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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我市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加快推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时间
试运行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至8月20日。试运行期间,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并行使用。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试运行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中心组织网上办公系统验收,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已纳入网上办公系统接入范围的单位原则上停发纸质公文,除密件和部分特殊的难以实现网络传输的文件外,市政府也不再接收纸质文件。
二、试运行单位范围
(一)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运行单位为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在试运行过程中,市政府有可能根据运行情况,扩大试运行范围至市辖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议事协调办事机构,被列入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其它单位可自愿报名参与,具体请与市经济信息中心联系办理。
三、数字证书使用和管理
(一)数字证书是指登录我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数字证书和单位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的管理包括介质(key盘)的购买,证书和印章的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等。
(二)我市网上办公系统按照国家《电子签名法》的要求采用了数字证书确保系统安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数字证书。
(三)系统试运行前期(5月20日前),已经制作领取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尚未制作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和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5月20日后,所有单位和用户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
(四)5月20日后,所有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必须加盖本单位电子印章。
四、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已印发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网上办公系统所需相关资料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办公系统试运行工作。同时,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的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时之内接收。
(二)试运行期间,各单位上报给市政府的文件必须首先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电子文件(难以实现网络传输的文件除外,不能通过网络传输的附件另行报送),同时需按原来的方式上报纸质文件。电子件与纸质件必须完全一致。
(三)各单位不得在网上办公系统中创建和传输带密级公文。
(四)4月20日之后,5月中旬以前,没有向市政府上报公文的单位,要将本单位2008年已上报市政府的正式公文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重新发送,以便检测系统的稳定性。
(五)系统试运行和今后正式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市经济信息中心反馈,由市经济信息中心进行汇总,交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处理。为了保证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所有的问题反馈及修改意见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
五、系统培训工作
网上办公系统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为单位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安排集中培训。试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市经济信息中心联系获得技术支持。有关系统的使用方法,可查看系统中电子版操作手册。
六、市经济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和监督电话
(一)网上办公系统技术支持:何家德(2029609转803,13877982136),陈玉成(2029609转802,13367790006)。
(二)各单位资料收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马剑青(2029609转801,13321799989)
(三)服务监督和投诉电话:胡南迪(2020169,13877972668)

附件:1.北海市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2.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海市网上办公系统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市监察局
市国资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商务局
市教育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文化局
市科技局
市广电局
市卫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新闻出版局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市统计局
市经委
市法制办
市安监局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委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民政局
市农业局
市水利局
市体育局
市林业局
市港务局
市交通局
市招商局
市旅游局
市外事办


附件2

北海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统一管理,保证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登录我市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数字证书和单位电子印章证书,数字证书的管理包括介质(key盘)的购买,证书和印章的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采用商密级密码技术,秘密级和秘密级以上信息不能通过该系统传输和发布。参照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申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经济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格式附后),说明申领数字证书的理由,提供制作证书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对数字证书申请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制作数字证书,同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向申请用户发出数字证书领取通知时,申请单位应派专人领取数字证书。
第八条 各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以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人员变动时应将数字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给接任人员并注意做好交接培训,同时报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九条 数字证书用户名的修改和更换须报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登记,密码由各用户名自行设置(6-8位数字或字母)。
第十条 各用户须对数字证书按机要设备要求妥善保管,凡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视情做出处理,需要重新申领的,要按照申领程序申请更换。
第十一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软件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向各用户单位免费提供使用。各单位所用终端设备、数字证书费用由各用户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包括数字证书的采购、制作等。要确定中心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并应制定数字证书内部管理实施细则,非经过审批程序不得发放政务系统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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