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市安全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全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二○○八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6号),切实加强我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一)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应急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各类企业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普遍加强了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4项统计指标全面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全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还很不平衡,对企业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安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等问题不够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对事故灾难的监控防范、抢险救援能力相对不足;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组织体系还不完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8年第一季度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一)完善企业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原则,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健全自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其中,大型企业和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二)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常过问、研究企业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分管负责人及相关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对分管的应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深入了解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全部流程;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岗位事故处置技能。各级各类企业要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应急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应急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工种,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产权及投资形式的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环保、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监督指导企业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职业中毒、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生产治安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三、完善应急准备,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一)以防为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订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强整改和监控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六落实”,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对因技术等因素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要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监测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加强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等检查。加强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清退、登记管理,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工作,全面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情况,加强统计、分析与研判,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同时,要建立企业风险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加强隐患整改监督力度。从制度上监督企业落实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各项措施,对企业新建项目依法严把环评和审批关,抓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建成企业生产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较大的隐患,特别是位于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二)强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大型企业要抓紧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包括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预案编制指南或范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的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企业与外部联动的工作程序和联系人等内容。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梧企业、市直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我市和所在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之间、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企业应急预案与企业周边区域的单位、学校、社区、乡(镇)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三)夯实基础,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非煤矿山、化工、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类型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队伍训练和管理,逐步改善救援装备,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建立企业应急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应急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应急演练工作。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演练的指导,并组织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锻炼应急队伍,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提高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加强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烟花爆竹救援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化工、水上运输等方面的大、中型企业也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四、健全联动机制,做好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一)完善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企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监管落实的职责。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隐患、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和各项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央、自治区驻梧企业、市直属企业要加强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管。企业应急联动机制要体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原则,体现在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各个环节。(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预警发布机制,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预警工作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制定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任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如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企业周边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当地政府必须及时发布预警,组织群众紧急转移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要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情况。(三)妥善处置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信息,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现场救援工作,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工作。在积极处置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事件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制止新闻炒作,纠正不实报道。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应急管理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任务,健全体制机制,抓好企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要建立由安全监管、国资、公安、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企业周边单位、社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研究本辖区企业应急管理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订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分解各阶段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联合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二)加大企业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能力。各企业要加大对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设施,改善应急装备,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企业应急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适应应对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完善落实政策,建立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特别是矿山、化工、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推进企业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各企业既要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又要针对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关键岗位情况,强化职工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等技能的培训。各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而且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应急管理培训作为企业培训的重要项目,纳入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培训制度,编写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在特种作业培训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专项培训中要增加企业应急管理内容。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应对强降温天气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应对强降温天气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玉林市应对强降温天气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强降温天气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主要任务是确保灾害发生时紧急转移人民群众,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安全和必要的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在玉林市发生的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预案启动条件、响应程序及响应终止2.1启动条件2.1.1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针对玉林市等启动四级以上响应的;2.1.2本市一次性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1)全市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因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已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2)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以上;或损失粮食占本市上一年粮食总产量15%以上的;(3)因灾死亡10人以上的;(4)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的;(5)因灾一次性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5000人以上;(6)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启动本预案的。2.2响应程序。市民政局(市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程度立即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启动时,受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由受灾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县级应急预案。2.3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继续做好救灾的后续工作。3响应措施启动本预案后,由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统一领导、组织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根据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指令,在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分管副市长)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1)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落实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2)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抗灾救灾工作。(3)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领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区的请求,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5)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了解、掌握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动向,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0时前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天抗灾救灾工作进展。(6)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7)市民政局、红十字会组织全市救灾捐赠活动。4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4.1灾害预警。灾情预警包括可能受到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市本级应做好的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气象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相应预警。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通报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灾情预警通报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4.2建议对策。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根据灾害预测预警,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并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4.3报告灾情。(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①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局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②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③灾情核报。县级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下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自治区民政厅。(3)灾情核定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5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负责向上级请求救灾款物支援。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市水利局:与玉林水文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水库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害发生时灾民转移的组织协调。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负责紧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人员临时住处的搭建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宣传工作;负责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落实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负责地质灾害发生时灾民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以及所需种子、化肥等物资供应。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市林业局:负责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灾民新村的沼气建设。市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的调运工作。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灾民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热带风暴和大范围的强降雨天气过程,每天一报天气情况。玉林供电局:负责灾区的供电工作,及时抢修被毁坏的线路,确保抢险救灾和生产生活用电,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玉林车务段: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铁路设施,优先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广西水文资源玉林分局:负责江河水情监测预报,提供江河水情信息。玉林军分区、玉林武警支队:根据救灾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6应急准备6.1资金准备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救灾救济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6.2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点。(1)准备救灾帐篷80顶、衣服57000套(件)、棉被15400床、毛巾被5000床等救灾物资一批。(2)按救灾救济用品需求,分类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各级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供应单位,确保应急救灾时所需。并建立好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库存量等信息资料。(3)灾害发生时,在辖区范围内可调用任何一个库、点的救灾储备物资。(5)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由市发改委、市交通部门负责。6.3救灾装备准备(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2)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6.4人力资源准备(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管理,提高应对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2)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加强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6.5社会动员准备(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2)加强全市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在市、县、乡三级各设立一个以上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3)完善社会捐助公示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7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奖励与责任对在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或由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在冰、雪、冰雹等气象灾害事件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7.4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执行《桂林市私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三章代管、接管第四章买卖、赠与、交换第五章租赁第六章修建及拆迁第七章收费及奖罚规定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制定了《桂林市私房管理细则》。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私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凡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乡村)的私有房屋,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和买卖、赠与、交换、分析、分割、继承等,均需向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证营业。遗失、损坏所有权证应即报请补发。第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房屋,受国家宪法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房屋所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者的管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所有权登记。对无故拖延不办者,要分别情节予以罚款或取消登记。第五条本市辖区私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房管机关)管理。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六条所有权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1.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私房,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建筑证及建筑图纸申请登记。不办理上述手续建的房屋,均属违章,应限期予以拆除。2.买卖、赠与、交换、分割,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私章、户口簿、所在街委会或单位证明或公证文书才能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登记时,要求双方到场,未到者应有委托书或在证明中写明。户口不在本市不能买房。3.继承、分析,应由继承人或所有权共有人提出报告,经所在街委会或单位签章,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分关、遗嘱或公证文书才能申请登记。第七条严禁涂改、伪造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所有权证遗失、损坏,房主需取得四邻及所在街委会证明或公证文书并登报后,经审查无讹,可予补发。第八条申请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隐瞒产权真实情况,制造伪证蒙混登记,侵占他人房产;亦不得使用他人名义登记,隐瞒房产。如经查实,除撤销登记外,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没收其房屋。第九条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紧贴公房及其四周房屋间距内搭盖的建筑物一律不办所有权登记,已搭盖的要限期拆除。第三章代管、接管第十条私有房屋因产权人不在本市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管机关代管:1.房主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2.房主死亡,一时无法确定继承人的;3.所有权情况不明的;4.房主委托房管机关代管及五保户送入福利院后留下的房屋。上述代管房屋,如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提出有关所有权归属凭证申请发还时,经审查属实后,可办理发还手续。发还时一般不结算房租和维修费。如房屋已大修或改建,则应进行经济结算后方能发还。发还的房屋,在租户未落实搬迁房屋之前,应换约继续租用。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拒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房主死亡,确无合法继承人的房屋;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屋;房主自愿交给国家和其他交公的房屋,均由房管机关接收为国有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占的要立即退出,并交清占用期间的房租。拖延不退者,拖延期间的房租按原租金的五-十倍收取。第四章买卖、赠与、交换第十三条取得所有权证的私人房产,允许买卖、赠与、交换。买卖价格可略高于房管机关执行的现行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不准隐报交易价款偷漏税收。违者,除隐报部分予以没收外并罚契税款二-五倍。揭发检举者予以奖励。第十四条共有或出租房屋出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租户有优先承买权。共有人或租户未放弃承买权之前,共有人的一方或房主不得暗中卖与他人,共有人或租户也不得无理阻碍房主(共有人)卖房。第十五条私人已购买或自建住房,原住公房应交回房管机关或单位。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无故不退。转租转让或拖延不退者,按原房租金的五-十倍收取。拒付者,由其所在单位划帐代扣。第十六条新建房屋不满三年无特殊原因不得出卖。非卖不可者,原则上由房管机关收购。如要卖给私人,由房管机关向房主代收征地、交通、能源、上、下水等配套工程费用后,方能出卖。私房主不得无故出卖私房去住公房或单位宿舍。违者,收回公房,不退者按公房租金的5-10倍收费。第十七条按国家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房。确因需要应由房管机关作价收购,统一出租。如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须经房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此以前单位擅自购买的私房,未经房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的,均由房管机关作价收购。以后再擅自购买的,一律由房管机关无偿接管。第十八条严禁私房黑市交易和转手倒卖。如经揭发查实,按情节分别由房管机关按现行价格收购、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者,送政法机关依法制裁。第十九条严禁私房黑市经纪活动(即私人介绍收费)。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款1-5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私人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第二十一条私人房屋未经房管机关批准,不得抵押、典当或擅自拆除,不准拆房卖料。如属危房,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房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维修或拆除,以免影响邻居安全和市容美观。经批准拆除的房屋,房主应在一个月内携带房屋权证到房管机关注销所有权。不注销所有权者要继续收地租。第五章租赁第二十二条私人空闲或自住多余的小量房屋,允许出租。私房出租租赁双方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租赁合同,遵守出租规定,不得私自租用。租金可略高于公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严禁高租或索取租金以外的收入。违者予以取缔,高额部份房租予以没收。私人有房空闲、出借、出租,不得租用公房。违者,要收回公房或按原租金十倍以上收取房租。第二十三条租户应按时交付房租,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遵守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如因过失或有意损坏房屋及其设备者,要负赔偿责任。租户如需改建或装饰房屋须经房主同意,签订装修合同。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用,应到房管机关办理续租合同。未经房主同意,租户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如房屋转租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房主与新租户应到房管机关另行签定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修缮出租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经常、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房主长期不修缮房屋,因房屋危漏倒塌给租户造成损失者房主应负赔偿责任。房主对出租房屋确无力修缮的,可以和租户协商合修或由租户代修,修缮费可在房租中扣除或由房主分期偿还。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期满房主需收回房屋时,应在期满前二个月通知租户。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者,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未满,租户需退租,应在半月前通知房主,另行招租,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如未提前通知,应向房主多付半月房租,作为房主招租期间的损失。第二十六条租期未满,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房屋:1.未定租期和房屋产权转移或房主有特殊理由证明必须收回房屋自用者,(落实私改政策经房管机关批准退还私人者另外);2.拖欠房租达三个月以上经催交仍不支付者;3.房屋闲置不用达三个月以上者;4.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供违法使用者;5.故意或因过失损坏房屋及其设备不修复又不赔偿者;按本条1.项收回房屋者,在租户迁出两个月后,产权未转移房屋也未自用者原租户可继续承租,并可向房主要求赔偿搬迁所受的损失;按2.3.4.项收回房屋者,原租户所欠租金仍应追缴,但租户确有困难,可允其分期支付或缓付;按5.项收回房屋者,原租户损坏的房屋及其设备仍应进行修理或赔偿。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人房屋,如因特殊需要须经房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房主不在本市或不便经营管理的私房,可委托房管机关代办租赁。其租金收入除扣除管理手续费10%,维修费30%(或按实际支出计算)及应负地租外,其余全部付给房主。第六章修建及拆迁第二十九条需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及维修的私有房屋,修建人应持所在街委会或单位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经验证审核,属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者转规划部门审批,并在房管机关办理土地租用手续后,方能施工。一般维修由房管机关派员现场勘察,发给“修缮证”后方能维修。维修中不得影响公房及邻居房屋的安全和使用现状(包括通风、采光等),修缮后要负责搞好原有道路、排水沟管的畅通及公共卫生。超出批准范围者,必须停止施工,并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处置。第三十条私改留房与私改房同在一栋,不便分开维修的房屋由房管所与留房业主签订维修合同,共同维修。维修费用按面积合理分担,房主不得拒付。留房业主如无能力维修,可申请房管机关作价收购。为便于维修管理,此类留房不再办理买卖、赠与、交换等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土地均属国有。使用土地者应主动到所在辖区房管所办理租用手续,按月交清地租,不得拖欠。对无故拖欠地租达本房屋价值70%以上者,房管机关可将房屋折价收购,抵交地租,余款发给业主。第三十二条因国家建设用地拆迁私房,建设单位就按我市拆迁房屋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产权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积极支援国家建设,服从统一安排,在限期内迅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国家建设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无理取闹影响国家建设者,报经市政府批准,强行搬迁。第七章收费及奖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办理私房手续按下列规定交费:1.新、扩、改、重建房屋所有权登记及继承、丢失补发、损坏补发登记:按房屋产价交登记费0.1%,每件低于一元者按一元收。2.买卖、赠与:交契税6%(买卖按交易价,买主付;赠与按产价,受赠人付),登记费0.1%(买主、受赠人付),监证费2%(买卖各半;赠与由受赠人付)。3.交换:等价交换不纳税,按产价纳监证费2%,登记费0.1%;不等价交换,差价部份按买卖规定办理。4.分析:按产价纳监证费2%,登记费0.1%(按所占比例分担)。5.分割:按产价纳登记费0.05%,但每栋最低收伍角。6.查丈费: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收贰元,每超过10平方米(不足10按10计)加收贰角。7.修缮规费:按维修所需价款收2%,最低每件收壹元。8.估价、查档费:估价费按产价收0.2%,查档费每次收2-10元。9.工本费:租约证、修缮证每件收工本费伍角,房屋所有权证每件收工本费壹元(塑料封面收贰元),私房出租立约手续费按月租标准收10%(租赁双方各半)。第三十四条不按期履行登记手续的罚款规定:1.新、扩、改、重建房屋(按建筑证或修缮证的有效期算)、交换(自搬家之日起)、分析(成立分关之日起)、继承(原业主死亡之日起):逾期半年不履行登记者,加收应交费用30-50%;逾期一年不履行登记者,加收应交费80%到一倍;逾期三年不履行登记者,加收应交费用3-5倍。2.买卖、赠与:自成交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履行登记者,罚应交费用1-3倍;逾期一年不履行登记者,罚应交费用4-6倍。第三十五条对检举揭发私房交易、租赁中的违法活动有成绩者,房管机关应予以保密,并由房管机关给予揭发检举人物质奖励。奖励费用从罚没的款项中支付。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房管机关组织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房管机关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玉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四)建设施工合同书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五)白蚁防治合格证明书;(六)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施工单位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进度报表;(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预售方式、预售总面积、总套数、交付使用日期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㈧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及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㈨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八条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的申请后,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广告、说明书及宣传资料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或播放预售广告。第十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二)房屋建筑面积、座落、位置和界限并附图;(三)房屋所在土地宗地号及地籍图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号;(四)房屋装修标准;(五)房屋的用途;(六)房屋的价格;(七)房屋预购款的付款方式;㈧房屋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日期;㈨房屋售后管理方式;㈩违约责任;(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商品房的预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要有预购人的书面委托书,出具委托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期内,预购人可以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转让须持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发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姓名。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利人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预售房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第七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第八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第十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第十一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第十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第十三章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第五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第七条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第十条各地将出让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土地性质要由出让转为划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二条住宅设计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努力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七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第二十一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凭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第二十二条建立开发单位负担卡制度。对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单位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第八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一)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入家庭(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第二十四条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和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购房条件需要购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补交超标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成本费用,审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价格的决定。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列入开发成本。第三十条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的土地价格只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成本,其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执行。第十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第三十一条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职工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一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第三十四条开发单位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地建设(房产)、房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计划、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有关单位:2000年以来,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改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条件,我区各级财政筹措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解财政安排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验工作成果,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加强财经纪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一次全区性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2000年以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验工作成果,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我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的对象是2000-2003年6月30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检查的范围是2000-2002年6月30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地、县、乡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三、检查内容(一)按规定应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否统一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对需要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其投向是否用于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并在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组织实施;未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是否在财政部门确定的规模、范围、建设标准内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是否故意留有资金缺口。(三)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给予配套。(四)专项资金是否用于平衡预算和正常的行政事业费支出、发放工资等:是否用于政府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违法违纪问题。(五)承担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否对项目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和决算。(六)项目工程进展和竣工情况,项目实施后发挥什么效益。四、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表格。各级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联合检查组,对下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各级直接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重点检查30%的县(市),市(地)重点检查30%的乡镇,县(市)重点检查50%的乡镇。五、时间安排检查工作拟从2003年7月上旬开始,到9月下旬结束,历时3个月左右。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二)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三)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为30天;(四)总结汇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六、处理原则自查查出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纠正;应配套未配套的资金要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配套;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及时归还项目。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自查查出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扣回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抽调人员,并请自治区政法委、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市(地)、县、乡政府(行署)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八、检查工作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按时间要求逐级汇总上报。(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针对管理漏洞建章立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四)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3年8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2003年9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二日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市发改委: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第六条稽察办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八条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第九条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条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给予协助。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三条项目稽察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第十四条稽察办可以对下列单位进行稽察以及延伸稽察:(一)项目建设单位;(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代理机构;(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办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可以进入与项目建设相关场所以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可以列席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第十七条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稽察人员发现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九条稽察办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控。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第二十一条稽察办根据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应制定稽察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稽察办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稽察办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第二十四条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四)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政策建议。第二十五条稽察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重要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进行核实,应当认真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申辩。现场稽察结束后,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稽察办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下发整改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稽察办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三十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或者收回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或撤消项目;其他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的处理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可以移交处理。第三十三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的。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拓宽建设天桥路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玉林市工业大会战的战略要求,为切实做好“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工作,改善玉柴工业区的道路状况,为玉柴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拓宽建设天桥路从玉柴路玉柴厂区大门至康裕路段,该路段长400米,宽20米,估算总投资635万元。该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沿路涉及业户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大局,确保天桥路拓宽建设的顺利进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玉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了加快“玉贵走廊”建设步伐,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玉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使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在玉林市城中村改造中起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江岸村基本情况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地处玉林城区西北面,位于清湾江畔,距市中心约2公里,距玉林火车站5公里。全村有14个村民小组,共900余户,人口3352人,有数百亩的旧民房和部分农用地。现大部分村民已外迁至旧村周边居住,许多落户在清湾江社区。旧房多为空壳屋,由于年久失修,破旧不堪。村内建设杂乱无章,小巷纵横交错,排污设施原始落后,环境污染难以治理,外来人员居住复杂,治安管理异常困难。江岸村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实施旧村改造,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村容村貌,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二、目标任务在政府不投入的情况下,考虑多予少取、惠及村民,科学界定江岸村与开发商的利益,采取江岸村申请改造和引资开发的方式,按照城市规划将江岸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好,拆旧村建新城,改善江岸村的人居环境,将江岸村建设成为玉林市一个新城区。三、改造范围龙表河以北、清宁路向北延伸线两侧,及城西街道办事处和城北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江岸旧村,按城市规划改造成新城区。四、改造方式采用以村申请改造的方式进行。即在实施城西街道办事处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试点工作过程中,由江岸村将城西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的旧村改造初步方案提交江岸村村民大会讨论修改同意后,再由江岸村逐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旧村改造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挂牌方式公开选择开发业主。五、改造原则江岸村旧村改造采取“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引资开发、市场运作”的原则。(一)政府引导。政府负责引导、组织、协调等工作,批准规划和改造方案,明确市政建设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二)村为主体。以村集体作为改造工作的主体,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旧村改造的目标。主要负责调查摸底、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协助征地等工作。(三)引资开发。通过采取项目捆绑的挂牌方式选择开发业主,由开发业主投资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四)市场运作。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选择开发业主,开发业主则通过经营房地产和其他项目市场运作来取得投资回报。六、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由城西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可行性研究、拟定方案、编制规划等。城西街道办事处应在充分考虑江岸村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组织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定旧村改造初步方案,包括拆迁安置初步方案、产业留置初步方案、经营性用地开发初步方案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初步方案等等。依据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该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施行。另外,该项目在挂牌确定开发业主之前,还需要各有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大量的前期工作。主要是:(一)市、区、街道、村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二)城西街道办事处及江岸村:①组织宣传,发动村民,统一思想,达成旧村改造的共识。②调查摸底。负责调查改造范围的现状调查,包括:土地不同类型的面积、房屋建筑现状、附着物状况、拆迁面积、屋主姓名、土地使用者、土地证书号、人口等有关数据。③出具挂牌成交后允许农地转用和征用的保证书。(三)规划部门:科学论证确定江岸村旧村改造的用地红线范围和规模,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初步布置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地、产业留置地、经营性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明确有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建设标准。(四)建设部门:拟定建设条件意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对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配套建设费用进行初步估算,作为项目挂牌的条件。(五)国土部门:拟定有关政策,明确各种用地的供应方式,拟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案。进行土地权属确权和地藉测绘,开展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明确征地的有关条件。根据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挂牌条件。(六)其他部门:发改委、市政、房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须在10月上旬前完成。七、改造步骤(一)申请(10月中旬)。江岸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旧村改造初步方案,向城西街道办事处提出旧村改造申请。(二)审核(10月下旬)。玉州区人民政府对江岸村委的旧村改造申请和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审批(11月初)。市人民政府批准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四)项目挂牌(11月底)。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挂牌,确定开发业主。(五)开发业主和江岸村组织旧村改造(12月初)。开发业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项目工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地上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与村委会一起协助村民进行拆迁、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征用手续,进行拆迁和建设工作。八、其他政策(一)规划建设1、江岸村改造规划设计要点的编制必须对江岸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议等。2、江岸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江岸村旧村改造建设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他用地性质和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产业留置、经营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功能用地的布局和面积。(二)拆迁安置1、江岸村改造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进行重新安置。宅基地置换按被拆迁人每人20m2的土地面积予以拆迁安置,若每户不足60m2的,按60m2安置。宅基地置换每户最多不超100m2。2、新村建设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时建设(或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3、新村宅基地安置实行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的公寓,腾出的土地可由原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经营管理。4、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玉政办发[2004]151号文件的规定,江岸村可获得相应的产业留置地作为本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经营用地。产业留置地可由江岸村自主经营,也可采取与开发商联营联建等多种方式开发利用。(三)土地供应1、江岸村改造可与经营性用地开发捆绑作为整体项目挂牌,以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加上农用地转用、征用、地上物补偿、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旧村改造全部费用,作为挂牌的起始价,价高者取得项目开发权。开发业主取得旧村改造开发权后,再依据规划开展征地、补偿、拆迁、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2、江岸村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挂牌方式(扣除出让成本后)所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3、江岸村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农地转用或征用手续。改造范围内的新村安置地、生产生活留置地、主(次)干道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等可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建成后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则在建设前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成后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按征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四)优惠政策本项目按照玉政发[2004]2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有关优惠政策。九、工作要求(一)旧村改造必须符合玉林城区的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开发业主的确定必须依法依规。(三)要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 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继1988年8月的大洪灾以后,今年6、7月又发生特大洪灾,损失惨重。加强防洪特别是城市的防洪,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缓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对于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我区今年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树立水患意识,增强城市防洪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城市防洪摆到城市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为了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多渠道筹集防洪建设资金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防的城市,其防洪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方案经过批准并付诸实施后,可以按照本规定征收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二、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从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二)防洪堤(含新建、在建和已建)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含中央、自治区、地、市、区、街道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三)实行堤路结合,堤防建设与综合开发结合,从道路、综合开发收益中筹集一部分防洪建设资金。(四)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收益中,征收一定数额的防洪建设资金。此外,要开展义务劳动,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有些城市的防洪堤建设,也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三、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四、企业单位所交纳的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交纳的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五、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按预算内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逐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交通汽车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公共交通汽车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南宁市公共交通汽车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完善我市公共设施,搞好公交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预防公共汽车入站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公共交通汽车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公共交通汽车候车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指挥、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雷德贵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建重点办主任、市建委副主任瞿赐麟和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朝安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局副局长苏拥军、规划局副局长冯路、安监局副局长张琦、园林局副局长林燕碧、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颜孔刚、交警支队支队长李秋生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委、交通局、市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安监局、园林局、交警支队、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南宁白马公交公司、南宁诚运鑫公司、邕宁公交公司、中巴公交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成专家调研组,对外地城市交通设施进行考察和调研,形成考察报告。负责对全市已完工程的公交候车亭进行全面普查,提出项目改建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下步规划设计工作提供依据。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二)市建委职责负责制订防撞墩建设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设计审批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各项管理协调工作。(三)市市政管理局职责配合市交通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配合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五)市规划局职责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意见。(六)市财政局职责配合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和考察经费。(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职责配合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八)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责职责配合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九)市公交总公司、南宁白马公交公司、南宁诚运鑫公司、邕宁公交公司、中巴公交公司职责配合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三、工作计划及时间要求(年内完成)(一)本工作方案印发实施后,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正式开展各项工作。(二)8月5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完成全市已完工公交候车亭的普查,绘制完成全市候车亭分布图,并提出改建意见(包括资金筹措等)。(三)8月5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完成外地考察工作并形成考察报告。(四)8月10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市民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五)8月25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完成试点方案审定、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工作。(六)9月5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正式开展项目的试点工作,于“三会一节”前完成工程建设。(七)12月15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政府,并提出正式实施的方案。四、其它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的工作,经研究,决定设立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专家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李延强副市长常务副主任:陈希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苏鸿飞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文泉源市建委主任委员:谢乃亮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委员雷勇市审计局局长周国清市监察局局长劳振强市房改办副主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杜儒增市房改办助理调研员劳其梁市司法局副局长龚小琳北海供电局副局长王昌雄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吴崇华市直属机关工委书记刘显贵市总工会主席杨旦美市妇联副主席黄琳合浦县副县长张文军海城区副区长陈勋银海区副区长祝小东铁山港区副区长沈允河合浦县总工会主席谭宏成合浦县电信局副局长陈锋人行北海中心支行行长钟宇华市人民医院院长封子和北海七中校长刘振满北海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审议批准住房公职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门诊治疗以及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第三条市、城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五)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资助、医疗单位优惠减免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本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治疗或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第七条市民政、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医院参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一)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十条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一)免收挂号费;(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4.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5.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二)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南宁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城区民政部门。(四)城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核定金额和审批程序进行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取得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而不支付的;(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第五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城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1.社会捐助资金;2.市和城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列入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3.市和城区民政部门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4.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的资金;5.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二)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与城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每年实际支出的城市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市财政从本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将应负担的50%资金按季度预拨到城区财政“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年终与城区财政进行结算。(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六章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需要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经定点医疗医院出具转院通知并向城区民政部门备案可到相关医院诊治,其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审批。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救助对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市区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市辖县和其他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发〔2006〕94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救助办法第八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九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救助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二)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救助审核。(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救助审批发放。(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结算。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五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以救助。第十八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四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二十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6〕95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08-2009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六、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附件:2008年-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1a货物类1a01电器设备1a0101电视机1a0102电冰箱(冰柜)1a0103摄影和摄像器材1a0104空气调节设备1a0105其他电器设备1a02办公自动化设备1a020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1a0202打印机1a0203传真机1a0204复印机1a0205速印机1a0206投影仪1a0207扫描仪1a0208多功能一体机1a0209刻录机1a0210正版通用软件1a0211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1a03交通工具1a0301轿车1a0302越野车(吉普车)1a0303旅行车(面包车)1a0304卡车1a0305载客汽车(大、小客车)1a0306皮卡1a0307摩托车1a0308公务用船舶1a04办公消耗用品1a0401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1a0402u盘(含移动硬盘)1a0403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1a05办公家具自治区本级单位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1a06电梯1a07锅炉1a08发配电设备1a0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1a10专用机动车辆1a1001工程车1a1002工具车1a1003警车1a1004消防车1a1005救护车1a1006通讯和广播用车1a1007其他专用机动车1b工程类1b0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1b0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1c服务类1c01公务车辆保险1c02公务车辆维修1c03公务车辆加油(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2a货物类2a01物资2a0101救灾物资2a0102防汛物资2a0103抗旱物资2a0104农用物资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a0105储备物资2a0106慰问物资2a02通信设备2a0201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2a03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2a0301服务器2a0302路由器2a0303交换机2a0304调制解调器2a0305磁带库2a0306磁盘阵列2a0307防火墙2a0308加密设备2a04医疗设备、器械2a05计划生育设备2a06消防设备2a07警用设备和用品2a08监控保安设备2a09教学设备2a10实验室设备2a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2a12灯光、音响设备2a13文艺设备2a14体育设备及器材2a15船只2a1501救助船舶2a1502缉私船2a1503港务监督巡逻艇2a16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2a17质量检测仪器设备2a18农用机械及设备2a19林业专用设备2a20水产畜牧专用设备2a21水利专用设备2a22交通专用设备(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2a23海洋、气象专用仪器设备2a24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2a25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2a26各种疫苗、药品2a27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2a28专用材料2a29图书材料自治区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2b工程类2b0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b0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2b03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2b04供水、供暖、供热、供气工程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b05市政建设工程2b0501市政道路工程2b05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2b06环保、园林、绿化工程2b07污水处理工程2b08水利、防洪工程2b0801河道疏浚工程2b0802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2b0803农田水利工程2b0804江河、湖泊治理工程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b09交通运输工程2b0901机场、航空工程2b0902港口工程2b0903铁路工程2b0904公路、桥梁、涵洞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b10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2b11其他工程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b1101油气工程2b1102电力工程2b1103电信工程2b1104系统集成2b1105网络工程2b1106监控工程2c服务类2c01会议接待2c02印刷2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2c04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上限控制价编制、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2c05租赁服务2c0501办公用房租赁2c0502宿舍用房租赁2c0503通讯线路租赁2c0504网络租用2c06物业管理2c07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地级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服务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座谈会精神,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为构建和谐南宁做出新的贡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立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健全和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全市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完善援助服务手段,逐步形成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一)认定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家庭。(二)认定程序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报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3.县(区)、开发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己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享受援助政策家庭及其再就业情况。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四、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七)各级各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八)零就业家庭人员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两年助学金,资助标准每年1500元。五、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在2007年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零就业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二)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储备工作。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些适合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一批、机关事业单位挖掘开发一批、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需要。(三)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加快12333呼叫系统建设,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服务,确保有就业愿望且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3天之内实现就业。各街道、社区要成立援助服务中心,在调查摸底、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积极开展“一对一”、“二对一”等结对帮扶,有针对性地对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同时,要做好跟踪服务,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和收入状况,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就业稳定性。(四)统筹解决好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各级各部门可在历年就业再就业结余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以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是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南宁,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确保“三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对我市零就业家庭人员全面实行援助,切实消除零就业家庭。同时,要贯彻执行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把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工作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二)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各县、区每半年和年终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氛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协调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护、利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辖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范围第三章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档案及国家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第九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一)城市建设历史、经济、自然资源等资料;(二)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成果等资料。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在市辖县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的声像档案。第十七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第十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九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市建设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及其他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备份保存。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和安全。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工作,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供服务。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重要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建设档案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的,必须取得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利用已公开的城市建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办理。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市建设档案,不得倒卖、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七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失去利用价值,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四条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新增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计划列入年度专项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新增消火栓建设经费的使用。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使用。第六条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维修和管理。第七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建设城市道路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管道上不应安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设施。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设置;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宜超过60米。第八条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水源,随时提供消防用水;(二)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三)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1至2次抽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要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消火栓管理单位必须按期整改,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一条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其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步伐,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作决定如下:一、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我市农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很大。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广大农民群众经过努力探索和实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一批优势产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业产业经营规模小,尚未形成产业优势、经济优势、竞争优势,特色不突出,优势不明显;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竞争力不强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进程,逐步实现农业优势产业生产专业化、企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产品特色化、服务一体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企业增利、财政增税、就业增加、市场竞争力增强为目标,以形成产业发展新格局为主要任务,以培育农业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以优质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扶大做强龙头企业,壮大优势农产品基地,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照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已形成规模优势,在国内外市场占有重要份额,具有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的产业,推动农业资源、人力、财力向优势产业和产区集中。2.坚持产业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通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工业带动农业的能力,带动农业优势产业形成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格局,实现生产、服务、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3.坚持持续发展原则。把保护资源和环境作为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一条基本方针,贯穿到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与农田基本建设、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立足本地资源,发挥当地优势,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加快培育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效益农业新格局。(四)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加快发展优质谷、糖料蔗、果蔬、桑蚕、木薯、商品林、花卉、畜禽、牛奶、罗非鱼等十大农业优势产业。到2010年,主要农业优势产业产值达到221亿元,年均增长6%;实现农产品加工工业产值4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优势产业基地;力争培育5家以上国家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30家以上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80家以上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3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达到25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2家,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3家,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6家;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结带动农户50万户,占农户总数40%。——优质谷产业。重点在横县、宾阳县、武鸣县、上林县等县区建立无公害优质稻生产基地。2010年优质谷产量128万吨;粮油食品加工重点发展精米加工,开发方便、休闲、早餐等系列产品,粮食产品加工产业产值20亿元,培育2-3个区内粮油加工知名品牌。——糖料蔗产业。重点在武鸣县、宾阳县、横县、邕宁区等县区建设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2010年全市糖料蔗产量1000万吨;打造甘蔗-糖-糖深加工、燃料乙醇和浆纸系列产品产业链。糖蔗加工产业产值50亿元以上,培育2-3个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桑蚕产业。重点在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邕宁区等县区建设桑蚕产业基地。2010年鲜茧产量10万吨;重点发展养蚕-缫丝-丝织-服装系列加工,桑蚕加工产业产值15亿元,培育1-2个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果蔬产业。重点在隆安县、武鸣县、横县、西乡塘区、良庆区等县区建设无公害果蔬基地。突出抓好香蕉、龙眼、荔枝、菠萝等亚热带水果发展。2010年水果产量90万吨,蔬菜产量300万吨;发展保鲜、冻干、罐头果蔬和果蔬汁、果蔬饮料等新产品,果蔬加工产业产值10亿元以上,培育2-3个年加工产值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木薯产业。重点在武鸣县、隆安县等县区建设高产木薯示范基地。2010年木薯产量76万吨(干片);扩大淀粉、酒精加工,开发精深产品,木薯加工产业产值30亿元,培育2-3个大型企业集团。——商品林产业。重点发展和夯实邕宁区、横县、西乡塘区、兴宁区等县区速丰林基地。2010年速丰林面积达到370万亩,其中竹林70万亩;打造林纸浆、林板材及其制品产业链,实现林产业工业产值70亿元以上。——花卉产业。重点在兴宁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等县区发展绿化苗木、花卉基地。2010年花卉苗木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重点发展商品和旅游休闲型花卉示范基地,打造全区最大的花卉集散地和广西花卉交易中心。在横县、宾阳发展茉莉花特色生产和精深加工基地,重点培育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逐步培育成新的优势产业。——禽畜产业。重点在武鸣县、邕宁区、良庆区等县区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建立环市区周边、辐射到武鸣、横县、上林、隆安等县的肉禽、肉牛产业基地。在武鸣、马山、隆安县发展黑山羊特色养殖,逐步培育成新的优势产业。2010年肉类总产量达到55万吨;重点发展畜禽速冻产品和肉深加工产品,培育1-2个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畜牧加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牛奶产业。重点在江南区、西乡塘区等县区建立黑白奶牛养殖基地;在武鸣县、横县、上林县发展奶水牛特色养殖,逐步培育成新的优势产业。2010年牛奶产量4万吨以上,培育2-3个年加工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罗非鱼产业。重点在横县、上林县等县区建设标准化罗非鱼出口养殖基地。2010年罗非鱼产量10万吨;力争创建1个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培育1个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加工出口型龙头企业。二、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工作重点(一)加快产业基地建设1.加快建设农业优势产业基地。通过集中投入,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市、县(区)、乡(镇)三级示范基地建设为重点,建设高标准农业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引导各地和农民按照市场需求,通过龙头带动,发展优势农产品集中连片经营,培育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专业村、专业乡镇。2.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加工销售能力,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形式,带动农民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建立一批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3.发展农业优势产业规模经营。扩大对种植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的补贴,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引导农村土地合理流转适度集中,发展农业企业集团和农业经营大户。(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1.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增强农业科研单位和推广部门创新能力。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与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建立鼓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在农业科技研究中的作用,扶持、鼓励龙头企业直接开展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成果的研发、引进和推广。2.大力培育农业科技推广队伍。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建立农业技术指导员包村包片,培育科技示范户,形成以技术指导员为纽带,以示范户为核心,连接周边农户的技术传播网络。要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生产能力,建设高水平的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队伍。3.加快农业良种良法推广应用。要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扩大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规模,加快主推技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优新品种在生产中普遍应用,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加快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步伐,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健康养殖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积极开发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免耕栽培技术以及集约、高效、生态畜禽水产养殖技术,提高农业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农产品生产生态、高效、安全。(三)培育农业市场体系1.加快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建立优势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并采取优惠财税措施,支持建设培育大型农产品集散市场。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在优势农产品产区启动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加大建设“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市场”等工程力度,大力建设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成形成覆盖优势农产品产区、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的农产品专业市场网络。2.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化流通。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抓好农业信息服务,形成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乡村黑板报、农业专业组织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使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到企业,”架起农产品从农户到市场到企业的桥梁。积极发展网上交易、连锁经营、直销、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构建现代化的优势农产品销售网络。3.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扩大优势农产品的宣传,开展优势农产品展销会和展销活动,大力推介我市优势农产品。围绕南博会平台,举办、参加各种农产品展销活动,架起我市农产品与各大城市及国际市场的桥梁。加强与优势农产品主销区和销售潜力区的协商与合作,切实做好优势农产品在主销区的质量安全检验认可、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建立稳定的优势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农产品通向重要目标市场畅通无阻。(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1.加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控。改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地环境,加强对生产投入品、生产、加工、贮运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农业生产、销售、经营全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立质量安全检测站(室),加强日常监督检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强化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加强推广先进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的工作力度。2.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完善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把好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发展完善计算机、因特网网络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3.大力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在重点地区、品种、环节和企业,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继续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大力发展农产品无公害、生态化生产。(五)发展农业龙头企业1.加大对优势农产品龙头的扶持。通过贴息补助、投资参股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整合农产品加工和产业化扶持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一批位居全国全区同行业前列的龙头企业。各级财政尤其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引导和扶持龙头企业规模扩张、技术改造、创建品牌和名牌,建立和扩大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促进工农互动。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解决农产品收购资金困难问题。要加大培植国家、自治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力度,提高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后劲。2.大力引进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制定农产品加工规划,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园区,搭建便利的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平台。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农业优势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库,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特大型企业到我区发展农产品加工。引导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向县域集聚,鼓励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业向主产区集中。重点扶持农业优势产业基地县发展农产品加工,逐步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主导产业。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传统农产品加工企业落户我市,借助其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3.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服务型龙头企业。要加大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力度,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贮藏和农资采购经营,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上档次的优势农产品服务型龙头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销售流通和增值。(六)大力培育农业合作经济组织1.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2.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获得产业化资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企业必须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订单,实行报价收购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订单农业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农业履约率,引导农业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3.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结合优势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村致富带头人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优先扶持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重点扶持一批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购信息设备、开展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增强其服务能力。(七)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放抢抓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发展机遇,积极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港澳台地区的产业转移,以及中西部地区转移到沿海发展的产业,壮大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区域性农业合作,强化与粤、港、澳、台、闽、浙等先进地区的农业合作交流关系,引进先进地区的农业技术、品种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全方位对外开放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探索与东盟国家建立农产品生产技术交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途径,积极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扩大向港澳传统市场出口,开拓东盟、欧美、日韩、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拓宽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市场空间。三、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保障措施(一)领导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农业优势产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成立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优势产业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实行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产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人员负责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2.创新工作方法。要切实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探索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善于运用干部带头、基层党员帮助、典型示范、龙头企业带动等形式,使工作扎扎实实推进。3.严格工作督查。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量化的工作目标,追踪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要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把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成效与党政班子和干部的绩效考评挂钩。(二)经费保障1.建立专项资金。建立财政专项预算重点扶持农业优势产业机制,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形成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稳定的资金来源。调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增加扶持农业优势产业专项资金的比重,重点扶持农业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增值加工和流通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势产业的发展。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的原则,将农业扶持资金“捆绑”起来,集中扶持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龙头企业。财政、发改委、农业、经贸等部门用于农业的投资开发资金和项目资金要与龙头企业的培育、基地建设、市场开拓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产品加工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优势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倾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向农业优势产业倾斜。3.引导社会投入。规范完善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使用,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外来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农业优势产业项目的机制。引导工商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体、农民等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优势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通过优选项目,积极申报,把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纳入国家、自治区扶持项目;招商引资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力度,降低门槛,吸引外商和外资来我市建基地、办企业,或与我市龙头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提高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的竞争力。(三)政策保障继续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大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对于外来资本在我市创办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的,给予享受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的“规费减免”、“保障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保障电力供应”、“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融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扶持”、“投资奖励”等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将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作为主要信贷对象,优先发放贷款,对信誉好的龙头企业给予授信,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解决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资金问题。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优势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服务。按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要求,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恪守服务承诺,高效率、高质量履行职责,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所创办企业或实体,做到一站式服务,着力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四)激励保障1.建立责任制度。凡市财政扶持的优势产业项目,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县区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县区政府和市县产业主管部门为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组织、监督和实施的责任。2.建立考核制度。市、县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底行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成绩挂钩。3.建立奖惩制度。实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制度,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成效突出的县区,市级在下一年度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优势产业发展较慢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安排上适当给予调减;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工作进行考评,对发展优势产业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办法,对所辖乡镇部门进行奖惩。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脱钩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凡在市、县(区)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着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等情况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脱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取调研摸底、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办法组织实施。参照自治区本级第一批需要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我市现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一批需要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附后)。已列入第一批脱钩名单的,要抓紧做好脱钩各项工作,未列入第一批名单、符合脱钩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也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快脱钩工作步伐,在规定时间内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脱钩工作。二、进一步明确脱钩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机构分设”问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设在行政职能部门的机关大院(楼)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内。严禁“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各种形式的合署办公或设置为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内设机构等。如果有些机关、单位确有闲置和对外出租场所的,按市场化的原则,可以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出租,并签订好租赁合同。行政职能部门所收取的租金直接上缴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使用好所收取的租赁费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按相关规定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会牌、法人登记证书等。(二)关于“人员分离”问题1.公职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是指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正副会长(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职(不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的,必须辞去公职。2.公职人员个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但不得在协会领取经济报酬,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发生,要由单位进行严肃处理。3.公职人员离退休后可以到行业协会任职。(三)关于“财务分开”问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并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或出纳可以聘请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任职或兼职。必须分设会计、出纳两个岗位。(四)关于“财产分清”问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双方可组成联合审计组,对有关财产进行界定,明晰关系。双方对财产关系存在异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裁定。(五)关于“职能分明”问题在这次脱钩工作中,行政职能部门原来依法委托或授予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能原则上不能收回。原来依法由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也不能借机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如果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职能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暂时收回相应职能,待条件成熟后再委托。三、工作要求(一)建立和完善脱钩工作机制。要形成脱钩办牵头负责,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等部门协调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实施。此外,市、县(区)司法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抓好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工作的责任,有条不紊的完成脱钩工作各项任务。(二)进一步加快脱钩工作步伐。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切实把脱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在《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脱钩工作各项任务,要于9月30日前基本完成脱钩工作,10月份检查落实,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三)加强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管。脱钩的目的,是要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市场运作、促进市场公平交易、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脱钩不是脱离,各业务主管部门不但不能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撒手不管,而且更要切实履行指导、帮助和监管的职责,使其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正常有序地运转,进一步健康发展。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的职责,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机制。(四)加大脱钩工作督查和问责力度。市脱钩办将对全市的脱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做好脱钩工作材料和信息报送工作。10月10日前,涉及有脱钩工作责任单位,将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填写好《南宁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体情况统计表》(附表二)一并分别按在市民政系统、市编制系统、市工商系统登记的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渠道报送市脱钩办的第一工作组(市民政局)、第二工作组(市编办)、第三工作组(市工商局)(见南府办〔2007〕218号职责要求),各县、区将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报市脱钩办(市效能办)。并做好日常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脱钩工作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1.市脱钩办(市效能办)联系电话:55380885535301电子邮箱:xiaonengban@nanninggovcn市政府交换箱113#2.市脱钩办第一工作组(市民政局)联系电话:5505929电子邮箱:nnmg@gxmztgovcn市政府交换箱:59#3.市脱钩办第二工作组(市编办)联系电话:2809451电子邮箱:bianweibaninfo@nanninggovcn市政府交换箱:34#4.市脱钩办第三工作组(市工商局)联系电话:5518711电子邮箱:nngs_qyk@sinacom市政府交换箱:129#附件:1.南宁市第一批需要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略)2.南宁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
-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列支医疗费用的偿付行为,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偿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范围和内容(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家庭账户开支的门诊医疗费用。(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居民在首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其家庭账户资金开支和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与结算参保居民因患大病病种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实行包干结算。年度内门诊大病病种转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不予包干,按门诊大病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内结算,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四、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动态均值结算办法。(一)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将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医疗等级分为三类:三类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类为二级医疗机构、一类为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级a和三级b两档)(二)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达不到起付额的住院医疗费和人次应扣除),以此作为同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三)按动态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月度平均人次住院医疗费用(达不到起付额的住院医疗费和人次应扣除)低于或等于同类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按实际结算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月度平均人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同类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超出定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后,再结算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计算公式偿付结算费用总额=门诊家庭账户金额+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程序(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签订包括结算协议在内的医疗服务合同,并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8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开支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开支表申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应偿付医疗费用金额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按应偿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余下10%留作保证金,待医保年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后,按考核审定结果再给予结清和拨付。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
-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五象新区的决策部署,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推进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实现南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五象新区西起良凤江控制绿地,北至邕江,南临那马组团,东接邕宁老城区,规划研究范围175平方公里,规划设计范围88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18平方公里。“实施重点向南发展战略,建设五象新区,再造一个新南宁”,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为谋划更大的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大部署,是加快南宁发展的“战略启动点”,是历史赋予南宁市的重要任务。五象新区是连接首府南宁与北部湾三港的枢纽和桥梁,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是我市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需要;是提升我市产业层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和提升我市发展环境,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和谐发展的需要;是我市进一步扩大开放,融入多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促进把广西建成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定决心,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二、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重点向南发展战略,建设五象新区,再造一个新南宁”,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抢抓机遇,开放创新,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功能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商贸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逐步把五象新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环境优美、带动力强的现代化新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不断提升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培育新区特色优势产业;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新区建设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不断提升新区服务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妥善处理新区建设各种关系,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区建设。(三)目标要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分阶段实施。五年内核心区建成基本框架,使之初具规模,其他区域建设稳步推进;再经过10到15年的建设,进一步拓展五象新区,实现再造一个新南宁的目标。--2007年至2011年,重点推进核心区建设,协调推进物流园区、工业园区、龙岗片区及其他区域建设。核心区要构建“一心一带六区”框架(“一心”指市级市民中心,“一带”指沿邕江生态控制带,“六区”指市民中心区、商务区、文娱区、体育区、休闲区、居住区),完成一批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社会服务体系等配套建设,形成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城市功能配套、产业协调发展、人口初具规模的城市新区。物流园区要推进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推进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综合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建立高效率的现代物流体系,形成初具规模的物流产业,逐步建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无水港”。工业园区要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一批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户园区并建成投产。龙岗片区要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办公区和商住区。其他区域也要按规划要求稳步推进开发建设。--2012年以后,开发建设重心由核心区逐步向其他区域延伸。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五象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产业优势突出,环境优美洁净,具有现代气息,最适宜人居的新区,建设成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总部基地,自治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南宁市新的行政、文体、商业中心和物流、制造业基地,再造一个新南宁。三、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一)坚持高标准规划新区。根据新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条件优势和历史文化特色,突出“中国绿城”风貌,做好五象新区规划。进一步完善五象新区总体规划,加快制定完善核心区、物流园区、龙岗片区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新区规划建设方案和各种专项规划要坚持高水平、高标准,以一流的规划规范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严格规划管理,切实按照审批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二)加快推进功能区建设。1.推进建设市民中心区。在新区核心区规划建设市民中心区,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把市民中心区项目作为五象新区开发的引导项目加快推进,辐射带动新区开发建设。2.推进建设商业商务中心区。在核心区规划建设商业中心区和商务中心区。商业中心区重点发展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和商业街等商贸设施,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店,建设成为繁华兴旺的商业中心。商务中心区重点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进驻,建设一批高档商务服务设施,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聚集、交换等服务。3.推进建设文化体育中心区。在新区规划建设文化艺术中心区和体育中心区。文化艺术中心区重点建设南宁艺术博物馆等项目,彰显南宁的特色文化。体育中心区重点推进广西体育中心项目建设。在广西体育中心兴建一批大型体育场馆,为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开展体育训练提供条件。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广场和休闲运动设施,为市民提供良好的锻炼休闲场所。4.推进建设物流园区。在新区规划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产业基地,以南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规划建设为切入点,同步建设出口加工区、商贸物流区、普通物流区等功能区,构建大型“无水港”,促进陆路进出口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货物与通过北部湾海港进出口货物资源整合,形成“城港联动”格局,实现国内国际物流便捷、顺畅地对接。5.推进建设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在新区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主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与沿海石化、钢铁等产业对接的产业,引导科研机构进驻,增强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能力,打造连片的高新技术基地,形成新的城市科技走廊。6.推进建设生态休闲区。依托现有的邕江沿江绿地、五象岭森林公园、八尺江生态湿地和顶蛳山贝丘遗址等资源,充分挖掘体现绿城特点的生态文化,高标准规划新区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特色生态休闲区、城市公园、分区公园、沿江生态休闲公园,保障足够的绿地广场,发展休闲度假、体育健身、生态观光等产业,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生活环境。(三)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区路网框架建设,加快建设南宁大桥、仙葫大桥等跨江大桥和五象大道、玉洞大道、平乐大道、银海大道、龙岗大道等城市主干道,建设连接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及周边其它地区的重要骨干铁路、轨道、公路,优先建设公共交通系统,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资源有效共享,加快提高新区信息化水平。加强新区电子口岸建设,构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物流为一体的口岸信息服务平台。2.加快公共设施建设。配合路网建设,同步配套建设给水、排水、排污、供电、通讯、路灯、环卫、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善商场、邮政、银行、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加油站、公厕、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新区公共服务功能。(四)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在五象新区实施一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安排一批重大项目。五年内集中力量推进五象新区“七路一馆三中心”等重点项目,建成广西体育中心、南宁艺术博物馆等,同时,启动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产业基地等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协调服务工作,凡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一律优先办理。跟踪做好各类已落户新区项目的协调服务,促进项目建设,并继续加快引进和建设一批能够聚集人气、优化新区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发展规模的重大项目。(五)拓宽新区开发建设筹融资渠道。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功能区布局和项目规划的要求,坚持“引大引强引品牌”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百企入邕”活动,面向国内外招商引资。鼓励各种资本进入新区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2.建立多元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通过国家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市场调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实现新区土地资产增值。进一步扩大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参与新区建设,尤其是新区的公益项目建设。探索通过企业发债、上市等渠道向资本市场多种形式筹融资。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尤其是与政策性银行的联系。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新区的开发建设。逐步研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区建设投融资体制。(六)推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新区。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新区项目要积极采用环保型工艺和装备,加快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规划和新建项目要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污染型企业在新区落户。注意加强对山林和湿地的保护,加强内河综合整治,加强新区绿化建设,建设生态型、山水型新区。(七)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及其他各项保障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保障,坚持安置房先建设、产业用地先定位、配套设施先实施、社会保障先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建设农民新区,使农民新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推进撤村建居工作,逐步把村屯变成社区,把农民变成市民,实行城市社区化管理。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通过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四、强化新区开发建设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成立五象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指挥部,及时研究解决新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策上,把行动落实到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工作中来,确保五象新区开发建设顺利推进。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为新区建设提供良好服务。(二)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促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畅通联络、协调和对接的渠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理顺关系,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要广纳群贤,大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参与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广大干部群众要关心、支持五象新区建设事业,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良好氛围。(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区优惠政策及首府城市立法权限,根据新区开发建设需要,制定出台新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土地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投资融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切实解决新区开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新区开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四)加强考核督查。加大对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细化、分解各级各部门在新区开发建设中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严考核、硬约束、重奖励的工作机制。督查部门要对新区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五)严格监督审计。强化监督约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由政府投资的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代建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防止出现腐败工程。加大党风廉政教育和惩治腐败力度,全面推行“阳光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影响开发建设、影响投资、影响形象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确保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廉洁、高效进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在南宁市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全面实施《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加快南宁市信息化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信息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国——东盟区域合作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加快信息化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能为把南宁建成区域性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提供网络支撑与信息服务;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提高城乡信息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二)进一步增强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五”时期,我市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发展,“数字南宁”建设成果显著,信息网络发展迅速;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政务信息化成果显著,信息化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新进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加强;信息产业得到较好发展;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电子政务、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等建设列入了国家试点,创出了南宁模式和特色,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城市信息化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是,应该看到,与先进地区相比,当前我市信息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还达不到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的要求、信息化投入不足、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信息共享难度大、信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缺少相应的信息化调控手段、信息化管理协调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强、相关信息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市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建设,以及构建区域性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特别是要把南宁打造成区域性的信息交流中心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加大力度,从标准、交换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入手,整合资源,积极推进,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问题,把加快信息化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握好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全力推进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以信息化推动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建设。二、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广西“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数字南宁”建设进程,全力推进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以创新为动力,整合资源,大力推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信息化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软环境”建设,以区域性网络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和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用为核心,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平台为突破,以软件产业为龙头,充分利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信息产业。发挥我国信息技术在东盟各国的市场优势,实施信息技术转移和合作,促进中国与东盟的信息交流,为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提供网络支撑和信息化服务,提升南宁市作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的功能,通过财政投资公用性信息化项目来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到信息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2.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原则在《南宁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南宁市的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加快推进信息化进程,发挥信息化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3.资源共享、整合发展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我市原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避免“信息孤岛”的形成,提高项目投资效率。4.建设与推广应用并重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进程,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实现项目建设和应用的双促进,发挥信息化项目应产生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开放创新、区域合作原则创新思路,加快信息化发展,建设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北部湾经济区社会经济发展。三、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目标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人民生活质量,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中国——东盟区域合作。整合资源,积极推进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把南宁建设成为中国与东盟区域性的网络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建设,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一监督、两级指挥;重心下移、四级联动;综合执法、全面覆盖”的数字化“大城管”新格局,建立起“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新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大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提高行政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信息产业,提高信息产业增加值;加快物流信息化发展,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服务于区域性物流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市物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建成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于区域性商贸基地建设,拓展区域性商贸基地的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加大传统产业和企业信息化改造力度,服务于区域性加工制造基地,企业普遍应用信息化进行生产、销售、管理,实现产品设计制造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过程控制智能化、制造装备控制数字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一个台阶;加快信用信息化建设,建成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我市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加快“诚信社会”建设;提高县区与农村信息化水平,加强县区信息化建设与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缩小城乡信息化差距。到20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应用体系,城市信息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建成“电子政府”,政府公共服务上网率达到45%以上,政府网上采购率达到90%以上;宽带骨干网覆盖率在市区达到100%,县城大于80%;有线电视网家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市计算机的普及率达到每百户80台以上,农村计算机的普及率达到每百户15台以上;市民宽带入户率达到80%以上,农民宽带入户率达到20%以上;基本建成面向东盟的信息产业基地,实现软件业、电子制造业、信息服务业销售收入40亿元,信息产业(含电信服务业)总销售收入160亿元;实现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网络畅通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基本建成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四、加快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任务(一)全力推进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全力推进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加快步伐,建设信息交流中心的信息交流基础设施、数据中心、信息交换平台和应用体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中心保障体系等,把南宁构建成中国——东盟区域性的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交换中心、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应用中心和信息产业基地。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按照三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是在2007年,完成主要前期工作,推进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建设信息交流中心大楼,启动东盟地区数据库建设,完成一批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重点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的相关信息化保障体系;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到2009年,整合资源,基本完成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基础设施、数据中心、信息交换平台和重点应用体系建设,在各个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中心保障体系;第三阶段是2010年,基本完成各应用系统建设,构建好信息交流中心应用的良好环境,在各个领域拓展应用,基本建成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二)建设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建设。全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建设按照三个阶段分步实施:2007年5月前,完成第一阶段建设,完成与应急联动中心、政府公共服务呼叫中心、公安交警、规划、国土、市政等部门的网络和系统整合,完成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监督中心、市级指挥中心的硬件和系统应用软件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各项功能,完成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的地理信息数据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制定系统工作流程,开展系统使用培训,系统投入试运行;2007年底完成第二阶段建设,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拓展和升级系统功能,推进17个城区、开发区和县的二级指挥中心建设,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信息、网络,加大系统使用培训力度,进一步在全市各部门、县、区、开发区进行应用推广,使用系统开展城市管理与服务工作;2008年底完成第三阶段建设,进一步整合全市其它有关部门的网络、系统、信息资源,拓展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功能,构建全市统一的网络支撑平台、数据库支撑平台、安全系统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技术支撑平台,拓展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在各领域的城市管理与指挥功能,制定各个部门指挥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建设完成集城市管理、应急指挥、市民服务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等功能为一体的,覆盖全市各部门、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社区的统一的全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大城管”的目标。(三)继续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建设和完善覆盖市、县/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建设全市范围的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全区政府专网在南宁市的延伸。建设和提升政府门户网站群,以政务公开、互动交流、网上办事为主线,继续抓好政务信息公开类、在线办事类、公众参与类三大类的网站内容和功能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二级网站的服务功能。加大公共服务部门重点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网上政务服务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等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电子政府”新格局,提高网上政务服务水平。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认真组织研究和制定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促进资源共享,为电子政务提供数据保障和支撑。建立全市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组织建立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加强关键性的安全设施检查和保障,建立应急支援中心和灾备中心等基础设施,保障电子政务网络与系统的安全。完善电子政务标准与规范,加快建立电子政务标准实施机制,加大公务员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和考核,发挥本地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促进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争取到2010年基本建成“电子政府”。(四)进一步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紧紧抓住南宁市面临的历史性发展机遇,明确信息产业发展思路,优化信息产业发展结构,形成新的优势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把南宁建成我国新兴的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地和中国——东盟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合作的桥头堡。力争到2010年底,全面建成面向东盟的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实现全市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总产值达40亿元,其中有2-3家企业销售总收入超5亿元、8-10家企业销售总收入超1亿元,培育8-10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培育2-3个优势产业集群,把南宁建成辐射东南亚地区、泛珠三角、西部地区的电子元器件及材料的生产、流通和出口中心。加快面向东盟的国家级信息产业基地的建设,要结合南宁市实际,整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对产业基地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重点解决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适当延长信息产业税收优惠期,简化土地使用及厂房租赁手续,力争引进1-2个世界500强的国际大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入驻基地建立研发中心、软件工厂、产品生产线、加工基地、软件外包出口和销售服务中心等。充分利用南宁面向东盟的国际区位优势,研究特色产业,建立若干特色软件加工基地、软件出口基地、产品交易中心、小语种软件研发和人才培养基地等使南宁成为中国——东盟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的集散地和桥头堡,并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报,建成面向东盟的国家级信息产业基地。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市场信息资源等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加强与国内外大型信息技术企业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信息服务增值业务和应用系统的研发、实验,进一步促进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建设信息服务业示范工程,引导信息服务业发展。(五)进一步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设围绕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的目标,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物流产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利用现有的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物流资源,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物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南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整合物流信息资源,建立开放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在线跟踪与过程控制,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水平、货物通关效率和物流效率。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与完善物流园区基础网络平台、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应用系统,进一步提高园区信息化水平,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发展特色电子商务,开发面向东盟的多语种物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企业开拓面向东盟的国际物流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六)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围绕建设区域性商贸基地的目标,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建设,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电子签章等政策法规,加大协调力度,促进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把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企业传统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降低销售和交易成本。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电子商务建设中的规划、管理、监督、协调等方面的职能,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建设。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为重点,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推行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形成多层次、多模式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七)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和企业信息化推进力度以建设区域性的加工制造基地为目标,指导和帮助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产品开发设计和计划控制为切入点推进离散型制造企业信息化,在产品开发与设计领域,推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过程设计(capp)等新产品开发技术的应用,推广包括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等的面向传统产业改造的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新产品开发与创新能力;在企业管理方面,推广先进的生产计划控制和成本管理方法,建立有效、灵活的生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财务管理和健全成本核算功能,缩短产品生产周期,降低库存和生产成本,大力推进企业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以及商业智能(bi)、知识管理(km)等先进管理理念与技术,促进企业流程再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以管理控制一体化为重点推进流程型制造企业信息化,加强生产装备与过程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进数字化过程自动控制系统建设,建立数字化、网络化的自动控制应用平台和工艺流程数据库,推广运行状态监控、在线故障诊断、质量控制和预报控制等计算机控制辅助制造技术的开发应用,有机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监控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我市重点制造行业的上规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引进或建设产品设计、生产制造、企业资源管理、辅助决策、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或信息化装备。抓好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企业资源管理、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维护带来的成本问题。(八)进一步加快信用信息化建设加大政务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化建设,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化的支撑和服务。利用电子政务推动政府信用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数据资源中心对基础数据进行标准化和存储,应用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对基础数据的整合、共享,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建立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标准体系及信用信息分类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查询、交流,形成较为严密的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信息流程,引导征信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信息增值服务产品。建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征信服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深加工服务,引导征信服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挖掘、整理、评级等信息服务。(九)进一步加快县区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务工作水平和效率;大力依托本地特色和优势,重点推进服务于地方的电子商务、网络教育等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各县、区要积极加强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在信息资源共享和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合理规划县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服务、特色经济发展等各类信息系统,加快市县两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促进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广泛应用,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村村通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配合涉农部门,共同建设“三农”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对利用信息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信息化推动农业产业化;开展农村信息化试点建设工作,在建设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等方面,选择基础条件适宜的行政村进行信息化试点建设,建立南宁市行政村信息库,提高农村基层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市领导提供决策辅助手段。以信息化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让农民共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成果。逐步缩小城乡信息化差距,缩小“数字鸿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五、保障措施(一)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的力度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将对政府部门原有工作模式、运行流程、资源配置进行重新调整,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协调。要做好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必须加强全市范围的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力度,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编制、项目管理、重大项目组织实施、信息技术应用指导、部门协调、信息产业发展等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等规定,在抓好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增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快信息化发展步伐。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化发展情况。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的力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对全市公共信息化应用与服务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为全市各部门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对网络、系统、平台、设备等进行统一的维护和保障,对全市公共的基础及应用数据库进行统一建设和维护更新,确保全市公共信息化应用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促进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以全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和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的建设与应用为切入点,对全市各部门的网络、线路、系统、平台、信号进行整合,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扩大应用范围、减少重复投资。以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中心为契机,整合全市各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体系,通过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与信息化应用系统资源对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三)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每年根据全市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由市信息办提出和编制全市信息化年度投资计划,加大信息化投资力度,从2008年到2012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南宁”和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进程。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每年由市信息办提出在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制造业及企业信息化等方面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产品和项目,在工业挖潜改造资金中优先安排给予支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全市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升级、管理等经费,保证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四)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应用进程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应用,提高全市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全市机关全面推广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政务短信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大力推广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的应用,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系统的工作处置流程,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认真使用系统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反馈等;加快计生、卫生、教育、文化、市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力度,推进信息化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各项工作的应用,提高通信保障与综合信息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控体系电子视频监控网络系统、公安“金盾工程”等公共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应用,提高城市安全保障与监管服务能力;把政府机关信息化应用列入市属部门和县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绩效。(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化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参与区域和国际信息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鼓励国内外大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投资等方式参与到我市公共服务等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丰富完善我市信息化项目投融资机制。有效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构建信息化多元投融资平台和载体,拓宽信息化投资渠道,积极探索外包服务、bot(建设-运营-移交)、租赁等方式在信息化领域的应用。(六)进一步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坚持立足本市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确保重点,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加强密码技术的开发利用,建设网络信任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从实际出发,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重视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七)进一步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和加快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通过本地培养、外地引进等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强有力的信息化管理、规划、建设、应用、运行、服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化人才队伍。要结合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项目,加快我市的软件研发人才小高地和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综合服务系统人才小高地的建设步伐,加大我市重点信息技术研究和发展方向的领军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县域经济信息化发展重点人才等的培养、引进和集聚支持力度。要结合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的需求,加强信息技术项目团队建设,吸引资本、技术、人才向南宁市聚集,促成东部发达地区的信息技术人才向南宁转移,形成新的信息技术团队集群,同时,加强与东盟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培养适合东盟信息技术发展需要的各类技术人才。要结合我市信息化项目应用与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人才驻邕的优惠政策,加快我市信息化项目应用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信息化应用建立良好环境。(八)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我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结合执行情况,修订《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列入人大立法。争取尽快制定和出台《南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南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南宁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信息交换指南》、《南宁市数据资源标准与规范》等信息化政策法规文件,使我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及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具体工作。市编办、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公安、民政、残联、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1.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的人员。(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第六条本市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1.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10元。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第四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必备材料。1.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2.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符合年龄条件已办的本人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3.未成年居民中的学龄前儿童:居民户口簿、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一)本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必备的参保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负责审核本社区居民申报参保资料,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二)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负责必备材料的收集、汇总、审核等工作,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计划。(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社区(学校)参保登记后,向社区(学校)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社区(学校)负责通知参保居民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城区)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材料,市(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正常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在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参保的,缴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月1日后新参保的,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异动手续。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保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制作《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发放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第五章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第十七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家庭账户,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家庭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家庭参保成员共有,用于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家庭账户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家庭个人的缴费。第十九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家庭帐户后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的医疗费。参保居民缴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含住院、门诊大病和体内置入材料)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第六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的原则,参保居民以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治疗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诊手续。第二十一条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基目录”)的医疗费用,列入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基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其家庭账户资金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家庭帐户不能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第二十三条住院医疗费的结算。住院医疗费符合“三基目录”范围的,按下列办法结算:(一)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二)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在统筹基金起付额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三)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10%,国产材料支付30%。(四)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第二十五条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的结算。参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诊治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所发生“三基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ht5”〗〖hj*4〗〖bg(xdf〗〖bhdfg4,fk1*2,k17,kf〗序号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bhdg2,fk1*2,k17zq,kf〗1冠心病800元/人2糖尿病800元/人3各种恶性肿瘤2500元/人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0元/人5高血压病(ⅱ期以上)800元/人6帕金森氏综合征1000元/人7肝硬化1000元/人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500元/人9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bhg〗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500元/人〖bhg2〗11甲亢800元/人12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13脑卒中后遗症1000元/人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15银屑病800元/人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埠就医的;(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七)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住院的;(八)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执行。第三十条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一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参保居民的健康档案,对其管理的参保居民的家庭帐户资金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居民家庭帐户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二条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规范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关系。第三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诊疗质量进行考核,根据结算办法,每月拨付应付统筹基金的90%,余下部分作为保证金,在年度内根据年终考核的情况再予以结算。第三十四条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第三十五条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一)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二)市编办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三)市、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按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四)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五)市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七)市物价局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九)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十)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十一)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场地建设,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十三)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城镇参保居民中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三十八条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等3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依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大病(慢性病)治疗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范围、定诊疗项目的管理;参保居民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制定办法如下: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冠心病、严重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二、参保居民因患有上述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见附件一)有关规定使用诊疗项目、药品,因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开展的部分诊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三、患有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发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卡》。四、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按下表执行: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1冠心病800元/人2糖尿病800元/人3各种恶性肿瘤2500元/人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0元/人5高血压病(ⅱ期以上)800元/人6帕金森氏综合征1000元/人7肝硬化1000元/人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500元/人9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500元/人11甲亢800元/人12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13脑卒中后遗症1000元/人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15银屑病800元/人五、参保居民持卡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每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30%,其余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超过门诊大病统筹限额支付标准的,不再支付。六、参保居民在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期间,诊治医生要统一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七、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限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当年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更换。八、以下情形统筹基金不予结算:未办转院手续在上级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年度内超过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附件: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附件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治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使用所报批的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门诊处方药量不超过7天量。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有以下15种: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一)冠心病:〔诊断标准〕1.临床表现发作性胸痛或有既往病史;2.心电图检查阳性;3.运动负荷试验,符合阳性诊断标准;4.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阳性;5.动态心电图检查阳性。〔主附资料〕1.近期病历资料;2.心电图报告单;3.x线检查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1.防治心绞痛药: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盐酸地尔硫卓、曲美他嗪、单硝酸异山梨酯;2.降血脂药:非诺贝特、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辛伐他汀、普罗布考、阿托伐他汀钙;3.其它: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盐酸胺碘酮、硝苯地平、卡托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氨氯地平、华法林、氯沙坦钾/氢氯噻嗪、胺碘酮、比索洛尔、贝那普利、氯吡格雷、索他洛尔、低分子肝素、厄贝沙坦。b.中成药:速效救心丸、通心络胶囊、心宝丸、复方丹参滴丸、复方丹参注射液、血府逐瘀口服液、冠心丹参片、地奥心血康胶囊、冠心苏合丸、灯盏花素片、脉络宁注射液、血栓心脉宁胶囊、血栓通注射液、精制红花注射液、血脂康胶囊、三七皂苷注射剂、生脉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血府逐瘀丸、丹参注射液、三七皂苷口服制剂、疏血通注射液、脑脉泰胶囊。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二)糖尿病:〔诊断标准〕1.有多尿、多饮、多食、消瘦症状;2.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0mmol/l(140mg/dl)二次和/或餐后2小时血糖值大于等于111mmol/l(200mg/dl);3.糖化血红蛋白、胰岛素试验、c肽检测异常。〔主附资料〕1.近期病历资料;2.血糖化验单。〔用药范围〕a.西药:1.胰岛素:胰岛素、中性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门冬胰岛素注射剂、甘精胰岛素注射剂;2.口服降糖药: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阿卡波糖、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齐特、甲苯磺丁脲(d860)、盐酸苯乙双胍;3.其它:维生素b1注射剂、维生素b12注射剂、卡托普利片、福辛普利钠片剂、培哚普利片剂、硝苯地平、氟伐他汀、美托洛尔、伏格列波糖片剂。b.中成药:生脉注射液、糖脉康颗粒、消渴丸、消渴降糖胶囊、香丹注射液、丹参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黄芪注射液。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三)各种恶性肿瘤〔诊断标准〕1.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2.b超检查、x线或ct检查可见肿物;3.病理或细胞学检查找癌细胞。〔主附资料〕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2.病理报告单。〔治疗〕肿瘤放射治疗。〔用药范围〕a.西药:1.烷化类:环磷酰胺、塞替派、司莫司汀、盐酸氮芥、白消安(马利兰)、苯丁酸、氮甲片剂、卡莫司汀、六甲蜜胺、洛莫司汀、苯丙氨酸氮芥、硝卡芥、异环磷酰胺、盐酸吉西他滨;2.抗代谢类:阿糖胞苷、氟尿嘧啶、甲氨喋呤、羟基尿、替加氟、甲异靛、巯嘌呤;3.抗生素类:放线菌素d(更生霉素)、丝裂霉素、盐酸阿霉素、盐酸平阳霉素、盐酸表柔比星、盐酸吡柔比星、盐酸柔红霉素;4.天然来源抗肿瘤药:高三尖杉酯碱、硫酸长春新碱、羟喜树碱、依托泊苷、硫酸长春地辛、硫酸长春碱、重酒石酸长春瑞宾、盐酸拓朴替康;5.激素类:氨鲁米特、他莫昔芬、氟他胺;6.其它:吗啡、四氢帕马丁、盐酸曲马多、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甲地孕酮、胸腺肽、卡铂、顺铂、昂丹司琼、亚叶酸钙、盐酸格拉司琼、〔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剂。b.中成药:八珍颗粒、香丹注射液、平消胶囊、华蟾素、康莱特、平消片、肿节风片、艾迪注射剂、复方苦参注射液、金龙胶囊、复方斑蝥胶囊、益血生胶囊、参芪扶正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消癌平片、鸦胆子油乳注射液。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四)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诊断标准〕1.临床特征:(1)症状: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症状基础上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2)体征: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减弱或消失、叩诊过清音。2.胸部x线表现:胸廓扩张、肋间隙增宽、肺野透亮度增加。3.肺功能检查: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及残气容积增加(残气量/肺总量比值增高)。〔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肺部x线检查报告;3.肺功能检查报告。〔用药范围〕a.西药:1.抗生素:青霉素、阿洛西林钠、哌拉西林钠注射剂、头孢拉定、头孢噻肟钠、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曲松钠、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庆大霉素注射剂、强力霉素、复方磺胺甲恶唑、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甲硝唑、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2.祛痰、止咳药:氯化铵、糜蛋白酶、羧甲司坦、盐酸溴己新、复方甘草合剂、枸橼酸喷托维林、阿桔片、复方磷酸可待因片剂;3.平喘药:氨茶碱、硫酸沙丁胺醇喷雾剂、丙酸倍氯米松、布地奈德、二羟丙茶碱、复方茶碱、硫酸沙丁胺醇、硫酸特布他林、色甘酸钠气雾剂、异丙托溴铵气雾剂、细辛脑胶囊、泼尼松、福莫特罗吸入剂、氟替卡松吸入剂、沙美特罗吸入剂。b.中成药:玉屏风颗粒、鱼腥草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祛痰止咳冲剂、橘红痰咳冲剂、鲜竹沥液、痰咳净片剂、痰咳净散、桂龙咳喘宁胶囊、蛤蚧定喘胶囊、咳喘宁口服液、消咳喘胶囊、黄芪注射液、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野马追糖浆、镇咳宁糖浆。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五)高血压病(二级以上高危组)〔诊断标准〕1.收缩压140mmhg以上,舒张压90mmhg以上;2.血压达到诊断标准,并至少有以下一种器官损害表现:(1)x线、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示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变窄;(3)生化检查见蛋白尿或血清肌酐轻度增高。〔主附资料〕1.病史及治疗经过资料;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4.眼底镜检查结果。〔用药范围〕a.西药:1.作用于交感神经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复方降压片剂、利血平、常药降压片片剂、复方降压平片剂、甲基多巴片剂、降压灵片剂、盐酸酚苄明注射剂、盐酸酚苄明片剂、胶囊剂、盐酸可乐定片剂;2.盐酸哌唑嗪片剂、盐酸乌拉地尔注射剂、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注射剂、厄贝沙坦片剂、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卡托普利片剂、盐酸贝那普利片剂、福辛普利钠片剂、培哚普利片剂、西拉普利片剂、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剂、胶囊剂、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3.钙拮抗剂:尼群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非洛地平、拉西地平、盐酸尼卡地平、左旋氨氯地平;4.其它:(1)酒石酸美托洛尔;(2)硝酸甘油片剂、注射剂;(3)硝苯地平、吲达帕胺、氢氯噻嗪、螺内酯、普罗布考。b.中成药:牛黄降压丸、牛黄降压片、复方罗布麻冲剂、天麻钩藤颗粒、山绿茶降压片、清脑降压胶囊、松龄血脉康胶囊、眩晕宁颗粒、片。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六)帕金森氏综合征〔诊断标准〕1.震颤:典型震颤为静止性震颤;2.强直:多自一侧上肢近端开始,以后扩展至全身;3.运动障碍:写字过小症、慌张步态、面具脸、说话不清、吞咽困难;4.其它:自主神经紊乱、眼部体征、精神及智能障碍;5.颅脑ct:可正常或有不同程度的脑萎缩改变,表现为蛛网膜下腔及脑沟增宽、脑室扩大。〔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颅脑ct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盐酸苯海拉明片剂、盐酸苯海索、左旋多巴、多巴丝肼、金刚烷胺、卡比多巴/左旋多巴、溴隐亭、吡贝地尔、卡比多巴片剂、脑蛋白水解物注射剂。b.中成药:参附注射液、灯盏细辛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乌灵胶囊、通心络胶囊、香丹注射液、血府逐淤口服液、血栓通注射剂、复方地龙胶囊、脑脉泰胶囊、镇脑宁胶囊、复方羊角胶囊、脑立清胶囊、养血清脑颗粒。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七)肝硬化〔诊断标准〕a、门脉性肝硬化:1.有病毒性肝炎(乙型或非甲非乙型)、血吸虫病、嗜酒、化学药物中毒性肝损害、长期循环障碍、营养不良等病史。2.症状:纳差、恶心、腹胀、上腹不适、乏力、肝肿大或缩小、脾可触及,可有絮浊试验、sgpt升高等肝功能异常。3.有肝功能不全表现:上述症状加重,可有出血倾向、男子乳房发育、月经失调、腹水、肝昏迷、肝肾综合征等;门脉高压表现:脾大及脾亢,食管及胃底静脉曲张,腹水。4.检查:(1)腹水为漏出液;(2)x线食管摄片见食管下端静脉曲张;(3)内镜见食管下端、胃底静脉曲张;(4)b超示肝影缩小、边缘不平呈锯齿状、脾影增大,门静脉及脾静脉增粗;(5)腹腔镜检查见结节性肝硬化外观。b.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1.多见于中年女性,呈慢性进行性梗阻性黄疸伴瘙痒、尿色深、粪色浅、肝大。2.病期久后可出现脂肪泻,脂溶性维生素a、d、k缺乏症,骨质疏松,黄色瘤(眼睑、掌、颈、胸等处的扁平状或结节状黄疣)。3.晚期出现失代偿期肝硬化的各种表现。4.实验室检查:(1)尿胆红素阳性、尿胆原正常或减少;(2)血总胆红素升高可达8554-17104μmol/l即5-10mg%,直接胆红素〉50%;(3)高胆固醇血症伴血胆酸增加;(4)血清akp、γ-gt、5nt、lap等升高;(5)pt延长(注射维生素k后恢复正常);(6)血中抗线粒体抗体常阳性,igm升高;晚期血清白蛋白减低。〔主附资料〕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3.b超报告单或ct报告单;4.生化报告单;5.或有x线食管摄片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1.维生素: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甲萘氢醌、甲萘醌亚硫酸氢钠、维生素k1;2.利尿剂:氨苯蝶啶、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布美他尼、呋塞米、螺内酯;3.肝病辅助药:谷氨酸〔钠盐,钾盐〕、联苯双酯片剂、滴丸、熊去氧胆酸、苯丙醇、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去氧胆酸、乳果糖糖浆剂、粉剂、溶液剂、胆维他、硫普罗宁、羟甲基烟胺。复方肝病用氨基酸、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水溶性多种维生素注射剂、拉米夫定口服常释剂型、生长抑素〔14肽〕注射剂、鸟氨酸天门冬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剂;4.其他:复方氨基酸〔3aa〕。b.中成药:益肝灵片、肝复乐片、鸡骨草胶囊、茵栀黄注射液、大黄庶虫丸、香丹注射液、八珍颗粒、丹参注射剂、丹参酮胶囊、当飞利肝宁胶囊、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标准〕1.慢性肾脏疾病病史:如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狼疮性肾炎、糖尿病肾病、肾小动脉硬化(高血压肾病)等。2.b超检查示双肾缩小、弥漫性病变。3.生化:scr(肌酐)>707umol/l(8mg/dl),bun(尿素氮)>286mmol/l(80mg/dl),ccr(肌酐清除率)〔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b超检查报告单;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治疗〕血液透析治疗。〔用药范围〕a.西药1.强心及降压药:地高辛片剂、毛花苷丙注射剂、酒石酸美托洛尔、硝苯地平、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盐酸哌唑嗪、卡托普利片、盐酸贝那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尼群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非洛地平、氯沙坦、双嘧达莫、右旋糖酐铁注射剂、特拉唑嗪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拉贝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甲钴胺;2.抗贫血药:维生素b12注射剂、叶酸片剂、硫酸亚铁片剂、葡萄糖亚铁、葡萄糖酸亚铁糖浆剂、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3.其它:葡萄糖酸钙、碳酸钙、复方α-酮酸、碳酸氢钠、腹膜透析液、硫酸鱼精蛋白肝素注射剂、低分子肝素注射剂。b.中成药:雷公藤口服制剂、通心络胶囊、三金胶囊、尿毒清颗粒、疏血通注射液、灯盏细辛注射制剂。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九)慢性充血性心衰〔诊断标准〕1.左心衰竭:(1)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和咯血;(2)心排血量降低为主的症状:疲乏无力、苍白、紫绀、心动过速、血压降低等;(3)体征:心脏增大,并有原来心脏病的体征。2.右心衰竭:(1)症状:各脏器慢性持续性淤血、水肿引起的表现,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少尿、夜尿等;(2)体征:颈静脉充盈或怒张、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肿大和压痛、水肿、胸水和腹水等;(3)x线检查:心胸比例、肺淤血的程度;(4)超声心动图:心脏扩张以及收缩和舒张功能改变。〔主附资料〕1.病史及治疗经过;2.x线检查报告;3.超声心动图报告。〔用药范围〕a.西药1.强心剂:地高辛片剂、毛花苷c注射液、毒毛花苷k注射剂、环磷酰苷葡胺注射剂;2.降压药:(1)硝酸甘油、酒石酸美托洛尔;(2)卡托普利片剂、盐酸贝那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西拉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厄贝沙坦;3.利尿剂:氨苯蝶啶片剂、呋塞米、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螺内酯。b.中成药:参脉注射剂、参附注射剂。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十)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诊断标准〕器官移植手术后。〔主附资料〕1.移植前器官衰竭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评价书。〔用药范围〕a.西药:泼尼松片剂、醋酸地塞米松、甲泼尼龙注射剂、泼尼松龙片剂、雷公藤多苷、硫酸嘌呤、环孢素、麦考酚酸酯、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复方氢氧化铝口服常释剂型、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型、来氟米特口服常释剂型、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西罗莫司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拉唑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拉唑注射剂、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硝苯地平缓释控释剂型、培哚普利口服常释剂型、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奥硝唑注射剂、奥硝唑胶囊剂、替硝唑、更昔洛韦、泛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加替沙星、前列地尔注射剂。b.中成药:百令胶囊。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十一)甲亢:〔诊断标准〕1.临床特征(1)高代谢症候群:兴奋、急躁、多汗、多吃、消瘦、心悸,心率加快,心音有力,大便次数多等;(2)甲状腺肿大、突眼;2.实验室检查血清甲状腺激素升高(t4、t3、ft3、ft4、rt3等)、甲状腺摄131碘率升高〔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他巴唑、丙基硫氧嘧啶片、心得安;b.中成药及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如大补阴丸、归脾丸、杞菊地黄丸。(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1.典型的特征性皮疹、发热、光敏感、关节炎、多系统性损害表现等;2.le细胞阳性、抗核抗体(ana)滴度大于等于1:80、伴血清补体下降。〔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强的松、环磷酰胺、甲强龙、甲氨喋呤、硫唑嘌呤。b.中药、中成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首选药:雷公藤口服液。(十三)脑卒中后遗症:〔诊断标准〕临床特征:1.头部ct确诊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2.有偏瘫后遗症、血压高者;3.脑溢血、脑梗塞出院后留下偏瘫后遗症半年之内。〔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ct检查及相关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尼莫地平、麦角胺咖啡因、倍他司汀、二氢麦角碱、氟桂利嗪、葛根素、胞磷胆碱、辅酶a等。b.中药、中成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华佗再造丸、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及口服制剂、复方丹参口服制剂、香丹注射液、丹参注射液、丹参片、灯盏细辛注射制剂、消栓通络胶囊等。(十四)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诊断标准〕1.临床特征:反复乏力、消化道症状、肝区不适、肝大、有压痛,脾大;2.血清alt反复升高,肝功能异常等;3.有慢性肝炎病史。〔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拉米夫定、α-干扰素、胸腺素(肽)、肝泰乐、联苯双酯等。维生素: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氨苯蝶啶、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布美他尼、呋塞米、螺内酯、谷氨酸〔钠盐,钾盐〕、熊去氧胆酸、苯丙醇、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葡荃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去氧胆酸、乳果糖(糖浆剂、粉剂、溶液剂)、胆维他、硫普罗宁、复方肝病用氨基酸、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水溶性多种维生素注射剂、生长抑素〔14肽〕注射剂、鸟氨酸天门冬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剂;复方氨基酸〔3aa〕。b.中成药:益肝灵片、肝复乐片、鸡骨草胶囊、茵栀黄注射液、大黄庶虫丸、香丹注射液、八珍颗粒、丹参注射剂、丹参酮胶囊、当飞利肝宁胶囊、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十五)银屑病〔诊断标准〕1.好发部位:头皮、患肢伸侧、膝部对称发生;②皮疹特点:银白色鳞屑,薄膜现象及点状出血;③特殊的病理改变,病程慢性,多为夏轻冬重,反复发作而易诊断。2.组织病理:主要为显著角化不全,在角质层内或其下方,可见有munro脓肿,系嗜中性白细胞由真皮乳头层上端向表皮游走聚集所致。棘细胞层增厚,表皮突向下延展,深入真皮。真皮乳头顶呈杵状,向表皮内上伸,接近角质层。真皮乳头层内血管肿胀,内皮增生,血管周围有少数淋巴细胞为主的细胞浸润。〔主附资料〕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用药范围〕a.西药:甲氨喋呤、雷公藤多甙片、皮质类固醇激素,焦油类、维甲酸、环孢素a等。b.中药、中成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克银丸、复方青黛丸、消银片等。附件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条件:患有以下十五种慢性病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申报:1、冠心病;2、糖尿病;3、各种恶性肿瘤;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5、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6、帕金森氏综合征;7、肝硬化(失代偿期);8、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9、慢性充血性心衰;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11、甲亢;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脑卒中后遗症;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15、银屑病。二、申请办法:(一)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表。(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生签名确认):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或复印件;3.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三、审批程序:(一)社区定点服务机构将(二)第2点所规定的资料送交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门诊大病(慢性病)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三)通知鉴定结果:1.确认大病(慢性病)病种,发给相应门诊大病(慢性病)卡。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鉴定。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终结)。四、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一)在治疗卡上规定的医院就诊取药,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处方和病历。(二)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医疗费支付实行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疗费用,在病种支付限额内,个人先自负3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则完全由个人自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大病(慢性病)门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经费分二次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x-刀、γ-刀、超声聚焦刀、亚氦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居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居民单独收费。第四条根据南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支付标准为10元/床日,低于1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居民或家属。参保居民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居民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家属的同意。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膳食费,宣传教育费;(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在国家、自治区相关药品目录出台后,从其规定。第八条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的审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药品目录》的调整修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陆军和武装警察服现役期满三年(包括超期服役)、海军和空军服现役期满四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4)被处劳动教养,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地、市、县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公安、劳动、财政、物资、粮食、人武部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统筹安排。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第(3)、(4)、(5)目的,可随时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接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一般不再办理接收手续。本人自带档案和档案材料不全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退伍义务兵在报到期限内发生意外,报到前由原部队处理,报到后由地方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物资部门按平价安排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民政部门给予部分经费补助,当地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优先给予贷款;(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并具备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证书、立功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应当安排工作;(三)服满现役和超期服役的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安排工作上,应当予以照顾;(四)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五)各用人单位从农村招收工人、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或聘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现役期间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本人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的,其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自治区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被劳动教养处罚的、以及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第(1)、(3)、(4)、(5)目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原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原为农业户口的,按在乡青年对待。第十一条因战、因公(含因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属农业户口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如本人要求,可在原籍就地农转非,供应商品粮。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先由部队派人与入伍所在地县(市)退伍安置部门联系,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员护送回原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原征集地民政部门送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病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送回家中休养,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旧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县(市)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置;原是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仍回农、林、牧、渔、茶场安置。第十三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中专以上学校(含职业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工作安排,按同届毕业生的分配政策办理,安置部门不再分配工作。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五条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其中,父母原为城镇户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可在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安排工作。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可到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六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凡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其军龄和新参加工作时间应当合并为连续工龄。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逾期半年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凡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应及时转给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本数。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2003年度城镇退伍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我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形势、讲稳定作为老兵退役教育的重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国家和部队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人的条例条令,做文明退役、文明返乡的模范。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4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会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为了科学分配安置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根据桂政发[2002]61号文件的要求,2003年我市一县三区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30%(具体计划附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北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北政办[2002]112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并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改革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退伍军人,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也不按规定落实有偿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退役士兵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确保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二○○三年五月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f: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其中:成建制撤销的仓库、医院等团级以上单位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除个别专业技术骨干、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以及经院校2年以上培训服现役未满10年的作调整安排外,全部接收;其他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除外),按总参谋部分配的人数接收;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方可接收。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2005年1月底基本结束。士官转业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形势和老兵的思想实际,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投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着重搞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情况,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上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自觉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役,安全返乡。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随用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不能视同面向社会招收的临时工。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资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易地安置的范围。易地安置人员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跨地级市安置和外省籍到我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先由接收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呈报表》,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二)要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对安置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措施以及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实行“重点安置,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真正落实。要认真总结近年各地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合理规范经费来源,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安置改革配套资金的来源问题,把筹集安置改革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安置改革的重点来抓,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总结和推广各地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三)要认真抓好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安置政策的宣传,做好士兵退役前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安置任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得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