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2)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县(区)、乡(镇)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预测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市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市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3.3.3恢复重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4应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局、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和北海火车站、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北海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信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信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市广播电视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广西电信北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4.10公共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水利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4.12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好绿色工程建设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林业局、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水利局,市绿委办:绿色工程是自治区党委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我区农业和农村发展“1234610”工作思路中的六大基础工程之一。我市绿色工程实施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取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抓紧实施绿色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我市绿色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绿色工程建设的领导。绿色工程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生态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才能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把绿色工程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自治区绿色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好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鉴于市绿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的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绿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玉林市绿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甘承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赖榜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方权辉市林业局局长成员:罗关荣市林业局副局长董甲禄市交通局调研员刘长新市公路局副局长刘靖森市建设局副局长邓长球市水利局副局长赖明章柳州铁路局玉林车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关荣(市林业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邹媚(市林业局绿委办干部)、李权(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郑春海(市交通局路政科副科长)、陈朝东(市公路局养路科副科长)、凌鹏健(市建设局城建科科长)、肖宗光(市水利局农水站副站长)、蒋涛(柳州铁路局玉林车站干事)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绿委办(电话:2836549)。各县(市)要根据领导和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绿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确保绿色工程建设有组织的领导,按计划完成年度绿色工程建设任务。二、明确新时期绿色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将绿色工程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绿化责任、目标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所承担的绿色工程建设任务。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绿色工程目标责任制,明确由政府与部门一把手对绿色工程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长远规划和自治区绿色工程建设方案要求,2003-2005年我市的绿色工程建设任务是:全面完成公路、铁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包括公路征用地范围)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坡度25度以上农耕地的退耕还林、疏残林地的补植或更新改造及石山的封山育林任务2233.6公顷;完成60%的现有铁路、国道、省道、河流、渠道、堤坝、水库和40%的现有县道的绿化;以及沿路、沿江乡镇、村屯、车站、养护站、服务区、管理所、港口、码头的绿化。2006年-2010年我市的绿色工程建设任务是:全面完成公路、铁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包括公路征用地范围)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坡度25度以上农耕地的退耕还林、疏残林地的补植或更新改造及石山的封山育林任务1647.2公顷,力争我市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及公路、铁路、河流沿线的乡镇、村屯全面实现绿化。2004年我市绿色工程建设着重抓好在去冬今春公路两侧的火烧迹地造林绿化,现有的公路、铁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即插花小面积荒山)的绿化;坡度25度以上的该退耕还林未退耕还林的荒山荒地的绿化。特别是要抓好国道324线“玉贵走廊”从玉林塘步岭立交桥至玉州与北流市公路交界处(贵人关),在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范围(总长15公里)和二环路中间的绿化带,把此路段建设成为国道324线“玉贵走廊”双文明示范带绿化、美化、亮化精品工程。三、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规划设计工作,规划的原则、主要指标、文件要求等务必按照桂绿字[2003]2号文件的规定高标准地尽快搞好。从现在起,公路两侧各1公里宜林地绿化由市绿委办、属地绿委办、林业部门规划设计,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把绿色工程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和部门负责制,按照桂政发[20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堤坝、水库等用地范围的绿化,都要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要把绿色工程建设作为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增加对绿色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五、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建设。全市绿色工程建设线长、面广、量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住重点,搞好示范,全面推进。市的重点工程是:玉石一级公路、玉容一级公路、玉陆二级公路、玉公二级公路、石大二级公路两侧;黎湛线玉林段两侧;南流江、北流河、九洲江等河段两岸绿化。各县(市)区、乡(镇)也要确定各自的工程建设重点。公路部门可先集中力量搞好国道、省道的绿化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大、中、小型水库周围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确保生态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报箱的设置第三章信报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协调顺利地进行,以解决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的问题。根据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通信的基础设施;是邮政投递一种基本形式的专用设备,对它的设置和使用应提到保障人民通信自由的高度加以重视和保护。第二章信报箱的设置第三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城市住宅楼房(包括新建和已建楼房),必须在每一单元的一层楼梯口安装一套与住户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供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使用;与单位同院和有收发人员集中处理报刊、邮件等不需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可以不设置信报箱。第四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新建住宅楼房,要将信报箱的设置纳入建筑标准设计和列入竣工验收项目。增设信报箱所需材料和资金在基建计划项目内统一发放。对无此设计者不批设计、不发执照、不准施工。第五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已建住宅楼房,要限期补装信报箱,由房管单位投资设置。房管单位可按邮局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装设,也可商请邮局代购代装,费用由房管单位负担。第六条住宅楼房信报箱必须按规定的限期装妥,否则邮局不予按户投递;而将报刊、邮件投递房管单位转交住户,如有因此发生报刊邮件延误、丢失、损毁者由房管单位负责。第三章信报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七条需由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信报箱装妥后,房管单位应向邮局申报登记插箱投递事宜,并送交信报箱的总门钥匙,邮局检查信报箱合格后要在一个月内组织插箱投递,否则按违章论处。第八条为保障插箱报刊、邮件的安全,用户和房管单位要加强对信报箱的维护管理,尤其要保持关锁牢靠。邮局要经常检查信报箱的使用维护情况,发现有破损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房管单位修理并限期修复。对限期不修复者,邮局即停止插箱投递,改将其报刊、邮件送交房管单位转交住户。第九条信报箱的维修更新由房管单位负责。房管单位可自行办理,也可请邮局代办,费用由房管单位负担。第十条邮局应配备人员负责信报箱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增设信报箱的宣传联系、装箱检查;受理代购、代装、代维信报箱及帐务结算;受理插箱投递的申报登记和协调实施;检查督促信报箱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地邮局同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程序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北海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按期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代为处置工作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处置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机构。代理中心负责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处置方案拟定、评估委托、拍卖委托、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有偿使用合同签订等工作。第四条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五条代为处置采取下列的方式之一进行:(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作为业主进行开发建设。(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第六条代为处置项目告知程序:(一)代理中心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二)业主应在收到代为处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限界满后15日内与代理中心签订代为处置协议;业主逾期未签订代为处置协议或下落不明的,由代理中心代为处置。第七条代为处置项目处置方案确定程序:(一)代理中心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或虽不符合要求但可改造的,进入本条第二款程序;项目工程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二)代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项目处置的底价。(三)代理中心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核准。第八条代为处理项目产权转让程序:(一)代理中心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二)拍卖成交后3日内由代理中心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三)买受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代为处置的停缓建项目产权后,应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处置办报送项目处置方案,并按处置办批复的项目处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开发建设。第九条代为处置项目有偿使用办理程序(一)代理中心采用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二)投标者向代理中心申报有偿使用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用途、投资预算、资金来源、使用年限、收益回报以及营运管理等。(三)代理中心确定新投资者,并与之签订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书。投标者必须具备投资预算的70%以上资信能力,并具有相应银行资信证明。新投资者使用的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报表,须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核算的依据。业主在新投资者有偿使用期限内要求收回产权的,应当与新投资者协商,对新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新投资者同意放弃剩余有偿使用期限的,由业主提出自行处置方案,经代理中心报处置办批准;新投资者不同意放弃剩余有偿使用期限的,业主无权提前收回产权。第十条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后的转让款项或有偿使用费,应当扣除应纳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理中心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第十一条应进行代为处置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停缓建工程项目,由处置办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给查封法院和项目业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置:(一)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由业主复工续建。(二)项目业主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的,依法解除对项目的查封。(三)人民法院尽快审结并执行,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代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督。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海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认定与变更第三章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章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包括:(一)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创办或者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研机构转化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二)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三)实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四)实行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引导其健康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二)指导、监督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以及发证工作;(四)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评定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人才培训等工作;(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七)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第五条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计划、劳动、人事、统计、审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认定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施和条件;(三)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开发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拥有合法的专利或者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第七条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有资产必须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以及租赁金、保证金等权利、义务;(三)经营者应当具有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担保。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三)在登记注册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原认定机关领取资格证书。(四)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企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补办认定手续,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原认定机关领取资格证书。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折价作注册资本。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报原认定机关备案。第三章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其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和处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实行国有民营或者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按照国有民营方式投资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保值、增值。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或者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及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核算与审计。对其中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改变这种状况可能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中止原签订的经营合同。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等个人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投资。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自主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行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自行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或者股份制企业。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承包、租赁、兼并和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需要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能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销售网点。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二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摊派。民营科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积极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第四章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奖励第二十五条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国家、行业、自治区的科研计划项目,在经费、技术、物资条件等方面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和申报奖励。第二十六条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第二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参与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由企业自主聘用,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决定。第二十八条多渠道增加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予以信贷扶持,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贷款质押。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科技新产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科技新产品。第二十九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科技企业园区。园区的规划、土地征用、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备,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供应。第三十一条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新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自治区独办或者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以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三)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生产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属国家、自治区级计划的科研中试产品,从投、试产之日起,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前款各项所减免的税款应当作为企业自身的新增投资,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或者生产经营的投入。第三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技术引进、开发、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股东会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税后利润,以赠送新股的方式奖励对企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时弄虚作假,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违法所得。第三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脊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搞活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的骨干作用,对实现我区第二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甚至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的精神和最近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近几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我区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自治区已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即“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9]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和停止执行。二、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关于搞好我区下一期企业承包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110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承包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种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进一步明确乘、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把技术改造、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纳入承包合同,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把企业承包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个个人。企业主管部门个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包的审计工作,严格考核,赏罚分明,实事求是地兑现承包合同。三、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维护厂长的合法权益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做到决策要准、管理要严、用人要公。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工作要敢于负责,对问题不回避,对名利不伸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和监督作用。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要维护厂长的合法权益。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对厂长在生产经营中的是非问题,要严格区分政策界限。对确属违法乱纪的,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审查和处理。四、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技术改造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用技改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时,可按规定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技术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较差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上交利税的前提下,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经财税部门批准,在还贷期内减免税利,加速还贷。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产品,由各级经委和同级财政、银行商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拨款、贴息或低息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必须列出一块资金作技术改造拨款或贴息使用。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增长较快、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商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各地可以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试点,按重估价值提取折旧。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从1991年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部分技术改造任务重、产品销售有保证、技改项目经济效益好、但资金短缺的企业,经自治区经委审查,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金融部门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建立自治区级和地市级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可以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进入成本,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凡列入国家科委或计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正式投产销售时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3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或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正式投产销售时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企业获得的新产品免税资金,要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要用好用活银行关于多收多贷的政策,增加技术改造投入。五、解决好企业生产流动资金今年,各地银行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今后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在定额内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新建和技改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要列入概算;目前列入概算有困难的,可由银行按基准利率流动资金贷款解决,项目投产后,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所得税归还贷款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目前在建项目,可按这一规定追加配足。1991至1995年,企业视流动资金缺口状况,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用于补充生产流动资金,计入成本,不得挤占。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提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批准。1991年起,从企业留利中计提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每年将征收率降低五个百分点,“八五”期间全部减完。减免下来的“两金”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每年提取20-30%自行补充生产流动资金。对特困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生产,走出困境。对这些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经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挂帐停息或对逾期贷款不加息。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回收的贷款,金融部门应首先留给企业作流动资金使用。企业库存产品由于国家提价而升值部分收入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六、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继续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要逐步减少大中型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数量,扩大大中型企业自销比例,推动大中型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在保证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随行就市销售自己的产品。指导性产品和企业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可以议进议出。计划、物资部门对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要将主要原材料计划指标戴帽落实到大中型企业,若计划物资、能源不落实,计划部门要相应调整指令性产品计划数量。生产企业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国家指定专营的计划产品,专营部门要和企业签订合同,如有违反合同者,按合同规定处理。对有大宗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以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在国外建立销售点、出国人员派驻、直接对外出口、结汇、报关、现汇存款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发挥工贸结合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七、加强劳动工资管理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和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政府职能部门要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等企业工资制,并逐步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核定的效益升级措施,由企业自主实行考工升级。厂长3%职工晋级指标,可以单独提出来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挂钩企业普调工资部分,允许企业逐步核入基数。对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粉尘、繁重体力劳动等苦、脏累的岗位工种,要给予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以鼓励职工到艰苦的岗位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实施。一些特殊行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工资制,可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由自治区劳动厅与有关部门商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应由企业申报各级经委会同劳动、财税部门审批。苦、脏、累、险工种和艰苦行业及远离市区的企业,在国家劳动指标和“农转非”指标内,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逐步上报自治区劳厅批准,可到指定的地点招工。企业内已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表现好的可优先录用。厂矿企业子女就业难的问题,应主要发展多种经营,全民办集体等渠道解决,艰苦行业的职工待业子女,企业招工时,劳动部门应适当给予照顾。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抓好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以及技师的评定工作,使职工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相适应,鼓励工人学政治、技术和文化,以提高工人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八、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要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有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者,要追究征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需对企业进行必要检查、评比的,除按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经自治区、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远离城市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上缴后,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厂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教育事业。九、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打破部门、地区分割,促进资金、设备、人才的优化组合。要把我区现有的企业集团进一步完善提高、发育成型。要不断壮大集团核心层,发展紧密层,强化资产联结纽带,逐步形成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今后,结合我区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组建若干个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集团。对指令性计划比例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集团公司,经批准可实行自治区计划单列,实行生产经营总承包,并赋予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自主权,投资决策权,集团内部资金融通权。大型企业集体公司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银行要优先批准。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搞活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一方面要改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要强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指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缺什么补什么,进一步完善标准、定额、计量、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等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抓好质量管理、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工艺规程管理、劳动管理和市场开发管理。企业的主要产品,要采用80年代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尽快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定额管理主要是使各项定额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要扩大定额覆盖面,生产工人劳动定额要达到95%以上,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和资金、费用定额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制定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建立和完善经营决策体系,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路子。要继续开展企业升级活动。要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对以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的,要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当年工作总额;对折旧、大修理费和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等该提不提,以致造成企业虚增利润的,要相应扣减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这项工资由审计部门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工业交通企业。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观念转变和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在抓好管理规范化的同时,结合实际,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关注和重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增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二、尽快落实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建设步伐。要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各地级市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各县(市)应尽量采用委托代理机构或联合采购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确需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地级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包括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彻底分离。在实施“管采”分离的过程中,要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采购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要积极培育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采购代理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目前集中采购业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地区,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约束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视同该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无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算年度内不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四、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稳步推进会议接待、汽车加油、维修、保险及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要在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积极探索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的途径,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我区企业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因地制宜地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着重研究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范本及操作程序指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分散采购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妥善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规范简便的采购方法,缩短采购周期,及时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各部门、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部门集中采购和各部门、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要按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桂政发[2002]4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老龄人口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的综合统计,目前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73万,占全市总人口11.8%,且每年以3.5的速度急剧增长,我市又是一个高寿地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26人。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二、老龄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我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我市的基本情况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以下六项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人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主要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三、主要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市老龄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直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老龄办归市民政局管理对外挂牌。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要参照市老龄委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政工副书记担任老龄委主任,民政助理兼任老龄办主任,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管理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要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二)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有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把《老年法》列入普法计划。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案件要做到“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要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教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四)各级新闻媒体结合本地情况,开办老年节目(专栏),对尊老、助老、养老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对虐待、遗弃、打骂等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各中小学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五)劳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金征缴力度,扩大参保覆盖率。“十五”期间争取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100参保,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农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社会统筹制度,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力争“十五”期未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率达90以上。(六)依法保护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及婚姻自主权利。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规范子女赡养行为;支持单身老人自由择偶结婚及再婚,子女要继续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七)我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玉林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入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免费进入公园和使用市内收费公厕;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节假日外)开展体育活动;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杂费;到各级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优先就诊、优先划价、优先交费、优先取药,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第一次安装电话、水电或有线电视享受半价优惠,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在农村免除各种社会集资费;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享受长)寿保健金100元,经费来源:属县(市)区管理的由县(市)区政府财政支付,属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支付。(八)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物或组织志愿队伍帮助老人,特别是特困老人。(九)根据中央四部一办“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规划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老年大学网络,逐步满足老年人就读需求。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街道、乡镇、村的老年教育。各级文化部门为各级老年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十)不以盈利为目的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站、老年寄托所、老年康复站、老年心理咨询等社区老年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批准发证,免办工商执照。免征所得税,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减免养路费,用水用电要给予优惠和优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区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力度,优先提供资金予以支持。(十一)加快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与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成街道有老年服务中心,居委会和居民区有老年服务网点的网络体系;“十五”期末,建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区服务中心,90以上居委会建立有社区服务站。城区最少有一所综合性社区福利服务中心,街道一所能容纳30多名以上老人养老院,100以上乡镇建有敬老院和多功能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开展定点、巡回、上门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我市根据中央的有关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市老龄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8日
-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市、县(区)残联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劳动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第五条凡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第六条凡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和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第七条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市、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从财政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经费困难,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同级残联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与残联审定后,方可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1、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3、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如期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四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2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紧迫性(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迫切需要。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艰巨而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只有切实抓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一代又一代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高尚的思想品德、良好的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才能不断巩固和增强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确保革命先辈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必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目前,我市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200万人。这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千万家长的心,涉及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是开创我市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许许多多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我们一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应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严峻挑战,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他们学习世界先进文化提供了重要机遇和条件,同时腐朽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可低估;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以及网吧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传播,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丰富了未成年人的发展空间,但社会上某些领域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不良现象以及“黄赌毒”等社会公害,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也存在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等等。这些突出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主要任务。(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三、切实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环节(一)突出抓好学校教育。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和主课堂。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德育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一要抓德育课程体系建设和德育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的课程改革和建设。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体现在课程和教材之中,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贯穿和渗透在课程改革、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改进德育教学方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循序渐进地实施道德教育,要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讨论的方法,使德育课成为中小学生喜爱的课程,真正入耳、入心、入脑。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改革德育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以及家长、班主任、学生和学科教师共同参与的德育行为评价方式,对学生道德行为进行科学评价。要紧紧抓住改革课程设置、教材教法和考试评价制度三个环节,系统设计,整体推进,下决心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做好聘任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把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上,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二要抓行为规范。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基本道德观念、道德知识和礼仪、礼貌、礼节教育,注重养成,注重体验。通过大力加强基本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在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秩序、保护环境等方面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使学生逐步达到新《规范》和《守则》的要求。要重视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和矫治工作。三要抓团队建设。要加强学校团组织和少先队建设,把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布局。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并纳入日常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系列,保证他们能够不断得到进修提高的机会。共青团、少先队要大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要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他们自我教育的作用。四要抓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各中学及小学中心校要配备专职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心理健康教师。指导学生处理好在学习、成长、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珍爱生命、健康人生”等心理健康主题活动,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自然环境和人际环境的能力,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五要抓实践教育。要充分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每年2月26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宣传日”和每年的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日”,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全市各学校要利用综合实践课时和机动课时,组织开展“七个一”活动:看一场电影、观摩一场艺术演出、参观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读一本爱国主义教育读物、听一个法制教育讲座、出一版理想信念教育板报,使学生在实践中把道德认知自觉地转化为道德行为。(二)充分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玉林市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家庭教育的社会化网络。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社区要紧密配合,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推进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把推进家庭教育列入单位工作职能,并落实专人负责,要建立、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研究与指导。要不断扩大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实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既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又重视培养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开设家教专栏,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各级妇联组织要组织开展“家教知识进万家”活动。要广泛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家长和优秀家长学校的活动,广泛开展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创建评选活动,把家庭教育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以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各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三)积极开展社会教育。要积极发展社区和乡村教育,切实发挥社区和乡村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桥梁作用。社区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家庭,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社区基层组织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具体规划和安排。要了解和掌握社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工作,并通过与学校联合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实施有效指导。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活动阵地,发挥社区人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校外活动,使社区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乐园。我市80%以上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的教育文化设施相对滞后,农村是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在抓好农村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同时,组织成立乡镇、村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要多方筹集资金建设一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开展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要深化“三下乡”活动,组织一批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强的思想道德读物、科普读物和生活指导类图书,以及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下乡,组织文艺团队下乡演出,不断丰富农村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争做奉献、争当表率”主题活动,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贡献。四、重点抓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支队伍”(一)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自身思想道德素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广泛开展“铸师魂,正师德,树师表,练师功”等师德建设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师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鼓励广大班主任革新教育方法,完善家访制度,与家庭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立模范班主任评选表彰机制和优秀德育工作者表彰机制,鼓励和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培训,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培训序列,将德育管理干部培训纳入干训系列。通过培训,帮助德育工作者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在班主任以及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者政治和物质待遇方面,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二)抓好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水平。要把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团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和评估体系以及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团组织建设和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团带队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条例(修订稿)》,确保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从选拔、配备、定级、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热心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各界人士加入少先队志愿辅导员队伍,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其他校外实践活动服务。全市各小学都要聘请校外辅导员,乡镇中心校以上的学校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抓好各级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负责人和活动场所业务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抓好校内外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到校内指导与校外引导相结合,实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连贯性。(三)抓好“五老”队伍建设,扩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覆盖面。要着力建设好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使之与学校班主任队伍、校内外专业队伍一起,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共同履行培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要充分运用“五老”的特长和优势,聘请他们担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辅导员、文化市场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义务监督员、优良传统教育的宣传员等,充分发挥他们在未成年人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形成方面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五、抓好教育阵地建设和舆论文化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一)加强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并不断挖掘教育内容,改进展示手段,吸引未成年人参观学习,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费,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或凭学生证全部免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教育基地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经过3-5年的努力,逐步健全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着重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十大项目建设:创建自治区级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国防科技教育基地;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革命传统教育主题公园;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文艺活动中心;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传统道德教育基地;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馆;建设未成年人夏(冬)令营活动基地;规划筹建未成年人健身长廊;建设玉林市未成年人健康教育基地;筹建玉林市未成年人优秀图书阅览大厅。要实施市、县(市)区、乡镇和村四级联动工程,县(市)区城区要建立一座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一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乡镇和村要相应建立一个综合性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加强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要加强对现有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对占用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各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围绕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科技素养、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决不能借活动之名搞营业性创收,凡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归还,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三)抓好舆论建设。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周密的宣传报道计划,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网站等各类传媒,运用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舆论环境。全市各类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并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内容,要努力做到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相统一,取得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各种媒体在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一律禁止播放和刊载含有暴力、警匪、煽情等内容的节目和文章。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扩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加强正面宣传,传播先进文化。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校园、社区有组织地开办一批非盈利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供活动阵地。要动员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广大公民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四)抓好文化建设。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艺术团队的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化艺术骨干力量,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艺术团体面向未成年人演出,让健康的文化资源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不断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高度重视校园文化的教育价值,组织学校艺术团、记者团,出版校刊、板报,举办文艺晚会,丰富校园文化的内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五)抓好文化市场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查缴和封堵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查处含有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网络游戏站点和宣扬色情、暴力的玩具、饰品等,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标准,防止有害文化进入市场。对学校周边地区和居民社区,要重点整顿清查,坚决制止向学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为。严格落实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安装网吧终端过滤软件,封堵有害内容,打击违法行为。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声讯台等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以及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要推进中小学校校园绿色网络活动室建设,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文明上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要大力推行文化市场管理“有奖举报”、“失察追究”和“累进惩罚”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及时发现和举报不法业主的违法活动,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防止执法犯法或渎职现象,依法打击不法业主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六、着力完善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项制度”(一)健全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负起政治责任,认真了解和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状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问题。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标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任务分工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目标一致、职能明确,互相衔接、不留空白。各级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相应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从领导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共青团和关工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内容,每年都要办好几件作用大、影响好的实事,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完善财政投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涉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正常运行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从2005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视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要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的原则,把对未成年人专用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纳入文化发展纲要,作出明确规定。要在体育、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认真落实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扶持政策,确保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免票的规定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下去。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8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十一五”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十一五”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前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南宁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南宁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南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可以说,青少年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最活跃的群体,更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青少年将担负着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因此,青少年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发展的科学规划和指导,协调整合社会资源,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南宁市青少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南宁市青少年事业发展现状南宁市现有户籍人口659.5万人,其中6-35岁青少年人口365万人,占总人口的55%。长期以来,在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部门高度重视、热情支持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有力地促进了南宁市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在学习成才、就业创业、社会参与、成长环境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一)青少年事业取得的主要进展1.青少年组织和阵地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各类青少年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壮大,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少年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取得新的发展,青年中心作为新型青年组织,服务青少年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开展有益的探索,树立了品牌项目,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各类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强,顺利完成了南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改革,增强发展后劲和服务功能,在满足青少年学习、娱乐、健身、交流等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青少年成长环境不断改善。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我市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体系,青少年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全市形成了以市级青少年维权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系统青少年维权站为纽带,以乡镇(街道)青少年维权服务站、社区青少年维权服务点为依托的四级青少年维权服务网络,15个系统维权岗创建率达100%。深入开展“青春自护远离网瘾”、“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系列活动,使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为青少年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环境。3.青年就业与创业取得可喜发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得到不断推进,成立和发展了一批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其中,南宁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被命名为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青年创业势头持续高涨,通过开展创业意识和创业入门教育,培养和扶持“青年致富带头人”,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引导和帮助外出打工青年返乡创业等方式,培养了一批创业型青年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得到加强,有效促进了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青年就业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成立了南宁市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和六县、六城区分中心,在市区所有街道和部分社区建立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站,提供就业培训和信息服务,有力地促进了青年创业就业。青年劳务输出不断扩大,通过举办青年劳务输出现场招聘会,利用农村青年中心培训就业连锁超市等阵地,为广大青年搭建了外出务工的良好平台。4.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日趋活跃。积极投身物质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和企业青工创新创效活动,积极打造“百企入桂”精品,推进“青年企业家高新民营工业园”建设。积极参与政治文明建设。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得到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得到提高,青少年对社会重大决策建言献策渠道和途径得到拓宽。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年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为首府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的目标,积极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社区”、“社区爱心超市”和“保护母亲河行动”等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唱响文明之歌;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社区建设、公益活动、扶弱助困、环境保护、大型活动等方面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尤其是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大型活动中,广大青年志愿者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充分展示了我市青年志愿者的风采。(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青少年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指导不够。在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青少年的政策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和有力的指导。2.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的保障支持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应工作机制还不健全。3.满足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还存在差距。对青少年在学习成才、文化娱乐、创业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一些利益诉求,还缺乏有效的方式方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加强。各类青少年组织自身建设、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领域和手段亟待拓展。4.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的力量、资源缺乏有效整合。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发掘、利用和整合政治资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以及信息网络资源、品牌资源、人才资源等,形成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合力。(三)南宁市青少年事业的发展条件与机遇1.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区域合作将为南宁市青少年开辟出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世界发展的大格局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两廊一圈”经济走廊和泛珠三角经济区等不同层面的区域合作进程不断加快,将使南宁市凭借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在区域合作中发展重要作用,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这必然给当地青年人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首先,扩大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将进一步凸显南宁区位优势,使南宁成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重点地区和区域性的商品流通中心,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这也势必在为青少年的学习、就业创业提供更多机会。其次,扩大开放与合作,使南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之间人员流动将更为方便、自由,为南宁的青年到国外区外留学深造和开拓创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将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青少年交流学习,为青少年提供开拓更广阔的学习与发展空间。最后,区域性大型活动落户南宁不断增多,为南宁市青少年的学习成长提供难得的发展平台。如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大型活动的举办,为众多活动服务单位青年人才及广大青年志愿者提供实践锻炼的平台,使南宁市青少年得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这就为一大批有志气的青年提供了不断学习、不断高标准要求自己的机会和动力。2.推进西部大开发,建设区域性现代化城市为南宁市青少年提供大有作为的发展契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南宁作为南贵昆济济带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提出把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作为广西“十一五”的重点发展区域,将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基本建设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以南宁为核心城市的南北钦防北部湾沿海城市群。因此,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是南宁发展的重要机遇,也是也将会促进南宁青少年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一方面,推进西部大开发,南宁市将获得国家、自治区及东部省区更多的支持,为南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通过蓬勃发展的事业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到南宁的现代化建设中去,使他们观念、知识、眼界、才能等方面得到不断地提高,一大批青年人才会在西部大开发中迅速成长起来。另一面,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将为南宁市青少年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改善青年在就业、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条件,使青年普遍得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南宁将为青少年提供历史性的发展机遇。21世纪的头10年,对于中国是一个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正在进入一个向全面、纵深发展的阶段。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南宁市提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富裕南宁、文化南宁、生态南宁、平安南宁建设,构建和谐南宁的奋斗目标。这不仅为全市人民描绘了抢抓发展机遇,不断开创南宁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的宏伟蓝图,也为当代青少年的成长发展提供了难得的重要机遇和大有作为的发展空间。随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南宁的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将推动我们的社会结构正在朝着一种更加复杂化、更具多样性的趋势演化,社会机制正朝着一种更加规范化、更具专门性的方向发展,随之出现的是,行业类型的逐渐扩充,职业类型的日益细化,而且其数量和种类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一切充分表明,我们的社会将为青年所提供的创业机遇正在呈现出日益增长势头。新世纪的青少年只要在自身方面能够充分做好准备,在外在方面能够准确把握住形势,就一定能够寻找到、甚至创造出越来越丰富多样的创业机遇,就能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大展宏图、创出业绩。4.加快信息化进程,建设“数字南宁”将为南宁市青少年发展带来更多成才机会。当代世界经济正由工业化时期进入信息化时代,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光纤和卫星通信技术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南宁市加快信息化进程,推动“数字南宁”建设,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难得的机会。一方面,信息化建设为青少年打开了通向世界的窗口,有利于青少年及时掌握与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为学习成长带来极大方便。网络空间中大量的信息和知识为青少年开阔视野、了解世界与社会创造了条件,有助于青少年通过虚拟环境社会了解社会现实,认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规范及价值体系,逐渐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另一方面,信息化建设为青少年提供了成才的良好条件。建设“数字南宁”,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而目前南宁市信息化建设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工作力度将不断加大。而青少年是思维活跃、接受能力较强的群体,崭新信息技术将会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去学习、运用和提高,使他们逐渐成长为信息化建设主力军,有利于青少年创业的成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二、南宁市青少年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南宁市“十一五”时期的总体部署,树立“服务、合作、开放、创新”的发展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增强青少年事业发展的整体推动力,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充分发挥青少年在建设富裕南宁、文化南宁、生态南宁、平安南宁,构建和谐南宁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促进青少年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为南宁市的发展注入活力,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二)总体目标以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青少年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深化发展理念,健全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青少年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推动首府青少年事业发展的现代化。保障青少年发展的各项权利,使青少年在身心健康、文化娱乐、创业就业、人才培养、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全方位服务。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成才的环境,整合社会资源和各方面力量,努力为青少年发展提供社会支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实现南宁市青少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三)具体目标1.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施、功能和职能的基础上,再建新的青少年活动中心。进一步建设完善县(区)级青少年活动中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设施、功能和职能,形成统一的管理网络。同时推进其它各类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以满足青少年发展需要。2.青年创业就业技能明显提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就业观,依托南宁市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分中心、青年创业实践基地等大力开展南宁青年创业就业行动,建设一批青年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青年创业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依托青年中心推广和完善就业超市,强化服务体系、服务机制和服务能力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农村青年增收致富本领为目标,建设100个“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五年内开展50万人次的农村青年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3.青年人才建设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实施青年人才战略,以青年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为着力点,大力培养青年人才,凝聚青年人才,积极举荐青年人才,建立健全“南宁市青年人才库”,完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引导各类青年人才施展才华,为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青春和力量。4.青少年社会参与更广泛深入。引导青少年参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拓宽青少年社会参与的渠道和途径。引导青少年投身南宁经济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开展“百企入桂”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商务考察、招商推介等活动,建设“富裕南宁”做贡献。深入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意识,提高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引导青少年参与政治文明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保障青少年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保障青少年的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积极对社会重大决策建言献策,不断拓宽青少年社会参与的渠道和途径。引导青少年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绿城青年文化品牌计划”,创建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形成各具特色的南宁青年文化品牌,开展“青年文明号”整体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服务活动,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5.青少年维权与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新突破。普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青少年维权机构,构建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社会化网络,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开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局面。三、加快南宁市青少年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加强青少年组织和活动阵地的建设与管理1.建立健全青少年组织。以团建创新为重点,全面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基层团组织覆盖面,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开展“全团抓基层”行动,以非公企业、社区、农村为重点,加大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扩大组织的覆盖率。加强基层少先队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市区少先队大、中、小队建设;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的基本标准,健全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少先队工作的系统领导体系,到2010年全市各县(区)、乡(镇)、社区少工委建设率达到100%,着力建设好少先队辅导员、志愿辅导员和工作者队伍。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实施“城乡青年中心建设推进计划”,扩大城乡青年中心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围绕文化发展、娱乐休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扶危济困推出一批党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欢迎的项目,打造富有南宁特色的青年中心品牌。在青年中心推广完善“爱心超市”和未成年人物品交换站项目建设,社区“爱心超市”建设覆盖率100%,多渠道筹集爱心物资、用工岗位,提高服务社区困难群众、未成年人的能力,切实增强青年中心的内在活力,在农村青年中心开展农村青年培训就业连锁超市建设试点工作。引导和培育青少年社团组织。社团组织是青少年重要的组织形式,要加强对青少年社团组织的引导,组建健康向上的青少年社团组织,培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管理和规范各种类型的青少年社团组织活动。2.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南宁市城市建设统一规划,通过政府规划征用土地,投入资金,建成一个全国省会城市一流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六个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建立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以满足青少年学习、娱乐、培训的要求。同时推进街道(乡镇)、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规模适当、设施完备、功能丰富的各类青少年活动场所,面向全市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公益活动,满足青少年发展需求。完善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管理网络,形成一个中心管理、每个分中心联动的全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管理模式。3.加强其他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市团校阵地建设,积极探索团校管理的有效形式,坚持“服务团干部、服务青少年”的方针,坚持共青团和青少年研究工作,坚持抓学校的基本建设,形成集团干部培训、青少年文化艺术技能培训和信息交流中心三位一体的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通过解决场地、人员、办公设备等问题,完善青少年维权中心,进一步完善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强化对青少年心理疾患及不良行为的科学矫正和有效干预,为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权益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级、各县(区)各建立一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整合社会资源,建设一批社区家长学校、青少年法律学校、青春自护学校、阳光网吧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进一步建设完善市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市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区青年就业服务分中心、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在信息、师资、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区)每年新建1个以上青年科技创新基地。4.加强对青少年活动阵地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对青少年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各类非赢利机构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有益的闲暇生活服务。社会公益场所应向青少年免费开放或实行优惠政策。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要增加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内容,丰富社会教育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向青少年开放的时间,进一步推行低费向青少年开放或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开放。(二)促进城乡青年创业就业工作1.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教育广大青年树立自由择业、自主创业和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观,营造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促进青年更新观念,树立信心,迎接挑战。加强创业指导,开发创业岗位,引导青年到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实施“青年诚信创业工程”,帮助和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依托青年中心、各级团校等共青团的阵地,凭借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批青年就业培训基地,推广青年中心培训就业连锁超市试点成功经验,提高服务能力建设。依托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就业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学校、青年创业实践基地,实施“万名青年就业培训”工程。实施“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凭借全市各级团组织领办科技项目,创建科技示范基地,培养科技人才,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培养青年经纪人,不断提高农村青年的增收致富本领。深化“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办好各县(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加强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订单式”培训,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农村青年就业机制,提高农村青年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夯实基础。2.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年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建立完善青年创业就业服务机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托“青年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对不同创业青年的分类指导,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活动,重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来邕创业青年的服务工作,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每年举办1-2场青年就业专场招聘会,为青年提供就业信息和空缺岗位信息。依托南宁青年网,进行网上招聘等活动,为青年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开展对残疾青年的就业服务,加大帮扶力度,通过街道青年中心的“爱心超市”,多渠道筹集用工岗位,为弱势青年群体就业提供有效的服务。3.优化创业环境。大力倡导和弘扬青年创业的时代精神,激发青年创业热情,引导青年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创造有利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积极支持青年创业工作,推进青年创业与政府就业工作紧密衔接,为青年创业提供优惠配套政策,降低青年创业门槛。加强青年创业品牌化建设,推动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事业化发展。(三)加强青年人才建设1.加大培养青年人才。加强青年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升青年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开发青年人力资源,培养高素质的青年人才队伍。根据青年的不同层次、不同需求,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种类的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形成青年人才培训网络。积极推进农村青年人才开发计划,建设100个“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联合农业、扶贫、劳动等有关部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项目等工作,到2010年开展50万人次的农村青年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一技之长、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农村青年实用人才。实施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深入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不同层次的青年人才群体优势。2.广泛凝聚青年人才。充分发挥共青团、青联、学联、青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各个组织联系青年人才的新渠道、新途径,团结和发挥各领域青年人才积极投身于南宁市经济社会建设。发挥青年中心的作用,以“青年卡”、“会员制”的形式,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开展青年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培训、联谊活动,为青年的休闲娱乐、交友联谊、创业就业提供服务,使青年中心成为凝聚人才,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引导青年的新型平台。根据各行业、各领域青年人才群体特点和兴趣爱好,加强培育和建设各类青年社团,建设“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联谊会”、“南宁读书俱乐部”、“南宁车迷协会”等社团组织,通过社团来联系和团结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青年人才。积极创造高学历人才的流动环境,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利用假期社会实践等机会,建立与高校高学历人才的联系制度,为企业与高学历人才之间牵线搭桥,为南宁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3.积极举荐青年人才。不断加大对各级各类青年典型的表彰宣传力度,提高优秀青年人才、优秀青年集体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发挥青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化开展“南宁十大杰出青年”、“青年岗位能手”、“十杰青年卫士”、“优秀青年企业家”等各类青年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与时俱进地推出青年新人创新评选项目,激发各行各业青年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意识。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优秀青年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发青年竞展才华、奋发成才的热情。大力推行推优荐才工作,加强对青年典型的跟踪培养,动态掌握各类青年人才的发展状况,拓宽青年人才的举荐渠道,面向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举荐优秀青年人才,重点做好优秀青年专业人才、优秀青年经营管理人才、优秀共青团干部的举荐工作。4.优化青年人才成长环境。建立健全“南宁市青年人才库”,构建青年人才的信息化服务网络,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为青年人才开发利用提供信息平台。把青年人才工作纳入南宁市的人才工作总体格局,加大研究南宁市青年人才发展战略,制定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政策和制度,为青年人才的培养、流动、使用提供政策保障。探索建立以能力为核心、以业绩为标尺、以社会认可为准则、与职业资格认定相配套的南宁青年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构建科学开放的青年人才工作格局。加强青年人才培训,拓展培训阵地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青年的成才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1.大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通过媒体及各种活动,调动社会资源,广泛获取社会支持,向公众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从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到志愿服务行列,引导青少年参加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的公益志愿服务活,使参与志愿服务真正成为青少年的日常行为和自觉行动。2.拓展和完善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的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宣传发动、招募选拔、教育培训、公益实践、激励表彰等一系列工作,从全市青少年中选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展会志愿者队伍,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围绕礼宾接待、语言翻译、交通运输、安全保卫、医疗卫生、观众引导、物品分发、沟通联络、竞赛组织支持、场馆运行支持、新闻运行支持、文化活动组织支持等方面,提供各种优质的志愿服务。让志愿者热情周到的服务,成为中外客商了解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扇窗口。3.规范壮大志愿者队伍。以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契机,以注册志愿者队伍为主要力量,建立起四类志愿者队伍。一是建立县、区(大中专院校、大小企业)、社区(基层)三级志愿者组织网络,培养造就一批热情高、意识强、业务精的工作队伍;二是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尤其是广大青少年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建立一批数量大、相对稳定的日常志愿者队伍;三是依托日常志愿者和社会团体队伍,通过推进志愿者专项品牌,建立一批专业志愿者队伍;四是围绕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建设、运转、管理等环节,培养高素质的青年中心志愿者工作队伍。加强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结合推进各类志愿者项目,重点培育10个优秀“志愿者社团”。4.树立和打造一批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拓展服务领域,把服务重点投向党政关注、群众急需、青年能为的社会领域,围绕扶贫助弱、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型节会、抢险救灾、文化教育、社会公益、法律普及、城市建设等领域,组织实施一系列有特色、有创新、有吸引力的项目。继续深化“千队万对”社区志愿者行动、进一步实施“小手拉大手”、“真情助困进万家”、“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等扶残助残行动。大力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强化常规项目,突出品牌项目,分批建设20个全市性、示范性志愿服务项目,逐步完善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5.完善志愿服务活动机制,形成“党政支持、社会化推进、项目化运作”的工作格局。建立志愿服务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考评、激励等机制,推进志愿服务认证工作和志愿者注册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至2010年,南宁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城市人口的8%以上。大力推进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抢险救灾平安计划”。构建志愿者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12个志愿者培训实践基地,建立和表彰机制,每两年开展一届南宁市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活动,有效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和延续性。6.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按市场经济和社会运行规范要求,制定《南宁市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条例》,规范运作青年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者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创造规范的法治环境。(五)促进青少年维权与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新突破1.落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活动的法规和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立100所“有计划、有场所、有教师、有教材、有对象”的青少年法律学校。聘请法律专职人员长期担任法制副校长,聘请法律教师上课,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重点抓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青少年事务,使青少年的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筹集专项资金,市级、各县(区)各建立一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围绕救助保护、学习培训、推荐就业等环节,建立和完善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救助保护,顺利步入社会。2.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机构网络。逐步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拓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全面提升维权服务的水平,形成以市青少年维权中心为龙头,以青少年维权站为纽带,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依托的青少年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市-县(区)、系统-乡镇(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网络。完善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和心理咨询热线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各类服务,进一步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和进城务工青年维权工作。3.创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为重点,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到市、县(区)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法部门和共青团牵头抓总,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探索建立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机制,建立社区青少年工作队伍。4.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网络生活。在开展“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的基础上,依托社区青少年网络教室、图书馆、学校教育培训中心等场所,创建100个南宁市“阳光网吧”。积极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网络行为,提高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确保青少年健康上网。以“青春自护远离网瘾”为主题,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认识沉迷网络的危害,用爱心和科学关心帮助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网瘾侵害。开展“青少年文明上网”活动,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上文明网,同时奖励举报不良网站、网吧。加大开发和综合应用各种信息资源的力度,充分利用网络载体构建服务、凝聚青少年的平台,不断提高利用网络凝聚和服务青少年的能力。5.提高青少年自我防护能力。加大青少年自护教育宣传力度,整合社会资源,依托各类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场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每县区各建立1青春自护学校(基地)。组织青春自护讲师团巡讲、青春自护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开展青少年自护训练,切实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护能力。(六)引导青少年社会参与1.引导青少年投身物质文明建设。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共青行动”,参与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创造出显著效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充分发挥共青团外围组织的作用,挖掘全团组织网络优势,全面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南宁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为平台,大力开展“百企入桂”、“百企入邕”招商引资活动,与兄弟省市青企协、商会加强联系,不定期组织商务考察、招商推介等活动,为提高我市经济实力,建设“富裕南宁”做贡献。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意识,提高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为科教兴市做出贡献。2.引导青少年参与政治文明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励青少年增强爱国情感,保障青少年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保障青少年的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积极对社会重大决策建言献策,各级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注重听取和吸纳青少年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拓宽青少年社会参与的渠道和途径,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少年投身于南宁市改革开放的建设大潮中。3.引导青少年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创建“全国文明城”为目标,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文化南宁”建设。实施“绿城青年文化品牌计划”,以“青春绿城”为主线,通过创建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形成各具特色的南宁青年文化品牌,为建设文化南宁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文体活动。利用传统节日,设计系列主题文化活动,广泛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大家乐”、“乡村青年文化节”、“青年文明号文化节”、“跃动的青春”体育竞赛等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文体活动,用先进文化引导和丰富青少年的文化娱乐。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整体创建活动,继续建设一批“青年文明号”示范街、路、山、市场,并将活动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建设一批“青年文明号”示范企业。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服务活动。加大希望工程、济困助学等的工作力度,深化“手拉手”活动,加强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城乡少年手拉手志愿接待家庭活动、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切实解决贫困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以及农村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的就学和实际困难。引导青少年为“生态南宁”建设做出贡献。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生态文明理念,动员青少年开展生态环保宣传和实践,全面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等活动,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张纸”等活动,丰富和拓展各类植绿护绿、保护环境创建活动的内容,建立有20000棵树以上的南宁共青团林和3000棵树以上的中国——东盟青年生态友谊园。4.加大青少年对外交流力度。积极拓展与港澳台及区内外友好城市的青少年事务交流领域。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为契机,加强与日、韩、东盟国家青少年的友好交流,建立与国外青少年组织的交流互访机制。通过对外交流推动优秀青少年人才国际化素质的提高,为优秀青少年提供更多出国培训、交流锻炼等机会,拓展青少年的国际视野,提高青少年的国际化素质,推动南宁市成为区域性国际化城市。四、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一是成立南宁市青少年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四家班子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城区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事务,形成“党政重视、共青团牵头、各部门参与、社会共同关注”的工作格局。市青少年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青少年事业发展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负责组织本规划的实施。二是把青少年事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各级政府要始终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青少年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的序列,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三是建立南宁市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青少年发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部署全市青少年发展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青少年工作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二)资金保障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青少年重点项目的资金扶持。建立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面向青少年的公益服务,为青少年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二是争取设立青少年发展基金。“十一五”期间,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一部分、企业和社会资助一部分作为青少年发展基金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及奖励为青少年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是对各类从事青少年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及各类公益性青少年教育阵地和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和从事青少年事业。四是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进行资金评估,确保投入资金取得实效。(三)体制保障一是加快推进青少年政策制定和立法步伐。全面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青少年事务的法规和政策,加快推进南宁市青少年政策制定和立法步伐,制定《南宁市志愿者服务管理条例》,把青少年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青少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和健全青少年事业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发展的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完善项目运作机制,逐步建立项目规划、论证、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实行资源整合机制,加强与社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争取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调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四)人力保障一是建立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较强、热爱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街道、乡镇、社区,建设一支多层次、专业化的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扎实高效地推进青少年工作发展。二是加强青少年研究队伍建设。加大对青少年问题的理论思考,关注青少年问题研究,不断拓展青少年研究领域,举办青少年发展论坛、青年文化论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形成一支热心青少年工作、专业化的青少年研究队伍,为青少年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五)监测评估一是由市青少年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进行协调、监测、评估,研究建立南宁市青少年发展指标体系,全面、动态地监测评估青少年事业发展状况。二是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南宁市青少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青少年发展有关数据和《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青少年发展综合统计工作,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统计序列,市青少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分析现状,预测趋势,提出对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青少年事务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青少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八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为加快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结合我区人口老龄化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一、我区老年人口的基本情况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65岁及以上人口为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80岁及以上人口为53.94万人,占全区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的11.24%。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其特点为老年人口数量大,发展速度快,呈高龄化趋势。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增加,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从我区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二)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三)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四)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五)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人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六)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三、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城镇初步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覆盖率应达95%以上,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倡导社会互助,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为主,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提高自养能力。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开展个人养老储蓄保险和人寿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路子。健全城乡特困老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认真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积极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扶助特困老人,把开展扶老助困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改善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将社区老年卫生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按区域卫生规划原则,逐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把老年医疗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照料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要加强老年健康指导工作,各级医疗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各地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向特困老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人提供医疗救助,保障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对70岁以上老人要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三)构建老年社会照料网络。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在城市,自治区和各地、市都要建一个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公寓、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所有县(市、城区)也要建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设施;街道一级要建一所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福利院、托老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建一个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在农村,要实现90%以上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到“十五”期末,全区乡镇敬老院达到1000个以上,床位29130张,每万名老人拥有各种类型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床位87张,其中城市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床位100张。对70岁以上老年人要制定优先、优待、减免费等优惠政策。在参观、游览、乘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他们优待和照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与服务需求。(四)创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区60-69岁健康老年人约占老年人口的58%,这部分人,尤其是老科教工作者,他们渴望继续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作贡献,发挥余热。政府和社会要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原则,鼓励和引导他们从事关心和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在农村,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鼓励定居农村的离退休人员协助当地为改变农村面貌作贡献。(五)办好各种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老年学校要走社会化的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以带动社会其它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县级以上城市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多学科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有老年学校。开展结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鼓励社区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工作。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科普教育,传授农业种养技术,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六)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市要建立一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和区辖市的城区一级要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人体育指导站,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街道和乡镇要设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村委会(社区)要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努力增加设施和活动项目。不得任意拆迁、占用,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办好老年文化影视专题栏目,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组织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办好老年报纸、刊物和其他报刊的老年栏目。大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七)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地、市、县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会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八)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有明显进步。四、主要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力争2002年完成自治区、地、市、县(城区)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业务经费。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老年人协会。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把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建立老龄事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对老龄社会福利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集中财力建设必要的基础性、示范性和服务面宽的老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经费。在国家发行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宣传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服务。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条件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要设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综合性大学要逐步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0]6号)的规定,无论何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福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免征营业税。对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而且有就业需求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智力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待条件成熟时,对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持。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区的社区、农村的乡(镇)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乡镇)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社区(乡镇)残疾人各项工作。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1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减免和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直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所取得报酬或经营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个体的劳动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1人在岗就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因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建立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残疾人员参加本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按有关规定免收培训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子女的职业教育,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整合社会培训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全市求职残疾人的管理、统计、登记和建档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为残疾人做好推荐就业服务。二、重点抓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农村扶贫攻坚的重点,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总体规划,予以特别扶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除中央和自治区下拨我市的扶贫资金外,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根据当年财政状况适当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残联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开展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在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优先将贫困残疾人与扶贫龙头企业对接;积极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并监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和落实康复扶贫措施,帮助残疾人脱贫。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与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须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从2007年起,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特殊教育年度专项经费,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与义务教育经费同步。人口30万人以上而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要尽快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对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其中,以促进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开展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助学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积极帮助考试合格的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上线残疾考生都能被录取;对考上中专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全市残疾人纳入职工重大疾病、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应优先救济贫困残疾人。继续实施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以及城镇贫困残疾人突发重病或罕见病住院治疗,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政府要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并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或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的贫困残疾人,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员必要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围绕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机构、庇护机构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各类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要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经常的康复服务,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支持和鼓励社区康复服务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劳计酬,聘请康复服务员直接上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聘请康复员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听力助残”、“广西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计划”、“广西残联/爱德基金定点复明医院项目”等重点康复项目中,除用好专项康复项目资金外,还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最大化地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受益面。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确定税前扣除比例办理。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要注意在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贫困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配套完善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快捷高效、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适当放宽受援经济条件,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部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七、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例。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精心组织“助残日”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创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无障碍公共交通,铺设盲道、坡道,逐步安置交通道口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协调电视台播出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的节目。鼓励科技人员研制残疾人专用学习、生活、工作用品用具。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鼓励大、中、小学生参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公园、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残疾人到对外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活动,可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服务。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残疾人外出活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及公民应当给予帮助。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社区人员积极性,为残疾人就地、就近提供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医疗康复等内容的服务。组织社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业余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灵活就业。优先安排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八、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职责范围,尤其是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21世纪前10年是人类社会跨入新纪元,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广西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的发展也即将实现新的历史跨越。妇女发展作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5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1996年颁布了《广西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下称‘95《规划》)。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5年来,在国家的支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妇女‘95《规划》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95《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区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我区的妇女发展事业虽然已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有差距,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我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总体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同时,以‘95《规划》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区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规划》是新世纪我区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规划。《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21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随着社会的更快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为妇女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广西妇女事业必将呈现出一个美好的前景。总目标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事业与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妇女与经济(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85%,2010年达90%以上。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二)策略措施。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1.政府宏观政策。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消除妇女在晋级、提薪以及住房和增加福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5)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全区每年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占输出总人数的50%左右,并搞好流动就业跟踪管理服务。(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21世纪初扶贫开发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推广以农村贫困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70%、85%。(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到35%。(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二、妇女参与决策(一)主要目标。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3.提高妇女干部队伍的比例。2005年全区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比例达到35%,2010年达到37%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比例2005年达到32%左右,2010年达到35%。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二)策略措施。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政府宏观政策。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3)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2)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3)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占后备干部队伍总数的10%、15%和20%。(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6)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7)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基层任职。(8)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材。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选举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9)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10)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11)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到2005年,全区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大专以上学历妇女人才5万人,2010年增加10万人。(2)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时,要以各级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三、妇女与教育(一)主要目标。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9%,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95%,2010年达到99%,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0%左右,2010年达到74%;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10%,2010年达到15%左右。3.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识字率提高到95%。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至2%左右。4.中、高级女科技人员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数量不断增加。6.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二)策略措施。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特别是要努力缩小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男女受教育的比重差,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1.政府宏观政策。自治区的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自治区的教育发展规划。(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5)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地区女性接受教育创造条件。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努力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3)发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30%。(4)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5)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6)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7)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文盲作为扫盲作的重点。(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3.社会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2)大力开展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培训中,应重视提高女性比例。(3)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四、妇女与健康(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全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2005年,全区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比2000年减少50%,到2010年控制在1‰以下。4.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75%,2010年达80%以上。5.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6.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7.增强妇女的健身意识,引导妇女科学健身,提高妇女身体素质。(二)策略措施。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1.政府宏观政策。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争取国际方面的合作与援助,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状况。(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2.法律和部门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4)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5)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率。(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的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逐步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8)医疗保健机构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和高危急救能力,减少对产妇不必要的医学干预,切实降低剖宫产率。(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指导已婚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1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社会上传播和树立新的生育观念和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自治区、地(市)以及有艾滋病流行的县(市)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3.社会保障和服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5)组织残疾妇女开展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妇女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五、妇女与法律保障(一)主要目标。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2.普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6.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二)策略措施。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1.立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的地方性法规。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纳妾等相关内容列入立法规划,从法律上维护妇女的权益。(2)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司法和执法。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重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2)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3)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4)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6)严禁遗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7)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1)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2)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4.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2)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各类妇女援助机构,设立特困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实施司法救助。(3)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六、妇女与社会环境(一)主要目标。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娱乐和家政服务。2005年,50%的地(市)和25%的县要兴建妇女活动场所;2010年分别达到80%和50%。(二)策略措施。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1.政府宏观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女性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民族妇女之间的横向联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2.法律与部门政策。(1)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01年达到75%;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电(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卫生饮用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社会保障和服务。(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2)加强老年社会福利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城乡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2010年全区社会福利机构达1124所。(3)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4)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5)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组织与实施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4.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监测与评估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市)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5.各地(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21世纪前10年是中华民族振兴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处于世纪之交的我区1400万儿童是广西实现历史新跨越的希望所在,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掌握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对于我区实现新世纪发展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儿童是未来的希望。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1992年,根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8年来,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儿童工作机制不断得到规范与完善,儿童事业持续发展,涉及儿童卫生、教育、权益保障、综合发展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61.33%和77.15%。下降到2000年的27.28%和32.15%。;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43.7/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0.33/10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10.88%下降到2000年的5.46%;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98%,达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标准;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从1990年的9.67%。降至2000年的0.87%。;农村改水人口受益率、农村户厕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89.59%和41.44%;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8%,小学5年巩固率为91.55%,男女童入学差异已基本消除;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为80.21%;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与自身相比,我区儿童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作为西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的儿童事业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儿童发展中仍存在诸多困难:贫困尚未消除,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生存条件仍很艰苦,儿童保护和发展缺乏充分的基础;城乡差异大;漠视儿童权益、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等权益未能很好落实;艾滋病感染、计算机网络中有害信息对儿童的侵蚀等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新世纪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着眼于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储备优秀人才资源,在基本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儿童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广西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作为新世纪广西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开展儿童工作,提高儿童素质,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培养造就一代新人的行动纲领。总目标“十五”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全区基本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构想为起点,以提高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西部地区的先进水平;教育方面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在实现“两基”的基础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区儿童事业协调发展,儿童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儿童与健康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一)主要目标。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70%,农村不低于40%;2010年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数上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农村消毒接生的比例逐年提高。(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以上。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7)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5)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和接生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婴幼儿听力障碍早期矫正工作。(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必须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11)加强对全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5)以生殖健康为中心,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的、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二、儿童与教育目标: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一)主要目标。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1)小学入学率达到99%左右,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3)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1)发展。0一3岁儿童早期教育。(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1)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5%以上,2010年达到74%。(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1)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2)改革考试评价制度。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数量。(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制。(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校内外的科技教育和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办学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才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残疾儿童就学,使适龄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一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从婴幼儿阶段开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办学,并依法管理。(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解决少数民族和贫困边远地区师资薄弱问题,实行师范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制订倾斜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含非师范)定期轮换到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3.社会宣传教育。(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目标。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2)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l)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2)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保护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2)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二)策略与措施。1.立法与执法。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四、儿童与环境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一)主要目标。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地、市所在地和90%以上的县(市)要建1个以上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3)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4.加强儿童的环境教育,增强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技人。(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国内外对我区儿童事业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4)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技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3.社会保障与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探索有利于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地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3)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具有收容、教育、遣返功能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4)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与实施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配合《规划》的实施,宣传实施《规划》的目的、意义,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监测与评估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分级实行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建立自治区级和各地(市)、县(市)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5.各地(市)、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永恒主题,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自“八五”计划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全市共有9088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全区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康复经费严重短缺,多数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号)精神,不断开创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到2005年,我市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在农村达到7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为各类残疾人的各种不同康复需求提供服务。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开发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不断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向前发展。(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实行社区与家庭康复相结合,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四)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服务领域,注重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主要措施(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1.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的技术资源优势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以县、乡(镇)医院为依托,建立基层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站(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加强对康复技术骨干和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为贫困地区和农村组派康复医疗队。广泛宣传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民政部门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整合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等康复服务资源,就近就便地为残疾人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开展假肢和矫形器装配,积极推广现代假肢技术。把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残疾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临时救济,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福利机构中的肢体康复、精神病康复、心理咨询和治疗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康复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对于自治区下拨的专项康复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要及时安排使用。要加强对康复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要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必须强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密切掌握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将有肇事肇祸史的精神病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精神病人监护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再次肇事肇祸。从根本上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期在社会游荡,危害社会治安及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性和需要,科学开展康复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康复后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就读。要为残疾学生开设康复课程,配备康复器材,因材施教。要重视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使他们身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残余能力受到有效保护,功能得到有效地恢复或补偿。要按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档立卡,提供康复服务或转介服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继续实施一批康复重点项目,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2.建立健全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康复网络。各县(市)、区要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网络,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逐步满足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要。充分发挥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康复咨询、手术医疗、巡诊、功能训练以及家庭指导等方面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3.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多种康复服务。要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做好病源筛查,摸清底数;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及贫困补助经费;加强县级医院眼病治疗能力,就地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建立定点复明机构,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手术费用,扩大复明人数,提高复明质量;组派医疗队为贫困地区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推进低视力康复工作,充分发挥医院眼科和低视力康复部的作用,开展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以及视功能训练;形成医院眼科、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康复工作网络,巩固、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加强和完善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建设,加大聋儿的筛查工作力度;办好家长学校,推广社区家庭康复;注重聋儿康复师资培训,整体提高师资素质和水平;注重高科技助听器的应用,注重贫困聋儿康复救助;大力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摸清麻风畸残者康复需求,组派医疗队或依托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提供防护用具,进行康复训练;向社会宣传科学知识,消除歧视和畏惧心理,给麻风畸残者关爱与扶持;加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提高普及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技术和服务水平;开发推广面向贫困残疾人、价廉实用的普及型用品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对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功能或能力训练,推进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社区化、实用化、规范化。(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并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应依托社会服务、社区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目前,全市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残疾人约有1.6万人,有1.8万残疾人生活刚刚越过温饱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遇到很多困难。为此,要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技术和经费上的扶持。各级政府要把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康复救助作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重点和攻坚难点,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和民政救济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继续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听力助残”、“贫困聋儿康复救助”、“特殊儿童服务计划”等重点康复工程,开展“助视、助听、助行”康复大会战和实施“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为残疾人的迫切康复需求提供服务。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照顾。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就医、康复训练等帮扶服务,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梧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和要求,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到逐年增长。建立多元化康复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民间力量兴办康复训练与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康复工作者进行在职培训,特别是对基层康复员的培训;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加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卫生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开展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传递康复信息,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以及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科学用药,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增强体质、预防疾病,减少疾病致残率;加强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重视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增强康复效果。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责任。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共同做好;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要求,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落实。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和关心老年人,近年来,调整充实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桂政发[2002]4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十五”规划》),加快了老年福利服务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自治区《“十五”规划》精神,调整充实了老龄工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老年人的政策和规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宣传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和为老服务体系,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使老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关部门也给予了积极配合,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为老龄工作提供了精神和物质支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老龄工作与中央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区60岁以上人口达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65岁以上人口达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80岁以上人口达53.94万人,占60岁以上人口的11.24%,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制约了老年事业的发展,老龄工作难度大。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区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主要问题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尤其是基层老年活动场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有的地方老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有充分的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和改进老龄工作,正确处理和解决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我区老龄工作新局面。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认真做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人身、住房、财产、继承和婚姻自由等权益。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诈骗、坑害老年人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宣传迷信、邪教等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力度,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为载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要重视和发挥社会团体及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三、完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完善城乡特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在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扶持相结合,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要强化子女的敬老意识和赡养老年父母的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要更新观念,理解和支持无偶老年父、母再婚。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供养能力,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加强社会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养老生产基地、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认真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四、加快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强化家庭对患病老年人的责任。努力降低老年人的医疗费负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和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工作,增强全民健康意识。要探索和建立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使特困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对70岁以上老年人要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或不定期为特困、高龄老年人特别是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有效、综合、连续的卫生保健服务。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推广和普及科学的老年养生保健方法,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做好老年妇女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倡导老年人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心理平衡以及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老年人实现健康老龄化。五、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构建老年社会照料网络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推进“星光计划”,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建设一批多功能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住房、社区、医院、交通等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创造无障碍环境,方便老年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的行动,提高生活的独立性。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和应急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扶老助困活动,壮大和发展专业及社会志愿者为老服务队伍。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对高龄老年人给予特殊优待和照顾。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开拓服务项目,创造和改善老年人的消费环境,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倡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及文化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要长期深入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办好各种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以带动社会其他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教育。县级以上城市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多学科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老年学校。要依托社区建立不同类型的老年学校,规范教学内容,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入学率。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老年群众文体活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建设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为老年人所用。各部门、各单位对现有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全面向老年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和便利条件。要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众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管理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七、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我区老龄工作新局面老龄问题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同时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将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收益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社会服务设施,开发老龄产业,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参照全国和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中央《决定》及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全面推进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第七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权的机关和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作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三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第十四条起草单位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可行性或者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七条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第十八条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九条因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五)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六)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七)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部门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工作。第二十四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有条件的应附电子文本)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三)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违反本规定的原则和制定权限;(三)是否违反制定程序;(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后通知制定机关;(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四)违反制定程序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报备案机关责令制定机关纠正;(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全的,暂缓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建议人。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三十条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免费查阅服务:(一)制定机关;(二)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三)县以上的档案馆和图书馆;(四)电子政务服务机构。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送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单位。第三十二条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公布和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或者起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拟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数字南宁”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明确各县区、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根据《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为各县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考核工作本着自评与集中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重点工作与项目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用百分制进行测评打分。二、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本县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办公室,专人专职具体负责开展本县区信息化工作。各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明确负责科室(部门)及网络技术安全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部门都要做到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二)信息化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便民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下属委、办、局、乡镇、街道等的信息化工作,并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便民需要,制定年度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工作效果。(三)政务网络建设严格按照考核依据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政务网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局域网建设并接入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各县区和开发区要将本区域内行政办公用非涉密计算机进行互联组建成政务局域网并接入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务信息的共享与整合、资源利用创造条件;做好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做好网络的安全维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网管人员及制度,确保信息与网络安全。(四)政务网站建设做好本县区、开发区和部门网站各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查询、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等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开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政务信息;按照全市政府网站整合的要求将自建网站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整合。(五)电子政务应用积极建设和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个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领导成员要带头推动,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以及与市属各有关单位的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电子化,提高办公自动化在政务办公方式中的比重。(六)信息化培训与宣传开展各种信息化宣传与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信息化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和各单位内部也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宣传信息化建设成就,普及信息化知识。要通过各种渠道,创造条件,引进、吸收、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七)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积极引导本县区、开发区内部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农业。三、考核办法信息化建设目标考核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由市目标办会同市信息办进行组织实施,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制定、分解、督查、验收和考评奖励工作。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一年工作目标及具体要求。当年年底前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书面报告市信息办。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考核全年执行情况。考核的具体细则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目标办根据每年信息化建设目标另行制订。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县区、开发区和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制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将被作为扣减责任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的依据。各县区、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所属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附件:1、南宁市部门信息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略)2、南宁市县区、开发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加挂桂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在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能:(一)原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能(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四)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二、调整后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规定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行使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按规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自治区对市内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十二)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委办)内设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具体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市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综合科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措施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承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措施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桂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承办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石油、冶金、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监督管理二科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劳动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监督管理三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委办)行政编制1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人员控制数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挂牌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邻安全距离等公共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5年,“要集中力量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分别为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贫困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解围工程、实施农村沼气池建设工程、实施城乡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建设工程、实施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为落实这一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为民办好十件实事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好这十件实事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行动,也是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标志。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排出工作时间表,定期检查、定期平衡,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搞好工程验收,确保按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好。每件实事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牵头部门负主要责任并协调各相关配合部门、各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相关配合部门、各市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也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公布于众,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关注和支持,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十件实事的落实,通过办好十件实事,树立起“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实施背景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亲切关怀和帮助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两基”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到1998年底止,全区已实现“普六”和“扫盲”达标。到2005年2月,全区有83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人口覆盖率83.1%。但是,我区经济欠发达且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教育历史欠账多,尽管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先后组织实施了一期、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一期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组织实施了“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我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地改善,但与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仍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初中办学规模小,不能满足适龄少年入学需求,加上我区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8%,其中有9万多平方公里的大石山区,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学校布局分散、校舍建设成本较高,教育成本居高不下,而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适龄少年儿童“进不来,留不住”成为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难点。目前,全区尚有26个县(市、区)未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这些县大多属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两基”攻坚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区5151.35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中尚有危房417万平方米,d级危房336万平方米,c级危房68万平方米;b级危房13万平方米,危改任务仍相当繁重,量大、点多、面广,严重威胁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单靠广西自身的能力解决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难度很大。为解决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困难问题,2005年拟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二、工程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统筹集中使用各项资金,立足于基本解决教育发展中最困难、最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立足于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05年改造中小学危房90万平方米,覆盖2002年以前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的68个县。--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立足于保障全区“两基”目标的实现,结合“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帮助未“普九”县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改善急需的办学条件,2005年建设寄宿制项目学校174所学校,新建校舍面积38.8万平方米,覆盖29个“两基”攻坚县。--实施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立足于解决未“普九”县办学条件困难问题,2005年建设95所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覆盖41个“两基”攻坚县。--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工程,立足于解决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有较大的差距,使我区广大农村地区的学生能够充分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2005年共建设4000个教学光盘播放点、2800个教学收视点和300间计算机教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目标要求,2005年我们计划验收12个县:南宁市的马山县、隆安县,防城港市的上思县,百色市的凌云县、隆林县,河池市的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来宾市的金秀县、忻城县,崇左市的大新县和龙州县。三、“工程”建设标准列入“工程”实施规划中的校舍,应本着“坚固、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建的校舍统一要求建成砖混或框架校舍,以保证其牢固性及使用寿命50年以上;校舍单方造价控制在550元/㎡左右。要防止互相攀比和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确定中标金额。四、建设规划及资金来源计划--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督促各项目县完成2003、2004年下达的中央危改专项工程,总投资31752.9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3000万元,各县(区)配套8752.9万元;覆盖我区2004年前已“普九”的69个县,推倒d级危房90万平方米,建设912所项目学校,建设校舍61万平方米,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完成2004年度中央下达我区的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建设计划,总投入资金2190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1000万元,自治区配套900万元,覆盖我区2004、2005年“两基”达标的29个县,建设项目学校174所学校,建设面积38.8万平方米。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争取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实施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4000个教学光盘播放点、2800个教学收视点和300间计算机教室。投入资金10091.4万元,其中中央专项6727.6万元,自治区配套1693万元,各有关市县配套1670.8万元,覆盖我区59个县(区)。--实施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5年度建设项目学校95所,其中:小学土建项目学校35所、初中土建项目学校60所;资金总投入4130.3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753.5万元,自治区本级1376.8万元,覆盖我区41个“两基”攻坚县。五、项目执行的预期效益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完成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三大项目覆盖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初中、中心校、村完小、以及大的教学点将基本消除d级危房,维修加固现有b、c级危房,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同时缓解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三类用房紧缺的矛盾,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对提高各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对提高全区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规模效益,缓解初中招生高峰期校舍严重不足的困难起重要作用,确保“两基”的巩固、发展与提高。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覆盖的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光盘。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为农村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打下基础;对解决贫困地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匮乏、师资短缺、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起促进作用,促进我区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目标;发挥农村学校在当地传播文化和科学知识、交流信息的作用,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六、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保障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全区“普九”目标的实现,促进农村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危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对于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四大工程,我区已经分别成立或继续保留自治区各有关工程领导小组,并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或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二)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具体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由自治区电化教育馆统一集中招标投标采购。(三)签订责任状,逐级逐项落实责任。自治区、市、县逐级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必须按实施方案中各自的目标,不折不扣地按照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在既定时间内保质完成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县(市、区)长是农村基础教育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让全社会、各族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实施。(四)实施程序。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中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危房核查及规划编制、申请立项、审核报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评估、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中的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执行统一招标采购。(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认真总结历年来实施各有关教育专项工程的经验,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程、资金、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等,以规范管理。各地市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以细化完善制订实施管理细则。(六)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为加强管理,我区将组织各市、县统一培训,充实一批懂学校规划、懂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人员为“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将“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把“村村通”正式列为2005年的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把“村村通”工作列为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建设工程的第二项大工程。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单位,正在抓紧实施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使工作任务更加明确具体,特制定实施方案。一、制定和完善我区“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目前,自治区广电局已根据国办发[2004]60号文件精神,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拟定了《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即实施方案),此方案也已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批转各地实施。各市、县正在根据以上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二、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潘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沈北海、自治区副主席吴恒、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王福琨、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和自治区广电局局长阳建国任副组长,自治区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和各市党委或政府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电局。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分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村村通”工程建设。三、协助组织召开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暨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我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工作四、层层签订“村村通”工程建设责任书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分别层层签订了三种责任书。一是各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政府也相应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二是自治区、市、县广电局、发改委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了三级广电、发展计划部门的责任;三是各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分别与自治区网络公司签订责任书,明确网络公司和各市、县分公司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具体施工的任务。五、编制“村村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区在总结过去行政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方案。覆盖手段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成片联网,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联网的,采取成片联网的方式;二是凡不能大网联网的,采取多路微波小片联网方式。收看电视节目要求在8套以上,收听广播节目要求在3套以上。六、开展“村村通”工程建设试点工作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我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在全区进行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选择南宁、玉林、钦州三市和永福、靖西两县作为试点市、县,同时各市、县也相应开展了试点工作。全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工程在试点的基础上现已全面拉开序幕。到2005年春节前止,全区5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已完成2438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26个。正在施工建设的2576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74个,有效解决了23万户110多万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七、制定“村村通”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广电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成立“村村通”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村村通”大宗设备集中采购及施工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以及《广西村村通工程建设验收标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商自治区物价局共同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收费标准》。八、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村村通”工程设备招标工作,督促区内务市、县“村村通”工程设备的抓紧完成招标工作九、加紧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以及全区各市、县对接,落实建设工程配套资金(一)自治区本级承诺的配套资金800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1.自治区财政共安排配套资金3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1000万元。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共安排配套资金4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2000万元。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建设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自治区本级已落实到位的配套资金有23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2000万元,自治区宣传文化资金300万元。(二)全区各市、县承诺的配套资金6600万元,现已到位1000万元,一些市、县还将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进一步解决配套资金的缺口问题。为使我区村村通建设工程在2005年顺利完成任务,仍需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和全区各市、县的联系协调与沟通,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申报手续,通过预支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十、以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在我区掀起一个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新高潮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要求如下:(一)到2005年第一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40%。(二)到2005年上半年止,完成建设任务的60%。(三)到2005年第三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80%。(四)到2005年底,完成建设任务的100%。十一、组建区、市两级“村村通”工程建设督查组,加强对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指导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组成若干工程建设督查小组深入到县(市)检查“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全区“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十二、建立维护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确保长期通在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同时,建立一支能够实现长期通的维护队伍,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十三、进一步理顺县、乡(镇)网络管理体制,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全区将在2004年实现区、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为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提供体制保证。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一、建设目标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对我区第一批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和2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未达到国家标准的69个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使其达到国家标准,建成自治区示范乡镇卫生院,满足区域内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为我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二、建设原则(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业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填平补齐。(二)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在业务用房建设上满足当地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功能需求,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纳入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功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三、建设内容本项目安排梧州市的藤县、百色市的平果县、玉林市的陆川县、崇左市的凭祥市、南宁市的横县的69个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详见《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计划》,附后)。建筑面积45550平方米,其中:扩建40550平方米,改建3000平方米,改扩建2000平方米。四、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21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400万元。2005年2月底启动本项目,12月15日前竣工验收完毕,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五、项目管理(一)组织机构。1.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5个项目县和有关市要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工作人员由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的有关人员组成。2.项目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二)工作职责。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域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项目进度。2.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如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无偿划拨。3.市、县发改(委)局负责下达项目计划,指导、协调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上报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4.市、县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核。5.为使项目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应免收或减免各种费用。6.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项目选址(新建)论证、图纸设计审核;组织妇幼、疾控、医院的有关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内部设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当地群众就医需要;督促项目业主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7.乡镇卫生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施工进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每月10日前如实上报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三)保证项目质量。各项目县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报建、统一招投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四)项目招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局)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2.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合理的最低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3.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五)项目资金管理。1.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2.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自行筹措解决。3.项目业主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严禁挪用、挤占或用本工程款偿还拖欠的其他工程款。(六)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1.市、县项目领导小组在项目建设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项目完成后,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3.乡镇卫生院负责分类保管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资料。验收合格后,归入项目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4.各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七)严格纪律。对不按本实施方案建设、不按时竣工,以及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来源│总投资│建设内容│备注││││(平方米)│││││├──────────┼────┼────┼─────────┼───┼───────────┼──┤│││││2500││││││├─────────┼───┤│││合计││4555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100││││││├─────────┼───┤││││││地方配套资金│400│││├──────────┼────┼────┼─────────┼───┼───────────┤││一、梧州市藤县│││││││├──────────┼────┼────┼─────────┼───┼───────────┤││││││29││││││├─────────┼───┤│││1、潭东镇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1││││││├─────────┼───┤│││2、埌南镇中心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1││││││├─────────┼───┤│││3、金鸡镇中心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1││││││├─────────┼───┤│││4、濛江镇中心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31││││││├─────────┼───┤│││5、太平镇中心卫生院│改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6│改造业务用房11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5│││├──────────┼────┼────┼─────────┼───┼───────────┤││││││41││││││├─────────┼───┤│││6、藤城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7、津北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1││││││├─────────┼───┤│││8、塘步镇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9、同心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23││││││├─────────┼───┤│││10、新庆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1││││││├─────────┼───┤│││11、象棋镇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33││││││├─────────┼───┤│││12、岭景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8│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35││││││├─────────┼───┤│││13、天平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14、和平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15、古龙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29││││││├─────────┼───┤│││16、平福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17、东荣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35││││││├─────────┼───┤│││18、大黎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23││││││├─────────┼───┤│││19、宁康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二、玉林市陆川县│││││││├──────────┼────┼────┼─────────┼───┼───────────┤││││││56││││││├─────────┼───┤│││20、乌石镇中心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66││││││├─────────┼───┤│││21、良田镇中心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7│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45││││││├─────────┼───┤│││22、珊罗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51││││││├─────────┼───┤│││23、平乐镇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29││││││├─────────┼───┤│││24、米场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45││││││├─────────┼───┤│││25、沙湖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26、沙坡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9││││││├─────────┼───┤│││27、温泉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28、陆城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62││││││├─────────┼───┤│││29、大桥镇卫生院│扩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3│业务用房11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56││││││├─────────┼───┤│││30、横山乡卫生院│扩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35││││││├─────────┼───┤│││31、月垌乡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32、滩面乡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45││││││├─────────┼───┤│││33、清湖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34、古城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三、百色市平果县│││││││├──────────┼────┼────┼─────────┼───┼───────────┤││││││29││││││├─────────┼───┤│││35、太平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36、城关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37、新安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4││││││├─────────┼───┤│││38、果化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39、耶圩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18││││││├─────────┼───┤│││40、四塘镇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4││││││├─────────┼───┤│││41、旧城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42、凤梧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4││││││├─────────┼───┤│││43、黎明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44、金沙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18││││││├─────────┼───┤│││45、那沙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四、崇左市凭祥市│││││││├──────────┼────┼────┼─────────┼───┼───────────┤││││││56││││││├─────────┼───┤│││46、夏石中心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29││││││├─────────┼───┤│││47、凭祥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47││││││├─────────┼───┤│││48、上石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9│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30││││││├─────────┼───┤│││49、友谊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5│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五、南宁市横县│││││││├──────────┼────┼────┼─────────┼───┼───────────┤││││││48││││││├─────────┼───┤│││50、陶圩中心卫生院│改扩建│1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0│改造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新建3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8│││├──────────┼────┼────┼─────────┼───┼───────────┤││││││66││││││├─────────┼───┤│││51、校椅中心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7│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29││││││├─────────┼───┤│││52、峦城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6││││││├─────────┼───┤│││53、马山乡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5││││││├─────────┼───┤│││54、良圻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9││││││├─────────┼───┤│││55、莲塘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1││││││├─────────┼───┤│││56、那阳乡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5││││││├─────────┼───┤│││57、马岭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7││││││├─────────┼───┤│││58、云表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4│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9││││││├─────────┼───┤│││59、横州乡卫生院│改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改造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5│││├──────────┼────┼────┼─────────┼───┼───────────┤││││││45││││││├─────────┼───┤│││60、平马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61、镇龙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62、南乡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3││││││├─────────┼───┤│││63、平朗乡卫生院│扩建│75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6│业务用房75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2││││││├─────────┼───┤│││64、六景乡卫生院│改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改造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2│││├──────────┼────┼────┼─────────┼───┼───────────┼──┤│││││67││││││├─────────┼───┤│││65、板路乡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8│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23││││││├─────────┼───┤│││66、灵竹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35││││││├─────────┼───┤│││67、飞龙乡卫生院│改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改造业务用房200平方│││││├─────────┼───┤米,新建5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6│││├──────────┼────┼────┼─────────┼───┼───────────┤││││││55││││││├─────────┼───┤│││68、新福乡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4││││││├─────────┼───┤│││69、石塘乡卫生院│改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2│改造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2│││└──────────┴────┴────┴─────────┴───┴───────────┴──┘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民办好10件实事”其中的一件。为落实好这件实事,尽快改变全区61个乡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自治区制定规划,分3年安排资金,用3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开展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民族乡基础设施突出问题,改变民族乡政府所在地的道路面貌,解决民族乡村屯交通和群众饮水难的问题,改善民族乡、村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等,促进民族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民族乡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实施主体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安排总投资1220万元,共安排8个方面61个项目。(一)民族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硬化项目。安排民族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硬化11个项目,共投资220万元,街道硬化达5397米。由县民族局、民族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二)交通项目。安排村屯级公路20个项目,新建扩建通村屯公路20条131.4公里,共投资400万元。由县民族局、交通局共同组织实施。(三)桥梁项目。安排村屯桥梁2个项目,新建桥梁2座170米,共投资40万元。由县民族局、交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四)人畜饮水项目。安排民族乡村屯人畜饮水工程9个项目,新建蓄水池2720立方米,购置水管37.85千米,共投资180万元,使民族乡所在地的干部群众都能喝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由县民族局、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五)村屯水电项目。安排民族乡村屯水电工程4个项目,修水渠6490米,架设10kv线路3公里,共投资80万元。由县民族局、水利、电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六)教育项目。安排民族乡中心小学、村完小等11个项目,新建学校教学楼2544平方米,学生宿舍1530平方米,学生食堂1186平方米,共投资220万元。由县民族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七)卫生、计生项目。安排民族乡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等2个项目,改建乡卫生院住院部894平方米,新建乡计生服务所330平方米,共投资40万元。卫生项目由县民族局、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计生项目由县民族局、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八)文化项目。安排乡文化站等2个项目,新建1个乡文化中心460平方米,新建1个乡文化综合楼400平方米,项目投资40万元。由县民族局、文化局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参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及实施管理规定,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办法,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由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指导和管理项目施工。要加强质量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三、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和时间安排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分3年进行:2005年安排第一批20个项目,2006年安排第二批20个项目,2007年安排第三批21个项目(具体建设项目见附表)。2005年第一批安排的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做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上报审批工作;4月至5月初,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开工;6月至11月底为第一批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要全面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施工工作,第一批实施的项目要在12月底竣工。对于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市、区)组织,合格后报市有关部门验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抽查验收。要对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每个月要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自治区民委将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四、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把它纳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民委作为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牵头单位,对全区的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与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市、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要明确项目业主,落实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投资计划责任书。各县(市、区)民族局是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牵头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工作。各县(市、区)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二)严格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建设要履行有关建设程序。61个民族乡项目的上报工作由民族乡所在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两家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民委,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民族乡基础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审核,不留资金缺口。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期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三)狠抓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3年计划分年度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外,项目建设需要地方自筹资金的,各地一定要落实资金来源,保证自筹资金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同步到位,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发挥效益。要严格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建设资金。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四)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入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在做好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一个民族乡、一个项目建设。自治区民委要组成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便于群众监督,民族乡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要在县(市、区)、乡、村内进行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有关项目规划、资金、物资和进度的统计数据,必须力求准确。要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励措施。对工作扎实、进度快、质量高、资金管理好、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民委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自治区民委要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附件1:2005-2007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分类总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项目数│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个)│││││├──┼────┼───┼────┼────┼────┼──┤│1│街道│11│259.10│39.10│220.00││├──┼────┼───┼────┼────┼────┼──┤│2│路│20│572.40│165.40│400.00││├──┼────┼───┼────┼────┼────┼──┤│3│桥│2│42.00│2.00│40.00││├──┼────┼───┼────┼────┼────┼──┤│4│饮水│9│261.40│81.40│180.00││├──┼────┼───┼────┼────┼────┼──┤│5│学校│11│280.80│60.80│220.00││├──┼────┼───┼────┼────┼────┼──┤│6│水电│4│117.80│37.80│80.00││├──┼────┼───┼────┼────┼────┼──┤│7│卫生│2│58.20│18.20│40.00││├──┼────┼───┼────┼────┼────┼──┤│8│文化│2│78.00│38.00│40.00││├──┼────┼───┼────┼────┼────┼──┤││合计│61│1669.70│442.70│1220.00││└──┴────┴───┴────┴────┴────┴──┘附件2:2005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一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右江区汪甸瑶族乡新建长平村伟冷屯公│路│新建屯级公路10公里,20米长水中桥│25.00│5.00│20.00││││路││1座│││││├──┼─────────────────┼──┼────────────────┼────┼────┼────┼──┤│2│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新建陶化村那利平江│饮水│新建蓄水池100立方米,主管4公里,│22.00│2.00│20.00││││民族村人畜饮水││支管8公里│││││├──┼─────────────────┼──┼────────────────┼────┼────┼────┼──┤│3│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新建渭卡屯人畜饮水│饮水│新建蓄水池1座60立方米,引水管路│23.00│3.00│20.00││││工程││长4600米│││││├──┼─────────────────┼──┼────────────────┼────┼────┼────┼──┤│4│田林县利周瑶族乡新建福祥村祥杏屯人│饮水│新建水池1座60立方米,引水管路长│21.00│1.00│20.00││││畜饮水工程││4200米│││││├──┼─────────────────┼──┼────────────────┼────┼────┼────┼──┤│5│宜州市福龙瑶族乡新建翁同村瑶洞人畜│饮水│高位蓄水池1座150立方米,22千瓦抽│28.00│8.00│20.00││││饮水工程││水设备一套,机房16平方米,吸程、│││││││││扬程水管道100×1710米│││││├──┼─────────────────┼──┼────────────────┼────┼────┼────┼──┤│6│南丹县中堡苗族乡新建乡政府至乡烟叶│街道│硬化宽6米、长340米共2040平方米道│21.00│1.00│20.00││││站路面硬化││路│││││├──┼─────────────────┼──┼────────────────┼────┼────┼────┼──┤│7│凤山县金牙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445米水泥路│20.00││20.00││├──┼─────────────────┼──┼────────────────┼────┼────┼────┼──┤│8│马山县里当瑶族乡新建雅联村拉祖屯公│路│3公里│21.00│1.00│20.00││││路│││││││├──┼─────────────────┼──┼────────────────┼────┼────┼────┼──┤│9│三江县富禄苗族乡新建乡中学教学楼一│学校│建筑面积800平方米│40.00│20.00│20.00││││栋│││││││├──┼─────────────────┼──┼────────────────┼────┼────┼────┼──┤│10│融水县滚贝侗族乡新建乡计生技术服务│卫生│面积330㎡│24.00│4.00│20.00││││所综合楼│││││││├──┼─────────────────┼──┼────────────────┼────┼────┼────┼──┤│11│临桂县宛田瑶族乡新建陶善至平水四缝│路│路长15公里,宽4.5米│50.00│30.00│20.00││││级公路│││││││├──┼─────────────────┼──┼────────────────┼────┼────┼────┼──┤│12│灌阳县西山瑶族乡续建李家村至陶家桥│路│路长4公里│28.00│8.00│20.00││││公路│││││││├──┼─────────────────┼──┼────────────────┼────┼────┼────┼──┤│13│资源县两水苗族乡新建白竹江高压输电│水电│10kv等级线路3公里,220v低压线路3│26.80│6.80│20.00││││线路││公里,变压器(500kva)一台│││││├──┼─────────────────┼──┼────────────────┼────┼────┼────┼──┤│14│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扩建华江集镇街道硬│街道│街道总长300米,路宽12米,人行道│30.60│10.60│20.00││││化││宽8米(两边各4米)│││││├──┼─────────────────┼──┼────────────────┼────┼────┼────┼──┤│15│蒙山县夏宜瑶族乡重建夏宜街道│街道│长500m、宽10m、厚0.2m,下水道│25.50│5.50│20.00││││││600m│││││├──┼─────────────────┼──┼────────────────┼────┼────┼────┼──┤│16│上思县南屏瑶族乡修筑六烹至巴内公路│路│村级公路10公里,路基宽6.5m,路│26.30│6.30│20.00││││││面宽3.5m,涵洞13处│││││├──┼─────────────────┼──┼────────────────┼────┼────┼────┼──┤│17│八步区黄洞瑶族乡新建民族文化综合楼│文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45.00│25.00│20.00││├──┼─────────────────┼──┼────────────────┼────┼────┼────┼──┤│18│昭平县仙迥瑶族乡新建黄村至乡政府道│街道│长320m,宽6.5m│26.00│6.00│20.00││││路│││││││├──┼─────────────────┼──┼────────────────┼────┼────┼────┼──┤│19│钟山县花山瑶族乡新建大桥头至渡槽水│街道│300m、宽6m,厚0.24m│20.00││20.00││││泥路│││││││├──┼─────────────────┼──┼────────────────┼────┼────┼────┼──┤│20│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新建藤旺村旺垌至盐│路│4.2公里│25.00│3.00│20.00││││水村级公路│││││││├──┼─────────────────┼──┼────────────────┼────┼────┼────┼──┤││合计│││548.20│146.20│400.00││└──┴─────────────────┴──┴────────────────┴────┴────┴────┴──┘其中:路6个、街道6个、饮水4个、学校1个、水电1个、卫生1个、文化1个附件3:2006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二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凌云县朝里瑶族乡新建百朝村平果屯东│饮水│新建蓄水池50立方米2座,主管│23.00│3.00│20.00││││后屯人畜饮水││3.7公里,支管9公里│││││├──┼─────────────────┼──┼───────────────┼────┼────┼────┼─────┤│2│凌云县沙里瑶族乡乡政府驻地过境公路│路│长800米,宽12米,硬化、排水沟│25.00│5.00│20.00││││改造││、涵洞│││││├──┼─────────────────┼──┼───────────────┼────┼────┼────┼─────┤│3│田林县弄瓦瑶族乡新建乡政府驻地人畜│饮水│新建水池1座100立方米,引水管路│25.00│5.00│20.00││││饮工程││长5500米│││││├──┼─────────────────┼──┼───────────────┼────┼────┼────┼─────┤│4│田林县福达瑶族乡新建那安屯水利工程│水电│新建固定坝1座,修复渠道2900米│26.00│6.00│20.00││├──┼─────────────────┼──┼───────────────┼────┼────┼────┼─────┤│5│西林县那佐苗族乡新建皆马村小学教学│学校│新建教学楼400㎡│20.00││20.00││││楼│││││││├──┼─────────────────┼──┼───────────────┼────┼────┼────┼─────┤│6│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新建岩腊村小学教学│学校│新建教学楼380㎡│20.00││20.00││││楼│││││││├──┼─────────────────┼──┼───────────────┼────┼────┼────┼─────┤│7│环江县驯乐苗族乡新建驯乐中学学生食│学校│建筑面积400平方米│20.00││20.00││││堂│││││││├──┼─────────────────┼──┼───────────────┼────┼────┼────┼─────┤│8│南丹县里湖瑶族乡纪后村小学综合楼│学校│两层钢混结构共336平方米,搬迁1│20.00││20.00│项目总投资│││││农户、变压器1台││││82万元,04│││││││││年已投40万│││││││││元│├──┼─────────────────┼──┼───────────────┼────┼────┼────┼─────┤│9│天峨县八腊瑶族乡新建甘洞村完小学生│学校│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学生床架150│20.00││20.00││││宿舍楼和食堂││张│││││├──┼─────────────────┼──┼───────────────┼────┼────┼────┼─────┤│10│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572米水泥路│20.00││20.00││├──┼─────────────────┼──┼───────────────┼────┼────┼────┼─────┤│11│上林县镇圩瑶族乡更新乡政府所在地集│饮水│建蓄水池300立方米及供水配套工│68.00│48.00│20.00││││镇的供水管道和建设水塔等││程│││││├──┼─────────────────┼──┼───────────────┼────┼────┼────┼─────┤│12│马山县古寨瑶族乡续建加显村加朗屯公│路│2.5公里│21.00│1.00│20.00││││路│││││││├──┼─────────────────┼──┼───────────────┼────┼────┼────┼─────┤│13│三江县同乐苗族乡新建乡中学综合楼一│学校│建筑规模500平方米│40.00│20.00│20.00││││栋│││││││├──┼─────────────────┼──┼───────────────┼────┼────┼────┼─────┤│14│融水县同练瑶族乡新建同练乡环街路│街道│宽10m、长1200m│20.00││20.00││├──┼─────────────────┼──┼───────────────┼────┼────┼────┼─────┤│15│临桂县黄沙瑶族乡新建蕨菜坪至上方田│路│路长4公里(山区路)│32.00│12.00│20.00││││四级公路│││││││├──┼─────────────────┼──┼───────────────┼────┼────┼────┼─────┤│16│全州蕉江瑶族乡新建万板桥至沈家公路│路│路长8公里│45.00│25.00│20.00││├──┼─────────────────┼──┼───────────────┼────┼────┼────┼─────┤│17│资源县车田苗族乡新建木厂村枫柽树湾│路│路长5公里,土方16000立方米、石│25.00│5.00│20.00││││公路││方4500立方米,排水涵洞4处│││││├──┼─────────────────┼──┼───────────────┼────┼────┼────┼─────┤│18│灵川县大境瑶族乡新建黄泥江公路桥│桥│主桥长12米,宽4.5米,引桥长8│20.00││20.00││││││米(两边各4米)││││││││││││││├──┼─────────────────┼──┼───────────────┼────┼────┼────┼─────┤│19│桂林市雁山区草坪回族乡冠岩引水渠防│水电│渠道防渗维修3000米│35.00│15.00│20.00││││渗维修│││││││├──┼─────────────────┼──┼───────────────┼────┼────┼────┼─────┤│20│八步区大平瑶族乡新建大平威竹村小学│学校│面积628平方米│30.00│10.00│20.00││││教学楼│││││││├──┼─────────────────┼──┼───────────────┼────┼────┼────┼─────┤││合计│││555.00│155.00│400.00││└──┴─────────────────┴──┴───────────────┴────┴────┴────┴─────┘其中:路5个、桥1个、街道2个、饮水3个、学校7个、水电2个附件4:2007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三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新建新发村屯级公路│路│新建屯级公路10公里│23.00│3.00│20.00││├──┼─────────────────┼──┼───────────────┼────┼────┼────┼──┤│2│凌云县玉洪瑶族乡新建九江村九江屯人│饮水│新建蓄水池100立方米,主管4公里│25.00│5.00│20.00││││畜饮水││,支管10公里│││││├──┼─────────────────┼──┼───────────────┼────┼────┼────┼──┤│3│凌云县力洪瑶族乡新建乡政府至那坪村│路│新建5公里,桥涵、水沟等│22.00│2.00│20.00││││四级公路│││││││├──┼─────────────────┼──┼───────────────┼────┼────┼────┼──┤│4│田林县八渡瑶族乡新建六林河桥引道工│桥│新建桥道长150米,宽4.5米│22.00│2.00│20.00││││程│││││││├──┼─────────────────┼──┼───────────────┼────┼────┼────┼──┤│5│田林县八桂瑶族乡新建乡政府所在地街│街道│新建街道长420米,宽8米,厚0.2│29.00│9.00│20.00││││道改造││米│││││├──┼─────────────────┼──┼───────────────┼────┼────┼────┼──┤│6│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新建中心校学生│学校│新建学生宿舍楼380㎡│20.00││20.00││││宿舍楼│││││││├──┼─────────────────┼──┼───────────────┼────┼────┼────┼──┤│7│宜州市北牙瑶族乡新建北牙街防洪灌溉│水电│排洪供水渠道总长590米,排水断│30.00│10.00│20.00││││工程││面3×1.5米│││││├──┼─────────────────┼──┼───────────────┼────┼────┼────┼──┤│8│南丹县八圩瑶族乡改建乡卫生院住院部│卫生│两层钢混结构楼房共894平方米│34.20│14.20│20.00││├──┼─────────────────┼──┼───────────────┼────┼────┼────┼──┤│9│东兰县三弄瑶族乡新建深洞村饮水工程│饮水│蓄水池2520立方米,管路600米│26.40│6.40│20.00││├──┼─────────────────┼──┼───────────────┼────┼────┼────┼──┤│10│凤山江洲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500米水泥路│21.00│1.00│20.00││├──┼─────────────────┼──┼───────────────┼────┼────┼────┼──┤│11│三江县高基瑶族乡新建学生食堂一栋│学校│面积为366平方米│22.00│2.00│20.00││├──┼─────────────────┼──┼───────────────┼────┼────┼────┼──┤│12│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民族文化中心主体│文化│面积2亩,占地110平方米,建筑面│33.00│13.00│20.00││││楼维修││积460平方米│││││├──┼─────────────────┼──┼───────────────┼────┼────┼────┼──┤│13│荔浦县蒲芦瑶族乡新建土地坳至尖石尘│路│路长5.5公里,宽3米。桥梁1座,│27.20│7.20│20.00││││山村道路││长15米,宽4米│││││├──┼─────────────────┼──┼───────────────┼────┼────┼────┼──┤│14│平乐县大发瑶族乡新建乡民族中学食堂│学校│建筑面积420平方米│28.80│8.80│20.00││├──┼─────────────────┼──┼───────────────┼────┼────┼────┼──┤│15│全州县东山瑶族乡新建大宅至湖南芳香│路│路长12公里,宽4.5│50.00│30.00│20.00││││村边界路│││││││├──┼─────────────────┼──┼───────────────┼────┼────┼────┼──┤│16│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扩建小河江村公路│路│路长13公里,宽6.5米│26.00│6.00│20.00││├──┼─────────────────┼──┼───────────────┼────┼────┼────┼──┤│17│资源县河口瑶族乡续建父子江至陡水公│路│路长5公里,土方12000立方米,排│28.00│8.00│20.00││││路││水涵洞8处│││││├──┼─────────────────┼──┼───────────────┼────┼────┼────┼──┤│18│灵川县兰田瑶族乡新建水平新路上村公│路│路长3.1公里,宽4.5米(石山路)│20.00││20.00││││路│││││││├──┼─────────────────┼──┼───────────────┼────┼────┼────┼──┤│19│蒙山县长坪瑶族乡新建民族商业大街│街道│长500m、宽10m、厚0.2m│26.00│6.00│20.00││├──┼─────────────────┼──┼───────────────┼────┼────┼────┼──┤│20│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两安瑶族乡新建两安│路│长4公里、路基宽6.5m、路面宽│20.00││20.00││││村至小白村公路││3.5m│││││├──┼─────────────────┼──┼───────────────┼────┼────┼────┼──┤│21│平南县国安瑶族乡新建大兴花料至看牛│路│4.3公里│32.90│7.90│20.00││││坪村级公路│││││││├──┼─────────────────┼──┼───────────────┼────┼────┼────┼──┤││合计│││566.50│141.50│420.00││└──┴─────────────────┴──┴───────────────┴────┴────┴────┴──┘其中:路9个、桥1个、街道3个、饮水2个、学校3个、水电1个、卫生1个、文化1个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方针和原则我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落实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到县的原则。(二)坚持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四)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五)坚持先开发,后搬迁的原则。(六)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七)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二、范围、对象和安置形式(一)实施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全区计划安排的重点是在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他贫困地区。扶贫搬迁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条件落实,规范程序报批,项目论证可行,政策措施到位。(二)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农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民;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二是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异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搬迁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确定搬迁对象;同时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安置途径。全区总的实行“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搬迁办法,具体安置方式有:通过开垦宜农宜园荒地安置;调整现有耕地进行安置;依托城镇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安置;依托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山上搬山下安置;其他安置。(四)迁入地选择。确定迁入地是移民安置工程的关键环节,迁入地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迁入地要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移民规模一定要控制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留有发展余地;二是移民搬迁要有利于促进迁入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三、主要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和我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我区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7000户3.5万人,全部属县内安置。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点。预计开发和调整基本农田2.5万亩,修建水利渠道150公里,建设公路250公里,打井300处,搬迁户住房建设35万平方米,以及学校、卫生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全区初步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人口3.5万人,其中百色市1万人,河池市1万人,崇左市0.3万人,来宾市0.2万人,柳州市0.3万人,桂林市0.3万人,南宁市0.2万人,贺州市0.1万人,防城港市0.04万人,梧州市0.08万人。四、工作目标(一)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和长期发展,改善迁出区的生态环境。(二)实现移民能够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三)根据各迁入点情况,在各安置点分别建设水、电、路、通讯、电视接收、住房、沼气池、教育、卫生等设施,把安置点建设成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平衡、环境幽雅、人人安居乐业的移民新村。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重点和建设内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适当用于住房建设和教育卫生设施补助。财政扶贫资金适当用于安置点的新开土地、调整土地、征地等费用上。搬迁户的种养业项目,结合小额信贷资金安排,属于今后长远发展的生产建设内容,由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的办法解决。六、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易地扶贫搬迁人均投入资金1.2-1.5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均投入资金0.8-1.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需要资金3亿元,地质灾害避让0.5万人需要资金0.8亿元,合计共需资金3.8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发改委国债投资1.5亿元,自治区和各市、县配套2.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中除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资金外,涉及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民政、民族、教育、卫生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如退耕还林、林业、生态建设、农村能源沼气建设、扶贫教育、乡(镇)供水工程、交通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等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配套。七、项目实施进度及检查验收(一)2004年10月至12月,进行调查研究、筛选项目、征求群众意见。(二)2004年12月,行文通知各市发改委报2005年项目。(三)2005年1月,各市对项目初选、审查。(四)2005年2月,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评审,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我区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发改委2005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计划。(五)2005年3月至4月,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同时落实好建设用地和搬迁户,确实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六)2005年5月,编制下达2005年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计划。(七)2005年5月-2006年10月,进入工程全面实施阶段,完成安置点的道路、住宅、供水管网、供电线等建设。(八)2006年6月底前,实现搬迁户全部搬迁。(九)2006年12月底前,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贫、财政、交通、水电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村对工程进行验收。八、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工作措施(一)抓好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把握好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理清发展思路。各市县要结合当地贫困现状的实际情况,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选择工作。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和审批等工作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部分比较重大的项目要经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充分论证评估。(二)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相互配合,注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提高易地扶贫搬迁效益。二是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按制度申报计划,努力促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化、程序化。三是严格把项目质量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真正解决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民心工程”,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项目质量关,保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三)认真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一是要明确职责。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二是要建立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制度。要严把资金投向,要实行投资决策者负责制和建设项目法人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三是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要严格按政策、按制度、按原则、按程序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坚决杜绝人情项目、拍脑袋项目和个人项目。四是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各地对列入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要实行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05年将采取市、县交叉检查的办法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五是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给予表扬,并利用以拨代奖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慢、问题严重的县给予批评,并相应减少安排的资金额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 *注:本篇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第四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第五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项目、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依法需要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有关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业务萎缩、经费无法保障或者有其他与登记、备案事项严重不符的;(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中断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的;(三)被依法撤销的。第十四条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审计报告;(三)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时,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并将注销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发布公告。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检验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买卖。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申请登记、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二)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设立登记、备案事项而开展活动的;(四)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拒绝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的;(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第六章行政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九章作风纪律第十章附则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待提交市政府全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玉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三、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玉林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十六、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十八、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六章行政监督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秘书长为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七章会议制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三、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八章公文审批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玉政办[2000]18号)的规定。三十九、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四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九章作风纪律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遵照执行。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离玉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玉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报告。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章附则五十三、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五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规定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检查掌握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不断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2月20日开始至28日,我市由市法制办牵头,从市交通局、环保局、建规委、水产畜牧局、广电局等11个部门抽调分管领导或法制科科长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领导作为特邀评议员,对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31个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采取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情况汇报、查阅原始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抽查下属单位等方法进行。评议考核中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由各小组进行总结、集体评议(考核结果见附件),然后进行统评。现将我市2005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5年度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取得的成绩2005年,我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能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组织领导、依法执法、层级监督、行政救济等各方面均比往年有明显改进,工作有明显进步,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面有了突破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几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科学民主决策意识逐步增强,注重了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化,而且强化了公众参与、法律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工作。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制订规程和行政决策程序,保证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合法。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决策时加大了公众参与力度,有的还进行专家论证、法制机构的法律论证,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如去年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制定《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在《梧州日报》刊登了上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充分收集各方意见,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市建规委作出的城市规划修改、调整等重大行政行为都通过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过专门成立的案件审议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又如苍梧县调整自来水价格,牵涉到各厂矿企业、饮食业、广大居民,县政府就组织了有关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使水费定价相对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二)行政效率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市通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改革工作,逐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去年,我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实行了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全面公开办事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办事依据、办事纪律、投诉电话等,并对外承诺缩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提高了行政效率。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能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从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足材料、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上依规操作。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了涉及外来投资行政许可和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行政许可部门统一办公,大大缩短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外来投资者以及广大群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去年,仅我市各级政府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15142件,其中共受理许可申请15046件,决定许可14874件、不予许可172件。(三)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去年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积极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做到了合法、合理、和谐,既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发生,又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审理行政处罚案件25895件,决定处罚22380件,撤销案件85件,未结3430件,结案率为87%。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管理局、文化局、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针对地质灾害、违法建筑、土地违法、网吧管理、计划生育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扫黄打非”、环境污染等问题开展执法大检查,治理社会突出、重点问题,努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步注重了公开、告知、听证、回避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逐步加强了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程序的执行;注重执行查处分离制度,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机构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条件的,都依法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后告知相对人诉权等等。(四)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均建立和推行了不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如过错责任追究制、廉政执法制度、受理和处理投诉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一开始的建立制订到现在的健全落实,使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走上常规化。去年,市计生委、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均进行了常规的层级监督,对系统内部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市财政局针对业务科室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运作情况进行了内部的审查监督。市交通局创新了监督工作方法,对系统内部的执法行为进行执法文书评查,加强监督和指导,规范了执法活动。不少政府和部门越来越注重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执法行为在源头上的合法适当。岑溪市政府、市交通局在历年工作基础上修改完善自身的执法责任制规定和考评标准,并对自身所属机构和部门进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通过自身考评,在推进自身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更能准确、具体地反映出我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真实情况。去年,我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均能正确对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在检查中未发现拒绝应诉的现象。有复议权的机关都能够正确地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没有出现推诿、拖延和超期办案的现象。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思想重视仍显不够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质和内涵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看作是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系统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考核中发现,多数单位没有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日常工作的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或开展了部分工作,只是在每年的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才匆忙准备应付考核,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流于形式。2.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2004年颁布已两年多,我市虽然出台了方案《梧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梧政发[2001]118号)、《梧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办法》(梧政发[2001]119号)以及《梧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梧政发[2001]120号),但对如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如何进行确认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行政执法的激励机制等还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3.考核标准需要改进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今年2月,自治区政府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评议考核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市评议考核工作在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具体标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评议考核,发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普遍偏低,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的败诉率偏高。2.行政许可行为不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审查许可事项时,没有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的许可逐项审查,基本没有受理、告知、审查、许可等材料;对一段时间作出的行政许可也没有进行统计,不知道作出了多少宗行政许可行为。而且每一件行政许可申请也没有立卷归档,或有关卷宗材料没有完整反映出这些过程,行政许可工作不规范。如有些行政机关另外设立相对人的签收簿,导致卷宗普遍缺乏送达的环节;有的对不予许可的事项没有说明理由;有的甚至无答复,无完整档案;有的行政许可超出法定时限等等。3.在行政征收方面,多数行政机关只是简单地出具一份缴款通知书,没有告知相对人征收的依据、事实等,也没有形成卷宗档案等。4.部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现象。如用日常检查中对外发出的检查通知书代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没有依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权,或应该书面形式告知的没有用书面形式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运用证据不适当,未能反映出违法事实的因果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不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没有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不规范等。5.部分市直部门和相当部分县直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有的虽然配备了法制机构,但在作出重大的决策、制定规定性文件或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让法制机构参与或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处于被动位置。三、下步工作建议(一)认真总结历年来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经验,以全面实施《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依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结合我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纲要》、《若干意见》的配套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扎实推进。(二)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委办等部门,对我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主体确认、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等工作,真正把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岗定位,明确每个岗位的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三)抓紧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行政部门的工作特点设置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把各个行政执法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变成看得见、摸得着、可评可考的东西。为确保程序公正,各行政部门要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程序细化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环节,制订具体明确的工作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制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的操作规范,对受理或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出决定、文书制作、执行决定、案卷归档等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提出具体的操作指南。(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门槛”,对进入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要严把“入口关”,符合标准才能进入。其次,要畅通“出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条件,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再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在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改变目前行政执法人员学历偏低、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的状况。(五)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一是要积极转变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方式,从过去主要通过批办的方式转变到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行政执法管理、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指导行政执法活动,甚至直接参加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上来。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行政执法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并与年度考核评先、晋级、晋职挂钩。对行政执法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工作要求,但又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追究处理的情况,按照内部制定的行政执法质量综合评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六)要根据国务院《纲要》和依法治市的需要,继续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推向深入。附件:2005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分数表(略)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二月六日玉林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玉林市市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市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参与市政府组织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依法对城市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及其它公用设置进行管理;参与建立和健全本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监督与管理的有关规定。3、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和文明素质。4、实行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5、实行对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6、实行对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7、实行对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8、实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9、负责城市门前“三包”工作和对占道经营摊点,临时户外广告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1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11、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罚、监管。12、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市政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一)秘书科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文件的起草、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催办,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信息工作,负责接待、信访、档案、保密、文印、保卫等工作。2、负责思想、政治、宣传、计生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其它活动。3、按规定,负责人事、工资调整、职称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协助做好人事的考核、任免、调动有关事项。4、负责收集、整理、撰写本局的各种汇报材料、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5、负责全局的汽车管理。(二)财务科1、负责制订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计划,以及申报、调配、管理。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票据管理和发放,对执法中的收费和罚款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3、负责制订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4、负责对本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5、负责权限内的审计、财务工作。(三)监察管理科(对外挂玉林市市政监察支队牌子)1、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执法的规划、计划和目标。2、负责直属单位的执法、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3、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4、负责城市执法有关事项的申请、受理、上报及联合审批的组织工作。5、收集、整理直属单位的执法汇报材料。6、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前审核工作,负责各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各大队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四)法制科1、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2、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3、负责城市管理普法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对本局直属执法单位的法律、法规业务指导,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处。5、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处罚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玉林市市政管理局机关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领导5名。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组建市商务局,为主管全市内外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商务局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一、划入职责(一)原市商业贸易局的部分职责。(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部分职责。(三)市经济委员会原承担的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和口岸规划管理的职责。(四)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内外贸、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全市内外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二)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和物流配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培育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制定加快重要配送中心和食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四)参与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研究提出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措施;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五)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副食品业、餐饮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负责牲畜屠宰、酒类业、成品油、冷藏业、典当业、拍卖业、美容美发业、租赁业和旧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的营销工作。(六)负责会展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与监督市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和招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市由政府、行业部门组织的有一定规模的国内外商品展销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七)负责全市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八)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全市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初审。(九)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加工贸易政策,负责全市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批和管理,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订全市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和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边境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南宁口岸规划、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信息化的改革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十二)研究、宣传wto规则和区域合作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十三)参与拟订全市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十四)拟订全市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依法核准企业(组织)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十五)负责协调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我市利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扩大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和承办有关经贸交流活动事宜。(十六)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和协调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驻邕商业代表机构的业务;协调处理相关涉外商务事务。(十七)负责全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核事项;组织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协助外派我市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市内贸外贸学会、协会工作。(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商务局设置1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协调内设机构工作;负责文电、秘书事务、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督办重要工作事项;承办有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办理因公出国组团、邀请外商来访审核事宜;负责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对外联络、来信来访。(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选拔;局管出国人员审查管理;局专业人员管理和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计划生育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三)政策法规科研究国家内贸、外贸、外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世界经济形势与全市内贸、外贸、外经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研究分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本市有关产业和贸易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应对的建议;负责商务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及机关普法工作;支持协调企业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预警机制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产业安全方面工作及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负责软环境建设。(四)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市外贸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外贸宏观运行状况的预测、监测、分析,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负责外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各项外贸专项资金和局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市出口产品退税稽核申报,处理协调出口退税工作,参与全市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五)国际经济合作科(东盟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科)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本市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外援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汇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策;拟订全市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为我市企业到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办企业和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企业来邕投资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负责全市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六)对外贸易科负责全市进出口工作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分析研究全市外贸发展的重大问题;拟定促进外贸发展措施,参与拟定外经贸中长期规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申办和监督使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审核、上报,并加强后期管理;具体办理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的相关工作,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联系和协调境外机构、企业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业务;负责资源性产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核定;负责进出口经营秩序的协调管理,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执行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边境贸易工作。(七)加工贸易科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批和管理;研究全市加工贸易行业布局,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工作。(八)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和统计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申报全市配额、特定和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年度进口计划,并跟踪管理和协调;拟订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九)科技发展与信息化科拟订全市科技贸易进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的发展;参与拟订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复出口工作;组织执行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负责本局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商务网站的管理;推广先进流通技术。(十)市场体系建设科负责协助起草涉及健全、规范全市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和实施细则;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服务和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拟订我市汽车流通服务政策,规范汽车市场秩序。(十一)商贸改革发展科负责协助拟订全市内贸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流通产业等政策、法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社会商贸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局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商贸企业发展。(十二)市场运行调节科研究拟订全市市场营销、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市场、商品流通、副食品业的发展和各种经济成分商业贸易的协调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监测分析、预测、统计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商品的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信息咨询;组织安排淡季、重大节日、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的供应调配;组织全市性临时市场的供应安排;拟订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行业发展;负责商贸流通业务统计有关事项。(十三)商贸行业管理科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业流通实物租赁业、拍卖业、典当业、旧货业、生活美容美发业、餐饮业、住宿业、社区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商贸行业协会、个体协会、营销协会、中介组织发展、监督和管理。(十四)现代物流及会展科研究现代物流发展方向;拟定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草拟发展现代物流企业的有关法规;负责物流企业的界定工作;建立我市物流企业档案数据库;为物流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咨询等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解决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物流业的发展;收集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对物流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本市外出和外地来邕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展览、展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性的经贸洽谈会、展销会、展览会活动;管理、指导及组织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洽谈会、展销会、商品博览会等);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组织、监督各类商品促销活动。(十五)流通经济秩序管理科组织协调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协调做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组织拟定并实施商贸行业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家畜屠宰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对家畜非法屠宰场(点)和家禽家畜屠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取缔。(十六)口岸规划科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市口岸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制订本市口岸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其配套工程的同步建设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政策法规,提出本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意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落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组织与口岸工作有关会议;负责口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口岸方面的统计、接待工作。(十七)口岸管理科协调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运(航空、水运、铁路、公路、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港(空港、河港、车站、邮局等)、贸的协调配合,加速车船飞机的周转和人员、货物的集散,保证口岸安全畅通;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工作之间的矛盾,紧急情况下作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监督口岸各单位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涉外政策、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拟订管理河港、空港、陆运口岸的有关文稿;受理投诉;负责协调南宁口岸“大通关”相关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含市口岸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口岸办公室主任),科级领导职数37名(含市口岸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职数)。离退休干部服务事业编制4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8名。五、其他事项(一)茧丝绸行业在生产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责由市经委承担;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责由市商务局承担。(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市商务局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三)原市商业贸易局所属的市家畜屠宰管理处成建制划由市商务局管理。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05]4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县、乡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深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不够;政务公开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的地方和单位行政管理不透明,工作效率低,群众办事难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深化,妨碍了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当前,我市正处在一个大招商、大发展的时期,又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开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二、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一)规范政务公开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二)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群众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两个方面。总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各级行政事务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特别是:办理证照、税费政策、审批事项、收费管理、征地补偿、城市规划、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水电价格管理、生育证审批和发放、计划外生育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行政处罚、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乡镇财务等。工商、税务、公安、电力、民政、教育、卫生、水利、建设、交通、财政、物价、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分别明确市、县、乡应对外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统一规范,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认真抓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公开,如政府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政府组织的拍卖公开、采购公开、房屋拆迁安置公开、重点工程项目公开等。对内公开的项目主要是:单位录用公务员招工、干部职工调动安排、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职工提升晋级、财务开支及工资福利发放等。(三)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便于群众知晓、办事和监督。除应采取“两有”(有投诉窗口、有投诉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外,还应注意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和手段,提高公开效率和质量。对于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要编印《政务公开指南》,发到单位和群众手中;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临时性、变动性的公开项目,则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市、县两级政府,今年内要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完善职能,提高效率。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统一、规范、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公开的事项一般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前五个要素应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则在事中或事后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行风热线、政府网站等是政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社会公示、听证、论证等是政务公开的有益补充;要探索政府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形式;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咨询、交费、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事项范围,暂时不宜公开或不公开的,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门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部门决定任何事项,事先都要对能否公开、公开的时间、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形式提出意见,进行审核,不能公开的要作出说明。(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公开程序的规范,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进行评议。(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的,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部门、单位,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对损害政务公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五)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要以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重点,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监督,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举报或投诉中心的作用,通过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要发挥监察、审计等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的作用。四、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一)要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事项、管理依据、管理程序、管理的标准和结果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等,不断推广政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二)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加大事前公开力度,特别是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事项等决策行为,应当事前公开。要采取社会公示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强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政务公开,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发布公告、邮寄信函、当面告知等公开行政管理行为,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一一答复。(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竞争、规范操作,不断扩大公开招标投标的规模和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办理投诉,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严肃查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保证。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要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实行政府带头、上级带头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带动部门的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做到的,自己应首先做到。要落实政务公开保障措施,解决政务公开必需的经费、设备、场地等。(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使其熟悉和掌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要做好政务公开的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了解政府工作,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制度建设情况、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等,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监察机关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措施。要通过电话、信箱、网络等形式,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查处侵犯人民群众权益、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党委、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活动,重视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落实整改措施。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2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市招商促进局:《玉林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玉林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撤销玉林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玉林市经济协作招商局,组建玉林市招商促进局,仍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加挂市投资投诉中心牌子;具体负责承办对外对内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划入职能1、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经济协作招商局)的职责划归市招商促进局承担。2、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责划归市招商促进局承担。3、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相关职责,统一划归市招商促进局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招商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开拓性计划和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承办市直招商引资中的各项具体事宜;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投诉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和投资投诉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市性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中国•;玉林)有关项目招商的工作;负责办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赴国(境)外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的工作。(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玉林市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市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协调和处理市外投资者投诉事项;对市外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提出初步的行政处分建议。(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꺻;,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项目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工作,采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七)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和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建立横向经济技术联系网络,传递信息,组织协调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经济技术协作,开展国内招商引资。(八)负责建立和管理“玉林投资指南网”,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数据储备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招商的前期工作,实现与“自治区投资指南网”联网;指导全市招商促进机构联网、与国家及境外主要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实现联网,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开展网络招商;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招商引资宣传工作;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掌握国际、国内资本流向,综合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向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议。(九)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省际间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外省市驻玉办事机构、我市驻外省市及境外办事机构信息联络、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方面的业务联络工作;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外省(区)市到我市和我市企业到外省(区)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十)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及组织实施。(十一)承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促进局设四个职能科。(一)秘书科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文印、车辆管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及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授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省(区)市到我市和我市企业到外省(区)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招商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和局机关及全市招商系统的评先表彰工作。(二)招商引资科负责国内招商投资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技术协作;负责制定年度国内国外招商计划;负责西南、中南、两广、广西与上海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与扬州市、长寿县、百色市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对外省市大型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及“百企入桂”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西部大开发和吸引东部产业转移的项目引进及指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内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国内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评估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与项目招商有关会务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和协调市外举办招商活动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内联企业协会。负责与国际经济组织、国外主流媒体的联系,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负责组织利用外资项目招商工作,参与有关招商项目的谈判和签约;办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负责国外投资考察团(组)接待的指导工作;负责与国际经济组织,国外主流媒体的联系,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拓展东盟、欧盟和港、澳、台地区客商的联络渠道,建立外商联系档案;与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在中国的办事机构、世界银行、相关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区域重点推介项目和推介活动计划;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区域和全区性涉外招商活动;负责国外和港、澳、台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和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外委托招商工作。(三)投资投诉科负责承办有关促进招商引资和投资投诉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对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负责国内外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涉及社会环境,企业利益保障及合营双方纠纷等方面投诉事项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起草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重要诉案处理情况的报告;负责对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实行督查,向本级受诉单位或下级投诉机构转(交)办投诉事项;指导、检查、督办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诉案的办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对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诉案当事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初步建议。(四)项目信息科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项目资源,与上级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项目对接、建立和管理市级招商项目数据库;牵头或参与组织有关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有关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协调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玉林投资指南网”,指导全市招商促进机构联网业务,与国家以及境外投资国家或地区投资促进机构实现联网,开展网上招商;负责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及资金流向、收集、综合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提供招商投资动态及工作建议和开展招商引资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国内外投资项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招商促进局核定事业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科领导职数8名。五、下属事业单位玉林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为主管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受理向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的职责,交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二)增加的职责1、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五)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六)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八)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九)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事宜。(十)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十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和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科(室)。(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编辑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南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二)经济法制科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组织实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等部门、单位。(三)行政法制科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办理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工作;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四)法制监督科具体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市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组织对全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承办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办理市直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对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拟订,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研究处理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五)行政复议应诉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市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