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钦州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单位,钦州恒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了做好钦州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入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钦州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工程由钦州恒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建设。二、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概算,钦州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总投资92719万元。由恒远公司向农发行贷款5亿元投入建设,每年市财政基金预算按贷款合同约定安排专项资金给恒远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同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补助,其余部分由恒远公司自筹解决。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由恒远公司与中标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恒远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市财政局、交通局、恒远公司、中标建设单位要依法签订建设合作协议,报市政府备案。中标建设单位对上级补助资金、财政投入资金和恒远公司投入的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交通局、恒远公司要与贷款银行、中标建设单位签订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报市政府备案。四、落实好还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要选择适宜开发的土地作为储备,以保证还贷来源。五、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财政局、交通局、恒远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范管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和偿还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一日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为了加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防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二)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四)鼓励用人单位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三、工作措施(一)深入宣传,加强培训1.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城区、镇(街道)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每年4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经济、工商、建规、安监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市、县区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严格把关,狠抓源头对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且预评价报告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准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以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改、经济、建规、安监部门不予以通过竣工验收,不予以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对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卫生验收的,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评价和审查验收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审查各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制度、计划和方案;监督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要进行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及时作出监测评价报告,通报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情况。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每年组织开展至少2次职业卫生安全专项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毒化学物、苯及苯的化合物状况、建筑工地职业卫生、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挂贴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置及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情况。(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公告职业病危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保证劳动者获得体检、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广应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三)加强督促,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督查考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不断促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镇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市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行业特点,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组装集成与推广普及,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牧渔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及处置,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存和扩繁,水资源及用水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规划布局指导、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各县区在改革时统一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详细确定其公益性职能。鉴于目前各县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不统一,对一些未明确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单位,由各县区政府依据上述标准对其进行界定。(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根据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农业资源布局、主导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自然地理、交通条件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状况,从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出发,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按照分行业由县区向镇派出推广机构的方式设置。原则上每个镇设一个以县区行业相对应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机构名称定为:“xx县(区)xx镇xx(技术推广)站”,超过机构个数的采取挂牌形式。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要求合理设置,未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县区要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尽快完成。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程序报批。(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和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着眼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镇人民政府配合和监督的管理体制。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在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各县区人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办法。镇农业服务中心仍包含有农经站和农机站的,在本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原则上将农经站和农机站分设出来,其编制的分设,由县区编制、农业和农机等部门协调划分。(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员”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区、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原则上维持原定的编制数,维持原界定人员的身份。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另外,要结合实际,抓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没有取得相应学历和非专业的人员,要通过培训提高,达到专业人员上岗要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五)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比重不应低于80%。各县区涉农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由县区人事、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包括县区业务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办法,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七)创新推广方式。各县区要根据新阶段农业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技推广规律,不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实施农业技术入户工程,实行基层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探索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逐步形成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力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新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模式。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保障(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县区要组织协调好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二)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权属重新划分。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其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四、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二)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桂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确保当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2008年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改革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7月中旬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桂政发〔2008〕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四)稳步推进改革。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争取更大作为。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稳定,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严格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严肃查处改革与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因素,确保改革与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七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国企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钦政函〔2008〕73号)的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改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二)协调解决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措施和工作部署。(三)组织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国有企业改制形势和企业改制工作进度。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日常工作机构召集人:陆钦华市政府秘书长副召集人:李香逵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信访办主任李磊岩市政府副秘书长莫东培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梁德强市国资委主任张振才市经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朱庆标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张祖福市监察局副局长刘海伟市审计局总审计师陈日汉市总工会副主席梁冠礽市国资委副主任郭德法市信访办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梁德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国资委、经委、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派1名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者委托副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和联络员参加,非固定成员单位视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确定。(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市直企业改制工作的情况。(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部署或市直国有企业形势及企业改制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请示召集人同意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呈报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协调的会议材料,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并由承办单位于会前送达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并呈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五)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全权委托本单位相应的人员参加会议。四、联席会议审议事项(一)审议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后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二)审议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请示事项。(三)审查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协议、合同等文稿。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国资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指导市直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工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监管工作;收集、整理改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联席会议汇报;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和简报。(二)市经委: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的改制;收集所属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订所属企业结构调整的方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中落实有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专户资金的调配和监管;负责改制专户资金的筹集;负责争取财政预算每年对企业改制的投入。(四)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起草有关企业改制涉及劳动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解释企业改制有关方面政策性问题;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审查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确认土地评估结果;制订企业改制中涉及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负责查处企业改制中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置等违法案件。(六)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制订的企业改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代理在企业改制中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企业改制中对外招商合作意向书、合同书的审查。(七)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负责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八)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九)市信访办:负责受理企业职工直接给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职工上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企业职工上访的信息;对领导同志的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转办、催办、督办、检查处理结果。(十)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厂务公开;负责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负责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七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信息的通知
-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工作,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信息转发你们(详见附件)。请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国外贷款项目申报程序,组织2005年及2006年、2007年需申报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资处)咨询。联系人:韦文峰电话:0771-2328850附件: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有关信息及情况的通告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外国政府贷款有关信息及情况的通知为便于各地计委审批项目时对贷款国别情况有所了解,现将更新的外国政府贷款有关信息(其中德国、法国、奥地利贷款信息有所调整,其余不变)通知如下:一、德国政府贷款1、金额:实际余额3亿欧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2.5亿欧元项目。2、贷款条件:软贷款:年利率0.75%,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0年)商业贷款:德国市场利率,贷款期10年(含宽限期2-3年)。3、币种:欧元。4、使用领域和使用条件:(1)污水处理(含垃圾渗透处理):100%软贷款,转贷款参考条件为年利率1%,贷款期20年(含宽限期5年)。(2)垃圾处理、风力发电、医疗卫生:软贷款和商业贷款各50%,转贷时条件适当调整。(3)轨道交通: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例为1:1.5,转贷时条件适当调整。(4)节能环保:(集中供热、工业环保):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例为1:1,转贷时转贷期限按设备预期使用寿命适当调整。(5)中小企业信贷:;转贷参考条件为年利率5.5%-7%,贷款期5-13年(含宽限期2-5年)。(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二、瑞士政府贷款1、金额:每年约合2000万欧元,就双方同意的项目逐个签订贷款协议。每个项目贷款金额平均为800万至1200万瑞士法郎。2、条件:40%-50%赠款,其余为出口信贷。贷款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100%3、币种:瑞士法郎。4、领域: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和其它环保项目。5、采购要求:瑞士供货比例不低于51%。6、转贷银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7、其它要求:中文须提供英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三、法国政府贷款1、金额:不预先承诺贷款额度,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随时磋商并签订财政议定书予以确认。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2.1亿美元项目。2、条件:法国政府贷款由国库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比例通常各占50%。其中,国库贷款的条件每年都略有变化,但两种贷款混合后的赠与成分一般都在35%以上。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国库贷款占50%,年利率为0.4%,贷款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其余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10年,宽限期通常为项目建设期。对部分法国企业特别感兴趣、并对其技术设备出口中国市场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法方愿意考虑提供条件更优惠的特别贷款。3、币种:欧元。4、使用领域:主要集中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地铁、高速铁路、铁路工务设备改造、城市轻轨交通等)、高新技术环保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大型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消防器材、医疗、天然气输配管线、智能卡生产线、农业开发(喷灌、滴灌、温室等)以及对法国企业拓展中国市场有利的高新技术工农业项目。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85%须采购法国技术设备,15%可用于第三国采购。四、法国发展援助贷款(目前仅限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以及湖南、湖北)1、贷款额度:每年1亿欧元。2、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以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减1%确定(按当前市场条件为1.1%);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3、采购条件:本贷款为不附带条件贷款,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4、贷款领域:能源。包括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清洁煤、脱硫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及在工业上优化能源消耗;铁路:铁路项目,电气化铁路(减少公路交通需求及能源消耗);城市交通:城市规划,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系统(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城市发展:供暧(减少建筑物中的能源消耗)、废物处理。5、项目规模:单个项目申请的金额原则不应低于2000万欧元,特殊情况下,经中、法双方协商,也可考虑申请贷款金额在1000万欧元至2000万欧元之间的项目。6、项目需提交的材料:--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五、意大利政府贷款1、金额:意方拟承诺保类、医疗、教育、文物保护等项目贷款1亿欧元;中小型工业项目贷款5000-7000万欧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1060万欧元。2、条件:环保灯项目使用纯软贷款,年利率0.5%,贷款期35年(含14年宽限期);中小型工业项目使用混合贷款或纯软贷款,具体条件待进一步商定。3、币种:环保类贷款使用欧元;中小型开业项目贷款使用美元。4、使用领域:环保类项目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天然气输配管线、医疗卫生、文物保护等;中小型工业项目为意大利出口商能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的项目。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85%须采购意大利技术设备,15%可用于第三国采购。中小型工业项目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环保类项目经意大利专家评估并报意政府审批同意,中国国内采购比例可增加到30%;医疗设备的第三国或中国国内采购比例可放宽至50%。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7、其他要求:环保类项目,中方须提供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六、西班牙政府贷款1、金额:7亿美元政府混合贷款。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3.55亿美元项目。2、条件:50%为政府软贷款,年利率0.2%-0.8%,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另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5-10年。3、币种:欧元。4、使用领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控制、风电、太阳能、水处理、垃圾处理、环保、城市消防、医疗、教学培训、通讯、农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灌溉、玻璃温室等)和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各类小型工业项目。5、贷款费用:西班牙方对出口信贷部分收取信贷保险费,其中50%可用贷款支付;无承诺费和手续费。6、采购要求:第三国和国内采购比例分别不超过西班牙供货总额的15%。7、转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工行、建行、进出口行与西官方信贷局的一揽子中小项目信贷协议已于2003年12月5日到期,三家尚未使用的额度将统筹安排,由财政部与ico签署以欧元为货币单位的统一框架协议(金额为25812237.35欧元),承办银行由原来的4家扩大到上述7家银行。中行尚未使用的中小信贷额度(约500万美元)将继续有效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七、荷兰政府贷款1、金额:原承诺额中尚有约1亿美元经展期后将于2003年6月底到期,荷方承诺届时仍将在oret计划下根据具体项目对华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2500万美元项目。2、条件:项目贷款总额的35%为政府赠款;另65%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6-10年,或由用户自筹资金解决。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水处理、医疗卫生、环保、天然气输配管线、交通控制、节水灌溉(喷灌、滴灌等)、农业加工等非盈利领域。荷方不再支持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中小型盈利性工业项目。5、采购要求:项目合同总额50%以上须采购荷兰技术、设备或服务,非荷兰成分的供货须由荷兰供货商总包,并获得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7、其他说明:根据荷兰政府审批要求,中方需按oecd要求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八、奥地利政府贷款1、金额:不预先承诺额度,就双方同意的项目先签订商务合同,待奥政府批准合同后再签订银行间金融协议。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7200万美元项目。2、条件:a类:贷款期限:25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2.75%;b类:贷款期限:20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2.35%。宽限期从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始计算;项目最小金额为150欧元;商务合同金额100%可由政府贷款支付;奥方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每年收取0.6%-1%的信贷保险费。3、币种:欧元。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医疗、灌溉、教育、消防、垃圾处理等。5、采购要求:项目合同金额的75%须采购奥地利设备,25%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6、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九、比利时政府贷款1、金额:(1)政府软贷款,视具体项目而定,每年约500万美元。(2)超级补贴贷款,视具体项目而定,每年约500万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280万美元。2、条件:(1)政府软贷款,无息,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约占合同金额的48.53%,其余部分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6-10年。(2)超级补贴贷款,即比利时政府将赠与成分在80%以上的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混合,使混合后的贷款利率降至2%或以下,贷款期延长到15年(含5年以上的宽限期)或以上。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采编设备、制药等领域。5、采购要求:第三国采购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5%。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十、丹麦政府贷款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约1.5亿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4780万美元项目。2、条件:(1)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0年还款,无息。(2)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5年还款。当贷款货币为美元时,贷款年利率为1.2%;当贷款货币为欧元时,贷款年利率为0.3%。(3)贷款额为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竞争性项目,试投产后分8年还款,无息,贷款资助合同金额的85%。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风力发电、垃圾处理、职业教育培训、集中供热、医疗设备、食品加工及环境保护等。5、采购要求:丹麦供货比例不低于50%。支持中方在国内采购限额(最多不超过贷款总额的50%)内利用贷款资金进行土建。6、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贷款审批。十一、挪威政府贷款1、金额:视具体项目情况,由两国政府商定。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中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合同金额100%的贷款,但需提交挪方主管部门批准。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空气污染控制、医疗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5、采购要求:国际招标。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其它要求:须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十二、瑞典政府贷款1、金额:每年3亿瑞典克朗,约合4000万美元。单个项目的最小申请金额应不低于1500万瑞典克朗。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520万美元项目。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中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合同金额100%贷款,但需提交瑞方主管部门批准。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交通、通讯、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环境保护及基础医疗等。5、采购要求:通常情况下,瑞典供货比例不低于70%;对经瑞方特别批准的项目,可提高第三国采购比例。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7、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瑞方对受援国采购及评标程序进行审核和逐步确认。十三、芬兰政府贷款1、金额:每年约3000万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600万美元。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能源、医疗设备、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农村机械、集中供热、农牧产品及环境保护等。5、采购要求:芬兰供货比例不低于51%。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7、其它要求:须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十四、波兰政府贷款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8000万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820万美元项目。2、条件:年利率0.52%,贷款期16年(含宽限期2年),贷款不收取银行费用(如承诺费、担保费等)。3、币种:美元。4、使用领域:医疗、教育、基础设施、交通、采矿、电力、农业、食品加工、污水处理、环保设备、集中供热和其他环保型项目。5、采购要求:波兰供货比例不低于80%。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十五、北欧投资银行贷款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1亿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1100万美元。2、条件:年利率为libor加0.65%,贷款期10-2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3、币种:欧元、美元。4、使用领域:制浆造纸、通讯、能源、环境保护、机械制造和加工、医疗设备、食品加工、农牧产品加工等。5、采购要求:北欧国家供货比例不低于70%。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十六、加拿大政府贷款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3000-5000万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1000万美元项目。2、条件:42%为政府软贷款,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5年),无息,58%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一般为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3、币种:加拿大元、美元。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农村通讯、电力、农业机械、汽车油改气、医疗设备等。5、采购要求:加拿大供货比例由加方根据不同项目确定。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十七、韩国政府贷款1、金额:约3000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3600万美元。2、条件:100%政府软贷款,贷款期20-30年(含宽限期5-10年),年利率2.5%。3、币种:韩元。4、使用领域: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5、采购要求:韩国供货比例不低于60%-70%。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7、其它要求:项目将按批对外提出。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十八、以色列政府货款1、金额:2亿美元。截至2004年10月已安排6800万美元项目。2、条件:货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2.5%。贷款分为15%的定金部分和85%的长期贷款部分,定金部分应在交货后6个月支付,利率为1.5%;长期贷款中70%贷款在前5年偿还,另30%贷款在后5年偿还,年利率均为2.5%,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贷款额在1500万美元或以上的属于通信、环保、教育和农业科技领域的项目,贷款期为12年,建设期为宽限期,年利率2.5%。其中70%部分在前6年偿还,另30%在后6年偿还,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第一次还款应在交货后6个月(对于一般交易)或项目建成后6个月(对于项目交易)。3、币种:美元。4、使用领域:医疗、通讯、环境保护、教育及农业技术开发。5、采购要求:贷款额在1500万美元或以上的项目,其以色列供货比例不低于50%;尚未签订商务合同的医疗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以色列供货比例不低于60%。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促进“五整顿”“三加强”落实,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主要工作目标是: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下降、万车死亡率下降,以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增加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达标数、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成份和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根据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一)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考评,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各县区力争达到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标准。(二)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为主题,深入实施“畅通工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年内争取达到二级管理水平。(三)在巩固和扩大已达标的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年内力争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创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四)加快推广北流市建立农村交通安全五级管理网络,百色市在乡镇派出所组建交警中队履行部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河池市组织乡村干部实行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二、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积极构建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各镇建立起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工作规范的正常运作机制,提高全市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整体效能,确保联席会议运转正常并充分发挥作用。(二)建立和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控制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及公安、交通、农机、教育、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在巩固和完善危险路段三级政府督办整改制度、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挂钩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事故分析评析、有车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重点行业(场所)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地区(路段)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督办、交通事故责任倒查等制度,基本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制度化。(四)编制我市“十一五”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三、深化“人、车、路”整治,提高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能力(一)强化对重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1.建立重点驾驶人定期教育制度。把客货运输车辆、公交车、出租车、拖拉机、旅游客运车辆、校车的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由主管单位或企业对所属重点驾驶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交通安全教育。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农机安全教育,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各地习俗,在农忙季节和节日期间、驾驶员换领驾驶证和办理相关业务期间集中开展农机安全教育。2.建立重点驾驶人再教育制度。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驾驶人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处理外,责令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交通安全再教育。3.建立重点驾驶人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每月将重点驾驶人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速、超员或1次超员、超速超过50%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由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下岗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二)强化对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综合治理1.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减少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限载人行为,力争全市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30人)。2.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带故障行车,力争全市营运客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6人),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3.农机部门研究解决农村道路管控力量不足、机动车无牌无证行驶、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牵头组织实施拖拉机交通安全整治,强化通乡公路的管理,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力争全市由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及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7人),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拖拉机重特大交通事故。4.建设、交通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出租车交通安全专项整顿,有效减少疲劳驾驶、违规占道抢道、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力争全市公交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006年该类事故死亡数、出租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1人),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公交车、出租车重特大交通事故。5.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校车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的安全管控,统一校车标识,杜绝校车超载行为,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车重特大交通事故,力争全市中小学生不出或少出交通事故。6.旅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旅游景区内交通安全整治,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规范和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力争全市旅游车辆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旅游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强化对事故多发点段及危险路段的管控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梳理危险路段,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加大整改力度。交通部门完成2006年市级督办的3个事故隐患路段和2007年市级督办的7个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改,并指导各县区按时完成本级督办的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改任务。四、抓好交通安全源头治理,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基础(一)公安机关以开展创建等级车管所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抓好车管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各种硬件、软件设施,改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车管工作整体上等次;加强对农村地区“三低”问题(摩托车上牌率低、检验率低和考证率低)的对策研究,在条件具备的公安内设部门和社会管理机构设置车管业务代办点,方便群众办牌办证。(二)交通部门继续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实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分类指导,开展客运企业年度安全状况评估,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车驾驶人休息制度和禁止客运车辆夜间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营运的规定,确保出站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相应资质,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运力和运量,及时组织、调整客运车辆及路线;采取优惠政策,组织开通镇级班线,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网络。(三)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制定重点企业(场所)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客货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报废车辆回收和驾驶人培训、考试以及机动车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检查,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买卖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不经检测就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等违规行为。(四)在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交车、出租车推广安装gps系统,建立统一的监控平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交通、建设、公安部门要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其它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交通、公安、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快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步伐。(五)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加强对电动车、助力车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编制我市合格电动车、助力车产品目录,打击和取缔生产超标、伪劣电动车、助力车的行为。(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经营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防止报废车回流社会;加强对电动车、助力车销售市场的监管,遏制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销售。(七)工业管理部门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加强对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出厂前全部设置反光标识。(八)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制定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对危重伤员实行先救治后付费的办法,防止发生因人为原因延误抢救造成伤员死亡的医疗事故;配合红十字会和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公安民警、营运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的急救知识培训,以及为9座以上客运车辆配备急救箱(包)等工作。公安、卫生部门要联合建立“绿色通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公安、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九)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险、理赔等各项基础工作;配合交通部门落实道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检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配合,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发展环境。(十)军队、武警部队加强对军警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军警车辆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牵头与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军车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减少军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十一)安监、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督查,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和已经结案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十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加强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并制定、组织和协调量化考核工作。五、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一)宣传部门要结合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颁布实施,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并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的新闻监督。(二)司法部门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2007年全民普法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律师、司法干部进机关(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系列讲座。(三)公安机关在机动车入户、年审、违法和事故处理、驾驶人考试、发证等环节有针对性地对车主及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四)公安、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象代言人电视大奖赛。保险监管部门引导并督促保险行业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保险保障意识。(五)公安、交通、宣传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百、千、万交通安全新闻采访”活动,组织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一百个运输企业、一千名车主、一万名驾驶人。宣传报道一批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曝光一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及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六)公安机关适时制作交通事故案例光盘、录音带、挂图发放到农村地区、中小学校、运输企业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农村群众、中小学生、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九日钦州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7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积极参与和推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加快临海工业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持和扩大加快发展的好势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就是要抓住自治区实施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战略和加快推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的机遇,切实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二是必须坚持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和钦州城区为主战场,全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三是必须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四是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不断拓宽经济发展的空间;五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六是必须坚持以提高机关效能为手段,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综合考虑加快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以及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今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生产总值增长13%以上,力争增长15%;——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左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5.2%;——财政收入增长16%以上,力争增长18%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力争增长3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30%以上,力争增长35%以上;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33%以上;——城镇化水平达到29%;——钦州港吞吐量1000万吨以上,力争1200万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以上;——进出口总额6亿美元(出口1.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240万美元,引进国内资金60亿元;——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以上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相衔接,既体现了自治区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积极进取、充分挖掘的精神,也坚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通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主要目标中,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就业、人口增长目标是约束性的,务必千方百计完成;其它预期性、指导性的目标,应当努力实现。二、2007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围绕工业化、城镇化两大主战场,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突出搞好工业区规划建设,全面加快工业化进程1.抓好工业规划。重点抓好钦州港工业区规划,尽快完成132平方公里概念规划、金光工业园26平方公里控规以及金谷石化工业园20平方公里总规和控规。同时,抓好工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县区工业区规划。2.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紧紧抓住自治区开展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启动沿海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机遇,运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争取金融部门、战略投资者、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钦州港工业区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加快河东工业区和钦南黎合江、钦北皇马、灵山十里、浦北县城工业集中区等县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3.全力抓好事关钦州发展大局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中国石油1000万吨炼油项目建设进程;金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年内完成化机浆车间、纸机车间等主体厂房工程和自备热电站土建工程,加快建设25万吨液体包装纸项目;钦州燃煤电厂第一台机组今年上半年投产发电,年底第二台机组发电;同时开工建设广西木薯综合开发示范项目扩建工程、浦北桂合丝织蚕茧深加工项目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4.加强协调服务,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认真抓好在建工业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如期建成投产;认真做好工业企业的达产保障工作;大力承接东部产业和企业转移;积极扶持培植和壮大制糖、机械、医药、缫丝、编织等传统优势产业群,启动建设千年古陶城。年内力争1家以上企业工业产值超30亿元。5.抓好工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1)加强工业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以钦州学院、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等大中专学校为基地,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2)创新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在钦州港工业区划出一定的范围,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联合开发,同时鼓励县区参与,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工业园区,促进工业园区建设市场化、投资多元化。(3)加强对工业经济领导。进一步完善扶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奖惩分明;落实领导挂钩、联系;加强督促,狠抓落实。(二)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1.加强城市规划。加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高质量地编制各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完善城市控制性详规。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照明规划、道路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地段、节点设计等。2.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1)围绕打通出口通道,构筑城市环路,大力推进城市路网建设。开工建设扬帆大道延长线、蓬莱大道延长线、子材东大街、富民路及兴桂路延长线、子材大桥、刘永福广场风雨桥,加快推进南珠东西大街延长线、安州大道扩建工程、“一江两岸”配套道路等,竣工金海湾大桥及引道工程、蓬莱大道、永福东大街东段、扬帆大道南段等。(2)围绕改善形象,提升功能,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体育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青少年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市场、酒店和商业购物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广州会馆、冯子材出生地为主要文化场地,把城内街等一带打造成文化精品街区。完善城市供排水和环保设施,市污水处理厂、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尽快投入使用,建设、完善河东区污水、垃圾收集系统,加快建设市供水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和灵山、浦北县城区给水系统扩建工程等。(3)统筹推进旧城改造。稳步推进蒌园、东海渔村、八角楼、人民路西面原县级市政府一带、金湾片区步行街、商业大厦、南北区公安分局、钦州电厂等区域的改造和开发。(4)围绕实施城市三大组团的框架布局,切实搞好城市战略区域的规划建设。抓好钦州港工业新城区、三娘湾新城区规划建设,开工建设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发展提供后勤支撑。3.强化城市管理。健全城市管理网络。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对环卫、市政等实行分级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城镇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城镇管理的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建设。(三)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投资更快更好增长1.大力推进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建设。(1)全面竣工一期大会战项目。自治区一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已竣工的11个项目,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审计稽查、财务决算等收尾工作;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大风江调水工程、临海工业区原水输水一期工程等5个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上半年竣工。(2)加快推进二期大会战项目建设。按2008年全面竣工的要求,加快建设进度,供电项目年内全部竣工;郁江调水工程等5个项目完成总投资的65%以上。同时,加快推进备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列入建设计划,早日开工建设。2.统筹新开工一批重大项目。(1)着力做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的开工建设。钦州港年年丰油脂加工项目、钦州学院扩建工程已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必须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开工;列入自治区备选项目的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争取开工建设。(2)积极推进市统筹推进105个新开工项目的开工建设。确保钦州港金鼓江航道工程、大榄坪至三墩公路、灵山至石湾二级公路、灵山至浦北二级公路、钦州港至大榄坪铁路、通乡公路工程和渡改桥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制定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考核奖励办法。强化重大项目土地使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新开工重大项目管理的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加强土地、林业、信贷、环评、节能、规划、技术、安全、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各环节的协调,为项目开工创造良好条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现场施工准备工程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实施项目按计划开工,力争备选项目实现开工。3.加快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中国石油1000万吨炼油项目、金桂林浆纸一体化工程、郁江调水工程、钦州港三期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确保钦州燃煤电厂、久隆50万伏输变电工程、百色监狱搬迁钦州工程、犀牛脚中心渔港扩建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竣工。加快推进钦西ⅰ堤、钦灵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灵山县城防洪治涝及河道整治、浦北县城市防洪堤、尖山围标准海堤等工程建设和浦北至铁山港二级公路的复工建设。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部分资金到位好、进度较快的项目,加强监控,做好跟踪服务,督促业主加快进度,努力多完成投资工作量;对部分手续尚未完善、工程进度慢的项目,分类梳理,加强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业主努力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确保一批重大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4.推进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比较优势,围绕临海工业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产业组织中心、现代制造业基地、环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核心工业区和“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动机”的定位,围绕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构建和谐社会,围绕延伸石化、能源、造纸、食品、港口物流等产业链,积极策划一批港口交通设施项目、工业区基础设施项目、临海工业尤其是石化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城建项目、商贸物流项目、现代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钦州燃煤电厂二期工程、大型修造船基地、乙烯等石化产业链项目、钦州港四期工程、钦州港30万吨级油码头及航道、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玉林至钦州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5.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拓宽筹融资渠道。(1)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根据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投向,根据自治区启动沿海工业区建设、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的项目建设的投向,切实认真策划选准选好项目,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做好交通、水利、生态建设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2)扩大贷款规模。紧紧抓住当前各大商业银行有较大授信额度和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公司开始运作的机遇,加强党委、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联系,筛选包装好项目,协调业主落实承贷主体、担保、抵押等贷款要件,争取更多贷款支持。抓紧落实已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用款工作,同时做好新增信用贷款额度的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3)引进和培育投资主体。整合资源,重组壮大开投和临海工业投资公司等政府性公司,组建市水务集团,建立好县区政府性基础设施平台。(4)努力探索bot、bt、ot、项目抵押融资、代建制等融资方式,加快建设一批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出让一批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或股权,盘活政府投资存量。突破资本市场融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争取发行企业债券。(5)整合用好政府资源。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和国有资产,搞好土地储备,筹集更多的开发资金。统筹整合利用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各项政府性资金。对政府性各项基金,要认真研究更加有效的使用管理办法,突出重点,形成合力,支持加快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6)大力引进、集聚外资和民营资本。(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围绕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做大做强糖业、林浆纸、食品、茧丝绸、现代中药等特色优势工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1)加快种植结构调整。引导农民稳定粮食、水果、蔬菜面积,进一步扩大优质稻、蚕桑、甘蔗、中药材、木薯种植规模,减少油料等种植面积。(2)大力推进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努力完成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任务50万亩。(3)发展壮大水产畜牧业。抓好奶水牛、海鸭蛋、瘦肉型生猪以及优质的鸡鸭鹅、对虾、大蚝、石斑鱼等基地建设,提高水产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4)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大种养业良种工程推广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档次。2.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组织力量研究制定荔枝、龙眼、香蕉、百香果、海鸭蛋、黄瓜皮等特色农业标准化生产规定;抓好水果、蔬菜、对虾、大蚝等优质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产地认证和认定工作。搞好农产品加工业规划,扩大农产品深加工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搞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培育与申报,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强防治体系建设,严防重大疫情发生。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程。加强农产品流通人才培训,加强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强农民培训,年内完成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和阳光工程培训5000人的任务。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大投入,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通乡公路工程、农村渡改桥工程、沼气工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信息化工程和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工程等建设。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整治村庄环境,推动农村改水改厕改厨、道路硬化、植树绿化,创造良好环境。全年解决10万以上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建设乡村公路166.5公里、标准海河堤4公里、三面光防渗渠道80公里、农村沼气池1.2万座,完成18座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平方公里。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五)积极发展大旅游,培育大市场,加快发展服务业1.加快发展旅游业,努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1)突出景区建设。在三娘湾和刘冯故居获准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三娘湾、刘冯故居景区景点建设,大力推进八寨沟、五皇山、六峰山、龙门群岛生态旅游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2)加强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抓好星级酒店建设和认定工作,建立旅游咨询中心。(3)调整和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加强旅游合作,建设旅游精品线路,拓展国际国内旅游线路。(4)强化旅游宣传,抓好旅游促销,整顿旅游秩序,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2.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1)加快发展港口物流业。抓紧完成钦州港物流园区、大型进口能源基地、大型进口煤炭中转基地和大型进口矿石加工基地等规划。抓紧整合公共码头和各类业主码头、仓储资源,优化港口物流布局和资源配置,提升港口物流层次和服务能力。抓紧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港航公司合作建设,加强港口经营管理和货源组织,努力提高港口吞吐量和效益。(2)努力培育大市场。发挥区位优势,抓住多区域合作机遇,策划建设建材、五金、海产品、畜禽产品、果蔬、糖料、粮食等一批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3.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把房地产的开发与“一江两岸”、河东新区等开发结合起来,按照城市规划的功能定位布局建设房地产开发小区,建成锦绣家园、泽源小区等一批上档次、上规模的小区。有计划地整理出升值潜力大的地块,推向市场。加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4.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积极发展各类服务业。加快城镇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和信息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六)加强区域合作和招商引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1.加强区域合作。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和中心城市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积极融入多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与东盟务实合作,尽快搞好钦州东盟工业园及物流园规划建设,抓紧研究提出一批港口、物流、产业、旅游、资源开发等合作项目,及早备战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与投资峰会;鼓励企业“走出去”,到东盟国家办厂经商,重点将我市成熟的机械制造、制糖、缫丝、食品加工技术输出国外。大力推动对港澳台、日韩、欧美等重点区域的开放合作,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西南地区以及区内各市特别是南宁的区域合作,加快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步伐,更大规模吸纳区外资本到钦州创业。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培育壮大我市石化、能源、冶金、食品、制药、矿产品加工、物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瞄准国内外相关产业的聚集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重点引进产出大、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加大引进龙头企业力度,强化产业配套,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加强招商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好招商项目库,制好资料册和光盘;做好招商活动的策划,加强招商推介。逐步扩大招商队伍。鼓励干部广交朋友、广交商人,完善驻外招商机构,继续大力培训各级各部门专业招商人员。落实责任制,切实跟踪落实,提高项目合同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3.努力扩大进出口。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指导,支持企业自营出口,拓宽出口渠道。用足用活边贸政策。抓好钦州港口岸联检大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提升钦州口岸的竞争力。(七)深化各项改革,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1)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为目标,以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2)进一步扩大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权和自主权。(3)进一步明晰三娘湾管理区管理职责和权限。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深化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认真抓好国有产权有序退出和国有职工身份的置换。(2)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配置效益。(3)抓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控管理工作,进一步盘活政府性资产。3.加快健全促进全民创业的体制机制。根据形势发展补充完善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领域。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大力整治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现象。4.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5.深化农村综合改革。(1)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企业承包农民集体土地,让农民的土地资源变成资本,变成经济优势。(2)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3)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研究,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八)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1.加大科技工作力度。优化科技发展创新环境,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深入推进和全面完成第三轮科技创新计划,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普及工作,加大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力度。抓好乡村电子信息站建设。2.优先发展教育。继续贯彻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巩固入学率,控制失学率,进一步扫除文盲,全面做好我市“两基”迎国检工作。进一步提高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水平,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重点支持面向农村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水平。积极办好钦州学院、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提高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抓好市一中新校区扩建工程和广西钦州沿海职业教育中心等一批项目建设,加快启动实施钦州市区教育发展与学校建设规划。积极采取开放政策和灵活措施,吸纳教育精英人才。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3.积极发展卫生事业。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参合农民的覆盖面。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传染病防治力度。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药品、食品和餐饮卫生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加快推进灵山县人民医院扩建工程、浦北县人民医院搬迁工程等项目建设。4.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拓展冯子材公园、刘永福广场及历史文化街区,继续抓好文化阵地和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办好中国钦州国际海豚节和季节性文化活动,推动专业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5.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服务,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农村“零外出务工家庭”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我市社会保障的投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加强社保资金的监管。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5万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7.01万人,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0.2万人,工伤参保人数4.5万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3万人以上。6.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计生网络建设,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搞好优生优育优教,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72%以上。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7.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严格执行节能降耗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目标。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推进生态钦州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资源深加工和再利用工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抓好农村新能源建设。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评制度,继续抓好环保专项整治,推进钦江综合治理,抓好市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九)着力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促进又好又快发展1.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国家财政、信贷、投资、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研究,准确把握国家投资方向和鼓励发展的重点,因势利导,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发展的政策,不断提高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加快自我发展的能力。2.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继续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大榄坪海区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推进大榄坪滩涂的征用报批,加大吹沙填海造地工作力度。统筹安排好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特别是抓好市区老企业搬迁的土地盘整和港口岸线、港口仓储用地的整合。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继续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3.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切实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落实工作,及时分解落实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完善月度和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增长、投资运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产业产品国内外动态等重要方面的跟踪监控。加强煤电油运衔接,确保生产生活需要。4.强化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好“十一五”规划纲要,发挥纲要的统领作用。加强对“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建立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制度。推进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和融合。继续做好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各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的电话、传真机号、电子邮箱,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市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环节初级农产品的举报;市水产畜牧局负责受理养殖环节初级农产品的举报;市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市工商局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市卫生局负责受理餐饮业加工环节的举报;市商务局负责受理食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市场安全方面的举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第六条举报实行首办制。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如举报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在3日内将举报受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第七条举报要求实名举报。可采用电话、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第九条举报人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可以给予奖励。(一)无证照制售食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六)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已停止销售的食品;(七)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产品,使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八)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九)生产销售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十)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定点外屠宰行为;(十一)销售注水、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水产品;(十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十三)提供或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食品制假企业;(十四)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十五)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十六)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盐产品,食品企业、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十七)非法进口食品,非法运输贮存假劣食品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十八)食品加工场所及周边30米内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十九)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二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条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罚没款实际入国库金额确定:(一)罚没款入国库金额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二)罚没款入国库金额为1万-10万元的,按4%的比例给予奖励;(三)罚没款入国库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举报人奖金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经立案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无罚没处罚条款或法律法规虽有罚没处罚条款但因故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追缴的,若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大,可给予第一举报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前条各款的奖金百分比额度内,根据其参与案件查处的程度大小、提供举报证据和掌握违法事实的多少,按以下比例发给:(一)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前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二)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前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前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前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第十二条具体办理举报案件的部门,根据办案结果,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按照举报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算出奖励金,由查处罚没的部门支付。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兑付由专人负责,报批程序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第十四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决。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以第一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第十六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情报源于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举报奖金由财政部门在每案入库的罚没收入中返还给部门的执法补助经费中安排。部门联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办案各方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库。垂直管理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文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盘活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化建设,决定对钦州市区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特制定本方案。一、处置范围(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二、处置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闲置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二)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三)依法从高征收闲置费;并收取增值地价,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四)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五)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工作步骤(一)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人员从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抽调。(二)发布闲置土地处置通告。在钦州日报、钦州晚报、钦州电视台等发布处置闲置土地通告,广泛宣传。(三)全面开展清查登记。(四)拟订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五)发送闲置土地处置通知。根据清查登记和初步处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逐一发送闲置土地处置通知。(六)逐宗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七)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处置闲置土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取得实效,切忌走过场。(三)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各有关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市建规委、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全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市财政局要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经费,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的重大及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07年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07年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七日钦州市2007年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积极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把民营经济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服务发展、创新体制、强化监管、关注民生,全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做出新的贡献。二、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完善创业的支持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大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提升、经营者素质水平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增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不断增大。2007年,实现全市个体工商户户数比2006年增长3%,从业人数增长8%,注册资金增长8%;全市私营企业户数比2006年增长12%,从业人数增长15%,注册资金增长15%。实现全市个体经济总产值增长8%,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8%;全市私营企业总产值增长15%,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5%。三、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一)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服务发展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摆在事关全局的战略位置,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1.正确引导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与促进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沿海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抓好。要进一步开放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投资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营经济都可以进入。支持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等。要引导民营经济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自觉服从宏观调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推动和扶持民间投资向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集聚,推动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要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2.大胆放手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抓、共同抓。要破除一切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废除一切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真正做到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上放手、放开,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3.政策推动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就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1.开展宣传和表彰活动,为民营经济加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一是开展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宣传活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主题为“抓服务、上水平、讲效能、促发展”的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宣传活动。通过大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发展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社会各界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上来,鼓励全民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大力表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广西50强私营企业”、“广西50强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组织召开个体私营经济表彰大会,对优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表彰,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2.提高行政效能,为民营经济加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开展机关绩效考评,认真整治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纪律散漫、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查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3.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亲商、爱商、护商意识,对民营经济要多服务、多帮助、多支持,少设卡、少指责、少收费,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各级工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执法权力“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4.放宽市场准入,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国土资源、环保、税务等部门尽快地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章,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完善具体措施,确保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落到实处。要以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契机,组织协调公安、卫生、文化、商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农业、质监、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对不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实行“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即按照“一家承办、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政务流程开展企业登记,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程序和环节,帮助民营主体快速进入市场。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启动民间投资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民间、市外和境外资金。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体系。6.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大力促进自主创业。各县区要组织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劳动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政策扶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各项规费。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完善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在创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1.加大扶持力度,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加强和改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要引导民营经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商务、招商部门要促进民营企业外引内联。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区域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百企入桂”力度,实施我市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以加强经贸考察洽谈为手段,努力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扩大民营经济与各类经济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凡办理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鼓励和引导民营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他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质量管理、网上交易、法律事务、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种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全市民营企业信息网络,为企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人才、技术、市场、融资等信息和政策导向。人事、劳动、公安、科技等部门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各地可制定优惠政策,允许和支持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辞职、兼职等方式到民营企业工作。加快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地可根据需要,为入钦创业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安居创造条件。2.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工商、税务、质监、商务、劳动、金融、司法等部门联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进行培训,提高民营经济主体的综合素质。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要强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技能教育、自律教育。同时,采取邀请专家开展免费讲座,组织行业开展技能竞赛等方式,传授商业道德规范,以及涉及各行业的相关知识,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自身素质,推动其可持续发展。3.发挥社团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素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组织广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学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法制意识,使其真正做到“文明经商、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爱国敬业、奉献社会”,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之路,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作出新贡献。4.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各县区要大力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两个结合:一是发展民营经济要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县域经济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县域经济实力。二是发展民营经济要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相结合。要以民营经济的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工业化、城镇化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民间投资的优势,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并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在专业市场、专业村和经济园区的基础上建设小城镇。发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规模化效益,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分析本地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从实际出发,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要实行发展民营经济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机构要设立联络员,负责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宏观指导,部门全力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大组织实施的力度,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方案、领导小组设立情况及联络人员名单报市工商局,以便督促检查落实。(二)建立奖惩制度各县区要把民宫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规模效益作为检验思想观念和经济工作的尺度,作为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民宫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做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县区分别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年中、年度总结报市工商局,总结要全面总结完成目标任务的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年度总结须一并填报《钦州市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业绩考评表》。年终,市政府将组织对发展民营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附件:钦州市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业绩考评表附件钦州市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业绩考评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项目考评内容自评分考评分发展目标完成情况(20分)1.总量提升(10分)2.经济效益增长(10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15)1.正确引导发展(5分)2.大胆放手发展(5分)3.政策推动发展(5分)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30分)1.营造良好舆论环境(5分)2.营造良好政务环境(5分)3.营造良好法治环境(5分)4.营造良好政策环境(5分)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5)6.促进自主创业(5分)完善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25分)1.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力度(10分)2.开展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情况(5分)3.积极发挥社团组织作用(5分)4.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5分)加强组织领导(10分)1.成立领导小组(5分)2.制定配套实施方案(5分)合计100分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9号)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市经济。(二)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三)主要目标。通过脱钩工作,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二、脱钩范围(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各级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2.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三、脱钩内容(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一)工作步骤。脱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初至6月初)。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本县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脱钩工作方案。2.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脱钩工作,切实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办公场所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明、财务独立等。3.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脱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脱钩时限。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成脱钩工作后,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五、有关问题的处置(一)人员安置。妥善安置人员是脱钩工作成败的关键,要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有关人员。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所在行政职能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的,必须辞去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2.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三)服务与收费。政府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或经费保障。政府依法要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脱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脱钩工作的研究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办、发改委、经委、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县区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脱钩任务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加的脱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脱钩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在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下列分工开展脱钩工作: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商标与专利代理等执业机构、人才与劳务中介机构等,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3.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各级编制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4.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各级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脱钩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配合。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按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主动配合完成脱钩工作,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的各项工作。(三)严肃各项纪律。在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政职能部门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脱钩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四)抓好督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一律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的脱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区、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脱钩工作完成后,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一)名称。行业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的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二)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会员的构成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四)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会员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五)明确和完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可依法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职能移交其承担。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应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听证、论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予以坚持。(六)调整优化结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八、有关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二)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送本县区、本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三)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25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四)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25日前将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25日前报送本县区、本部门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附件: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2.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四日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3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确保我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范围、内容(一)普查。对全市所有养殖用海逐个进行普查,以宗海为单元,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定位,每个养殖用海项目都要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和《宗海位置草图》,按区、镇、村记录在册;(二)清理和专项执法。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案查处,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限期撤离。(三)登记。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养殖用海,依法确权,登记办证。二、时间安排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止。三、组织机构成立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海空担任,副组长由刘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声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担任,市委政法委、财政局、公安局、边防支队、司法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各1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钦南区政府负责尖山、康熙岭、龙门、大番坡、东场、那丽辖区近岸海域;钦州港区管委负责大榄坪、七十二泾、金鼓江等海域;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犀牛脚镇辖区近岸海域。四、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海域使用金中统一安排,各辖区政府拟订经费预算方案,报市财政核拨,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将此作为推进我市“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三大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海洋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要形成政府(管委)负责,海洋、水产等有关部门及镇、村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要抽调专门的人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辖区养殖用海情况,选择重点海区作为工作突破口,先急后缓,逐步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任务(三)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附件:1.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3.宗海位置草图4.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附件1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杨海空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声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洪家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海洋局局长成员: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张越滨市司法局副局长吴钱仁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庞子程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颜昌平钦南区政府副区长梁波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林继培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梁荣好市海洋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荣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覃波忠、李鹏飞、文齐南、符复扬、杨建邦、温忠发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联系电话:2850018。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林业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沼气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生态工程,也是新兴的生态产业。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将农村沼气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改变农民旧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不断研究创新沼气发展模式和配套技术,加强沼气建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沼气建设带动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建立和完善沼气生态家园标准体系,创建绿色家园,建设富裕新村,实现农村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各地根据实际制定鼓励、支持加快农村沼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需要建设沼气池的,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不能摊派或者强迫命令。(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户自筹资金的能力,提出农村沼气建设的方案,指导各村(屯)和农户建设适宜的沼气池。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屯),农户可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或“一池五改(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改路、改水)”的沼气生态家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或贫困的村(屯),农户可建“三结合”沼气池(沼气池与猪牛圈、厕所连通,硬化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建设包括预处理池、厌氧消化池、脱硫塔、贮气柜、输配气管网等在内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三)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沼气池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标准化、专业化施工,合同化管理。从事沼气建设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于未取得沼气池施工资格证书人员建设的沼气池,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建设,对出现不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沼气池建成后,必须经县区、镇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保安全和质量。(四)建管并重,优化服务。凡建设沼气池,必须按照自治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范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凡是没有建池档案的沼气池,不予验收,不予补助。建立健全县区、镇、村(屯)三级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向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施工、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07年—2015年,计划新建农村沼气池11.1万座,其中至2010年,全市将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15.6万座,建沼气池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4%,正常使用沼气池农户15万户,占可建沼气池农户数的50%;至2015年,全市将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21.9万座,建沼气池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3.7%,正常使用沼气农户21万户,占可建沼气池农户数的70%。(二)年度目标。2007年—2010年,每年新建沼气池1.2万座(非贫困村1.08万座、贫困村0.12万座)。2011年—2014年每年新建沼气池1.25万座,2015年新建沼气池1.3万座,全部安排在非贫困村。四、工作步骤(一)规划编制。沼气建设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区按照可建沼气池农户入户率70%以上的总体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农村基本普及沼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必须与沼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二)项目申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年度国债和扶贫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每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及时申报项目。(三)落实任务。市每年将根据县、区沼气建设规划和项目申请情况,将沼气建设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要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镇、村(屯)和农户,并精心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可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检查验收。完成沼气建设年度任务后,各县、区分别按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两大类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然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县、区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2016年的每年1—2月,市林业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以县、区为单位,对上一年度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五、资金补助(一)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补助。根据桂政办发〔2007〕68号文精神:1.列入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凡新建1座沼气池,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补助1000元。2.在贫困村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切块到各县、区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3.非贫困村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400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贴。(二)县、区配套补助资金。各县、区凡承担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和扶贫项目以及非贫困村的建池补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三)补助资金的发放。沼气池建设补助主要以建池物资、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建池物资分别由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建池进度发放给非贫困村农户、贫困村农户。实施中央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在补助发放前,要以村(屯)为单位对获得补助的农户名单及领取的补助数额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保障措施(一)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协调、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沼气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抓好资金、物资到位工作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将农村沼气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推广“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水产畜牧部门负责与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规范建设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减少农业水源污染。水利、卫生部门负责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池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规划,把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项目与绿化美化校园结合起来。(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整合资金,农民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增加对我市沼气建设投入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盘活存量,增加投入。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功过的原则,整合财政、林业、扶贫、教育、农业、水利、卫生、水产畜牧等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将沼气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沼气建设投入。同时,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加快我市沼气建设。(三)抓好示范,整体推进。各地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建设沼气池的好处以及安全使用的知识,要通过生动的典型事例来教育和动员广大群众建设沼气池,使沼气池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县区、镇都要下大力气抓好示范,树立典型,推动沼气池建设。县、区除巩固原有的生态示范村外,每年还要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方、旅游景点周围等规划建设1—2个高标准沼气生态示范村。各镇也要结合实际,在交通方便、有种养特色的地方,每年选择1—2个自然村建设沼气生态示范点。力争到2015年每个县区有30个、每个镇有20个具有较高标准的生态示范村。逐步形成点面结合,全方位覆盖,促进我市沼气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四)加强培训,创新模式。各县、区要把沼气技术的培训工作作为沼气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加大对技术培训的投入,切实培养一支事业心强、技术精湛、能吃苦耐劳的建设队伍,使每个村都有3—5名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的沼气技术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和应用我市研制的“可调节全自动排渣新池型”,不断创新沼气建设的新模式和新机制。(五)提升能力,抓好服务。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已设立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县、区,要调整充实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尚未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并配备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综合协调能力强、技术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以及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能源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要逐步组建村级农村能源技术服务队,有条件的可成立沼气协会,建立以承建沼气、沼气设施维护维修和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为服务内容的物业化管理体系。承建沼气池的专业施工队员要进行回访,及时解决沼气池建设存在的问题。通过建后服务,使每座沼气池都能长期发挥效益。(六)加强督查,保障实施。各级林业、能源、扶贫、财政、卫生部门对沼气池建设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镇、村(屯)进行督查,对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宣传推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动我市沼气建设顺利开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日钦州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6〕122号),为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问题,实现以下目标:(一)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灾害预防、应急避险、婚育新风、合理消费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二)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三)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条件明显改善。二、组织机构成立钦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协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委党校、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广电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环保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局、地震局、建规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水利局、钦州供电局、市林业局、经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社科联、科协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订《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问题,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负责人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相应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教育局、团市委、市科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人口计生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扫黄办、地震局、钦州供电局、消防支队、妇联、无委办。(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农业局、科协、科技局、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规委、文化局、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气象局、水利局、钦州供电局、市地震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钦州农校、市消防支队。(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司法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文明办、钦州供电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钦州学院、市消防支队。(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气象局、妇联、团市委、社科联、钦州学院。(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总牵头部门:市教育局、人事局、科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气象局、钦州供电局、市总工会、妇联、社科联、团市委、市委党校、钦州学院、钦州农校、钦州英华职业技术学院。(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总牵头部门:市科技局、科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广电局、人事局、新闻出版局、气象局、环保局、水利局、钦州供电局、市地震局、社科联、妇联。(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总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科协、社科联。(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科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建规委、农业局、文化局、地震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司法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广电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科协。四、工作要求《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实施的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开展工作。(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服务大局,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领导本县、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要制定本县、区实施工作计划,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结合《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细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与市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六)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县、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建议。(七)表彰先进,重在激励。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五、工作进度“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二个阶段。安排如下:2006年-2009年:——组织落实,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推动和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0年:——继续推进实施工作;——对“十一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研究制定“十二五”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目录一、前言二、总则(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基本思路(四)规划范围(五)规划年限(六)总体目标(七)编制依据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二)主要任务和措施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一)全市基本情况(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二)认真落实责任制(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前言近年来,我市依托临海工业城市的区位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泛“珠三角”合作区域的形成等带来的发展机遇,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群众的民心工程、企业的信心工程、城市的管理工程、发展的环境工程和干部的作风工程,是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认真实施“323”工作思路,努力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目标,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两个阶段推进。“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区、镇)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围绕建设北部湾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总则(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按照“提升形象、培育精品、整治环境、完善功能”的总体要求,突出“健康、活力”的城市主题,以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和自治区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三)基本思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城乡清洁工程”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等办法,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四)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包括钦州市(含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以及灵山县、浦北县并延伸至所属镇村。综合考虑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对全区城市所作的a、b、c、d四类划分和对县城所作的a、b、c三类划分,钦州市规划为全区b类城市,灵山县规划为全区a类县城,浦北县规划为全区c类县城,镇村一级由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五)规划年限。本规划年限为2007年至2011年。(六)总体目标。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我市争创自治区文明城市,灵山县创建成为自治区卫生县城,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卫生先进单位15个,卫生村10个。到2011年,我市争创国家文明城市,浦北县创建成为自治区卫生县城,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卫生先进单位40个,卫生村30个。(七)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5.《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6.《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桂建办〔2007〕10号)7.《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8.《关干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0.《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11.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12.《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17.《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18.《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19.《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城〔2006〕73号)20.《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为构建和谐钦州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三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9月26日)21.《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2.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6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9.23%,粪便处理率为52.36%,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492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5座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能力达30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848人,公共厕所50座,市容环卫专用运输车辆36台,机械清扫车1台,污水处理厂正在调试运行。城镇生活垃圾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建筑垃圾逐步纳入规范管理。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目前县城尚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征收率较低;环卫设施数量少,环卫设备不足,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镇级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二)主要任务和措施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2008年,全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全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2008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100%。——2008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2008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2008年,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2008年,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2011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2011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2.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和完善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3.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4.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镇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城镇道路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个人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5.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立起“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6.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医疗卫生垃圾安全处置中心,环保、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的源头管理,建立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运行机制并进行监督管理。要对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知识、相关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情况处理等知识培训。要建立规范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贮存、交接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定时、定点、定单位、定凭据(登记备查)。要通过医疗垃圾转移联单,对医疗垃圾从产生至处置整个过程进行监控,有效防止跑冒洒漏现象。交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的医疗垃圾要统一使用牢固、不渗漏、不易燃的一次性的材料包装,不得污染环境。7.加大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建成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按照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完成旱厕改造,单位公厕实行对外开放。8.制定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考核。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一)全市基本情况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85人,城建监察面积54平方公里,执法车辆15辆,设置城监岗亭10个,城建监察案件处理率95%,“牛皮癣”清洁率92%。虽然我市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五乱”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长效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脱、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进一步理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关系,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全市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区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钦州市争创自治区文明城市、自治区卫生城市。——2008年钦州市达到自治区a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2008年,钦州市实行综合执法。——2008年,灵山县达到自治区c类城市容貌秩序管理水平。——2008年,浦北县达到自治区b类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1.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2.2007年,钦州市创建2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灵山县和浦北县各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3.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4.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钦州、灵山、浦北城区内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逐步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6.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并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7.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8.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9.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10.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市区内的施工工地,在报批(报建)施工前,按工程预算,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及建筑垃圾准运手续;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11.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市、县建成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12.钦州市区内要创建10个示范社区,灵山县创建3个示范社区,浦北县创建1个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今后在新规划建设公共道路时要根据标准规划,预留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建设用地,并依实增加管护经费;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15.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16.各级人民政府应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7.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18.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19.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规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按月、按周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和《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四)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是实施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在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稳定的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努力做到“城乡清洁工程”投入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切实增强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和认真反映征求群众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一日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2.1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领导小组办公室3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3.1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3.2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3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3.4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3.5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应急预案启动4.3应急措施4.4扩大应急4.5应急响应结束4.6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6保障措施6.1通讯与信息保障6.2近岸海域监测6.3资金保障6.4宣传培训与演习6.5监督检查7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与更新9附则9.1名词解释与说明9.2预案解释部门9.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应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效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害防御。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1.4.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1.4.3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1.4.4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防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2.1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海洋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钦州海事局、广西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武警钦州市支队、钦州军分区、钦州供电局、通讯部门,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如下:市发改委:负责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进行经济宏观调节,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市公安局、武警钦州市支队、钦州军分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武警部队、军队和机动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民政局:参与风暴潮、海啸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事发地灾民安置的动态,组织调运一般常用救灾物资,协助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设置紧急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市财政局:保障市本级应急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发布本市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市交通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对公路、水路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市水利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和督促地方政府对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避让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市气象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风暴潮、海啸灾害重点区域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市地震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领导小组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钦州海事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向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和发布有关信息;发生灾害时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和人员。广西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重点区域的水位、潮位趋势分析及预警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水位、潮位的预测、预警信息。钦州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及时组织对灾区的供电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通讯部门:负责通讯的畅通,确保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公布应急疏散路线;及时收集、报告风暴潮、海啸灾害灾情。2.2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由市海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及时向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3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3.1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3.2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2.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1)风暴潮i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i级紧急警报。(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本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3.2.2海啸预警启动标准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3.3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3.3.1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在收到风暴预警预报后,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钦州电视台、钦州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3.3.2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海啸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3.4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国土、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3.5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市海洋部门会同水文、气象、水产畜牧、海事、防汛等有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开展我市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协助自治区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能力。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4.2应急预案启动发布蓝色、黄色预警预报后,启动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灾害会商,判断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或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的请求,宣布启动ii级响应、i级响应。4.3应急措施4.3.1ⅳ级响应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情通报、抢险救灾物资准备、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并加强值班,注意风暴潮动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4.3.2ⅲ级响应技术支持体系每2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实测沿岸潮位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海面浮标、卫星遥感实测数据、气象数据等,预计发生海啸的还包含地震等相关数据信息)。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料的准备,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和船只避险,通知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和海岛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4.3.3ⅱ级响应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各监测台站24小时值班,每1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全面的实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供指导救灾抢险工作参考。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指挥难以转移地区(如离大陆较远的岛屿)的政府落实避难场所,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4.3.4ⅰ级响应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或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各级领导要坐镇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组织人员1小时内作出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领导小组。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风暴潮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必要时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情况。4.4扩大应急当风暴潮和海啸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4.5应急响应结束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结束。4.6信息发布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5.2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5.2.1风暴潮、海啸灾害分级标准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2)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风暴潮、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3)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4)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5.2.2灾害调查评估对因风暴潮、海啸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重大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通报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6保障措施6.1通讯与信息保障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公告。加强沿海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各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6.2近岸海域监测主要依靠我市的国土资源、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6.3资金保障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资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6.4宣传、培训与演习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市海洋、水利、气象、水文水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三年至四年进行一次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演习。6.5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7奖励与责任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备案。9附则9.1名词解释与说明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又称为风暴增水,简称增水。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风暴潮和海啸灾害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灾害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风暴潮、海啸灾害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风暴潮、海啸灾害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9.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六日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方案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对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07〕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民族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一)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档案、地方志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钦州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二)广泛开展民间个人古籍收藏管理情况普查,分类登记,建立档案。(三)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和管理,建立《钦州珍贵古籍名录》。(四)加强古籍修复工作,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古籍保护专业人员。(五)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钦州古籍普查登记、汇总普查数据材料上报、报送定级等工作。(六)逐步完善古籍保护管理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的保护。三、时间安排从2007年8月起至2010年上半年,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一)2007年8月,成立钦州市古籍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开始启动古籍保护的各项工作。(二)200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古籍登记,包括普查核实民间古籍保护情况、记录有关材料等。在此基础上汇总普查数据、报表,于2008年3月底汇总材料到市图书馆。(三)2008-2009年编印《钦州古籍联合名录》,建立钦州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四)2009年下半年,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对破损古籍进行科学、规范的修复。推介古籍管理、保护成果。(五)2010年上半年,对古籍保护管理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养成为具有古籍保护、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建立和完善古籍保护管理制度。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古籍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宗教局、档案局(馆)、方志办、图书馆、博物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文化局、图书馆等单位抽调。(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古籍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古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督办古籍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检查古籍普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督促古籍普查工作进展、材料汇总上报等。市图书馆负责指导并实施全市古籍的普查登记业务工作,负责汇总全市普查数据、报表和普查成果,建立钦州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钦州古籍联合目录》,并将有关普查数据、报表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要组织文化等部门抓好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普查数据、报表,按时按要求报送市图书馆。(三)保障古籍保护经费。各级要将古籍普查、修复、编印古籍名录、数字化等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障我市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钦州市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县区,是合作医疗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四条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第五条钦州市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第六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七条工作目标:2007年,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农民。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九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一)市、县区政府(管委)成立由政府(管委)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各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二)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镇级合管办可设在镇卫生院或财政所。1.成立市级合管办,人员编制2名。2.县区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政府(管委)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3.镇级合管办人员从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保障合管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业务经费。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业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抓好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细化本市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及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对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工作动态等进行广泛宣传;负责组织、指导通过墙报、板报、横幅、标语、文艺表演等形式到镇、村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新农合在广大农村地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他们自觉参加新农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等四部分。(一)住院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二)门诊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或体检等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家庭账户金额,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结余的基金不能抵扣下一年度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三)大病救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二次补偿。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已获得封顶线以内的补偿,但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使用大病救助基金,经县区级合管办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四)风险储备基金是为防止新农合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当年没有使用的,次年不再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区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第十五条各县区政府(管委)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6元。第十六条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管委)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也由县区财政补助。第十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八条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第十九条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第二十条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围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由各县区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合管办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一)镇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区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区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镇级合管办专用帐户。(二)新农合启动前,县区级合管办按当地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镇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镇级或县区级合管办同意。并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经镇级合管办核实后,到县区级合管办审批报销。(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第二十三条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要求及分级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四条建立镇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抓好内部管理,加强自查。建立健全监督和自查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成立由政府(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农合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九条各级合管办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和监督委员会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抓好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按照自治区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规范新农合信息管理,实现新农合信息资源共享。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予以表彰。第三十三条对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新农合的奖惩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各县区根据自治区相关办法及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为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二、普查范围及对象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线路、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三、时间安排普查工作从2007年8月起,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8月-9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普查机构,开展全市文博单位全员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全市普查试点在市博物馆进行。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以市、县博物馆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各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每个镇、村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普查登记表。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写普查报告,建立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适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管理系统。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是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各县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请各县于9月20日前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文物普查工作由市博物馆负责牵头组织,各区要明确协助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普查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在人力、信息和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和协助。各级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经费投入到位。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三)加强宣传,广泛参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动员,以多种方式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宣传发动工作,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四)提高素质,强化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真抓实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切实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附件: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白志繁副市长副组长:陈锦山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钦娟市文化局局长成员:黄忠彪市文化局副局长王文远市发改委副主任施扬新市民政局副局长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健市建规委副主任吴振贤市交通局副局长甘豪汉市水利局副局长黄品泽市民委副主任刘洋市统计局纪检组长吴耀彬市林业局副局长黄华广市宗教局局长刘小健钦州军分区后勤部参谋洪家永市文化局社文科科长苏栋市博物馆馆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忠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洪家永、苏栋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822679、2822403。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顺利完成我市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加快推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时间试运行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至8月20日。试运行期间,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并行使用。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试运行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中心组织网上办公系统验收,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已纳入网上办公系统接入范围的单位原则上停发纸质公文,除密件和部分特殊的难以实现网络传输的文件外,市政府也不再接收纸质文件。二、试运行单位范围(一)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运行单位为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二)在试运行过程中,市政府有可能根据运行情况,扩大试运行范围至市辖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议事协调办事机构,被列入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其它单位可自愿报名参与,具体请与市经济信息中心联系办理。三、数字证书使用和管理(一)数字证书是指登录我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数字证书和单位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的管理包括介质(key盘)的购买,证书和印章的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等。(二)我市网上办公系统按照国家《电子签名法》的要求采用了数字证书确保系统安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数字证书。(三)系统试运行前期(5月20日前),已经制作领取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尚未制作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和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5月20日后,所有单位和用户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四)5月20日后,所有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必须加盖本单位电子印章。四、试运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按照已印发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网上办公系统所需相关资料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同时,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的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时之内接收。(二)试运行期间,各单位上报给市政府的文件必须首先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电子文件(难以实现网络传输的文件除外,不能通过网络传输的附件另行报送),同时需按原来的方式上报纸质文件。电子件与纸质件必须完全一致。(三)各单位不得在网上办公系统中创建和传输带密级公文。(四)4月20日之后,5月中旬以前,没有向市政府上报公文的单位,要将本单位2008年已上报市政府的正式公文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重新发送,以便检测系统的稳定性。(五)系统试运行和今后正式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市经济信息中心反馈,由市经济信息中心进行汇总,交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处理。为了保证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所有的问题反馈及修改意见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五、系统培训工作网上办公系统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为单位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安排集中培训。试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市经济信息中心联系获得技术支持。有关系统的使用方法,可查看系统中电子版操作手册。六、市经济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和监督电话(一)网上办公系统技术支持:何家德(2029609转803,13877982136),陈玉成(2029609转802,13367790006)。(二)各单位资料收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马剑青(2029609转801,13321799989)(三)服务监督和投诉电话:胡南迪(2020169,13877972668)附件:1.北海市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2.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海市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港务局市交通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办附件2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统一管理,保证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登录我市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数字证书和单位电子印章证书,数字证书的管理包括介质(key盘)的购买,证书和印章的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四条我市电子政务系统采用商密级密码技术,秘密级和秘密级以上信息不能通过该系统传输和发布。参照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责任。第五条申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经济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格式附后),说明申领数字证书的理由,提供制作证书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六条市经济信息中心对数字证书申请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制作数字证书,同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第七条市经济信息中心向申请用户发出数字证书领取通知时,申请单位应派专人领取数字证书。第八条各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以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人员变动时应将数字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给接任人员并注意做好交接培训,同时报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第九条数字证书用户名的修改和更换须报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登记,密码由各用户名自行设置(6-8位数字或字母)。第十条各用户须对数字证书按机要设备要求妥善保管,凡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视情做出处理,需要重新申领的,要按照申领程序申请更换。第十一条我市电子政务系统软件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向各用户单位免费提供使用。各单位所用终端设备、数字证书费用由各用户单位支付。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包括数字证书的采购、制作等。要确定中心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应制定数字证书内部管理实施细则,非经过审批程序不得发放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第十三条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海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新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质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科技局、交通局、旅游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规划局、文化局、体育局、广电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工商局、安监局、北海日报社等部门、单位和市辖县、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可以下设分会,吸纳相关的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规定相应的职责分工,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和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其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时,须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备案。二、联席会议职责(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三)协调制订市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督促有关整改工作;(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组织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六)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联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二)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市辖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三)定期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分析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和建议;(四)承办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五)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检查、指导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五)联席会议的文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主任签发;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见附件2)。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公安消防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28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刘宏武副市长召集人: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谢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琳市经委副主任李才能市教育局副局长黄祖文市民政局副书记冯永昌市司法局局长韦国猛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培友市人事局副调研员覃乃煌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刘剑涛市建委党委书记、副主任罗新平市科技局副局长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黄琳市农业局副局长余海啸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彪市文化局副局长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朱起伟市广电局副局长邱方宁市体育局副局长陈晓毛市林业局副局长岑博雄市旅游局副局长廖新市规划局纪检书记罗树理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蒙海宁市质监局副局长刘超市人防办副主任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潘世远北海日报社副总编辑邓锡中市消防支队政委张我伟合浦县副县长游君宇海城区副区长林炳腾银海区副区长刘志明铁山港区副区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迪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系电话:2073302)附件2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一、市委宣传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二)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组织相关部门部署消防宣传工作,发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三)对消防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二、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三、市经委、商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消防部门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规划之中,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三)将企业投资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四、市教育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六、市科技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大力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七、市质监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生产厂家,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用国家相关防火性能标准;(二)负责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查、组织上报,负责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依照《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工作;(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八、市民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协助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九、市财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十、市人事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地方消防人员的流动工作;(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指导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十二、市建委、规划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公交客运(不含出租车)、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三)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四)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十三、市交通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十四、市农业局、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市卫生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院评价内容;(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院、卫生院,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十六、市文化局、体育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博物馆、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体育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三)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五)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六)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十七、广播电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三)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十八、市工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依据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三)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十九、市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五)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二十、市旅游局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评定内容;(二)加强对宾馆饭店工作人员、导游等的消防安全培训。二十一、市司法局履行《立法法》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合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协助市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公文;(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落实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六)负责全市和市人大代表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二十三、市人防办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开发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组织处理需要由县(区)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三)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各部门落实县(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二十五、北海日报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新闻宣传计划;(二)定期刊发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十六、市公安消防支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六)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附件3: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市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和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修订)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广电局、教育局、文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北海日报社以及一县三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消防宣传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第三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宣传分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须报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会议成员或联络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职责主要有:(一)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全市消防宣传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工作;(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宣传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三)协调协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四)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第六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职责主要有:(一)联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二)检查了解各成员单位消防宣传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并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报告;(三)负责了解、掌握全市消防宣传工作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建议;(四)承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五)承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强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宣传工作情况。第八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附属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联席会议主任后通知各成员单位。(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三)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或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消防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考评;(四)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文件由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九条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由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另行规定。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除承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市委宣传部(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工作;(二)督促检查全市各成员单位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三)指导消防部门制订全市消防宣传工作计划。二、市教育局(一)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按要求制订每学期中小学生的消防知识教育计划,并有量化标准、工作措施;(二)督促学校确保中小学生消防宣传教育的“四落实”,即教材落实、教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三)全方位拓展消防知识教育空间,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宣传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四)经常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引起的火灾,确保校园内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三、市司法局(一)切实履行普法主管部门的职责,联合消防部门,对全市消防法制教育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列入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全市年度或季度的社会消防法制教育计划,并加强督查和指导;(三)及时总结消防法制教育的典型经验,拓宽普法的内容和方式,提升消防法制教育的成效。四、市公安局(一)指导消防部门制订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方案,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指导派出所对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五、市民政局(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推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每个城乡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三)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村)委会每年对孤寡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在各县(区)主要街道、旅游景点、车站、社区等设置公益广告牌、灯箱等,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术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二)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七、市文化局(一)督促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社会活动的消防宣传工作;(三)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消防宣传。八、市广播电视局(一)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宣传方案;(二)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积极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四)主动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曝光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五)做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六)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深入消防部队采集拍摄反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先进事迹等素材;(七)大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培养专兼职通讯员。九、北海日报社(一)制订本单位的宣传工作方案;(二)义务开辟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专刊;(三)主动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曝光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指导报刊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四)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引起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定期深入消防部队采集撰写反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先进事迹等素材;(七)大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培养专兼职通讯员。十、市科技局(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二)指导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举办消防科普讲座;(三)创办消防科普宣传网站,印制消防科普读物和宣传单;(四)将消防科普教育纳入“科普活动周”活动内容。十一、一县三区政府(一)按照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方案,协助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全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二)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各部门落实县(区)政府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三)协调当地各职能和消防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十二、市公安消防支队(一)制订全市的消防宣传工作方案,提请市政府定期召集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通报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情况;(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宣传建议;(三)定期开放消防站,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力争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方便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五、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行政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开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府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将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研发的应用软件,网站建设涉及到的其他建设费用如硬件设备配置、系统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网站托管或网络通信等,由我市自行负责。网站初定在2008年10月1日前投入运行。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筹建工作,落实必要的人、财、物,并将网站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网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投入运行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在原有政府网站基础上,完善、更新信息内容。要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关系。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一个重要功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立后,政府门户网站要重点加强门户功能和服务能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强化在线办事、在线交流、资源介绍等功能。七、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在2008年4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联系电话:2020792。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五月十八日北海市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为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总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力争不出大事,尽量少出小事,有事迅速文明妥善处置,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的要求,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为重点,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灭火救援实战训练,强化奥运消防宣传,重点管控,以点带面,以面保点,整体防控,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我市不发生亡人火灾,不发生重特大火灾,实现“平安奥运”目标,为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个专项行动。通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全面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通过在公安消防部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中开展灭火救援专项行动,充分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开展消防宣传专项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工作步骤(一)部署阶段(4月下旬)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北海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动员部署。(二)实战阶段(5月至7月)1.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重点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火灾隐患;以及水、电、油、气、物资供应,广播电视以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7月份,各辖区要对排查治理中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对于7月31日前仍不能整改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各辖区政府要发布行政命令暂时关停,严格落实管控措施。2.灭火救援。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人员培训,对重点消防安全保卫单位进行“六熟悉”,实施实兵实装实地实战综合演练;消防支队要建立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落实战勤保障措施,完善灭火救援指挥机制,认真审查、修订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奥运期间区域和跨区域调动方案,明确调动原则和程序、增援力量、集结地点、通信联络、组织指挥和工作任务,逐一组织演练。3.消防宣传。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突出“人人参与消防,共筑平安奥运”的消防安全主题,借助公共传媒等宣传阵地,开展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活动,特别要加强奥运会举办期间的消防宣传。消防支队要扎实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三)决战阶段(8月至10月)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消防支队要加强消防指挥体系、灭火救援体系、人才培训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保障足够的人员和装备,扎实开展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和农村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火灾预防措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消防支队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突出夜间和营业高峰时段的“错时”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展开、第一时间救人、第一时间控火”的行动要求,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指导、推动全市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由刘宏武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蒋同根副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分管领导,下设办公室在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军政主官任主任、副支队长任副主任。各县区政府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运转程序,加强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将工作机构建设情况,报市政府备案。(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隐患治理年”的部署,积极配合,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合力。消防支队要集中精力、集中警力,严控重点要害单位、严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抓关键环节,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对确定的治理范围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区分轻重缓急,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坚决整改消除;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案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三)强化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消防支队要大力推进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建设,落实全勤指挥部指挥长制度,切实提高合理用兵、正确布阵、果断决策和危机处置能力,提高临场指挥水平;要集中使用警力,统一调整配备装备,加强经费保障,有效提高奥运消防保卫能力;要基于城市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情况,修订完善事故总体预案、类型预案、跨区域预案和重点要害目标消防保卫预案,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应急救援战斗编成,加强技战术训练和联合演练,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指导,协同作战,充分做好灭火救援和反恐处突准备工作,做到遇警能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四)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提高奥运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阵地化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要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设消防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努力构建“声、屏、网、报”立体化宣传格局。消防支队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继续深化消防站对外开放和消防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渔港“六进”活动,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要有针对性地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从业人员的重点人群进行消防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着力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国关注,举世瞩目。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从历届奥运会的规律来看,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没有安全保障,就没有奥运会的成功;没有安全保障,就没有国家形象”。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做好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的目标,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带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去研究、谋划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带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去部署、推进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二)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本着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原则,建立逐级督导制度,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警力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督导到位;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制,量化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工作不落实,以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分类指导,畅通信息。各单位要认真研判形势,搞好风险评估,在部署开展工作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结合阶段工作进展和三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存在问题,要采取蹲点帮扶、现场办公等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不落实、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周报制度和火灾、重大问题24小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息情况,保证警令政令畅通。(四)认真总结,大力表彰。各单位要把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工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做到边总结、边巩固、边提高。10月底前,各单位要将综合情况报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2073302)攻坚战结束后,市政府将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北海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市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及具体要求(一)管理范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取得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出租经营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中“出租经营收入”主要指各单位利用现有房屋、场地、设备等对外出租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开设铺面、停车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二)具体要求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要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在没有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国有资产出租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由各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未到期的,由承租人继续经营至合同届满期止。租赁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需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签订。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一)收缴管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需要纳税的实行税后上缴,即按照收入的税后金额全额上缴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缴收入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二)支出管理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扣除相关费用后,主要用于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三、责任追究各单位新发生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办理,并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报批的,一律视为无效;租赁国有资产要实行公开招租,对显失公平的出租合同,要及时依法纠正。各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对不按本通知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市财政将采取预算扣款等方式强制收缴;对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串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其他事项(一)各单位2007年12月31日止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结余要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务员津补贴的发放。自2008年1月1日起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二)各单位凡是正在经营的资产,一律维持现状,继续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用途(包括将正在经营的房屋改作为办公用房);对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利用国有土地或市政建筑物搞职工集资及与单位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修建铺面、房屋取得分红收入的经营方式必须立即停止,集资款限期清退,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出清退方案,报市财政备案;其以后的收入作为单位铺面出租、房屋建筑物出租收入管理。(四)请各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于2008年6月10日前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稽查科(联系电话:3070916),同时办理项目编码(见附件2),领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本《通知》管理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事宜,另行通知。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申报表》;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编码申请表》。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2008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17.30%的预期目标,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实行财政目标考核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财政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办法通知如下:一、考核责任单位和内容本责任制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财税部门为责任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考核内容:1.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自治区“四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均衡入库情况等;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二、考核目标责任制(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财税工作的市领导、财税三局正职领导、各县(区)长、分管财税工作副县(区)长以及县(区)财税三局正职领导为目标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财税三局副职领导和干部职工为目标责任承担人。(二)贯彻前紧后稳、均衡入库的收入工作原则,把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实处。1.为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市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分别分解到以县(区)和市级财税三局为单位实施考核,同时把全年目标考核与按月分解考核结合起来,即根据税源情况和征管实际,上半年力争达到时间过半,收入任务过半,将各责任管理单位的全年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到12个月考核。2.在实施责任制过程中,既要确保较快的增长速度,也要注重完成任务的进度质量。切实做好均衡入库工作,确保全年和按月分解考核任务的完成。坚持依法理财治税的方针,保证财政收入质量,不能将不属于一般预算收入的收入列入一般预算收入,更不能收“过头税”和搞“空转”收入。努力提高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三)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三、考核奖惩标准市、县(区)和各级财税部门对相应目标任务负责。凡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同时完成上划中央财政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任务和完成自治区“四税”收入基数,并能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实现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对目标第一责任人和目标责任承担人给予奖励。(一)对市级责任单位的奖励。1.对责任单位的奖励。对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2.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超收额的8%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二)对县(区)的奖励。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县(区),各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不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三)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采取风险抵押金目标责任奖的形式,包括月度奖励(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个人全年奖励总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分正处级(含以上)、副处级(含调研员)、助理(副)调研员、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含以下)等八个档次,垂直压率为2.0,人均水平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年底人员构成情况计算确定。2.各个责任人每人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存财政局非税专户。3.市本级责任人月度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按月分解收入任务,且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兑现当月奖励,对目标责任人给予人均200元的奖励;单月没有完成任务,但以后月份补足完成累计任务的,除兑现当月奖励外,可按80%的标准兑现以前没有完成任务的月份的奖励;没有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不得奖。4.市本级责任人年终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各个责任人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计奖;对只完成年度任务95%以上的,按照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的一半计奖;完成任务不达95%的不得奖,所交风险抵押金上交市财政。(四)县(区)、市本级不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的,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实际税收返还额和返还基数;不完成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和自治区“四税”收入基数的,如自治区扣减我市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的,将按自治区的办法相应扣减相关县(区)、市本级的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五)各责任管理单位连续3个月不完成按月分解累计考核任务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说明。(六)将财政收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作为推荐提拔考核干部的一项主要指标;列入“广西十佳县”评比推荐考核内容。四、奖金来源责任管理单位和市责任人所获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奖金由各县(区)财政解决。五、考核奖惩的确认对各责任管理单位完成收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次年元月中旬以前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奖惩结算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l.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总表2.北海市2008年财税部门及分级财政收入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表3.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按月分解任务表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湾国际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部湾国际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六月十八日北部湾国际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根据6月6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北部湾国际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特制订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志远副市长副组长:孟荣展市政府副秘书长左晓峰市体育局局长成员:邱方宁市体育局副局长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雷三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庆市国资委副主任陈世谊市建委总工程师伍传顺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二、职责分工为加快推进一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债务偿还资产评估组、规划设计组、项目招标组、资金筹措组、手续证件办理组五个工作小组,明确分工,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一)债务偿还资产评估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体育局协助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工作任务:市体育局负责将旧体育场、体育馆所有债务统计上报市财政局(6月20日前完成);财政局对债务进行审核(6月25日前完成),并于6月28日前先偿还体育馆工程欠款368万元,其他债务在体育场拍卖后再偿还;市国土资源局、体育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体育场、体育馆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理赔方案(6月20日前完成)。(二)规划设计组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体育局协助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委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于6月12日完成项目编制设计任务书,7月15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单位招标,确定设计单位,8月15日前由中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8月22日前完成初步设计评审,9月1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9月16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三)项目招标组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市建委工作任务:6月20日完成设计招标公告,7月15日完成设计、勘察单位招标,9月25日前完成施工单位、施工监理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四)资金筹措组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体育局协助单位:市规划局、建委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要在6月28日前完成旧体育场挂牌拍卖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争取该地块参加6月底在我市举办的土地交易会,筹措一期工程建设资金。(五)手续证件办理组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建委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6月13日前办好基建投资备案证,市规划局7月15日前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7月15日前办好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市规划局9月1日前办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组团参加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组团参加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六月十九日北海市组团参加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于2008年6月26日-29日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以下简称论坛暨交流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7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台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台经贸合作,圆满完成我市组团参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主要内容(一)6月25日(星期三):做好参加本次论坛的部分台湾嘉宾到我市考察的接待工作(台湾嘉宾的人员名单和具体时间待自治区组委会安排);(二)6月26日(星期四):我市参会代表团到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报到;(三)6月27日(星期五):上午:代表团全体人员参加论坛暨交流会开幕式、主题演讲和大会推介活动;下午:(1)代表团部分成员参加本次论坛第二议题(即两岸产业合作与广西特色制造业)分论坛、本次论坛闭幕式等活动;(2)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局、商务局和我市邀请的参会台商参加本次交流会的专场推介会、项目洽谈及签约等活动。晚上:代表团团长参加招待晚宴。(四)6月28日(星期六):做好参加本次交流会的部分台湾嘉宾到我市考察的接待工作(台湾嘉宾的人员名单和具体时间待自治区组委会安排)。(五)6月29日(星期日):嘉宾返程,做好欢送工作。几点说明:1.参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以报到时领取的《参会手册》为准;2.市直参会人员和我市邀请参会的台商(根据自治区组委会要求邀请)等人员的参会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市台办统一安排;我市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3.所有参会人员往返时注意交通安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4.会议期间的相关文件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二、组织机构成立北海市参会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名单如下:团长:陈玉玉副市长副团长:李俊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肖仙业市台办主任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庞家明市经委副调研员余海啸市商务局副局长冉鄂东市招商局副局长宁顺主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卫市北部湾办科长联络员:肖仙业(兼)三、工作分工(一)市台办1.负责邀请10名台商参加交流会;2.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3.负责制订代表团参会费用的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4.负责代表团参加交流会、论坛的总协调工作(包括与代表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与自治区组委会的对接,代表团人员的出行、食宿、票证落实等会务工作);5.会同市政府接待办做好台商到我市考察、洽谈的接待工作;6.会同市公安局做好台商到我市考察、洽谈的安全保卫工作。7.完成自治区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二)市发展改革委1.负责项目投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重要客商的对口接洽与接待工作;2.负责起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专场推介会发言材料,上报自治区论坛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制成多媒体材料),并做好我市在6月27日下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专场推介会上推介发言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市经委、经济研究中心负责组织草拟我市参加本次论坛的学术论文及市领导的发言材料。(四)市招商局1.负责组织我市对台招商引资工作和有关项目的推介、洽谈工作;2.负责交流会推介项目、北海投资环境、投资指南等资料的印制;3.负责组织我市签约项目和签约双方代表参加签约仪式,负责落实签约文本;4.负责做好重要台商的对口洽谈和接待工作。(五)市商务局负责与自治区商务厅对接,并印刷300份北海生产要素清单,于6月20日前送自治区组委会办公室。(六)铁山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草拟工业园区专场推介会发言材料(制成多媒体材料),上报自治区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派代表于6月27日下午在工业园区专场推介会上作推介发言。(七)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我市代表团参加交流会和论坛的活动和重要台商到我市考察、洽谈的宣传报道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策划,制定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切实可行的招商项目进行推介、参与洽谈,积极邀请台商和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参加交流会,并做好台商到我市进行考察的接待工作。要充分利用好此次机会,展示北海的良好形象,广交朋友,落实项目,取得成效。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 根据自治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拖欠贷款户务必按原催收通知书要求到原贷款机构清偿所欠贷款本息。个人(单位)贷款必须由其本人(单位)偿还;个人(单位)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二、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将采取停职、停薪、停岗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三停”期间,只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同时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二层机构,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从同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扣还。四、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偿。各金融机构将钉子户、赖债户列入“金融诚信黑名单”,采取统一行动,在其开立账户、支付、汇兑、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市有关部门对列入“金融诚信黑名单”的钉子户、赖债户在参加各类建设、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五、各级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不良贷款,一时无法筹集资金偿还的,要先用企事业单位的优质资产(土地、房产、车辆等)抵债偿还。其他拖欠贷款户也可以用优质资产(土地、房产等)抵债偿还。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