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事业单位。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过保守秘密法》极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的机关、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族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传递、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负责本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秘密事项生产生、传递、使用、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机关、单位分为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经营单位和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3类。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指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产生、确定或重新生成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经营单位指传递、使用、管理,但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是指既生产又接受、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第六条机关、单位分类由本机关、单位自行确定,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第三章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七条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第八条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保密工作重大问题,解决本机关、单位开展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泄密事件;其他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保密工作负责。第四章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或者成立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明确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第十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组织查处泄密事件。(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和保密技术检查措施。(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对承办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采取保密措施,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六)制定年度保密工作经费计划,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配置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单位业务经费预算,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参加保密工作协作组的机关、单位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章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保密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保密工作制度:(一)保密工作责任制度;(二)保密宣传教育制度;(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四)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七)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八)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九)对外合作交流和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十)信息发布(包括电子政务网站)审查、审批制度;(十一)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十二)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十三)其他重要保密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及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第六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图文资料、信息存储介质、信息系统、设备等,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保密范围确定密级。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机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该事项产生之日起10日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六条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实行定密责任制度。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责任。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定密工作。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做好密级调整、解密工作,并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第七章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物品。第十九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载体接触人员范围。绝密级载体应当放置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须严格限定,并作出文字记载。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对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登记造册、授权使用、集中管理、专机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二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须经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审批。自行恢复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恢复能力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恢复。第二十三条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密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应当执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和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密品应当到当地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尚未建立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的,应当到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点销毁。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登记目录载体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不得随国家秘密载体一同销毁。第八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所属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自治区、市直属机关、单位和中直驻桂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三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必要时应当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第三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并通过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当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并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工作制。第九章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第三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须选择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网络建成后,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测评中心测评合格,报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第三十四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当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相应级别进行技术防护。涉密计算机须安装涉密信息实时监管系统,防止与互联网联接。第三十五条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使用低辐射计算机并安装视频信息干扰器,或者在电磁屏蔽室内工作,防止电磁辐射泄密。第三十六条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防护。第三十七条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第三十八条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时,原则上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维修;本机关、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维修需要送外维修时,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涉密载体维修点进行维修。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第三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在馈赠、转借、降低密级使用和销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确认无涉密信息残留。第四十条利用普通复印机或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等复制涉密文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在联接公共网络的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第四十一条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传递、发送涉密信息。第十章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管理第四十二条召开涉密会议,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会议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会议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绝密级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召开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活动,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门处室或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样品实物应当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第十一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包括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由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经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程度对其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八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会同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保密业务培训。未经保密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涉密岗位。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应当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五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考核。第五十一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本机关、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第五十三条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由各机关、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及工作需要决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第五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第十二章奖惩第五十五条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其所在机关、单位和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办发〔2007〕54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分工协作原则。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二、编制主体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二)指南编制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三)收录时限按照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是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和现行适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充实历届政府信息。四、实施步骤编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一)宣传启动阶段(2008年4月16日前)。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宣传,全面启动编制工作。(二)清理编制目录阶段(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5日)。依法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对清理审核的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类和登记,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编制目录。(三)审核录入阶段(2008年4月25日-2008年4月28日)。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由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审核把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对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直接组织录入;对把握不准的公开信息,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审核后录入。(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8日-2008年4月29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五、组织保障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编制工作按期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编制工作。2.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工作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指导、培训。3.自治区编办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清理、审核。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筹建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工作和软件开发工作;负责网络技术的培训及指导,维护和更新网站政务公开信息;负责推进全自治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并对利用网站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5.自治区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事项。6.自治区档案局指导目录分类和索引号编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任务,建立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归档,提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供查询服务。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确7.自治区监察厅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厅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来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一日来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凡在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政管理局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倾倒、回填进行监督管理;(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八)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场地选址,按照部门职责协助市政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第八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协助管理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第九条兴宾区政府负责巡逻检查市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查处无证和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对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条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以及相关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市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政管理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市政管理局申报备案。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倾倒建筑垃圾应按市政管理局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处理。市政管理局对运输、倾倒、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在红水河、草鞋沟、池、塘、街道、绿化带及建筑垃圾处置场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建筑垃圾。第十四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第十五条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市政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第十六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5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第十八条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市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必须在市政管理局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市政管理局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市政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三)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市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及接受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奋力抗击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加快建立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区呈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农业持续增效、农民大幅增收、农村繁荣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农业和农村正经历着深刻变化。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加剧,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转型。这些变化对做好“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把握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努力实现2008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6%、农业增加值增长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5%的目标。为把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一)狠抓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水稻、超级稻,努力提高单产水平,确保粮食基本自给。2008年全区粮食播种面积要确保稳定在5000万亩以上、总产量达到1565万吨。加大对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和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政策。结合实施国家粮食战略工程,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在粮食主产县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大力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大力开发冬季农业,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冬季马铃薯、玉米、红薯等冬季粮食作物大发展。(二)大力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肉、蛋、奶、水产品、蔬菜和食用油等“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积极推动小区养殖和舍饲圈养,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生猪政策性保险制度。支持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南沙渔业生产性探捕,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扩大秋冬菜生产规模,加快菜油、山茶油、花生油、葵花籽油等食用油生产。发展设施农业和精细农业。(三)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业标准修订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广西农业标准体系。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落实村级防疫员经费补助,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加快建立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启动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年内在南宁市重点批发市场推行农产品标识制度,并带动全区农产品标识制度的建立。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区14个地级市逐步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四)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吞吐调节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商业性储备。加快落实自治区、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开展粮食及优势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农产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根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格。进一步完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政策,科学制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促进蔗糖业健康发展。安排专项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资金,扶持企业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支持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口农产品对我区农业影响的监控,加快建立进口农产品预警体系建设。二、继续做大特色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与工业化联动发展(一)继续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强现有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潜在优势产业,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构建广西特色现代农业体系。加强品种选育,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延长产业链,尽快做大做强糖料蔗、桑蚕、速丰林、木薯等已居全国首位的产业。加快优质畜禽、草食动物、水牛奶业和优势水产品产业化开发步伐,提高水产畜牧业在大农业中的比重,使农民从养殖业发展中获得更多收入。加快发展有广西特色和优势的柑橘、香蕉、食用菌等产业,尽快做成规模居全国第一的产业。加快木薯(红薯)、甘蔗酒精等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步伐,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加强良种良法推广,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继续做好广西名牌农产品评定工作,在优势产业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增强优势产业竞争力。完善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大型甘蔗和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全面实施农业产业化“十百千万”行动计划,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整合资源、加大力度,在扶持资金、用地指标、上市申请和品牌培育等方面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加工型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及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采取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健全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或联合会,鼓励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探索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支持发展“一村一品”。(三)加快农产品加工业与优势农业产业的互促互动。总结推广蔗糖业、茧丝绸业和林桨纸一体化等资源型大工业发展经验,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规划布局,以优势农产品为依托,大力培育引进一批资源型大工业,重点发展果蔬、蔗糖、蚕茧、畜禽、水产品、林产品、烟草、特色香料、粮食和山茶油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研与开发中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和技术创新。鼓励资源型加工企业以各种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加强基地建设,推动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进一步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加快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带,建设全国领先的优势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力争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超过30%,培育100个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打造30家产值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加工总产值达到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5%以上。三、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一)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开展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将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小型排涝设施建设纳入补助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一事一议”,采取“民办公助”形式,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小型排涝设施建设。在石山区、丘陵区因地制宜兴建小微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继续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11座大型灌区4700公里骨干渠道续改建任务。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向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倾斜,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等多种渠道增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田间节水改造资金投入。做好规划,加快前期工作步伐,积极推进桂中18个县(市、区)旱片治旱工程建设。2008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管理等节水措施,新建100处节水灌溉示范区,推动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普及。对农业灌排用电给予优惠。(三)加快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其他水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行政、技术责任制,加快前期工作步伐,确保3年内完成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548座大中型和重点小(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同时加快市、县分级负责的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积极推进广西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加快编制重点小河流治理规划。加快重点防洪市、县河堤及重点海堤建设。引导各地搞好河道疏浚。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管养分离,确保年内完成改革验收。进一步落实库区移民政策。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抓好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四)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继续增加投入,加大力度改造中低产田。积极实施沃土工程,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区实施“千乡万村现代农机装备推进工程”,重点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稳步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快推进甘蔗收割机械及适应我区农业生产特点的小型农业机械研发和推广应用步伐。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继续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服务公司。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六)继续加强生态建设。深入实施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公益林管护。抓好12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矿山生态恢复重建、湿地保护和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程建设,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继续实施农村沼气池建设和水土保持等工程,年内新建沼气池20万座,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四、强化农业发展的基本支撑,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一)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建立农村连锁经营网络。拓宽农家店服务功能,年内建设、改造农家店2000个。积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性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交易方式,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南宁粮食批发市场及其他中心城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扶持一批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发展。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计划,增加农业科研投入,通过工程、项目聚集创新资源,着力解决我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自治区财政重点支持优质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甘蔗机械收获、农产品精深加工和贮运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农业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农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应用“三免”栽培、测土配方施肥、植保综合防控技术和水产养殖、速丰林及珍贵树种种植、沼气池建设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通过3到5年的建设,力争使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根据需要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形成多元化农技推广网络。加快乡镇自动气象站和重点地区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的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和作用。(三)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整合资源,共建平台,推进“金农”、“三电合一”、“三农科技服务网”、农村信息化示范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建设,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村通信工程建设,继续实施自然村通电话工程,年内基本实现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通电话和所有乡镇能上网的目标。推广资费优惠的农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推进农村商务信息试点工作,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五、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一)继续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在总结前两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自治区继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启动实施“千村示范工程”,并整合自治区和各级部门包村资源,选择1000个村(屯)给予重点引导、扶持,带动面上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屯规划,注重保持乡村特色、民族特点、地域特征,保护秀美的田园风光和优秀的乡土文化,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探索适合不同村情特点的新农村建设办法。继续选派机关干部驻村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加强协调,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强化指导。强化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新农村建设。(二)强化农民培训工作。全面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加大“绿色证书”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农技推广应用人才、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能工巧匠五类农村人才培养开发,力争5年内经过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000万人。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扩大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规模,力争2008年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当年初中毕业生的40%以上。健全县、乡职业培训网络,加大“阳光工程”培训实施力度,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重视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和留守儿童问题。(三)加快小城镇建设。坚持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乡村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小城镇尤其是自治区重点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和返乡创业环境。积极发展家庭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非农收入。(四)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饮水水源地保护,力争于2015年前解决全区1777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科学有序发展农村水电。“十一五”期间推进2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实施范围。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着力解决无电村屯通电问题。加强农村生态能源建设,组织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村庄整治,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向农村延伸,抓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小型分散式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开展创建“绿色家园”行动,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开放(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积极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耕地和基本农田家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因地制宜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稳定沿海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用有关规定,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二)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年内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引导和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宽对“三农”支持领域的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各地开展适合我区农业发展特点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和补偿措施,鼓励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积极引导农民参加甘蔗、水果、林木、养殖等农业保险,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处置乡村债务,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三)进一步推进农业开放合作。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抓好中国——东盟、“泛珠9+2”等区域性农业合作。积极探索在东盟国家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强化桂浙、桂沪、桂粤以及与港澳的合作,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突出引进特色和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努力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七、着力抓好民生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确保2008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20元以上。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负担,逐步提高供养标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权益。年内再建设一批乡镇敬老院,两年内基本实现全区各乡镇都有敬老院。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重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基层干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库区移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对85万户重点优抚对象、分散居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群众的住房统一办理商业保险。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扶持2.44万户因冰冻灾害倒房户建设30平方米以上牢固住房。完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医疗救助办法。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定期发放制度,妥善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二)积极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2008年在全区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开展文明生育和“幸福家庭”建设。健全利益导向机制,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稳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农民书屋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致富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大力创作和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广泛开展农村体育健身活动。(三)深入推进扶贫开发。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抓好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力争年内农村现有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减少13万人以上、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25万人以上。继续抓好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和对2.1万户农村特困户茅草房进行改造,抓好桂西北边远贫困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积极推进世界银行四期扶贫项目、社区主导型发展示范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四)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快实施“通达工程”,2008年基本实现全区所有乡镇通油路,2010年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50%以上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对便民码头和客圩渡船进行改造,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江河两岸居民过渡难和渡运安全问题。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一)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继续开展“八桂先锋行”活动。广泛开展农村党员设岗定责、“一句话承诺”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中心户”、“农家课堂”的帮带作用,建立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推动“党员义工”向农村社区延伸服务范围,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普遍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的自治范围,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村民群众在村级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条件的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交叉任职。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村级组织骨干力量。鼓励、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选派县乡年轻干部到乡村任职。继续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推广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四)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引导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领导下,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社会组织,推广“农事村办”、“群众服务中心”等形式,探索推广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制度。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抓好7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实验县、60个市级试点乡镇的农村社区建设和445个县级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农村建设,加强农村警务和消防工作,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九、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一)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健全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充分发挥涉农部门的作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格局,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握“三农”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三农”工作的水平。(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认真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农民实惠。做好我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机具地方选型工作,年内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县(市、区)。总结经验,制定方案,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对粮食、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三)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2008年,各级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农业投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着眼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切实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营造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浓厚氛围。各地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宣传中央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精神,把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上来。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营造强农惠农的浓厚社会氛围,确保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在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过后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对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三日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下称冰冻救灾资金)的监管,规范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的最大效益,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本次灾害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范围本办法所称冰冻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以及社会捐助用于雨雪冰冻灾害救灾的资金。具体包括:(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灾民家庭重建基本住房。(三)灾后恢复生产重建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恢复重建相关设施。(四)其他救灾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冰冻救灾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第三条资金分配(一)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基本原则: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二)冰冻救灾资金分配依据及要求。在各市县逐级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建设需要和救灾重建计划,以及救灾资金量,按照分配原则,将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到县级和实施项目。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渠道筹集的同类救灾资金不能重复安排用于同一项目上。(三)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的程序和要求。1.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财力性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中央财政单独下达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3.财政部与其他国家部委联合下达、其他国家部委下达并通过财政部下拨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国家部委不通过财政部下达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对口部门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商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5.已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尚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6.自治区本级社会捐助资金安排用于冰冻救灾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以上各类冰冻救灾资金,总额在0.2亿元以下的,实行备案制度,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总额在0.2亿元及以上的,须在以上期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资金分配方案。第四条资金审批(一)国家部委下达并已明确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冰冻救灾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二)除执行备案以外的冰冻救灾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1.总额在0.2亿元-0.5亿元(不含0.5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2.总额在0.5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3.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第五条资金下达(一)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全部下达到县级或实施单位,县级在收到资金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灾民倒房重建计划期限内落实到户或人。(三)恢复生产和项目重建的救灾资金,要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四)对灾民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分配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必须进行村级公示,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分配给农户的救灾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第六条各方责任(一)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1.负责研究提出所管辖行业救灾或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建议,并争取国家部委的救灾资金支持。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原则和部门职责,在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类冰冻救灾资金,以及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压缩非急需项目支出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或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3.负责对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相关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冰冻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相关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建成使用。4.救灾工作结束及救灾项目完工后,负责汇总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5.涉及2个以上(含2个)部门业务的,由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商其他业务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二)自治区财政厅。1.负责审核、汇总因灾影响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并向财政部报告受灾情况。2.向财政部提出财力性救灾资金申请,争取财政部救灾资金支持。3.提出动用自治区本级财力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雨雪冰冻救灾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会有关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5.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6.定期汇总冰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财政部。7.对单项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救灾项目的结算进行评审。8.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三)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1.负责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2.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四)受灾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1.编制本市、县救灾工作计划并深挖潜力、调剂本级财政性资金用于救灾,同时如实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对口主管部门。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对口的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逐级申报冰冻救灾资金和有关项目。3.及时组织救灾工作及相关项目的建设实施,全面统筹使用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4.救灾工作结束和救灾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对口主管部门报告本市、县救灾资金筹措、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情况。(五)救灾项目实施单位。1.严格按照规定用好冰冻救灾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实施,保质保量建成使用。2.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3.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冰冻救灾资金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监督管理(一)自治区、各市县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冰冻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冰冻救灾资金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三)各级冰冻救灾资金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和反映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所存在的问题。(四)对于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对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其他事项(一)本办法下发前已分配和使用的冰冻救灾资金,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报告和后续管理。(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各类冰冻救灾资金具体管理细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工龄补贴:根据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年增加1元标准发放,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贴标准相应减半。实绩奖励:依据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结果确定。考评为优秀的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至1000元;考评为称职的,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至5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奖励标准相应减半。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绩效补贴: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挂钩,从集体收入提成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上报县(市、区)和乡镇备案。(二)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按每村每年5000元,列入村办公经费预算,由各市、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征订和水电、电话、会议开支等,不足部分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以上村干部补贴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是财政予以保障的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所辖村规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干部所负责任等实际情况,按不低于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原则,具体确定村干部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纯收入的提高以及村级组织机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原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原实际执行标准低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经济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其中,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基本补贴标准,从2009年至2010年,在上一年基本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每人增加600元。二、规范村干部职数设置,逐步精简村干部人数为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合理设置村干部职数,逐步精简村干部人数,严格控制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人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3个;人口在2001-4000人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4个;人口在4001人以上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5个。要加大交叉任职力度,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兼任村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治保主任(综治办主任、调解主任)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逐步把全区村干部人数控制在6万人左右。三、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机制(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每3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时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农村基层干部的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二)全区每年拿出一定名额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指标,定向招录村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年轻有为的村干部选拔到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同时,村干部报考其他方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建立村干部免费体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由县、乡党委、政府组织村干部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关心爱护村干部的身体健康。逐步探索和建立困难村干部救助制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因病、因灾、因公致贫的村干部给予及时救助。四、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一)对正常离任且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财政未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连续任期年限15年以下的,按每任期一年补助36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补助4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超过15年的,超出部分按每超一年每月增加3元补助的标准发放。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养老补助发放标准相应减半。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二)对正常离任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财政已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按原标准计发养老金。所发养老金低于按第(一)条所述标准计发的养老补助金的,应给予补足。所需费用通过原财政补助渠道解决。(三)对在职和已离任不满60周岁的村干部,全部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县级财政给予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的参保补助不低于6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助标准减半),并从2010年起财政补助金额按5%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在抓好试点、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五、分清责任,确保经费的落实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资金来源以市、县(市、区)自筹为主,以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在下达村干部财政补贴提标专项转移支付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村干部补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等标准,将支出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出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自治区要继续加大对各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级财政困难,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各地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干部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的资金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好村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问题,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村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在农村中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维护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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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指标第七条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第八条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第九条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十条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三章考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第十三条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第十四条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第十五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第十六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严格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一、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66项)数据采集单位(28个)(一)综合性指标1.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1)根据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党的建设(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3.精神文明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4.地区生产总值(gdp)(4)gdp增长率(5)人均gdp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5.财政收入(6)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7)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8)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自治区财政厅6.固定资产投资(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7.外贸进出口(10)外贸进出口额增长率自治区商务厅(二)经济发8.招商引资(11)区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自治区招商局展指标(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自治区商务厅9.工业化(13)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自治区统计局10.非国有经济发展(14)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11.科技创新(15)科技进步情况自治区科技厅12.节能降耗(16)万元gdp能耗降低率(1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自治区统计局13.国有资产监管(18)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自治区国资委14.就业促进(19)城镇新增就业人次(20)城镇登记失业率(2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15.信息化(22)信息化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产业局16.城镇化(23)城镇化率自治区统计局(三)社会发展指标17.新农村建设(2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自治区农业厅18.城乡居民收入(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27)城乡居民收入比自治区统计局19.人口和计划生育(28)人口自然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29)人口出生率(30)符合政策生育率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环境保护(31)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控制情况(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自治区环保局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66项)数据采集单位(28个)21.耕地保护与利用(33)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2.政府债务风险(34)显性债务与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35)或有显性债务与财政总收入的比率(36)当年债务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率(37)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率自治区财政厅23.法定财政支出(38)财政对科技、教育、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财政厅24.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3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40)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到位率(41)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自治区卫生厅(42)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自治区质监局25.社会保障(43)社会保险参保完成情况(44)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26.安全生产(45)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27.社会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4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自治区综治办(47)信访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自治区信访局28.文化建设(48)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49)文化执法情况自治区文化厅29.教育培训(50)“两基”巩固提高与均衡发展情况(51)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责任实现情况(5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率(5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自治区教育厅(5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标率自治区人事厅(55)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完成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30.依法行政(56)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57)规范行政执法情况(58)化解行政争议情况自治区法制办(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31.机关效率(59)电子监控重点岗位办结率(60)电子监控重点岗位超时率(61)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件办结率(62)行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32.行政成本(63)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33.廉洁从政(6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65)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34.队伍建设(66)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二、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0项)三级指标(33项)数据采集单位(9个)1.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工作(1)-(3)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本部门完成的重点工作,由被考评单位具体列出1-3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一)综合性指标2.党建工作(4)理论学习情况(5)政治思想工作情况(6)组织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情况(7)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情况(8)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3.精神文明建设(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二)职能性指标4.目标任务(10)-(19)被考评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由被考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10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5.计划外任务(20)-(21)上级布置的1-2项年度计划以外的任务6.依法行政(2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23)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24)规范决策情况(25)规范行政执法情况自治区法制办(26)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监察厅(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7.机关效率(27)健全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情况(28)机关工作运转情况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9)作风效能投诉办结情况自治区监察厅8.行政成本(30)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9.廉洁从政(3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2)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0.队伍建设(33)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来宾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第四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积极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第六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本级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产、民政、建设、国土、人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按照“县聘、乡管、村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流入人口比较多的村(居)委会及商住物业小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或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并按照已婚育龄流动人口1000人或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包含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下同)200人以下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生专干或综合管理员(协管员),已婚育龄流动人口1000人以上或流动已婚育龄妇女200人以上配备2至3名流动人口计生专干或综合管理员(协管员),并将人员工资、报酬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和支出范围。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产、民政、建设、国土、人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统计等相关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或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检查和考核。各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新生儿上户口、户口迁移、工商登记、务工许可证、婚姻登记等社会管理事务时,要核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含《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下同),并将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通报其现居住地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第九条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市际间和市内区域间的协作,开展双向和多边协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第十条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季度信息。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或在居民家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雇主负责按《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15个雇用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信息。暂住在建筑工地、工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负责按《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15个雇用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信息。暂住在出租屋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出租人负责按《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15个居住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信息。暂住在员工村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员工村的管理人员负责按《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15个居住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信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暂住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信息登记卡》造册,并于15个居住日内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信息。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配合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社区、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等计划生育活动。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封闭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生协管员,提供小区入住人员、出租房屋人口信息,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工作。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第十四条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负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教育培训。第十五条外来本市的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查验、登记本辖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三)定期检查本辖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四)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五)为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并建立完善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表(卡、簿)”,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八)开展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九)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一)招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二)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第十八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要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第十九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在取得《婚育证明》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第二十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第二十一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前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二十二条我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对进入本市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撤销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罚款或收费的,应开具财政统一的罚款或收费收据,罚款或收费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九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指标第七条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第八条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第九条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十条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三章考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第十三条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第十四条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第十五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第十六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严格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一、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66项)数据采集单位(28个)(一)综合性指标1.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1)根据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党的建设(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3.精神文明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二)经济发展指标4.地区生产总值(gdp)(4)gdp增长率(5)人均gdp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5.财政收入(6)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7)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8)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自治区财政厅6.固定资产投资(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7.外贸进出口(10)外贸进出口额增长率自治区商务厅8.招商引资(11)区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自治区招商局(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自治区商务厅9.工业化(13)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自治区统计局10.非国有经济发展(14)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11.科技创新(15)科技进步情况自治区科技厅12.节能降耗(16)万元gdp能耗降低率(1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自治区统计局13.国有资产监管(18)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自治区国资委(三)社会发展指标14.就业促进(19)城镇新增就业人次(20)城镇登记失业率(2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15.信息化(22)信息化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产业局16.城镇化(23)城镇化率自治区统计局17.新农村建设(2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自治区农业厅18.城乡居民收入(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27)城乡居民收入比自治区统计局19.人口和计划生育(28)人口自然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29)人口出生率(30)符合政策生育率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环境保护(31)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控制情况(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自治区环保局21.耕地保护与利用(33)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2.政府债务风险(34)显性债务与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35)或有显性债务与财政总收入的比率(36)当年债务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率(37)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率自治区财政厅(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23.法定财政支出(38)财政对科技、教育、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财政厅24.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3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40)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到位率(41)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自治区卫生厅(42)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自治区质监局25.社会保障(43)社会保险参保完成情况(44)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26.安全生产(45)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7.社会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4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自治区综治办(47)信访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自治区信访局28.文化建设(48)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49)文化执法情况自治区文化厅29.教育培训(50)“两基”巩固提高与均衡发展情况(51)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责任实现情况(5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率(5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自治区教育厅(5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标率自治区人事厅(55)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完成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30.依法行政(56)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57)规范行政执法情况(58)化解行政争议情况自治区法制办31.机关效率(59)电子监控重点岗位办结率(60)电子监控重点岗位超时率(61)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件办结率(62)行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32.行政成本(63)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33.廉洁从政(6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65)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34.队伍建设(66)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二、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0项)三级指标(33项)数据采集单位(9个)(一)综合性指标1.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工作(1)-(3)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本部门完成的重点工作,由被考评单位具体列出1-3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2.党建工作(4)理论学习情况(5)政治思想工作情况(6)组织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情况(7)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情况(8)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3.精神文明建设(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二)职能性指标4.目标任务(10)-(19)被考评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由被考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10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5.计划外任务(20)-(21)上级布置的1-2项年度计划以外的任务(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6.依法行政(2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23)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24)规范决策情况(25)规范行政执法情况自治区法制办(26)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监察厅7.机关效率(27)健全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情况(28)机关工作运转情况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9)作风效能投诉办结情况自治区监察厅8.行政成本(30)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9.廉洁从政(3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2)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0.队伍建设(33)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现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努力构建涵盖全社会各类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二、成立工作机构为确保顺利完成目标任务,成立南宁市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组长:刘长林副市长副组长: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成员:马筱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谭印光市卫生局副局长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吴春晓横县副县长蓝建东宾阳县副县长凌捷上林县副县长麻宏明马山县副县长吕迪先隆安县副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汉锋江南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汪国祥邕宁区副区长陈晓红良庆区副区长工作组在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督促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马筱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唐明担任,成员由市医保中心和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三、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城镇居民60万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四、任务分解(一)今年全市参保人数要达到60万人,其中市教育局9万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万人、青秀区8万人、江南区(含经开区)6万人、西乡塘区(含高新区)11万人、兴宁区5万人、邕宁区2.1万人、良庆区2.1万人,武鸣县2.5万人、宾阳县3.5万人、横县3万人、隆安县1.1万人、上林县1.3万人、马山县1.4万人。(二)市卫生局负责完成待建的2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五、计划进度(一)居民参保人数(见附表1)(二)社区定点服务机构建设:2008年6月前完成16家,2008年11月前再完成12家。六、主要工作措施(一)领导要重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及进度推进计划,层层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措施,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加强工作指导。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区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在居民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按进度要求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市医保中心每季度末对各县、区参保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三)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分片包干,保证该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圆满完成。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具体分工见附表2)。(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要往下延伸,各城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点,在各学校建立协办点,并在各经办点聘用专职人员承担具体经办业务。(五)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尽快落实经办人员和业务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经办点、协办点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六)各县要在2008年第一季度出台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七)市卫生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已批准定点的65家居民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尽快做好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与金保工程系统的联网工作,完成新建设2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任务,实现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住医院”的服务需求。(八)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来宣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居民参保后受惠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政策,提高居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认识,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加医疗保险,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惠民工程尽快落到实处。附件:1、居民参保人数完成情况计划进度表2、市医保中心分工责任表附件1:居民参保人数完成情况计划进度表第一季度完成数第二季度完成数第三季度完成数合计市教育局直属2万2万5万9万劳动保障局0.50.53万4万青秀区1万1万6万8万江南区1万0.5万4.5万6万西乡塘区1.5万1.5万8万11万兴宁区1万0.5万3.5万5万邕宁区0.5万0.3万1.3万2.1万良庆区0.5万0.3万1.3万2.1万武鸣县0.2万0.5万1.8万2.5万宾阳县0.2万0.5万2.8万3.5万横县0.2万0.5万2.3万3万隆安县0.1万0.2万0.8万1.1万上林县0.1万0.2万1万1.3万马山县0.1万0.2万1.1万1.4万合计8.9万8.7万42.4万60万附件2:市医保中心分工责任表责任范围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备注青秀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武鸣县、马山县唐明结算管理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科莫晓磊黄晓彬、黄道星负责对各组联络员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江南区市劳动保障局(中专、技校)隆安县庞继明办公室、支付管理科黄子晏兴宁区上林县黄俭医疗待遇管理科陆冬冬西乡塘区宾阳县左平(兼)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科关亮邕宁区良庆区横县黄林康居民医疗待遇审核科、信息技术科黄道星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来宾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来宾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落实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历年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指地质灾害主要指岩崩、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对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但不包括地震灾害。本预案编制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证重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一、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一)地质灾害发生及隐患情况2007年8月是地质灾害高发期,受灾较重的县(市、区)有金秀等县。全年共发生小型地质灾害10处,其中崩塌6处、滑坡3处、泥石流1处,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无人员伤亡,属轻灾年;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威胁507人安全,潜在经济损失545万元。(二)地质灾害预测检验2007年预测指出,“2007年地质灾害频度及危害程较常年编低,比2006年少,地质灾害易发期在4-8月。2007年实际灾害高发期为8月,6月1-13日我市各地出现降雨高峰,其中忻城县部分乡镇6月8日出现暴雨到大暴雨,造成洪涝灾害;6月12-13日,武宣、金秀两县出现大范围的强降水过程,局部乡镇出现洪涝灾害,武宣发生地质灾害2起;8月19日、26日金秀县出现雷雨天气,21日金秀镇发生地质灾害多起。地质灾害实际发生时间与预测基本吻合。1、金秀县:2007年8月21日金秀镇发生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6处,人员伤亡为零,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2、合山市:2007年4月市内发生小型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2处,人员伤亡为零,直接经济损失20.7万元;3、武宣县:2007年4-6月县内发生小型崩塌、滑坡地质灾害2处,人员伤亡为零,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4、其他县(区):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三)地质灾害治理2007年全市共投入地质灾害治理经费3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5.7万元,地方财政资金8.3万元。武宣治理滑坡1处,投入资金30万元;象州治理滑坡1处,投入资金4万元。(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不足2007年主要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编制、地质灾害调查与规划、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地质灾害巡查、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人培训等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较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伤亡事故为零,人民群众经济损失比前一年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矿山地质灾害纠纷逐年增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然严峻。二、2008年主要地质灾害预测(一)现有地质灾害隐患及稳定情况我市现有岩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点)219处,其中大型12处、中型49处、小型158处,各县(市、区)都有分布,大多数隐患区(点)处在不稳定和及不稳定阶段。由于缺少治理经费,这些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绝大多数未得到治理,随时都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严重地威胁着2万多人的生命与1.5亿元公私财产安全。(二)2008年气象趋势预测根据来宾市气象局2008年汛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平均气温比常年同期略高,总降雨量大部分正常,我市汛期4-6月降雨量大部偏少1-2成,7-9月总雨量大部偏多1-2成。预计雨季开始期开始出现在4月上旬到中旬,雨季结束期大致出现在10月上旬到中旬,较常年偏晚。(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预测根据各县(市、区)地质环境条件的不同和灾害分布的特点,划分为五个地质灾害易发区:1、金秀地质灾害易发区:该区主要以碎屑岩分布为主,区域内多属中、高山地形,坡陡、高差大,断裂发育,岩石破碎、风化强烈,坡积层厚度大且松散,地质环境脆弱,人为影响因素多,极易产生滑坡、岩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2、武宣县东南部易发区:该区以中低山地形为主,泥盆系地层广泛分布,地形坡度大,是山体滑坡、岩崩地质灾害易发地区。3、武宣县中西部和忻城易发区:该区属喀斯特岩溶盆地,石灰岩广泛分布,山势陡峻,岩体风化严重、裂隙和岩溶发育,是岩崩、地陷、地裂地质灾害易发区。4、合山、象州、兴宾易发区:该区内采矿活动历史久、范围广,以煤、重晶石、石膏矿产开采为主,且多在群众生活区及周边地下采矿,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地裂和矿坑突水等地质灾害;兴宾区的平阳、迁江等乡镇石灰岩分布广泛,风化强烈,裂隙发育,及易引发岩崩地质灾害。5、公路易发区:市辖区内公路(如金秀-桐木二级公路等),因公路两侧削坡高而陡,极易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四)发生地质灾害规模预测根据地质灾害隐患规模和2008年的气象预测,7-9月降雨量比去年偏多,预测今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小型偏多,中型次之,大型较少。(五)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预测根据气象预测,今年降雨量比去年偏多且下雨期偏晚,预测7-9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根据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的规律预测,滑坡、岩崩、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主汛期,尤其是暴雨时段和暴雨过后的一段时间。滑坡、岩崩、泥石流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地面塌陷、地裂地质灾害多与岩溶、采矿活动有密切关系,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地面沉降灾害属缓变地质灾害,在全年各个时段均有发生。三、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及范围(一)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及范围我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区(点)219处,这些地质灾害隐患区(点)大部分处于临界至灾状态,在人为活动或汛期长时间降雨及洪水、震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对象是山区山坡脚、隐患区(点)中及附近的房屋、公路、桥梁等建筑物和人员等,其次是江河堤岸边、地下开采矿山中及附近的建筑物及人员。(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地质灾害多发生于山区和江、河大堤(岸)、矿区、交通干线等人类工程活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城镇、村庄、人口集中居住区、学校、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为防治工作的重点。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汛期(4-9月)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汛期前要对已有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发现有不稳定迹象的要及时防治;主汛期要加强巡查,发现灾情要及时处置,切实把地质灾害消灭在萌芽中;汛期后期要加强检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防治。汛期是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的多发季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汛期各类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可松懈。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治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主要目标;切实贯彻“以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对于威胁人口和财产数量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积极、主动地进行工程治理。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中,应根据成灾环境、至灾因素与危害对象的不同,结合政府与社会的防抗灾能力,因地制宜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在灾害防治的投入和工作任务的部署上,必须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或各个工作环节的相互支撑与制约关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扎扎实实、下大力气做好基础工作。(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县(市、区)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公安、财政、计划、地震、安监、环保、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把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执行。(二)制定防灾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没有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及时编制,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充实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分队,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在发生小型以下(含小型)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生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时,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市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参加现场指挥及抢险救灾。(三)进一步键全地质灾害防灾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置灾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及巡查制度,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处置。(四)加强汛期地灾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使灾区干部群众知道灾情和做好避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县(市、区),应及时建立,在汛期中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以减少灾害发生。(五)坚持地质灾害明白卡发放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77号)的要求,将印有地质灾害预防内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灾明白卡”发给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让他们知道灾情和灾害可能带来的危害及灾害发生时撤离路线、紧急避险方法等。(六)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我市地质环条件比较脆弱,极易发生地质灾害,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进行重要项目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申请采矿权不进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设置有采矿权的矿山,采矿权人不进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七)认真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及学校区域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威胁旅游人员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八)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及重点工程安全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汛期洪水可能可能危及到的矿山必须停止开采,撤离全部人员。对矿渣堆、尾矿库要进行地灾隐患检查,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九)加大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进行排查,对可能危及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一定要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区(点),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牌,对危险区内的居民和人员要及时组织搬迁、撤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督促其正常运转,检查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点要加强监控,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写工作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依据,尚未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县(市、区)应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未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本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预案等打好基础。(十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属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诱发者及时治理。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易发、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预防地质灾害。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自然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治理。(十二)落实治灾资金,减轻灾害损失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计划,对辖区内小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分期分批进行治理,防止其突发成灾。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务必加强监测、尽快治理。(十三)加强地质灾害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重视地质灾害知识的培训工作,对从事地质灾害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要进行地质灾害前兆特征、报警、紧急疏散等知识培训,积极派送有关人员参加各种技术培训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管理与监测工作做到位。(十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水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知识,使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人人偕知,以增强人民群众防灾能力。(十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的作用,增强抗灾救灾能力有灾情时有关县(市、区)的应急小分队应及时到灾情现场抢险救灾,没有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的,应从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抽调一批精干人员组成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以减少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六、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责任人未建立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并将监测和预防责任人落实到乡(镇)、单位、村、村民小组及个人,明确预防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点应督促有关单位或村屯落实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当地县、乡(镇)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促使监测网络建立并长期有效运转。七、开展督查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来宾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县(市、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详见附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附件:来宾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内容一、督查时间:2008年5-9月二、督查主要内容:1、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机构、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情况;2、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情况;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情况;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情况;5、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登记、统计工作情况。6、建立地质灾害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速报制度及落实情况;7、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落实责任人及监测人情况;8、地质灾害治理情况;9、灾情资料登记建档情况;10、地质灾害基本知识普及情况;1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培训情况;12、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落实情况。三、督查办法:1、听汇报(有书面汇报材料);2、检查有关记录、材料;3、实地检查;4、反馈意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国教督〔200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两基”工作整改方案的函》(桂政函〔2007〕134号),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两基”工作成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计划。一、“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指导思想全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两基”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继续发扬“各级领导苦抓,各族人民苦干,教育战线苦战,社会各界苦帮”的四苦精神,加大经费投入,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两基”工作水平和质量,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奠定人才基础。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程度(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15周岁人口文盲率、青壮年非文盲率)、教师合格率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义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在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实现均衡发展。学校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均衡化发展、优质化施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评估指标(一)普及程度方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完成率、非文盲率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以下;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0%左右。(二)师资水平方面。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80%;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40%。(三)办学条件方面。校舍面积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及时消除危房;小学、初中校舍做到“实用、够用、安全”,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育教学装备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12年全区初级中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50%以上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四)扫除剩余文盲方面。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7%以上,积极推动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五)教育经费方面。切实做到财政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需要;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不能有新的教育欠债,力争到2012年底,全部化解教育欠债问题。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具体措施为了顺利实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8项工程建设:(一)教师素质提升工程。1.化解代课人员问题。自治区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清理被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合农村教师岗位的设置,清退代课人员并禁止聘用新的长期代课人员。对现有代课人员,要加强培训,提高水平;要提高待遇,达到用工水平;要通过考试录用部分代课人员,并逐步清退其余代课人员,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化解代课人员问题。2.全面提升现有教师教育教学水平。(1)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质量。(2)建立教师教育基地。自治区建立若干个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各县要建立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与此同时,构建以示范性教师教育基地、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市(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主体,职前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和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以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师教育体系。(3)加强教师教育与培训。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培养质量。认真组织学历提高培训,按照“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教师的专业结构和学习需求,有计划地选派和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特别要支持45岁以下的初中教师通过培训达到本科学历。全区中小学教师要按规定的学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以“广西21世纪园丁工程”为载体的骨干教师培训,启动特级教师培训工程,形成以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龙头的骨干教师队伍梯队。3.缩小校际教师水平差异。做好教师资源配置工作,加强教师交流,缩小校际教师水平差异。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度,城镇教师参加特级教师评选及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要有到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实行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力争在一个县域内,同级同类学校即每个村完小和每所乡镇初中的教师水平基本相当;在一个地级市域内,每个城镇初中、小学的教师水平基本相当。4.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完善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中小学校长接受任职资格培训达100%。在此基础上开展在职校长、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名校长高级研修等提高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提高校长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培养一定数量的骨干校长队伍。(二)校园建设工程。1.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各地要坚持“既要方便群众送子女就近入学,又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用5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在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进行,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防止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九年一贯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初中、中心校及规模较大的村完小的寄宿制学校建设。各地在撤并校点时要坚持“先建设完善,后撤并”的原则,并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首先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加大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课桌椅的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为撤并校点做好准备工作。2.30万以上人口的县都要按要求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有条件的县也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需要。3.进一步完善校舍维修长效机制。我区目前仍存在大量b、c级危房以及极易形成危房的砖木、泥木结构砖瓦平房,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定期检查鉴定登记,并根据危房情况制定危房改造规划,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在落实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的同时,实施校园楼房化工程。从2008-2012年,要通过实施校园楼房化工程,逐步将20世纪90年代以前建造的泥木瓦结构、砖木瓦结构的平房拆除,建设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校舍,全面实现校舍砖混楼房化。实现村完小及其以上的学校全部楼房化,教学点全部实现砖混结构校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农村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规划力度,进一步整合当地教育资源。在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础上,建立校舍建设资料数据库,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模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准确计算校舍的缺额,编写学校建设任务书,编制学校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用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以及各县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三)现代教育技术工程。1.普及远程教育手段。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要加大经费投入。自治区重点建设尚有缺口的3401所学校,其中:建设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2089个,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946个,建设计算机教室(模式三)366间。力争到2012年全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与此同时,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机制,保证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正常运转。2.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工作。到2012年,初中应按每个年级或10个教学班建1间以上计算机教室、2间多媒体教室;小学最少建1间计算机教室、2间多媒体教室。3.认真做好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工作。到2012年,全区要达到100%的初中和50%以上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要求。各地要逐步增加研制、开发教育教学资源专项经费,加大对“广西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在资源建设上的投入,以便提供更多更新的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扩大资源交流与共享。4.加快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建设。“十一五”期间,广西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将配合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实施,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提供培训资源以及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教师视频系统,扩大培训内容和培训面。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和利用因特网资源,全方位实现资源共享。(四)教育投入保障工程。1.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财政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具体考核指标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2.加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3.加大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国家为发展基础教育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扶持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明确征收主体、增强征收责任意识,加强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及其征收管理单位之间的协调,落实部门职责,做到依法依规足额征缴。同时,不能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顶教育经费拨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税务和教育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信息反馈制度,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对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4.用好中央专项建设经费。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自治区将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统筹结合中央各项专项建设经费,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标准化建设、均衡化发展目标的实现。重点抓好以下中央教育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我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的比例承担,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各约投入2.57亿元,每年总投资5.14亿元左右,2008-2012年5年共约投入25.7亿元,专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改善办学条件。(2)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国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安排国债专项资金100亿元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分配给我区的工程建设资金额度为3亿元,专门用于农村初中学生宿舍、食堂及厕所等生活设施建设。5.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完善自治区、地级市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确保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从2008年起,各农村中小学校要正式编制经费预算,将学校所有收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7.积极化解“两基”教育欠债。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摸清农村中小学债务底数,建立教育债权、债务登记制度,确认教育欠债总量。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每年将化解教育欠债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偿还“两基”教育债务。力争到2012年底,全部化解教育欠债问题。在化解欠债的同时,坚决杜绝新的教育债务发生。自治区建立教育债务偿还激励机制,设立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债务数额较多,偿还措施得力,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五)素质教育推进工程。1.体系建设。自治区制订系列指标体系和相应工作制度,出台中小学校长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教师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课程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及中小学考试评价指标体系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制度、中小学校外活动教育建设制度,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教师端正教学方法、学生端正学习目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2.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管理,中小学校常规管理以及校风、教风和学风等“三风”建设,培育校园文化办学特色。(六)寄宿制学校管理提升工程。1.建立健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卫生、生活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制度。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制度、保洁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厕所卫生制度、预防传染病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等,应做到所有制度上墙并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建设清洁、有序校园环境。做到校园清洁、设施规范、室内整洁、厕所卫生、秩序良好。三是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卫生清洁工作。(七)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程。1.进一步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管好用好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认真做好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发放和验收工作,确保“课前到书”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2.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自治区统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县按5∶4∶1的比例进行分担。各县要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安排,并逐步提高贫困寄宿生生活保障水平。3.解决好流入新增生源就读学校经济负担问题。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农民工子女入学以输入地政府负责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与其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流入新增生源就读学校需增加的办学经费由市、县解决。五、“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责任指标(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两基”巩固提高的重要意义,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新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要做到机构不撤、责任不变、工作不松,继续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新成效,抓出新水平。1.坚持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2.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责任和统筹权;完善乡级人民政府对于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相关制度;坚持和完善乡镇中心校统筹管理乡镇辖区小学的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初中管理制度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的作用。(二)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事厅、审计厅、建设厅、监察厅、扶贫办、西部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自治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任务:组织对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拟制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意见和建议;征集各市、县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研究、提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中若干关键指标,并组织必要论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相关工作指标提出要求和并依法组织督查;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全区义务教育经费的年度安排、经费来源,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所需经费问题进行规划和测算;提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各种教育督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主要任务: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指标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发展;制订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做好其与农村初中工程建设计划的衔接工作;对各地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关于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内容及与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专项督查;按义务教育投入与事业发展规划,做好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测算,提出收费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自治区编办的主要任务: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对“两基”巩固提高阶段中的教职工编制进行测算,对各地编制需求进行分析及年度微调,提出两年适当调整的规划要求;配合自治区教育部门拟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例行检查的工作计划;拟制从编制分配、管理、调配等方面化解代课人员问题的工作计划,确保在岗在编、严格控制编外用人。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任务:会同自治区教育部门对我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阶段的经费需求进行测算,提出各级财政分担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依法确保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确保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各地偿还“普九”欠债;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自治区人事厅的主要任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探索新的教师补充机制,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配合自治区教育部门制订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自治区编制部门对贯彻中小学定编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制订化解代课人员问题的方案和计划;配合自治区财政、教育等部门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自治区建设厅的主要任务:就全区中小学校舍建设质量和安全、危房鉴别、施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提出建议。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任务:对各县完成“两基”巩固提高计划评估复查验收前3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审计做出安排,明确审计要点,制订实施方案。自治区监察厅的主要任务: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制止乱收费行为;对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自治区扶贫办的主要任务: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并组织实施;对引进国内外帮扶资金用一部分帮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有关事宜进行评估和测算。自治区西部开发办的主要任务:对全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综合分析,提出强化“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通过国家开发项目帮扶我区贫困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六、“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体系(一)进一步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大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敦促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调一致,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实行以县为单位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复查制度。凡自评达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标准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进行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发布“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复查报告。(三)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充实督导人员,落实经费及工作条件,保证各级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四)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和标准化建设、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健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以及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等方面的专项督导检查。坚持人大检查、政府督查、审计监督、过程性督导、评估验收、督导考核等各种形式相结合的督导工作形式,形成合力,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关于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和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以及增加粮食直补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在我区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办法,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在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区前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一)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遵循原则。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二、各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各市、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三、直补的主要内容(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8年对种粮农民继续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方式,直补县(市、区)由2007年的40个扩大到全区所有县(市、区)。2.直补的对象。在我区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标准。1.直补资金总额。2008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1.6亿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1.收购总量。2008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包括早籼优质稻、晚籼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3.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四、直补的工作要求(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1.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4.各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正常年景无法完成订单收购计划的县(市、区),自治区进行适当调整。5.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2.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账户,农补网尚不成熟的县(市、区)可由乡镇财政所派人在粮食收购企业开设窗口直接兑现,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收购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具体兑现方法的采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一)粮权及用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中、晚籼稻和优质稻、玉米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如各市、县(市、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附件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相关工作经费)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附件: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一览表(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
- 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南办发〔2002〕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2〕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三批移交国有资产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3〕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土地、房产的产权移交及确权办证工作,以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单位务必对国有资产再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于5月30日前按要求将尚未移交(含未交清)的资产移交给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一)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直接转移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二)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给威宁公司:行政划拨书、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材料、道路路网图、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政府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由市国土局、房产局按土地、房产的确权程序和办法,统一确权办证至威宁公司名下。(三)属在建工程的,各部门、单位先办理土地移交并配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至威宁公司名下,待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移交固定资产并配合威宁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四)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新办公楼,各部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配合威宁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威宁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市房产局按房产确权的程序和办法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威宁公司名下,工程结算和建设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同步进行。二、各部门、单位尚未办理土地分割或分摊的,于7月30日前按土地分割分摊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配合市国土局完成土地分割或分摊工作。三、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按确权办证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威宁公司的资产确权。四、南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南宁市邕宁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国有农贸市场土地和房产的确权办证,参照《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办理。五、对有违反南办发〔2002〕37号、南府发〔2002〕39号、南府发〔2002〕73号、南府发〔2003〕71号、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的行为,一经查实,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附件: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南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对于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请各有关单位按本要求及时间安排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如下:一、资产确权办证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必须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工作。二、土地的确权办证(一)因无资料、资料不全而未确权办证的土地,由威宁公司于5月1日前列表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于7月30日前完成土地的地籍测量、地籍调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土地确权办证。(二)原产权单位拖欠地价款、土地收益金和滞纳金而不能办证的土地,由威宁公司于5月30日前报市政府研究解决。三、房产的确权办证威宁公司于5月1日前将未确权办证的房产列表上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于5月30日前刊登房产确权公告,于7月30日前完成房产的测绘。对确权公告无异议的房产,由威宁公司提供《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房产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房产确权办证。四、土地的分割或分摊市国土局于5月15日前制定土地分割或分摊的原则、程序和办法,威宁公司于5月30日前将需办理分割或分摊的土地列表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于8月30日前完成土地分割或分摊。五、原产权单位已抵押的土地、房产,由市财政局于6月30日前对抵押事项进行核实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六、有争议的土地、房产确权办证,由资产移交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至2007年底,全市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54个,占应建数的73%,在各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3个,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但是,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如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机构建设不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完备、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弱群体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诉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建立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一项民心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二)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须的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及其相关经费的开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减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宣传法律援助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新闻媒体通畅信息渠道,就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制度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社区、村委会联络站要从具体事例入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二、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一)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足工作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社区、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站,努力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平衡发展。(二)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队,行政村要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行政村法律助理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规范化要求为依据,制订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行为,量化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标准,并与日常管理、年检注册管理相结合。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指导,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求助、司法求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提高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三)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团体和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该援尽援,确保我市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南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的文件精神,为开展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能耗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建筑节能约束性指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耗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我市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确保全面实现建筑节能约束性指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从各部门机关办公建筑自身做起,在市区和条件成熟的县区,建立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提高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促进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形成和节能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1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今明两年工作重点是开展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普查工作。并结合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要求,选择我市20个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示范工程,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并逐步在我市范围内推开。三、主要工作内容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一)能耗普查。对我市所有国家政府机关办公建筑(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别、结构形式、往年能耗年度总量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南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统计表》,并建立我市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基本信息数据库。将得到的往年年度能耗总量与同年代同类型建筑进行比较,做出同类型建筑的单位面积年均能耗总量及人平均年能耗总量,作为判定我市建筑能耗水平的依据。(二)能耗监测。对高能耗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从全市,到全区,乃至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三)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四)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五)能效公示。在指定的政府网点以及我市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六)制度建设。制定我市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能效公示实施意见;建立我市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建立能耗超定额加价制度。四、工作计划安排2007年首先开展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普查工作,并选择我市20个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示范工程,进行能耗监测平台的建立及能耗统计工作。2008年继续完成20个示范工程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着手有关制度建设,初步建立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2009年至2010年,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管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并逐步开展对我市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一)开展能耗基本信息普查普查工作由市建委委托我市的建筑节能科研机构(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争取在2008年1月底完成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做好建筑能耗的调查统计工作。(二)建立能耗监测平台与开展能耗统计分析工作1.2008年上半年完成附表所列20个示范工程的用水、电和燃气等能源分类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2.到2010年完成我市大多数重点建筑的能源分类分项计量器具安装,逐步搭建起我市与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3.在能耗基本信息普查和能耗监测的基础上,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三)编制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根据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普查情况,编制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提出各项工作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和措施要求、各类项目应采取的能耗监测和节能技术方案以及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预算,以指导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南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的编制由市建委与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共同负责,2008年上半年完成。(四)积极开展申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从今年开始,由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并通过争取示范城市落实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促进监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五)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工作1.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2008年底完成附表所列20个示范工程的能源审计工作。2.2009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3.能效公示与能源审计工作同步。2009年开始逐步增加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六)制度建立与运行监管工作1.2008年上半年市建委牵头完成我市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编制。2.2008年底前市建委牵头完成我市《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实施细则,提出我市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3.2008年各部门同步推进本行业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市建委组织进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4.2008年要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节能监管机构,配套建立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在运行过程中能源使用监管。2008年开始对重点用能建筑,从运行管理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的改进建议;对典型标杆建筑,总结其运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节能措施,逐步获得该类型建筑的参考合理用能水平。(七)节能改造工作通过开展能耗普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以及进行节能经济技术分析,鼓励开展我市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1.2008年开展我市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为进行节能改造的示范工程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给予技术和财政资金扶持。2.2009年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造范围。五、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行业单位gdp降耗考核目标体系,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个部门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对于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1.组织机构调整原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是: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城管局、经委、科技局、地税局、环保局、交通局、广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统计局、旅游局、南宁供电局、房产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监察局等单位和部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领导为小组成员,并确定本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仍设在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制度建设、工作培训与宣传等日常工作。2.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起草相关管理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我市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泛光照明的节能审查合格技术标准和程序;负责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审查以及在改造、验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并会同市级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使用单位设立本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组织实施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立项审批审核;会同市建委制定和发布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发展计划。市财政局:制定对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节能改造的财政支持政策;优先安排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落实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财政预算。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负责我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参与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审查。市城管局:会同市建委负责我市新建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泛光照明设计审查;参与我市既有建筑泛光照明节能改造方案的审查。市房产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督促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写字楼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写字楼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负责我市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写字楼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组织实施我市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写字楼节能改造工作。会同市建委对我市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大型写字楼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市经委:组织我市建筑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开展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规范企业行为;负责各建筑用电单位的电力运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市场秩序。市科技局:重点优先支持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科研项目经费的扶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税收扶持政策,按国家规定对开发、生产和应用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技术和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市环保局:负责我市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市交通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督促我市各客运站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客运场站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大型客运站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各客运中心节能改造工作。市旅游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督促我市各星级宾馆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星级宾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星级宾馆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大型星级宾馆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星级宾馆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组织实施各星级宾馆节能改造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我市各中小学校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中小学校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中小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节能改造工作。市卫生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我市各医疗机构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医疗卫生用房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医疗机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的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商务局:负责设立本单位及督促我市各商场、星级外宾馆(含招待所、饭店)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解我市商场、星级外宾馆(含招待所、饭店)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制定节能工作专项计划,并落实目标责任;配合开展我市各大型商场、星级外宾馆(含招待所、饭店)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商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组织实施各商场节能星级外宾馆(含招待所、饭店)改造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能源计量器具安装前的计量检定和周期检定,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监督检查。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建筑能耗超定额使用加价规定;制定有利于促进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价格优惠政策。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建筑业能耗统计工作;配合建立并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分析制度。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我市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的认知度和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南宁供电局:设立本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参与我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配合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我市各用电单位建筑科学用电,提高我市建筑供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市监察局:负责开展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监察。3.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责任部门的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密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二)积极出台地方性鼓励政策市财政应将我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城区及开发区负责本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预算。各部门要专题研究,采取激励政策,对节能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给予减免工程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定的财政补助。要加大对各行业建筑节能的投入,积极引入市场化手段(如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建筑节能改造。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建筑节能投入机制,运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和其它优惠政策。(三)设立我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市建委要做好每年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从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用来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进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宣传建筑节能和推广新技术;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检查监督管理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依靠科研技术力量支撑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我市有关部门的力量,还必须整合全市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共同做好这一工作。以本地科研设计单位来构成我市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科研技术支撑体系,以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为核心,整合广西大学、南宁市建筑科研设计院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负责能耗监测平台、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技术支撑,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等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统筹我区城乡经济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2008年3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三、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结合普查的工作量和普查员的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备条件,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五、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六、科学组织实施,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切实制定科学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南宁市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自治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我市本级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2008年由我市审计机关执行的国家审计项目计划41项。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2项(一)市财政局(二)市地方税务局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5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市房产局(三)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四)市残疾人联合会(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三、县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1项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2007年财政决算审计四、行业审计7项(一)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2007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审计(二)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审计(三)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审计(四)部分县(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五)部分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六)南宁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七)宾阳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五、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城市环境项目(2项)(自治区计划)(一)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二)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9项(一)西乡塘区政府原区长黄丽娟(二)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高新(三)市农业局原局长卢学智(四)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梁朝东(五)市教育局局长夏建军(六)原南宁市师范学校校长黄幼岩(七)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蔡霓虹(八)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任(局长)覃善开(九)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恩政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6项(一)滨江路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二)河南西堤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三)青竹立交桥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四)朝阳溪综合整治二期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五)南站南侧路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六)马山县城给水系统改造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八、财务收支审计2项(一)南宁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截止2006年资产负债情况审计(二)南宁市基础工程公司2004年至2007年财务收支审计九、审计调查1项2007年南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农村道路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调查十、效益审计1项良庆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效益审计十一、跟踪监督社会审计项目5项(一)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二)南宁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3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谢泽宇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百色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不经市政排水没施)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第四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计算,尚未安装水表的用户,按其水泵出水量和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的90%计算。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厂)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如使用锅炉的用户),有计量设备的应按计量设备计量,无计量设备的,按用水量的一定比例征收。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对正在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六条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自来水公司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第七条市自来水公司、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须到市物价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第九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的建设及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不得挪作他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项目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另行核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第十条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总召集人:罗伟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人:何炎明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李丹虹市教育局党委书记郭方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裕四市经委副主任、市招商局副局长林桂良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覃宏岩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坚强市人事局副局长陈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远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韦蔚成市建规委副主任莫炯升市农业局副局长蒙泽江市审计局副局长张勇市科技局副局长严国伟市民政局副局长江虹市国税局副局长邵永良市地税局副局长孙建国市编委办副主任卢惠成市扶贫办副主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攻坚重大问题,检查指导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召集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主题,收集我市职业教育攻坚信息资料及职业教育攻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丹虹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方明同志兼任。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将职业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会同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安排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经费;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指导各县(市、区)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二)市教育局:负责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总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统筹管理招生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会同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协助市政府督导团开展职业教育攻坚督导评估工作。(三)市财政局:落实自治区、我市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教育、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市职业教育系列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助学体系;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情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制定我市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并及时拨付资金;配合物价、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运转及发展。(四)市经委、市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向职业学校开放,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五)市人事局:加强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会同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职业学校从企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教师提供政策渠道。指导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全市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向中等职业学校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负责组织实施技工学校教育攻坚计划和技工学校专业布局调整;负责指导协调技工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组织技工学校师资培训;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为职业学校提供就业服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制度;推进全市中、高等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职业学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政策;负责高技能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推进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七)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将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制定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标准、规模、规范和方法。(八)市建规委: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把职业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立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校舍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简化手续。(九)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农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指导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现代农业类专业建设。(十)市审计局:开展并指导各级审计部门对职业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职业教育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督促企业依法提取和合理安排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促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十二)市编委办: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十三)市扶贫办:负责制定我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和选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3至5次,届时各相关单位须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汇报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在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全面实施。二○○八年四月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南宁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清明节祭祀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堵塞、火灾、人员拥挤造成踩踏、爆炸、群体性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凡我市清明节祭祀活动中在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及其周边地区内发生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火灾、人员拥挤造成踩踏、爆炸、群体性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且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4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清明节期间交通、防火、人流疏导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劝阻、限制公众燃放鞭炮、焚烧纸钱香火祭拜等习俗,提高公众文明祭扫的意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和殡葬服务行为,避免发生因价格纠纷、服务纠纷等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开展交通疏导、交通事故救援、灭火救援、踩踏事故救援等紧急处置训练,提高对清明节祭祀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2)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统一指挥。在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应急工作。(4)分工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殡葬服务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制订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在每年祭祀高峰期即清明节假期前后十五天,某一个或一个以上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及其周边地区内,因祭祀活动发生的交通堵塞、火灾、人员拥挤造成踩踏、爆炸、群体性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一次突发事件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祭祀场所内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出现人员车辆严重拥挤堵塞达1万人以上或500辆车以上;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及周边地区火灾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周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因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及重大财产损失;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人员拥挤踩踏造成挤伤人员达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因祭祀活动在祭祀场所内发生闹事流血事件造成受伤人员达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达1人以上;在祭祀场所内发生爆炸事件造成受伤人员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因殡葬服务事件受损失的群众借清明节时机聚集上访人员冲击政府机关或殡葬服务单位达100人以上。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3.1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温守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要职责:负责对清明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副组长:李耕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主要职责:协助组长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跃明、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志高、市民政局副局长沙文胜、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晓钊、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苏拥军、市交通局副局长覃阳、市林业局副局长黄安树、市工商局副局长郭远福组成。主要职责:在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充分准备。具体指导、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宣传部门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错峰祭扫;要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防火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卫生部门要负责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及时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同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森林等地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宣传防火知识,及时发布火险和火灾信息,发现火灾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对丧事用品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店摊点,及时销毁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进一步净化丧葬活动社会环境。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市区(特别是重点祭扫地区周边)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纠正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3.2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徐邦兴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值班电话:0771-5505931、5505930。主要职责:(1)在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转枢纽作用,当好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参谋助手。(2)协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助领导对突发事件和紧急要情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3)承担清明节期间总值班工作,协调办理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4)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各类应急信息。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要建立应对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在处置应急事项时互相支持配合。清明祭祀高峰日,全市各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都设立观察点。观察点的任务是每天向办公室报告情况、经验、问题和动态,活动结束后报告总体情况。5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块为主。事件发生后,各级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件进展监测、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应急预案设定两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一级响应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二级响应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职责。5.1一级响应5.1.1事件发生情况在每年祭祀高峰期即清明节假期前后十五天,某一个或一个以上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及周边地区内,因祭祀活动发生的交通堵塞、火灾、人员拥挤造成踩踏、爆炸、群体性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一次突发事件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祭祀场所内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出现人员车辆严重拥挤堵塞达2万人以上或800辆车以上;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及周边地区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周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因灾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及重大财产损失;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人员拥挤踩踏造成挤伤人员达2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2人以上;因祭祀活动在祭祀场所内发生闹事流血事件造成受伤人员达2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在祭祀场所内发生爆炸事件造成受伤人员2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2人以上;因殡葬服务事件受损失的群众借清明节时机聚集上访人员冲击政府机关或殡葬服务单位达200人以上。5.1.2启动程序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上报的事件发生信息后,组织成员分析信息,向副组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再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该级响应。5.1.3响应措施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处置组、信息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沟通事件发生信息;分析事件发生形势,落实对事发地应急处置的支持措施;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向事发地派出指导工作组。(3)事件发生3小时内,派出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带队的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安抚受影响的群众,了解事态进展工作情况,了解事发地的处置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收集、评估、报告事件进展信息每2小时与事发地联系一次,及时掌握事件进展和处置工作动态信息。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编发《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并做好报送工作。5.1.4响应的终止事件处置工作稳定后,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终止建议,再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终止该级响应。5.2二级响应5.2.事件发生情况在每年祭祀高峰期即清明节假期前后十五天,某一个或一个以上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及周边地区内,因祭祀活动发生的交通堵塞、火灾、踩踏、爆炸、群体性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一次突发事件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祭祀场所内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出现人员车辆严重拥挤堵塞达1万人以上或500辆车以上;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及周边地区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周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因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及重大财产损失;因祭祀活动造成祭祀场所内人员拥挤踩踏造成挤伤人员达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因祭祀活动在祭祀场所内发生闹事流血事件造成受伤人员达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在祭祀场所内发生爆炸事件造成受伤人员10人以上或死亡人员1人以上;因殡葬服务事件受损失的群众借清明节时机聚集上访人员冲击政府机关或殡葬服务单位达100人以上。5.2.2启动程序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上报的事件发生信息后,组织成员分析信息,向副组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再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该级响应。5.2.3响应措施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事件发生后,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事件发生信息;落实对事发地处置工作的支持;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2)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3)事件发生3小时内,派出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的事发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安抚受影响的群众,了解处置工作情况,了解事发地处置能力和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信息每2小时与事发地联系一次,随时掌握事件动态信息;组织开展事件处置会商、评估,分析事件进展形势,提出对策。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编发《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并做好报送工作。5.2.4响应的终止事件处置工作稳定后,由市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终止建议,再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终止该级响应。6突发事件善后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所辖事发地负责组织安排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认真执行上报制度,工作负责、重大事件处理得当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因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工作不力、信息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7附则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1000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1000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1000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确保按时完成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为目标,从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逐步改变农村特困对象无房住、住危房的状况,缩小农村特困对象生活条件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二、目标任务2008年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任务为1000户(见附表),2008年10月31日前全面建成,12月底前全部入住。三、实施对象本项目实施对象为农村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和严重危房户,即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低保证》,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结构严重变形、墙体失固、屋顶塌陷、濒临倒塌,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村家庭。四、实施标准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经费资助标准为:家庭人口为1-2人户的,各城区及各开发区平均每户资助标准不低于6500元,各县平均每户资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户的,各城区及各开发区平均每户不低于7000元,各县平均每户资助标准不低于6500元。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确定:1-2人户不低于25平方米,3人以上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五、资金保障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亲邻互帮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财政安排4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今年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资金4800元。此外,各县(区)财政要按照上述实施标准所需经费补足安排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各县(区)要切实将本县(区)危房改造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采取措施确保资金到位,以保证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受助户的亲友邻里捐资、捐物和义务帮工、资助特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市财政补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下拨,第一期拨付50%,在危房改造开工时下拨;第二期拨付50%,在危房改造任务完成80%且县(区)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时下拨。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不予下拨第二期经费,由此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六、建房要求(一)选址要求。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进行重建,无房户的用地尽可能集中并使用农村空闲地、荒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且面积不得超标准。同时,要坚持“一避两让三抬高”的选址要求,即避开泥石流、滑坡地段,让开水道、风道,建在高台、高坡、高地上,尽量降低灾害风险,避免损失。(二)设计图纸。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民居特点,由建设部门设计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房屋。房屋样式尽可能相对统一规范。(三)建筑要求。房屋建筑材料以牢固、耐用为原则,一般应为砖混结构。(四)进度要求。今年3月底前完成危房改造核查确定对象工作,4月份进入危房改造实施阶段,10月底前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11月份进行检查验收。七、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温守荣副市长副组长:李耕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张跃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仁金市民政局副局长杨如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高泉市规划局副局长刘学勤市建委副主任黄小兵市林业局副局长王洪波市扶贫办副主任阳月生市审计局纪检组长李汉奎武鸣县副县长吴春晓横县副县长李皓宾阳县副县长韦桂琴上林县副县长黄威铭马山县副县长梁红英隆安县副县长谭建华兴宁区副区长黄玉燕江南区副区长罗军青秀区副区长隋有实西乡塘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谷明佳良庆区副区长郝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徐邦兴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1.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牵头工作,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危房改造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县(区)危房改造户建房用地办理有关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县(区)做好危房改造户建房的规划指导、选址审查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督促和指导县(区)为危房改造房建设办理报建手续,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市扶贫办负责参与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市林业局、市生态办负责协调县(区)落实沼气池补助资金,帮助危房改造户建设沼气池;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2.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的职责。各县(区)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成立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县区危房改造方案,明确县(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安排本县区危房改造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和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制定危房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帮扶措施等,组织和发动社会援助;组织实施危房改造计划,按进度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危房改造资金;落实本县(区)、乡(镇)和村委会的责任,做好危房改造户的审查确定工作;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作任务数组织检查验收,对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享受政府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必须是无房或居住严重危房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有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补偿收入的家庭,不能资助。所有危房改造对象申报审查手续,必须由村委会逐级上报,即由农村特困户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报告,村委会核实证明,并由村委会上报到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县(区)级民政部门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批。被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必须经过村民评议,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收集资料,及时上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收集、数据传送等工作,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本县(区)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确保市民政局按时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附件: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1000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县(区)任务数(户)备注武鸣县120横县120宾阳县120马山县100上林县110隆安县100邕宁区100良庆区50青秀区35兴宁区50西乡塘区30江南区60经开区5合计1000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实现农村育龄夫妇初级生育保健为目标,加强孕前管理与服务、优生与生殖保健工作,建立孕前保健和地贫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达到影响和带动群众自觉做好预防地贫工作、自觉接受孕前筛查和孕产期的医学检查、减少缺陷儿的出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二、筛查对象为2008年农村新婚夫妇和历年新婚未育及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未孕的夫妇。凡夫妇有一方因故不能在组织时间内参加检测的,另一方不安排参加检测。三、筛查任务全市筛查目标任务2万对,确保完成任务1万对(20000人)以上(见附表)。四、筛查项目(一)血细胞分析、地贫表型阳性者血红蛋白分析(血红蛋白电泳、血红蛋白f、血红蛋白a2)检测。(二)部分人群的基因检测和zeta肽链检测。(三)2005年至2008年为5000对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地贫筛查出的高危夫妇的产前诊断。五、时间安排(一)2008年3月至6月为前期准备阶段。开展历年已婚未育夫妇情况的调查,并落实免费地贫筛查人员名单,做好实施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理论、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二)2008年12月10日前为全面实施阶段。市、县(区)和有关医疗单位要对农村新婚夫妇和历年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夫妇实行免费地贫筛查,并全部完成任务。(三)2008年12月28日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六、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总投入72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入经费360万元,各县(区)按筛查任务投入配套资金360万元(见附件),主要用于血细胞分析(血常规18项)、血红蛋白分析、zeta链和地贫基因检测、产前诊断等;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品、免费证、信息反馈表;专家评估、建立档案;调查费、交通费等。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组长:温守荣副市长副组长:李耕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海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组员:周文军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谭印光市卫生局副局长黄松龄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李小龙武鸣县副县长甘英姿横县副县长张昭平宾阳县副县长覃祯威上林县副县长罗安平马山县副县长梁红英隆安县副县长刘燕萍兴宁区副区长黄玉燕江南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隋有实西乡塘区副区长农建进邕宁区副区长李森良庆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海兼任,副主任由黄松龄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联系电话:5843468、5841255;医学咨询电话:5890428。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县(区)的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贫筛查的工作。(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将地贫筛查项目工作纳入2008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指标体系和2008年市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经验收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兑现2008年市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奖;各项工作指标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党政线和计生线考核给予扣分。(三)部门密切配合1.各县(区)是负责具体抓好本县(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的主体。各县(区)要做好经常性筛查与群体性筛查相结合,并按分配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任务完成。在组织筛查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不得自行男女搭配,不得在新婚夫妇和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之外安排其他人员,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免费筛查,一经查出,除个人退还筛查费用外,并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党政线考核中扣分。2.市人口计生委是实施项目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做好地贫筛查组织实施计划,确保任务按时完成;严格筛查技术管理,把好筛查质量关;加强检验人员和宣传员的培训,为实施地贫筛查提供有力的保障。3.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市属各医院对就诊的地贫携带者进行优生优育教育,做好为高危地贫携带者提供出生缺陷干预的咨询服务,并根据产前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预防出生缺陷的知情选择,对需要终止妊娠的患者提供安全的手术服务,定期将筛查阳性人员作产前诊断的数据信息通报市人口计生委。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婚登记对象优生优育、地贫遗传疾病危害性等的科普教育,配合市人口计生委做好动员新婚夫妇参与地贫检测,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项目资金,督促和指导县(区)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督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版(墙)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宣传品、门诊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地贫检测的意义;宣传优生优育、孕前保健与优生、孕期保健与优生、婴幼儿保健与优生等科普知识,提高群众优生优育意识,营造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的良好环境,使地贫预防工作家喻户晓,避免出生缺陷儿的发生。(五)做好跟踪监测要建立高风险家庭跟踪监测制度,充分利用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对当年和历年检出的高危夫妇进行跟踪指导,定期上门或电话了解孕情,掌握高危夫妇做产前诊断的最终结果,避免中、重型地贫儿出生:1.做好在2005年至2007年15000对农村新婚夫妇和今年筛查出的地贫高危夫妇的跟踪指导,跟踪监测率达100%,对有生育要求的,要指导他们做好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率达90%以上,产前诊断费从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贫筛查经费中开支。2.对筛查为不同类型的地贫夫妇,要指导他们中的β地贫者做进一步的基因检测,排除是否是地贫高危夫妇。同时要指导不同类型地贫夫妇做好下一代的预防工作,孩子出生后做地贫检测,掌握其后代被遗传的情况。不同类型地贫夫妇的随访率要达95%以上。3.对夫妇一方是地贫基因携带者的,要指导正常一方做进一步的基因检测,排除静止型地贫,确保生育健康的孩子。4.建立人口计生部门与医疗部门地贫筛查及产前诊断反馈制度。(六)抓好培训教育1.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市人口计生委要负责抓好各县(区)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地贫筛查技术规范化管理,加强检验人员责任心教育,严把检验人员素质关,进而把好标本采集关,标本采量关,检验技术质量控制关,避免因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等情况出现的失误和差错。凡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承担本次筛查工作。2.抓好宣传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分市、县(区)两级负责。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县(区)、乡(镇)两级宣传员的培训;县(区)负责对村干部、协会会员、人口计生志愿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宣传员更好地向群众宣传地贫基本知识,动员群众参加地贫筛查和配合做好跟踪监测、咨询指导工作。3.强化群众优生优育学习教育。要在育龄群众中大力开展优生优育与孕前筛查的教育,各县(区)农村要以乡(镇)人口学校为单位,对参加地贫检测的夫妇进行筛查前的优生优育学习,各县(区)城镇要以政府免费为农村新婚夫妇开展地贫筛查为契机,带动城市社区新婚夫妇地贫出生缺陷干与工作,组织新婚夫妇参加市级人口学校优生优育学习班,并以此为载体,推动全市地贫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实施,从而使优生工作群众化、社会化。(七)建立信息档案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县(区)、市两级当天检测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筛查结果资料要求在3天内录入完毕,其中县(区)级录入的资料反馈到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除录入当天检测资料外,还要负责录入进一步检查结果的资料,并按县(区)、按时间次序、按编号顺序整理于下月10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八)严格资金管理对市财政投入的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贫筛查工作的经费,各县(区)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不得挪作它用,违者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九)加强督促检查从3月起,将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工作拖拉的县(区)、部门及相关个人进行批评,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进度慢的县(区)给予通报或调整任务。为了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上报工作情况,各县(区)要每月25日报送一次完成任务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附件: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开展地贫筛查工作任务及经费分配表单位筛查任务(对)经费分配(万元)720万(180元/人)市级县(区)合计20000360360兴宁区60010.8青秀区70012.6江南区100018西乡塘区90016.2良庆区120021.6邕宁区130023.4武鸣县270048.6横县400072宾阳县300054上林县150027隆安县140025.2马山县170030.6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 市直各语委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5]7号)要求,2008年自治区将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内容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为做好迎评筹备工作,确保我市高质量高水平地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委、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根据自治区语言文字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城区部分2008年要接受自治区评估验收。依据《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参考已评估达标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达标和评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卢运福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市语委主任副组长:朱柱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语委副主任陈京秋市教育局局长罗永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黄岳开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语委副主任杨荣誉市文明办主任张宏义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朱双明市财政局副局长蒙俊市发改委副主任欧振高市民委副主任严长译市建规委副主任陈锐明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振雄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黄佳盛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黄献武市体育局副局长罗贤市商务局副局长钟家祥市交通局副局长谢学军市卫生局副局长伍晔市邮政局副局长罗斌市电信局副总经理韦坚市旅游局副局长周志忠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谢尔雄市民政局副局长邹美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覃伟军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蓝福武团市委副书记罗君钰市妇联副主席罗代红来华投资区副主任陆金学兴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俞国伟柳州师专人事处处长巫洪云来宾火车站站长朱盛雄来宾军分区政治部宣保科科长蔡志锋市人事局教育科科长罗丽华市经委教育培训科科长张祖寿市文化局艺术创作室主任石宗德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谢善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梁金笛市总工会办公室副主任覃柳萍市供销合作社科员各城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二)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和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细则的解释及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业务指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朱柱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语委副主任副组长:陈京秋市教育局局长黄岳开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语委副主任陈锐明市工商局副局长罗代红来华投资区副主任陆金学兴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成员:骆征宇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市语委办主任陈盛忠市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科长刘榴兴宾区教育局副局长谭春艳兴宾区教育局基教股副股长李献芬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教师、国测员陈梅柳州师专教师、国测员张维来宾一中教师、国测员覃干友兴宾区二小教师、国测员邓月琼来宾市职业中学教师、省测员各城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类似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评估业务指导小组。二、来宾市语委成员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职责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在迎接自治区对我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验收准备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市委宣传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指导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各种活动。市教育局:主持市语委的日常工作,带头做好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基础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为全社会提供语言文字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有关问题的咨询解答等服务。市发改委:抓好计划发展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本市公共事业发展计划。市人事局:抓好公务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公务员在公务场合说普通话,把基本具备说普通话能力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并制定相关条例;抓好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和达标工作。市科技局:结合科技普及工作,在科技系统大力普及普通话;在促进科技进步、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种宣传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市财政局:做好本系统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给予开展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经费保证。市文化局:抓好各文艺、文化团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抓好演艺人员普通话达标上岗,检查、规范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市卫生局:抓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规划,抓好医务人员普通话达标上岗,检查、指导卫生医疗部门在各种场所和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市经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建规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供销合作社: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商务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本机关以及商业营销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管理、检查、规范所管辖范围营业场所的牌匾等用字。市民政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的规范用字工作。市公安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牌的规范用字,参与检查、纠正不规范的社会用字。市交通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全市长途汽车站及地方县乡公路交通安全标志用字情况,做好车站等社会“窗口”服务行业的推普工作。检查公交车车身广告、站牌等用字。市民委: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地区普及普通话及使用规范汉字的工作。市广电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广播、电视的大众传播媒介及其示范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在用语用字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按国家要求,在播音员、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建立监督检查网,对电台、电视台各栏目的用语用字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新闻出版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监督检查网,对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和审查,禁止使用不规范语言文字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在社会上发行。市旅游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导游人员中普及普通话,组织导游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对旅游行业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组织他们参加测试;检查、规范各旅游景点及其附属饭店、餐馆、商场的用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堵源截流,把好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登记注册的规范用语用字关;监督检查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语用字情况,纠正不规范现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监督检查社会上生产、科研、流通等活动中量值、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确保数字、计量单位的规范和统一。市市政管理局:搞好各类户外市政设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体育局:抓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各种体育活动用语用字。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抓好各自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在本团体内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通过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规。桂中日报社:除抓好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外,还应充分利用平面宣传媒体的优势,加强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积极参加推广普通话活动,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对本报的用字进行监督检查。柳州师专:要建立、健全本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抓好普及普通话及规范用字教学工作;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理论研究,提高咨询与培训质量,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来华投资区、兴宾区:抓好本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领导重视,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做出规划,抓好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把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并作为检查评比的条件之一。每年12月底,向市语委办递交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三、要求(一)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在市达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各行业、系统实行条条管理,由本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的达标、评估工作。行业、系统以外的由块块管理,即按地理位置属于哪一个区由哪一个区管理。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精神,各行业、系统、单位要切实负起对本行业、系统、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责任。(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其他各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措施,认真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三)教育部门除了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语言文字整改任务外,根据中宣部、全国人大等五部门及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文件精神,还要担负本辖区内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因此,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本辖区内的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四)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办统一安排。(五)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各媒体制作语言文字公益广告,在市中心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宣传语言文字的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六)为了确保达标、迎检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市财政要给予达标评估工作一定的经费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为本部门、本单位的达标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四、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实行责任制,将《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如下:第一部分:a综合管理(60+4分),共分5个评估要素、19项评估标准1、a1组织领导(16分)a1.1评估标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市政府落实分管领导,1分。(2)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分。(3)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a1.2评估标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以市文明办下文,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1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2)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政局、工商管理局、商务局、建规委民政局、规划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城市管理机构。a1.3评估标准:市、城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市语委,3分。(2)各城区有语委,2分;有半数以上的城区有语委,1分。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a1.4评估标准:由市、城区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由副市长任市语委主任,2分;(2)由副区长任城区语委主任,1分。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2、a2工作机构(16分)a2.1评估标准:市、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2)办事机构为独立机构,1分;与非语言文字机构合署办公,0.5分。(3)各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分;仅有半数以下城区设立,扣0.5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a2.2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4+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市级办事机构有编制1个,2分;配备2个以上的,增加1分。(2)市级办事机构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暂无编制而配备有专职干部的,2名以上口0.5分,仅有1名的,扣1分;半数以上的城区配备专职干部的,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人事局。a2.3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3.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专项办公经费,2分(2)有专用的办公室,1分(3)配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中的,0.5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a2.4评估标准: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2.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1分。(2)测试站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1分;专职工作人员仅1名的,扣0.5分。(3)有必要的设施、设备,0.5分。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3、a3管理措施(14.5分)a3.1评估标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2+0.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每年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0.5分。(2)每年有工作书面总结材料,0.5分。(3)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0.5分。(4)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分;有本市语委通过的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增加0.5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a3.2评估标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0.5分。(2)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0.5分。(3)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1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a3.3评估标准: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对区、街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2)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a3.4评估标准: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启动,其中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为95%以上,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达50%以上,3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95%,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80%,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25%的,不得分。(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1分。(3)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1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a3.5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及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0.2分。(2)各街道落实部门及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一街道未落实,扣0.2分。(3)各系统、区、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1分,有一系统、区、街道未作安排,扣0.2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城区语委。4、a4法制建设(8分)a4.1评估标准: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市政府出台的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2分。(2)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府办、市直各委办局、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语委、市府办。a4.2评估标准: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2分(2)按照法规、规章的法定程序执法,2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5、a5宣传工作(9.5分)a5.1评估标准: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0.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市区主要街区3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没少1处,扣0.3分。(2)全市中小学、师范院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仅有半数以上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分。(3)有3处或3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增加0.5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规委、市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a5.2评估标准: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当地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扣0.5分。(2)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的,扣0.5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中日报社。a5.3评估标准: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4+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工作班子落实,1分(2)宣传经费落实,1分(3)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2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第二部分:b普及普通话(100+2分),共分4个评估要素、18项评估标准1、b1党政机关(24分):b1.1评估标准:机关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2)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分;有任何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语委办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b1.2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8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成为会议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2)成为有声媒体的用语,2分;(3)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4)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人事局。b1.3评估标准: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8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分(3)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的,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到50%,扣1.5分;(1)对应测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测试面达50%以上,达标率达80%以上的,3分;增加1分。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测试面不达25%的,扣2.5分。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语委办。b1.4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任用的条件,2分。(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后,把普通话培训测试列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内容,2分。责任单位:市人事局2、b2广播电视(21分)b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3分。(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0.5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b2.2评估标准: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自治区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作为播出用语(8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人没达到,扣0.5分;半数人以上没达到,不得分。(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2分。(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没有达到,扣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1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b2.3评估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8+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全部参加测试,4分;没有全部参加测试的,扣2分;50%以下参加的,不得分。(2)测试达标率95%,4分;不达95%的,扣2分;不达50%的,不得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3、b3学校(37分)b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b3.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普及普通话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3)由检查、改进措施,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2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b3.3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1分;(2)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1分;(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语言,1分;(4)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检查中,每发现一例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扣0.2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b3.4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8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1分;(2)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2分;(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语言,2分;(4)成为高等非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2分;(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1分。检查中,每发现一例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的,扣0.2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b3.5评估标准: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95%的,扣1分;不达80%的,扣1.5分;不达50%的,不得分。(2)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测试的,3分;测试面不达95%的,扣2分;不达80%的,不得分。(3)应测教师80%以上测试达标的,2分;90%以上测试达标,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b3.6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2)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事局。b3.7评估标准: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经测试普通话水平80%以上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2)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b3.8评估标准:小学、中等学校及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3)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50%的,不得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b4.1评估标准: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2)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3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b4.2评估标准: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10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10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b4.3评估标准: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有明确规定,1分;没有的,不得分。(2)上述人员80%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40%的,不得分。(3)上述人员经测试80%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30%的,不得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第三部分:c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共分5个评估要素、26项评估标准1、c1党政机关(15分)c1.1评估标准: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2)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语委办。c1.2评估标准: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语委办。c1.3评估标准:公文、印章用字规范(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公文用字规范,2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2)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语委办、市公安局。c1.4评估标准: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语委办。2、c2学校(25分)c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c2.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有用字规范化的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3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c2.3评估标准: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3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3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2分。(2)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c2.4评估标准: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2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2)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c2.5评估标准: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c2.6评估标准: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板书用字符合要求,2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2)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1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1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c2.7评估标准: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80%的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2分。(2)80%的小学生、师范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3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足50%的,不得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c3出版物(21分)c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物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2)各出版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责任制,扣0.2分。(3)各出版单位采取了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c3.2评估标准: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及本地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c3.3评估标准: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6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c3.4评估标准:内文用字规范(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c3.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4、c4影视屏幕(21分)c4.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2)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单位没有建立,扣0.2分。(3)各电视台、电影制作单位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措施,扣0.2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c4.2评估标准: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c4.3评估标准: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6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c4.4评估标准:字幕用字规范(5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c4.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5、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1分)c5.1评估标准: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1分;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2)上述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1分;任一部门没有领导分管,扣0.2分。(3)上述部门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c5.2评估标准: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2)上述人员能够区分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自觉使用规范字,1分。(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加1分。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c5.3评估标准: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6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用字符合要求,4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2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1分。(2)汉语拼音书写正确,1分;有一处书写不正确,扣0.1分。(3)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1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责任单位:市建规委、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c5.4评估标准: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4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1)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2)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标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c5.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3分)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备注:1.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2.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4.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5.*a2.2、*a2.4--两项为评估制约指标。a2.2低于3分或a2.4低于1.5分者视“语委工作机构”一项为不合格。6.a1.1至b3.4项的评估依据:①工作规划、计划②工作总结、简报等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⑥调查统计资料⑦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b3.5至c5.5项的评估依据:①各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③分别抽查公务(教学)用语情况④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⑤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日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7年,全区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9号),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产业化扶贫稳步推进,贫困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首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1731个贫困村实现了扶贫规划目标,全部通过了验收。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为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切实做好2008年扶贫开发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综合开发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开发工作全局,以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全区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雨雪冰冻灾区贫困村和第二批1165个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贫困村为主攻区域,继续突出贫困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技能培训3个工作重点,积极创新和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动贫困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二、目标任务(一)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3万人以上,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25万人以上。(二)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060个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三)贫困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林果、经济作物53万亩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村屯道路7000公里以上,解决20万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新建沼气池4.5万座,扶持农村2万户特困农户实施茅草房改造;开展以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为主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次以上,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0万人以上(含委托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培训的人数),易地扶贫搬迁3.5万人。三、工作重点(一)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2008年是第二批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市、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上半年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6〕12号)规定的验收标准,对第二批贫困村整村推进的进展情况进行逐村调查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内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如期达到整村推进目标。(二)继续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抓好贫困村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采用参与式的方法做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适当提高贫困村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切实把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建成贫困群众满意的惠民工程。二是继续实施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茅草房改造的对象必须是长期居住茅草房或树皮房的贫困农户,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和公告公示工作。要做好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房屋设计,项目资金安排要向雨雪冰冻灾区倾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2008年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项目档案”,做到一户一卡、一户一个编号,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施工,确保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三是继续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完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异地安置村屯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异地安置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异地安置群众安居乐业。对缺乏生存条件的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继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切实做好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继续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持贫困农户特别是受灾贫困农户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做好受灾主导产业的管护,尽快恢复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产业的发展,坚持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方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严把种苗质量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含量和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区域特点、产业特点、企业特点及产业化发展阶段特点的多样化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对贫困村产业开发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以企带村、以村促企、村企共赢”的目标。对贫困村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残疾人户和贫困归侨侨眷户,要优先扶持。要继续做好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工作,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要优先安排给扶贫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覆盖到的贫困村、贫困农户,扶持其发展原料生产,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资金要优先保证扶贫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开发中贫困农户所需的生产资金投入和实用技术培训。要严格种苗发放手续,到户种苗、生产物资必须由受益贫困农户亲自签领。要围绕产业开发继续抓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切实瞄准扶持对象,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完善贴息手续,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四)认真抓好特困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一是继续抓好都安、大化、马山、隆安、天等大石山区5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有关市、县和区直部门要逐项检查,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质量到位,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大会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石指办发〔2007〕19号)要求,组织力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及总结表彰工作。二是开展兴边富民工程和桂西边远山区5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全面改善边境8县(市、区)离边境线0-3公里范围内村屯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桂西边远山区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设施。各有关市、县(市、区)和区直部门要制定科学严谨、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以会战方式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五)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一是继续加大力度抓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面,使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够覆盖不同人群、不同技能、不同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列入培训内容,加强培训对象的法律教育,提高其知法、用法的意识,在外出务工过程中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合理安排技能培训课程,尽可能使培训内容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要注重发挥培训基地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直接参与,开展定向培训,尽可能让贫困户劳动力在参加培训后能够迅速就业。对土地资源严重匮乏的特困区域的贫困农户新生劳动力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实行适当补贴,支持其完成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其将来稳定转移就业打牢基础。二是继续抓好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开展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自治区安排到市、县(市、区)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专用于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的技术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继续抓好干部培训,重点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及市、县(市、区)、乡(镇)扶贫业务骨干和贫困村村干进行新阶段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使从事扶贫工作的各级干部熟悉、掌握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提高政策水平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的能力。组织实施以上各类型培训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六)大力推进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广东广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继续抓好广东帮扶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和劳务输出、结对帮扶、扶贫干部培训等扶贫协作工作。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落实帮扶到户特别是特困农户的责任和工作措施,上半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第二批贫困村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及具体帮扶情况。不断拓宽扶贫渠道,动员、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组织参与我区的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继续落实与有关国际组织达成的扶贫协作协议,重点推进世界银行四期扶贫项目、社区主导型发展示范项目、中国自然保护区贫困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和谐发展示范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推广项目成功的模式及经验。同时,要加强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机制,扩大合作领域,努力争取新的外资扶贫项目。(七)稳步推进扶贫资金使用新机制试点。一是继续抓好以“奖补资金”方式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到户贷款改革与奖补资金相结合的机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扎实推进“村级互助发展资金”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试点村互助协作组织,管好用好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使“村级互助发展资金”真正成为缓解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的引导资金,使贫困村互助协作组织成为促进贫困村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的组织,成为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的好平台。三是继续抓好“以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试点工作,努力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惩。同时,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见成效。(二)抓好扶贫资源的整合,形成扶贫合力。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合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80%以上要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除边境8县(市、区)外,自治区安排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交通、水利部门安排的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广东帮扶、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三)推广参与式扶贫,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赋予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的权力。要科学确定参与的形式,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扶贫部门要认真制定好《参与式扶贫操作指南》,并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抓好示范推广工作,确保参与式扶贫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地开展。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3个贫困村实施参与式扶贫试点。(四)搞好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扶贫资金分配要继续与各地的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各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半年要组织力量对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5〕1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和扶贫机构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加强对扶贫统计员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能力,保证扶贫统计监测信息及时、真实、可靠。二是继续开展贫困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户记账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三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确定好我区扶贫标准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方案,继续做好贫困农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四是继续抓好扶贫部门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提高扶贫标准和扶贫开发水平的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五是继续安排经费解决基层扶贫部门开展扶贫监测、项目资金检查、进村入户落实扶贫措施的交通工具,切实改善工作条件,为其搞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扎实做好扶贫到户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2008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做好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查工作。组长: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覃武市气象局局长任叙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建湘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王奕勘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任叙新兼任。二、主要目的通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大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汛期来临前,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的情况进行大检查,掌握辖区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于4月底组织督查。(二)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的测报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气象、水文、水利、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群众,为防治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三)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对地质灾害高发区、危险区的实时监测。要充分发挥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作用,通过监测、会商,确定危险区域,标明危险等级,发布预警通告。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四)要保障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可就医。各级人民政府对已发生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紧急避让措施,选择好安置点,组织好紧急撤离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千方百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五)抓紧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尚未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等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或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比率,防患于未然。(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要迅速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防止灾情扩大,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对重大隐患区域防范、整治工作加强现场指导和督查;气象、水文、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雨情和水情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灾情预报工作;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经济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的巡查,确保下游群众的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生灾情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对因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我市选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重点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一)2008年30家重点工业企业。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含威诺)、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索芙特有限公司(含娇吻、化妆品、保健、股份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桂新钢铁厂、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永达钢铁厂(含新利华)、广西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天鹅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万顺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梧州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梧州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梧州市致中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日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三鹤药业有限公司、广弘有色金属公司(含鸳江立德粉公司)、穗粤(梧州)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总量平均增长15%以上。(二)2008年参照享受30家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对2007年上交税款入库100万元以上,未列入30家重点工业企业范围的梧州市华佳锌水厂、梧州市光华纺织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三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龙鱼漆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梧州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茶厂、思扶纸厂等8家企业,如同意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责任状,企业承诺在2008年度税款入库数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可享受与30家重点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增幅达到20%以上。二、扶持政策(一)财政贴息。对重点工业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金融机构贷款贴息(不含退城进郊企业),按当年金融机构挂牌贷款利率利息的100%(含自治区技改贴息)给予贴息。贴息期1年,以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核准。(二)技改补助。对重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在市经委确认并立项的项目,经考核小组审核或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确认投资额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和退城进郊补助部分除外)。具体补助比例如下: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3.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三)税收奖励。重点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税款为基数,超基数上交的税款按3%给予企业班子奖励,其中50%奖励法人代表。(四)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生产用电。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给予优先供给,在电力供应不足需实施限电时,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五)协调银行给予优先融资服务。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力度,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各商业银行《2008年重点支持企业目录》进行重点信贷支持,由金融部门与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支持信贷范围,在符合国家贷款规定和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六)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为重点工业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凡重点工业企业在我市申办事项的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优先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合理的范围内可允许“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完善有关手续。市政府继续派出服务队分别挂点,为重点工业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三、重点工业企业凡税收检查中被查出的查补入库总额,不列入计奖和补贴范围。四、考核和兑现补贴、奖励今年年终,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市政府按重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指标对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和奖励。五、市委、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奖励工业企业政策与本扶持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扶持政策执行。六、本扶持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宁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市储备粮安全,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对市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五条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拟订市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市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市储备粮,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市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市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市储备粮的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市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市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市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三章市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一条市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进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共同下达,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市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轮换计划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报市粮食、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批准。第十四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市发改、财政、粮食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第四章市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集中储存、统一管理、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审核确定。第十六条承储市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我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第十七条要求承储市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向市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粮食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承储资格。企业承储市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市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市粮食部门应当商市财政部门,从取得承储市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承储合同,明确责任。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储存市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擅自将储备粮转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代储;(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七)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储备粮的轮换。市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市发改、粮食、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市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拨补。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市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市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七条市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第二十八条市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核定。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部门制定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第三十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第五章市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一条市发改、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市发改、粮食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市储备粮命令。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市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市粮食、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粮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八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财政、审计、粮食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三十九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市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第四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储粮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的;(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二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市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对市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发现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仓储管理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并按规定报告的;(四)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制度,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五)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虚报、瞒报数量的;(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九)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十一)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十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十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十四)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