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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
(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三)县(市、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县(市、区)粮食总量
平衡,落实定购任务,完成好粮食收购任务;严格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负责本地粮食余缺调剂,好城乡粮食供应及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安排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群众生活,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管好本级储备粮,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
二、组建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政策的规定,自治区、市、县(区)原则上要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宏观调控服务和管理储备粮的经济实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本级粮食储备库进行垂直管理。储备粮管理公司的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核拨到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的人事关系隶属同级粮食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领导由本级粮食局考核、任免和管理。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核定;所需人员从各级粮食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整解决。个别县(市、区)因储备粮规模小,可不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由县(市、区)粮食局委托粮食企业代理储备粮管理业务。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储备量自定。
三、切实做好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
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要求。国有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要彻底分离,做到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县(市、区)粮食局直接管理粮食收储企业(乡镇粮所),即现有的乡镇粮所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后,作为国有粮食系统的基层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也可以县或县内分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均隶属于县(市、区)粮食局。
粮食收储企业严格实行定员定编。收储人员的安排.主要按收储业务量定员和按收储业务收入定员,保证收储业务收入足以支付企业必须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不得出现新的亏损。第一,乡镇粮所按每购销10-15万公斤贸易粮定员1人、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量大的单位定员的收储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二,每保管50万公斤原粮定保管员1人,保管条件好的粮食大库定员的保管量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三,其他管理人员按收储业务人员和保管员的15%定员。第四,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虽然收储业务量比较少,但为保留购销网点,以应付灾荒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和粮食供应不出问题,对这些粮所由县级财政负责不少于3人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人员分流。在人员分流时,既要考虑收储业务的需要,更要着眼于附营企业的发展。第一.收储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事业心,工作扎实、骨干,原则上从事粮食收储业务工作1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第二,动员那些年富力强,有经营头脑,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职工,到附营业务的企业中去。第三,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从企业长远的发展着眼,搞好粮食企业的人员分流工作。
妥善处理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过程中的问题。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先分资产后分人的原则,进行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第二,合理划分资产。为了鼓励人员分流、搞活附营企业,在分流时,要给附营业务划出相应的资产:凡属附营业务的资产一律划拨给附营企业经营,在保证收储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也可划出一部分仓库给附营业务。但凡属收储企业收储业务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不得划到附营企业。第三,合理划分债权债务。凡属收储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划归收储企业;凡属附营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划归附营企业。附营企业与收储企业发生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要分清,一次划断。第四,合理划分财务挂帐。对经过审计确认的亏损挂帐,凡属收储业务产生的亏损挂帐,划归收储企业;凡属附营业务产生的亏损挂帐,划归附营企业。
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政策的有关精神,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归属和养老保险费用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第一,各级粮食局、粮所、粮站、粮库和1992年底以前城镇粮店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5]7l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以后城镇粮店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统筹解决。第二,凡属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粮食企业职工,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矧》(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粮食职工,一律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基层粮所、粮站、粮库这次粮改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成立的粮食收储企业负责管理。其他粮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隶属关系,离退休前属哪个单位的人员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第四,新成立的粮食企业,不承担这次粮改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改革后的粮食流通体制,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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