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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设立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桂林市国资委),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授权桂林市国资委代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共桂林市委决定,成立桂林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党的工作职责;成立桂林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桂林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规章和文件。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原中共桂林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调整后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委综合性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负责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外事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监事会工作科(监事会工作部)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处级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三)宣传教育科(宣传部)
负责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政工、经济和工程系列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信访和监管单位的社会稳定工作;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
(四)人事科(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对领导人员的奖惩意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统计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发展一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工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工业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工业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工业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工业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企业改革发展二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商贸、旅游、服务等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商贸等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商贸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商贸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商贸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商贸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商贸等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商贸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商贸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商贸等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商贸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商贸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九)统计评价科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单位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十)社会事业科
负责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桂林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纪检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副书记1名)。
桂林市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1、桂林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桂林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的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桂林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桂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3、桂林市国资委与桂林市财政局的关系。桂林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桂林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桂林市财政局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桂林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桂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桂林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桂林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桂林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桂林市财政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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