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 1995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和检查,并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对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适用本规定。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政府法制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监督的工作机构,代表率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法制监督。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监督中的职责是:(一)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规范性文件的矛盾和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三)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四)组织、指导和参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对象执法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六)对政府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七)汇总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及时向本缎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措施;(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制监督事宜。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有权对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或责令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第九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对有关问题认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填发《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被建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有关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和《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定的格式制作。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陛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第十二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点是:(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二)是否越权设置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和收费、集资以及减免税等项目;(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四)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十三条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越权设置行政处罚等项目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或修改;(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报送机关应当按照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机关进一步作出说明;也可以将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复文要加盖本机关印章。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查处理。第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需要报送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审查期间不影响其生效实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定期清理本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适用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结果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前款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由备案机关确定。第十八条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一)对国有农、林场与个人之间或者与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根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对历史上发生过群众械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一百万元以上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减免税决定。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没收财物五万元以上的以及作出的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财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相对人的同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式文书、审结报告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是:(一)主体是否台格;(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否超越职权;(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台法;(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六)是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权;(七)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二十二条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调闻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对报送备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格,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变更;(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权、诉权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转告报送机关改正或者补正。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材料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报请撤销、变更的,审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报送备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审查期间不影响其生效执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是进行阶段性、专项性和经常性的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一)行政执法职能履行情况;(二)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四)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二十八条专项行政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上级机关复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中确定。第二十九条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检查对象必须如实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或者设置障碍。第三十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外,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该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因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同时责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赔偿;(三)各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决定。需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二月底以前,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应包括制定配套措施、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或建议等:向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径送该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收。第三十四条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举报的,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问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处理或者督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并负责查处。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建议有关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成绩优异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一)不按期报送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二)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三)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或拒绝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四)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议、决定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不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造成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二)执法违法或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按法定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的;(七)有其他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移交有关机关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奖惩,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命令。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负有执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驻本自治区内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产拍卖规定
- 1995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产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进行的财产拍卖活动。第三条财产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拍卖是指财产出卖人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特定财物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二)拍卖物是指委托拍卖的财物。(三)拍卖人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四)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拍卖人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竞买人是指竞争出价购买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第二章拍卖物第五条拍卖物必须属于委托人所有或者是委托人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拍卖物属货物的,必须是现货。法律、法规对财产的拍卖附有条件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可拍卖。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拍卖:(一)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三)处分权有争议的。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一)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没收的财产;(二)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三)行政执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或者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四)依法确认为无主的财产;(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强制拍卖的其他财产。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强制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拍卖的财产委托拍卖时,必须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九条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及艺术品,必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拍卖。第十条海关监管的货物,必须经海关许可,方可拍卖。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卖、专营的物品,必须办理法定手续,方可拍卖。第十二条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房地产的,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转让的规定。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的拍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第十四条出租物的拍卖,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须征得承租人同意的,应经承租人书面同意。第十五条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第三章拍卖人第十六条成立拍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四)有管理规章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方可从事拍卖业务。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所列的财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七条拍卖人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指明或者提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第二十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第二十一条拍卖人可向委托人和竞得人收取佣金。佣金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委托人或者竞得人不支付佣金的,拍卖人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提取或者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第四章委托人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但拍卖物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拍卖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值。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将拍卖物出售。拍卖人低于底价将拍卖物出售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物,拍卖人应向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物底价应当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底价而使对方或者他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可自行确定或者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委托人未确定或者未与拍卖人约定开叫价的,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代为确定开叫价。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者提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拍卖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不得参加应价,也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应价。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按约定时间、地点向拍卖人交付动产性质的拍卖物;拍卖物属不动产的,应当在竞买人查看拍卖物前,将拍卖物的所在地点告知拍卖人。第二十八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价款。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依法办理或者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第五章竞买人和竞得人第三十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一条竟买人有权在拍卖人公告的看样期限内查验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参加应价的,视为已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并认可拍卖物的现状。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叫价或者应价后,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的叫价或者应价时,其叫价或者应价失去约束力。第三十三条最高应价的竟买人取得拍卖物。但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人不得予以拍定,竞买人无权购得拍卖物。第三十四条竞得人未按约定取得拍卖物而遭受损失的,可向拍卖人要求赔偿。竞得人未接约定取走拍卖物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第三十五条竞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物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所需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第六章拍卖程序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委托拍卖财产,应向拍卖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委托人的身份或者资格证明;(二)拍卖物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处分权证书;(三)拍卖物的有关情况,包括:1、名称、数量(面积)、规格、型号、产地;2、质量,以及是否有瑕疵、瑕疵对拍卖物价值的影啊程度;3、原值、新旧程度(使用年限);4、存放地点(座落地点)。第三十七条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簦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三十八条委托拍卖台同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拍卖物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座落地点)、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状况;(三)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保管责任;(四)拍卖方式和期限:(五)拍卖物的底价;(六)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七)佣金、税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八)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的有效期限;(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三十九条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名称或者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委托人保密。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1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物有关情况;(三)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四)查验拍卖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四十二条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向拍卖人办理登记,提交身份或者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三条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查验拍卖物的必要条件及有关的拍卖资料,并保证拍卖资料的真实性。拍卖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物有关情况;(二)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三)佣金、税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拍卖方式;(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第四十四条拍卖人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与委托人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一)加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开叫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以最高应价拍定;拍卖人不宣布开叫价的,竞买人可直接叫价。(二)减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最高开叫价,无人应价时,拍卖人逐次降低叫价,以首次应价拍定。(三)招标拍卖,即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密封寄送或者送交拍卖人;拍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取得。第四十六条拍卖活动由拍卖人指定的拍卖专业人员主持。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拍卖笔录还应有竞得人的签名。第四十七条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已达到或者超过拍卖物底价时,拍卖主持人三声报价后无人应价的,应以击槌的方式表示成交;最高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可宣布不成交;并当场表明最高价不足底价,但不得泄露底价。第四十八条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竟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拍卖物有关情况;(三)拍卖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定金;(六)佣金、税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四十九条拍卖成交后,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第五十条拍卖成交前,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一)拍卖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发生争议的;(二)委托人有中止拍卖的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的情形。拍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继续进行。第五十一条拍卖成交前,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结:(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二)拍卖物在拍卖成交前灭失的;(三)委托人有终结拍卖的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终结拍卖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的;(五)其他依法可以终结拍卖的情形。拍卖程序终结后,需对原拍卖物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五十二条因委托人中止或者终结拍卖程序,造成竞买人、拍卖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在拍卖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一)拍卖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财产的;(二)拍卖人、委托人、竞得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三)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四)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不实陈述致使竞得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竞买或者委托、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的;(六)委托人参加应价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应价的;(七)拍卖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无效拍卖自拍卖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效拍卖的受害人有权要求造成拍卖无效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拍卖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财产的;(二)故意隐瞒拍卖物的瑕疵的;(三)泄露拍卖物底价的;(四)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竟买或者委托、代理他人参加竟买的;(六)委托人参加应价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应价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清况怍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把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提高植被覆盖率,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来抓。坚决制止追求眼前利益,破坏林草植被,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不能把耕地、林地(含自留山、责任山)、草原和国有土地作为“四荒”。对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能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要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四荒”资金。二、要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和计划。各地、市、县对“四荒”的开发规划和计划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提出鼓励、适度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形成合理的开发布局,保护“四荒”的永续利用。三、要在做好“四荒”综合治理开发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对“四荒”治理开发的优惠政策,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要坚持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四荒”的使用权或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经营“四荒”地。四、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9]102号和本通知精神,对“四荒”的开发治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规范“四荒”承包、租赁、股份或股份合作、拍卖等手续。对治理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治理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对原来已经购买治理开发“四荒”的使用权而不治理开发,可以收回使用权。对于毁坏林草植被种植农作物和其他掠夺式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毁坏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以及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要限其改正,否则,收回其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罚。五、认真做好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的确权工作。对取得“四荒”使用权并完成初步治理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土地证、山界林权证或养殖使用证。六、加强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成立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另发),具体负责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林业、农业、水利、土地、水产蓄牧等部门要据职能分工,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地、市、县要根据当地的实际,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地、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凡是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予以纠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调动了广大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四荒”治理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全国治理开发“四荒”的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破坏了林草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有的地方把林地、耕地和国有土地及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当作“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有的地方“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群众参与不够;有的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包而不治”、“买而不治”的情况,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资金被挤占挪用,治理开发成果受到侵犯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制定鼓励政策,推进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加快开发和治理,切实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二)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三)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但对一些条件差、群众单户治理有困难的“四荒”,可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划并完成初步治理后,再将其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给个人进行后续治理开发和管护。(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对承包后长期没有得到治理的责任山可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另行承包、租赁或拍卖,但要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二)农村“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方案,要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四)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要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维护治理开发者利益的自觉性。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和打击各类损害、破坏、侵犯治理开发成果的行为。三、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的管理为了加快“四荒”治理开发进程,必须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对治理开发“四荒”的支持,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治理开发“四荒”。国家预算内生态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水利、林业、农业等方面资金使用.应统筹安排.把治理开发农村“四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些资金可以直接支持到户。银行、信用社要在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回收的基础上增加“四荒”治理开发的贷款,期限应长一些。收取的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可专户储存在农村信用社,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资金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实行帐目公开,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种草和小型农田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更不准平分到户。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收取的资金要列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贪污、挪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实施用途管制。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抓紧制定“四荒”治理开发实施计划,提出鼓励、适度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对位于江河源头、干支流两侧、湖库周围、石质山区、风沙干旱区、高山陡坡地带、山脉顶脊部位、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适宜植树种草的“四荒”地,要大力植树种草。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重点生态治理区,要采取封山育林种草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方式,配套节水工程等综合水利设施建设,全面恢复和建设林草植被。对东北、华北、西北沙化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将目前尚无治理条件的大漠戈壁划为封禁区,实施封禁.防止人为因素使其扩大蔓延;将有条件治理或利用过度造成沙化的区域划为治理区,以培育和保护林草植被为中心,配套水利工程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将已开发利用,但有沙化危险的区域划为保护利用区,实施监测管理,防止退化为新的“沙荒”。要充实和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搞好“四荒”治理开发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治理开发目标的实现。有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四荒”的治理开发情况和进度进行检查,对治理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治理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对于长期违约不治理开发的,可以收回使用权。对于毁坏林草植被种植农作物和其它掠夺式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破坏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以及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收回其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罚。五、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管理责任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工作,包括水土保持、造林种草、土地承包等多项内容,涉及到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这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通力合作,加强对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农民和其他治理者在开发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四荒”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与治理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水利部门要做好“四荒”治理中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要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工作,制定宜林“四荒”地造林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强树种的基础研究工作组织种苗供应、给予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宜林“四荒”地确权发证。土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农业部门要做好“四荒”开发中的保土耕作措施,开展农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四荒”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凡是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开发行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纠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我区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精神,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桂政办[1995]95号)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就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的目的促使股份有限公司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二、规范的原则(一)规范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的配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的股东是金融机构或金融性公司的,除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外,还要符合(二)维护公司、股东(出资者)和债权人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调某一方的利益而侵害他方的利益。(三)正确处理稳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在规范工作中,要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积极推进改革的深化,促进公司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指导,抓住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各地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95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作出规范公司的计划和安排。三、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一)加强公司股本金管理1、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与实收股本不符的,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重新验资,报公司原审批机关核准,以实啦股本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注册,但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达不到的,可按《公司法》的规定扩股达到。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未转移产权的,经有效评估后,公司应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实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由原出资者以其他资产(含货币形式)补足,并负连带责任。3、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必须予以纠正,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否则,一经发现,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处理。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所占比重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比例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二)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重新修订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要尽快进行修改。要特别注意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防止侵害股东的利益。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三)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要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及经理产生程序。任职条件,任期和议事规则。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应按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各自的议事细则,并建立相应的会议记录制度,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自已的权刊、责任和义务。实行控股公司体制的公司,应制定下属生产经营机构的管理细则,明确界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经营权限和经济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基层组织分工要清楚,不得强化或削弱任何一方。符合任职条件的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交叉任职,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四)完善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合的要在限期内达到。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委员会。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须制作财务会计报旨、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依法审查验证,定期向股东或社会公布财务状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依法定程序予以实施,报公司原审批机关备案。已满一个会计年度而决定不分红的公司,要公开披露公司不分红的原因,并及时向公司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对违反《公司法》104条规定的公司.属地、市、县的由地、市、县体改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属自治区的由自治区体改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负担。未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不能进行配送股,不能进行其他形式的增资扩股。(五)建立、健全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公司要制定公司股权管理的细则,明确股权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及变更的办法、股权管理要求、股权转让办法、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措施等。公司股权按有关规定托管的,应继续托管,并完善托管的办法,强化托管机构的责任。经自治区体改委批准印刷了股权证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将股权证的发放、库存情况写出书面材料送自治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司库存尚未使用的股权证要清理造册报自治区体改委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全部销毁.不能再保留备用。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国有股持股单位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到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上述内容的确认手续。任何自然人不得替代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充当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有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六)理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隶属或挂靠关系。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一律退出。公司不向政府部门(包括原企业主管部门)上缴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公司行使人事任免的职权,不得向公司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乱收各种费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自律性规划、行业统一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行业性的会议;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文件,为公司人员的出国政审,职工晋升技术职称等做好服务,对有关事项予以鉴证、盖章。(七)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养老、失业保险;员工的医疗保险按所在地的规定办理。(八)分离公司办社会的职能由公司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及相应资产必须逐步剥离,剥离后的机构及资产交由政府管理。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应制定资产剥离方案,经充分论证、测算和协商井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剥离的国有资产,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从原企业剥离的服务性经营实体,可与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有偿为公司提供后勤和福利等服务。四、重新登记前的验核(一)公司经过规范,认真对照检查,地、市、县的公司经地、市体改委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体改委验核,自治区直公司直接报自治区体改委验核。(二)验核时需报送的材料:1、申请验核报告;2、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设立时间、发起人、股本结构、股权设置、持股单位、资金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等;(2)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杀取的解决措施和取得的或效;3、规范工作中重新制作的验资报告;4、修订后的章程草案;5、公司设立的原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同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审核确认意见;6、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转移或补足的证明材料,已负连带责任的,需附处理证明文件。(三)申请重新登记时.必须育审批部门签署同意公司重新注册登记的意见。至于重新登记的其他具体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四)重新验核时间为结合1995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进行,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于1996年3月31日以前将验核材料报自治区体改委验核。经验核合格的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验核不合格的继续规范,力争在1996年10月底以前达到规定条件,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领导、规范的要求和期限、工作程序.以及重新进行工商登记等,按国务院国发[1995117号、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生[1995]1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9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原有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精神,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促进我区交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决定对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现就确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要坚决取缔和拆除。凡符合收通行费条件的路、桥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收费,收费年限、收费标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更改。二、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属旧桥或旧路铺油改造后.仍未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的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站。如:邕宁县牛湾组合吊桥及玉林地区容太线、容藤线、北宝线、马福线4条公路上设置的7个收费站。三、对一些设点过密的收费站,作如下调整:桂林市中山北路、西环隧道、净瓶山桥、漓江桥、虞山桥5个收费站要合并为两个收费站,统一收费还贷。灵川一级公路收费站要改在灵川县城附近设置。桂平黔江大桥竣工后可与桂平过城路收费站合并收费。具体设站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在1995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四、对效益不好、还贷能力差的田东大桥、崇左太平桥、象州大桥收费站要经审计后逐步撤销。五、对国、省道及主要公路大桥的收费站要逐步移交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和统一还贷。移交办法和时间由自治区交通厅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六、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部门的主管机关,各收费站应接受其管理、监督,并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会计机构进行审计。但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审计机构需对收费站进行审计时,需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七、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4]11号)有关规定。今后凡未经自治区交通厅进行收费评估、批准立项的项目,包括对已批准收费路段进行加宽、延长的投资,一律不准通过收费偿还。凡属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还清贷款后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实行滚动发展。八、为了加速还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挤占通行费收入、收取管理费或向收费站乱摊派、乱集资,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收费站收取各种年审费。九、全区收费站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票据,收费还贷及财务收支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全区收费站都要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十、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收费站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考试台格后发给证书。收费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十一、经治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站(点),由自治区交通厅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规定制发全国统一的收费站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十二、各收费站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布审批机关厦文号,收费起止日期,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及举报电话。收费岗亭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安全、美观、方便车主。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全区收费站的建设标准,今后新建收费岗亭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纸必须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支持、协助、维护各通行费收费站的正常工作,保证交通畅通。十四、广大车主要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过收费站限速每小时5公里,并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交通指挥。对冲卡、拒缴通行费的人员,收费站征费稽查人员有权补收通行费,并按规定处以不超过当次通行费额5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人员,收费站征费稽查人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疏导交通,对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 为了加速我区电力工业的发展,理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办电的实际情况,特对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电力投资体制问题(一)鼓励集资办电。1984年后集资(含借贷)建设的电力项目,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的规定执行。电厂(站)建设按投资各方投资(资本金)的比例拥有产权,融资部分由集资办电的公司承借承还。自治区拥有的产权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自治区投资公司)为产权代表。(二)由自治区电力局代管的电力企业,产权归自治区。(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下发后上划的地方电网,按各方投资比例拥有产权。(三)自治区和各地投资的配套送出工程,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产权按该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地方所有”的规定办理。投资者拥有产权,并按投资比例分利。地方投资部分的产权一律属自治区所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投资公司为产权代表。自治区统一按地方与中央投资比例分利,属各地、市、县投资应得部份由自治区投资公司返回各地、市、县。外资参与集资办电的,其配套送出工程按合同办理。(四)积极引进和合理利用外资。引进外资办电必须考虑我区用电企业对电价的承受能力,引资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单位造价、汇率风险、运行费用等要进行认真评估。引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引进外资的地方电力项目的业主或参加合资的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五)集资办电推行公司制,都要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各方投资比例,按国家规定注入资本金,以使产权明晰,减少企业债务负担。(六)对要求上主电网供电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近期内应不予立项。小火电(含油电)不再发展,谁强行建设谁负责。对以防洪、排涝、灌溉、航运为主,结合水利办电的电站工程要给予支持。对主电网未覆盖到的地方,办小水电应与主电网延伸供电方案进行综合效益比较后决定。(七)要加大网架建设的投资力度。今后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除国家出资部分外,余下部分由自治区与受益地、市、县共同投资。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建设以增容贴费和自治区水电厅、电力局,地、市、县投资为主。以上均按各投资比例拥有产权。二、关于电力管理体制问题(一)自治区电力局是我区电力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电力工业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对原管理的电力继续实行管理。主电网应直供到中心城市、地区所在地、自治区直属单位、大型企业、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保税区。对已经完整的梧州地区电网,可以实行独立管理。对主要依靠主电网供电的地方电网,可以采取联营或委托主电网经营的形式。县内电网自建、自管、自用,与主电网为趸售关系。县级发电、供电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统一的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水电厅均可按照各自职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水电部门投资产生的效益就用于“以电养电”、“以电养水”,以加速农村电气化建设。关于电网统一调度问题,应按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执行,由自治区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用户电量指标的分配,仍由自治区三电办负责。(二)凡主电网内自治区独资、集资和合资办的电厂(站)都应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有资产受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考虑到电力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由电力部门推荐公司经理人选,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进行运行管理。外资电力企业的管理按合同办理。主电网网架建设的地方集资部份的产权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投资公司代表。自治区电力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与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经营管理。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及其电厂(站)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三)电力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全区主电网建设规划由自治区电力局编制,报自治区计委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审批。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网架及地方水电规划由自治区水电厅编制,报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电力局审批。主电网与地方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凡需上主电网的电源项目和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均需报自治区,由自治区计委牵头集中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对电力建设基金和随电费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实行统一管理。电力建设基金由供电部门随电费统一征收,按时汇入自治区电力局设立的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财务小组,负责上缴电力基金的汇总和检查,并及时将资金转入自治区投资公司的帐户。财务小组隶属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投资公司根据自治区计委年度计划的安排,将建设基金投入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办公室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监管,自治区审计厅定期审计。对现行各地、市、县随电费征收的地方电力附加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地方电力跗加费必须在保证主电网新电新价出台的原则下,对已征收的电力附加费和使用方向进行审核之后,重新核定征收额度、征收范围和征收年限。今后凡增加地方电力附加费的,必须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电力局、经贸委、计委审批。各地、市、县随主电网供电量所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应由各级供电部门全部汇入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转自治区投资公司代管,分地、市、县单独做帐,根据各自建设项目需要再返回投入原地、市、县的电力项目。地方以地方附加费用于电力建设项目,以及自备电厂(站)的运行管理和还贷等,应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以确保地方附加费做到专款专用。农村水电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建设基金),连用“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包括财政拨款用于发展小水电的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该项基金由水电部门安排,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五)电价统一制定。主电网要合理制定上网价、批发价(趸售价)、销售价。定价既要考虑电业企业还本付息,又要考虑用电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还本付息电价到位并偿付本息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坚持实行“老电老价,新电新价,高来高去”的定价原则。对1985年以后建成的电厂(站)实行还本付息的电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以利于发挥各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涉及到地方中、小型水电站上主电网的电价,应会同自治区水电厅审定,以利于地方水电的生存和发展。对地方火电价格,可参照自治区新建火电厂价格执行;对发电成本过高的应按经济规律自行淘汰;对油电机组应严格控制发电上网;对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自治区电力局同各趸售县核定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六)发展与节电并重,对发电和供电均实行丰枯、峰谷电价。供电环节的丰枯电价已经于1995年元月起实行,发电环节也应尽快实行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从1996年起试行。(七)为适应我区主电网以水电为主,以火电填枯补缺和调峰调压的特殊情况,火电厂因受水电出力的影响,可能影响其计划出力和完成计划运行小时数,主电网应平衡水、火电的经济效益。对火力发电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每年测算的电价和电量之后,凡由于调度限制,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火电发电量,以及因为调峰过多,致使发电成本增加影响效益的,应由主电网予以补偿。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应与自治区电力局签订合同。以保证火电厂的应得利益。以前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务院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渐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国务院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对理顺和加强国际航行港口供应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管理松懈,多家插手经营,我区港口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供船食品不经卫生检查、偷税漏税、外汇流失等问题,外汇黑市等违法乱纪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主义商业声誉和我区改革开放形象蒙受损害。为维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必须对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或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的涉外服务工作,必须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除国有商业系统依法设立的外轮供应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关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也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免税烟、酒、饮料的供应工作。三、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根据自己的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执法不严者应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便利参与经营谋利者要严肃处理。(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清理,除依法设立的外轮供应公司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已批准登记的,应立即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者,要坚决查处取缔。(二)对供船货物,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船舶停港期间需要添装、卸下、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烟、酒、饮料等其他生活用品,以及修理船用设备等,由外轮供应公司编制清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对逃避海关监管、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海关不予放行,并接《海关法》规定坚决查处。(三)港务局要严格入港证的发放,不得对无权经营港口供应的人员及车辆发放入港证或无证放行,对依法经营的外轮供应公司的供船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口,要提供工作便利,并加强管理。(四)港口边防检查站要严格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禁无证经营者登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五)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上轮供应公司做好国际船行外轮的供船工作,及时、准确、不遗漏地将船舶到港时间、船方订货单通知当地外轮供应公司,以便外轮供应公司按时、按单供货,并及时进行结算。四、外轮供应公司经多年建设。已具备相当人力、设施和供应工作经验。今后,仍应一如既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规定,加强经营管理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渎职行为,要产肃查处:五、港口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港务、边防检查等管理部门,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和外轮供应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今年5月底前,由自治区交通、工商、边防、商业等部门和南宁海关组织检查小组分赴各港口,对清理整顿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 钦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五)
- 第五章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大力发展以旅游、物流、商贸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的总量和水平。一、推进大旅游建设加大资源整合、资金投入、培育精品、打造品牌、形成网络的力度,把钦州建设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广西重要的旅游基地。到2010年,旅游人数达到455万人次以上,年均增长20.9%;旅游总收入16亿元,年均增长20.5%。建立完善“吃、住、行、游、购、娱”旅游产业体系。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推进旅游产业与城市建设、文化、体育、会展等产业的协调发展,发展观光、休闲、度假、商务、文化、体育等多种形式旅游。开发建设海豚观光、滨海旅游、自然山水旅游、生态农业观光、工业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整体促销,积极策划、举办更多具有钦州特色的文化旅游活动,开拓客源市场。建设若干高档星级宾馆。加强以坭兴陶为代表的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加强区域旅游合作,积极发展环北部湾国际旅游。规范旅游市场,提升服务档次,打造钦州旅游服务品牌。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港口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将钦州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港口物流中心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的国际物流枢纽。加快钦州港开发建设,搭建营造港口物流的发展平台;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建设钦州港口岸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设施,完善口岸服务功能,提高通关速度;加快港口管理设施、引航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港口营运管理水平;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增强物流集疏运能力;建立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电子政务认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发展集散、中转、存储和加工配送中心,逐步形成物流配送系统。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和船务公司落户钦州。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传统运输、仓储、流通等企业加快存量资产重组,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发展第三方物流,形成区域物流市场。建设和改造五金、机电、建材、煤炭和中药材等一批专业批发市场,建成一批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便民店、仓储式商场和商业街。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口岸贸易。加快进出口促进体系建设,推进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扩大传统出口产品的基础上,扩大新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加工贸易,进一步拓展边境贸易。三、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信托、典当行业等金融组织。积极发展各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经常性政银企互动机制。合理调控供应土地,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积极发展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建设多层次、多风格、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鼓励发展面向征地拆迁居民、低收入居民和打工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引导投资商开发河东新区、滨海新区和港区的房地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各类中介服务业。积极发展设施维修、家庭保洁、健身娱乐等社区服务业。推进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行业发展。四、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旅游区突出滨海旅游、人文旅游、生态旅游三大特色,建设以下景区景点:三娘湾滨海旅游景区,突出休闲度假、观赏海豚、佛教文化、渔村文化和奇石文化,建成国家4a级滨海旅游景区;龙门群岛景区,建设集海岛风情观光体验、港口观光旅游于一体的滨海旅游景区;麻蓝岛旅游度假区,以滨海旅游休闲度假为主题;刘永福和冯子材故居,建成以历史文化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八寨沟生态旅游景区,发展探险、科考、避暑、森林生态休闲旅游,建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六峰山风景名胜区,以佛教文化、喀斯特地貌自然风光为主题,建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大芦村生态民俗风情旅游区,以古建筑、古楹联文化、地方风情为主题;五皇岭旅游景区,以登高、观光、度假为主题;平山岛休闲旅游景区及铭德生态园,以生态休闲为主题。(二)物流园区港口物流园,发展以油品、矿石、煤炭、食糖和重化工业产品为主的装卸、中转、配送等物流业;黎合江物流园,主要提供钦州市货物的集散和外来货物的中转配送的服务;马皇物流基地,主要提供货物仓储和中转配套服务。(三)商贸集聚区城市商业中心区。将人民路区域建成以百货超市、特色商品和住宿、餐饮为主的市区商业中心;将钦州湾广场区域建设成为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将钦江两岸开发改造成为以休闲、娱乐、零售、餐饮为主的商贸经济带;在河东建设新兴商务区。专业批发市场。依托环城大道(街),在市区外围交通方便而有用地条件的地区,建设五金、机电、建材、海产品、畜产品、粮油、花卉等专业批发市场。
- 钦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九)
- 第九章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努力构建文化钦州和平安钦州,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一、加强文化建设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进文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与城乡建设相结合、与旅游经贸相结合,打牢文化教育基础,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抓好文化载体,培育文化品牌,锻造文化精品,建设文化钦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积极推进理论建设和理论创新。要继续弘扬“迎难而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钦州精神,增强全市人民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屯、文明单位、文明企业等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市建成市文化艺术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宫、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文化一条街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在县区建设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广场,在镇、村、社区建成文化活动室、电子信息馆等高标准设施,努力构建市、县、镇、社区四级文化设施网络。推进广播电视设施数字化更新改造和广播电视光纤干线网建设,全面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促进文化繁荣。挖掘钦州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刘冯文化、陶艺文化等一批文化品牌。培育和开发民间民俗文化。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的政策保障机制,设立政府奖项,培育文化领军人才,扶持发展各种文化团体,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开展文化节庆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推进文化与旅游、经贸、生态的融合,继续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文化娱乐等优势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网络文化等新兴产业。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点保护刘永福故居、冯子材故居、广东会馆、大芦村、越州古城遗址、南安州古城遗址、久隆古墓群等历史文物和人民南路、中山路地段的特色商业骑楼建筑带。二、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2010年全市城镇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比例达到总人口的40%以上;人均公共体育场地达到1.2平方米;社会体育指导员占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二;国民体质健康指数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十一五”期间,在河东区建成一座能承担大型综合性比赛的综合性体育中心,扩建市游泳场,建成一批风格多样化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形成市、县区、镇及社区体育设施体系。继续举办中国沿海城市友好运动会,积极承办国家级、区域性体育赛事,努力申办2011年广西第12届运动会。三、加快发展卫生事业整合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以市一医院、市二医院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龙头,整合卫生资源,建设广西沿海医疗基地;改造市中医院、浦北县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根据城市空间发展布局,建设改造港区医院等一批卫生设施。加强妇幼卫生保健设施建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建设。建成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每个乡镇(街道)设置1所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基本完成覆盖全市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系,强化药品、医疗服务的价格监督,规范医院、医生的医疗和用药行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化药品、食品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和综合执法,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医药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努力扩大和促进就业促进本地就业。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扩大石化、林浆纸等临港大项目带动效应,延长产业链,进一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市、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就业体系。建立完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基地,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创业能力和再就业能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组织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市、县(区)、镇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兴办劳动中介组织,广泛收集、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促进农民转移就业。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大或增加事业单位参加事业保险资金预算、投入;逐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障管理机制;推进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城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探索建设失地农民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六、加强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事业建设建立完善社会救助、救济体系。以灾害紧急救援、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重点,政府投资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加快养老设施、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社会救助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殡葬服务设施等社会福利和救助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灾民、贫困人口、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生活权益。推进镇敬老院和五保村规划建设,“十一五”期间建设750个五保村,新建市儿童福利院等。加强殡葬管理。七、构筑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高度重视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钦州。(一)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控制在全区平均水平以下,常住人口犯罪率万分之四以下,公检法办案正确率95%以上,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加强公检司法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和村(居)、社区警务区、调解室、综治站等基础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市拘留所、市看守所搬迁工程、重点公共场所电子视频监控网络系统、百色监狱搬迁钦州工程、市中级法院审判综合楼、市司法信息中心,扩建市强制戒毒所,完成钦南、钦北、钦州港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和乡镇基层无房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设。完善治安防控网络。坚持严打方针,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和科技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及各种恶势力。加强“五五”普法工作。改进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国防教育,加强国防动员、国防后备力量及海防建设,做好“双拥”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动员和国民经济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建设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工程、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合理布局消防站,配套建设消防器材装备和城区消防给水设施,提高消防抢险救灾能力;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加强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完善人防指挥系统、通信警报系统;建设和完善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完成新一代天气探测雷达、雷电监测系统的建设;每个镇建成自动气象站;加强防汛抢险体系建设;完善城市防震减灾监测预测、震灾预防、救援救助体系,201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部署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 6月17日,我委发出《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规划[2008]466号),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通知》指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0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的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规划中期评估的意义,明确评估对象,把握评估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评估工作,为确保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 钦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三)
- 第十三章加强规划实施实现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要素资源整合,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一、制定和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重点,制定、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户籍政策、加快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工业化政策和空间引导调控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对石化、能源、造纸、粮油加工、冶金、修造船、旅游、物流等产业,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和支持,在土地、资金、人力、能源等方面优先安排,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利用国有资产变现、产权转让等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大项目、龙头企业和名优产品。财政政策。不断加大财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探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奖励、财政分成等政策,扶持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名优产品、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园区、向沿海集聚。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到期政府债务的本息偿还,维护政府举债信誉。土地政策。充分利用国有集体农场、林场、盐场的土地,发展工业、物流业,扩大城镇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向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建立完善与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出挂钩的土地价值机制,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提出不同的单位投入和产出比例,提高单位土地的投入和产出水平。综合项目投资额、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确定地价。资源环境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等方式给予补偿。完善政府生态环保投入机制。二、强化重大规划项目的实施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强化项目策划开发,努力扩大投资规模。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事业项目,制定项目规划,开展科学论证,加快前期工作,多方筹措资金,抓紧开工建设。对关系全局、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由政府统筹规划和布局并主导建设,纳入重点项目管理,在投融资政策、项目用地、建设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一般竞争性项目,在政府规划指导下,由企业主体投资建设。坚持每年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和项目选择、滚动、责任、激励的工作机制。三、建立和完善规划指标体系实施和评价制度本规划的指标,根据不同属性,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二类。预期性指标是政府期望达到,实际完成情况取决于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指标,规划执行过程中要力争实现;约束性指标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目标,主要依靠政府调控和政府财力,规划执行中必须努力完成。根据不同指标的属性,要建立相应的规划指标评价和实施机制。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强化规划的法律保障和总体调控地位。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将规划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部门和年度计划中。建立完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互动实施机制。规划实施期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按有关程序报批。建立完善规划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政府对本规划的跟踪实施和动态调控机制,定期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加强规划宣传,增强规划意识,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全市人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创新,为胜利完成规划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 前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组成,陆地国土面积4.25万平方公里,2006年末总人口1255万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北部湾规划”)依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编制。规划期为2006-2020年。第一章发展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逐步形成,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逐步确立,北部湾经济区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加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节发展基础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我国西部大开发地区唯一的沿海区域,也是我国与东盟国家既有海上通道、又有陆地接壤的区域,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北部湾经济区岸线、土地、淡水、海洋、农林、旅游等资源丰富,环境容量较大,生态系统优良,人口承载力较高,开发密度较低,发展潜力较大,是我国沿海地区规划布局新的现代化港口群、产业群和建设高质量宜居城市的重要区域。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经济总量占广西全区比重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超过5000万吨,集疏运条件逐步完善,西南出海大通道作用得到发挥;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一批国家重大项目已经建成或将开工建设;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日益深化,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第二节发展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国家贯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我国与东盟等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些为北部湾经济区营造了和平稳定发展的周边国际环境。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鼓励东部产业和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重大项目布局将充分考虑支持中西部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支持西南地区经济协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国内其他区域合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商务与投资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深化了中国——东盟合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发挥面向东盟合作前沿和桥头堡作用奠定了基础。国家高度重视广西沿海地区发展,明确将北部湾经济区作为西部大开发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重点地区,提出新要求,赋予新使命。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的机遇已经来到,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第三节制约因素目前,北部湾经济区总体经济实力还不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现代大工业少,高技术产业薄弱,经济要素分散,缺乏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心城市带动;港口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集疏运交通设施依然滞后,快速通达周边省特别是珠三角大市场以及东盟国家的陆路通道亟待完善,与经济腹地和国际市场联系不够紧密;现代市场体系不健全,民间资本不活跃,创业氛围不浓;近海地区生态保护及修复压力较大;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才开发、引进和储备不足等。第四节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既关系到广西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有利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从整体上带动和提升民族地区发展水平,振兴民族经济,巩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有利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增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功能,促进西南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形成带动和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有利于完善我国沿海沿边经济布局,使东中西部发展更加协调,联系更加紧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注入新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中国与东盟面向繁荣与和平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合作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发挥优势,着力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联合协作,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北部湾经济区建成我国沿海发展的新一极,在带动广西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实现东中西互动、加强中国——东盟合作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二、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工业化、城镇化为主导,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始终把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和积极融入国内外区域合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在推进合作共赢中谋求发展。——坚持市场导向,促进优势互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和产业体系。——坚持科学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强化主体功能,优化空间结构,把握开发节奏,保持开发强度,形成合理有序的开发格局。——坚持集约开发,促进要素集聚。引导人口集中分布,调控产业集群发展,强化土地集约利用,实现人口城镇化、产业基地化、经济规模化。——坚持生态保护,促进环境友好。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切实保护海域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功能定位北部湾经济区功能定位是: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沟通东中西、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围绕实现上述功能定位,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战略重点是:——优化国土开发,形成开放合作的空间优势。优化空间布局,密切区域合作,强化城市间功能分工,保护生态环境,打造整体协调、生态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空间结构。——完善产业布局,形成开放合作的产业优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高起点、高水平的沿海工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承接产业转移,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结构。——提升国际大通道能力,构建开放合作的支撑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沿海港口群,打造泛北部湾海上通道和港口物流中心,构筑出海出边出省的高等级公路网、大能力铁路网和大密度航空网,形成高效便捷安全畅通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深化国际国内合作,拓展开放合作的新空间。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打造开放合作的新平台,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大力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继续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动南宁-新加坡通道经济带建设,形成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深化国内区域合作,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联系互动,发挥沟通东中西的作用。——加强社会建设,营造开放合作的和谐环境。大力发展教育卫生、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区和经济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深化土地管理、投融资、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三节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到2010年,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较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总量占广西的比重提高到45%左右。——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合理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现代产业基地、区域新能源发展和能源安全保障基地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协调互动发展,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开放合作不断深入。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基本建成,经济外向度大幅提高,外贸外经外资规模明显扩大,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所提升,服务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海陆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成为南中国海海洋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区;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资源环境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全面改善。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全面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居环境舒适优美,社会安定和谐进步。专栏1北部湾经济区主要发展指标序号指标2005年2010年2020年1总人口(万人)1230140019002城镇化率(%)39.2345603研发投入占gdp比重(%)0.50.844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吨标煤)1.00.90.66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300200120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22.720.520.57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31.5527.7258森林覆盖率(%)45.15060第三章空间布局第一节空间结构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北部湾经济区划分为城市、农村和生态三类地区。城市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9%,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国土空间。发展现代工业、建设人口居住区和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各类工业向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海工业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农村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56%,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农村居民点和乡村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国土空间。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和基地化,建设宜居村庄,保护基本农田。生态地区。面积占规划区总面积的35%,包括现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恢复区,作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的国土空间。禁止从事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实际建设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统筹协调各产业和各区域发展,科学安排各项用地。专栏2三类地区用地平衡表政策引导区强制管制区面积(平方公里)2005年2010年2020年城市地区中心城区3967981350经济开发集中区(0)(76)(100)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10)(50)(86)区域交通532800950发展备用290622361534小计383438343834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区186018601012农业地区241212297622844小计259812483623856生态地区自然保护区381944304899水源保护区569060926390生态恢复区327634083621小计127851393014910合计425004250042500第二节城市地区城市地区包括中心城区、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和经济开发集中区,是集聚经济和人口的重要区域。(一)中心城区指城市、建制镇的现有建成区和拓展区。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南宁市为依托,建设具有浓郁亚热带风光和滨海特色、辐射作用大的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城市群,促进各具特色的县城和小城镇集约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人口经济密集区和中国——东盟合作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城镇建设区控制面积为1350平方公里,包括四个等级。——一级城镇建设区南宁市作为自治区首府和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城市发展和城镇化进程。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280-30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00平方公里。城市发展要形成以邕江为轴线,西建东扩、完善江北、提升江南、重点向南的空间布局。加快建设五象新区。——二级城镇建设区指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北海市按照特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发挥宜居优势,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00-12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重点向东向北推进,铁山港区作为城市功能区布局建设,统筹北海城区与合浦县城、铁山港区基础设施建设。钦州市按照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90-10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重点向东、向南拓展,重点建设钦州主城区、钦州港区和三娘湾滨海区。防城港市按照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深水港和企沙重工业基地开发,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50-6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主要向北、向东及企沙方向拓展。——三级城镇建设区指东兴市区以及宾阳、横县、武鸣、灵山、浦北、上思、上林、马山、隆安等县城。东兴市按照中等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边境贸易、加工和旅游等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8-20万人,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发展主要向东拓展。宾阳、横县、武鸣、灵山等4个县城按照中等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城市建设。到2020年,宾阳县城人口发展到40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50平方公里以内;横县县城人口发展到25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30平方公里以内;武鸣县城人口发展到20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22平方公里以内;灵山县县城人口发展到35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40平方公里以内。浦北、上思、上林、马山、隆安等县城人口发展到5-12万人,建成区面积控制在15平方公里以内。——四级城镇建设区指吴圩、六景、黎塘、那桐、南康、山口、犀牛脚、小董、大寺、张黄、陆屋、企沙、江平等13个重点建制镇,重点提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发展。2020年建制镇人口规模发展到10-20万人。(二)临海重化工业集中区指依托沿海城市、深水良港,布局建设以现代工业为主的产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86平方公里,集中建设钦州港工业区、企沙工业区和铁山港工业区。钦州港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36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石化、能源、磷化工、林浆纸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企沙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3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钢铁、重型机械、能源、粮油加工、修造船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铁山港工业区。近期规划建设面积2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能源、化工、林浆纸、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三)经济开发集中区指已获批准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控制面积见专栏3。专栏3重点建设的各类经济开发集中区位置开发区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产业发展重点控制面积(平方公里)南宁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务院1992.11生物及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设备8.5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2001.05电子、通信电缆、精细化工、制药10.8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自治区政府1990.12医药、农副产品加工3.13南宁江南工业园区自治区政府2006.02铝材加工、水泥制品、剑麻纺织5.12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自治区政府2006.05食品、建材、有色金属深加工2.63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自治区政府2001.01印刷、食品精细加工11.3南宁六景工业园区自治区政府2002.12制药、农产品加工、钢结构产品1.68北海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国务院2003.03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新型建材1.45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治区政府2006.05海产品深加工、感光材料、轻工机械1.2广西北海工业园区自治区政府2003.03机械制造、轻工20广西合浦工业园区自治区政府1992.07制革、饲料、变性淀粉6.12钦州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自治区政府1996.06石化、磷化工10东兴东兴镇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务院1992.09边境贸易、产品进出口加工、边境旅游4.07第三节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区和农业地区,是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人口居住的重要区域。(一)农村居民区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重点建设好交通比较便利、地形比较平坦、水源有保障、受灾可能性较小的乡村,促使交通不便、地形不利、受灾可能性大,以及其他不适宜居住村庄的人口逐步有序迁移。到2010年,农村居民区建设用地实现零增长,到2020年减少10%。加强乡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建设节地节能节材住宅,保护有地域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医疗卫生、道路、沼气、电网、信息网、垃圾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社区管理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二)农业地区农业地区是提供各类农产品的载体,同时发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的积极作用。根据当地农业资源条件,实现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产品的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基地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水稻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北海市的银海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防城区等。到2010年,水稻主产区的种植面积稳定在35万公顷,2020年继续保持种植面积稳定。畜牧业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钦州市的灵山县、浦北县,北海市的合浦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到2010年,畜牧业产区生猪出栏1000万头,家禽出栏1.5亿只,肉牛出栏50万头,奶牛存栏10万头,2020年生猪出栏1500万头,家禽出栏2亿只,肉牛出栏80万头,奶牛存栏15万头。甘蔗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江南区、良庆区、武鸣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北海市银海区,钦州市的钦北区、钦南区、浦北县,防城港市的上思县等。到2010年,甘蔗主产区的种植面积稳定在6.3万公顷,2020年继续保持种植面积稳定。亚热带水果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南宁市的邕宁区、武鸣县、上林县、隆安县,北海市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桉树种植区,主要布局在南宁市的良庆区、邕宁区、江南区、武鸣县、马山县、横县、宾阳县,北海市的铁山港区、银海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在保护当地自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有控制地发展。到2010年,桉树种植面积60万公顷,2020年扩大到90万公顷。第四节生态地区生态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恢复区,是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面积4899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1.53%。根据需要,经批准规划期内可适当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但不得减少。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保护对象的干扰,严禁任何不符合保护区功能或改变地形地貌、植被、地表构成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减少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口。专栏4自然保护区的定位和面积名称位置面积(公顷)主要保护对象级别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武鸣、马山、上林、宾阳64900季风常绿阔叶林、水源涵养林及自然景观国家级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合浦县35000儒艮、湿地生态系统国家级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合浦县8000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国家级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上思、防城、钦州174500水源涵养林国家级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防城区9195金花茶国家级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东兴市3000红树林国家级龙虎山自然保护区隆安县2766广西猕猴、珍贵药作植物及自然景观自治区级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扶绥、隆安、大新、崇左60100水源涵养林自治区级横县六景泥盘纪地质标准剖面横县5泥盘系地质剖面自治区级涠洲岛鸟类保护区北海市2600各种候鸟和旅鸟自治区级营盘马氏珍珠贝保护区北海市49000马氏珍珠贝资源及海洋生态系统自治区级党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北海市2818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涠洲岛火山地貌自然遗址保护区北海市500自然遗迹自治区级涠洲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北海市3510.8珊瑚礁、海洋资源、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钦北区7330北热带季雨林自治区级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钦南区2784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浦北红椎林保护区浦北县1400红椎林、湿地生态系统自治区级六万山水源林保护区浦北县3100水源涵养林县级光坡白鹭保护区港口区500白鹭县级光坡南亚松保护区港口区63南亚松县级防城万鹤山鸟类保护区防城区600鹭鸟县级海南虎斑鸠自然保护区上思1800海南虎斑鸠县级(二)水源保护区指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供充足水源的地区,包括主要江河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及其一定范围的缓冲区。面积6390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5.04%。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重点加强大型水库周边的植被保护及污染防治,加大水土保持清洁型、生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标识与警告设施,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严禁任何不符合水源保护区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区、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三)生态恢复区指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自身稳定性差,生态环境极易退化的区域,包括石漠化地区、沙地、湿地、盐碱地、裸地等。面积3621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8.52%。强制保护生态恢复区,在植被生态恢复后再考虑适度发展旅游,禁止任何城镇和工业建设及破坏生态的农牧业开发。加强造林绿化,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对石漠化严重的地区采取水土保持、生态移民等综合措施加快治理。专栏5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和库容类型水库名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总库容(亿立方米)位置中央直属西津130030横县百龙滩1503.4都安、马山南宁大型凤亭河1765.07良庆区大塘镇屯六992.26良庆区大塘镇大王滩907.56.38良庆区仙湖3421.25武鸣县仙湖镇大龙洞3101.51上林县西燕镇中型天雹50.840.17西乡塘区心圩镇龙潭75.940.168南宁市江南区北海大型洪潮江4007.03合浦县西北中型石康210.123合浦县石康镇清水江520.71合浦县城东闸口54.30.2合浦县闸口镇牛尾岭24.480.26银海区高德镇钦州大型小江51010.25浦北县灵东1451.79灵山县东北面防城港大型那板4908.32左江支流明江河上游小峰551.03防城区那勤乡中型三波9.30.13防城区防城镇小陶5.650.12防城区茅岭乡第五节岸线分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海岸线的自然条件,将北部湾经济区海岸线划分为7种类型。——港口及工业岸线。规划228公里,主要用于深水港口开发、渔港扩建和临港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岸线。规划147公里,用于城镇发展和功能拓展。——旅游观光岸线。规划53公里,用于大众化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休闲游憩岸线。规划133公里,用于高档休闲疗养健身等设施建设。——养殖岸线。规划213公里,用于各类高效特色水产养殖。——生态保护岸线。规划390公里,用于海洋生态环境和稀有动植物资源保护。——其他岸线。(略)第六节功能组团根据空间布局和岸线分区,规划建设5个功能组团。南宁组团。主要包括南宁市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首府中心城市作用,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商贸业和金融、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建设保税物流中心,成为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信息交流中心。钦(州)防(城港)组团。主要包括钦州、防城港市区和临海工业区及沿海相关地区,发挥深水大港优势,建设保税港区,发展临海重化工业和港口物流,成为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加工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北海组团。主要包括北海市区、合浦县城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亚热带滨海旅游资源优势,开发滨海旅游和跨国旅游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海洋开发等高技术产业和出口加工业,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的海滨城市。铁山港(龙潭)组团。主要包括北海市铁山港区、玉林市龙潭镇,充分发挥深水岸线和紧靠广东的区位优势,重点建设铁山港大能力泊位和深水航道,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临港型产业,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东兴(凭祥)组团。主要包括防城港东兴市、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发挥通向东盟陆海大通道的门户作用,发展边境出口加工、商贸物流和边境旅游,拓展凭祥经济技术合作区功能,建立凭祥边境综合保税区。第四章产业发展抓住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发展的机遇,发挥区位优势,加强引导扶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环保水平、产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第一节工业发挥沿海港口优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产业布局,在沿海规划建设高起点高水平的现代加工制造业体系,培育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石油化工。利用较好的港口条件和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建设钦州大型炼油基地,发展原油加工等石化产业;力争“十二五”建设石化产业链后续工程,形成沿海石化产业集群。依托南宁化学工业基础,建设南宁精细化工基地。造纸。利用适宜种植速生林的优势,建设钦州、铁山港大型林浆纸基地,生产高中档造纸系列产品,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形成沿海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群。积极发展木材综合加工。冶金。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沿海优势,实施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提高产品附加值。发挥广西铝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铝加工项目,建设南宁铝深加工产业,开发满足交通运输、航空、包装等领域发展需要的精深铝板带箔材等产品。轻工食品。依托沿海港口,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等产业。把制糖工业建成综合利用、循环发展的产业。利用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积极发展茧丝绸、果蔬、剑麻、八角、金花茶、竹笋、烟草等深加工。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纺织服装工业。高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现代中药、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软件开发、新型电子元器件、生物基材料和稀土等高性能材料、生物质能源、节能环保材料及产品,建设中药材gap基地。提升南宁、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孵化能力。建设南宁生物质产业基地。海洋。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发展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化工等海洋产业,加强海洋油气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二节农业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大力发展高效优质生态安全农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断提升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种植业。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靠科技提高品质和单产。重点发展热带亚热带果蔬等特色园艺作物。扩大速生丰产林面积,发展优质香料种植。稳定甘蔗种植面积,扶持优势蔗区,提高单产和含糖率。积极推广冬种马铃薯,完善优良种薯繁育体系。适度扩大木薯种植面积,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增加产量。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种养基地。发展特色名贵花卉。畜牧业。积极调整畜牧业结构,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改良畜禽品种,开发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大力发展奶水牛产业,积极开展草地改良、人工种草,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由粗放、耗粮型向集约、节粮型转变,重点发展特色优势畜禽。海洋渔业。积极推广生态养殖,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合理开发北部湾渔业资源,积极稳妥发展远洋渔业。完善渔政渔港设施建设。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配套服务,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大科技支农力度,扩大信息进入农户覆盖面,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地方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建设动植物疫病防控工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节服务业坚持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规范市场,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物流业。依托区位优势和深水良港优势,大力发展海洋运输,加快构建沿海和城市保税物流体系。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形成的平台,大力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和服务贸易,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现代物流基地。依托边境贸易、边境出口加工、跨国旅游,建设边境商贸物流基地和边境综合保税区。培育现代物流企业集团,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形成面向东盟、连接西南、通达珠三角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物流服务体系。金融业。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业,加快培育金融市场,组建一批新的投融资公司,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银行重组、改革步伐,构建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形成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稳妥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信息服务业。增强邮政电信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积极发展地理信息、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促进信息服务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融合,加快行业信息化应用,建设包括商务投资、金融、港口航运、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旅游、劳动力、科技、文化等综合性和专业性信息在内的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信息交流服务中心。会展业。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办得更有特色、更有成效,依托平台品牌,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做大会展经济。结合“会、节、演、赛”,发展特色会展,促进会展、旅游、商贸互动。建设和完善南宁、北海等城市会展服务设施。房地产业。适应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加大商品房供给结构调整力度,增加投入,加快经济适用房特别是廉租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南宁、北海等城市要发挥生态宜居特色,集聚人口和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旅游业。立足旅游需求,发挥特色优势,依托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把北部湾经济区培育成为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促进中心。完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康体旅游、温泉度假、邮轮游艇、海岛旅游、自驾车旅游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依托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点,打造旅游精品,构筑泛北部湾旅游圈。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专栏6工业重点工程沿海石化工程,沿海钢铁基地,沿海林浆纸基地,南宁铝加工基地,南宁精细化工基地,北海、南宁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软件研发、计算机、通信等高技术产业基地,沿海海洋产业基地,沿海和南宁轻工食品工业基地,南宁重型机械设备制造。第五章基础设施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能力和水平,为开放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第一节交通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加大各类投入,根据《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建设中国——东盟交通合作项目,较大幅度提高沿海港口吞吐能力、高等级公路和大能力铁路路网密度、机场吞吐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能力。建设现代化沿海港口群。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明确港口功能及其合理分工,推进港口经营一体化发展,建设广西沿海港口群。规划沿海港口新建一批万吨级以上泊位和深水航道,打造港口物流中心,加强能源、铁矿石、集装箱运输系统以及连接腹地的集疏运配套系统建设,提高沿海港口通过能力。建设完善高等级公路网络。重点建设通往云贵方向的南宁-百色-昆明、南宁-河池-贵阳和通往珠三角方向的南宁-梧州-广州等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加快推进国道、省道干线路网改造,尽快打通省际通道,提高技术等级和路网整体效率。规划建设连接沿海港口的高等级公路,加大区域内公路路网密度。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西南地区公路出海通道网络。建设大能力铁路通道。重点建设南宁-广州铁路,构建连接珠三角的高标准、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湘桂铁路复线和南宁-柳州城际铁路,构建连接中、东部省市并与京广大干线相衔接的高标准、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南昆铁路复线和黔桂铁路扩能工程,构建连接西南地区的高标准、大能力出海铁路通道;建设南宁-防城港铁路复线扩能工程、合浦-河唇铁路和连接沿海港口的铁路支线,构建便捷、高效的港口集疏运铁路通道。到2010年,形成连通西南、中南、华南较为完善的铁路通道网络。建设广覆盖大密度的航空通道。加快南宁、桂林机场扩能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加密其通向国内主要城市的干线航班,开通并增加连接东盟、日韩、欧美等国家的国际航线航班。开辟覆盖广西主要城市的支线航班,形成支线航空网络。建设南宁综合交通枢纽。重点建设客运、货运、信息和服务支持四大系统,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衔接”和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协调配合,成为铁路、公路、航空与沿海港口有机连接的综合交通枢纽。第二节能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环境、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发挥深水良港优势,利用国内外煤炭资源,建设煤炭储运配送基地。大力发展生物质能、风能、潮汐能、太阳能、沼气、非粮燃料乙醇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在钦州建设进口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加强电网建设,发展输配电网络。第三节水利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围绕提高防洪调蓄和减灾能力,建设重要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沿海标准化海堤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灌溉工程,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产业,扩大再生水利用,促进污水资源化。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扩大沿海工业园区供水能力。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实现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农村中小型水利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加强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安全保护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强化水资源综合管理。第四节信息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积极推进“三网融合”。提高网络覆盖率,继续提高农村地区的电话、电视普及率。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和医疗等信息综合应用。加快面向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基础信息库建设,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专栏7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一)交通公共码头——在北部湾港口群建设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和邮轮泊位。深水航道——在北部湾港口群建设15万吨级、10万吨级和5万吨级深水航道。高等级公路——都安-水任-六寨高速公路、河池-宜州高速公路、钦州-崇左高速公路、玉林-铁山港高速公路、六景-钦州高速公路等。铁路——南宁-广州铁路、南宁-柳州城际铁路、南宁-昆明铁路复线、南宁-防城港铁路复线、合浦-河唇铁路、南宁铁路客货运枢纽工程等。机场——南宁机场改扩建工程、桂林机场改扩建工程、北海机场收尾完善工程。(二)能源沿海火电、核电建设工程、非粮燃料乙醇扩能工程、沿海风能和潮汐能建设工程、农村沼气工程、钦州进口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建设工程、沿海煤炭储运配送基地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三)水利南宁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北海、钦州、防城港、合浦县标准化海堤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沿海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南宁大王滩水库城市居民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工程。(四)信息广西互联网公共平台改扩建工程、广西“金字”系列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国——东盟博览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程、城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广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等。第六章社会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第一节教育文化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继续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继续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教育管理信息化。实施职业教育攻坚战,加强以实验实训基地和职教师资培训为重点的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大规模培养产业工人及其他专门人才,提高农民素质。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稳步发展高等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第二节卫生事业关注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卫生医疗服务,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第三节城乡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加强政府引导,改进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工作。第四节社会保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统筹层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特别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第七章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第一节生态建设和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资源等的保护,恢复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三同时”制度,加强重大地质灾害区和已开采矿区的生态恢复和治理。建设茅尾海、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保护区,保持近海生态功能。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境保护。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岩溶地区生态修复与保护、海岛生态保护、防护林体系、水土保持、城市环境改善、标准海堤等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第二节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物和废料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无公害生物农药、高效绿肥、生态养殖等。对邕江、钦江、南流江等重点江河污染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城市(镇)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截断地下水污染通道,防止地下水水质污染和恶化。临海工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严禁任何类型的污水未经处理向海洋直接排放。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建设并使用脱硫设施达标排放。强化对沿海重化工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对主要入海河流流域、河口及陆源排污口的监控管理,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提高大中型港口、停港船舶和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工程的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的配备率,实现达标排放。建立溢油、赤潮应急反应预案。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实施海洋环境预警预报工程。专栏8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工程,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工程,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工程,合浦山口、北仑河口、党江、茅尾海等红树林保护区工程,六万山水源涵养重要保护区工程,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区工程,涠洲火山地貌自然遗址保护工程。第三节生态合作加强泛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开发保护、海岸带管理、海洋环境资源调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作为重点领域,建立国际合作机制,联合实施保护项目,共建良好陆海生态环境。第八章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实施以面向东盟和泛珠三角为重点的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战略。扩大开放合作领域,提高开放合作质量,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第一节对外经济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优化贸易结构,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承接东部加工贸易转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和边境贸易。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积极参与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把握先机,开拓市场,扩大国内短缺的能源、原材料进口,做大对外贸易总量。优化开放环境,大力吸引外资投向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参与软件开发、跨境外包、物流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保险中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设计、城市规划、信息咨询、旅游开发等,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力度,积极培育大公司大集团和国际品牌,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鼓励更多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东盟国家投资办厂、承接海外工程和劳务输出,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加快推进广西·印尼沃诺吉利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强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等级,加快电子口岸联网,积极推动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实行“一站式”通关检查,推进大通关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第二节国际合作全方位多领域扩大与东盟合作。加快推动形成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以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的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积极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打造次区域合作的新亮点。积极拓展与日韩、欧美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深化交通合作。加快“两廊一圈”框架下中越合作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研究,进一步推动泛北部湾区域交通合作,逐步实现南宁至河内、胡志明市的高等级公路连接和中南半岛的铁路干线贯通;加强集装箱联运与国际中转、运输航线、物流与煤炭配送、邮轮客运等合作;增开南宁至东盟国家主要城市的空中航线,构建连接东盟国家的陆海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产业合作。推进农业优良品种和技术研发、实用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和共建海上渔业走廊等重点领域的农业合作;创新能源合作思路,共同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和木薯酒精、棕榈柴油等生物质能源及利用技术;构建泛北部湾旅游大通道和旅游网络,合作开发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建立区域旅游多边和双边联合营销机制,促进旅游出入境便利化。积极探索金融合作。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立区域内信用平台和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形成泛北部湾区域银行联合体的形式,条件成熟时尝试联合建立银联体项目库。积极推动各大银行实现海内外分行联动,为区域内客户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现金管理、项目融资、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吸引和鼓励国际金融组织参与泛北部湾开发。专栏9重点国际区域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涉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中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6个国家,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消除贫困,促进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越“两廊一圈”合作。“两廊”是指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和南宁-谅山-河内-海防两条经济走廊;“一圈”是指环北部湾经济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涉及中国和东盟国家中的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国家,旨在发挥北部湾的区位优势,促进环北部湾和南海沿岸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以南宁-河内-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依托形成的通道经济走廊。第三节国内合作全面加强国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主动承接粤港澳产业、资金、技术转移和辐射,成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加强与粤湘黔滇周边省交通、物流、旅游、能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作。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扩大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推动形成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南(宁)贵(阳)昆(明)城市带。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吸引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深化桂台经贸合作,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第九章保障措施要加强政府的指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促进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通过自身努力与国家支持相结合,确保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战略目标。第一节体制机制创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大胆试验,开拓创新,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创新经济区管理模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建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制度改革。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与完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相配套,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并与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规模相适应。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一体化。第二节开放合作机制继续办好每年一届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深化共办共赢机制,逐步成为中国与东盟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平台。充分发挥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作用,搭建政府、学术机构和企业开放式研究、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跨国专家小组,联合研究和制定合作发展规划,探索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新机制。积极探索国内区域合作务实的新机制。第三节人力资源开发优化人才开发体制环境,建立健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的机制。培育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重点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战略眼光的中高级党政领导干部,擅长经营、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勇于创新的高级科技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加快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农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实行引进资金、项目与引进技术、人才相结合,充分利用外部人才资源。对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给予必要政策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设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开发资金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北部湾经济区干部交流培训机制。第四节国家支持政策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北部湾经济区必要的支持,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挥开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加强交通运输、海洋产业、农林渔业、能源开发、跨国旅游、生态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第五节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措施,要依据本规划调整相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并保障本规划的贯彻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规划进行修编。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公众能够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同时,推动企业、民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协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和区域经济合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直中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第七条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第八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自治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区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工作。(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六)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七)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八)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二)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第十一条自治区各部门在自治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第四章值守应急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第十四条自治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第十六条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自治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九条自治区应急办在组织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每4年修订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二十条自治区各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自治区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第六章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广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提高我区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第二十八条建设全区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在公安消防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第三十条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落实。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第三十六条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三十八条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一)总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分管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人,同时转告有关业务处室。(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治区应急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处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四)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自治区主席和国务院总值班室。(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自治区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业务处室。(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自治区应急办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经自治区应急办审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指导。第四十一条达到一定级别、需要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二条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第四十八条自治区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自治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第四十九条自治区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提供。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第五十三条要在全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自治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第五十四条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第五十五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第五十六条自治区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第五十七条自治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编制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第五十八条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第五十九条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印刷和发行工作。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均负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办业务处室应立即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办理相关文电,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求,牵头起草综合情况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由自治区应急办会同主办处室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一、自然灾害类(一)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由联系水利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二)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冻害、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由联系气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三)地震灾害,由联系地震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四)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海啸、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由联系国土资源、海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由联系林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六)农业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由联系农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七)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由联系民政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二、事故灾难类(一)民航、铁路、水运等运输事故,分别由联系民航、铁路、海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二)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三)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四)城市供排水、供气和建筑工程事故,由联系建设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五)大规模停电事故,由联系电力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六)通讯、网络故障,由联系邮电、通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八)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九)教育、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联系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一)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方病)、职业中毒事件,由联系卫生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二)食物安全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联系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业务处室配合;(三)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疫情,由联系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四)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一)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应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负责公安工作的业务处室协助;(三)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事件,由联系经贸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四)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事件,由联系商务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五)物价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物价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六)金融、证券、保险市场危机,由联系金融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七)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由联系财政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其他新闻报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由联系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九)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外事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十)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港澳事务、台湾事务、侨务工作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相应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应对处置工作;职责难以明确的,报自治区应急办主任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确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其他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1.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依据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八)试行期间,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收取和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管理与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十四)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参与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告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十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9年开始试点,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部分企业及自治区农垦集团的部分企业中推行,2009年收取试点范围内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十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和广维“8?26”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等严重问题。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对全区各地尚未整改的安全生产危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摸清各行业(领域)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职责分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工作。(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法人代表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停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全面推动本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负责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检查、指导、协调,对本级人民政府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跟踪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到位。三、工作要求(一)全面加强和改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级报送。其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隐患状况、整改内容、整改验收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县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市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查。(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和逐项整改核销制度。凡是由自治区、市、县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对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今年以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凡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大力度抓紧整改,力争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整改核销。对尚待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同时,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四)严格事故隐患整改检查验收。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且能够立即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对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项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不合格的,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从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两个层面尽快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等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要在扎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同时,确保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六)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三非”(即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现象抬头的特点,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公布处理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主汛期我区成功避让几起地质灾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强降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历来是造成我区汛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灾种之一。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治理难度大,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关键在于预防,重点在于建立群测群防体系。2008年主汛期期间,我区贺州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西林县和梧州市蝶山区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做好群测群防,及时有效处置地质灾害隐患,成功避让了5起地质灾害,直接避免了235人伤亡,有效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在防范地质灾害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我区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这5起地质灾害防范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8年5月29日,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对贺州市的昭平县、八步区发出了地质灾害ⅳ级预警预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后,立刻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并由一名市领导率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负责人深入一线指挥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干部和地质灾害应急分队的技术人员进入各地质灾害危险区,对两地居住在危险区内的122户660名群众实施紧急撤离。在这次降雨过程中,这两地共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20起,毁坏房屋54间,直接经济损失82.5万元。由于避让及时,共避免了33户163人的伤亡。2008年6月9日上午,龙胜各族自治县接到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发出的ⅳ级预警预报后,该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各乡镇领导、国土资源所人员立即赶赴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该县和平乡国土资源所人员在该乡黄洛村巡查时发现黄洛村背后斜坡体上坡体开裂,坡脚渗冒浑水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该县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公安、民政、国土、卫生、安监等地质灾害防治成员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撤离方案,对居住在斜坡上的22户进行逐户检查,紧急动员危险区群众撤离,共撤离群众96人,同时在危险区划定警戒范围。6月9日16时至17时黄洛村背后斜坡体发生局部滑坡,造成坡下2栋建筑面积共240m2房屋毁坏。由于预报准确,避险及时,使原居住在滑坡影响房屋内的8人幸免于难。2008年6月9日至11日,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连续对资源县发出地质灾害ⅳ级、ⅲ级预警预报,该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6月11日上午,该县车田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该乡黄保冲村巡查时发现,一村民住宅后山山体出现开裂下沉和滑动迹象,立即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乡政府分管领导迅速率人赶赴灾害现场察看并动员该村民撤离避让,撤离避让后仅约1小时,该滑坡发生了大面积滑动,造成该村民房屋严重受损。由于采取措施得当,避让及时,避免了1人伤亡。2008年6月12日15时,西林县那劳乡洞坚村弄南屯的山坡发生滑动,导致该坡体上的二级公路出现开裂。监测员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险情报告后,西林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该县县长率领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国土、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及抢险人员组成的抢险组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坡体上的14户57人撤离险区,于当日19时左右完成撤离工作。6月12日23时至23时30分,坡体出现迅速滑动,滑坡规模约15万m3,造成14间房子不同程度受损(其中1间倒塌),至13日9时仍有局部小规模崩滑和滚石现象。由于完善了群测群防体系,发现险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人员,避免了一起因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2008年5月底开始,梧州市持续发生强降雨,该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城区从6月10日开始,在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基础上,执行“人盯户”、“人盯点”两个方案,即每个隐患点至少有一名城区领导干部和一名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现场指挥,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正常运行,有效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6月13日上午,梧州市蝶山区负责榜山西侧环山道下(“大家庭”c座后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的社区干部在巡查中发现,该部位的旧裂缝已经扩大到50至60厘米,并出现多处新的裂缝。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险情调查、分析、评估工作,认为险情的发展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建议市政府启动《梧州市蝶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现场核查后,立即指挥蝶山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应工作,并决定立即撤离相应范围内的2户6名居民,同时派出10多名抢险突击队员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应急措施,拓宽道路旁边的排水沟、清理浮土、加盖防水三色布,减少雨水对该部位山体的冲刷和浸泡。正当抢险突击队人员紧张排险的时候,险情部位突然发出异响,负责警戒、观察人员立即发出撤退令,抢险人员刚退出险情区域,一块两吨多重的混凝土块随着泥土坠落,砸烂“大家庭”c座后背四楼防盗网的上层后,搁置在防盗网的下层左边,而且山体其他部分的裂缝又进一步加大。不久,一块更大的混凝土块即将断裂,险情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经专家现场会商,决定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首先对悬在四楼防盗网的混凝土块支撑稳定,然后按顺序把混凝土块和基座逐步砸碎、清理,消除最大的险情,再用三色布覆盖整个隐患点,成功避免了6人伤亡。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防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上事例说明,只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责任,做好预警预报和各项防范工作,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在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抓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一、加强群测群防,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多发于基层,有效排查、监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及早防范、化解事件苗头,是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防灾救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群测群防,坚决避免事故发生。二、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做好预防工作,必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总结本地区发生过的突发公共事件,从中查找易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认真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建档,切实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确保应急救援时科学、有序、及时。三、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搜集、研判、报告工作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值守应急工作,确保报送的应急信息及时、准确。四、加强预案建设,强化应急处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各类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
-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17日通过的《南宁市公益林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2月21日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益林包括:(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二)江河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三)水库周围: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五)铁路、主要公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第九条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批准和公布;市、县(区)级公益林,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林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第十二条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和针叶纯林、疏残林以及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林分更新改造,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实施公益林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第十三条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林地造林、培育、林分改造和森林保护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受让、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第十六条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第十七条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第十八条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二)建坟立墓;(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五)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第十九条禁止采挖公益林区内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和销售。第二十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营造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益林周边居民开发和使用生态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公益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四)聘用护林人员;(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每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从市级公益林专项资金列支。县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从县级公益林专项资金列支。对各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向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发放经济补偿费,不得克扣、挪用。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困难的县(区)的公益林保护给予适当扶持。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应当向全体职工和村民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公益林林地炼山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扑灭山火、停止炼山行为,并可处过火面积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开垦对森林、林木尚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和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建坟立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被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乱采滥挖树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五)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挖公益林区内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销售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克扣、挪用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公益林地的;(三)骗取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的;(四)违法审核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公益林林地,致使公益林面积减少的;(五)对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林权权利人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财政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向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意义重大。根据中央、自治区对2008年财政工作的要求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为确保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为契机,按照“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提高”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节能减排、保生态环境、注重改善民生;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财政各项改革,提高财政保障和依法理财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安排28.3亿元,比上年增长20.13%。其中,市直6.55亿元(含三娘湾旅游管理区0.25亿元),灵山县5.2亿元,浦北县4亿元,钦南区2.2亿元,钦北区2.35亿元,钦州港经济开发区8亿元;国税部门12亿元,地税部门9.5亿元,财政部门6.8亿元。二、加强领导,强化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又好又快增长各级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任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全年任务圆满完成。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全面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加强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特别要注重分析研究解决部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群体税收贡献率偏低的问题。要加强税务稽查,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要加强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税收源泉控制机制。要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财政收入实现又好又快增长,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三、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不断推动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要深入研究国家财政在公共领域支出结构调整的内容、方向和要求,进一步调整项目争取工作的思路,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竞争力,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财力基础。要积极探索运用财政支出、税收、财政贴息、信用担保、注入资本金、奖励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乘数效应。要进一步落实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招商引资等财税政策,相对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增强优势企业对工业增长、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要把工业园区经济税收增长目标纳入政府经济责任指标考核体系,促进工业园区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夯实和壮大财源基础。四、提高财政公共保障能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要深入开展财政工作“支出绩效管理年”活动,坚持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科技、支农、教育法定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要积极支持推进新农村建设,落实好支农惠农政策,增加“三农”投入,促进农村和谐发展。要加快教育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职教攻坚工程。要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要继续支持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民生。要支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城乡体育设施等工程建设,大力支持文化下乡活动。要加大维稳投入,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推进平安钦州建设。五、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行部门综合预算。要严格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通知》(钦政发〔2008〕8号),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高效、科学、规范、透明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8年起市直单位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县区要在健全部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启动部门综合预算改革试点工作。要深刻领会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密切关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坚持部门综合预算改革遵循“收支平衡、零基预算、综合预算、保证重点、强化绩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推进部门综合预算,部门组织的各项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对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要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收入;对部门预算支出,要先从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再从财政预算安排。要严格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管一年。要认真落实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特别要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约束力,除突发性事件或不可预见情况下确需增加的开支从财政预备费中安排外其他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对部门综合预算推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级要进一步扩大支付范围,县区要加快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步伐。要严格规范土地收支等基金管理,强化基金征收管理职能。要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完全脱钩,要统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统一设置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统一收费和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统一使用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统一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升政府采购效能,不断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大专项拨款政府采购实施力度。要扎实推进“乡财县管”财政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要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为确保财政各项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技术支撑。六、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健全正常监督机制,结合各项财政改革,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调研,加大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事后考评的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用好每一笔财政资金。要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要加强会计监督,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政府债务项目的申报、实施和事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预警和防范机制。附件:1.2008年全市财政收入预期目标分配表2.2008年全市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分配表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三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是经济建设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各级政府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顺利完成。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市各级、各部门要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钦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经济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县区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5月底前完成,镇(街道)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6月底前完成。三、确保经济普查人员、经费落实到位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庞大、技术性强,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集中办公场所。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各有关部门选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条件的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保证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四、依法开展经济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把质量意识贯穿于普查的始终,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采取严密的措施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广大普查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对普查对象的承诺,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普查执法力度,切实查处普查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依法普查的良好氛围。五、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在自治区普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普查工作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保证与上级普查方案执行的一致性。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调查对象义务、普查机构保密义务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做到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每个普查对象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普查,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六日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二)分工协作原则。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三)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二、编制主体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二)指南编制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三)收录时限按照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是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和现行适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充实历届政府信息。四、实施步骤编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一)宣传启动阶段(2008年5月5日前)。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广泛动员宣传,全面启动编制工作。(二)清理编制目录阶段(2008年5月6日-2008年5月15日)。依法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对清理审核的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类和登记,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编制目录。(三)审核录入阶段(2008年5月16日-2008年5月20日)。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由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审核把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对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直接组织录入;对把握不准的公开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录入。(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21日-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五、组织保障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编制工作按期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编制工作;负责筹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工作和软件开发工作;负责网络技术的培训及指导,维护和更新网站政务公开信息;负责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并对利用网站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2.市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工作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指导、培训。3.市编办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清理、审核。4.市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事项。5.市档案局指导目录分类和索引号编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归档,提供查询服务。6.市监察局配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任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一日钦州市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和药害事件,保障农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以及质监、卫生、工商、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资源整合起来,建设统一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责任网络(以下简称“两品三网”),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的供应、监督、责任网络框架。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构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进“两品三网”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规范、有序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责任网络,初步建立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供应网络建设方面。全市实现县区有商品(含食品)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镇有连锁超市,行政村有放心店的目标,食品零售连锁销售额在农村食品市场零售总额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全市农村药品配送网络覆盖率达到100%,成为农村药品供应的主渠道,农民用药安全更有保障、更加方便、价格更便宜。监督网络建设方面。各镇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和工作机构,2008年底前,全市80%的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2009年所有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机制逐步完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责任网络建设方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更加完善,多层次的网络责任体系初步形成,县区、镇政府及村委会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普遍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三、工作措施(一)全面推进供应网络建设1.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供应网络。鼓励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点,提高统一配送率;支持有完善的食品质量保障体系和较强的资金实力、信誉好、有配送能力的企业承担农村食品配送和连锁经营,通过直接配送和发展连锁门店等形式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一是发展乡镇连锁超市,实现食品连锁配送经营。积极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在镇开设超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开设连锁放心店,促进农村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支持连锁企业开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完善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乡村超市门店,引导单体超市门店和小规模连锁企业通过联合重组上规模、上水平。二是发展农家店。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并适应农村居民生活需求变化,增加服务项目,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增强农家店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商务、工商、质监、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建立和推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领域的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和市场经营主体质量管理责任等制度,同时要尽可能地与镇连锁超市、农家店建设同步推进,做到既方便当地群众生活需求,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2.健全药品供应网络。以规范药品供应渠道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要大力发展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配送药品。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零售连锁企业要切实做到对直营和加盟药店统一配送药品。要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在没有药品供应的地方,依托符合设置要求的农家店依法依规设立“便民药柜”。要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确保药品使用质量。要积极探索,整合农村医药资源,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有机结合,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购药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二)认真开展监督网络建设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以镇协管员、村信息员为辅,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构建机制顺畅、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基层监管网。1.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监督网络。一是建立健全机构。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农村“两品三网”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各镇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卫生院院长担任,成员为镇工商所、派出所、司法所、农业站、畜牧水产站、中心小学、供销社、食品站、市场服务中心、粮所、财政所等单位领导,并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六个一”(一套人马、一个办公室、一套制度、一个档案专柜、一个投诉举报箱、一个宣传专栏)的要求,协助县区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做好本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要指导行政村相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可聘任村委会主任担任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站长兼信息员,并将原药监部门聘用的作为药品监管义务信息员的村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防治员并入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作为信息员,对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原聘用的镇食品和药品协管员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充实协管人员,每个镇可聘2-4名协管员。信息员、协管员作为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协管队伍,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日常协管工作。要协助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和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了解所在地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消费(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收集所在地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和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协助对农村集体聚餐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范中毒事故发生。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各职能部门要对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县区、镇、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快速稽查协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使制售和供应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置。3.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县区、镇、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制订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建立起来的监管信息网络作用,积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和处置,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使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要利用监管网络,开展对农村集体性聚餐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乡村集体聚餐的“土厨师”和农村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最大限度地防控集体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于农村发现的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援救预案》、《钦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向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三)大力实施责任网络建设各级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各县区、各镇要逐级以及与有关单位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县区、镇主要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留死角。对由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药害事件的,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药害事件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各镇每年要组织对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及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工作要求(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两品三网”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成立钦州市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把农村“两品三网”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市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的指导,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研究和协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农村“两品三网”建设的宣传。商务部门要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改造步伐,加快建设供应网络。发改部门要认真研究并提出促进农村食品药品供应和平抑、降低价格的相关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价格的监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特别是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广告宣传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在农村无照从事食品药品经营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对农村连锁店、超市、农家店、零售药店和药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研究,对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共同为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围绕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开展以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在全市县区、镇和行政村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统一管理、运行有序、发挥实效的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使农村“两品三网”成为我市广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长效保障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慢、成效差的单位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附件:钦州市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钦州市农村“两品三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傅昌波副市长副组长:刘钦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志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梁卓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成员: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谢立品市发改委副主任吴任伟市经委副主任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韦隆深市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陆全君市农业局副局长甘隆新市商务局副局长李荣雪市卫生局副局长李豪市环保局副局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高光荣市质监局副局长邓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劳云泰市粮食局副局长符兰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覃炎亨市供销社副主任陈伟钦州海关副关长陶增全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李永威市建规委副主任韦学源市地税局副局长檀恒军市物价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卓贤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859858、2855079,传真:2859574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九日钦州市“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文化惠民工程”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掀起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新高潮的具体措施,是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文化惠民工程”顺利实施,取得成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和谐文化的目标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城乡文化协调发展,加大对基层文化的扶持力度,改善基层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确保广大群众享受文化的基本权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和完善一批社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送戏、送电影、送书下基层活动,丰富活跃基层文化活动,提高广大基层群众对文化的参与度,让文化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达到以文惠民的目的,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看电视、看电影、听广播、读书看报、获取科普知识、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努力建设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公共文化产品和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基本满足全市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三、主要内容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城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城乡文体活动工程、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工程等七个方面。(一)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通过为有电视机农户安装直播卫星天线的方式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群众通过直播卫星可收听收看到中央、省(自治区)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从2007年开始,我市用5年时间实施农村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007-2008年建设任务:覆盖1170个自然村、50536户、280523人。(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应用多种传播方式,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建设与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和村村通电话工程相结合,实现共建共享。(三)城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善城市文化设施。加快市图书馆、市博物馆等公共场馆建设,推进白石湖文化公园和千年古陶城建设,完善城市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文化需求。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致富工程。完善灵山县石塘镇、灵城镇梓崇村,浦北县北通镇福多堂村,钦南区那丽镇土地田村,钦北区贵台镇八寨沟民族村,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亚路江村,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三浪湾村,浦北县龙门镇龙城社区等8个市级试点单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致富工程建设。深入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2008年,启动建设灵山县佛子镇、平南镇,钦南区龙门港镇、久隆镇、沙埠镇、大番坡镇、东场镇、那思镇,钦北区平吉镇、小董镇、那蒙镇、大直镇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每个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能够向广大群众提供图书报刊阅览、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普教育、影视观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服务和开展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室面积至少达50平方米,可向群众提供图书、报刊、文艺、娱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服务。在钦南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别选2个社区(行政村)建设水泥篮球场和乒乓球室。(四)电影放映工程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推进公益性电影放映服务。影片内容着重反映农村生活故事、农业发展生产、科技进步、生活卫生、交通道路安全和爱国主义教育等题材。2008年,全市放映广场电影96场,确保每周末放映2场,每场观众3000人,使受益观众达30万人;送电影进农村6000场,其中灵山县3000场,浦北县1500场,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共1500场。(五)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我管理的要求,与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等相结合,稳步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每个书屋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做到内容丰富、服务规范、农民满意。2008年,全市计划建设农家书屋120家,其中灵山县40家、浦北县30家、钦南区20家、钦北区30家。每个书屋拥有图书不少于1000册,力争到2010年农家书屋覆盖大部分行政村。(六)城乡文体活动工程继续开展“和谐之声”百场文艺演出进农村活动,在全市每个镇演出2场,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观众约3000人,惠及观众约30万人。策划“和谐之声?快乐周末”广场文化活动,组织社区文艺队周末在市区白海豚广场、刘永福广场、梦园等广场及灵山县、浦北县城区广场举办文艺演出。计划举办51次社区文艺演出,每场观众3000人,惠及观众约15万人。组织开展“送欢乐下基层”活动,组织文艺家协会以歌舞、书法、美术、摄影等形式向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军营献艺。举办基层文艺骨干培训班,为繁荣基层文化培养文艺人才,提高基层尤其是农村自办文化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舞蹈、摄影、音乐、文学、戏曲、书法、美术、民间文艺等。筹划系列体育活动。在5月份,筹划“百狮闹钦城”争霸赛活动;7-10月份,组织举办社区气排球、乒乓球团体比赛以及全市农民篮球比赛,组织举办中老年体育健身展示会,惠及群众约3万人。举办校园才艺比赛,为全市师生提高艺术素质、展示艺术才华搭建平台。(七)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工程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活动,抓好浦北县、灵山县作为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试点县建设,在钦南区、钦北区部分行政村建立科普站、科普专栏、配备科普员。年内在全市各镇选50个村对5500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理事长、会员、村干部、科普示范户、农业技术骨干、科普示范基地负责人以及农村党员等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组织“百名专家进百村”活动,年内重点抓好80个农技协会和50多个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培训、技术交流、学习,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组织科普大篷车“科普万里行”活动,计划深入40所中小学校、部分村屯(社区)开展科普展教、科技展品展示、科教影视片展播、科普讲座。组织开展好全国科普日、十月科普大行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全国科技活动周、“快乐科普校园行”、“感受科学”基地院所开放周等活动,通过科学文化知识普及活动,把科学知识、科技信息和实用技术传播到千家万户,让更多的群众享有科学素质教育。四、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各县区要把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与开展“城乡联谊,三级联创”和科技特派员、新农村指导员工作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工作,抓好抓实。为确保“文化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成立钦州市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宣传、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发改、财政、人事、建规、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策划指导、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各县区也要成立由政府(管委)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切实把“文化惠民工程”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内容。(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文化惠民工程”是市政府为民办事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文联、科协、科技部门要起牵头组织策划的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带动作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文化惠民工程”的各项活动,促使文化活动广泛惠及群众。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扎实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工程的实施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指定专人跟踪落实,按要求落实有力措施。(三)加强指导,培养骨干文化、文联、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发挥指导作用,组织文化、科技干部深入农村、社区、企业指导基层文化、科普工作,同时注重培养基层文艺、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基层自办文化、科技示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基层文化、技术的“造血”功能。文化、广电、文联等相关部门要合力搭建打造青少年才艺展示平台,创造培养文艺新秀的文化环境,培养文化后备力量。组织书法、美术、舞蹈、声乐、器乐写作等技艺展示比赛,激发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的热情。附件:1.钦州市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钦州市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要求附件1钦州市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白志繁副市长副组长:谢雍飞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苏宏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主席林钦娟市文化局局长陈源强市体育局局长陈汪市广电局局长黄文生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刘学强市科技局局长刘荣章市科协主席张国荣市卫生局副局长黄登成市西部开发办副主任李永威市建规委副主任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图进市农业局副局长卢德旺市林业局副局长吴振贤市交通局副局长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杨君伟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许杨苑团市委副书记冯雁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洁市妇联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苏宏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钦娟、陈源强、陈汪、黄文生、刘荣章、刘学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文化局、体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卫生局、文联、科协等有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文化惠民工程”各项活动细化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工作考核方案并组织考评。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要求,2008年全市中职招送生任务为17700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为13700人,向市外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送生任务为4000人。各县区今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人数要求达到毕业生总数的40%。为全面完成2008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对完成职业教育攻坚任务,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管理机制,统筹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2008年是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起步之年,也是关键之年,今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是实施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同时完成中职招生任务和送生任务才是完成职业教育攻坚招送生任务,其中一项没有完成均视为不完成任务。招生工作实行领导问责制,各县区分管领导、教育局局长、学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问责,并对教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完成中职招送生任务的单位和单位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二、落实招生计划,整合职教资源各县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招送生计划由市统一下达,凡没有通过合格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学校,不下达招生计划。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根据自身师资条件、专业设施设备等资源状况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合理设置专业。市教育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定位、办学质量效益等对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各县区要积极整合资源,努力推进城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以集团化合作办学模式实行“一年在农村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城市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分段培养。三、拓宽生源渠道,创新招生机制各县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拓宽生源渠道,创新招生机制,建立健全应届初中毕业生信息系统,有效组织未能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同时,要积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和未升学高中毕(结)业生招生。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和学籍管理范围。中等职业学校以注册入学方式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的学生,单独编班(每班至少20人),一般专业学制1年;对报读应获医士、护士等执业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助产等专业的高中毕(结)业生,学制不少于3年(含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时间);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不实行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模式。四、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区要开放生源市场,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凡职业学校有偿招生或初中学校有偿招生均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生工作要严格控制成本支出,降低生均招生经费开支,学校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工作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1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执行。各县区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生监督,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一经查实,要严肃清查处理。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家长、社会全面介绍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情况。市教育局在招生季节对今年招生政策、中职助学政策和毕业生成才典型等在各大媒体上进行集中宣传,并将各校基本情况在钦州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布,使社会、学生和家长及时充分了解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大力营造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附件:1.各县区、各中等职业学校2008年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2.各中等职业学校2008年招生任务分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区)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5座以下经营性小轿车。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建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第四条市道路运输协会是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第二章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投放市场的出租汽车数量。第六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第七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20辆/万人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第八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中标者必须在招投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到运政机构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逾期不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中标资格。第九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使用期限为6年,从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使用期限届满,由运政机构收回。如出租汽车企业要求延续的,须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运政机构提出申请,由运政机构按照《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延续6年。每次招投标取得的运力指标只能延续一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第十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中标者应当自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按中标取得的运力指标组织运力投放市场。逾期不完成运力投放的,取得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运政机构无偿收回。第十一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不得转让和出租。第三章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与乘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取得运政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第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二)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三)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质检、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为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直接经营,企业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实行驾驶员亮证服务,依法申领《道路运输证》,并及时向运政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或承包;(三)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四)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六)保证出租汽车的日营运车辆不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的80%,不得无故停运;(七)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疏导、缓和、化解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公司所属出租汽车不参与5辆以上(含5辆,下同)、驾驶员不参与5人以上(含5人,下同)的集体上访,保证公司所属出租汽车不参与任何规模的罢运、滋事和非法游行。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凭证。第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报运政机构审批,并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出租汽车企业需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股东等,应当报运政机构备案,并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承担前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四)取得运政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亮证服务;(二)正确使用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计价器超出检定周期或计价器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并及时申请报检、报修;(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四)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安全行车;(六)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保持车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到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七)自觉维护城市卫生,不向车外吐痰、丢垃圾;(八)在市区内应当流动接送旅客,不得长时间占用停靠站停车候客。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揽乘客;(九)夜间营运时应当开启顶灯及空车待租标志灯,载客离开市区或到偏僻地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异地经营;(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三)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营运;(四)参与非法游行、滋事、罢运、5人以上群体上访;(五)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载:(一)在停车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问清去向而不载客的;(三)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四)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五)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三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携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的;(二)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或精神病人无监护人陪伴的;(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四)在车辆行驶时和在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的;(五)要求超载的;(六)拒绝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七)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一)支付按计价器显示的车费及其他应由乘客支付的费用;(二)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三)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四)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标志;(五)不得向车外吐痰、丢垃圾。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但其他应由乘客支付的费用除外;(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三)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四)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第四章车辆、站点、运价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规定的车型、排气量1.6升以上(含1.6升)、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二)在车前后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三)按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报警及防护装置;(四)安装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并贴有强检标志的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志灯,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私自安装、改装;(五)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六)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按规定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七)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车辆座套应当定期换洗。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牌丢失的,应当及时向运政机构报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运政机构予以补办。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车辆不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等不适合营运的,必须停止营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运政机构办理退出市场手续,交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牌证,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需更新车辆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到运政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车辆可在原车剩余的运力指标期限内继续经营,运力指标使用期限届满后,车辆由所属企业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第三十条出租汽车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并按要求进行建设。公安、建规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设立出租汽车停靠站和上下客站。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运输市场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开展运价调查,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客运运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应当专车专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四条运政机构定期开展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车辆状况等按行业要求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审验。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侵害的,可以向运政机构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三)情况复杂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运政机构或消费者协会受理乘客投诉后,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应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一)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二)经营、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岗位人员不落实的;(三)经营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出现5辆以上出租汽车被取消经营资格、驾驶员10人以上(含10人)被取消从业资格的;(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六)未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七)出租汽车企业因经营管理原因导致所属司机参与非法游行、滋事、罢运、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八)出租或转让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九)停业、歇业或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股东等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企业不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二)不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三)异地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四)拾到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已有的;(五)参与非法游行、滋事、罢运、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六)串联、煽动其他驾驶员集体上访、非法游行、滋事罢运的;(七)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的。第四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乘客损坏车辆、设备和标志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在出租汽车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出租汽车客运列入钦州市区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钦州黄瓜皮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2008年钦州黄瓜皮产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2008年钦州黄瓜皮产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钦州黄瓜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8〕3号)精神,做好2008年钦州黄瓜皮产业发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2008年,全市发展黄瓜生产基地36000亩(其中示范面积6000亩),比上年增加16000亩。黄瓜总产量90000吨。黄瓜生产基地覆盖农户3万户以上,人口10万人以上。组建5个以上黄瓜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2000户以上,合作社黄瓜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黄瓜加工率(企业加工)达40%以上。产值达5亿元以上。争取有1-2家黄瓜皮加工企业年产值接近或达到2000万元以上,有1-2个黄瓜皮产品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二、发展措施(一)抓好钦州黄瓜皮原料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1.优化种植基地布局。依据适合生产加工型黄瓜的自然条件,优化区域布局,以灵山县武利镇、文利镇、伯劳镇、新圩镇、檀圩镇、旧州镇,浦北县张黄镇、泉水镇、安石镇、三合镇、福旺镇,钦南区那丽镇、那彭镇、那思镇、久隆镇、沙埠镇、东场镇、丽光农场,钦北区平吉镇、青塘镇、大寺镇、那蒙镇、大垌镇、小董镇为中心建立钦州黄瓜种植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各镇,集中成片种植,形成规模种植产业带。各县区黄瓜基地建设任务:灵山县6200亩(其中示范面积1500亩),浦北县5000亩(其中示范面积1300亩),钦南区19600亩(其中示范面积2000亩),钦北区5200亩(其中示范面积1200亩)。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主要黄瓜生产基地,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帮助抓好灌溉、道路等基础设施,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黄瓜生产基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作单位:市科技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规委、供销社、钦州供电局3.实行标准化栽培。组建成立黄瓜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一律实行无公害标准化栽培。其他基地要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以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肥料,确保黄瓜质量安全。(二)加强钦州黄瓜的品种选育、繁育和试验示范,实施良种补贴。在繁育、示范推广好已育成的黄瓜良种的同时,在长期收集积累大量育种材料的基础上,应用航天育种等现代先进育种手段加强对本地白皮黄瓜品种改良和杂交选育。在钦南区那丽镇建立50亩“钦育1号”等新品种繁育基地,计划产优质黄瓜良种1000公斤。在灵山县武利镇、伯劳镇、新圩镇、旧州镇,浦北县张黄镇、泉水镇、安石镇、三合镇、福旺镇,钦南区那丽镇、那彭镇、那思镇、丽光农场,钦北区平吉镇、青塘镇、大寺镇、那蒙镇、小董镇等镇开展黄瓜良种的试验示范,示范面积6000亩。凡黄瓜专业合作社种植的黄瓜,统一推广应用经选育过的优良本地黄瓜品种,大幅度提高单产,确保基地丰产、瓜农增收,保障加工企业原料供给。为提高瓜农种植黄瓜生产积极性,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60万元黄瓜良种补贴经费,对瓜农进行黄瓜良种补贴(其中春黄瓜每亩补助40元,秋黄瓜每亩补助90元),计划实施补贴面积10000亩(其中春黄瓜6000亩,秋黄瓜4000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作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供销社、农科所(三)组建黄瓜生产专业合作社,提高瓜农组织化程度。在黄瓜基地集中区,组建5个以上黄瓜生产专业合作社,并由合作社牵头建立优质黄瓜生产基地,逐步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作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四)指导黄瓜皮加工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1.为黄瓜皮加工企业规划、划分好黄瓜种植生产专属区,组成种植、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健全利益联动机制。2.实行订单生产。组织黄瓜皮加工企业与黄瓜生产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签订黄瓜收购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3.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动黄瓜皮加工企业扶持(种子、肥料、农药扶持)或直接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实行谁扶持、谁发展、谁收购、谁受益,避免出现跨区域抢收等无序竞争现象。4.培育重点龙头企业。指导黄瓜皮加工企业按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产业化经营,尽快把1-2家黄瓜皮加工企业培育成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强扶持,形成我市黄瓜皮加工企业的龙头。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作单位: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供销社等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五)做大现有黄瓜皮加工企业。1.扩大黄瓜皮加工企业规模。重点指导抓好钦州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和钦州市锦泉瓜脆爽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区),争取2008年上半年投产,并作为加工钦州黄瓜皮的重点企业。引导本市其他黄瓜皮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鼓励、支持黄瓜皮加工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和厂房,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3.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指导企业按照统一、规范的黄瓜皮深加工系列标准,生产黄瓜皮系列产品,确保黄瓜皮产品质量。4.加快新产品开发。指导企业在保持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开展加工工艺研究,开发品种多样的黄瓜皮系列新产品,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爱好的个性化需求。5.加强生产成本管理。指导黄瓜皮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利润空间。6.加强营销管理队伍建设。指导企业积极引进营销管理人才,加强培训,运用多种现代营销手段,拓展钦州黄瓜皮销售渠道,提高钦州黄瓜皮产品的市场覆盖率。7.成立钦州市黄瓜皮加工行业协会。组织本市黄瓜皮加工企业成立“钦州市黄瓜皮加工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行业摩擦,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同业利益,确保市场开放、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经委协作单位:市农业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六)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加工企业规模。积极招引外来投资者到钦州投资发展有较大规模的黄瓜皮加工企业,组建行业龙头。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协作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文化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建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旅游局、供销社、钦州供电局。(七)制定钦州黄瓜皮产品广西地方标准,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争创名牌产品。1.制定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高标准又富有地理标志特色的钦州黄瓜皮产品广西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的系列标准,使钦州黄瓜皮能按标准规范生产,并在此基础上,争取申报为国家标准。2.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市政府或黄瓜皮加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钦州黄瓜皮”地理标志保护,引导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增加企业市场竞争优势。3.争创名牌产品。积极引导黄瓜皮加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创造新品牌,争创自治区级名牌产品,扩大钦州黄瓜皮声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协作单位:市农业局、经委、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招商局、旅游局(八)搞好宣传,开展网上营销推介。一是挖掘钦州黄瓜皮的史料,形成宣传资料;二是在我市交通干道、市区繁华地段设置宣传钦州黄瓜皮的大型广告牌,印制钦州黄瓜皮宣传画册;三是建立钦州黄瓜皮专题网页,利用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和现有各种信息网站、短信息平台,开展钦州黄瓜皮产品网上宣传和推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作单位:市广电局、旅游局、文化局、农业局、经委、发改委(九)落实经费保障。1.扶持黄瓜生产基地。市政府专项投入60万元黄瓜生产基地发展经费(其中黄瓜选育种科研经费10万元,黄瓜种子补贴经费30万元,黄瓜专业合作社扶持经费15万元,黄瓜皮产业发展工作经费5万元),扶持发展黄瓜生产基地。2.扶持黄瓜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钦发〔2007〕1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钦州黄瓜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8〕3号),市政府安排15万元,扶持黄瓜专业合作社。对依法成立、带动农户300户以上、黄瓜种植面积800亩以上的黄瓜专业合作社扶持3万元,主要用于合作社的黄瓜基地灌溉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作单位:市农业局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钦州黄瓜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文化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建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招商局、旅游局、民政局、供销社、钦州供电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经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实施方案,抓好黄瓜基地建设和扶大扶强黄瓜皮加工企业的相关工作。(二)加强责任落实。发展钦州黄瓜皮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切实做好发展黄瓜皮产业的相关职责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统一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发展黄瓜皮产业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推进钦州黄瓜皮产业发展。附件:钦州市2008年黄瓜基地建设指导任务分配表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五日钦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工会等组织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管理数据。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第六条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征缴办法。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第九条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完善各种数据库。第十条市、县区每年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参保的单位从2008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县区财政解决。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补助列入年初预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市政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级调剂金补助。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列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由财政、审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后移交原则,全部转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由县区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收支预算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预测基金收支规模和增量,科学合理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确保收支平衡。收支预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每年年终,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本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市级汇总决算和各县区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复核,然后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工作。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在每月10日至18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第十八条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8日前将当月需要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全市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审核并将款项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款项分别划拨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第十九条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失业保险费,在财务上作“失业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2005〕85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经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然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然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工作;(二)负责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三)负责全市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和发放;(四)负责审核、拨付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七)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区失业保险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县区所属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工作;(二)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材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三)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负责本县区失业人员的管理;(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规程,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职责:(一)市劳动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业务经办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医疗待遇审核、支付等职能,负责组织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辖区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二)市编办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及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工资福利、业务工作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落实经办人员工资福利、业务工作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四)市卫生局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五)市发改委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市物价局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七)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幼儿园)等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协助做好登记、缴费工作。(八)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九)市残联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十)市公安局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十一)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十二)各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落实人员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业务经费与工作量挂钩机制,解决市、县区、镇(街道)、社区业务工作经费。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以下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成年居民,不满18周岁和在校学生简称未成年居民),包括:(一)本市非农户籍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本市城镇在校学生(包括职业学院、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生)和本市城镇幼儿园注册的儿童;(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在市外学校就读而当地没有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四)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居民;(五)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本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70元。政府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指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下同)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灵山县、浦北县(以下简称“两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70元。政府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两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1.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每人增加补助1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增补2元。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无法定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未成年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0元。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县区财政增补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每人每年增补10元,对两县每人每年增补5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0元。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60周岁以上的成年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政府每人每年增补110元。增加补助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65元。市、县区财政增补中,市财政对市辖区每人每年增补35元,对两县每人每年增补30元;市辖区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两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5元。(四)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参保,属于钦南区财政补助的部分,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在国家或自治区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市及县区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第四章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第十一条参保登记:(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二)成年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三)各镇(街道)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四)县城、市区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直接到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五)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等困难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材料或残疾联合会认证的残疾等级证明材料。(六)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学校(或单位)应在30天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移动手续。第十二条缴费办法:(一)为方便城镇居民缴费,各县区配备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2-3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疗保险协管员1-2名,负责本辖区的参保组织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镇(街道)、社区联动参保缴费机制。(二)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缴交。缴费时间为: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在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经过1个月的等待期,方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在2008年5月至7月期间参保的,缴半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县区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再按规定向自治区申报,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直接结算。(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城镇居民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愿意补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缴费差额费用以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再由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发放到参保城镇居民。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以及《钦州市医疗保险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和费用最高限价》(钦劳社字〔2005〕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遭受无他人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属于本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助金。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给予补助。门诊补助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当年不用或用不完的部分,可滚存下年使用。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费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个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5元;每个成年居民住院及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未成年居民(含满18周岁仍在校学生)住院及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及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设部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在市内任何一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转院的,须经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认同意,报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不经批准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办法: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每人每年25元),超过定额后,由个人现金支付。第十八条住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一)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未成年居民第一、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二)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外急病住院,或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不按审批程序办理转院手续而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从第四年起,按每增加缴费1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比例不超过10%,缴费间断的不能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四)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及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九条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支付标准:(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暂设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癌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二)患有以上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每年年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附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鉴定,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使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和普通门诊补助费用后,换发给《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三)符合门诊大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四)门诊大病病种,可根据实施情况变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第二十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不予支付:(一)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的;(七)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第六章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履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和支付职责。(二)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三)县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支付。(四)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每月支出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额拨付或预付医疗费。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预留1个月医疗费用备用金,以保证待遇及时支付。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居民个人现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结算相关资料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后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拨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医疗费的90%,余下的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标准报销。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特殊材料等,需先经参保居民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或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协议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医疗服务协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诊疗质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具体考核内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一致。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系统联网,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操作。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一)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二)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三)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主体:委托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四)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五)借款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六)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七条提出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到委托人处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履约保证书、同意抵押声明、贷款申报审批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八条贷款需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三)借款人的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证明;(四)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有关资产证明等;(五)提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提交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提交房价2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材料;(七)以期房作抵押的,提交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书;(八)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后,委托人根据归集公积金的情况,采取排队形式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参照单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70%以内(含70%)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以内(含70%)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单方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第十二条贷款年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不能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数×月利率×等额本金还贷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第十五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需向委托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一)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偿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偿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贷款的抵押及保证第十七条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地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第十八条抵押手续的办理:(一)以期房作抵押的,由受托人、借款人和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三)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国土部门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抵押手续。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70%。(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以及归还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须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作为还贷履约保证金。第七章违约及处置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第二十三条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