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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
(2007-2011年)
目 录
一、前言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三)基本思路
(四)规划范围
(五)规划年限
(六)总体目标
(七)编制依据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一、前言
近年来,我市依托临海工业城市的区位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泛“珠三角”合作区域的形成等带来的发展机遇,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群众的民心工程、企业的信心工程、城市的管理工程、发展的环境工程和干部的作风工程,是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认真实施“323”工作思路,努力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目标,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两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区、镇)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围绕建设北部湾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按照“提升形象、培育精品、整治环境、完善功能”的总体要求,突出“健康、活力”的城市主题,以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和自治区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城乡清洁工程”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等办法,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
(四)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包括钦州市(含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以及灵山县、浦北县并延伸至所属镇村。综合考虑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对全区城市所作的a、b、c、d四类划分和对县城所作的a、b、c三类划分,钦州市规划为全区b类城市,灵山县规划为全区a类县城,浦北县规划为全区c类县城,镇村一级由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五)规划年限。本规划年限为2007年至2011年。
(六)总体目标。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我市争创自治区文明城市,灵山县创建成为自治区卫生县城,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卫生先进单位15个,卫生村10个。到2011年,我市争创国家文明城市,浦北县创建成为自治区卫生县城,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卫生先进单位40个,卫生村30个。
(七)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
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
5. 《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桂建办〔2007〕10号)
7. 《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8. 《关干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0.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
11.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
12. 《抓住机遇 加快发展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17. 《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
18. 《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
19.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城〔2006〕73号)
20.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加快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 为构建和谐钦州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三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9月26日)
21. 《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2. 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6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9.23%,粪便处理率为52.36%,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492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5座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能力达30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848人,公共厕所50座,市容环卫专用运输车辆36台,机械清扫车1台,污水处理厂正在调试运行。城镇生活垃圾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建筑垃圾逐步纳入规范管理。
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目前县城尚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征收率较低;环卫设施数量少,环卫设备不足,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镇级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2008年,全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2008年,全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08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100%。
——2008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08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
——2008年,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008年,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2011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2011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
1.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 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和完善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
3. 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
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4. 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镇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城镇道路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个人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5. 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
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立起“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6. 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医疗卫生垃圾安全处置中心,环保、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的源头管理,建立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运行机制并进行监督管理。要对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知识、相关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情况处理等知识培训。要建立规范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贮存、交接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定时、定点、定单位、定凭据(登记备查)。要通过医疗垃圾转移联单,对医疗垃圾从产生至处置整个过程进行监控,有效防止跑冒洒漏现象。交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的医疗垃圾要统一使用牢固、不渗漏、不易燃的一次性的材料包装,不得污染环境。
7. 加大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
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建成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按照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完成旱厕改造,单位公厕实行对外开放。
8. 制定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考核。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85人,城建监察面积54平方公里,执法车辆15辆,设置城监岗亭10个,城建监察案件处理率95%,“牛皮癣”清洁率92%。
虽然我市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五乱”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长效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脱、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进一步理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关系,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全市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区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
——钦州市争创自治区文明城市、自治区卫生城市。
——2008年钦州市达到自治区a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8年,钦州市实行综合执法。
——2008年,灵山县达到自治区c类城市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8年,浦北县达到自治区b类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
2. 2007年,钦州市创建2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灵山县和浦北县各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3. 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
4.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5. 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钦州、灵山、浦北城区内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逐步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
6.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并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
7. 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
8. 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
9.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
10. 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市区内的施工工地,在报批(报建)施工前,按工程预算,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及建筑垃圾准运手续;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
11. 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
市、县建成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
12. 钦州市区内要创建10个示范社区,灵山县创建3个示范社区,浦北县创建1个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13. 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14. 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今后在新规划建设公共道路时要根据标准规划,预留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建设用地,并依实增加管护经费;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 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16.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18.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规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按月、按周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和《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是实施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在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稳定的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努力做到“城乡清洁工程”投入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切实增强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和认真反映征求群众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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