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日钦州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行动”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我市活禽经营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为主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实现“防患于无”的防控目标。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钦州市区、钦州港区在人口密集区内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要在2008年6月底全部关闭,并全部迁出人口密集区。灵山县、浦北县县城人口密集区的活禽市场在2008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并迁出人口密集区。对新开办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事前申办许可审批制度。开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公共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等手续,必须设置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二)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市兽医、工商、卫生、建规、商务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本地区内活禽经营市场进行整改、搬迁和新建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07年6月30日前,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区域达到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农村集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立独立经营区域。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水禽经营区与其他家禽经营区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与活禽销售区要分开。(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2007年,在灵山县、浦北县县城试行禽类标识制度,活禽经营市场凭禽类标识准入市场销售和运输。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全市实行家禽凭禽类标识流通制度,凡无禽类标识的家禽,不得出栏和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屠宰加工。(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活禽宰杀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钦州市区从2007年年底起,县城2008年年底前实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制度。实行定点屠宰,要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公共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对未经兽医管理、卫生管理审核许可的活禽屠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屠宰点及关闭其活禽经营市场。(五)建立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到2007年6月30日前,城市活禽经营市场和镇农贸市场的活禽经营区域以及禽类屠宰点一律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并在市场设专门固定场所将制度公开向社会承诺。做到活禽市场所有笼具、场地、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对家禽粪便、污物、污水和宰杀活禽的废弃物每日清理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2007年,市、县城区活禽经营市场暂实行市场内经营区域定期轮休制度,每2周轮休一次。2008年起,实行活禽市场整体轮休制度,每2周轮休一次。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经营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洁、消毒。(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切实加强活禽和上市白条禽的质量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成立由市水产畜牧局、建规委、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问题,提出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的规划和意见,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县区要相应建立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措施不力,造成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分清责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三、部门职责(一)兽医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开办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点)的规划选址、设计、建施、峻工验收以及报建等有关资料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派出动物检疫员、监督员驻市场、屠场(点)具体执行检疫(验)和防疫监督、重大疫情处置、防控信息报告等。(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高暴露人员、经营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负责与兽医部门定期互通监测结果。(三)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市场监管做好市场关、停、迁移计划,并督促市场开发者做好市场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的落实。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严格依法审查活禽经营和屠宰加工主体资格,认真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登记材料审查关,做好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主体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活禽经营、屠宰、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规范,防止活禽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四)建设规划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加工场、病害禽无害化处理场等的场所规划安排和报建审批。负责活禽市场外乱摆乱放、乱卖活禽及其产品等行为的监管。(五)商务部门职责: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加工场产品质量监控条件的审核和屠宰标志审批。负责禽类市场和屠宰场关闭期间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六)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和屠宰加工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屠宰加工场的污染治理、环境整治的监督管理。(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关闭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治安稳定和秩序工作,确保关闭市场、屠场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封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防控工作有序进行。(八)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等防控经费预算,确保疫区(疫点)封锁、免疫、检疫、消毒、防护等应急物资到位。四、工作要求(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进入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屠宰点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活禽经营市场,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二)加强检疫监管。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产地检疫,对出栏及运输的家禽出具检疫证明前要查验q病免疫证,凭q病免疫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凭产地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屠宰,保证上市的活禽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市场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禽类定点屠宰点宰杀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加工,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病害禽肉的违法行为。(三)严格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严格依法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认真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登记材料审核关,做好活禽市场经营主体和活禽屠宰主体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规范禽类市场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关闭不符合防疫卫生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点。(四)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兽医部门要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项目列入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范围,制定严密监测实施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定对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高度暴露人群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开办家禽定点屠宰加工场,对从事活禽屠宰加工的人员实行岗前资格培训并进行健康监测。(五)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发现经营的活禽有突然群发死亡现象时必须立即向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出专家到现场检查并作出处置意见。当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快速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兽医部门与卫生部门要互通疫情信息和监测结果。(六)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将活禽从产地到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全过程列入预案防控范围,切实提高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采取强有力控制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消费者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护意识。同时,实行白条禽上市,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明确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各项具体任务。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种子管理体制不顺、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钦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三、工作重点(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四、实施步骤(一)建立机构,学习动员。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市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二)开展查研,制定方案。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及债务等情况全面摸清。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本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4月-6月中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级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7月上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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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精神,现将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的基本情况(一)实施城乡医疗惠民工程项目。一是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筹措资金25.6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7元的补助标准,安排5.4亿元,使农民参合率达到80%以上。二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筹措资金2.3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1.1亿元,力争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三是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1亿元,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截止2008年7月31日,新农合制度已经全部覆盖全区109个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4090.98万人,共有3553.01万农民参合,参合率为86.85%。全区共有560.38万人次受益(其中住院150.01万人次;门诊358.20万人次;住院正常分娩16.61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补偿5.52万人次,体检25.17万人次,其他补偿4.87万人次)。全区参合农民住院150.01万人次,住院总费用252454.72万元,补偿金额96453.97万元,人均住院补偿金额为642.98元,人均住院补偿率为38.21%,人均住院补偿金额和人均住院补偿率与2007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31.98元和3.03个百分点。截止2008年7月底,全区共有8个市的10个县(市、区)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51.36万人,完成今年200万参保任务的25.68%。其中:南宁市为16.73万人,参保率为27.88%;柳州市为16.54万人,参保率为35.19%;梧州市为14.41万人,参保率为57.64%;钦州市为0.15万人,参保率为1.10%;玉林市为3.50万人,参保率为15.91%;防城港、百色、贺州市由于工作启动较晚,参保人员正在统计之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7月累计收入为2733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801万元,财政补助93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12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20万元);共有132405人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基金累计支出92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9171万元。至2006年底,全区14个市、109个县(市、区)已全部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全区共筹集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810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0354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800万元,上年结转6948万元;全区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7084万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81.40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新农合175.20万人,二次救助困难群众6.2万人次,城乡医疗救助效果明显提高。(二)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自治区筹措资金5.6亿元,解决15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截止2008年7月底,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已建成农村人饮工程2002处,完成投资56757.2万元,解决了130.23万人的饮水困难和安全问题,占任务的86.67%。其中:水利部门建成人饮工程1207处,完成投资50531.4万元,解决了106.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占任务的88.4%;发改部门建成2007年结转至2008年的农村人饮项目95处,完成投资2041.6万元,解决了4.9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占任务的49.5%;扶贫部门建成农村人饮项目700处,完成投资4184.19万元,解决了19.18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占任务的95.9%。(三)实施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6.4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2.1亿元,用于职业教育攻坚。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0.1亿元,继续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三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为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8年,计划投入中等职业教育攻坚经费16.4亿元,其中14个市筹措14.0638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1亿元,自治区级学校筹措0.2362亿元。自治区财政投入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其中0.6亿元用于学生资助,1.5亿元用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2008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了1000万元用于为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发放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今年的资助名额约2.2万人,补助已于2008年7月7日下达各市、县(市、区)。目前,各地已开始陆续发放路费补助。截止7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将2008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9.22亿元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区),全区将有131.8万名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其中小学生24.46万人,初中生105.34万人。各地教育部门正在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将补助生活费资金发放到受资助的贫困寄宿生手中。2008年,我区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预算总数为76040万元,全部为中央专项资金,其中2008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资金38020万元已于2月底全部下达我区,共发放免费教科书8125.71万册,全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覆盖范围。(四)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项目。筹措资金4.8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1.2亿元,全面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全区162.8万农村低保人员月人均补差金额不低于2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1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比上年提高18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3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比上年提高15元。此外,我区还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了粮油肉等价格补贴,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不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影响。截止7月31日,全区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数已达到182万多人,比2007年底保障人数增加近20万人。目前,自治区已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6628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428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2000万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0元,比上一年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元。从7月份开始,全区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已提高到35元以上。同时,截止7月底,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持在34万人左右;累计建成乡镇敬老院978所、五保村6521个,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达10.8万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1.8%。(五)实施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筹措资金5.2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2.3亿元,解决离边境线3公里范围内边境地区村屯的交通、饮水、用电、就医、上学、住房等困难问题,加强边境一线村屯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截止2008年7月底,已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在我区8个边境县离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村屯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投资45638万元,共安排10大类14053个项目。目前,大会战项目计划已全部下达,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已下拨1.42亿元,部门专项资金也陆续下拨到县(市、区)。大部分项目已动工,少部分项目还处在设计阶段,预计9月份可全部动工。项目动工较早的有发展改革、水利、民族、林业、广电、扶贫等部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投资额6000万元,99%项目已竣工,林业部门也有20%的项目竣工。(六)实施廉租房保障工程项目。筹措资金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2亿元,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解决4.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截止2008年7月底,我区各市、县(市、区)均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柳州市未报7月数据,采用6月份数据),全区各市、县(市、区)已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2亿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1.8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5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8349.47万元。已通过审批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5464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28762户,实物配租2747户,租金核减2860户,其它1095户。已开工廉租住房项目5862套,达31.5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2216套,11.13万平方米。(七)实施困难归侨和农村特困户住房改造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5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5亿元,用于1万户困难归侨危旧房改造。二是筹措资金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7亿元,用于解决2.1万户农村特困户茅草房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困难归侨改造工程资金5000万元。截止2008年6月底,全区已竣工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2191户,占任务的21.9%;在建2102户,占任务的21.0%。以上两项合计,全区已竣工和在建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户数4293户,占全年任务的42.9%。从各市的情况看,任务完成较好的有:桂林市(完成71.2%)、百色市(完成41.8%);已竣工和在建户数达50%以上的有:桂林市(100%)、自治区农垦局(83.3%)、百色市(78.7%)、来宾市(55.8%)、南宁市(54.2%)、自治区林业局(51.1%);防城港、柳州、钦州、崇左4个市已竣工和在建户数均在30%以下。全区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及计划已于4月初下达,计划改造2万户,每户补助5000元,共筹集资金1亿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333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000万元。截止7月31日,全区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已动工9663户,占计划任务48%,其中竣工1745户,占计划任务8.7%。(八)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1.7亿元,新增73个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总里程2140公里,基本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目标。二是筹措资金8.4亿元,新增500个建制村通公路,建设总里程3500公里。三是筹措资金4.6亿元,新增250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总里程1420公里。截止2008年7月底,自治区交通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12亿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4.6%。其中:通乡油路项目自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投资10.38亿元,占计划投资的68.3%;通村油路工程完成投资4.66亿元,占计划投资的95.1%;通村公路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8亿元,占计划投资的73.9%,新增161个建制村通公路,占计划新增通公路建制村的32%。(九)实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和桂西边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是从今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安排2亿元,市县安排1亿元,分三年完成三江、融水、龙胜三县少数民族聚居的1125个村寨的电改、灶改、水改、寨改等火灾整治。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2亿元,开展对乐业、凌云、隆林、田林、西林五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设施建设。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防火改造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计划投资8.22亿元(由自治区、相关市两级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本级、相关市各负责50%),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50户以上的1157个少数村寨的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消防总队等部门正抓紧制定有关改造的技术标准,指导相关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已落实了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桂西北边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计划整合中央、地方、部门和社会资金13.5亿元,建设19大类52672个项目。5月28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与24个大会战参与部门完成投资资金规模和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对接工作。6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已将本级安排的2亿元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参加大会战的成员单位。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和资金协调组。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凌云县召开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动员大会暨项目启动仪式,标志着大会战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十)实施沼气池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筹措资金1.1亿元,补助新建20万座沼气池。截止2008年7月31日,全区完成沼气池建设7.13万座,占计划任务20万座的35.66%。其中,非贫困村完成5.82万座,占计划任务的1 ;贫困村完成1.32万座,占计划任务的2 。14个地级市完成任务的百分率分别为:玉林市62.44%,北海市53.20%,贺州市3 ,贵港市46.98%,桂林市45.99%,梧州市44.43%,百色市34.42%,崇左市29.75%,钦州市26.81%,河池市26.36%,防城港市4 ,南宁市21.71%,柳州市20.80%,来宾市17.20%。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一)项目进展不够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不平衡,有的项目进展较为顺利,如城乡医疗惠民工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教育惠民工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等项目进展较快,取得较好的成效,而有的项目则还处于刚完成编制计划和方案阶段;二是地区不平衡,有的市抓得比较紧,项目建设进展比较快,有的市抓得不够紧,项目建设进度较慢。(二)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有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没有到位;二是有的项目刚完成具体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资金尚处于划拨衔接阶段;三是各市、县(市、区)部分自筹资金难以落实。(三)部门尚未形成强大的合力。主要体现在:有的牵头单位感到责任重,压力大,主动性不够;有的责任单位认识有待加强,协调性不够,互相支持和配合不够。三、进一步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几点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0件实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加快推进工作进程,确保在今年年底前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民办10件实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向全区人民做出的郑重承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各级政府牢记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不管困难有多大,问题有多少,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办好实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目标不变,任务不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更高的工作热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一件关乎全局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年底前如期按质按量完成为民办实事任务,真正把为民办实事工程办成顺民意、得民心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领导,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推进,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抓,共同推进。对于建设过程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做到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尤其要突出抓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位、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三)要强化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为民办实事责任制的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的“一把手”要带领工作组深入项目现场,针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召开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其他副职也要分别带领工作组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排出项目竣工时间表,抓好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把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到每一个项目都有专人负责,任务包干,责任到人,任务不完成,人员不撤离。凡因领导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年底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追究牵头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领导责任。(四)要抓好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要加快项目资金拨付速度,把各类资金尽快拨付到各项目单位。要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把资金投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要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配套资金没有落实的市县,要千方百计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五)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加快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强大合力。非牵头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对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的各种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最快的速度办结。发现有对办实事项目吃、拿、卡、要的,必须严肃处理。(六)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坚持领导挂点跟踪督办、全程跟踪督办和重点专项督办相结合,组织督查组深入项目所在地,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用地、资金拨付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七)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宣传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意义、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要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公布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受益、满意,真正使为民办实事成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良好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重大事件(ⅱ级)(1)一次事件出现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较大事件(ⅲ级)(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一般事件(ⅳ级)(1)一次事件伤亡10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3.2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3.3应急救治医疗队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均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级不少于30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国有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最高职务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1.l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必要时请求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市部队给予支持。4.1.2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ⅱ级响应)4.1.2.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1.2.2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置,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4.1.2.3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4.1.3较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ⅲ级响应)4.1.3.1市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置,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4.1.3.2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4.1.4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ⅳ级响应)4.1.4.1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4.1.4.2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2.1现场组织及指挥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达到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4.2.2现场抢救。(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4.2.3伤病员转送。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按照“就急就近分流和专科专治”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2)尽量提供伤病员的性别、年龄、伤情、事件发生时间及已采取过的抢救措施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4.4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4.5应急响应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1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5.2急救机构完善市紧急救援中心、合浦医疗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逐步完善急救网络。5.3医疗救治基地根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类型、多发区域及各医院的综合实力,建立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传染病救治基地、矿难救治基地和海难救治基地。各基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设在市紧急救援中心。市中毒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医院、市中医院。市核辐射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矿难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海难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救治基地:设市结核病防治院。5.4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质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5.5救援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5.6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7其他保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应急救援中急需的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有关部门协调组织驻市军警部队有关医疗救助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7附则7.1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7.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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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部份总则一、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三、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暴发。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下,未出现死亡。4.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5.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乙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出现多点暴发,呈蔓延趋势。2.发生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3.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5.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30人,无死亡病例。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8.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乙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出现跨市暴发流行。2.发生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病例首发疫情。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4.多个学校、旅游景区、涉外饭店等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超过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9.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10.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疫情2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短期内出现跨市暴发流行。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期内出现跨市暴发流行,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5例以上或在举办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6.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五、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二部份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组织体系(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爱卫)、宣传、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法制、纪检监察、广电、教育、公安、建设、交通、计划生育、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行政、食品药品、旅游、外事、经委、商务、检验检疫、环保、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担任。(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订、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按规定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三)应急指挥部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组等人员组成。(四)应急处置工作组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二、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为责任部门。(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3.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在自治区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工作。4.向自治区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5.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建议。6.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7.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8.负责沟通新闻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三)专家咨询组职责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四)应急指挥部职责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负责应急处理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五)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接受上级专家的指导和支援,对县级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市直医疗机构必须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六)成员部门职责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各项措施;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2.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3.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疗,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4.公安部门加强应急处理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卫生部门负责对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5.经委、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储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经委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生产,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应急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6.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7.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9.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10.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殡仪馆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11.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12.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患者在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医疗结算工作。13.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14.外事部门对驻(来)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15.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监督。17.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病在农村地区扩散。18.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抓好渔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尤其在休渔期间抓好宣传教育,落实监控措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部门。19.科技部门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2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低的消毒处理。21.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2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23.驻市部队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驻市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24.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第三部份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监测范围,扩大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炭疽、乙脑、登革热、麻疹等实行重点管理。食物和职业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三)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监测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进行监测,及早采取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四)加强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危害及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监测评价,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二、预警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卫生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第四部份应急反应和终止一、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接到毗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卫生厅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二、分级反应(一)一般、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指导,并视事件发展态势,及时派出工作组支援。(二)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三、基本响应程序(一)发生各种公共卫生突发异常现象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对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三)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2.治安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人员等。3.防病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人员开展疾病控制和病人救治等工作。4.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5.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6.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7.涉外(港澳台)联络组。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8.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9.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10.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疫区人员生活、处理病死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疫区重建等。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四)扩大应急1.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市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3.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自治区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上级部门支援。(五)应急结束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第五部份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理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疫区政府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二、社会救助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三、调查和总结(一)应急指挥部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三)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部份应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技术保障(一)信息系统全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六)演练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七)科研和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二、物资、经费保障(一)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对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三、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四、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第七部份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八部份附则一、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战略工作的实施,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产品知名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实施名牌战略是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市有绿宝石水泥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13个产品被评为广西名牌,灵山灵龙果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生产的22种产品被评为广西优质农产品,名牌产品企业已逐步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但我市名牌产品数还较少,缺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制约着我市经济的加快发展。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经济活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动力,紧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质量为核心,引导、扶持和发展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广西乃至全国与世界的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切实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立起名牌的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形成一批全国知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名牌战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1.到2010年,名牌产品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2.到2010年,培育中国名牌产品1-2个,国家免检产品1-2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个,中国驰名商标1件;广西名牌产品达到25个;广西优质农产品达到25个;广西著名商标达到25件。三、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措施(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名牌战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牌战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经委、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税务、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领导。建立由上述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名牌生产企业尤其要在项目引进、投资立项、科研立项、技术改造、融资信贷、税收、土地使用、行政许可、出口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要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2.各级应当将实施名牌战略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根据本地区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制定名牌发展和培育规划,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3.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宣传、政策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二)在优势产业中大力培育一批知名品牌产品。围绕制糖、石化、林浆纸、冶金、医药、食品等优势产业和具有地方特色产品如坭兴陶、黄瓜皮等产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筛选一批具有区域优势、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产品纳入规划予以重点培育和指导,形成一大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知名工业品牌产品。对已在全国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的产品加大培育和指导力度,促使其尽快获得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名牌称号。(三)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1.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2.加强质量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企业必须面向国际市场,吸收和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不断实现管理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3.加强人才培养。企业要建立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的科学机制。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造就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4.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动员全体员工为打造一流品牌共同努力。要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加强品牌宣传,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5.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由质监部门牵头,推动鼓励企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标准水平,促使优势产业的技术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用技术标准开拓市场,从而主导市场地位,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四)加快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质监、经委、发改、科技等部门要加快建设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标准制(修)订等重要技术服务平台。要围绕制糖、石化、林浆纸、冶金、医药、食品等支柱产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级质检、计量检测中心,为培育打造名牌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五)努力推进工业区域品牌建设。由经委、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牵头推进工业区域品牌建设。在推进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的基础上,通过打造产业基地、工业品出口基地和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努力创建知名的区域品牌,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力度,大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加强区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区域特色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改进工艺和设计,降低物流成本,开拓市场空间,努力建成一批产品知名化、市场国际化、企业集群化、经济规模化的工业产业品牌区域。(六)加强政策激励扶持1.制定工业品牌发展规划。由经委、质监等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工业品牌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重点培育的工业品牌产品,各职能部门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资金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重点给予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县区各部门用于工业发展的资金应优先向纳入规划重点培育的工业品牌企业倾斜。2.加大财政投入和激励扶持。各级财政要根据名牌战略的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名牌战略实施专项经费,用于对本地检测、标准化、计量、科研技术机构建设,名牌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奖励,政府主导的名牌宣传计划与名牌推广活动开展,名牌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训,质量信息网络建设等。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2号)精神,对荣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七)切实加强名牌保护。1.加强电子监管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通过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企业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强化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责任。2.加强保护名牌产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国名牌、广西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驰名商标和广西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法加大对非名牌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品牌产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力度。工商、质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力度,打破地方保护,严厉打击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商品市场秩序,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5〕15号)、《中共北海市委〈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北发〔2007〕1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积极为民主党派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走访民主党派。主要听取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对反映的有关意见建议,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和答复。(三)市长或副市长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通报会或座谈会,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或不定期地约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有关负责人座谈、交流、谈心,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四)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就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五)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其他有关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六)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抄送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七)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和重点项目视察等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八)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委托民主党派进行专题调研。(九)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重要内、外宾,市政府代表团出国出境访问或主要领导到省内外考察、调研、出席重要庆典、慰问、纪念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十)建立及时处理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所反映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机制,并以书面形式直接反馈处理结果。(十一)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工商联改善工作条件。把民主党派市委、工商联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成员活动等专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积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二、切实做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级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工作(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业务范围同相关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制度。1.建立双向互动交流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专业性工作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可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1)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应征求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2)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大针方针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活动,应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3)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资料、刊物,视内容抄送、赠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4)有关部门应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给予支持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情况介绍、文件资料等,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工作。2.建立联合调研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专题调研,可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有的专题也可委托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调研,并为他们的调研提供条件。3.建立对口联系工作责任制。与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联系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联席会议,主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每年至少一次约谈或上门走访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4.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在对口联系中,政府部门应认真听取和采纳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和完善意见建议的反馈制度。5.没有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联系的市政府部门,也应主动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班子成员中有党外干部的,要进一步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党外领导成员的作用,保证他们在其位、主其事、负其责,对其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6.拓宽政府部门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在原有监察、审计、检察和教育等部门基础上,一些条件相对具备的政府部门,要有计划地做好聘任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行风评议员,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下列市政府部门需与有关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根据工作的需要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的委、办、局有: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台办、市文化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侨办、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共19个单位。其中:1.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都建立联系的单位有6个: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2.按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界别,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建立一对一的对口联系的有13个委、办、局:市规划局、市台办联系民革市委;市文化局联系民盟市委;市经委联系民建市委;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联系民进市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联系农工党市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侨办联系致公党市委;市科技局联系九三学社市委;市工商局联系市工商联。三、加强领导和协调,把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使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负责联系党派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凡列为对口联系的政府工作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相关科室负责日常工作。(二)建立制度,完善措施,政府工作部门主动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研究制定对口联系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规定具体的联系方式、联系内容及责任措施,使对口联系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三)加强联系,促进工作。在日常联系中,政府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的交流与沟通,组织相互间定期的对口联系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为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创造条件,以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四)发挥优势,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模式,就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调研,积极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调查研究、社会服务、科技咨询、扶贫助学、为民义诊、文艺义演等活动要提供方便,并给予大力支持。(六)齐抓共管,检查落实。统战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部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调查研究等工作的相关事宜,应事先与市委统战部联系协调。为加强对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政府工作部门在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请于每年的3月上旬将双方每年负责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科室或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对口联系实施方案、工作制度、联系方式与内容等各报一份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统战部将加强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工作,并适时召开全市对口联系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使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政府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发展我市多党合作事业。(七)各县、区政府参照以上内容和要求,做好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十八日北海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设具有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的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及北海市的分解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构建一带两湾城市发展新格局的要求,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以产学研结合为动力,组织实施五大科技工程、五大科技行动和推进“一基地、一平台”建设,通过工程、项目、行动聚集创新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在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为促进北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围绕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构建一带两湾城市发展新格局的要求,以推进北海开放开发、项目引进建设、壮大产业园区、扩大开放合作为重点,加快建设区域性港口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大型临海工业基地、教育研发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努力打造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交流桥梁、合作平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选择一批项目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推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拓展完善电子信息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具体目标是:─科技促进新型工业化又好又快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临海工业和资源型加工业为重点,发挥资源和沿海优势,加快“工业立市”步伐,培育壮大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和加工业,做强做大一批原有企业,引进一批大企业。注重提高园区单位面积的投资承载率和产出率。既要引进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又要引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把铁山港开放开发作为提升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点,加快打造大型临海工业基地和北部湾船舶修造基地。─科技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引进、培育和推广一批农业新品种,攻克一批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食品安全生产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大力发展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培育和壮大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建成若干农业标准化和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立和完善一批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建设一批新农村科技示范点,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业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面显著扩大,“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面达到三分之二县(区)。─科技为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科普工作,进一步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在生物质能源、食品安全保障、重大疾病预防、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相关领域,使科技新成果能惠及广大民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和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立连接东盟的网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向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各级政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三、重点任务围绕全面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构建一带两湾城市发展新格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实施五大科技工程、五大科技行动和推进“一基地一平台”建设。重点任务:1.建设生物质能源作物品种选育及产业化基地发挥我市木薯、甘蔗等生物质能源作物品种的资源优势,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开发生物基材料系列新产品,建设生物质能源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高效生物质能源洁净生产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引进开发木薯、甘蔗等生物质能源作物新品种5个以上。2.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人才优势,提升北海市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多元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整合“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引进创新科技服务网等网络资源,拓展其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到2010年建成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企业技术中心5个。“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面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县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服务示范企业20家以上,引进创新科技服务网促进10个项目履约,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履约率达到60%。(三)实施五大科技工程1.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以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合浦工业园区、北海出口加工区、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等园区为载体,围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林浆纸一体化、生物制药、海洋产业、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抓好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突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集成创新,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新产品,扩大市场份额。着力抓好资源型工业产品深加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积极组织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取得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集成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我市工业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为建设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加工制造基地提供科技支撑。全市引进、开发工业先进技术30项,开发工业新产品60个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年增长20%以上。2.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和现代农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培育壮大农业优势产业群,把北海建设成为广西重要的亚热带水果、秋冬菜、速生丰产林生产基地。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和海水养殖业,大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名特优水产品养殖业及水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优质畜禽养殖业,不断提高水产畜牧业在农林牧渔总产值中的比重。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围绕北海农业、渔业优势特色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型农产品、海产品种养与深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重点研究开发海淡水养殖名特优新品种的选育与繁育以及健康、高效、标准化养殖技术、主要畜禽品种改良与快速繁育技术、重大畜禽疫病快速检测、速生丰产桉树营造技术开发应用以及海产品、农产品出口精深加工技术等。三年共培育、引进、推广应用面在千头万亩的农业新品种5个以上,引进、开发、推广标准化种养新技术10项以上,开发应用农产品加工新技术5项,开发农产品加工新品种10个以上。3.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北海市以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海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为重点,以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继续实施北海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的创新能力、孵化能力、产业聚集能力、产品出口竞争力,形成产业集群和特色高技术产品。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在工业园区集聚,推动我市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积极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各工业园区“落地生根”,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产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托北航北海学院和银河软件园、恒基伟业等企业,大力发展信息产品制造业,扶持发展动漫产业,积极发展软件产业,逐步把北海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三年后,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产品20个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20%以上。建立制造业信息信息示范企业5家。4.北部湾经济区开发科技助推工程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加强科技支撑与服务。支持建设北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软件开发等电子信息技术产业。推进海产品深加工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引进开发石油化工、林浆纸和能源产业节能能减排关键技术,组织科技应用示范。结合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的构建,加强北部湾经济区信息化建设,构筑物流、旅游、会展、金融等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后,建成北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技术开发能力明显增强,节能减排基本达标,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趋于完善,科技支撑作用初步显现。5.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重点针对北海市主要的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组织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建筑节能等领域,引进开发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围绕减排降耗、污染治理,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加快工业废水和烟气处理技术以及工业废渣、城市垃圾高效利用技术研究,进行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排放处理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固体废弃物、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技术,组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技术、农业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的试点。三年共引进开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10项以上,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企业2家以上。(四)实施五大科技行动1.创新型企业培育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在北海市重点产业中,选择发展潜力大、技术创新意识强和研究开发试验条件较好的1家企业作为创新型试点企业,组织创新型企业创建示范活动。引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试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试点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支持试点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订工作。通过创新型企业试点,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利用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解决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产品创新,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产学研结合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产学研结合逐步向紧密型、集约化和相对稳定的高层次发展。三年后,培育并建成创新型企业试点1家,开展产学研结合科技项目30项以上。2.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行动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通过开展系列科技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以科技型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按照“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搭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技术、政策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进农村生产信息化,提高农民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科技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农业科技合作,建立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扩大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科技扶贫,探索科技富民强县新模式。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三年重点引导建设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区)1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2个以上,继续推进全国科技进步县区考核工作。3.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抓住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多区域合作的机遇,积极利用“三周三会”(北海市科技活动周、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科技交流贸易与服务平台,通过科技合作论坛和科技创新专题展、项目推介、项目洽谈、技术交易等活动,大力推进科技“一招三引”,大量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项目,充分发挥洼地效应,不断地集聚国内外的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以技术引进带动产业转移,鼓励转移企业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研发落地,产权共享共存。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区域科技合作计划和科学工程。建立内容动态更新、应用便捷的市级“一招三引”基础数据库,开展企业需求调研,做好“一招三引”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前期对接等基础工作;以科技会展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推介、项目洽谈、技术交易等各种科技“三引”活动,推进“产学研”结合;对已签约的项目,尤其是对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做好实施的服务配套,开展跟踪服务,提高项目成功率。三年引进科技成果10项以上,项目履约率60%以上。4.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行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及完善市、县(区)二级知识产权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专利服务经济专项活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建立和完善专利申请激励机制,提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和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提升发明专利和职务发明专利的比重,专利申请年均增长10%以上。加强专利转化服务平台建设,组织专利技术转化推广活动,促进现有专利的应用,引导企业培育知名品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分享知识产权成果。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及平面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着重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操作方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多渠道选择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适合在北海企业转化、专利法律状态确定的专利技术项目,择优支持实施产业化。实现全市专利申请年均增长10%的目标。5.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积极创新科普模式和方式,不断提高科普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拓展科普培训面,完善科普教育培训体系,科普重点人群年科普培训面达30-50%。建设完善科普示范体系,推动科普进村入户、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爱科学月”等活动;贯彻落实《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开展农村科技引领先锋行,组织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建设一批科普示范村、示范户。重点进行乡(镇)科普服务站建设,依托北海科技信息网,扶持发展社会化科普组织,搭建科普工作平台;完善科普示范点和科普示范、教育基地建设;持续开展科技下乡、科技培训、科技知识讲座、科普演示等多样化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建立起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科普长效机制,形成大科普格局。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组织科技下乡活动10次,每年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1万人次。(五)重大项目布局在上述重点任务中,共列出了35个重大项目,这些重大项目主要布局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和一县三区(见附表1)。四、工作部署(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与分工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部署,我市的主要任务是:重点推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产业、生物质能源等产业科技进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科技“一招三引”,以重大项目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着力解决沿海重化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市辖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集成联动和资源整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市科技局承担“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加快推进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及科技工程、行动实施的督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高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拨款和决算,经费使用监督等。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进产学研联合,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动企业深入实施专利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等。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新产品开发;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集成、新品种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等。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指导实施标准化养殖技术,引导组织申报无公害水产、畜牧水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水产、畜牧良种繁育与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支持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海产品、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推动水产、畜牧产业化发展。市人事局协同组织部门指导“人才小高地”建设,继续推进“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培育优秀创新团队。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创新计划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做好创新计划实施统计监测工作。市科协负责调动所属部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科普活动。市建委、国资委、卫生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局、商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北部湾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或协同配合实施。(二)县区职责与分工各县区根据北海市实施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点和工作切入点。重点围绕做大做强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三引”,积极组织实施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能够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着力培植科技型龙头企业。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进一步抓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示范县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各县区要组织实施科技“一把手工程”。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面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科技示范乡镇、村和户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科技特派员等新型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快连接自治区科技“三网”,构建县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抓好农民技术培训,加强基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各部门与县区的任务指标分解见附表2。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新实施加强政府对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北海市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审议、评估、策划、协调创新计划重大事宜,定期商议创新计划重大事项。强化地方政府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创新计划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量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创新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厅市重大科技项目会商共建制度,共同推进地方主导优势产业发展。(二)强化集成联动,形成创新合力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参与和分工合作。项目遴选要注重横向、纵向的结合,在充分征集了解部门、地方重大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市产品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广泛咨询和听取专家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确定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三)培育创新群体,增强创新活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激励机制。依托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把人才、项目和基地有机结合,培养拔尖人才和创新型科研团队,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加强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将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作为项目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基地建设,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参与承担创新计划项目,加大现有研究开发基地与企业、计划项目的结合。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注重培养引进能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造就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四)拓宽经费渠道,提供创新保障发挥公共财政的杠杆功能,通过拨款、贴息、担保、税收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导向,重点加强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和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服务,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利用股份制融资等多种手段筹集发展资金,扩大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五)营造创新环境,加快创新步伐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改进科技公共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手段,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能,营造公开规范、高效快捷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充分利用国家促进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法规,如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出口退税、所得税减免等,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加强创新文化建设,积极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强化科研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六)注重监测评价,确保创新绩效明确创新计划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目标责任,以项目管理为抓手,完善计划项目目标责任监督机制。加强技术预见工作,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对计划实施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与适时修订。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强化项目过程跟踪、结题验收和创新绩效考评以及验收后的跟踪评估,推行计划项目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发挥专家作用,形成专业监督机制,确保创新绩效实现。建立和完善实施对创新计划的奖励办法,对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附表:1.广西创新计划北海市重大项目布局表2.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北海市实施目标分解方案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站式”办理制度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现就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站式”办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职能,简化办事程序,为实现我市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率先崛起营造良好投资环境。通过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站式”办理制度,努力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二、主要内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站式”办理制度是指通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等有关问题和耕地占用税的审核进行前置解决,同时将耕地占用税、办理规划手续相关费用等纳入土地成交价款,使竞得人在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成交价款后,只需依法交纳契税即可办理出让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再另行申报耕地占用税和申报办理规划许可证。三、适用范围在我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均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一站式”办理制度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行政审批前置处理工作。四、具体措施(一)市国土资源局在启动招、拍、挂出让程序前,先将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局,规划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选址、定点初步意见,并征询消防、环保意见;消防、环保部门应在接到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办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接到消防、环保部门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将办理规划手续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告知市国土资源局。(二)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座落、用地面积向市契税征收管理处申报耕地占用税。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应缴税额告知市国土资源局。(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并拟订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耕地占用税和规划费用作为代收代缴费纳入土地成交总价款中,成交总价款由储备中心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由市财政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用票据;代收代缴税费(耕地占用税、有关费用等)由市财政专户从土地成交总价款中代解缴,分别出具税票和非税票据到竞得人名下。市国土资源局在成交7个工作日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有关成本及代收代缴费用核算清楚再转市财政核定后报政府审定拨付。(五)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由市地产交易中心协助竞得者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手续;规划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自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缴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站式”成交总价款和土地契税并取得用地规划手续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组织体系2.2市安委会职责2.3市安委办职责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2.5专家组3预警预防机制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3.2预警级别和发布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3分级响应4.4指挥和协调4.5医疗卫生救助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7群众的安全防护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4.9现场检测与评估4.10信息发布4.11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保险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6保障措施6.1应急支援与保障6.2宣传、培训和演习6.3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市际沟通与协作7.4预案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组织体系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2.2市安委会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和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救援指挥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加。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由县(区)有关部门参加。涉及跨县(区)、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若干救援小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根据事态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和补充意见,由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五)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六)如果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者生产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2.5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3预警预防机制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3.2预警级别和发布3.2.1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态正在不断蔓延。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3.2.2预警的发布。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i级(红色)、ⅱ级(橙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ⅳ级(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机关、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的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2先期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1)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3)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4.3分级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3.1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4.3.2ⅱ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4.3.3ⅲ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3.4ⅳ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3.5市有关部门的响应ⅲ级(较大)及以上应急预案启动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4.3.6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1)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协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6)组织协调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4指挥和协调进入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后,相关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入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但涉及跨县(区)、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向其总部报告并请求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5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7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4.9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4.10信息发布4.10.1信息发布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安委办负责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4.10.2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中外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4.10.3信息发布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4.11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撒离现场。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ⅱ级(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ⅲ级(较大)及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2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6保障措施6.1应急支援与保障6.1.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有关部门按照《北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北政发〔2005〕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6.1.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程序配备救援装备。6.1.3应急队伍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6.1.4交通运输保障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1.5医疗卫生保障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6.1.6物资保障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6.1.7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北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北财预〔2006〕39号)的规定解决。6.1.8社会动员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当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6.1.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6.1.10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6.2宣传、培训和演习6.2.1公众信息交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6.2.2培训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6.2.3演习全市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委办公室备案。6.3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7.2奖励与责任追究7.2.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4)盗窃、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市际沟通与协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其他市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八年一月二十日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牌子。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北政发〔2007〕12号)精神,对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调整和强化的职能(一)推行审管分离,相对集中建设行政审批权。(二)加大安全生产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力度。(三)强化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职能。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建设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北海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规章和实施办法,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二)负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贯彻实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其管理,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四)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竣工验收,对全市工程项目违章施工进行调查和处理。(五)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协调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调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纠纷。(六)负责做好重点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北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建设工程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组织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九)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共客运、燃气、垃圾处理、城市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十)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对全市城市燃气供应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道路路灯管理的核准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十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屋产籍、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产评估、房屋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等的管理及其相关企业(机构)资质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管理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十三)协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和方案、用途及条件。(十四)综合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雕塑进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申报、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建设管理工作。(十五)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负责小城镇改革工作。(十六)负责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建筑科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十七)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八)负责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及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十九)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劳动保护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人才培养、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工作。(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设1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委机关政务工作、秘书工作、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及文书档案、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及其他事宜的协调工作。负责编写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负责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的工作,组织、指导、检查委属各党总支、支部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人事档案、保密、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本系统人才培养、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保卫、武装及工会、青年团、妇女工作。(三)计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编制委属行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和建立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维护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科室对工程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负责对城市维护费和建设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委属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本委系统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审工作,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四)政策法规科负责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向领导及委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对政策性强的报告、会签文件拟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委有关科室、部门、单位拟定城市建设管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审查和指导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及建设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五)政务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建委(房产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负责建委(房产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管理及授权管理事项的办理,协调建委(房产局)系统行政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履行建委(房产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负责建委(房产局)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所需的规程、流程、指导、告知等规范文书、表格、清单的制作;负责建委(房产局)所有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主办、协调、落实,负责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和证照、批文的制作发放;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其协办、承办的有关行政服务事项;完成建委(房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建筑市场管理科(北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含各专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和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监督管理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报建、施工队伍和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管理。(七)质量安全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实施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质量与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建委(房产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八)技术科(总工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管理、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和组织有关评审会,组织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组织全市建筑科技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有关科研工作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处理有关设计、勘察方面出现的问题。负责工程报建前的抗震、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协调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参与工程事故的处理。负责做好重点工程协调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北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科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九)园林绿化管理科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配套用地标准的检查监察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的有关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落实义务植树责任;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雕塑进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及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监管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登记造册建档及保护管理工作。(十)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城市道路、城市路灯、城市燃气、城市公共客运、垃圾处理等的行业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全市市政工程(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已建成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道路路灯的管理;负责对燃气用具销售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理供应站、点)资格、燃气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市容环境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市容环卫和城建监察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市区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已建成的环卫设施(含公厕、垃圾中转站、收集点等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停车场、洗车场、临时占道(包括商业占道)进行监管;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监管工作。(十二)房产市场经营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指导、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采集、分析和整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负责物业管理市场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十三)住房保障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中长期计划;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以及对申请廉租住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实物分配、租金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对县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完成建委(房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四)房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北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和改造、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编制52名,其中行政编制47名,机关后勤服务编制5名。领导职数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局长1名),专职党务领导1名,总工程师1名;科室领导职数18名。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合浦水库生态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合浦水库生态环境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北海市合浦水库水生态环境整治方案合浦水库主要由小江水库(地处浦北、博白县辖区)、旺盛江水库(地处浦北县、博白县、合浦县辖区)、清水江水库和湖海运河组成,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供水、发电为主的大(1)型水库。总集雨面积1181平方公里,总库容12.5亿立方米,有效库容5.53亿立方米。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库区周边的单位及个人环保意识低、观念淡薄,日常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没有经过达标排放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加上库区养殖和周围植被破坏严重等因素影响,给水库水质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威胁到水库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为改善水生态环境,有效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效益优先为原则,按照北海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要求,严格遏制污染源,大力狠抓治理工作,上下一心,通力合作,坚决依法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恢复合浦水库水生态良好环境,确保水库水质安全。二、整治范围、内容及目标(一)整治范围1.小江水库、旺盛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1)小江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高程63m,珠江基面)以下95.2km2区域。(2)旺盛江水库居民迁移线(高程49m)以下26.5km2区域及湖海运河两岸堤顶高程以下127.1km2区域。(3)小江水库、旺盛江水库库区周边山脊线以下至保护区边界线之间167km2区域。2.清水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1)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高程29.3m)以下的取水口周围7.73km2区域。(2)在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外的准保持区26.56km2区域。(二)整治内容。主要整治浦北县小江河沿岸的县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污染源、博白县那林镇和江宁镇的江宁河沿岸小型造纸厂污水排放污染源、小江水库库区浦北县樟家乡两个规模养猪场污水排放污染源、旺盛江水库合浦县曲樟乡井山村对面养鹅场等禽畜养殖污染源、小江水库和旺盛水库水面网箱养殖、库叉围堵养殖、库区周边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污染源,以及依法查处非法捕捞、乱砍滥伐、毁林垦种、开荒种植等破坏地貌、植被的违法行为,加强水体水质监控检测,控制农林业面源污染。(三)整治目标通过采取行政、技术、工程、法律等综合措施,强化水库水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使合浦水库水质稳定并保持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实现合浦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优良的目标。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合浦水库水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合浦水库水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玉玉副市长副组长:李俊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洪炳佳市水利局局长曾庆富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健全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局长张我伟合浦县副县长成员:谢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莫永超市水利局副局长黄庆锐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占远城市农业局副局长唐永彬市林业局副局长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包能华市法制办副主任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梁永进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副局长莫永超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水政科科长甘海琴、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施世向、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资源管理科科长陈仿担任。四、整治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煤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在水库库区周边、沿湖海运河适当位置设立宣传警示牌,提高人们对保护水源地和保障饮水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2月1日-12月31日)。1.浦北县小江河沿岸县城段污染治理。协调钦州市、浦北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尽快安排建设浦北县污水处理厂,研究制定县城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2.博白县那林镇、江宁镇的江宁河沿岸小型纸厂排污治理。协调玉林市、博白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江宁河两岸纸厂进行排污查处和整治力度,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3.小江水库、旺盛江水库、清水江水库及湖海运河禽畜养殖污染治理。(1)协调浦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小江水库库区的龙门镇樟家社区两个规模养猪场的排污问题进行排污工程改造。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2)依法取缔地处旺盛江水库岸边的合浦县曲樟乡井山村对面养鹅场。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3)依法取缔六湖水库渠首电站上游、清水江水库库区、湖海运河军牧场、螺江坝、石屋坝等5个规模养鸭场。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4.水面网箱养殖治理。依法取缔库区水面非法养殖,限期撤出。此项工作由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牵头,合浦县政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配合。5.库叉围堵养殖治理。依法查处库叉围堵养殖的违法行为。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合浦县政府配合。6.库区周边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治理。重点整治合浦县曲樟乡卫生院等单位及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7.依法查处在库区内乱砍滥伐、毁坏、开荒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8.依法查处在库区内捕杀野生保护动物和库区水域内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灯光捕杀和滥捕鱼类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配合。(三)长效治理阶段(2010年底前)1.营造水源林。(1)2008年6月底前协调当地政府、农业、林业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区和非种植区、宜林地,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为非种植区的耕地争取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退耕还林。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和林业局配合。(2)对宜林地进行水源林建设规划,争取资金逐步组织实施,有效增加保护区的植被。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合浦县政府、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市林业局配合。(3)切实保护好库区现有林草植被,防止人为破坏,增强生态环境自我修复能力,严禁以炼山、全垦方式进行林地清理和整地。此项工作由合浦县政府、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4)加强保护区内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毁林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等破坏地貌植被的行为,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5)依法查处烧山毁林行为,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2.投鱼净化水质。有计划地向水库分批投放净化水质的鱼苗、鱼种,以清除和净化水库养殖所产生的各种排泄物、水中悬浮物和藻类,增强水体自净力,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促进水库水质的改善。此项工作由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群众在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农业项目;要严控农药、农膜的使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标准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4.定期监测水质。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库水源水质,每月检测一次合浦水库水源水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5.合理调水。在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运用指标和科学预测预报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水库蓄滞洪能力强的特点,科学调度,在汛期加大水库下泄流量,加快水体循环流动,促进水库水质的改善。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巡查,严格控制设置新的排污口。要建立巡查制度,每月到总干渠、3座水库及基层单位巡查一次,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控制设置新的排污口。(二)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制定《北海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北海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规范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改善和维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三)建立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合浦水库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准公益性单位,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合浦水库正常运行经费特别是水库的管养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四)建立政府监督制度。按照工作职能,层层落实责任制,推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重点整治工程项目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要纳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并组织考核。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552号)精神,2008年春运从1月23日开始至3月2日结束,共计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为做好2008年我市春运工作,确保春运期间群众出行安全,民工流动有序,重点物资、节日供应物资运输畅通,使全市人民在欢乐、祥和、平安的氛围中欢度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流向面广,流时集中,加上近期长时间寒冷阴雨恶劣天气对我市春运组织特别是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为了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志远副市长副组长:孟荣展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绚市经委主任常勇市交通局局长成员:吴绍松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琳市经委副主任李杞凤市交通局副局长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罗树理市安监局纪检组长宋毅市建委副主任覃乃煌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叶宗沛市教育局副局长邓金雄市工商局副局长苏金福市民政局副调研员韦世通市总工会副主席钟亚华市物价局副局长岑博雄市旅游局副局长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钟月生北海海事局局长杨迪晔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彭福祥北海市气象局副局长徐相波市港务局局长王海波北海火车站站长李铁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机场总经理姚东梅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齐同波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春运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刘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和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组织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资、经费等,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春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春运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二、科学安排运力,提高应变能力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2008年春运客流预测和学生、民工、探亲流将形成叠加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准备,科学安排运力。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同气象、旅游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春运期间天气及重点景区客流预测,合理安排运输能力。要制定好运输方案和应急运输预案,要根据气象灾害等各类突发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变能力,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充分考虑到各类极端天气影响,并根据客流较大的特点,重点抓好运力安排和客运组织工作,重点抓好学生和务工人员的输送工作;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加区内公路客运班线营运,增加发车密度,组织开展省际间和大中城市间的包车运输;水运部门要加强横水渡、航道的监控管理,确保航运的安全畅通;民航部门要认真安排好各航线的加班、包机飞行,确保探亲和旅行需要;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和工交企业要加强与其它运输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和调度工作,适当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妥善安排好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确保旅客及时疏散;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特别关注农民工群体平安返乡和顺利返城问题。成品油供应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经营措施,保证客运车辆所需的油料供应。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我市重要工业原燃材料和外贸、港口物资的运输,确保重点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精心组织好节日商品运输,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有序。特别要利用好放假期间客源下降的空档,突击抢运港口的积压物资。各企业也要做好物资的装卸和转运工作,确保运输畅通。三、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春运期间是客流的高峰时段,也是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加上当前各种恶劣天气影响,运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事故或事故征兆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的各项工作。(一)抓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测和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运输工具和设施安全投入使用。春运期间,公安、交通、航务、航空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设备日常维修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例检制度,确保运营车船、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其它临时参加春运的车辆如旅游客车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运送单位内部人员或民工的客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按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要加强对从事春运的驾驶员的资格审定和管理,并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二)督促各运输企业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客运站、客运经营业主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2007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凡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对业主停业整顿。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广大驾驶员、乘务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做到不超时、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车站、机场、码头要做好违禁物品的检查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要坚决禁止非法改装车、农用车、报废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三)抓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工作,认真做好当地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不要随意在铁路上私设道口;铁路部门要继续抓好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杜绝道口责任事故的发生;铁路部门要在春运期间组织人员对尚未监护,但车辆、行人通过又较多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进行临时监护。(四)抓好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力保农村短途客运的安全。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是交通管理最薄弱的地方,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要求,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乡镇辖区危险路段及通往各乡、村主要道路的巡逻,及时发现、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继续落实乡村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员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农用运输车辆违法载客和客车超载的监管力度。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农机部门要密切与各乡镇联系,组织联合整治工作组,加强对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特别是对圩日、节假日、民俗活动期间农村道路的监控,严格查处、取缔非客运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避免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警示广大群众和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搭乘超载、有故障和违规的车辆。(五)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和施工路段的管控整治力度。对无法在春运前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路段,以及新增的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可能会严重影响春运交通安全和极易引起交通堵塞的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有关治理措施和管理意见,由政府协调各方,争取尽快解决;必要时,可以对这些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要继续抓好“双超”的治理工作。长途客车超载现象,经多年不懈的努力,已有好转,但中短途严重超载现象仍十分突出。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成果,确保国道、省道运输畅通。(六)做好各类极端恶劣天气的预防应对工作,确保春运安全畅通。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新信息发布形式,确保气象和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到达车、船、飞机。海事部门要严把抗风等级关,超过抗风等级要禁止船舶开航。各单位要加强应对各类极端天气的研究,完善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应对极端天气工作的水平。专业救助船舶、车辆要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科学部署待命救助力量,缩短抵达险情、事故现场的时间,保证紧急条件下救援及时到位。交通、铁道、民航、水运部门要把保证运输安全畅通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针对各种天气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运输道路、铁路、机场跑道和码头的畅通,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保证运输工具、人员安全。四、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地段进行综合治理,严防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各种破坏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运输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春运期间治安秩序稳定。要规范客运市场,整顿运输秩序,打击“拉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五、做好防控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疾病的易发季节。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大,密度高,易于疾病传播。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疾病流行的防控工作。要努力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工具的日常清洁卫生、消毒和通风工作,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有效地做好传染疾病防控工作,以防止禽流感、流感等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加强餐饮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对防控所需的物品要提前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六、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延长预售时间,及时发布运输信息,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开展形式多样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为旅客购票和出行提供方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旅客运输正点率。春运期间,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春运信息动态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消息,弘扬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促进作用。春运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总结的书面材料报送市春运办(市经委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2022352,2023258;传真:2023173;e-mail:bhyxk2008@163.com。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北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北政发〔2007〕12号)精神,对北海市统计局内部职能进行了调整与增加,现对北海市统计局调整后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调整职责(一)增加职责将园区经济核算、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节能减排统计、环境统计、企业成本调查、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统计、劳动力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交由市统计局负责。(二)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计算站承担的职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北海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工作制度,组织领导实施全市的各项统计工作。(二)建立健全我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根据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全市统计调查方案和实施办法,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工作部署,组织领导实施各项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领导实施各项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审定全市统计工作计划、调查项目、调查方案;组织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搜集、整理、提供全国、全区及外省市基本统计资料;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五)指导和建立完善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和指导全市统计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计工作网络,推进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六)根据我市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八)开展全国范围内市际间的统计科学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国际统计科学和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北海市统计局设置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本局的文件登记、公文处理、资料归档和档案管理,负责全局的资产管理、车辆调度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局的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工会、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和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党组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考评,做好全市统计人员的职称考试和对外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负责组织实施统计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在本市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大检查;审核地方、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管理登记制度及其年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二)核算综合科1.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监测统计,编写综合性的统计分析报告;组织各专业科定期搜集、整理、编辑、印制各项经济统计信息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告;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市性的统计信息资料,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服务。2.负责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落实基层统计部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各项调查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并对其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3.负责组织全市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工作;组织本专业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县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的统计工作,并对其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三)工交投资统计科负责全市工业、交通、运输、邮电、物资、能源等经济情况的统计;负责全市园区经济核算、节能减排统计、企业成本调查;组织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工业交通、邮电、物资、能源等统计报表制度和组织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四)经济贸易统计科组织全市实施广西区统计局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外经旅游业统计报表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全市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贸易、外经、旅游统计制度,负责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监测;负责全市外贸、外经和旅游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高新技术园区月报及组织本专业业务培训。(五)社会科技科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劳动报表和社会与科技统计制度;负责全市人口与劳动情况和社会与科技经济统计;组织本专业业务培训。2.负责全市农业经济的统计,贯彻实施农业报表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负责对农村经济发展运行监测统计。3.负责全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环境统计、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统计工作科。四、人员编制市统计局机关人员编制共16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机关后勤编制1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处级总统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造总体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造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造总体方案为加快处置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项目的最大效能,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达到国内较高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改造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改造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莫桦副市长副组长:许锋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铭钊市建委主任成员:李国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包盛中市规划局副局长葛庆新市审计局副局长雷三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庞洪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主任朱伟市环卫处书记、副主任王绍明市环卫处副主任、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卫处,办公室主任由胡忠兴兼任,日常工作由市环卫处具体负责。二、具体实施(一)由于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停建已久,原有设备存在锈蚀和零件失效现象,项目规模和生产工艺须重新论证。由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组成论证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委托论证工作,在2008年3月底前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政府。相关论证费用专题报市政府研究。(二)由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招商局等部门协助,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积极招商引资,多方与垃圾处理厂改造项目的意向方洽谈,做好项目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三)由市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专题汇报我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有关情况及下一步改造工作思路,争取上级支持,形成统一意见,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四)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积极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环保项目改造等方面资金支持。视资金落实情况,确定项目改造形式。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8年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2008年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二月十九日北海市2008年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1月13日以来,我市受到50年一遇的持续低温阴雨寒冻灾害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受到较大损失。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春节期间视察广西的重要批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灾后尽快恢复生产的重要部署。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灾后恢复生产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春节期间视察广西的指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抓好生产自救,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二、工作目标尽快恢复低温阴雨寒冻灾害损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一)种植业:全市粮食种植面积50万亩,油料种植面积18万亩,木薯种植面积25万亩,甘蔗种植面积37.5万亩,新植水果面积1万亩,恢复蔬菜种植14万亩。(二)养殖业:恢复罗非鱼养殖5万亩;海水网箱养鱼3万平方米;对虾养殖8万亩;其它品种养殖5万亩。加快畜禽种苗繁育,完成猪苗补栏0.85万头,家禽补栏12.3万羽,上半年实现生猪存栏57万头,出栏肉猪42万头。(三)林业:管护受冻苗木1000万株,恢复苗木生产160万株,其中桉树苗100万株,红树林苗木50万株,其它苗木10万株。完成春季植树造林2万亩。(四)生资储备:储备化肥2万吨以上,农药100吨以上,薄膜200吨以上。三、组织机构为加强我市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指挥协调,实现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目标,成立在北海市防冻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北委会〔2008〕7号)统一领导下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下设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水利、农机和扶贫专家指导组。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李俊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卢永佳、庞许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等有关部门中抽调组成。农业专家指导组设在市农业局,卢永佳兼任组长,专家组成员从农业部门抽调组成。林业专家指导组设在市林业局,罗启寿兼任组长,专家成员从林业部门抽调组成。水产畜牧专家指导组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庞许明兼任组长,专家成员从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抽调组成。水利专家指导组设在市水利局,洪炳佳兼任组长,专家组成成员从水利部门抽调组成。农机专家指导组设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汤基成兼任组长,专家级成员从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抽调组成。扶贫专家指导组设在市扶贫办,王克海兼任组长,专家组成员从扶贫部门抽调组成。四、工作步骤(一)灾情核查(2月19日-2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口各专家组要立即深入灾区对其受灾情况进行核查,对受损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形成核查报告送市民政局灾情核查组,由市民政局灾情检查组汇总上报市政府,为恢复生产提供准确依据。(二)灾后恢复生产规划(2月21日-25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农业部门按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要求,立即做好灾后恢复生产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层层抓好落实。(三)恢复生产(2月26日-6月30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基础设施和灾后农业生产,确保灾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五、措施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防寒抗冻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部署,把灾后恢复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灾后恢复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灾后恢复生产的具体工作方案,逐级抓好落实。(二)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立即组织农业专家组赴各县区、乡镇指导冬种春耕农作物的收获,特别是成熟芥菜、番茄、辣椒、水果、香蕉、甘蔗等农作物的收获,减少损失;及时清理冻死农作物,并结合春耕生产和市场需求组织灾后农业生产。同时抓好田间管理,落实保温防冻措施,提高防寒能力。农业灾后生产要坚持与春耕生产相结合,与传统的种植习惯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良种良法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林业部门要立即组织林业专家组赴林业重灾区,开展灾后林业恢复生产,协助各县区组织林业种子、苗木、肥料、药物的供应,督促指导重灾林区清理、剪芽、施药,以促进恢复生长或重新培植生产。水产畜牧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理6万亩水产受灾养殖水面,对冻死的近万吨鱼贝及冻死的12.9万头(羽)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防止疫病的流行。同时积极组织水产畜牧种苗的供应,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水利部门要加强供水排水设施和在建水利项目、水库、水电站的巡查,对受冻损坏的水利基础设施,立即组织修复,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排水畅通。重点抓好灾后损毁工程的修复、调配好水资源,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的生产用水,为农林牧渔业恢复生产服务。农机部门要组织万机下田闹春耕,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供销和经贸部门要认真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农药、化肥、农薄的供应。工商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物价的监管,防止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扶贫部门要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挂钩单位帮助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抓好扶贫培训、推进产业扶贫、防止因灾返灾现象的发生。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及时做出准确的预报预测,并及时发布天气最新动态,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灾后恢复生产的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争取上级资金的扶持。各级政府要鼓励受灾农户以自力更生为主,辅以社会力量捐助一点,亲朋好友帮助一点,各级财政解决一点的办法,解决灾后恢复生产的资金困难,确保恢复生产顺利开展。交通、电力、通讯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梁和电力、通讯杆线等设施,保证恢复重建物资调动畅通无阻,及时到位,确保生产供电和信息畅通。卫生部门要深入县区、乡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疾病监测报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已发现的地灾隐患点的监测,强化预警预报应急治理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在全市开展一次地灾隐患拉网式排查,并及时治理。(三)强化科技,分类指导。低温阴雨寒冻灾害评估、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等工作技术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科技救灾,要分地区、分品种、分类型进行,要进一步完善灾后生产恢复、重建技术方案,基层农技人员、基层干部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群众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水平。(四)迅速行动,抓紧抓实。立春已过,我市农作物即将进入生长旺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生产。要加强受灾农作物和养殖品种的管理,立即修复重建受损农业基础设施,尽快调运抢种、补种、改种的农业种子、种苗和农用物资。(五)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灾后恢复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要抓好灾后技术服务及生产指导,加强种子种苗调剂供应,加强次生灾害监测与防治,抓紧制定和实施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六)立即动员,组织春耕。一年之计在于春,今年春耕要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要坚持春耕生产与恢复重建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不变,针对灾害影响,调整工作部署,组织春耕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夺取农业丰收。(七)抓好次生灾害的防控,确保灾后生产恢复顺利开展。1.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为确保寒灾之后无大疫,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和爱国运动,组织群众彻底清除积存的垃圾、淤泥、人畜粪便、死亡畜禽和农作物、并作无害化处理,落实有效的消毒措施,优化人居环境,消灭疫情隐患。同时,加强食品和用水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2.严密监控地质灾害险情。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对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特殊天气制定专门的防灾预案,做到一点一案,将监测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要立即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制,督促群测群防点加强观测,加密观测频率,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确保发现险情能及时预警和组织撤离。3.认真排查房屋和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寒冻天气对房屋和桥梁、地下管网破坏具有隐蔽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居民危房安全进行全面鉴定,对损坏道路、桥梁进行情况检查评估,对灾民危房要组织维护,对坑凹路面、桥梁要组织维修。4.加强对寒冻次生灾害预防应对知识宣传。各级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宣传灾后恢复生产和次生灾害预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与寒冻有关传染病防治、饮水安全、地质灾害预警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生产自救和防灾救灾能力。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1月中旬以来,我市遭受罕见的持续低温阴雨冷冻灾害,大批畜禽因灾死亡。截至2月19日,全市因灾死亡畜禽共计138964头只,其中生猪10058头、牛82头、家禽128757只。低温阴雨冻死和因病死亡的畜禽,容易造成病原散播。加之天气寒冷等原因,动物抵抗力降低,容易暴发流行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猪瘟、鸡新城疫等多种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疫病,如对死亡动物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病害肉进入流通环节,将带来食品安全问题。我市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对此,根据农业部兽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做好我市春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免疫工作我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集中免疫时间从2008年3月5日起至4月30日止。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确保乡不漏村、村不漏屯、屯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要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详见免疫任务分解表一和表二)。对所有家禽实施禽流感免疫,特别是做好鸭鹅等水禽的免疫;对所有偶蹄牲畜实行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生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要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对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好疫苗供应,加强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出入库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免疫方案科学规范地开展免疫工作。同时要做好免疫效果检查,对抗体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及时补免,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切实加强防疫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防疫档案,要求每个养殖户应免疫畜禽的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二、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网络体系,不断增强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坚持日常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掌握疫情流行规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报工作,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频率,对监测为阳性的畜禽要及时处置。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评估风险,发布预警信息。三、强化检疫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一是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有效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查物验证,发现可疑疫情,立即按规定报告和处理,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进一步规范活禽市场监管,严格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检测。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力度,逐步取消人口密集地区活禽市场,有效防止疫源传播和扩散。此外,建设、规划、商务、工商、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加快推进“家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各县区还要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二是做好冻死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特别是当前,在灾后恢复生产过程中,各县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灾区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及时处置死亡畜禽,对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和水网地区死亡候鸟也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动物按规定及时采样检测。三是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各县区要认真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特别是针对灾后容易发生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等多种动物疫病情况,要指导养殖场户调整饲料配方,加强营养,采取适当保暖措施,提高畜禽抵抗力。同时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有效杀灭病原。四、做好边境防堵工作针对近期周边国家特别是越南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防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认真落实各项防堵措施,严防外疫传入。五、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业务管理,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消毒剂、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灾后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一)落实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疫情报告责任制、应急处置责任制、检疫监督责任制等动物防疫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村屯户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组织免疫实施工作,免疫任务要层层落实,实行分片包干,任务、责任到人,凡未完成任务或因免疫达不到要求而出现疫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落实防疫经费。各县、区政府要积极筹措防控经费,确保疫苗等防疫必需物资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桂财农〔2007〕171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免疫注射费,解决村级防疫员报酬问题,以推动防疫工作顺利开展。(三)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一是市、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尽快落实好增编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人员的招录,确保招录到的人员符合要求,尽快到位。二是严格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各级兽医队伍必须实行全额财政供养,确保防疫队伍稳定,确保有人干事。兽医工作机构的业务经费和动物防疫专项经费必须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有钱办事。三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多方面、多途径解决村级防疫员的报酬,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免疫工作的顺利实施。(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开展有效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防止病源扩散;检查免疫密度,指导基础免疫;检查疫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检查边境防堵,防止外疫传入;检查队伍建设,促进体制改革。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全市督查验收时间拟定于5月5日至10日,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请各县区在开展工作中要认真组织督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免疫密疫达到100%,确保我市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意识开展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树立群众,尤其是养殖户正确的防疫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附件:1.北海市2008年牲畜w病、猪瘟、猪蓝耳病免疫任务分配表;2.北海市2008年禽d病免疫任务分配表。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组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北海市2006年度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决定》(桂审社决〔2007〕1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清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经研究,决定成立清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冯群声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海涛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李金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曹玉佳市社保经办中心主任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陈萍华市财政局副局长葛庆新市审计局副局长包能华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建贤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曲合浦县副县长李海文海城区副区长成员:叶洪坤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李乃贵市审计局农保科科长谭雄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科科长杜明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副科长陈浩市社保经办中心计财科科长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我市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清收工作,请相关单位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测绘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切实加强全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全区测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测绘成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具有重要作用。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我区地处祖国南疆,南临北部湾,西南与越南接壤,是地图表示容易出现政治性错误的区域之一。全面提高测绘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保障能力,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版图尊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国家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广西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工作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保障服务水平。二、加快我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测绘部门要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至2015年,基本完成我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构建,实现全区多尺度、多数据源空间地理信息的覆盖;完成数字广西、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建成多尺度空间地理数据库;利用航空、航天遥感、侧视雷达等多种数据源和先进的测绘技术,通过共建共享,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完善、高效的基础地理信息生产、管理和开发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基础测绘由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的跨越。当前,要重点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测绘服务项目,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提供坚实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测绘成果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测绘成果档案异地存储柳州基地建设,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整合,建设统一、标准、权威的广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以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和专题基础数据为核心内容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的地理信息服务;根据社会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建设广西公众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地下管线、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及时整合更新。从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和开发的单位,应当依法将其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副本或目录等资料汇交至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三、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地图管理,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行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测绘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来桂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强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监督管理,提高保密防范意识和敌情观念,进一步规范提供和领用的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工作,强化对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在作业和保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复制、转借、转让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严厉打击窃取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以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为目标,健全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充分发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公共服务和测绘统一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增强工作能力。(二)加强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和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加快推进县级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促进基础地理信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把数字广西、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列入我区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三)建立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加强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对基础测绘的经费投入水平。财政、测绘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基础测绘的支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信息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测绘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加快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将测绘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大测绘执法力度,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五、加强基础测绘队伍建设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生产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和安全保障的装备水平,完善基础测绘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增强基础测绘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测绘特有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着力培养创新能力,使专业技术人员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需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提升队伍的整体实力。关心测绘职工工作和生活,研究实行符合基础测绘工作实际的基础测绘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着力解决我区基础测绘队伍老龄化问题。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改善基础测绘队伍年龄结构。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形成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装备精良、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测绘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做出更大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民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2008〕1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款物,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取得的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以及财政安排、各有关部门筹集用于支援四川省抗震救灾的各项资金和各类物资。第三条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一)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慈善总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四)自治区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捐助工作站或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及时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统一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捐助工作站或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第五条抗震救灾物资包括以下几方面筹集的实物。(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给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二)有关部门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三)社会各界捐助给灾区的救灾物资。第六条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灾后生产的恢复重建;(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第七条资金的管理。(一)社会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纳入特设的抗震救灾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贪污。(二)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自治区捐助工作站、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接收到的抗震救灾捐款及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拨付经批准动用的抗震救灾资金;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申报的用款计划,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支出户拨付抗震救灾资金。(三)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收入账户,用于暂存社会各界捐助的款项、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收入账户除了向财政专户划转捐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月末无余额。(四)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抗震救灾资金和暂存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五)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并应与捐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分开缴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六)自治区捐助工作站、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收到社会捐助的各项救灾资金,要及时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七)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救灾资金支出账户。第八条资金分配及审批。(一)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对口支援抗震救灾资金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二)社会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1.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2.分配方案的提出: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四川省抗震救灾进度及我区捐助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3.资金审批权限。(1)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批;(2)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3)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三)抗震救灾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第九条物资的管理。(一)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物资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组织运往四川省灾区,有关捐赠情况要及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二)使用抗震救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第十条监督管理。(一)各部门要对抗震救灾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二)自治区财政、民政和红十字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三)审计、监察部门应将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款物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四)自治区民政厅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物资的接收、调配情况,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应对抗震救灾使用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如捐助者有明确意愿(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的,应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尽快改变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桂西五县)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并列为2008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加强对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挥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指挥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梁胜利自治区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胡德才自治区扶贫办主任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熊家军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韦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韩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蒙启华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林秋慧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朱日荣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岑汉康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石然龙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超自治区林业局副巡视员粟永华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龙毅自治区民委副主任唐毓彪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兰海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李一平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献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家斌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王健百色市副市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胡德才兼任。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组长由邱祖强兼任。资金协调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大会战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组长由吴云兼任。今后,需要调整除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指挥部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尽快改变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宁明、龙州、大新、凭祥八个边境县(市、区)(以下简称边境八县)边境村屯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边境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边境八县离边境线3公里范围内边境地区的村屯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并列为2008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挥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指挥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梁胜利自治区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胡德才自治区扶贫办主任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肖芳佐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蒙启华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黎敏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日荣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熊家军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一平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胡德才兼任。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组长由邱祖强兼任。资金协调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大会战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组长由吴云兼任。今后,需要调整除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指挥部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一日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积极探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可行性的倡议,进一步密切中国与东盟的联系与交流,深化中国与东盟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快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在全面总结2006、2007年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会同国家有关部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及亚洲开发银行于2008年7月30日-31日在广西北海市举办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一、论坛宗旨论坛以共建中国——东盟新增长极为宗旨,围绕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展望与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问题,深入展开研讨,积极推动建立中国——东盟(10+1)框架下的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机制,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东盟全面合作关系。二、论坛主题及主要议题主题:共建中国——东盟新增长极——沟通合作繁荣议题一: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确定性背景下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议题二: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的重点难点和趋势议题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三、举办时间、地点及论坛规模时间:2008年7月30-31日,会期一天半。地点:广西北海市香格里拉国际大酒店。规模:300人左右。四、论坛日程7月29日全天报到7月30日上午大会开幕式主题演讲下午专题演讲7月31日上午专题演讲大会闭幕式(详细安排见附件)五、拟邀嘉宾(一)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二)国外嘉宾1.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重要官员;2.东盟国家著名前政要,欧美、日韩各国官员;3.泛北国家政府部长;4.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著名专家学者;5.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代表等;6.国际著名物流机构、旅游组织代表;7.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驻华使馆官员,东盟秘书处官员;8.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著名企业家代表、工商界代表;9.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在广西投资的企业代表;10.东盟及世界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馆等机构官员。(三)国内嘉宾1.论坛主办机构领导;2.论坛承办、协办机构代表;3.国家有关部委办代表;4.我国驻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使馆官员;5.粤、琼、渝、川、滇、黔、湘7省市代表;6.国内著名专家学者;7.国内100强企业或大公司代表;8.我国在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投资方代表;9.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大班子领导;10.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领导;11.广西著名企业代表。(四)新闻记者1.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2.广西和周边省市主要媒体记者;3.港澳媒体记者;4.东盟国家媒体记者;5.日韩等国媒体记者六、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人民日报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广西博览局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上海社会科学院(三)协办单位马来西亚战略与领导人研究所(asli)菲律宾发展研究院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eai)越南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ciem)(四)论坛组委会主任:郭声琨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飚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副主任:沈北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温卡华自治区党委常委、中共北海市委书记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主任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成员: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接待办主任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俞建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尹建国自治区国资委主任连友农北海市市长樊刚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院长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副秘书长: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接待办主任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俞建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韩元利中共北海市委副书记曹坤华北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顾航自治区外办副主任李延强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王乃学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管理年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郑军健广西博览局局长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宋家浩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廖德全北海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莫桦北海市副市长杨志远北海市副市长关国明北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侯振宇综合开发院西南分院院长陈力群自治区北部湾办主任助理禤东自治区北部湾办主任助理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下设综合协调组、联络组、经费管理组、会务接待组、宣传组、材料组、外事组、后勤保障组和安全保卫组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中抽调。1.综合协调组组长:俞建华副组长:陈瑞贤连友农成员:李延强、王乃学、廖德全、于娃宪、黄世勇、李志勇、顾航、自治区国资委一名领导、郑军健、甘丽琼、宋家浩、侯振宇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工作的总协调;(2)负责论坛总体工作方案的起草及报批;(3)负责落实论坛日程安排;(4)负责联系论坛组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5)负责与论坛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对接;(6)负责以论坛秘书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论坛工作情况,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市发出有关函件;(7)负责落实论坛秘书处领导的指示,协调处理论坛相关事宜;(8)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工作简报等;(9)负责论坛有关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10)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2.联络组组长:王乃学副组长:禤东、孟荣展工作职责:(1)负责对中央有关部门、境内外有关机构和嘉宾的邀请与联络;(2)负责论坛邀请函件的制作、发送与反馈汇总;(3)负责与会嘉宾及随员抵离信息、对口厅局联络员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4)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3.经费管理组组长:陈瑞贤副组长:黄世勇、陈继斌工作职责:(1)编制论坛经费预算,协调落实论坛专项经费;(2)制订论坛经费使用办法及经费使用审批表;(3)负责编制完成论坛的财务收支总决算,审核并监督论坛筹备及举办期间各项经费的使用,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开支;(4)负责对论坛购置设备、物品等的清查、登记和保管;(5)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4.会务接待组组长:廖德全副组长:李延强、吴建新、甘丽琼、陈力群、杨国合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现场的布置及相关服务工作;(2)负责与会嘉宾的抵离接送和食宿安排;(3)负责论坛期间的宴会、会见安排及相关服务工作;(4)负责会议指南的设计与印制;(5)协助安全保卫组落实证件的制作和分发;(6)负责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和返程机、船、车票的预订;(7)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5.宣传组组长:沈明副组长:王乃学、吕余生、顾航、宋家浩、侯振宇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宣传工作方案制定;(2)负责论坛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的组织协调;(3)负责港澳及国内媒体新闻记者的邀请;(4)负责协调组织中央、自治区新闻媒体对论坛宣传的报道,统筹并把关论坛宣传的重要新闻稿件;(5)负责论坛现场采访及专题采访的统筹安排;(6)负责论坛户外广告宣传的统筹协调;(7)负责印制并提供论坛宣传材料和记者采访手册;(8)负责中外媒体有关论坛宣传报道的汇总编辑;(9)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6.材料组组长:管理年副组长:杨丛、侯振宇、包盛刚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开幕式、闭幕式主持辞、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新闻通报会、发布会主持辞、发布辞、新闻通稿以及论坛户外广告宣传辞,闭幕式主席声明、论坛综合报告、主题报告等重要材料的撰写;(2)负责落实现场速记人员;(3)负责嘉宾演讲材料的汇总审核并制作会场演示多媒体;(4)负责论坛图片、音像、录音和演讲材料的汇总编辑;(5)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7.外事组组长:顾航副组长:张坤鹏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期间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2)负责论坛现场的同声传译和新闻发布会的交传翻译;(3)负责论坛有关材料,如邀请函、礼品设计、会场布置、背景板设计,宣传材料、会务手册以及论坛成果出版等的英文翻译;(4)负责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5)负责协调落实东盟有关国家驻华驻使馆官员,东盟秘书处官员,我驻东盟有关国家使馆官员;(6)负责东盟及日韩等国媒体记者的邀请;(7)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8.后勤保障组组长:曹坤华副组长:冯群声、黄祥宾、王宗文主要职责:(1)负责论坛礼品、工作人员纪念装及嘉宾胸花的设计、定制和分发;(2)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并提供相关后勤保障服务;(3)负责与会代表的报到和住房安排;(4)负责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嘉宾的活动安排;(5)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9.安全保卫组组长:于娃宪副组长:周原生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论坛举办期间的安全保障事宜,落实证件制作和分发。七、相关单位工作分工(一)自治区北部湾办主要负责论坛的总体策划和设计。牵头负责联络组、经费管理组、材料组工作并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工作。1.负责论坛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及报批;2.落实论坛主办机构、承办机构和协办机构;3.落实论坛日程安排;4.落实论坛专项经费并负责财务决算;5.负责境内外嘉宾的邀请联络及反馈事宜;6.落实演讲嘉宾、主持人人选并负责审核嘉宾演讲材料;7.协调落实国家领导人,中央有关部门代表,广西四大班子领导,广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负责人与会事宜;8.协调落实论坛新闻发布辞,开幕式主持辞,闭幕辞等论坛材料的撰写及论坛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9.协助参与论坛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宣传工作;10.提出自治区对口接待方案并负责对口接待部门联络员的组织联络及培训工作;11.负责论坛成果的收集整理及编辑出版;12.落实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二)北海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论坛承办的会务接待、后勤保障、活动组织和安全保卫等事宜。参与综合协调组、联络组、经费管理组、宣传组、外事组和材料组的工作。1.提出论坛具体承办方案和相关实施方案,含论坛会务、接待、住房安排、宴会安排、活动组织及文艺晚会、宣传策划、材料组织、志愿者招募和使用、市容市貌整治、嘉宾参观(含参观景点和参观项目的落实)、论坛安全保卫以及自治区领导分别接待中央部门领导及重要嘉宾、自治区有关单位对口接待国内外重要参会嘉宾和论坛重要活动安排等系列方案,并制定不可预知的安全和会务保障预案;2.落实北京、广州、香港航线加班包机问题;3.落实南宁接待送行组、北海接待送行组的具体人员和接送方案,包括车辆安排和相关人员包括司机的组织培训;4.制定国家领导人,副部以上重要嘉宾,自治区领导,外国政要,外交使节,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及知名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接待细案并落实专门人员对接落实;5.负责会场设计及布置,包括论坛背景板设计及主席台布置,嘉宾座位安排等;6.负责会议指南、记者手册的设计与印制,论坛证件的制作和分发以及论坛礼品的设计及分发;7.负责论坛中英文演讲材料的汇总编辑及现场演示,落实论坛现场同声传译和现场速记人员并负责论坛录音和全程图像;8.负责论坛晚会活动的组织与落实;9.负责户外广告宣传的组织协调,论坛新闻中心和嘉宾访谈室的落实,重要嘉宾系列访谈的组织设计、衔接及落实,中外媒体有关论坛宣传报道的汇总编辑;10.负责论坛中英文宣传材料的准备及落实;11.负责论坛开幕式、闭幕式主持辞,新闻发布会主持辞、发布辞、闭幕式主席声明、论坛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重要材料的撰写;12.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外宣办)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牵头负责论坛宣传组工作。1.负责制定论坛总体宣传方案;2.协调组织中央、自治区新闻媒体对论坛宣传的报道,统筹并把关论坛宣传的重要新闻稿件;3.协调落实论坛新闻发布会;4.负责落实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联络和接洽事宜;5.落实论坛现场采访及专题采访活动的安排;6.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的工作。1.对口接待国家有关部委领导;2.协助参与论坛会务工作;3.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五)自治区公安厅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牵头负责论坛保卫组工作。1.总体负责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2.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六)自治区财政厅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经费管理组工作。1.对口接待财政部领导和亚洲开发银行官员;2.审核和落实论坛专项经费;3.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自治区商务厅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工作。1.负责邀请我国驻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使馆经商处官员;2.负责邀请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著名企业家代表、工商界代表及在广西投资的企业代表以及我国在上述国家投资方代表;3.协助落实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代表;4.对口接待商务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5.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自治区外办参与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牵头负责论坛外事组工作。1.负责落实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驻华使馆官员以及我国驻上述国家使馆官员的邀请;2.负责落实东盟国家及国际组织重要嘉宾邀请;3.落实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工作;4.落实论坛会务、宣传材料翻译和现场同声传译工作;5.落实境外媒体记者的邀请联络事宜,争取东盟每个国家有两名以上记者参会;6.协助落实我国驻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6国使馆经商处代表;7.协助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8.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九)自治区国资委参与综合协调组工作。1.负责落实中央重要企业或行业主要负责人参会;2.落实广西著名企业代表;3.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广西博览局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工作。1.协助落实邀请东盟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官员、企业家和工商界代表;2.参与会议现场布置等会务工作;3.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自治区接待办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1.重点落实副部级以上嘉宾的抵离接送及食宿安排;2.协助北海市政府落实其他嘉宾的抵离接送及食宿安排;3.落实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及嘉宾的活动安排;4.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参与论坛综合协调组工作。1.负责落实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邀请;2.协助邀请东盟国家著名政要,东盟及日韩各国官员;3.落实论坛境外协办机构及人员邀请;4.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三)上海社会科学院参与论坛联络组工作。1.协助落实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邀请;2.协助参与论坛会务组织工作;3.落实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准备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论坛致辞。(十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准备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论坛演讲稿。八、论坛宣传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渠道,对论坛进行立体性宣传报道,积极扩大论坛外在影响。具体安排方案另行制定。九、经费预算所需经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方案另行制定。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日程安排表(以会议手册为准)日期时间内容地点全天嘉宾报到广西北海市香格里拉国际大酒店7月29日16:00新闻发布会18:30自治区党政领导会见并宴请主要嘉宾8:00-8:30与会嘉宾及全体代表入场8:30-10:00开幕式致辞10:15-12:30主题演讲7月30日12:30-14:00自助午餐会议休息14:00-16:05专题研讨(议题一)16:25-18:30专题研讨(议题二)18:40-19:30北海市人民政府招待晚宴19:30-21:00文艺晚会日期时间内容地点8:30-11:00专题研讨(议题三)广西北海市香格里拉国际大酒店7月31日11:15-12:00闭幕式(全体代表)12:00-13:00自助午餐下午会议结束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总体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总体方案由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举办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自2003年创办以来,已在湖北武汉、云南昆明、安徽合肥、福建厦门、重庆市成功举办了五届,对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与民建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11月11日-12日在广西南宁举办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一、论坛目的为非公有制企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总结经验,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观念、新趋势,探索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积极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力求做到“理论上有成果,实践上有效果”,将论坛办成有广西特色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年度盛会。二、论坛主题新阶段新机遇新战略新发展(新阶段指三十年改革与发展;新机遇指区域合作与开放开发;新战略指宏观调控与战略转移;新发展指政策完善与权益保护。)三、举办时间、地点及论坛规模时间:2008年11月11-12日,会期两天地点:南宁荔园山庄、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规模:1200人左右四、主要日程11月10日(星期一)全天报到11月11日(星期二)上午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一)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致辞(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致辞(三)国家领导人、民建中央领导致辞(四)嘉宾主旨演讲下午(一)分论坛演讲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政策新要求2.北部湾经济区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开放开发(二)领导与企业家对话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一)区域投资交流会(二)行业沙龙1.房地产业沙龙2.it产业沙龙3.旅游业沙龙4.物流业沙龙5.生物工程行业沙龙6.制造业沙龙7.有色金属产业沙龙8.交通设施产业沙龙下午考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任选其一)11月13日(星期四)返程具体安排见附件。五、拟邀嘉宾(一)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政协领导。(二)广西区外嘉宾1.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2.企业代表(包括世界500强、国内百强民营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代表、行业商会会长、陈昌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行业协会会长及其他企业代表);成思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3.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及论坛论文民建中央原主席、著名经济学家作者;郭声琨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4.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著名企业和专家、学者代表。(三)广西区内嘉宾1.自治区领导;马飚自治区主席2.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领导;3.著名企业代表;4.专家、学者代表。(四)新闻记者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广西主要新闻媒体记者。欧新黔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六、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民建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主任:张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副主任:马培华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陈政立民建中央副主席、中国宝安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张少琴民建中央副主席黄道伟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部长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秘书长: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副秘书长:王远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司长包瑞玲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部长蔡玲民建中央调研部副部长梁胜利自治区主席助理、公安厅厅长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自治区接待办主任王德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汉元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主任、通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三)论坛组委会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民建广西区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招商局自治区工商联曾钫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帝恒集团董事长名誉主任: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冯成善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工商联党组书记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冯祖华自治区经委主任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交通厅厅长余益中自治区文化厅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范晓莉自治区外办主任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君自治区工商局局长肖建刚自治区旅游局局长陈端喜自治区招商局局长韦克义广西社科院院长磨长英自治区工商联主席黄方方南宁市市长刘庆宁民建广西区委副主任委员钱学明南宁市副市长、民建广西区委副主任委员总协调: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王德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接待组、论坛组、招商项目组、安全保卫组、宣传组、公共事务组等7个工作机构,由组委会秘书长领导、总协调人负责。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建广西区委,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四)组委会(广西方)及各组工作职责1.具体负责会议筹备、会务、食宿工作;2.邀请兄弟省(区、市)组团参加论坛;3.邀请和落实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嘉宾参加论坛;4.组织论坛论文征文与评选,邀请论文作者代表参加论坛;5.组织广西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论坛;6.协助民建中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论坛相关工作;7.组委会各工作组职责。(1)办公室主任:冯成善副主任:刘庆宁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建广西区委牵头组织,成员由民建中央办公厅、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公安厅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论坛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拟定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组、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综合负责办公室下设会务、财务、秘书、市场运作组的工作;起草领导讲话稿、论坛主持词;负责论坛会场布置;负责论坛物品采购、发放等工作。(2)论坛组组长:章远新副组长:蒋升湧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建广西区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工商联、广西社科院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负责论坛征文活动的组织,包括征文题目的确定,论文的收集、整理、审阅、汇编与印制等;负责组织开展广西非公经济发展问题调研,起草广西非公经济发展报告,提出出台相关政策建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负责);负责落实论坛报告人、发言人;负责分论坛、领导与企业家对话、各场沙龙的组织方案,制定相关操作流程。(3)接待组组长:刘刚副组长:陈立强由自治区接待办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外办、民建广西区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北部湾办、广西社科院、南宁铁路局、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及随行人员、外宾、各代表团及其他参会者的接待工作和外事活动安排;负责招待酒会的组织安排;负责提出对口接待方案,落实对口接待单位的接待任务;负责各代表团的食宿安排、与住宿酒店的衔接;负责车辆安排和调配;协调机场、口岸做好外宾的出入境工作;负责会议代表考察活动安排;负责会议代表往返机票、车票的订购工作;负责会议代表的医疗保健工作。(4)招商项目组组长:陈端喜副组长:贺定英、曾钫、高斌由自治区招商局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民建广西区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联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商各项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定招商工作方案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招商项目开发与发布,组织开展招商项目衔接和考察洽谈;负责组织会议期间的投资项目推介、项目签约及签约会场布置;负责签约统计汇总及提供相关宣传材料。(5)安全保卫组组长:梁胜利副组长:于娃宪、黄湘闽、杨容贤、赵波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警卫局、武警广西总队、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局、民建广西区委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会国家领导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论坛来宾入住酒店、活动场所、市区道路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监控,确保安全;负责查处论坛期间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负责论坛期间各项活动的交通管理和交通保障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6)宣传组组长:唐华副组长:沈小松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新闻办、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广电局、民建广西区委、广西日报社、南宁市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论坛的宣传报道、专题采访、新闻发布会;负责新闻媒体的邀请、联络和接待工作;制作发放记者采访证,安排和管理记者采访活动;负责会标、背景板设计与制作;负责宣传册、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的策划、制作;负责文艺表演的策划、设计、实施。(7)公共事务组组长:黄方方副组长:钱学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卫生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民建广西区委和南宁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论坛期间南宁市市容市貌的整治,保持机场、车站、主要街道的整洁美观;负责南宁市区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的悬挂;负责接待宾馆(酒店)食品卫生安全、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工作。七、相关单位工作分工(一)民建广西区委主要负责论坛的总体策划和设计。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共同牵头负责办公室工作,并参与论坛各小组工作。1.负责论坛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及报批;2.落实论坛日程安排;3.负责论坛经费方案的起草及报批,负责财务决算;4.负责民建中央参会人员的邀请联络及反馈事宜;5.协助落实演讲嘉宾;6.负责论坛会务接待,包括住宿安排、宴会安排、活动组织等,协助车辆安排和调配;7.落实接待人员和接送方案;8.协助制定国家领导人、副部以上重要嘉宾、自治区领导、百强企业及著名专家、学者接待细案及对接落实;9.负责联系民建中央落实相关的嘉宾演讲稿;10.负责落实会场布置、嘉宾座位安排等;11.负责落实论坛会标、背景板设计与制作;12.负责落实会议指南、嘉宾简介、记者手册的设计与印刷,论坛证件的制作和分发,邀请函的设计与寄送,会议通知的拟定、发放及反馈,论坛物品的采购以及论坛纪念品的设计及分发;13.负责论坛论文集的汇总编辑;14.落实会议记录;15.落实会议代表往返机票、车票的订购工作;16.负责各代表团的食宿安排、与住宿酒店的衔接;17.协助落实宣传册、户外广告宣传的组织协调;18.协助落实车辆安排和调配;19.协助落实考察活动安排;20.协助落实论坛期间的投资项目推介、项目签约与签约会场布置,签约统计汇总及相关宣传工作;21.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与民建广西区委共同牵头负责组委会办公室工作。1.参与总体负责论坛综合性事务;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论坛宣传组工作。1.负责制定论坛总体宣传方案;2.协调组织中央、自治区新闻媒体对论坛宣传的报道,统筹并把关论坛宣传的重要新闻稿件,确定重大活动重要新闻稿件审定人;3.协调落实论坛新闻发布会;4.负责落实新闻媒体的邀请、联络和接待事宜;5.落实论坛现场采访及专题采访活动的安排;6.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论坛组工作。1.负责对口接待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2.负责“有色金属产业沙龙”方案的制定与实施;3.参与邀请著名企业参加论坛;4.参与招商项目组有关工作;5.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五)自治区经委参与论坛组、接待组工作。1.负责组织开展广西非公经济发展问题调研,起草广西非公经济发展报告,提出出台相关政策建议;2.参与邀请著名企业参加论坛;3.参与接待工作;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六)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论坛安全保卫组工作。1.总体负责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对参会的国家领导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论坛来宾入住酒店、活动场所、市区道路等进行安全检查监控,负责论坛期间各项活动的交通管理和交通保障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消防安全工作。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七)自治区财政厅参与论坛办公室工作。1.审核和落实论坛专项经费;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八)自治区接待办牵头负责论坛接待组工作。1.制定国家领导人、副部以上重要嘉宾、自治区领导、百强企业及著名专家、学者接送及食宿安排细案及落实;2.协助民建广西区委落实其他嘉宾的接送及食宿安排;3.协调机场、口岸做好外宾的出入境工作;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九)自治区外办参与论坛接待组工作。1.负责落实东盟国家重要嘉宾的邀请与接待工作;2.落实会务、宣传材料翻译工作;3.协助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自治区招商局牵头负责论坛招商项目组工作。1.负责招商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定招商工作方案和制定区域投资交流会具体实施方案;2.负责项目开发与发布,组织开展招商项目衔接和考察洽谈;3.参与邀请著名企业工作;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共事务组工作。1.负责会议期间南宁市市容市貌的整治,保持机场、车站、主要街道的整洁美观;2.协助落实宣传册、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的策划、制作;3.负责南宁市区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的悬挂;4.负责电力保障;5.负责通信保障;6.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自治区卫生厅参与公共事务组工作。1.负责参会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2.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3.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三)自治区文化厅参与论坛宣传组工作。1.负责11月10日晚宴文艺表演方案的制定与实施;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自治区交通厅参与论坛组、接待组工作。1.负责“交通业沙龙”方案的制定与实施;2.协调考察沿海城市沿途高速公路收费事宜;3.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自治区北部湾办参与论坛组、接待组工作。1.负责分论坛“北部湾经济区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开放开发”方案的制定与实施;2.参与接待工作;3.协助落实参会人员赴沿海城市考察的有关工作;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六)自治区工商局参与论坛组工作。1.参与邀请著名企业参加论坛;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七)自治区旅游局参与论坛接待组工作。1.协助落实考察活动;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八)自治区工商联参与论坛组、招商项目组工作。1.参与邀请著名企业参加论坛;2.参与论文集的整理、审阅、汇编工作;3.参与广西非公经济发展问题调研;4.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九)广西社科院参与论坛组、接待组工作。1.参与论文集的整理、审阅与汇编;2.参与接待工作;3.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准备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论坛致辞。(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准备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论坛演讲稿。(二十二)南宁铁路局、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参与论坛接待组工作。1.协调车站、机场做好来宾的迎送及票务工作;2.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八、经费预算论坛所需经费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预算方案另行制定。附件: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日程表附件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日程表(以会议指南为准)日期时间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地点全天报到全体代表各宾馆11月10日(星期一)18:00-20:00晚宴及文艺表演自治区领导、主要嘉宾荔园山庄20:20-21:00预备会议有关领导、各代表团团长9:00-9:30开幕式全体代表荔园山庄9:45-12:00嘉宾主旨演讲11月11日(星期二)12:00-14:30午餐、休息全体代表各宾馆14:30-16:00两个分论坛参会代表选择参加荔园山庄16:15-17:30领导与企业家对话全体代表8:30-9:30区域投资交流会有投资意向的代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8:30-11:30行业沙龙参会代表选择参加11月12日(星期三)11:30-12:30自助午餐全体代表好友缘国宴饭店12:30-赴北部湾经济区考察、在考察地晚餐后返回南宁参会代表选择参加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返程全体代表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还要看到,尽管近几年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据统计,我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水平比欧洲平均水平低15%-20%,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20%,低效电机及相关设备、低效照明产品仍在大量使用,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不足5%,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石油、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电力供应紧张状况。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宝贵的能源资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一)汽车节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出台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尽快制订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四)空调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实行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鼓励发展非电空调。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大中城市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2008年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以上,在确保“十一五”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亿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规模。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研究采取税收政策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六)办公节电措施。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2008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2009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三、强化管理和监督(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尖峰电价。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积极稳妥推进石油价格改革。(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在国家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电监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二○○八年八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六日)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和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现成立50周年,也是我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精神和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的第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难得的历史机遇,政府建设我区需以更大的魄力和胆识推进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立权责一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科学发展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自治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职能关系,以及市与城区、县与乡镇事权关系。(自治区编办牵头)积极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北部湾办牵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部门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实行“审管分离”,推进各审批部门向政务服务中心充分授权。建立机关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各级行政效能监察,健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自治区法制办牵头)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继续抓好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完全分开,年内出台自治区关于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二、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融资环境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为重点,启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各级财政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继续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快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的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及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研究制定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北部湾办牵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完善政银企联动机制,加强政银企合作。切实推进“引金入桂”战略,积极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入股区内金融机构。加快组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社向统一法人社改制试点工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试点,提升金融服务创新能力。大力支持国海证券公司做优做强,争取年内上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三、深化投资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实施重大项目开工前公示制度。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扩大自治区、市两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范围。研究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统建统管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在全区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推进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实行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排污收费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进排污费征收方式,加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执法处罚力度。(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牵头)研究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牵头)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小火电降价、脱硫加价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归并销售电价分类,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推进水价改革,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积极推进药品和医疗价格改革。从严从低核定常用药品价格,推广单病种限价成果。强化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价格预警应急机制,保持物价合理稳定。(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调整重组步伐,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培育一批能够支撑广西产业优化升级的大型企业,积极构建和扩大我区的投融资平台,今年重点组建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广西鑫融控股集团。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我区支柱产业和地方优势行业转移,依法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今年重点组建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和培育广西铝业集团。大力培育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今年重点推进广西方元电力、柳州五菱汽车、广西农垦糖业、柳州华锡集团、广西平桂飞蝶、中信大锰等国有控股企业的境内外上市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注意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稳妥启动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经委、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鼓励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自治区经委牵头)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推动落实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资委、广西电监办牵头)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自治区交通厅牵头)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体制改革、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和建筑业企业改革。尽快出台《关于推进全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抓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7〕17号)的贯彻落实,继续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投融资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联保、再担保,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鼓励各县(市)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经委、工商局牵头)五、推进要素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研究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努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力争2008年实现新增上市公司5至6家。支持一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展和使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增加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创新。支持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的优质资产、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集中。培育投资主体,加快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大力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扩大广西期货市场的规模。(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在北部湾经济区探索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北部湾办牵头)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机制。出台《闲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建立闲置用地流转机制。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整合建设用地资源,推动城市低效土地的开发,提高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人才开发体制环境,建立健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的机制。(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牵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前提,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牵头)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和支持自主创业制度,推动全社会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适时启动以地级市为单位的试点工作。提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政策性意见并开展试点。完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建立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牵头)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措施,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建立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多种抵押贷款担保组织和基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广西保监局配合)推动农村其他改革。总结推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尽快下发我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全面启动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组建广西林业集团。(自治区林业局牵头)继续推进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侨办牵头)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七、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改革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欠发达地区资源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牵头)健全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依法强化节能行政。建立和完善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制定出台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中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应用机制。建立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牵头)八、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监管。(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各市县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牵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治区建设厅牵头)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完善城乡居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自治区卫生厅、药监局牵头)深化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牵头)深化职业教育投入、办学、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牵头)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着手组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广西出版传媒集团、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传媒集团及玉林正泰包装印刷集团。(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牵头)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实施“掀起文化建设新高潮行动计划”,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牵头)研究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自治区编办牵头)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开放合作经济发展完善外贸管理体制。健全出口鼓励政策。健全鼓励先进技术设备、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进口的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和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完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牵头)健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开展服务外包试点,完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制。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监管制度。(自治区商务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厅牵头)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改革统筹协调机制各市、各部门要把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来抓。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改革,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进一步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
- 为抓住机遇,加快把我区建设成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大通道、交流大桥梁、合作大平台,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就加快交通建设、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交通运输的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加快我区交通建设,是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扩大我区开放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条件,是把我区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迫切需要,不仅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都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区交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南宁为中心和以沿海港口为龙头,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组成,通往国内外尤其是周边省份和东盟国家的综合交通运输通道总体框架已初步形成,西南出海大通道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交通仍然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总体上还不适应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开放合作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交通基础设施总量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不高,公路技术标准偏低,与周边省份通道连接不够顺畅,能力不足;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配合不够;沿海港口竞争力不强,内河水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主要机场设施不够完善,等等。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从更宽广的视角认真审视和冷静分析我区交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用更长远的眼光超前谋划我区交通的未来前景,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促进交通大发展。当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国“两廊一圈”合作、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西南地区经济协作不断深化,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正式通过国家批准实施,我区交通建设迎来了黄金发展期。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魄、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资源,全力加快交通建设,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我区建设成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大通道、交流大桥梁、合作大平台的战略部署,抓住机遇,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开放合作为动力,动员全区力量,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建设,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实现交通新突破、大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奠定现代化交通基础。(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发展。在全面加快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同时,围绕国际大通道的战略定位,突出出海出省出边的大能力、高标准通道建设。按照建设现代化交通的要求,注重交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生态环境保护、国防建设的统筹协调,注重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各种运输方式的统筹协调,注重大干线、大通道与城乡及边海防路网的统筹协调,注重线路、网络、站场、枢纽一体化运输配置的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勇于破除阻碍交通建设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突破常规,大胆改革,奋力创新,营造有利于加快交通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树立合作共赢的建设和发展理念,加快交通建设市场全方位开放合作,加强与周边省份、周边国家的协调合作,通过大开放、大合作促进交通大发展。——市场运作、多元投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放开交通建设市场,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更大规模地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胆采用资产重组、股票上市、转让经营权、发行债券等方式,吸纳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培育交通投资主体,打造投融资平台,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交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资的交通建设新格局。——项目支撑、强力推进。以项目为支撑,推动交通建设新高潮各项工作的展开。对列入规划特别是“十一五”期内确定建设的重大交通项目,及早开展科学论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分工责任,加快前期工作,多方筹措资金,抓紧开工建设。建立完善交通建设的项目选择、滚动、责任、激励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交通项目“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建设格局。(三)建设目标1 1.远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成以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为中心,以海港、空港为龙头,以泛北部湾海上、南宁-新加坡陆路和南宁通往东盟国家航空三大通道为主轴,以广西通往广东、湖南、贵州和云南方向运输通道为主线的“一枢纽两大港三通道四辐射”的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基本形成各种运输方式布局合理、结构完善、便捷通畅、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2 2.今后5年目标:力争到2012年,总投入3000亿元以上,基本形成区内综合交通网络主骨架,建成通往周边省份和东盟国家的快速运输通道,沿海现代化港口群初具规模,区域性国际航空枢纽基本建成,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初步建立,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完善,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初步建成,我区在全国交通网络中通向东盟的枢纽地位初步确立。——铁路方面:投入1350亿元以上,开工建设线路2180公里,建成新线1600公里。到2012年区内营业里程达到3900公里,其中复线1900公里;建成“三纵三横”、通往周边省和东盟的高标准、大能力铁路通道。——公路方面:投入1450亿元以上,新开工高速公路1800公里以上,建成高速公路1700公里以上。到2012年,全区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3600公里,二级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2000公里。与周边国家、邻省建成14条高速公路通道,其中通往广东5条,湖南3条,贵州3条,云南1条,越南2条。区内通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出海高速公路通道全部贯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成较完善的公路出海通道网络。所有设区的市通高速公路,所有县(市、区)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国家一、二类口岸基本实现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全区所有乡镇通油路,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65%的建制村通油路。——水运方面:投入230亿元以上,新增吞吐能力超过1.2亿吨,到2012年总吞吐能力达到2.3亿吨。其中沿海港口投入170亿元以上,新增吞吐能力8500万吨,总吞吐能力突破l.5亿吨,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的现代化沿海港口群。内河港口投入60亿元以上,新增吞吐能力4300万吨,总吞吐能力达到8000万吨以上,基本实现西江扩能和右江渠化,红水河龙滩及以下所有电站过船设施全部建成,航道全线贯通;加快西江长洲水利枢纽3线、4线船闸建设,进一步提升西江水运整体通过能力,更好服务沿江产业布局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民航方面:投入35亿元以上,南宁机场按照4e级标准完成扩能改造工程,建成面向东盟的国际门户枢纽机场;桂林机场按起降a380大型客机标准完成扩能改造工程,建成国家重要的旅游枢纽机场;建成河池支线机场。区内机场形成连接国内主要城市和东盟、日韩、欧美等国家重要城市的广覆盖、大密度航空网络。到2012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300万人次以上,其中支线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00万人次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3万吨以上。为实现今后5年和更长时期我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目标,首先要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交通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3400公里,其中复线1200公里;实现所有设区的市通高速公路,所有县(市、区)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所有乡镇通油路;沿海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18个,新增吞吐能力4200万吨,总吞吐能力超过l亿吨;内河新增千吨级以上泊位36个,新增吞吐能力2300万吨,总吞吐能力超过6000万吨;全区民航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1万吨以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适应连接东盟、沟通泛珠、对接西南和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需要。三、创新和落实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1.放开交通建设投资领域。进一步加大交通建设领域的开放合作力度,完善和规范招商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能力、信誉好的投资者,依据国家规定,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等形式,采取bot、bt、tot、ppp等方式开发建设交通项目。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组织的合作,扩大交通项目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规模。 2.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的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各部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支持,落实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资金,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支持。1 调动地方参与交通建设的积极性。探索采取公路收费权质押、统贷统还等方式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完善以工代赈、以奖代补、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等办法,鼓励社会集资、企业赞助、个人捐款等民间资金投入交通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农村交通建设资金,加快农村交通建设。2 4.加大各级财政对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自治区本级一般预算中逐年增加对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汽车养路费总收入在扣除征收成本、交警费用和水利建设基金后用于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交通规费收入用于公路建养及还贷的资金参照此比例执行;各市、县征收的农拖、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投入农村公路建养。3 完善扶持交通建设的相关税费政策。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业主自行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不再另行征收耕地开垦费。每年从交通各项规费收入中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后,80%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每年从交通各项规费收入中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市、县从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征收的营业税,通过本级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地方政府交通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对从交通建设项目中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森林植被恢复;对从交通建设项目中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在全区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推行计重收费,深化“大吨小标”和外挂车辆专项治理,确保交通规费应征不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开征内河货物港务费,筹集水运项目建设资金。推进水运领域市场化,拓展水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税。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项目“红线”范围内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征地管理费在新的优惠规定尚未出台前,暂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征收后,通过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公共码头及配套项目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属自治区及地方财政收取的部分,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沿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减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按每平方米0.15元缴纳,并设立专户,全额投入水运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6.加快构建交通投融资平台。积极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尽快组建运作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公司、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挥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等已有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创新民航建设和航线开辟的投融资机制,形成有分工、有合作、有竞争的多元交通建设投融资体系。(二)切实解决交通建设用地征地问题1.努力争取国家的用地指标。做好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对有条件的项目要争取列入国家规划,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不能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从2008年起,自治区对交通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专项安排。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的,优先保障交通建设项目使用的需要。2.修改完善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法。根据新形势要求,抓紧组织对现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三)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分别负责对口跟踪落实国家各部委的审查审批工作。对自治区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合并部分审批程序,交叉、同步开展各项前期工作,按照行政审批的最低时限办结审批事项。(四)营造加快交通建设的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建设,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等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要加强对交通建设的新闻宣传工作,在全区营造加快交通建设的浓厚氛围。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自治区成立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市主要领导为成员。组建成立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在自治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自治区政府行使对铁路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自治区成立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市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厅,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全力推进铁路、公路等交通项目的实施。(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定目标、定任务、定权力、定责任、定考核、定奖惩,把交通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明确项目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加快交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进度。(三)加强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把交通建设年度目标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情况通报和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分类、分项组织对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奖罚制度,从2008年起对推进交通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近几年,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99%。全区城镇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5.5万吨,占全区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仅占全区cod削减总量的5.02%。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快速提高我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形势逼人,任务紧迫。(二)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要求,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目标,以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下同)、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的县、北部湾区域和国家级园区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和先进技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我区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总体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分别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分别达到6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总体达到8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22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实现日处理垃圾13330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实现日处理垃圾9860吨;续建项目11项,实现日处理垃圾3470吨)。设区的市: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必须于2008年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城市,必须于2008年至2009年继续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县(市)、园区:不设区的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于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县和自治区级园区,必须于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设区的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产。所有县、园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通过产业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激励,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的环保产业,带动我区环保产业技术研发、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发展。三、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要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抓紧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核准工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设计、评估审查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设计和评估审查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批。(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规范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制定月度目标和施工方案,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和竣工投产。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垃圾收运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三)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要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设计要求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确保项目治污效果。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革运营机制,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和经营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降低运行成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合同约定付给污水处理厂相关经费。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努力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必须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要通过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市、县(市)要增加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污水、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完善征收机制。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各地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由本地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管理。(三)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鼓励组建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为主业的自治区、市、县级投融资平台。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要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作用,向社会发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企业债券。(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放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市场,推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专业实力强、投资与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招商计划、选定招商项目,统一对外招商。各市、县(市)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限。五、切实提供政策保障(一)保障土地供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选址要尽量少占耕地、避开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材料一同报批。(二)减免税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减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税外负担,对于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三)优惠电价。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中转站的生产用电统一按一般大工业电价执行。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综合利用的项目享受特殊上网电价。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一)成立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招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和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营。各市人民政府作为市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招商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工作以及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参与监管指导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规范使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宣传,并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并对口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对本级大额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等工作,并对口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协助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程、决算实施审计监督。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各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自治区招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招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指导各市、县(市)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对应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制定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四)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制度,督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通报。(五)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要对各市、县(市)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市、县(市),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对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六)实行区域限批。对没完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市),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七)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重视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树立“排污付费”的新观念,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