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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
(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第八条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
(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
(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
(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条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
(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
(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
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
第十三条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
(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
(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
(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
第十六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考评监督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严格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一、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
一级指标
(5项)
二级指标
(34项)
三级指标
(66项)
数据采集单位
(28个)
(一)综合性
指标
1.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根据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党的建设(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3.精神文明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
4.地区生产总值
(gdp)
(4)gdp增长率
(5)人均gdp增长率
自治区统计局
5.财政收入
(6)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
(7)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
(8)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自治区财政厅
6.固定资产投资(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
7.外贸进出口(10)外贸进出口额增长率自治区商务厅
(二)经济发
8.招商引资
(11)区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自治区招商局
展指标
(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自治区商务厅
9.工业化(13)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自治区统计局
10.非国有经济发展(14)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
11.科技创新(15)科技进步情况自治区科技厅
12.节能降耗
(16)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1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自治区统计局
13.国有资产监管(18)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自治区国资委
14.就业促进
(19)城镇新增就业人次
(20)城镇登记失业率
(2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15.信息化(22)信息化建设情况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
府办公厅、信息产业局
16.城镇化(23)城镇化率自治区统计局
(三)社会发
展指标
17.新农村建设(2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自治区农业厅
18.城乡居民收入
(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27)城乡居民收入比
自治区统计局
19.人口和计划生育
(28)人口自然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
(29)人口出生率
(30)符合政策生育率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20.环境保护
(31)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
自治区环保局
一级指标
(5项)
二级指标
(34项)
三级指标
(66项)
数据采集单位
(28个)
21.耕地保护与利用(33)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2.政府债务风险
(34)显性债务与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
(35)或有显性债务与财政总收入的比率
(36)当年债务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率
(37)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率
自治区财政厅
23.法定财政支出(38)财政对科技、教育、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财政厅
24.基本医疗与公共
卫生
(3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40)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到位率
(41)社区卫生服务情况
自治区卫生厅
(42)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自治区质监局
25.社会保障
(43)社会保险参保完成情况
(44)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26.安全生产(45)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四)公共管
理服务指标
27.社会稳定与治安
综合治理
(4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自治区综治办
(47)信访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自治区信访局
28.文化建设
(48)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
(49)文化执法情况自治区文化厅
29.教育培训
(50)“两基”巩固提高与均衡发展情况
(51)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责任实现情况
(5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率
(5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
(5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标率自治区人事厅
(55)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完成
情况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30.依法行政
(56)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
(57)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58)化解行政争议情况
自治区法制办
(五)机关作
风效能建设
指标
31.机关效率
(59)电子监控重点岗位办结率
(60)电子监控重点岗位超时率
(61)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件办结率
(62)行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
小组办公室
32.行政成本(63)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
33.廉洁从政
(6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65)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4.队伍建设(66)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
分值。
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
二、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指标
一级指标
(3项)
二级指标
(10项)
三级指标
(33项)
数据采集单位
(9个)
1.涉及全局性的重点
工作
(1)-(3)
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本部门完成的重点工
作,由被考评单位具体列出1-3项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
小组办公室、党委督查室、
政府督查室
(一)综合性
指标2.党建工作
(4)理论学习情况
(5)政治思想工作情况
(6)组织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7)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情况
(8)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3.精神文明建设(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二)职能性
指标
4.目标任务
(10)-(19)被考评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由被考评单
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10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
小组办公室
5.计划外任务(20)-(21)上级布置的1-2项年度计划以外的任务
6.依法行政
(2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
(23)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
(24)规范决策情况
(25)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自治区法制办
(26)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监察厅
(三)机关作
风效能建设指

7.机关效率
(27)健全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情况
(28)机关工作运转情况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
小组办公室
(29)作风效能投诉办结情况自治区监察厅
8.行政成本(30)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
9.廉洁从政
(3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2)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0.队伍建设(33)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
说明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
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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