深讲透。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作通俗易懂的禁毒宣传材料,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的形象宣传教育,尽可能使宣传收到好的效果。民族地区的禁毒宣传,要注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培养少数民族宣传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禁毒宣传中的作用。禁毒宣传要松弛有度,坚持内外有别,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既要注意造成一定声势,又要考虑到有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把握好宣传的节奏和分寸;对比较敏感的问题,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和吸毒人数等统计数字,应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掌握公布;公开报道缉毒案件时,不宜披露案件细节、罪犯具体作案的手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以免发生不良的副作用。七、保障禁毒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在禁毒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自治区党委领导关于“禁毒经费要纳入计划”的指示精神,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把禁毒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各地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下拨的禁毒专款,一定应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和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92〕财预字第19号《关于缉毒罚没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把钱用在禁毒工作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资产评估工作是市场经济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明确规定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是,我区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权发生变动时,对应该评估的资产没有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给我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的资产评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二、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三、从事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它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在取得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专业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四、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必须由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结果,该经济行为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六、对违反国务院第91号令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税费、利润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拟定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房地产增值税。第四条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和期间费用。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发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5.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发生的支出。6.管理费:即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之和,以1-5项为基数,按公司等级标准计算:一、二级公司4%,三级公司3.5%,四级、五级公司3%,三资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4%计算(上述各类公司上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规定已包括在内)。(二)税费:税金按税法规定计算;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规定计算。(三)利润:以1-5项为依据,不超过20%,具体比例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不含城市城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情况及各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确定。第五条商品房基准价格审批程序。开发公司应在基础工程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商品房的预算成本和利润、税金等资料申报基准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建委、计委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工程后期确因不可预见而发生的建设费用的增加,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报批基准价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确定开发公司建造的“微利房”、“福利房”、“解困房”等,实行政府定价,利润按3-5%核定。其成本构成和价格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办理,其供应对象和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第七条开发公司销售其购买并经改造的房屋,其基准价格按第四条规定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第八条各开发公司应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不准在基准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费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严禁任何部门向开发公司乱摊派、乱收费。第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物价、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范围制定和申报基准价格的开发公司,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擅自向开发公司乱收费的行为,由物价和财政部门予以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开发公司,按照违反财政纪律由有关部门按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开发资格等处理。第十条向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的商品房,除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一条各地市、县物价部门可会同建委、计委、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物价局、建委、计委、财政厅、建行备案。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呜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精神,规范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试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资金。第四条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二、资金来源第五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计划总投资160,419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一)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9,039万元,占总投资的11.87%。(二)自治区补助资金43,264万元,占总投资26.97%。(三)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补助资金68,612万元,占总投资的42.77%。(四)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筹资7,125万元,占总投资的4.44%。(五)农民自筹22,379万元,占总投资的13.95%。第六条在自治区补助资金中,从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中安排29,906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13,358万元。第七条在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安排中,教育部门负责安排694万元,科技部门负责安排100万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00万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3,000万元,建设部门负责安排182万元,交通部门负责安排15,1486万元,水利部门负责安排7,324万元,农业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卫生部门负责安排496万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安排33万元,体育部门负责安排165万元,林业部门负责安排1,026万元,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第八条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实行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和筹资数额,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三、资金投向第九条新农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电信及其他公共设施共8大类23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一)道路项目3项,总投资93,767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通行政村四级水泥(油)路、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屯内(50户以上)道路硬化。(二)水利项目4项,总投资41,812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m3/s以上渠道节水改造工程、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三)生态能源项目2项,总投资6,480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国债沼气池工程、一般沼气池丁程。(四)教育文化体育项目6项,总投资6,215万元。项目内容是村级学校危房改造、完善村级完小寄宿宿舍、完善县级职校和技校农民培训设施、建设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农科技术培训室)、建设村级体育活动场所。(五)医疗卫生项目3项,总投资2,556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完善31个乡(镇)卫生院、村甲级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补助困难农户修建家庭卫生厕所。(六)广播电视电信项目3项,总投资7,125万元。项目内容是广播电视入户、电话入屯、宽带进村。(七)村屯绿化项目1项,总投资1,736万元。(八)村屯规划项目1项,总投资728万元。四、资金分配第十条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没和资金使用汁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第十一条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拟订的项日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第十三条自治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区),各县(区)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凡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另给予补助。五、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专户监控。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同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列人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除市场筹资、农民自筹部分外,都要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核算。第十五条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下达(或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南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再由南宁市财政部门按不同方式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的,南南宁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后,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由南宁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然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汁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屯内(50户以上)道路硬化项目南市、县(区)、乡(镇)负责组织农民白筹资金动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审核拨付资金。对已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按“性质不变、渠道不乱、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先将资金划人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划人原渠道管理的账户。第十六条中央和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后,南宁市财政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形式下达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经县(区)长审批同意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新农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南宁市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武呜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类项目,根据类别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日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项目的审批,落实所承担的扶持资金及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下达(或拨付)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市、县(区)项目建设。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项目主管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申清、核算和报账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十九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圈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发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因资金使刖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县(区)项同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t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拟订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写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申请拨款清单和报账清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采用报账方式的须经县(区)审计部门审核外签署意见),报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第二十一条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报账形式有以下两种:(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台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天资料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吲意后,填写报账清单,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区)长审批后报账。(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写报账清单,经项目t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长审批后报账。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没所形成的同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南县(区)项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开支。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可用于本级相关部门开展新农村建没试点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六、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要建立新农村建没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用。第二十七条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等按季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第二十八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将对在新农村建设试点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再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七、附则第三十条各市、县(市、区)设立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