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口。〔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五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章养老保障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立若干保障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水平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市级统筹。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可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具体出资比例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三)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一)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第十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二条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第十三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医疗保障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各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市今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全面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08年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基本情况(一)2008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24个,总投资约603亿元,年内计划投资约122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21个,总投资约315亿元,年内计划投资约83亿元;新开工项目103个,总投资约288亿元,年内计划投资约39亿元。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78个,其中年内计划投资亿元以上项目24个。2008年计划完工项目95个(见附件1)。(二)2008年安排重点前期工作项目26个,总投资约943亿元(见附件2)。二、组织形式市属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和协调组织等工作。对涉及重大项目的特别重要事项,由市委、市政府通过统筹协调来推动。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各负其责,积极指导、协调、配合项目业主抓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要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各种手续,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二)落实目标责任。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过程和竣工投产等阶段,都要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保证落实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要围绕项目进度目标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工作。(三)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为今年我市重点项目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凡涉及我市重点项目的工作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指导及协调配合业主搞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四)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施工的科学组织,严格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坚持“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创新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更多地利用市场和开放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多地争取信贷资金、国债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紧缺问题,努力推进项目建设。(六)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1.为掌握项目动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报表的填报工作,认真填写月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或前期工作项目月工程进度情况表(见附件4)。2.市直项目的月报表由各项目落实责任单位统一组织报送,各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报送。每月进度报表请在当月26日前报送到市重点办(联系电话:3824885、3820807,传真电话:3820807,e-mail:wzgydhz@163.com)。3.要求市直项目落实责任单位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系与报送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5)于3月26日前报送到市重点办。(七)加强督促检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在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办事,文明施工。同时,配合新闻媒体做好项目建设的宣传工作。附件:1.梧州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略)2.梧州市2008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计划表(略)3.梧州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月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表(略)4.梧州市2008年前期工作项目()月工程进度情况表(略)5.各县(市、区)、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单位联系方式(略)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临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测算表(略)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桂林市临桂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收临桂新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制度。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待遇水平,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二章培训就业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可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六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由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应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账和个人就业档案,及时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人员由村委干部兼任或另行聘任。第八条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大龄、享受低保等情况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第三章养老保障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临桂新区统筹。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可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占60%(个人和集体各占30%),政府部分占40%。(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及其他集体经济收入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征缴方式。(一)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第十四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六条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本息退给参保人,终止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并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本息退给参保人,终止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个人账户退保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为标准,按复利计息。)第十七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九条新区所在地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医疗保障第二十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已属城镇居民从业人员的,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对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政策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筹集。(一)属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属于市、县财政补助部分的,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三)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由个人自行缴纳。(四)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医疗保障资金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第五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区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临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身份证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制度,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点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既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为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的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有效的医疗卫生保障。二、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原则。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积极稳妥,力戒急于求成;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保证运行持续有效。(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县、乡、村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经办机构、人员及经费的落实。(三)科学求实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制订方案,因地制宜,探索以县(区)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受益。三、工作目标(一)在2008年3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使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的筹资标准,调整技术补偿方案,力求全市补偿方案相对统一,基本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三)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县(区)经办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人员到位率达90%;加强人员培训,培训率达100%,使经办机构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参合农民人次均住院医疗费用与2007年同比有所降低;(五)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有较明显的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达到40%以上,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补偿率达40%以上。四、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市实际成立南宁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周异决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邓卫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龚山峰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周文军市民政局副局长何尚汉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周裕平市农业局副局长黄松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令玲市审计局副局长黄振生市编委办副主任蒙文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伍志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洪波市扶贫办副主任蓝汉祥市红十字会副会长李小龙武鸣县副县长甘英姿横县副县长张昭平宾阳县副县长覃祯威上林县副县长桂文志马山县副县长廖永新隆安县副县长刘燕萍兴宁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黄玉燕江南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陈晓红良庆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科,办公室主任杨晓钊(兼);副主任吴厦(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津江(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科科长);成员为各县(区)卫生局局长。(二)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新农合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将新农合农民补助经费纳入2008年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到位;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制,保证参合农民人数达到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三要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有机构运作,有具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四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督查和指导,履行部门职责,推动新农合工作的发展。(三)强化宣传力度,动员农民主动参合。一是利用市属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实施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目的和意义,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农合的有关政策,结合有关典型生动事例动员农民自愿参合;三是召开各级干部动员会议,落实目标责任制,让广大基层领导认识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上下一致抓实效的氛围;四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对基金补偿方案进行完善,使农民看到参合的实惠,主动申请参加新农合。(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完善新农合管理网络。依据国家有关新农合管理体制的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一是要落实机构的人员编制,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区)级经办机构派出乡镇经办机构的模式,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县(区)经办机构不少于5人,乡镇经办机构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人员;二是认真落实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将各级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加强对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逐步完善新农合信息网络化建设,使新农合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形成从下到上的新农合管理网络,使新农合工作有人管、管到位、管得好,让农民放心。(五)严格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纠风办、监察厅、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的通知》(桂纠风字〔2007〕10号)等基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农合资金预算制度、新农合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新农合基金支出预拨制度、新农合基金报账制度、公示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新农合医疗服务行为。一是将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行风建设、医院管理年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齐抓齐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基金报账、服务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三是建立综合评议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费用、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畴,规范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各项服务行为;四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内部成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执行新农合诊疗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把好住院准入关,严禁挂名住院、虚假住院和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七)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新农合制度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结合国债项目建设,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使参合农民在农村能够获得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五、经费保障(一)调整各级财政筹资标准。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新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1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人、年,市级财政补助6元/人、年,县(区)财政补助7元/人、年。市、县(区)财政要做好补助经费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要安排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三)安排经办机构人员培训经费。各县(区)要结合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加强对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市级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六、时间安排(一)宣传发动(2007年11月-2008年3月)。坚持实事求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意义、参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报销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等,引导农民增强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3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完成参合率85%的目标。(二)实施阶段(2008年1月-12月)。各县(区)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每个月30日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并填报附表2、3。(三)监督、检查、指导(2008年1月-12月)。各级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农合运行及基金安全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各县(区)每季度督查一次,市级每半年督查一次。(四)总结评估(2008年12月)。在各县(区)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一年来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查找和分析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附件:1.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责任分解表2.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月报表3.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资金到位情况附件1: 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责任分解表序号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1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以县(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2008年3月底县(区)卫生局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县(区)长2调整技术补偿方案,基本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2008年4月底县(区)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县(区)长、卫生局局长3完善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县(区)及乡镇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人员到位率达90%2008年6月底市编办、县(区)编办市、县(区)政府、编办、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编办主任,县(区)长、编办主任7按照新的筹资标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2008年月6月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市、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县(区)长、财政局局长4加强人员培训,培训率达100%2008年月8月县(区)卫生局各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局长5参合农民人次均住院医疗费用与2007年同比有所降低2008年月12月县(区)卫生局各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局长6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明显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达到40%以上,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补偿率达40%以上,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2008年月12月县(区)卫生局各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局长7各县(区)每季度督查一次,市级每半年督查一次2008年月12月市、县(区)卫生局市、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市卫生局局长、县(区)卫生局局长附件2: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月报表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2008年月 县(区)农民参合情况经办机构编制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参合农民受益情况平均住院补偿情况农业人口(万人)参合人数(万人)参合率%经办机构编制人员到位数到位率%培训人数培训率%受益人口数(万人)受益率%住院总医疗费用(万元)补偿医疗费用(万元)住院补偿率%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合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资金到位情况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日期:2008年月日 县名基金总额本年度已筹资总额(计量单位:万元)资金到位率%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经费合计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缴纳其他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合计个人自付民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资助补助武鸣县0.000.000.00横县0.000.000.00宾阳县0.000.000.00上林县0.000.000.00马山县0.000.000.00隆安县0.000.000.00青秀区0.000.000.00兴宁区0.000.000.00西乡塘区0.000.000.00江南区0.000.000.00邕宁区0.000.000.00良庆区0.000.000.00合计0.000.000.00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确保贫困孕产妇在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因贫困而放弃生命,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今年市委、市政府继续将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为重点,调整和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强化各级管理职能,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面提高我市妇女的健康水平。二、项目目标(一)总目标。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使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保证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目标。(二)支持目标1.住院分娩率:全市达99%以上;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以县(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3.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达98%以上。三、项目经费市财政预算投入70万元;市和县(区)财政按危重孕产妇救助实际发生金额的7:3比例配套资金。四、项目内容(一)项目执行期: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救助对象: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与我市市民结婚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人均收入1200元/年以下的人员。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并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的。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三)项目救助范围: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费用,即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制品、必要的检查、心电监护、呼吸机等。(四)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见附件1。五、项目实施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把实施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落到实处;(二)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原则。大力开展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转变观念,社会参与,预防为主,让母婴安全的科普知识深入城乡社区,做到家喻户晓。(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属地管理原则;(五)医疗救助水平与辖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强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的领导,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调整南宁市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焕升副市长副组长:邓卫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成员:龚山峰市发改委纪检组组长周文军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谭印光市卫生局副局长黄松龄市计生委副主任蒙文虎市广电局副局长黄寿疆市总工会副主席梁莉共青团南宁市委副书记韩艳斌市妇联副主席李小龙武鸣县副县长甘英姿横县副县长张昭平宾阳县副县长覃祯威上林县副县长桂文志马山县副县长廖永新隆安县副县长刘燕萍兴宁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黄玉燕江南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陈晓红良庆区副区长莫桃芝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喜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黄景善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办公室主任谭印光(兼);副主任吴厦(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钟喜红(市卫生局妇社科副科长);成员为各县(区)卫生局局长、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和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书记。(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本项目工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卫生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行政、培训和督查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孕产妇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发现一例、报告一例、转诊一例、救治一例。市发改委要把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纳入南宁市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本项目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审核、检查。民政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核定贫困孕产妇、确定救治对象,把贫困孕产妇救治列入城市和农村的贫困医疗救助范围。劳动保障局要把低保的危重孕产妇救治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城乡危重贫困孕产妇的救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人口管理过程中与卫生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及转诊,配合完成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免费刊播母婴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母婴安全知识,协助落实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三)加强督查工作。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办公室成立督查小组,主要负责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进行具体检查指导,规范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和高危管理,下基层检查了解贫困孕产妇的核定过程、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情况;了解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的费用情况;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相关适宜技术和管理培训。督查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钟喜红(兼)副组长:潘春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成员: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管理科相关人员和市区二级以上医院的产科主任。督查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管理科。办公室主任潘春惠,副主任覃军(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管理科副科长);督查小组每季度到县(区)督查一次,卫生局每年组织督查1-2次。七、信息统计各县(区)卫生局要在每月最后一天将当月的分娩产妇数,抢救危重的孕产妇数,其中贫困孕产妇数,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管理科,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市卫生局。本方案由南宁市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3.南宁市贫困高危孕产妇预救助卡4.农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略)5.城市救助对象核定程序(略)6.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经费四联单7.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月报表附件1: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有效地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确保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在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不因贫困而放弃生命。市委、市人民政府继续把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列为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资金得到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一、救治对象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是与我市市民结婚居住我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农村人均收入1200元/年以下的人员。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危重孕产妇,并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的,纳入救助对象。各县(区)卫生局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孕产妇的认定,审批救治对象的《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发放《南宁市贫困高危孕产妇预救助卡》(以下简称《预救助卡》见附件3),申请表、预救助卡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并发放至各县(区)卫生局。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二、救治对象的核定各县(区)卫生局将《申请表》下发至村保健员(居委会卫生协管员),由保健员(协管员)发给本村(社区)贫困孕产妇家庭填写(一式两份)后交村(居)委会讨论,并在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张榜公布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议异,将《申请表》上报乡(镇)卫生院或地段医院,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复核,把意见填到《申请表》上报县(区)卫生局审批。县(区)卫生局将确认的贫困孕妇名单和《预救助卡》下发县区、市妇幼保健院,由保健院分发至各乡(镇)卫生院和地段医院,由妇幼人员或村保健员(协管员)按名单将《预救助卡》发至贫困孕妇,并告知《预救助卡》的使用范围和救助程序及标准。农村贫困孕妇按医嘱定期产前保健,发现高危者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转送到县(区)产科急救中心以上医院住院分娩;城市贫困孕产妇可持《预救助卡》到市区有助产技术许可医院住院分娩。如出现危重情况即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转诊和抢救,纳入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范畴,见附件4,附件5。三、项目救助范围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费用包括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制品、必要的检查、心电监护、呼吸机等。四、项目资金管理市卫生局负责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及监督。严格坚持救助资金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使贫困的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五、报账程序贫困危重孕产妇抢救所发生费用报销办法根据各县的不同情况分为不同的报销方式(见报帐程序图):报账程序图(略)(一)有“降消项目”和“新农合”的县区,救治费用按“降消项目贫困救助”报销第一次;到“新农合的大病救助”报销第二次;再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报销第三次,最后到市卫生局的“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项目报销。(二)仅有“新农合”的县区,救治费用按“新农合的大病救助”报销第一次;仅有“降消项目”的按“降消项目贫困救助”报销第一次;再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报销第二次,最后到市卫生局的“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项目报销。(三)有医疗保险的,先在医保报销,再由县(区)的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报销,最后和市卫生局的“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项目报销。(四)没有项目的县(区),救治费用先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报销第一次,再到市卫生局的“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项目报销。六、报账的方式市、县(区)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定点医院每月末凭病情简介一式二份、《预救助卡》、《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经费四联单》(见附件6)和救治总费用清单到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办理审核报帐手续。县(区)产科急救中心的到县(区)卫生局办理审核报帐手续。七、单据保存第一联单-由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及家庭保存;第二联单-由危重孕产妇抢救医疗保健机构保存;第三联单-由县(区)卫生局保存;第四联单-由市卫生局保存。八、监督检查(一)县(区)卫生局督查组每月到乡镇(社区)进行捡查,内容包括:1.查阅乡镇卫生院、地段医院有无贫困孕妇名单,《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和《南宁市贫困高危孕产妇预救助卡》。2.了解贫困孕妇的确定是否符合程序,有无公示,了解医疗保健机构的收费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3.对获得救助的产妇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救助资金落实情况。(二)市卫生局督查组每季度下基层对项目进行督查:1.查阅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有无贫困孕产妇救治和资金运转方案;2.查看各县(区)贫困孕产妇名单、审批表,预救助对象名单。获得救助资金数额明细表,了解救助资金使用情况;3.随机抽取获得救助的产妇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救助范围,标准及救助资金落实情况。4.了解贫困救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附件2: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孕产妇姓名年龄民族预产期丈夫姓名年人均纯收入(元)家庭住址县区乡(街道)村(路)坡(屯、号)家庭劳动力人家庭人口数人联系电话申请救助理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村(居)委会意见:签字年月日(盖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签字年月日(盖章)县(区)卫生局意见:签字年月日(盖章)附件3:南宁市贫困高危孕产妇预救助卡孕产妇姓名年龄民族预产期丈夫姓名家庭住址县区乡(街道)村(号)坡(屯、房)当您出现危险时请带此卡到县级以上产科抢救中心年月日(县区卫生局盖章)注:救助卡背面1.救助卡由县卫生局统一发放,需加盖印章方为有效2.妥善保管此卡,不得遗失、转借与涂改3.持卡人若孕期正常可在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4.持卡人若是危重孕妇请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附件6: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经费四联单孕产妇姓名:丈夫:分娩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县区乡村坡(屯)分娩方式:危重因素:费用总金额:自付费用:县区救助金额:市救助金额:医疗保健机构盖章年月日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南宁市卫生局盖章年月日注:此联由市卫生局保存(第四联)孕产妇姓名:丈夫:分娩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县区乡村坡(屯)分娩方式:危重因素:费用总金额:自付费用:县区救助金额:市救助金额:医疗保健机构盖章年月日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南宁市卫生局盖章年月日注:此联由县(区)卫生局保存(第三联)孕产妇姓名:丈夫:分娩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县区乡村坡(屯)分娩方式:危重因素:费用总金额:自付费用:县区救助金额:市救助金额:医疗保健机构盖章年月日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南宁市卫生局盖章年月日注:此联由危重孕产妇抢救机构保存(第二联)孕产妇姓名:丈夫:分娩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县区乡村坡(屯)分娩方式:危重因素:费用总金额:自付费用:县区救助金额:市救助金额:医疗保健机构盖章年月日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南宁市卫生局盖章年月日注:此联由孕产妇及家庭保存(第一联)附件7南宁市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月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月份产妇总数高危孕产妇数危重抢救孕产妇数其中贫困孕产妇数123456789101112全年合计说明:请各单位于每月最后一天将当月数据辖区的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实施方案肺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是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慢性传染病之一,控制结核病疫情,消除结核病危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连续把“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实施以来,共为6955位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平均治愈率为92.87%。200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把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针对结核病具有高患病率、高耐药率、高死亡率、高感染率和低递降率的特点,通过对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减少就诊和诊断延迟的现象,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消除结核病危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面提高市民身体健康水平。二、项目目标为生活困难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1600例(具体指标由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完成疗程后(6-8个月),治愈率达85%以上,治疗2月末好转率达90%以上。三、项目内容(一)项目执行期: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项目免费治疗对象:凡属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民、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经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接受国家规定的全程督导治疗管理,并能耐受国家统一提供的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者,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以不住院化疗为主的免费治疗。免费期限为一个疗程即6-8个月。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贫困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4.肺结核合并hiv感染及职业性矽肺患者。特殊情况应由南宁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诊断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三)项目免费范围1.辅助检查:胸片、肝功能、血常规。(1)胸片:全疗程复查胸片二次。用药的第二月末复查一次,疗程结束后复查一次;(2)肝功能: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用药前检查一次,初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月末各检查一次,复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8月末各检查一次;(3)血常规: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检查时间和频次同肝功能。2.辅助用药:全疗程的护肝药,初治病人6个月,复治病人8个月。二月末痰菌未转阴病人需延长一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可根据病人肝功能情况,从益肝灵、护肝片二种护肝药中选择使用。3.注射费:复治病人需注射30次链霉素。4.注射器: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时抽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初治病人全疗程5支,复治病人全疗程6支。5.住院床位费:对少数伴有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因抗结核药物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病人,可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接受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6.抗结核药:由国家统一提供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在全市已经实施的结核病控制项目中免费提供。四、技术措施(一)病人发现1.因症就诊、转诊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对发现有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转诊单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直接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建立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2.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主动介绍和规劝病人到当地结防机构接受检查。(二)病人诊断程序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详细询问病史,在确认其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者,予免费摄胸片一张及免费查痰。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予以免费抗结核药物(板式抗结核药物)治疗;对符合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资助条件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疗程免费检查和治疗。(三)病人的治疗与管理1.对肺结核病人制定化疗方案、药物毒副反应处理、查痰等由当地结防机构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程实施。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应及时转送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治疗。2.对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1)督导管理方式按照国家要求,在肺结核病人治疗过程中(包括强化期及继续期)实行全程督导,每次用药均在第三者(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机关干部及边远地区或山区村民可由经培训后的病人亲属进行督导化疗)。(2)督导人员由市、县结防机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实行分级管理。(3)督导工作要求①督导员每次完成督导工作后,应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②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③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④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⑤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当地结防机构保存。五、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做好免费账目及原始凭证的管理、归档,以备专项审计检查。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南宁市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周异决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邓卫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龚山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王仁金市民政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蒙文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欧卫东市总工会纪检组长李永耀团市委副书记韩艳斌市妇联副主席莫桃芝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喜和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家万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黄景善南宁日报社副总编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晓钊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隆邦臻、市财政局科长吴厦、市疾控中心主任林新勤、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汤卓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结防机构人员组成。(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本项目工作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督导人员,及时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全面、深入了解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对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管理,确保发现一例,治疗一例、治愈一例。市财政局要把本项目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审核、检查。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的宣传,免费刊播预防结核病知识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期间,应加大宣传防治内容的报道力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三)加强督导工作为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每年组织二次、项目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对项目进展、专项经费的使用、有关部门的支持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本方案由南宁市为生活困难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自治区和我市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认清当前我市安置就业形势,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它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和自治区驻来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二)要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建立自谋职业安置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足额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高度重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招聘会和技能培训班,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技能,所需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要严格执行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级市安置的,必须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对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即桂政发[2007]51号文规定的相关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要认真做好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劳动致富。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三、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解决保障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就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和扶助农村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等方面的问题,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于200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克服困难,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到实处。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129号),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排序在自治区审计厅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届七中全会精神,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9号)的有关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此新闻发布计划。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一、新闻发布的总体要求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气会和提供新闻稿的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一)2008年第一季度,2007年广西劳动保障工作成效及2008年工作重点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二)2008年3月,广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成果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三)2008年5月,2008年高考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四)2008年7月,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五)2008年7月,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暨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新闻发布会(暂名),由自治区台办负责。(六)2008年8月,广西承办泛珠金融合作论坛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七)2008年8月,广西实施“引金入桂”完善金融体系和增加金融资源供给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八)2008年9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北京新闻发布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九)2008年10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新闻吹风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十)2008年10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式新闻发布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十一)2008年12月,广西公路网规划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二)2008年12月,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庆祝活动投资签约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十三)2008年12月,2009年广西科技活动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十四)2008年12月,广西税收完成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十五)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六)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七)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八)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全面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九)2008年下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二十)2008年,广西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一)2008年,全区环境质量情况、污染减排进度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时间待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和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等,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根据桂政办发〔2004〕17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四、其他事项(一)新闻发布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上述日程安排,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每次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做好新闻发布的材料准备工作。新闻发布材料提前7天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前3天把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新闻发布地点设在广西新闻中心11楼会议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参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发布会会场的布置工作。会标固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四)各新闻单位特别是区直主要新闻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重要版面、时段及时刊播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利用新闻传媒的传播力量,进一步扩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影响。(五)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在下一年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新闻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六)由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主进行的新闻发布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另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八年二月二日)近一阶段,我区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多年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受灾地区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灾区群众,对救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周密部署。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当前受灾群众的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救灾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根据当前我区雨雪冰冻灾害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各项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和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春节即将来临,同时,低温冰冻灾害危害严重,物价上涨也较明显,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关心和安排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农业生产、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灾情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尽最大努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重点解决好灾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二、理顺救灾管理体制,落实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救灾责任制根据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自治区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目前,有些地方在救灾资金投入上明显不足,没有根据当地灾情和地方责任安排必要的救灾资金,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层层落实救灾责任制。要采取多种方式统筹安排好灾民的生活。要克服依赖思想,切实履行救灾责任,保障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的落实,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顺利渡过此次特大自然灾害。三、建立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灾情最新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抗灾救灾投入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支持力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既要尽快将自治区下拨的资金落实到位,又要及时拨付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动支的抗灾救灾资金。要统筹考虑安排资金,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及时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有关工作,增加供应,减轻因灾损失。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灾情和财力情况对重灾区给予重点支持,并将根据各地救灾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措施等因素给予倾斜。四、严格掌握救灾款物发放范围和程序,确保救灾款物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各项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各项救灾款物的规定使用范围安排投放对象,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各地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从中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2人以上共同负责。采取实物救助的地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特事特办,快速报批。五、增强抗寒救灾的计划性,避免资金使用的盲目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联系,根据当前灾情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避免资金使用的盲目性。自治区财政对各市所需的抗灾救灾支出,已采取超调的办法先把资金预借给各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待灾情基本核实以后,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量,平衡考虑各地灾情及损失情况后再正式下达补助资金。自治区各厅级部门的预算已报经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预算办事,凡是2008年部门预算已安排救灾资金的,必须先动用部门预算已确定安排的救灾资金;对于部门预算安排救灾资金不足的,要通过调整2008年部门预算解决;调整后仍不足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物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发放、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灾后,各地要对救灾资金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对救灾资金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救灾款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有关救灾款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复上报灾情和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精神,我区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广西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广西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生态问题和产生原因、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确定对保障广西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为广西陆域部分,不包括海洋。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一)基本原则1.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2.区域相关性原则:在区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不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差别,从区域、流域的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生态功能类型。3.协调原则:生态功能类型的确定与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区划、林业区划、城镇体系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有关区划、规划相协调。4.遵循自然规律原则:充分考虑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相互作用关系,根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敏感性、生态问题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划分的主导因子及划分依据。(二)主要目标1.分析广西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广西重要生态功能区域。2.引导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向“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现代生态系统管理模式转变,增强各功能区生态系统的生态调节功能,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3.为区域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三)区划依据以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为依据进行生态功能区划。1.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我区地处低纬度地带,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南濒热带海洋,亚热带季风气候特征明显,光热充足、雨量丰沛、雨热同季,自南向北依次出现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三个生物气候带;山地、丘陵、台地、谷地、盆地、平原等各类地貌纵横交错,河流众多,地层组成复杂多样且地区性差异明显。特殊、复杂、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孕育了极其丰富的生物物种,形成森林、湿地、海洋等多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并相对稳定地维持着各种生态服务功能。全区野生维管束植物8354种,野生陆栖脊椎动物946种,内陆水域淡水鱼类271种;森林覆盖率52.71%;已建立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73处,占全区土地面积的6.4%;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883亿立方米。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主要江河约90%的河段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符合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但是,我区生态环境形势还比较严峻,仍然存在着自然灾害频繁、森林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水土流失和石漠化较严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对环境压力较大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生态安全面临着威胁。2.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土壤侵蚀敏感性、石漠化敏感性、生物多样性敏感性、酸雨敏感性等方面。根据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和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各地域单元的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土壤侵蚀敏感性:我区土壤侵蚀敏感性主要受地形、降水量、土壤质地和地表覆盖的影响。全区土壤侵蚀敏感性面积21.0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8.54%。桂西北岩溶山区、桂西南岩溶山区和桂东北的中低山地区是土壤侵蚀的极度或高度敏感区。石漠化敏感性:我区石漠化敏感性主要受岩性、坡度、土地利用与植被覆盖度的影响。全区石漠化敏感性面积5.32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22.40%。石漠化敏感性土地主要分布于桂西南、桂西北和桂中地区的岩溶地貌区,在桂东北也有少量分布。生物多样性及生境敏感性:全区生物多样性及生境敏感性面积14.3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0.47%。极敏感和高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广西四周和中部的中山山地以及桂西南岩溶山区。酸雨敏感性:我区酸雨敏感性与植被、土地利用、土壤、岩石、水分盈亏量等因素有关。全区酸雨敏感性面积22.3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4.17%。极敏感区主要分布在桂东南地区;高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桂南、桂东南、桂东和桂东北地区。3.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我区生态服务功能包括生态调节功能、产品提供功能与人居保障功能。其中,生态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维持生态平衡、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功能;产品提供功能主要包括提供农产品、林产品等功能;人居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城市发展功能,包括中心城市、重点城镇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是根据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关系,分析生态服务功能特征。水源涵养重要性:全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地区面积12.03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桂北、桂东北、桂西北、桂东南和桂西南的山地;水源涵养重要地区面积4.48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桂西和桂中的石山区、桂东和桂东南的丘陵区。土壤保持重要性:全区土壤保持极重要区面积5.67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桂东北山地、桂西北和桂西南的岩溶山地;土壤保持重要区面积9.31万平方公里,分布在极重要区的外缘,零星分散分布在山前地区、盆地边缘和丘陵顶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极重要地区面积2.55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桂西南、桂西北和桂东北的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地区面积7.80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桂北、桂东和桂西北的山地。产品提供重要性:我区商品粮基地主要分布在桂北、桂中和桂东南,糖料基地主要分布在桂中、桂西南和桂南,荔枝、龙眼、香蕉基地主要分布在桂东南和桂南,芒果基地主要分布在右江谷地,柑、橙、柚等基地主要分布在桂东北。良种桉、马占相思原料林基地主要分布在桂东南、桂南和桂西南,马尾松、大叶栎、丛生竹原料林基地主要分布在桂东、桂北与桂中,西南桦、马尾松、杉木用材林基地主要分布在桂西北。人居保障重要性:我区人居保障功能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市、重点城镇。中心城市包括南宁、桂林、柳州、玉林、贵港、梧州、贺州、北海、钦州、防城港、河池、来宾、百色、崇左等14个。重点城镇主要包括各个县(含县级市)的县城和重点镇。二、生态功能分区根据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所具有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全区划分为生态调节、产品提供与人居保障等3类一级生态功能区。在一级生态功能区的基础上,依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分为6类二级生态功能区。生态调节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水源涵养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土壤保持功能区;产品提供功能区为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人居保障功能区为中心城市功能区。在二级生态功能类型区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系统与生态功能的空间差异、地貌差异、土地利用的组合以及主导功能划分为74个三级生态功能区。(一)生态调节功能区1-1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2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3贺州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4驾桥岭-大瑶山北部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5天峨东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6乐业-天峨-凤山-凌云-田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7隆林-西林-田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8大瑶山南部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9大明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0大王岭-黄连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1六韶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2西大明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3西津水库库区丘陵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1-14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2水源涵养功能区1-2-1摩天岭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1-2-2大环江-小环江流域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3大桂山北部-桂江中上游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4大桂山南部-桂江下游山地-蒙江中下游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5盘阳河-灵歧河流域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6澄碧河水库-百东河水库-达洪江水库山地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7高峰岭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1-8镇龙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9莲花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0罗贤水库-六陈水库-平合水库库区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1大容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2云开大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3大青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4四方岭-大王滩水库库区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5六万大山-罗阳山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2-16洪潮江水库库区水源涵养与林产品提供功能区1-3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3-1环江木论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3-2武鸣-隆安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3-3桂西南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1-4土壤保持功能区1-4-1全州东山山地土壤保持功能区1-4-2南丹-环江-金城江岩溶山地土壤持功能区1-4-3融安-鹿寨-永福岩溶山地土壤保持功能区1-4-4红水河流域岩溶山地土壤保持功能区1-4-5平果中北部岩溶山地土壤保持功能区(二)产品提供功能区2-1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兴安-全州-灌阳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2临桂-永福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3桂东北岩溶峰林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4贺州桂岭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5融水-罗城-宜州-柳城岩溶峰林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6鹿寨-柳江丘陵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7蒙山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8信都-铺门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9桂中平原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0郁江平原-浔江平原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1浔江北部-北流江流域丘陵林农产品提供功能区2-1-12马山-武鸣-隆安-平果丘陵林农产品提供功能区2-1-13武鸣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4南宁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5兴业丘陵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6玉林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7右江谷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8桂南丘陵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19左江流域岩溶平原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20龙州盆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21博白-陆川-北流丘陵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2-1-22防城港-钦州-北海沿海台地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三)人居保障功能区3-1中心城市功能区3-1-1南宁中心城市功能区3-1-2柳州中心城市功能区3-1-3桂林中心城市功能区3-1-4梧州中心城市功能区3-1-5北海中心城市功能区3-1-6玉林中心城市功能区3-1-7贵港中心城市功能区3-1-8钦州中心城市功能区3-1-9防城港中心城市功能区3-1-10河池中心城市功能区3-1-11百色中心城市功能区3-1-12贺州中心城市功能区3-1-13来宾中心城市功能区3-1-14崇左中心城市功能区三、生态功能区主要特征和保护方向(一)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全区有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三级区14个,面积6.45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27.22%。分布在桂北、桂东北、桂西北和桂西南的中低山区域,主要是九万山、大苗山、大南山、天平山、猫儿山、越城岭、海洋山、都庞岭、花山、驾桥岭、大瑶山、金钟山、岑王老山、六韶山、大王岭、大明山、西大明山、十万大山等山脉。这些区域天然植被保存良好,水源涵养能力较强,是大江大河的源头和水源涵养区。该类生态功能区是我区目前天然地带性植被(热带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保存最好的地区,生态系统结构相对完整,生物种类繁多,拥有大量珍稀、特有和古老的生物种类,是我区自然保护区分布的主要区域。这些区域的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功能极为重要。主要生态问题:天然阔叶林面积减少,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功能减弱,特别是旱季江河水量锐减;雨季局部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多发;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较严重。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规划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强化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恢复与重建自然生态系统,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持生物多样性,适度发展商品林;合理利用生态景观优势和生物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控制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限制发展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积极防治地质灾害。(二)水源涵养功能区全区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三级区16个,面积4.0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17.04%。分布在桂东、桂东南、桂西北和桂北的山地丘陵,主要是大桂山、云开大山、大容山、镇龙山、莲花山、六万大山、罗阳山、四方岭、大青山和桂江、蒙江、盘阳河、灵歧河、大环江、小环江等流域山地以及罗贤、六陈、平合、洪潮江、小江、凤亭河、大王滩、澄碧河、百东河、达洪江等水库库区。这些区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交错分布,森林植被保持相对完好,水源涵养服务功能极为重要。主要生态问题: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人工纯林面积比重较大,森林结构单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物种减少;部分库区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城镇生活污染物、工业污染物排放及规模水产养殖影响了部分水库水质。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改造与建设,通过封育恢复自然植被,促使其逐步向常绿阔叶林演化,提高水源涵养的功能;林产业向合理利用与保护建设相结合的生态型林业方向发展,保持森林生长与采伐利用的动态平衡,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恢复和改善地力;加强水土保持;严格限制发展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全区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三级区3个,面积1.55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6.53%。主要分布于桂西南的龙州、宁明、大新、隆安、靖西、德保、那坡等县和环江的岩溶山区。山多地少,易旱易涝,生态系统脆弱。桂西南岩溶山区保存有面积较大的北热带石灰岩季雨林,环江县木论岩溶山区保存有大片的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岩溶生态系统完整,生物种类繁多,拥有大量岩溶珍稀、特有和古老的生物种类,是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之一,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该类型区生物多样性敏感性极为敏感,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功能极为重要。主要生态问题:农业扩张、交通建设、过度放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等导致物种自然栖息地遭到破坏,栖息地破碎化、“岛屿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天然林破坏较为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坡耕地面积比重大,土地生产力低;局部矿产开发造成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保护的方向与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禁止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经济开发,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物种栖息环境的改变;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继续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等措施,恢复重建石山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加强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综合防治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四)土壤保持功能区全区有土壤保持生态功能三级区5个,面积3.08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12.97%。分布在桂西北和桂中的岩溶山区,石山平地少,石头多土壤少,耕地资源极缺,生态系统极为脆弱。土壤侵蚀敏感性和石漠化敏感性极为敏感,土壤保持服务功能极为重要。主要生态问题: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毁林开垦、过度放牧造成自然植被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较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坡耕地面积比重大,土地生产力低;岩溶洼地易旱易涝;矿业开发造成局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色金属冶炼污染问题突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调整产业结构,加速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转移,降低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全面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改变耕作方式、草食动物舍饲圈养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树木;开展有色金属矿业及冶炼业的污染防治和废物综合利用,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推进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五)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全区有农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三级区26个,面积8.26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4.91%。主要分布在桂东北、桂中、桂东南、桂南和桂西南的平原、台地和低丘。这些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主要是提供农林产品,兼顾生态调节功能保护。主要生态问题:耕地面积减少,土壤肥力下降;农业面源污染及城镇生活污水污染比较突出;部分农业区干旱;林种结构单一,森林质量下降;矿产开采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问题比较突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调整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坚持保护基本农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增强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和生态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推广“养殖沼气-种果”生态农业模式;协调木材生产与生态功能保护的关系,科学布局和种植速生丰产林区,合理采伐,实现采育平衡;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六)中心城市功能区中心城市功能区包括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河池、百色、贺州、来宾、崇左等14个中心城市。主要生态问题:城市环保设施滞后,部分城市水环境、空气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生态功能不完善。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改善生态人居,建设生态文明,弘扬生态文化;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功能组团,完善城市功能;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保护城市自然植被、水域;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加快公共交通建设,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四、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各生态功能区对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性,以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类主导生态调节功能为基础,确定了9个重要生态功能区。(一)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总面积1.90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桂林市的资源县、龙胜县、全州县西北部、兴安县西北部、灵川县北部、临桂县北部和西部、永福县北部,柳州市的三江县、融水县北部和中部、融安县北部,河池市的罗城县北部、环江县东北部。区内分布有越城岭、猫儿山、大南山、天平山、摩天岭、大苗山、九万山等山地。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该区域是漓江、资江、寻江、湘江、洛清江、都柳河、融江、龙江的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对保护这些流域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该区域是中亚热带典型常绿阔叶林分布区域,珍稀物种资源丰富,是我国中亚热带地区的重要物种贮存库。有猫儿山、花坪、九万山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银竹老山、五福宝顶、建新、青狮潭、寿城、元宝山、泗涧山大鲵等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该区域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分布中心,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天然阔叶林面积减少,人工纯林、经济果木林增多,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功能减弱,旱季江河水量锐减;雨季局部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多发;坡耕地水土流失较严重;生物多样性受损严重;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对江河水质影响较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强自然植被特别是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恢复,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高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功能;继续开展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大建设基金的投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加大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力度;控制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调整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发展生态旅游、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生态产业,严格限制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二)桂东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总面积1.71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海洋山、都庞岭、花山、驾桥岭、桂江中上游山地、大桂山、大瑶山等山地。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些山脉是湘江、桂江、蒙江、柳江、黔江和寻江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对于维护这些流域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山地的森林茂密,地带性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有千家洞、大瑶山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海洋山、驾桥岭、银殿山、七冲、大桂山鳄蜥、大平山、古修、金秀老山等8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珍稀物种资源丰富,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分布中心,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系统遭到各种人类活动的破坏,天然阔叶林面积少,人工针叶林面积大,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功能有所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物种栖息地岛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减弱;坡耕地水土流失较严重;矿山开采和矿山废弃地造成局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恢复,保护现有天然林,扩大阔叶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功能;加强区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建立生物廊道或者动物的“跳板”,减少物种栖息地岛屿化效应;采用综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调整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发展生态旅游、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生态产业。(三)桂西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总面积1.98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隆林县、西林县、田林县、乐业县、凌云县、凤山县的西部、天峨县西南部和西北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右江、南盘江、布柳河、红水河的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对保护这些流域和龙滩水电站以及天生桥水电站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区内有岑王老山、金钟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王子山雉类、大哄豹、那佐苏铁、龙滩、雅长兰科植物、泗水河等6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保存有大片的天然阔叶林,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多,是我国南亚热带地区的重要物种贮存库,对于保护南亚热带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天然阔叶林受到明显破坏,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减弱;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较严重;栖息地破碎,紫茎泽兰等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日趋严重,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部分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大封山育林力度,恢复退化自然植被特别是天然林,提高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生态廊道,改善栖息地环境;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禁止陡坡开垦和过度放牧;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整治库区水环境污染。(四)都阳山岩溶山地土壤保持重要区该区总面积1.40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天峨县东南部、东兰县、巴马县、金城江区西南部、凤山县东部和东北部、大化县、都安县西北部和西南部、马山县东北部和西部、平果县东北部、上林县西北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土壤保持。是典型岩溶山区,广西最大的连片石山区和贫困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面积大。区内分布的林、灌、草植被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功能,对保护都阳山区以及红水河流域的岩滩水电站和大化水电站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土壤侵蚀和石漠化极为敏感;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毁林开垦、过度放牧造成自然植被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坡耕地面积比重大,土地生产力低;岩溶洼地易旱易涝。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全面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农村能源建设以及改变耕作方式和草食动物饲养方式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促进生态功能的修复;实施易地生态扶贫搬迁工程;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五)大明山-高峰岭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总面积0.26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大明山山脉和高峰岭山地丘陵。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明山是武鸣河和清水河的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对于维护这些流域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分布有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多,是我国南热带地区的重要物种贮存库。高峰岭山地丘陵拥有14个水库,河流注入邕江和红水河;是南宁城市天然生态屏障,对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调节区域气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大明山的中下部多为马尾松针叶林和经济林,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有所下降;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比较严重。高峰岭山地丘陵区,多为人工针叶林和速丰林,涵养水源的功能减弱。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强区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开展退耕还林、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为阔叶林,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适当发展生态旅游。(六)桂西南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面积1.95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那坡县、靖西县、德保县、天等县以及右江区西南部、田东县南部、田阳县南部、平果县西南部、大新县西北部和东北部、隆安县西部和西南部、江州区北部、扶绥县北部、龙州县北部和东南部、宁明县西北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有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老虎跳、西大明山、龙虎山、下雷、恩城、大王岭、黄连山兴旺、那佐、古龙山等9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存有大片的北热带石灰岩季节性雨林,岩溶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多,是我国北热带岩溶地区的重要物种贮存库,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分布中心,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区是典型岩溶山区和贫困山区,区内分布的林、灌、草植被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功能,对维护桂西南石山区和右江流域以及左江流域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土壤侵蚀和石漠化极为敏感;天然林破坏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石漠化现象突出;物种栖息地较为破碎,飞机草等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陡坡开垦、局部矿产无序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旱灾频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继续采取退耕还林、转变草食动物饲养方式、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等综合措施治理石漠化;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构建生态廊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采用工程措施和节水灌溉技术,解决干旱问题;开展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七)大容山水源涵养重要区该区面积0.10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容县西北部、北流市北部、桂平市南部、兴业县东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是南流江、北流江和郁江、浔江一些支流的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有10个中小型水库,对于保护这些流域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人工林面积大,天然阔叶林面积小,森林质量降低,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下降。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适当发展生态旅游业。(八)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区该区面积0.20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玉林市福绵区西部和西北部、博白县北部和西北部、浦北县东北部、兴业县的南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是武思江、南流江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是小江和武思江两个大型水库和充粟中型水库的水源地,对于保护这些流域和水库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区内有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物种类丰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人工林面积大,天然阔叶林面积小,森林质量降低,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下降。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九)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该区面积0.63万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宁明县南部、上思县东部和南部、防城区大部分、东兴市北部、钦北区西南部。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明江、北仑河、长湖江、竹排江、江平江、防城河和茅岭江的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是25个大中小型水库的水源地,对于保护这些流域和水库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十万大山和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大面积的北热带季节性雨林,珍稀物种资源丰富,是我国北热带地区的重要物种贮存库,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分布中心,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天然林阔叶面积减少,人工林面积大,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下降;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强区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开展退耕还林、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调整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发展生态旅游、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生态产业。五、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各级政府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各级政府制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要根据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确定合理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目标,制定可行的方案和具体措施,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三)对区域生态安全有重大意义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四)经济社会发展应与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持一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目标,不得造成生态功能的改变;禁止建设与生态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项目;对已建和在建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项目,应根据保护生态功能的要求,逐步改造或搬迁,落实恢复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的措施。(五)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生态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及其保护状况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六)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生态功能区划的重要性,加强对党政干部、新闻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资源开发保护监督,鼓励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功能区管理。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图(略)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图(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九日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对于促进消费、改善支付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广西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以下简称九部委《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发展银行卡产业的总体部署,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宗旨,通过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加快推进、全面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与风险防范、反洗钱工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以大力推进“联网通用、联网好用”为核心,实现“建立一个体系,完善两个市场,提高三个比例”的目标。即:逐步建立健全以人民银行牵头,各发卡金融机构、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第三方服务商等参与的服务功能齐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银行卡产业体系。完善银行卡受理市场和银行卡发卡市场,不断提升银行卡服务质量,增强银行卡功能并拓展使用领域。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所有商户、机具跨行交易成功率提高到96%以上;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比例提高到60%左右,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户受理银行卡比例提高到25%以上;南宁、柳州、桂林3个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其他各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达到10%以上。二、加快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促进持卡消费。1.积极推广应用公务卡。各级预算单位要积极带头使用公务卡,在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等公务支出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各发卡金融机构以及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做好公务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自治区本级在2008年启动部分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试点工作,力争“十一五”期末在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2.扩大银行卡发卡量,鼓励居民持卡消费。积极引进发卡机构,扩大银行卡发卡量。到2008年底,全区各发卡金融机构银行卡发卡总量要力争达到3800万张,其中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00万张,基本实现全区30%以上人口成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到2010年底,区内各发卡金融机构银行卡发卡总量要力争达到5000万张,其中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50万张,全区人均持卡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3.推进银行ic卡应用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积极推进金融ic卡应用发展;促进行业ic卡应用与金融ic卡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4.加大“银联标准卡”发行力度,积极培育民族银行卡品牌。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金融机构在申办、换领银行卡时,要优先考虑采用“银联标准卡”。各发卡金融机构新发、换发的人民币银行卡,都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二)扩大受理范围,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1.拓展银行卡的应用领域。在继续推进银行卡在百货、超市、餐饮等传统行业普及应用的同时,积极拓展银行卡在税款缴纳及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领域缴费的应用,积极开展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业务的应用,提高银行卡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比例。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2008年,要开通银行卡缴付各类公用事业费用业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定点维修站和加油站等单位全部受理银行卡,全区三级医院、主要的铁路航空售票处、加油站等要基本普及受理银行卡。到2010年底,各设区的市及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商业中心区中型以上商品零售业、连锁店、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知名老字号、重点批发市场、星级酒店(饭店)、旅游景区要基本能受理银行卡。2.加强和规范受理市场建设。各收单机构要加快特约商户的发展速度,积极向市场投放pos等受理机具,对全区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采用银联转接网络,切实采取措施缩短交易时间,提高联网通用率。同一商户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实现资源共享。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在做好大中城市特约商户发展工作的同时,加快中小城市、经济活跃的县城集镇特约商户的发展工作,改变目前受理市场发展不均衡的状况。3.加快外币卡受理市场建设,提升城市形象。2008年,全区四星级以上宾馆全面受理外币卡;2010年,南宁市、桂林市atm机具实现外币卡取现功能。4.积极推广面向“三农”的银行卡服务。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拓展银行卡在农村的服务渠道,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量。在粮食直补、农民工工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三)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1.提升银行卡服务水平。各发卡金融机构、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第三方服务商等银行卡产业参与各方要加强合作,积极主动推进银行卡普及应用,提高网络运行质量、交易运行速度和商户服务效率,进一步加大受理市场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受理环境。要加强对客户需求和市场的研究,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以优质服务促进银行卡的推广应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服务,树立良好的银行卡服务形象。大力开展银行卡有奖消费宣传活动,引导居民养成持卡消费的良好习惯,提高银行卡使用频率。2.加强银行卡市场监督管理。要建立有序、合理、健康竞争的市场机制,严禁在拓展银行卡业务中不计成本、随意降低结算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收单机构在其业务成本范围内促进商户手续费率下调,提高签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系统、终端严格执行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专业化服务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各方参与银行卡市场建设的积极性。三、促进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一)统筹全区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根据优化产业布局、扩大产业规模、统筹城乡金融服务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推动我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银行卡在各个行业推广使用的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纳入工作职责范畴,统筹制定当地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二)建立银行卡产业的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银行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在监管制度、技术手段、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防范与处置银行卡风险的长效机制,对银行卡恶意透支行为实施联合制裁,共同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努力创造安全的用卡环境。积极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与反洗钱、反腐倡廉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改进防范银行卡风险的技术手段,确保银行卡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加大银行卡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银行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配套支持。要认真落实国家财税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商户主动受理银行卡,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银行卡相关技术设备的研发、生产,提高我区企业对银行卡产业的参与度。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在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对银行卡受理终端的通信收费给予合理优惠。(四)加强银行卡产业发展宣传。要在全区广泛、深入的开展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利用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尽快掌握银行卡常识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努力提高银行卡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各方参与和支持银行卡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广西银行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规划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区银行卡产业发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信息产业局、国税局,广西银监局,广西外管局,各发卡金融机构,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专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受召集人委托,可由自治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人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发卡金融机构、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第三方服务商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拟订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布置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报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推进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加强对银行卡的业务管理和监督,组织专项检查;督促银行卡产业各参与机构建立银行卡案件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银行卡行业自律意见;组织开展银行卡知识普及宣传以及表彰奖励活动。(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将银行卡产业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予以支持,指导有关部门将银行卡的配套情况纳入城市规划和各类商业、服务项目规划。(三)自治区公安厅要积极促进建立银行卡犯罪信息的相互交流机制,配合发卡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有关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发卡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正当权益。(四)自治区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有关公务用卡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公务卡的推广使用工作,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五)自治区商务厅要结合本行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措施,倡导“刷卡无障碍一条街”建设,鼓励各市、县商业中心区的商业服务企业,中型以上商品零售业、连锁店、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知名老字号、重点批发市场和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商业企业,全区的星级酒店、饭店,旅游景区内的重点商业服务业网点积极受理银行卡。(六)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要结合我区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银行卡产业与其他行业应用的有机结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引导与银行卡相关的技术研究与创新,支持区内企业参加银行卡上游产业发展。(七)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商户受理银行卡。(八)广西银监局要做好银行卡准入管理工作,督促发卡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九)广西外管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币卡、一卡双币业务的监管,促进外币卡业务健康发展。(十)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负责银联标准卡推广、“银联”品牌宣传营销、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业务等工作,并协调有关方面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和争议,建立对成员机构的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十一)各发卡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发满足客户日常支付需求的银行卡产品,拓展银行卡增值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银行卡管理和服务水平。(十二)收单机构和第三方服务商要积极开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拓展和pos等银行卡受理设备布放及维护,做好收单业务及专业化服务工作。(十三)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银行卡产业政策和措施,推进银行卡在社会保障领域以及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内的应用,对各银行卡产业参与方收取银行卡有关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进入“刷卡无障碍一条街”的商户在工商注册、年检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对银行卡交易通讯收费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等。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农机局:2008年1月12日以来,我区遭受了1951年以来最为严重的雨雪冰冻灾害,灾害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灾害给灾区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给我区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抓好当前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大灾之年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持续低温雨雪冷冻天气,不仅对我区桂中以北的毛竹、商品林、秋冬种作物、水果造成严重损害,对全区甘蔗、南亚热带水果等农作物及畜牧水产养殖造成的后续影响也十分严重。同时,我区农业恢复生产还存在农产品供给压力大、灾后恢复生产所需劳动力不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灾区基层农技服务能力弱、动植物疫病发生潜在隐患大以及苗木、苗种供应困难大等问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形势严峻。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抓得不紧、抓得不实,不仅不能满足农产品的供给,影响市场稳定,还会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抗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力争灾后有一个比较好的收成。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区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加快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一)强化季节观念,切实抓好春耕生产。当前,正值我区春耕备耕关键季节,也是灾后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春耕备耕的宣传、发动、协调、服务等工作,突出抓好种子种苗、农膜、化肥、农药、饲料等恢复生产和春耕生产农用物资的调运供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加强种子、化肥、农膜和养殖业生产资料等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生产资料价格,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量得到恢复生产和春耕生产所需的农资。(二)切实抓好损毁农业设施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水利电力部门要抓紧抓好农村水电基础设施的修复加固工作,加快修复受损农田水利灌排设施进度,确保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水用电。农业部门要立即组织重建被毁场园,重点抓好各种损毁的无病苗圃、果蔬和食用菌栽培大棚、温室遮阳网、防虫网、植保诱虫灯及配套电力设备等。林业部门重点利用当前春季造林黄金季节,加快苗圃育苗步伐,加强受冻苗木的灾后护理,迅速组织掀起春季造林高潮,尽早恢复森林植被。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抓紧组织群众抢修毁坏的栏舍、池塘等养殖设施。(三)认真抓好动植物灾后管理工作,确保灾后不发生动植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后可能发生的动物疫病和植物病害,及时分析灾后病虫害、动物疫情发生趋势,及早提出防治对策。要切实加强预警预测预报,搞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组织群众抓好管理、预防工作,强化灾区动物疫病防控,严防各种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流行。(四)抓紧抓实粮食生产、确保灾年粮食增产丰收。各地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修、扩建防洪灌溉设施,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认真实施以超级稻、优质稻、玉米单交种等为主的“种子工程”和粮食创高产示范活动,努力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五)加强灾后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和食品放心工程,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开展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确保灾后农业恢复生产迅速有序。三、切实加强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一)加强领导。抓好当前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事关农业生产大局,事关全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目标实现。各地要以胡锦涛总书记到广西视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紧急行动,科学指导,迅速推开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各地要成立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摸清、核查农业受灾具体情况,搞好灾情评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各项技术和工作措施。要实行包片、包村、包户的方式,强化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积极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加快灾后重建工作。(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争取国家对我区农业恢复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在积极争取上级扶持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调剂灾后重建资金,全力支持灾后恢复生产。要积极协助金融部门扩大信贷规模,支持企业、农户灾后重建工作。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加快保险理赔工作。同时,要认真抓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推进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三)加强技术服务,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出下乡服务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技术培训班,发放田间管理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生产自救水平。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灾情和农民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指导,科学开展抗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把各项措施逐项加以落实。同时,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积极反映灾区在组织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中的有效措施和突出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灾后恢复生产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和问题分析得更透一些,把政策和措施落实得更实一些,采取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强化督促检查,迅速掀起农业灾后恢复生产高潮,确保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1吨标准煤下降到0.82吨标准煤,降低10%;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03吨标准煤下降到1.62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45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量52.609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7.28万吨以内(扣除预留1万吨用于南宁电厂),削减12.6%;化学需氧量(cod)减少到11.80万吨,削减22.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市辖六县县城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28万吨标准煤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政策、完善配套,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市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一)依法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无污染、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对于限制类的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凡未达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通过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挂钩的机制。未达到要求的,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批准。坚决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在外贸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对于环保、节能的企业,优先予以分配,如对铁合金、焦炭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对列入自治区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72家淘汰类高耗能企业中的企业在现行电价基础上,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到0.2元/千瓦时。对利用县级电网小水电自发自供生产的高耗能企业,严格按上述标准组织实施差别电价。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到0.05元/千瓦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积极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改、经济、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立窑水泥、铁合金、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没有碱回收设施的制浆生产线;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没有工程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酒精生产线;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淘汰关闭年产1万吨以下、没有工程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淀粉生产企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重点企业根据全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报制度。对不按期淘汰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通知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实行项目“区域限批”。逐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政府将从每年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要安排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三)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1.鼓励类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制开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能力项目,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产业政策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技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优先给予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扶持。2.限制类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级各部门在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国家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不予提供电力供应。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促进工艺装备升级。市财政每年将从预算中新增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作为南宁市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扶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产业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市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对现有的生产企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当地高耗能高污染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用电的原则,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用电政策。适时调整峰、谷、平时段比例和峰谷丰枯电价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3.淘汰类项目。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限期内淘汰相关项目。在淘汰期限内的有关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并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按照国家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切实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于那些已被国家禁止的商品,坚决不予审批。(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能源多元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适度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和工业热电联产循环经济试点及建设生物质木薯燃料乙醇试点项目。鼓励企业使用高效清洁能源,在全市大力推广应用水煤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成水煤桨锅炉的技术改造,逐步减少工业原煤直接使用量。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行水煤浆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新技术,大力发展较完善的技术,实施地热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项目。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新开工的工程,建筑面积10000㎡以上并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50000㎡以上的建筑群,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合理采用浅层地能技术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时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做出特别解释。按照自治区要求在全市启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计划。“十一五”期间,计划新建农村沼气池12.5万座,力争2010年全市沼气池总量达到52.98万座,农村沼气可建池入户率提高到59%以上。(五)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发展资源节约型服务业,倡导科学消费。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展节约用电、用水、用气等节能减排活动。积极争创绿色饭店,鼓励发展经济型酒店,到2010年,住宿餐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节电18%,节水15%。充分发挥服务业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和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木薯等具有显著优势资源领域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动生物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市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面向健康、农业、环保、能源和材料等领域的重大需求,努力实现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发的新突破。把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质量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作为我市工作的重点来抓。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一)加快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节能2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按照《关于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实施的意见》要求,围绕国家“十一五”推行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全市制糖、造纸、建材、化工、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组织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工业节水等工程的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应用项目的实施。要求全市45家签订工业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至少要实施一项以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从中优选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市区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县城(镇)60%以上的新建建筑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万㎡;。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一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达到180万㎡;,其中建设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建筑60万㎡;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120万㎡;以上;政府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全市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产品,到2010年,实现节能3.4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实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照明功率密度(ldp)目标值。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10项建筑节能技术。(二)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完成江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以及6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总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超过70万立方米,到2010年可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立方米,形成cod削减能力4万吨。其中,日处理能力24万立方米的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日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的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08年满负荷运行,形成新增cod减排2万吨。“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水环境容量有限以及入园产业较大的明阳工业园区、六景工业园区、东盟经济园区、隆安华侨经济园区要开工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形成减排cod1万吨的能力。全市17家制糖生产企业2008年完成制糖废水生化处理工程建设。2008年,全市制糖企业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废水排放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实现cod减排5000吨。所有以蔗渣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厂必须建设蔗渣洗涤废水厌氧处理设施,2008年完成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糖造纸厂、蒲庙造纸厂、横县冠桂纸业分公司蔗渣洗涤废水治理工程,实现cod减排1万吨。2008年底前,所有淀粉生产企业必须建成生化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cod减排1万吨;所有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必须上生化治理设施,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实现cod减排3000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大王滩、凤亭河、天雹、峙村河等城市备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工作,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按规定进行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200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乡镇(含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逐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三)推动燃煤电厂和燃煤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2008年底前完成上林电厂烟气脱硫治理工程,实现二氧化硫减排4000吨。全市30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通过采用高效的循环硫化床加烟气在线监控的炉内脱硫、石灰-石膏法炉外烟气脱硫、双碱法脱硫技术,重点完成南宁化工股份公司、南宁糖业股份公司蒲庙造纸厂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程,实现二氧化硫减排3000吨。(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国际贷款用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和积极引进社会投资,采用bot、bt、tot等方式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逐步实行股权或经营权转让,回收的资金再投入新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我市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要以节能、节水、节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依靠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支撑,通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资源再生利用四方面的途径,以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地指导和推动我市制糖、造纸、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制糖工业。逐步淘汰低吨位锅炉,提高热电联产效率。回收利用低热值煮糖汁汽和热能,提高糖厂蒸汽复用指数,加强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与循环使用。采用降膜蒸发罐、强制循环煮糖罐、全自动分蜜机等先进设备,实现制糖生产热能集中控制。促进企业从资源型向综合效益型转变,最终形成生态农业产业、新型制糖产业、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及现代物流产业为一体的制糖工业生态体系。抓好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工作,以甘蔗制糖工业为核心,以上游企业废弃物作为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克服废弃物进入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主要开发建设三条产业链:甘蔗-制糖-废糖蜜制酒精-酒精废液制复合肥(或酒精废液浓缩燃烧-钾灰制复合肥);甘蔗-制糖-蔗渣-制浆-造纸-制浆黑液碱回收两条主线的工业产业链;制糖滤泥、造纸白泥-制水泥、肥料或鱼饲料,造纸中段废水-锅炉除尘-脱硫、冲灰,粉煤灰-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等若干副线工业产业链。在这个生态型工业产业链中,相互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作为原材料,形成单元工艺的工业产业链,甘蔗原料的物质能量和信息逐级传递利用,生产过程实现良性的生态循环,通过合理化分工、专业化生产,集中治污控污,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生态循环。我市将对涉及糖业循环经济产业链节能项目视为节能减排项目予以支持,认真组织制糖企业开展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造纸工业。支持企业采用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效新工艺新设备,建立碱回收、低污染漂白系统及“三废”处理系统,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努力提高制浆造纸行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以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为示范点,采用声波吹灰技术,硫酸盐法制浆高浓臭气送碱回收炉燃烧处理技术,漂白硫酸盐木浆生产线环保技术和污水脱色技术等,在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实现热电联产,碱、白泥和白水回收的循环利用,达到吨浆耗水100立方米、吨浆排水量62立方米的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碱回收率达95%,水循环使用率达85%的良好水平。化学工业。采用合成氨生产高效粉煤气化、变压吸附回收、合成氨驰放气回收利用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设备;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的烧碱生产工艺,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采用三效逆流蒸发改造传统的顺流蒸发工艺和大型化、自动化设备等措施,综合治理和利用生产中排放的废渣、废液,实现烧碱工业的清洁生产。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示范点,引进国际先进水平的离子膜烧碱生产技术替代隔膜生产线,带动聚氯乙烯、液氯、盐酸等产品的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和传统工艺技术的改进。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实现生产过程中的污水进行收集和源头处理,达到减少污水量和污水中cod含量的目标。吨离子膜烧碱综合能耗达到400公斤标煤,吨烧碱取水量5.5立方米,吨烧碱废水排放量3.2立方米,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7%以上。建材工业。实施“三零一负”(即,实现水泥企业对外界电能的零消耗、实现废料、废渣、废水的零排放、实现周围环境零污染)战略,积极开拓建材工业循环经济道路,以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为主干,实现生产过程余热发电、综合消纳利用各类工业废弃物和节能环保为三位一体的建材工业循环经济体系。抓好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2500+3200)t/d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发电装机容量9mw、年发电量7560×104kwh)和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4000t/d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项目(发电装机容量9mw、年发电量5727×104kwh)的建设,促进我市建材工业向循环经济、绿色环保的方向健康发展。到2010年,全市将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提高到50%,等量淘汰139.5万吨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必须以循环工业模式为目标,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投资密度大、效益好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态链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所有工业园区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节能的项目不得审批入园。选择南宁-东盟经济园区作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示范区试点,积极指导园区结合总体规划,注重做好生态型规划和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商务部把我市作为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要求,试点城区青秀区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西乡塘区做好再生资源产业基地项目前期土地落实工作。(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强公共设施、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收设施建设,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大力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依法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十一五”末万元生产总值耗水量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以下。推广非接触自动控制式、延时自闭、脚踏式、陶瓷磨片密封式等节水型水龙头。淘汰建筑内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推广使用两档式节水型便器系统,新建住宅使用小于6升的便器,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使用6升的两档式便器;推广非接触式便器控制开关装置。淘汰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推广节水型淋浴设施,集中浴室普及使用冷热水混合淋浴装置,推广使用卡式智能、非接触自动控制、延时自闭、脚踏式等淋浴装置;宾馆、饭店、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公共建筑推广采用淋浴器的限流装置。研究生产新型节水器具,开发高智能化的用水器具及具有最佳用水量的用水器具和按家庭使用功能分类的水龙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0年,初步完成宾阳、马山县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以点带面,向全市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实施农业节水,大力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同时,因地制宜发展雨水集蓄工程和小型蓄、引、提工程,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完成渠道防渗1900公里左右,新增节水工程面积4.3万亩;开展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使大型灌区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0;全市平均综合亩均灌溉毛用水量降低至1150立方米。在非工程措施方面,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和科学用水,实行定额灌水、按方收费、超用加价制度,初步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水情、水量、提高灌区管理水平;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农业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实施工业节水。主要措施:1.大力发展和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优化企业蒸汽冷凝水回收网络,发展闭式回收系统,鼓励和支持企业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推广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技术。2.发展高效冷却节水技术,推广物料换热节水技术,优化换热流程和换热器组合,发展新型高效换热器;优化循环冷却水系统,淘汰冷却效率低、用水量大的冷却池、喷水池等冷却构筑物,推广高效新型旁滤器和汽化冷却技术。3.推广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技术,发展干式蒸馏、干式汽提、无蒸汽除氧等少用或不用蒸气的技术,优化锅炉给水、工艺用水的制备工艺;鼓励采用逆流再生、双层床、清洗回收等技术降低自用水量;推广生产工艺(装置内、装置间、工序间、工序内)的热联合等技术。4.推广重点节水工艺,钢铁工业推广干式除灰输灰(渣)、高浓度灰渣输送、冲灰水回收利用等节水输灰排渣技术和设备,以及炼焦生产中的干熄焦工艺;化工工业发展合成氨、尿素、烧碱生产节水工艺;推广低能耗的脱碳工艺替代水洗脱除二氧化碳、低热耗苯菲尔工艺和mdea脱碳工艺、水溶液全循环尿素节能节水增产工艺、尿素废液深度水解解吸工艺、甲醇生产低压合成工艺、离子膜法烧碱工艺。造纸工业推广化学浆低卡伯值蒸煮、漂前氧脱木素处理等深度脱木素工艺、粗浆洗涤和筛选过程中的逆流洗涤与压力筛选相结合的封闭式洗筛系统、以二氧化氯为漂剂的无元素氯漂白以及低二氧化氯漂白或全无氯漂白等节水工艺。生活、建筑业和三产节水。1.普及节水型器具,政府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要全面使用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新建小区全面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2.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大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的更新力度;鼓励开发和应用管网查漏检修决策支持信息化系统,完善管网检漏制度,推广先进检漏技术,提高监测手段,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3.新建建筑物内部推广中水回用设施。4.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节水,以地表水为源水的新建和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推广反冲洗水回用技术;改建供水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反冲洗技术,改进滤池反冲洗再生机能;2008年底前淘汰高强度水定时反冲洗的工艺技术。5.推广建筑中水利用。6.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鼓励采用空气冷却技术,推广应用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技术。7.市政环境与设施节水,发展绿化节水和生物节水技术,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推广游泳池用水循环利用,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大力发展免冲洗环保公厕设施和其他节水型公厕。(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将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作为约束性指标,同时在规划中适当增加预期性指标,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加强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制定鼓励政策,重点推进共伴生矿、矿山尾矿、难选冶矿、贫矿的综合回收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利用开采废石、尾矿砂、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十一五”期间,全市墙体材料累计产量达130.44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材总量的50%以上;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比例70%以上;通过发展新型墙材,全市累计节约能源65.53万吨标准煤,保护耕地1.61万亩,利用工业废渣616.2万吨。研究改造混凝土空心砌块,推广混凝土加气砌块等新型保温墙体材料,以满足我市建筑节能的需要。引导企业通过科技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型墙材。全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砖的目标。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实”职责、任务和要求。对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要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长线的企业。(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区和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在总结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3家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制订和发布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和《广西重点行业及流域企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南宁市“十一五”期间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制糖、造纸、建材、化工、淀粉、酿造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要把削减污染物总量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和实施机制。重点在制糖、造纸、建材、化工、淀粉、酿造等污染总量负荷较高的行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有效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指导清洁生产重点企业通过自治区级审核验收。到2010年,全市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要达到70%以上,通过自治区级审核验收的企业达到25家以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其审核覆盖面要达到95%以上。列入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凡是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改造方案必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大力宣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新技术,通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实现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减少面源污染。2008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目标为250万亩。积极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以及低容量喷雾技术的应用,2008年推广应用面积达到29万亩(次),减少农药使用量17吨(折纯),力争五年内覆盖全市农业防治面积达80%以上。另外,大力推广应用频振式杀虫灯、害虫性诱技术以及色诱(黄板)技术等病虫无害化治理技术。加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制定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对现有超标排污的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十一五”期间,在80个养殖规模3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实施养殖污水综合治理工程;对重点库区水面养殖进行清理整顿,根据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集成应用和推广(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1.加大节能减排科技投入,把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列为科技资金投向的首位,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安排上,把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列为明后年重大项目,下大力解决节能减排的技术制约问题。2.围绕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重点扶持电子、建材、铝型材、化工、制糖、食品等带动产业技术升级项目,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节能减排。3.加强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着眼于工业污染源头控制,加强化工、铝业、糖业、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快淀粉、造纸、酒精废水处理的工程化技术开发与应用。4.大力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进一步拓展cdm项目开发领域,围绕电石渣综合利用、垃圾填埋气、水泥行业大量潜在的废热、废气、废压利用项目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开发工作,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5.全市推广水煤浆技术,“十一五”期间建成年产150万吨的水煤浆生产能力,市区快速环道内现有燃煤锅炉、高速环道内和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工业园区新上锅炉一律采用水煤浆锅炉,形成200蒸吨/小时以上能力,减排二氧化硫5500吨。6.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研发与示范。在制糖、木薯淀粉、酒精、桑蚕规模化养殖业开展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技术及示范研究,建立适合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废旧物品和废弃物资源化及再利用、再制造和再循环技术,建立废旧物品和废弃物资源化及再利用、再制造和再循环基地。(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按照国家“十一五”推行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部署,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抓重点工程,抓重点领域,在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中组织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实施,开展工业锅炉、电机节能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等节能工程。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高性能燃烧器、机波吹灰技术、锅炉除焦技术、纳米流体技术、优化煤粉燃烧和水煤浆等成熟技术及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等,逐步对我市年耗能约1000万吨标准煤、平均热效率65%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改造,使现役燃煤锅炉热效率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节能率提高15%-20%。按照《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要求,积极协调做好水煤浆的生产和供应,推动开发区、工业园区水煤浆锅炉集中供热,分三批对市快速环道内的燃煤锅炉和高速环道内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和窑炉组织实施更换或改造为燃水煤浆等洁净能源锅炉工程,大幅度提高我市用蒸汽企业的节能量、削减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2.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建材行业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等,新增水泥中低温余热发电装机容量0.9万千瓦,年发电5727万千瓦时,节约2.19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4万吨。同时加大力度在制糖、造纸、化工等行业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实施热电联产。3.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制糖、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大力推动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重点提高量大面广的风机、水泵、电动机、压缩机、变压器等通用机电设备系统运行效率。制定配电设备市场准入标准和淘汰高耗能配电设备的规划,并在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监督实施。积极推广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如风机、泵类的变频调速技术、斩波调速技术、新型交流调速设备。推广应用双速电机、变频调速、液力耦合器等节能调节方式。开发推广电动机拖动用节能调速变频器、工艺调速性能用交流调速装置、特种调速用交流调速装置。推广新型三相异步通用交流电动机节电控制器,提高电机运行效率。同时,发展先进、经济、高效的市场急需的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产品),有计划地推进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工业“三废”和生活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和技术、烟气脱硫除尘和机动车尾气净化等领域的产业化进程。(三)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配套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以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为重点,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社会化、企业化和专业化,以市场机制引导和加速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营机构的资质管理、考核及监督检查。加强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在工业清洁生产技术领域,着眼于工业污染源头控制,加强化工、铝业、糖业、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面向我市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五)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内、国际技术合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与有关国内、国际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技术国内、国际合作的领域。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建立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情况的标准之一,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对超过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节能、环保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编制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加强对电力、建材、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通过企业出资以及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2008年全面建成我市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实现对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污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控。(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逐步开展高能耗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争取到2010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我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的建设。加强我市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水路运输安全、成本低、污染小的特点,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事业,有效缓解我市公路运输紧张、节能减排压力大的矛盾。(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管理力度。根据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推动自愿节能认证,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能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建设节约型社会产品认证规划(2006-2010年)》要求,推动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支持目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农业节水、节能型交通工具等产品认证机构,发展好相关业务。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八)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管理,大力宣传贯彻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指导企业正确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加强标准实施的执法力度,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指导企业正确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以及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确保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符合标准要求。(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县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市县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一)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我市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完善我市关于节能监察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将相关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框架下,依法研究制订本市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严格执行有关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等国家标准。(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实施燃煤电厂以及35t/h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包括脱硫剂采购和使用量的脱硫设施运行台帐。2008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要按规范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根据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监督,组织南宁市环卫监测站对垃圾处理场的处理数量、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垃圾处理场,要限期整改。(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一)积极稳妥推进和执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水价,按工业用水价格两倍征收;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全面强制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适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收费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已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位。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5元/户?月。项目投产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市、县(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从技改、环保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充分运用墙改基金贴息补助的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为原料,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先进工艺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空心制品;大力扶持利用石渣、建筑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作原料,采用年产规模3万立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的先进成型设备开发生产砼空心砌块和轻质墙板。对现有砖瓦企业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偿办法,加快砖瓦行业科技创新,逐步实现砖瓦企业转产多孔砖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的新办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按照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广西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节能减排的精深加工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按照“等量置换、上大关小、扶优淘劣”的思路相应调整信贷投放结构,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企业的信贷退出步伐。将企业按产业政策分类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将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方面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之一。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节约环保意识。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儿童、青少年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推广节能示范经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各机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适应本单位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各级机关办公楼空调系统实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安装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运行节能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蓄能节能技术,加大水蓄冷或冰蓄冷中央空调系统的改造力度。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住宅小区维修改造的立项审批和设计环节中,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进行的办公区房屋维修工程抓好节能改造,改善节能运行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定额,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能耗总量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主要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财政支持的教科文卫建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型宾馆、高校实施审计。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大型公共建筑和办公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对象的能耗情况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2008年12月底之前实现能效指标的公示。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我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能耗调查与审计实施办法,能效公示实施意见。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推进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建立节约奖励、超定额加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考核机制,并纳入降耗考核目标体系,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实施节能和绿色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编制年度部门采购预算时,要标明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不按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一)全面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科技局、市政局、统计局等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的审定、重大问题协调以及统筹部署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综合组、工业节能组、建筑节能组和污染减排组。综合组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工业节能组设在市经委,承担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建筑节能组设在市建委,承担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污染减排组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污染物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经委协助开展工业减排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位办厅局,各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已于2008年1月16日正式通过国家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2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前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组成,陆地国土面积4.25万平方公里,2006年末总人口1255万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北部湾规划”)依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编制。规划期为2006-2020年。第一章发展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逐步形成,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逐步确立,北部湾经济区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加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节发展基础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我国西部大开发地区唯一的沿海区域,也是我国与东盟国家既有海上通道、又有陆地接壤的区域,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北部湾经济区岸线、土地、淡水、海洋、农林、旅游等资源丰富,环境容量较大,生态系统优良,人口承载力较高,开发密度较低,发展潜力较大,是我国沿海地区规划布局新的现代化港口群、产业群和建设高质量宜居城市的重要区域。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经济总量占广西全区比重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超过5000万吨,集疏运条件逐步完善,西南出海大通道作用得到发挥;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一批国家重大项目已经建成或将开工建设;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日益深化,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第二节发展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国家贯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我国与东盟等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些为北部湾经济区营造了和平稳定发展的周边国际环境。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鼓励东部产业和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重大项目布局将充分考虑支持中西部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支持西南地区经济协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国内其他区域合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商务与投资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深化了中国——东盟合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发挥面向东盟合作前沿和桥头堡作用奠定了基础。国家高度重视广西沿海地区发展,明确将北部湾经济区作为西部大开发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重点地区,提出新要求,赋予新使命。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的机遇已经来到,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第三节制约因素目前,北部湾经济区总体经济实力还不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现代大工业少,高技术产业薄弱,经济要素分散,缺乏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心城市带动;港口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集疏运交通设施依然滞后,快速通达周边省特别是珠三角大市场以及东盟国家的陆路通道亟待完善,与经济腹地和国际市场联系不够紧密;现代市场体系不健全,民间资本不活跃,创业氛围不浓;近海地区生态保护及修复压力较大;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才开发、引进和储备不足等。第四节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既关系到广西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有利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从整体上带动和提升民族地区发展水平,振兴民族经济,巩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有利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增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功能,促进西南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形成带动和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有利于完善我国沿海沿边经济布局,使东中西部发展更加协调,联系更加紧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注入新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中国与东盟面向繁荣与和平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合作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发挥优势,着力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联合协作,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北部湾经济区建成我国沿海发展的新一极,在带动广西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实现东中西互动、加强中国——东盟合作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二、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工业化、城镇化为主导,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始终把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和积极融入国内外区域合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在推进合作共赢中谋求发展。--坚持市场导向,促进优势互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和产业体系。--坚持科学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强化主体功能,优化空间结构,把握开发节奏,保持开发强度,形成合理有序的开发格局。--坚持集约开发,促进要素集聚。引导人口集中分布,调控产业集群发展,强化土地集约利用,实现人口城镇化、产业基地化、经济规模化。--坚持生态保护,促进环境友好。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切实保护海域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功能定位北部湾经济区功能定位是: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沟通东中西、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围绕实现上述功能定位,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战略重点是:--优化国土开发,形成开放合作的空间优势。优化空间布局,密切区域合作,强化城市间功能分工,保护生态环境,打造整体协调、生态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空间结构。--完善产业布局,形成开放合作的产业优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高起点、高水平的沿海工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承接产业转移,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结构。--提升国际大通道能力,构建开放合作的支撑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沿海港口群,打造泛北部湾海上通道和港口物流中心,构筑出海出边出省的高等级公路网、大能力铁路网和大密度航空网,形成高效便捷安全畅通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深化国际国内合作,拓展开放合作的新空间。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打造开放合作的新平台,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大力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继续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动南宁-新加坡通道经济带建设,形成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深化国内区域合作,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联系互动,发挥沟通东中西的作用。--加强社会建设,营造开放合作的和谐环境。大力发展教育卫生、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区和经济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深化土地管理、投融资、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三节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到2010年,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较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总量占广西的比重提高到45%左右。--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合理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现代产业基地、区域新能源发展和能源安全保障基地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协调互动发展,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开放合作不断深入。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基本建成,经济外向度大幅提高,外贸外经外资规模明显扩大,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所提升,服务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海陆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成为南中国海海洋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区;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资源环境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全面改善。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全面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居环境舒适优美,社会安定和谐进步。专栏1北部湾经济区主要发展指标序号指标2005年2010年2020年1总人口(万人)1230140019002城镇化率(%)39.2345603研发投入占gdp比重(%)0.50.844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吨标煤)1.00.90.66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300200120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22.720.520.57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31.5527.7258森林覆盖率(%)45.15060第三章空间布局第一节空间结构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北部湾经济区划分为城市、农村和生态三类地区。城市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9%,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国土空间。发展现代工业、建设人口居住区和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各类工业向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海工业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农村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56%,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农村居民点和乡村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国土空间。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和基地化,建设宜居村庄,保护基本农田。生态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35%,包括现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恢复区,作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的国土空间。禁止从事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实际建设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统筹协调各产业和各区域发展,科学安排各项用地。专栏2三类地区用地平衡表政策引导区强制管制区面积(平方公里)2005年2010年2020年城市地区中心城区3967981350经济开发集中区(0)(76)(100)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10)(50)(86)区域交通532800950发展备用290622361534小计383438343834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区186018601012农业地区241212297622844小计259812483623856生态地区自然保护区381944304899水源保护区569060926390生态恢复区327634083621小计127851393014910合计425004250042500第二节城市地区城市地区包括中心城区、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和经济开发集中区,是集聚经济和人口的重要区域。(一)中心城区指城市、建制镇的现有建成区和拓展区。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南宁市为依托,建设具有浓郁亚热带风光和滨海特色、辐射作用大的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城市群,促进各具特色的县城和小城镇集约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人口经济密集区和中国——东盟合作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城镇建设区控制面积为1350平方公里,包括四个等级。--一级城镇建设区南宁市作为自治区首府和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城市发展和城镇化进程。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280-30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00平方公里。城市发展要形成以邕江为轴线,西建东扩、完善江北、提升江南、重点向南的空间布局。加快建设五象新区。--二级城镇建设区指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北海市按照特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发挥宜居优势,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00-12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重点向东向北推进,铁山港区作为城市功能区布局建设,统筹北海城区与合浦县城、铁山港区基础设施建设。钦州市按照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90-10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重点向东、向南拓展,重点建设钦州主城区、钦州港区和三娘湾滨海区。防城港市按照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深水港和企沙重工业基地开发,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50-6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主要向北、向东及企沙方向拓展。--三级城镇建设区指东兴市区以及宾阳、横县、武鸣、灵山、浦北、上思、上林、马山、隆安等县城。东兴市按照中等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边境贸易、加工和旅游等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8-2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主要向东拓展。宾阳、横县、武鸣、灵山等4个县城按照中等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城市建设。到2020年,宾阳县城人口发展到40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50平方公里以内;横县县城人口发展到25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30平方公里以内;武鸣县城人口发展到20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22平方公里以内;灵山县县城人口发展到35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40平方公里以内。浦北、上思、上林、马山、隆安等县城人口发展到5-12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15平方公里以内。--四级城镇建设区指吴圩、六景、黎塘、那桐、南康、山口、犀牛脚、小董、大寺、张黄、陆屋、企沙、江平等13个重点建制镇,重点提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发展。2020年建制镇人口规模发展到10-20万人。(二)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指依托沿海城市、深水良港,布局建设以现代工业为主的产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86平方公里,集中建设钦州港工业区、企沙工业区和铁山港工业区。钦州港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36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石化、能源、磷化工、林浆纸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企沙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3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钢铁、重型机械、能源、粮油加工、修造船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铁山港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2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能源、化工、林浆纸、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三)经济开发集中区指已获批准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控制面积见专栏3。专栏3重点建设的各类经济开发集中区位置开发区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产业发展重点控制面积(平方公里)南宁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务院1992.11生物及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设备8.5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2001.05电子、通信电缆、精细化工、制药10.8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12医药、农副产品加工3.13南宁江南工业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02铝材加工、水泥制品、剑麻纺织5.12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05食品、建材、有色金属深加工2.63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01印刷、食品精细加工11.3南宁六景工业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12制药、农产品加工、钢结构产品1.68北海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国务院2003.03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新型建材1.45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05海产品深加工、感光材料、轻工机械1.2广西北海工业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03机械制造、轻工20广西合浦工业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07制革、饲料、变性淀粉6.12钦州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06石化、磷化工10东兴东兴镇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务院1992.09边境贸易、产品进出口加工、边境旅游4.07第三节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区和农业地区,是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人口居住的重要区域。(一)农村居民区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重点建设好交通比较便利、地形比较平坦、水源有保障、受灾可能性较小的乡村,促使交通不便、地形不利、受灾可能性大,以及其他不适宜居住村庄的人口逐步有序迁移。到2010年,农村居民区建设用地实现零增长,到2020年减少10%。加强乡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建设节地节能节材住宅,保护有地域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医疗卫生、道路、沼气、电网、信息网、垃圾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社区管理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二)农业地区农业地区是提供各类农产品的载体,同时发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的积极作用。根据当地农业资源条件,实现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产品的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基地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水稻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北海市的银海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防城区等。到2010年,水稻主产区的种植面积稳定在35万公顷,2020年继续保持种植面积稳定。畜牧业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钦州市的灵山县、浦北县,北海市的合浦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到2010年,畜牧业产区生猪出栏1000万头,家禽出栏1.5亿只,肉牛出栏50万头,奶牛存栏10万头,2020年生猪出栏1500万头,家禽出栏2亿只,肉牛出栏80万头,奶牛存栏15万头。甘蔗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江南区、良庆区、武鸣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北海市银海区,钦州市的钦北区、钦南区、浦北县,防城港市的上思县等。到2010年,甘蔗主产区的种植面积稳定在6.3万公顷,2020年继续保持种植面积稳定。亚热带水果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上林县、隆安县,北海市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桉树种植区,主要布局在南宁市的良庆区、邕宁区、江南区、武鸣县、马山县、横县、宾阳县,北海市的铁山港区、银海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在保护当地自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有控制地发展。到2010年,桉树种植面积60万公顷,2020年扩大到90万公顷。第四节生态地区生态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恢复区,是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面积4899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1.53%。根据需要,经批准规划期内可适当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但不得减少。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保护对象的干扰,严禁任何不符合保护区功能或改变地形地貌、植被、地表构成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减少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口。专栏4自然保护区的定位和面积名称位置面积(公顷)主要保护对象级别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武鸣、马山、上林、宾阳64900季风常绿阔叶林、水源涵养林及自然景观国家级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合浦县35000儒艮、湿地生态系统国家级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合浦县8000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国家级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上思、防城、钦州174500水源涵养林国家级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防城区9195金花茶国家级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东兴市3000红树林国家级龙虎山自然保护区隆安县2766广西猕猴、珍贵药作植物及自然景观自治区级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扶绥、隆安、大新、崇左60100水源涵养林自治区级横县六景泥盘纪地质标准剖面横县5泥盘系地质剖面自治区级涠洲岛鸟类保护区北海市2600各种候鸟和旅鸟自治区级营盘马氏珍珠贝保护区北海市49000马氏珍珠贝资源及海洋生态系统自治区级党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北海市2818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涠洲岛火山地貌自然遗址保护区北海市500自然遗迹自治区级涠洲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北海市3510.8珊瑚礁、海洋资源、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钦北区7330北热带季雨林自治区级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钦南区2784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浦北红椎林保护区浦北县1400红椎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六万山水源林保护区浦北县3100水源涵养林县级光坡白鹭保护区港口区500白鹭县级光坡南亚松保护区港口区63南亚松县级防城万鹤山鸟类保护区防城区600鹭鸟县级海南虎斑鸠自然保护区上思1800海南虎斑鸠县级(二)水源保护区指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供充足水源的地区,包括主要江河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及其一定范围的缓冲区。面积6390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5.04%。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重点加强大型水库周边的植被保护及污染防治,加大水土保持清洁型、生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标识与警告设施,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严禁任何不符合水源保护区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区、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三)生态恢复区指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自身稳定性差,生态环境极易退化的区域,包括石漠化地区、沙地、湿地、盐碱地、裸地等。面积3621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8.52%。强制保护生态恢复区,在植被生态恢复后再考虑适度发展旅游,禁止任何城镇和工业建设及破坏生态的农牧业开发。加强造林绿化,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对石漠化严重的地区采取水土保持、生态移民等综合措施加快治理。(二)水源保护区指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供充足水源的地区,包括主要江河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及其一定范围的缓冲区。面积6390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5.04%。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重点加强大型水库周边的植被保护及污染防治,加大水土保持清洁型、生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标识与警告设施,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严禁任何不符合水源保护区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区、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三)生态恢复区指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自身稳定性差,生态环境极易退化的区域,包括石漠化地区、沙地、湿地、盐碱地、裸地等。面积3621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8.52%。强制保护生态恢复区,在植被生态恢复后再考虑适度发展旅游,禁止任何城镇和工业建设及破坏生态的农牧业开发。加强造林绿化,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对石漠化严重的地区采取水土保持、生态移民等综合措施加快治理。专栏5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和库容类型水库名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总库容(亿立方米)位置中央直属西津130030横县百龙滩1503.4都安、马山南宁大型凤亭河1765.07良庆区大塘镇屯六992.26良庆区大塘镇大王滩907.56.38良庆区仙湖3421.25武鸣县仙湖镇大龙洞3101.51上林县西燕镇中型天雹50.840.17西乡塘区心圩镇龙潭75.940.168南宁市江南区北海大型洪潮江4007.03合浦县西北中型石康210.123合浦县石康镇清水江520.71合浦县城东闸口54.30.2合浦县闸口镇牛尾岭24.480.26银海区高德镇钦州大型小江51010.25浦北县灵东1451.79灵山县东北面防城港大型那板4908.32左江支流明江河上游小峰551.03防城区那勤乡中型三波9.30.13防城区防城镇小陶5.650.12防城区茅岭乡第五节岸线分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海岸线的自然条件,将北部湾经济区海岸线划分为7种类型。--港口及工业岸线。规划228公里,主要用于深水港口开发、渔港扩建和临港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岸线。规划147公里,用于城镇发展和功能拓展。--旅游观光岸线。规划53公里,用于大众化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休闲游憩岸线。规划133公里,用于高档休闲疗养健身等设施建设。--养殖岸线。规划213公里,用于各类高效特色水产养殖。--生态保护岸线。规划390公里,用于海洋生态环境和稀有动植物资源保护。--其他岸线。(略)第六节功能组团根据空间布局和岸线分区,规划建设5个功能组团。南宁组团。主要包括南宁市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首府中心城市作用,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商贸业和金融、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建设保税物流中心,成为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信息交流中心。钦(州)防(城港)组团。主要包括钦州、防城港市区和临海工业区及沿海相关地区,发挥深水大港优势,建设保税港区,发展临海重化工业和港口物流,成为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加工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北海组团。主要包括北海市区、合浦县城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亚热带滨海旅游资源优势,开发滨海旅游和跨国旅游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海洋开发等高技术产业和出口加工业,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的海滨城市。铁山港(龙潭)组团。主要包括北海市铁山港区、玉林市龙潭镇,充分发挥深水岸线和紧靠广东的区位优势,重点建设铁山港大能力泊位和深水航道,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临港型产业,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东兴(凭祥)组团。主要包括防城港东兴市、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通向东盟陆海大通道的门户作用,发展边境出口加工、商贸物流和边境旅游,拓展凭祥经济技术合作区功能,建立凭祥边境综合保税区。第四章产业发展抓住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发展的机遇,发挥区位优势,加强引导扶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环保水平、产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第一节工业发挥沿海港口优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产业布局,在沿海规划建设高起点高水平的现代加工制造业体系,培育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石油化工。利用较好的港口条件和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建设钦州大型炼油基地,发展原油加工等石化产业;力争“十二五”建设石化产业链后续工程,形成沿海石化产业集群。依托南宁化学工业基础,建设南宁精细化工基地。造纸。利用适宜种植速生林的优势,建设钦州、铁山港大型林浆纸基地,生产高中档造纸系列产品,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形成沿海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群。积极发展木材综合加工。冶金。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沿海优势,实施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提高产品附加值。发挥广西铝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铝加工项目,建设南宁铝深加工产业,开发满足交通运输、航空、包装等领域发展需要的精深铝板带箔材等产品。轻工食品。依托沿海港口,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等产业。把制糖工业建成综合利用、循环发展的产业。利用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积极发展茧丝绸、果蔬、剑麻、八角、金花茶、竹笋、烟草等深加工。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纺织服装工业。高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现代中药、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软件开发、新型电子元器件、生物基材料和稀土等高性能材料、生物质能源、节能环保材料及产品,建设中药材gap基地。提升南宁、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孵化能力。建设南宁生物质产业基地。海洋。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发展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化工等海洋产业,加强海洋油气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二节农业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大力发展高效优质生态安全农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断提升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种植业。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靠科技提高品质和单产。重点发展热带亚热带果蔬等特色园艺作物。扩大速生丰产林面积,发展优质香料种植。稳定甘蔗种植面积,扶持优势蔗区,提高单产和含糖率。积极推广冬种马铃薯,完善优良种薯繁育体系。适度扩大木薯种植面积,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增加产量。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种养基地。发展特色名贵花卉。畜牧业。积极调整畜牧业结构,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改良畜禽品种,开发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大力发展奶水牛产业,积极开展草地改良、人工种草,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由粗放、耗粮型向集约、节粮型转变,重点发展特色优势畜禽。海洋渔业。积极推广生态养殖,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合理开发北部湾渔业资源,积极稳妥发展远洋渔业。完善渔政渔港设施建设。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配套服务,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大科技支农力度,扩大信息进入农户覆盖面,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地方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建设动植物疫病防控工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节服务业坚持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规范市场,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物流业。依托区位优势和深水良港优势,大力发展海洋运输,加快构建沿海和城市保税物流体系。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形成的平台,大力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和服务贸易,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现代物流基地。依托边境贸易、边境出口加工、跨国旅游,建设边境商贸物流基地和边境综合保税区。培育现代物流企业集团,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形成面向东盟、连接西南、通达珠三角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物流服务体系。金融业。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业,加快培育金融市场,组建一批新的投融资公司,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银行重组、改革步伐,构建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形成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稳妥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信息服务业。增强邮政电信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积极发展地理信息、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促进信息服务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融合,加快行业信息化应用,建设包括商务投资、金融、港口航运、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旅游、劳动力、科技、文化等综合性和专业性信息在内的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信息交流服务中心。会展业。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办得更有特色、更有成效,依托平台品牌,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做大会展经济。结合“会、节、演、赛”,发展特色会展,促进会展、旅游、商贸互动。建设和完善南宁、北海等城市会展服务设施。房地产业。适应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加大商品房供给结构调整力度,增加投入,加快经济适用房特别是廉租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南宁、北海等城市要发挥生态宜居特色,集聚人口和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旅游业。立足旅游需求,发挥特色优势,依托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把北部湾经济区培育成为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促进中心。完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康体旅游、温泉度假、邮轮游艇、海岛旅游、自驾车旅游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依托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点,打造旅游精品,构筑泛北部湾旅游圈。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专栏6工业重点工程沿海石化工程,沿海钢铁基地,沿海林浆纸基地,南宁铝加工基地,南宁精细化工基地,北海、南宁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软件研发、计算机、通信等高技术产业基地,沿海海洋产业基地,沿海和南宁轻工食品工业基地,南宁重型机械设备制造。第五章基础设施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能力和水平,为开放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第一节交通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加大各类投入,根据《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建设中国——东盟交通合作项目,较大幅度提高沿海港口吞吐能力、高等级公路和大能力铁路路网密度、机场吞吐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能力。建设现代化沿海港口群。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明确港口功能及其合理分工,推进港口经营一体化发展,建设广西沿海港口群。规划沿海港口新建一批万吨级以上泊位和深水航道,打造港口物流中心,加强能源、铁矿石、集装箱运输系统以及连接腹地的集疏运配套系统建设,提高沿海港口通过能力。建设完善高等级公路网络。重点建设通往云贵方向的南宁-百色-昆明、南宁-河池-贵阳和通往珠三角方向的南宁-梧州-广州等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加快推进国道、省道干线路网改造,尽快打通省际通道,提高技术等级和路网整体效率。规划建设连接沿海港口的高等级公路,加大区域内公路路网密度。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西南地区公路出海通道网络。建设大能力铁路通道。重点建设南宁-广州铁路,构建连接珠三角的高标准、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湘桂铁路复线和南宁-柳州城际铁路,构建连接中、东部省市并与京广大干线相衔接的高标准、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南昆铁路复线和黔桂铁路扩能工程,构建连接西南地区的高标准、大能力出海铁路通道;建设南宁-防城港铁路复线扩能工程、合浦-河唇铁路和连接沿海港口的铁路支线,构建便捷、高效的港口集疏运铁路通道。到2010年,形成连通西南、中南、华南较为完善的铁路通道网络。建设广覆盖大密度的航空通道。加快南宁、桂林机场扩能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加密其通向国内主要城市的干线航班,开通并增加连接东盟、日韩、欧美等国家的国际航线航班。开辟覆盖广西主要城市的支线航班,形成支线航空网络。建设南宁综合交通枢纽。重点建设客运、货运、信息和服务支持四大系统,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衔接”和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协调配合,成为铁路、公路、航空与沿海港口有机连接的综合交通枢纽。第二节能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环境、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发挥深水良港优势,利用国内外煤炭资源,建设煤炭储运配送基地。大力发展生物质能、风能、潮汐能、太阳能、沼气、非粮燃料乙醇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在钦州建设进口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加强电网建设,发展输配电网络。第三节水利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围绕提高防洪调蓄和减灾能力,建设重要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沿海标准化海堤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灌溉工程,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产业,扩大再生水利用,促进污水资源化。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扩大沿海工业园区供水能力。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实现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农村中小型水利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加强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安全保护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强化水资源综合管理。第四节信息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积极推进“三网融合”。提高网络覆盖率,继续提高农村地区的电话、电视普及率。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和医疗等信息综合应用。加快面向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基础信息库建设,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专栏7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一)交通公共码头--在北部湾港口群建设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和邮轮泊位。深水航道--在北部湾港口群建设15万吨级、10万吨级和5万吨级深水航道。高等级公路--都安-水任-六寨高速公路、河池-宜州高速公路、钦州-崇左高速公路、玉林-铁山港高速公路、六景-钦州高速公路等。铁路--南宁-广州铁路、南宁-柳州城际铁路、南宁-昆明铁路复线、南宁-防城港铁路复线、合浦-河唇铁路、南宁铁路客货运枢纽工程等。机场--南宁机场改扩建工程、桂林机场改扩建工程、北海机场收尾完善工程。(二)能源沿海火电、核电建设工程、非粮燃料乙醇扩能工程、沿海风能和潮汐能建设工程、农村沼气工程、钦州进口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建设工程、沿海煤炭储运配送基地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三)水利南宁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北海、钦州、防城港、合浦县标准化海堤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沿海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南宁大王滩水库城市居民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工程。(四)信息广西互联网公共平台改扩建工程、广西“金字”系列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国——东盟博览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程、城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广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等。第六章社会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第一节教育文化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继续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继续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教育管理信息化。实施职业教育攻坚战,加强以实验实训基地和职教师资培训为重点的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大规模培养产业工人及其他专门人才,提高农民素质。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稳步发展高等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第二节卫生事业关注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卫生医疗服务,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第三节城乡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加强政府引导,改进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工作。第四节社会保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统筹层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特别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第七章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第一节生态建设和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资源等的保护,恢复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三同时”制度,加强重大地质灾害区和已开采矿区的生态恢复和治理。建设茅尾海、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保护区,保持近海生态功能。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境保护。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岩溶地区生态修复与保护、海岛生态保护、防护林体系、水土保持、城市环境改善、标准海堤等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第二节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物和废料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无公害生物农药、高效绿肥、生态养殖等。对邕江、钦江、南流江等重点江河污染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城市(镇)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截断地下水污染通道,防止地下水水质污染和恶化。临海工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严禁任何类型的污水未经处理向海洋直接排放。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建设并使用脱硫设施达标排放。强化对沿海重化工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对主要入海河流流域、河口及陆源排污口的监控管理,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提高大中型港口、停港船舶和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工程的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的配备率,实现达标排放。建立溢油、赤潮应急反应预案。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实施海洋环境预警预报工程。专栏8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工程,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工程,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工程,合浦山口、北仑河口、党江、茅尾海等红树林保护区工程,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保护区工程,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区工程,涠洲火山地貌自然遗址保护工程。第三节生态合作加强泛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开发保护、海岸带管理、海洋环境资源调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作为重点领域,建立国际合作机制,联合实施保护项目,共建良好陆海生态环境。第八章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实施以面向东盟和泛珠三角为重点的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战略。扩大开放合作领域,提高开放合作质量,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第一节对外经济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优化贸易结构,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承接东部加工贸易转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和边境贸易。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积极参与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把握先机,开拓市场,扩大国内短缺的能源、原材料进口,做大对外贸易总量。优化开放环境,大力吸引外资投向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参与软件开发、跨境外包、物流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保险中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设计、城市规划、信息咨询、旅游开发等,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力度,积极培育大公司大集团和国际品牌,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鼓励更多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东盟国家投资办厂、承接海外工程和劳务输出,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加快推进广西·印尼沃诺吉利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强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等级,加快电子口岸联网,积极推动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实行“一站式”通关检查,推进大通关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第二节国际合作全方位多领域扩大与东盟合作。加快推动形成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以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的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积极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打造次区域合作的新亮点。积极拓展与日韩、欧美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深化交通合作。加快“两廊一圈”框架下中越合作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研究,进一步推动泛北部湾区域交通合作,逐步实现南宁至河内、胡志明市的高等级公路连接和中南半岛的铁路干线贯通;加强集装箱联运与国际中转、运输航线、物流与煤炭配送、邮轮客运等合作;增开南宁至东盟国家主要城市的空中航线,构建连接东盟国家的陆海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产业合作。推进农业优良品种和技术研发、实用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和共建海上渔业走廊等重点领域的农业合作;创新能源合作思路,共同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和木薯酒精、棕榈柴油等生物质能源及利用技术;构建泛北部湾旅游大通道和旅游网络,合作开发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建立区域旅游多边和双边联合营销机制,促进旅游出入境便利化。积极探索金融合作。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立区域内信用平台和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形成泛北部湾区域银行联合体的形式,条件成熟时尝试联合建立银联体项目库。积极推动各大银行实现海内外分行联动,为区域内客户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现金管理、项目融资、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吸引和鼓励国际金融组织参与泛北部湾开发。专栏9重点国际区域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涉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中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6个国家,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消除贫困,促进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越“两廊一圈”合作。“两廊”是指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和南宁-谅山-河内-海防两条经济走廊;“一圈”是指环北部湾经济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涉及中国和东盟国家中的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国家,旨在发挥北部湾的区位优势,促进环北部湾和南海沿岸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以南宁-河内-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依托形成的通道经济走廊。第三节国内合作全面加强国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主动承接粤港澳产业、资金、技术转移和辐射,成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加强与粤湘黔滇周边省交通、物流、旅游、能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作。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扩大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推动形成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南(宁)贵(阳)昆(明)城市带。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吸引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深化桂台经贸合作,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第九章保障措施要加强政府的指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促进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通过自身努力与国家支持相结合,确保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战略目标。第一节体制机制创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大胆试验,开拓创新,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创新经济区管理模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建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制度改革。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与完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相配套,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并与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规模相适应。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一体化。第二节开放合作机制继续办好每年一届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深化共办共赢机制,逐步成为中国与东盟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平台。充分发挥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作用,搭建政府、学术机构和企业开放式研究、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跨国专家小组,联合研究和制定合作发展规划,探索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新机制。积极探索国内区域合作务实的新机制。第三节人力资源开发优化人才开发体制环境,建立健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的机制。培育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重点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战略眼光的中高级党政领导干部,擅长经营、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勇于创新的高级科技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加快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农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实行引进资金、项目与引进技术、人才相结合,充分利用外部人才资源。对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给予必要政策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设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开发资金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北部湾经济区干部交流培训机制。第四节国家支持政策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北部湾经济区必要的支持,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挥开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加强交通运输、海洋产业、农林渔业、能源开发、跨国旅游、生态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第五节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措施,要依据本规划调整相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并保障本规划的贯彻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规划进行修编。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公众能够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同时,推动企业、民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协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和区域经济合作。附图(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负责立法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把政府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具有南宁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着重解决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立法项目。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一)为健全我市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提请审议《南宁市应急联动条例(草案)》,由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起草,2008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二)为了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提请审议《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08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三)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的市容市貌,提请审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2008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四)为了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南宁市会展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起草,2008年9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9件)(一)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的新政策,修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8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二)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制定《南宁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起草,2008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三)为了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8年4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四)为了适应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2008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五)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和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制定《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8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六)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修订《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2008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七)为了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衡,安定人民生活,制定《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起草,2008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八)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制定《南宁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8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九)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南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起草,2008年10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此外,根据2007年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拟适时修改《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三、立法调研项目(12件)(一)地方性法规6件:(1)《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调研。(2)《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调研。(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4)《南宁市政府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研。(5)《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由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调研。(6)《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研。(二)政府规章6件:(1)《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2)《南宁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调研。(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研。(5)《南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调研。(6)《南宁市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研。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推进工作组的通知
- 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是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民心工程献礼项目之一,也是我市的重点民心工程。项目动工以来得到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按自治区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竣工投产,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推进工作组,现将工作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谭德先市市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副组长:严长泽市建规委副主任冼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成员:陆正平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梁然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副科长苏长革市建规委建管科副主任科员宾洁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黄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站长韦汉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员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推进工作组主要任务负责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指挥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公司要予以大力配合,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来华投资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三月五日来宾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受强冷空气影响,2008年1月12日到2月14日,我市遭受了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全市受灾人口达133.42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17亿元,因灾全倒房166户。灾情发生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积极有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确保2008年6月前所有因灾倒房的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于早规划、早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抓好雨雪冰冻灾害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任务,解决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恢复重建的目标和时间要求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倒房重建任务,确保每户全倒户至少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三、帮扶对象、帮扶原则和程序帮扶对象:因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全部倒塌的农村家庭,包括严重危房无法维修再住人的家庭。帮扶原则:(1)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3)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4)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的原则。帮扶程序:先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地级民政局备案。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四、规划和选址各地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民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协调统一,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规划设计要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提高重建民居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设计要合理,既充分考虑防灾减灾的要求,又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30m2以上并且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五、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一)五保户、特困户市级每户补助2000元,县级每户补助3000元;(二)其他困难户市级每户补助1000元,县级每户补助2000元。六、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在自治区、市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安排资金予以补助,使因灾全倒房户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七、倒房户的责任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按自治区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好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八、扶持的优惠政策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有关税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九、组织实施(一)明确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要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建立花名册。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三)建立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层层建立帮扶责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市、区)直部门包村的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四)加强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通报。附件:来宾市雨雪冰冻灾害倒房重建补助概算表行政区域全倒房户数其中补助金概算五保户特困户一般户市级补助县级补助合计合计166151312031.247.879兴宾区1901813.75.69.3武宣县631350012.618.931.5象州县2519153.569.5金秀县1217423.25.2忻城县3203206.49.616合山市15015034.57.5备注:1、五保户、特困户按市级补助2000元.县级补助3000元标准计算。2、一般困难户按市级补助1000元、县级补助2000元标准计算。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庆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庆筹备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其组成人员大庆筹备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规划和筹建自治区50周年大庆重点项目,研究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庆祝工作的重大问题。主任:郭声琨自治区党委书记马飚自治区主席副主任:彭祖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沈北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吴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民委主任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陈武自治区副主席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李康自治区副主席林国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委员: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梁胜利自治区主席助理、公安厅厅长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自治区接待办主任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韦兆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谭勇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广西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文荪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海宁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冯祖华自治区经委主任余益中自治区教育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黄方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交通厅厅长张明沛自治区农业厅厅长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容小宁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高枫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阳建国自治区广电局局长吴玉斌自治区体育局局长黄永强自治区外办主任陈端喜自治区招商局局长黄良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陈向群南宁市市长大庆筹备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由李金早同志担任。二、大庆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及其组成人员大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大庆筹备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李金早罗黎明陈章良常务副主任:王跃飞副主任:梁胜利刘刚苏海棠庞栋春肖文荪孙海宁唐华章远新苏道俨答小亍陈向群办公室下设秘书、财务、项目、宣传、文体、会务、接待、场地、安全保卫、督查10个工作组,分别承担大庆的相关工作。(一)秘书组负责大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按照大庆筹备委员会的意图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加强与国家民委和中央代表团筹备办公室的联系。具体任务:1.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方案和工作方案。2.联系各部门及各市做好大庆筹备工作,汇总、报告庆祝活动各项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3.负责大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会议、公文运转、档案管理、简报编印工作。4.起草大庆活动期间中央代表团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讲话稿(初稿),并与中央代表团协商完成定稿。5.起草、翻译大庆活动期间自治区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讲话稿、致辞。6.起草与大庆有关的各类综合文稿、材料。7.做好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召集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8.负责日常来访人员的接待;负责大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的总值班工作。9.做好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后勤服务保障工作。10.负责开发和管理大庆指定产品、标志产品等特许产品。11.组织开展自治区50周年大庆徽标、吉祥物的征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报大庆筹备委员会审定,制定大庆标志物使用管理办法。12.组织开展中央赠送给我区的“民族团结宝鼎”的设计、监制和安放工作。13.负责组织、协调庆祝活动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的设计和制作并提出分配方案。14.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罗黎明副组长:苏海棠庞栋春肖芳佐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龙毅自治区民委副主任周健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黄济健自治区民委纪检组组长(二)财务组负责大庆筹备委员会有关大庆活动的资金筹措及财务运行和管理,就大庆活动资金支持事宜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对口联系。具体任务:1.编制财务组的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2.编制庆祝活动资金支出总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3.制定庆祝活动财务管理办法。4.争取国家对自治区50周年庆祝活动的资金专项支持。5.使用和管理社会募集资金。6.保障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经费开支及资金周转。7.核拨与审计已确定由财务组统一支付费用的项目资金。8.负责筹备庆祝活动所需办公用品的组织和采购。9.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李金早常务副组长:苏道俨副组长:肖芳佐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三)项目组负责大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工作。具体任务:1.编制项目组的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2.负责统筹安排有关为大庆庆典活动服务的项目、为民办实事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向大庆献礼的项目。3.负责对大庆项目落实、资金调度、工程进展进行督促、协调、检查、验收。4.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中央对口部门汇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补助等。5.协调财务组做好大庆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6.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林念修常务副组长:章远新副组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宏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四)宣传组负责大庆的内外宣传工作,加强与中央宣传部门和中央各新闻媒体的工作联系。具体任务:1.编制新闻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自治区50周年大庆相关宣传工作。3.编写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宣传提纲、标题口号,做好印发工作。4.做好大庆活动期间内外宣传报道和相关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5.组织大庆活动期间国内外各新闻媒体采访团来桂的采访活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6.做好经自治区确定的大庆图书出版及有关影视、画刊的编辑、审定工作。7.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沈北海常务副组长:唐华副组长:阳建国(五)文体组负责大庆文体活动方面的工作。具体任务:1.编制大庆文艺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2.统筹安排大庆活动期间各类文艺活动的排练、预演和总体艺术指导。3.配合中央代表团艺术团赴各市开展慰问演出。4.组织、策划、审定、编排庆祝活动期间的各类文艺演出,重点组织好3场文艺演出,即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大型广场文艺表演(露天)、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文艺汇报演出晚会(室内)、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型文艺晚会(露天)。5.指导各市做好庆祝活动期间各类群众性文艺表演。6.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李康常务副组长:容小宁副组长:吴玉斌肖莺子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六)会务组负责大庆各种集会和中央代表团参加的各种会议、仪式等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具体任务:1.编制庆祝活动期间向中央代表团的工作汇报会、庆祝大会、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的实施方案,做好会务组织工作。2.编制中央代表团赠送“民族团结宝鼎”仪式及中央代表团与各方面人员合影活动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工作。3.与国家民委和中央代表团先遣组协调商定中央代表团参加我区庆祝活动的有关事宜。4.做好中央代表团、自治区领导和其他代表出席各类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5.协调安排中央代表团领导会见及自治区领导陪同等有关事宜。6.编制大庆各种票证制作计划及分配方案,负责各种票证制作。7.起草各类会议、仪式等活动的议程、主持词。8.负责向中央代表团(含随团工作人员)、中央代表团艺术团、中央新闻采访团及重要宾客赠送纪念品和礼品,发送各种票证。9.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车荣福常务副组长:苏海棠副组长:肖文荪龙毅(七)接待组负责大庆的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具体任务:1.编制大庆活动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做好中央代表团、中央代表团艺术团、中央新闻采访团及自治区邀请的重要宾客的迎送、住宿、乘车、参加庆祝活动等具体接待事宜。3.制定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招待会方案并组织实施。4.做好中央代表团各分团赴各市慰问和考察的接待工作。5.组织做好庆祝活动期间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会议、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供电、通信保障工作。6.培训接待工作人员及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服务人员,做好协调指导工作。7.负责庆祝活动期间嘉宾的医疗保健、食品检验和返程票务工作。8.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车荣福常务副组长:刘刚副组长: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莫运荣自治区民委副巡视员(八)场地组负责首府市容市貌整顿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好大庆集会活动场地,负责南宁市开展大庆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具体任务:1.编制大庆场地建设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2.做好迎送中央代表团和相关集会、文体活动、游园活动等的群众组织工作。3.协同项目组做好首府大庆献礼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4.协同会务组、接待组做好有关集会、活动现场的场地布置工作,为大庆各项庆祝活动提供城市交通、通讯、气象、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5.组织开展首府群众精神文明教育和宣传活动,为大庆营造良好的氛围。6.负责把南宁市的“主干道”打造成具有广西民族特色的街道。7.组织做好首府市容市貌整顿和公共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工作。8.在庆祝活动期间组织办好一场大型焰火晚会。9.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常务副组长:陈向群副组长:肖芳佐黄伟京南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肖莺子(九)安全保卫组负责大庆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加强与中央代表团安全保卫组和中央警卫局的联系。具体任务:1.编制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实施方案、应急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2.制定中央代表团参加的各种会议、慰问、考察、接见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3.做好各类庆祝活动场馆、行车路线、嘉宾住地、群众活动集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4.协调做好庆祝活动场所、宾客住地、市内道路及大庆活动涉及地区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5.做好中央代表团、自治区党政机关、各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6.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治安,确保迅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7.协调各警种的衔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政审工作。8.检查监督各场馆、饭店的水、电、气、火等方面的安全状况,做好各种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9.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彭祖意常务副组长:梁胜利副组长:张宣东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耀龙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黄济健(十)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大庆筹备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具体任务:1.督促检查大庆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2.监督检查大庆重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3.监督检查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4.完成大庆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长:林国强常务副组长:孙海宁副组长:潘玉卿自治区党委督查室主任蒙建华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黄济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3月6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2007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核心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核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民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象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涉及的良庆区良庆社区、那黄村、渌绕村、坛泽村、邕宁区龙岗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统筹土地利用第三条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核心区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核心区建设的进度,划定统筹土地利用的范围。第五条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集体土地由原村、组(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给予征地补偿的,在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交出土地。第六条征收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七条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土地利用范围的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现状等情况。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就统筹期间的土地利用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筹土地协议。第九条统筹土地协议应当约定如下内容:(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二)统筹后土地的利用;(三)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付款条件、方式和使用;(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安置事宜;(五)土地征收后的移交条件、方式和期限;(六)其他与统筹土地相关的内容。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条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房屋成新率计算补偿(见附件)。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含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推行单元式公寓房安置方式,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单元式多层公寓房,以家庭(户)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第十三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基准价格参照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并予公布(见附件)。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和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助住房。第十五条安置住房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80%购买,补助住房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购买。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基准价购买。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还需与拆迁人及银行就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被拆迁人不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助住房,但在房屋交付前自愿放弃购买的,可以在提出书面申请后,领取拆迁补偿款。第十八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交付时进行拆迁补偿款和购房款结算。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的,由其补足差额后,方可交付房屋。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安置住房价款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可给予其不足部分的一半的价款补助。被拆迁人申请领取了购买安置住房补助的,不得再申请购买补助住房。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后仍有结余的,拆迁人应将结余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十九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由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交房公告。被拆迁人应在交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放弃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资格。第二十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一)与现配偶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常住人口,且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相关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申请以基准价购买人均40㎡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且不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二十三条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人口发放,具体标准为:1人户每月200元;2人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20元。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之前,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被拆迁人住房的,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拆迁人拒绝办理费用结算及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停止安排临时过渡用房。第四章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第二十五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第二十六条〖jp3〗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和小区配套设施按原辖区范围,由良庆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实施建设。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发改、房产、市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安置小区建设工作。〖jp〗第二十七条农民安置小区规划用地规模(含公寓房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控规技术指标确定,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公寓房上市交易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产业用地第二十九条统筹土地范围内,实行被征地农民统一安排产业用地的安置方式。产业用地面积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第三十条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产业用地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在交通便利的较优地段。第三十一条签订统筹土地协议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优先选择产业地块,在完成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后交付使用。产业用地的报批、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第三十二条农民产业用地按规划可用于发展第二或第三产业,也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也不得转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筹土地利用的其他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2.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屋基准价格和安置住房、补助住房价格表附件1: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m2)房屋结构框架(钢混)砖混砖木简易补偿价格1980172014901260说明:上述房屋成新率为八成新,具体补偿金额结合南宁市已公布的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表计算补偿。附件2: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屋基准价格和安置住房、补助住房价格表(单位:元/m2)基准价格安置住房价格补助住房价格1500120015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0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投入相应的科研开发资金,扶持科研机构、学校和企业研究开发、推广利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转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试验、示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推广机构的资产。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确需合并、撤销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意见。第七条自治区建立和完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公布年度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自治区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买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批准,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已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安全、低耗、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应用,并建立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安排农业机械更新报废补贴资金。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购置农业机械、开展作业服务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技术创新的企业提供贷款。第十条直接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燃油补贴的发放工作。农业机械作业燃油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一条耕整机、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从事农田作业的大中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其它拖拉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征养路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公益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技术推广、培训的投入,应当把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地方年度基础设施计划,应当把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鉴定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和农业发展资金安排中,适当倾斜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第三章社会化服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供应的协调工作,解决水稻、甘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的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销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第四章推广使用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农作物生产需要,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五章质量保障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作业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定型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具有检验资质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检验,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农业机械新产品检验,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申请人获得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合格证明。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鉴定的条件、程序参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质量调查或者处理质量投诉属于无偿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一)属于农业机械鉴定产品范围而未参加鉴定或者未获列入目录的;(二)不符合包修、包换、包退规定的;(三)拼装、非法改装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第二十九条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所具备条件的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未设立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转卖或者转让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全额退回补贴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属于农业机械鉴定产品范围而未参加鉴定或者未获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拼装、非法改装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查处的农业机械予以拆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范围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费用的;(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开展质量调查和质量投诉处理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退回所收取的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桂政办电〔2007〕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和原则(一)建设目标系统建设的目标是:满足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和管理的需要;依据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工作新模式;实现行政审批全程数字化和网络化;开展我市6县6城区联网,促进窗口服务扁平化,使行政相对人在全市各地均可完成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等工作;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建立我市6县6城区联网的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体系;实行考勤和绩效评估信息化,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方便企业、投资者和广大群众办事的“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二)建设原则1.突出应用,注重实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网络建设、设备配置以便捷和实用为标准。2.统筹规划,合力共建。做好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市本级及6县6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功能设置及业务联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协同建设。3.建管并举,确保安全。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坚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业务系统同步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和系统管理水平。4.平稳过度,分步实施。以稳定原有业务系统为基础,有计划分步过渡到自治区统一的业务系统平台中。5.便民高效,持续发展。坚持以便民服务为主,建立持续发展模式。二、建设内容和要求(一)网络建设建立一套满足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需要的政务内网,同时保留市本级原有政务外网及行业专网(如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专网)。要求建设的内网属于内部网络,与全区政府专网相联,与国际互联网、政务外网、行业专网物理隔离。(二)硬件建设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有计划采购满足工作需要必备的硬件,包括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中心机房服务器及储存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信息查询设备、后备电源、扫描仪和二代身份证信息阅读器等相关配套设备。(三)推广软件及整合数据业务系统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配合推广自治区下发的相关软件系统,其主要软件有外网网站、内网核心软件(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全区行政审批信息传输交换平台、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显示和查询软件、绩效评估和系统管理等。各系统主要功能如下:1.外网网站:负责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和网上查询等功能,包括政务公开等。2.内网核心软件:政务服务中心软件系统建设的关键。负责实现行政审批全程管理,材料数字化和网络化,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和窗口服务扁平化等应用功能。3.全区行政审批信息传输交换平台:负责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的传输交换。4.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在第一代电子监察系统的基础上,形成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具备全区联网集中监察的功能,包括考勤管理及绩效评估。在推广新软件系统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做好数据转换,逐步实现从各旧业务过渡到新的统一系统中,对新旧系统存在有软件功能上差异的,做好功能差异性分析和数据迁移工作准备,可以分步实施移植差异性功能,做好相关预案,积极配合做好系统过渡转换工作,并确保新旧业务系统数据安全平稳过渡。(四)培训工作计划。积极发动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和应用试点工作,在尽可能不影响窗口业务的前提下有效、灵活、形式多样地开展培训工作。三、相关工作组和具体分工(一)成立相关工作组1.成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政务服务中心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实施单位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其中分管政务服务中心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任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2.成立实施单位成员组,成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信息办、审批办、驻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组成。3.成立实施成员工作小组,成员分别由相关实施单位各一名技术人员和一名协调人员组成,其中组长、副组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推选产生。为有效实施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应相应成立相关领导、工作小组。(二)工作实施小组具体分工(见附表一)。四、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参照本文件执行。请各有关单位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前将本单位相关人员名单传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各一份(详细格式见附表二),联系人:宋印环,联系电话:2639810。附件:1.工作小组具体分工(略)2.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南宁市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根据《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就业服务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城乡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构建和谐南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在试点期间(2007年-2008年),全市12个县(区)人力资源市场、121个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334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实现与市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设重点乡镇人力资源市场21个(覆盖人口7万人以上的乡镇);成立1391个村委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队伍;创建1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基地、10个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品牌基地、40个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全市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达153个,占全市社区总数的75%;对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确保其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以上,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达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三、工作措施(一)完善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基础1.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2007年,全市97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市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继续按“六到位”要求完善、改善办公条件,配齐电脑、电话,解决办公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2008年基本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南宁人力资源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2008年上半年,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开通远程可视见工系统。重点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向下延伸就业服务。在市(县区)逐步推广网上职业介绍、网上求职登记、远程职业指导等服务项目,实现就业服务送到村屯,为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3.认定一批就业培训基地。按照评估验收条件,在各县区授匾挂牌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基地、返乡创业基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基地,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基地为依托,就地、就近开展就业培训,减少农村劳动者参与培训和转移就业成本。(二)加强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1.强化制度建设,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服务制度。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城乡劳动者实名制就业登记,对无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进行失业登记。改革现行城镇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创新城乡就业登记模式,取消城镇、农村“二元化”的就业登记制度,对本市人员均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使用统一样式的就业手册,实行统一标准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以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等人员为重点,做好调查摸底,把帮扶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确定专人负责,一包到底。坚持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具体就业情况,继续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依托社区,对重点援助对象实行“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实行“一帮一”、“多帮一”服务,切实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形成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认真总结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成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制度,制订与服务绩效、实现再就业指标相挂钩的专项经费拨付办法,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新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当前着重解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不足和人员到位不在位的问题。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础工作建设,实现基础台帐、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六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实行验收制度。2.以效率和质量为主旨,拓宽就业服务方式坚持服务方式人性化。大力推行“诚心服务、真情相助”的人本服务理念,对包括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和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劳动者、随军家属等在内的重点扶持对象,开展承诺服务、配套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排忧解难。坚持服务功能多元化。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开展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指导、咨询援助、招聘洽谈、就业援助、自主创业、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规则,改进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为劳动者营造便捷、高效的求职环境。坚持服务手段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管理功能,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要组织劳动力资源调查、采集,建立实名制台帐,依托“金保工程”数据平台,建立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等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项信息在同一平台上交流共享。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从2007年起,着重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继续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上岗,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2008年起要逐步取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或信息分析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3.围绕就业服务“全覆盖”,推进就业服务社会化服务社会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社会为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要加强硬件建设和软环境建设,拓宽服务功能,把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各类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以及外来流动人员等纳入服务范围。参与社会化。加强统筹规划,一方面引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形成覆盖广泛、面向全社会的就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坚持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放心职业介绍机构”评比。强化对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对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在统筹城乡就业的突出位置,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立市级考核评估小组,吸收区内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对我市及县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六到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对各(县)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要把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通过整合资金、压缩一般性支出预算,从资金上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要解决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办公条件。落实对重点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投入,对需规划建设的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原则上每个市场按市级财政投入不少于5万元,县区财政投入不少于3万元;对1391个村委劳动保障工作站信息员的业务补贴,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解决。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78号)和《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快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改善就业结构和就业环境,不断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为此,要完善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各县区、部门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要相应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县区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分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开创首府南宁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新格局。二、建立健全“三大体系、两项制度”,促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组织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责任体系。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坚持把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统筹城乡就业相结合,坚持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落实目标责任,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通过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为统筹城乡就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户籍、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打破城乡就业分割局面,消除城乡之间劳动者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建立城乡劳动力动态管理机制。在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城乡劳动者进行实名制就业登记,及时掌握我市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分布状况,准确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为各级政府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建立城乡劳动者分类服务机制。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群体的就业需求,实施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提高就业匹配率和稳定性,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不断完善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同时,全市重点乡镇要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以市中心市场为龙头、县区市场为骨干、乡镇市场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进一步拓展就业服务功能,开通市、县区远程视频见工系统,为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照“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基础台帐、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对现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平台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协管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发展需要,向农村延伸就业服务,建设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对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覆盖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四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重点做好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援助服务。开通“12333”就业援助呼叫系统,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岗位配对和岗位配送等服务,切实帮助有就业愿望且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3个工作日内解决就业问题。(三)建立健全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培训的广泛性,形成以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中心为主体,各类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和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体系。到2008年底,实现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普遍提高,技能人才结构逐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就业率达到96%以上,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平均就业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引导各类培训机构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城市等重大决策,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和新就业领域的特点和用人需求,开展校企合作,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提高培训实效,为我市工业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创新职业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培训服务。按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分别承担职业培训经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开展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市县区财政要保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专项经费用于职业培训。(四)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形成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促进劳动者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机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所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依法、公正、快捷的原则,及时立案、优先处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按规定减免一定额度的仲裁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大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安装、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等行业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书面材料审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要探索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且能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在2008年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筑安装、加工制造和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加快推进本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在2008年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期满时,用工期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率达70%以上;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在我市“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三、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试点工作期间,市县区财政对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各项工作的经费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劳务输出费用和宣传等方面的开支。资金使用与各县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推进、政策落实及工作实效挂钩。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舆论工具和基层宣传阵地,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加强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农民工的好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试点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华侨农林场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0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华侨农林场在职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目前起步阶段,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经济条件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5%。二、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一)华侨农林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要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华侨农林场建成的公有住房大多数没有报批报建手续,按现行政策法规难以办理出售手续。因此,可采用备忘录的形式,把情况写清楚,市县级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建设)签字盖章认可后,可对三层以上公寓式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一是按属地政策,二是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二)售房价格及住房评估。各华侨农林场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所在市、县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所在市、县房改评估机构负责评估。住房的成新计算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参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办法执行。(三)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3%。(四)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华侨农林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购房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按成本价的06%计算。(五)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不高于应付款的15%的折扣。(六)对于层高为一、二层的住房,参照上述办法出售,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可按属地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四、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租住住房可以实行廉租房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规定,执行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五、鼓励华侨农林场职工全额集资建设住房。华侨农林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住宅用地,组织职工进行全额集资建房,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产权关系、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七、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重建,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县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外,对符合条件并由个人出资参加重建的,比照华侨农林场职工集资建房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对没有能力个人出资重建的,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八、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式自建住房对远离集镇,难以集中建设安民小区式住房的,为方便生产管理,可以参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按照规划要求,单位统一组织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建成的住房,出资职工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九、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一)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存入所在市(县)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管理。(二)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三)全额集资建房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和超标价款)应存入属地房改部门设立的单位集资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由房改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给予回拨使用。(四)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抓住当前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开放合作战略,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为目标,以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建设为保障,以招商引资为手段,创新承接产业转移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加快产业承接,推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迅速壮大经济总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推进全方位开放原则。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积极主动承接国内外各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发挥对内对外开放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结构优化原则。推进全方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自愿为主,政府推动为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优势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资源、能源、劳动力、土地等优势,促进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区域、产业合作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推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确保可持续发展。--扩大就业原则。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把握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方向(三)扩大产业转移来源。既要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也要主动承接我国中西部地区需要在沿海发展的产业转移,不断扩大区域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当前要把承接产业的重点放在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区域,综合采取合资、新建、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境外上市、转让经营权、设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这些区域内发展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和加工贸易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进一步扩大与东盟、港澳台地区等区域的产业合作,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cepa等机遇,不断扩大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的领域、规模和水平。拓展与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领域。(四)合理布局,发挥优势,选准产业转移的承接点。根据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南宁市环境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以工业化为核心,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构建以工业制造业为主的具有南宁特色的工业产业体系。要围绕铝深加工产业、电子it产业、机械汽配产业、消费品工业、食品加工产业、服装加工产业、家具制造产业七个重点产业,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相关配套产业,拉长产业链,促进形成产业集群。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商贸、物流、信息、金融、旅游、会展、房地产、教育等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的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企业及跨国公司进驻并设立地区性总部,引进更多的研发中心、分销服务中心和投资性公司。建设农产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结合本地农副产品资源,通过承接农副产品加工相关产业,培育壮大支柱产业。三、大力培育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五)积极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要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基础设施优势,调整产业规划,建立特色园区;各县区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县区工业集中区建设,迅速扩充产业承载空间,努力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基地,成为带动工业经济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电子产业园区,积极引进电子产业,加快电子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风景名胜区、物流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大力承接服务业的转移。(六)加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气、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解决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继续通过政府扶持、园区融资、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筹措资金,加快完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按市场运作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推进园区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提高园区对产业转移项目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的吸纳和承载能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的入园道路主干道项目,可列入城市(城镇)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规划或大石山区道路建设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为转移工业企业落地建设搭建有效平台。(七)创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服务到位。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继续执行南发〔2001〕54号和南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保持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相对独立性,保证开发区行政管理格局及管理权限不变,继续采取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方式,开发区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行政审批、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县区管理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在所属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根据授权行使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公共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积极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加强联系与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按市场导向和产业布局原则引资在市内异地园区创办企业,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集聚发展,互利双赢。(八)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围绕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推动更多的企业成为招商主体,变被动为主动;充实招商引资客商库,充实完善“南宁市招商网”;发挥侨办、侨联、商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侨胞的联络,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开展委托招商。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推动和领导作用,组织好综合主题招商和专业化招商活动,大力推介南宁的产业、项目、品牌、资源、环境、政策、人文优势等,为企业组织客户、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做好项目跟踪落实,争取项目落户。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编制、招商、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切实提高项目吸引力和招商引资成功率。四、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九)用好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好商务部、海关总署出台的惠及中西部加工贸易的新政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4号公告,从2007年8月23日起,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要积极利用这一有利政策,抓住机遇,与东部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接,主动迎接产业转移。把握国家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市作为西部地区,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到2010年仍可享受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现有的沿海开放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过渡照顾。我市要抓住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以后东部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机遇,充分发挥仍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方式,积极探索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新路子,为转移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南宁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快南宁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与配合,尽快出台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评估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积极帮助转移企业资信评估,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南宁市创业投资,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动员和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向符合条件、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转移企业,为转移企业和项目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十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引导和管理,尽快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在内的驻邕担保机构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多渠道筹资,继续增加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不断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转移企业项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召开驻邕金融和担保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其融资担保问题。(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转移。统筹本级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开发区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税收优惠等,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专项用于支持承接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确定分成比例。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2007-2010年,每年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转移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和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按1:1以上的比例配套。(十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的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征、免收、缓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在我市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十四)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在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实行标准厂房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十五)保障项目用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积极争取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支持,争取自治区给南宁市更多的农转用指标。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每年安排工业土地储备资金3亿元。要开辟土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做好产业转移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等各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发展需要,大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改善用地与投资环境。(十六)放宽转移企业的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均对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转移产业开放。放宽转移企业在企业名称、集团登记的条件。(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投资奖励。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由同级财政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奖励或补助资金,但不超过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南府办[2006]170号)的规定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五、提高对承接产业的服务水平(十八)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化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投融资、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政务环境。加大对投资投诉案件的协调查处力度,对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等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加快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等建设进程,提高政府效率,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十九)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推进建立国际规范的口岸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保障口岸运行资金,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企业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进本区域内的口岸通关一体化(大通关)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口岸申报平台,推行“口岸一体、统一平台、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使转移企业的产品在区域间实现快速通关或转关。(二十)营造良好的交通物流环境。加快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网络设施建设,构建路、空、水便捷通畅、安全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推进航空班线开通,新开或增开南宁飞往国内和东南亚主要城市的航空航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建设第三方物流服务基地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二十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产品研发服务。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能力。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市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二十二)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就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二十三)为转移企业提供用工和人才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劳动力市场建设,搭建村级就业工作平台,不断延伸就业服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市场体系。加大市场调节就业的力度,积极为转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双向选择、洽谈招聘的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力度,围绕转移企业的用工需求,制定鼓励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到转移企业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农村就业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见习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转移企业培养和组织输送农村劳动力和技能劳动者。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训制度,引导各类职业院校和民办技能培训学校转变办学思路,大力实施“校企结合”,及时拓展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继续实施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能力,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技能熟练的人才。人事部门优先为转移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二十四)营造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环境,保证外来投资者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对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优先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可申请在南宁落户或办理居住证,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申请落户的人员,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以随迁落户。对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六、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南宁市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日常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对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我市与粤、港、澳、台交流合作机制,主动加强与东部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企业到我市投资发展。(二十六)严格考核,强化工作奖惩。把产业转移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大胆决策、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以部门利益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市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南宁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的评选。(二十七)加强监督,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承接产业转移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相互支持、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的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宣传、系列宣传、重点宣传、专题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氛围。
-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收缴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包括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增资扩股,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等必要的支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一条在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提出再投入预算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授权监管两种方式。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管理,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实施直接监管。授权经营管理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被授权的企业对其控股、参股、全资子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三章对所出资企业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负责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评估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企业国有产权,且不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的,被授权的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并在转让后15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被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转让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国有产权,及未被授权经营管理的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但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数额作出调整。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要求冲减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报损报废项目,应当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二)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第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条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责任书,根据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主要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侧重以下内容:(一)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二)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三)企业发展情况。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国有资本收益财政专户。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实际和全市工资指导线,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订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年收入。第四章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有利于企业发展;(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前款所称的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除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二)任免企业负责人;(三)董事、监事的报酬;(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被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在会后7日内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在计划或议案、报告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二)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实施方案;(三)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四)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标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难度、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二)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三)中长期激励是通过股票期权、年金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建立持久激励源,使企业兼顾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追求良好效益。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拟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划及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公司章程、年度职务消费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指标。(二)公司或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除外。(三)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四)重大投融资计划;(五)拟进行以下新建、技改项目的:1.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2.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前述数额作出调整。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予公布。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或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一级以内。本办法所称法人管理层级是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第三十条有关设立子企业的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二)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和重组;(三)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第三十一条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撤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二)所设立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三)子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管理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监控。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所出资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项目时,应当附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事项未报经审批的,或者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三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三个行政区域,海岸线长1595公里,沿海滩涂1005平方公里,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明显的战略地位优势。1998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近十年来,对广西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近岸海域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方案》中规划的功能划分原则、管理措施均与《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方案》部分规划的海洋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通知》管理目标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影响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管理,也严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方案》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2007年初,自治区决定对《方案》进行修编,但修编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为了不影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在对《方案》进行整体修编前,必须先对局部近岸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满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协调发展。第一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调整的原则和依据一、调整的目的配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需要,为沿海各市的经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用海保障,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对近岸海域施行按不同的环境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保证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二、调整的原则1.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国土规划,将沿海陆地和近岸海域等环境因素,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常常会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协调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冲突。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3.以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的法制化依据。区划调整应以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依据,重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4.与陆上污染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现有和规划中的污染源,分析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提出和海域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相一致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陆上水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经济比较和效益分析,权衡利弊得失,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区的调整需要。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的原则在确定海水的不同用途和海域的功能类别基础上,充分考虑合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和水质类别。6.可行性的原则尽量保持现状中合理功能开发的延续性。基于广西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现有利用水平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目前沿海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在不改变其海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小范围合理调整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三、局部调整的范围局部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铁山港、北海港、涠洲岛、钦州港、企沙半岛、江山半岛海域等近期有重大功能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相关联的近岸海域。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的分类1.功能区类别本方案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采用四类环境功能区划方法,并与原有现有区划相符合。具体如下:第一类环境功能区(a):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环境功能区(b):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环境功能区(c):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环境功能区(d):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调整的方式主要包括:(1)海洋功能区划中划定而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没有划定的,按照海洋功能区划中划定的功能确定环境功能类别和水质保护目标。(2)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划定而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划定环境功能,但是水质保护目标不合理的,按照海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调整。(3)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功能区和水质管理目标与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管理要求不相符的,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调整,重新确定环境功能类别和保护的水质目标。(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要求不一致的,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执行。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和代码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hj/t82-2001)规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统一规定为:按海域所在地名和其环境功能名称命名:如“山口红树林保护区”、“廉州湾二类区”在全国范围内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区名称”不能重复出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统一代码由四部分组成:省名(2个大写拼音字母),省内编码(3个阿拉伯数字),功能区类别(1个大写英文字母)和水质标准(1个罗马数字),如“gx045bⅱ”。gx表示广西,“045”表示第45号环境功能区,“b”表示二类环境功能区,“ⅱ”表示水质标准为ⅱ类。考虑到本次调整为局部调整,上述命名方法只用于本次调整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不调整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命名不变,具体如下:以海域主导功能和其所在地命名,如“山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区”,也与调整前的命名方法相符。代码注释为:代码共4位。如“a21i”,表示该环境功能区为一类环境功能区,第21号功能区,i类海水水质目标。a、b、c、d表示一至四类环境功能区,01、02、03、……为功能区序号,i、ⅱ、ⅲ、ⅳ为海水水质目标。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局部调整结果在对目前广西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工业(区)布局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广西近岸海域的环境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海域的开发利用现状及规划设想,对局部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原方案的21个功能区,调整结果见附表和附图。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局部调整说明1.二类环境功能区(1)英罗港养殖区(代码gx001bⅱ)范围包括沙田至英罗港(扣除红树林、儒艮保护区海域)滩涂岸带,岸线长约15km,面积约4.5km(上标2),沙质底质,为方格星虫、贝类良好的繁殖环境。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2)营盘沿海海水养殖区(代码gx006bⅱ)范围包括营盘、福成沿岸滩涂从西村港东岸至北海港铁山港作业区西面边界的缓冲区以西的-5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扣除涠洲岛一北海海底管线区经过的区域),海域面积约146km(上标2),原《方案》中拟建的“营盘马氏珍珠贝自然保护区”根据目前实际功能调整并入本功能区,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3)珍珠港港湾养殖区(代码gx023bⅱ)主要集中在珍珠港南部海域(扣除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域),珍珠可养面积约10km(上标2),这里年平均水温24℃,沙质底,水质洁净,年平均盐度26.6‰,无杂水冲入,ph值和盐度较稳定,该区有白龙半岛屏护,风浪小,珍珠港周围有红树林分布。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2.三类环境功能区(1)铁山港排污区1(代码gx003cⅲ)位于铁山港湾口,具体位置为e109°33′42″,n21°29′30″;e109°33′42″,n21°31′15″;e109°36′15″,n21°31′″15;e109°36′15″,n21°29′30″围成的区域,面积15km(上标2)。该区域,海水流速大,水深满足深海排放的要求,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1000米水质过渡带。(2)铁山港排污区2(代码gx004cⅲ)位于铁山港湾外,具体位置是:以e109°33′00″,n21°27′00″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1km区域,面积4km(上标2)。该区域,海水流速大,污水容易向湾外扩散,水深满足深海排放的要求,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1000米水质过渡带。(3)地角排污区(代码gx010cⅲ)位于北海市西南部海域,具体位置是地角内港西出海口至北海港石埠岭港区范围内的-10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15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1000米水质过渡带。(4)涠洲岛一北海海底管线区(代码gx049cⅲ)位于北海市南部,涠洲岛与北海市之间海域,具体管线走向待勘查后确定,根据广西工业发展规划,拟建设涠洲岛一北海海底输油管道,规划该海底输油管线及两侧共1km宽范围为涠洲岛一北海海底管线区,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至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500米水质过渡带。(5)金鼓江口工业用海区(代码gx005cⅲ)位于大番坡半岛沿岸和金鼓江出口附近浅海区域,原规划为水井坑红树林保护区,但是根据目前的茅尾海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该区域不在茅尾海红树林保护区的保护区范围内,根据钦州港开发区和大榄坪工业园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其环境功能调整,该区域面积10.2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6)防城港工业城镇预留区、暗埠口江功能待定区、深水泊位预留区(代码gx041cⅲ)具体位置是:e108°2′,n21°30′;e108°25.5′,n21°30′以北.e108°22.8′,n21°36.6′以东至陆域围成的区域,该区域面积43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7)企沙工业排污区(代码gx024cⅲ)具体位置是:e108°24′04″,n21°30′26″附近的海域,该区域划定面积8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1000米水质过渡带。(8)防城港市工业用海区(代码gx046cⅲ)位于防城港市西湾北风脑以北及东湾港口区政府所在地以北海域,包括海洋功能区划中的渔万渔港、风流岭江口养殖区、防城港航道、桃花湾填海区、西湾大桥区灯所在区域,面积13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调整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9)江山半岛南面工业区(代码gx045cⅲ)位于江山半岛南部,包括江山半岛东西两面的部分海域,具体位置是:东北e109°18.9′,n21°32.2′;东南e109°16′,n21°27′,西南e109°11′,n21°27′西北e109°13′,n21°33.8′围成的海域,该区域面积50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0)江山半岛度假旅游区(代码gx006cⅱ)位于江山半岛北部东侧海域,该区域面积由原来的63km(上标2)调整为13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3.四类环境功能区(1)北海港铁山港作业区(代码gx002dⅳ)位于铁山港西岸从北面规划边界白沙头港至黄稍,铁山港规划边界对应的港口区域,长25km,规划建设后的作业岸线外延lkm。该区域面积30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设1000米水质过渡带。(2)铁山港航道(东西两条)(代码gx030dⅲ)位于铁山港航道区位于铁山港东南海域,目前处于天然航道附近长20km,宽500m(两条),该区域面积20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3)铁山港检疫锚地(代码gx031dⅲ)位于铁山港检疫锚地位于铁山港湾口,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侧,以e109°34′35″,n21°23′55″为中心坐标的10m等深线附近,该区域面积12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4)北海港(代码gx008dⅳ)具体位置是:东起外沙内港、西至冠头岭油码头岸线9km向外1km海域和外沙内港0.5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区域周围200米设三类水质过渡带。(5)北海港航道(代码gx032dⅲ)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冠头岭西南海域,经人工疏浚建成北海港深水航道,长18km,宽500m,3.5万吨级货轮乘潮进出港,该区域面积9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6)北海港停泊装卸锚地(代码gx033dⅲ)具体位置是:e109°04′14″,n20°29′14″;e109°04′14″,n21°29′32″;e109°05′45″,n21°29′43″;e109°00′49″,n21°29′59″围城的海域,该区域面积1.5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7)北海港检疫锚地(代码(gx034dⅲ))具体位置是:e109°00′12″,n21°21′20″为中心,边长2.5km围城的海域,该区域面积6.25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8)涠洲岛油码头港口区(代码gx047dⅳ):位于涠洲岛西岸梓桐木村至上后背塘村沿岸沿岸,以e108°39′,n18°32′附近海域,面积10.69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周围设800米水质过渡带。(9)涠洲岛油码头配套航道及栈桥区(代码gx048dⅳ):油码头配套航道及栈桥区,航道宽1km,栈桥区海域宽1km。面积3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在航道两边500米设水质过渡带。(10)钦州港(代码gx018dⅳ)位于勒沟一果子山一鹰岭一鸡头丁一带深水岸线(以规划为准)以及观音堂至樟木岭功能待定区、大榄坪工业港预留区港口岸线以外lkm海域全部区域面积47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在周围设1000米设水质过渡带。(11)钦州油码头港口区(代码gx035dⅳ)位于犀牛脚镇以西三墩岛以南10km,坐标是e108°39′,n21°32′附近海域,面积4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在周围800米设水质过渡带。(12)钦州油码头配套航道及栈桥区(代码gx036dⅳ)油码头配套航道及栈桥区,航道宽1km,栈桥区海域宽1km。面积待定,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在航道每边设500米设三类水质过渡带。(13)钦州港东航道(代码gx037dⅲ)位于钦州湾外湾东部东水道:经人工疏浚建成深水航道,长34km,宽500m,远期10-15万吨级货轮乘潮进港主航道,面积17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4)钦州港西航道(代码gx038dⅲ)位于钦州湾外湾西部西水道:经人工疏浚建成深水航道,长25km,宽500m,远期万吨级货轮单向乘潮进港航道面积12.5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5)钦州港1号锚地(代码gx039dⅲ)具体位置是:e108°35′00″一e108。37′29.7″,n21°23′05.2″-n21°25′26.6″围成的海域,该区域面积7.0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6)钦州港临时锚地(代码gx040dⅲ)具体位置是:e108°30′51″,n21°29′28″,该区域面积6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7)防城港(代码gx026dⅳ)位于渔万岛周围现有码头岸线4.5km,规划港口岸线14.5km(位置以规划为准)港口岸线以外1km海域,全部区域面积18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在周围1000米设三类水质过渡带。(18)暗埠口江航道(代码gx042dⅲ)位于防城港湾东湾水道,经人工疏浚建成深水航道,长13km,宽300m,面积3.9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19)防城港航道(代码gx043dⅲ)位于防城港西湾深水道南延伸至湾口三牙石,经人工疏浚建成长11km,宽1400m,5-15万吨级货轮进港航道,面积15.4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20)防城港口外锚地(代码gx044dⅲ)位于防城港湾口门外中部地区,共有四处:0号:中心坐标为:e108°21′13″,n21°27′56″为圆心半径1km,为引航检疫锚地。1号:0号以北,10个锚位,每个锚位半径450m。2号:6号灯浮东北方,4个锚位,每个锚位半径300m。超大船舶锚地:中心坐标为:e108°22′40″,n21°23′36″,半径2.7km(1.5海里),全部区域面积28km(上标2),目前水质现状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章实施管理的措施一、实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强化当地政府管理职责。制定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负总责,列入政府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调整方案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各种规划、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水质管理目标进行控制,保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有效性,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近岸海域容量及总量控制指标研究,制定不同产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局部调整目标的实施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近岸环境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近岸海域污染。在广西近岸海域一切利用岸线、滩涂、水面、岛屿、海床、底土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排它性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海域的水质必须符合《方案》规定的海水水质保护目标要求。依照各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重点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的监控,加强对近岸海域排污口和排污区的监管,防止超环境容量排放,及时将海水水质变化情况报告当地政府,为沿海地方政府决策服务。三、控制沿海工业污染源随着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加大,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一是按照“纵向闭合,横向藕合”的原则进行沿海工业布局,构建循环经济园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废物资源再利用率。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彻底杜绝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海。四是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严格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每一个直排人海企业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计划的稳定削减。四、控制沿海城市生活污染源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使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强沿海城市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城考”、“创模”和“生态示范市”建设,将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纳入考核指标,强化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的措施。五、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六、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区沿海地区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在沿海地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小流域治理等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有效的削减河流入海污染负荷。七、全面加强港口的环境管理新建码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各港区现有防污设施、设备、器材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设置或配备。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设置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由港务部门向各码头和装卸站所有者征集相应份额的资金统一建设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设施集中接收处理到港船舶的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油污水接收船接收其他船舶的机舱污水,统一进行处理。装卸化学危险品和开展集装箱洗箱业务的码头应采取措施防止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直接排放入海,港口相关企业、部门应新建与之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禁止未配备化学品洗舱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码头、装卸站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八、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在沿海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制定并颁布《港口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筹集基金布点设置船舶溢油应急装备库,整合社会应急反应力量,建立海上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反应体系。做好海上溢油事故、生物多样性破坏和赤潮的预警预报工作,并对重点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区和江河人海口水域进行特殊监测和严密监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九、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视系统建立健全近岸环境监测、监视系统,加强海域环境监测部门能力建设。各涉海管理部门应该配备必要的监视、通讯、巡逻、交通等设备,设置报警装置,加强夜间和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监视手段,组织群众性的监视网络,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不断提高监视能力,及时发现近岸海域的污染事故,便于及时监测、处理。第四章附则一、调整方案的效力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二、调整方案的附件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附件包括: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局部调整方案表和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结果图。附图、附表与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表: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表(略)附图: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局部调整结果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