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为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二、普查范围及对象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线路、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三、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从2007年8月起,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8月-9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普查机构,开展全市文博单位全员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全市普查试点在市博物馆进行。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以市、县博物馆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各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每个镇、村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普查登记表。
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写普查报告,建立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适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是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各县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请各县于9月20日前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文物普查工作由市博物馆负责牵头组织,各区要明确协助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普查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在人力、信息和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和协助。各级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经费投入到位。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参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动员,以多种方式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宣传发动工作,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
(四)提高素质,强化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真抓实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切实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附件: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白志繁 副市长
副组长:陈锦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钦娟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黄忠彪 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文远 市发改委副主任
施扬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廖 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 健 市建规委副主任
吴振贤 市交通局副局长
甘豪汉 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品泽 市民委副主任
刘 洋 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吴耀彬 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华广 市宗教局局长
刘小健 钦州军分区后勤部参谋
洪家永 市文化局社文科科长
苏 栋 市博物馆馆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忠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洪家永、苏栋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822679、28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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