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已经2003年8月26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玉林城区区域卫生规划(2001-2005年)为改善和提高玉林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玉林城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玉林城区(含玉州区和福绵管理区)2001-2005年区域卫生规划》。一、现状玉林市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位于广西东南部。全市土地面积1283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辖4县2区1市。2000年末全市户籍人口580.91万人,另有暂住人口约8.01万人,人口密度453人/平方公里。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198.93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477元,地方财政收入12.0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736元。玉林城区土地面积为1251平方公里,有15个乡镇。2000年末户籍人口91.01万人,另有暂住人口约5.5万人,人口密度727人/平方公里。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43.37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876元,地方财政收入4.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54元。(一)居民健康状况。1、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4.4岁。2、1995年全市人口出生率14.69‰,死亡率4.73‰,自然增长率9.96‰;2000年人口出生率14.33‰,死亡率5.38‰,自然增长率8.95‰。3、2000年全市婴儿死亡率14.0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2.15‰,孕产妇死亡率24.77/10万。4、全市居民死因调查前5种疾病为: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二)卫生资源状况。1、医疗卫生机构和床位、人员、设备。2000年玉林城区有卫生机构390个,其中医院12个,卫生院15个,卫生所79个,个体诊所277个,还有玉林市卫生防疫站、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玉林市药品检验所、玉林市中心血站、玉林市卫生学校、玉林市皮肤病防治站、玉林市玉州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区共有病床3143张(平均每千人口3.45张),其中市属医院2822张,卫生院291张,计生站30张。城区共有卫生技术人员4195人(平均每千人口4.61人),其中医师1855人(平均每千人口2.04人);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1:6:13。另农村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843人,接生员154人。2000年城区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有:核磁共振仪1台,影像断层扫描仪6台,800毫安以上x光机4台,医用直线加速器2台,模拟定位机1台,钴60治疗仪1台。2、卫生事业经费。2000年市辖区卫生事业经费为21.48元/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16%。(三)卫生服务状况。2000年城区年门(急)诊人数为246.6万人次(未包括诊所、卫生所),年人均就诊2.71次;住院人数为6.46万人次,人均住院率70.99‰,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1.31日;平均每名医生年负担的诊疗人次为2171人次,其中综合医院2252.1人次,中医医院2568.6人次。病床使用率66.05%,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70.20%,卫生院26.55%。健康检查15.07万人次。2000年全市常住人口儿童四苗接种率:卡介苗97.27%,小儿麻痹糖丸98.95%,百白破98.97%,麻疹疫苗98.51%。乙肝疫苗接种率75.52%。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84.88%,儿童系统管理率64.73%。全市法定传染病总发病率129.07/10万。2000年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52.3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2.53%,常住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率65.73%,产前检查率91.93%,产后访视率89.65%。全市自来水合格率93.56%,自来水普及率54.08%;公共卫生场所合格率86.8%;食品卫生合格率84.5%;化妆品卫生合格率100%;学校卫生合格率67%。(四)主要卫生问题。1、居民健康主要问题。⑴人口老龄化使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发生率较高。⑵社会生活节奏加快,酗酒、吸烟不良卫生习惯等因素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增高。⑶工业化进程加快,使人口流动频率增高,为各种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提供了社会条件。⑷各种急性中毒、食源性疾病及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威胁。⑸生活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2、卫生服务主要问题。⑴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措施不足,影响了卫生行业宏观调控的力度。⑵盲目购置高档大型医用设备,造成设备资源的浪费,并增加市民医疗费用的负担。⑶对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卫生科技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不足,个别医疗机构负债过重,制约了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⑷卫生资源配置缺乏严谨的规划,使卫生资源的浪费与不足同时存在。⑸高技术人才缺乏与低技术人才充斥行业的矛盾未得到很好解决。⑹单一的卫生服务模式使卫生行业提供的服务缺乏生机和活力。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二、规划总则(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满足社会卫生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因地制宜,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深化卫生改革,强化卫生管理,构建机构设备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善、技术适用的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2005年卫生事业进入全区先进行列。(二)主要目标。1、提高居民生命质量,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5岁以上。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0%。3、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4、加强乡镇级卫生人力的配置,具本科以上学历的医生占10%以上,专科以上学历的护士达5%以上。至2005年,所有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资格。5、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吸收一批高技术人才,高、中级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员35%以上,市级医院达到45%以上。6、开展多元化卫生服务,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健康服务。7、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并完善镇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8、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网”建设,强化救助网,建立具备现代化设施的市“120”急救中心,加快信息网的建设,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9、巩固无偿献血成果,公民无偿献血能满足90%临床用血。10、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三)主要策略与措施。1、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⑴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企业、部队、个人以及社会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均纳入本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统一管理。⑵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大型医疗卫生设备等卫生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依法行使卫生行政职责。2、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原则是: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⑴鼓励个人、社会力量或中外合资举办高起点、高水平、具规模的专科医院。⑵严格实行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大型高档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批制度,调整现有布局,提高使用效率。⑶重新调整医疗机构现有床位,在规划床位配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划拨。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实现资源共享。⑸通过实施镇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成布局合理、服务便捷、水平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新格局。3、改革卫生服务体系。⑴建立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⑵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从事疾病诊治,以及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担任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⑶在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卫生机构开展特需服务。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4、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发展及居民健康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和控制、卫生保健等方面业务技术的开展,加强对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好各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对脆弱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落实各项防疫防病措施,强化疾病控制的法制化管理,控制主要传染病,切实降低传染病总发病率,提高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卫生质量。充分发挥农村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防保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防保科设施,提升技术档次,充实技术人员。调整防保科专业技术结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防保科工作。5、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⑴改革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外在的竞争压力和激励机制,促使卫生机构优化内部结构,按“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运行;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卫生行业全员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建立健全解聘、辞聘制度,畅通人员进出渠道。⑵加强医院内部经营管理,全面推行院、科两级成本核算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努力降低营运成本。⑶探索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形成不同经济成份并存的医疗卫生格局。争取2005年初步完成玉林市骨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工作。6、改革和完善卫生补偿机制。⑴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社[2000]8号)要求,安排卫生事业费。⑵以居民健康目标为导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原则上政府对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卫生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⑶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⑷调整和完善卫生服务价格体系,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卫生服务的特点,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作价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价机制。调整卫生服务收费结构,充分体现知识和技术劳动价值。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放开,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管理。⑸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卫生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帮助、支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各项卫生策略和措施。7、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全面加强卫生法制建设,设立玉林市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强化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在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卫生系统中聘任卫生监督员,加强两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改善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体制,保证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的卫生权益。8、加强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在中小学校普及卫生知识,开设健康教育课。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巩固发展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果,继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医疗规划(一)规划原则。1、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完善市、区、乡镇三级医疗保健网。2、市级医疗机构面向全市,覆盖600多万人口,重点专科辐射周边地(市)。以诊治疑难病为主,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教学、培训和科研工作。3、其它医疗机构面向城区为主,重点专科可面向全市。4、城西、城北、名山、南江卫生院和玉城医院向专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过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区域内常见病诊治、卫生防疫、妇幼卫生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六位一体综合卫生工作。5、各专科医疗机构根据各自的服务功能,承担全市相关专科病症的系统性防治工作,机构不向下延伸。6、严格限制少投入、小规模医疗机构的低水平重复设置。卫生机构按区域居民的人口密集程度和服务半径合理设置。合理控制综合医院的数量和规模。7、积极扶持中医医院向中医现代化发展。联动市中医院、骨科医院、市制药厂、市中药材市场,以保健、康复为重点,突出中医特色,构建医疗、保健、科研、制药为一体的药医产业链,把玉林建成桂东南医疗、保健、教育、科研和健康旅游中心。8、要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9、原则上在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500米之内,不再设立个体医疗诊所。个体诊所之间距离不能小于100米。新申请设置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与现有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医院相距要在3000米以上。10、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卫生所,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另设1个卫生室,设有卫生所的行政村,不再设个体诊所。11、厂矿企事业单位、街道、行政村卫生所(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二)医疗机构配置及规划。(表略)卫生资源配置以区域内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坚持供需平衡、供略大于求的原则,不断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提倡资源共享,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和利用效率。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有序发展的卫生事业新格局。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应占主体和主导地位。个体医疗诊所作为卫生服务的补充,必须具备相应的开业条件,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三)医院床位配置。1、质量配置标准。(表略)2、数量配置标准。(表略)说明:2000年全市床位数为7458张,玉林市城区床位数占全市总床位数约40%,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玉林属一类地区,床位可达2.41张/千人口,全市可配置13897张。市城区是玉林经济、政治中心,对各县(市)有辐射功能,按2000年40%比例至2005年可配置约5000张,但考虑到控制总量,优化增量,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的原则考虑配置3330张。(四)医疗机构人力配置。1、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表略)说明:2000年全市卫生技术人员数为12214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5年一类地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可达2.73/千人口,全市可配置总数约15830人。2000年玉林城区卫生技术人员数占全市总数的34.3%,按此比例,城区2005年卫生技术人员数可达5430人,但根据总量控制原则考虑配置4568人。2、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学历结构。(表略)(五)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表略)说明:广西配置标准中ct配置标准为每百万人口3.5台,因城区医院的功能向全市辐射,故在原基础上可增配1-2台。(六)急救中心配置。1、实行统一调配、就近抢救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成立玉林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统一调度和指挥全市院前急救。市医院设急救站,各急救站均应配备专业程度高、应急能力强的院前急救队伍。各医院急救站无条件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调度。2、各急救站应配置现代化的急救器材和充足的急救药品。各急救网络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通讯联络。3、院前急救调度以就近调遣抢救队伍为原则,各急救站对辖区内的院前伤害应迅速实施院前救护。重大伤害事故应立即报告市急救指挥中心,由急救指挥中心紧急调集抢救队伍。4、日常“120”急救任务主要由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发生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伤害事故由市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七)筹建玉林市传染病医院。筹建玉林市传染病医院,负责我市传染病救治工作,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四、预防保健规划(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公室,人员3-5人,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指导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培训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卫生防疫抢救力量,整合卫生资源,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反应、恢复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1、规划原则。在玉林城区城市规划指导下,选取新址,筹建一所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区域覆盖,职能综合”的原则,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防病机构科学合理归并,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2、机构设置。⑴组建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检验职能。⑵任务。①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计划,负责对疾病传染媒介生物的调研和监测,对重大疫情、传染病流行组织调查,制订并落实控制的对策和措施。②实施计划免疫接种规划,开展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反馈及疫情报告。③负责卫生工程设计监测及卫生工程、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交办的专项抽验、产品检验、卫生学评价。对突发事件、违法案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采样。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在岗技术人员培训任务,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⑥负责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⑦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推动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措施,指导并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⑶各级医院内设预防保健科,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领导下开展传染病控制、各类卫生监测、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预防保健工作,以及完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本医院交付的其它工作任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配置。(表略)乡镇疾控人员按1人/万人口的比例配置。疾病控制人员必须具备与业务岗位相一致的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至2005年,疾病控制专业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结构比例,市级要达到30%以上,乡镇级达10%以上。4、儿童计划免疫主要指标。(表略)(三)妇幼保健。1、目标和任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妇幼卫生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实现妇幼保健系统目标管理,重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婴幼儿系统管理,以提高本地区妇女、儿童群体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为区域内妇女、儿童提供全面、系统、连续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及妇产科、儿科的保健医疗服务。2、机构设置。(1)妇幼保健院,设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及玉州区妇幼保健院、福绵管理区妇幼保健院。①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指导中心和监测中心的职责。②承担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③掌握本市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负责区域妇幼卫生常规报告、调查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④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订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本市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⑤承担妇幼卫生专业技术培训任务,开展妇幼卫生科技应用性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本市妇幼健康教育任务。(2)市各级医院设妇产科。乡镇医院成立妇幼保健科,在市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实施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充实健全基层妇幼保健队伍,加强产科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质量。3、妇幼保健机构人力配置。(表略)妇幼保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业务岗位相一致的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至2005年,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结构比例,市级要达到30%以上,乡镇级达10%以上。4、规划指标。(表略)(四)卫生监督。设立玉林市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管理公共卫生秩序。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监督执法机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业务岗位相一致的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至2005年,监督执法专业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结构比例,市级要达到30%以上。五、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一)指导思想。以初级保健为基础,以促进居民健康为目的,面向社区,面向家庭,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防疫、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方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二)设立原则。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0.5-1万人口设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城市每一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1-2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全科医师。新进入乡村社区服务站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三)组织形式。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医院为本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设备,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2、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区域地段和人口分布情况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现有城乡基层医疗网点为基础,进行调整、改造和功能转变。(四)服务方式和内容。1、根据不同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对常住居民逐步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提供连续性、系统性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对暂住人群建立临时健康登记卡册,按需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2、主要服务内容是为本社区人群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六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3、采取宣教、咨询、随访、门诊、订立家庭或个人健康合同、定期对社区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和专项普查、设立家庭病床等形式提供社区卫生服务。4、建立和健全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5、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6、把预防保健和健康促进放在社区卫生服务的首要位置,以社会利益为主,有偿服务和义务服务相结合。(五)实施和管理。1、把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须的财政投入。2、财政、社保、物价、计生、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资产管理等由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3、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方案。至2005年,70%以上的社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六、科技兴医规划(一)目标和任务。1、通过建成各具优势的重点专科群,带动其他专科发展,提升我市专科建设档次;开展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提高我市医学科学研究水平;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在省内享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业人才;选拔培养一批青年技术骨干,增强科研实力。2、进一步发挥玉林市卫生学校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争取在2005年前办成医学专科院校。加强培训在岗医务人员,大力提高玉林市医学人才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二)策略和措施。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科技兴医的战略意识,对科技兴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方案、有落实、有效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优先考虑。2、选取有一定科研价值,有较大创新程度,在本区域具有领先地位,其水平现状已在行业得到首肯或公认的特色专科(或实验室)和项目作为重点专科(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3、重点科研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着眼于临床医学技术和医技水平的提高,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结果能解决医学工作中的关键问题。4、选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分析和鉴别本学科重大科研动态与成果的能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技术带头人应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专科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任务,并制订相应规划和方案,组织落实和实施。主动运用国内外本技术专业的先进科研方法,组织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科研攻关。同时积极选拔培养本学科技术骨干,造就一批有较深厚的理论知识、较先进的医学技术的医学专业技术骨干。6、选拔的青年技术骨干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在本行业或本单位享有较高的群众信誉,具本科以上学历(个别业绩突出者可以大专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选拔的技术骨干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专科技能,有一定的科研理论知识和能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能够独立地或在技术带头人的指导下承担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7、保证卫生科技经费来源,每年用于卫生科教的经费不少于卫生经费的5%,各医疗单位每年科教经费占业务总支出的2%以上,同时争取上级部门的科研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争取与企业合作或以社会团体、各界人士资助等形式筹集医学科研经费。8、建立完善重点专科(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档案。每年对立档项目进行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和效果评价,组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照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条件、工作进程等进行考核评价。(三)项目配置。1、重点专科(实验室)配置。市第一人民医院7个,市第二人民医院2个,市红会医院3个,市中医院4个,市骨科医院3个,市疾病控制中心3个,市妇幼保健院3个,市卫校附院3个。2、重点科研项目配置。市第一人民医院7个,市第二人民医院2个,市红会医院3个,市中医院4个,市骨科医院3个,市疾病控制中心3个,市妇幼保健院3个,市卫校及卫校附院3个。3、学术技术带头人配置。市第一人民医院15名,市第二人民医院3名,市红会医院6名,市中医院7名,市骨科医院6名,市疾病控制中心6名,市妇幼保健院6名,市卫校及卫校附院5名。4、青年技术骨干配置。各卫生机构按照本《规划》有关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推荐,由市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七、规划的实施与评价(一)成立规划评价组织。组成区域卫生规划评价小组,负责对本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评审。(二)建立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管理。(三)建立评估指标系统。1、社会经济指标。(1)政府卫生投入。(2)医疗保障情况。(3)人口指标。(4)国民经济指标。2、卫生与资源利用指标。(1)卫生人力资源。(2)主要设备、装备指标。(3)卫生经费的投入与产出指标。(4)医疗服务指标。(5)预防保健指标。3、居民健康指标。(1)人口动态指标。(2)平均期望寿命。(3)各年龄组死亡率。(4)住院疾病谱。(5)居民健康行为改善指标:如吸烟率等。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法主体。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种规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理顺矿民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和采矿纠纷的调处工作。三、非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铁路、旅游景区沿线公路两侧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二)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高压输电线路、重要通信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三)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重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桥梁两侧800米内;(四)国家、自治区、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六)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禁采地区。四、凡从事采矿、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采矿、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矿产品经营活动。凡从事采选矿的企业,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企业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无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无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非法采选矿企业,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电,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爆破物品,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爆破物品。否则,依法查处。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无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如实做好收购登记工作。从事矿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五、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不能以采代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边探边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六、矿产资源开发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设置采矿权。取消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涉及到农民山场、土地的,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前,涉及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有偿出让。(一)新办矿山,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二)对已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实行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人应按每年规划的采矿量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属有偿出让的矿山,必须出具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产品方案等;(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水土保持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开采黄金、煤炭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提交黄金矿产开采批准证书、煤炭生产许可证。属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八、凡在河道采矿(包括砂石和其他矿产)的,须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通航河道采矿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河道采矿活动。属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河砂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水利主管部门划定的可采区设立采矿权,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才能办理河道采矿审批手续。采矿权买受人、中标人凭河道采矿审批手续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水利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九、为了保证我市陶瓷企业的原料供应,做大做强我市的陶瓷产业,必须加强高岭土的开发管理。持证开采的高岭土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进行开采,不得超量。各持证矿山的开采量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陶瓷企业的需求量下达。持证的高岭土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要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难易兼采,不得随意丢弃高岭土资源,开采回采率等指标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高岭土矿山,加强对高岭土开发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控制新办高岭土矿山:新设立高岭土矿山必须符合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高岭土采矿权有偿出让,需要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凡不在开采地销售的高岭土,外运销售时,必须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未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擅自运输高岭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矿产品准运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登记手续,又需要继续采矿的,按新办矿山处理。十一、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矿中,涉及公安、水利、环保、工商、安监、航管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证件的,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相关批准证明或证件。十二、各县(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抓好矿山的治理整顿,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协助矿业权出让机关做好矿业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各乡镇要建立本辖区矿业秩序动态巡查组,巡查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工商所和乡镇派出所人员组成,负责本辖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十三、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纳入国家预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十四、本通知发布前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十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根据这一目标,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计划和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在1999年内完成《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制订工作,各地、市、县及各有关行业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结合“十五”规划的制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矿区恢复与重建规划和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以地矿部门及煤炭、冶金、黄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土地、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和协助。规划要体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使今后的矿产资源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严格执行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桂西经济区(以矿业开发为龙头的经济区)尤其要做好这方面工作。三、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自治区将重点抓好21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试点工作,各地、市最少要抓1至2个试点,以此带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地矿、环保部门要落实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积极主动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经济要求,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不同矿种、不同采矿方法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矿山恢复与重建技术方法。有关地、市要将自治区重点试点矿区的恢复重建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试点的初步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资金以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矿山的排污费要管好用好,真正用在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做到专款专用。四、切实抓好矿山污染治理,确保2000年达标排放矿山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全区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市要突出抓好37个重点矿山企业的限期治理达标工作。各级环保、地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助企业编制可行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重点企业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治理方案和资金,治理方案要在1999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2000年年底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字〔1999〕12号)执行。统一规划,集中选冶。我区民矿点多、面广、污染重,凡零星资源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采、集中选、定点炼的原则,统一搞好污染治理设施。五、结合产业调整,进行重点矿种热点矿山的治理整顿目前正值全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时期,煤炭、黄金、建材三个行业是我区的重点整顿行业。环保、地矿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重点清理整顿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要结合“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和“关井压产”工作,对布局不合理、非法的煤矿进行关停,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要逐步实行限产和关停;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加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对黄金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化整为零、分割资源,生产秩序混乱、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以及剧毒、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的黄金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河池地区的凤山、巴马,百色地区的隆林、田林、乐业、凌云等地的黄金开发环境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重点进行治理整顿;要针对我区石材采场和加工企业普遍存在乱设点、分散、规模小的特点及废水、废渣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的现象,各地、市要对本辖区的石材采场和加工点进行清理整顿,采石场必须统一设立弃土(石)方堆放场,并建挡土(石)墙。重新统一规划加工区,统一处理废水、废渣,特别是河池地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贺州地区贺州市、钟山县,桂林市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灌阳县等,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力气重点清理整顿石材采场和加工厂,限期在1999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新建矿山企业,不论国有或乡镇集体、个体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新建项目审批中要真正发挥环保一票否决和第一审批权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地矿、黄金、煤炭等部门不予发证,土地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黄金矿的开采应坚持实行自治区和国家两级审批制度。今后,凡在大矿、老矿外围拟建小矿、新矿,一条矿脉多家开采出现重复建设、争抢资源的项目,开采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和治理非法采金不力的矿区,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在预审本地黄金项目时,一定要坚持这三条原则。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有生态环境恢复和资金预算方案,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附件:一、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二、全区37个2000年达标排放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一: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一、南宁地区(一)马山锰矿(二)凭祥市黄金公司龙塘金矿、上石金矿(三)凭祥市夏石金矿二、南宁市南宁板苏锰矿三、柳州地区(一)合山矿务局(二)象州县寺村重晶石矿区四、桂林市(一)广西龙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二)广西桂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五、梧州市(一)藤县钛铁矿区(二)苍梧钛铁矿区(三)岑溪市伟正矿(四)藤县桃花金矿区六、河池地区(一)环江北山矿区(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平世铁矿区(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坡银山铁矿区七、百色地区(一)广西田林高龙金矿(二)凌云县金矿(三)平果铝业公司八、贵港市(一)贵港龙头山金矿(二)桂平木圭锰矿九、贺州地区平桂矿务局以上矿区要求在2005年前,恢复重建率达30%以上。恢复重建率=重建总面积/破坏总面积×100%破坏总面积:指矿山开发中建成的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和因开矿而形成的塌陷区的总面积。重建总面积: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和塌陷区,在生产终了或废弃后,经复垦、生态重建而形成新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包括果园、菜园等)、水域的总面积。附件二:我区37个2000年达标排放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一、煤(悬浮物、ph值、煤矸石)(一)广西合山矿务局(二)广西罗城矿务局(三)广西红茂矿务局二、锰(悬浮物、尾矿、废矿)(一)广西大新锰矿(二)广西天等锰矿(三)广西大新县土湖锰矿(四)靖西县锰矿(五)桂平市木圭锰矿三、铜(悬浮物、cod、砷)(一)广西德保铜矿(二)武鸣两江铜矿四、铅锌(悬浮物、镉、铅)(一)广西佛子冲铅锌矿(二)广西拉么锌矿(三)广西武宣县锰锌矿(四)广西泗顶铅锌矿(五)龙胜各族自治县铅锌矿柚子坪浮选厂(六)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回头山铅锌矿老山浮选厂(七)恭城瑶族自治县岛坪铅锌矿老厂浮选厂(八)广西环江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九)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十)广西环江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福利选矿厂(十二)阳朔铅锌矿选矿厂五、锡(悬浮物、cod、砷)(一)华锡集团公司车河选矿厂(二)华锡集团公司铜坑选矿厂(三)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华锡集团大厂劳动服务公司(五)南丹龙泉选矿厂(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七)融水九谋锡矿(八)融水甲龙铜锡矿六、金(悬浮物、cn、重金属、废渣)(一)广西田林高龙金矿(二)广西龙头山金矿(三)广西横县泰富金矿(四)凌云县金矿七、钨矿(悬浮物、cod)(一)兴安县银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资源县钨矿(三)大明山钨矿注:括号内为每一矿种的考核指标。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开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整理工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把我市土地开垦整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使此项工作走在全区乃至全国前列,根据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开垦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确保粮食安全,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措施。从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看,我市属于大石山地区,人多地少,“吃饭”和“建设”争地矛盾突出,耕地零星质量低,通过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的潜力比较大。近几年来,各县(市)、区积极开垦未利用地,增加耕地面积,发展农业生产,对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开垦整理特别是土地整理方面还存在重视不够,申报项目不积极,工作进展缓慢,成效差等问题。我们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土地开垦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土地开垦整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土地开垦整理作为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二、加大力度,全面完成2005年土地开垦整理工作2005年,我市土地开垦整理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当开垦新耕地。各县(市)、区开展土地开垦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注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为确保全市2005年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县(市)、区至少有一至二个自治区或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得到立项并争取实施。土地开垦项目主要抓紧已立项未验收项目的实施工作,要高质量地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争取新的土地开垦项目。三、依据土地利用和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开垦整理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整理规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垦整理计划。禁止无规划盲目开垦整理土地。在具体确定土地开垦整理项目时,必须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整理区内,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开垦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县(市)、区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加强对土地开垦整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二)各县(市)、区要拓宽思路,主动争取,积极向上级汇报,努力提高土地开垦整理项目立项成功率。要通过邀请上级领导实地考察项目等多种方式与上级领导接洽,让上级领导了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必要性,努力争取得到更多的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三)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把耕地开垦整理工作列入今年对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落实专人负责抓好项目立项的材料组织、项目报批、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土地开垦整理任务。五、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土地开垦整理工作土地开垦项目年内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按工程实际总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对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按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总面积5元/亩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对不按要求完成的县(市)、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保护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地区、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同一地区、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地区行署或者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并树立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界定,并树立界桩。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属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除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外,禁止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第九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确需采伐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第十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水产养殖的,还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第十一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第十三条设置或者扩大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擅自设置和扩大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封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沿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排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防洪、排涝、防潮、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河岸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第十五条河道防洪(含排涝、防潮,下同)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计划、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防洪整治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对通航河道进行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计划中,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第二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工程管理单位。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临时围堰等工程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二十三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习惯岸线及其演变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治导线提出划定规划岸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二)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规划治导线以外30至100米;(三)已规划展宽的河道,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编制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市、县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因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维护和建设。第二十八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三)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第四章储备土地的供应第五章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第四条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第五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六条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第七条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第九条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第十条土地储备程序:(一)储备提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三)费用评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四)确定方案。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回费用评估情况,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确定。(五)签订合同。收回方案确定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六)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储备中心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或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一经变更即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第十二条土地收回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收回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三)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原土地出让合同自土地收回合同生效之日同时失效。第十四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第十五条收回农转非村庄的农用地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在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七条收回原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依法应当补偿的,以该宗地所处地段、合法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的60%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经市政府批准对特困企业给予照顾的除外)。第十八条收回农转非村庄土地的,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九条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第二十条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已依法取得产权或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附着物,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给予补偿;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参照征用土地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申请转让或司法处置的房地产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该划拨土地属于储备对象的,应当收回或优先收购。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也可在供地后,由土地受让人或使用人依法统一实施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储备中心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开发工作。(二)土地利用。在土地出让前,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四章储备土地的供应第二十五条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程序:(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七)交付土地。第二十八条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第五章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第二十九条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商品林地清理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商品林地、林木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加快我市60万亩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基地的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区划为商品林的所有林地及林木,包括国有、集体和承包经营的林地及林木进行登记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全市范围内拥有商品林地使用权及林木经营权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二、清理期限:2006年9月30日前。三、清理办法:1.登记(5月20日-6月20日)。承包经营商品林者,要以北海市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务必在清理期限内主动到林地所属的县(区)林浆纸项目办进行登记。经营商品林的市级公职人员先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然后由各单位汇总报到市商品林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和乡镇级公职人员到林地所属县(区)林浆纸项目办进行登记。2.转让(6月10日-8月31日)。引导各林地林木业主直接参与政府总承包造林,参照《北海市桉树丰产林造林技术标准》造林后按政府指导价转让给项目业主;已经营造的一年生桉树丰产林和采伐迹地直接转让,二年生以上林木采用直接预收购采伐迹地的办法,林木成熟后由承包经营者砍伐后再转让采伐迹地。商品林地地租根据不同的立地类型按相应的政府指导价转让。3.调查(6月1日-8月31日)。各乡镇及各级农、林场的商品林地状况(包括地理位置、权属、地上种植物、面积、承包经营者、纠纷争议等情况)由县(区)人民政府摸底调查,形成图文表材料,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市商品林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海市林浆纸原料基地办公室。调查内容详见附表。4.处理(9月1日-9月30日)。对清理期限内主动登记转让的商品林经营者,酌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支持项目工作的,将严格审批采伐。公职人员不支持项目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三章储备土地的整理、利用和招商第四章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建库、存储、整理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以招标、拍卖、出租等方式向土地一级市场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政策规定,审批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招商,负责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等工作。第四条市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凡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区内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二)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五)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超期而未办理用地审批发证的土地;(六)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依法被解除出让合同而收回的土地;(七)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原城市建设征用后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及现有的存量国有土地;(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九)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十)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十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十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第七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九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应储备的土地,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和登记后,交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第十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项规定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规划局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交由市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第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土地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包括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及土地取得费用两部分。开发成本仅指土地场地平整费用及供电、供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费用。土地取得费用指:属划拨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全市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的70%执行;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原交纳的出让地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地价款部分后的地价款余额执行。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取得费用还包括建、构筑物重置价格的残值部分。第十三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须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收购。(二)权属核查。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收购价格核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价格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计算。(四)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和收购价格核算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款;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七)宗地图或建设用地界限图;(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物状况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第十六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第三章储备土地的整理、利用和招商第十七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整理,并视供地情况进行前期利用。(一)整理。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等前期工作。(二)利用。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视储备期限的长短,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持有关土地储备登记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九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第二十条储备土地出让,市规划局应提供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出让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分两部分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第一部分是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整理工程费、银行贷款金(含利息)、土地业务费(土地招标拍卖价款的2%)。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三家于土地招标拍卖价款收缴完结后5天内核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返还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用以还贷和支付土地收购费及整理工程费。第二部分是在扣除第一部分土地储备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本办法实施的前两年,由市财政部门在每宗土地出让金入库后30天内划出其中20%作为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划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两年后按10%左右划拨。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招商引资。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户存储。土地储备发展资金运作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拨款;(二)储备土地前期利润的经营收入;(三)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十五条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集土地储备发展资金进行前期储备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前期投入费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收购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否则,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二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土地收购、整理、利用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违背国家法规和政策,阻挠本办法的实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使用储备土地和土地发展资金,或擅自低价出让、减免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国家应得利益,违反本办法对应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而擅自改变出让方式,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未构成犯罪的,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市人民政府颁布执行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城建、规划、房地产等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解决进城务正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随其居住在城市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于本意见的范畴。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自治区对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进行督导、复查时将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一并检查。四、流入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九”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近免试入学,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计划发展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五、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自治区对各地“普九”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时将对外出学生的情况一同检查,凡去向不明的将视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有关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九、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市)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其审批办法与民办学校审批办法一样,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来宾市建市中有关问题现场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来宾市建市中有关问题现场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来宾市建市中有关问题现场办公会的会议纪要2003年3月4日,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刘新文受政府委托到来宾市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来宾市建市中的有关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的负责同志,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来宾市人民政府、来宾市政协的领导,来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兴宾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出席了会议。3月4日上午,与会人员考察了来宾市城市建设,听取了新城区规划情况介绍,参观了来宾冶炼厂等企业。下午的会议由刘新文副主席主持,来宾市委书记覃瑞祥汇报了来宾市的有关情况及建市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的负责人就来宾市建市的发展思路、城市功能定位及来宾市要求解决的问题分别作了发言。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地级来宾市成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并调整柳州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58号)下发后,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来宾市顺利召开“三会”,成功举行了成立庆典,完成了行政区划调整的交接工作,顺利地搬迁了市直机关,划定了来宾市本级与兴宾区的事权与财权。在抓好撤地设市工作的同时,坚持抓好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去年全年经济工作的各项任务。2003年前两个月的经济发展也呈现良好势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得比较好,特色农业和旅游业发展很快,其他产业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二、对来宾市的工作意见会议经过认真讨论,认为来宾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是坚强有力的,工作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各方面工作也是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与会的自治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门的领导对来宾市的城市定位,发展战略及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要用十六大报告的精神统揽各项工作,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在工作上做到“四新”:即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发展才是硬道理。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和困难,当前来宾市的困难比较多,更需要加快发展。来宾市作为新建城市,百事待兴,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首先要科学地确定城市发展的功能,明确发展的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其次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经济发展要创造新的活力和新的增长点,一定要有新路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要把优势产业做强做大。来宾市要在制糖、有色金属冶炼等产业培育和壮大一两个龙头企业,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争取形成产业链和产业带,搞好深加工,增加工业附加值。要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整合资源,夯实基础,优化结构,争创优势,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农业和工业都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注重优化。抓经济建设不仅要注重发展速度,更要注重优化经济结构,走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学习先进省市的发展经验,抓好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创新;要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引导、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要广开财源,积极搞好增收节支工作,同时办各项事业要量入为出,分清轻重缓急,着力解决经济运行和财政运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未来的发展和建设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政府不应大包大揽。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突出重点,加快发展。来宾市的电力和冶金、建材工业、旅游业、交通业等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优势,要组织力量抓紧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业发展等问题进行可研论证。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与引导的、自治区确定的近几年要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上马。要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把工业化与城镇化结合起来,把发展第三产业与城镇化结合起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工农、城乡等关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做好产业发展的各项规划,促进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要继续重视农业和农民工作。来宾市农业人口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必须继续把农业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首先要解决好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来宾市要突出发展种养业和加工业,大力发展水果、蔬菜、桑蚕、畜牧水产、蔗糖、林业等五大特色产业。充分利用桂中现代农业实验区优势,建立高标准的商品型瓜菜生产基地。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着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水平,要搞好深加工,强化各类服务组织的功能,拓宽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把流通作为农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加强农田水利、造林绿化、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适应新变化,加强和改进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和扶持方式,强化优化服务,抓好典型。要继续加强和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三)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地级来宾市设立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认真研究修编地级来宾市的城市发展规划,不仅要编制好总体规划,还要编制好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各类配套规划。规划应适当超前,建设则量力而为。地级来宾市是今后整个来宾地区城市体系的核心,担负着辐射、服务、带动全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一定要在原县级城市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修编。城市的规划、建设要高起点、高水平,有前瞻性,富有特色和风格。地级来宾市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要做到几点;一是城市主要道路的走向、路幅、干道沿线的建筑一定要控制好,路政管理要科学,正确处理好道路和房屋建筑建设的先后关系,规划要好,对建设的控制要严;二是总结自身经验,借鉴先进城市的经验,对城市的功能分区进行科学设置,办公区、产业区、居住区和教育文化区要相对分开,以利于优化环境,降低总体开发成本;三是城市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要有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模可以适度超前;四是重视城市的绿化和美化,绿化建设要量力而行,规划要搞好,质量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绿化和住房面积要按照标准来设计,不片面追求豪华气派,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真正得到实惠。五是注重城市公益设施的完善等。(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转变职能树立良好作风。设立地级来宾市顺民心合民意,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新的城市、新的开端,要办的事很多,同时困难也很多,而资金财力、物力、人力总是有限的。这时候就特别需要强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对来宾市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的支持和帮助毕竟有限,一定要用好现有资金,不能急功近利,在勤俭的基础上不断培植财源,努力拓宽资金收入渠道。来宾市各级政府要本着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要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勤政为民的作风,力戒骄傲自满、浮夸和形式主义。新城市的各级政府一定要以新的气象和新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来宾市的政策、资金主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级来宾市的各项工作是高度重视的,非常体谅来宾建市的困难和问题。会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来宾市的建设,主要用于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对来宾市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主要有:(一)交通方面。2003-2005年支持来宾市以下交通项目建设:2003年新开工建设象州--石龙三级公路,续建金秀--桐木二级公路;2004年新开工建设象州--桐木二级公路、忻城--宜州二级公路、武宣--平南二级公路;2005年开工建设蒙山--金秀公路、忻城--都安二级公路、金秀--平南公路。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累计总投资7.18亿元。按全区的公路场站的补助标准给予来宾市交通运输场站建设补助。场站建设主要按市场运作进行。在水运方面,2001年已经投入1.09亿元用于红水河恶滩以下的航道进行整治,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9640万元;支持来宾港口和合山港口建设补助1860万元。同时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扶贫方面。给予来宾市3250万元无偿扶贫资金;继续准予使用2002年下达计划的扶贫贴息贷款1.8亿元,扶贫贷款可用于兴宾区和合山市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抓紧实施总投资5570万元的忻城澳援项目。(三)民政方面。支持来宾市在未来3年或稍长的时间内民政事业达到二类城市水平。同意在2003年2月召开现场办公会时所确定数额的基础上对来宾市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追加100万元。支持以下项目建设:一是资助200万元建设来宾市社会福利院;二是资助兴宾区社会福利院和光荣院建设100万元(包括原支持的40万元),资助合山市社会福利院建设50万元;三是按二级馆标准对现有殡仪馆重新规划布点和改造,资助20q万元;四是新建武宣、忻城、象州光荣院,共资助160万元;五是安排新建来宾市九所乡级福利院,各资助20万元,共180万元;六是建设兴宾区军休站,资助40万元;七是资助新建来宾市村级托老所20-30所,每所资助5万元,共180万元;八是“星光计划”项目安排给兴宾区2-3个,来宾市其他县市各2个,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共120万元;九是资助30万元维修原来宾县烈士陵园。共计1180万元。(四)计划方面。优先支持新建来宾市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申请国债资金;城建项目和教科文卫公检法项目,按政策给予倾斜。自治区本级预算内重点支持来宾市几个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即来宾市发展规划的前期修编、滴水河引水工程、恶滩引水工程等。增加以工代赈的资金安排,初步确定用于忻城、象州、武宣。金秀四个县的村级道路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安排总量在2000万元以上。争取部分国债资金和铁道部的补助,并争取银行的贷款,使来宾--合山铁路建设项目顺利动工。(五)经贸方面。给予来宾市信息化网络改造项目100万元补助,给予金秀圣塘山药业gmp改造项目通过财政的资金安排贴息资金80万元。(六)教育方面。自治区教育厅继续支持来宾市做好两年来已经确定的包括危房改造、义教二期工程、示范性高中建设等约7000万元项目;对来宾市普通高中建设、来宾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设立和建设、来宾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及市教育局的建设、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建议做好城区教育点布局规划,把中小学的布局规划纳入整个新城市的建设中去,尽量满足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要求;要求来宾市明确市一级管理的学校;加快金秀瑶族自治县的“普九”进程;加大职业教育的培养力度,优化学科结构;建议来宾市教育局尽快确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以利于争取项目资金。(七)建设方面。自治区建设厅支持来宾市100万元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八)农业方面。自治区农业厅对来宾市符合产业政策和要求的农业项目予以扶持,2001、2002年已安排3200万元用于桂中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2003年在专项资金上再安排60万元用于实现农业生产产业化、机械化等,其中安排15万用于实施甘蔗喷灌试点;安排20万元作为桑蚕基地建设启动资金;2003年安排199万元用于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24个农业项目建设。(九)财贸方面。自治区外贸厅支持来宾市外贸局购置办公设备15-20万元。(十)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下岗职工基本保障资金按原安排给柳州地区的资金规模安排给来宾市,即每年1135万元,可统筹考虑调整用于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十一)卫生基础建设方面。自治区卫生厅支持来宾市人民医院和“120”急救中心建设;争取按市一级建设标准安排来宾市疾病防疫控制中心国债资金200万元。安排352万元用于来宾市贫困县各项卫生事业建设,包括乡镇卫生院建设、金秀妇幼保健院建设等。(十二)旅游方面。自治区旅游局支持i5万元用于忻城县土司衙署建设;安排35万元支持来宾市旅游局办公楼建设;争取国债资金1200万元用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圣堂山旅游项目建设。除以上部门外,其他区直单位结合来宾市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也发表了意见,尽量给予支持。出席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宋晓天、自治区计委章远新、经贸委曾绍群、教育厅余益中、民政厅郑荣贵、财政厅陈秋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冯振年、建设厅段显仁、交通厅田金贵、水利厅杨焱、农业厅韦祖汉、外贸厅李志勇、文化厅于??、卫生厅许亚南、环保局秦文凯、广电局朱日荣、工商局蒙飞才、林业局金大刚、旅游局余小军、粮食局黄显阳、扶贫办黄德举,来宾市覃瑞祥、廖春林、冯成善、黄克、龙定茂、莫恭明、黄必贵、苏建荣、卢运福、韦诚凡、石月娟、韦风光、何美媛、黄桂廷、段一中、张协奎、郭连科、刘向群、农嘉勤、江文术和市直部门的负责同志。二○○三年三月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搬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师范大学:为保护和开发桂林王城,促进桂林旅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拓展广西师范大学的发展空间,把广西师范大学办得更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迁出。为做好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的搬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迁到育才校区办学,对于进一步整合桂林市旅游资源,促进桂林市经济社会特别是旅游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重点文物单位,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建设好广西师范大学。发展广西高等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桂林市人民政府、广西师范大学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的搬迁工作。二、广西师范大学迁出王城校区后,现有王城校区移交桂林市管理,连同靖江王陵作为整体实行保护和开发。桂林市要根据这个要求商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旅游发展以及文物保护的规划。并制定搬迁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搬迁。王城校区移交桂林市管理前,文物设施的管理仍按现行体制和办法实行。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和自治区文化厅等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历史文物不遭受损坏和流失。三、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迁到育才校区后,桂林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支持把广西师范大学进一步办好。为确保搬迁工作有序开展,由桂林市负责尽快将近期新划拨的500亩校园建设用地征收并交付广西师范大学,同时要为广西师范大学将来的发展预留规划用地。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校园内的规划由广西师范大学自行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建设厅等部门要指导广西师范大学,按照在2004年底前将王城校区的教学、科研等基本设施全部搬迁到育才校区的要求,尽快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搬迁经费由桂林市商广西师范大学按照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的资产进行评估、框算:一是王城校区现有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按同等规模易地在育才校区兴建所需资金;二是王城校区现有的办公用房及教学辅助设施易地在育才校区兴建所需资金;三是王城校区的教职员工宿舍易地安置所需资金;四是王城校区现有土地按现价评估的计算资金。以上资金由桂林市负责筹措,作为桂林市对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搬迁到育才校区的补偿。桂林市先期征收交付广西师范大学首期使用的500亩土地,由桂林市按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作价原则依法征地和办理一切手续。其所发生的费用在总的搬迁经费中预算。为了支持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的搬迁,除桂林市按评估付给广西师范大学应给的经费外,自治区财政另给广西师范大学一次性补助1亿元,具体使用办法和拨付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教育厅办理。五、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搬迁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做好相关工作。为了加强协调指导,自治区成立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搬迁协调小组,建立协调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吴恒分别任组长、副组长,自治区计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师范大学负责同志参加协调小组,负责搬迁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2003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2003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2003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2003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区贯彻落实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部署的重要一年。我区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围绕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的实施,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审计调查和综合分析,努力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以及推进依法治桂等方面的作用。一、2003年全区审计工作的重点任务全区审计工作继续坚持压数量,保重点,抓质量,上水平的原则,重点任务是:(一)继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机关审计的永恒主题。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科学细化和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严格财政监督,防范财政风险,按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要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二)切实搞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三农”问题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放松。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项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促进各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各市(地)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科学制定全区审计总体方案,重点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追踪监察审计,及对有关部门项目资金的跟踪落实检查。(三)有重点地抓好财务收支审计。为了配合深化国企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根据审计署的部署,2003年将对电力、保险等行业和公安部门进行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将组织对全区公路、征稽部门的审计。有任务的市(地)、县(市)审计机关必须把以上审计作为2003年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抓紧抓好,使审计监督及时到位。自治区审计厅将加强协调和指导,并对重点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四)继续抓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为摸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推动有关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形成正常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机制,改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2003年自治区审计厅将在总结2002年社会保障资金行业审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区失业保险资金进行审计。二、2003年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一)财政收支审计。1、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必审项目,2003年拟实施以下项目:(1)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和揭露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和税收征管中有无有税不征、高开低征、违规减免、违规退税、违规提退分成和以权谋私等问题以及机关经费开支等情况。(2)区直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以促进依法规范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有关业务处和派出审计处对13个区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贯彻“收支两条线”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无隐瞒坐支收入、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以及浪费、舞弊等问题。2、财政决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要维护政令统一,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规范财政行为。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南宁地区和贵港市2002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3、县级财政收支状况审计调查。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一个县进行县级财政收支状况审计调查。以研究改进地方财政分配体制为目标,摸清县级财政体制现状,重点揭露虚收财政收入、长期拖欠工资、不顾财政承受能力搞政绩或形象工程等问题,从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10月开始实施,11月底完成。(二)财务收支审计。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区直10个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以摸清家底为基础,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2003年5月开始实施,10月底完成。2、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部门对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行业审计。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为目的,运用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重点审计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及资产质量状况。通过审计,提出完善电力企业改革,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3月开始实施,10月底完成。3、全区公路、征稽财务收支审计。自治区审计厅授权79个审计机关对61个公路局、79个征稽所(处)200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交通规费的征收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公路养护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的情况。审计结果由自治区审计厅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开始实施,11月底完成。4、公安部门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公安部门财务收支进行行业审计。重点审计公安部门执收执罚和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揭露乱收费、应缴未缴、坐支收费和罚没收入、隐瞒截留收入等问题。2003年3月开始实施,7月底完成。(三)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社会失业保险资金审计,共审计93个项目单位。重点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的筹集、支出、管理、增值等主要环节进行检查,以基本掌握社会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规模和管理现状,掌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减少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2003年5月开始实施,8月底完成。(四)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1、扶贫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共审计93个项目单位。着重审查、评价扶贫资金在分配、投入、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检查各项扶贫资金的落实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审计,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3年8月底完成。2、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64个县(市)审计机关对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相关的部门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资金行业审计。着重检查各有关单位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的落实情况,揭露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建议。2003年10月完成。(五)金融审计。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共60个单位。重点检查盈亏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保费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检查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及保险资产质量情况,揭露违规营销、长险短做等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2003年4月开始实施,9月底完成。2、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3年财政重点审计项目修改意见的复函,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玉林、贵港等市用于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社员股金、供销社社员股金、城市信用社社员股金的中央专项借款进行审计调查。(六)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审计(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环保国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地方政府与国家计委签订的建设责任书,重点审计是否按期建成并交付使用,是否有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维护不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检查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效益情况,分析影响环保项目投产运营和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审计建议。计划审计2个项目,2003年6月底完成。(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政府外债管理体制等审计调查(审计署授权审计项目)。根据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对全区9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2个国际组织贷援款项目,共159个项目单位进行审计,重点揭露挤占挪用外资资金和严重损失浪费、效益低下、偿债风险大等问题,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项目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审计署的部署,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市(地)审计机关对全区政府外债管理体制进行审计调查,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自治区审计厅还计划对世界银行贷款农村改水项目的效益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调查。2003年7月开始实施,8月底完成。(八)经济责任审计。2003年是我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第一年,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深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委托,自治区审计厅将对10位党政领导、7位企业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市(地)将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03年12月底完成。三、2003年全区统一组织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监督重点,审深审透,提高水平,更好地为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要根据人力资源状况,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科学合理安排审计任务,确保按时完成。(三)各级审计机关都必须明确审计目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特别要重点保证按时优质完成授权审计任务。同时,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通过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具有发展水果生产得天独厚的条件,水果业特别是南亚热带特色水果业是我区重要的优势产业之一,在我区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加快发展水果业,对推动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区水果产业开发在整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水果业的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远未发挥出来。大力推进“以提高果品竞争力和实现果业增效、果农增收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和品种改良为前提,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商品化处理、产业化经营为手段”的“优果工程”建设,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优化果品质量,是提高我区水果业竞争力和效益,确保我区水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优果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优果工程”建设。推进“优果工程”建设,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特点,认真做好水果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通过“优果工程”建设创建水果品牌,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成规模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水果生产加工基地;打造水果优势产业。自治区农业厅要加强对“优果工程”实施的组织和指导,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建立和完善推进“优果工程”的相关保障措施。各级农业、财政、经贸、工商、质量检验、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优果工程”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的意见为提高我区水果业竞争力,确保我区水果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加快推进“以提高果品竞争力和实现果业增效、果农增收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和品种改良为前提,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商品化处理、产业化经营为手段”的“优果工程”建设,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优化果品质量,全面提高我区水果业竞争力和效益。为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优果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一)实施“优果工程”是有效开发我区水果资源的客观要求。我区地处亚热带,有近一半的地域属南亚热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果资源特别丰富,山地面积大,具有发展水果生产得天独厚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区水果生产得到长足的发展,基本形成了连片开发、规模经营的格局。2002年全区水果总面积达到118.27万公顷,名列全国前茅;年产量突破450万吨,位居全国第五;年产值近百亿元,在我区农业经济结构中仅次于粮食和养殖业,名列第三;水果种植区域遍及全区各地,覆盖约90%的农户。水果业是近年来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最活跃的因素之一,无论从资源优势看,还是从已形成的水果产业经济总量看,水果业都是我区发展前景很好的优势产业。但我区水果产业开发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优果工程”建设,将使我区水果业以新的形象、新的品质、新的规模、新的档次抢占新的市场,并形成以产业化带动水果业发展的新机制,实现水果产业效益和果农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发展。(二)推进“优果工程”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国内外水果业已实现由长期短缺向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人们对水果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高档果、特色果、有机果销路畅,价格好;“大路货”销售困难,价格波动大;劣质果容易积压,甚至根本没有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各水果产区纷纷调整发展战略,注重控制面积,调整结构,提高品质;积极调减常规品种,大力发展优质特色品种。我区水果中的许多品种特别是南亚热带水果具有全球或局部稀缺优势,加上我区劳动力、土地及水果生产资源丰富,水果生产成本低,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由于我区水果质量安全水平不高,特别是采后商品化处理水平低,经营手段落后,难以打破国外市场设置的技术壁垒。如果我们再不在提高水果质量上狠下功夫,我区水果业不仅难以开拓国际市场,而且在今后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将陷入更大的被动。(三)实施“优果工程”是提高水果质量的根本措施。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作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策,要求通过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品增值、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实施“优果工程”,可以解决良种覆盖率低、品种结构雷同的问题,实现水果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可以改变粗放经营、重数量轻质量的生产方式,实现水果品质的大提高;可以推动水果采后处理、包装、加工、保鲜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既增加水果附加值又扩大农村就业门路,从多方面促进农民增收,并从根本上提高水果业整体竞争力和效益。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推进“优果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实施“优果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水果业发展的重点,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二、实施“优果工程”的指导思想我区实施“优果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提高水果业整体竞争力和实现果业增效、果农增收为目标,根据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结构调整和品种改良为前提,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商品化处理、产业化经营为手段,坚持科教兴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有广西特色和有市场潜力的优质水果,实现水果业由偏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保证卫生、安全转变,全面提高我区水果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效益。三、实施“优果工程”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一)目标任务。立足于现有果园的改造、更新和调整,加大品种改良力度,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和产业化经营,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优化果品质量。打造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系列品牌,建设一批水果出口基地,发展一批成规模、多层次的果品加工企业,把水果业建成一个产业结构完善、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十五”期末,全区水果总产量达到680万吨,水果良种覆盖率和优质果品率分别达到85%和60%以上,水果产值年均增长9.5%以上,水果出口率达到10%,水果加工率达到25%。到2010年,全区水果总产量达到1000万吨,水果良种覆盖率和优质果品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水果产值年均增长9%以上,水果出口率达到20%,水果加工率超过40%,人均有果200公斤,农民人均水果收入400元。(二)布局规划。根据我区水果业的资源优势,重点建设六大水果生产基地:1.荔枝、龙眼生产基地。以钦州、玉林、贵港、梧州、南宁等市为重点,建设桂南、桂东南荔枝、龙眼生产基地。通过以高接换种为主的技术措施改良品种,提高单产和品质。桂南重点推广早熟品种,桂东和西江流域择点发展晚熟品种,适当压缩中熟品种的比例。2.香蕉生产基地。以右江河谷和左江流域及钦州、南宁、玉林、防城港、北海市为重点,建立桂南、桂西、桂东香蕉生产基地。通过改良品种,调整成熟期结构,抓好低产果园改造,推行标准化生产,打出品牌。右江河谷和左江流域要利用越冬条件好的优势发展春夏熟香蕉,钦州、南宁等地要适当发展优质地方品种,形成特色品牌。3.芒果生产基地。以右江河谷地区为重点,建设右江河谷优质芒果带。通过改良品种,突出重点,形成规模,推广标准化生产和采后商品化处理,解决产品质量一致性问题。4.柑桔生产基地。柑桔发展要向桂北、桂中、桂东等优势产区集中。通过推广早熟优质品种和无公害栽培技术,在桂林市南部和柳州市北部建立早熟温州柑和椪柑生产基地,以桂北和桂东北为主建立优质脐橙生产基地,在桂林市南部和柳州市、玉林市、梧州市、河池市部分地区建立优质柚类生产基地。5.时令水果生产基地。春夏熟水果以桂林、柳州、来宾市为主,择点发展优质桃李、枇杷、早熟梨等。冬熟和早春熟水果以防城港、北海和钦州市为主,主要发展甜杨桃、大青枣、火龙果等品种。干果类以河池、百色、桂林市为主,重点发展板栗、白果和核桃。6.加工专用水果生产基地。以左江流域和南宁市为中心建立加工型菠萝生产基地,以防城港、钦州、北海市为中心建立橄榄生产基地,以桂林市为中心建立加工型柿子、白果生产基地,以河池、百色市为中心建立山葡萄、山楂生产基地。(三)工作重点。1.大力推进水果品种结构创新,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一是优化品种结构,突出南亚热带水果的主导地位;二是改善水果成熟期结构,通过品种改良和更新,使早、中、迟熟品种保持3:4:3的比例,扩大淡季水果面积,发展适销对路的名优品种,从根本上解决结构雷同、“大路货”多的问题,实现均衡应市,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发展加工专用水果品种,建立专用原料基地,为水果加工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四是调整区域布局,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配置资源,利用广西作为西南出海大通道的有利条件和国家西部开发政策,通过工贸结合、企业开发、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种果和加工,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带和产业群。2.大力推进水果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要整合科技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一是在品种选育上下功夫。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名优品种的同时,认真做好本地优质品种的良种选育,实行单株单系繁育,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优质种苗生产基地。二是运用项目管理的形式对各地果园“低改”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对劣质品种的果园要普及高接换种技术;对投入不足的果园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肥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合理整形修剪、测土配方施肥、控梢促花、疏花疏果、保花保果、果实套袋栽培和南亚热带水果反季节栽培等先进实用技术。三是加快推进果园标准化建设力度。围绕我区名特优水果的主导产品,抓紧完善和制订地方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创建一批名特优水果标准化和无公害示范县。四是大力推广“养殖--沼气--种果”的生态果园建设模式,下大力气解决好果园有机肥不足造成果品品质下降问题。五是加强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通过分级、打蜡、包装处理,创建果品品牌,进一步提高果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大力推进水果生产组织创新,实行水果产业化经营。实行水果产业化经营是应对入世挑战的有效措施。一是大力培育水果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果农带进市场,提高果业的组织化程度。二是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果农联合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三是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果农之间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展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四是组建广西水果企业集团,提高果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我区水果业不断发展。四、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一)建立水果品种鉴定机制。在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下设水果品种鉴定组,负责对水果品种进行鉴定。从2003年起,恢复一年一度的优良品系和单株的评选活动,从与我区气候相近的国家引进优良品种进行品比试验、驯化、改良、筛选,符合推广条件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公布,发给鉴定证书,明确界定适种范围。要建立自治区级种质资源库,为结构调整提供足够的优质种源。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水果优良品种和品种资源的调查和送评工作,未经鉴定的品种不得擅自推广,不得冒用品种名称,不得向非适宜区兜售种苗。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积极开展水果种子种苗打假活动,规范水果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二)建立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各县(市)和重点产区的乡镇应完善水果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农民技术员,确保每万亩果树或一个行政村有1-2名水果技术员,形成自上而下的水果技术推广网络。要优化现有水果科技资源配置,由各级农业(水果)部门牵头把区内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的各类水果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加强对水果砧穗组合、组织培养、抗逆栽培、南亚热带水果保鲜等基础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要增加水果业科技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逐年增加水果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培训和高产优质栽培示范样板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扶贫以及西部大开发等方面的资金,涉及到水果业发展的,应考虑结合使用并给予适度倾斜。要把提高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素质作为提高水果业科技含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注重对从事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干部和专业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对水果生产大户、农场业主和技术负责人、农村干部、农产品行业协会会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和带动作用。要在对果农进行绿色证书工程培训、农村职业教育的同时,增加“优果工程”的专项培训内容,全面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三)建立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自治区成立水果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提出和起草我区特有水果的地方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要加快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建设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加强对优质果品及其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提高果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卫生安全的监控能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推进优质水果品牌战略的实施,积极培育、扶持和发展一批优质水果品牌和生产基地,组织开展优质水果申报广西名牌(优质)产品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逐步实行优质水果产地保护。加强优质水果的质量认证工作,对获得广西名牌(优质)产品、著名商标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优质水果,发给相关证书,实行标识管理,其生产单位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冒用优质水果品名、商标、产地等侵权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逐步推行产品质量承诺制和责任追溯制,建立优质水果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层层把好质量关。(四)建立信息服务体系。要结合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加快水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在30个主产区和10-20个大中城市通过网络链接、聘请信息员等方式,加强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生产信息和市场预测。要进一步完善广西农业信息网水果专业子网建设,建立自治区级水果信息平台,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加快当地农业信息网站或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果信息服务。要采取印发资料、开设专栏、媒体发布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在水果重点产区选择100个点建立信息发布专栏,抓好20个水果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样板点建设。同时要针对不同层面的消费者进行宣传,介绍我区优质果品的特征特性、食用价值和食用方法,提高消费者对我区水果的认知度。(五)建立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优果工程”建设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方式,引导双方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允许水果专业协会以法人资格申请贷款,会员联合担保,承贷承还,逐步变自然人经营为法人经营,变分散型经营为组织化经营。要引导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外贸企业、国有商业企业、国有农林场积极参与水果生产、加工和流通,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优质果品示范基地、果品加工和流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搞好项目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建立优质果品出口基地,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果品深加工,扩大我区水果出口。五、切实加强对“优果工程”建设的领导自治区成立推进“优果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全面负责“优果工程”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市(地)、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优果工程”建设,。各级农业(水果)部门是“优果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优果工程”发展规划、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组织实施,抓好生产基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加强对水果产品的检验检测。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水果产品加工、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水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技术改造,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水果加工业进行宏观调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严格市场准入,查处假冒伪劣水果产品等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检验部门要参照国际标准,组织水果产品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对水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与水果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污染源依法进行查处和治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视水果生产供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水果生产的供水质量。各级财政要加大水果生产、加工、流通的投入,加强对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保证执法经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医疗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卫生医疗机构改革,规范我区医疗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从2000年7月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转作服务性收费管理后,其收费票据的印制、使用、核销等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我区各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资金全额返还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用于事业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组织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社区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一)社区组织本《意见》所指的社区组织是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任的:(1)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2)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或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对不设专职委员的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职数范围内,由城区或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聘用的相对固定的社区工作人员)。(三)岗位设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设: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四)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按社区居委会管辖常住人口和社区工作量等配备5-9名左右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社区按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撤村建居”的社区户数不足1000户的,按3人核定;暂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在规定职数内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左右增配1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要以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为主,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以1-2人左右为宜;社区党组织成员应按《党章》规定的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应依法选举产生。为减少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间的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通过选举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也提倡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规定程序兼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各城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设工作岗位和超规定配置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二、市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一)市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1.市区社区居委会是指市辖各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社区居委会,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开发区、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和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区所辖的社区居委会(简称“街道社区”)。2.市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街道社区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二)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核定1.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会议和活动等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开支,不得挪用或挤占。2.经费标准确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管理户籍数量的不同核定:999户以下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700元;1000户至2999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800元;3000户至4999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900元;人口在5000户以上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1000元。(三)市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街道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街道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核定为: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4个部分。1.工作岗位补贴。按职位不同分为3个档次: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补贴标准为:正职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工作岗位补贴今后要根据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2.工作年限补贴。根据在任期间从事居委会工作和社区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时间不同,待遇有所不同的区别,对在任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工作年限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任期间,以其从事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满1年的第1个月算起,每人每月按每年给予2元的工作年限补贴(仅计算在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工作年限,不包含在其他部门或单位、职业的工作时间)。3.人口管理补贴。根据不同社区人口管理数量和工作量的不同,对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人口管理补贴。补贴标准为:社区组织管理户数不到3000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70元;社区组织管理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含3000户),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90元。4.社会保险补贴。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数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生活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代缴。具体参保办法按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落选、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不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负责缴纳。(四)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分担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按上述核定标准执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1.社区居委会办公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不足部分由所在社区通过集体经济或社会捐赠等方式自筹解决。2.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三、市辖区所辖乡镇和市辖县所辖乡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与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一)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乡镇社区)1.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城区按乡镇社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原则上每个社区每月办公经费不低于200元。2.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城区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居民上年平均生活水平。3.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城区列入年度预算。(二)市辖县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1.各县所辖乡镇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居民上年平均生活水平。2.各县财政应适当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原则上每个社区每月的办公经费不低于100元,由各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四、调整市区老居委会工作者待遇(一)老居委会工作者是指市区198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并在1989年12月31日前在居委会工作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和198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在1990年1月1日后至2004年1月1日前从居委会或社区工作岗位退休或因换届退下来的人员。(二)老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原则上调整后的老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不低于在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作岗位补贴”的75%。(三)老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2003年1月2日至10日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民政厅组织7个督查组,对全区14个市(地)的困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督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督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抓好落实。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发[2002]15号)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的极端重要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问题,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自治区民政厅督查的情况看,全区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有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还存在不少困难,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此引起高度关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二、要进一步落实和巩固“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工作,加强各项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扶贫济困活动,着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并把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加以解决。2002年12月下旬和2003年1月上旬我区的桂林、柳州、河池、百色等市的大部分县(市)发生了严重的雪霜灾害,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再次面临很多困难。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特别是深入到雪霜灾害严重的地方,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中央和自治区用于安排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各项资金的落实和督查工作。近几年,中央和自治区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把这些资金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优抚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救灾衣被等,一定要确保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督查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督促全区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民政厅组织7个督查组于2003年1月2日到10日,对全区14个市(地)的困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督查。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入户调查(重点抽查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受灾户以及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办法,检查各项政策、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以及调查“两户两属”生活现状。现将督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基本情况(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有所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基本落实。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取消一些地方在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时,设定“虚拟收入”和“应得收入”的做法,把那些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截止2002年12月底,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3.4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31万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4.5万人、离岗人员7.24万人、离退休人员2.45万人、失业人员10.93万人、“三无”人员3.33万人、其他人员19.64万人。2002年底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比当年4月中央核定的人数增加8.6万人,实现了动态情况下的应保尽保。2002年全区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054亿元,人均月差额补助50元,确保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2003年1至2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已准备就绪,1月20日前可以全部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全区108个县(市、区)已全部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二)五保户、特困户和重灾户的衣、食、住等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2002年我区遭受了洪涝、冰雹、台风、旱灾和山体滑坡等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区受灾人口达2656万人,成灾人口1768.6万人,因灾死亡175人,伤病6.01万人,被洪水围困102.2万人,紧急转移安置77.2万人,因灾倒塌民房或造成危房17.6万间,粮食减收178.3万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8亿元。灾害造成今冬明春缺粮680万人,其中2003年3月底前需要救济的重灾民417.7万人,需要救济粮1.88亿公斤,152万人需要救济衣被182万套(床)。灾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全力以赴组织抗灾救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多方筹措救灾款物,安排灾民生活,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救灾工作有序开展。中央十分关心我区的救灾救济工作,2002年下拨我区救灾救济款1.35亿元(包括1100万元捐赠款),自治区本级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也下拨救灾款1725万元。市(地)、县(市)本级投入救灾款2353万元,全区还接收捐赠款1014万元。2002年全区共投入救灾救济款1.96亿元,有效地保障了灾民衣、食、住等生活的需要。2002年12月中央给我区下拨的冬令救济款3800万元,也于2003年1月15日前下拨到各县(市、区)。各地的主要做法:一是妥善安排,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吃穿问题。为了保证重灾民在元旦、春节期间能吃饱、穿暖。各县(市)民政局抓紧采购粮食,并于2003年1月15日前已把1-2月份救济粮发放到灾民手中。据统计,全区已有413.8万重灾民领到1-2月份的救济口粮,共计1.24亿公斤。其余3.9万重灾民的冬令口粮,县(市)民政局正在陆续下发,力争在1月20日前发完。全区各县(市)共加工棉被23.6万床,衣服46.5万套发给特困群众。其中自治区民政厅给54个县(市)下拨新棉被1.2万床,衣服3.7万套,连同全区2002年捐赠的894.7万套衣服已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过冬的穿盖问题。二是精心组织,狠抓灾民倒房重建工作。2002年我区需要建灾民新村83个,共2634户,现已全部动工兴建,其中已竣工的19个村,接近完工的有56个村。面上倒房需重建的有37316户,已竣工的32896户,占88.1%。为加快倒房重建的进度,保证春节前灾民们能入住新居,保证施工质量,近期市、县组织了两次督查,县领导进村入点具体抓落实,自治区也进行重点抽查,对灾民新村建设实行项目跟踪管理。从选点、规划、设计到工作进度,都直接掌握到每一个灾民新村,市、县掌握到户,同时增加对建房资金投入。全区有67个灾民新村共2200户由原来自治区规定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每户再增加补助5000元,每户自筹1.2万至3万元,可以建成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的住房。达到设计较好、功能较全、通水通电、卫生环保、道路硬化的要求,为建设小康文明村打下基础。三是妥善安排了元旦、春节期间对五保户、特困户的走访慰问活动。全区各县(市)已筹集资金,准备了慰问品,计划在1月20日前,走访慰问五保户、特困户,慰问金每户30元至50元。(三)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我区现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108518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75895人,伤残9930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等三属15315人。2002年自治区决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后,已于2002年10月28日紧急下拨抚恤事业费2280万元到县(市)。各县(市)已于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按新标准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从检查看都全部得到落实。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的发放,2002年除个别县没有按时按标准兑现外,都能兑现。全区义务兵优待金年户均800-2150元,96%的县(市)达到当年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展较好。至2002年12月底,全区已安置到位的城镇退役士兵4326人,占安置任务的95.3%。二、当前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县(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救灾配套资金不到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要求,全区各市、县应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7496万元,到2002年12月,只到位5632万元,占75.1%,还有1864万元没有到位,占24.9%,除南宁市和贵港市外,其他市、县均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市、县的救灾资金预算也只到位2353万元,占预算数的70.9%。(二)灾民倒房重建任务仍很艰巨。仅2002年12月下旬和2003年1月上旬的雪霜灾造成的倒塌民房3238户,按目前每户补助3000元的标准计算,就需救灾补助资金970多万元。(三)部分地方五保户统筹资金未能落实,挪用救灾款发给五保户作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全区还有16万多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其中有部分生病得不到很好照料,生活质量较低。(四)雪霜灾给灾区群众2003年春荒将带来较大的困难。2002年12月下旬和2003年1月上旬,由于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区发生了近30年来最严重的雪霜灾害。据气象资料统计,全区有47个县(市)下雪,其中34个县(市)有积雪,桂北有13个县(市)出现冰冻。大雪不仅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而且对农作物、家畜等越冬造成严重的危害,如甘蔗、香蕉、冬菜等一些耐寒性差的作物遭到冻伤冻死;猪、牛等牲畜也出现了冻伤冻死现象。据初步统计,这次受灾较重的有44个县(市、区),受灾人口587万人,成灾421万人,因灾伤病13666人;受灾农作物342699公顷,成灾260546公顷,绝收82182公顷;因灾倒房3238户10707间,严重损坏54644间;因灾死亡大牲畜34185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5亿多元。这次雪霜灾给2003年春荒灾民们的衣、食、住增加新的困难。三、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对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丝毫不能麻痹大意。要进一步做好过细工作,继续督促各地重点抓好五保户、特困户的生活安排,要采取责任制的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切实保证春节期间每一个困难群众的生活都能得到妥善安排。(二)要高度重视防寒防冻工作。遭受雪灾霜冻的县(市),要迅速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对缺粮、缺衣被和倒房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各市(地)要掌握到重灾乡镇,县(市)要掌握到户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重灾民解决衣、食、住的困难。(三)各市、县要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数额落实2002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拨付到位,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专户,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能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此外,各市、县要按照桂政办发[2002]85号文件要求,做好本级2003年度本级应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四)在继续落实统筹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以村和乡镇集中供养为主的形式,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并将五保户逐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治区还应充分发挥彩票福利金的作用,每年新建300个乡镇敬老院和1000个村级敬老院,扩大五保集中供养人数,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2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国发[2001]23号),遵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部署,确定了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制定和实施了以贫困村为基础的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规范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为全面有序地推进新阶段全区扶贫开发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2003年的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对2003年的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这是一个凝聚人心、鼓舞斗志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以贫困村为主的贫困地区。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我区贫困地区特别是4060个贫困村的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抓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扶贫开发工作,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仅靠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资金是无法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因此,各市、县(区)在用好管好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资金的同时,必须加大地方财政对贫困村扶贫开发的投入,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发动群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扎实、高标准地推进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扶贫开发工作。搞好以实现小康为目标,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关键在县,主要责任在县。各县(巾、区)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全县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为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作出新的贡献。二、从为实现小康打好基础着眼,明确2003年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003年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及自治区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以贫困村和异地安置场为主战场,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工作基础,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提高人口素质为工作重点,坚持开发开放式扶贫方针,与时俱进,广泛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进行扶贫综合治理,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坚实基础。根据总体要求,2003年我区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是:贫困群众稳定增收项目建设有新的突破,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新的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新的改善,贫困农民生产技能有新的增强,社会帮扶工作有新的进展,扶贫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有新的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结合本地扶贫开发规划确定好2003年度扶贫开发的具体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贫困村。三、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首要任务,加大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稳定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是扶贫开发的根本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贫困地区增收后劲不足,增收难度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稳定增收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要把推进贫困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覆盖贫困农户的比较优势产业放在整个扶贫开发工作的突出位置。2003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要围绕小康目标,结合县级扶贫开发规划,认真选准有优势、有特色、有市场的产业开发项目,将选定的产业品种、发展规模、年度计划、实施地点落实到贫困村和农户,并以自然村为单位公布上墙。要根据全区科技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各县优势产业规划要求,抓好以优良种苗基地、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和全面加速推广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扶贫项目开发。要紧紧抓住今春的种植季节,组织挂钩帮扶单位、县乡干部和科技人员深入贫困村,发动群众按规划种植好经济林果,确保优势产业尽快覆盖贫困村农户。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鼓励和吸引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农村能人、经纪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入贫困村,采取“扶贫龙头企业(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行业协会+农户”等形式,实现千家万户同大市场的对接,通过订单组织生产,把贫困群众的生产纳入产业化经营,将贫困村建设成为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和农村能人带动的原料生产基地,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村开发直接带动农户的项目需建的种苗基地、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优先扶持,优先安排扶贫贴息贷款。要积极稳步推进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已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和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扶贫分社进行整顿完善,下大气力狠抓到期贷款回收,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规模;未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选择贫困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各地要把小额信贷与扶贫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探索小额信贷扶贫新路子。对贷款累计回收率达90%以上、管理规范、仍需要贷款的贫困农户,扶贫社要继续放贷。对具备放贷条件而人为不予放贷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扶贫分社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把小额信贷的发放率和回收率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大力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自治区安排的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经费与各市(地)、县(市、区)放贷量和回收量挂钩,对挪用、挤占、克扣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经费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四、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落后和生态环境恶劣是制约我区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路、水、电、沼气、退耕还林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贫困村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来抓。2003年要突出抓通村委会所在地道路的升级改造、沼气池建设、生产生活用水、通电和退耕还林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3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桂扶领发[2002]17号)的规定。自治区下达到县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是通贫困村村委会道路的升级改造、沼气池建设和少量的通屯道路、人饮工程建设;以工代赈资金的建设项目重点是通贫困村村委会道路的升级改造、独立桥涵及少量的人饮工程建设。安排到非贫困村的扶贫资金优先照顾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用于村屯道路和人饮工程建设。2003年全区贫困村新建沼气池15万座,各县(市、区)原则上仍按2002年规模安排计划,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此项补助资金不得与自治区安排用于非贫困村的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调剂使用,两块资金必须分户管理、分项使用。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各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安排技术培训经费,设备招标采购、新池编号、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仍按2002年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必须从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中选择。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要向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如: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水项目,主要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和组织实施;对贫困村相对集中的通乡四级柏油路和国家工作重点县的县。乡公路的升级改造,自治区交通厅要优先安排资金扶持。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资金,搞好贫困村退耕还林,大力发展既涵养水源又增加群众收入的经济林。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社会帮扶力量到贫困村建桥、修路、建校、办学,对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宣传和褒扬。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历年异地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异地安置场点的各项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精神,继续强化政府行为,按小康的目标要求巩固和完善现有的扶贫异地安置场,使安置群众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尚未全部完成扶贫异地安置计划的市、县,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进度,争取尽快通过自治区的验收;已通过自治区验收的扶贫异地安置场,要及时办转为当地新的村委会或当地村委会下属的村民小组等,纳入当地行政区域统一管理。扶贫安置场的移交工作原则上由安置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力争扶贫异地安置场移交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安置户直系亲属随迁户口等手续的办理工作。要切实按安置场的扶贫规划,继续扶持安置户发展支柱产业,增加收入,并对安置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缺补漏。要妥善处理好各扶贫安置标的债务问题。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利用自治区最近给予的优惠政策,优先免除1998年前用于扶贫异地安置的财政周转金。同时,要认真落实异地安置场使用扶贫贷款的债务问题,对安置农户直接受益的生产性开支债务由受益人承担,对安置公司直接使用和受益的部分债务由该安置公司负担,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在巩固现有扶贫安置场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及有关方面大力支持,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异地安置工作。六、切实加强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扶贫开发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各地要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以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要围绕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思路和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干部、扶贫有关部门的干部和贫困村村干部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提高扶贫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十五”期间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好2003年度的干部培训计划,落实好培训时间和经费。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班子成员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系统地学习中央、自治区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思路、方针和政策。要紧紧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项目推广,对贫困村广大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种养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县(市、区)要在贫困村中选择一批技术能手、经济能人进行有针对性技术培训,帮助他们率先应用新品种、新技术,以示范作用带动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要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开发,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村、屯进行技术培训。要将实用技术培训i和产业开发效果列入各有关技术部门的量化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下达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的开发安排使用。要继续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抓好贫困村和扶贫异地安置场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救助失学儿童和青少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新文盲产生。要大力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和乡村文化站(室)的建设,采取建立示范户,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圩日宣讲、组织考察参观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农民培训。要加强卫生扶贫,建设好贫困村卫生室,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水平。七、拓展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凝聚扶贫开发的强大力压贫困村是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区域,必须集中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进行扶贫综合治理。从2003年起,自治区区直、驻邕中直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2]43号)文件要发,做好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挂钩帮扶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新阶段中央、自治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重大部署,督促检查各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以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开发为主要内容的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各单位要尽快确定具体帮扶的贫困村。各地、市、县机关单位也要定点帮扶落实到贫困村。要大力推进行业扶贫。自治区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技、民政、民委、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我区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做好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各部门要于2003年3月底前确定好本年度行业扶贫的计划,10月底前制定4060个贫困村新阶段行业扶贫总体规划,分别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切实抓好实施。要继续积极配合做好9个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我区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作,主动关心和支持前来我区定点扶贫的干部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做好广东对口帮扶广西的各项工作。继续管好用好广东帮扶资金,拓展两广经贸协作和劳务输出,经贸协作上力争广东方资金到位5亿元左右,组织劳务输出达10万人以上。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积极承接广东省等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帮扶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同时,认真抓好教育帮扶、各有关部门对口帮扶和区县挂钩扶贫等工作。要加大外资扶贫工作力度,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开发。2003年,在完成西南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总结验收评价工作后,要强化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效益与持续发展。切实加强undp项目、澳大利亚援助忻城环境恢复与扶贫项目、香港福幼基金会“栋梁计划”等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按照世界银行、英国海外发展署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做好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的准备工作,继续扩大我区在扶贫开发领域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创外资扶贫工作的新局面。八、强化领导,严格管理,努力开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加强学习,尽快全面熟悉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水平。要总揽全局,加强综合协调,切实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深入贫困村做好调查研究,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带领群众干出新面貌、干出新天地、干出新事业。要层层实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将完成贫困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目标任务列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工作量化目标。12月底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就全县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2]52号)做好各类扶贫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实施工作,确保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全面推广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强化财务管理。要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跟踪监测,自治区审计厅要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财政、计划、扶贫等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对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扶贫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务必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规依法严肃查处。从2003年起,自治区扶贫资金分配主要与各地资金管理情况、使用效果和项目实施等工作状况挂钩。要有序、规范地推进新阶段扶贫项目的实施。对由国家投入的通村委会的等级公路等主要项目,要在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招标选择专业队伍施工的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力量,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对通贫困村四级公路的勘测设计;对国家适当补助、但技术要求又高的通屯的等外路和沼气池建设等项目,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施工的方式;对农户的坡改梯、种养等项目,采取业务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由群众施工的方式。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区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各项扶贫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2003年起,要对4060个贫困村开展贫困监测。贫困村扶贫监测要围绕扶贫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由统计和扶贫部门共同完成。要科学地抽取“样本村”和“样本产”,把全面统计与抽样统计结合起来,建立网络,落实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认真制定和执行调查统计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和扶贫监测的科学性。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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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法。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方式,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传统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主要弊端是:分散设置账户,财政资金使用和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高;财政支出信息反馈迟缓,不能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资金支付环节过多,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将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核算程序,减少支付环节三个方面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积极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管理和会计管理体制为重点的财政综合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财政综合改革。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多项改革配套实施,共同推进。(二)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基础上,使所有财政性支出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增强财政支出透明度。(三)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使财政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四)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五)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联动方式,规范财政性资金支出核算,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将支出的核算严格按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明确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同时,对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三)组建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财政国库支付执行职能和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职能。管理中心隶属南宁市财政局领导,配备专门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及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联动方式的财政综合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支出拨付方式及会计管理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二)成立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各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及组建管理中心。(三)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五)清理银行账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六)建立财政管理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使各类财政支出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七)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九)开展宣传动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十)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私分公款、私设账户、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应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一)2002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及管理中心的组建。(二)2002年12月底前,确定首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单位(项目)名单,对试点单位的原设账户进行清理。(三)2003年1月1日管理中心开始运行,实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并初步建立起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争取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了推进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方式,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传统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主要弊端是:分散设置账户,财政资金使用和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高;财政支出信息反馈迟缓,不能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资金支付环节过多,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将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核算程序,减少支付环节三个方面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积极推进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管理和会计管理体制为重点的财政综合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财政综合改革。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多项改革配套实施,共同推进。(二)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基础上,使所有财政性支出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增强财政支出透明度。(三)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使财政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四)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五)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联动方式,规范财政性资金支出核算,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将支出的核算严格按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内容1、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资金及商业银行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地方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列入集中支付范围。2、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3)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及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4)按上级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图(见附件一略)3、规范支出拨付程序(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市级财政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①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市级对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转移支出(市级对县、区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市级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②财政授权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中列出。(3)支付程序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支付对象为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账户。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业务部门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业务部门将批准后的限额抄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标准流程图及各环节流程图(见附件二略)(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1、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资金及商业银行贷款)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专项活动、会议及修缮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2、会计集中核算的方式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范围的项目,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核算组进行会计核算。四、工作的具体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联动方式的财政综合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支出拨付方式及会计管理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各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及组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三)明确各部门职责。1、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2)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3)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5)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6)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1)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2)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3)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4)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3、一级预算单位职责:(1)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3)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4)负责各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5)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基层预算单位职责:(1)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3)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负责各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5)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5、代理银行职责:(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2)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付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3)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4)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五)组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南宁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财政国库支付执行职能和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职能。管理中心隶属南宁市财政局领导,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设在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办公大楼内。1、人员配置。管理中心人员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录。2、人事管理。管理中心选调或招录的人员统一归市财致局按公务员管理。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或招录到管理中心的人员,其工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执行。4、纪律约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心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纪律约束。管理中心人员上岗要统一服装并挂工作牌。(六)做好管理中心人员选调或招录工作。人员选调或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拟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七)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八)招标选定代理银行和集中支付系统软件。(九)确定首批纳入改革的试点单位。原则上以2003年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作为首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2003年起,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新举办的专项活动、会议、修缮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开工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十)清理纳入改革的试点单位的银行账户。(十一)开展宣传动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十二)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私分公款、私设账户、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改革分三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002年10月8日至2002年12月31日。1、管理中心运行前的准备工作(1)做好组建管理中心的所需文件的上报工作。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2)召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2002年11月20日前召开。(3)制定配套规章制度。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4)确定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的装修、办公设备的采购。2002年11月30日完成。(5)招标选定代理银行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6)管理中心人员的选调或招录及业务培训。2002年12月15日前完成。2、确定首批纳入改革的试点单位。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3、清理、归并试点单位的银行账户。2002年12月10日完成。4、管理中心挂牌。2002年12月31日。(二)试运行阶段。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三)全面推行阶段。2004年1月1日开始,市属预算单位(项目)分期分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3年春季中小学学具价格问题的批复
- 防城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二○○三年春季学期学生使用教具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中小学学具价格问题批复如下: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该文明确规定,目前价格部门对教材价格管理范围仅限于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条。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新出联[2002]13号)中规定“从2003年春季开始,教辅材料一律不准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你市上报的属于教辅材料的二○○三年春季中小学学具价格不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不得列入学校代收费。此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组织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的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从2002年开始,分2年在我区1361个乡镇的中心小学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教育资源工程”),“教育资源工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现就组织实施工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教育资源工程”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教育资源工程”是我区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程,也是我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项目的实施,将使我区1361个乡镇的中心小学进入数字化的信息平台,有利于加速农村学校远程教育步伐,提高教育质量;成为农村师资培训基地,有利于教师素质的提高;加速农村学校计算机教育,为今后普及计算机教育和培养相关人才服务;向周围农民和市场提供信息,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提供科普培训、扫盲教育等服务,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教育资源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区所有乡镇的1361所中心小学建设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接收系统,接收鑫诺一号卫星传送的中国教育电视台的电视节目、数据广播节目和中央电教馆资源服务中心的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小型计算机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为教师学习、应用信息技术提供基本条件;配备电视机、书写投影器及相应的教学光盘、教学投影片,农村实用技术电子教材,使教师得以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和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等。“教育资源工程”的实施必须坚持“建设、培训、使用、管理并重”的原则,即在进行装备建设的同时,做好对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装备建设完成后,能很快地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二、“教育资源工程”实施计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项目将于2003年底完成,计划装备1361所学校。三、“教育资源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实施“教育资源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确定“教育资源工程”项目学校,并积极配合自治区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教育资源工程”建设按期完成。自治区与各、市(地)、县职责分工如下:(一)自治区的职责:1.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2.组织项目设备、软件的采购和调拨。3.培训各县(市、区)电教站骨干技术人员。4.组织编写供各县开展培训使用的项目学校骨干教师培训提纲。5.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项目的评估验收。6.组织开展相关的课题实验研究。(二)市(地)的职责1.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统筹、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实施工作。2.落实本级配套资金,检查督促所属项目县(市、区)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3.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县(市、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4.检查督促、指导所属项目具(市、区)项目设备的接收、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5.组织本市(地)项目的自查评估,参与自治区级评估验收工作。6.检查督促所属项目县(市、区)在项月验收后开展应用的情况。(三)县(市、区)的职责:1.落实项目有关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及项目学校,组织填报有关材料。2.落实本级配套资金。3.负责对本县(市、区)项目学校的骨干教师进行培训。4.负责本县(市、区)项目设备的接收、验收,组织设备安装调试。5.负责本县(市、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项目相关数据的管理工作等。“教育资源工程”所需配备的设备由自治区统一公开招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有关事宜。按照“教育资源工程”的实施计划,自治区将于2002年底组织启动第一期设备招标采购,第二期设备招标采购预计将于2003年6月份启动。四、“教育资源工程”建设经费的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项目的批复》(桂政函[2002]85号)精神,项目资金概算为80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投入4000万元,各市(地)、县按1︰1的比例与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配套,共计配套4000万元。为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确保按要求将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配套资金应足额列入当年预算,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并通过人大审议确定。各市(地)、县根据自治区财政分配资金额度,按照规定的配套比例,足额筹措配套资金,并于2003年月4月底以前将配套资金汇到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治区将视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市(地)、县启动“教育资源工程”项目。五、配套资金账户账户名称:区财政厅基层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开户行:工行南宁市南湖支行账号:2102110029263001406六、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和今后运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另立下发各市(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沿海铁路货物运价问题的通知
-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和《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2]93号)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对广西沿海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定价形式进行改革,并适当调整运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西沿海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具体以国铁现行各货物品类运价(含建设基金等)为中准价,允许铁路经营企业在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情况,灵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二、货物运输按运价号实行分类运价。各运价号按国家计委、铁道部计电[1997]76号文们中的《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及代码表》执行。三、调整后的广西沿海铁路整车货物运价率(见附件1)为中准价运价率,允许铁路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8%。四、广西沿海铁路集装箱的运价和使用费分别按附表2、附件3的规定执行,不实行浮动价。五、除附件3外,广西沿海铁路货运杂费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六、计费方式取消起码里程,改按实际里程运价计费。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1:广西沿海铁路货物运价率表办理类别运价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单位标准整车1元/吨4.60元/吨公里0.05132元/吨5.40元/吨公里0.05842(农药)元/吨5.40元/吨公里0.04443元/吨6.20元/吨公里0.06254元/吨7.00元/吨公里0.06604(棉花)元/吨7.00元/吨公里0.03404(粮食)元/吨7.00元/吨公里0.03305元/吨7.90元/吨公里0.07016元/吨8.50元/吨公里0.07317元/吨9.60元/吨公里0.07787(黄磷)元/吨9.60元/吨公里0.04488元/吨10.70元/吨公里0.08319元/吨公里0.2523冰保元/吨8.30元/吨公里0.0796机保元/吨9.80元/吨公里0.1016注:粮食指稻谷、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大豆。棉花指籽棉、皮棉。*农用化肥发到基价4.20元/吨、运行基价0.0213元/吨公里。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行公里附件2:广西沿海铁路集装箱运价率表单位:元/箱公里箱型运价率1吨箱0.08285.6吨箱0.656510吨箱1.057620英尺箱2.105240英尺箱4.2616注: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附件3:广西沿海铁路集装箱使用费费率表箱型费率10吨箱40.00/箱次20英尺箱80.00/箱次40英尺箱160.00/箱次注:国际集装箱服务费:单程每箱(重或空),20英尺箱100元、40英尺箱200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充分利用我区国有农林场(含华侨农林场,农垦农场,林场,养殖场,盐田,水库等)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三条原则:一要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二要有利于促进国有农林场经济发展;三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二、工作机构及分工为保证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协调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重要决策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各相关厅局的主要职责,确定牵头和配合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协调工作进度,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三、工作安排(一)下发文件,宣传动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二)制定计划,调整规划。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的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此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11月30日前布置,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三)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规划修编和调整将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由行业主管厅局分别组织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农林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各国有农林场的土地面积和利用情况,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数量,场镇同址的农林场数量,各相关农林场的职工构成、数量、需要分流的职工人数、生活状况等基础资料,以及农林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近期(2004-2010年)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等,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依据。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各有关厅局要从实际出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就国有农林场的资产构成、国有农林场与周围村屯有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补偿标准、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问题,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四)认真组织、分步实施。鉴于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应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根据市、县实际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周边纳入城镇规划区内面积较大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下放到市、县,实行属地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200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五)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根据各有关主管厅局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政策落实等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验收时间安排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初步验收;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总体验收。四、工作重点(一)规划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镇周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国有农林场土地优先规划为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对纳入所在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地方政府可根据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依法将城市和县城周边的国有农林场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二)场镇规划编制。农林场场部要与所在地建制镇实行政企分开。各地要尽快编制统一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镇建设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滚动发展。(三)成建制下放。领导小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直属农林场管理权下放的方法、时间和范围以及地方政府的接管计划和工作方案等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中,对大部分土地面积已纳人所在市、县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原则上成建制地划归所在市、县管理。(四)农林地转用。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先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要求统一供应土地;凡涉及到农用地和林地调整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林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履行国有土地转用、收回手续,并依法补偿。市、县在城镇建设中需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必须符合调整、修编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凡涉及到林地占用的,应事先依法办理林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用地。市、县将来确要征用城镇周边农民土地的,也可采取依法与国有农林场土地置换的办法解决。(五)制定补偿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当城镇发展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时,各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补偿。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对补偿款严格监控,保证补偿款按规定使用,防止挪作它用。(六)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对成建制下放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必须按人、财、物全盘移交,债随人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分流等基础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八)农垦发展。鉴于农垦系统情况特殊,既有行政职能又有企业职能,仍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不下放所在市、县管理,但其建设要自觉服从所在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垦系统要积极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通过土地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强,组织化、集约化、集团化程度高的优势,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要集中力量办好规划中的若干个现代化示范农场,建设好已经规划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若干个工业集中区、城镇建设示范区,把农场场部所在地建设成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九)林场发展。自治区林业局要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从过去对国有林场的直接经营和行政管理转为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巩固和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改善和可持续发展。要依照先脱钩、后下放,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成建制下放工作。在依法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国有林地转用的同时,集中力量组建广西直属的大型林业企业集团,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充分发挥已成立的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广西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的发展。(十)社会稳定。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论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国有农林场在成建制下放前后,容易出现与当地农民发生产权纠纷、职工易产生思想问题和涉及到一些归国侨眷的切身利益等问题。各地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尊重历史,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为进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竹约和集约利用十地为核心,核定规划修编基期的十地利用现状基础数据和调查备行各业用地潜力,预测土地供求变化趋势,分析土地保障能力,明确规划的主要任务,确定规划修编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用地规模。二、工作任务(一)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与经济发展情况、丰要产业情况、农业和经济普查情况、生态环境情况,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规划的有关资料。(二)做好觋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价。全面评估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效益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倒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口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在;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三)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1.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蒋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鞋不降低的目标,研究提出确保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分析耕地和基本农国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最的规划口标建议;围绕增加柏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上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2、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上地问题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利,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3、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城乡用地的原则,围绕合理榨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市局的目标,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足: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拌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4、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围绕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研究提出分类指导的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的区域发展战略的上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现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投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拄目标及措施。5、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没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上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牛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6、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问题。按照加强十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上地利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三、工作分工(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重点项目、五大经济区发展定位等有关资料。(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区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用地预测以及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分析资料,全区“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和技改重点项目等有关资料。(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高等学校发展规划用地预测和集约用地分析资料。(四)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提供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城镇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资料。(五)白治区交通厅负责提供全区公路、港口规划用地预测和集约用地分析资料。(六)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全医水利设施发展规划用地预测和水利设施集约用地分析以及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治理规划、流域综合开发规划等有关资料。(七)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提供全区粮食经济作物生产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预测耕地集约利用分析以及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十一五”规划等有关资料。(八)自治区设化厅负责提供全区重点文物保护用地预测有关资料。(九)自治区人口和汁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资料。(十)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有关贷料,并协助指导市级以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篇章或说明编写工作。(十一)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区林业发展用地预测和林地集约利用分析以及亓漠化治理规划、退耕还林规划等有关资料。(十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提供伞区水产畜牧业发展规划用地预测和水产养殖用地与牧草地集约利用分析等有关资料。(十三)自治区农垦局、监狱管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预测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以及土地集约利用分析等有关资料。(十四)广西军区后勤部协助提供我区境内军事设施规划用地预测和军事设施集约用地分析资料。(十五)柳州铁路局协助提供我区境内铁路发展规划用地预测和铁路集约用地分析资料。四、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制订调查研究工作方案和各课题研究提纲,提出部门规划用地预测要点。此项工作2005年9月底前完成。(二)调查研究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要求,开展部门规划用地预测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分析并提供相关资料,此项工作2005年10月底前完成。(二)研究论证阶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提交的规划用地预测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分析资料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后,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进行论证此项工作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四)评审上报阶段。自治区国上资源厅根据论证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纰织区直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向国上资源部报送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各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研究工作综合报告。此项工作2005年12刖底前完成。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规划修编各项前期工作扎实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自治区发展和政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建醍厅、交通厅、冰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帝牧局、监狱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军区后勤部,柳州铁路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规划修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审定规划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分别负责日常规划修编工作和规划的咨询、论证及评估工作。并市、县也要相应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怍的组织领导。(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加强协调与沟通,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机制,及时互通信息,认真研究解决规划修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开展。(三)搞好预算,落实经费。自治区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乡(镇)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市、用劲财政负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经费预算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元宝程序审批,确保经费到位。(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凡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担此项业务,以确保规划修编成果的质量。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颁发以来,调动了各地贷款、集资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对缓解我区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业。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收取通行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简称通行费)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工程项目,擅自设卡收取公路、桥梁、隧道机动车辆通行费是非法的。必须在1991年8月15日起停止收费,并通报全区。这些项目有:柳州河东大桥(二桥)、壶东大桥(三桥),柳城大桥,桂林市净瓶山桥、漓江桥、痦山桥、西随道,藤县大桥,蒙江桥。上述项目,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中的收费规定,确需收费还贷的,必须补办收费审批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重新收费。上报审批内容包括银行贷款协议、贷款凭单、竣工验收决算、每昼夜车辆流量、预测还贷期限及已收费总额、还贷情况等。二、黎塘镇过境公路,桂平县环城公路,贵港市过境公路,岑溪县环城公路,钦州市人民路和东风路,灵山县绕城公路,防城县过境公路,全州桂黄路,百色市中山大桥等共九处收费点,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收费还贷,但这些收费点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执行,有的正在修建就收取通行费;有的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提前收费;有的根本没有修建也收费;有的达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自行收费。因此,请上述工程所在地政府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采取补救办法,抓紧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赶紧修建,争取尽快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年限,一经还清贷款,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延长收费时间,否则作为“三乱”论处,全部没收上缴自治区财政,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三、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仍应继续保留收费的工程项目有:玉林环城路、北流绕城路,宾阳宾州环城大道,梧州市桂江二桥,梧州西江主河桥、汊河桥,南宁市邕江二桥,南宁至大塘二级公路,武宣大桥,崇左太平桥,信怀公路信都大桥(世贷),昭平大桥,钟山绕城路,象州大桥(世贷),田东右江大桥(世贷),融安长安大桥、灵川一级公路,浦北县城环城路,合浦镇绕城路。以上项目的收费年限,按照附后工程项目收费时间执行。如贷款额大,到期尚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的,可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延期收费手续。四、为理顺机构,加强统一管理,把该收的通行费收好、管好、用好,全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1、全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的审批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为收费主管机关。凡要求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工程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收取车辆通行费。2、公路通行费收费和开支,由财政部门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资金金额存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支用时按规定报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监督拨款。凡不参加专户储存的,视同违反财政纪律论处,由物价、审计、财政部门查处。通行费的管理范围应严格按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交财字(1988)34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挪作它用。各收费点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月报,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交通厅。3、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为临时机构,管理人员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派,收费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招聘考核,择优聘用,人员定额按工程项目规模,投资大小,还款额度,交通量大小确定,由项目收费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向设卡的一般不超过15人,双向设卡的不超过40人。4、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按照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经费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机关审批。五、票据印制和管理仍按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88)财综字37号文件规定执行。田东、象州、信都大桥,是自治区交通厅向世界银行贷款还款项目,票证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印制。六、自治区交通厅要加强对贷款收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从1991年8月15日起,一般情况下按照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交财字(1988)346号文规定收费标准,凡6年内不能还清贷款本息的工程项目,必须改变投资结构,减少贷款,增拨其他款项,否则不得动工。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项目不受此限制。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附:工程项目收费时间表┌─────────┬────┬────┬────┬────┬──┐│截止年限│一九九一│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备注│││年│年│年│年│││项目││││││├─────────┼────┼────┼────┼────┼──┤│玉林环城路││十二月三│││││││十一日│││││北流绕城路│││六月三十│││││││一日││││宾阳宾州环城大道││││六月三十│││││││一日│││梧州市桂江二桥│十二月三│││││││十一日││││││南宁邕江二桥│││十二月三│││││││十一日││││崇左太平桥│││十二月三│││││││十一日││││昭平大桥││││十二月三│││││││十一日│││钟山绕城路││││十二月三│││││││十一日│││融安长安大桥│││五月三十│││││││一日││││灵川一级路│││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工程项目收费时间表┌────┬───┬───┬────┬───┬───────────┐│截止│一九九│一九九│一九九│一九九│备注││年限│一年│二年│三年│四年│││项目││││││├────┼───┼───┼────┼───┼───────────┤│平乐桂│││十二月三││││江大桥│││十一日││││武宣大桥│││十二月三│││││││十一日││││南宁至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塘二级公│││││日││路│││││││梧州西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主河、汊│││││日││河大桥│││││││田东右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大桥│││││日││象州大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信都大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浦北县城│││十二月三││││环城路│││十一日││││合浦公馆││││七月二│││镇绕城路││││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边境建设大会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陆地各有关边境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为改善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降低工程造价,确保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目的顺利完成,现就边境公路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拆迁费用补偿问题东兴至那坡沿边三级公路和县城通边贸点、通边防边队(站)三级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的规定执行。桂政发[2000]39号文件中涉及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执行下限标准。上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由自治区交通公路部门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鱼塘、牧草地)每亩5000元,未利用地(荒草地、荒山、荒地等)每亩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由自治区交通公路部门按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0]50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支付。县与县之间的二级路建设征地补偿,按自治区交通厅与有关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办理。乡镇通油路、村村通车项目所需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二、关于税收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边境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国道、省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三、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评估等问题沿边三级公路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项目审批所需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抗震设防、文物调查、压占矿藏、林地占用等项目评估、调查工作及报告,合并与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同时进行,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会审,不再单独进行审查。项目确定后,原则上各有关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各自环节有关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的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它基本沿旧路改建的项目除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外,不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不收取其相关的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等有关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玉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5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主要任务、目标和措施(一)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减少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到2006年12月底,力争全市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现象基本消除,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二)主要措施及要求全市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联合行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统一开展路面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上路。2.卸载或分装后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承总重超过50吨的;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愿自行卸载或分装的,要强制卸载或分装,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3.办理通行证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超过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的,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对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凡符合通行证上核定的外部尺寸、重量、货物种类、行走路线、时间,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级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放行;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不办理通行证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4.相关处罚全市各级交通、公路、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分装)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处罚。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分装)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①-⑤种超限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第⑥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所有罚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缴纳。各治超点对违章超限超载车辆要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对超限超载车辆累计登记超过2次(含2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按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2次以上,视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并取消违法驾驶员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2次以上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各级交通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和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5.交通规费征收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全市货运机动车辆暂按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后,“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吨位调整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恢复吨位后,如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量高于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的,其多征部分规费从2004年7月起按规定抵退;低于的,其少征部分规费不再予以追缴。6.源头治理(1)市经委、公安局、交通局从2004年6月21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市经委、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别在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公安车辆管理机构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3)由市工商局会同公安局、公路局、交通局、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治理。各县(市)区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私自改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4)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货运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营运车辆及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并完善货运从业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5)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源地运输企业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各种行为。7.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由经委、财政、交通、公路、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l)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多轴大吨位车的发展与更新。要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以及运力和车型结构的调整。(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对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和业主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3)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警备部队,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非法营运车辆较多,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公安部门、警备部队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必要时,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委)现场办公进行协调。各级警备部队要主动对军车超限超载进行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市治超活动。(4)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公路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促使运输价格趋于合理水平。(5)继续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规范收费公路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于2004年12月前完成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重点是对2003年决定撤除的收费站点的监督检查和落实;从严控制新设收费站点,积极探索“统贷统还”制度。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减负办、财政局、物价局负责。(6)清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再取消一批涉及机动车辆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7)市财政局和市纠风办要认真组织检查涉路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变相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三、治理工作步骤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6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和准备阶段,2004年6月30日前。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及经济调节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的预案的制定。在此期间,全市各县(市)区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抓紧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工作。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7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县(市)区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召开总结大会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四、政策和要求(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分装)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超限超载车辆或带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其它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交通部门主要查处超限超载情形第①-⑤项、公安部门重点查处第⑥项情形,严格按照“五不准”规范执法行为;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到位后须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人员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分装)和处罚,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二)抓紧建立治超检测站点。各县(市)区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卸载(分装)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分装)”的原则,主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120个交通稽查站点来选定治超站点,报自治区交通厅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临时设立的卸载(分装)检测点,可以先行操作,在15日内履行报批手续,先报玉林市交通局审核后,再由玉林市交通局报自治区交通厅。高速公路设立的治超检测站点应选在重要入口的收费站点前广场一侧或服务区广场,并设立减速装置。(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或分装,也可以雇人卸载或分装。需提供协助卸载(分装)和保管货物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或分装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分装)车号、时间及卸载(分装)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卸载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自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不运走的,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后,执法部门可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检测车辆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卸载或分装场地。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超载5%以内的车辆,不作为超限超载处理。(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费、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凡经查实收费、罚款不开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联合执勤点、各有关执法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五、组织领导治超工作是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全区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把治超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决打好治超工作的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治超任务。(一)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始终,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超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我市和全区、全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部署家喻户晓,众所周知。各级有关各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治超热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呼声和意见。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治超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超声势。(二)建立健全各级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协调加强,形成治超合力,市人民政府成立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治超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黄铭福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瑞武、市交通局局长李海文、公路局局长周祖安、公安局局长丁山任副组长,市经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治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副局长莫逊群任主任,上述部门要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骨干到治超办工作。各级治超办要集中办公。各县(市)区也要对应成立治超领导和工作机构。(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成立的治超领导机构要切实负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使全市治超工作一盘棋。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治超工作的开展。(四)实行治超联合执法,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超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路段,交通、公路、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路、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在联合治理中,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和配合,实现职能互补,杜绝互相扯皮。公路、交通路政稽查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分装)和场站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并负责治安工作;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征稽、运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公路、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或本部门治超工作的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执法,但不能上路拦截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参加治超工作的交通、公安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交通、公路、公安三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超工作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进行认定和纠正。(五)建立健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及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在集中治理期间,对成员单位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具体分工为:市交通局重点督导北流市;市公安局重点督导博白县;市工商局重点督导陆川县;市公路局重点督导兴业县;市财政局重点督导玉州区;市物价局重点督导福绵区;市经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督导容县;玉林军分区司令部重点督导相关的军供生产、运输单位;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总督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协助市监察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治超办和有关部门每周五上午9时前,要将上周五零时至本周四24时的治超情况,按国家七部委实施方案附表一、二、三的要求分别上报市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的治超情况要同时向同级政府治超办报告。(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级各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各级治超办要派出监督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不规范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照规定开展治理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干扰、破坏治超工作,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管是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在全市通报并公开曝光。(七)坚持两手抓,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广大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市治超办建立治超工作评优制度,各级治超办要认真做好定期总结工作,为总结表彰做好准备。治超工作评比办法由市治超办制定,经市治超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它检测点接受处理;市交通局、公路局要合理调度,妥善安排,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煤、油、水泥、钢材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粮食、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须品供应不足。各县(市)区治超办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储备足够的应急运力。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力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及时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抢运,并减免通行费。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行情,及时发布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哄抬物价行为。公安部门要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九)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积极协调,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和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将治超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治超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附件:1、交通量、物价变化及运输情况统计表(略)2、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略)3、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登记表(略)4、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情况表(略)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交通应急处置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5日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六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条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交安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应当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交通安全联防队,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聘请3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各村(社区)委应当设置兼职安全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村(社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客货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道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采取市党政领导包干到县(市)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包干到乡镇,乡镇党政领导包干到村(社区),乡镇(村、社区)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措施,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管理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交通专干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层层签定责任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采取驾驶人对村(居)委负责,村(居)委对乡(镇)负责,乡(镇)对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对市负责的办法,做到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社区)。第十二条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常规性工作外,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市交安办1、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2、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3、负责组织辖区内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市委宣传部1、负责社会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并及时曝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3、认真分析、研究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宣传重点和途径,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三)市监察局1、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对市交安委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督查汇报市人民政府。2、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四)市综治办1、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组织和协调好量化考核工作。2、组织协调综治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督促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道路危险点、段进行整改。3、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市公安局1、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打击车匪路霸、盗窃机动车辆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组织多警种联动配合,打击盗窃公路安全标志行为。指导乡镇派出所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作为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4、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5、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改革勤务制度,加强路面监控,组织实施不同时期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6、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及时形成排查整改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安监、交通、公路部门。7、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和不同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村(居)委、学校等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8、积极推进“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控。9、认真做好各级道路交通警卫工作。10、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牌证核发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七)市司法局1、负责全市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2、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八)市交通局1、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所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2、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和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管养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对损毁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对缺失的安全设施逐步完善。3、根据辖区道路状况、运力和运量,及时组织、调整客运车辆及路线。负责组织开通乡镇客运班线,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网络,促进乡村客运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4、负责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每年对全市所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对重点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加大督办力度。5、组织抢险救灾、重点物资和战备等指令性道路运输。6、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车辆,净化交通运输市场。7、加强客运运输企业(站、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客运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各项安全检查。8、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业主、个体运输户主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负责落实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下属单位(车主)、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9、监督、指导客运业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超载车辆出站。10、负责汽车驾驶学校、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组织指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11、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减少和杜绝机械事故隐患。(九)市公路局1、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2、负责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设施管理,消除路障,维护路产路权。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损毁、盗窃管养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违法案件。4、检查督促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辖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其自行管养路段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十)市农机管理中心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2、负责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安全日”学习制度。3、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纠,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4、负责拖拉机入户、检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拖拉机。5、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村屯聘任农机安全协管员。(十一)市教育局1、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玉林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建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2、在《玉林市学校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定期研究部署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娃娃工程”、“小手拉大手活动”为重点,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学校”。(十二)市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1、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事故伤员抢救,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120”、“110”、“122”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救援机制;积极深入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救援知识讲座和培训。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协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加强对道路上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量认证、技术标定和资格审定工作;打击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行为。4、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配合实施城市“畅通工程”。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规范道路广告牌设置管理。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交通事件善后有关工作,对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找不到其家属或身份不明,且又无人对其死亡负责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尸体进行火化。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办法另定)。(十三)市广播电视局1、市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2、玉林电视台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切实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每周要开辟一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十四)玉林军分区后勤部、武警玉林市支队1、负责做好现役军(警)车及驾驶人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2、协助地方妥善解决涉军(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3、协助地方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十五)人民保险玉林市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玉林中心支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十六)交通运输企业1、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驾驶人管理制度》、《车辆检验制度》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人包车、人包站、人包人的管理模式。实行适时跟踪监督和服务。3、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台帐,与驾驶人签订《驾驶人行车安全保证书》。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企业”创建活动。第十三条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及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市交安委备案。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盯”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四章执法保障第十五条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履行交通警察部分职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规定。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工作,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排除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告知的快速接处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周边市、县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共同构筑严管重罚的网络。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解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交安委另行规定。第五章交通应急处置第二十条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及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市交安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市交安委成员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所属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各县(市)区以及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县(市)区政府(管委)及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市交安委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第二十六条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群体性事件。第二十七条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对突发交通事件类型进行判断,采取前期处查措施,同时向市交安委报告。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党委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封锁现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大突发交通事件,市交安委应当有一名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交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态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交警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交安委启动交通应急预案,市交安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市交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必要力量和设备,听候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或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外,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当履行的职责:(一)组织抢救和搜寻伤员、联系医疗救助。(二)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减少或避免现场痕迹、证据和物品的破坏或灭失。(三)维护现场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疏导,隔离无关人员。(四)对肇事当事人实施隔离,防止其自杀、逃离或遭受围攻、殴打。(五)确认现场主要目击证人身份及联络方式。(六)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并迅速向上级报告确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市交安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提取,用于奖励县(市)区、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第三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排名并予以通报。年终考评前3名的单位评为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并按一、二、三等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安委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事故是由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九)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其工作职责由县(市)区根据实施情况自行规定。第四十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交安委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本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北海市石头埠、侨港边地贸口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 根据国务院[1996]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石头埠港及侨港两个边地贸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批量过货功能,搞好我市的边境贸易,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在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侨港镇边贸码头分别设立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从市边贸办与口岸各联检部门抽派。办公室主任由市边贸办派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海关和港监各派员担任。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在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二、以上两个边地贸口岸(码头)由北海市边贸总公司和合浦边贸总公司(以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为准)负责办理代理边贸进出口业务及报关手续。三、边贸进出口货物在进口或出口之前先由市边贸办统一审批,确认为边贸货物后,由市边贸办出具边贸货物确认书,凭市边贸办出具的边贸货物确认书和税费保证金收据,由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否则,海关不予受理。四、各边贸经营单位在接到市边贸办的确认书后,在向海关报关前,即要交付相当于交纳的税费总额的保证金给市边贸办统一保管,每一单进出口业务完结,由市边贸办按实际进出口商品数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与经营单位结算。五、边地贸过货口岸(码头)实行集中管理、分批过货、定期报关的办法,具体实施运作办法由市边贸办和海关商定。六、进出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船舶,只限于有权经营进出口运输业务的千吨级以下中国籍、越南籍船舶。所运载的货物只限国家有关贸易政策允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且必须接受口岸联检部门的监管。七、对进出口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货物,除海关按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外,市边贸办按进出口货物总值1%收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上交市财政,并收取0.3%边贸管理费,其它联检部门按低于收费标准50%以下执行。为便于管理协作,可由市边贸办和各联检部门商定实际运作的办法和实际收取的费率。然后由市边贸办统一收费,内部分流给各联检部门。八、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对边贸有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促使各相关部门更有力地支持边贸事业发展,市财政在每年的边贸收益中,划出部分收入分流给各相关部门作办公经费。九、凡随船进出口岸(码头)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接受边防查验部门的检查;携带物品进出境的,要按规定申报,接受监管。需随船进入口岸(码头)监管区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按规定向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申办手续,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规定范围进入内地。十、坚决贯彻执行“保护正常贸易,打击走私贩私”的方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口岸(码头)进行非法贸易活动的,一律按走私或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十一、本规定由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