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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2008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17.30%的预期目标,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实行财政目标考核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财政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责任单位和内容本责任制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财税部门为责任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考核内容:
1.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自治区“四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均衡入库情况等;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二、考核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财税工作的市领导、财税三局正职领导、各县(区)长、分管财税工作副县(区)长以及县(区)财税三局正职领导为目标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财税三局副职领导和干部职工为目标责任承担人。
(二)贯彻前紧后稳、均衡入库的收入工作原则,把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实处。
1.为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市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分别分解到以县(区)和市级财税三局为单位实施考核,同时把全年目标考核与按月分解考核结合起来,即根据税源情况和征管实际,上半年力争达到时间过半,收入任务过半,将各责任管理单位的全年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到12个月考核。
2.在实施责任制过程中,既要确保较快的增长速度,也要注重完成任务的进度质量。切实做好均衡入库工作,确保全年和按月分解考核任务的完成。坚持依法理财治税的方针,保证财政收入质量,不能将不属于一般预算收入的收入列入一般预算收入,更不能收“过头税”和搞“空转”收入。努力提高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
(三)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
三、考核奖惩标准市、县(区)和各级财税部门对相应目标任务负责。凡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同时完成上划中央财政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任务和完成自治区“四税”收入基数,并能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实现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对目标第一责任人和目标责任承担人给予奖励。(一)对市级责任单位的奖励。1.对责任单位的奖励。对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2.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超收额的8%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征收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
(二)对县(区)的奖励。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县(区),各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不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对市本级责任人的奖励采取风险抵押金目标责任奖的形式,包括月度奖励(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个人全年奖励总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分正处级(含以上)、副处级(含调研员)、助理(副)调研员、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含以下)等八个档次,垂直压率为2.0,人均水平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年底人员构成情况计算确定。2.各个责任人每人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存财政局非税专户。3.市本级责任人月度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按月分解收入任务,且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兑现当月奖励,对目标责任人给予人均200元的奖励;单月没有完成任务,但以后月份补足完成累计任务的,除兑现当月奖励外,可按80%的标准兑现以前没有完成任务的月份的奖励;没有按时间进度完成累计任务的不得奖。4.市本级责任人年终奖励考核办法为: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各个责任人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计奖;对只完成年度任务95%以上的,按照按第1点确定的八档标准扣除2400元后的余额的一半计奖;完成任务不达95%的不得奖,所交风险抵押金上交市财政。
(四)县(区)、市本级不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的,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实际税收返还额和返还基数;不完成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和自治区“四税”收入基数的,如自治区扣减我市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的,将按自治区的办法相应扣减相关县(区)、市本级的税收返还基数或实际税收返还额。
(五)各责任管理单位连续3个月不完成按月分解累计考核任务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说明。
(六)将财政收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作为推荐提拔考核干部的一项主要指标;列入“广西十佳县”评比推荐考核内容。四、奖金来源责任管理单位和市责任人所获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奖金由各县(区)财政解决。五、考核奖惩的确认对各责任管理单位完成收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次年元月中旬以前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奖惩结算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l.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总表
2.北海市2008年财税部门及分级财政收入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表3.北海市2008年财政收入按月分解任务表
内容字数: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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