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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高起点、严要求,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我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能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基本完成。
改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相协调,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但要逐步过渡到地(市)级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方案、统一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在起步阶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帐设立核算,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过渡到属地统一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率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自测算的结果而定。对确需超过6%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及标准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八)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四、工作重点
(一)自治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以指导我区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二)关于配套文件,自治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内容包括: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
2、国家公务员及特殊人群医疗补助:
3.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特定行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6.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7.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办法;
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9.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10、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办法;
11、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2、合理调整医疗收费价格;
13、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以自治区配套文件为依据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
(三)把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作为启动医改的突破口。自治区除负责与国家重点联系城市桂林市加强联系外,还选择梧州、贵港为自治区的重要联系城市。此外,以县为统筹单位的地(市)也要求选择辖区内一个县为联系县。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方案,推动全区的医改工作。
(四)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医改问题既是医改的难点,也是我区医改的工作重点。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措施。
(五)把测算工作作为医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搞好测算,合理确定各统筹地区的缴费率及社会统筹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
(二)开展宣传、搞好培训,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深刻理解医改的意义,了解其基本政策,使各级医改工作人员掌握调查测算的方法及医改的运作技能。
(三)由自治区统一编制测算方案,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具体内容,统一测算时间与进度,完成测算任务调查数据。
(四)在调查与测算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政策。
(五)重点联系城市先行启动,完成实施方案与配套政策制作并组织实施。然后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启动其他统筹地区的医改。
(六)召开阶段性总结交流会。通过总结与交流,推进医改全面铺开。
六、推进方式与工作指导
(一)先易后难。自治区选择重点联系城市,其原则为原来工作基础较好,领导重视,工作容易突破的城市,即采取由易到难,逐步推进战略。
(二)分类指导。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原来医改比较有基础的地区,也有基础较差的地区。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研究不同的问题,确定不同的方案,进行具体的分类指导。
(三)重点指导。自治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开展调查测算,制定医改实施方案,启动医改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尽快建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劳动、卫生、财政、体改、计划、经贸、医药、工商、物价、贸易、工会及宣传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由劳动、财政、卫生、
体改、工会等部门抽调,井集中工作。
(二)统一职能。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机构改革,按照上下对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保障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自治区机构改革之前,首先把医疗保险的职能统一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定。
八、进度要求
桂林市作为全国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以及梧州市、贵港市作为全区医改重点联系城市,要求在自治区医改办的重点指导下先行启动。作为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北海市,按(总体规划)并轨。
柳州地区与玉林、钦州、柳州市等作为自治区医改的第二批启动地市,要求在8月20日前审批出台实施方案,9月20目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9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
其余的统筹地区要求在9月底前全部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11月中旬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1999年底前全面组织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施我区“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统一认识,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上认识医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1999年的一项重大改革来抓紧抓好。
(二)加强宣传。医改工作直接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利益,搞好医改必须得到广大参保职工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各种座谈会等形式搞好宣传。在宣传工作中,要注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出现突击看病、突击拿药和突击检查的不良现象。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药品折扣,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同时,合理和适当地提高医疗收费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级财政要对本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改革,需要各方面支持,尤其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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