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等3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
依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大病(慢性病)治疗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范围、定诊疗项目的管理;参保居民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制定办法如下: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
冠心病、严重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二、参保居民因患有上述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见附件一)有关规定使用诊疗项目、药品,因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开展的部分诊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有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发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卡》。
四、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按下表执行:
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
1冠心病800元/人
2糖尿病800元/人
3各种恶性肿瘤2500元/人
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0元/人
5高血压病(ⅱ期以上)800元/人
6帕金森氏综合征1000元/人
7肝硬化1000元/人
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500元/人
9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
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500元/人
11甲亢800元/人
12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
13脑卒中后遗症1000元/人
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
15银屑病800元/人
五、参保居民持卡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每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30%,其余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超过门诊大病统筹限额支付标准的,不再支付。
六、参保居民在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期间,诊治医生要统一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
七、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限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当年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更换。
八、以下情形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未办转院手续在上级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年度内超过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
附件: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
附件1: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治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使用所报批的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处方药量不超过7天量。
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有以下15种: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一)冠心病:
〔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发作性胸痛或有既往病史;
2.心电图检查阳性;
3.运动负荷试验,符合阳性诊断标准;
4.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阳性;
5.动态心电图检查阳性。
〔主附资料〕
1.近期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1.防治心绞痛药:
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盐酸地尔硫卓、曲美他嗪、单硝酸异山梨酯;
2.降血脂药:
非诺贝特、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辛伐他汀、普罗布考、阿托伐他汀钙;
3.其它:
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盐酸胺碘酮、硝苯地平、卡托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氨氯地平、华法林、氯沙坦钾/氢氯噻嗪、胺碘酮、比索洛尔、贝那普利、氯吡格雷、索他洛尔、低分子肝素、厄贝沙坦。
b.中成药:
速效救心丸、通心络胶囊、心宝丸、复方丹参滴丸、复方丹参注射液、血府逐瘀口服液、冠心丹参片、地奥心血康胶囊、冠心苏合丸、灯盏花素片、脉络宁注射液、血栓心脉宁胶囊、血栓通注射液、精制红花注射液、血脂康胶囊、三七皂苷注射剂、生脉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血府逐瘀丸、丹参注射液、三七皂苷口服制剂、疏血通注射液、脑脉泰胶囊。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二)糖尿病:
〔诊断标准〕
1.有多尿、多饮、多食、消瘦症状;
2.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0mmol/l(140mg/dl)二次和/或餐后2小时血糖值大于等于111mmol/l(200mg/dl);
3.糖化血红蛋白、胰岛素试验、c肽检测异常。
〔主附资料〕
1.近期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1.胰岛素:胰岛素、中性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门冬胰岛素注射剂、甘精胰岛素注射剂;
2.口服降糖药: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阿卡波糖、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齐特、甲苯磺丁脲(d860)、盐酸苯乙双胍;
3.其它:维生素b1注射剂、维生素b12注射剂、卡托普利片、福辛普利钠片剂、培哚普利片剂、硝苯地平、氟伐他汀、美托洛尔、伏格列波糖片剂。
b.中成药:
生脉注射液、糖脉康颗粒、消渴丸、消渴降糖胶囊、香丹注射液、丹参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黄芪注射液。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三)各种恶性肿瘤
〔诊断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
2.b超检查、x线或ct检查可见肿物;
3.病理或细胞学检查找癌细胞。
〔主附资料〕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治疗〕肿瘤放射治疗。
〔用药范围〕
a.西药:
1.烷化类:环磷酰胺、塞替派、司莫司汀、盐酸氮芥、白消安(马利兰)、苯丁酸、氮甲片剂、卡莫司汀、六甲蜜胺、洛莫司汀、苯丙氨酸氮芥、硝卡芥、异环磷酰胺、盐酸吉西他滨;
2.抗代谢类:阿糖胞苷、氟尿嘧啶、甲氨喋呤、羟基尿、替加氟、甲异靛、巯嘌呤;
3.抗生素类:放线菌素d(更生霉素)、丝裂霉素、盐酸阿霉素、盐酸平阳霉素、盐酸表柔比星、盐酸吡柔比星、盐酸柔红霉素;
4.天然来源抗肿瘤药:高三尖杉酯碱、硫酸长春新碱、羟喜树碱、依托泊苷、硫酸长春地辛、硫酸长春碱、重酒石酸长春瑞宾、盐酸拓朴替康;
5.激素类:氨鲁米特、他莫昔芬、氟他胺;
6.其它:吗啡、四氢帕马丁、盐酸曲马多、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甲地孕酮、胸腺肽、卡铂、顺铂、昂丹司琼、亚叶酸钙、盐酸格拉司琼、〔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剂。
b.中成药:
八珍颗粒、香丹注射液、平消胶囊、华蟾素、康莱特、平消片、肿节风片、艾迪注射剂、复方苦参注射液、金龙胶囊、复方斑蝥胶囊、益血生胶囊、参芪扶正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消癌平片、鸦胆子油乳注射液。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四)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
(1)症状: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症状基础上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
(2)体征: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减弱或消失、叩诊过清音。
2.胸部x线表现:
胸廓扩张、肋间隙增宽、肺野透亮度增加。
3.肺功能检查:
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及残气容积增加(残气量/肺总量比值增高)。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用药范围〕
a.西药:
1.抗生素:青霉素、阿洛西林钠、哌拉西林钠注射剂、头孢拉定、头孢噻肟钠、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曲松钠、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庆大霉素注射剂、强力霉素、复方磺胺甲恶唑、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甲硝唑、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2.祛痰、止咳药:氯化铵、糜蛋白酶、羧甲司坦、盐酸溴己新、复方甘草合剂、枸橼酸喷托维林、阿桔片、复方磷酸可待因片剂;
3.平喘药:氨茶碱、硫酸沙丁胺醇喷雾剂、丙酸倍氯米松、布地奈德、二羟丙茶碱、复方茶碱、硫酸沙丁胺醇、硫酸特布他林、色甘酸钠气雾剂、异丙托溴铵气雾剂、细辛脑胶囊、泼尼松、福莫特罗吸入剂、氟替卡松吸入剂、沙美特罗吸入剂。
b.中成药:
玉屏风颗粒、鱼腥草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祛痰止咳冲剂、橘红痰咳冲剂、鲜竹沥液、痰咳净片剂、痰咳净散、桂龙咳喘宁胶囊、蛤蚧定喘胶囊、咳喘宁口服液、消咳喘胶囊、黄芪注射液、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野马追糖浆、镇咳宁糖浆。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五)高血压病(二级以上高危组)
〔诊断标准〕
1.收缩压140mmhg以上,舒张压90mmhg以上;
2.血压达到诊断标准,并至少有以下一种器官损害表现:
(1)x线、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肥大;
(2)眼底检查示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变窄;
(3)生化检查见蛋白尿或血清肌酐轻度增高。
〔主附资料〕
1.病史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镜检查结果。
〔用药范围〕
a.西药:
1.作用于交感神经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复方降压片剂、利血平、常药降压片片剂、复方降压平片剂、甲基多巴片剂、降压灵片剂、盐酸酚苄明注射剂、盐酸酚苄明片剂、胶囊剂、盐酸可乐定片剂;
2.盐酸哌唑嗪片剂、盐酸乌拉地尔注射剂、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注射剂、厄贝沙坦片剂、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卡托普利片剂、盐酸贝那普利片剂、福辛普利钠片剂、培哚普利片剂、西拉普利片剂、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剂、胶囊剂、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3.钙拮抗剂:尼群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非洛地平、拉西地平、盐酸尼卡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4.其它:
(1)酒石酸美托洛尔;
(2)硝酸甘油片剂、注射剂;
(3)硝苯地平、吲达帕胺、氢氯噻嗪、螺内酯、普罗布考。
b.中成药:
牛黄降压丸、牛黄降压片、复方罗布麻冲剂、天麻钩藤颗粒、山绿茶降压片、清脑降压胶囊、松龄血脉康胶囊、眩晕宁颗粒、片。
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六)帕金森氏综合征
〔诊断标准〕
1.震颤:典型震颤为静止性震颤;
2.强直:多自一侧上肢近端开始,以后扩展至全身;
3.运动障碍:写字过小症、慌张步态、面具脸、说话不清、吞咽困难;
4.其它:自主神经紊乱、眼部体征、精神及智能障碍;
5.颅脑ct:可正常或有不同程度的脑萎缩改变,表现为蛛网膜下腔及脑沟增宽、脑室扩大。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盐酸苯海拉明片剂、盐酸苯海索、左旋多巴、多巴丝肼、金刚烷胺、卡比多巴/左旋多巴、溴隐亭、吡贝地尔、卡比多巴片剂、脑蛋白水解物注射剂。
b.中成药:
参附注射液、灯盏细辛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乌灵胶囊、通心络胶囊、香丹注射液、血府逐淤口服液、血栓通注射剂、复方地龙胶囊、脑脉泰胶囊、镇脑宁胶囊、复方羊角胶囊、脑立清胶囊、养血清脑颗粒。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七)肝硬化
〔诊断标准〕
a、门脉性肝硬化:
1.有病毒性肝炎(乙型或非甲非乙型)、血吸虫病、嗜酒、化学药物中毒性肝损害、长期循环障碍、营养不良等病史。
2.症状:纳差、恶心、腹胀、上腹不适、乏力、肝肿大或缩小、脾可触及,可有絮浊试验、sgpt升高等肝功能异常。
3.有肝功能不全表现:上述症状加重,可有出血倾向、男子乳房发育、月经失调、腹水、肝昏迷、肝肾综合征等;门脉高压表现:脾大及脾亢,食管及胃底静脉曲张,腹水。
4.检查:
(1)腹水为漏出液;
(2)x线食管摄片见食管下端静脉曲张;
(3)内镜见食管下端、胃底静脉曲张;
(4)b超示肝影缩小、边缘不平呈锯齿状、脾影增大,门静脉及脾静脉增粗;
(5)腹腔镜检查见结节性肝硬化外观。
b.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
1.多见于中年女性,呈慢性进行性梗阻性黄疸伴瘙痒、尿色深、粪色浅、肝大。
2.病期久后可出现脂肪泻,脂溶性维生素a、d、k缺乏症,骨质疏松,黄色瘤(眼睑、掌、颈、胸等处的扁平状或结节状黄疣)。
3.晚期出现失代偿期肝硬化的各种表现。
4.实验室检查:
(1)尿胆红素阳性、尿胆原正常或减少;
(2)血总胆红素升高可达8554-17104μmol/l即5-10mg%,直接胆红素〉50%;
(3)高胆固醇血症伴血胆酸增加;
(4)血清akp、γ-gt、5nt、lap等升高;
(5)pt延长(注射维生素k后恢复正常);
(6)血中抗线粒体抗体常阳性,igm升高;晚期血清白蛋白减低。
〔主附资料〕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b超报告单或ct报告单;
4.生化报告单;
5.或有x线食管摄片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1.维生素: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甲萘氢醌、甲萘醌亚硫酸氢钠、维生素k1;
2.利尿剂:氨苯蝶啶、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布美他尼、呋塞米、螺内酯;
3.肝病辅助药:谷氨酸〔钠盐,钾盐〕、联苯双酯片剂、滴丸、熊去氧胆酸、苯丙醇、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去氧胆酸、乳果糖糖浆剂、粉剂、溶液剂、胆维他、硫普罗宁、羟甲基烟胺。复方肝病用氨基酸、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水溶性多种维生素注射剂、拉米夫定口服常释剂型、生长抑素〔14肽〕注射剂、鸟氨酸天门冬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剂;
4.其他:复方氨基酸〔3aa〕。
b.中成药:
益肝灵片、肝复乐片、鸡骨草胶囊、茵栀黄注射液、大黄庶虫丸、香丹注射液、八珍颗粒、丹参注射剂、丹参酮胶囊、当飞利肝宁胶囊、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诊断标准〕
1.慢性肾脏疾病病史:如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狼疮性肾炎、糖尿病肾病、肾小动脉硬化(高血压肾病)等。
2.b超检查示双肾缩小、弥漫性病变。
3.生化:scr(肌酐)>707umol/l(8mg/dl),
bun(尿素氮)>286mmol/l(80mg/dl),
ccr(肌酐清除率)<10ml/min。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治疗〕血液透析治疗。
〔用药范围〕
a.西药
1.强心及降压药:地高辛片剂、毛花苷丙注射剂、酒石酸美托洛尔、硝苯地平、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盐酸哌唑嗪、卡托普利片、盐酸贝那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尼群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非洛地平、氯沙坦、双嘧达莫、右旋糖酐铁注射剂、特拉唑嗪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拉贝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甲钴胺;
2.抗贫血药:维生素b12注射剂、叶酸片剂、硫酸亚铁片剂、葡萄糖亚铁、葡萄糖酸亚铁糖浆剂、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3.其它:葡萄糖酸钙、碳酸钙、复方α-酮酸、碳酸氢钠、腹膜透析液、硫酸鱼精蛋白肝素注射剂、低分子肝素注射剂。
b.中成药:雷公藤口服制剂、通心络胶囊、三金胶囊、尿毒清颗粒、疏血通注射液、灯盏细辛注射制剂。
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九)慢性充血性心衰
〔诊断标准〕
1.左心衰竭:
(1)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和咯血;
(2)心排血量降低为主的症状:疲乏无力、苍白、紫绀、心动过速、血压降低等;
(3)体征:心脏增大,并有原来心脏病的体征。
2.右心衰竭:
(1)症状:各脏器慢性持续性淤血、水肿引起的表现,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少尿、夜尿等;
(2)体征:颈静脉充盈或怒张、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肿大和压痛、水肿、胸水和腹水等;
(3)x线检查:心胸比例、肺淤血的程度;
(4)超声心动图:心脏扩张以及收缩和舒张功能改变。
〔主附资料〕
1.病史及治疗经过;
2.x线检查报告;
3.超声心动图报告。
〔用药范围〕
a.西药
1.强心剂:地高辛片剂、毛花苷c注射液、毒毛花苷k注射剂、环磷酰苷葡胺注射剂;
2.降压药:
(1)硝酸甘油、酒石酸美托洛尔;
(2)卡托普利片剂、盐酸贝那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西拉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厄贝沙坦;
3.利尿剂:
氨苯蝶啶片剂、呋塞米、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螺内酯。
b.中成药:参脉注射剂、参附注射剂。
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十)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诊断标准〕
器官移植手术后。
〔主附资料〕
1.移植前器官衰竭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评价书。
〔用药范围〕
a.西药:
泼尼松片剂、醋酸地塞米松、甲泼尼龙注射剂、泼尼松龙片剂、雷公藤多苷、硫酸嘌呤、环孢素、麦考酚酸酯、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复方氢氧化铝口服常释剂型、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型、来氟米特口服常释剂型、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西罗莫司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拉唑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拉唑注射剂、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硝苯地平缓释控释剂型、培哚普利口服常释剂型、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奥硝唑注射剂、奥硝唑胶囊剂、替硝唑、更昔洛韦、泛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加替沙星、前列地尔注射剂。
b.中成药:百令胶囊。
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十一)甲亢: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
(1)高代谢症候群:兴奋、急躁、多汗、多吃、消瘦、心悸,心率加快,心音有力,大便次数多等;
(2)甲状腺肿大、突眼;
2.实验室检查
血清甲状腺激素升高(t4、t3、ft3、ft4、rt3等)、甲状腺摄131碘率升高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他巴唑、丙基硫氧嘧啶片、心得安;
b.中成药及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如大补阴丸、归脾丸、杞菊地黄丸。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诊断标准〕
1.典型的特征性皮疹、发热、光敏感、关节炎、多系统性损害表现等;
2.le细胞阳性、抗核抗体(ana)滴度大于等于1:80、伴血清补体下降。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强的松、环磷酰胺、甲强龙、甲氨喋呤、硫唑嘌呤。
b.中药、中成药:
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首选药:雷公藤口服液。
(十三)脑卒中后遗症:
〔诊断标准〕
临床特征:
1.头部ct确诊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
2.有偏瘫后遗症、血压高者;
3.脑溢血、脑梗塞出院后留下偏瘫后遗症半年之内。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ct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尼莫地平、麦角胺咖啡因、倍他司汀、二氢麦角碱、氟桂利嗪、葛根素、胞磷胆碱、辅酶a等。
b.中药、中成药:
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华佗再造丸、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及口服制剂、复方丹参口服制剂、香丹注射液、丹参注射液、丹参片、灯盏细辛注射制剂、消栓通络胶囊等。
(十四)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反复乏力、消化道症状、肝区不适、肝大、有压痛,脾大;
2.血清alt反复升高,肝功能异常等;
3.有慢性肝炎病史。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拉米夫定、α-干扰素、胸腺素(肽)、肝泰乐、联苯双酯等。维生素: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氨苯蝶啶、氢氯噻嗪、盐酸阿米洛利、布美他尼、呋塞米、螺内酯、谷氨酸〔钠盐,钾盐〕、熊去氧胆酸、苯丙醇、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葡荃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去氧胆酸、乳果糖(糖浆剂、粉剂、溶液剂)、胆维他、硫普罗宁、复方肝病用氨基酸、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水溶性多种维生素注射剂、生长抑素〔14肽〕注射剂、鸟氨酸天门冬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剂;复方氨基酸〔3aa〕。
b.中成药:
益肝灵片、肝复乐片、鸡骨草胶囊、茵栀黄注射液、大黄庶虫丸、香丹注射液、八珍颗粒、丹参注射剂、丹参酮胶囊、当飞利肝宁胶囊、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
c.中草药: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十五)银屑病
〔诊断标准〕
1.好发部位:头皮、患肢伸侧、膝部对称发生;②皮疹特点:银白色鳞屑,薄膜现象及点状出血;③特殊的病理改变,病程慢性,多为夏轻冬重,反复发作而易诊断。
2.组织病理:主要为显著角化不全,在角质层内或其下方,可见有munro脓肿,系嗜中性白细胞由真皮乳头层上端向表皮游走聚集所致。棘细胞层增厚,表皮突向下延展,深入真皮。真皮乳头顶呈杵状,向表皮内上伸,接近角质层。真皮乳头层内血管肿胀,内皮增生,血管周围有少数淋巴细胞为主的细胞浸润。
〔主附资料〕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甲氨喋呤、雷公藤多甙片、皮质类固醇激素,焦油类、维甲酸、环孢素a等。
b.中药、中成药:
辩证论治,中药饮片;中成药,克银丸、复方青黛丸、消银片等。
附件2: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患有以下十五种慢性病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申报:1、冠心病;2、糖尿病;3、各种恶性肿瘤;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5、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6、帕金森氏综合征;7、肝硬化(失代偿期);8、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9、慢性充血性心衰;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11、甲亢;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脑卒中后遗症;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15、银屑病。
二、申请办法:
(一)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生签名确认):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或复印件;
3.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
三、审批程序:
(一)社区定点服务机构将(二)第2点所规定的资料送交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门诊大病(慢性病)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通知鉴定结果:
1.确认大病(慢性病)病种,发给相应门诊大病(慢性病)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鉴定。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终结)。
四、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在治疗卡上规定的医院就诊取药,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处方和病历。
(二)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医疗费支付实行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疗费用,在病种支付限额内,个人先自负3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则完全由个人自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大病(慢性病)门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经费分二次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
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x-刀、γ-刀、超声聚焦刀、亚氦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居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居民单独收费。
第四条 根据南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支付标准为10元/床日,低于1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居民或家属。参保居民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居民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宣传教育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在国家、自治区相关药品目录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的审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药品目录》的调整修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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