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印发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一节预征对象条件第二节落实预征对象时间第三节对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第四节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第五节对预征对象的管理第六节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第三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五月十二日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方面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本着确保兵员质量、节约征兵经费、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范今后一段时期内从预征对象中征兵的做法。第三条预征对象是指兵役机关按照兵员征集的政治、身体条件,预先在适龄青年中确定的征集对象。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是执行本规定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如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应积极协助兵役机关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分则第一节预征对象条件第五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年龄和文化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其它规定。(三)年龄条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8岁至20岁;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1岁;大专以上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2岁。(四)文化条件。农村户口的: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城镇户口的: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第六条预征对象不受职业限制,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兵役机关应尽量多挑选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和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作为预征对象。第七条预征对象主要从下列青年中挑选:⑴上一年征兵时未入伍的双合格青年;⑵兵役机关按照预征对象条件确定的青年。各县(市)区每年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上一年征兵任务1:3的比例来确定。乡(镇)、村(街)及厂(矿)等单位的预征对象人数,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节落实预征对象时间第八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应组织基层,充分利用青年在位率高的有利时机,落实预征对象。(一)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应对未能入伍的双合格青年进行教育,并给未超龄没有《预征对象证》的发证。(二)春节和清明节期间,应对管区的青年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参照预征对象的条件,从中挑选出预征对象候选人。(三)民兵组织整顿期间,应结合民兵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预征对象;同时对漏登的预征对象进行兵役登记。(四)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对已经确定的预征对象进行一次调查核对,将明显不符合征集条件的预征对象调整出去;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调整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第九条确定预征对象的审批权在县(市)区兵役机关。(一)每年年初,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一年征兵任务1:3左右的比例,给乡(镇)下达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的任务,由乡(镇)兵役机关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村(街)。村(街)根据上级兵役机关下达的任务,认真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并及时上报乡(镇)兵役机关。挑选预征对象时,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二)每年7月中旬,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三)政审、体检双合格的预征对象候选人,可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为预征对象。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所确定的预征对象中,非农业户口的预征对象应控制在16%以内。(四)经批准的预征对象,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统一发给《预征对象证》。证面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编号、基本要求等,并加盖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印章。此证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第三节对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第十条各乡(镇)兵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政审的内容,主要是年龄、文化、现实表现和病史、性格。对审查合格的青年应进行身体检查。体检的主要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外科、内科、五官科、肝功能等。第十一条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时,可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分片组织。体检时,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派医务人员对体检工作进行把关,以确保体检质量。第十二条在预征对象政审、体检期间,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政审、体检的具体工作。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应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公安、卫生部门应派出一名领导参与此项工作的领导。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来确定。第十三条在挑选、确定和调整预征对象过程中,基层兵役机关应加强国防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第四节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第十四条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从年度征兵预算经费中解决。第十五条每年6月1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征兵经费的50%划拨到人武部的帐户,保障预征工作的开展;另50%征兵经费,待征兵工作开始后再拨付。人武部对此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预征对象参加体检所需路费,由乡(镇)兵役机关报销50%。第五节对预征对象的管理第十七条预征对象领取《预征对象证》后,应与乡(镇)兵役机关签订《预征责任书》,以保证在征兵时能按照兵役机关的规定报名应征。第十八条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都应对预征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并与预征对象建立双向联系制度,以便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预征对象外出务工、经商等活动前,应向乡(镇)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报告,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应将预征对象外出的去向、目的以及联系办法登记清楚。第二十条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每年与预征对象的联系不应少于4次,一般安排在春节或清明节期间、民兵组织整顿期间、中秋节或国庆节期间、征兵工作开展前。联系时,应掌握预征对象的具体去向和身体状况、本人对报名应征的想法等。要向他们通报兵役工作有关情况,对预征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预征对象端正入伍动机。第二十一条预征对象外出期间,应主动与乡(镇)兵役机关取得联系,经常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征兵工作开始后,应主动返乡报名应征。外出务工者,返乡应征时,要携带务工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第二十二条预征对象在报名应征前,如被发现政治表现不符合征集条件时,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应对其如实进行登记,并在征兵前将其调整出去。第六节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遇到人民群众不理解时,应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第二十五条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所需经费,在同级年度征兵经费预算中适当解决,不得以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名义加重人民群众负担。第二十六条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为做好2006年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为:义务兵接收时间截止为2006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5月底。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补助时间:义务兵自规定报到当月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上述生活补助费由市、县政府发给。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全国、全区和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进行自谋职业。(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但须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要与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三)重点安置对象(即,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各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1.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予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3.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安置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4.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至退役士兵上岗止,工资由该单位负责。如因此引发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五)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城镇退伍士兵实行安置补助,发给1.3万元的基数,并按每一年军龄增加0.1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办法进行补助,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负担50%(市、城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领取安置补助金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各县在确保1万元基数、每年军龄增加0.1万元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财政负担。(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给予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国发[2005]31号、国发[2005]23号和桂政发[2005]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6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二)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75%。(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安置部门要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保证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认真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的工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要提高退役士兵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安置工作结束后,各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汇总报表,并于2006年8月底之前报市安置办(联系电话、传真:2822857)。附件:桂林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桂林市人民政府二оо六年七月四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三章人防设施建设管理第四章人防设施使用与维护第五章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监督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玉林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四日玉林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本市为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加强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灵敏可靠的通讯警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有力的人口疏散体系,努力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玉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市政、交通、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随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并按基建程序报批。第九条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城市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审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遵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并兼顾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功能。第十二条评选优秀设计,应就地上、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综合评价。凡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地上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三章人防设施建设管理第十四条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要求;(二)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设计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要求、平战功能等设置意见;(三)初步设计报审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四)施工图报建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发给《玉林市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书》。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玉林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缴纳收据,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将防空地下室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必须符合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的规定,口部关键位置不允许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设管理,进行结建防空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监理、施工企业应配备有熟悉人防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顶板部位钢筋绑扎及设备设施的预留预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核查;(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标准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第四章人防设施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警报、设施规划定点新建的高层建筑,其建筑物顶层按规定修建不小于8平方米的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电控管孔,所需经费列入该建设工程预算。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等人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和个人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重置价补偿。局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适当的位置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补建。第二十二条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畅通预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报信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和政府建设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维护。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维护,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凡依法所有、占有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资产登记,领取人民防空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发生转移、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资产登记。防空地下室统属战备设施,战时须无条件服从人防部门调度作为防空袭专用场所。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平时为党政机关抢险救灾服务,也可为社会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五章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监督第二十六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人防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经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监督。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运输、通信等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战时人民防空疏散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一条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城市人口防空疏散计划。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由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全市人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三条每年11月22日(县城1938年11月22日首次被日军轰炸)为玉林城区防空警报鸣放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根据国发[2005]31号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市安置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要着眼于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抓紧抓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中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和指示上来,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问题,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不断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通知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一)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承担国防义务,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三)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内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安置办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四)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2005年我市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办法,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就业安置为辅的多元化安置新格局。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第二条第四点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服役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五)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自治区《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我市与珠三角近邻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四、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为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2006年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的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缺编情况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状况、人才需求等情况。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驻市中、区直单位和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按照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报市、县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北政发[2005]29号)的相关规定,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4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驻市中、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市、县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改革形势的有效安置方式。要认真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制度。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市、县区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扎实有效。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市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0%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跨省、市到北海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方可安置。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发给生活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账户中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助。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军分区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河池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军分区二○○五年七月五日河池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方案人民防空警报是人防战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级政府和人防部门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空袭警报信号,指挥城市居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的基本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我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适应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防空袭斗争需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河池军分区决定,于2005年在金城江城区建设防空警报网。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大局,着眼国防建设需要,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民防空警报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人防警报体系,为有效组织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提供保障。二、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建设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我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目标是:经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的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健全,设施完善,维护措施落实,值勤、试鸣制度坚持,专业队伍训练有素,防空警报网络符合应急应变、快速转换和抗干扰、抗摧毁能力的标准,战时和平时均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一)健全防空警报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城区防空警报体系。防空警报体系由警报统控中心和若干个音响警报点、通信报警、广播电视报警、机动报警车等部分组成。能使用多种手段准确接收、处理上级人防部门和军队发出的情报,并及时转达本级人防组织指挥机关和按上级指令发放警报信号。(二)逐步完善防空警报设施1、按照警报音响高于环境噪声5分贝的标准和城区现有建设面积测算,需要安装防空警报器15台以上。2006年以前完成防空警报器安装任务,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100%。2、绘制防空警报布局图,落实警报器设置点,建立防空警报档案。3、做好防空警报网配套建设,逐步实现人防通信警报网与地方有线通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和军队通信的联通、联网,建成多种手段的警报报知系统,确保空情接收、传达、发放及时准确,灵敏畅通,专用频率不被挤占。(三)落实防空警报维护措施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措施,设置有防空警报的单位要落实兼职防空警报管理员,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任务,确保警报器的正常使用。1、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警报接收台、统控中心专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2、警报设置所在单位负责防空警报终端设备、铁塔(支架)、供电线路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办。3、电信部门负责对人防部门拟定租用的防空警报专线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4、供电部门负责对防空警报统控中心、警报音响电源的维护管理。(四)落实警报值勤和警报试鸣制度1、建立健全严格的防空警报值勤制度。各警报设置点值勤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严格遵守防空警报值勤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值勤工作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种形式,要做到制度完善、职责分明、主动协作、密切配合,能适应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工作的需要。3、确定我市警报试鸣日,并依法实行警报试鸣制度(警报试鸣日期和试鸣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五)强化专业队伍训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通过有计划地组织人防专业人员开展科学训练,实现两个提高:一是人防部门干部队伍整体协调能力提高;二是防空警报网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以确保平时和战时防空警报顺畅。三、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一)落实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的实际,计划分步完成安装15台防空警报器的规划目标。即在做好城区警报设点调查、防空警报建设方案制定、警报器设置单位和部位定点、防空警报建设预算等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在金城江城区人口比较集中的繁华地段安装防空警报器8台并建立一个防空警报统控中心,完成警报设备的调试工作。今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增设防空警报器,使防空警报安装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二)严格要求,注重实效。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城市人防通信技术体制》(人防办字[1993]160号)的有关要求。在警报网设点安装过程中,要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安全高效以及户内与户外、固定与移动、暴露与隐蔽、无线统控与人工单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安装计划,落实最佳的警报设置点,购置性能稳定的警报设备。同时采用多种警报信号发放手段,提高防空警报的报知效果。(三)提供经费保障。我市是新建人防重点城市,财政部门要提供保障所需的经费。根据我市的实际,解决经费的途径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中列入预算支出。人防通信警报专业队伍训练经费,由市人防部门会同河池军分区编报预算方案,纳入财政预算;新建城区通信警报建设经费,由人防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完成进度和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方案,报同级政府追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加强领导(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城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明担任,副组长由河池军分区参谋长韩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卢启雄担任,成员由河池军分区军动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广播电视局、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河池供电局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主任吴宗奎兼任,负责全市通信警报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防空通信警报是保障城市防空袭指挥的重要手段,负有战时引导群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平时负有防震、防汛、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报警任务。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团结协作,各司其责,全面落实我市城区防空警报建设计划,不断推动我市人防事业的发展。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负责河池市城区防空警报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防空警报建设经费预算,及时核拨;电信部门要优先提供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必需的有线电路、专线等通信设施,配合人防主管部门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的施工等;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协助人民防空无线电设施的安装使用,按规定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所需频率;供电部门和警报设置单位要负责城区防空警报网的供电保障工作;通信、广播电视部门战时和警报试鸣演练时要优先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畅通。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实施城区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每个警报设置单位要加强管理,警报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的人民防空警报制度,严格依法建设,依法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5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市地处亚热带,高温多雨,山多平地少,是典型的裸露型岩溶山区地貌,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因自然因素和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地质灾害有日趋频繁的趋势。据统计,仅2002年,我市就发生地质灾害28起,造成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3.50万元,毁房89间。目前汛期将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务必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计划、经贸、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要设立办公室,具体协调本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做好防灾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4月20日前制订好本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三、排查隐患,做好防治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本县市区地质灾害的基础调查和评价工作,摸清情况,排查隐患,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工作中,对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好防治工作,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人为诱发的危险点要立即责令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以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的城镇区域,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农民住宅、学校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上进行村镇建设和农民住宅、学校建设,违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我市矿山企业多,经过多年开采,矿山地质环境较差,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采空区的调查评价和治理工作,防止灾害发生,特别要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四、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地方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加强防范,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计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人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对因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控制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六、安排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当前要重点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处理和治理经费。今后市里主要负责全市性区域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基础调查评价、规划和全市性专业监测网络预警工程建设经费,对造成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1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以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一般级自然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以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对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由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地质灾害的治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七、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专家专题演讲、街头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初步掌握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防治方法和防治措施。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掌握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二○○三年四月十日河池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一、河池市地质环境基本情况我市位于广西西北部,地理坐标北纬23°41′-25°37′;东经106°34′-109°09′,全市面积3.3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80万人,地处云贵高原边陲,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海拔1693米,最低112米,相对高差1581米,地貌以中低山为主,喀斯特岩溶地貌占全市面积的72%,为典型的裸露型岩溶山区地貌。由于自然地理及地形地貌原因,加上我市属亚热带地区,气候饱和,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在1400--1500mm之间),经济建设中的人为工程活动日益发展,决定了我市为地质灾害高发区,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高于自然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类型主要表现为中小型的崩塌、滑坡。矿山和工程施工地质灾害类型有冒顶、高边坡崩塌地质灾害。二、2002年地质灾害现状及防治概况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市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28起,造成死亡8人,受伤11人,毁损房屋89间,直接经济损失513、5万元。我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并加大工作力度,到目前为止,由政府出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市已完成了南丹、凤山两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南丹、凤山两县已查行政村234个,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340个,两县在各危险点上,已建起了群防体系,部分危险地段建起了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由于预防得当,在汛期中起到较好的预警作用,所以南丹、凤山两县没有发生在预警的灾害点上遭受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都安县正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其他县市区也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认真做好防治工作。同时,市政府在汛期期间还先后两次派出督查组到都安、大化、东兰、凤山、巴马、南丹检查落实自治区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情况。去年,各县市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资金30万元对龙滩二级公路危岩进行治理;南丹县自筹资金30万元对城关镇鸳鸯村拉岜屯进行搬迁;都安县自筹资金对大兴乡丹江村进行搬迁。东兰县、凤山县在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完成了东兰县城马鞍山和凤山县凤城镇二小的危岩治理与排险工作。三、2003年地质灾害预测根据各县市区情况,划分以下几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一)都安、大化、凤山、东兰、南丹、天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灾害主要发生在上述县的裸露型石山区,为溶蚀、侵蚀、剥蚀地貌,地形高差大,坡度陡,大部分为悬崖峭壁,尤其是断裂带发育经过的位置,如丹池大断裂、都阳大断裂带等,岩石破碎,风化严重,岩溶发育,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主要以危岩崩塌(崩落)为主,也有由于坡脚风化层覆盖厚,岩石松散,结构、密实度差,岩石质量不高,还有小滑坡现象存在。(二)沿公路呈带状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在西南出海通道的六--水公路、水--南公路以及丹峨公路,这些路段以崩塌为主。随着九圩--东兰二级公路扩改建工程的实施,预计在扩建工程进行中和建成后将存在不同程度的边坡地质灾害,从河池三旺乡山脚--东兰县,每年雨季都有多处滑坡发生,这是因为该处属碎屑岩地区,土质结构松散,密实度差,高边坡的修筑将存在一定的隐患。上述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公路在沉积岩地段和碎屑岩地段,前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崩塌(崩落)为主,后者以滑坡为主。(三)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我市矿山经多年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恶劣,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比较多,主要分布在南丹大厂和环江北山两个大矿区,矿山地质灾害表现主要以冒顶、突水为主。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对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灾害调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灾害性的发生。(四)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隐患。大型工程建设和人为工程活动,如龙滩电站建设项目和正在实施东、巴、凤大会战也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和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注意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四、2003年地质灾害预防措施由于我市属地质灾害高发区,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预防和治理,并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落实地质灾害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1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2]205号文件精神,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部门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抓出成效。(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群测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区应结合已定的防灾预案将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尚未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摸底,发现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汇报并派员进行监测,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屯四级群测防网络,对危险点定时或不定时监测。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没有编制的县、市、区应尽快编制)、汛期值班、险性巡查、灾情速报制度。(三)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制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预案。对已经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南丹、凤山两县,县、乡两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地质灾害点监测责任人进行检查、督促,使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同时保证监测设备到位,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确保监测网、点及时有效运作;尚未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区,应着手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对存在危险性大、危害程度高的灾点建立灾害防治预案,落实灾害监测人员,制定应急方案,明确危险区或警示标志。(四)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地质灾害和破坏地质环境的责任主体,搞好治理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五)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危害性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防灾避灾的意识,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他们掌握地质灾害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在遇到灾害时能及时准确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广大群众及有关部门人员能善于及时地发现地质灾害的隐患,切实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通知》(国震发[1997]060号,下同)对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作了明确划分。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对开展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和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区的地震形势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九十年代以来,我区地震活动频度与强度明显增强。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把我区部分地区列为今后1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视,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出台了有关防震减灾的文件,增加了专项经费投入,使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国家防震减灾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我区地震监测、预报系统的装备、维修、改造与更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震发[1997]06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从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新的地震活跃期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逐年加大了资金投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距严峻的震情形势、繁重的防震减灾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将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促进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我区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和“九五”计划的实现。二、对我区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及相应经费渠道的划分(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1、自治区地震局上前管理的区域性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等技术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及现场工作等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及相应的事业经费。2、鉴于防震减灾工作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事业,自治区地震局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地震局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非全国性(区内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应视同地方公益性单位的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二)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承担:1、各地、市、县地震机构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行政职能,自治区地震局予以业务指导。地、市、县地震系统职工的人员经费,地方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系统、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及相应的事业经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设在各地的自治区属事业地震台,是直接或间接为我区各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除国家地震局核拨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仍由自治区地震局下拨外,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在专业台站安排的综合防震减灾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事业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配套。台站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地方性补贴、津贴等,应视同地方分益性单位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玉林市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一、2003年玉林市地质灾害概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市2003年共发生山体崩塌60处,滑坡20处,泥石流1处,岩溶地面塌陷23处,共毁坏房屋91间,毁田42亩,毁坏桥梁5座,冲毁水渠约600m。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与2002年相比,滑坡、崩塌有所减少,这主要是因为去年持续干旱少雨的缘故(降雨量与2002年相比减少将近50%)。而正因为干旱,使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局部人为开采地下水活动增强,从而使岩溶地面塌陷发生的频率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发生起数。去年10月份至今年2月份,玉州区名山镇绿杨村扫杆坡-玉林火柴厂-名山高中一带连续发生多处岩溶地面塌陷,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当地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兴业县,共26个镇、3个乡,1个街道办事处、430个行政村(含居委会)、3299个自然村进行了地质灾害调查。调查地质灾害点325处,调查发现我市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岩溶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裂缝、泥石流、水土流失,其中岩溶地面塌陷(包括塌陷群)147处,滑坡76处,崩塌75处,不稳定斜坡22处、地裂缝3处,泥石流1处。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严重。二、地质灾害类型及规模玉林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岩溶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其次为泥石流、地裂缝。依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的划分,岩溶地面塌陷单坑规模以小型为主,中、大型次之;滑坡、崩塌规模则全部为小型,泥石流、地裂缝规模亦为小型。虽然玉林市地质灾害规模以小型为主,但灾害造成的危害极大,因此不能麻痹大意。三、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一)根据各地质灾害点的现场调查结果分析发现,滑坡和崩塌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滑坡、崩塌体岩性均为坡残积土体,该土体具有结构松散,遇水易崩解的特点;②人工不合理开挖边坡,如坡度过于高陡、无护坡、排水及防渗等设施造成;③诱发边坡产生崩塌、滑坡的直接原因则为长时间降雨使坡体土层软化,降低抗滑力,同时大量渗入的雨水亦加大了土体自重,加大下滑力从而产生滑坡、崩塌。(二)诱发岩溶地面塌陷产生的原因一是久旱后降雨、地下水位骤升骤降;二是人为诱发,如不合理抽取地下水、震动等。(三)泥石流形成原因为:①处于六万山麓,六万山山顶高程1116m,山坡自然坡度陡(30-45°),溪沟纵坡降达40%;②山坡表面坡残积厚度大,结构松散;③人为耕种破坏地表天然植被,使松散层裸露;④该一带在强降雨或连续暴雨的作用下产生泥石流。综上所述,在玉林市辖区所发生的地质灾害绝大多数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其中修路或建房削坡是诱发滑坡、崩塌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大流量、大降深抽取地下水是诱发岩溶地面塌陷发生的主要原因。四、玉林市2004年汛期区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根据玉林市气象局预测、预报资料,玉林市2004年汛期(4-9月)降雨趋势为正常略偏少年景,总降雨量为1000-1300毫米;其中前汛期(4-6月)降水略偏少,总降雨量约为500-600毫米,后汛期(7-9月)降水正常略偏多,总降雨量为550-650毫米。雨季开始期偏迟,约在4月中旬;结束期正常,约在9月下旬,汛期内有2-3个热带气旋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市,局部有风涝灾害天气出现。由于降雨是诱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之一,故5-8月份将是导致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段,预计2004年我市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滑坡、崩塌、岩溶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泥石流、地裂缝。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以及各县市地质环境条件,将以下区域列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段。(一)玉林至兴业、玉林至岑溪(324线)一级公路,玉林至博白(20122线)、陆川马坡至盘龙、北流至宝圩二级公路,北流清水口至宝圩(20121线)三级公路,以上公路高陡人工边坡路段将是滑坡、崩塌发生的易发地段。(二)福绵管理区沙田镇、樟木镇、成均镇;兴业县北市镇、小平山镇、洛阳乡、博爱乡;博白县双凤镇、永安镇、那林镇、江宁镇、水鸣镇;陆川县平乐镇、沙坡镇、横山乡、月垌乡;北流市平政镇、六靖镇、白马镇、六麻镇、隆盛镇;容县杨村镇、黎村镇、六王镇、浪水镇等,以上地段多为花岗岩、碎屑岩分布区,山坡自然坡度较陡(一般大于25°),坡残积层厚度大,结构松散,且由于山多平地少,村民多沿坡脚挖山建房,形成高陡人工边坡,因此易产生山体滑坡、崩塌。(三)玉州区茂林镇,陆川县珊罗镇,北流市塘岸镇、北流镇、民安镇、民乐镇,兴业县葵阳镇、城隍镇等石灰岩分布区,石灰岩节理裂隙发育,将层状岩石切割为碎块状,局部存在危岩,在降雨及震动等因素作用下可能会产生岩石崩塌,是岩石崩塌易发区,应特别注意采石场及其附近的岩石崩塌。(四)玉州区的玉城街道办事处、南江镇、城北镇、城西镇、名山镇、仁东镇、仁厚镇,福绵管理区的福绵镇、成均和樟木镇的局部地段,兴业县石南镇、龙安镇局部地段等,以上地段地处覆盖型岩溶区,是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地质灾害的成因除大气降雨诱发外,人为因素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免诱发重大的地质灾害,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点)根据广西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对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兴业县进行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其它县(市)多年调查资料统计,玉林市辖区范围内目前尚存在16处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详见附表),这些区(点)大多数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七、地质灾害预防及防治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确保一方平安。(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并对其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初步的分析判断,制定预防措施,避险方案和治理方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系统,完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网络,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层层落实到县(市)区、镇(乡)、村委(街道居委)会、单位和部门。(三)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在汛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汛期值班制度,要派专人对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进行巡查观察,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必须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2825802)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825511)。(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必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在选址建设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避免地质灾害产生或减低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六)理顺关系,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发动人民对地质灾害进行群防群测群治;对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点应做好监测预报和防治管理工作。(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与防灾减灾工作协调进行,对于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点应及时有效地开展治理工作。(八)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是广西国土资源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设在玉林的分站,该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区划及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地热水监测、地质遗迹保护监测等工作。联系电话是:2832217。附件:2004年玉林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防治监控责任一览表(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五日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地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地质灾害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二)灾情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时,应同时通报上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二)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中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大型或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河池市人民政府和灾害出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河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部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成员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人民政府和灾害出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二)河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1、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2、紧急抢险救灾组由部队牵头,公安、建设、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和医疗单位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等。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铁路、通讯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通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6、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赔工作。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2、市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灾害发生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地质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地质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2、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救灾工作。4、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报告灾情,请求紧急支援。5、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民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消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消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六、备灾工作(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二)建立应急分队各县(市)区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县(市)区的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七、其他(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河池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修订。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通知》(国震发〔1997〕060号,下同)对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作了明确划分。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对开展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和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区的地震形势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九十年代以来,我区地震活动频度与强度明显增强。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把我区部分地区列为今后1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视,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出台了有关防震减灾的文件,增加了专项经费投入,使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国家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我区地震监测、预报系统的装备、维修、改造与更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震发〔1997〕06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从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新的地震活跃期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逐年加大了资金投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距严峻的震情形势、繁重的防震减灾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将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促进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我区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和“九五”计划的实现。二、对我区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及相应经费渠道的划分(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1、自治区地震局目前管理的区域性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等技术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及现场工作等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及相应的事业经费。2、鉴于防震减灾工作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事业,自治区地震局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地震局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非全国性(区内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应视同地方公益性单位的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二)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承担:1、各地、市、县地震机构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行政职能,自治区地震局予以业务指导。地、市、县地震系统职工的人员经费,地方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系统、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及相应的事业经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设在各地的自治区属事业地震台,是直接或间接为我区各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除国家地震局核拨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仍由自治区地震局下拨外,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在专业台站安排的综合防震减灾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事业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配套。台站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地方性补贴、津贴等,应视同地方公益性单位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二)灾情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二)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中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大型或特大型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经委、商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等部门和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情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1、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在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2、紧急抢险救灾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部队和公安、建设、水利、市政、供水、燃气、电力、旅游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等。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铁路、通讯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6、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地质灾害的善后工作,做好保险理赔工作。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2)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害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3)市人民政府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对特大型的地质灾害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3)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限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六、备灾工作(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二)建立应急分队。各县(区)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县(区)的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七、其他(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修订。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贺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二)灾情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时,应同时通报上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二)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中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大型或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经贸、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部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1、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2、紧急抢险救灾组。由部队牵头,公安、建设、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气象、水利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经贸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等。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通讯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6、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经贸等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赔工作。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供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2、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六、备灾工作(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二)建立应急分队。各县(区)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的县(区)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七、其他(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修订。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玉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了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金湘军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总指挥:韦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梁琼进玉林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刘靖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祖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覃如显市安监局局长丁山市公安局局长顾风旺市发改委党组书记梁世武市建设局局长姚培文市财政局局长朱向东市教育局局长李海文市交通局局长杨经昌市水利局局长甘并福市环保局局长黄宏海市民政局局长倪萍市旅游局局长罗家才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陈世林市房产局局长何发贤市经委主任蒋羽市卫生局局长吴锡熹市规划局局长廖桂奇市气象局局长余家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牟滨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总经理庞世春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分公司总经理丘强玉林市邮政局局长曾木贤广西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韦洪才玉林车务段玉林火车站站长灾害发生时,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成为指挥部成员。(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2、负责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4、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5、负责迅速调集人员,组织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三)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组织和分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灾险情调查监测组、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1、应急指挥中心(1)由市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地质专家、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联络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灾险情调查监测、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灾险情调查监测组(1)由市国土局、气象局、安监局、地质专家、广西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专家组、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再次发生灾害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3、应急抢险组(1)由玉林军分区、市教育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地武警部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由玉林军分区参谋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和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迅速组织部队、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害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中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4、医疗卫生组(1)由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医疗技术专家组成。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联系、指定、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认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以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不发生各种传染性疫病;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5、交通治安管理组(1)由市公安局、武警玉林市支队、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地质灾害现场实施戒严;组织现场保护,负责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协助抢险组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6、后勤物资保障组(1)由市发改委、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经委、教育局、通讯部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存放、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确保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7、灾后重建组(1)由市建设局、民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2)主要职责:负责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认真搞好灾区人员的搬迁避让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及选址等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等;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出恢复与重建方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监控责任单位应全力参加、配合施救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疏散转移、安置等工作。(五)担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统一调度。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一)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组织的驻军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青壮年劳动力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驻军及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赶往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2、抢险救援人员由现场抢险组统一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及饮用水等救济物资;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经委和交通部门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四、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一)地质灾害等级判断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有关材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县(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汛前调查工作,判断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地质灾害发生时,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实际发生灾害的等级。(二)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准备1、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和财产的情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影响区域。同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后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再次灾害的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2、地质灾害发生后,灾险情评估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原来已掌握的资料,评估灾害的稳定性。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点目前的稳定性、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再次产生灾害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威胁程度、灾民安置点的选择、抢险救灾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安全性等。五、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一)地质灾害的调查程序1、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灾险情评估组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迅速查明成灾因素、灾害的规模、受灾的范围等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灾害点的稳定性,指导抢险救灾工作。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位置、行政区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生的主要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今后防治工作建议,及时提交调查报告。(二)地质灾害的报告程序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防汛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2、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在24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汇报,阐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3、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当天各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在每日17:00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日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向上级和外界发布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4、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三)地质灾害的处理程序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2、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3、对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家调查,确定引发灾害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六、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一)预警信号的发布1、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2、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并用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工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再次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再次灾害威胁的人员。3、预警信号必须明确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二)通讯保障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的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每天24小时都要保持各种通讯联络的畅通。2、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3、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毁时,电信部门要架设临时设备,确保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通讯联络的畅通。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一)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的成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撤离和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便捷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撒离、转移路线。(二)应急卫生防疫措施1、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卫生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予以支持。2、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其他应急措施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八、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与要求(一)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指挥部请示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应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控制危害和损失扩大,并随时报告灾害情况。(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四)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险灾)指挥部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装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携带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一、总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统一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从全区防震减灾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提出的战略性蓝图和21世纪前20年我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领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涉及防震减灾有关部门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具有宏观战略指导作用。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对保护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现状制定。各地、市按照本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具体规划。二、工作现状(一)自然地理和地质构造概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疆,位于北纬20°54′--26°23′,东经104°28′--112°40′,海岸线全长1500多公里,行政区域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辖南宁等14个地、市,共110个县(市、区),1999年末,常住人口4713万。广西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四周被山地围绕,呈盆地状。广西分布着较复杂的断裂带,其中活动性断裂带以北东向和北西向两组为主,它们构成广西活动性断裂带“x”型格架。北东向活动性断裂带主要分布在桂林--南宁一线以东地区,其中规模大者有合浦--北流断裂带、防城--灵山断裂带和桂林--南宁断裂带。北西向活动性断裂带主要分布在河池--宾阳--玉林一线以西地区,其它地区亦有分布。主要有巴马--博白断裂带、百色--合浦断裂带、靖西--崇左断裂带和那坡断裂带。这些活动性断裂带控制了广西的中强地震,4.8级以上地震主要分布在北东向和北西向断裂带上。(二)地震活动情况和未来震害预测广西位于我国华南地震带的西端。据史料记载和现代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广西及其邻近地区从公元288元至1969年,共记载3级以上地震723次,4.8级以上破坏性地震43次,最大为6.8级;自1970年至1999年,广西地震仪器已记录到m≥1.0级地震4981次。破坏性地震(m≥4.8)9次,最大为6.2级。广西地震活动的特点是小地震频度较高,中强地震时有发生。广西地震震源深度浅,多在5--10公里间,因此地表破坏烈度相对较高,有小震级高烈度之称。一个2级地震都能造成破坏,如1980年宜山祥贝2.0级地震,震中烈度达ⅵ度,毁坏一个水坝;1998年环江4.9级地震,总经济损失达2572.2万元。另外,广西境内岩溶地貌非常发育,陷落地震亦多,常造成局部范围破坏。桂西水系丰富,随着红水河梯级电站、百色水利枢纽等建设,水库诱发地震值得高度重视。根据地震活动规律,估计今后20年内广西有可能发生多次破坏性地震。1996年2月,国家将广西东南地区列为今后十年或稍长时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南宁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00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5号),把粤桂琼交界及沿海地区(我区占危险区的4/5)列为今年及稍长时间全国地震危险区之一。百色、河池地区被列为自治区级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柳州、桂林市被列为自治区级地震重点防御城市。(三)现有工作基础1.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中央与地方防震减灾双重计划体制及相应的投资体制。全区部分地、市初步建立了防震减灾工作机构。2.防震减灾法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并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行政和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有所提高。3.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立了由测震、前兆台网、宏观观测网点组成的地震监测系统。4.地震安全性评价(简称“安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完成了桂平市、北海市、南宁市部分区域的地震小区划,完成了一大批工程项目的地震安评。5.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道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办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我区现有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能按照现行国家抗震设计、施工标准进行设计、施工。6.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由自治区计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地震局等部门依法对全区部分工程进行了安评和抗震设防执法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区城乡、企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7.防震减灾科技有一定进展。地震中期预报有所进展,地震前兆、综合研究预报和地震现场工作、工程地震等方面取得了多项成果,国际科技交流逐步展开。(四)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今后20年有可能发生多次5级以上中强破坏性地震,震情形势十分严峻,防震减灾任务非常艰巨。2.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全区14个地(市),大部分的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不健全。3.地震监测信息技术系统总体水平落后。全区现有的地震监测技术系统绝大多数属于70年代产品,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技术水平落后;地震台网观测密度不够,分布不尽合理;现有地震台观测环境、工作、生活条件较差;通讯、数据处理技术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地震会商系统、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均不适应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4.由于我区使用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现行的国家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故我区1992年前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普遍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5.依法开展防震减灾有待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一些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工作及监督机制尚需完善。6.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还很薄弱。7.各级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事业投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还未纳入规划和计划中,发展后劲不足。8.地震科技领域缺乏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防震减灾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三、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工作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特别是短期和临震预报工作,提高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应急救助和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奋斗目标1.2001--2010年奋斗目标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法制建设、科技进步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处于第四代地震烈度图划定的我区ⅵ度以上(含ⅵ度)的大中城市和地处ⅶ度以上(含ⅶ度)地区的城镇、大中型企业和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基本具备抗卸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使其他地、市所在的城市防震减灾能力有相应提高。2.2011--2020年奋斗目标在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前10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随着科技进步,继续增强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减轻地震灾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完善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体系和体制,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相适应。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基本原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2条规定:“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精神,坚持经济建设同防震减灾一起抓,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以及广西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战略的要求,并与中国防震减灾“十五”计划相衔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优先抓好对全区防震减灾有影响的重点工程的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较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四)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增强其预测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向及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即进一步健全以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立执法严格、常备不懈的震灾预防体系,建立反应迅速、突击力强的地震紧急救援体系。(二)坚持走综合防御减灾的道路。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区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的,相对科学合理的地震趋势判定系统、震害预测与震后损失快速评估系统及工程抗震减灾监控体系,防抗救相结合,以防为主,综合防御。使防震减灾能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相适应。(三)加强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配套性法规建设,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进行防震减灾工作。(四)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经费投入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防震减灾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的经费渠道,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投资体系,整体推进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保证防震减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五)加快我区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现代化建设的速度,提高我区地震监测、监控能力。完成国家级地震基本台网和自治区级地震台网的数字化、综合化技术改造;建设南宁和北海遥测数字地震台网;适度增大地震监测台网密度,使台站分布更趋合理,切实提高监测能力,使测震监控能力达ml≥2.0;地震前兆观测每万平方公里达7--8台(项);完成全区测震和地震前兆观测数据库、计算机网络、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信息资料传递处理及现代化通讯系统、震情会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震情分析预报智能化决策系统的建设;建成14个地、市级地震应急指挥分中心,完成自治区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实现地震应急信息高速、高效处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的科学水平;建成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地、市、县以及企业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的全区地震监测网络。(六)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震害预防措施工作,特别是工程性预防措施,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重点是做好城市和重大工程及容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预防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和处于地震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的城市及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此区域内对现有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命线工程基本完成抗震鉴定加固;生命线工程制订相应的应急与抢险恢复的方案。完善和加强抗震设计、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工程和生产建筑工程以及村民住宅工程应逐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大中型独立工矿区、经济开发区编制完成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并付诸实施;制定一批抗震设防的法规性文件,做到抗震设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加强全区工程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全区工程抗震鉴定、加固、抗震设计规范和震时抗震抢修、震后恢复重建的实施办法;搞好新建大中型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高层建筑物抗震设防的研究,做好高层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工作。(七)1992年以前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普遍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这些工程大量存在于各城市、县城内,与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要将这部分工程的抗震加固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以解决。(八)重视和加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工程建设中的防震减灾规划工作。各市、县将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编制包括地震小区划等内容的防震减灾规划。(九)抓好城市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工程建设。根据我区区情、震情,选一至二个城市建设综合防震减灾示范区,必须时进行推广,以提高全区综合防震减灾的能力。(十)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提高地震观测资料质量,加强中强地震短临预测,提高中强地震短期预测水平,努力做到较准确预报破坏性地震。(十一)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应急与处置能力。在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科学制定地震趋势,提高破坏性地震预报水平,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同时,建设救灾网络信息系统,健全救灾体系,做好必要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包括医疗器材与药品)储备,从整体上提高我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与处置能力。(十二)大力推进防震减灾科学技术进步,围绕防震减灾的关键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争取在地震成功等基础理论研究和综合实用预报方法研究方面有较大进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防震减灾能力的进程,促进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提高;开展抗震、防震技术、抗震材料的研究工作,使其实用化。(十三)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防震减灾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重视人才培养和科技队伍的建设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层次地震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十四)建立广西地震灾害保险。2002年前积极争取在我区开办商业地震灾害保险试点。2010年前作好逐步减少财政赈灾份额并提高其效率的规划工作。2020年前在我区实行全面法定的地震保险制度。六、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做好规划的统筹衔接和财力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的落实。(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健全法规体系,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使防震减灾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结合普法教育,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项目设计中,要依法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三)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经常持久,科学求实”的原则和“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方针,做好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和震时宣传(应急和救灾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减灾知识水平;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宣传网络,使防震减灾知识通过现代化媒体迅速传播,为广大民众所掌握和应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制定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多形式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中小学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四)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3号)精神,在此基础上,坚持国家、地方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防震减灾建设资金。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防震减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同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国家防震减灾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根据中央明文规定按比例配套资金;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为地方和企业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制定的防震减灾规划,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设施的防震抗震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今后各五年计划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今后各五年计划均由自治区地震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其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五”计划重点项目》同本规划一并下达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五”计划重点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经费预┃┃││算(万┃┃││元)┃┠───────┼──────────────────────┼───┨┃一、广西数字地│1.对自治区属10个区域地震台的测震进行数字│1000┃┃震台网建设│化改革;│┃┃│2.新建3个数字化地震综合台;│┃┃│3.建设南宁、北海2个区域遥测数字地震台网。│┃┠───────┼──────────────────────┼───┨┃二、广西地震前│1.对现有的5种前兆观测方法(50台套仪器)│500┃┃兆台网建设│进行数字化技术改造;│┃┃│2.新建15个前兆观测台项;│┃┃│3.扩建前兆台网中心。│┃┠───────┼──────────────────────┼───┨┃三、自治区地震│建立大型的包括地理、地震、地质构造、经济、建│┃┃应急与技术系统│筑和构筑、重点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工程、与│500┃┃建设│地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地(市)│┃┃│县(市)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及联络方式、救灾力│┃┃│量储备等各方面资料等的大型数据库,编制地震灾│┃┃│害预测及震后趋势判断,建立政府应急工作联络和│┃┃│应急工作方案判断系统,建立相应数据输出显示系│┃┃│统。│┃┠───────┼──────────────────────┼───┨┃四、广西地震信│1.14个地(市)级通信网络系统建设;│┃┃息系统建设│2.80个县(市)级通信网络系统建设;│200┃┃│3.20个地震台、观测站通信网络建设;│┃┃│4.地震数据共享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五、城市活断层│1.对南宁、北海、钦州城市活断层开展精细探测│┃┃探测与地震危险│;│1000┃┃性评价│2.编制城市大比例尺活断层分布图;│┃┃│3.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4.对城市活断层危害进行评估,提出具体防范对│┃┃│策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和gis系统。│┃┠───────┼──────────────────────┼───┨┃六、防震减灾指│建设14个地(市)级防震减灾指挥分中心│┃┃挥分中心建设││1400┃┃││┃┠───────┼──────────────────────┼───┨┃总计││4600┃┗━━━━━━━┷━━━━━━━━━━━━━━━━━━━━━━┷━━━┛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六日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四)工作原则以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以及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成立桂林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布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受灾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布署,协调受灾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三、预防和预警机制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或完善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二)预防预警行动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受灾地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防灾明白卡”发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速报时限要求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五、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当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要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持,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具体领导、协调下,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以请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五)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政府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六、部门职责(一)紧急抢险救灾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当地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民警、消防人员,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抢险、消除;建设(市政)、水利、安监、电力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环保部门负责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气、危废、辐射等环境污染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农业部门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好灾区种子、种苗、肥料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发放工作,组织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四)治安、交通和通讯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信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信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电力和电信部门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五)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定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六)信息报送和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七)应急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计划部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七、应急保障(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者,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以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市本级所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以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二)通讯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三)应急技术保障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资询服务。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科学地开展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大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四)宣传与培训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肓,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五)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八、预案管理与更新(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九、责任与奖励(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十、附则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更好地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我市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根据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增加如下相关灾种:软土地基、岩溶地基不均匀沉降(地基不均匀沉陷)、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地面沉陷,膨胀土、红粘土胀缩变形,建筑基坑、矿坑突水,水库浸没,垃圾填埋或采矿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等。一、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区范围内主要分布在东部丘陵区,城区外低山区,岩溶地区,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大沙田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一、三区,仙葫开发区,风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市区邕江沿岸,朝阳溪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水库坝区,垃圾填埋区等地区。市区外(含各县)主要分布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我市处于东部丘陵地带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城区外低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沿线的人员、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快速环道沿线的人员、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大沙田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一、三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仙葫开发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凤岭新区和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缆车房处的人员、车辆和缆车房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邕江沿岸的居民、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的施工人员主要受到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附近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他采矿区的居民、单位和财产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主要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垃圾填埋区附近的居民主要受到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外处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和财产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三、重点防范期我市主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各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名单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任叙新副局长兼任主任。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县(区)、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一)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搬迁避让,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三)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指定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区建筑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问题越来越突出,拖欠工程款数额呈加速增长之势,全区拖欠工程款数额已达49.67亿元。长期的大量工程款拖欠问题,已使我区很多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难以为继的窘迫境地,不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而且干扰了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为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为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拖欠工程款。(一)对经审结无争议的竣工工程欠款,债务单位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清还。属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到位,进行清偿;属于企业单位拖欠且有清偿能力的,必须及时进行清偿。拖欠方以设备折价或划出相应的房屋、场地或由当地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抵欠的,施工企业应主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及早开发利用产生效益;对确实暂时无法偿还的,债务单位必须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同时拖欠方要承担银行利息和一定的违约金(按拖欠款额每天万分之四计付),作为经济补偿。(二)对已竣工、有争议的工程欠款,属于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合同等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有关部门接到申报后20日内提出审查、审定或协调意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三)对进入诉讼程序、等待法院判决的有关工程欠款纠纷,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措施到位、执行到位,解决好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四)对未按照合同和有关协议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按照建议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将工程折价拍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欠款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在建工程的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决定继续建设的项目,要落实资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和规定按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企业付清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付至合同价的95%,竣工结算审定后,再付余下的4%,留1%为保修金)。对决定停建或缓建的项目,要落实已完工程欠款的还款措施。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防止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把好新建项目开工关。坚持“先落实资金后批项目”和“先清欠后建设”的原则,加强项目开工前审查制度。对于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办理投资许可证;对于无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足额到位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征用土地等审批手续;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于工程合同价50%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为促进清欠、防止新欠,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有关部门应不定期予以通报。工程拖欠款尚未还清的单位,其新建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不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有关机构出具建设资金来源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不实,使项目法人骗取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应追究有关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如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项目资金拖欠的,应追究批准机关和部门的责任;工程开发后,如出现建设专项资金转移、挪用,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二)严禁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对未经批准的“三超”项目,除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设计单位不予设计,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属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追回投资并立即停止建设资金拨款。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加大投资,形成拖欠的,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清还。(三)切实加强合同观念和法律意识,按合同、法规程序办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拨付施工单位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建设单位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不及时到位,造成不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有权申请停工,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四)对建设过程中因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工程造价的提高,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概算、预算,报有关部门批准,要落实资金,防止差价转嫁,形成新的拖欠。三、努力做好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扶持国有施工企业摆脱困境。(一)严禁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带资、押金、保证金和借款等形式施工,违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招标申请,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严禁建筑业企业以带资、借资等非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争取投标资格,违者,其中标无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四、各级建设、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清欠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落实。(一)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纪律。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企业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自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结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在15天内;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30天内;1000万元以上的在60天内。超过以上时限不表态的,则视同默认,施工企业可按规定将结算资料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二)切实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有、集体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查工作。政府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结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的完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有争议的或公有制投资的工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建立对工程价格违约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工程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三)进一步查处无计划、不报建、不招标、资金不落实而擅自开工,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及强制签订不合理的“阴阳合同”或“桌下协议”等行为。五、施工企业要抓紧做好企业自身清欠工作。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实清欠力量,主动上门清欠。要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法制化,使合同成为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合同以外的条款不属清欠工作的范围。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柳军队、中直、区直驻柳各单位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具有市辖六县非农业户口进城经商、务工人员。(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者或离异两年以上(含两年)无房者,且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七条在本市市区内仅有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或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第九条家庭年收入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家庭成员的下列所得之和:(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收入。第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现有住房包括:(一)家庭成员自有私房;(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第十一条每户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书;(二)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租约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被拆迁住房的家庭,应提供动迁单位的拆迁合同、证明。第十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审批和公示。市房改办接到购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在其住所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公示意见反馈市房改办。有投诉的,由市房改办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取消购房资格。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核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三)购房。申请人持《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效期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购房。第十四条经济适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审定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在每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市房改办备案。第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凭《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购房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买人持《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办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责令开发建设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企业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开发建设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改办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原制定的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梧州市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2]7号)精神,加快我市各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根据《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我市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信息网、救助网,明确乡镇政府及乡镇有关部门在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有效落实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紧急救助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信息报告通畅,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治的及时、有效,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的建设(一)组织机构。1.成立由乡镇政府及乡镇卫生、公安、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2.乡镇卫生院组建医疗应急救援小组和应急救护队伍。(二)职责。1.乡镇政府职责:(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当辖区内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乡镇政府领导要亲临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2)向上级政府报告及决定是否要求上级部门的援助。(3)设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不少于1万元,以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等。(4)督促、检查本级“三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5)督促村干部如实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6)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三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有会议记录。2.乡镇卫生院职责:(1)负责辖区范围内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行政管理职能。(2)执行县(市)、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工作方案。(3)协助县(市)级卫生执法部门进行辖区内卫生执法工作。(4)实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工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配备、储存药物。(5)依法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法定报告工作。(6)向辖区内农村和村卫生所(室)公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和紧急救助电话。(7)建立考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建设任务分解到本单位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各村卫生所(室)、村医,与个人的利益挂勾,同时制订定期量化考核办法。(8)每半年组织一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演练,以检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机构反应能力,测试本院应急救助队伍的水平。(9)每季度向县(市)卫生局书面汇报本乡镇“三网”建设情况。(10)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村医进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的培训。3.村卫生所(室)职责:(1)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迅速采取一切措施救治患者。(2)依法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3)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三、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网建设(一)建立健全乡镇信息报告系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均要安装电话。信息报告电话号码要悬挂或张贴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明显的地方。(二)各乡镇必须制作本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通讯录。内容包括有县级有关单位、本乡镇有关单位、各村卫生所(室)、领导小组和各处理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包括办公、住宅电话、手机或bp机号码)。(三)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村卫生所(室)及医务人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及其医务人员为法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每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收集及报告。(五)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登记制度。在报告、收报时应作好记录备案,记录必须登记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时间、报告内容,必要时向村卫生所(室)核实情况。(六)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发病或中毒人数、死亡人数,病人或中毒者主要病征,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可能原因、采取措施、现状和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七)乡镇卫生院自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乡镇政府。四、突发事件紧急救助网建设(一)乡镇卫生院要组建由思想素质高、技术精、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组成的紧急救护医疗队伍和现场处理队伍,以确保紧急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安全。同时,要加大对急救设备的投入,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二)各乡镇要根据县(市)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办法)。(三)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抢救,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扩大,同时迅速向县(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护领导小组请求援助。(四)村卫生所(室)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要利用有限条件,采用一切可能的措施救治患者,并注意采集病人或中毒者的吐泻物、可疑食物以备送检。(五)具体救治方案参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五、预防和控制(一)“三网”建设要与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相结合,完善机构、制定制度、落实责任。(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疫情的收集和监控工作。(三)乡镇卫生院和主管防疫的副院长每2个月至少深入村屯了解乡村预防保健工作情况1次,每2个月主持召开乡村医生会议1次,并做好记录。(四)乡镇卫生院防疫医生必须每月至少2次下村屯,指导和检查乡村医生开展预防保健工作。(五)防疫医生每月必须主动与辖区内所有乡村医生联系1次,询问有无传染病、中毒和其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从中搜集信息、发现疫情、全面掌握情况,并做好记录。(六)乡镇卫生院要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七)乡村医生每月至少在本村巡查1次,每周向乡镇卫生院报告1次,无异常发现也要“零报告”。发现以下情况要立即报告:1.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的事件。2.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异常反应。3.各种中毒。4.其他不明原因群体发病、死亡。(八)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使农村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同时掌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二月四日玉林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目前,我市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为了在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凡在玉林市辖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疫情确认。1、临床诊断。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的特征;(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4)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最后确诊。(三)疫情分级。根据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1)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2)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3)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1)在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2)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3)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一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一3%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l%以下的。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二)部门职责。1、畜牧兽医部门:(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8)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2、卫生部门:(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3、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7、公安部门:负责县(市)区以上城市(镇)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工作,捕杀野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9、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10、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疫情发生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产畜牧局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2、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保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符合人畜共患传染病诊断要求的实验室,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诊断,对全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四)人员保障。1、市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由市水产畜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各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或本部门的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地直离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地直各局、办:《河池地区地直离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河池地区地直离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离休人员(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下同)医疗照顾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独管理的办法。每年按离休人员上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基数,加上10%的增长幅度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费专项基金,并列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先缴纳后支付的办法。由离休人员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缴纳则停止用卡和报销。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待遇在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内原则上全额报销。离休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等医疗管理按《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及用药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规定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第六条离休人员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费用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在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经费中报销。第七条各定点医院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第八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规定费用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院记账。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二)定点医院记账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按月结算,由定点医院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列表登记于次月5日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三)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支。门诊费用凭门诊病历及有效发票报销,住院费用凭疾病证明书、住院病情摘要(含主要用药情况)及有效发票报销,由所在单位统一按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院单独统计,处方和住院付费清单要单独装订,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离休人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院的结算工作。第十条成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小组,由地委老干部局、财政局等部门抽人组成,负责监督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离休人员转嫁费用。离休人员必须加强医疗证、卡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生转借他人(含家属)使用医疗证、卡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流失浪费的,除追回所发生费用外,还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统计,每半年向管理小组汇报一次并向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第十三条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61号)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字〔200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各地、市和区直单位上报的截止2000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由中央拨给的补助金一次性补清。补发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中央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以及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单位在补发拖欠的“两费”时,要填表造册,请干部签名,并将补发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补发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综合上报。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一)各地、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已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桂办发〔1999〕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要求建立了“两费”保障机制的,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还未建立“两费”保障机制的,要在今年一季度建立起来。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所属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新的拖欠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的“两费”落到实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北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质量和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4]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我市2001-2010年初保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主要目标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居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9.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4‰以下,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三、主要任务(一)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枢纽、村卫生所网底的作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二)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四)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确保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海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北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制度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鼓励和积极引导卫生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四、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初保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的完成。计划发展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人事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和实施方案。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五、主要措施(一)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改善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粮食)、财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扶贫、宣传、人事、水利、建设、劳动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计生、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保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二)部门协作。实施初保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初保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初保工作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市财政每年每人资助不少于2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四)分级管理1、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市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市初保工作。2、县(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区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区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第一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合浦县选择3个乡镇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合浦县新增加10个乡(镇)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三区全部启动实施初保工作。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县、区为单位,2007年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达标;2008年合浦县达标,并接受自治区对我市的评估验收。2009年至2010年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初保成果,提高服务水平。(六)强化目标建设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均属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一类地区。必须按一类地区规划目标要求建设,加强指导,强化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院标准。(七)监督与考核评估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各乡(镇)、村要切实做到每季度一次自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3、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两次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4、市每年对所辖县、区进行两次督查,每次按县、区乡镇数50%进行抽查,年底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附件:1、2001-2010年北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2001-2010年北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以县、区为单位)附件1指标及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值(%)(一类地区)1.政府支持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1001.2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政府逐年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100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852.3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比例902.4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252.5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20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95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60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954.3计划免疫接种率955.卫生监督5.1食品卫生合格率100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95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906.妇幼保健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5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856.3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覆盖率957.环境卫生7.1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557.2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708.健康教育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100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709.医疗保障9.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100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959.3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1009.4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10010.居民健康水平10.1婴儿死亡率8.4‰10.2孕产妇死亡率19.2/10万1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9.8‰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50/10万1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1.0%10.6主要地方病控制巩固消灭疟疾成果附件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出来,供各县、区在制定初保实施方案时参考。关于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解释。1.政府支持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意见、方案、细则,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乡(镇)定期检查考核。1.2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要求有农村卫生投入的绝对数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2.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农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2.3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百分比。2.4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指随机抽查一年处方中的1000张处方,中医中药处方占的百分比。2.5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指取得中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比。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指乡、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乡、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病人的百分比。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幕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4.3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5.卫生监督5.1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6.妇幼保健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开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年活产总数的百分比。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区同期活产的百分比。6.3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7.环境卫生7.1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民人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7.2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8.健康教育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农民接受健康教育后,获得基本卫生知识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15岁及以上人群的不吸烟率。吸烟的界定为一生中连续或累计吸烟6个月或以上者。9.医疗保障9.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所辖行政村总数的百分比。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9.3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指实行医疗救助的县(市、区)占总县(市、区)的百分比。9.4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指贫困家庭、五保户患较大疾病,得到医疗救助数的百分比。10.居民健康水平10.1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l岁婴儿死亡人数。活产婴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博动或随意肌收缩者为活产儿。10.2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分娩后42天内死亡数。与妊娠时间、部位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自身疾病或由于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死亡除外)。1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人数。5岁以下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活产数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数。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1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年内每100名接受体检的5岁以下儿童中,年龄体重低于本年龄组“中位数减去2个标准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参考值)的儿童占当年5岁以下儿童总数的比例。10.6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反映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血吸虫病、疟疾等地方病的具体指标。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间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人间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二月十七日河池市人间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应急预案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人间传播,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在我市的发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目前对禽流感疫情发展变化形势和禽流感病原学、流行病学特点的认识,特制定本预案。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人间禽流感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间禽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二)预防为主宣传普及人间禽流感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三)属地负责人间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四)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人间禽流感病例诊断首例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例由市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送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进一步确诊(含临床诊断和病原学诊断),首例人间禽流感临床诊断病例和病原学确诊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四、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成立市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公安、经贸、教育、广电、新闻出版、报社、科技、民政、人事、城建、市政、交通、农业、水产畜牧、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以及金城江铁路办事处、河池军分区、武警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市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市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市防治人间禽流感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市人间禽流感诊断救治专家组。(二)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人间禽流感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医疗救护组职责: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组职责: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收集全市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市各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组职责: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查处利用死禽肉加工腊制品的违法行为,防止食源性引发人间禽流感。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制定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市人间禽流感诊断救治专家组职责: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诊断救治专家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专家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1、卫生部门(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3)对人间禽流感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4)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6)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2、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人间禽流感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3、发展计划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4、水产畜牧部门做好禽流感的疫点、疫区、疫情信息通报,负责疫区的划定和市场禽类的检疫以及禽流感防治的宣传,防止疫禽感染人。5、公安部门加强人间禽流感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6、经贸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7、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8、工商行政部门在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禽类动物销售的卫生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9、物价和质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10、交通、铁路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11、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12、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13、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14、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15、药监部门负责对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等物资实行监督,确保质量稳定。16、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人间禽流感防治宣传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发现疫情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间禽流感在农村地区扩散。1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18、武警部队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19、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五、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一)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为人间禽流感监测医院,监测医院对高暴露人群,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疑似人间禽流感病人和确诊病人,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必须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要求,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区域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四)疫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疫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人数、死亡情况、疫情经过、接触史、初步分析原因、组织抢救和处理情况等。(五)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原则上由卫生部或者自治区卫生厅通报和公布,但根据疫情的发展动态,受卫生部或者自治区卫生厅委托,由市卫生局负责通报和公布疫情,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六、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综合防治措施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一)医疗救治1、指定河池市人民医院为本级定点收治人间禽流感医院,被指定的医疗单位要做好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本市紧急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需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2、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3、收治禽流感病人医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3、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三)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方案按国家卫生部印发的《人间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指南》中的七个附件要求进行。(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消毒。(五)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卫生行政部门与爱卫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扩大和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要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做好对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以及农村改厕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六)疫情的解除经紧急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医疗卫生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七、保障措施为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控制人间离流感疫情的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一)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疫情紧急处理储备金,确保疫情发生时扑灭疫情和救助病人所需的经费。(二)人员、技术保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备队伍,并对队员和所有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三)物资保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卫生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四)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1、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3、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4、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正确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八、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二)一旦本市发生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
- 北海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 为鼓励台湾同胞前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在我市举办独资经营企业,或与我市国营、集体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来样、来件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本市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承包、租赁本市企业;投资改造老企业,购置房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以及选择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在我市进行投资。台胞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办法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规定。二、台湾投资者可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台胞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台湾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25%,才能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台湾投资者在我市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按国家规定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如因修铁路、公路等),而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投资的各种保险(包括政治风险保险)。三、台湾投资者经向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批准、可以在本市的工业、农业、渔业、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鼓励台胞向交通、原材料工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利用本市资源的行业投资。台胞可在本市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确定投资意向。四、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产的独资企业,经营年限可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可由合资、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商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年限。五、对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台胞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⒈在本市市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不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律减按15%征收。⒉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的开发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台胞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规定应收税率的八折征收。⒊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市区办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县办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先进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市区办的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县办的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⒋在合浦县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属生产性和科研项目的,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八折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交通、能源、港口项目和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开发型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生产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⒌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⒍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市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经营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或捐赠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缴回已退的税款。⒎台胞在大陆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免税优惠。⒏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⒐台胞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⒑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⒒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⒓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补偿贸易生产的产品,生产环节照章征税,出口时,退还已征税款。⒔台胞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建成使用或购买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期满后按规定照章纳税。⒕台胞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⒖台胞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本企业所需生产和管理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器材及企业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以及台湾投资者在企业工作期间,自用的,合理数量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为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用于生产内销部分,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征税。六、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外汇自行平衡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产品内销,其中,属国内急需,并需要进口的,可以国内销售为主,还可以申请其余部分产品以产顶进,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外汇管理局批准,以产顶进的产品允许用外汇结算。七、台胞投资企业因生产缺乏资金,可用现汇、国外贷款、固定资产向本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也可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八、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凭批准合同向企业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台湾投资者在下列形式中的一种选择。⒈根据规定的用地价格,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缴清场地费用,或分年付息缴交场地费用。⒉台胞投资企业作为承担人租赁场地使用。租赁场地费用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企业投产前按每年每平方米八折收费,投产后按每年每拉方米租金缴交。⒊依法成片购买土地使用权,自行投资开发经营。九、台胞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费用,根据地段、用途情况,按企业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给予优惠,其中: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用地,场地费用减收30%;⒉一般工业、仓储用地,种养业用地,场地费用减收20%;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非生产性用地,场地费用减收10%。十、台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1元征收,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改造老企业,或投资举办能源、交通、原材料和开发性农业等基础性生产企业,建设期间至投产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起按50%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生产性的台胞投资企业减按70%征收土地使用费。十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台胞投资企业按国内同类国营企业的指标减征10%。十二、台湾投资者投资在本市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本市急需的工业项目及对老企业改造,生产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根据其投资额适当安排内地代理人或亲属亲友,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商品粮供应,其中:凡一次投资在15万(县1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1人;凡一次投资在30万(县2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2人;凡一次投资在50万(县4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3人;凡一次投资在100万(县80万)美元以上者,除准其安排三人入户外,由企业所在政府奖给一块60平方米住宅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可以转让或赠与。生产期限未满十年而终止合同的,上述所安排的人员、投资者要求继续保留其城镇常住户口和商品粮供应的,应补缴国家对城镇人口的补贴费用;所奖住宅用地按当时地价补交土地费用。十三、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在合同、章程范围内,投资者有权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原料,销售产品和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招聘人员属我市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允许他们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到开除;可根据企业效益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外专家或厂商来我市洽谈业务和进行技术服务。经批准可派人出国培训和洽谈业务。十四、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开发性农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我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十五、对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其供应和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十六、台胞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收费情况可以拒交;也可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有关部门申诉。十七、台湾投资者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须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护照,身份证或其工商企业证书的影印本等有效证件,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并出具《享受台胞投资企业优惠认可证书》后,方能按本办法给予优惠待遇。十八、台胞投资企业,台湾投资者可委托国内亲属、亲友或聘请其他人员充任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有投资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十九、台湾投资者因需要可申请在北海市定居,其有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仍然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待遇。二十、台湾投资者投资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合资、合作的我方负责申请。兴办独资企业,由投资者直接申请,或委托在大陆亲属、亲友或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办理。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的申请,由市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属本市权限办理的项目,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不属本市权限办理的项目,及时上报办理,尽快签复。二十一、台胞在海外开设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居住在海外以个人身份来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台胞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合资、合作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视同台胞投资企业,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台胞捐赠资金或设备给居住本市的亲属、亲友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捐赠金和设备。价款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25%以上的,可凭证明材料向市县政府对台事务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定,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参照享受本优惠待遇。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七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我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异而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法制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对弱势群体应承担的责任,对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法律帮助和实惠,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与依法治桂的形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未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市、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已经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尽快形成自治区、市(地)、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管理,加强检查和监督,促进本地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要组织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作用,增强法律援助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要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制度,动员社会上具有法律知识、愿意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四、确保法律援助必要经费各级政府应当对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时,对编制内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要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其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以及公务费和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九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21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近几年,我区加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增强和提高,社会法治环境逐步改善,在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全区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加强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桂,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构建富裕、民主、文明、和谐广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观念和进行社会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三)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二、主要任务(一)普法学习。“五五”普法期间,全区各类普法对象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立法进程,学习宣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与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学习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深人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使全体公民增强宪法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事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公民依法开展生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依法治理。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桂进程。地方依法治理要全面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行业依法治理要围绕平安广西建设,结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强化行业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化行业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要围绕群众关切、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深人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治理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严重破坏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影响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影响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治理活动,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基层依法治理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五村两规范”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力度,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基层单位和各行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街道)”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打击“黄、赌、毒”、“六合彩”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建设。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人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积极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广泛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类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场地、设施,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促进法治化管理。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要根据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市、区)、依法治乡(镇)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探索和推进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不断开拓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开展系列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宣传,结合各地实际,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三、对象和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通过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使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素质,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推进依法治桂进程。(一)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要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档案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学习总体规划,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先进的法治文化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公务员要切实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现代法治观念,自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人的重要考核内容;专业执法人员要实行执法资格证章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三)加强青少年学法和守法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要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对中小学生要注重进行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护意识,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对大中专学生要突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绿色网吧、模拟法庭、法制长廊、法制漫画等形式,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继续抓好校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爱护、教育青少年一代,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要努力使农民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针对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宣传、讲授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五村两规范”建设,促进“四民主两公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和增强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意识和参与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积极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要突出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继续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认真开展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广西”建设。四、工作步骤和安排“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市和区直、中直驻桂副厅级以上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自治区依法治桂办公室备案。各地各部门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要尽快完成。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部门和行业实际,每年制订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五、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立法进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建立和实施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六、保障措施(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的投人,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部门和行业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宣传器材和设备。(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加强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坚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鼓励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人发展。(三)阵地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园地、教育基地、传媒阵地和服务阵地建设,发挥市民学校、夜校、技术培训学校的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四)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总体上要按照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学习宣传,各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部门、系统专业法的学习内容。(五)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手段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方法,改进和创新工作观念、工作措施、工作部署和工作方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