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 根据2004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桂发[2004]7号)的要求,在继续抓好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同时,把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贫困农户增加收入的一项产业来抓。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贫困村为主要区域,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依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单位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使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出得去,稳得住,收入好。二、目标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2005-2010年间,有针对性地对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0万人以上,其中由扶贫部门直接组织培训10000人以上,力争使土地十分匮乏,并有能力、有意愿转移就业的贫困人口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掌握1门就业(或创业)技能并实现转移就业。参加培训的贫困村劳动力,原则上都要达到所学专业合格结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属于国家就业准入范围的职业(工种),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特殊工种的,应取得特种工种安全操作证。三、培训对象培训对象重点是二十八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村和扶贫异地安置点的贫困农户,适当兼顾自治区定的二十一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面上县贫困村的贫困农户,而且必须是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中在册的贫困户,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培训对象的选择要在对象本人所在村屯进行上墙公示。参加培训学员的入学通知书,在本县培训的由县扶贫办和承担培训的单位联合通知其本人;参加跨地区培训的,由承担培训的单位和学员所在市扶贫办联合下发至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通知其本人。参加培训学员所在的县扶贫办和承担培训单位要建立培训就业档案。培训档案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就业档案同时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贫困村有能力转移就业的劳动力积极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学习。四、培训内容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安全生产知识、应职应聘、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和生活观念。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为目的,本着实用、实效为原则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目前重点开展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以及电焊机械维修、家用电器维修、服装加工、美容美发、烹饪、客房服务、餐厅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按摩、保安等职业(工种)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0-90天。具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由用工企业直接承担培训,也可以由培训单位按企业用工定单代培,或与用工企业联合举办培训等。五、培训单位选择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应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和部门、企业承担。培训单位认定的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二)具备承担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必备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三)有转移就业渠道,转移就业率高;(四)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信誉好;(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相对较贴近农民,以方便农民培训;(六)收费合理。培训单位(或点)不限于设在贫困地区,主要以培训后能转移就业增收为原则。培训单位的选择,先由单位自愿申请,后由各市扶贫办根据认证评估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审查,报自治区扶贫办审定。经审定的培训单位,统一挂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发的“全区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牌子。项目所在市扶贫办要与承担培训单位签订培训和就业协议,并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六、资金投入及管理使用(一)资金投入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采取多渠道的筹措办法。自治区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食宿费(以下统称培训费)的补助。(二)管理使用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扶贫办、承培单位以及承培单位所在市扶贫办根据不同的培训地点、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食宿条件等来确定。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按核定后的培训费直接拨给承培单位。培训费的下拨方式采取激励机制,即70%按培训学员合格率拨给,其中70%在当期开班时作为垫支拨给,后按报账规定结账;30%作为受训劳动力培训结业后一年内按就业率兑现。参训劳动力的伙食费补助采取发饭票(卡)的办法,不发现金,超支自理,节余归己。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一期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每期结束后报账一次,在两个月以下(不含两个月)的每三期报账一次。承培单位凭经按规定组织验收确定的学员培训合格证明、受训劳动力花名册到所在市级或县级财政局报账。按就业率兑现的部分补助资金的报账,每半年凭受训花名册及就业凭据经所在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市或县级财政局报账。培训单位及学员所在市扶贫办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完成、资金安排、管理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补助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七、项目计划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采取单项管理,由自治区扶贫办将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市扶贫办及培训单位。由县扶贫办将本县愿意转移就业的贫困村劳动力和需培训的专业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办审核备案。各市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贫困村劳动力培训计划,自治区于次年元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八、组织管理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扶贫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计划审核;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使用;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门的优势,提供劳务信息,引导和帮助受训劳动力尽快实现转移就业;请教育部门对承培单位培训教学的指导;承培单位在抓好培训的同时,要做好就业指导、就业落实、就业跟踪工作等。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整合各种资源,拓宽就业渠道。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桂发[2004]7号)执行。九、检查验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承培单位的培训工作和培训效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的对象、数量是否与计划相符;培训劳动力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每一期结束后都要对受训劳动力的合格率进行验收,每半年对受训劳动力的就业率进行验收一次。受训劳动力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是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合格率达到90%的,全部兑现当期70%的培训费,不合格的按百分比相应扣减;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达90%的,全部兑现当期余下的30%的学费,超过一年仍不能就业的按就业率相应扣减当期余下的培训费。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资金造成培训不能正常开展的,不但要扣回所有培训费,而且取消其承培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单位,取消其承担培训资格。每批验收情况及处理结果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自治区扶贫办每年要组织对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抽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目标。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善后工作。(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自治区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当地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四)分类解决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自治区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市场运作等)或者追加投资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人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国债投资的当地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自治区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积极向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资金及时到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能够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也要负责到底。(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或者通过市场运作筹集资金偿还。(五)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中央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六)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办法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七)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坏账”等问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三、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八)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资金得到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九)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可以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十)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十一)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十三)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十四)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严重者可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清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原有的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监察厅、司法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审计厅、统计局、保监局、高级法院等9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共同配合。各级发改(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发改、财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房地产及其它项目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建设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民512512资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在自治区清欠办下设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和农民工工资等6个清欠工作组,分别由各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相应清欠工作组,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清欠工作。(十六)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人民政府每月1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抄送自治区清欠办。各级发改、财政、建设、劳动、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每月初向自治区相应厅局、自治区清欠办和同级政府清欠办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自治区清欠办每月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十七)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自治区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自治区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十八)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十九)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十)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工资总计额划,包括统一分配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从社会招工、招干以及按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和职工转正定级、翘尾工资等。各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的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由财政、审计、税务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贯彻执行。超过规定时间不下达的,开户银行拒予支付。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在给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除抄送所在地、市的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外,应同时抄送区劳动局、区计委、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区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二、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月或分季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报管部门审核,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后,作为向开户银行支付工资的依据。三、区内人员调出调进时,由调出单位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及工资转移证明到开户银行核减工资额后,调入单位开户银行凭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转移证明核增工资额。四、在自治区未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前,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在元月发薪前对其所属的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加上合理增资部分,扣除其中应扣出的不合理部分后下达执行,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自治区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再作调整。五、奖励基金的提取,应按先提后用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按规定发放;奖金发放(企业单位包括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在免税限额以内的,由单位按月报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取;超过免税限额再发放的奖金,应坚持先税后发的原则,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向开户银行提取。企业提取的各种奖金,须经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方准予支取。对建立基金制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从经费包干结余中建立奖励基金的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的比例提取。六、职工减员工资,由减员单位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核减工资总额。属于按政策规定招收的退休工人的子女,开户银行凭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通知单核增工资总额。七、企业加班工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22号《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桂政发[1986]59号新修订的“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八、地、市和区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不许突破。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时,必须申述理由,并按劳动工资管理的审批程交,上报区劳动局、区计委审批。九、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没有发布之前,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列入全市2004年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整改、防范和监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根据去年第四季度及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各地排查出来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情况,决定将其中10项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整改和监管措施通知如下:一、10项重特大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监控工作要求(一)大厂矿区铜坑火区及铜坑矿井下采空区隐患情况:火区泄漏及井下采空区坍塌将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1、华锡集团铜坑矿为整治及监管责任单位,铜坑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火区治理和监管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争年内火区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火区周围矿体的开采,必须按已编制的细脉带矿体开采方案进行,禁止可能导致防火密闭墙遭受破坏而致使火灾扩大的开采行为。3、铜坑矿要建立火区和井下空区管理责任制,加强井下地压观测,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设施完好,确保能及时处理矿井突发事故。4、铜坑矿要组织5~7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火区和井下采空区安全状况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南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责任单位为南丹县人民政府。(二)大厂矿区高峰公司井下100号矿体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隐患情况: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坍塌将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1、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井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整治和监管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进行井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的整治及监管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井下采空区的安全整治和地面塌陷区的安全整治方案设计工作。2、高峰公司必须建立井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监管责任制,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加强井下密闭和地压观测工作,加强地面塌陷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突发事件。3、高峰矿业公司要组织5~7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井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区安全状况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南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责任单位为南丹县人民政府。(三)北山矿区4号采空区隐患情况:采空区坍塌将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安全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1、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北山矿区4号采空区治理和监管的责任单位。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采空区综合整治方案进行空区治理和监管。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空区综合整治工作。2、北山公司必须建立4号采空区的监管责任制,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突发事件。3、采空区未通过安全整治验收前,严禁北山公司在4号采空区周边进行采矿活动。4、广西北山公司要组织5~7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采空区安全状况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环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监督责任单位为环江县人民政府。(四)罗城、环江县境内高沼气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隐患隐患情况:矿井瓦斯积聚可能导致瓦斯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工作。高沼气矿井必须实行正规开采,回采工作面要安装瓦斯断电仪,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确保井下有足够的风量。矿井要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2、高沼气煤矿必须由具有中专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煤矿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矿长。矿井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矿井相关图件,做到每月测量上图一次,并报矿井所在县安监部门审查。3、加强高沼气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4、煤矿企业要建立矿井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5、罗城县、环江县人民政府必须针对本县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6、县人民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监督责任单位为罗城县、环江县人民政府。(五)河池市境内323国道及210国道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情况:河池市境内323国道k1163km加500m至1165km段(宜州三厂路口)属沥青路面,凹凸不平、油污严重、路面磨擦系数低,车辆紧急制动时易发生甩尾侧翻,且其路口呈十字交叉,车辆、人员进出频繁,易发生撞车、撞人事故;国道323线金城江区东江至里仁1204km至1210km段,因路口多,标志不明,又是下坡急转弯,极易造成翻车事故。国道210线金城江区大山塘路段2670km加300m至2674km段,由于坡长达3.7km,且弯道多,又是沥青路面,路面破损,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不全,小坑洼多,易造成载重货车制动失效,外地过境车辆不熟悉情况而发生翻车事故。整改及监管工作要求:1、在三厂路口、里仁路段和大山塘路段增设醒目警示牌和减速标志。2、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会同市交通局、河池公路局拿出三个危险路段的综合整治意见后报市政府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资金。3、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上述事故隐患路段的市本级整改项目实施监督。(六)红水河沿岸库区水上交通无证非法载客现象隐患情况:大化、都安、巴马等县红水河沿岸库区水上船舶无证非法载客营运和超载现象严重,极易造成重特大沉船事故。整改及监管工作要求:1、大化、都安、巴马等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2、河池海事局为监督责任单位,大化、都安、巴马等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整治工作。(七)乡村道路的拖拉机“黑车非驾”及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隐患情况:全市拖拉机有“黑车”4000多辆,“非驾”人员1400多人,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比较严重,已成为农村地区群众生命安全的主要“杀手”之一。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1、在3月10日前分别由市农机局拿出全市拖拉机“黑车非驾”和非法载客整治工作方案,市公安交警支队拿出“农用车辆、摩托车”、“黑车非驾”及非法载客整治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县(市)区境内的“黑车非驾”现象及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开展声势浩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活动,务必年内收得阶段性的良好效果。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为相关监督责任单位。(八)龙滩水电站工程大法坪采石场坠石隐患隐患情况:大法坪采石场位于天峨至凤山县际公路角里段,公路紧靠山脚通过,邻公路一侧山体陡峭,石场与公路目前有200m以上垂高,采石场从山顶向下开采,开采爆破产生的大塌方体及滚落卡在山腰的大量危石无法处理,严重危及到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及行人的生命安全。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由龙滩水电开发公司在2004年6月底前对公路进行改道,避开危石危及区并在山底开挖沟壑,阻滞危石滚上公路。整治工作未完成前,龙滩公司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报天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责任单位为天峨县人民政府。(九)大化县土产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安全隐患隐患情况:烟花爆竹仓库无围墙,离居民区太近,对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大化县土产公司为整治责任单位,限于2004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在未搬迁之前,大化县土产公司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大化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监督责任单位为大化县人民政府。(十)环江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库重大火灾隐患隐患情况:1、残液罐安装在罐瓶间旁,储存罐罐瓶间、消防水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足。2、储存罐及其附件腐蚀老化,液位计和温度计失灵。3、消防水泵的压力不足,不能满足火灾扑救所需的压力流量。4、消防水带腐烂,已全部不能正常使用。整治及监管工作要求:环江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s0028-93)重新规划整改完毕。未完成整改工作之前,环江县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环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监督责任单位为环江县人民政府。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防范和监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排查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数项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本地重点监督整改对象,根据实际逐一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出整改计划和应急处理预案,实行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要定期将监督、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根据《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要求,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定期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整治情况实行跟踪和报告制度,按季填写《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表》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五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六日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玉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玉林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玉林市人民政府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分解,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十一)完成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玉林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玉林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第七条玉林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二)参加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第八条玉林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九条玉林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第十条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二)督促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县(市)区政府抓好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联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玉林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二)负责本局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玉林市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公路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管辖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公路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维护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四)加大对所有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切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五)依法组织或参加公路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玉林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工作。(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航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把好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三)履行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六条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第十七条玉林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四)承担玉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第十九条玉林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玉林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玉林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二十四条玉林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玉林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玉林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二)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第二十七条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二)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四)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玉林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玉林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三)履行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第三十条玉林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对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牌所有人加强对广告牌的维护管理。(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的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及其它的设置,参与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玉林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二)在批准建设时督促有关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工作。(三)参加城市建设项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玉林市房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直管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全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三)指导新建小区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的资质审核必要条件。第三十三条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十四条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承担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玉林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玉林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玉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六)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上报工作。第三十五条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玉林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第三十六条玉林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玉林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玉林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玉林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三)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玉林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玉林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十二条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第四十三条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第四十四条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玉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玉林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第四十七条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八条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三)制定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四)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玉林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五十条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我区有3800多万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0%左右。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在乡镇企业发展、城镇化建设、农村职业培训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到目前为止,全区先后有近900万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增收问题。但是,当前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乱收费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同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给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为妥善解决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途径,对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民经济整体结构具有重大意义。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它作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的具体行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强化政策引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6月底前,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外出和外来务工农民的有关政策以及各种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门为农民工设置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工了解和办理。要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制管理。(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及城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合法招用农民工。对农民工的使用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农民工7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和特殊行业有技术等级、健康状况、年龄限制的职业和工种,各行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五)取消对使用农民工和区外劳动力的单位,每招一名农民工或一名区外劳动力每年征收200元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卡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六)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和持有流动就业卡但尚未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三、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提倡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格式化的合同文本。(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同等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与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任务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但完成该项劳动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均不得恶意拖欠和克扣。(九)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如出现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或其家属给予赔偿。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办法和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困难问题。(十)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侮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令其纠正;给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查处。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关,要对建筑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要严格开工许可,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单位出现违反承包合同,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同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由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造成以上事件的,要追究总承包单位的直接责任。(十四)加快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不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内容。建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停止施工。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切实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对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冶金、矿山等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应参照(十三)、(十四)款的规定执行。五、做好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行业安全标准,为农民工提供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农民工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应依法计入成本,不得从农民工资中扣减或让农民工自费购买或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十六)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生产伤亡事故中,要认真查处涉及农民工伤亡事故的案件。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同时,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查封相关事故单位的财物。对那些因不开展岗前安全生产培训、不提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农民工伤亡的事故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发生农民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地区,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十七)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民工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使其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卫生岗前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告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订立劳动合同并说明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建立个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档案,使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落实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证农民工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获得及时诊治和赔偿。六、关心农民工生活,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及其家属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大力推行接种证制度,要建立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生活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区的管理,要重视对居住区的选址规划,保证居住环境安全、清洁、卫生,提高农民工在城镇的生活质量。(十九)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制度、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和计划生育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依法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用人单位要具体负责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七、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二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把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在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时,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项目并承担费用。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八、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十二)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就学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合理安排,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可凭《暂住证》、《房产证》或有效租房证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收形式可以是插班就读、单独开设班组,也可以设立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还可以采取“国有民办”等形式。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乱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有社区证明的,要酌情减免费用,减免的学生费用可以通过社会各界赞助、希望工程捐资助学的办法解决。(二十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适当放宽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二十五)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九、做好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二十六)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机关在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办理《暂住证》时,应检查其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相关材料的,应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除《暂住证》工本费外,不得向进城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费用,对因不了解户口管理规定,未及时办理户口登记证和《暂住证》的,应耐心作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他们办理《暂住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摊派。(二十八)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民工懂法、守法、用法,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二十九)流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三十)流入地政府要重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进城就业服务管理的新办法,使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规范、手续简单。要努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帮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合理、有序流动,并尽快实现就业,以降低其个人就业成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加强领导,明确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部门责任(三十一)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组织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探索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有效办法。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计划部门要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经贸部门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关闭破产企业的农民工要做好安置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基本工作经费,并与物价部门一起严格检查、督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取消各项收费的政策贯彻落实。建设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查开工报告,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准发放施工许可证,要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教育、农业、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梧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我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第七条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础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市经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负责我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组织或督促整改。(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正常教学活动且已采取好防护措施的除外),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五)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市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根据市政府同意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我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市人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级、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所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四)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市建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五)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安全条件、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把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行为。(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二)督促、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提出职业病的预防、救助的措施和对策。(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强化安全防范工作。(二)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备案。(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四)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三)参与监管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市编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第二十八条市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审查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筹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部署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二)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协助自治区安监局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前期工作。(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组织或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第三十条市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或参与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指导污染现场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五)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六)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五)参加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第三十二条市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履行全市职责范围内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三条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第三十四条市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计量工作。(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六条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第三十九条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负责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市农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检测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商业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第四十三条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第四十四条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五)依法负责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梧州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二)依法履行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四)依法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七)承担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四十六条梧州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机务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完整。(三)负责全市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公路渡口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五)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梧州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机场及下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机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机场及下辖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市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四)依法管理、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物的完好、清晰可见,消除有碍安全隐患,保证飞行良好、正常状态。(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文规定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坚决予以保证。第四十八条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查和验收。(四)参与工矿企业伤亡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团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五十条武警梧州市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第五十一条市公安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二)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自治区、我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第五十三条市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中石化广西梧州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各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石油经营业务。(三)制定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我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生产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加大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承担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虚报的行为。(四)工会组织不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五)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私自进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六)其它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七)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的事故隐患。(八)各种交通事故隐患。(九)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旅游等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器材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十二)住宅及建筑工程事故隐患。(十三)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十四)其它各种事故隐患。二、举报方法举报方式可以是当面举报--即举报者直接到各级政府办公室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或者电话举报。举报者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时,举报文字材料应包括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办法;以电话形式举报时也必须报告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报告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办法。接到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泄露举报者姓名及其身份者,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地址和电话。三、举报处理(一)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核查处理。(二)对被举报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罚;跨辖区的或者区直、市直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核查处理。四、举报奖励对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后,由负责处罚的安监部门按以下标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奖励100元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不会很快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事故但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将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造成10至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一般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由该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收回有关证照、拘留、处罚有关责任人员。特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取缔、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或者由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五、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落实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记录、整理分类和建档工作,形成市、县(区)举报网络。六、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统计上报制度统计报告期为季报,县、区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6日将上季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汇总,市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8日将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七、奖励评审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一期,每季度末月进行举报奖励评审工作,季末发放奖金。各县、区的奖励评审预案于每季度末月26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九、本办法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农业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发展乡镇企业是贯彻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农业和农村工作“1234610”总体思路,实现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城镇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来,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也在日益蔓延,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为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顿,务求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使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和全国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治理整顿,以达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目的,为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依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等,都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乱罚款行为。(三)对按规定应当取消而目前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关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的规定,对现有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如确需行政机关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除法律、法规允许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2.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乡镇企业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活动。3.严禁擅自设立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4.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5.禁止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均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向乡镇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的,属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6.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检测的产品和项目外,有关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强制乡镇企业接受其它项目检测,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测费用。7.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向乡镇企业摊派、索取赞助、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财物。8.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9.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物品。10.禁止行政机关代各种社团组织向乡镇企业收各种名目的管理费和其它费用。11.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四)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保留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进行审核。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清理整顿期间,一律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停止向乡镇企业收费的项目,要向社会进行公布。(五)这次治理工作以县(市)、乡(镇)为重点。从县(市)、乡(镇)开始逐级进行治理整顿,然后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三、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2000年8月20-31日)1.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将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纳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整体工作,并把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增补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这次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原分工各负其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2.各地区、地级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二)自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1.调查摸底。以县(市)、乡(镇)为单位,对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地、市乡镇企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同级专项治理办公室。2.审核清理。由各地、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各地对调查清理出来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主动进行自纠:一是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二是立即停止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同时,各地、市要将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及拟保留的收费项目,于2000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3.复核报批。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和区直单位拟保留的向乡镇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取消,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4.核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并逐步建立和实施对乡镇企业收费登记监督制度。(三)检查落实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1.由各级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对已公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乱减负成果落实到企业。2.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我区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情况进行总结,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一)各种人民政府要重视这次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落实一名分管领导专门抓。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周密部署,把搞好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作为巩固“三讲”成果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务求抓出成效。要坚决杜绝玩忽职守,切实防止走过场。(二)要加强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乡镇企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乱收费项目,要重点进行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取消。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各地治乱减负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对于情节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 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为在防城港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收入的企业集团。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按桂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相应档次的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盈利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第四条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获得自治区奖励的企业,市政府不再奖励。第五条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委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资金的落实。(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七)市统计局:协助市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八)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管理部门及区、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布置评审工作。(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本级统计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区、县(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奖励办法:(一)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二)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三)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四)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每户奖金1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2-3亿元(含2亿元),每户奖金2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3-4亿元(含3亿元),每户奖金3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4-5亿元(含4亿元),每户奖金4万元。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第八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2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的基本收入。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依据企业年度实际经营业绩计算获得的奖励收入。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企业规模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实现税利额确定,详见附表1。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企业按规定加速折旧等视同实现利润。第七条对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重点考核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经营目标责任制规定值的,每下降1%,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2%。第八条经营者效益年薪的计划公式为:效益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效益年薪系数效益年薪系数包括人均实现利税系数和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人均实现利税(元)人均实现利税系数=---------3000(元)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的计算见附表2。第九条企业资产利税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每1%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自营出口的企业,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每100万美元可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2,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份每100万美元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第十条经营者效益年薪的兑现比例按企业当年上缴税利的比例确定,即实际上缴税利当年兑现效益年薪的比例=------×100%应上缴税利企业补交税利后,补发与补交税利额相应比例的效益年薪。三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需要提交《广西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申报表》,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或委托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每年初由企业向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提交上年度《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结算呈报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负责考核企业上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指标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统计部门核实。凡按规定应摊销、提留的各项费用,必须摊足、提足,不能作挂帐处理。经审计认定虚盈实亏的,经营者不能得到效益年薪。第十三条经营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经营者的效益年薪,由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支付。经营者年薪要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第十四条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第十五条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第十六条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第十七条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它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第十九条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第二十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之间,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四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表1企业规模系数表-------------------------------------------实现税利(万元)||500-|1000|1500|2500|5000|0-500||-|-|-|资产总额(万元)||1000|1500|2500|5000|以上------------|-----|----|----|----|----|----0-3000以下|2|2.1|2.2|2.3|2.5|2.6------------|-----|----|----|----|----|----3000-5000|2.1|2.2|2.3|2.5|2.6|2.0------------|-----|----|----|----|----|----5000-10000|2.2|2.3|2.5|2.6|2.8|3.0------------|-----|----|----|----|----|----10000-20000|2.3|2.5|2.6|2.6|3.0|3.5------------|-----|----|----|----|----|----20000-30000|2.5|2.6|2.8|3.0|3.5|3.0------------|-----|----|----|----|----|----30000以上|2.6|2.8|3.0|3.5|3.8|4.0-------------------------------------------注:每档资产总额或实现税利均不含下限数附表2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计算表--------------------------------------|每1%国有资本增长率增加的效益年薪系数------------|-------------------------国有资本总额(万元)|资本增长率为0-10%|资本增长率超10%------------|-----------|-------------0-3000以下|0.2|0.10------------|-----------|-------------3000-5000|0.2|0.12------------|-----------|-------------5000-10000|0.2|0.14------------|-----------|-------------10000-20000|0.2|0.16------------|-----------|-------------20000-30000|0.2|0.18------------|-----------|-------------30000以上|0.2|0.20--------------------------------------注:由于捐赠、拨款、兼并、资产重估等不可比因素国有资本增加,不增加当年效益年薪系数,但计入下年度的国有资本增长率计算基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出口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扶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带动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现就扶持我区重点出口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出口企业的标准(一)出口创汇标准1、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原则上上年度出口收汇达200万美元以上,今年上半年出口收汇达100万美元以上;2、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上年度出口收汇达500万美元以上,今年上半年出口收汇达250万美元以上;3、外贸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今年上半年出口收汇达500万美元以上。(二)产品标准1、质量优良、传统大宗的出口商品;2、有市场、有前景的机电产品;3、能开拓新市场的新产品。(三)上年度或今年上半年经营效益好,无亏损或实现减亏增盈目标。(四)依法经营,严格管理,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二、重点企业的数量和结构自治区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出口收汇情况,分批确定当年重点出口企业名单,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占当年重点出口企业总数的比例要达50%以上,首批65家重点出口企业名单(附后)。三、重点出口企业的管理(一)实行重点出口企业进出口情况报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制定。自治区外经贸厅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运行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运行整体情况和调控目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出口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二)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当年经考核不能完成调控目标,年出口额下跌到重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标准以下,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第二年将不再列为重点出口企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调控目标的重点企业实行表彰和奖励。四、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扶持政策(一)鼓励工矿企业、外贸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现工贸结合,优势互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城市的工矿企业,与外贸企业兼并,具备条件的,要优先纳入我区当年兼并停息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改基金的安排使用,以及推荐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展销会等方面,对重点出口企业予以倾斜。(三)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及利用外资技改项目,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四)海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要列入a类企业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要按规定及时安排查验,合理收取或在规定幅度内降低报验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在条件具备的口岸实行“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口岸检验方式。(五)金融部门要确保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的资金支持。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暂时亏损的重点出口企业,实行“封闭贷款”,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税务、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封闭贷款”安全运行。对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金融部门要选择重点,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在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的信贷方面,实行卖方信贷。(六)外汇管理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要加快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带料加工等出口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边贸结算办法。(七)税务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申请的退税业务,凡符合审批手续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使出口企业及时、足额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八)自治区财政对达到出口调控目标(出口任务统计在我区的),同时又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自治区级外贸专项贴息资金中给予贴息,具体贴息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制定。一、外贸出口企业---------------------------------------------------|重点企业名称|上年出口额(万美元)|出口产品||------------------|------------|-----------------||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8338|罐头、活猪、桐油||------------------|------------|-----------------||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公司|10781|服装、纺织品||------------------|------------|-----------------||广西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10042|锡、锌、锑、重晶石、滑石块(粉)||------------------|------------|-----------------||广西外经贸厅驻北海口岸办事处|6914|烟花爆竹、竹芒编制品、水产品||------------------|------------|-----------------||广西外经贸厅驻梧州口岸办事处|8578|松香、竹芒编制品||------------------|------------|-----------------||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5866|松香、烟花爆竹、竹芒编制品、木材||------------------|------------|-----------------||中国土产畜产广西茶叶进出口公司|1896|茶叶||------------------|------------|-----------------||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1781|||------------------|------------|-----------------||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西公司|1272|||------------------|------------|-----------------||中国冶金进出口广西公司|1476|||------------------|------------|-----------------|||合计:56944||---------------------------------------------------二、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企业名称|上年出口额(万美元)|出口产品||-----|----------------|--------------|----------||南宁市|南宁柠檬酸有限公司|503.69|柠檬酸||-----|----------------|--------------|----------|||柳州钢铁有限公司|1636.91|钢锭、钢带、钢材||柳州市|----------------|--------------|----------|||柳州东方鞋业有限公司|516.17|鞋||-----|----------------|--------------|----------|||桂林金泰珠宝有限公司|1921|宝石、金首饰|||----------------|--------------|----------||桂林市|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1708.7|收录两用机|||----------------|--------------|----------|||桂林桂广滑石有限公司|674.26|滑石块(粉)||-----|----------------|--------------|----------|||广西汇兴电器有限公司|2974.2|电子元器件|||----------------|--------------|----------||梧州市|岑溪藤兴皮制品有限公司|571.86||||----------------|--------------|----------|||梧州龙劲织染厂|563.25|||-----|----------------|--------------|----------|||北海科荣制革有限公司|2187|猪、牛革制品||北海市|----------------|--------------|----------|||弘峰(北海)农药制剂有限公司|1743.76|除草剂||-----|----------------|--------------|----------|||防城港市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1623.06|棕榈油||防城港|----------------|--------------|----------|||防城天睦化工有限公司|545.83|||市|----------------|--------------|----------|||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511.5|液化天然气||-----|----------------|--------------|----------|||博白保利工艺有限公司|754|竹芒编制品|||----------------|--------------|----------|||北流炻瓷厂|707|陶瓷|||----------------|--------------|----------||玉林市|北流祥华皮件有限公司|701|猪、牛革制品|||----------------|--------------|----------|||北流永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615|猪、牛革制品|||----------------|--------------|----------|||广西容县黑五类食品有限公司|543|食品||-----|----------------|--------------|----------||贵港市|桂平伟鸿公司|535.7|||-----|----------------|--------------|----------||||合计:21536.89||--------------------------------------------------三、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重点企业名称|上年出口额(万美元)|出口产品||------|------------------|---------------|----------|||南宁机械厂|901.78|柴油机|||------------------|---------------|----------|||南宁市手扶拖拉机厂|616.55|手扶拖拉机||南宁市|------------------|---------------|----------|||南宁罐头厂|471.06|罐头|||------------------|---------------|----------|||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423.52|计算机||------|------------------|---------------|----------|||柳州水泥厂|2431.8|水泥|||------------------|---------------|----------|||柳州华锡集团进出口公司|2011.92|锡、锡材|||------------------|---------------|----------|||柳州有色冶炼总厂|1159.51|硅、铝|||------------------|---------------|----------||柳州市|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1011.93|氧气锌|||------------------|---------------|----------|||柳州市综合冶炼进出口公司|586.15||||------------------|---------------|----------|||柳州市搪瓷厂|502.97|搪瓷器皿|||------------------|---------------|----------|||柳锌股份有限公司|403.43|锌||------|------------------|---------------|----------|||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425.52|整套轮胎|||------------------|---------------|----------|||桂林市无线电二厂|300|电子元器件||桂林市|------------------|---------------|----------|||桂林化工厂|274.66|磷酸、工业酸铵|||------------------|---------------|----------|||桂林制药厂|257.52|医药保健品||------|------------------|---------------|----------|||梧州松脂厂|933.53|松香||梧州市|------------------|---------------|----------|||广西梧州市电池厂|675.11|干电池||------|------------------|---------------|----------|||北海强盛实业公司|2517.14|烟花爆竹||北海市|------------------|---------------|----------|||北海市烟花炮竹总厂|440.41|烟花爆竹||------|------------------|---------------|----------|||北流市瓷厂|848.85|陶瓷|||------------------|---------------|----------|||玉林市富英制革厂|466.6|猪、牛革制品|||------------------|---------------|----------||玉林市|北流市第六瓷厂|274.37|陶瓷|||------------------|---------------|----------|||广西美迪食品有限公司|253.87||||------------------|---------------|----------|||博白县江宁竹芒编织厂|208|竹、芒编制品|||------------------|---------------|----------|||博白县银龙编织厂|205|竹、芒编制品||------|------------------|---------------|----------||钦州市|钦州浦北县寨圩烟花炮竹总厂|291.65|烟花爆竹||------|------------------|---------------|----------|||柳州地区八一铁合金厂|2955.87|硅锰合金、硅铁||柳州地区|------------------|---------------|----------|||柳州地区象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87.77|重晶石||------|------------------|---------------|----------|||平桂矿务局|493.72|锡||贺州地区|------------------|---------------|----------|||贺州地区星光化工厂|386.46|||------|------------------|---------------|----------||||合计:232216.67||------------------------------------------------------另:今年上半年完成出口较好较大的企业: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铸造总厂、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玉林制药厂、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租赁经营的范围和对象,是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亏损的中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中的亏损分厂、车间也可以实行租赁。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企业主管部门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代会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前按我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暂行办法》办理)批准,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企业租赁者。三、企业租赁经营,提倡全员承租和企业承租,以有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四、租金可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国拨流动资金数额和专项资金,历年经营情况,同时考虑市场、企业素质等综合因素确定,承租方交付的租金,原则上全部返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五、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审计、银行对企业资产作核查、造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六、企业主管部门对出租企业,要积极维护出租企业利益,不得任意平调企业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七、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后,仍享受原规定对该企业亏损的政策照顾。八、租赁经营条例和意见发布前已经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可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重新租赁经营时,再按《租赁条例》本和通知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名优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和发展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区的经济支柱,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此基础上,对工业行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快广西经济发展。二目标要求2、今后三年内,每年抓好2-3家企业集团的组建。到2000年,形成十多家销售额达30-100亿元,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十多家企业集团的销售收入和税利总额要占全区独立核算工业比重的30%和45%。三组建集团的原则3、产业政策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4、优质产品原则。一定要有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5、市场拓展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优化组合、优势互补、优势扩张形成企业集团,促进产品开发与市场拓展。6、政企分开原则。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集团公司不得兼有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7、产权联结原则。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主要应该是企业资产(含无形资产)。8、多成份、大跨度发展原则。组建企业集团要突破过去的“两不变”(所有制形式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向“三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生产经营多样化和集团多功能化。9、集团实行母子公司体制。四列入企业集团的主要条件10、集团核心企业必须是生产和经营性质的大型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达2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合理。11、集团核心企业应该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具有区域性优势资源,拥有名牌优质产品的重点企业。12、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团结务实,有开拓精神,市场经济意识强,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五组建集团的初步规划13、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与整顿的部署,2000年前,自治区拟组建的企业集团为:(1)广西糖业集团:以桂花牌、云鸥牌、凤山牌为龙头,以列入国家重点企业的贵糖集团、南宁统一糖业集团和柳州凤山糖业集团为核心进行集团扩张发展,然后三强联合形成广西糖业集团。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税利10亿元以上。(2)广西鱼峰水泥集团:以鱼峰牌水泥为龙头,以柳州水泥厂为核心,以黎塘水泥厂和蒲庙水泥厂为紧密层组建广西鱼峰水泥企业集团。年销售收入40亿元以上,税利8亿元以上。(3)广西烟草集团:以刘三姐烟草集团和甲天下烟草集团两强联合,组建广西烟草集团。年销售收入40亿元以上,税利20亿元以上。(4)广西汽车集团:以五菱牌微型汽车为龙头,以柳微为核心组建广西汽车集团。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税利10亿元以上。(5)广西柳工集团:以柳工牌工程机械为龙头,以柳工股份公司为核心组建广西柳工集团。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税利3亿元以上。(6)玉柴集团:以玉柴机器品牌为龙头,玉柴机器股份公司为核心组建发展玉柴集团。年销售收入40亿元以上,税利6亿元以上。(7)广西有色金属集团:以金海牌、芭蕉牌为龙头,以华锡集团为核心,以柳州锌品厂、柳州有色冶炼总厂、柳州综合冶炼厂、银荔集团和河池矿业总公司为紧密层组建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年销售收入60亿元以上,税利10亿元以上。(8)广西生物化工集团:以广西赖氨酸厂为核心,组建发展广西生物化工集团。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税利4亿元以上。(9)广西两面针集团:以仙葫牌为龙头,以柳州两面针集团为核心,组建发展广西两面针日化集团。年销售收入40亿元以上,税利10亿元以上。(10)广西林产化工集团,以帆船牌为龙头,以梧州木材厂为核心,以梧州松脂厂、南宁高峰纤维板厂、高峰林场集团为紧密层,组建广西林产化工集团。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税利8亿元以上。这个集团的组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分三块成立:第一块:组建全区松脂集团;第二块:组建纤维板集团;第三块:成立木材集团。然后三个集团强强联合,形成广西林产化工集团。(11)广西铝业集团:以南南牌、德铝牌为龙头,以南宁铝厂、德胜铝厂为核心,吸收平果铝业公司参股,将全区各地关联企业改造成为集团的子公司,组建广西铝业集团公司。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12)广西锰业集团:以鑫凰牌硅锰合金为龙头,以八一铁合金总厂为核心,联合桂林铁合金厂、自治区锰矿公司大新锰矿、天等锰矿等组建广西鑫凰锰业集团公司。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13)柳钢集团:1992年自治区已批准成立柳钢集团,继续扶持发展,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14)广西药业集团:以三金牌、集琦牌为龙头,以桂林三金、集琦药业集团为核心、吸收桂林制药厂、玉林制药厂和桂林、梧州、南宁、柳州市的制药厂组建广西药业集团。年销售额15亿元以上。(15)广西食品集团:以黑五类食品为龙头,以广西南方黑五类集团为核心,吸收柳州、南宁等食品企业参与组建广西食品集团,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16)组建广西胜利电脑集团。六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14、确定名单。由自治区“国资委”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企业的具体情况,视条件成熟与否,确定每年组建企业集团的名单,包括集团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的名单。15、分步实施,总体推进。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名单确定后,进行全面部署,按先易后难原则,成熟一个,组建一个,98年第一批拟组建发展三个糖业集团、水泥集团、林产化工集团中的纤维板集团和烟草集团;99年组建有色金属集团、两面针集团、汽车集团、柳工集团、林产化工中的松脂集团;2000年组建广西生物化工集团、胜利电脑集团、铝业集团、锰业集团、药业集团、食品集团和林产化工集团。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牵头部门,落实一名厅级干部负责组织实施,总体推进。16、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由自治区组建,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17、制定发展方案。被确定为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要配合自治区“国资委”做好集团成员企业的选择、规划工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计企业集团的构建方案,组织集团的有关各方编写公司章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三改一加强”的原则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由自治区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付诸实施。18、建立目标考核、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自治区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自治区企业集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进行一次考核。集团董事会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目标责任书,董事长对经营业绩负主要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扶持资格和全区企业集团称号,由后起的优势企业替补,董事会成员就地免职。考核工作委托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19、总结完善。自治区每年召开一次集团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集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确保发展集团工作顺利、健康地展开。七政策措施20、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权责。与集团业务关联密切的国有企业,可由区“国资委”将其国有资产划拨,列入集团成员单位。21、跨地区组建同一法人企业集团时,各地区的利益分配按:(1)企业应纳增值税(含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费,下同)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集团所在地交纳,集团所在地财税部门在收到税款后一个月内,按集团成立前各成员企业前三年应纳增值税额平均数的比例将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集团成员所在地的政府财税部门;(2)企业的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按规定税率(集团各成员所在地政府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先征后返还办理)在集团所在地交纳,集团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税款一个月内按上述原则将所得税返还集团成员所在地的政府财政。22、凡地方财政基建拨改贷,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技改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原集中的折旧、留利等借给大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使用后形成的历史债务,于集团成立当年一次性转增国家资本金。对集团的国家有关部门“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报。23、区“国资委”通过授权将土地、房屋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或用于安置企业富余下岗职工,清偿债务。24、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原办的学校在集团成立当年内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资产成建制划转;集团的其它办社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改造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面向社会的服务单位,有的可逐步交由政府管理。25、支持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申办财务公司。允许集团以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运作,筹集发展资金。优先安排发行债券、对外融资和股票上市。26、给予企业集团市一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权和投资权。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总规模内,要优先安排集团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并选择有条件的集团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对于承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自行办理的办法。27、优先推荐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双加”工程项目、工业性试验项目、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和技改投资资金。28、优先安排企业集团向国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对外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到港澳、国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办企业,并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调节资金、海关监管便利等方面对其实行倾斜;优先为集团落实出口规模与出口信贷规模,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适当增加集团外派人员名额,一次办理一年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的护照。29、优先支持企业集团成立技术中心,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30、鼓励企业集团兼并困难国有企业。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5年内用兼并方税前利润弥补。被兼并方原欠交的各种地方性收费和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一律免交。被兼并方历年欠交的各项税收,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在3-5年内享受挂帐免交滞纳金优惠。31、困难国有企业被兼并后,“国资委”通过授权其土地、房屋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允许集团以其土地置换债务,或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转让收入安置下岗职工。32、集团兼并有盈利企业的,其所得税的缴纳办法参照本《意见》第21条办理。33、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允许企业以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购买职工股,或将“拨改贷”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还贷部分形成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工龄、岗位和贡献派股给职工。34、企业集团组建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产权过户等,有关部门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收费;确需按新办企业收费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企业用土地、房产和设备等进行抵押贷款时,审查评估收费不得超过500元。八组织领导35、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与发展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实施。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在自治区经贸委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由自治区国资委协调解决。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主要职责及权限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六章管理与待遇第七章企业的责任第八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本规定所称监事会主席,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依法审核认定。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七)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监事工作报告制度:(一)监事每季度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五)监事报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上报。监事会主席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其他监事的意见,并在报告中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监事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四章主要职责及权限第十二条监事的主要职责:(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二)监督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四)监督国有产权代表的经营行为,提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奖惩和任免建议;(五)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监事的权限:(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六)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七)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监事列席的会议是指涉及下列事项的会议:(一)重大的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监事会其他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对工作诚信、勤勉。监事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六)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七)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七条监事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监事,并与监事签订聘用合同。监事可以同时兼任两至三家企业的监事工作。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第二十条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第三十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四)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对所属企业监事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三章经济补偿金的来源第四章特殊人员安置第五章职工重新上岗及失业第六章附则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及《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资产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等3个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北海市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进一步放开搞活我市国有企业,根据“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原则围绕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坚持四个原则:一、发展壮大企业的原则,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做大做强;二、大力引入民营资本的原则,借助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实现“国退民进”,有效促进企业发展;三、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解除原国有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四、合法处置债务的原则,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裁定后,企业以抵押资产偿还原有债务。通过全面盘活存量资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国企改革的目标及步骤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重点做好一县三区及各系统主要企业(资产总量大、负债比例低、职工人数多)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引导督促其他国有企业选择合适方式进行改制,实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使国有企业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三、国企改革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有:1、股份制改建。股份制改建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存量资产经评估、界定产权后,将生产经营性资产折成股份,由企业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新公司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持股比例以实际认购额为准,不能强行设定,内部职工未认购完的股份可以由社会自然人认购,国家一般不再参股。完成股份制改建的企业,其全体职工要按有关政策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与新公司签定新的劳动用工合同。企业正常运转、有净资产、职工有积极性的,由企业经营班子、技术和管理骨干、以及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经营者持大股。2、收购兼并。收购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有偿转让的形式,获得被收购(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正常运转、有净资产,产品有市场,但缺乏后续发展资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上市公司、民营股份制企业、国有控股的大公司大集团均可),由收购方将企业做大做强。3、协议收购债权。协议收购债权是指资不抵债企业通过处置抵押资产搞活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已经抵押给了债权单位的,购买方可以和债权单位协商取得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抵押权,并由法院裁定给购买方,购买方继续利用这些资产进行生产。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后,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由购买方补足。4、依法拍卖。依法拍卖是指企业因为历史债权债务纠纷,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的一种被动改制形式。企业资不抵债,其经营性资产已被债权单位起诉查封的,政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落实职工安置资金。市政府主要是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应由债务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债权单位,从拍卖所得中补足。5、依法破产或清算关闭。企业资不抵债,职工已全部安置的,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依法申请破产或清算关闭,实现国有企业的退出。在上述列举的各种企业改革形式中,应该积极支持由购买方整体买下国有企业,仍然从事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安排大量职工就业,并且成为北海市稳定税源;由购买方整体购买国有企业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要引导职工再就业,缓解城市就业压力。企业无法按照上述五种形式进行整体处置,又不能正常经营的,暂时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盘活资产,但要合理分配租金,其中一部份要用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为下一步处置资产做好准备。同时,可将未抵押资产进行分割处置,将资产变现资金集中缴到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统一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四、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改制(或安置)方案,包括三方面内容:1、企业基本概况:总资产及固定资产明细;总负债及其明细;总人数及人员结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有改制后股本金总量和股权设置的初步设想;进行整体出售和协议转让债权的,应有收购方资料及初步收购意向;进行依法拍卖的,应有成功拍卖的基本资料。2、企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划拨、租赁或出让等)和非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两方面内容。3、职工安置的内容:按政策测算职工安置的总费用,并落实安置资金的来源。4、提出改制基准日(以市企改办最后审定为准)。(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职代会决议。没有改制方案、只有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按照政策计算职工安置资金数额后,应进行十五天的公示,以免错漏。(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公司制改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四)企业向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上材料。(五)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应根据方案内容提出本单位意见,然后将意见和企业请示一并送市企改办审批。(六)企业按照改制方案内容组织实施。1、收购兼并的企业,应由企业与购买方签署正式的合同,报市财政局核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手续和产权变更手续。2、申请土地出让金或国有资产收益资金返还安置职工的,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返还手续,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革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严格操作,现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组织领导1、北海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对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充实和调整,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一名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企办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目标、步骤安排及进行工作进度统计;②指导企业按政策制定企业的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③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批及组织实施;④对需报经市政府审批的重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2、一县三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的改组改制,由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一县三区及各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先报市企改办初审,协调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由市府办批准实施;需报政府常务会讨论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职能部门应按《方案》内容,协调做好改制企业相关工作。资产处置4、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给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先将企业净资产剔除土地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剩余净资产由职工出资认购,成交价可给予剩余净资产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的还可以再给予应交款20%的优惠。国有企业产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出让价由市场决定。5、改制企业的土地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仅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企业职工自愿认购。企业资产量较大,难以全部认购的,未认购部份可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可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6、经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改制企业可将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个人股份,股权管理按照改制后的企业章程办理。土地处置7、企业改制时,产权转让给原企业职工进行企业再生产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租赁费2年内免收,第3-5年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0%计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80%计收,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三个月内先付清30%的出让金,其余在3年内付清。8、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债权、依法拍卖等形式进行改制时,原划拨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处置。收购方负责职工安置的,该土地的出让金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计收,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10%的优惠。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除外。9、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所得的收益,全部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和企业改革工作。10、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11、收购方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并将收购后国有企业变更注册为新公司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它产权,直接过户到新公司,简化过户手续,减少过户费用。职工安置12、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要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1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企业在册职工,按其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4、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有:①企业自有资金;②企业处置资产变现资金;③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④通过协商债权人、购买方争取的资金;⑤其他资金。15、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统筹用于全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全部变现后不够支付安置费用或无资产可处置的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的不足部份由市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另外,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专款用于这类企业的职工安置。16、企业退休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10年的社会化管理费。17、企业改制时,原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剥离的,企业按照全市上年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划拨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不再负担其医疗费用。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不缴纳退休人员10年医疗费。18、企业职工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社保局三个单位共同核准。19、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其医疗统筹费用由市财政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拨付,其离休待遇中非统筹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向养老保险机构逐年拨付。其它20、部分国有企业的厂房和职工集资房因当时报建或验收的资料不完备,未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企业改制或处置资产过程中,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等部门应考虑企业实际困难,给予补办相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便于企业收回部份资金,用于支付改制费用或安置职工,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补办手续的过程中,除上缴中央、自治区的税费及工本费之外,其它费用全免。21、集体企业的改制参照国有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企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采用任何方式进行改制或依法关闭、破产时,必须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即与所有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并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或依法关闭、破产时,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第二章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四条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如下规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国有企业在册职工,按其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最低不得低于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二)企业的原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三章经济补偿金的来源第五条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准。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为:①企业自有资金;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变现资金;③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④通过协商债权人、购买方争取的资金;⑤其他资金。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统筹用于全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全部变现后不够支付安置费用或无资产可处置的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的不足部份由市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另外,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专款用于这类企业的职工安置。第四章特殊人员安置第六条改制企业有条件的,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内退期间企业按规定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部分),其生活费由企业按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另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七条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10年的社会化管理费。企业改制时,原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剥离的,企业按照全市上年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划拨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不再负担其医疗费用。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费。第八条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其医疗统筹费用由市财政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拨付,其离休待遇中非统筹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向养老保险机构逐年拨付。第九条对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的不能解聘的特殊人员,改制后企业应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五章职工重新上岗及失业第十条改制企业应优先安排原企业职工(包括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工作。职工在改制企业重新上岗时,须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股权管理按改制企业的章程办理。第十一条职工不愿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改制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四条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原企业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出路或不再就业的职工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及劳动事务代理费,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全额缴纳,其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托管档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退休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对欠有企业债务的职工暂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待其与企业结算完债务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集体企业改制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问题,实现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第二条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严格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所得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用于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补偿。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条件第五条国企改革涉及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第六条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属于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由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政策第八条对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或出售的,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以出让方式处置。其中涉及到用途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的土地,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在土地有形市场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第九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不能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第十条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企业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保留划拨方式,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时,产权转让给原企业职工进行企业再生产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租赁费2年内免收,第3-5年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0%计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80%计收,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三个月内先付清30%的出让金,其余在3年内付清。第十二条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债权、依法拍卖等形式进行整体改制时,原划拨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处置。收购方负责职工安置的,该土地的出让金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计收,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10%的优惠。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除外。第十三条企业改制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的,必须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才有效,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抵押均属无效,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在企业改制时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中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部分国有企业的厂房和职工集资房因当时报建或验收的资料不完备,未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企业改制或处置资产过程中,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等部门应考虑企业实际困难,给予补办相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便于企业收回部份资金,用于支付改制费用或安置职工,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补办手续的过程中,除上缴中央、自治区的税费及工本费之外,其它费用全免。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程序,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拟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及处置价格和理由,并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今后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法规为准。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资产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步、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行为,确保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第二条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给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先将企业净资产剔除土地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剩余净资产由职工出资认购,成交价可给予剩余净资产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的还可以再给予应交款20%的优惠。国有企业产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出让价由市场决定。第三条改制企业的土地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仅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企业职工自愿认购。企业资产量较大,难以全部认购的,未认购部份可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可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四条经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改制企业可将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个人股份,股权管理按照改制后的企业章程办理。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五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公司制改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进行资产评估时,除企业的有形资产外,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应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还应按照《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的办理。第六条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授权经营或所属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市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章资产、负债处置第七条企业的应收账款、呆坏帐和对外担保损失,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账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2、企业改制时,对已取得债务方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关于该债务方的企业破产通知书、私营企业法人死亡通知书、政策性关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坏帐损失给予核销。3、企业改制时,对虽没有取得以上认定坏帐损失的有效法律文书,但至评估基准日止发生时间已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如双方3年内尚有业务往来,但没有销售业务往来(即没有借方发生额)的,在扣除该债务方的各种应付款项和有关责任人的赔款后,差额部分可按40%予以核销。企业职工的欠款不适用以上规定。4、呆坏帐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账款全部留给企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对已按比例核销后的应收款项、呆坏帐,企业要继续加强管理和催收。5、企业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参照以上条款规定处理。审计机构对此应重点进行审计,并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进行详细披露,评估机构也要在评估报告中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逐笔披露作价的依据,以供财政和政府部门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参考。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的价格,应以经核准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依据,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第九条对企业改制中剥离出来的非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自办的招待所、职工食堂等服务性机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属于国有资产的,可采取拍卖、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处置;2、企业自办的医院应与企业分离,走向市场。可以整体改制,采取职工认购产权、吸收部分外来资金的形式,办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法人实体;可以由外来资金整体购买产权;也可以整体划给县、区政府管理。在医院的分离、改制中,职工均可按企业改制政策安置;3、改制时剥离出来的尚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可优先由现居住职工购买。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的方式,由本企业职工或其他企业和个人购买、租用或由产权持有机构处置。第十条在评估基准日起至改制完毕的过渡期内,改制企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净资产增加或减少,均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第十二条有关企业负债应在改制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住房周转金余额及住房基金的处理,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执行。2、原经批准的职工内部集资等,按集资章程或办法规定分别处理:属于投资性质的,转为职工个人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享有相应的权益;属于借款性质的,可转作改制后企业流动负债,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股份;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已经到期的,可按自愿原则转作职工个人股份或退还个人。3、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在企业改制后继续作为流动负债管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转为职工个人股份,也可用于企业改制前补充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4、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核销,未获核销的部分,仍作为对国家负债处理。第五章责任第十三条改制企业要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并对其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凡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出售、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对在改制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本通知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企业出售前,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在清查中发现的盘亏、报损、财务呆帐等,需要核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处理。出售方应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出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由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权谋私、恶意经营等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及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第三条有关资金支持及项目实施的规定:(一)设立“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200至300万元,并广泛接纳企业费助和社会捐助,该基金由市科委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二)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产品试制需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市科委给予优先立项。凡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贷款,由市科委会同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三)高新技术项目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原则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四)对规模尚小,但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中试开发,依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优先安排中试开发费用支持其发展。第四条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每年由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公布符合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名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用财政返还方式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科研单位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所取得的收入,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三)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在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四)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五条有关土地出让及项目实施的规定(一)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市土地、规划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一经列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联合开发土地以及要改变土地用途,须按北政发[1992]56号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最长为五十年。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规定上缴自治区部分外,分别减收80%和5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三)与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技术含量高,有可能成为北海市骨干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参与项目开发。第六条企业以经过评估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时,其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第七条关于进出口关税及进出口业务的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收。(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规定地域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三)保税货物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样品、样机(包括种子、种苗等)凭市科委批准文件并经海关审批,可免税放行。(六)对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七)根据业务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的出国手续办理在经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第八条鼓励外商和引进外资创办、合资兴办、合作经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凡此类企业享受对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鼓励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到北海实施产业化。凡成果持有单位及个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鉴定单位的成果鉴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我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核实确认,符合产业化条件的即可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承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第十一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决定给予中止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的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批准之日起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 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它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继续快速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多种成份共同发展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方针1、乡镇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发展速度能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2、今后发展乡镇企业,应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联户(农民合作)办、户(个体、私营)办企业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同发展。在那些贫困落后,办乡、村集体企业缺乏条件的地方,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股份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二、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3、三户以上(含三户)农民和乡镇居民开办的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给予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今后新办的乡镇、村(街、村民小组)集体企业一般应办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股份合作企业。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由县(区)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管理费收缴,一律不得变更。4、原有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资产评估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估;由于乡镇、村集体企业不同于城市集体企业,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城市集体资产,更不同于国有资产,因此,凡取得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或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的地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该机构负责。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收费要从低,按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企业改制后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改变。三、积极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5、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本地资源的开发,要与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在发展“绿色企业”的基础上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有矿产资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办村级采矿企业;也可组织劳动力输出。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每年至少要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也要努力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6、改革者十几年来,各地涌现出一大批经济能人,他们懂管理、善经营、有广泛的经济联系,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他们投资、引资发展乡镇企业。支持他们回乡投资建厂,或承包荒山、滩涂,采用“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工厂)+农民”的形式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海洋捕捞等开发性农业,对有贡献的经济能人,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四、优化产业结构,加速科技进步7、合理调整和不断优化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加速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是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原有企业,要通过挖潜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不断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以科学技术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出效益。8对新办企业,必须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十百千万”星火工程作通盘考虑,积极引导集中连片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以促进农村工业小区和集镇的建设,逐步形成城乡合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协调发展的格局。9、市和县区计委(计经委)、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的资源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当地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乡镇企业向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三来一补”等外向型企业方面发展,重视高科技产品开发,鼓励发展专利经济和第三产业,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今后,凡污染环境、破坏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0、乡镇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学习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新工艺。要树立创名牌的观念,把科技进步的重点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和产品上,不断优化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乡镇企业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系,与之密切合作,获取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促进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11、国有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全部归己。12、获国家级或自治区(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人员,除获一次性奖金外,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13、乡镇企业的分类化型、产品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验收、评比奖励等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规定上报批准和奖励。对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每年给予表彰奖励。14、经上级批准,被聘为助理工程师及相应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在乡镇企业范围内,可行使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级别的技术职权,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转为城镇户口。乡镇企业职工通过进修等渠道获得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15、鼓励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学生和电大、业大、职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并在每年的录干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干部录用规定择优录用和在每年的“农转非”指标中择优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据实进入成本。16、要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承包乡镇企业。凡引进、聘用的人员,原身份、职称、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关系可放在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在乡镇企业连续工作满二年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固定升一级工资。引进、调入的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新产品、新技术的主研人,使企业当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或连续二年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优先解决家属随调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县、区也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开发新产品的具体政策,表彰在科技进步中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继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17、“九五”期间,对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继续维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市、县区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专业公司等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执行。18、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有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9、市外企业、单位到我市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内联企业到我市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20、对乡镇企业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1、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乡镇企业,从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植、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是否减免,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22、乡镇集体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23、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月600元。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24、对于粘土、河沙、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可给予减免。25、对乡镇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26、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市财政每年拨给300万元乡镇企业周转金,用于扶持村办集体企业,重点是扶持困难乡镇的“空壳村”和发展前景好、有市场的高新技术项目,此项资金由市乡镇企业局作出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评估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支农资金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30%的比例,重点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县区财政每年也要拨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对于村级集体企业,农业银行应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27、从199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安排10万元用于人才培训的补助费,此两项经费由市乡镇企业局统筹安排使用。县区财政也要给本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经费。28、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农业(水产)综合开发、特别是帮助乡镇、村发展集体种养企业。29、市和县区的计委(计经委)、外经局(委)要积极帮助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和“三来一补”工作,为乡镇企业争取国外民间和政府贷款,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30、乡镇和村矿产企业上交的维简费30%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安全生产;20%用于矿山基础建设。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5%要返还企业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作他用。31、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集体收取的各种承包费和折价到户的集体财产收入,必须用于兴办集体企业,不得分到个人。乡镇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控制职工消费资金的过快增长,不断增加企业的自身积累,增大企业资本金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32、继续完善和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的办法引进外资、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等多种方式兴办企业。对引进资金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融通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七、统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33、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统一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缴纳。户办企业、个体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作为劳务费,其余80%划拨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二分之一。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的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煤炭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留县(区)的8.2%部分,划拨二分之一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矿产、运输、建筑等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仍按桂价字[1988]第170号、桂乡企计字[1986]第16号文件执行。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专用收据,实行持证收费、专证收费制度。乡镇企业管理费各级分配比例:县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70%,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20%,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10%。乡镇企业管理费统一由乡镇企办按规定向企业收费,然后按比例逐级上缴,各级政府不得直接和任意收取的摊派。乡镇企业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开支,并首先保证乡镇企办人员的工资费用。34、乡镇企业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今后凡需向乡镇企业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乡镇企业局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乡镇企业申报的项目,安排使用的区内劳动力,任何部门都不得收取项目审批费和劳动用工管理费。八、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35、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发展经济的战略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并分工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乡镇企业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予以保留,要选调优秀干部到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作,并不断充实加强。36、乡镇一级设立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属于副乡镇(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乡镇政府领导,接受县区乡镇企业委(局)的业务指导。其人员享受与国家干部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解决。乡镇企办正副主任的任免要听取县区乡镇企业委(局)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乡镇企办的会计、统计等专业人员要选择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九、认真检查和落实政策37、各级领导务必提高对落实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这次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过去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政策,除国务院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之外,都要继续执行。县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把各项规定和政策落实到位。海城区的地角、外沙办事处和从原郊区划进城区管辖的自然村所办的乡镇企业,可按照本规定执行。38、要建立落实政策的检查和汇报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要检查一次乡镇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或听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直各部门务必通力协作,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使我市乡镇企业持续、高速健康地发展。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等9个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9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各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持续不懈地抓下去;要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精神,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以往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煤矿前几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以及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相结合,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这类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及工作重点(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全区所有煤矿均要纳入专项整治的范围。(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1、合法生产矿井的整治要以“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为重点,以瓦斯治理工作为核心。围绕瓦斯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并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水害防治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整改完毕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都要停产整顿,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2、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煤矿、县办煤矿安全监控整治的力度。要监督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3、强化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矿必须关闭和取缔。关闭矿井要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公告;二是严把核发证照关,提高办矿标准。核发证照前,要逐一对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发证。三是防止死灰复燃。要建立巡查执法制度,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要立即予以取缔。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要在全区煤矿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从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的标准化抓起,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求右江矿务局所有生产矿井、合山矿务局不少于3对矿井、百色矿务局不少于2对矿井,扶绥县、环江县、罗城县、上林县、田阳县、右江区各不少于1对矿井在今年内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其他全面达标有困难的矿井,也要在年内实现通风安全质量达标。5、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我区生产或整改的煤矿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做好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合法进行生产活动。6、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为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煤矿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自治区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要督促煤矿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7、认真执行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对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煤矿要严格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务必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许可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开办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矿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按无证矿井论处;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年产3万吨(含3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9、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严把煤矿矿长资格准入关。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煤矿矿长。10、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偏低仍然是制约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煤矿要下大力气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严禁安排上岗作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四、专项整治的步骤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标准,并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整治。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从11月份开始,各产煤市、县要按照本地制定的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产煤市、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责令停产整顿。五、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对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名单略)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5622215、5623132、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因对非法生产煤矿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严厉惩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三)坚持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和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要把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水害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凡瓦斯管理责任制度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水患严重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布控,限期达标。(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自治区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口,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必要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凡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监督落实煤矿法人代表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监督落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执法意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继续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矿井、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矿井、拒不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关闭取缔。要依法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是,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偏大。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原则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二、主要目标(一)全面实现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与2004年相比,一般事故及总体伤亡人数均有所下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总数比2004年减少20%以上,其中,采石场总数比2004年减少3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达到100%;截止6月30日,所有经过安全评价、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达到100%。(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安全评估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非煤矿山年度评估率为100%;各地区a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b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c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根除d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三、工作重点(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三)重点监控具有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场所或设施(备)安全生产状况呈动态变化,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四)依法关闭安全评估为d类及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五)大力整治安全评估为c类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四、措施及要求(一)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务必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实抓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字[2004]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和安全整治验收工作。未完成安全评估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上半年完成安全评估。所有未通过安全整治验收的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整治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结论和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调整安全评估的等级,实行分类指导,突出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管理。(三)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死灰复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中所查处的企业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御事故的能力。继续维护大厂、北山、龙头山、木圭、八一等热点矿区矿业秩序,对大厂、北山矿区继续严格执行县每月一次、市每季一次、自治区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督查的制度。(四)严把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质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山,一律不准生产。(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整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来,一直正常生产和经整治验收后获自治区政府批准恢复生产以及取得安全生产批准书的矿山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继续正常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完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恢复正常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企业,取消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按非法经营查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区地质坑探勘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必须严格地质坑探勘查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对新开工的勘查项目必须先进行勘查设计的安全措施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允许开工。所有地质勘查项目都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允许施工。(七)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新思路。按照个人自愿、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指导的思路和原则,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矿山、小采石场,通过资源整合、集约发展,汇集零散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安全投入、规范生产秩序,有效解决当前小企业存在的资源浪费、设施简陋、资金匮乏、管理混乱等严重威胁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安全许可,合理规划非煤矿产资源的开采布局,对那些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愿整合的小矿山,特别是要对一面墙开采方式且边坡高度超过50米以及整改无望的小型采石场,要坚决依法关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八)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发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作用。要通过高峰、桂广、柳泥等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全面铺开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强化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九)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几年的专项整治,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针对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要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完成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三、整治工作的措施(一)突出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五整顿、两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整治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审查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三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工作,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在抓好源头(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把好关口(进自治区、出自治区路口)的同时,借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的作法。加强对路面监控,坚决查处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章行为,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五)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督促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开展安全评价。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六)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七)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和登记,补充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系统、经营企业数据系统、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四、进度安排(一)2005年上半年。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二)2005年下半年。对2002年12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五、整治工作的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原则,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职工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妥善处置突发事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必须的投入。(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5年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深化专项整治,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二、工作目标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和提高。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好转。三、整治范围和重点我区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生产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三)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严禁“一证多经”(一个经营许可证,多个经营者)现象,严格控制仓储数量,坚决杜绝超量、超限储存。坚决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四)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建立烟花爆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制度。(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六)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批发零售点。五、专项整治的内容(一)排除安全隐患。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gb1063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人员、超药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一经发现雇用童工或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坚决从严处理。(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深化烟花爆竹专治整治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六)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按程序重新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七)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积极推进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六、整治进度(一)1至3月份对全区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储存库及销售网点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二)4月底前,全面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并及时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情况调查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等,进一步摸清底数,初步建立全区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6月30日前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单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对外埠烟花爆竹招标供货单位进行一次考察,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四)8月30日前,对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地下黑作坊进行暗访,并依法进行查处。(五)10月30日前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按程序重新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仓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六)11月30日前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区统一部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烟花爆竹产区要成立以市政府领导挂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三)积极探索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新模式,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网络,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监管力度。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政府要认真负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学习湖南省浏阳的经验,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凡县、乡(镇)、村辖区内有3家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都要分别建立烟花爆竹安监站,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配足人员,确保满足每一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天都有现场安全监管员进行巡查。(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严肃处理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按照“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5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制定本方案。二、工作目标力求通过2005年专项整治,在保证重点时期道路行车安全的基础上,阶段性地缓和我区当前机动车超员、超速、摩托车交通违法、以及山区客运交通安全等突出的问题,实现“三降一杜绝”目标,即: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下降;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三、整治重点(一)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机动车“双超”行为(指机动车载人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超过道路最高限制车速行驶)(三)县乡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四)车辆超限超载(五)重点时期的专项整治。包括“五一”、“十一”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2005年,全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和农机等部门集中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下专项整治行动。(一)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通过6个月的整治,阶段性减少我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实现涉及摩托车死亡事故的较明显下降。主要措施:一是从3月份开始按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通过清理车辆,比对数据信息,强化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加强路面检查,加强与刑侦部门的配合,清查一批被盗抢的摩托车,打掉一批盗抢机动车团伙,破获一批盗抢机动车案件。二是严厉查处摩托车路面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摩托车超载、超速、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在前期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由各地公安局组织交警、治安警等多警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清查工作。对农村重点地区,要逐乡逐村清查,力争查处一大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同时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并继续与国税、交通、财政部门协调,报政府审批、出台在整治期间鼓励无牌无证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政策。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以及无人认领、不能出具合法来历凭证和经查证属被盗抢但已经无法找到失主的摩托车,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摩托车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检验合格后予以专门段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二)机动车“双超”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形成长期的从严整治机动车超速、超员的执法氛围,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使这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主要措施:“双超”整治工作从2月份开始贯穿全年,以确保形成长期治理氛围、达到宣传教育目的。按照集中统一整治与日常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管局《关于开展整治“双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意见》(公交管[2005]11号)和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路面“双超”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公交管明发[2005]第34号)要求开展工作。一是在“五一”、“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等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全区治理路面“双超”统一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另行通知。二是每个月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双超”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周。每个交警支队要确定辖区内超速现象最突出的两条公路路段(每条路段应贯穿至少两个县大队辖区)作为本地超速整治重点路段。每个公路巡警大队要投入至少一个路面测速执勤小组开展治理工作。每月5日前,各地将查处机动车“双超”情况上报我局汇总。三是加强执法力度。注重异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加强对非本辖区机动车“双超”违法信息的转递工作。四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按照支队3支、大队2支、中队1支的标准配备雷达测速仪,每个大队至少配备一套测速、拍录交通违法行为的取证设备。(三)县乡公路客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稳定我区县乡客运交通安全形势,防止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落实情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主要措施:由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按照《通知》要求在全区组织为期一个月的统一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公安、交通、农机等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县乡道路违法载客、非法营运等行为。二是加强对山区客运班线的安全整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客运班线发车前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对客运班线起点或终点无客运站的乡镇的客运班车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超员、超速、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隐患点段以及标志标线缺损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改。四是开展全区山区客运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各地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建设“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制度的情况。在各地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联席会议工作组赴各地实地检查,形成联合报告将文件落实情况及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进一步消除货运车辆超载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主要措施: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在自治区治超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按照要求开展治超工作。一是进一步完成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标准车辆的清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强路面治超力度。三是按照自治区治超协调机构的部署,保证急需生产资料和人民群众必要生活用品的正常运输。(五)重点时期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五一”、“十一”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客运车辆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在国际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堵塞、治安事件。主要措施: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重点时期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加强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机动车“双超”、违法超车以及9座以上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行车秩序。2、在“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统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要在节日、活动前组织有旅游、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重点旅游热线道路、景区内道路和博览会期间活动车辆行经道路的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路段作出计划整改。二要加强各项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传媒,将旅游点游客超过旅游服务设施承受能力情况、旅游线路道路施工情况、道路交通管制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交通诱导。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证上述重点时期的执法力度。除已经开展的机动车“双超”和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外,上述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制定。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将我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以《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抓住水上交通安全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夯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持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稳步推进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二、专项整治的内容(一)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1、按照“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这一机制的要求,深化对乡镇客圩渡船、渡口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县乡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细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杜绝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同时,尚未完成船舶性质界定工作的地方,要继续把该项工作完成,根据不同的船舶性质,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严厉打击非运输船舶的违法载客行为,对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尚未落实该项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指定和落实,确保对渡口实施有效安全管理。4、开展对渡船、渡工的普查和培训工作,保证配置合格的渡船和渡工,禁止无证渡运。5、做好辖区渡口审批工作。未办理审批的渡口(包括历史存在的渡口)要及时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渡口。6、按规定建立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渡口守则标志,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加强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7、检查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县、乡、村、船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安全管理有效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通航环境整治1、继续清理整顿在航道上非法淘金、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行为,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桂江、郁江、浔江、融江、茅岭江、茅尾海等是整治的重点。2、各市、县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辖区水域河道采砂、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确保通航水域安全畅通。3、清理整顿在航道上违法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碍航行为,维护通航秩序,确保通航安全。4、重点加强长洲水电枢纽施工作业通航环境的治理和维护,继续开展柳州航区的勒马航段,梧州航区的藤县航段等事故多发航段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治理,巩固整治成果,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三)强化对非法船舶修造厂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厂点分布的现状,联合相关部门清理取缔非法修造厂点,加大安全整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提高造船质量,根除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北海市的营盘和地角镇、防城港市的江平镇、柳州市的柳城县、百色市的天生桥库区和贵港航区等是整治重点。(四)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局联合印发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区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通过深化专项整治,依法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落实船载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提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三、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一)政府牵头,齐抓共管。各市政府、县(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二)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6月15日前将阶级性的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安委办和广西海事局。(三)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以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四)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整顿“实施方案”,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分别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6号令),凡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过失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责任。(六)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适当的时候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组织对各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2、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本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项目和重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3、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整治项目的实施计划,按时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4、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合力并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5、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及船主了解专项整治政策和要求,主动配合政府做好整治工作,本地区初步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1、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1)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2)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3)客圩渡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提高,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违法载客运输的行为。(4)明确指定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开展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辖区所有的渡口经过审批,无非法渡口。(6)渡船、渡工证照齐全,适任有效。(7)渡运单位、业主建立有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渡口设置了渡口守则牌。2、通航环境整治(1)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非法淘金行为基本杜绝。(2)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挖砂、水产养殖、撒网捕捞等碍航以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清理和制止。(3)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4)合理规划了辖区可供挖砂、水产养殖的水域和范围。(5)勒马航段、藤县航段的通航环境得到改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加强和推广;航段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下降。(6)天生桥库区(广西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己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无牌无证违法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3、非法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1)非法船舶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进行了有效整顿。(2)取缔了非法修造厂点。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1)单证不齐全或超过规定船龄的船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现象得到消除;(2)货物不适装、码头不适靠的现象不再发生;(3)制定危险货物泄漏应急预案和溢油应急计划并整合演练,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的设备和器材;(4)形成了应对一定规模危险化学品和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五、专项整治的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的高度来认识,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依法行政,强化法制观念。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关,逐级负责,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二)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一定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引进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着力改善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内、外部因素,全面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三)各地、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深层次问题,注重分析研究,深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性的认识,创新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2005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五)各市政府于5月15日前将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和10月15日前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总结及“方案”的附表书面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广西海事局。附件:2005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汇总表(表略)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防范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二、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促增收工作目标:1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继续稳定好转,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有所下降,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2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大农机事故同比减少,力争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3全区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5人以内。三、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2005年,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和违法搭人,清理超标、报废拖拉机。(一)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和违法搭人各县(市、区)特别是都安、南丹、东兰、隆林、田林、隆安、融水等县的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清明节、五一节、重阳节、国庆节、中秋节、冬至等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期间,加大对易发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重点区域、危险路段的监控、整治工作力度。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县级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将对各地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二)清理超标、报废拖拉机结合开展拖拉机年检和换发新式拖拉机牌证工作,加大清理超标拖拉机特别是多功能拖拉机、报废拖拉机的工作力度。第一阶段:1月1日-10月30日。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市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督促。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组织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对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成立2005年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长:李一洪副组长:黄鑫冯彧成员:莫波刁其朗谢同新劳东黄世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鑫兼任,副主任由冯彧兼任。各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二)加强检查、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严肃、有序进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末向上级书面汇报本季度整治工作情况。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认真宣传、贯彻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专项治理的重点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门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一)组织部署(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自治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二)自查整改(时间为6月21日至7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各治理单位要将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部门报告;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三)综合治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对象,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进行梳理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检查,原则上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来分工。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进一步加大整治和处罚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各地验收检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大力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三)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31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一、指导思想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切实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二、整治目标重点防止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二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严格控制三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一般事故。2005年全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要控制在8人/百亿元以下,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28人以内,比2004年下降50%,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三、整治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年内着重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五项专项整治工作:(一)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房屋拆除专项治理具体措施:1、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作业前,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3、拆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施工,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拆除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施工坍塌专项治理具体措施:1、达到以下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结构施工;6)6m以上的边坡施工;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2)对于达到以下规模的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3)塔吊卸料平台必须经专门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严禁与脚手架连接。(4)物料提升机楼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用钢管搭设,严禁采用木杆分段支顶,严禁与脚手架或物料提升机连接。(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或楼板、屋面断裂坍塌。(6)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易发生坍塌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制止违章。(四)塔吊倒塌专项治理具体措施:1、从事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3、安装拆除作业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五)高处坠落专项治理1、凡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临边、洞口作业都必须按规定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2、施工现场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底层、施工作业层必须满铺脚手板并绑扎固定,施工层还必须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及安全网。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封闭。使用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六)防护用品专项治理1、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进场查验制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各项性能指标。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对销售或出租不合格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依法严处;对于进场时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仍然投入使用的,要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七)燃气行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1、从源头治理,严肃查处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企业)》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无相关许可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整改条件、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有多次违法违章行为屡不改正的企业,必须坚决取缔。2、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违章经营燃气的行为,对未持有《燃气供应许可证(供应网点)》及相关许可证、设立不规范的燃气供应网点作为重点专项清理整顿的对象。对违法、违章、无证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储配站及供应网点坚决予以取缔。3、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燃气储配站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依法拆除各种违章建筑,保证安全防火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燃气工程及供应网点的设立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4、全面清理和拆除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物。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应当提前报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燃气生产、储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监控的巡查,及时更换老化、漏气的管道,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5、各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规程的培训。(八)公交行业1、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驾驶员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制度。(2)制定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3)制定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制度,严禁带病运行。(4)制定车辆保养维修报废制度。2、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营运车辆,对跨行公路行驶的公交车辆实行限载、限速等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营运水平。3、制定公共汽车上落站点的停车靠站制度。4、特殊环境是公交运行事故的好发时段和好发路段。各公交企业和职工除加强安全意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应变能力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各地应制定特殊环境下安全行车预案。5、公共汽车停车场应配备充足的防火设备,制定看守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九)供水行业1、加强全区城镇供水水质分析质量控制考核工作,提高水质检测工作的水平;2、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控工作。对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重大疫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要提高对水质监测的频率,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3、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检漏、修漏工作,并加快旧城管网改造工作。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及时抢修,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用水。4、制定抢险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小。(十)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专项整治1、设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各游览景区、公园游人较集中区域或险要地段(如桥、窄路、悬崖、陡坡等)要设立安全员,或设立明确警示牌。2、对景区公园内的游乐机械设施或运输载人机械要有定期检查制度和日常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3、位于山区的景区、公园,要严格防灾害天气时段(如大雨、大风、降雪等)的山体滑坡和岩石塌落事故,制定防范预案。4、风景区森林放火工作要有预案。5、对城市路、树、景区、公园内的大树要做安全检查,防止树木倒伏、树枝断落等伤人事故。四、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始终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区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根据其职能、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播、墙报、广告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今年要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对方案、措施进行审核审批。树立“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的思想,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整治期间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对整治期间查处的各种隐患要登记造册并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四)认真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继续深入开展以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每个施工企业都要制定达标创优计划,每个项目开工前都要确定达标创优目标,争取每个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企业树立1-2个标准化样板工地,以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力争创造出更多的安全、文明、整洁、美观的施工现场。(五)配合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今年我区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与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的活动结合起来,企业的安全生产形象将公布于社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五、工作步骤及初步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月-6月中旬)。各地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整治重点和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立下一阶段目标。第三阶段:检查初评阶段(7月-8月)。区建设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9月-11月)。各地要针对初评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对问题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总结,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经验。第五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2月)。在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建设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总结,并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委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做好动态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城镇企业。第三条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类企业应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第四条从1994年起,首先将全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并逐步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弹性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将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综合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其方法是选择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城镇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测算(测算方法见附件一)和运行。第五条各地、市城镇企业工资总额增量根据计划期新增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和自治区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确定,实行动态弹性调控。基期工资总额的核定按上年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加弹性计划结余额(第一年用工效挂钩历年节余的储备金替代弹性计划结余额)。第六条区直各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当地弹性计划管理。第七条要逐步建立宏观弹性调控、微观工效挂钩,即“弹挂一体”的新的调控机制。在实施弹性计划的同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级分类调控。分级调控是自治区对地、市及地、市对所属县(市)的工资总额实行弹性计划调控;分类调控是地、市、县(市)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调控国有企业为主,逐步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调控力度。(一)凡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由过去与单一指标挂钩办法逐步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办法。按照投入产出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采用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计算公式见附件二)。(二)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三)对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两个低于”(即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初始工资总额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四)对长期经营亏损以及新建扩建尚未正式投产运行产生效益的国有企业,要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五)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计税工资和计件工资办法。(六)城镇私营企业收入分配由私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监督企业照章纳税。无论采用上述何种调控方式,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同时,工资总额要包容在各地、市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之内。第八条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自行列出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银行一律拒付工资:(一)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三)超额支取工资。第九条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测,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弹性计划测算的工资总量相对照,当各县(市)或企业工资总额有可能超过弹性计划工资总额时,要及时预警、分析原因并迅速调整(如增加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比例)。第十条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台帐,按月登记,以便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一条各地、市和区直所属全部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及本年度工资总额预测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地方企业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表”,参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在自查基础上填报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文字分析报告。第十二条地、市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连续两年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的,要具体分析原因,由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题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相应的处理。第十三条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年末认真进行检查。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匿报、瞒报工资总额和超提、超发工资、奖金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多提工资总额的,当年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对这类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总结算时,对无特殊原因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造成企业工资总额失控的地、市,对其超过的工资总额要等额增加该地、市上缴自治区财政的数额(补贴地、市等额减少补贴),并等额核减下一个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此,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作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附件一: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测算方法1、g=g+g10△g:计划期工资总额到达数;1g:基期工资总额;0g:计划期工资总额增量。△2、g=n+r△△n:计划期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r: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5/hcwpi/000003、r=h×√(2-━)×━×━×━×━0_____hcwpihh_00h当━≥2时,公式中的(2-━)改为(━)__hhh0_h、h: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0_c、c: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资金利税率;0_w、w: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资利税率;0_p、p: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城镇社会劳动生产率;0_i、i: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业净产值率。0附件二:工效挂钩计算公式━━━━━━━━━━━━━4/hcpw/基基基基r=h×√━×━×━×━基____hcpw基基基基r: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_h、h: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工资含量;基基_c、c: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资金利税率;基基_p、p: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基基_w、w: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工资利税率。基基以上各项基期经济指标的数据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 为了更好地安排全区广大职工的生活,调动各族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引进人才,搞好我区四化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份起实行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发放的范围及标准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包括民办教师、离退休职工及按月领取40%工资的退职人员以及带薪进修学习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费十元。发放方法是:五月发工资时发四、五月的补贴,以后随每月发工资时发放,不准提前,也不能集中一次发放。二、经费来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的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单位预算外可使用的资金或当年预算调剂解决。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从收入中开支。对有困难的中小学校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企业单位可以摊入成本费用。企业的调节税率和留成比例均不变。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对资金使用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努力搞好生产、增收节支,并认真做好“小钱柜”清理工作,按政策收回资金,以保证此项开支。三、经费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按国家预算科目列“补助工资”目。四、各级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名目自行制定的各种补贴一律同时废止。否则按违纪论处。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推动了我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近几年来我区的城镇年末待业率仍有所回升。从今年起,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区将处于一九七九年以来的第二个城镇劳动就业高峰期,如不采取特殊措施,待业率将长期高居警戒线上。受经济紧缩及其滞后的影响,目前和今后几年的就业环境都很紧,各种渠道的安置能力也很低,平抑难度比较大,以致劳动就业将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劳动就业是一项事关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我区扩大社会再生产和增加国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当前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对于顺利完成治理整顿任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充分了解我区城镇劳动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大局出发,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为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有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教委、劳动、财政、人事、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参加的劳动就业领导机构,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动员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种具体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安置就业任务和待业率控制指标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任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搞好社会劳动力管理,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二、继续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以外,应更多的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对原有集体企业要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隶属二轻、乡镇、街道、商业、建筑、交通、民政等系统集体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扩大生产经营,以安置更多的待业劳动力(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帮助现有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企业加强管理,多方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提高效益,吸收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就业。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院校等单位兴办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领导,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归口管理。主办单位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场地等方面,大力扶持他们多方开辟门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要鼓励和帮助城镇待业人员特别是就业门路狭窄的地方的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或组织起来到市郊、乡村从事种养为主的开发性农、林、果业生产。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安置就业的潜力很大,各地要大力扶持和引导他们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指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他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尤其要鼓励发展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搬运、装卸、养殖业以及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三、对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待业青年(含四十岁以下的其他待业人员,下同)的集体企业(不含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一般企业的税收待遇外,还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凡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商业企业二年),其中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装卸、搬运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两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2、从一九九0年起,新老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60%的,按前项规定办理;达到30%,达不到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达到10%,达不到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3、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后,仍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4、企业在原设计以外,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对利用本企业以外的“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经委、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规定范围的,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5、企业经当地经委审批立项,利用国家就业经费和向银行申请的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新增折旧和新增利润归还。6、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7、劳动服务企业的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会同市、县税务局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核定,允许进入成本。8、凡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按照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306号文和自治区税务局〖1989〗税一(1)字第224号文规定,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9、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上报批准后,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的减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执行。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应按规定专户储存,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入库。四、放宽安置待业人员集体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对安置待业人员的集体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部门主动给予咨询、指引,并优先给予办证。在经营范围方面,要从广西实际情况出发,并根据区内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情况灵活掌握,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季节性商品允许扩大经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只具备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的,给予营业登记。五、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城镇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在开业咨询、发证、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凡进入商场、市场或指定街道设点经营的,租金、押金以及必交费用应从目前市场疲软情况出发,从低收取。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并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的生产、营业额,合理税负。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六、多方筹措劳动就业所需资金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1、自治区财政尽量增加投入。目前全区就业经费过少,从明年起预算安排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就业压力大的市、县,财政应多挤一点,以支持本地区待业人员的安置。3、主办单位要从自有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4、通过入股分红、带资就业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其利息可按高于银行同期限储蓄利率20%付给,并从成本中列支。5、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待业人员的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优先照顾,贷款利率按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下浮部分由当地财政贴息解决。6、要管好、用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掌握的管理费和就业经费。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应转入就业经费,各级行政领导部门不得调为已用或挪作它用。就业经费主要应用于劳动服务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定后始予扶持。七、搞好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劳动服务企业所需计划内物资,特别是生产区优、部优和出口产品的物资,由各级计委、物资部门纳入计划,戴帽下达,切块供应。不足部分或靠市场调节的物资,物资部门应积极疏通供应渠道,予以调剂和支持。对劳动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商业部门在货源上要予以照顾。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供销部门,负责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和销售服务。各级物资、工商部门在经营范围、物资供应等方面,应予照顾和支持。八、调整劳动人事政策,逐步形成新的就业机制1、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由劳动部门草拟具体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归口管理,从严审批。为了有计划的控制农民进城务工,对擅自违反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拟定标准,并按标准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被罚款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2、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用工形式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搞好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覆盖面。有关业务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3、鼓励家居城镇的国家计划外招收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企业工作。人事部门在招收国家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4、对于家庭人口多的待业人员、大龄青年、女青年、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各地要采取特殊措施,安置就业。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要按照给出路的政策给予安置,不能歧视。九、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待业人员素质为了创造就业条件,各地要在充分发挥就业训练中心作用的同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扩大就业前培训的规模。就业前培训的内容要适应社会需要,做到学以致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劳动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不适应社会需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要坚决制止。就业培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审定。十、加强劳动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全面宣传党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和就业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就业工作的成就以及劳动就业方面的好人好事。各级政工组织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疏导工作,以此帮助待业人员及其家长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树立正确的择业意识,并争取社会各界对就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当前,自治区劳动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劳动就业宣传提纲》,并通过各种渠道广为传播,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党和国家所采取的具体对策,推动全区劳动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 近几年来,我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劳动条件有所改善,对发展生产和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全区安全生产状况仍然不好,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违章违纪严重,各种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事故伤亡人数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上升,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障碍。为尽快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计划时,要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负责。凡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挖潜扩能,发展生产。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负首要责任。因官僚主义发生重大和特大恶性事故首先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实行安全领导负责制,各负其责,奖罚分明。三、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指标一定要包括安全和设施完好的指标。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责、权、利挂钩,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凡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或对安全生产要求不严,措施不力的承包方案要限期修改完善。发生重大伤亡、火灾、设备事故的企业,当年不得升级和评优、评先。四、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减少企业事故隐患。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排更新改造项目时,必须同时安排好安全改造措施;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原则。特别是要切实抓好尘毒的综合治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对尘毒治理和危房改造等安全措施项目,要逐步安排,认真实施。五、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建设。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治本工作的重要措施。班组长一定要重视抓安全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企业领导要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监督职工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区、地(市)、县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有计划地抓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六、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各类事故,80%以上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责任事故。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要在全区工矿企业和有车辆的单位开展反“三违”活动,坚决制止“三违”行为,对因“三违”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从严处理。七、严肃法纪,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工作。首先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和自治区颁布的一系列安全法规文件,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对危害安全造成重大事故和破坏安全设施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惩治。要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工作,选派懂业务,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充分到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各级财政在安排行政预算时,要适当安排安全监督、监察经费开支。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要公正地履行职责,不能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罚代管。八、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1988]48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设置公安交通警察分队,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所需编制和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解决。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必须加强对我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部门不能举办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班;(二)近期全区不再开办新的培训点,对现有的培训单位,由劳动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参加认真进行清理整顿。驾驶人员的培训,必须高标准和严要求,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要按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标准进行培训,凡不合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县一级原则上不设驾驶人员培训点,个别县条件好,经过自治区批准,才能进行培训;(三)学员在本地区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后,以在区内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四)要根据我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和车辆增加的趋势,有计划地增加新驾驶员的数量,防止盲目培训。十、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管理。各县(市)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7]125号)把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政府和村委的领导人。水电部门要抓好水库船只管理。继续抓好乡镇船舶的整顿验收工作,对破旧危船的维修更新,可采取政府扶持,营业费提留和群众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好资金问题。凡不符合渡运安全要求的危船,一律禁止使用。如因无视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而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十一、强化铁路治安和道口安全管理。近年来,我区铁路沿线偷盗器材、扒车抢劫物资事件时有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也大幅度上升,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市、县要密切配合铁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运输的各种活动;道口要严加管理,搞好线路维护。十二、要切实抓好矿山的安全管理。我区矿山特别是乡镇矿山事故频繁,伤亡严重,绝大部分是由于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管理不善所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乡镇小煤矿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10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24号文件的规定,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产煤县必须指定一位副县长兼管矿山安全工作,县、乡、村办煤矿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煤矿(含个体矿)的生产、安全、销售、矿工培训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工作,对忽视国法,乱采滥挖,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伤亡事故,要严肃追究办矿单位主要领导及现场指挥者的责任。十三、加强消防力量,完善消防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现有消防队伍的建设,完善消防设施提高消防人员的素质,对尚未建立消防中队的县(市),要以政府扶持、社会集资的办法,建立地方专业消防队伍或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装备,制订和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油库和地方加油站、点的安全管理,对无安全保障的加油站、点(含个体户)要认真清理整顿,限期改进,过期不改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十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88]2号)。各地、市、县、乡必须严格管理,对所有生产厂、加工点都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凡经过整顿仍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切实抓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管理。近年来,大量乡镇建筑队伍涌入城市,死亡事故时有发生。所有建筑队伍,必须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建筑安全法规。一切承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要求,凡安全措施不力,安全网具、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和临时建筑物的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者,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对经过整顿仍不具备施工要求的,取消其营业执照,对于违反规定,违章施工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者的责任。甲地赴乙地的建筑工程队伍,必须接受乙地的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十六、为保障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1988]48号)的要求,保险部门应尽快制定我区车船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制度。在各项法定保险公布之前,各地应对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船,严格禁止通行。为保护特殊行业意外事故受害者的经济利益,便于灾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各地的矿山、加油站、烟花炮竹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积极主动参加企业财产保险和各种人身保险。十七、要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竞赛活动。安全大检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要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竞赛活动,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通报表扬和奖励,以资鼓励。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快玉林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市残联《关于加快玉林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9月23日关于加快玉林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玉林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7.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5.06%。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我市残疾人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明显的成效,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残疾人事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一)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残疾人事业放到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残疾人是社会中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生活,支持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使他们共享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成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二)要在组织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残工委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残工委的基本工作制度尚未完善,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我市残工委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残工委、自治区残工委和玉林市残工委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残工委工作规则,落实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建立残工委联络员制度。(三)要在财力上给予倾斜。1、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把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2、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特教学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基建计划。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的目标任务要求,在十五计划期末,全国每个地、市、县都要建立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30万人口的县要建立一所特教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需在玉林城区建立一所综合性、示范性的特殊教育学校,以缓解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难问题,同时带动各县(市)区特教学校的建设。另外,设立专项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正常开展,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所需师资力量。3、要采取有力措施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教育、文体等各项工作的经济保障,是贯彻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力措施。目前,全市(含市直)只有玉州区、博白县、陆川县开展了此项工作,但效果不理想,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全面推进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二、健全维权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一)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市本级已于2003年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但县(市)区、乡镇、社区尚未建立。年内各县(市)区、乡(镇)、社区要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以保障权益受侵犯的残疾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二)健全生活保障机制。我市残疾人95%以上生活在农村,生活比较困难。要帮助残疾人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无能力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抚养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二是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步伐,把农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三是保障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完善社会医疗求助和社会扶助等制度,帮助解决失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四是对农村无房或危房的特困残疾人逐步进行危房改造。目前,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已在博白县进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三)落实优待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有关残疾人的优待政策。三、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我市的残联组织体系虽基本形成,但是,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还未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尤其是乡镇工作相当困难,村级工作基本无法开展。组织建设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势必影响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基层残联建设,尤其是加强乡镇(街道)一级残联建设。县级残联要按照“一体化的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服务指导站、用品用具指导站等服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残联要做到有残疾人工作职责、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要成立残疾人服务社、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残疾人活动站和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以此为依托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要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中央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都具体规定,地级市残联理事会要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得兼职),县级残联中要有残疾人。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残联的编制,如果使用行政编制有困难,应从事业编制中解决。市残联及人事部门要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同时对库存人才进行培养,从中择优选配到县级残联,以解决县级残联缺少残疾人干部的问题。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9月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水利局制定的《桂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二日桂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林市水利局为了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护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长期以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问题愈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因此,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6、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6、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既要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又要从各县、区、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内容及措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管(水保、水利)站(所)是我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最基层的水利工程管理组织,承担着指导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如下:(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县、区、天湖电站、桂林水务局原管辖的水库、河道、灌溉渠道和水利工程不变;桂林市城区内,即五城区管辖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和湖泊由市水利局管理或委托城区(或有关单位)管理。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责任。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第三类: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厂)管理单位。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岗。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重新核定。(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需要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加强考核,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巩固水管体制改革成果。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在投资经营活动上,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管,同时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行水利工作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并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推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财政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进行扶持。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农业水价暂时不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好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要实行计量收费,现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规范收费行为,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等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的维修养护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从2004年起,桂林市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折旧资金、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项目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外)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区及市属水管单位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时,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批准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前4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转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水管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当月起改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确认,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签订合同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规定,发给安置费。如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改制单位原来的性质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八)税收扶持政策。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对设在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水管单位,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设施不健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验收。(十)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1]175号),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平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改革工作,并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直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改革,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县、区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进行跟踪研究。通过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对改革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及时推广。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本县、区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市将选择2--3个水管单位作为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联系单位。各县、区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本地试点联系单位。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三)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3年内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4年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传达部署,成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梳理、宣传沟通、分期培训、出台方案。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从2004年3月到2005年12月,分批完成分类定性、定编、定岗及经费测算,明确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核定水价,强化计收,管养分离、人员分流,落实社保,明确权责,规范管理等项工作。其中:1、2004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试点单位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4年县、区财政预算。2、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所有水管单位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5年县、区财政预算。3、2005年12月底前,全市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费全部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化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强化计量收费,提高水电费征收率,全部实现内部管养分离。第三阶段,完善和总结阶段。2006年底前继续完善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规范化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第三章供水与水质标准第四章还贷和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地区行署,桂林、梧州、钦州、贵港市人民政府,隆安、岑溪、来宾、阳朔,都安、平果、扶绥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是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扶贫项目。为了促进农村改水事业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水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水厂的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信贷协议内容和全国爱卫办颁发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自来水厂(以下简称“农村项目水厂”)是指我区钦州、隆安、来宾、阳朔、贵港、都安、平果、扶绥、岑溪等九个项目市、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建造的管网系统和非管网系统的农村供水工程。第三条项目区内的各供水单位和用户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改水项目办”)是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改水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编制农村改水事业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对项目自来水厂供水运行、业务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不断改善群众饮水卫生条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水厂还贷的督办工作。第五条农村项目水厂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配套资金以及群众集资等多种资金来源建设的供水项目,是民办公助集体所在制的公用事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产权属市(县)国家和集体所有。行政上受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联营单位董事会领导。业务上由市、县农村改水办管理和领导。第六条农村项目水厂经营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县(市)、乡(镇)或乡(镇)、村联办,或村独办,或个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等多种多样的模式。不论那种模式,都要做到:有利于保证当地群众喝上安全卫生水,有利于保证农村项目水厂不断巩固发展,有利于保证还贷和减轻当地政府负担。第七条农村项目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水厂人员实行聘用制,厂长由镇(乡)政府根据条件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报市、县改水办考核批准后聘用。第八条农村项目水厂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供水人口1000-5000人管理人员1-2人供水人口5000-10000人管理人员2-3人供水人口10000-20000管理人员3-5人供水人口20000以上管理人员5-7人第九条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施工资料和厂内历年的人员编制,各种报表,厂内大事记载;设备品种规格分项列表;设备维修和维护状况;历年按月累计的制水量、售水量、药耗量、耗电总量和制水成本;历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提供完备的安全供水信息资料。第三章供水与水质标准第十条在农村项目水厂可供水范围内,居民、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公共设施有关单位需要用水,均可向水厂提出申请用水。经水厂批准并办理接水手续后,才能用水。第十一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经农村项目水厂申请批准并交纳开户费(由各市、县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定)后,由水厂派人勘查、设计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第十二条农村项目水厂的供水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拆除,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建立水厂机电设备和供水管网维修保养制度,制定定期检测、检漏,确保水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使管网流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四条农村项目水厂厂地要圈围保护。管网以及附属设施也要给予保护。搞好水厂水源环境卫生,做到绿化、美化环境。第十五条农村项目水厂水源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要求,设置水源防护安全地带,严防农药、化肥、农灌污水、工业废水污染水源。第十六条农村项目水厂出厂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要建立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检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检验。第四章还贷和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市、县农村改水项目办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卫生防疫、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农村项目水厂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财务建帐、产权移交,转贷协议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第十九条农村项目水厂实行计量收费。当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制水成本和供水性质,制定生活、企业、营业性用水等不同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用水。水厂经费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第二十条项目市县政府和水厂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建立改水项目还贷准备金,帐户设在财政部门。水厂的经营收入,除维持水厂正常开支外,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还本付息,不足时由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第二十一条农村项目水厂财务收支,要接受地方财政、改水办、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财务当月报表需在次月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局和改水办审核。第二十二条农村水厂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奖罚管理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具体办法由产权单位制定,并报当地财政局、改水办备案。第二十三条农村项目水厂,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交水资源税费。农村项目水厂还贷期间用电按农业用电标准缴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印发玉林城区2004年“11·22”试鸣防空警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城区2004年“11·22”试鸣防空警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玉林城区2004年“11·22”试鸣防空警报实施方案根据《玉林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玉政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每年11月22日为玉林城区防空警报鸣放日。为了组织实施好2004年“11•;22”玉林城区首次试鸣防空警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做好应付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充分准备,保障我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达到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通过试鸣防空警报,使广大市民加深了解和掌握防空警报信号的规定,教育广大市民居安思危,不忘国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防空警报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试鸣日期、时间和范围试鸣防空警报于11月22日上午10时开始,10时30分结束。玉林市城区59台、福绵管理区城区2台共61台防空警报器采取统一发放方式进行试鸣。三、防空警报信号、发放顺序、方法试鸣防空警报信号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防空警报信号,即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其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周期,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发放顺序: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发放方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发放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的防空警报信号。具体如下:10:00-10:03试鸣预先警报10:06-10:09试鸣空袭警报10:12-10:15试鸣解除警报四、试鸣防空警报的组织指挥成立玉林城区试鸣防空警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金湘军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曹全义玉林军分区司令员凌志勇市委副书记吕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梁琼进玉林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郭成球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王进日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吴庆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永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国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李海文市交通局局长晏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姚培文市财政局局长丁山市公安局局长梁世武市建设局局长吴锡熹市规划管理局局长甘并福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陈世林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杨腾彪市广播电视局局长蒋羽市卫生局局长孙海宏玉林供电局局长江贵成玉州区人民政府区长李文福绵管理区委员会主任张德荣武警玉林市支队支队长黄锦良武警玉林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杨庆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吴继东玉林军分区司令部参谋黄东玉林军分区司令部参谋领导小组下设七个职能组:(一)会务组:负责拟写“11•;22”试鸣活动有关讲话稿、主持词、议程安排、会议通知等会议资料;联系落实参加会议领导,布置会场,定做工作证、胸花等。组长:吴庆贤(兼)成员:杨庆忠(兼)杨铁藩市人民政府第四秘书科主任科员杨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科长(二)宣传报道组:负责以下几方面宣传报道工作。1、负责办理玉林日报刊登《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报道试鸣活动消息,宣传人防有关知识等。2、负责办理玉林电视台播放《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播放试鸣活动消息和人防宣传教育片。3、负责办理广西移动通讯公司玉林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发送试鸣防空警报手机短信息。4、负责在玉林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悬挂试鸣防空警报宣传横幅。5、市卫生局负责将《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传达至城区所属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及全体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及医院区内流动人口,以便维持医院正常秩序。组长:韦永键(兼)成员:杨腾彪(兼)、蒋羽(兼)(三)技术保障组:负责61台防空警报器及其统控中心设备技术保障工作。组长:朱国兴(兼)成员:杨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科长(四)治安防范组:负责试鸣期间社会治安防范和交通疏导工作。组长:丁山(兼)成员:张德荣(兼)、黄锦良(兼)(五)电力保障组:负责试鸣期间电力保障工作。组长:孙海宏(兼)副组长:胡木强玉林供电局电力调度管理所主任(六)监听组:负责组织警报协管员防空警报监听,测记频率音贝工作。组长:甘并福(兼)成员:杨俊(七)后勤接待组:负责经费预算,参加会议领导的交通食宿安排等工作。组长:王进日(兼)成员:杨庆忠(兼)、吴继东、黄东五、警报试鸣的准备工作和要求(一)市人民政府于11月15日前召开城区防空警报试鸣协作单位领导会议,玉州区政府、福绵区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民政局、玉林供电局、市接待办、玉林日报社、广西电信公司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广西移动通讯公司玉林分公司各派一名领导参加警报试鸣工作会议。(二)市人防办于11月10日前,对城区无线电遥控防空警报系统设备、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三)在试鸣的5天前,即从11月17日开始,连续5天在玉林市新闻媒体发布《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刊登播放有关人防宣传资料。通讯公司发放短信息。人防部门悬挂宣传横幅。(四)市公安局于11月21日前完成城区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案和布置工作,确保试鸣期间城区生产、生活及社会活动正常进行,交通安全畅通。(五)玉林供电局对城区供电线路进行一次检修,确保11月22日防空警报试鸣供电正常。附件一: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首次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真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工作,增强全体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决定于2004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在玉林城区及福绵管理区城区首次试鸣防空警报。届时敬请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不要恐慌、不需疏散和隐蔽。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周期。时间3分钟。三、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附件二:通讯公司短信发布和沿街悬挂横幅内容及地点一、广西移动通讯公司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发放手机短信息内容:11月22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届时请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二、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悬挂横幅内容及悬挂地点:(一)内容2004年11月22日上午10时,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届时请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二)悬挂地点玉林城区东郊汽车站、建行玉林分行、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邮政大厦、电力大厦、玉州区政府、金城商厦、国防大厦、玉林高中、西街口、电脑城、工业品市场、东岳市场、福绵下穿道口、名山转盘、客运中心、玉林师院、烟草大厦、宁屋角、玉林军分区、汽车总站、市妇幼保健院、建材市场、桂平路口、金华宾馆、西郊汽车站、供电大厦、玉柴东明家电城、水电大厦、明都宾馆、石子岭通用超市、玉林日报社、银海宾馆、南江镇政府、苗园路口、玉林火车站、玉柴下穿道口、玉柴厂区大门口、中药材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温馨堂商厦、振林宾馆、玉林宾馆、苗园中学、竹美村、郊区公路局、玉林师范学校、城西开发区。(三)横幅落款: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宣.附件三:玉林市二○○四年防空警报监听方案一、11月10日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举办防空警报协管员培训班,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和防空警报管理维护要求,明确职责和布置警报试鸣监听任务。二、11月21日前各警报设点单位协管人员检查警报器、无线控制终端箱、电源线路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有被盗、被损、断电等情况,请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人:杨俊联系电话:58833052802050)。三、市环保局抽调技术人员,选择城区5个防空警报器安装点作为测记频率音贝测试点。于11月20日前完成测试定点和设备准备工作,并将定点和准备工作及时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四、11月22日试鸣当天,各警报器设点单位协管员和市环保局技术人员到警报器附近(距警报器500米内)监听警报器鸣响效果。要求监听监测人员必须在上午9时50分前各就各位,并向市人防办报告到位情况。警报器鸣响时间为11月22日上午10时,警报器鸣响后,各监听监测人员注意监听,并于10时50分前用电话或手机报告市人防办。五、警报试鸣结束后三天内,各警报器设点单位协管员将《玉林城区防空警报试鸣监听(测)情况表》送市人防办备案,市环保局将《监测报告》送市人防办备案。附件四: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宣传报道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五日以前发布公告”的规定。试鸣前宣传报道工作如下:一、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于11月17日发布。二、玉林日报、玉林晚报、玉林电视台、玉林广播电台从11月17日开始至11月21日止,连续五天全文刊登(播放)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在玉林城区(含福绵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三、11月17日前玉林日报、玉林晚报刊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就试鸣防空警报答记者问;刊登有关人民防空知识。四、11月17日前市人防办在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悬挂横幅。五、11月19日至21日连续三天,广西移动通讯公司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发放手机短信息(内容见附件二)。六、玉林日报、玉林电视台要及时宣传报道试鸣防空警报活动情况。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查监督;(五)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城市新建道路、居住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和维护,具体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资助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第十五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布置在独立安全地段。已建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以及输油、输气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应当委托已取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后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设计图纸,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从收到消防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二十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九条含有下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一)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二)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三)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四)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应当向施工安装单位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后,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性能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筑内部和墙体设置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第二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或者难燃的材料。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所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灭火疏散预案;(四)其他有关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发给《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二十三条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文化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二十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在使用区域内由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监督和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市区时,应当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留。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者吸烟。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有关单位内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明火作业应制定动火方案并存档备查。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必须掌握岗位必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一)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设计人员;(三)自动、固定消防系统的安装、检测、清洗、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四)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关部门对电工、焊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作为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登记备案的单位及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布。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领取许可证。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和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货物、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家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监督和指导村(居)民消除火灾隐患。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连接成片或者耐火等级比较低的建筑,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逐步进行改造。易燃建筑密集、乡镇企业集中的乡(镇),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消防安全合格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核意见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出租、转借、买卖和涂改消防安全合格证、审核意见书、准运证或者许可证。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和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规定,布局建设。设区的市应当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器材、装备。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第三十七条未设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车辆和必需的灭火器材、装备。易发生火灾、易燃建筑密集或者乡镇企业集中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其他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第三十八条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的成立或者撤销,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九条发现火灾的,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禁止谎报火警。电信部门应当保持报警线路的畅通,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优先传递,不得延误。发生火灾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得隐瞒。第四十条城市应当建设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火灾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等自动化系统。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管理、急救等部门或者单位之间应当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第四十一条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和执行其他抢险救援时,其他车辆、船舶和行人必须避让。对于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车辆、船舶和障碍物,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强制让道措施。消防车、艇的养路、过路、过桥、过隧道、停车、泊岸等收费的减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火场总指挥员由到场的公安消防机构最高职务指挥员担任。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单位予以补偿。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由起火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第四十四条对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掩饰起火原因,不得推卸火灾事故责任,不得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第四十六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火灾原因、损失情况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应当在火灾扑灭后六十日内,向火灾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火灾扑灭后的九十日内,发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四)擅自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展览(销)会、焰火晚会、灯会、文化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证书,擅自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以及擅自设计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二)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三)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出租、转借、买卖和涂改消防安全合格证、审核意见书、准运证和许可证的,吊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审核意见书、准运证和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发放条件而发放消防安全合格证、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