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是负责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和根据授权受理投资者投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相当正厅级)。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二)承办自治区招商引资中的各项具体事宜,调查、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区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项目招商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自治区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协调和处理区外投资者投诉事项;对区外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事务中负责调查、转办、督查、协调等工作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招商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协调项目储备的工作,采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方式开展项目招商工作。(八)建立和管理“广西投资指南网”,负责指导全区招商促进机构联网,与国家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实现联网,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开展网络招商;负责全区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及投资方向,综合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向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议。(九)负责与国家主管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外国驻华机构和我国驻外机构在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方面的业务联系;负责与外省市驻桂办事机构、我区驻外省市及境外办事机构有关招商引资业务的联络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省市在广西设立驻桂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设置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文印、车辆管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工资福利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办理局机关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负责组织全区招商系统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二)欧美促进处。负责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就其本国在广西投资事宜进行洽谈;负责与欧洲和美洲的国、州、省一级的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开展投资促进业务;负责与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和国际性的经济组织机构的联系;负责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宣传联络和大型综合性投资促进活动的联系;拓展欧洲和美洲客商的联络渠道,建立、管理外商联系档案;拟定自治区对欧洲和美洲招商的重点项目和招商活动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欧洲和美洲区域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有关欧洲和美洲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和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对外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工作。(三)亚大促进处。负责与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和国家驻外机构联系有关促进外资来广西投资的事务;负责外国重要投资考察团接待的指导工作,负责拓展与亚洲、大洋洲和港澳台地区客商的联络渠道,建立、管理外商档案;与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在中国的办事机构、世界银行、相关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拟定区域重点推介项目和推介活动计划;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区域和全国性涉外的招商促进活动;负责有关亚洲、大洋洲和港澳台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和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区涉外委托招商工作。(四)“百企入桂”招商处。拟订全区“百企入桂”工作计划,组织对外省市大型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负责自治区“百企入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我区到外省市开展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和承办外省市经贸团(组)来桂考察投资的项目洽谈工作;对我区与外省市达成合同、协议的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及提供服务。(五)区域合作处。负责广西与西南、中南区域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六省区市七方经济协调会广西联络处、广东广西合作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对口支援西藏办公室和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区驻外省市办事机构有关招商引资业务的联络工作;负责外省市在广西设立驻桂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六)投资投诉与诉案督查处。负责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涉及社会环境、企业利益保障等方面投诉事项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起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重要诉案处理情况的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督查。向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转(交)办投诉事项;指导、检查、督办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诉案的办理;对违反政策、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诉案当事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初步建议。(七)投资项目处。拟订举办全区性国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投资洽谈活动的方案策划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协调重大招商项目对接、项目储备的工作,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级招商项目数据库;牵头组织或参与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有关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建立和管理“广西投资指南网”,开展网络招商,指导全区招商促进机构联网业务,与国内外主要投资促进机构实现联网;负责编印广西投资指南等对外招商资料;负责具体办理和协调全区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的有关业务工作。(八)综合法规处。参与研究、起草有关促进招商引资和投资投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法律事务;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检查、协调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自治区奖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引进国(境)外和国内资金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同宣传部门承办对外发布全区重要招商投资信息有关事宜;研究国内外投资投向,收集、综合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向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动态及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本局重要文件及综合材料的起草;配合自治区统计部门,管理全区招商引资项目数据统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及工、青、妇工作,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三、人员编制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事业编制53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五章市政建设管理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第九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现将《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贯权的具体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包括市辖县)。按照规划区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区域按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分为鱼峰区(含阳和开发区)、柳南区(含老飞机场、柳铁部分区域)、城中区(含高新开发区、柳铁部分区域)、柳北区(含柳铁部分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遵循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依法调整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的执法范围。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下列职权:(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四)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和协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园林、市容、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上述职能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执行。第六条除本办法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他行政执法权仍由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鉴定。本办法明确由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由市、城区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去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反应快捷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解决问题快速、高效,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备项行政管理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第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城市管理方面的颁发许可证照和项目审批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的情况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将查处的案件分类送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别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进行核实,行政处罚确有不当的,应予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二)临街阳台、窗台超出墙体安装防盗网(栏),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一)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商店招牌、灯箱、标语牌、路标、地名牌、画廊、橱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二)破残的标语、广告不及时清除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乱悬挂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章设置遮阳(雨)篷和太阳伞的;(二)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不保持完好、整洁的;(三)车辆泄漏汽油、机油的;(四)畜力车违章进入市区的;(五)携带的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宠物人未立即清除的;(六)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生产、加工、牲畜屠宰等活动的;(七)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冲洗车辆、维修车辆的;(八)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及下水道的;(九)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十一)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依法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医院(医疗诊所、卫生服务点)、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将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未经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二)施工废水、泥浆不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三)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四)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不及时修复的;(五)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不进行围栏作业的。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法按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二条车辆轮胎携带杂物污染城市道路,或运载散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除外)、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按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法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四条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a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在改建、扩建、重建私有房屋时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5%;不能按建设工程总造价计罚的,则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计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拒不拆除或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积再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拆除或交出。第三十六条对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公共绿地、公共文化体育场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以及在埋设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建设,或妨碍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消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交通畅通的,责令其退回用地,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违法占用的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或者拆迁的决定,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矿,挖取沙石、土方,堆放废渣,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貌,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擅自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或临时用地不按批准要求使用的,责令退出或者限期拆除,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临时用地到期不交出或临时建设到期不拆除的,再处每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直到交出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设。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没收其违法收入,可并处设计单位设计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费50%的罚款,或处以施工单位建设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20%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按规划编制任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四十六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五章市政建设管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十)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十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未全的;(二)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三)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1.盗用或者转供燃气的;2.盗用或者转供燃气的;3.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4.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5.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6.擅自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烧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的。(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标志,在燃气设施上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二)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三)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四)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或发现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未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的;(五)擅自拆除、安装、改装、迁移燃气输送管道,或在臣室内安装燃气输送管道的。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四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声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第五十七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第六十条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2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章公安交通第六十四条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六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公安交通部门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人行道”是指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作出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没收财物1万元以上及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财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三)“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管理社会事务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围绕“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目标,着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职能框架,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服务方式,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工作目标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旨在破除陈规陋习,解决人浮于事的问题,形成行为规范、管理标准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一个务实、团结、严谨、高效的政府,树立勤政、廉洁、亲民、负责任的政府形象;建设一支能打仗、打硬仗、打胜仗和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公务员队伍。三、时间要求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9月中旬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时间安排为:9月10日至10月10日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编制《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汇编》,并按制度汇编要求集中培训,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从10月10日起,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性、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执行本单位编制的《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汇编》的规定,推进本单位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到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各项政务性、事务性工作均能按本单位《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文件汇编》的要求走上正轨;从2005年1月1日起,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提高。四、基本内容(一)建设高效的服务流程1、整合部门职能,明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及负责人分工。2、制定职位职责说明书。各部门制定具体的《职位职责说明》,明确部门各个岗位的职位关系、职责范围、承担责任、服务标准等,做到以职定责,按岗设人。3、优化部门办事流程,明确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各部门通过简化、合并、集中、归类等,优化部门办事流程,在此基础上,从方便办事者出发,制定《部门规范化服务细则》和办事流程导引图,科学划分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量化到具体的岗位,作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执行标准和公众进行监督评议的依据。(二)建设民主科学的公共决策机制1、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优选方案。2、建设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行政决策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增强决策的民主性。4、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借助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智能,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三)大力规范行政行为1、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开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作用的审批事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设立和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公示;凡有审批事项的部门,都要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2、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凡涉及到广大市民生活的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必须经过听证。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内部行政处罚权分散的应当集中,切实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规范处罚程序,明确和细化处罚尺度,实行执法公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有效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严禁执行公务时对服务对象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坚持持证上岗、程序合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1、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责任;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2、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和周知性文件,除涉密的外,都应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3、各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情况、办理结果和投诉渠道等,要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详细、完整、准确、及时公开。(五)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1、强化“以民为本,以客为尊”的政府服务理念,树立公务员的责任心、爱民情、效能感、亲和力。2、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建立和规范行政审批大厅和部门“窗口”式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标准、时限及公布方式。3、实行职位代理制度。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职位代理办法,全面实施人员外出时的职位代理,方便群众办事,保证工作的连续性。4、推行告知服务制和首问责任制。各部门必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止行政越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全面推行告知服务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首问责任制,凡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衔接。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的责任。(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1、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的监察和专项审计,完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2、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完善行政投诉工作制度,各办公场所都必须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使服务对象投诉有门。建立和实施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制度,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投诉及处理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考核体系。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决策、审批、处罚行为,必须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一)加强对公务员队伍培训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廉政教育,加强对公务员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公务员政治鉴别能力、领导决策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学习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二)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完善公务员工作评估以及相应的约束和淘汰机制,优化人员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政策法规规章,从公务员考核、任免、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竞争上岗等环节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造就一支勤政、廉洁、高素质、专业化,能打仗、打硬仗、打胜仗和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公务员队伍。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北海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需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二)抓住主线,精心组织制度建设是推进“两化”建设的主线。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符合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规章制度,是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基础,而执行“两化”建设制度汇编是推行“两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保障制度汇编得以认真执行。(三)强化监督,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实施一个阶段后,要认真组织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对不认真组织实施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四年九月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机要保密、保卫、值班等工作;承担信息采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承办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诉讼、综合调研工作;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库,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和综合统计。(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报批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三)财务规划处。负责拟定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四)食品安全协调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不代替现有各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综合并汇总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五)药品注册处。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审查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查出口药品;草拟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研究和初审;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发布保健品质量公告。(六)医疗器械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审定本自治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的初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核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监督特种药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审查批准医疗器械广告和依法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七)药品安全监管处。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初审i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单位药剂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八)药品市场监督处。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组织、认证和发证工作,依法审查药品经营企业开办资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批准药品广告。(九)稽查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具体组织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稽查工作,并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案件和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督促、检查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紧急通知
- 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指示精神,彻底纠正滥发钱物、铺张浪费之风,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违者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二、严禁上级机关、事业单位到基层以低于当地规定的价格采购过节用品;索要或无偿接受下属单位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和其它商品。严禁下属单位用公款向上级机关(或个人)馈赠土特产品、工业品和其他礼品。三、春节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各种迎春茶话会、座谈会一律清茶一杯,各种慰问活动要一切从简,一律不准宴请,不搞铺张浪费。四、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银行、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带头遵纪守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 (2003年4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形式。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含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个别副职领导)均有义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届内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并接受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适当安排述职。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上述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四条述职评议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第五条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宪法》及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二)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三)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四)廉洁自律和对分管部门公务员管理教育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第六条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提前45天将评议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被评议人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出述职报告。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前20天将述职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述职评议工作需要组织述职评议调查组。述职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可吸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述职评议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调查了解情况、起草评议意见等具体工作。第八条述职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一)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汇报;(二)进行测评;(三)召开各类座谈会;(四)个别征求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或群众的意见;(五)走访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六)其他方式。第九条述职评议调查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研究起草评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调查组的评议意见,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向本人反馈。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意见中,对被评议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错误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第十二条被评议人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10天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措施,并在会议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于政绩突出的被评议人员,可给予表彰;对于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不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被评议人员,可依法做出免职、撤职的决定。第十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组建南宁市招商促进局(挂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牌子)。南宁市招商促进局是承办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管理、投资服务具体工作和根据授权受理投资者投诉的南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的职责。(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南宁市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境外招商、外资审批和外资企业管理的职责。(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受理外商投诉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招商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及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并督促检查;综合研究和分析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三)研究提出年度全市性国内外招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归口办理和协调全市赴国内外举办招商活动的工作;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南宁市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南宁市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四)根据南宁市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项目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工作;参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五)负责建立全市招商引资信息网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和信息发布,开展网络招商;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及投资方向,综合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议。(六)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或核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核准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直接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对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投诉事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八)负责为市外投资者免费代办从立项、开工到投产经营全过程的行政审批手续;为外来投资者免费提供办理外来投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等咨询和指导服务。负责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帮助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九)指导县、区及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和全市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在我市召开的政府间区域经济合作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我市与区内外各地、市、州建立的联谊工作以及我市与姐妹、友好城市的联系与合作。(十一)负责与外省市驻邕办事机构、我市驻外地办事机构有关招商引资业务的联络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地政府和单位在南宁市设立驻邕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指导、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外地商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促进局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组织起草本局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综合汇总全市招商引资活动方案;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财务、资产、接待、督办、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信访、会务、后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出国(境)人员政审、计划生育、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二)投资信息科负责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编印和信息发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参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编印《招商引资简报》和《投资指南》;负责建立和管理南宁市招商引资信息网站;负责与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掌握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动态,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决策依据;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宣传工作。(三)国内投资促进科研究拟定全市国内招商引资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及开发区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全市性国内招商引资活动的方案,组织全市国内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国内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接待、洽谈、协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代表团国内出访组团、联络、洽谈、协调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重大内资项目的咨询、对接和洽谈等事宜;负责为国内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投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四)境外投资促进科研究拟定全市境外招商引资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及开发区境外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全市性境外招商引资方案,组织全市境外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境外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接待、洽谈、协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代表团境外出访组团、联络、洽谈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咨询、对接和洽谈等事宜;负责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投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五)区域合作科负责我市与其他区域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我市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我市与区内外各地、市、州建立联谊工作以及姐妹、友好城市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建立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地政府和单位在南宁市设立驻邕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与外省市驻邕办事机构、我市驻外地办事机构有关招商引资业务的联络工作;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外地商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六)外商投资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核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核准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七)外资企业管理科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的各种问题;检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到位、增资扩股的跟踪落实;审核报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和物料,审核申报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自用物品;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汇总分析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提出有关报告和建议;负责全市直接利用外资的统计;联系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八)投资投诉科负责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涉及社会环境、企业利益保障等方面投诉事项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起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重要诉案处理情况的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督查。向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转(交)办投诉事项;指导、检查、督办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诉案的办理;对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诉案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九)项目督办科负责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提出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和对全市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的目标考核及奖励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市级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和督办工作。(十)项目代办服务科负责为外来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等提供免费咨询和指导服务;负责为外来投资者免费代办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各项行政审批办证手续。四、人员编制市招商促进局事业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五、其他市招商促进局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管理形式,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组建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玉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玉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企业(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玉林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2、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和草拟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二)玉林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负责监缴市直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监缴。4、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5、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监督中介组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三)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划入的职责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按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负责监缴市直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监缴。(七)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二)统计评价科(业绩考核分配科)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年度经营业绩、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跟踪考核,为建立激励机制和其奖惩提供客观依据;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制度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及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三)产权管理科负责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审计(含利润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四)企业改革发展科(玉林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单位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单位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五)社会事业科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玉林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玉林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监缴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参与对市直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六)党群工作科(人事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单位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玉林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和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七)政策法规科研究草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为便于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设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国资委核定编制27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地方事业编制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室正副职各1名)。五、其他事项(一)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玉林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特通知如下: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在“四五”普法学习中要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及有关行政单位要在2004年5月份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月或活动周活动,积极参加2004年7月1日开展的全区“行政许可宣传日”活动等。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计划在2004年2-4月份举办多期培训班,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同时,继续派员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利用市委党校网站开展高级专家网上培训。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规定,都属于清理的范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自行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将自行清理情况上报市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审批后于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进行自行清理。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凡是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一律不得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抓好配套制度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我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要把有无越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改委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投资管理,指导和推进玉林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玉林市商务局。(二)划入的职能1、原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等职能划入市发改委。2、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分配、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划入市发改委。3、原玉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职能(未划出部分)划入市发改委。(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产业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贯彻实施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能。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玉林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二)研究玉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三)提出玉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符合产业政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统筹编制下达玉林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汇总编制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四)拟订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玉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审核上报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玉林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玉林市重点建设项目,负责涉及水利、航运、农业的电力等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监督、协调使用玉林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玉林市重大项目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对玉林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六)研究提出玉林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玉林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玉林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玉林市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负责编制玉林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促进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拟订指导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九)编制和组织实施玉林市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十)负责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十一)拟订玉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十二)负责管理玉林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玉林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玉林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内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督查督办、信访工作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对委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对机关行政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调动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工资管理;协助系统内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委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负责本委以及系统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把手”工程工作以及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组织落实系统内的党规、党纪、法规等学习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统一归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玉林市系统内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全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玉林市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重大项目建设科(玉林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玉林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玉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玉林市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新开工计划,负责组织玉林市层面的重点项目新开工;协调玉林市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玉林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玉林市重点项目库的建设。研究拟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对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环境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稽察;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监测玉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对玉林市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评价及项目后评价等;承办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交办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有关工作。(三)国民经济综合科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民经济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研究年度社会总需求、总供给平衡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提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协调的对策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玉林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社会科学、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负责玉林市社会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负责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协调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提出使用国家、自治区、玉林市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科负责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汇总编制和下达年度玉林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国家专项投资计划;审批市属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对非审批项目进行核准或登记备案;编制上报和下达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拨款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险等情况,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向玉林市金融机构推介玉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研究直接融资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有价证券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的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向;参与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等工作;审核拟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募集设立;参与研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工作;审核玉林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并进行市场监管。(五)发展规划科负责组织研究提出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测算规划指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负责组织编制跨行业、综合性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定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城镇化发展的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负责研究规划编制的方法和制度,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建立规划咨询审议制度和规划实施评估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玉林市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玉林市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协调使用玉林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玉林市重大项目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玉林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项目的邀请招标审批工作;负责使用玉林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及玉林市重大项目等行政监督;负责依法指定并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负责玉林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指导协调玉林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玉林市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对策建议;负责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对策措施;负责审查玉林市总体规划和编制玉林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六)农村经济科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模;衔接和平衡全市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负责提出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参与编制上报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农林水的建设项目计划;负责玉林市农林水和畜牧水产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全市水利、林业、农业等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参与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归口管理绿色援助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七)外资和经贸科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玉林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防范外债风险对策建议;负责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安排玉林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初步审查上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材料;负责玉林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玉林市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事工作。负责使用国内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上报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料年度进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指导和监督玉林市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编制玉林市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八)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负责研究玉林市实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玉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玉林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玉林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按照玉林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九)工业交通能源科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工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主要工业行业规划等;负责汇总编制玉林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研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业结构调整、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加快工业发展中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负责玉林市工业新建重大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审核、备案或审核上报,协调工业新建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项目;负责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以及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分析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玉林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能源产业规划的实施,组织编制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玉林市新建电力及其他能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审核、备案或审核上报;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电力项目;负责农网还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对策建议;负责电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涉及水利、航运、农业的电力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参与玉林市电网价格政策的研究拟定工作。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专项发展规划;负责提出交通运输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交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玉林市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审核、备案或审核上报;负责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及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提出玉林市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协调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玉林市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衔接平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衔接科技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指导协调玉林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示范工程、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工程、风险投资基金等项目投资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十)玉林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与国民经济、国家安全的关系,负责做好玉林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及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经济领域方面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法规和拟订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广西军区和军事需求,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组织编制玉林市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预案;组织玉林市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会同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资、财政金融和劳动等部门提出与国民经济动员相关的项目;负责战后恢复重建工作;按权限审批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编制35名(其中:行政编制25名,国经办事业编制2名、地方事业编制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科室领导职数20名。五、其他事项玉林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六、下属事业单位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规划室。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 全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公务用车开支费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保险,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必须按照市政府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统一投保。二、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选取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供应商。各单位可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进行消费。三、公务用车的消费一律采用“政府采购卡”系统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和投保以划卡方式进行支付结算,不得以现金交易。“政府采购卡”的资金来源分为预算内、预算外或单位自筹资金两种,属预算内资金负担的公务用车,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负担的公务用车,费用由用车单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把资金按核定金额分配到“政府采购卡”中。四、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统一投保,实行一年一定或半年一定制,首轮实施时间为200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五、为如实掌握我市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一览表》,于4月15日前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六、具体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另行通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和统一投保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是我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广西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市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服从大局利益,密切配合、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做好公务用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附件:《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一览表》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在整合桂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部份职能、桂林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原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和桂林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加挂桂林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桂林市“百企入桂”办公室牌子。桂林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市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工作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受理投资者投诉。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相当于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协办和市外商投诉中心承担的职能。(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招商职能。(三)为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职能。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促进全市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投诉服务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和投资投诉服务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工作。(三)负责拟定全市年度国内外招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参与本市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的有关项目招商工作;负责归口办理和协调全市赴国(境)外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的工作。(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本市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本市的国内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对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六)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项目数据库,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有关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工作;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采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方式招商引资。(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信息网,开展网络招商,发布招商引资信息;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负责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的综合分析,向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动态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议。(八)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区域合作、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我市拟建友好城市、区、科研院所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已建友好城市、区、科研院所的日常工作。(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十)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招商引资驻外联络机构;负责与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我市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联络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外地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桂林市投资促进局设6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文印、车辆管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负责局机关及全市招商引资的奖励及评先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检查、协调自治区和桂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自治区及本市奖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引进国(境)外和国内资金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本局重要文件及综合材料的起草;配合市统计部门,管理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数据统计工作。(二)欧美促进科拟定桂林市对欧美地区招商的重点项目和招商活动计划;负责与国(境)内外相关职能管理机构、我国驻外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投资促进事务;负责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和国际性经济组织机构的联系;负责与世界著名企业以及在中国的办事机构、世界银行、相关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的联系;负责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宣传联络和大型综合性投资促进活动的联系;负责拓展与欧美地区客商的联络渠道,建立和管理外商联络档案;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欧美地区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有关欧美地区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和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对欧美地区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对欧美地区委托招商工作;负责欧美地区重要投资考察团接待的指导工作;研究欧美地区投资投向,收集、综合欧美地区招商引资信息;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三)亚大促进科拟定桂林市对亚大、港澳台地区招商的重点项目和招商活动计划;负责与国(境)内外相关职能管理机构、我国驻外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投资促进事务;负责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和国际性经济组织机构的联系;负责与世界著名企业以及在中国的办事机构、世界银行、相关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的联系;负责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宣传联络和大型综合性投资促进活动的联系;负责拓展与亚大、港澳台地区客商的联络渠道,建立和管理外商联络档案;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亚大、港澳台地区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有关亚大、港澳台地区招商活动中签定意向和协议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对亚大、港澳台地区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对亚大、港澳台地区委托招商工作;负责亚大、港澳台地区重要投资考察团接待的指导工作;研究亚大、港澳台地区投资投向,收集、综合亚大、港澳台地区招商引资信息;研究国内外投资政策,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四)项目促进科拟订全市“百企入桂”工作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外省市大型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及“百企入桂”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我市对外开展的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和承接外省市经贸团(组)来我市考察投资洽谈活动;对已达成合同、协议的重点合作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及提供服务;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国内其他项目的管理工作。(五)区域合作科负责国内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我市参加国内重大投资洽谈招商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外地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桂林温州商会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设立和管理我市招商引资驻外联络机构;负责我市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联络工作;负责我市拟建友好城市、区、科研院所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已建友好城市、区、科研院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拟定举办全市性国内重大招商活动的工作方案;负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团参加国内重大投资洽谈活动的方案策划工作;负责整合社会及民间投资项目资源,与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协调重大招商项目的对接、有关项目立项和项目储备的工作,建立和管理市级招商项目数据库;牵头组织或参与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有关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桂林招商引资网”,开展网络招商,指导全市招商促进机构联网业务,与国内外主要投资促进机构实现联网;负责编印桂林投资指南、项目册等对外招商资料;协同宣传部门承办对外发布全市重要招商投资信息有关事宜;研究国内外投资投向,收集、综合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向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招商投资动态及提出工作建议。(六)诉案督查科负责承办有关促进招商引资和投资投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国内外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涉及社会环境、企业利益保障及合营双方经济纠纷等方面投诉事项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起草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重要诉案处理情况的报告;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内外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督查;向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转(交)办投诉事项;指导、检查、督办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诉案的办理;对因违反政策、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诉案当事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初步建议。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挂牌机构领导职数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七章验收与付款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第九章财务处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海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的要求安排的自有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类建设项目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其他各类工程。服务,是指除工程以外的其他劳务,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保险、会议、租赁、培训等。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方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我市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领导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机关。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第六条北海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政策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七条北海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不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其主要职责是:1、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2、制定本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3、编制市级采购机关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4、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拨付政府采购资金;5、审核集中采购合同;6、处理本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第八条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北海市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市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1、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目录;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活动;3、审查批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4、审查批准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5、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6、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7、指导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政府采购活动;8、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9、办理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第九条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报;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采购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送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十一条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编制并提交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第十三条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核。非一级预算单位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集中采购基本程序:(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申报采购两次以上。每月25号之前报送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清单。(四)核发采购资金。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案后,采购机关不得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采购机关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六)确定供应商、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价格高低、采购机关的选择倾向等方面确定供应商。(七)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验收工作。(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采购机关组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机关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采购;(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四)询价采购;(五)单一来源采购;(六)定点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工程类:工程预算规模达30万元;(二)货物类:年内批量或单项采购达10万元;(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达3万元。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批准。第二十一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第二十二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机关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细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三)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四)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五)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七)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谈判。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定标。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第二十五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二)价格变化的幅度小。第二十六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七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三)将上述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外事接待、各类会议等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第三十条实行定点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二)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交市财政局备案;(三)采购机关持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作的采购凭据(如采购卡)向供应商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第三十一条采购机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第三十二条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三条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市财政局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机关委托上级预算单位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列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理由及相应措施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机关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七章验收与付款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三十九条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第四十一条财政直接拨付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有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市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已经汇集的单位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第四十二条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机关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第四十三条市级集中采购项目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或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市财政局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一级预算单位。第四十四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机关。第四十五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采购机关自有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已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采购机关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送一级预算单位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顶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市财政局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三)支付。市财政局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并由代理银行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采购机关记账。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后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支付申请程序或支付应负担的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第四十六条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第四十八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第四十九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第五十条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第五十二条采购机关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第九章财务处理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是政府采购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的凭证.采购机关据此做账务处理凭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送采购机关作为账务处理凭证。第五十四条年终,采购机关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第五十五条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暂行办法另行规定。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市财政局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被监督检查的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采购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五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六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质询或投诉。市财政局对此应及时予以答复。第六十一条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录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成以及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六十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四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一县三区政府采购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清单2、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3、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我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直属梧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是主管外向型工业园区的管理部门。一、主要职能根据园区的发展需要,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一)负责组织制定园区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园区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二)协助规划、土地、房产部门规划和管理园区规划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地产。代理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用地有关手续。(三)负责组织园区内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等的报批,负责园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即一书两证)的报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园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四)对进入园区的符合园区功能定位范围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五)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洽谈工作,并实行“一站式”管理。(六)负责管理和经营园区内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负责管委会的财务管理。(七)负责管委会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统筹园区内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八)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九)联系财政、审计、税务、土地、规划、安监、公安、工商、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园区开展有关业务。(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经济发展部、劳动人事部、招商部、土地规划建设部、财务部等6个职能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文秘、会务、宣传、后勤等行政事务和园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等各项公共事业;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联系审计、工商、税务、公安、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园区内的有关业务工作;协调管委会部门之间的工作;制订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入园区定点的部门进行登记;协助园区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园区的党务和工、青、妇工作。(二)经济发展部负责园区的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及法律咨询;制定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对符合园区功能定位范围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组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三)劳动人事部负责园区内人才引进、储备、交流和培训教育管理;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统筹管理园区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园区内劳动用工及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负责管委会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制定经济奖罚措施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四)招商部策划和组织园区的对外招商及联络工作;负责建立园区招商信息库和招商网站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各类大型招商活动的布展、项目准备、资料收集及跟踪洽谈工作;负责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工作;统一对外办理进入园区企业的登记手续,组织协调有关的项目报批工作。(五)土地规划建设部代理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土地用地有关手续和环保报批手续。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建设报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园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协助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园区内房地产。(六)财务部负责制订园区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园区年度财政草案;组织实施园区财政预算;对园区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对园区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对园区内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实施有效营运和管理;代办园区企业地方税种减免的报批;指导园区会计、统计等工作。负责管委会财务管理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委会暂定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15名(全额管理)。主任1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工委书记1人(兼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工委副书记1人(兼纪委书记)副主任3人办公室3人发展部3人劳动部5人招商部3人建规部3人财务部3人
-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四章依法行政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六章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第七章会议制度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九章政务活动安排制度第十章工作效能与纪律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休假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第九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三条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政府智囊团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法律分析,并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核;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第四章依法行政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在《北海日报》和《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或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后由市法制办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颁布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第二十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对群众关心、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调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第五章行政监督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第二十四条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第六章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第七章会议制度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协调会等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副秘书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五)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召开。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局负责同志、市法制办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学习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需提请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三)审议规范性文件;(四)议定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五)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全局的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环保问题、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经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城市资源配置、重大土地问题、重大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安全问题、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需要研究的重大项目等。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第三十四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议题提交常务会议前,来文单位应出具有关法律、政策或参照同类城市做法的依据,征求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原则上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形成两个以上的确定方案供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届时由相关负责人汇报,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汇报。确须讨论的议题,只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第三十五条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参加;部门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及时间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研究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四)研究组织实施市政府规定、决议或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五)研究协调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安排;(六)研究落实自治区有关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不定期召开,副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重大会议、重要政务活动准备,协调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工作协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协调工作相关的人员参加主要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或市长、副市长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四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第四十一条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控制开支,精减人员。第八章公文审批第四十三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紧急重大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定,出现一文多事、越级行文、请示报告不分、无签发人、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但未会签等问题的公文,不予受理。直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的,应当面告知送达人修改完善后重报;通过邮寄、收发等渠道送达的,一日内办理退文手续。第四十五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涉及追加预算经费的公文,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四十六条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法制办审核。第四十七条为提高行文质量,市政府办公室在将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分级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第四十八条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决定,人事任免,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发布规范性文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业务和一般性事务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周知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在《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承办后,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性公文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请示事项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公文,要及时向来文单位告知公文办理情况。第九章政务活动安排制度第五十三条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第五十五条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事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第十章工作效能与纪律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部署。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第五十八条市政府的日常工作,按分工由副市长负责;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个副市长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常务副市长或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五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休假或外出,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休假或外出,要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第六十条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副市长、对应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第六十一条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水平。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4]60号)、《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04]30号),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领导干部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党委协助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任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要事先征求县(市)党委、政府的意见。2.行政管理体制职责。各城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管理;市外向型工业园区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二)强化的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三)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工作。(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监管。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主管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二)人事教育科技科承办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事项;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三)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领导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工作。(四)规划和耕地保护科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起草我市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五)计划财务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实施土地、矿产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六)地籍管理科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参与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系统建设,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全市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八)矿产开发管理科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依法调处采矿权、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九)地质环境科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十)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审批向第三方提供汇交的测绘成果;对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依法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根据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室检查、监督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及违纪查处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风评议,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四、派出机构(一)分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万秀、蝶山、长洲、外向型工业园区等4个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牌子。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均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城区分局主要职责:(1)协助做好本辖区地政、矿政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对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3)协助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工作;(4)协助辖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5)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和实施工作;(7)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8)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各种预案,建立群防群测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10)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乡(镇)国土资源所市辖区各镇(城东镇、旺甫镇、龙湖镇、夏郢镇、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城区分局管理(城东镇、旺甫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万秀分局管理,龙湖镇、夏郢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蝶山分局管理,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长洲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2)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等工作;(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单位、个人国土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办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做好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担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协助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等工作。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编制30名(其中:行政编制2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局机关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22名(11正11副)。(二)市国土资源局四个分局核定编制12名(其中:万秀、蝶山、长洲分局每个分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全额事业编制3名)。每个分局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三)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个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名,六个镇共24名,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四)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支队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46号)精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重要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区乡镇机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任务仍很艰巨。如不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现有规模,乡镇机构编制有可能再度膨胀,使农民负担难以减轻,乡镇财政支出难以承担,税费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对于顺利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二、明确控制目标,实行强化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全区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行政机关机构数和事业单位机构数为乡镇机构设置控制数,今后5年内不得突破。(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销的乡镇,其行政编制50%上收,事业编制(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编制,下同)精简50%;其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掌握并监督使用,由所在县(市、区)用于乡镇接收选调生、转业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接收异地移民安置任务重的乡镇,不得挪作它用。使用自治区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县(市、区)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后的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数扣除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上收的行政编制和精简的事业编制为乡镇编制配备控制数,今后5年内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三)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对所辖各乡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逐一核定,做到机构明确,定编到人,并将核定结果及本区域的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报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于2005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坚决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相配合的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人事调配、工资管理、职称评定、财政预算核拨的主要依据。严禁超编、超职数任用、录用、聘用、调入人员,严禁任用、录用、调入不符合编制结构要求的人员,否则要坚决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五)严格按编制定岗定员,禁止混编混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在岗人员和富余人员要分别管理。要严格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定编、定岗、定员,禁止不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的信息化管理。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近期内做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要抓紧建立和充实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库,尽快与财政、人事部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工作。三、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一)建立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编办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当好党委、政府和编委的参谋,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发[2004]2l号文件关于“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二)建立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公开制度。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限额、领导职数,以及各类人员配置(包括人员调整)和变动情况等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三)建立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人员配备违纪举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四)建立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机构编制控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纠正一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意见和办法j并认真加以落实;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12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设立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桂林市国资委),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授权桂林市国资委代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共桂林市委决定,成立桂林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党的工作职责;成立桂林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桂林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规章和文件。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措施并实行监督。(二)原中共桂林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草案和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二、调整后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委综合性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负责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外事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二)监事会工作科(监事会工作部)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处级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三)宣传教育科(宣传部)负责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政工、经济和工程系列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信访和监管单位的社会稳定工作;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四)人事科(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对领导人员的奖惩意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统计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五)政策法规科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六)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七)企业改革发展一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工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工业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工业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工业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工业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八)企业改革发展二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商贸、旅游、服务等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商贸等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商贸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商贸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商贸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商贸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商贸等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商贸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商贸等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商贸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商贸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九)统计评价科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单位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十)社会事业科负责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桂林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纪检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副书记1名)。桂林市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五、其他事项1、桂林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桂林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的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桂林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2、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桂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3、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财政局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桂林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桂林市财政局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桂林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桂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桂林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桂林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监督。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卫生局,为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农村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疾病控制、卫生法制、卫生监督、卫生信息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市卫生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五)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六)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范围的确定、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七)依法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重点医药科学研究发展及医药科技开发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制定并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九)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血液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饮食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十)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参与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三)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全市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十四)管理下属单位,协调卫生行业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卫生局设10个职能科(室)。(一)党政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综合性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来信来访,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卫生宣传、卫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二)规划财务科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的配置;研究草拟全市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卫生服务收费的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编制部门预算,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组织全市重大卫生投资项目的预算、立项和宏观管理,协调利用国内外项目资金;对下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对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对下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技术装备、财务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负责卫生产业的协调管理。(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指导全市各级政府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授权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和综合应急预案的制定;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具体组织检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组织检查经费落实和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情况;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及处理工作。(四)疾病预防控制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市传染病、慢性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及督导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的预测预报,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负责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及督导工作;对全市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做好供应、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负责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修改、论证、调研、审核等立法的组织协调;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与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系统普法与依法治理,负责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对医疗、保健、血液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的行业卫生监管,负责组织对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医疗废物的公共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对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公共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对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六)农村卫生管理科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卫生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草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政策,规范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研究草拟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和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协助做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农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农村卫生经济、农村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研究草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草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管理、监督机制和技术标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培养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才,草拟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估体系,组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研究草拟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相关政策、法规;草拟全市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中的妇幼保健指标;协同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合作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八)医政科负责草拟全市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准入标准、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医疗诊疗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医疗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认定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草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评审和输血业务的管理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草拟医学科技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确立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协调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在职卫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管理;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中医药工作的政策、规章、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九)市干部医疗保健办公室贯彻执行市保健委员会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决定,制定全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计划、确定一级保健干部的医疗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保健医院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掌握干部保健动态及对象健康情况,并按时向市保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汇报;组织和协调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保健对象健康检查,做好健康档案及建立全市保健网络;承办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人事科研究草拟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以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聘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干部培训和技术工人岗位考核;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及推荐工作;指导或协同做好职称聘任后的管理工作、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生局下属单位高级专家及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协调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事业编制2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五、其他事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机构级别维持不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条例及部署的工作任务;草拟全市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各委员部门落实分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的管理、监督和创建评比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组织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做好除“四害”药械的产、供、销管理工作。核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6名(含办领导职数2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组建桂林市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市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工业规划、技术改造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军工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能。(二)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二、调整后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兴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市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议草案,负责工业经济的综合性或专题性调研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二)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电力企业运管协调工作;负责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年度运输和生产的综合协调。(三)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实施意见;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配合组织申报国家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及国债项目;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和开展国际化经营,指导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四)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工作。拟订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规划;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市工业环境保护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归口管理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煤炭、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作;负责电力行业执法监管和盐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管;配合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六)负责全市军工企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全市军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船舶工业行业的管理;负责联系、协调军工生产工作,承办上级和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七)负责本委机关人事管理和党务纪检工作,管理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八)负责全市工程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全市企业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申报工作。(九)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归口联系协调邮电、铁路、航空、银行、电力、石化等部门的有关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制订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和投融资担保体系,负责管理全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制订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办法,指导企业开展产权交易;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桂林市经济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科(室),中小企业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挂市军工办公室牌子)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信访、接待、提案、机要、档案、保卫、计生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请示、计划、总结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及审报工作;负责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督办工作和委党组部署工作的检查、落实;负责机关行政、财务、房产和印鉴的管理;负责联系、协调军工生产工作和机关文明办公管理;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二)政策法规调研科负责综合分析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草拟工业经济有关综合性的文件、报告、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委领导重要讲话;协调委机关各科室草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联系市委、市政府政策调研室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专题性调研;研究总结我市工业企业在改革开放和生产经营中的典型经验,提出发展重点和政策建议;负责对工业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委机关、直属单位有关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三)经济运行科负责对全市工业经济进行宏观监督、分析、预测,组织和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及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综合指标的动态管理;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监测工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运行调度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推荐工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指导实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工作,承担企业减负的有关工作。(四)统计信息科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统计、分析、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工作;配合做好经济运行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国家、各省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工作;编制并发布经济运行动态信息;负责市工业企业产、供、销、科研、新产品等信息服务与指导,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网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交通科负责全市铁路、公路、航运、邮电、石化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重要物资紧急协调调度机制,制订应急协调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全市交通网点的建站、维护、设点规划的调查、协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共用、检查和核审工作;负责我市老旧机动车辆更新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优惠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审核、发放和老旧汽车回收拆解及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及监护道口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引导、培育我市物流服务市场及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工作;协助交通部门搞好运输流量、流向及安全调查分析,负责重大节假日及日常铁路、公路、水路、军运、航空运输的协调工作。(六)资源综合利用科负责拟订工业企业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制订我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与工业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依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产品、项目)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节能和节材、综合利用、环保国家专项借款示范项目、节能技改项目、节能产品、环保产品项目及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的核准工作;加强企业节能、环保监督、考核,搞好节能“四新”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七)能源工业科研究提出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工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能源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配置,编制电力生产供应年度计划和调控方案以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措施;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处理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改革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的备案上报工作。(八)机械电子工业科负责电子、机械、汽车、船舶、化工、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订全市电子、机械、汽车、冶金、船舶、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布局,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和法规;负责行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协助组织行业技改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审核上报;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产品质量等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九)轻工业科负责轻工、糖业、盐业、纺织、工美行业管理,参与工业经济运行宏观调控,掌握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研究制定我市轻工、糖业、盐业、纺织、工美工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行业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对轻工、盐业、糖业、纺织、工美企业的经济运行、统计汇总工作。(十)医药工业科负责对全市医药工业企业(包括中西、生化药品、化学原料药、卫生材料、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医药包装等)实行行业管理;掌握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制订全市医药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医药企业经济信息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情况;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运行、药品品种、质量、产量、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全市医药工商企业定点和产品结构的布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药械的储备及紧急调度工作。(十一)投资与规划科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与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联系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桂林市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行业技术改造规划、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方案;协助企业多渠道筹集技改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并负责编制市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申报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减免税的审核工作;指导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国际化经营;监督、检查技改项目的进度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负责市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制订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技术中心建设及督促、检查、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的工作;负责市工交企业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审批;指导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三)综合工业科组织制订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研究提出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以及促进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项目前期研究,制订公布工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工业产业政策信息;指导协调工业区的建设工作;协调工业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解决工业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政策性问题;联系、指导经委口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十四)人事科负责拟定委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配合党组实施;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管理,负责委管理的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训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上报工作;负责经委口职称改革工作和全市工程经济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报批工作。(十五)宣传教育科负责制订我市工业企业职工教育和机关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实施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负责机关在职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协调指导市经济干校的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市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报评工作;联系指导职工教育研究会工作,负责本委机关宣传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挂纪检监察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委及直属二层单位党建、纪检工作;负责对本委及二层单位党组织的换届、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工作和党组织发展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组织介绍、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农建、扶贫工作。负责本委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老干部的养老送终等工作。中小企业局内设机构5个:(一)综合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负责会务、文秘、保密、档案、信息、提案议案处理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后勤、安全保卫及接待工作。(二)产业指导科监督、指导有关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的咨询、服务,掌握全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协助全市中小企业在投资和生产经营中所需融资方面的咨询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总结推广中小企业先进的发展经验;实施中小企业改革计划和方案,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生产、劳动安全、环保等工作。(三)项目科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完善及投资环境、政策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企业在新上、续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作好各类指导、服务;对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资金进行项目审核、报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跟踪监督;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济技术合作和商贸活动。(四)科技教育科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综合培训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开展继续教育、再就业、出国考察、劳务输出等培训、咨询、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创建中小企业经济信息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人才交流、就业等各方面信息服务工作;为全市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帮助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为全市中小企业的质量认证、职称评定和名优产品申报等工作提供服务。(五)计划财务科编制全市中小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划;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定期报表及年度统计、财务汇总;指导中小企业的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局及与计划、财政、税收、统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协助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和局的党建群团及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劳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桂林市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9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人员控制数8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桂林市中小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五、其它事项(一)原桂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除商贸发展部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外)划归桂林市经济委员会管理。(二)原桂林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划归桂林市中小企业局管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交通局。2、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建设委员会。(二)划入的职责将市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的职责划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主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六)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七)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八)收集、编辑、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九)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十一)管理直属和设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十二)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3个职能科。(一)第一秘书科负责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办理市长与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同志联系的相关事宜。办理机构编制、人民武装、国防、外事、市直机关后勤服务(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目标管理、威宁公司以及报送市长的相关文电及其督办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二)第二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上市、经委、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开发区、投资区、中小企业、技改项目、振宁公司、壮宁公司、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国有资产管理、交通战备、质量技术监督、电信、邮政、供电、招商促进、铁路、海事、烟草、金融保险机构(工交部分)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办工作。(三)第三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人事、监察、农业、林业、水利、信访、公安、司法、法制、粮食、供销、农机、农工商集团公司、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建设、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大堤管理、堤岸公司、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法院、检察院、部队、消防、预备役、气象、辖县和城区农村农业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办工作。(四)第四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财税、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管理、房产管理、市政管理、相思湖新区、房改、人防、城市环境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工商、各金融保险机构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办工作。(五)第五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人口与计生、民族、民政、老龄工作、侨务、台湾事务、市志、宗教、残联、流动人口、政府驻外机构、侨联、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城区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办工作。(六)第六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发展和改革、商务、口岸、统计、旅游、物价、青秀山管理区、应急联动、信息产业、网络管理、物资、沛宁公司、会展业务、国际学生用品交易展览公司、医药监督管理、民航、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总工会、共青团、妇儿工委、妇联、青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办工作。(七)第七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分管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震、语言文字工作和社科院(社科联)、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红十字会、爱卫会、民歌节组委会办公室、科协、文联、“南博”办、关工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协调办公厅的支教工作。(八)综合科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市长碰头会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以上会议简报、纪要;研究、起草市人民政府部分重要文件、文稿;撰写市人民政府大事记;负责地方志、百科全书分科目、年鉴等编写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文稿的核稿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九)文书科负责来文登记、传递、文电收发、印鉴管理、文书档案、保密、文书制作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要通信工作,以及机要文件交换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阅览室管理工作;编发《南宁政报》等。(十)信息科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政务信息,并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快报》等信息刊物的采编工作;负责办公厅网络信息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办公厅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干部职工的普法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政审;负责直属单位、设在办公厅的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本办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和科长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办公厅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办公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会议简报、会议纪要和有关文稿;处理办公厅有关来信来访;负责办公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十二)督办科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民办实事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及其相关文电工作。(十三)行政科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厅机关行政事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扶贫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66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33名。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事业编制4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8名。五、其他事项(一)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主要职责如下: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我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的政策和办法;总结交流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工作经验,做好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负责有关土地山林水利争议的群众来信和来访接待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核定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办领导职数3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二)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起草拟订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考核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机关目标责任制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表和责任单位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和总结反馈考核评定结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核定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4名,其中办领导职数2名。(三)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开发区(含城区工业园区,下同)的法规和政策,并负责执行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研究和拟订我市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协调处理各开发区在开发建设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协调各开发区制订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调各开发区制订产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外地开发区的发展情况和经验,收集国际有关信息,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建议,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参谋;协调市内各部门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特区特管、特事特办”;协调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建设、财政以及各职责部门授权落实情况,统筹各开发区的招商和对外宣传工作;对各开发区实行授权后依法行使职责和职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行政;行使市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核定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办领导职数2名。(四)将在市社会科学院加挂牌子的“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改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更名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全市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领域重大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和对策,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单独或参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力量,拟订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研究、起草政府部分重要文件、文稿。核定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五)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改设在市交通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相应划出。(六)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改设在市建设委员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相应划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十三条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个别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第十八条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补选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十九条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保持稳定。如果需要变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人应当向大会提出辞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向主席团提出辞职,由大会或者主席团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离职。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如果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作补充答复。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质询内容的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派负责人说明。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五人至九人组成,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可以对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一人。专职常务主席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提名,经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专职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或者主席团组成人员。主席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二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一)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二)负责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督促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部分变更;(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联系代表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八)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在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乡长、代理镇长人选;(十一)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并密切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第二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召开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第二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的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三)联系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和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四)协助和指导选区选民撤换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主席团组成人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重要会议;(七)办理主席团交办的工作。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监督。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一条选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主席团确认当选资格有效,由主席团发给代表证书。代表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政策,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第三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一个季度至少活动一次。第三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组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开展调查和视察。代表在前款各项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第三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并以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司法局:《玉林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玉林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玉办发[2001]76号)文精神,玉林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二、主要职能玉林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全市监狱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五)监督、指导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司法所(办)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和警衔评授审核上报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十一)承办玉林市人民政府和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司法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政外事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承担局机关的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建设。(二)法制宣传科(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玉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公证律师管理科1、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办理律师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本市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负责全市律师执业证的核准颁发和注销。2、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办理公证员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负责执业公证员的年审注册和奖惩工作;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3、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承办与司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提出意见;依法承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调研工作;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工作;负责仲裁登记;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四)基层司法工作科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司法所(办)、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监狱劳教工作管理科指导、监督本市所辖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全市戒毒劳教人员强制戒毒治疗工作,编制监狱劳动教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家监狱、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全市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单位的生产、基建、财务工作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全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职工的管理工作。(六)行政装备科制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建、维修补助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车辆、国有资产、职工住房、基层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局机关行政经费,宏观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及监狱、劳教场所的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审计。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外事接待和会议后勤及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七)政治部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评授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岗位培训等学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和局机关党群工作。制订全市在职政法干部和企业法制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成人法律专业自学考试以及律师函授中心的教学科研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司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全市司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等决定;受理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督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组织上报有关材料。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玉林市司法局机关编制50名(含后勤服务编制),其中:专项行政编制48名,玉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领导职数14名。
- 柳州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人员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为,监督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柳政发(1998)62号文件《柳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柳政发(1998)64号文件《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柳政发(1999)1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本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本局所属二层机构人员(含公司、中心、所),以及受本局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给土地管理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条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行政处罚:指执法过错行为不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范围的,应根据过错人过错情况和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检讨、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执法工作岗位等处罚。凡过错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济赔偿: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和《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对过错人的过错行为按损害大小,给予追究一定的经济赔偿。第四条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过错人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理应公正、公开。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局土地监察科负责;对过错行为的认定,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作出;对过错人的处理决定,由局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作出后,报局党组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经济责任;1、在履行土地管理行政职责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和现金,达到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的,除移送有关机关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扣发当事人当年全年的奖金,取消当年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未达到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的,酌情处罚。2.违反土地调查登记规程,弄虚作假,造成错发、重发土地权利证书,或者故意拖延不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取消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全年评优、评先资格,每出现上述一例,处罚100元,每出现两例,处罚200元、以此类推。3.由于工作不严谨,审核不仔细,提供给局领导审批的土地登记、发证材料面积不准确,权属不清,四至界址不明由此造成误发土地权利证书、引起土地权届纠纷的,扣发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半年目标责任奖,并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对局分管领导扣发半年目标责任奖。因审核不细造成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国家因此受赔的,按该宗地的损失大小由经办人承担赔偿额1/5以上至全部赔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当事人工资收入。5.在拍卖土地使用权工作中,泄露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扣发泄密人全年奖金。6.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中,故意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7.在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中,向参与投标者泄露其他竞标人秘密的,扣发泄密人全年奖金。8.在土地评估工作中,故意超过规定浮动幅度,过低或过高评估宗地价的,扣发评估经办人全年奖金。9.在土地登记、调查、评估工作中,从接到申报人全部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不办或者未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应办工作的,扣发经办人全年目标责任奖,经办人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10.不履行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又无正当理由突破用地计划指标造成土地利用配置失控的,主管科长、郊区分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局长,当年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11.在征地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拖延征地工作,造成建设项目跨年度被取消的,扣发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半年奖金,不得参加全年评先、评优。12.对他人举报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耕地或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案件,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处理的、经办人不及时汇报或按规定处理的,扣发当事人半年目标责任奖。13.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办案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未主动回避或者干扰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不负责,取证不真实,引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确,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扣发经办人、主管科长和分管局长半年目标责任奖,当年不得评先、评优。14.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收费、超标准收费或乱罚款,造成不良影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调离所在岗位。第七条下列情况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在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未有明确规定前提下,执法人员从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出发,所采取的探索性做法;2.在法律、法规、政策有活动幅度规定的范围内,从实际出发,选择最能够维护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益的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科负责立案调查:1.被用地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的;2.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3.局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4.局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权时发现的;5.土地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反映的;6.上级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的;7.局内部制约机制运行中发现的;8.其他需要调查的。第九条经调查认定过错责任不成立或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批评,限时改正。第十条经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认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的,十五日内报局党组审核批准。第十一条被追究执法过错的当事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和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市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提出复议的,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附:《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
-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和节约电话费支出,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7〕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对象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二、夫妻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且都在同一驻地工作的,只能公费安装一部住宅电话。三、禁止在住宅公费安装国际长途电话。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原则上折价过户到个人名下,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超额自付”的办法。住宅电话每月电话费限额为: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秘书长110元;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和在职厅(局)级干部80元;厅(局)级离退休干部50元;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60元以下。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降低话费限额,但一律不得高于本规定所控制的上述限额标准。电话费当月超支部分扣减下一月限额,节余结转下一月使用,半年或年内结算,超额自付,结余归公,不能跨年度使用。四、严格控制公费移动电话的配备范围和话费限额标准。1、原公费配备给在职省级领导干部、区直部委办厅局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各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个人专用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个人,每部每月限额报销话费250元。2、原公费购置的移动电话,部分可保留作公用,保留作公用的数额为:区直综合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各5部,区直其他厅局级机关各3部;地市党委、政府(行署)机关各5部,地市人大、政协机关各3部;地市直综合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各2部,地市直其他处级机关单位各1部;县委、政府机关各5部,县人大、政协机关各3部;县直各单位各1部。贫困县未脱贫前,县委、政府机关各3部,县人大、政协机关各2部,县直各单位各1部。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各1部。各单位对超出上述总量控制数的移动电话,必须处理;达不到上述总量控制数的单位,也一律不准用公费再购置。乡镇“七所八站”,一律不准保留移动电话。各单位在上述控制数内保留的公用移动电话每部每月话费限额为250元。不在上述控制数内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费用一律自负。从现在起,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公费购置移动电话。3、移动电话费当月超支部分扣减下一月限额,节余结转下一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提前达到全年限额的,停止使用。4、区、地、市、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外事接待、纪检监察部门,防汛,防震、防火等减灾、救灾特殊岗位,允许保留特殊岗位用移动电话,但要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审批,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特殊岗位用移动电话与公用移动电话统一话费标准、统一管理。五、各单位内部要加强对公费安装配备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的使用和话费控制的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定期(一季度或半年)公布费用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六、党政机关干部个人一律不得接受电信部门和下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已经接受的要退回赠送单位,或交给所在单位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律不准将电话费拿到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全区各级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八、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九、本《补充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行署)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十、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治政,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如何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自觉地把行政复议工作当作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学习、宣传的具体方案,与依法治桂办公室共同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使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复议的法制氛围,使人民群众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有计划地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法不仅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而且还全面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采取分级负责、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区直单位的领导和各地、市、县的领导要积极参加依法治桂领导小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复议法讲座和培训。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在2000年1月31日前对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从源头上堵住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制度、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处分建议制度等。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及时正确地转送给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件,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对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目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的县甚至连专职的行政复议人员也没有配备,严重地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将大幅度增加,现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将难以适应繁重的行政复议工作。因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五、要改善和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条件和经费保障。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行政复议人员参照有关同类部门规定享受办案岗位津贴,有关津贴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法制局尽快拟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六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七章行政监督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作风纪律第十一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12月30日召开的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地级百色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各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一、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管工作,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提供拟文依据和起草说明及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制发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杜绝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越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行。二十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六章工作安排布局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二十六、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七章行政监督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正确看待和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活动,认真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平台和查询点,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拓宽政务信息的发布渠道,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三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四十二、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四十三、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作风纪律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四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或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四、副市长、秘书长离开百色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百色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第十一章附则五十六、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五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规定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涉及全局性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桂,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三)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四)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及本级年度决算;(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六)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八)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九)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听取汇报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具体计划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大事项除外。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第七条以报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九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报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项,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15日内,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听取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