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定
-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的战略目标,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转变政府职能的定位及重要意义1、政府职能,是指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解决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职能扭曲现象,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快富民兴百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扎实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二、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完善。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懂法、知法,做遵纪守法、按制度办事的模范。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正之风,确保政令畅通。4、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与政社分开,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不给企业下达硬性任务指标,多为企业搞好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5、各级政府要把下级请示、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当作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做到请示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评估,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要把行政执法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实施政策措施备案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及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凡不依法行政的单位或个人决不姑息迁就,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公开曝光外,还要追究责任。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水平7、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或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对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以上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并逐步移交给中介组织。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而属于企业自主权,或者应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审批项目,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8、凡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事项,或自行设置不合理或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与我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协议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9、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办文、一个口子收费、一站服务”的一站办公形式。一个部门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的,采取一家受理、负责全程、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办法,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进行审批,做到多项合一、同时审查、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10、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对于前置审批,凡可以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原则上要改为后置审批;其他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外,一律予以取消。11、建立审批时限制度。对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必须及时办结;没有法定限制的,应在接到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2、实行审批事项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不宜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取消,办理审批的内容、机关、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办理责任人姓名、电话以及其他需投资者知晓的事项,都要进行明确公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审批事项,政府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事先召开听证会,注重吸纳专家学者、一线人员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四、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13、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对直接面向企业和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市级以下所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示;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拒交。进一步改进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14、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按标准拨付,不搞收费返还,所有收费与收费单位利益彻底脱钩。15、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行霸市和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认真解决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假冒伪劣”严重的问题,特别是要对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五、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16、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深入基层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严格查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行为。通过创建文明窗口等各种形式和便民措施,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17、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提倡开短会、写短文、讲短话。各级政府召开的专题性会议,时间一般限制在半天以内,领导讲话时间一般限制在一个小时以内。召开会议的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明确好会议主题,需要会上解决的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政府需要召开的会议,应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或多个会议合并召开的形式。实行会议下管一级制度,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区)级,全县(区)性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级。不搞排场、不搞陪会。除关系全局的工作会议由政府领导集体出席外,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只由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继续推行“无会周”制度。每月1-7日为“无会周”,除特殊情况外,政府在无会周期间不召开全市、全县(区)性会议。18、精简政府文件。凡属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转发;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由部门行文,不以政府或以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可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单独或联合行文。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凡需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一律送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请示”、“报告”及“意见”直送政府领导个人。未经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政府领导不予受理。严格办文时效。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部门报送需要领导签字答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收文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如主管领导外出不能签字的,由上级政府办公室用电话请示并及时办理。19、精简领导事务活动。切实减少礼仪性、应酬性活动。政府一级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一般性的商业性节庆等活动。除重大活动外,不搞迎来送往,要轻车简从。各种节庆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凡需邀请政府一级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必须事先报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主办单位不得违反报批程序直接向领导发送邀请信柬。20、建立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信访接待日,由一名政府领导当日亲自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21、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开设市、县(区)长网上信箱,继续办好市、县(区)长专线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22、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慎承诺,守信用,重落实。要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对办事拖拉、误时误事、推诿、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3、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及时解决转变政府职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转变政府职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划出由市财政局承担。(二)划入的职能玉林市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职能并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玉林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玉林市菜篮子办公室、玉林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对外挂玉林市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玉林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玉林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三)转变的职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二)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三)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请示玉林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联系市直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五)协助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六)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八)收集市内外重要经济信息,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服务。(九)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服务。(十一)加强对市法制办公室、玉林市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调处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和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14个科(室),其中3个为挂靠单位。(一)第一秘书科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各类公文的收文、登记、分流和各类文电的复核、发文登记、处理清退及印鉴管理工作;负责市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会的会务安排、会议纪录,编拟以上会议简报、纪要;撰编政府大事记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选编;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市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安排。(二)第二秘书科负责文书档案、保密、文字打印工作的管理和文件、资料、信件、报刊的装订、分发、传递工作;负责会议室、车辆、办公用品的管理及办公室的后勤、接待、会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政府值班工作。(三)第三秘书科办理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文电及协调有关事宜;负责起草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报告、讲话稿和各种综合性材料文件,负责市政府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等工作。(四)第四秘书科(挂“玉林市菜篮子办公室”、“玉林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负责对应的市政府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乡镇企业、工商、粮食、卫生、计生、盐务、经贸、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路、技术监督、二轻、供电、邮政、电信、烟草、无线委等部门单位的文电及协调有关事宜。(五)第五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市政府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计划、建设、规划、市政、统计、物价、经协、物资、环保、国土、房产、房改、外经贸、外事、旅游、侨务等部门单位的文电及协调有关事宜。(六)第六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市政府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人事、劳动、财政、税务、金融、保险、老龄、公、检、法、司、军、民政、民族、宗教、残联及驻外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文电及协调有关事宜。(七)第七秘书科(玉林市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对应的市政府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科、教、文、体、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气象、救灾、供销等部门单位的文电及协调有关事宜。(八)政工人事科负责办公室及其归口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党务、监察、计生、来信来访工作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管理工作。(九)信息调研科负责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报送有关信息。做好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负责《政务信息》编辑等方面工作。(十)督查室办理人大议案、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以及有关文电;催办、督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十一)玉林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负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方面工作。三、人员编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编制52名(含菜篮办、交战办、调处办、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另核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编制7名。领导职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1名(兼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6名(兼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室领导职数26名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体育局:《玉林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玉林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直属机关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玉林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改为玉林市体育局。玉林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协助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2、将承办自治区内外、市内外各项竞赛的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或体育社团承担。3、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审批和培训的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或体育团体承担。(二)增加的职能组织实施对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核准体育活动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等级运动员、等级裁判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报批。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玉林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玉林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指导和推动全市体育改革;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的体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对国家所公布的96个体育项目进行行业管理。(二)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业管理和体育工作,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部门做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及残疾人体育工作。(三)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加强对竞技体育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实施对体育项目的行业管理,制订训练竞赛体制改革措施;负责在我市承办的国内大型比赛及参加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队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与管理运动队的训练。(四)研究和平衡全市业余训练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各级业余体校的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协助开展对各级体育学校的检查评估。(五)负责全市体育产业宏观指导,研究提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规范管理、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六)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抓好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体育系统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和协调体育宣传工作。(七)计划和管理体育局各项经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八)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的管理与教育工作。(九)承办人民政府交罗的其他事项。(十)完成区体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玉林市体育局设3个职能科。(一)秘书科协助局领导搞好各科工作的综合协调;草拟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中文编撰、会议及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职称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计生、普法、治安保卫、学习宣传等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和协调办理局领导交办的事项。(二)群众体育科研究和提出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群众体育的管理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国家锻炼标准,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及残疾人体育工作;负责体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指导各行业、各部门体育协会的工作。(三)训练竞赛科研究和提出训练竞赛体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竞技体育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统筹协调区内外、市内外重大的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负责全市运动会的各项工作;指导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组织开展竞技体育重大科技攻关;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全市教练员、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外竞技体育的信息情报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的业务审核;草拟全市青少年业务体育训练及后备体育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指导与协助各县(市)区办好业余体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训练工作;协助对各级体育学校的评估。四、人员编制玉林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秘书科2人,训练竞赛科1人,群众体育科1人。
- 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员条件及申请手续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程序第四章网上电子采购定标原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效实时完成各项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网上竞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收供应商投标电子邮件,网上定标、网上公布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等全过程的总称。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网上竞价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财政支出项目、网上电子采购初期基本上以较规范的货物采购为试点,逐步扩大范围。第五条政府网上电子采购栏目设置包括如下几部分:一、网上招标采购须知:该栏目介绍网上采购有关内容,公布申请加入定点网员资格条件,网上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定标原则、合同范本。二、网员介绍:介绍获准参加网上投标资格供应商。三、政府采购招标通告:刊登政府网上招标采购项目和内容。四、社会招标采购通告:该栏目刊登社会上各种招标采购信息。五、供应商网上投标:网员单位进入该栏目填报投标电子邮件。六、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中标单位和价格等内容。七、投标信息查询:有关管理人员从该栏目观看供应商投标电子邮件。八、网员管理: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管理人员进入该栏目给投标供应商分配密钥,保证整个招标采购过程的安全性。九、监察管理信息:通报政府网上采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处罚信息。第二章网员条件及申请手续第六条凡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均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申请成为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的网员单位。第七条参加投标网员单位名额不受限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政府网上竞价采购,申请的供应商分办公设备类、公务用车类、专项设备类、其它商品类。第八条申请加入政府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公司;二、经营范围符合政府采购内容;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队伍和完善的技术保障;六、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资金雄厚和财务状况良好;七、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八、公司已上互联网;九、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交纳5000元保证金;十、遵守本《暂行办法》并自愿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签定《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合同》。第九条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申请加入政府网上电子采购投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确认后均可成为网员。第十条凡是获准加入政府网上竞价采购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授予网上投标密钥,并在网员管理栏目为商家注册内容,同时在网员介绍栏目输入供应商基本情况。第十一条由于网上竞价采购货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注册地点有一定的要求。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程序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采购项目的数量配置及技术参数后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登记后,在互联网上刊登采购招标通告。第十三条招标采购通告包括采购序号(每项货物为一个序号)、货物名称、规格、货物基本用途、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交货期、产地、交货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备注说明等。第十四条每次刊登的招标采购通告由网上邮件订阅系统及时通知各网员单位。第十五条网员单位开机上网后自动接收电子邮件,通过供应商网上投标栏按电子采购招标通告的内容填写投标内容,其中包括采购序号、所购设备、推荐配置、报价、交货期、产地、交货地点、备注、供应商商号和密码。第十六条自刊登招标采购通告第3个工作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并在网上刊登中标结果公告。第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签发采购证,采购单位持采购证到中标供应商处看样定货,同时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通知南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拨款。第十八条供应商凭采购单位采购证向采购单位供货,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后与供应商结算付款。第十九条看货后,当需方单位对中标货物需要调整时,必须事先取得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认可。第四章网上电子采购定标原则第二十条定标原则:在满足招标通告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第二十一条电脑根据采购序号、报价高低顺序、投标时间先后顺序自动排序供应商投标的电子邮件,在屏幕上显示有关投标信息内容。第二十二条当该次采购序号收到网上投标电子邮件达不到两个以上时,该次网上采购无效,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当采购单位查询到同等条件下市场货物报价低于电子邮件报价时,经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意,采购单位可放弃电子报价,到市场上购买,但采购价必须低于中标价5%以上,且要有证明(如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及厂家保修卡复印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确认。第二十四条在中标供应商处所采购的货物,由于质量和其它原因发生纠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帮助协调,如果采购单位认为价格便宜而向网员以外的供应商采购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负。第二十五条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货物可以从第二位候选供应商中选择,由此类推。第二十六条如果供应商报出最低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出现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时,该批次报价视为无效投标,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视具体情况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当投标电子邮件供应商商号和密码号不一致时,其投标无效。电子邮件以每个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内最新报价电子邮件为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在政府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应体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事,遵循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第二十九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和招标通告上条件要求履约,处理各项纠纷和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条供需双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行的政府网上竞价采购全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按合同约定处罚,直至取消其网员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定点网员单位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五、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使用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1999年6月18日开始实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和公安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信息系统特别是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区域分布、行业分布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国家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划和信息安全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6]58号)要求,结合北海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工作的组织按照分工协作、层层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调查工作,并收集调查数据汇总上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二、调查对象和内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信息系统,包括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重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主要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系统等。具体调查范围如下:1、党政机关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及宣传网站;2、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审计、交通运输、防汛抗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3、水、电、气等能源保障的信息系统;4、各级教育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5、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6、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防疫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7、气象、地震等抗震减灾行业的信息系统;8、互联网管理中心、重要网站和网络节点的信息系统;9、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政法部门的信息系统;10、重点企业和其他领域的信息系统。调查内容包括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详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三、调查工作步骤及方法(一)调查、收集数据阶段(4月3日至4月9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落实相关人员到指定网站地址(附后),下载调查辅助工具和相关说明文档,认真领会调查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做好本单位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二)数据填报汇总时间(4月10日)。各单位在收集好数据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填写、形成数据库文件,于4月10日前汇总至市公安局,并由市公安局整理上报区公安厅。(三)填报方法。此次调查采取国家统一下发的软件方式进行调查统计。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指定网站地址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定级指南》、辅助工具及通知要求等全套资料;使用专用填表软件进行填表,填表完成后将生成的数据文件(以填表单位名称作为文件名)发送指定的电子信箱(wjhzy19@sina.com)或(bhmedia@sina.com),并电话通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四、调查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要从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评定本单位各信息系统等级系数,做好调查和数据传输的保密工作,确保基础调查工作能够取得实效。(二)明确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各单位要以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信息系统为调查重点,认真对待基础调查工作。要安排专人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准确填写相关数据,调查表各项对制定安全等级都有直接影响,各单位填写时不能有空白项,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三)为切实做好此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决定于4月7日上午9时在市公安局会场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答基础调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各单位务必派一名分管信息系统的领导和一名技术人员按时参会。五、其它事项(一)资料下载专门网站:http://www.cspec.gov.cn/netapp/release/xgxz.aspx(互联网)(二)提供下载的资料包括: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2、填表软件及使用方法;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试用稿);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三)咨询电话:1、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2091020、20910222、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36566附件:1、《北海市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请下载)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请下载)二○○六年四月三日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决定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现就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一)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采购人可以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价格优惠比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本次公布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优惠比率见附件。为了使采购人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优惠比率、联系电话、地址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三)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优惠比率的有效期限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7月20日止。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一)采购人采购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的公务用车的,可根据小汽车定编管理手续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价格优惠比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我厅备案。(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库[200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自治区财政厅等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四、其他事项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2823093)反映。附件:自治区本级汽车协议供货优惠一览表(第一批)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2年2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贯彻实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讲求立法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一)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议《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负责于3月底前起草送审)。(二)为了保障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三)为了适应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提请审议《收据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四)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请审议《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五)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自治区计委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前列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有关主管部门起草送审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定《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负责起草,已送审)。(二)为了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三)为了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提高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四)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五)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树根树木采挖掘和流通管理规定》(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于6月底前起草送审)。(六)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修订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修正案)。(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修订1987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草修正案)。(一)、(二)、(三)、(四)、(五)所列5件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有关主管部门起草送审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六)、(七)所列政府规章修正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2.糖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4.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5.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6.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9.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11.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2.中医发展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3.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14.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15.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起草);16.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18.标准化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20.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21.港口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22.邮政通信管理条例(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二)政府规章草案。1.乡村道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牵头组织公安厅、农机中心起草);2.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3.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4.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5.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6.黄金矿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8.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9.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10.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11.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2.计划免疫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3.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14.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16.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17.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18.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19.无线电管理办法(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20.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起草);21.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22.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四、继续进行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一)地方性法规。1.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清理);3.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清理);4.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5.森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残联、民政厅负责清理);8.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9.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10.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清理);1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2.个体工商户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3.私营企业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4.经纪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5.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6.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清理);17.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18.计量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19.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21.土地监察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清理);22.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23.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24.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清理);2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26.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27.劳动保护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负责清理);28.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局负责清理);29.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测绘局负责清理);30.城市房地产开发营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二)政府规章。1.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清理);2.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清理);3.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清理);4.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计生委负责清理);5.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6.义务植树实施细则(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在本立法工作计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公室、市经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行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实施工作。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一)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1、2004年1月至2月全市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前后,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南宁晚报及南宁政务信息网应当开辟专门栏目,对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清理工作情况,由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进行集中宣传报道。3、2004年7月1日定为“行政许可法宣传日”,组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制作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专栏、板报、条幅等,开展宣传咨询活动。4、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具体工作方案由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二)分层次、有重点、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工作。1、2004年1月,结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贯彻实施工作会议,召开南宁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和全区会议精神,并对我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做进一步的部署。2、2004年2月,举办2期行政许可法清理业务骨干培训班。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分管法制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负责清理业务的骨干进行集中培训。3、2004年3月,举办1期县处级以上领导行政许可培训班。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4、2004年4月至8月,举办6期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培训班。组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法制机构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5、2004年5月组织一次全市性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选拔优秀的队伍,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6、2004年8月举行行政许可法考试,对全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人员进行考核。考试成绩计入执法人员资格证档案。7、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一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另行发布。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一)2004年4-6月,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3、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4、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二)2004年6月底以前将各项配套制度向社会公布。(三)要积极探索我市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2004年年底前,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2004年5月至6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改审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二)2004年7月-9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改审办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四)市、县(区)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二○○四年一月八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 市委、市政府对现行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将第三批取消的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告。玉林市财政局(4项)1、地市上划中央“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留解比例(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对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进行审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和经营性基金的核转(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广西“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报监管和拨付(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公安局(3项)1、桑拿业、美容美发、酒吧、茶座治安管理许可证(改为核准)2、进口汽车注册登记、过户、转籍(取消)3、进口小汽车车身颜色、外廓尺寸、发动机、车身进行变更或改装(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国土资源局(1项)1、基准地价测定(改为审核)玉林市地方税务局(2项)1、委托代征单位(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税款退库(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人事局(5项)1、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单位退休干部房屋维修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办证(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复核认定(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改为核准)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1、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含自筹基建、危房重建及其他项目基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限额内)(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工商局(1项)1、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证(取消)玉林市交通局(3项)1、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及证书核发。(改为核准)2、出租汽车、旅游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营班线、运力投放。(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地市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查。(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建设局(4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建设工程选址(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改为核准)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年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农业局(1项)1、农业生产投资项目(改为审核)玉林市经贸委(25项)1、企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委属事业单位工资审核(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直属企业单位劳动工资审核(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审核(取消)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审核(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取消)7、《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8、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的申报(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9、企业改制、改组、重组、破产的方案,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的审核(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0、《机动车回收拆车经营审核证》(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核(审核)12、能源、原材料节约奖(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3、提高用电功率因素节约奖(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4、产品单耗节电奖(市属工交企业)(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5、经营成品油加油站(点)年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6、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7、我市交通(含铁路道口)综合协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有人监护点设置审核上报(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8、我市分行业(企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审核、申报广西列入国家重点企业的名单(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19、国家下达我市重点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口配额分配计划(改为日常业管管理工作)20、市直贸易单位干部职工调动(取消)21、市直贸易单位工人工资定级(取消)22、企业股票上市推荐(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增减股本(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5、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项)1、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改为核准)2、企业工资总额(改为核准)3、市直企业、各县市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改为核准)4、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改为核准)6、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审批(改为核准)7、企业职工病退审批(改为核准)8、招工招聘广告发布(取消)玉林市广播电视局(1项)1、在本市境内设立出售卫星地面接收器材的销售点(改为审核)人行玉林市中心支行(1项)1、金融机构业务广告宣传(取消)玉林市农机管理中心(2项)1、对各县(市)区向自治区申请农用救灾柴油的进行审批(改为日常业管管理工作)2、对审报农机化项目的审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技术监督局(1项)1、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取消)玉林市林业局(8项)1、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保护规划利用的重点保护区抚育或更新采伐面积2-5公顷且出材量50-250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更新采伐路树300-999株,且出材量50-149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防护林保护规划利用的经营区的森林采伐面积10-99公顷,出材量500-2000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方案(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利用森林资源的林业建设项目(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6、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保护规划利用的重点保护区抚育或更新采伐面积不足2公顷,且出材量不足50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7、铁路、公路的护林的更新采伐路树不足300株,且出材量不足50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8、防护林保护规划利用的经营区的森林采伐面积不足10公顷,出材量不足500立方米(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教育局(1项)1、自治区示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民政局(4项)1、社会弃婴转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审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社区服务示范项目的等级评定(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旅游局(4项)1、设立旅游定点单位(含旅游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点等旅游经营单位)(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评定与复核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开展“一日游”旅游业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旅行社旅游广告(取消)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5项)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旅游涉外饭店价格(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县(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电表、水表维护检修收费标准(取消)4、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服务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出租汽车、三轮车挂靠管理服务费(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4项)1、空编的定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用编(改为核准)2、经编委核定范围的市直机关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改为核准)3、科级机构设置及定级(改为审核)4、市直机关、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用编(改为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5项)1、科级机构设置及定级(改为核准)2、市直机关、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和已满编的定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编(改为核准)3、市直机关各部门新增设的机构或挂牌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改为核准)4、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改为核准)5、副处级以上机构定级呈报(改为审核)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1项)1、广西粮油外出准运证(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统战部(6项)1、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6、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市台湾工作办(1项)1、核发台属证(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玉林市新闻出版局(7项)1、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散页、折页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证(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设立出版物印刷业的初审(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3、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4、报纸、期刊设立(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5、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设立(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6、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设立(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7、成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改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20世纪80年代初,原玉林地区开展了解放以来第一届县(市)志的编纂工作,到1994年6月全地区编纂出版了县(市)志书8部,完成了第一届县(市)志编纂和出版任务,成为广西第一个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地区。玉林地区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对推进全地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结合我市修志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编纂地方志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地方志是记载一个地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地情书、国情书。江泽民同志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编纂地方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记载玉林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二、编纂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任务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共编纂本级市志1部,各县(市)区志7部,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1部。地级《玉林市志》由市人民政府承修,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玉林市玉州区志》、《容县志》、《博白县志》、《陆川县志》、《兴业县志》、《北流市志》、《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志》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承修,各县(市)区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委托玉州区人民政府承修,玉州区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届编纂地方志书的上限时间原则上接第一届志书的下限时间,下限时间根据15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要求确定。未列入第一届修志计划的地级《玉林市志》、《玉林市玉州区志》、《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志》、《兴业县志》上限时间可上溯到本地历史的发端,下限时间拟定为2005年。编纂部门志、乡镇志、厂矿场志、院校志,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等是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组织编纂。三、确保第二届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根据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本届方志编纂的总体质量要求是:观点鲜明正确,资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突出,行文准确朴实、简练流畅,遵守国家秘密和涉外规定,审查校对严格认真,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全面收集、考证资料、做好撰写和总纂工作。(二)组织好志稿的评议工作。市志、县(市)志、区志、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完稿后,要召开评稿会,做好志稿评议工作。评稿会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志稿进行认真评议。市、县(市)区志办、部门志、乡镇志的编写工作机构根据评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编纂成送审稿。(三)严格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制度。《玉林市志》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评议修改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各县(市)区志送审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评议,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经玉州区人民政府审查评议,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市直各部门志、院校志、厂矿志的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复查修改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各县(市)区直部门志、乡镇志、院校志、厂矿志的送审稿,经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四)认真把好各级志稿的出版质量关。各级志稿经审查验收后,要按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志书的出版质量的装帧规格提出的要求,确保志书出版质量。各县(市)志、区志原则上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统一制作要求,以提高志书的出版质量。四、加强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要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各县(市)区长要担任本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领导修志的全局性工作。各县(市)区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县(市)区长要担任本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修志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完成地级《玉林市志》和各县(市)区志的编纂任务,各级要成立和健全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原来成立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县(市)区,由于领导工作变动的,要重新调整充实完善修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利于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编纂地级《玉林市志》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市分解的编写任务,按时按质积极完成。五、保证玉林市第二届修志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地级《玉林市志》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志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按照财政分级体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分别由本级财政解决。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玉州区人民政府拨款解决。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拨款解决。各部门志、乡镇志、厂矿场志、院校志的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六、加强玉林市第二届修志队伍和基础建设编纂地方志书工作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和专业性,必须有一支素质比较高的修志队伍。因此,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进一步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要充分发挥老同志在修志工作中的作用。要注重选配有事业心、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中青年人才充实到修志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修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修志条件,创造修志良好环境,以保证我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作风纪律第十一章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七、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各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八、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十四、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冠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管理办法,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三十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或政府规章;(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自治区人比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三)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地方性法规草案;(四)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七、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地、各部门落实。三十八、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审定。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四十三、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四十四、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四十五、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主席签署。四十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公文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作风纪律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五、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一章附则五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六月七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纲要》的主要精神近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尽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和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将《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全面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2.建立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负责单位:市发改委)2.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机构。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负责单位:市编委办、法制办)3.建立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全面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及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负责单位:市财政局)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严格落实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各项制度,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招商促进局)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政务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规范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分级目录体系。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保证同类管理和服务信息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获得和提供。(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信息中心)(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约束力。(负责单位:市法制办)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负责单位:市法制办)(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2.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负责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负责单位:市法制办)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单位:市法制办)(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1.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积极探索依法信访的新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信访事项。(负责单位:市信访办)2.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单位:市信访办、调处办、司法局、民政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水利局)(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依法履行。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发布后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审查准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编排目录予以公布。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质证制度,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将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负责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5.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对行政执法错案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财务审计和各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检查,并认真执行监察、审计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负责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6.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局、法制办)(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法制办、普法办要会同组织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县(处)级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负责单位: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立法法、处罚法、赔偿法、诉讼法、许可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单位:市目标办、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4.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普法办)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历史重任。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全面启动,稳步协调推进,巩固成功做法,创新工作经验,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2.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对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主要责任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将责成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审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4.健全机制,严格考核。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表彰先进,通报不合格单位。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5.认真组织,统一实施。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基础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但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不独立、人员不适应等突出问题,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切实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务院“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及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桂政发[2003]2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对各部门现行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18项,暂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91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将转变管理方式,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清理结果已报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各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予以撤销。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市政府责成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8项)2、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91项)二○○四年元月七日附件1: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18项)一、北海市民政局(4项)1.社区服务业登记核准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准3.婚姻介绍机构申办核准4.革命烈士追认审核二、北海市司法局(2项)1.法律援助核准2.涉台公证审批核准三、北海市旅游局(3项)1.旅游饭店涉外经营资格及年检审批2.三星级以下饭店评定及年度复核核准3.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及年检(包括定点饭店、定点餐馆、定点商店、旅游车队)核准四、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6项)1.举办宗教培训班核准2.民族定点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报审核3.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项目审核4.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审核5.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及宗教活动场所内人员财务、组织事务管理备案6.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晋升及传教活动备案五、北海市财政局(6项)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审批2.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准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准4.代理记帐业务资格核准5.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审核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备案六、北海市卫生局(12项)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审批2.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精神药品购用卡核准3.毒性药品的使用核准4.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备案5.乡镇企业职业卫生许可证核准6.食品广告证明核准7.健康证、健康体检证明书核准8.建筑材料实施放射卫生防护强制性标准认定证书审核9.医师资格证书审核10.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械、洗消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备案11.出生医学证明备案12.外埠食品登记注册证备案七、北海市水产局(2项)1.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核准2.水生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利用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八、北海市统计局(2项)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备案九、北海市体育局(2项)1.体育经营许可证、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审批2.体育经营活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核准十、北海市交通局(11项)1.货运代理,运输信息服务,货物仓储、中转、配载业务经营许可核准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普通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上岗资格核准3.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变更、停业、歇业及车辆报废更新核准4.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核准5.县道、专用公路规划审核6.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审查审核7.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出境任务批件、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审核8.道路客货运站(场)、零担货物运输经营业,“三资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审核9.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准教证年度审验审核10.乡道规划备案11.水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税务登记及事项变更备案十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17项)1.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核准2.国企划拨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查核准3.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核准4.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验收确认核准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调整编制审核)审核6.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转让审核7.城镇基准地价评定、公告审核8.土地分等定级审核9.土地变更登记审核10.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11.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备案1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13.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备案14.勘查许可证、地矿勘查工作备案15.采矿许可证备案16.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备备案17.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十二、北海市人事局(29项)1.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审批2.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3.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审批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6.出国、出境培训核准7.企业干部调动核准8.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认定核准9.确认各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核准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龄核准1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核准12.大中专毕业生转正核准13.人才招聘信息核准14.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核准15.政府奖励表彰审核1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变动审核1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病退、退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18.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待遇审核19.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核20.驻市中、区直单位调入干部、毕业生落户审核21.推荐自治区以上奖励表彰人员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审核2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正处级事业单位科级及机关科以下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及职位职数审核2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24.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25.市辖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备案26.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辞退科以下的公务员备案2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备案28.企业聘用制干部备案2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或赴港台地区定居一次性离职费备案十三、北海市建设委员会(2项)1.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审批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核准十四、北海市物价局(14项)1.农村居民过渡电价审批2.饭店业客房门市价格核准3.餐饮业餐具集中消毒服务费核准4.学生校服价格核准5.粮食收购价格核准6.城乡用电同价(初审)审核7.药品价格预审审核8.灯用煤油价格备案9.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10.旅游、涉外饭店客房门市价格备案11.汽车维修收费备案12.北海到涠洲岛水路客运价格备案13.招标采购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14.北海至海口水路客货滚装运输价格备案十五、北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4项)1.市属工交企业限额技术改造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5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下)审批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元以下)核准3.酒类运输准运证核准4.家畜屠宰厂(场)建设核准5.旧货市场经营核准6.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核准7.更新汽车优惠证、回收企业经营许可证认定审核8.煤炭经营资格审核9.典当行资格审核、进入与退出管理审核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1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元以上)审核12.设立拍卖机构审核13.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审核14.外地单位来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备案十六、北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1项)1.利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审批2.代计委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及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核准3.粮食批发准入证核准4.粮油外运出省准运证核准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6.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审核7.申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审核8.申报属市事权管理的自治区本级非经营性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9.主要农产品进口计划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审核10.申报中央国债、自治区、国家各项建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计划审核11.一县三区中长期规划备案十七、北海市科学技术局(1项)1.科技成果鉴定核准十八、北海市林业局(4项)1.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批2.松树采脂证核准3.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准4.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十九、北海市水利局(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监督、评定核准2.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备案3.县级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备案二十、北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1项)1.农业机械培训许可证审核二十一、北海市新闻出版局(2项)1.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书报刊)审核2.记者站设立登记备案二十二、北海市农业局(1项)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二十三、北海市文化局(5项)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藏品的测绘、临摹、拍摄、复制项目审批2.特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审批3.文物经营审核4.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5.电影放映经营备案二十四、北海市计划生育委(1项)1.二孩生育证审批二十五、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3项)1.住房资金使用、贷款审批2.乡镇房改试点方案核准3.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款审核二十六、北海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4项)1.侨属企业确认核准2.邀请国(境)外相当于国内副厅级以上人员或非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核,并报自治区审批3.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事项审核4.北海市(含一县三区)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审核,并报市领导审批二十七、北海市环境保护局(2项)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审批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审批二十八、北海市城市规划局(1项)1.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审核二十九、北海市法制办公室(4项)1.审核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审核2.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审核3.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备案4.行政执法委托书备案三十、北海市公安局(15项)1.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核准2.治安管理许可证核准3.群众性文体活动核准4.新设公共汽车线路的审定及调整核准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安全许可证核准6.经济民警建队、哨位和编制审核7.选调经济民警和经济民警小队长以上干部任免审核8.暂住证备案9.居民户口登记备案10.保卫组织的设置或撤销,领导骨干的调动或配备备案11.居民身份证备案12.户口迁移证备案13.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材料备案14.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备案15.临时居民身份证备案三十一、北海市教育局(14项)1.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生产厂家审批2.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及新生免试录取审批3.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核准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证验证核准5.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初中毕业证验印核准6.职业中专新生录取核准7.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学校核准8.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招生广告核准9.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审核10.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审核11.普通中专学校校外办学点及新专业设置审核1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13.地方教育附加费减免审核14.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论报告备案三十二、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9项)1.技术引进合同核准2.限额内补偿贸易项目合同核准3.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外经贸企业更名审核4.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审核5.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进口审核6.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核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核8.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核9.对边境贸易公司进出口权的审核三十三、北海市工商局(6项)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证书验证核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年度检验核准4.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备案5.店堂广告备案6.拍卖活动备案三十四、北海市国家税务局(3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年审核准2.退还多缴税款核准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核准三十五、北海市地方税务局(1项)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三十六、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1.产品标识(或标签)备案附件2: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91项)一、北海市民政局(6项)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准2.福利企业的开办核准3.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核准4.境外、涉外婚姻登记核准5.公墓管理与殡葬设施建设审核6.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二、北海市司法局(5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注册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注册登记核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注册登记审核)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执业证颁发、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3.公证员、律师年度注册审核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审核5.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司法鉴定机构初审(审核)三、北海市旅游局(2项)1.旅行社营业部资格证核准2.旅游项目申报的审核四、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6项)1.恢复(更正)民族成份审批2.境外宗教捐款批准权限审批3.清真饮食服务企业改变服务方向核准4.宗教教职人员服刑期满恢复履行宗教职责核准5.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占用管理核准6.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审核五、北海市财政局(10项)1.农业特产税、契税的减免和农业税政策性减免(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契税减免核准;农业税政策性减免审核)2.企业国有资本变动核准3.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审核4.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5.国有股股权转让、划拨、质押担保审核6.收入退库审核7.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核准8.外国政府和世行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转贷审核9.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审核10.市辖县区年度决算备案六、北海市卫生局(8项)1.医疗机构执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水泥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医疗机构执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水泥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核准)2.供水单位、食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许可证核准3.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审核4.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核准5.医疗机构校验核准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准7.医疗广告内容初审(审核)8.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七、北海市水产局(13项)1.渔业船舶注册登记(①核定渔船船名船号②渔船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③渔船抵押权登记④渔船光船租赁登记⑤渔业船舶变更登记⑥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核准2.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各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审批3.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准5.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审批6.渔业船舶检验,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7.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船员证书审换证核准8.在渔港水域内划定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核准9.渔业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核准10.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准11.新建、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渔船审核12.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审核13.专项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八、北海市统计局(1项)1.“统计管理登记证”、“统计证”核准九、北海市体育局(1项)1.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书核准十、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项)1.拆除、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审批2.结合民用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报建审核十一、北海市档案局(1项)1.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十二、北海市交通局(17项)1.本市公路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和开工事项审批2.涉路事项的核准(包括:可能损害公路路面及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车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架设、埋设设施等事项)3.市辖区域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旅游船舶客运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审批4.市辖区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客运港口业务、设计年吞吐能力1万-30万吨货运港口经营业务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和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业务经营许可审批5.市辖区内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证政审批件审批6.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旅游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审批7.汽车租赁业、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运输)、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审批8.营业性搬运装卸业,营业性停车场、洗车场经营许可核准9.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际、地(市)间运输业务以及省际、地(市)间运力投放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事项审核10.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业,以及省际运输、“三资”企业运力投放或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审核11.从事港澳客货运输经营业务;从事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一般货物港口经营业务;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货港口经营业务审核12.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经营业务审核13.运输船舶经营资质;港口经营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修造业经营资质审核14.甲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外国或者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核15.跨地市以上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审核16.出入境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17.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辆检测站的经营许可审核十三、北海市国土资源局(9项)1.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经营、加工登记与颁发许可证(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矿业权出租、抵押,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经营许可证审批;矿产品准运手续核准;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核)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登记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含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审核)3.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划拨(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审核),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审核)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审批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初审(核准)6.地质灾害治理责任鉴定(核准)7.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核8.海域使用权审核9.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十四、北海市广播电视局(4项)1.卫星接收设置、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审批2.卫星接收许可证年审(验收和年检年审辖区内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核准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视频点播许可审核4.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十五、北海市建设委员会(19项)1.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审批2.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及拆迁许可核准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4.建设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核准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6.房屋权属登记核准7.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8.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9.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备案10.道路路灯管理备案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审图(乙、丙级)单位资质审核申报审核12.燃气经营资质、工程建设审核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4.外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开展业务报审备案15.房屋租赁登记的备案1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1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18.业主委员会备案19.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理供应点)资格审批十六、北海市物价局(5项)1.列入区定价目录授权市审批的价格与收费的许可(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出租汽车票价)、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非商业性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参观点内相关服务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含县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港口收费(国家计委管理以外部分)、市属及跨县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道)价格、道路清障及整修服务(高速公路除外)、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小水(火)电上网电价(装机容量8000千瓦以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的零售价格、招标采购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杂优水稻杂优玉米种子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已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包括水表检修)收费标准、市场设施租赁服务收费、自治区要求管理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幼儿园中小学成人中等教育收费及各类强制性培训标准、社会力量办学及职业技术培训收费、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自治区管理的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包括民政、保安、戒毒、气象、社区服务收费等)、公路客运价格及客货运站服务价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食盐价格、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糖料收购价格核准)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核准3.列入区定价、授权市审核上报的价格与收费项目的审核(包括: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民用管道燃气零售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包括自来水、回用水和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及污水处理费、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车辆安全检测收费(初审)、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价格、城市国有土地价格的审核)4.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5.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审核十七、北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项)1.酒类(含进口酒类特种)许可(包括:酒类零售(含进口酒类特种)许可核准;酒类批发(含进口酒类特种)许可审核)2.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包括:化学危险品(乙类)经营许可核准;化学危险品(甲类)经营许可审核)十八、北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9项)1.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调整,在限额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限额外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核准4.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准5.“三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审核6.申报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础设施、环保等重点项目审核7.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8.限额内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基建计划(集资建房及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备案9.国家限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备案十九、北海市科学技术局(2项)1.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核准2.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业类部分审核二十、北海市林业局(5项)1.林木许可(林木、树蔸伐挖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木材运输证的核准)2.陆生野生保护动物许可(运输证的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核)3.山界林权证审核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5.本地、调运检疫证核准二十一、北海市水利局(10项)1.取水许可审批2.河道采砂许可审批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4.水土保持方案核准5.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核准6.市政排水许可核准7.城市供水用水定额核准8.向水体设置排污口审核9.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审核10.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围审核二十二、北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2项)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及二级以下核准;一级审核)2.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核准二十三、北海市新闻出版局(3项)1.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书报刊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零售)审批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一次性散页、折页核准;广西成册、连续性审核)3.印刷许可证(设立从事经营性企业许可审核;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备案)二十四、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项)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证核准2.企业职工退休核准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核准4.国有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核准5.国有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更改和连续工龄确认核准6.劳动监察年审核准7.工伤的确认核准8.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享受资格及待遇标准、征收养老保险费核准9.劳动合同管理核准10.职业技能的考评鉴定核准11.社会力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核准12.职业介绍许可核准13.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等审核二十五、北海市农业局(10项)1.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3.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核准4.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5.种畜禽生产、蛋孵化、配种经营许可证核准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准7.农业技术项目推广核准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核准9.兽药生产、制剂许可证审核10.农作物种子登记备案二十六、北海市文化局(3项)1.文物使用许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项目,一般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出国展览的审批)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3.文化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团体及场所的许可,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营业性娱乐场所审核)二十七、北海市计划生育委(1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二十八、北海市地震局(1项)1.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二十九、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项)1.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资格及资格变更审批2.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备案三十、北海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4项)1.北海市(含一县三区)科级以下经贸、科技等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审批2.国(境)外一般人员来华考察、洽谈经贸业务或进行科技交流事项审批3.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二万元以下进口小型生产工具事项审批4.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核准三十一、北海市环境保护局(7项)1.建设项目、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试运行、竣工)审批2.污染物排放(含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规定时限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审批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4.污染防治设施、废物、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含岸滩)的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5.进口目录内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审核6.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7.危险废物转移备案三十二、北海市城市规划局(7项)1.建设工程验线核准2.涉及城市规划与建设全局性的勘察测量项目方案、成果核准3.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其变更(含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核准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和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核准5.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庄和集镇、建制镇规划审核6.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勘察单位资质备案7.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备案三十三、北海市公安局(33项)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审批2.外国人签证、办证审批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4.台湾来往大陆签证、办证审批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审批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批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8.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审批9.禁行路段机动车辆和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行驶路线和方向通过和行人及车辆申请过桥、路段通行证审批10.准予迁入证明核准11.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自治区已取消的行业审批除外)核准12.车辆申请“三超”通行证核准13.机动车延缓使用核准14.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及施工作业核准15.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许可核准16.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核准17.边境通行证核准18.进出港边防签证核准19.小型船舶喷刷船牌号核准20.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核准21.机动车驾驶证核准22.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出海证件年审核准23.核发《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核准2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核准2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2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27.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28.将机动车辆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登记备案29.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单位情况备案3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备案31.全市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使用情况及持枪人员情况审核3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备案33.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和人员情况备案三十四、北海市教育局(5项)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核准2.教师资格(认定与资格审批)核准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核准4.职业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审核5.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审批三十五、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项)1.限额内三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终止(特殊行业例外)核准2.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方案、报告核准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准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批准证的变更、延期及深加工结转核准5.出口退税稽核审核三十六、北海市工商局(9项)1.户外广告登记、广告显示屏设置审批2.临时性广告经营核准3.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准4.企业名称登记核准5.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及企业年度检验核准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核准7.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核准8.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准9.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核准三十七、北海市国税局(6项)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2.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先征后返审核3.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核4.(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核5.税收政策性减免(增值税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核)6.欠税数额较大纳税人处分三十八、北海市地税局(4项)1.政策性减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核)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3.延期申报核准4.延期缴纳税款审核三十九、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4项)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3.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备案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四十、广西渔船检验局、广西渔港监督局(3项)1.渔业船舶登记核准2.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书核准3.渔业船舶检验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四十一、北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7项)1.《药品经营许可》登记、变更、换证审批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一类)注册、变更、换证审批3.县级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4.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准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核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ⅱ、ⅲ类现场审查(审核)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ⅱ、ⅲ类现场审查(审核)四十二、北海市烟草专卖局(1项)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四十三、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3项)1.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核准2.医用氧舱报装使用登记办证核准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报装、修理、改造及使用登记证核准4.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安装及其使用登记核准5.压力管道制造、安装、维修证核准6.地方标准审定发布核准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准8.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核准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准10.计量标准考核核准1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核准12.计量检定人员考核核准13.计量确认合格核准14.安装计量器具资格审查核准15.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准16.对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发证核准1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准18.压力容器操作工、常压锅炉运行人员、水处理人员、锅炉司炉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操作证核准19.对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检验审核20.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方案备案21.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备案22.企业标准备案23.销售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四十四、国家安全局(1项)1.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核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充分发挥我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和沿海沿边的区位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发展机遇,加快花卉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区花卉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我区花卉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快花卉产业发展是我区实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花卉产业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对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目前花卉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显著,将花卉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行之有效的途径。近年来,我区花卉产业获得了迅速发展,涌现了一批花卉生产龙头企业和大中型花卉生产基地,花卉生产经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我区花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我区花卉产业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条件、丰富的花卉种质资源和土地、劳动力资源;二是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沿边沿海的区位优势;三是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启动,为我区发展热带、亚热带花卉产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四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花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国内外市场;五是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花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六是基因工程、数字化信息工程等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花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因此,各地应抓住花卉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规划,切实抓紧抓好花卉产业的发展。二、加快我区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品种为品牌,以质量为核心,以科技为动力,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点、发挥优势的原则,实行产业引导与自主开发并举的方针,不断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行业宏观指导,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我区花卉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建设,实现我区花卉产业跨越式发展。(二)发展目标。2004年至2010年,用7年时间,分两步走:前2年主要是打基础,到2005年,全区花卉生产面积达30万亩,年产园林绿化苗木5000万株、鲜切花(叶)7亿枝(片)、盆栽植物2000万盆、草坪2500万平方米、工业食(药)用鲜花7万吨,年销售额17亿元;后5年取得较好的成效,到2010年,实现全区花卉种植面积40万亩,年销售额60亿元。重点开发桂花、扁桃、茉莉花、宝巾花、山茶花、兰花、木兰科植物、棕榈植物、珍稀保护树种和野生花卉品种等,把花卉产业建成我区的支柱产业之一,生产规模和产值达到国内中等省份水平,把我区建设成为具有南亚热带区域特色的花卉大省。三、发展方向及近期重点项目建设布局我区花卉产业的发展要重点致力于解决花卉销售与科研开发的瓶颈问题,着重抓好花卉市场体系、花卉科研体系的建设。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市场运作为主,生产具有区域特色的园林绿化苗木、特色花卉、切叶、鲜切花、盆栽植物、花卉种苗等6大类型的花卉产品。在2005年前,除继续抓好玉林市“全国花卉生产示范基地”和横县“中国茉莉花之乡”的基础上,将重点抓好1个省级大型花卉市场、1个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及12个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等14项重点建设工程。具体如下:(一)南宁花卉交易中心市场。(二)广西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的花卉研究所、花卉种苗繁育中心。(三)12个花卉生产示范基地:南宁邕武、邕宾公路万亩花卉基地,南宁“花花世界”园林产业展示园,南宁切叶生产基地,南宁横县万亩发财树基地,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万亩桂花基地,桂林尧山旅游花卉生产示范基地,融水、金秀珍珠罗汉松、百色多种苏铁、防城金花茶等特色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玉(林)贵(港)经济走廊花卉产业带,梧州岑(溪)梧(州)百里花卉长廊,北海十里花卉长廊,柳州三门江、玉林大容山鲜切花生产示范基地,容县、平南国兰生产基地。四、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发展花卉产业是我区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花卉产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全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扶持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切实加快花卉产业的发展。(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创新生产投资体制和经营机制。花卉产业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新兴产业,同时也是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产业,目前在我区还处于起步阶段。为实现该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我区对外开放的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培育和壮大投资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以民营为主,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行各业、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区内独资或合资兴办花卉生产基地、建设花卉市场,以实现花卉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三)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要做强做大花卉产业,必须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过程中,大力发动部分传统种植型农民加入花卉生产行列,扩大花农队伍。借鉴国内花卉生产的成功经验,培育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效益好的龙头企业,联合广大花农,实行“公司+基地+花农”、“公司+花农+技术”等生产经营模式,发挥综合优势,形成集产、供、销于一体的花卉生产经营联合体,积极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建立网上信息销售平台,尽快与国内外花卉业接轨,增强我区花卉市场竞争力。(四)提高花卉产品质量,维护良好的花卉市场秩序。要切实重视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引导花卉企业、花农实行标准化生产,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主要花卉产品等级》(gb/t18247)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花卉,对进入市场的花卉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认证,确保花卉产品的质量,树立我区的花卉品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花卉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花卉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促进花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五)建立健全花卉协会,充分发挥花卉协会在花卉产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花卉协会是联结花卉企业和花农的中介组织,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花卉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其成为花卉企业和花农联系花卉市场、开展花卉生产、拓宽国内外市场的得力助手和参谋。为更好地发挥花卉协会的作用,各地要重视加强对花卉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花卉协会的建立和健全,为花卉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花卉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花卉学术交流和展览交易活动,将具有广西特色的花卉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要开展技术推广、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和市场预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切实推进我区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六)抓好花卉的检验检疫工作。为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经营进出口花卉种子、种苗(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原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建立由农林主管部门认定的植物隔离试种苗圃,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监管,试种符合要求后,经监管部门同意方可扩种经营、销售。(七)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并实行市场化经营。但花卉产业作为加快我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目前刚刚起步,基础较差,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扶持花卉产业发展。(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按照中央确定的“四个倾斜”政策,即“向农村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向生态环境倾斜”的精神,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各类花卉生产基地、花卉专业市场的建设。对能够创品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科技型生产龙头企业、花卉生产大户等,有关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政策扶持。(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更好地培植和引导花卉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精神和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根据花卉产业的特点,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2.广西花卉产业重点项目规划表3.广西花卉产业发展产品类型结构生产规模及年销售额规划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花卉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是由园林绿化苗木、草坪植物、鲜切花、干花、切叶、盆栽植物、盆景(包括树桩盆景和山水盆景)、工业用花卉、食用花卉、药用花卉等组成。花卉产业泛指上述花卉及其种苗(含种球)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研究等。花卉产业是一项高效农业产业,也是一项有益于绿化环境、美化生活、陶冶情操,具有极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新兴产业,是21世纪最有希望的产业之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然给我区花卉产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则为花卉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花卉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将会为全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重要贡献。为确保我区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一、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发展花卉产业是我区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部署。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区农业产业竞争力,巩固农业基础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花卉产业是一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兴产业,我区资源、区位优势明显,选择发展花卉产业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是农业可持续发展行之有效的途径。(二)发展花卉产业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富民兴桂的需要。花卉产业是一项占地少、效益高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农业相比,其经济效益可成倍甚至几十倍增长。因地制宜地发展花卉产业,可迅速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需要。(三)发展花卉产业是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花卉产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区农村劳动力富余,城镇就业压力大。发展花卉产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四)发展花卉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的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对花卉的需求与日俱增。发展花卉产业可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二、我区花卉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一)花卉产业现状。花卉产业在我区目前已进入起步阶段。据自治区林业局调查统计,2002年全区花卉生产总面积20.9万亩,年销售额约7亿元,约占全国花卉总产值的2.5%。形成较大规模基地的有横县茉莉花基地、玉林和北海的花卉生产基地、南宁邕武路花卉长廊、南宁江西园林绿化苗木及草坪生产基地等。全区现有切花切叶生产面积约2300亩,盆栽植物面积6000亩,园林绿化苗木面积83500亩,草坪面积14200亩,花卉种苗面积200亩,工业及其它花卉面积102800亩。南宁、桂林、柳州、玉林等城市相继建立了专门的花卉市场。据调查,全区共有花店1600多家,花卉年销售额约7亿元,其中区内自产的花卉产品约占25%左右(工业花卉、药用花卉除外),其余的花卉大多来自广东、云南、上海等。自治区林业局、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2002年、2003年南宁春节花市,反响较好,效益显著,对我区花卉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区花卉产业的发展,将发展花卉产业列为我区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富民兴桂的重要产业之一。(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管理机制不健全,产业政策不配套。花卉产业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产业,涉及农业、林业、园林、旅游等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我区花卉生产长期处于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分散经营的状态,缺乏一个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扶持政策滞后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我区花卉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科技支撑体系尚未形成,专业人才缺乏。花卉产业既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又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目前我区花卉产业尚未建立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分散,花卉科研与开发处于自发状态,人才和技术均难以满足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迄今只有广西林科院、广西农科院、广西大学、广西植物研究所、柳州市园林科研所等少数单位和部门拥有为数不多的花卉技术人才,缺乏能适应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全区花卉科研、开发、推广、经营与管理等工作滞后,花卉产品的科技含量低。3.生产规模小而分散,专业化程度低,效益不高。据调查,我区花卉生产企业中,生产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企业不到100家,其余多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态,缺乏龙头企业,难以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生产效益较低。4.信息不灵,流通不畅,生产经营缺乏引导和市场动力。我区花卉产业信息体系、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由于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信息交流困难,花卉生产与经营活动缺乏市场信息引导,盲目性较大。同时我区花卉市场建设滞后,市场体系不完善,除了南宁、桂林、柳州、玉林等城市有小型花卉市场外,全区尚无大型花卉专业批发市场,难以满足花卉产品交易的需要。一些生产经营者缺乏信息引导,盲目发展。这种倾向导致市场上出现某些产品相对过剩,而适销对路产品却供不应求,浪费劳动生产力,经济效益难以提高。(三)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1.我区具有发展花卉产业的优势。(1)丰富的花卉种质资源。据有关资料,迄今已知全区野生维管束植物达7230多种,隶属于283科1778属,占全国已知种数的26.6%,居全国第3位。在丰富的植物资源宝库中,蕴藏着种类繁多的观赏植物资源,初步调查统计,全区已知野生观赏植物1400种以上,隶属于145科450属。经过我区花卉工作者的努力,不少特有品种已成为国内外名贵花木,如世界珍稀植物的“茶族皇后”--金花茶组植物、以珍珠罗汉松为代表的罗汉松科植物、杜鹃花、兰花、巢蕨、桫椤、单性木兰、叉叶苏铁、德保苏铁、锈毛苏铁等。此外,具有岭南特色的广西盆景亦享誉国内外。(2)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条件。北回归线贯穿我区中部,区内地形地貌复杂,既有滨海平原、丘陵和台地,也分布着海拔2000多米的山地,形成从亚热带到热带不同类型的气候环境。全区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年均气温17-22℃,年降水量多在1250-1750毫米之间。由于时空差异大,国内外多数名优花木在我区均可找到适宜的种植地。北回归线以南的桂南地区,1月份平均气温在12℃以上,极限低温多在0℃以上,有些花卉品种反季节生产不需温室,只需简单的塑料大棚甚至露地栽培,便可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保证花卉的周年供应。(3)相对丰富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与相邻的发达省份比较,我区具有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对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花卉产业有明显的优势。(4)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便捷的交通条件。我区地处祖国南疆,南临北部湾,与海南隔海相望,东邻广东,东北接湖南,西北靠贵州,西与云南接壤,西南与越南毗邻,面向东南亚,既属西部地区,又是沿海和沿边省份,已成为大西南出海的主要通道。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四通八达,水路可直达珠江三角洲地区、港澳和世界各地。2.潜力巨大的国内花卉消费市场。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花卉消费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全国人均花卉消费额仅为世界人均消费水平的九分之一。花卉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消费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2020年,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翻两番,人民群众的收入也将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与质量将大大提高,中国将全面进入小康社会。随着人们文明素质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城镇绿化美化等工程项目的实施,将需要大量的园林绿化苗木,个人花卉消费也将日趋活跃。我国花卉市场潜力巨大,花卉产业前景广阔。3.广阔的国际花卉市场。从国际市场来看,由于生产成本、环境保护、经济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花卉产业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有的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而资源丰富、生产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花卉产业正迅速崛起,有些已成为新兴的花卉出口国,花卉产业呈现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近十多年来,世界花卉市场销售量均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这给我区的花卉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机遇。只要充分发挥优势,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花卉产业的成功经验,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我区一定能够成为我国花卉生产与出口大省。4.花卉生产初具规模。目前,我区花卉生产已初具规模。据自治区林业局调查统计,2002年全区花卉生产总面积20.9万亩,年销售额约7亿元。已建成了一些初具规模并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生产基地和花卉市场。经花卉生产、经营和科技人员多年的努力,我区在花卉品种的收集与培育、栽培与繁殖、生产与经营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加快花卉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我区花卉产业发展以特色资源为依托,以快速提升为主题,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品种为品牌,以质量为核心,以科技为动力,以效益为目的;立足国内,主攻华南和西南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富民兴桂为目标;优化投资环境,扶持龙头企业,以基地作示范,带动千家万户发展花卉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重点项目;加强宏观指导,优化产业布局,实现我区花卉产业跨越式发展。(二)基本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区域化布局。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以发展特色花卉为主。3.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相结合。4.科教兴花,提高科技含量。5.适度规模化、专业化、基地化生产。6.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共同发展。(三)发展目标。从2004年到2010年,花卉产业逐步成为我区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和产值达到国内花卉业中等省份的水平,基本形成以特色花卉为主导、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体系;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中小企业群为基础,花卉协会为纽带,构建千家万户参与的花卉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格局;以市场为导向,内外贸易结合,建成多渠道、多方式的市场体系。总体上实现产业布局合理,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把我区建成具有南亚热带区域特色的花卉大省。到2005年,全区花卉生产面积达30万亩,年销售额达17亿元,年均增长率34.4%。到2010年,花卉生产面积达40万亩,其中园林绿化苗木面积l5万亩、草坪面积3万亩、盆栽植物面积2万亩、切叶面积3万亩、鲜切花面积2万亩、花卉种苗面积0.15万亩、工业及其它花卉面积14.85万亩,年销售额达60亿元,年均增长28.7%。四、发展方向、布局与建设重点根据我区花卉产业现状、资源优势、市场潜力、城市化进程以及国内外市场前景,今后我区花卉产业的发展要重点致力于解决花卉销售与科研开发的瓶颈问题,着重抓好花卉市场、花卉科研的建设。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市场运作为主,生产以园林绿化苗木、特色花卉、切叶、鲜切花、盆栽植物、种苗等6大类型为主的产品。按照优势产品区域化布局的原则,扶持一批有区域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提高花卉产业化水平。(一)园林绿化苗木。目前我区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已初具规模,已成为西南、华南地区重要的绿化苗木生产基地,一些具地方特色的苗木在国内市场已有一定影响。但总体上目前全区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布局还不合理,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产品质量不高,大部分仍以初级产品的形式投入市场,尚未体现其应有的优势。发展方向:顺应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趋势,充分挖掘我区特色观赏植物资源,适度引种驯化适生的区外优良观赏植物,利用生物高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并完善从优良品种的培育、繁殖、栽培、养护到园林配植应用等各环节成熟的技术体系。以优质的热带、亚热带园林绿化植物材料为主导产品,组建龙头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发展道路。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区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面积达15万亩,产值达8亿元,逐步形成苗木的培育、繁殖、栽培、养护到园林配植应用等成熟的生产技术体系,产品占领全区大部分市场,在西南、华南乃至全国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到2010年,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面积达18万亩,产值达24.9亿元,基本占领全区市场,部分占领区外市场,把我区建成全国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重要生产基地。重点布局: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以中心城市为主要基地,充分利用各自所在区域的自然优势和种质资源优势,大力生产具有区域特色的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具体布局是:南宁、梧州、玉林、百色等城市,布局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基地;北海市布局热带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基地;桂林、柳州等城市,布局中亚热带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基地。在重点建设中心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的同时,鼓励各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绿化苗木和草坪生产。近期重点项目:南宁邕武、邕宾公路万亩花卉基地,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万亩桂花基地,玉(林)贵(港)经济走廊花卉产业带,北海十里花卉长廊。(二)特色花卉。走特色之路是国内外花卉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花卉产品出路在于“奇、特、新、优”,而特有的种质资源则是最具有竞争力的基因资源。我区地处亚热带、热带地区,植物种质资源十分丰富,具有金花茶、珍珠罗汉松、杜鹃花、单性木兰、叉叶苏铁、锈毛苏铁、德保苏铁等多种特有的野生观赏植物。在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如何开发特有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培育“奇、特、新、优”花卉品种,是我区提高花卉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发展方向:坚持开发地方特有野生观赏植物种质资源为主,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花卉品种,使新品种尽快进人商品化生产,提升其在花卉产品结构中的地位,增强我区花卉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发展目标:根据我区特有野生观赏植物资源特点及花卉产业现状,力争到2005年,培育出1-2个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特色花卉新品种,并使之尽快进入产业化生产环节。力争到2010年,我区自主创新的特色花卉新品种15个以上,特色花卉产值占花卉业的20%以上。重点布局:支持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快我区柳州市、来宾市、百色市、防城港市特色花卉新品种的开发与培育,促进其商品化生产进程。重点项目:融水、金秀珍珠罗汉松、百色多种苏铁、防城金花茶等珍稀花卉生产示范基地。(三)切叶。桂南地区水热条件优越,乡土观叶植物种类繁多,特别是观赏蕨类植物多样性丰富,适生的棕榈植物种类多,但目前我区切叶生产规模却很小,生产优势和产业优势尚未体现,生产潜力巨大。发展方向:加强对以蕨类、棕榈植物为主的切叶生产技术开发,筛选并培育有特色的切叶植物品种,提高质量,形成成熟的切叶生产(含种植、采收、包装、运输、保鲜等)技术体系,尽快提升其在花卉产品结构中的地位,把切叶作为我区花卉的主要产品来发展。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区(主要是桂南地区)切叶生产面积达1.2万亩,销售额达0.6亿元,形成相对完善的切叶生产技术体系,把桂南地区建成全国主要切叶生产基地之一。到2010年,切叶生产面积达3万亩,销售额达2.1亿元,产品面向全国市场,部分进入国际市场。重点布局:以南宁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北海、防城、钦州、玉林、梧州、贵港、崇左等城市,布局桂南地区为我区主要切叶生产基地。近期重点项目:南宁切叶生产示范基地。(四)鲜切花。鲜切花是花卉产品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花卉产业能够实现高效益的主要产品,但目前我区鲜切花生产基础薄弱,发展比较滞后。据初步调查统计,2002年全区切花生产面积为1900亩,产值仅为1800万元。目前全区花市80%以上的鲜切花货源靠外调,自给率低,不能适应市场需要,同时也说明我区鲜切花生产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发展方向:加强国内外中高档鲜切花品种及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与推广,选择适宜我区栽培的红掌、百合、蕙兰、剑兰、月季等中高档鲜切花品种,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到2005年,初步形成我区相对完善的鲜切花品种体系及生产技术体系,全区鲜切花生产面积达0.8万亩,销售额达1.2亿元,鲜切花市场自给率达50%以上。到2010年,生产面积达2万亩,销售额达9亿元,鲜切花市场自给率达70%以上。重点布局:在南宁、桂林、柳州、北海、梧州、玉林等城市布局鲜切花生产基地,形成以大中城市为中心的全区鲜切花生产格局。近期重点项目:柳州三门江、玉林大容山鲜切花生产示范基地,南宁“花花世界”园林产业展示园。(五)盆栽植物。盆栽植物是花卉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花卉产业的主要产品,特别是盆景,在我区花卉产业中是不可或缺的产品。我区盆栽植物种类繁多,尤其盆景资源丰富,生产已具有一定规模,已成为参与国际花卉贸易为数不多的一类花品。如何充分挖掘盆景资源,提升盆景的文化与艺术品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商品盆景生产综合效益,是我区花卉产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发展方向:在强化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与开发我区盆栽植物资源,尤其提升盆花盆景(包括树桩盆景和山水盆景)文化和艺术品味,进一步提高广西盆花盆景的知名度,加速盆花盆景生产进程,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盆花盆景的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区商品盆栽植物生产面积达1万亩,销售额达到0.8亿元。到2010年,生产面积达2万亩,销售额达4.5亿元。重点布局:在桂林市布局特色盆花、盆景生产基地,在梧州市布局以宝巾花、马尾松、山茶花为主的盆花、盆景生产基地,在玉林、贵港市布局国兰生产基地。近期重点项目:容县、平南国兰生产示范基地,梧州岑(溪)梧(州)百里花卉长廊,桂林尧山旅游花卉生产示范基地。(六)花卉种苗。国内外花卉产业发展经验与教训表明,优质种苗是花卉高效生产及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保证。我区花卉产业要做大做强,种苗业是关键的一环。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我区现有花卉种苗研发人才、设施设备等资源,整合、充实种苗繁育技术力量,引进、繁育适宜的花卉新品种、地方特色品种等花卉种苗,为我区花卉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种苗保障。发展目标:到2005年,以南宁市为中心的全区花卉种苗繁育基地面积达500亩,销售额达0.5亿元。全区花卉产业种苗自给率达70%以上。到2010年,面积达1500亩,销售额达2亿元,花卉产业种苗自给率达90%以上,特色花卉种苗占领国内部分市场。重点布局:充分利用广西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广西现代农业高新科技示范园的现有设施设备,并不断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和技术,开展花卉种苗繁育,不断扩大规模。重点项目:广西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花卉种苗繁育中心。(七)花卉市场。花卉市场是花卉产品的集中展示区和集散地,是花卉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花卉产业、花农有组织地进入市场的有效形式。发展方向:在动员社会发展花卉生产的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花卉市场建设是产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通过市场建设,把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花农、专业市场有机地联接起来,利用合同契约的关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把分散的生产经营与市场结合起来,形成“市场+公司+基地+花农”的模式,做好花卉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确保产业的协调发展。重点布局:到2005年,重点抓好南宁花卉交易中心市场项目的建设,市场建设规模200亩,集花卉产品展示、储运、批发、零售于一体,预计市场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到2010年,分别在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港口城市建设3座中型的专业花卉市场。使我区形成较为完整的花卉市场销售网络。重点项目:南宁花卉交易中心市场。五、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引导,扶持花卉产业发展。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花卉的原则,确定主攻方向、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市场定位,选准重点企业和项目,在组织协调、财力支持、科技攻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重点项目发挥应有的辐射和带动作用。2.创新生产投资体制和经营机制。在当前国内外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提高竞争力,实现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引导,下大力气尽快抓好一批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花卉生产示范基地和科技支撑体系、市场流通体系等3大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将花卉产业的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培育、壮大投资和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以民营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行各业、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区内独资或合资办花卉生产基地、建设花卉市场,以加快我区花卉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加快花卉科技支撑体系建设。1.加强花卉科研与开发。整合我区现有花卉科研技术力量和资源,在广西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花卉研究所、广西植物研究所、柳州市园林科研所和有关大专院校的基础上,大力引进花卉专门人才,加强对我区花卉的引种驯化、种苗繁育和栽培、采后处理、储运销售、花卉应用和花艺设计等实用技术的协作攻关,建立我区的花卉品种基因库,利用先进的生物科技新成果,如转基因、快速繁殖等技术,引种、驯化珍稀野生花卉资源和国内外优良花卉品种,不断选育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花卉新品种自主创新体系,使我区花卉实现从低水平、传统型生产向高起点、现代化生产转变,实现花卉产业的跨越式发展。2.加强花卉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花卉产业是一项对研究开发和现代科技要求高的产业,需要大批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在实际工作中,应着重抓好:(1)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要顺应花卉产业发展的要求,注重抓好相关专业人才尤其是中高级人才的培养。(2)在我区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花卉种苗繁育基地的基础上,充实力量,有计划的开展对全区花卉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农民花卉技术员的培训,加快花卉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花卉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三)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是中国现代农业从小农经济迈人产业经济的时代要求。我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省份,约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要做强做大花卉产业,必须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过程中,大力发动部分传统种植型的农民加入花卉生产行列,扩大花农队伍。借鉴国内花卉生产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培育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效益好的龙头企业,联合广大花农,实行“公司+基地+花农”、“公司+花农+技术”等生产经营模式,发挥综合优势,形成集产、供、销于一体的花卉生产经营联合体,尽快与国内外花卉业接轨,增强我区花卉市场竞争力。(四)提高花卉产品质量,维护花卉市场秩序。花卉产业是一项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三高产业”,要获得高效益,必须提高产品质量。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引导花卉企业、花农实行标准化生产,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主要花卉产品等级》(gb/t18247)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花卉,对进入市场的花卉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认证,确保花卉产品的质量,树立我区花卉产品品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花卉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花卉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促进花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五)建立健全花卉协会,充分发挥花卉协会在花卉产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花卉协会是联结花卉企业和花农的中介组织。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花卉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其成为花卉企业和花农驾驭花卉市场、开展花卉生产、拓宽国内外市场的得力助手和参谋。玉林市花卉协会在这方面为全区探索了成功经验,值得各地学习推广。为更好发挥花卉协会应有的作用,各地应重视加强对花卉协会工作的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以便其组织和开展各类花事活动,以推动我区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花卉消费意识。花卉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花卉消费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花卉商品已呈现由集团消费为主逐步向个人消费、由节假日消费向日常消费转变的趋势。但目前人们对各种花卉的特性、繁殖、栽培、养护、鉴赏等方面的知识普遍缺乏。为此,应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媒体及各种渠道,向人们宣传和普及花卉知识,正确引导花卉消费,并通过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花事活动,提高人们养花爱花的积极性,培养种花买花送花的新时尚,培育花卉消费群,扩大内销市场。同时有计划地举办和参加全区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花卉展销会或交易会,将具有广西特色的花卉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加快我区花卉产业化进程。(七)切实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的领导。花卉产业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新兴产业,是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亮点。为全面推动花卉产业化进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把花卉生产列入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制定本地的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把发展花卉产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六、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一)财政扶持政策。花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实施市场化经营。但花卉作为加快我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目前刚刚起步,基础较差,为扶持花卉产业的发展,从2004年至2010年,自治区财政视财力状况,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花卉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新品种开发、科技培训及花卉信息网络建设的补助。(二)加大金融扶持政策。按照中央确定的“四个倾斜”政策,即“向农村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向生态环境倾斜”的精神,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花卉种苗繁育基地、各类花卉生产示范基地、花卉研究与开发、花卉专业市场和花卉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能够创品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科技型生产龙头企业、花卉生产大户等,各有关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政策扶持。(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我区是西部l2个省区之一,花卉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也是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为更好地培植和引导花卉产业的发展,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精神和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根据花卉产业的特点,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主要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四)研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六)督促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七)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八)收集、编辑、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十一)管理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十二)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15个职能处(室)。(一)主席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配合有关业务处(室)协调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起草自治区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负责对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以上会议简报、纪要,对以上会议所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编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政务活动摘报》;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联系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同志的相关事宜。(二)综合处。负责办理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本厅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负责本厅各处(室)督查工作的汇总;办理本厅有关往来文件,处理本厅有关来信来访;安排厅务会议并负责记录,督办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起草厅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会议简报、会议纪要和有关文稿;编发《工作情况交流》;负责本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职工普法、扶贫支教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系统的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区直委、办、厅、局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办理本厅各处(室)、直属和挂靠单位的有关工作。(三)第一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经委、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招商促进、机械设备成套、物资和总工会、工商联,以及铁路、烟草、黄金管理、电力、石化、有色金属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四)第二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发展和改革、财税、审计、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统计、物价、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五)第三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环保、旅游、人防、交通战备、房改、医改和海事、邮政、电信、民航、储备物资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六)第四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水利、农业、林业、粮食、水产畜牧、供销、农业区划、农机、农垦、气象、广西农业科学院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七)第五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商务、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口岸、打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国专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广西社会科学院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八)第六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法制、民族、扶贫、宗教、信访、边防、监狱管理、劳教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库区移民、老龄工作、法院、检察院、国防、部队、残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接收转办工作。(九)第七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保密、知识产权、地震、语言文字工作和广西科学院、共青团、文联、社科联、科协、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办理自治区分管副主席联系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方面工作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应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十)第八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卫生、人口与计生、体育、文史研究、政府参事、通志、妇儿工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十一)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十二)信息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广西政报室)。负责指导全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广西行政首脑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络,收集、传递、处理、分析网络上的信息数据,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有关信息;办理政府办公自动化工作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党组的秘书工作。(十四)接待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型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内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回邕办事人员的接待等工作。(十五)行政财务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厅机关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等方面的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的党务工作,厅党组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以及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三、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行政编制108名(含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8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其他事项(一)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三)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牌,委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管理。(四)原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暂行规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中有关的内容与要求,由区经委另行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为了推进技术进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工业生产,振兴广西经济,根据国务院批转同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2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区推进技术进步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把工业生产建设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与技术改造有关的改建扩建上在“七五”期间以至“八五”前期,我们必须把投资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与技术改造有关的改建扩建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把我区工业生产建设转移到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为振兴经济,在今后二十年左右赶上全国中上水平创造物质条件。二、让企业具有推进技术进步的自主权在国家和自治治区制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下,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和国内外市场需要,有权决定自己的技术发展方向,拟订产品创优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划,并在人力、财力、物力可能的范围内,按企业审批权限,可自行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技术培训计划。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自主权,三、多渠道筹集资金l、资金统筹使用。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可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和企业其他自有资金等)和各种专项贷款、技措拨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2、有步骤地适当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目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一九八三年全区主要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为百分之三点八,致使许多设备超期服役,精度很差。为了适应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号)规定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从一九八六年起分批调整提高折旧率。具体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厅下达。3、银行贷款,这是今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要树立经济效益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用好各类贷款,使之发挥效益。各级银行也应加强对企业使用贷款的业务指导,使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还款能力。4、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区内外有关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可以采取新增利润分成或与之相应的产品偿还。5、对一社会效益大,国民经济急需,企业又确无还款能力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从集中掌握的折旧基金中适当给予拨款补助。四、集中30%的折旧基金,由自治区统一调剂安排为了扶持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固定资产二百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地、市属企业(不包括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煤炭、森工、化学矿、盐业、冶金矿山等企业)和贵县、桂平、迁江糖厂以及一九八五年下放的区直企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折旧基金按实实际提取数的30%上交自治区,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厅统一安排调剂使用。自治区每年从区掌握的折旧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作为贴息,以增加低息、贴息贷款数额。五、做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1、企业根据技术改造近期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可行性研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2,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最佳方案,经过审批以后,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技术改造方案);3、设计任务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4、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得更细一些,要通过各类方式(包括利用独立的咨询机构),掌握研究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资料,进行方案比较。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国内配套条件、原材料的来源以及销售市场等,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5、各设计院、科研所和大专院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积极帮助和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六、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和审批程序根据“简政放权”和“宏观控制,微观放宽”的原则,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一)提高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限额。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提高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限额。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地、市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南宁、柳州和北海市可以审批一千万元以下项目,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可审批五百万元以下项目,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审批三百万元以下项目;各部门各地市用自己留成外汇额度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以及由部门、地市自借自还利用外资安排的项目,凡配套资金、外汇,材料,能源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产品不要自治区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外资的,可审批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项目。超过以上限额的要报自治区经委组织审批。各部门和各地、市自行审批的项目,要同时报区经委备案。(二)国家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1、管理程序。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箍考核报告。2审批程序。(1)国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项目单位编写,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审批。如项目可行,即可下达编制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并报区经委备案。(2)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后报自治区计委和经委,由区计委牵头会同区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归口部,国家计委、经委审批。(3)设计任务书经审批后,可以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由国家计委,经委列入国家年度计划。(4)使用国家外汇和地方自有外汇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划下达。(三)区直各厅局、各地市审批权限以上至3000万元以及500万美元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l、管理程序,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一一经济效益考核报告2、审批程序(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项目单位编写。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各地、市经委组织审批,如项目可行,可下达编制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并报区经委备案。(2)设计任务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各地、市经委组织审批,之报区经委备案。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审批单位报国任院归口主管部备案。(3)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可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经委组织审批。经过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请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四)区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审批权限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在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下,在自治区下达的总额度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地、市组织审批,同时报区经委备案。地市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同时报主管厅局区经委和自治区主管厅局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即可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和地市制定。为了减少盲目性,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按规定留成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审批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五万元以下的单项零星土建工程和零星设备购置,由企业自行安排。企业需要向自治区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地市经委和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经地市经委和区直主管厅局审查后统一报区经委、银行、财政部门。自治区每年分两至三批下达项目计划。(六)北海开发区按中央有关开放沿海港口城市的规定办理。七、关于归还银行贷款问题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所借银行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4号)第二条第4款精神,“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可用新增利润自有资金……归还。”企业还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新增产品税归还。2,对一些社会效益大,企业收入甚微的项目,允许企业把还贷年限放宽到项目投产后五年,个别企业还款仍有困难,可延长至七年。具体由发放贷款银行在企业申请办理贷款合同中商定。八、对开发新产品实行优惠政策l、凡列入国家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和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由自治区经委、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其他产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办理。新产品投产后,一至二年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留给企业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2、确定新产品的价格,要有利于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使用。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产品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新产品试销价格,一般为一年,有些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可延期到二年,待确定产品正式价格时,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办理。3、新产品试制失败发生的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营业外列支。4、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所需费用可以摊入现有产品成本。5、自治区财政厅《关予国营工业企业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企工字第8号)与本规定一起执行。九,实行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对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政策,拉开产品质量价差;1、日用工业品凡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国务院归口部、自治区优质、名牌产品称号(含优质食品和百花奖新产品)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水平分别加价15%、10%和5%。2,凡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号,从停止使用之日起恢复原价。3,对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已经公布淘汰的产品,一律停止生产。以上有关加价幅度,若国务院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十、奖励1、自治区一九八五年起设立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和技术开发优秀项目奖,对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省投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2、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时对照按规定审批的工程设计和预算所需的投资。凡是能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质量好,经济效益好。节约投资的,企业厂长(经理)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43号)和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的主要人员、参加人员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从该项目节约的投资中支付。3、凡由施工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承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允许在签定合同时,规定缩短工期给予乙方的奖励条款。奖金原则上从工程节约投资中支付。4、对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推广、创优质产品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企业厂长(经理)及科研所所长可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和自治区质量奖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金可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十一、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1、自治区,直属各厅局(总公司),各地、市、县经委,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分工一名负责人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专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搞好。2、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凡是向国家或自治区申报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同时上告项目局长、项目经理、项目厂长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这些领导人要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施工、投产到经济效益考核总结工作,一直抓到底;申报一般项目时,也要同时指定项目经理,项目厂长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本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 (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各级计划、经贸、科技、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机构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由自治区墙改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墙改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粘土砖的生产线。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烧砖和生产砼砌块。第八条利用页岩和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资质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向其收取费用。利用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将其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者名称、住址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墙改机构受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性能规范。不符合产品标准和质量、安全性能规范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新开发的墙体材料,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进人建筑市场。第十一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建制镇)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予通过设计(或者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二条框架结构的建,其填充墙、间隔墙、围护墙必须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砖混结构的建筑,其承重墙必须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技术规程和规范,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科研单位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性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第十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建制镇)拟建的工业与民用工程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拟建工程项目,有关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和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第十五条下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免缴专项基金:(一)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及给排水设施工程;(二)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洪工程;(三)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渣、废气”综合治理工程;(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免专项基金。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使用具有新型墙体材料资质的企业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有关墙改机构应当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基金。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核退:(一)使用粘土砖进行建设的;(二)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间隔墙、围护墙未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三)砖混结构建筑的承重墙未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四)使用无资质证或者资质证失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五)逾期不向墙改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十八条墙改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部分后,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分级管理。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时间、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坐支、截留。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实验;(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应用;(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调研、检查、执法活动;(五)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二)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墙改机构申报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含建制镇)的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二)工业废渣排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向工业废渣利用者非法收取费用的;(三)挪用、坐支、截留专项基金的。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人员。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二)取得发明专利l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获得实施(或转让),并获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三)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四)成为自治区某一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的基础科学方面或7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发表过有重要价值的论著(其中一部为专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获得业内专家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使某个濒临倒闭的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工作者;或在推广、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七)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八)在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和“人民教师”奖章获得者。(九)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治病救人,疗效显著,其医术填补了区内空白或开拓了新的领域,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十)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方面有出色才能,在相关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外有较高声誉,并被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十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模范人物。(十二)已做出与上述11项类似突出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其他人员。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50人左右。第六条优秀专家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第七条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将以上方法推荐出来的人选名单张榜公布,进行组织考察,然后按上级下达的推荐指标数,将拟上报的人选名单进行公示,经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与有关被推荐人选的奖励、成果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地级市,下同)的,上报所在市委组织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区直单位的,上报该区直单位。第八条各市委组织部和区直单位,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严格的审核,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的依据材料(含廉政情况),一式十份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第九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议,由学科专家评审小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评出初步人选,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自治区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60%以上由知名专家担任)。评审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评委的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多少确定优秀专家的人选。人选名单确定后,向全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最后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专家进行命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证书》,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四章待遇第十一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凡连续两届列人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金。第十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自治区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自治区每年按计划组织部分优秀专家到外地疗养,每位专家3年左右安排一次。健康检查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支付,疗养经费从自治区人才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凡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根据自治区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其调离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优秀专家,其在管理期内享受的优秀专家待遇不变。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优秀专家所在市委组织部协助进行管理,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优秀专家的业绩档案,将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人档。第十七条保证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专家本人的意见,并征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意。第十八条建立优秀专家理论、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党校、行政院校进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同时,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国外、中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优秀专家的业务水平。第十九条建立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检查有关优秀专家的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第二十条大力宣传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优秀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区。第二十一条建立优秀专家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优秀专家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第二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优秀专家管理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五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或科研、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没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者,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优秀专家的待遇。调往区外、退休以及去世的优秀专家,也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于退休的优秀专家,其原享受的住房、医疗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凡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优秀专家称号和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己评定并列入管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继续享有优秀专家的资格,其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相应由该办负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2月28日发)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创新计划(2005-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创新计划(2005-2007年)2005年至2007年是广西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应对经济和科技的全球化、西部大开发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等各种机遇和挑战,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广西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的能力,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工业化和城镇化,使科技进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以创新、转化、产业化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富民、强县、兴企,建平台、强能力”为目标,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八大科技工程、六项科技行动、构建覆盖全区的三个科技服务网和面向东盟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整合科技资源,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劲的动力和有效的科技支撑。二、组织实施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推进“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结合与互动,体现科技进步靠创新、创新靠人才的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观,体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技工作。(二)衔接发展。与前两轮创新计划工作重点衔接、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计划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重点项目衔接、与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项目衔接,保持科技工作的连续性。(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突出支持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出支持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究和技术集成创新;突出支持公共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县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通过加强管理,保证实施效果,体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和对百姓的福祉。(四)集成联动。坚持自治区、市、县联动,坚持部门、区域和行业之间协同配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实现科技创新工作的大联合、大协作。三、总体目标(一)科技对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农民增收致富能力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重点选育、引进、推广百个能形成区域特色种养业品牌的新品种,筛选千项先进种养和农产品加工技术进行集成创新,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全区乡(镇),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在农业上的应用加快。通过县市科技进步示范和科技工作试点,使县县有一批能起带动农民增收主体作用的科技型龙头企业,有一批民营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有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形成科技服务和支撑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格局,建立起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科技对农民年增收的贡献率在40%以上。(二)科技服务和支撑“工业兴桂”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突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和“百企人桂”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制糖、有色金属、汽车、机械、建材、中药、食品、林化等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的步伐加快,突破一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强优企业和多数骨干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名牌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产品创新示范作用突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平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力、产业聚集能力逐步增强,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产业化规模不断扩大。桂林、南宁、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海高科技产业园的创新能力、孵化能力、辐射能力和产品出口能力明显提高,主导产业特色凸显,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在有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的领域形成一批规模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和特色高技术产品。完成区域性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基本建成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网络,到2007年,全区80%的制造业企业应用推广1-2个单元的信息化技术。(四)区域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以高校、重点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科研体系、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以民营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以各类“人才小高地”为载体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全民科学素养进一步提高,择优建设好10个重点实验室、25个科技金源单位、2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20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一批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科技产业化基地和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面向引进创新等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全区专利年均申请量以10%幅度增长,全社会r&d投入比重逐年提高,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四、重点任务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科技的需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八大科技工程、一个示范基地建设专项、开展六大科技行动,构建三大科技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努力实现“富民、强县、兴企、建平台、强能力”的总目标。(一)八大科技工程。1.星火富民科技工程。三年内,以自治区和市、县共建方式,重点抓好60所星火学校、5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0个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10个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0个农村信息化基地、10个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和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的试点示范。各县(市)以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抓好农业技术传播体系、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星火进农家,逐步做到县县有科技信息中心,有星火学校,有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有科技示范乡(镇),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乡镇有星火课堂,有科技信息网点,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科技示范村和一批科技示范户和科技种养能人。2.县域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通过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在16个县(市、区)进行“科技进步示范县”和“科技工作试点县”试点,推进县(市)领导任期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建设,推进县(市)一把手亲自抓一项事关富民强县的产业化科技开发项目,探索科技支撑和引领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周边同类县(市)提供示范。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区),也要按照“科技进步示范县”和“科技工作试点县”的工作要求,作好规划,分步推进,到2007年,全区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建立起“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机制,有一把手抓的重大产业科技开发项目,科技研究开发经费达到县市财政支出的1%以上。3.农产品深加工及特色产业培育科技工程。从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人手,选择一批关联度高、应用面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重大共性技术,加大科技攻关、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的力度。重点加强主要种养业的育种技术创新研究;在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组织实施亚热带特色农业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开展奶水牛和黄牛规模化养殖、名特优禽类规模化养殖的配套技术研究与示范和畜禽主要传染病诊断与防制技术的研究;开展淡水养殖主导品种产业化健康养殖技术、北部湾名贵鱼虾贝类种苗繁育及集约化养殖技术以及名特优农作物标准化栽培关键技术等研究与示范,为培育县域特色产业提供一批新品种、新技术和技术标准。在农副产品深加工方面,重点支持特色植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有效成份提取及果蔬和家禽产品深加工所需的加工、检测、储运保鲜技术和设备开发,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型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名特优产品原产地保护,提高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4.科技兴企工程。围绕实施自治区“工业兴桂”战略,以产业技术升级为主线,以增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与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建立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扶持行业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形成产业集群创新网络,使我区强优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具有吸纳转移技术的消化创新能力。瞄准做强做大我区原有的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优势产业,抓好一批科技企业创新示范,集成推广应用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凝炼相关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探索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模式;集中力量在机械机床产品、制糖及其深加工产品、稀有金属铟材料与超硬材料产品、非金属矿物材料与锌铝合金高性能功能材料产品、木薯淀粉深加工产品、松香等林化深加工产品和肉桂、八角等香料新产品、生物能源产品、工业微生物产品和嵌入式软件及其智能控制产品开发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打造一批工业名牌产品,培育出新兴产业集群。5.中药现代化科技工程。按照“打造八桂药谷,创建南方药都,开辟西南药道,振兴民族药业”的基本思路,建设广西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产学研结合,创新珍稀名贵、道地药材良种选育和快速繁殖技术,制定绿色道地药材质量标准及生产标准操作规程。3年内确定10种道地药材优良品种或珍稀名贵药材的种质特性,完成良种选育和繁育;建成7个中药材规范化种养示范基地或药材野生抚育示范基地。研究开发优质、高效、安全、可控的创新药物及其新制剂,研制壮药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制剂,完成6个优势中成药品种的二次开发,获5个新药证书;完成5个特色方药筛选及新药临床前研究,获3个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建立广西中药现代化信息网基础技术平台,为实现全区中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与中介服务。6.制造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继续以推进柳州、桂林、南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建设为抓手,打造好自治区制造业信息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桂中、桂北、桂南三个区域服务平台,建立覆盖不同行业的示范企业130家,培训各类制造业信息化人才8000人次,重点对汽车、机械(具)、制糖和铝、锰、铟等有色金属加工业的产品设计、生产管理、过程控制等关键技术进行攻关,解决企业信息“孤岛”,实现信息集成。大力推广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离散型、百色银海铝业流程型的制造业信息化模式。选择能形成广西有特色制造业的5-8家企业集成应用erp/scm/crm技术的示范,带动行业内企业提高集成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7.高新区技术创新工程。以做大做强做优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从提升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创新能力、孵化能力、产业聚集能力、产品出口竞争力人手,进一步明确各自发展定位,突出主导产业,打造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高新区创新创业。自治区重点支持南宁高新区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支持桂林高新区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支持柳州高新区发展新材料产业,支持北海高科技产业园区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加强产业关联度,形成产业集群和特色高技术产品。建设好南宁高新区生物工程及制药技术中心、桂林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孵化服务平台、柳州高新区稀散稀贵金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北海高科技产业园区海洋生物产业技术研发平台,进一步提高高新区的产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中的龙头作用,重点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使高新区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工程实施完成后,桂林、南宁、柳州三个高新区和北海高科技产业园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值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较第二轮创新计划期间均有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8.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与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建设相互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进旨在提升我区科研攻关能力、引进消化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金源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区域农业研究中心建设。以增强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重点,按“市场导向、盘活资源、搭建平台、诚信服务、重在实效”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现有科技信息网、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资源,大力发展依靠各种市场力量兴办的中介服务组织,推进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物配送服务实体建设,完善技术服务参与分配的服务机制,打造出科技中介服务品牌。加快建设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库、数据库和人才库,重点推进我区制造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中药现代化、现代物流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制糖、机电、化工等一批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起区域性分析测试、产品检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和实验动物繁殖基地,提升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的服务能力。(二)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交流与示范(百色)基地建设专项。以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以创农业品牌,壮大特色产业,提高我国亚热带农产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立足广西,放眼东盟,省部共建,以市为主,联手区内外力量,全面提升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传播能力、人才资源开发能力,重点抓好名特优新品种快繁和引进开发示范,抓好县、乡(镇)、村、屯、农户五级连结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国——东盟现代物流枢纽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驱动、能人带动、协会推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机制。依托广西百色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建立与东盟各国双边、多边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展示与交流、技术引进与输出、人才培训与交流的有效模式与机制,使百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成为我国亚热带现代农业示范区,成为中国——东盟科技研发、引种示范、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基地,成为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交流平台。(三)六项科技行动。1.服务县域经济科技行动。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组织区内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和企业联手开展科技项目和成果推介、科技项目包装和“一招三引”;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区与县市、乡镇、村、专业户、企业、协会建立一批长期技术合作的对子,探索县域科技进步“结对共进”的新模式新机制;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和农民为主体,以中介为纽带,供需对接,集成推广和转化一批能加快县域特色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先进适用技术,形成产业新优势;把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和致富能力放在突出位置,组织开展农民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种养技能,特别注重加大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尤其是促进劳务输出的农民工培训力度,为转移农村劳动力,扩大就业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2.专利服务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大力推进专利战略的实施,开展专利“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活动。继续推进企业专利工作的试点,继续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继续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核心技术的培育,建设专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强优企业和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专利数据库,筛选提供一批实用专利技术供转化应用,组织一批名特优产品申报原产地保护标志,培养一支专利服务队伍,形成强力有效的专利应用机制。启动专利应急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选择中医药行业的若干企业先行开展专利应急预警试点,逐步推进。加快培养重点行业、优势产业专利预警预报技术专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制,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3.“一招三引”科技行动。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开展科技“一招三引”(引智力、引技术、引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招商引资),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跨越性提升。行动重点:一是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内容动态更新、应用便捷的“一招三引”基础数据库,做好“一招三引”项目凝炼与包装;二是充分利用“二周三会”(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国内外科技交流贸易平台,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推介、项目洽谈、技术交易,帮助企业寻找技术、智力和资金。三是对已签约的科技“一招三引”项目,尤其是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做好实施的服务配套,开展跟踪服务,提高项目成功率。自治区科技计划设立“一招三引”专项资金,三年内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择优资助一批重大“一招三引”项目的组织实施,使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均在50%以上。4.公众科学素养提高科技行动。以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全社会的科技意识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利用信息传播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科普进村入户、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重点建立依托广西科技信息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科普服务平台;制作编写指导科学种养,倡导文明生产和健康生活的专题科普媒体课件或科普丛书,推进各类科普示范点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扶持发展社会化科普组织;针对不同的社会人群,持续开展科技下乡、科技培训、科技知识讲座、科普演示等多样化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建立起社会化、专题化、基地化的科普长效机制,形成大科普格局,涌现一批讲科学,用科学,破迷信,除陋习,依靠科技创业致富的文明村;一批文明生产和争创一流的创新企业;一批青少年学科学、爱科学,竞相科学创作氛围浓厚的中小学校;一批公众科学素养较高的、和谐健康的文明社区。5.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科技行动。组织和调动区内外科技资源,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系列科技服务工作。重点开发服务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信息系列产品;建设好广西对东盟科技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平台;配合科技部继续办好科技创新专题展,争取使之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固定会展。做好广西企业与东盟各国科技合作项目对接,开展广西与东盟各国双边或多边的科技交流交易活动。推进南宁市国家技术标准试点市建设,形成一批优势产品的技术标准,提高我区产品出口东盟市场的竞争力。加强对东盟国家贸易的知识产权研究,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努力打造科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品牌。6.科技扶贫行动。针对广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按照分类指导、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贫困县星火西进”和科技扶贫示范。继续推进金秀县和东巴凤革命老区的科技扶贫试点。自治区科技计划设立“科技扶贫专项资金”,面向增加贫困农民收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开发特色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项目形式集成相关科技资源给予重点支持。组织自治区有关科研院所、高校、中介机构和有关企业对贫困地区开展智力帮扶和经济技术帮扶,通过星火富民项目的合理布局,促进先进地区与贫困地区进行跨区域的科技、经济合作,引导科技、资金、人才和企业进入贫困地区,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贫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四)三个科技服务网。1.“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充分利用全区信息网络资源,建立起自治区有信息综合服务中心,市、县有科技信息服务分中心,乡(镇)有科技信息服务站,村屯、企业有科技信息应用点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尽快实现科技信息“乡乡通”,科技信息进村入户。重点推广田阳县成功的做法,突出抓好县级信息资源的整合,增强信息采集、筛选、传播的服务能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突出抓好能人带动、协会推动作用,加快各种技术、市场信息的传送;突出抓好乡(镇)、村两级信息服务和应用队伍建设,落实信息进村人户;突出抓好电话、宽带、寻呼机、电视、广播、多媒体课件和信息墙等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载体开发,有效解决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村信息通达知晓率、技术需求满足率和产品流通成交率,为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生产、流通和农民致富发挥长效支撑。2.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集成,建立起面向中小企业创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手段现代化”科技服务网。重点发挥各类区域性、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技术、信息、资金、管理、培训、人才等服务功能,发挥常设技术市场、虚拟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新产品展示交易的作用,发挥高新区企业孵化器和各类科研中试基地的成果孵化作用,发挥各类项目评估、分析测试、专利代理、律师事务等机构的公共性科技服务作用,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解决率、技术交易成交率、新产品开发和科技企业孵化成功率。3.引进创新科技服务网根据我区深化对外开放的实际和和科技经济发展的趋势,依托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联结各市、服务全区、信息数据共享、信息资源互通的引进创新科技服务平台;在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5个城市建立产学研结合、中介机构参与的行业性技术引进创新服务中心,率先进行行业性引进创新的组织与服务方式的示范;促进科技金源单位、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等建立开放的科研机制,充分发挥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作用,为引进创新提供公共科研服务。针对重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引进再创新,整合力量,组织科研攻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五、主要措施(一)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在继续深化和完善科技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竞争向上、协同发展、创新增值的资源分配机制和评价机制。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推进和完善重大科技项目公开招标、重大科技问题调研、科技项目责任管理、重大专项监理、科技投入跟踪问效、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科技绩效评价、科技信用和科技成果发布等制度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资源有效利用与产出。(二)突出主体,强化创新。突出高校和重点科研院所在科技原始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学科、科研设备条件的优势,尽快整合好科技资源,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主动承担自治区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技问题研究与攻关,加大对非共性研究的支持,尽快出知识、出成果、出核心技术。加快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为高校成果的就地转化搭建平台。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要坚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要更加注重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政策、资金、服务和环境等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沃土。突出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服务主体作用。现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互动,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特别要重视发挥农业专家大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技术配送中心等一批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的服务主体作用,加快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三)依靠人才,引领创新。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依靠人才创新创业。在深化改革中建立起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人才机制,建立以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指标的科技绩效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技术人股和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度,积极试行股权、期权等产权激励制度,保护知识资本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注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人才;注重培养科技企业家、科技推广与服务人才和乡土人才。(四)营造环境,激励创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各类科技创业园区,切实加强以优化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创新环境建设,加大科技公共服务的投人,改善服务手段,转变行政职能,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营造办事公开透明、快捷诚信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要用好、用足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科技政策,严格执行现行的各类科技法规,加强执行监督,把落实科技政策法规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以政策激励创新,用法律保障创新。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形成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实现创新的社会氛围。(五)增大投入,支持创新。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投入按法定比例增长。政府科技投人主要用于科技公共服务和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等,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种子金”作用和放大器作用。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70%将投入重大科技专项。通过财税杠杆调节,引导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人,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性企业r&d经费投入要占销售收人额的1%以上,科技型企业要达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5%以上。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科技投资,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人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强对中小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产品创新和出口创汇科技产品的信贷支持。(六)扩大开放,带动创新。以西部大开发、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协作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契机,全方位推进我区科技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的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海内外人才、技术、项目,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或设立研发中心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我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重点支持一批有出口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推进我区的科技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七)加强县(市)科技工作,落实创新。落实“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关键在县(市)。要把县(市)科技工作作为广西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切实加强。要分类指导,发挥各地比较优势。要通过环境营造、智力支持、能力提高、项目带动、管理促进,提高县(市)科技发展的宏观决策能力、科技资源配置能力、科技创新的部门协作能力、重大科技项目策划与组织能力、社会化科技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能力和科技“一招三引”能力,把科技创新、转化和产业化作落到实处。六、组织领导(一)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责任制,加强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创新计划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量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自治区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对创新计划重大问题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创新计划和落实各项目标任务负全责。(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和改革、经委、农业、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科协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加强工作集成,加强部门联动,盘活全社会的科技资源,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科技部门要担当起“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要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推进科技金源单位、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和协调桂林、南宁、柳州三个高新区和北海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负责重大科技工程、行动和专项实施的督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创新计划重大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牵头制订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高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等。经委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组织和推进产学研联合;指导和推进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抓好企业厂长、经理科技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科技素质,推进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等。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集成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推进农业新产品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人事部门协同组织部门,指导“人才小高地”建设,推进“十百千”人才工程的实施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指导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高校科技力量参与创新计划的实施,引导高校与地方、企业建立持续的科技合作关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大学科技园区、高校研发中心、高校科技金源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原始性创新工作,培养创新人才等。各级科协负责调动所属部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科普活动,为基层选派科普讲师团;利用所掌握的资源,为本级政府实施创新计划工作做好服务。(三)自治区和市县明确分工,分层实施。自治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创新计划总体方案,主要策划组织实施联动性大、覆盖面广、带动性强、关系全局的重点科技工程、行动、专项,进行实施过程的指导,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根据自治区创新计划实施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点和工作切人点。重点组织实施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科技项目,抓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抓好科技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建设,培植科技种养能人、科技型龙头企业、产品创新的示范企业,加强农民科技培训等,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县(市)科技部门要成为地方政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四)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评价表彰制度。将实施创新计划与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科技部门要会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各级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实施对创新计划的奖励办法,对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五)加强创新计划监测统计,建立和完善创新计划工作的督查机制。规范监测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自治区每年定期听取各市、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的创新计划进展汇报,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创新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指导。加强创新计划的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创新计划的宣传。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撤销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二)划入的职能。将自治区农垦局的绿色食品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三)强化的职能。1.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服务。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拟订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4.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强化农业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5.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6.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7.组织和研究外向型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对外开放。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人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八)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九)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十一)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农业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及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二)人事处。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三)政策法规处。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建议,负责组织或提出与农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意见;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服务项目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行政赔偿工作。(四)农村改革指导处。指导全区农村改革,总结推广经验,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指导全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草拟试验区(试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审查各地上报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监测、完善实施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中央农村改革试验业务的联系和各省、市、自治区试验工作的交流。(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组织拟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建设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研究制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信息服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农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秩序监管和打假工作,指导农产品、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农情动态,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七)计划财务处。研究草拟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主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成本调查,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直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八)科技教育处。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全区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口指导农业职业院校教育工作。(九)对外经济合作处。研究提出广西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负责主管的产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外资项目库的建立;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十)粮食油料作物处。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种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十一)糖料作物处。研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十二)经济作物处。研究拟订全区水果、蔬菜(食用菌、瓜类)、茶叶、花卉、麻类、蚕桑、烟叶、中药材、香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组织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维持原定不变。五、其他事项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划人自治区农业厅后,与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意见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海洋局决定在2005-2009年组织开展“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简称“908专项”),要求沿海省(区、市)参与并承担相应的专项任务。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区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的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实施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题,以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海洋资源科学管理为着眼点,通过全面调查、综合分析、科学评价,摸清我区近海海洋的家底,构建我区“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和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服务保障。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我区908专项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直相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配合协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高标准全面完成任务,我区908专项任务分别由自治区和沿海各市承担,实行任务包干、分工负责的责任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对908专项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技术性不强的任务,直接下达给沿海各市承担;对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任务,将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具备工作条件的协作单位承担,并按项目合同管理;对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任务,将招标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实施908专项的任务(一)基本任务根据国家海洋局下达我区的908专项任务,我区主要负责海洋近岸海域化学和生物生态调查;海岛(海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包括陆地和相关海域)实测任务;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新型潜在开发区评价选划和示范试验研究,以及中国近海“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中关于我区业务化应用分系统的建设等。我区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的基础上,将根据区情补充专题调查与评价任务,确保我区908专项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二)自治区和沿海各市的任务分工自治区任务:负责近岸海域化学和生物生态调查;海岛(岛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包括陆地和相关海域)实测主要部分,基础调查综合评价;新型潜在开发区评价选划与示范试验研究;全区近海数据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业务化应用分系统建设;汇总各市参与实施的成果资料;我区增加的调查与评价任务。沿海各市任务:负责配合自治区并参与对本辖区海岛(岛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实测工作;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本市辖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配合自治区开展其它调查、评价和专项研究;各市增加的调查与评价任务。四、时间安排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我区的908专项任务。2005-2007年完成综合调查的外业工作,2005年-2008年完成综合调查的汇总成果、专项评价和近海数据海洋信息基础框架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2009年结题验收。五、保障措施与要求(一)组织保障。自治区成立908专项实施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海洋工作的领导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交通厅、水利厅、科技厅、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测绘局和沿海三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我区908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总体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计划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部署和协调工作。(二)经费保障。对国家下达的专项经费,要设立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我区按不少于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的30%匹配经费(具体经费预算将根据我区908专项总体实施方案核定),在每年预算时逐年调剂解决。沿海各市也要结合各自实施的908专项工作配套部分资金。(三)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保障能力,自治区908专项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沿海各市可抽调必要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沿海各市对技术要求程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请协作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对实行任务包干或招标实施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各关部门要从大局着眼,主动联系,搞好协作,齐心协力,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组建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二)划入的职能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2、原实行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职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3、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的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转变取消的职能1、将对企业招用职工的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2、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依据。3、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4、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草拟和管理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5、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四)强化的职能1、规划全市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强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深化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3、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四)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六)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区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批和《就业许可证》的核发。(七)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八)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宏观调控全市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企业的工资总额;编制汇总全市劳动工资年度计划。(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的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一)秘书科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草拟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印、档案、通讯收发、会议组织、信访、联络接待以及值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报告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2、负责承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劳动保障专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开展劳动保险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3、负责局机关编制、劳动工资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人事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培训就业科草拟全市城乡就业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草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草拟劳动用工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草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中、区直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管理全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审核本市境外劳务合作和外派劳务人员项目;综合管理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发证工作;草拟企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的地方标准和鉴定规范;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草拟职业技能鉴定、技师、市级技师评聘的政策和规定;草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管理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指导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负责推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并草拟其政策规定;草拟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和年检;组织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评估,指导其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和推广工作。(三)劳动工资福利科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劳动就业和失业率、职业技能开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经费物资等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各有关科(室)组织实施;草拟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行管理;草拟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承办驻玉中、区直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综合管理工时与休假工作,综合管理女工特殊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草拟企业职工惩处工作基本原则,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级的基础劳动标准,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等制度改革。草拟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政策,草拟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基数核定工作,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综合管理各类津贴、补贴工作;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作;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核准工作。(四)社会保险科1、草拟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草拟全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草拟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草拟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草拟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作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草拟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草拟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基本养老基金管理政策、规则;草拟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草拟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2、草拟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市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资金拨付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草拟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和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草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培训、职业介绍以及疾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3、草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草拟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草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草拟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草拟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确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草拟全市基本医疗用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审评及增删工作;组织草拟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草拟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和中直驻玉单位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审核市直、中直驻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查研究及修订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原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草拟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则;草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监督;草拟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草拟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草拟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负责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六)劳动保障监察科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进行日常巡视监察,接受群众的举报专查,组织专项大检查和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负责对驻玉林市的中、直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年审,参与全市影响大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七)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科综合管理劳动保险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草拟劳动保险仲裁规则、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下级保险争议仲裁行政机构的工作;负责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市直属单位和中直驻玉单位劳动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20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领导职数8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明确我区2006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政府采购技术条件及规范化程度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区《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六、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不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七、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八、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九、本《目录及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十、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二○○五年十月十六日附件: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1)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和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刻录机、正版通用软件;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3)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4)办公用品:纸张等;(5)办公家具;(6)电梯设备;(7)锅炉;(8)发配电设备;(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2.工程类(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3.服务类(1)公务车辆保险;(2)公务车辆维修;(3)公务车辆加油。(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2)通信设备,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4)医疗设备、器械;(5)计划生育设备;(6)消防设备;(7)警用设备和用品;(8)教学设备;(9)实验室设备;(10)广播电视、影像设备;(11)灯光、音响设备;(12)文艺设备;(13)体育设备及器材;(14)专用汽车;(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17)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18)交通管理设备(19)海洋、气象研究设备;(2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21)各种疫苗,药品;(22)公务服装。2.工程类(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4)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6)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7)交通运输工程:机场、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涵洞;(8)其他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3.服务类(1)会议接待;(2)印刷;(3)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及维护;(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具体的采购限额标准如下:(一)货物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服务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区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一、划入的职能(一)原自治区经贸委(含轻工、纺织、石化、冶金、机械、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工业规划、技术改造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责。(二)原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二、主要职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区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兴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区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二)负责全区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电力企业运营协调工作;负责全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年度运输和生产的综合协调。(三)负责全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实施意见;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产业结构调整资金;负责管理国家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配合组织申报国家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及国债项目;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和开展国际化经营。(四)负责全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工作。拟订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冶金、有色、石化、建材、煤炭、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协调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作;负责盐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六)负责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非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七)负责全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全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船舶工业行业的管理;承担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八)负责全区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全区企业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对外联络、宣传、信访、接待、提案、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报重要文件、报告、请示、总结和领导讲话;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出国任务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行政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全委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年度预算报表;统一管理和核算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委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管理委机关服务中心和委信息中心。(二)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承办与工业经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审核工作;对工业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普法工作;协调委机关各处室草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三)工业规划处。组织制订我区工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研究提出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以及促进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项目前期研究,制订公布工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工业产业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工业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政策性问题;联系、指导全区经委口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四)经济运行处(广西交通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措施;收集、汇总、整理工业经济运行有关信息,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经济运行动态信息;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监测工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运行调度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电力、石油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供应和供需衔接;制定近期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协调指导实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工作;建立重要物资紧急协调调度机制,制订应急协调工作预案,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运;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指导开展多式联运工作。(五)技术改造投资处。指导全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和自治区财政产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计划;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核准及备案自治区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协调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组织上报须国家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全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减免税的审核确认工作;汇总分析全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六)重工业处(广西汽车工业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区机械、汽车、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布局,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和法规;负责行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协助组织行业技改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审核上报;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产品质量等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七)轻工业处。研究制订全区轻工、纺织、医药、食品、盐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布局,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和法规;负责行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协助组织行业技改项目、技术进步项目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项目等申报;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产品质量等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负责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茧丝绸生产计划;组织推广种桑养蚕先进技术;指导实施茧丝绸农工贸一体化;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八)中小企业发展处。对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制订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核工作;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和投融资担保体系;制订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办法,指导企业开展产权交易;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九)能源工业处。研究提出全区电力、煤炭、石油工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能源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配置,编制电力生产供应年度计划和调控方案以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措施;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处理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改革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的审批工作。(十)高新技术产业处。负责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制订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的工作;指导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制订全区企业信息化发展计划,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十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全区工业企业贯彻实施国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办法;依法制定全区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与报废汽车回收、工业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产品、项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十二)工业区建设处。研究提出全区工业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督促工业区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区经济运行和建设情况的统计工作;协调工业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十三)糖业与农产品加工处。研究制订全区糖业的发展规划,推进糖业结构调整;提出制定糖业产业政策和法规的意见;监测、分析全区制糖行业生产运行动态,协调解决全区榨季生产的砍、运、榨、炼、销以及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全区主要农产品深加工工业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十四)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令性计划、基建、军贸、技改和协作配套各项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军工科研和军转民、属地化等有关问题,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负责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十五)人事处。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委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机关、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委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调配、选拔任用、奖惩、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管理、人才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委机关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工作。(十六)教育培训处(广西职工教育办公室)。制订全区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实施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国际间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负责委属院校的管理及指导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的牌子仍挂在中国黄金公司广西分公司,委托其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黄金管理职能。自治区黄金管理局仍实行国家和自治区双重管理的体制,归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管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调处办《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一日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过去三年,我市在开展“化解纠纷年”、“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和“三大纠纷”积案调处活动中,共调结“三大纠纷”案件818宗,其中,调结新发案366宗,调结率达88.3%,调结积案452宗,调结率84.2%,使“三大纠纷”多发局面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全市“三大纠纷”形势仍相当严峻,突出表现为:案件多,调处难,危害大。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调处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现就调处解决“三大纠纷”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调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对“三大纠纷”的危害性和调处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保持清醒认识,把调处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增强做好调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调处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使本辖区的调处工作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保障有力。二、要落实调处工作经费和人员。县区政府要将调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落实本辖区的国土资源、水利、林业部门和乡镇司法所的调处工作的编制和人员。三、加强调处办建设。调处办是代表人民政府对调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职能的办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以前,市、县(区)管辖的大部分“三大纠纷”案件由调处办调结,或者由调处办牵头,有关主管部门配合下调结;《条例》实施后,虽然调处办的主要职能是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调处工作,但是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调处办仍然是案件调处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并且,在当前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尚未落实调处人员的情况下,调处办充当案件调处的主要角色的情形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在新形势下,要继续下大力气搞好调处工作,调处办的作用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各级政府特别县(区)政府要把调处办摆在与其所承担的职能、所实际发挥的作用相适应的位置上,加强调处办建设,已撤销的应及时恢复,人数不足的应及时调配,并改善调处办的办公、办案条件,支持调处办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调处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是解决当前调处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不按程序、期限办案等问题的有效手段。今后,各级调处办要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上,特别是抓好案件排查,做好复杂疑难案件的协调工作。近期要重点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促使各县区、乡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处,保证调处工作从受理、调查、调解、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五、严格执行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制是促使各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增强调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的有力措施。要严格执行年初市政府与一县三区政府及市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签订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责任书,市综治委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列入县区的综治目标检查评分内容;市目标办将市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的调处工作列入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调处办将在年中、年末分别两次检查一县三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实事求是做出评价,向市政府提出奖罚建议。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纠纷当事人依法办事意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教育群众服从和自觉执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息诉止纷。各级调处办要组织一定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办案部门在调处工作中要注意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 (2004年8月19日贺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第三条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当好人民公仆。第四条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本年度述职评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余人员在年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第八条述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汇报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内容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及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二)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三)履行职责,廉洁勤政的情况;(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第九条述职报告应实事求是、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十条述职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第十一条对列入本年度述职评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60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述职人员名单。第十二条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对述职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第十三条述职评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召开动员会,述职人员向本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或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述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二)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听取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听取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意见。(四)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述职调查报告。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一)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及述职调查报告;(二)采取分组或联组的形式进行评议;(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人员的述职进行表决,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第十五条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第十六条述职人员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处理:(一)责成六个月后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二)再次述职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建议市委及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第十七条述职评议中发现述职人员有严重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责成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书,发给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时报送市委,抄送有关机关和组织。第十九条述职人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书15天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评议三个月后听取述职人员整改情况汇报。第二十条对述职人员不认真接受评议意见,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第二十一条述职人员对参加评议的人员或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阻碍干扰述职评议工作的,建议市委及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101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我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地区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副处级行政机构,由地区行署领导、地区经济贸易局管理,挂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二)县市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市经贸局管理,履行县市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副科级行政机构,同时挂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河池市、宜州市、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都安县、天峨县增挂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三)乡镇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个行政村设立3-5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四)地、县市的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农机、交通、建设、水利、农业、运管等部门要内设安全机构,负责本系统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五)县市、乡镇要成立矿山、乡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纠察队,负责本县市、乡镇范围的矿山、乡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配置(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拟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2、综合管理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4、负责发布全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地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参与、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地区行署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5、指导、协调全地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进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6、组织全地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7、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9、拟定全地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10、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11、负责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县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参照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确定。三、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三个职能科,行政编制10人。领导职数:局长1局,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3名。(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5-9人的编制。(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1-3人编制。(四)各县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在原行政编制人员中调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河池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说明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设三个职能科室,行政编制1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长3人。各岗位职责说明如下:局长(1人):领导和协调全局全面工作,并主管综合科。副局长(2人):协助局长工作,其中一人协助局长分管安全监督一科,一人协助局长分管安全监督二科。1、安全综合科(3人)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管理,收集和发布全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上报伤亡事故情况,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建议;承办地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具体事务;组织起草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报告、总结和文件材料;负责起草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全地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推广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方法;指导、协调全地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局文秘、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管理、机关党群及后勤事务,协助管理本地区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2、安全监督一科(2人)负责全地区各类矿山企业(含选矿厂及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和审验矿山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组织评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检查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推广矿山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办法;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地区矿山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认证工作;受理相关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3、安全监督二科(2人)负责全地区机械、化工、贸易、冶金、有色冶炼、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矿、电力、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劳改劳教、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化工、化学有毒物品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娱乐场所消防设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进行审查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审验,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职业危害防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化学品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相关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府职能转变还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贯彻落实《纲要》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桂政发[2006]9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努力实现主要工作目标。二、注重实效,常抓不懈,认真组织《纲要》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学习宣传好《纲要》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首要任务要迅速组织好对《纲要》的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2006年8、9月,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上下掀起《纲要》的学习宣传高潮。(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纲要》的宣传活动。市、县(区)、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对《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纲要》的宣传。要大造声势,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执行《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二)领导干部要带领和组织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纲要》进行一次普遍学习;市、县两级政府领导成员或全体组成人员要组织一次《纲要》的集中学习;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结合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全市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通过集中辅导、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纲要》进行一次普遍学习。同时,建议市委将《纲要》的学习纳入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岗位培训内容。使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三、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今后五年,我市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和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卫生安全等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合理划分市、县(区)和乡镇的行政管理职权,进一步依法下放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扩大县(区)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此项任务具体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方便公众及时查阅。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均应予以公开。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定要求。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和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法,实行专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尤其是涉及经济的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规范性文件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规范性文件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该文件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逐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着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法。逐步推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管活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联合实施,防止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8.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信访秩序,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以及提交仲裁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信访办、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鼓励和支持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决定受理申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防止行政相对人因“告状无门”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此项任务具体由市财政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7.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等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8.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受理、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监察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本部门的学法活动。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级行政院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计划。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人事、司法部门和行政院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行政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除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门法制宣传活动外,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办理信访事项及其他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司法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加强对贯彻全面实施《纲要》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将《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纲要》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就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应成立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二)分解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贯彻实施《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纲要》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扎实推进。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三)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部分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少、经费不足、办案设备缺乏,有此状况的有关县(区)政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