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24号)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法律援助体系,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法制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北海“三新”战略的实现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作为“民心工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二、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2年5月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我市目前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一县三区尚未正式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和《北海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尽快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四有(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并于2003年10月底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设立,各级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指导各乡镇(街道)以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指导上述群众团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横到边、纵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逐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三、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和《北海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法律援助队伍素质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各级要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作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承接并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要积极动员和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这支队伍的培训工作,为他们向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创造必要条件,大力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四、建立经费保障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已从2002年起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按要求对编制内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其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以及公务费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对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2003年未作预算安排的应根据财力适当追加预算。今后要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三年九月八日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和照顾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以调动他们搞四化建设的积极性,激励适龄青年应征服役,鼓舞部队士气,支持部队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优待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下同)、军人家属(含武警部队义务兵家属,下同)、残废军人(含残废人民警察、参战残废民兵,下同),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我区人民群众的优良传统和应尽的责任。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继续做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照顾工作。第二条优待对象: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上所称“家属”,系指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周岁以下弟妹以及抚养烈士、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第三条优待标准(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要普遍给予优待。每户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乡、民族乡、镇平均一个整劳动力年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优待金;生活特别困难的,优待金可适当提高。(2)烈士家属和残废军人在领取国家定期抚恤、残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给予优待,以保障他们的生活稍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3)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应酌情给予优待。(4)一户中有二名或三名义务兵的,按两户、三户计算优待金。(5)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干后,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停止优待。(6)各地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市郊区、县的具体优待标准。第四条优待的评定工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一般应在年初进行,评定结果须向群众公布,开列优待户名册报市、县民政部门,优待证发到户,优待通知书寄给部队。每年在征兵工作中,要及时做好新入伍战士的优待工作,做到在发给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优待证。第五条优待金采取以乡、民族乡、镇为单位平衡负担,可以人口或劳力平均分摊,也可以从乡、民族乡、镇企业上交款中提取。第六条优待金预算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民政、武装、财政、粮食、银行、农业、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第七条优待金一般应在每年年底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到户。在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应集中发放,以提高烈军属的政治地位,扩大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对单身的义务兵,其每年所得之优待金,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入信用社,待军人退伍后一次付给,以便安家立业。第八条乡、民族乡、镇可从统筹上来的优待金总额中,提取5%的金额,用于奖励当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义务兵犯错误被开除军籍或受刑事处分者,取消优待。奖励或取消优待,凭部队证书,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落实兑现。具体奖罚办法由市、县制订。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筹集的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掌管,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张榜公布,严禁贪污、挪用、乱用。对贪污、挪用、乱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第十条优待照顾要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烈军属、残废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劳动能力和技术特长,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从财力、物资、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乡、镇企业需要安排劳动力时,应优先吸收烈军属、残废军人参加,使他们能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第十一条乡、镇、村、街道等基层组织,要提倡建立各种形式的送温暖小组或学雷锋小组,帮助孤老烈军属等优抚对象料理好生活,帮助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种好责任田。各行各业对孤老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应服务上门。节日期间,要发动青年、民兵、妇女、学校师生,为烈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遵守国家法纪,勤劳致富,保持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第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解放军的丰功伟绩,宣传解放军在四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地尊重、关怀、照顾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要加强对烈军属优待工作的领导,认真地、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对优待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优待工作不落实的地方,要限期认真做好,使优待政策落实到户。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具体解释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1985年8月20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置办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玉林市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九日玉林市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精神,结合玉林的实际情况,现制订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力争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以上,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二、安置任务与安置方式(一)安置任务详见附表:玉林市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二)安置方式: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退役义务兵,动员其自谋职业。三、安置政策原则(一)全面推行自谋职业改革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直每名自谋职业士兵基数10000元,兵龄补助每年1500元。将该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原则。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有偿转移金按每名安置任务3万元收取。(四)坚持“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五)对挤占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四、工作步骤(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与有关单位协商,做出宏观安置方案。1、拟定中直、区直单位的安置任务。市安置办负责汇总市、各县(市)区分配到中直、区直单位的计划,上报自治区安置部门,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中直、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协商落实。2、根据实际,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二)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布置全市安置工作。市直有安置任务的系统10天内将任务下达到具体单位。(三)各县(市)区召开安置工作会议,布置安置工作,将任务落实到各系统。各系统10天内将任务下达到具体单位。(四)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五)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六)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且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有接收任务不进行“双向选择”、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9月底完成任务,总结上报。五、有关事项(一)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分配有任务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二)安置对象“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三)安置对象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能享受自谋职业待遇。(四)“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月工资的80%,逐月发放其生活费。”(五)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工作,动员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数应不低于城镇安置总人数的50%。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桂地税发[1999]180号)和(桂地税发[2001]7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三年,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和社区接收管理。(七)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近几年来,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保证《玉林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一、实施原则(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目标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体系,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现象,营造良好的防艾氛围,有效地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与流行。到2006年,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下;到2008年,力争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二)工作指标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0%以上,在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85%以上。2、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人群中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3、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要建成具备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同时承担和完成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4、完成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100%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90%市、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计划生育门诊、性病门诊,80%的中心卫生院和75%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5、兴业县建成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和预防性干预的试点,其余县(市)区在吸毒严重的乡镇、村建立一个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和预防性干预的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6、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全市范围临床用血必须统一由市中心血站提供,严禁使用自采血;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7、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全市农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8、建立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市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和市中心血站、市皮防院及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县人民医院应具有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能力。9、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到2008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2、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人群中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3、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和预防性干预措施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市各乡镇的推广率在85%以上。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100%经过上岗培训。5、结合全市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6、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相关的政策、机制和措施。三、行动措施(一)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部门及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予以实施。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宣传。玉林电视台、玉林电台、玉林日报、玉林晚报每月安排两次播报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公安、司法部门要负责分期分批逐级对从事打击卖淫、嫖娼、吸毒的行政管理干部及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和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使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达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乡镇、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交通部门在车站等交通集散场所,卫生部门在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资料(品)。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宣传资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海关、旅游部门要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二)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乡镇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严格控制医源性传播,加强医院内感染的控制,做好对各类手术器械的严格消毒,特别要加强对口腔操作器械、各种内窥镜、介入导管的消毒和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建立一个美沙酮戒毒服务点,对吸毒人员试行美沙酮替代疗法;另外,借鉴外国经验,教育吸毒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必要时给予吸毒人员提供一次性注射器,减少吸毒者通过共用注射器互相传播艾滋病。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三)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完善市中心血站的功能,对达不到要求的硬件及时更新整改。加强血源和血液制品的管理,提倡无偿献血,全市范围临床用血必须统一由玉林市中心血站提供,严禁使用自采血。全市临床用血实行“三统一”管理,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5年底前,要在全市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加强对原料血浆采集的监管。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卫生部门、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落实救治政策,加强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控制传染源。指定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为全市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财政划拨资金,建立社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政府向全市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对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违法犯罪,要依法判处刑罚或决定劳教,由监狱、劳教所依法进行隔离集中管理。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切实保证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艾滋病关爱协会,发动全社会关心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相互关爱,共享生命。(五)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5年,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要建成具备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防治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能获得信息与服务、治疗与帮助,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政府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免疫匿名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5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七)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八)配合自治区和国家艾滋病研究机构在我市开展艾滋病相关项目的研究四、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玉林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二)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和制订对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相关政策与措施,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财政部门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个人账户及费用的管理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第五章审核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二oo二年七月二日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和住院医疗保险;(二)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三)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市为统筹单位,纳入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专户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财政预算。第四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进行具体管理。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第六条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一)基本医疗保险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单位为其缴费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2)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含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职的人员及以个人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次年起其缴费按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3)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4)原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下岗职工,其缴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5)退役军人在待分配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市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按7.5%的比例缴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费。(6)以个人方式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9.5%的比例缴费。2、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特困企业按其职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再缴费,不设个人账户;(2)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含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职的人员及以个人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次年起其缴费按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3、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或退休金总额为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以60%为缴费基数。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时间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3日前核定单位缴费人数、金额。单位缴费人数以上月末总人数为准。个人参保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初次参保时即缴纳第一年度保险费。(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三)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12元,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在单位终结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缴费方式(一)根据市医保中心核准的缴费金额,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保险费:1、由市医保中心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统一扣收:用人单位必须在工行的一个办事处开设“医疗保险费用缴费专户”,在每月15日前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缴费专户,以款到为准,由工行按月扣收;个人参保者必须在每年7月10日之前将应缴保险费存入其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中,由银行在ic卡中按年扣收;2、银行根据市医保中心统一开具的“医疗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账户中划缴保险费,免签收缴合同,见单即付;3、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向市医保中心缴纳。(二)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当月15日前(国家法定节日顺延,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足额纳入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柳州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以款到为准。(三)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重病医疗补助保险费按年度(每年7月10日前)足额分别纳入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柳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户”,以款到为准。第九条职工缴费基数暂按一年一定。每年7月至次年6月,按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每位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总额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同时报送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便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第三章个人账户及费用的管理第十一条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风险。在当年统筹基金不出现赤字的前提下,可提取当年风险储备金的50%作为医疗保险互助金,用于补助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参保人员。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额和单位缴费的30%划入其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4.3%计入,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用于统筹医疗费用支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3%划入。第十二条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44.7%划入个人账户,按4%提取风险储备金,其余划入统筹基金。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用。第十四条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军人,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转入市医保中心,再转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做到日清月结,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市医保中心查询账户余额。第十六条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和重病医疗补助保险费,按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按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余额为统筹金,不设个人账户。第十七条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核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十八条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行业,其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支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费用。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第二十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市医保中心与定点药店的费用结算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费用结算(一)结算范围: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列入结算范围。(二)结算标准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支付标准及比例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2、参保人员自费项目范围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3、参加大额、重病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支付标准及比例分别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执行;4、年最高支付限额综合医疗保险,限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4倍;住院医疗保险,限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2倍;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综合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2倍,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1倍。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万元;重病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三)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证)、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起付标准、个人自付、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和自费费用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定点药店与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在市医保中心报销的有关医疗费用(一)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支,凭医疗保险证、ic卡、疾病证明、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市医保中心按相应人群标准办理报销手续。(二)异地就诊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1、探亲、出差、转诊到市外就诊的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凭异地就诊证明、单位证明、医疗转诊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发票到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按以下规定报销:门诊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个人先支付20%的费用,再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如个人账户已无资金,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人员,再按统筹支付相关标准报销。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2、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三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并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定额门诊费用实行报销管理。45岁以下:普通人群门诊定额标准为当年个人账户全部金额;45岁以上职工、退休人员和重病人群: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本条本款第一项执行。(2)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在自治区内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在自治区外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三)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因欠缴保险费而引起账户冻结,在冻结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后,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四)当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当年报销。第五章审核和监督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按规定申报和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医保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稽核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查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15天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市劳动监察机构通报,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拒不缴纳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市医保中心暂停其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含个人已缴纳部分),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各项缴费及结算标准可随国家有关规定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玉林市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我市是狂犬病高发区。为了贯彻落实全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一)总体目标用1-3年时间,通过进一步加强犬类的规范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二)主要指标1、在犬类禁养区病犬、野犬、放养犬和违章犬捕杀率达95%以上。2、县(市)区以上城区以及曾发生过狂犬病疫情的乡(镇、街道办)、村的犬只免疫率要达到100%;其余地区家犬的平均免疫率要达到80%以上。二、领导机构(一)成立玉林市犬类管理及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丁山市公安局局长梁桂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羽市卫生局局长陈梓新市水产畜牧局局长罗家才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廖斌市工商局局长成员:梁明权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维波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强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覃广章市农业局副局长李炯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进文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盛才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黄殿鉴市纪委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组长廖家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姚洪章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丁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郑维波、廖家武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801083。(二)成立四个工作组1、犬类免疫组组长:陈梓新市水产畜牧局局长副组长:刘建强(兼)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张林市水产畜牧局总经济师甘甲忠市畜牧兽医站站长成员:赖相莲市水产畜牧局兽医与药政管理科科长陈庆祥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蔡天能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陈清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卢景市饲料兽药监督所副所长冯超市畜牧兽医站兽医科科长梁家攀市水产畜牧局兽医与药政管理科干部犬类免疫组负责犬类免疫的组织、协调和对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局,联系电话:2829890。2、犬类管理和捕杀组组长:叶季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副组长:罗盛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成员:杨桂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础大队副大队长犬类管理和捕杀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犬类管理和捕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823713。3、人间狂犬病预防控制组组长:黄殿鉴(兼)市纪委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廖家武(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姚洪章(兼)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官英勇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谭跃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成员:许翔市卫生局防保科科长范恒亦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吴炎农市卫生局法监科副科长陈东市卫生局防保科干部庞武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义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科长人间狂犬病预防控制组负责提供人间狂犬病的诊断、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支持。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电话:28284324、督查组组长:梁桂南(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督查组负责对全市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工作职责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一)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制定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把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做好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总结和信息交流,督促检查辖区内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二)公安部门:负责审批和发放养犬许可证,负责依法组织和捕杀病犬、野犬、放养犬和违章犬。(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配合公安部门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进行捕杀,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人间狂犬病疫情调查和监测。(四)工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市场检查,未持有“家犬免疫证”的鲜犬肉不准上市。(五)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配合公安、畜牧部门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和违章犬进行捕杀。(六)宣传部门:负责免费宣传狂犬病的防治知识以及有关狂犬病的危害和控制要求,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七)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对狂犬病的救治、调查处理和疫情监测,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正规供货渠道采购、供应、管理和使用,做好防治狂犬病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管理,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液制品供销渠道进行监督和执法,查处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狂犬疫苗的行为。(九)其他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养殖犬类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严禁本部门干部职工违规养殖犬类。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与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狂犬病防控目标、职责及责任追究内容,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制订强有力的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三)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确保对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及狂犬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积极主动参与狂犬病防控和犬类管理工作。(五)加强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正,落实整改措施。对在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流行,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6号)以来,我区学校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各地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办法,落实了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为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造成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递增趋势。近年来,国务院十分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还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这些文件,都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是关系到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一把手是本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管理干部、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改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认真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处理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逐级负责,层层落实,使各项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到岗、到人,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真正落实到位。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企业、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以学生为主体供应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各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并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危险因素。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三、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要将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中的一些有效措施(如门卫管理制度、师生健康状况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四、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区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学生食堂、饮用水设施、卫生室装备、厕所等与学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极差,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每年都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同时结合“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等专项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的改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做好规划,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逐年予以解决。五、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二)加强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高等院校和普通中专学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是集教学、防病、医疗为一体的学校直属单位,应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后勤管理部门代管。学校要对所设置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要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所实施的该项管理进行检查。(三)加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培训与教师培训、深造同等对待,纳入学校培训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统筹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学校卫生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2年内完成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学校卫生管理专职干部和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学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尤其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上好健康教育课,并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中小学校要在国家课程《体育与健康》课时中每2周安排1节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开设选修课、必修课或讲座,课时不得少于16课时,并将学习成绩计入学分。各级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要做到“三落实”:落实专(兼)职教师、落实课时、落实专门的教材,保证学生能正常接受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尤其是师范院校、医学院校要设立健康教育教研室,开设心理咨询中心和健康教育必修课。各级各类学校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要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充分利用墙报、广播、图片、展览、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经常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卫生的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要求,使家长配合和支持学校做好预防工作。七、加强预防控制,完善制度,严格学校卫生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原则上不宜进行社会化;高等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的同时,应对社会化后的学生食堂饮食卫生进行经常性监督与管理,要坚决纠正对学生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倾向。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完善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专人负责食品定点采购、登记、索证制、食品进出库检验制、食品留样制、食品贮存制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摊点要坚决取缔;凡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岗。(二)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想方设法解决学校的安全饮用水的供应问题。凡能接通正规自来水厂管网的学校必须在2005年底前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要加强水源管理,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消毒系统,自用水池要加盖加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严防水源被污染和预防投毒事件的发生。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自建水井周围30米以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生活用水卫生进行检查。自备水源用作生活饮用水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加强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四)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和安全保卫,改善教室和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五)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监测。各级各类学校要每年组织师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工作。高等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的收费问题。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要将结核病的检查列为学生定期体检的必检项目,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检结果和相关的治疗、防治建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实施各种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02]12号)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相关的器材,认真组织,确保在2005年秋季学期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六)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六病”(近视、龋齿、沙眼、肠道蠕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有关学生常见病防治方案的通知》(卫监发[1992]49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六病”防治工作的收费问题。认真做好学生接种疫苗工作。严格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学生计划接种疫苗。凡进入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集体接种疫苗,必须由学校校长和校医对疫苗制剂进行验收签字方可实施,防止过期和不合格疫苗制剂进入学校。(七)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教育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学校的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八、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对学校督查、评估的重点内容。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个学期开学初,都要组织一次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项督查;自治区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对卫生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和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崇左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一月六日崇左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急性传染病,其中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一)高致病性含流感的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农业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农业部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人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二)疫情的分级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区域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在二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市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辖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动物防疫事项。(二)部门职责1、水产畜牧部门(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蛋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用器械等;(8)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9)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2、相关部门的职责(1)计划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2)财政部门要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4)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5)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和强化监督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6)交通、公安、ti风部门要协助畜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7)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的情况;(8)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9)科技部门要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10)经贸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所的防疫工作;(11)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12)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13)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市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水产畜牧部门统一报自治区、农业部后,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对公开报道;对农业部核准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应急措施(一)凡是出现疑似高致性禽流感疫点的地区必须立即启动高致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并由疫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二)封锁的范围包括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详见附件4)。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四)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市以及县(市、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类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调查诊断采集病料,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疫区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在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1的规定迅速上报。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根据疫情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启动应急措施。(五)一、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发生一、二级疫情时按自治区一、二级;分清应急措施实行,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动物防民部门的部署开展工作;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到位,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四、保障系领(一)物资保障建立崇左市和地方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疫物资。崇左市储备库没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紧急防疫物资。珍备库应包括疫苗库,消毒剂库、防疫用器械库等。(二)资金保障市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保证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三)技术保障市和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禽流感监测室,加强对禽流感的监测。(四)人员保障。1、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由市水产畜牧局抽调),配合上一级专家组做好现场诊断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五、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三)公安人员;(四)卫生防疫人员;(五)其他方面人员。二、任务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二)预防、控制、扑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l、技术知识:病科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三)个人防护知识。(四)治安与环境保护。(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六)其他有关知识。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一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附件4:封锁一、由所在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封锁令的发布: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一)疫点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进出。2、对所有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输工具、用具、禽合、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二)疫区1、强制扑杀疫区范围内所有的禽类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3、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4、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三)受威胁区1、对所有禽类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四、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附件5:消毒一、消毒前的准备(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二)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二、消毒(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方式消毒;(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一)疫苗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二)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四)常用消毒设备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七)运输工具密封防疫车。(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二、管理办法(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崇左市和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附件7:资金储备市水产畜牧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将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水产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各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防疫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禽流感防治经费,并列入本县(市、区)的地方财政预算。附件8: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以及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分别于1988、1990、1995年如期实现了国家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省、县、乡为单位达到85%以上的目标,为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综观全市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各地发展仍不够平衡,一些地方政府对计划免疫工作投入不足,大部分县(市)区县乡两级卫生防疫人员工资难以保障,乡村医生报酬不落实,县、乡、村三级防保队伍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一些偏远地区出现免疫空白村屯,一些计划免疫针对性疾病局部疫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成果,继续保持我市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确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计划免疫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对象是广大少年儿童,工作范围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切实保障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人员编制按有关要求配备、人员工资财政全额拨款并及时按月足额发放。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1989]119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玉发[2004]29号)的规定,保证计划免疫冷链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每人0.1-0.15元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当地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计划免疫冷链经费、强化免疫经费、防疫人员工资按年度预算安排,及时下拨。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卫生防疫、计划免疫宣传工作,定期播放计划免疫接种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严格执行儿童凭接种证入托入学,并协同做好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同做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登记造册和信息互通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新生儿上卡、建卡登记工作,做到信息及时互通。工商部门协助做好市场流动人口儿童的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在市场里做好计划免疫宣传。电力部门要保障计划免疫疫苗冷链的电力供应。三、落实计划免疫措施各级卫生部门要把计划免疫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要积极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儿童查漏补卡工作,做到适龄儿童一个不漏上卡接种。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源分配,对计划免疫实行倾斜政策,按有关要求配足镇、村两级计免专业人员,每个行政村要配备至少一名专职防疫医生。要积极推进乡镇防保组“四室”和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进一步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扎实开展计免工作,保证每年进行常规免疫冷链运转6次以上,儿童强化免疫服苗活动2次以上,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0%以上,计免其它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要做好计划免疫资料规范化管理工作,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四、加大计划免疫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计划免疫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疫苗防病知识,主动参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提高防病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印发计划免疫宣传资料,每个乡镇卫生院有要6条以上永久性固定宣传标语,每村卫生室要有2条以上固定性宣传计划免疫标语,并有宣传专栏。五、强化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卫生、财政、教育、宣传、计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落实上述措施到位情况,并向全市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把计划目标、任务、要求逐级落实,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各部门每年对其所负职责进行考核和检查2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计划免疫工作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少年儿童身体健康。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崇左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一月六日崇左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为了保证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疫情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二)疫情确认1、临床确认。由自治区或崇左市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口蹄疫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特征;(3)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三)疫情分级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划分为三级:l、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的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1)本市在30日内出现疲点则个以上的;(2)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1000头(只)以上的;(3)在本市内发现口蹄疫新毒型,或从市外传入口蹄疫一疫情,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扩散趋势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重大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1)本市30日内有百分之二十的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2)本市30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3)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300-1000头(只)的;(4)因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般口蹄疫疫情)。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局部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都较小的疫情。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崇左市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专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水产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l建立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4、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等工作的进行,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有关部门的职责1、畜牧兽医部门(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3)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5)对疾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7)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2、计划部门负责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5、检验检疫部fi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部门通报有关国外、疫情。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9、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当确认发生口蹄疫疫情后,按发生的范围、程度分别按下列程序实施应急反应。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应急反应。(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控制工作由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领导。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疫情迅速上报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崇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实施本级应急预案。1、崇左市的应急反应。(1)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应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3)市政府根据疫情;宣布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3、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全市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建立崇左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2、各县(市、区)也要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口蹄疫紧急防疫资金和物资贮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三)技术措施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2、经确诊后要立即扑杀口蹄疫病畜和同群畜,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不具备兽医实验诊断条件的地方,为了不延误疫情控制,经2名或2名以上兽医专业人员诊断为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也要立即扑杀、处理。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5、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加强检疫、监测。6、加强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四)人员保障1、崇左市设立口蹄疫防治专家组,配合自治区专家组对疑似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市、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武警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区)的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三)公安人员;(四)卫生防疫人员;(五)其他方面人员。二、任务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二)预防、控制、扑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l、技术知识:病科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三)个人防护知识。(四)治安与环境保护。(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六)其他有关知识。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类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附件4:封锁一、由所在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封锁令的发布: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一)疫点1、严禁人、动物、车辆的进出和动物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进出。2、对所有有关的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输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二)疫区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三)受威胁区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四、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附件5:消毒一、消毒前的准备(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二)必须选用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二、消毒(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方式消毒;(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一)疫苗用于猪、牛、羊的o型口蹄疫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二)诊断试剂用于监测的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四)常用消毒设备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七)运输工具密封防疫车。(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二、管理办法(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崇左市和各级牲畜口蹄疫控制物资储备库。(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不得挪用。附件7:资金储备市水产畜牧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将口蹄疫防治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水产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各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防疫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口蹄疫防治经费,并列入本县(市、区)的地方财政预算。附件8: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月二九日北海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疫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病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冠状病毒病或疑似冠状病毒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二)疫情确认1、临床确认。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1)流行病学;(2)临床症状;(3)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三)疫情的分级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1)在本市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2)一个县(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的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1)在本市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2)一个县(区)在30日以内出现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2、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应运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有关部门职责l、农业(水产畜牧)部门:(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5、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农业(水产畜牧)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8、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应急反应机制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序,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l、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2)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北海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北海市畜牧兽医站,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2、县(区)也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措施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消毒。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四)人员保障1、自治区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2、市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制定的《河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六日河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结核病是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的病人在农村,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一、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我市结核病疫情相当严峻,连续5年发病率居法定传染病首榜。据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计,我市现有结核菌感染者170万人,结核病患者25000余人(按全区患病率651/10万计),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近5000人。其中大部分结核病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为了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我市金城江区、宜州、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大化等7县(市、区)已于2002-2003年相继启动了世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推动了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有效遏制结核病在我市的流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市属西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够,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进程缓慢。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体制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此外,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和困难,也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7年内,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克服不利条件开展工作,结核病将严重危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制约我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指导原则(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县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三、总体目标(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二)到2005年,全市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100%。(三)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4000人;到2010年达到9000人。四、工作指标(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县(市、区)级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落实当地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诊断、治疗,推行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对辖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综合医院进行漏报、漏转监督检查;按计划免疫分工,承担卡介苗接种或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县以下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在辖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监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乡(镇、街道)级卫生院(所、室)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痨医生,负责落实辖区结核病人治疗的管理工作,培训、督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对结核病人的治疗进行管理。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对结核病治疗实施归口管理,执行督导化疗,要做好所负责辖区可疑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工作,对确诊的结核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二)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增加经费投入,有利于加强项目地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已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结核病防治作为疾病控制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应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通过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同时各级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工作,将结核病防治信息逐级报告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根据各级培训的不同要求,制订各类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培训工作。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长短期结合,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指导结合,利用专题研究、召开研讨会、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每年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大众宣传媒体要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六)加强应用性研究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对结核病学、结核病快速诊断、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开展对hiv与结核杆菌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六、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控制结核病,领导是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法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实行归口管理,落实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使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三)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所有新生入学时要进行结核菌素试验(15岁以下)或胸透(15岁及以上)检查。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对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的在校学生应停学隔离治疗,待传染性消失后方可复学。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七、考核与评价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辖区规划的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2004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南宁市2004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合法经营者的权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察[2004]66号)、《2004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2004年要在巩固2003年开展“放心米粉”、“放心肉”、“放心奶”、“放心药”工程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服务南博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一是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与规范、打击与扶优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各种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三是加强食品药品“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四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工作主要目标以新思路、新机制、新要求,加强食品药品从源头到消费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使全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一)具体工作目标:1、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达到18%以下;2、“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3、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4、重点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5、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6、培育1-2个食品绿色市场;7、基本实现5类食品的qs认证和安全准入上市;8、市区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分别达到90%和50%以上;9、注水肉和病害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10、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11、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保证质量可控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二)稳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1、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重点食品监控制度;2、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3、完善政府和管理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三)培育社区绿色消费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和“绿色消费进社区”宣传教育活动,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家喻户晓。三、主要工作重点(一)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为突破口,进行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氯霉素和甲醛等有毒物质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二)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一是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二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放心肉”、“放心米粉”、“放心奶”、“放心药”工作成果,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对重点监控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和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不合格产品及其厂家予以曝光;三是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事后监督,认真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企业生产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四是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凡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坚决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三)抓好食品流通环节。建立健全蔬菜、食品入市安全过滤机制,严把入市关。抓好蔬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购销票、证和内容,并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记录;强化对重点食品检验、检测、检查,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查处,一查到底;积极鼓励和探索农产品销售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推行各类商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责成县乡两级政府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四)抓好食品消费环节。逐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其加强软硬件建设;重点对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对小餐馆、个体饮食店的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把好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监测检验、流通索证和过期食品处理五个环节,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抓好乳及乳制品等儿童食品突出整治。对全市乳及乳制品等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力度,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乳及乳制品等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点要坚决取缔;要进一步完善乳及乳制品等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乳及乳制品等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六)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的“两网”建设,力争“两网”覆盖面(行政村)达到50%左右,形成农村药品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逐步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空白点、盲区;加强专项检查指导,促进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改造和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改造;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门店“星级管理,等级评定”的动态管理模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放心、安全、有效。(七)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广泛开展绿色消费进社区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增强市民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各执法部门举报电话的作用,拓宽食品质量监督渠道,及时整合、分析各种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实行不合格产品定期曝光制度,对有关部门检验、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客观定期的予以曝光;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县、区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按照抓专、抓细、抓实、抓好的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提出具体措施,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任务与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建立起明晰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发展。(二)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要把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伞,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行为。(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各级政府和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应理顺和完善监管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综合监督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四)继续实行品牌战略,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按照“加快发展为主题,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为南博会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培育一批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动力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同时不断完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推出“放心品牌”,使“放心工程”星级质量信誉等级品牌从生产和流通企业向“放心商场”、“放心食品专柜”、“放心供应点”延伸,向“高星级”发展,努力打造“放心品牌”龙头企业。(五)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价。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六)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为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落到实处,每年从市财政拔出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并安排:主要用于检测检验、联合检查、奖励、宣传教育活动、参观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对企业及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对食品生产管理和技术改造扶持等费用,确保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顺利开展。五、工作步骤2004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筹备及宣传动员阶段(2004年4月至6月),总结2003年南宁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部署2004年工作;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八部委《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及国务院《2004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进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相关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全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目标,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自查自纠;各职能部门在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各项活动并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实行联合执法与部门日常执法结合,专项整治和各部门整治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绿色消费进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在新闻媒体开辟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专栏,确保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目标实现。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按照南宁市食品、药品星级质量信誉评定办法及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星级质量信誉评定,并对获得2003星级质量信誉等级单位进行复查,对达不到相应指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降级直至取消相应星级认证;对2004年度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行总结表彰,各部门总结于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综合汇总。本方案各县参照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六日玉林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部署,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玉林市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总结玉林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玉林市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二)预防为主。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玉林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四)分级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病例诊断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玉林市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会诊作出诊断,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作出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四、疫情预警分级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重大疫情(二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含3个)以上疫点,本市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特大疫情(一级)预警:自治区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含5个)以上疫点暴发,本市出现3例(含3例)以上的临床诊断病例或有1例以上的二代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五、应急响应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玉林军分区、市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文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宣传、广电、外事、法制、玉林师院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铁路、武警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部署、协调、督查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市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决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非典办),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卫生局,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玉林市非典办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玉林市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市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市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调(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救治专家组、疾病控制专家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具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3、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4、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6、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三)发展计划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玉林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四)公安部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五)经贸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玉林市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七)工商、物价和技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价格信息的收集,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八)交通、铁路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非典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九)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教育系统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和监测监控工作。(十)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环境监测,集中监控隔离场所的垃圾及污水的处理、排放和消毒工作,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的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工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十三)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监控工作。(十四)外事办公室。对驻(来)玉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五)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十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十七)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外出返乡人群的监测和监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发生、传播、扩散。(十八)文化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消毒工作和通风排毒工作。(十九)计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二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二十一)武警。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二十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三部分常态管理一、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监测。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由红十字会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上送。玉林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玉林铁路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市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调人员,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各县(市)综合医院设立呼吸道发热门诊,为县(市)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派出流调人员,对其实时监测。(二)报告。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2、县级以上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卫生防疫站。玉州、福绵两区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填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直接报到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上网报告。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三)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流程。交通留验站在检疫中发现发热的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就近设有呼吸道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与否。发热病例可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的,对同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放行;当发热病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时,待专家诊断组对发热病人进行临床诊断后,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或放行。发热门诊怀疑发热病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将病人转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县(市)防疫站接到上级交办查实或市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报告的可疑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协助调查,发现发热病人应及时动员病人就诊,同时着手收集发热病人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提交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初诊。县(市)防疫站专业人员应参与县(市)专家诊断组对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例的初诊工作,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对初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措施和对初诊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组织指导对初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生活工作环境和交通车辆的消毒工作,同时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完善病例资料报市专家诊断组诊断。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诊断组对疑似病例进行诊断后,定为可疑病例的,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在做好疫报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转送后病房、环境与车辆的严格终末消毒。定点医院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应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对病员进行采样并作好记录,交所在地疾控中心(防疫站)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检验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市疾控中心(防疫站)应对其隔离措施、环境及交通车辆的消毒进行指导。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已脱离医学观察,首诊医疗机构或交通留验站所在县卫生防疫站应详尽罗列接触者人员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通知有关县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接触者已离开市内的,应通过市疾控中心告知有关省市进行追踪调查;排除疑似诊断的应向原通知范围反馈信息解除追踪。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当地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三、救治机构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隔离治疗医院,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发现重点发热病人,经县级专家组或市直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本院专家组诊断为疑似非典病人,一律转送市红十字会医院收治。北流市人民医院为非典隔离治疗的后备医院。四、疫情信息发布玉林市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经自治区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五、预防控制(一)日常防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健全院感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2、县(市)区政府(管委)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二)预防接种。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三)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四)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五)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一)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交通部门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二)市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疾病预防控制流调人员赶赴现场,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传染性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8、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9、结束响应。全市末例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玉林市卫生局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请求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技术、物资支持。(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市非典办将组织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五)交通部门:在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七)旅游、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的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停业。(八)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十一)农村:县(市)区、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十三)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十五)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疫情动态,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的处理医疗救治,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二)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玉林市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卫生局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查和指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县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各级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五)在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玉林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六)全市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七)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八)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九)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十)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十一)结束响应。全市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玉林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财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二、物资保障(一)市、县二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部门负责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市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金的划拨。市经贸部门负责储备物资的采购和分发。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储备适量的物资,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二)疫情发生时,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三、人力资源保障建立玉林市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四、部门联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五、科研保障(一)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二)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第七部分附则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城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城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桂林城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方案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批准,桂林市城区成为广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规范各项防治工作的开展,根据《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桂林、梧州、贵港、灵山、兴业5个市、县为自治区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桂防艾办[2005]61号)要求,特制定桂林城区示范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一、总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5年时间,通过开展综合防治工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阻止艾滋病进一步传播。二、具体目标和职责分解(一)在城区1-2类重点人群中建立监测点,适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司法局和市疾控中心负责。(二)提高健康教育水平。市区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其中14-49岁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分别达到85%以上;高危人群知晓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三)制定医疗救治方案,使市区内所有的艾滋病病人有机会得到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费机会性感染治疗,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治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此项工作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四)在以生产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互济,使市区内90%以上的病人能够得到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此项工作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五)能够为愿意接受检测的高危、脆弱等人群提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此项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市区内各医院负责。(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等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疾控中心、第三人民医院和市计生委负责。(七)建立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供可及、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此项工作由市第八人民医院负责。(八)建立一个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的试点。此项工作由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九)开展100%母婴传播阻断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妇女儿童医院负责。(十)阻断经采供血途径传播。此项工作由市中心血站负责。(十一)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落实防治措施。此项工作由市防艾办负责。三、工作内容和要求(一)组织领导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艾滋病综合示范区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卫生部门设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每年组织1-2次督导考核。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5]15号)精神,市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及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社会团体,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技术机构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和配合。七星、象山、迭彩、秀峰四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配合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二)基线调查参照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示范区基线调查方案进行调查,通过收集和分析示范区有关资料,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主要流行危险因素、预测工作中的障碍,找出解决办法,发现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制定具体工作办法。(三)能力建设1.完善初筛实验室建设,配备掌握相应技能的专职人员,对示范区内hiv感染进行初筛检测。2.建立一支有较强能力的防治队伍。通过逐级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监测、咨询检测、治疗和关怀、母婴阻断、行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技能。(四)医疗救治1.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及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指定市第三人民医院为艾滋病病人治疗医院,医院要建立病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疑难病情及时汇报制度、定期会诊、巡诊、病人逐级转诊制度。2.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34号)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中疾控疾发[2003]330号)制定药物管理措施,做好药品的计划、运输、储存、使用、统计报告等工作。3.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4.病人治疗采取居家治疗、督导服药为主的社区管理模式。医务人员和督导服药人员定期到艾滋病病人家中随访,了解发病情况,遇疑难病症及时汇报并指导转诊。(五)关怀救助民政、教育、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支持、引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六)健康教育按照《中国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关于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国艾办发[2004]4号)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责和任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重视对普通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妇女、青少年以及高危和脆弱等人群的健康教育。以适宜本地群众的语言和形式传达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1.对一般人群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由广电、教育、计生、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卫生部门给予技术支持。2.对感染者、病人和家庭成员,以及一些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采取入户宣传方式进行。由妇联、共青团、工会、卫生等部门及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开展。3.在中小学校,卫生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利用适宜的宣传方式对中小学生开展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4.共青团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青少年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5.妇联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14-49岁妇女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6.农业、计生等部门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和日常服务工作,开展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7.工会组织与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在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中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宣传活动。8.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131号)要求,组织开展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工作。9.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宣传措施和要求。(七)阻断母婴传播指定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为孕产期艾滋病病毒监测哨点医院,按照自愿咨询和检测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婚前和孕产期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阳性者及时采取母婴阻断干预措施。(八)阻断经性传播公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支持和协助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张贴宣传画;支持和协助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员对娱乐场所有关服务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针对高危人群、感染者及其配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指定桂林市第八人民医院建立性病诊疗中心,为娱乐场所有关服务人员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并以其为依托,开展外展服务(九)降低毒品危害按照国家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案的要求,卫生部门在公安、药监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筹建一个美沙酮替代治疗点。减少吸毒人员通过静脉吸毒感染艾滋病的机会,降低毒品危害。(十)阻断经血传播加大对非法采供血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桂林市中心血站要加强对居民和中小学生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知识的宣传,动员全社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十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的要求和国家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方案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培训咨询员,建立规范化咨询工作管理制度。鼓励群众进行自愿咨询检测,最大限度的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十二)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对1-2类重点人群的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对本地感染者和病人建立档案,对发病和死亡资料作详细记录。(十三)医源性感染的预防1.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内窥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及其它有关防止医源性感染的要求,加强示范区内所有可能造成医源性感染的环节的管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2.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的要求,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四、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一)示范区工作实施的3-5年间,市政府按自治区提供的示范区经费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二)示范区工作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本级和上级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工作进度2006年:上半年完成吸毒人员的基线调查和美沙酮替代治疗点的申报工作;选择七星区为娱乐场所干预工作试点;制定示范区医疗救治方案,开展艾滋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宣传、监测、自愿咨询检测、安全套推广及阻断采供血途径传播等工作。2007年:在全市区开展娱乐场所干预工作,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美沙酮替代治疗,同伴教育、外展服务;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落实艾滋病人及家属的救助政策。2008-2010年:全面落实示范区各项目标。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卫生局、公安局、水产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狂犬病是一种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死率极高。近三年来,我市狂犬病年均发病率达到0.73/10万,每年因患狂犬病死亡的人数近20人,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2004年我市共发生狂犬病30例,其中死亡率28例,全市各县(区)均有病例发生。为切实做好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预防与控制狂犬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狂犬病的预防控制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精神,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为切实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姚美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卫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谢昌林市卫生局局长黄少将市水产畜牧局局长黄运志市民政局局长黎展森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梁文化市教育局局长游炳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洪杰市物价局局长韦先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振杰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武能市财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人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要在部门协调、政策制定、经费投入、工作督导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市、县(区)狂犬病流行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情况汇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出席联席会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水产畜牧、财政、民政、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物价、工商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力度,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辖区狂犬病疫情防治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防治措施,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集中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力量,组织救治、预防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迅速控制疫情和减少死亡;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统一安排和使用疫情救治、处理经费和物资,纳入专项管理,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向广播电视部门提供相关宣传材料。(三)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在疫情处理期间保障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影响疫情处理的不法分子。(四)水产畜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五)财政部门职责:根据卫生部门上报的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作出安排,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六)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在疫情处理期间做好病员的扶贫济困工作,确保病人安心治疗。(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工作,免费播放有关疾病防治知识。(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预防接种的狂犬疫苗、抢救病人的药品在供应、运输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杜绝假冒伪劣疫苗、药品进入,把好药品质量关,对违反药品流通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九)物价、工商、教育部门职责:在各自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全面推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下一步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部门职责、考评标准和奖罚办法,动员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面落实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力争用半年的时间,降低狂犬病疫情。四、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要安排必要的经费,购置犬免疫装备、捕犬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设施;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针对部分群众狂犬病防疫意识不强、防疫工作阻力大的突出问题,每年的1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狂犬病强化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教育部门的优势,广泛宣传狂犬病的防疫知识。特别是对广大农民和中、小学生,要大力开展狂犬病的危害性、犬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狂犬病防疫基本知识的宣教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六、以农村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狂犬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农民是狂犬病的高危人群,因此,抓好农村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农村为重点,针对农村狂犬病的流行实际情况,采取“管、免、灭”(即犬只管理、免疫、捕杀)等综合预防措施,结合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农村的预防控制工作,消除各种阻力,集中力量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犬密度高、犬免疫率低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薄弱等问题。七、加大督查力度,推动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为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每年年底前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狂犬病高发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经费落实不到位、疫情居高不下的地方,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督查之前对本辖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工作,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北海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目前,我市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为了在上述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当地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疫情确认1、临床诊断。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的特征;(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4)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市或有条件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最后确诊。(三)疫情分级根据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三级:1、一级疫情:(1)在本市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2)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2、二级疫情(1)在本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区(县)发生疫情;(2)在本市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3)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一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一3%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的。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二)部门职责1、畜牧兽医部门:(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8)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2、卫生部门:(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3、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农业(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农业(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7、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镇)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工作,捕杀野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9、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10、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应急反应机制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区)农业(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北海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北海市畜牧兽医站,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2、各县(区)应按要求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保障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五、人员保障l、市、县(区)卫生局、农业(水产畜牧)局分别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市、县(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六、其他事项(一)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若干规定
- 防治牲畜五号病是一种发病急、传播快、危害大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国务院于1983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消灭这一疫病。我区自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以来,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已取得很大成效,对保护我区畜牧生产、外贸出口和人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巩固防治成果,努力实现“消灭”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防治牲畜五号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早快严小”的方针,采取行政、技术、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性方针措施。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其机构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补充。各级指挥部要建立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要相对固定,坚守岗位,掌握疫情,深入检查,当好参谋。农牧、商业、外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第三条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疫宣传。要求农户实行圈栏养猪,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进行清栏消毒;不从疫区买入肥膘肉及生板油等畜产品;洗肉水、泔水要经煮沸后才能喂猪;不买卖病猪病肉,宰杀肥猪、出售仔猪,必须经当地兽医防检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或上市销售。第四条加强农牧场、猪场的兽医卫生管理。不到疫区引种,禁止牲畜及其产品、外来人员、车辆等随便进入场内,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受疫情威胁的地区,在每年疫情高发期前,做好牲猪的五号病疫注射。第五条外贸出口猪只,禁止来自疫区,对不合格的残次猪,要就地处理,不得返回产地或运往他地。要认真做好运载工具和押运人员的卫生消毒工作。第六条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检疫经常消毒。调入的冻肉产品(含副品)要具有测毒证,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销售,严格控制销往农村;禁止到疫区调猪调肉;不准调入肥膘肉、生板油及进口来自有病的国家和地区的牛百叶等畜产品;要征得当地指挥部的同意。第七条各肉联厂(库)、屠宰场(点)等单位,对调入的牲猪要做好查证验收,并按猪源产地,分栏饲养、宰杀,禁止病健混宰。发现病畜,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冻肉产品要按产地、批次、时间分开存放。禁止为任何单位、个人存放来自疫区的染毒、带毒或无检疫(验)证的牲畜产品。第八条企事业、集体单位和个人开设的屠宰场(点)要经当地兽医防检机构检查合格,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牲畜粪便等废物,应设专池发酵处理;污水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入场屠宰的牲畜,要由法定的检疫资格的检疫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确认健康者,方可上市。第九条加强对个体屠户、肉贩的守法教育。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牵头,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参加,每年对他们进行有关法规、职业道德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宰杀、贩卖病猪病肉,为市场提供无病质优的食产品。第十条要严格兽医检疫检查工作。进入农贸市场的活猪肉品要做到先检疫(验)后上市,猪肉必须头蹄齐全;对出售的零散肉,要有检验证明。检出的病畜病肉,要按规定就地处理,并追踪病畜(肉)来源。在省际路口、交通要道以及边境的兽医检疫站(卡),要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检疫人员,做好入境牲畜的验证复检和车辆消毒工作。当受毗邻疫情严重威胁时,由当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关闭边卡,禁止对方活畜及其产品入境。各口岸港口的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检疫条例》,把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入境关,不准任何人员从境外及疫区带入畜产品,对载畜船只要彻底消毒,并发给消毒证。第十一条按法定可自行检疫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兽医检疫(验)关,当地兽医防检机关,要加强对其兽医卫生监督,必要时可派兽医驻厂(场)监督检查。第十二要做好疫情普查。每年结合春秋“两防”开展全面大普查,并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查,国庆、元旦、春节三大日重点查,疫情多发地方要反复查,发生疫情后,其疫区周围要彻底查。第十三条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各企事业单位及屠户饲养户要立即向当地兽医防疫机关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在12小时内报告县(防五)指挥部。县指挥部要立即派员前往诊断,采取必要措施,并要24小时内报告地、市。地、市指挥部接到县报告后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派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情不报。第十四条经临床诊断为五、一号病或疑似五、一号病后,由当地指挥部或兽医防检机关发出病畜处理通知单,对病兽及同栏、同群、同船、同车的牲畜要进行扑杀高温无害处理,也可采取电击深埋、烧毁等处理,同时进行严格的消毒。应扑杀处理的病畜,必须在兽医严格监督下进行,以防疫源扩散。在扑杀处理病畜的同时,应采病料送检,通报诊断结果,并查清疫情来源。第十五条一经确认发生牲畜五号病后,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严加封锁,在主要交通要道设卡、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内易感牲畜及其产品往外流动和交易;病锗及同栏要坚决扑杀,并作高温加工处理,病畜的粪便应堆积发酵,栏舍垫草应烧毁,污染物及场地要严格消毒,肉联厂、屠宰场(点)、外贸猪仓发生疫情,病畜及同圈、同群的牲畜应急宰高温处理,对被污染的场地、工具作彻底消毒,并放养若干头健康小猪作安全试验,经十四天以上饲养观察不发生新的病畜(农村、猪场以最后一头病畜处理后十四天内不再出现疫情为准),经当地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封锁,恢复正常生产。处理病畜病肉遇有阻力时,各级政府领导应亲自出面,工商、公安、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十六条在每年的七、八、九月份的高温季节,由当地指挥部组织工商等有关门对市场以及污染场地、猪仓、口岸、饲养场以及屠宰场(点)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灭源工作,并使消毒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十七条防治牲畜五号病的经费开支,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自治区对疫情重、财政有困难的县(市)酌情予以适当补贴,因扑杀农村病畜而带来农户生活、生产困难的,当地政府应酌情给予生活救济和生产扶持。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屠户、肉贩的病畜(肉)处理,不予补贴。十八条加强基层畜牧畜医站的建设,配好班子,充实人员,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疫情监测员,抓好他们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积极开展综合办站,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第十九条各地要逐步推行生猪统防统治和试行保险工作,以便能对因牧畜五号病的发生而被处理或其它疫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消除饲养户的后顾之忧。第二十条对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并依据有关处罚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吊销执照、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二)药品管理情况;(三)合理收费情况;(四)医疗管理情况;(五)计算机管理情况;(六)其他。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一)门诊均次费用;(二)门诊人次人数比;(三)门诊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四)住院均次费用;(五)住院人次人数比;(六)住院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以分定等级”的办法,依次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其中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占60%,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占40%。总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等级信用单位;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b等级信用单位;80分以下的为c等级信用单位。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医保年度)进行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评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组织卫生、物价、医保中心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评定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确定相关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及考核情况报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第九条对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单位的激励措施:(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二)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免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三)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四)连续两年取得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本年度考评总分10分。第十条对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牌匾;(二)每年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三)加强日常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四)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第十一条对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牌匾;(二)每年除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外,不定期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抽检,并根据情况实行重点检查;(三)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四)总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拨付当年7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拨付当年5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在60分以下,全部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二条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中扣留5%。第十三条扣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十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第十五条对拟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a等级信用单位的,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第十六条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全年综合评定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必要时直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一)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二)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疗保险账内的;(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的;(四)违规换药,情节严重的;(五)伪造病历、分段计账的;(六)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的;(七)有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并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八)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九)其他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证书的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略)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略)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百色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成员需要调整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有关领导同志和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会基本职能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百色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市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指导和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食品安全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二)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三)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检查各类食品行业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四)协调、组织开展食品联合打假及其他专项检查等行动。(五)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六)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并提出立法建议。(七)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的发布。(八)严格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九)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起草文件,编发简报,承办会议。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公文审批委员会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五、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百色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并事先通知各成员。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二)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通报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可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召开会议。(三)专题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或听取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四)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参加。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处理制度(一)委员会办公室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二)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转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举报,要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同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三)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组织协调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指派相关部门查处。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抄报相关单位。(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大案要案的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三、信息联络通报制度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汇总、发布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反映灵敏,政令畅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通报制度。(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数据库,定时报告。(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国家、自治区、百色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级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重大食品安全的重要活动和举措;食品安全监管报告情况;食品安全动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有关食品安全的检测、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专题调研报告等。(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方式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的同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接到重大紧急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也应紧急报告。2.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初(本年度4月、7月、11月、次年1月的10日前)定期将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报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信息报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四)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四、附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百色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二)切实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府层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六)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二、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成员单位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三、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络、报送、汇总、整理、分析、发布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核工作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市委宣传部:把食品安全宣传作为全市党和政府实施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协调确定全市新闻单位对有关食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食品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我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划;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督促、指导糖业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负责盐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门前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六)市公安局: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七)市监察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八)市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和市本级财力状况,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使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的工作经费,并严格监督管理。(九)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监管;参与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资、农副产品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和对农产品种植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剧毒、病毒、高残留农药,稳步推广测土施肥技术的要求。(十)市商务局:负责家畜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加快建立流通和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放心;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十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参与制定地方食品卫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公布食品卫生情况;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应急救治,并采取控制措施。(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食品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发布百色市食品地方标准和对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标签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十四)市水产畜牧局:负责初级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畜禽屠宰检疫,依法整治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组织水产畜牧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示范,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推进无公害产品养殖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养殖业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推进名优产品制度;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为加强养殖生产环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和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十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十六)市粮食局:负责粮油购销、储存、调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十七)市林业局:负责林产食品原料、林产调味品原料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十八)市供销合作社:督促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本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引导种养业的发展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单位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本系统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权威,加大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力度。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对因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平果、陆川、藤县等三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纳入本县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减少和杜绝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现象的发生,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作用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牵头,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方案,要把重点放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其内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监督和计划,并努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农业部门要发挥农村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计部门要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农民得到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试点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行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符合农村卫生教术人员准入条件,经过合作医疗管理业务培训,掌握自治区规定的用药品种及病种补助范围的业务知识,才能取得上岗资格。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接受医疗服务的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也要定期为他们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要转变观念,走出去服务、上门服务,掌握和了解农民的身体健康情况,为农民提供优质和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平果、陆川、藤县等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宣传启动工作;7月底前农民缴费截止;8月底前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拨入试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商业银行帐户。自治区将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情况和市、县的拨款凭证(编号),拨付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请试点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户银行、帐号和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到位、农民缴费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以便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标准第三章结算程序第四章结算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及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牛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遵循总量控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第二章结算标准第五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采用按服务项目结算及定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按服务项目结算的内容(一)门诊医疗费用;(二)11种重病的医疗费用(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重病范围确定);(三)部分专科疾病(结核病、精神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逐步过渡到按病种定额结算;(四)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五)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第七条定额结算的内容及标准(第一年定额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费用(不合自费费用)实行定额结算,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2300元/人次;二级医院1500元/人次;一级医疗机构700元/人次。定额标准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个人比例和个人先支付费用。连续住院期间的院内转科病例只按一次住院结算。因疾病需要由非手术科空转手术科室进行手术治疗的病例,经审核确认后每人次增加一个定额标准费用的30%。若患者出院后间隔不到1周再次国同病住院,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属医院分解住院(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则扣减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定额标准费用的30人。第三章结算程序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保中心报送上月门诊费用报表、住院费用(已出院结帐病人)报表、病人出院结算发票(第一联)、非手术科室转手术科室手术治疗的病例月报表及市医保中心通知指定调用的材料。第九条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仍不能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于6月30日、12月25日必须对其医疗费用进行一次结帐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漏结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多收及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经核查后扣除。第十一条未及时提供结算材料的,市医保中心可暂缓审核及预付费用。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同一次就诊跨险种使用医疗费时,市医保中心费用支付按使用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自险种分担。第四章结算项目按月结算分为按服务项目结算与按定额结(一)按服务项目结算部分1、门诊费用月结算按审核后的月个人帐户及门诊统筹支付(记帐)金额计算。2、11种重病、部分专科疾病(结核病、精神病)住院费用月结算按审核后的月医疗费总额减去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个人比例和个人先支付的费用计算。3、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月结算按审核后的月医疗费总额减去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个人比例和个人先支付的费用计算。4、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月结算按审核后的医疗费总额减去自费费用计算。(二)按定额结算部分1、普通住院费用月结算按每人次住院定额标准费用在减去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和个人先支付费用后相加计算。2、非手术科室转手术科室进行手术治疗的病例,其增加的定额费用月结算按每人次住院定额标准费用乘以月病例数,再乘以30%计算。3、出院后间隔不到1周再次住院者,押减的定额费用按每人次住院定额标准费用乘以月病例数,再乘以30%计算。(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以上结算费用的90%按月预付给定点医院。第十四条年医疗费用结算(一)按服务项目结算部分,结算之和。年结算总额为全年各月(二)按定额结算部分,年结算按以下五项计算:1、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年次均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控制在定额标准90-110%之间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即每月结算费用之和。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年次均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以上,超支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承担50%。费用结算在按定额标准结算的基础上,按审核后的基本医疗费减去年定额费用的100%后,按50%计算。3、年次均费用在定额标准的90%至60%之间的,市医保中心按结余部分的75%增拨给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按实际年统筹支付费用与年定额费用的90%减去审核后的基本医疗费后的75%之和计算。4、年次均费用在定额标准60%以内,市医保中心则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结算按实际年统筹支付费用计算。5、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诊治者,由有转院权的医院(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提出申请,按规定赤理转院手续,但应严格控制转院率。全年异地转院率:三级医院不得高于参保人员住院人次的1.5%;专科医院不得高于参保人员住院人次的1%。年终考核起标的,每起l例,扣转院医院年次均住院定额标准费用的50%(无住院定额标准的则扣除转院医院当年次均住院费用的50%)。(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以上结算费用为定点医院年度医疗费用总额,市医保中心根据预付费用情况,按年度医疗费用总额的90%结算。剩余10%的费用根据年终考评结果拨付(具体考评标准见《柳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市医保个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当年协议书,明确定额管理标准及结算方式等,并按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第十六条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它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怠、重病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定额标准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可作相应调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8月3日召开了由各市分管领导及狂犬病预防重点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卫生、公安、水产畜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会上,刘新文副主席对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明确目标和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狂犬病高发疫情。经过去年狂犬病专项整治活动,我市狂犬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今年1至7月份,全市只发生狂犬病6例(苍梧县1例,藤县2例,岑溪市3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72.73%(去年同期22例)。由于狂犬病多在下半年出现高发状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我市的传播、流行。现就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继续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要明确提出本地的防控目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和时间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25日前将防控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三)建立有卫生、畜牧、公安、财政、宣传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在组织协调、经费投入、政策到位、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证政策顺畅。在开展免疫注射前要落实好犬防人员的防护服、手套、铁钳等防护工具及犬防工作人员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经费,要将犬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确保强制免疫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免疫工作正常开展。(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三)公安部门负责县(市、区)所在地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同时做好犬只的检疫和犬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犬间狂犬病疫情。(五)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狂犬病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制定防控人间疫情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狂犬疫苗和抗狂犬血清、免疫球蛋白的供应、犬伤后伤口的处理及免疫等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医疗机构要做好狂犬病的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狂犬病调查处理工作。(六)工商部门要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的犬只、犬肉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犬类食品的安全。对进入市场买卖的犬只、犬制品,若发现是病犬或来源不明的犬制品,一律没收、焚毁,不得上市。(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生产企业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八)宣传部门要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九)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进出境犬类的检疫工作,积极开展口岸的狂犬病检疫,防止病犬、病犬制品入境。(十)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障防控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三、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狂犬病多数发生在乡镇、农村,主要原因是在乡镇、农村的犬类管理和免疫工作较差,加上农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不了解,被动物咬伤后,不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专版进行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防治狂犬病的局面。四、立即开展狂犬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群众的养犬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内组织一次狂犬病防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今年已发生狂犬病病例的乡(镇)、村,采取“管、免、灭”(即犬只管理、免疫、捕杀)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梧州市狂犬病综合防治方案》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加强犬只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犬类摸底、登记、造册和进行预防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对已出现病例的乡(镇)、村要以出现狂犬病人的村屯为中心,在半径3至5公里的范围内组织灭犬,对可疑疯犬、病犬、病猫、野犬、野猫立即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将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等3个区。对近年来发生过狂犬病的自然村及周边直径3公里内的地方均列为禁养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并设立永久性警示牌,禁养区所有犬只一律捕杀,以杜绝传染源。市区、县城、旅游区、圩镇及其周边3公里内的地区列为限养区,所有犬只必须报批、签承诺书,免疫并拴养或圈养。其他区域列为可养区,所有犬只必须报批、签承诺书、免疫。(二)组织调查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咬伤的人,进行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狂犬疫苗者要通知其尽快到市、县(市)疾控机构注射疫苗;对已注射疫苗的要查清在何处注射,并通知其务必到辖区市、县(市)疾控机构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三)市、县(市、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犬类专项整治工作。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狂犬病防控责任状,分解任务,责任明确到人。对有关部门不落实狂犬病防控措施,造成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全市通报,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追究责任。要及时实事求是地报告疫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疫情,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今年8月以后,以村为单位,凡连续发生2例或2例以上狂犬病的,以乡镇为单位,凡连续发生3例或3例以上狂犬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专门向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到今年年底对犬类狂犬病免疫密度和钳封耳标率不达90%或发生3例以上(含3例)狂犬病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六、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为了解我市狂犬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组成2个督导小组,将在9月下旬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在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狂犬病防控工作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百色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估办法为了做好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估,正确评估、评价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情况,推动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百色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年报制。市、县(区)、乡(镇)、村每年12月10前将本辖区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汇总成年报表,并逐级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二、初级卫生保健监督与考核评估要求。(一)乡(镇)、村每年开展4次自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初评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二)各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2次(每半年一次)督查,半年初评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三)市每年对县(区)进行2次(每半年一次)督查,按总县数的30%进行抽查,每次每县(区)抽查乡(镇)数的50%,年底总结,找出差距,指导调整和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同时配合自治区做好每年一次的督查工作,对总县(区)数的30%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2个乡(镇)、4个村,了解全市初保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从2008年起,市每年对申报达标的县(区)进行达标考核验收的初评估工作。附件:百色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考核评估指标的说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出来,供各地在制定初保实施方案时参考。关于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解释。1.政府支持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意见、方案、细则,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乡(镇)定期检查考核。1.2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要求有农村卫生投入的绝对数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2.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农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2.3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百分比。2.4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指随机抽查一年处方中的1000张处方,中医中药处方占的百分比。2.5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指取得中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比。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指乡、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乡、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病人的百分比。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4.3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5.卫生监督5.1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6.妇幼保健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开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年活产总数的百分比。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区同期活产的百分比。6.3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7.环境卫生7.1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民人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7.2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8.健康教育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农民接受健康教育后,获得基本卫生知识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15岁及以上人群的不吸烟率。吸烟的界定为一生中连续或累计吸烟6个月或以上者。9.医疗保障9.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所辖行政村总数的百分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9.3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指实行医疗救助的县(区)占总县(区)的百分比。9.4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指贫困家庭、五保户患较大疾病,得到医疗救助数的百分比。10.居民健康水平10.1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活产婴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者为活产儿。10.2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分娩后42天内死亡数。与妊娠时间、部位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自身疾病或由于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死亡除外)。1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人数。5岁以下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活产数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数。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1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年内每100名接受体检的5岁以下儿童中,年龄体重低于本年龄组“中位数减去2个标准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参考值)的儿童占当年5岁以下儿童总数的比例。10.6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反映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血吸虫病、疟疾等地方病的具体指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和措施,并保障实施。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业务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驻桂部队的计划免疫工作,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三型混合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增加计划免疫所用疫(菌)苗的种类及预防接种项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强化或者应急预防接种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七条计划免疫疫(菌)苗由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逐级保证供应。禁止供应过期、失效、伪劣的计划免疫疫(菌)苗。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责任区的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者非卫生防疫机构供应的计划免疫疫(菌)苗。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预防接种证实行儿童一人一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第十条临时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计划免疫对象,应当到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接种手续。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划免疫种类的疫(菌)苗的购置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被接种者承担费用的疫(菌)苗除外。计划免疫中的预防接种、冷链运转、冷链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等经费由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列作专项经费拨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免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结论书。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和处理,保存有关材料,并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四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事故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将卫生防疫机构调查结果和鉴定小组鉴定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申请鉴定,上一级鉴定小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报告后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对上一级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预防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致使计划免疫疫(菌)苗不能及时供应,造成计划免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二)供应过期、失效、伪劣的计划免疫疫(菌)苗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伪劣以及非卫生防疫机构供应的计划免疫疫(菌)苗的;(三)拒不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的;(四)违法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结论书的。第十七条未按时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或者未按计划免疫技术规程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计划免疫对象不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当责令限期接种,有疫情发生时可以强制接种。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转借预防接种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擅自提高预防接种收费标准或者增设收费项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或者侵占计划免疫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罚没款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击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击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二月一日玉林市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击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从根本上防止疫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击免疫活动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4]26号)精神,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为确保我市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用10天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家禽(主要是鸡、鸭、鹅)100%免疫接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二、工作重点(一)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检查、补漏,凡是存栏家禽300羽以上的规模禽场,免疫密度达到100%;(二)对社会上散养的家禽进行一次全面的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三、实施时间、步骤(一)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为强制免疫阶段。(二)从2月11日起至2月13日止,为检查验收查漏补缺阶段。(三)从2月14日起至2月15日止,组织工作队对不参加免疫的家禽进行扑杀。四、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这次免疫突击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组织下,由市水产畜牧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要求做到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部署、发动,具体解决突击免疫中突出的问题,并督促、检查免疫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要负具体责任,亲自抓,确保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二)认真组织好疫苗的供应和调配。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局负责组织好疫苗供应,并做到有计划、及时调配,确保免疫所需。(三)组织好免疫人员,全力以赴进行强制性免疫。县、乡、村要组织好防疫人员到场、到村、到屯、到户,逐禽免疫,做到一禽不漏地免疫到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免疫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免疫人员的生命安全,积极教育指导其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四)严格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免疫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各县(市)区领回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保藏、运输、使用,确保疫苗的质量,杜绝疫苗浪费,严禁倒卖疫苗。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要按免疫技术的要求,明确免疫程序,监督乡村动物免疫防治员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家禽免疫后必须填发《家禽q病免疫证》。凡是没有《家禽q病免疫证》的,以未经免疫论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进入流通领域;病禽及其同群禽的扑杀不得补贴。凡在免疫中弄虚作假,不免疫又出具免疫证明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五)落实经费。根据自治区防控禽流感工作会议精神,这次免疫突击活动,对农村散养家禽实行免费注射,其费用由市、县的财政各负担50%。据统计,目前,我市家禽存栏5000万羽,其中,农村散养家禽1500万羽,按每羽免疫一次疫苗成本需0.12元计和注射补助费用0.05元计,全市预算费用共255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负担127.5万元,余下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的家禽实际存栏数足额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的强制免疫由业主负责,并负担费用。(六)强化督查和汇报工作,确保免疫任务的完成。这次免疫突击活动过程中,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解决。突击活动第一阶段结束后,2月11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免疫任务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没有完成免疫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补课。为了及时掌握全市突击免疫活动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要求各县(市)区每天将活动完成情况书面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综合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此外,突击免疫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也按自治区桂政办电[2004]26号文的要求分别于2月8日、2月18日、2月28日上报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便整理上报,电话:2829890,传真:2825580。(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从现在起,凡因不免疫而导致禽流感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经免疫但仍然发现疫情的,要彻底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追究到底。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流行性乙型脑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夏季正值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发生流行季节,目前我市已有一些地区发生了乙脑疫情,为切实做好乙脑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乙脑的发生流行,直接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从讲政治、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乙脑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乙脑防治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深入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掌握本县(市)区乙脑防治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制订工作预案,及时把工作落实到乡镇、村。要围绕以下目标努力做好工作:已出现疫情的地方,一要尽最大可能控制疫情,确保疫情不扩散,不增加新的疫点和病例;二是要全力救助病人,确保不发生新的死亡,降低病死率;没有出现疫情的地方,要确保不出现疫情。二、强化疫苗接种工作。要把疫苗接种工作作为预防乙脑的关键措施,各级尤其是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三网”作用,6月15日前要对2004年儿童乙脑疫苗接种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查漏补种,力争7-10岁的在校生接种率达100%,散居儿童接种率达85%以上。对疫点2公里以外应接种乙脑疫苗还尚未接种的儿童,一律实施应急接种。对接受乙脑疫苗接种有实际经济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予以解决。各级政府要将乙脑列入计划免疫范围,将乙脑免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三、加强监测工作。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要切实做好乙脑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从6月7日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对住院、就诊体温超过38℃的患病儿童进行乙脑排查,造册登记。村卫生所、个体诊所不得接诊体温超过38℃以上的患病儿童,乡镇卫生院接诊体温超过38℃以上的患病儿童如不能排除乙脑的,要立即送县级以上综合人民医院诊治。卫生防疫疾控部门要加强主动监测,特别是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对所有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要迅速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果断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从6月7日起,在卫生防疫疾控系统实行乙脑疫情“零”报告制度。强化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及个人发现乙脑疫情要按规定的渠道及时上报,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抓好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开展乙脑防治知识培训,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医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尤其是基层医务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同时,要加强医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工作责任感。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乙脑防治宣传活动,通过标语、版板、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乙脑防治知识。各级新闻单位要主动介入,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宣传防治乙脑的措施及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治意识。要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和广大农村的卫生科普宣传工作。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要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立即行动起来,在2004年6月14日前开展一次以除“四害”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疏通沟渠,填平坑畦,铲除杂草,清除垃圾,消除蚊虫孳生地,扑灭蚊虫,从根本上切断传播途径。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九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六年六月三十日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今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以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小作坊、小超市、食杂店、小摊贩、小餐馆的监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进出口贸易的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特别要抓好农村食品市场、海产品市场、餐饮业卫生、酒类市场、蔬菜质量安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为:(一)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监管重心下移,基层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农村食品合格率得到提高;50%乡(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50%的行政村建立群众监督网;农民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二)继续开展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全市生产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合格率保持在94%以上。(三)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有效遏制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争取年内我市饲料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都保持在98%以上。(四)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实施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五)全面推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打击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推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制度;建立2个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工商所。(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全面遏制,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乡(镇)达到94%以上。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酒类流通管理实现新突破。(七)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以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食品卫生安全预警机制。(八)消费者食品市场安全状况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得到提高。一、整治主要内容(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1.将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把监管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2.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督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填补监管空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三绿工程”,鼓励名优食品下乡,引导农民科学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品店、代销点、小餐馆、饮食摊(点)和学校食堂的整治,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以及以降阶促销等名义向农村推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二)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大对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1.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围绕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发展方向,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名特优新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配套的产地环境条件和生产、养殖技术规范、检验检疫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档案,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程记录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制度。2.加大对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一是深入开展对生产环境和投入品及生产过程的治理,年内完成合浦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二是杜绝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标准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加快推广应用高效、安全、经济型农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以及“三避”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三是强化饲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的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制止滥用、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和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行为。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网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年内争取建立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北海分中心,完善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在全市主要蔬菜生产乡镇新建1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工作站,形成市、县(区)、镇(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以蔬菜监测为突破口,开展快速定性监测和色谱定量检测,每个季度通报或公布一次监测结果。从源头确保上市蔬菜产品质量安全。4.开展畜牧产品、水产品使用违禁药品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和质量安全例行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控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重点地区进行违禁药品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5.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努力创建名优农产品品牌。一是重点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力争年底全市产地认定面积累计突破46万亩,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数量累计达到14个;二是加快实施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市名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或者产品专用标志。6.强化服务指导,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标准化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全年培训基层农业标准化推广人员80人次,培训农民10万人次。(三)继续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和监管,以查处和打击食品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无标准或不执行标准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强化企业主体意识,推进食品标准的有效实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1.严格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食品生产准入。全面实行巡访、回访、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按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大小、技术含量高低、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的高低、检验监管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的重点和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大米、面、油、酱油、醋、水产品、肉制品、奶制品、儿童制品进行专项抽检。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率,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2.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和整治力度。集中突破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中小企业及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和食品制假售假活动屡禁不止的区域的整治力度,对重点嫌疑企业及造假窝点,在掌握违法证据后要组织力量突击查处。3.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案件及已查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危害生命健康的案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4.加大对名优食品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加大扶优扶强力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名牌;加强对名牌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名牌食品。5.建立监督网络,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和落实“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的区域监管机制。争取在每个乡镇设立1名协管员,建立电子动态监管图和电子质量监管档案,对小作坊“既要监管、又要便民”。(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1.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突出消费者申诉举报强烈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一是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二是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专项执法检查,解决食品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三是以法定节日和中秋节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解决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问题。2.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企业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行为。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开展场厂、场地挂钩和创建放心食品店、放心食品市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二是继续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三是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行分类监管,提高食品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4.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刷制品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5.加强家畜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一是规范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强化家畜定点屠宰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实行肉品出厂(场)质量检验合格管理制度;二是提高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要达到96%以上,乡(镇)要达到94%以上;三是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四是进一步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2)严格酒类流通管理。一是继续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二是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饮店等场所酒类产品尤其是散装白酒的监管力度,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1.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以及掺杂使假、制售“三无”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农村集贸市场临时性食品销售点,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2.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一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整治;二是结合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三是根据修订的《广西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3.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行为;二是推广餐饮具集中式消毒,重点向农村餐饮单位推广,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网络,提高餐饮具抽检合格率;三是贯彻实施《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监督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对自办筵席特别是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监督。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一是向社会公告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二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建立保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制度;三是开展对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监督抽查,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5.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一是继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严肃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儿童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查处力度,开展儿童食品专项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在儿童食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三是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六)提高综合监管效能,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平台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形势,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水平。2.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交流和发布等工作;二是与“广西食品安全网”站对接,开通“北海市食品安全网”站,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三是选择与百姓饮食密切相关和高风险品进行检测监测,为食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系统、有效的依据;四是根据国家8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构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3.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促进食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和县、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年底前,做好对市辖县、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自治区对我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综合评价的迎评工作。4.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开展以建立“两档一制”为主要内容,以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为主要手段,以企业诚实守信为最终目的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8部门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探索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水产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七)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要落实中宣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报道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食品安全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紧紧围绕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大局,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我市的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同时,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关心食品、关爱健康”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四、措施及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作为整规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行动,打出声势,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部门在严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彻底捣毁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快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整合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四)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整治效果。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要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实行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每月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治进展情况,以便相互交流,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治工作的总结请于2006年12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五)开展检查考评,督促任务落实。2006年年底,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和县、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