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十章 附则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待提交市政府全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玉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玉林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 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秘书长为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
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玉政办[2000]18号)的规定。
三十九、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遵照执行。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离玉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玉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 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五十三、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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