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涉及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处罚处分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国家的要求,修订形成的。与《处罚规定》相比,《处罚处分条例》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规范范围;调整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都界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处罚处分条例》既赋予了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的权力,也强化了执法手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政财务行为既是强力约束,也是对其行为的严格规范。《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处罚处分条例》,是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处罚处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处罚处分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学习讨论,读懂吃透《处罚处分条例》各项条款。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扩大《处罚处分条例》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认知度。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切实抓好整改建制工作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水平明显提高。但财经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单位问题还比较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处罚处分条例》的基础上,严格对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的制度办法,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能力。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干部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以学习、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研究探索提高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质量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和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建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
- 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修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6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不分城乡、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2)在本县(市)境内(包括县境内农村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县(市)确定,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元五角。(3)乡(镇)境内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离开驻地在本乡(镇)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县(市)确定。如调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一元。(4)到市、县境外短途出差早出晚归在外就餐的,发给半天出差伙食补助费。二、经批准长期派驻外地的办事处、转运站、联络站及仓库等机构人员和虽无机构但家在当地的派驻人员,均不发伙食补助费。如驻地工资区类别高于原单位的,按驻地标准发工资。三、凡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含郊区)范围内外出工作,不能回家而在外就餐的,发午餐或晚餐误餐费七角,早餐不发。四、汽车司机车到外当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往返路程计算。六小时以上的发一天补助费二元五角;三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发半天补助费一元二角五分;不足三小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不能回家吃饭而在外就餐的,按本规定第三点的标准发给误餐费。凡实行车公里行车津贴的,不得按出差发给伙食补助费。五、中央和区外召开的小型调查研究会按[85]财文字第613号第五条执行,区内召开的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办理。六、各市、县境内出差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制定,并报区财政厅备案。我区派驻区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我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开支的规定》桂政办[84]25号和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议、出差等补助标准的通知》[85]财事字第18号中关于“出差补助”部分,同时废止。桂政办[1985]142号文中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误餐费、夜餐费的标准已变,在使用本规定时,应按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桂政办[1988]76号《关于提高差旅费,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区财政厅(88)财事字第20号《关于差旅费问题的解答》执行。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总局工程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同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五)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满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第三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坐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五发给。(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选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00元,三类地区5.00元。(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00元。(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八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第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议会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第六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指令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第七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俱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俱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驻北京以外地区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第十条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国务院国发[1980]146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财政部[84]财文字第62号《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财政部[84]财文字第457号《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附:出差地区分类表出差地区分类表━━━━┯━━━━━━━━━━━━━━━━━━━━━━━━━━━━━━━━地区分类│地区名称────┼────────────────────────────────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二一│类的地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黑龙江省(分│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江西省、山东省类│、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地区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阿拉善右二│旗、额济纳旗;鄂侈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类│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地│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萌县、大兴安岭地区。区│福建省的厦门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第│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潭县、卓尼县、二│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地│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丹曲县、嘉裕关市、玉门市。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类│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地│区│━━━━┷━━━━━━━━━━━━━━━━━━━━━━━━━━━━━━━━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交通局:《玉林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玉林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玉林市交通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工作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能调整1、划出的职能撤销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增加的职能汽车(不含公共汽车)租赁业的行业管理。3、转变和取消的职能⑴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交通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交通企业设备和节能管理工作交由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⑵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⑶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4)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弱化具体审批职能,取消和转变有关行政审批事项。4、强化的职能(1)行政与事业职责分开,加强对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2)加强全市交通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的研究,搞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3)强化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4)加大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力度和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力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交通重点工程建设。(5)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优化交通运输业结构。(6)强化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玉林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2、根据玉林市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按上级交通部门和市的安排,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3、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4、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和道路运政管理;负责交通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5、协同有关部门规划、管理公路沿线开发区的建设设施,规范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6、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7、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8、负责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运输、汽车租赁业)、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市场、机动车辆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9、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10、负责全市地方交通规费的征收、交通稽查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324国道玉林市境内段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11、按规定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指导本市交通系统的精神文明、职工队伍建设。12、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13、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14、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交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交通局设5个职能科:1、秘书科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做好文秘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及综合性材料;负责上级重要决策、批示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公文收发处理、交通政务信息、宣传教育、双文明、提案议案处理、机要保密、档案、来信来访、婚姻计生、老干部工作、户口管理、通讯、购置办公用品和机关值班工作;联系团支部、工会、妇女儿童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党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及直属单位人事、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智力引进工作;办理外派人员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报批业务。2、综合科负责承办与交通行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业务,维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交通通讯和导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交通等物资的道路、水路运输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检查站、交通质量工作;草拟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全市交通行业的科技统计、标准、计量工作;负责信息引导;归口管理行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工作。3、计划财务科组织局本级会计核算,汇编交通行业各项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负责全市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税收、财务、物价检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财务方面的统计、预测,建设和管理交通行业财会信息网络系统,拟订行业有关运价及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审核行业年度项目财务计划;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4、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交通系统职工纪律、经济、人事、劳资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交通系统党务、政务、业务工作的监察、督查和重要决策、批示的督查;负责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治理公路“三乱”的牵头工作;主管纠风日常工作;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协调、处理信访工作,督促催办转交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工作;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负责行业法制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交通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指导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接受社会对交通系统纪律、法律、法规知识的咨询。5、审计科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草拟或审核审计规划、规章制度、计划、方案和审计报告,对所审计项目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提出全面意见,报领导审核;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专项审计任务,组织、参加全市交通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结果,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交通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等的审计;检查、督促、指导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全市交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四、人员编制玉林市交通局机关编制17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领导职数6名。五、其他事项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待国务院对该项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职责分工明确后,按新的管理体制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政务公开电视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全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4]112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制定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一、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一)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是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考核内容,是否明确了主抓部门和协办部门;是否有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方案。(二)组织建设情况:是否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了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职责;是否设立了监督小组,聘请了监督员;各机构及岗位是否常开展工作。(三)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政务公开集体审核制度、预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人大审议制度,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建立存档备查制度、报上级备案制度,或制定政务公开有关管理制度。(四)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自治区关于市级、县级政务公开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公开。(五)公开的时间:是否做到按不同的内容进行定期公开、不定期公开或阶段性公开。(六)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是否多样,是否最大限度地让群众知晓。(七)监督保障机制:是否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方便群众;开展评议工作的情况。(八)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和完善提高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时间安排在2004年8月下旬至9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一)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县(市)区、乡(镇)及市直各部门按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要求在9月上旬前结束。自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在9月10日前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电话:2804796、2803000,传真:2810403)(二)交叉检查阶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交叉检查;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的交叉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在9月中旬完成。(三)完善提高阶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桂办发[2004]31号)和《全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桂政办[2004]112号)的要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和规范公开内容、方式、时间和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力求取得新的明显效果。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在9月下旬完成。三、交叉检查分组安排(一)第一组组长:李有林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副组长:谭少洲市纪委综合室主任成员:容县、北流、兴业各一名政府办副主任检查单位:陆川县、兴业县、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二)第二组组长:陈春市审计局纪检组长副组长:何际宁市广电局纪检组长成员:玉州、兴业、陆川、福绵各一名政府办副主任检查单位:博白县、容县、北流市(三)第三组组长:陈敏锋市发改委纪检组长成员:汤宏武市纪委党廉室副主任检查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局(四)第四组组长:文福才市中级法院纪检组长成员:卢运雄市纪委执法室正科检查员检查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五)第五组组长:黎洪市国土局纪检组长成员:周雪梅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副主任检查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局。(六)第六组组长:陈瑞才市机关纪工委书记成员:何伟槐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检查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水产畜牧局、市安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商局、市房产局、市扶贫办、市移民办。(七)第七组组长:谢力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成员:杨正川市政府办六科科员检查单位: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技监局、市农机中心。四、几点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责任主体的应尽职责,对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检查工作的合力。(二)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的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工作,切实在整改、规范、提高上下功夫。要突击抓好五查:查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及时?查一查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干部群众知晓,查一查公开工作是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查一查监督保障措施是否健全了制度?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是否改善?查一查领导机构是否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到位?(三)严肃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和建议。五、其他问题(一)交叉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并通知被检单位;车辆由各组负责。(二)交叉检查结束后,各组把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法制局关于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的通知
- 区法制局《关于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关于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查、鉴别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我区颁发经济法规性文件的通知》([1986]353号)桂政办函通知精神,对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法规文件,区直有关厅局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我局进行了审查,现清理工作已完毕,特将清理的情况报告如下:一、清理规章的工作是依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国务院国办发[1983]83号通知进行的。一九八六年已完成了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三年的规章清理工作。这次清理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规章是整个清理规章工作的一个部分,共有九十三件。二、这次清理,对列出的法规性文件,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送我局,我们再逐一进行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三、这次对九十三件法规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是:1、有效部分。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定为继续有效,计三十三件,占清理总数的35%。2、待修改部分。原则可用,但文件中有些内容或条款,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悖的,定为修改后重报政府审批才能执行,计三十四件,占清理总数的37%。3、废止部分。自行失效或与现行的国家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定为废止,计二十六件,占清理总数的28%。四、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区现行的规章,我们计划把这些有效部分(包括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五年)编纂成册,印刷发行,供各地部门工作中使用。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继续有效的经济法规目录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5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41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51号4、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92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98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02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4]108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110号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各地搞活经济的通知桂政发[1984]127号10、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57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我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的决定桂政发[1984]167号1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机械工业厅关于我区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号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85]8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的通知桂政发[1985]13号1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24号1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调整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30号1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5]38号18、关于我区推行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5]41号1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62号2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桂政办[1985]76号21、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87号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桂政发[1985]104号2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5]109号2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5]117号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新办集体企业税收政策几个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119号26、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5]120号27、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85]122号28、关于抓紧今冬明春有利时机做好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5]135号29、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桂政办[1985]142号3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文化厅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43号3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5]146号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5]148号3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水库移民、边民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5]157号需修改再执行的经济法规目录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价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3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7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4]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33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药总公司关于中药工作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40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3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4]62号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93号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96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4]100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4]119号1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26号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干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84]129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交通运输的规定桂政发[1984]131号1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84]141号1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177复1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5]5号1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桂政发[1985]20号1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经济技术协作的工作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42号2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5]46号2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85]49号2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67号2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72号2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5]86号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94号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5]99号2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策的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85]101号2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5]104号2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拖拉机站交通安全管理和征收养路费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140号3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114号3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国发[1985]89号文件的通知桂政发[1985]152号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5]153号3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54号3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64号失效、废止的经济法规目录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罚没收入应全额收缴国库的通知桂政发[1984]7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4]10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援最贫困公社发展生产的通知桂政发[1984]19号4、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我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桂政办[1984]25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山区群众吃粮问题支持发展山区生产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26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林区以木换粮换物或以代销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4]30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作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31号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食局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32号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商业厅关于农村供销社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35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4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4]73号1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化厅关于实行经济承包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74号13、区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实行统一审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83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化厅关于实行经济承包的补充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90号1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粮食经营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4]94号1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发[1984]104号1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69号1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85]8号1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集体林木统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5]19号2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5]33号2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后由国家供应粮油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5]64号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放开后的经营和运输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5]80号23、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关于乡镇企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82号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85]101号2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商业厅、区副食品工作办公室关于努力稳定猪肉、蔬菜市场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33号26、区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区外汇局、区审计局关于对外汇清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5]169号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市国土资源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三日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5]7号)及《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参与宏观职能。参与宏观调控,把握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好多方面利益关系,解决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干部管理职责。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副科级以上(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后备干部和人事股长的管理。3、测绘行政管理职责。4、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职责。(二)强化的职责:1、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参与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2、强化规划管理职责。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强化执法监察职责。依法进行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相结合方针,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4、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根据国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市)国土资源局派驻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理顺上下级关系,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素质,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把国土资源第一道关。5、强化行政监察职责。依法进行行政监察工作,接受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等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后备干部和人事股长的管理;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3、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4、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在职责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5、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6、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及规定,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7、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8、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的行业管理。9、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10、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缴入库和管理使用。11、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污染,保护地质环境。12、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13、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和督办的信访事件,调查并处理信访、来访问题;负责土地、矿山权属纠纷的调处。14、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15、承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科室和下设2个分局及15个所。(一)局机关内设机构1、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后勤、接待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退休人员管理;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后备干部和人事股长的管理;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普法教育;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2、规划科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规范性文件及措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负责综合国土资源年度统计工作;负责编制科技应用规划等工作、协调重大科技有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3、耕地保护科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有关计划;负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审查报批;负责土地开垦、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报批、实施、验收和备案;负责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4、土地利用科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统一管理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备案。5、地籍测绘管理科(1)地籍工作:编制全市地籍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市辖两区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变更登记发证工作,并负责土地证书查验;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地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指导、检查。(2)调处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3)测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所辖县(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6、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编制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依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负责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费等矿业规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矿产开发利用的综合统计工作。7、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1)地质环境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管理地质环境勘查、评估,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协调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评审及备案工作。(2)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探矿权争议、纠纷。(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小型、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登记备案;参与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8、执法监察科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律、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农用地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国土资源政策调研,组织草拟、协调、审核全市地政、矿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工作。9、财务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拟订我市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进行监督。10、纪检监察室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及违纪查处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接受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内部审计和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二)派出机构1、分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州分局、福绵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受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做好辖区地政、矿政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对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3)协助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工作;(4)负责辖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5)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和实施工作;(7)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8)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预案,建立群防群测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10)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2、国土资源管理所15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为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业务上受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分别由玉州分局、福绵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2)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权属纠纷等工作;(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编制30名(其中:行政编制2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领导职数18名。玉州分局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福绵分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15个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定事业编制83名,其中所领导27名。五、下属事业单位(一)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玉州大队。(三)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福绵大队。(四)玉林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五)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玉林市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六)玉林市土地勘测设计所。(七)玉林市地价评估所。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河池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河池地区的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努力工作。第三条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全体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把我地区的改革发展不断推向前进。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地区行署的组成人员由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副专员”),地区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副秘书长”),地区行署各局局长组成。第五条地区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主持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负责地区行署的常务工作;其他副专员协助专员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地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专员或委托常务副专员主持召开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专员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专员报告。第六条秘书长在专员、常务副专员领导下,协助处理地区行署的日常事务(包括行署专员、副专员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专员、副专员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专员、副专员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地区行署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第七条地区行署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地区行署报告工作。各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贯彻地区行署的规定、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地区行署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和地委的决定;(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三)领导地区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四)改变或撤销地区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六)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领导和管理全地区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司法行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地区行署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九)办理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协助管理在河池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河池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第九条下列事项,地区行署应按规定分别向地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一)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某些调整的;(二)需报请批准实施的重要决定;(三)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四)年度全地区工作报告和年度全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五)对经批准的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份调整的;(六)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七)重要外事活动;(八)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九)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十条下列事项,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请示报告地区行署:(一)涉及全地区大局或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地区行署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五)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六)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第十一条对属于地区行署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地区行署全体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需上报批准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地区行署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后,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各项决定的贯彻情况,行署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办,各执行部门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及时主动反映贯彻执行结果,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第十三条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是地区行署的工作机构,代表地区行署依法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责。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抓紧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不得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急速办理的紧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专员、副专员或秘书长,以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2001年本市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95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批事项精简66.39%,对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1年10月8日开业的市投资项目办证大厅的设立更进一步改善了玉林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投资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对照2001年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部署,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市委工作导向,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4号)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外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础,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二、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地移交给中介组织,切实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二)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的步伐,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凡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四)坚持实效性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由行政机关委托施行行政审批的下属单位,如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学会、协会等)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一)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1、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或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当尽量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并逐步移交给中介组织。2、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属于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属于企业自主权的,或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项目,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下放的要下放,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该交回给市场的应交回给市场。3、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或自行设置不合理或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予以取消。(二)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重点改进建设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等经济事务的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1、建立和完善集中办公大厅,推行“一站式办公”。2002年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做好建立行政服务大厅的一切准备工作,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于2003年3月底前全部进入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2、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家主办、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办法,即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进行审批(实行多项合一、同时审查、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凡属建设项目的由建设部门主办,凡属企业登记注册的经济事务由工商部门主办。并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3、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逐步对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4、建立审批时限制度。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将平均审批时限工作日原则上限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5、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要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6、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为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力度,由市监察局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负责在本市行政服务大厅内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对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业务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三)进一步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利用现代管理手段,推行网上办公,为社会提供法规、管理咨询和申报、登记注册等审批事项的服务。(四)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具体、详细地规定其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把审批时限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具备条件的部门和领域要逐步试行审批事项的超时默认制度。要制定审批标准,剔除审批过程中的人为障碍,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与全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对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精简的坚决精简;可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改进和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建立监督机制。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监管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督查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审批监督制度。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实行监管责任制;要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七)建立配套制度,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收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将审批与收费分开。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收费必须相应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审批事项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重新依法核定收费项目,进一步改进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采取收费全部集中服务大厅,由银行代收的办法,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李达球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金湘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办公室主任:封章树(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梁远略(市编办主任)、王仲贤(市监察局长)、朱其杰(市法制办主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并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设立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认真组织,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工作要求。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推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减少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推行集中办公。2、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并从事人、财、物管理或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国家公务员,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3、强化督查,抓好落实。为保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各部门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时间安排。1、全面清理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原来清理的基础上,如实、准确、按时填报《行政审批清理登记表》,自行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并提出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完成清理登记工作,并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审核各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2002年10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审核、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3、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于2002年12月底以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4、制订和公布监督制约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2002年11月底前,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订、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定审批时限,实行审批公开,加强审批监督,明确审批责任,制定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同意后,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5、2003年3月底前,市及各县(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全部建立运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方案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活动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6]12号)精神,为切实发挥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制订如下方案: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名单略)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董秀银兼任,副主任由梁平江、孔德工、刘彪担任。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络员,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工作。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是我市开展百万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制度。主要职责是:做好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规划,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培训工作中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区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各县、区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百万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联席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南宁市百万农民就业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召开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做好基层调研工作,编发联席会议纪要和简报,做好联席会议各项资料的保存、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四、联席会议的时间、内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主题、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收集各县、区及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议题的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五、联席会议计划(一)第一次会议时间:拟定2006年4月主要议题:1.制定百万农民就业培训各阶段的目标任务;2.商议农村劳动力培训和“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基金的使用方案;3.确定引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教材和光盘;4.指导各县、区对农民就业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二)第二次会议时间:拟定2006年7月主要议题:1.各县区、各部门汇报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难点;2.组织开展基层调研活动;3.组织外出考察兄弟城市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先进经验。(三)第三次会议时间:拟定2006年10月主要议题:1.讨论开展督查活动。组织工作督查组,检查各县、区培训活动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难点;2.组织经验交流活动;3.在电视台、电台、南宁日报和晚报等市属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报道各县、区各阶段开展培训活动的动态消息。(四)第四次会议时间:拟定2007年元月主要议题:1.总结工作及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2.组织评选表彰南宁市农民创业致富十大明星活动。六、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各县、区农民就业培训各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二)各成员单位要重视调研活动,主动研究涉及农民工就业培训及相关问题,为联席会议决策献计献策。(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第三章发卡和销卡第四章用卡第五章资金清算第六章异地加油处理第七章错帐处理第八章综合服务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实施步骤第十二章附则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二日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定点加油公务用车的范围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燃烧汽油、柴油的机动车辆,都要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第二条网络安装调试和维修等费用的解决渠道。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承担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提供相关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维护所需费用。第二章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第三条玉林市市直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是由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合发行的ic卡,用于结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资金的专用卡。第四条公务用车加油专用卡包括普通专用卡(以下简称普通卡)和机动专用卡(以下简称机动卡)两种,有效期为两年。第五条普通卡采用一车一卡方式发卡,卡面上印有车牌号码,每张卡只可对指定的车辆加油。第六条机动卡是为应付特殊情况而发行。每一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用车单位),按车辆数的多少向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申办机动卡。原则上每10台车可申办一个机动卡,不足10台车申办一张机动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发放机动卡。机动卡的用油限额及使用油料的种类,由用车单位按照机动卡申请表(见附件4)的格式申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核定。机动卡由用车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与《机动卡加油通知单》(见附件2)配套使用,机动卡单独使用无效。第七条专用卡采用日结的方式结算。第八条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是专用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谈判确定石油供应商及相应加油站及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第九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为专用卡的发卡行。负责制卡、发卡、换卡。第十条定点加油站按有关管理规定受理专用卡加油业务,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各用车单位为专用卡的使用单位,每辆公务用车的用油,必须使用专用卡。专用卡在所有确定的市内定点加油站通用。第三章发卡和销卡第十二条每个用车单位申请办卡时,需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ic卡持卡人发卡资料电子文档,经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办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18元(注:每张加油专用卡收取工本费18元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20号)收取的)。第十三条《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5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顺延),各用车单位指定的车管人员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领卡。第十四条发卡情况经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汇总后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五条普通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损坏或到期更换,可凭用车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手续,机动卡的换发须凭经办人身份证和用车单位证明。办理换卡手续的用车单位需缴纳每张ic卡工本费18元,于5日后领取新卡。办理解挂时,普通卡应凭行驶证和单位证明办理;机动卡应凭经办人身份证与单位证明办理。第十六条ic卡变更、销卡车牌号码更改或使用单位更名时,用车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交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程序按照遗失补发办理。车辆报废时,应办理销卡,由用车单位出具销卡申请,连同ic卡一起交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后交发卡银行办理。第四章用卡第十七条充值1、用车单位每月或每季定期将需充值资金划转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开立的市直定点加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填写《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充值明细表》(见附件6)。2、充值资金到账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核对清单与转账金额相符,按各单位提供的清单批量充值,将款项记入各ic卡的相应加油专用区中。第十八条补登对于已完成批量充值的用车单位,各ic卡使用人员可随时到指定的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网点或定点加油站进行补登交易,将分配金额写入ic卡的加油专用区后即可进行加油。第十九条专用卡只限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使用,不能用于其他场所的消费或取现。第二十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专用卡时操作要点如下:1、pos机在每一工作日开始前必须进行签到交易。2、使用普通卡加油时,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机动卡加油时,加油站要核对用车单位开出的机动加油通知单上所写的机动卡号和持卡人出示的机动卡卡号及加油车辆车牌号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不得加油,否则责任由加油站承担。3、检验专用卡的真伪,发现假卡时予以没收并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4、按操作规程使用pos机(划卡,输入相关交易要素和交易密码,操作成功后,则将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字,签字后,一联交持卡人,做为单位对帐依据,一联留加油站存档备查,一联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5、脱机交易批量上送。油站每日在规定时间前进行pos日终处理,核对当日交易金额,通过市话拨号方式将当日ic卡加油交易信息发送到建设银行。第二十一条加油站如果发现止付名单卡(因丢失或其他原因已经被建设银行确定为中止使用的专用卡),应予没收并通知建设银行发卡网点。第五章资金清算第二十二条每日日终,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根据pos机上传的加油交易汇总的交易资料,计算每个定点加油站的专用卡用油款额,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于当日将结算款项划到石油供应商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第二十三条各定点加油站在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时,若油价变动,石油供应商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每天(节假日顺延)打印出石油供应商的进帐单和入帐清单。加盖业务用章后,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通知石油供应商前来领取。第二十五条石油供应商每天根据收到的进帐单及入帐明细清单与各定点加油站上交的pos存根联的交易记录勾对,如发现不符,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第二十六条每月5日-10日石油供应商可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专户开立网点领取上月石油供应商对帐单。第二十七条用车单位于每月5日-10日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领取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各单位将汇总表与明细表与本单位保留的pos存根联进行对帐,如发现不符,应于收到汇总表和明细表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第二十八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便于公务用车的油费监督管理。第六章异地加油处理第二十九条原则上所有公务用车均应在玉林市内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车辆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市时间较长,确需在外地加油的,可凭其用油发票和对应车辆加油卡以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用《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加油核减单》(见附件3),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指定网点办理报销手续。第七章错帐处理第三十条石油供应商应保存签购单,做为查帐的依据。第三十一条用车单位的对帐。用车单位收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后,若发现差错,则填写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见附件5),加盖单位财务章后,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帐务错误分两种情况:①持卡人未使用,加油站却扣款;②持卡人已使用,加油站却未扣款。第三十二条石油供应商的对帐1、石油供应商按定点加油站和加油时间整理好pos签购单,以利于对帐。2、领取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对帐单后,按时间、卡号、金额逐笔勾对交易清单。若发现有误,则填写《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盖上单位财务章后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第八章综合服务第三十三条各持卡人可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的指定网点或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用油和节余油款额等信息,也可向发卡网点进行电话挂失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三十四条各用车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本单位的车辆用油情况。第三十五条各定点加油站通过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或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各单位车辆在本油站加油情况。第三十六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提供pos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加油站提供pos机的市话线路和支付市话费用。第三十八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负责系统维护和油站员工培训工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对定点加油站的监督管理,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管理和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加油站能否严格执行对卡对车加油,油品质量、数量能否保证,有无变相向持卡人要求支付现金的现象。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对各公务用车单位的监督管理,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记录跟踪每辆车行程公里总数和加油总量,分析研究各单位的车辆用油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及时查询处理。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实时监控本单位车辆的加油详细情况。第十章奖惩措施第四十条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旨在规范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运作成本。为此,我们制订如下奖惩措施:①对定点加油站的奖惩。对能严格执行与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所签定的定点加油协议的,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确定下轮定点加油站的依据之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②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对节油明显的司机,年终可建议其所在单位在节余资金内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若用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的投诉电话:2697961第十一章实施步骤第四十一条准备阶段。时间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20日止,主要工作是:1、广泛收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有关数据。2、了解各加油站的情况。3、与石油供应商及相应定点加油站、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就合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协商。第四十二条培训阶段。时间从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主要工作是:1、安装调试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包括应用系统和网络硬件系统),做好操作人员培训(含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工作。2、安装、调试pos机。第四十三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1)采用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石油供应商和相应定点加油站,一定二年。(2)定点加油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加油站加油。为保证专用卡的顺利使用,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专用卡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间,提倡用专用加油卡加油,对某些暂不能或不便(如所购油票未使用完)使用专用加油卡加油的单位,也可用原来的结算方式在定点加油站加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专用卡加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用现金或油票等其他方式加油。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试行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由玉林市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电话:2697961,联系人:潘素梅、陈雁附件:1、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略)2、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机动卡加油通知单(略)3、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加油核减单(略)4、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机动卡申请表(略)5、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略)6、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充值明细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第一部分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共12件)序号名称起草部门(一)外商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开放办(二)实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条例》办法自治区商检局(三)种畜禽管理办法自治区畜牧局(四)饲料管理办法自治区畜牧局(五)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六)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定自治区法制局(八)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九)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自治区交战办(十)民营科技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十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十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二部分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共17件)序号名称起草部门(一)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规定自治区林业局(二)实施《自治区保护区条例》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三)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四)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局(五)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六)黄金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自治区黄金局(七)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八)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十)乡镇图书馆管理办法自治区文化厅(十一)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十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治区民政厅(十三)二轻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自治区第二轻工业局(十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十五)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公安厅(十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自治区建材局(十七)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自治区物价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目前,我区各地正在贯彻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区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公司登记的原则和程序1、公司登记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对行政性的公司,不予登记,已登记的,要收回营业执照。对政企一时难以分开,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可暂予登记,发临时执照,限期一年。以后政企分开,成为经济实体,具备公司条件的,再发正式执照。2、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要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45号),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应任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工商局核发的的全国性公司的《营业证书》,以及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的书面通知,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批。3、没有分公司机构,只有经销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不得设立总公司。4、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各部门之间开设的联营、合营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并报有依法联营的协议书(合同),方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5、个体经营者,合作经营组织,不得单独开办公司,公司不得由个人进行承包。6、公司章程是公司履行法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制订。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报送公司章程。其章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机关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的条款,登记机关有权令其改正,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修改章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7、公司(含各类企业)申请登记时,注册资金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没有资信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国营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银行的定额贷款和企业的积累资金。二、清理整顿公司的重点和政策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全民、集体、个体(含合作经营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要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者,给予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清理整顿的重点应抓住“四无公司”(即皮包公司),纯商业性贸易公司和打着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的招牌从事经商或有违法活动的公司,以及给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对那些生产型公司,以农工为主兼营商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以工为主兼营贸易的工贸公司,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等,在坚持开办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没有违法活动的,就要保护,保证其健康发展,有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政策处理。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下列各行业公司的登记意见是:1、国营食品、水产、蔬菜等公司在国家对农副产品取消统派任务后,仍应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不能随意改行。在坚持原主营的基础上,如经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兼营其他行业的商品。2、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系乡镇企业的生产主管部门,负有为所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产品等任务。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为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乡以下的乡镇企业,不具备公司条件的,可办供销经理部。3、对于以买卖土地为业的房屋开发公司一律取缔,不予登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经营。城镇建设所需用地,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91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执行。①对于以“房屋开发公司”为名,不从事商品房经营,实际转手买卖土地,从中牟利的,应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纠正后方予登记。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开发公司,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4、国营工业、商业企业为安排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商业企业,其资金、人员要与国营分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国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国家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开办集体性质企业或把计划内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国营工厂为销售完成国家计划后产品或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可以开办“三销”(自销、展销、试销)门市部但不得开办集体性质的商业公司。三、公司开办的条件我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中,对各类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有的低于《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最低限额,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以“商场”、“商行”命名的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自有流动资金的最低限额,比照公司的规定执行。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中心、商场、商行和咨询、服务性公司的经营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按桂工商企字[1985]231号文规定办理。四、监督管理的措施1、实行公告制度。对公司开业、歇业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等,由登记机关利用报刊向社会进行公告。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将由国家工商局统一进行公告。2、建立年检注册制度。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填报年检注册书。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年检注册证,准予继续经营。3、按注册资金的比例收取开办登记费,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后新开办的公司,以及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登记已满五年需要重新登记的公司,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开办登记费,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亿元部分不再交纳开办登记费。公司经核准后申请追加注册资金,追加部分按千分之一交费。4、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加强清理整顿公司的领导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地进行清理和整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区分行联合下发的桂工商企字[85]225、261号文件,做好出具资信证明和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的工作,共同完成清理和整顿公司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权应相对集中。基层工商所系市、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等应统一由市、县工商局领导和管理,不能下放到区、乡、镇。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①1988年1月8日自治区人大党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自治区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凡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性质和职能第二章内部管理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四章离退休人员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资产、户口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性质和职能第一条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办事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工作。第二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职能(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二)做好我区与驻地所在的省、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联系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推销区内产品,以及联系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区各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五)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级领导和各地、市以及区直各部门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服务。(六)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及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要求驻外办事处办理的有关事项。第二章内部管理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四条驻外办事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学习制度。驻外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学习结束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给予报销学费的80%。对要求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或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继续学习深造的,由驻外办事处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一切费用自理。(二)请示汇报制度。驻外办事处要主动、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上报1份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三)请、销假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请假,须经主任批准,主任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报告。请工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出差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出国、出境),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主任出差离开驻地超过10天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批。(五)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文件和信函,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传递文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完的文件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密。(六)公章管理制度。各驻外办事处的行政公章(含各种业务专用章和下属机构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盖空白介绍信或信笺,更不得携带公章离开驻地;使用公章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管理公章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制度办事。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设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自行考核、任免驻外办事处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在任免正处级干部时,任免前要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设立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报主管部门党组审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除外)。第六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派驻制、轮换制、聘用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派驻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情况,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选派人员到驻外办事处工作,占该办事处的编制。(二)轮换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党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轮换人选并签订合同。轮换制的人员不转户口,不带家属,转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待遇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占该办事处的编制(原单位暂列其为编外人员),享受原派出单位的住房分配、调整、扩建、房改等待遇;轮换期限为3-5年,个别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应办事处工作的,经协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期限;轮换期满后由原派出单位安排工作。(三)聘用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一次聘用时间为2年。聘用制人员不占办事处编制,不带家属,不转户口。第七条驻外办事处使用临时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严格手续,加强管理。临时工不得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尤其是不得从事人事、财务、秘书以及印鉴管理等重要工作。第八条今后调进驻外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如有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近亲属等关系的,不得安排在同一个驻外办事处工作。职务上的回避,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执行。第九条驻外办事处机关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所属的事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第四章离退休人员管理第十条驻外办事处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离退休人员制度的规定。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手续,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职时间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离退休,属派驻制的由驻外办事处安置,属轮换制的由原派出单位安置。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均按安置地(居住地)同级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则按广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各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在职主任每2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主任离任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四条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一)根据驻外办事处的职责和任务,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各驻外办事处要配备会计和出纳,实行钱帐分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予核拨经费。(三)驻外办事处的各项收支(含执待所和所属公司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私设小钱柜。(四)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待遇,可执行广西的政策,也可以参照驻地政府的政策执行,但只能执行一个地方的政策。如执行驻地政府的政策,须先按广西的政策规定调整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按驻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并将实行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桂财文字〔1996〕4号)规定,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驻地工作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六)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回单位或回家就餐的,可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修订我区部门补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文字〔1998〕6号)的有关规定报销误餐费,如按当地标准执行的,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七)属派驻制、轮换制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具体按自治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八)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的基建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财政厅根据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解决。第十五条关于信息中介服务收费及使用问题,办事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经工商、物价等部门批准。其税后纯收入可按6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40%作为奖励福利基金。第十六条关于招待所及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财务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向主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财务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所得收入列为其他收入,其支出列为经费支出。(二)属于借(贷)款建成的招待所,在还清借(贷)款之前,其税后纯收入主要用于归还借(贷)款。(三)驻外办事处负责对招待所及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认真审核其上报的财务报表,及时掌握财务状况。第六章资产、户口管理第十七条办事处所有财产的产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属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驻外办事处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用驻外办事处财产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更不能作为各种经济活动的担保和抵押。第十九条驻外办事处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帐实相符;未经批准,驻外办事处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驻外办事处新建、改建或购置办公、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房的选址定点,应按规定程序由驻外办事处提交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审批。重大项目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必须由驻外办事处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按当地房改政策进行房改。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常住户口指标的使用,必须经驻外办事处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属工勤人员系列(含聘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和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三个月后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驻外办事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将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出到商务局。(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成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拟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能。二、调整后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研究分析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3、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向银行推荐贷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4、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电力规划和涉及水利、航运、农业的电力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5、负责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6、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7、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全市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编制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政府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8、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9、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0、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11、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根据上级立法计划,研究提出市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市制订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12、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13、拟订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或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14、研究制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和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网络互联互通;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培训和信息化推进工作。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和各项工作的催办、督办;负责汇总全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起草、修订机关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印信、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机关财务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政策法规调研科负责本委法制工作,并对全市系统内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参与、协调起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市人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送交涉及本委职责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统筹协调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调研;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工作;负责本委和本市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有关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其它涉及法制工作的事项;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研究。(三)发展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和协调全市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对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四)国民经济综合科研究提出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民经济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协调的对策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负责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五)固定资产投资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财政、金融、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自治区专项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市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险等情况,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组织全市信贷资金协调,负责向金融机构推介重大建设项目;研究直接融资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有价证券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的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向。(六)国外资金利用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提出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组织拟定和发布本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负责审批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审核申报;参与全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对外招商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七)重大项目建设科(挂市重大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编制重大项目新开工计划和组织市重大项目新开工;负责协调重大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政府安排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经费;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市重大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农村经济发展科负责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水务、气象、畜牧水产、农机等行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编制农林水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农林、水利、副食品等农口部门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衔接平衡农产品加工发展布局。(九)交通能源科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交通、能源项目,协调交通、能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对策建议;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市级交通、能源建设有关基金(资金)的管理。(十)工业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科研究提出工业经济与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工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工业与高技术重大项目布局、加快工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对策措施。负责工业与高技术项目的审核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上报自治区、国家审批的工业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由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业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关键性技术开发、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的安排计划;衔接平衡电信业、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十一)社会发展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民政、文物、档案、社会科学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提出使用国家、自治区、市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社会事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等,监督计划实施。(十二)价格综合科研究制定全市价格管理和价格改革计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收费)管理政策和各项价格(收费)调整方案,并按规定制定和管理好市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依法进行规范和引导;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组织协调价格检查监督、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做好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收费员培训和收费许可证年审等工作;负责对全市各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委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十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科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规范、征收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十四)经济贸易科负责组织研究全市流通业、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粮食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并指导监督计划的实施;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参与内外贸流通体制改革。(十五)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委管干部培训、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和退(离)休工作等事项;负责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十六)地区经济发展科(挂以工代赈办公室牌子)负责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县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负责编制全市以工代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进行协调及督促检查。(十七)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负责研究市实施国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按照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监察室负责对委及直属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7名(含市物价局18名、市西部大开发办公室5名、信息化办公室3名),保留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专项事业编制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一名兼西部开发办主任);另有挂牌机构物价局副局长1名,信息办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39名,原3个挂牌机构所设置的科室(西部大开发办公室工业技改科、西部大开发办公室综合科、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国民经济动员科、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产业科)主要职责及科级领导职数4名不变。五、其他事项(一)市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市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二)保留市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下设工业技改科、综合科,仍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西部大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优势资源开发、工业和重大项目布局等的具体实施建议,研究提出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落实。(三)保留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下设国民经济动员科,仍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四)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信息产业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研究制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和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网络互联互通;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培训和信息化推进工作。(五)市重大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有关科负责。(六)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研究拟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计划;起草项目稽察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对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环境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稽察;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监测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对市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评价及项目后评价等。承办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交办的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有关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五条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九条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第十条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三)危桥及危涵路段;(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五)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一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第十三条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第十四条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第十七条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公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收费员认定的数额预缴车辆通行费,及时将车辆驶离收费车道,并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经依法复核确有差错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清退。第二十六条联网收费的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既有政府还贷公路又有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在收费期间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养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收费公路改建或者扩建的投资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还贷基数。第二十八条试运营的收费公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费:(一)无通行卡(券)的;(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三)逆向行驶或者u型行驶的;(四)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第三十条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公路附属设施用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一、新闻发布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区、全国和全世界宣传广西,让社会各界了解广西、支持广西,树立广西新形象,为完成2005年各项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和提供新闻稿的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一)定期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定期发布的主要内容是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运行情况、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1.2005年1月2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商贸代表团访桂新闻吹风会,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已召开)2.2005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法制办、卫生厅负责。(已召开)3.2005年2月,2004年全区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4.2005年3月中旬,2005年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旅游局、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5.2005年3月,全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6.2005年7月中旬,2005年上半年全区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7.2005年8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博览局负责。8.2005年10月中旬,前三季度全区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9.2005年11月初,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博览局负责。10.2005年12月,2006年广西科技活动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二)不定期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不定期发布的主要内容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1.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年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安排)。2.我区自2001年启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以来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3.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的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相关政策颁布后安排)。4.交通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5.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6.全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7.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8.电力生产、社会用电量、电力供需情况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9.公布新一批广西著名商标名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新闻通稿形式安排)。10.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两办名义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政策通报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相关政策颁布后安排)。11.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会,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12.需要公开或辟谣的重大政治、群体性事件情况介绍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13.需要通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会,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视内容和颁布时间另作安排。四、其他事项(一)新闻发布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上述日程安排,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每次新闻发布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计划做好新闻发布的材料准备工作。新闻发布的材料提前7天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前3天把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三)新闻发布地点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楼一楼会议室;会标固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会场布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四)各新闻单位特别是区直主要新闻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报道。(五)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在下一年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新闻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部门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职能部门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环境就是凝聚力。优化北海投资软环境,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实施“三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政府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政府职能部门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整治活动方案为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市政府职能部门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活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2号),努力实现十六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切实解决我市投资软环境中存在的“中梗阻”问题,促进北海的经济发展。二、参加对象此次专题教育整治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全体干部,重点是担任科长、副科长职务的干部。三、时间安排2003年4月15日─7月15日,为期三个月。四、方法步骤第一,学习教育阶段(4月15日─4月30日)(一)动员部署各单位相应召开本单位动员大会,由单位主要领导动员并部署该项活动。(二)学习提高1、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从政行为,在全体干部中特别是科长、副科长职务以上的领导干部中进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学习政策法规,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等。学习的主要篇目:(1)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二、三、五部分;(2)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3)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4)《三代领导核心论权力》;(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6)《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7)《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2号);(8)《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2、思考讨论题:(1)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对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有何重大意义?(2)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3)联系本单位实际,谈谈当前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投资软环境建设中主要存在什么问题?(4)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应如何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5)谈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6)党员干部应如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第二,对照检查阶段(5月1日─5月20日)个人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对照《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与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进行自我检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重点是查摆六个方面的问题:(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政策、政令问题。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一拖再拖”等现象。(2)办事效率问题。是否存在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现象。(3)服务态度问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或人浮于事,态度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4)廉洁从政问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和乱支出、乱报销等现象,(5)工作纪律问题。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串岗、嬉闹、打牌、玩游戏、办私事等现象;(6)政务公开问题。是否存在行政不公示,办事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搞暗箱操作等现象。查摆过程中,要向企业、外来投资者和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第三,整改阶段(5月21日─6月5日)单位、个人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建章立制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限期整改。一是对不符合市场机制运作规则、妨碍国内外商家投资、阻碍经济发展或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政策条规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予以取消,该减的要坚决减,上级已宣布取消的要坚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建立五个基本工作制度:(1)首问责任制度;(2)一次性告知制度;(3)限时办结制度;(4)行政公示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单位的整改措施要对外公布,公开承诺;个人的整改也要在单位内部公开,互相监督。第四,向社会公开承诺阶段(6月6日一6月20日)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对本单位在我市经济建设中提供何种服务,服务的态度和标准,以及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结时限等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将向社会承诺事项报市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同意后,在媒体和服务窗口公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和履行所承诺的事项,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21日─7月15日)为使活动收到实效,6月底市政府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届时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参与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形式:一是查阅资料,主要是查阅学习笔记、讨论记录、发言提纲、体会文章等;二是查看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看是否建立相关工作和服务制度,建立的制度是否得到实施;三是看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有力、切实可行;四是检查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是否严格遵守执行;五是征求群众、投资者的意见,看群众、投资者是否满意;六是通过明察暗访或跟踪办事,了解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等。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补课”,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年终目标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五、组织领导此次活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府办、市监察局具体牵头,市人事局、投资联合办、法制办联合开展。为加强对该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并收到实效,市政府成立北海市优化投资软环境专题教育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君(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杨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关国明(市政府秘书长)周国清(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成员:王力术(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振上(市人事局局长)颜昌茂(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主任)余维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叶川(市物价局局长)康新春(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谢明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韦标锡(市纪委监察局宣教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3070855,办公室主任由周国清同志兼任,市纠风办副主任刘良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纪检组长冯全忠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上述成员单位各抽调一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综合组负责教育整治活动的组织安排,督查组负责对活动过程的督促检查,并对突出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六、几点要求1、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这项活动提高到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上来认识,亲自部署、抓好落实;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好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每个阶段开始前要进行小动员,每个阶段结束后要进行小结。2、学习要有具体计划,做到读书有笔记、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体会有文章。要通过学习阶段,真正提高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和从政道德素质。3、查摆问题要深入深刻,不能笼统或避重就轻;可以自己提出、同事指出、组织点出,也可以向群众、投资者征求意见。4、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要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制度的建设要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大力抓好落实,确保真正收到实效。5、公开承诺的事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清楚、明确,不得模棱两可。6、加大宣传力度。北海日报、北海电台、北海电视台要开设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投资软环境的改善。7、坚持边学边改、自查自纠,以实际行动体现教育整治成果。对在教育整治活动中或教育整治活动结束后发生的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依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法》(北发[2002]28号)严肃查处。8、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各阶段小结和教育整治活动总结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则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政府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条供应商分为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除特殊规定外,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国最终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国供应商。第五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准入资格预审办法,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准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第二章准则第六条中国供应商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二)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三)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七)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本人没有职业犯罪记录,在申请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没有重大失职行为;(八)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七条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除适合前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供应商所在国政府采购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互惠条约或协议。(二)供应商所在国已经对我国供应商开放了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范围对等的条件下,经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供应商。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优先原则。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在符合政府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优先权:(一)提供货物为中国最终货物的优先于提供外国货物;(二)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不超过其他地区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或议定价)的百分之三,应当优先确定为供应商。(三)提供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货物,优先于提供其他地区的货物;(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就业政策的优先;(五)具有良好纳税记录的优先。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供应商准入资格预审由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预审。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预审通过的供应商准入资格在所辖区内通用。第十条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格准入审核材料:(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二)纳税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证明);(三)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四)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六)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七)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八)从事接待服务待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等证明材料。(九)个人向政府采购提供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有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或证明,并注明有效日期。未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咨询或投诉;(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准入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五条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也不正当利益的;(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组建桂林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进行整合后,划入市商务局;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4、市口岸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外商投资促进(招商)职能划给市投资促进局。二、调整后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政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市内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内外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内外贸流通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规划,拟订全市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分析市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编制市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市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拟订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进出口商品配额编报、分配及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五)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拟制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市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核和管理,指导协调市出口加工区工作。(六)贯彻执行国家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市边境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市口岸管理工作。(七)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管理;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八)研究、宣传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wto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内外贸易配套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交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总结分析利用外资情况;依法审批国家规定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参与制定市对外开放及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审核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报批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工作。(十)指导和管理市内外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自治区下拨的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管理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市企业(组织)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以及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等业务的管理;管理本区域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和对外援助的有关事项;归口管理本区域对外援助有关事务。(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市促进市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十三)负责市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资格的审定;负责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住我市商业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协助承办自治区商务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涉及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经贸商务事务。(十四)负责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有关外事接待;负责市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的选派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内外贸协会、学会的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处理局机关的政务;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文件的拟制,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文书档案、安全保卫、保密、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管理及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评及机关福利等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统筹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机关的学习、教育、培训和普法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的计划生育、工青妇组织及其他社会性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事项。(三)政策法规科研究国家、自治区有关内贸外贸政策、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拟订、修改全市有关内贸外贸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草案;协调组织对内贸外贸政策的调研;负责内贸外贸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依法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监督涉外企业对涉外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工作;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事务。(四)规划财务科根据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计划,组织编报出口退税计划;负责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分析汇总企业的会计报表;负责局机关资产的审核,管理局机关有关经费的专项资金的收支;负责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局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局系统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负责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五)对外贸易管理科负责各类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工作;审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负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提出和拟制全市外贸出口年度计划;组织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工作;参与制定市场开拓的措施和出口商标的使用管理,组织企业参加出口商品的配额投标;负责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管理;负责办理外商申请在桂林设立贸易机构的申报工作;指导局直属外贸企业的改革工作;协调与进出口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全市进出口业务的各项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桂林市进出口企业协会工作。(六)外国投资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负责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颁发批准证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合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业务管理并审批进口计划;审查技术引进项目的合同;协助组织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和洽谈会;具体实施全市利用外资分区、分级管理合同审批的指导、检查工作;跟踪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审核;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科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办厂工作及申报工作;负责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机构无偿援助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工作及受援项目的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工作;联络协调驻境外外经贸机构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八)综合信息科研究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关于对内贸外贸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和意见;参与研究和撰写商务有关文件和情况汇报;收集、整理商务工作信息和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编辑出版《商务动态》;制定对外宣传计划和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外宣传稿件的起草、审定;承办有关出国(境)人员的报批手续;负责联系有关记者站及国内外有关记者的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九)市场体系建设科组织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研究提出引进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建设的政策性建议,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指导和组织实施城市商业网布局和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负责审核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的申请,指导、协调、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及商业网点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服务和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期货市场的发展;拟订汽车流通服务的地方性政策,指导和协调汽车流通服务市场建设,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宽市场渠道;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行全市农贸市场实施“农改超”的改造和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对流通服务业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十)商业改革发展科负责直属商贸企业的管理,指导商贸企业改革改制;负责协助拟订全市流通业、住宿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以及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市场准入、行业标准等政策、法规并实施行业管理及行业指导;研究营销方式的改革,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发展;负责规范流通市场经济秩序,监督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开拓市场,指导流通企业营销工作;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国内展览等行业工作;推广先进流通技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市场物资储备和市场调控方面的政策性建议,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负责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十一)市场运行调节科负责协助拟订、贯彻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法规;监测分析、预测、统计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研究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提出政策建议意见,协助处理运行中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蚕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外市场;负责承担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东盟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科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策;拟订全市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企业到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投资、办企业和动员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桂林投资;负责全市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业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参展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口岸办公室为挂牌机构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口岸发展规划,指导口岸建设;负责国家一类口岸的审核申报工作,二类口岸的审查上报和验收;负责对新开辟航线和申请临时进入全市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协作配合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越南陆运车辆的管理、协调;负责全市口岸“大通关”建设及全市口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控制编制数2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五、其它事项(一)根据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要求,桂林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在商务局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经贸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1]159号),商务局继续挂市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挂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牌子。(三)茧丝绸行业在生产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市经贸委承担;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市商务局承担。(四)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下辖的企事业单位一并归市商务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发展部下辖的企事业单位一并划归市商务局。
- 北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桂发[2001]23号),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审批必须依法设立。新增审批事项,必须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第五条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协助主办部门工作。第六条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第七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市监察部门、市法制部门为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由市法制部门认定审批无效,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依法处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二年元月七日附:北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第一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247项,经审核清理后现保留429项,占总数34.4%,取消763项,占总数61.2%,变更55项,占总数4.4%;其中原有审批事项608项,取消486项,比例达79.9%。现将清理后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事项分二批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的审批事项,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部门的审批事项待上级审定后第二批公布)。各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对象、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协调、服务和监管。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北海市体育局(12项)一、调整事项(6项)1、体育活动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批改为核准)2、等级裁判员(二、三级)(审批改为核准)3、体育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4、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与第3项合并)5、等级运动员(审批改为核准)6、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改为核准)二、取消事项(6项)(一)取消核准(1项)1、申请裁判员等级登记(二)取消备案(5项)2、体育活动申报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4、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5、运动员等级证6、申请运动员等级登记北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1项)一、保留事项(2项)(一)保留审批(2项)1、二孩生育证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二、取消事项(9项)(一)取消审批(8项)1、二孩生育管理费2、计划外怀孕费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4、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5、计生药具经营许可证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验证7、生育证工本费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审批(二)取消审核(1项)9、购房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北海市交通局(80项)一、保留事项(11项)(一)保留审批(1项)1、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证政审批件(二)保留核准(3项)2、货运代理,运输信息服务,货物包储、中转、配载业务经营许可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4、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变更、停业、歇业及车辆报废更新(三)保留审核(5项)5、运输船舶经营资质;港口经营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修造业经营资质6、跨地市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7、出入境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经营许可8、机动车辆检测站经营许可9、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准教证年度审验(四)保留备案(2项)10、乡道规划11、水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税务登记及事项变更二、调整事项(55项)1、本市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开工和施工的审批(由原审批事项“本市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第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与第1项合并)3、本市立项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与第1项合并)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事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与第5、6、7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5、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7、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8、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事项”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9、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事项(与第8项合并)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与第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1、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第10项合并)12、市辖区域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以及旅游船舶客运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域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3、1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3、市辖区域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2项合并)14、市辖区域水路旅游船舶客运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2项合并)15、市辖区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客货代理、客运港口业务、设计年吞吐能力1万至30万吨货运港口经营业务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和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业务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域内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客贷代理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与第16、17、1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6、从事客运港口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17、从事1万至30万吨货运港口经营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18、市辖区从事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19、市辖区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勘察与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开工报告、施工投标的审批(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与第20、21、22、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0、市辖区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文件(与第19项合并)21、市辖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的审批(与第19项合并)22、市辖区立项的水运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与第19项合并)23、市辖区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审批(与第19项合并)24、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旅游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由原审批事项“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与第25、2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5、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运力投放(与第24项合并)26、道路旅游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运线路、运力投放(与第24项合并)27、汽车租赁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运输),道路商品汽车发放,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许可”与第28、2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8、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许可、道路商品汽车发放(与第27项合并)29、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与第27项合并)30、营业性搬运装卸业,营业性停车场、洗车场经营许可(由原核准事项“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与第31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31、营业性停车场、洗车场经营许可(与第30项合并)32、县道、专用公路规划(由原审核事项“县道规划”与第33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33、专业公路规划(与第32项合并)34、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审查(由原审核事项“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资格预审资料审查”与第3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35、本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与第34项合并)36、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际、地(市)间运输业务以及省际、地(市)间运力投放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事项(由原审核事项“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际运输业务的审核”与第37、38、39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37、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地(市)间运输业务的审核(与第36项合并)38、市辖区个体(联户)经营省际运输业务(与第36项合并)39、地市间运输运力投放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与第36项合并)40、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业,以及省际运输、“三资”企业运力投放或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由原审核事项“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与第41、4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41、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业(与第40项合并)42、省际运输、“三资”企业运力投放或变更经营范围(与第40项合并)43、从事港澳、国际航线客货运输经营业务;从事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一般货物港经营业务;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货港口经营业务(由原审核事项“从事港澳、国际航线客货运输经营业务”与第4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44、从事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一般货物港经营业务;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运港口经营业务(与第43项合并)45、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经营业务;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业务(由原审核事项“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经营业务”与第46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46、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业务(与第45项合并)47、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出境任务批件、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由原审核事项“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出境任务批件”与第4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48、市辖区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与第47项合并)49、甲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外国或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汽车、摩托车修理业户经营许可(由原审核事项“甲类汽车维修业经营许可”与第50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50、外国或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汽车、摩托车修理业户经营许可(与第49项合并)51、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许可与教员上岗资格(由原审核事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与第5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52、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员上岗资格(与第51项合并)53、道路客、货运站(场)、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三资”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由原审核事项“道路客、货运站(场)、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与第5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54、“三资”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与第53项合并)55、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原审批事项改为核准事项)三、取消事项(14项)(一)取消审批(2项)1、管辖范围内,应缴交通规费车辆报停手续(不超过三个月的)2、管辖范围内,机动车辆办理免征和减征手续的(二)取消核准(10项)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及工程竣工4、收取证照业务办理及单证工本费5、水路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费的管理6、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7、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8、摩托车、拖拉机交通规费缴(免)讫标志的发放9、征收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10、征收残废人专用三轮摩托车交通规费11、征收出租车运输管理费12、征收人、畜力车运输管理费(三)取消审核(2项)13、管辖范围内,应缴交通规费车辆报停(不超过三个月的)14、摩托车、拖拉机过户、转籍、报废、年检等手续审核北海市民政局(14项)一、调整事项(14项)1、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改为核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改为核准)3、福利企业的开办(审批改为核准)4、社区服务业登记(审批改为核准)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改为核准)6、收养登记(审批改为核准)7、境外、涉外婚姻(由原审批事项“出国人员与居住在国内公民婚姻登记”与第8、9、10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8、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9、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10、外国人、外籍华人同中国公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11、公墓管理与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改为审核)12、婚姻介绍机构申办(审批改为核准)13、革命烈士追认(审批改为审核)1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改为审核)北海市财政局[51项)一、保留事项(15项)(一)保留审批(4项)1、契税减免2、农业特产税减免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报废、报损、冲减和核销的审批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二)保留核准(6项)5、企业国有资产无偿调拨6、收入退库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8、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9、国有产(股)权变动10、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三)保留审核(4项)11、外国政府和世行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转贷12、农业税政策性减免13、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14、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四)保留备案(1项)15、市级、市辖县区年度预算、决算报表二、调整事项(7项)1、代理计账业务资格(审批改为核准)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审核改为备案)3、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审核改为核准)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改为核准)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改为核准)6、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改为备案)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29项)(一)取消审批(8项)1、耕地占用税减免2、县区财政年度决算认可3、部门(单位)预算4、专控商品附加费及小汽车控购5、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6、收据管理7、收入减免8、收费立项(二)取消核准(4项)9、北海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10、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额度11、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产权底价及产权成交价的确认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三)取消审核(12项)13、残疾人保障金14、养老保险基金15、失业保险基金16、医疗保险基金17、工伤保险基金18、生育保险基金19、下岗职工保障金20、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21、区级追加、市级预算安排基建基金2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返还政策23、营业税返还政策24、契税返还政策(四)取消备案(5项)2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26、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27、国债项目资金拨付28、国有企业困难补助评审表29、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7项)一、保留事项(23项)(一)保留审批(3项)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证及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2、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3、参保人员设置家庭病床及市外转诊(二)保留核准(14项)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5、国有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6、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待遇7、国有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更改和连续工龄确认8、社会力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解散9、劳动监察年审10、工伤的确认11、生产性伤亡事故报告的批复12、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13、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14、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准用证》、牌照15、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的资格认证及材料初审16、电工、焊工、起重机构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建筑登高架等特种作业人员核发操作证17、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合格证(三)保留审核(1项)18、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等(四)保留备案(5项)19、企业内部分配办法20、拟聘用考评员名单21、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办学及管理情况22、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23、矿山安全条件登记二、调整事项(29项)1、核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享受资格及待遇标准、征收养老保险费(审批改为核准)2、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改为核准)3、企业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改为核准)4、下岗职工大病统筹住院医疗费(审批改为核准)5、审核报销企业转制前退休人员住院费(审核改为核准)6、企业职工退休(由原审批事项“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7、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与第1项合并)8、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退休(与第1项合并)9、劳动合同管理(由原核准事项“集体合同”与5、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0、企业工资协议(与第4项合并)11、劳动合同鉴定(与第4项合并)12、职业技能的考评鉴定(由原核准事项“核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与第8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3、职工技能考评员资格评定(与第7项合并)14、社会力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由原核准事项“社会力量设立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与第10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5、社会力量劳动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招生广告(与第9项合并)16、职业介绍许可(审批改为核准)17、劳动服务企业开办(审批改为核准)18、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审批改为备案)19、医用氧舱报装使用登记办证(转由技监局负责)20、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21、压力管道制造、安装、维修、审批及发证(转由技监局负责)22、锅炉房报建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23、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转由技监局负责)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及其使用登记发证(转由技监局负责)25、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报装、修理、改造及使用登记发放(转由技监局负责)26、压力容器操作工、常压锅炉运行人员、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转由技监局负责)27、锅炉司炉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操作证(转由技监局负责)28、对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检验等进行监督(转由技监局负责)29、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三、取消事项(25项)(一)取消审批(18项)1、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收缴及确认2、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收缴3、补充医疗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审计5、社会保险登记发证6、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7、企业职工调进、调出我市8、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9、企业新工人招工录用10、境外人员、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就业许可11、农转非12、市外招工13、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确认14、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5、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16、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17、外来劳动力管理18、劳动力输出(二)取消核准(3项)19、调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20、核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21、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年检(三)取消审核[2项)22、医疗保险费征缴、支付、管理23、工人考核(四)取消备案(2项)24、医疗保险住院病人使用特殊检查25、县区就业管理部门计划、报表北海市审计局(1项)一、取消审核(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9项)一、保留事项(4项)(一)保留审批(1项)1、职工集资建房资格审批(二)保留审核(2项)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款的审核3、职工集资建房办证审核(三)保留备案(1项)4、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备案二、调整事项(3项)1、住房资金使用贷款审批(由原审批事项“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住房资金贷款的审批(与第1项合并)3、乡镇房改试点方案的审批(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2项)(一)取消审核(1项)1、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审核(二)取消备案(1项)2、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备案北海市城市规划局(33项)一、保留事项(4项)(一)保留审核(2项)1、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2、城市勘测单位验证登记(二)保留备案(2项)3、城市规划建设档案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备案二、调整事项(28项)1、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原审批事项“建设工程选址”与第8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9、10、11、12、13、14、15、16、17、18项合并成一个核准事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由第19、20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4、详细规划(由第21、22、23、24、25、26项合并成一个审核事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由第27、28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6、建设工程验线、验查基础、竣工验收及报送档案并出具许可文件(审批改为核准)7、城市勘察、测量成果(审批改为核准)8、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与第1项合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1、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与第2项合并)1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5、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等工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方案(与第2项合并)16、道路、桥梁、电力、热力等管线及配套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7、核发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破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8、城市雕塑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与第3项合并)20、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与第3项合并)2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与第4项合并)2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第4项合并)23、分区详细规划(与第4项合并)24、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与第4项合并)25、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规划(与第4项合并)2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变更(与第4项合并)27、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与第5项合并)2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与第5项合并)三、取消审批(1项)1、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北海市国土资源局(106项)一、保留事项(27项)(一)保留审批(6项)1、临时用地审批2、采矿权审批3、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4、矿业权出让、出租、抵押5、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经营许可证6、铺海底电缆管道(二)保留核准(3项)7、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验收确认8、核发海域使用许可证9、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保留审核(9项)10、建设用地收购储备11、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1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报批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调整)编制审核1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核报批15、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17、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1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初审(四)保留备案(9项)19、土地估价结果确认20、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21、勘查许可证、地矿勘查工作22、采矿许可证23、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备24、变更矿山企业法人25、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26.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7、公益性使用海域二、调整事项(35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设定和变更登记。(与第2、3、4、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和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3、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和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4、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与第1项合并)5、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6、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审批(与第7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与第6项合并)8、建设用地审核报批(由原审核事项“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与第9、10、11、1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9、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报批(与第8项合并)10、外资企业建设用地审核(与第8项合并)1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报批(与第8项合并)12、农民就业用地审核(与第8项合并)13、土地确权及变更登记(由原审核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与第14、15、16、17、18、19、20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14、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15、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16、土地确权(与第13项合并)17、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18、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19、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20、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21、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审批改为审核)22、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改为审核)23、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转让审批(审批改为审核)2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审批改为审核)25、土地分等定级(审批改为核准)26、征地拆迁补偿审批(审批改为核准)27、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审批改为核准)28、矿产品准运手续(审批改为核准)29、城镇基准地价评定、公告(审批改为审核)30、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审批改核准)31、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发放《换地权益书》(审批改为审核)3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鉴定(审批改为核准)(由原审批事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更名)23、国企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报批(审核改为核准)3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审批改为核准)35、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核准改为审核)三、取消事项(44项)(一)取消审批(22项)1、土地、矿产行政复议案件2、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3、土地调查、统计4、土地利用变更调查5、采矿许可证年检6、探矿权审批7、补办用地手续审批8、审批征地农转非9、土地侵权案件处理10、核发土地监察证1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12、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13、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14、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处理15、纠正土地违法行为16、土地行政复议案件17、地质勘查资格审查18、用地选址审批19、开发小区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审批20、审批地类、征收耕地占用税21、协助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2、海洋工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日常工作)(二)取消核准(8项)23、土地证书验审24、土地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目标考核25、土地监察工作报告26、土地执法巡回检查27、土地监察信访28、土地监察统计报表29、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30、照顾性减免海域使用金(改为日常工作)(三)取消审核(8项)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实施32、地价管理33、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审核34、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达标验收35、土地遗留习题处理36、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管理37、城镇及农村地籍调查、测绘38、实地核查用地情况(四)取消备案(6项)39、县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情况40、建设用地批准情况信息发布41、地质环境监测42、建议行政处分土地违法案件43、移送行政处分土地违法案件4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查处北海市环境保护局(22项)一、保留事项(8项)(一)保留审批(6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置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4、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5、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处理场6、因特殊情况需在中午、夜间(规定时限)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审批(二)保留备案(2项)7、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危险废物转移二、调整事项(12项)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与第1项合并)3、建设项目岸滩固体废物堆放场、处理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4、岸滩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第3项合并)5、排污噪声排放申报登记、注册登记(由原审批事项“排污申报登记”与第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6、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注册登记(与第5项合并)7、建设项目、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审批(由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与第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8、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与第7项合并)9、建设项目试运行(审批改为核准)10、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改为审批)11、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核准改为审批)12、废物进口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三、取消备案(2项)1、外地环保产品进入北海市场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单位项)一、保留事项(3项)(一)保留核准(1项)1、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发证(二)保留审核(2项)2、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业类部分的审核3、科技成果鉴定二、调整事项(2项)1、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审核改为核准)2、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备案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2项)(一)取消审批(1项)1、下达市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日常工作)(二)取消核准(1项)2、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审批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一、保留审批(2项)1、拆除人防工程2、征收人防工程使用费(改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二、调整事项(2项)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改为审核)2、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改为核准)项)一、保留事项(13项)(一)保留审批(3项)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2、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单位资格(二)保留核准(2项)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5、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及措施(三)保留备案(8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8、外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开展业务报审备案9、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10、房屋租赁登记1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12、物业管理合同及小区管理办法1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二、调整事项(32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审图(乙、丙级)单位资质审核申报(由原审核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图单位资质”与第2项合并成一个审核事项)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审核申报(与第1项合并)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为核准)4、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审批改为核准)5、建设工程施工(施工报审)及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审批改为核准)6、房地产开发竣工综合验收(审批改为备案)7、补充定额的审批(审批改为审核)8、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审批改为核准)9、外来施工队伍进驻我市注册登记(审核改为备案)10、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审核改为核准)1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改为核准)12、商品房预售登记(转由房产局负责)13、城市燃气管理审批(由原审批事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与第2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14、燃气用具销售经营许可(与第1项合并)1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改为核准)16、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理供应点)资格(审批改为核准)17、燃气工程建设(审批改为审核)18、市政排水许可(审批改为审核)19、城市供水用水定额(审批改为核准)20、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审核改为核准)21、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审核改为核准)22、道路路灯管理(备案改为核准)23、房屋权属登记(审批改为核准)2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核准)25、商品房预售登记(审批改为核准)26、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审批改为核准)2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改为核准)2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审批改为核准)29、房屋安全修缮企业资质(审核改为核准)30、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批改为审核)31、房地产评估报告审核(审批改为备案)32、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核准改为备案)三、取消事项(14项)(一)取消审批(5项)1、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以资代劳)2、大型户外广告设置3、私有房屋买卖价格4、房屋面积计算与测绘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二)取消审核(7项)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查工作(日常工作)7、施工企业申办资质等级证书、增项、升级(日常工作)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年检(日常工作)9、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手续、报考初审、审核(日常工作)10、竣工结算审定(日常工作)11、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日常工作)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日常工作)(三)取消备案(2项)1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备案(改为日常工作)14、九大员换证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1项)一、保留事项(4项)(一)保留审批(1项)1、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批准证的变更、延期及深加工结转(二)保留审核(3项)2、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外经贸企业更名3、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4、出口退税稽核二、调整事项(8项)1、限额内三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终止(审批改为核准)(特殊行业例外)2、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审批改为核准)3、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改为核准)4、限额内补偿贸易项目合同(审批改为核准)5、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进口(审批改为审核)6、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批改为审核)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改为审核)8、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改为审核)三、取消事项(9项)(一)取消审批(2项)1、入户2、对通过边境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行使审批权(二)取消核准(2项)3、“三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日常工作)4、绿卡(三)取消审核(5项)5、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改为日常工作)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改为日常工作)7、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改为日常工作)8、商务出国(境)(改为日常工作)9、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改为日常工作)北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北海市安全生产局、北海市口岸办公室<34项>)一、保留事项(12项)(一)保留审批(1项)1、市属工交企业限额技术改造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5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下)(二)保留核准(5项)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以下)3、酒类批发许可证4、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5、家畜屠宰厂(场)建设6、旧货市场经营(三)保留审核(6项)7、更新汽车优惠证、回收企业经营许可证认定8、煤炭经营资格9、典当行资格审核、进入与退出管理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1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以上)12、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二、调整事项(8项)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审批改为核准)2、市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审核(转由市外经贸局负责)3、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4、进口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5、酒类运输准运证(审批改为核准)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7、设立拍卖机构(核准改为审核)8、外地单位来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改为备案)三、取消事项(14项)(一)取消审批(2项)1、商业企业干部任免2、外地到我市申办内联企业(二)取消核准(10项)3、贸易系统单位劳资统计、工资结算审核(改为日常工作)4、贸易系统单位工资、职工调动(改为日常工作)5、贸易系统单位计划生育指标(改为日常工作)6、生活美容经营资格7、固定资产投资、报废审核(改为日常工作)8、商业服务网点(市场)新建、技改、扩建立项9、规划、推荐有关股票上市的企业名单(改为日常工作)10、审核企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及章程(改为日常工作)11、审核企业转制(指涉及产权改革方案及章程)(改为日常工作)12、内联企业的职工办理“绿卡”户口(三)取消审核(2项)13、内联企业的职工户口迁入14、内联企业的职工出国初审北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粮食局<106项>)一、保留事项(38项)(一)保留审批(7项)1、政府投资或利用国家、自治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国有资金、银行委托的以及政策性限制的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的限额内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概算调整2、限额内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基建计划(含危房重建、房地产开发及国有、集体、自筹基建和其他项目基建计划)3、利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4、小水(火)电价格5、游览参观点价格6、强制性的中介服7、乡镇自来水价格(二)保留核准(9项)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9、代自治区计委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及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10、汽车客运站收费11、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收费12、食盐价格13、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14、公路汽车旅客运价15、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徘污费16、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三)保留审核(21项)17、上报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概算调整等文件18、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19、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0、申报属市事权管理的自治区本级非经营性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21、申报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础设施、环保等重点项目22、申报中央国债、自治区、国家各项建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家开银行贷款计划2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4、“三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审查2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26、申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27、公有住房租金28、管道煤气价格及相关收费29、城市自来水价格30、污水处理费标31、公交票价32、车辆安全检测收费初审33、垃圾处理费34、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35、新增医疗服务价格36、城乡用电同价实审37、药品价格预审(四)保留备案(1项)38、招标采购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二、调整事项(33项)1、主要农产品进口计划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审批改为审核)2、一县三区中长期规划备案(审核改为备案)3、城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审批改为核准)4、饭店业客房门市价格(审批改为核准)5、医院自制药品制剂价格(审批改为核准)6、招标采购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批改为核准)7、餐饮业餐具集中消毒服务费(审批改为核准)8、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审批改为核准)9、灯用煤油价格(审批改为备案)10、粮食种子(审批改为核准)1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审批改为核准)12、民用液化气价格(审批改为备案)13、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批改为核准)14、学生校服价格(审批改为核准)15、电表、水表维护检修收费标准、供电、供水设施安装收费标准(审批改为核准)16、城市垃圾清运费(审批改为核准)17、职业技术培训费(审批改为核准)1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审批改为核准)19、旅游、涉外饭客房门市价格(审批改为备案)20、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审批改为核准)21、殡葬服务收费(审批改为核准)22、成人中等教育收费(审批改为核准)23、房地产建设工程监理、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收费(核准改为审核)24、汽车维修收费(核准改为备案)25、粮食收购价格(审核改为核准)26、糖料蔗价格(审核改为核准)27、北海水路客货滚装、客运价格(由原审批事项“北海到涠洲岛水路客运价格”与第2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8、北海至海口水路客贷该装运输价格(与第27项合并)29、城市学前、幼儿、中小学收费标准(由原审批事项“城市中小学收费标准”与第30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30、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收费(与第29项合并)31、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服务费32、《粮食批发准入证)(审批改为核准)33、《广西粮油外运出省准运证)(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35项)(一)取消审批(12项)1、属国家鼓励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企业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性项目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市区户口“农转非”指标5、农村居民过渡电价6、权力机关以外的报纸发行价7、民营水上环市游票价8、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9、旅游景点内游乐设施服务费10、旅游景点内摊点管理费11、计算机报税原表处理系统维护费12、节日重要粮油副食品临时限价(二)取消核准(3项)13、出租汽车挂靠管理服务费14、三轮车管理服务费15、粮食关系迁移(三)取消审核(18项)16、申报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改为日常工作)17、申报国家计委安排的科技立项费用、工业节能专项贷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改为日常工作)18、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划安排及管理(改为日常工作)19、申报国防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0、申报地方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前期工作经费、评估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1、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2、以工代赈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3、海岸线、摊涂开发利用规划(改为日常工作)24、市人口年度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5、申报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高中、职高的年度招生计划26、申报化肥、农药、农膜经营权27、科教文卫体、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福利、妇女儿童事业、商贸、旅游、粮食等行业规划(改为日常工作)28、上报房地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信贷指导计划(改为日常工作)29、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费率以及取费科目30、上报外资基本投资计划(改为日常工作)31、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改为日常工作)32、足金饰品价格33、22k以下的金饰品价格(四)取消备案(2项)34、保健品价格35、化肥价格北海市人事局(41项)一、保留事项(8项)(一)保留审批(4项)1、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2、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3、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二)保留核准(1项)5、出国、出境培训(三)保留备案(3项)6、市辖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7、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辞退科以下的公务员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二、调整事项(22项)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工资基金(由原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与第2项合并为-个审批事项)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与第1项合并)3、企业干部调动(审批改为核准)4、政府工作部门表彰人员(审批改为审核)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认定(审批改为核准6、确认各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改为核准)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龄(审批改为核准)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改为核准)9、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审批改为核准)10、人才招聘信息(审批改为核准)11、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审批改为核准)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变动(审批改为审核)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病退、退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改为审核)14、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待遇(审批改为审核)15、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改为审核)16、驻市中、区直单位调入干部、毕业生落户(审批改为审核)17、企业聘用制干部(审批改为备案)1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或赴港台地区定居一次性离职费(审批改为备案)19、推荐自治区以上奖励表彰人员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核准改为审核)20、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正处级事业单位科级及机关科以下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及职位职数(核准改为审核)2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核准改为审核)22、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核准改为审核)三、取消事项(11项)(一)取消审批(11项)1、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人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案2、高校、计划内自费生择优录用3、确定事业单位人员政治级别4、从机关、企事业工人中录用国家干部5、从民办教师中录用公办教师6、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8、企业干部退休9、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1、外地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北海市就业北海市法制办公室(17项)一、保留事项(4项)(一)保留审核(2项)1、负责审查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负责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二)保留备案(2项)3、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4、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它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委托书二、取消事项(13项)(一)取消审批(1项)1、对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各行政机关核发许可证(二)取消核准(5项)2、对报送给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审查3、接受投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4、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5、收取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费6、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行为,决定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取消审核(4项)7、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协调8、负责清理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9、审核北海市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0、定期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取消备案(3项)11、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12、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13、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北海市司法局(23项)一、保留事项(12项)(一)保留核准(2项)1、涉台公证审批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保留审核(10项)3、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颁发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6、公证员年度注册7、律师资格考核授予8、律师执业证颁发9、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10、设立变更、注销律师事务所11、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1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二、调整事项(2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审批改为核准)2、法律援助(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9项)(一)取消审批(7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所得进行罚款3、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有违法所得进行罚款4、撤销错误公证书5、受理公证复议6、受理律师复议7、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二)取消审核.(1项)8、律师违法执业惩处(三)取消备案(1项)9、公民代理登记北海市公安局(93项)一、保留事项(15项)(一)保留审批(7项)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4、剧毒物品储存、使用、运输许可证、购买证5、集会、游行、示威活动6、禁行路段机动车辆和在指定时间内指定行驶路线和方向通过和行人及车辆申请过桥、路段通行证7、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二)保留核准(2项)8、机动车登记9、机动车驾驶证(三)保留审核(1项)10、经营“网吧”(四)保留备案(5项)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情况12、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和人员情况13、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单位情况14、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材料15、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二、调整事项(72项)1、外国人签证、办证(由原审批事项“外国人申请延期停留”与第2、3、4、5、6、7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外国人居留证(与第1项合并)3、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与第1项合并)4、外国人签证变更(与第1项合并)5、外国人多次签证(与第1项合并)6、外国人旅行证(与第1项合并)7、外国人入出境证(与第1项合并)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证、办证(由原审批事项“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与第9、10、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9、台胞证延期(与第8项合并)1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多次入境签证(与第8项合并)11、台胞暂住加注(与第8项合并)12、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由原审批事项“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与第1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与第12项合并)14、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爆破工程安全许可证”与第1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购买证及爆破员作业证(与第14项合并)16、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特种行业许可证”与第17、18、19、20、21、22、23、24、25、26、27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7、拍卖业的设立(与第16项合并)18、旅馆业的申办(与第16项合并)19、复印打字的审核(与第16项合并)20、印刷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21、刻字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22、刻制公章(与第16项合并)23、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开业(与第16项合并)24、典当业经营(与第16项合并)25、金银首饰加工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26、桑拿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27、信托寄卖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28、治安管理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影剧院的设立”与第29、30、31、32、33、34、35、36、37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29、美容美发室开办(与第28项合并)30、迪吧业开办(与第28项合并)31、酒吧的开办(与第28项合并)32、录像厅开办(与第28项合并)33、茶社的开办(与第28项合并)34、桌球室开办(与第28项合并)35、0k厅(与第28项合并)36、舞厅(与第28项合并)37、电子室(与第28项合并)3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由原审批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与第明39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3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与第38项合并)4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原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与第41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与第41项合并)42、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出海证件年审制度(由原审批事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边防登记簿”与第43、4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43、出海船民证(与第42项合并)44、出海证件年审制度(与第42项合并)45、核发《安全防护设施合格》(由原核准事项“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工程验收”与第4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46、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图纸(与第45项合并)47、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由原备案事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与第48项合并为一个备案事项)4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与第47项合并)49、准予迁入证明(审批改为核准)50、临时居民身份证(审批改为备案)51、烟花炮竹销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52、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53、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审核(审批改为核准)54、新设公共汽车线路的审定及调整(审批改为核准)55、车辆申请“三超”通行证(审批改为核准)56、机动车延缓使用(审批改为核准)57、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及施工作业(审批改为核准)58、举办大型集合、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审批改为核准)59、边境通行证(审批改为核准)60、进出港边防签证(审批改为核准)61、小型船舶喷刷船牌号(审批改为核准)6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消防安全(审批改为核准)63、暂住证(核准改为备案)64、经济民警建队、哨位和编制(核准改为审核)65、选调经济民警和经济民警小队长以上干部任免(核准改为审核)6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核准改为审核)67、保卫组织的设置或撤销、领导骨干的调动或配备(核准改为备案)68、将机动车辆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登记(核准改为备案)69、居民户口登记(核准改为备案)70、居民身份证(审核改为备案)71、户口迁移证(审核改为备案)72、全市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使用情况及持枪人员情况(备案改为审核)三、取消(6项)(一)取消审批(3项)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经营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二)取消核准(3项)4、门牌、楼牌编制5、长期居住证(“绿卡”)6、经济民警小队长以上干部训练北海市统计局(2项)一、保留备案(1项)1、对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的统计报告制度作出的具体要求二、取消审核(1项)1、划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北海市卫生局(35项)一、保留事项(15项)(一)保留审批(3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二)保留核准(6项)4、医师执业注册5、护士执业注册6、健康证7、村级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8、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精神药品购用卡9、毒性药品的使用(三)保留审核(4项)10、医师资格证书11、医疗广告内容初审12、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械、洗消剂卫生许可1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四)保留备案(2项)14、外埠食品登记注册证15、医疗单位自配制剂二、调整事项(18项)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2、一般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3、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5、水泥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7、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改为核准)8、乡镇企业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审批改为核准)10、食品广告证明(审批改为核准)11、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改为核准)12、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审批改为核准)13、建设项目卫生许可(由原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与第1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4、生产经营单位单项新增食品项目审批(审批改为审核)15、建筑材料实施放射卫生防护强制性标准认定证书(核准改为审核)1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认可书(原核准事项与第13项合并)17、出生医学证明(核准改为备案)1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审核改为备案)三、取消事项(2项)(一)取消审核(1项)1、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二)取消审核(1项)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项)一、保留事项(8项)(一)保留审批(1项)1、兽药经营许可证(二)保留核准(4项)2、农药经营许可证3、产地检疫合格证4、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5、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及二级以下)(三)保留审核(2项)6、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一级)7、农业机械培训许可证(四)保留备案(1项)8、包装种子或代销种子二、调整事项(9项)1、植物检疫证书(审批改为核准)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种子生产许可证”与第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3、种子经营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4、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5、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禽蛋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配种经营生产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7、农业技术项目推广(第7、8两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8、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及农业技术项目推广(与第7项合并)9、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三、取消核准(1项)1、饲料准产证年检北海市林业局(19项)一、保留事项(7顶)(一)保留审批(2项)1、林木采伐许可证2、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二)保留核准(1项)3、山界林权证书(三)保留审核(4项)4、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5、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6、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7、使用林地许可证二、调整事项(12项)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有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无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与第1项合并)3、木材运输证(由原审批事项“区内木材运输证”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4、出省木材运输证(与第3项合并)5、森林植物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原审批事项“森林植物检疫证”与第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6、产地检疫合格证(与第5项合并)7、松树采脂证(审批改为核准)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审批事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与第8项合并)10、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证(由原审批事项“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区内运输证”与第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11、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出省运输证(与第10项合并)12、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北海市水产局(27项)一、保留事项(10项)(一)保留审批(6项)1、渔业船舶注册登记2、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各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3、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4、渔业捕捞许可证5、国有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6、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二)保留审核(4项)7、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许可证8、新建、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渔船9、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10、专项捕捞许可证二、调整事项(16项)1、水产苗种人工繁殖、选育生产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2、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与第1项合并)3、珍珠保护区捕捞作业、珍珠贝种苗采捕、收购、运输和销售(由原审批事项“珍珠保护区捕捞作业”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4、珍珠保护区内珍珠贝种苗采捕、收购、运输和销售(与第3项合并)5、珊瑚保护区内采捕、珊瑚运输、收购(由原审批事项“珊瑚保护区内采捕”与第6、7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6、珊瑚运输(与第5项合并)7、珊瑚收购(与第5项合并)8、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收购、出售利用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水生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利用许可证”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与第8项合并)10、渔业船舶检验,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审批改为核准)1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船员证书审换证(审批改为核准)12、划定禁航区(审批改为核准)13、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审批改为核准)14、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15、在渔港水域内划定安全作业区(审批改为核准)16、渔业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审批(1项)1、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审批渔港水域内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北海市水利局(15项)一、保留事项(10项)(一)保留审批(3项)1、取水许可2、河道采砂许可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二)保留核准(1项)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监督、评定(三)保留审核(4项)5、向水体设置排污口6、限额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审7、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8、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四)保留备案(2项)9、县级水土保持规划10、县级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二、调整事项(2项)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为核准)2、限额内县、区及直属单位水利工程技术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3项)(一)取消审批(1项)1、年度计划用水(二)取消审核(2项)2、河道整治3、河道行洪障碍物北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公室(1项)一、取消审核(1项)1、非国定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指标北海市旅游局(含银滩度假区管委会)(13项)一、保留事项(3项)(一)保留审批(1项)1、旅游饭店涉外经营资格(二)保留核准(1项)2、星级饭店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三)保留审核(1项)3、旅行社经营资格二、调整事项(3项)1、旅行社营业部经营资格(审批改为核准2、旅游团队定点单位(定点饭店、定点餐点商店、旅游车队)经营资格(审批改核准)3、旅游项目建设申报、审批和管理(审批改为审核)三、取消事项(7项)(一)取消审批(7项)1、“一日游”经营资格2、投资项目审批3、规划审批4、企业审批和管理5、进口物资审批6、导游证颁发7、旅行社旅游广告刊登)一、保留事项(14项)(一)保留审批(3项)1、审批北海市(含一县三区)科级以下经贸、科技等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审批国(境)外一般人员来华考察、洽谈经贸业务或进行科技交流事项,并发出邀请函。3、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审批。(二)保留审核(3项)4、审核北海市(含一县三区)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报市领导审批。5、审核邀请国(境)外相当于国内副厅级以上人员或非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并报自治区审批。6、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审核二、调整事项(3项)1、确认侨属企业(审批改为核准)2、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原核准事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与第3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3、确认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与第2项合并)三、取消事项(5项)(一)取消审批(2项)1、确认“三侨生”升学考试加分2、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二)取消审核(3项)3、审核北海市副厅级以上人员出国、赴港澳事项,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4、审核上报印支难民投亲事宜5、审核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定居北海市教育局(53项)一、保留事项(9项)(一)保留审批(3项)1、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2、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式样及生产厂家审批3、高、初中招生计划审批(二)保留核准(3项)4、核发高中毕业证书5、职业中专毕业生资格、毕业证书验印6、职业中专新生录取(三)保留审核(3项)7、中小学教师系列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8、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减免9、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二、调整事项(24项)1、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原审批事项“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2、初中毕业证验印(与第1项合并)3、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及新生免试入学审批(由原审批事项“职业高中招生计划”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4、职业高中新生免试录取(与第3项合并)5、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由原审批事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高中段以下(成人)的文化类培训机构和助学班、办学点等”与第6、7、8、9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6、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初中和面向中学的各种培训班等。(与第5项合并)7、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解散(与第5项合并)8、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高中(与第5项合并)9、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办学层次,改变专业、扩大规模、更换(与第5项合并)10、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由原审批事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校长和主要负贵人审批”与第11、12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1、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与第10项合并)12、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人选审批(与第10项合并)13、职业中专学校设置及招生计划(由原核准事项“职业中专学校设置”与第1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14、职业中专招生计划(与第13项合并)15、普通中专学校及新专业设置(由原核准事项“普通中专学校设置”与第16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16、普通中专新专业设置(与第15项合并)17、教师资格(认定与资格证审批)(审批改为核准)18、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学校(审批改为核准)19、职业高中毕业证验印(审批改为核准)20、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审批改为核准)21、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改为核准)22、申报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示范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核准改为审核)23、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准改为审核)24、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论报告,教育机构创办时的原始投入,验资报告(审核改为备案)三、取消事项(20项)(一)取消审批(8项)1、教职工辞职2、教职工辞退3、干部调配审批4、干部退休审批5、津贴补贴审批6、现代教育技术装备规划、配备、管理7、中小学生集体订购的教材教辅资料8、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教学实验项目(二)取消核准(8项)9、中小学校长上岗培训10、中小学教师培训11、干部转正定级12、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供应计划13、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14、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15、学校卫生经费预算16、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三)取消备案(4顿)17、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18、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19、社会力量举办机构申请刻印、审批机关出具证明,由公安局审批,刻制完后,持印章式样到教育部门审批办学机关备案20、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往常办学费用的比例北海市文化局(25项)一、保留事项(9项)(一)保留审批(7项)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项目审批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3、一般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出国展览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藏品的测绘、临摹、拍摄、复制项目5、营业性演出场所6、音像制品经营7、特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二)保留审核(2项)8、文物经营9、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调整事项(10项)1、营业性演出许可(由原审批事项“营业性演出”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2、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与第1项合并)3、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改为核准)4、文化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美术品及其他文化经营”与第5、6、7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5、礼仪服务(与第4项合并)6、业余文化艺术培训(与第4项合并)7、艺术摄影经营(与第4项合并)8、印刷、打字复印开办审批(转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9、乒乓球、羽毛球经营(转由市体育局负责)10、图书报刊零售、出租(转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三、取消事项(6项)(一)取消审批(4项)1、音乐茶座开办审批2、音乐咖啡厅开办审批3、音乐酒吧开办审批4、餐饮业附设卡拉0k厅开办审批(二)取消审核(2项)5、有赞助的美术品经营许可初审6、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审核北海市新闻出版局(17项)一、保留事项(6项)(一)保留审批(2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许可证2、广西壮族自治区其它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或者广西打字复印许可证(二)保留审核(3项)3、广西成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许可证、准印证4、广西出版物印制许可证5、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书报刊)(三)保留备案(1项)6、记者站设立登记二、调整事项(1项)1、一次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10项)(一)取消审批(1项)1、广西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制许可证(二)取消审核(9项)2、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电子出版物)3、出版、复制音像制品4、出版复制、进口电子出版物(光盘)5、创办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6、公开发行的报纸增版7、公开发行的报纸变更8、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的增刊9、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的变更10、驻市记者站年审及报刊年审北海市广播电视局(14项)一、保留事项(5项)(一)保留审批(2项)1、审批卫星接收设置并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2、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二)保留审核(3项)3、审核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4、审核视频点播许可5、审核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二、调整事项(1项)1、卫星接收许可证年审、验收和年检年审辖区内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改为核准)三、取消事项(8项)(一)取消审批(2项)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2、审批县级以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并负责工程验收(二)取消审核(6项)3、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组建、开发和管理方案4、审核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台新增频道5.、办理卫星地面接收站、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安装使用,以及录像放映出租6、组织稿件审听、审读、审看、审评7、审核设立非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使用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的功率频率(频道)等技术指标8、托运、邮寄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北海出口加工区筹建办公室(1项)一、取消事项(1项)(一)取消审批(1项)1、建设、技改项目及建筑、建设项目收费北海市档案局(10项)一、保留事项(3项)(一)保留审批(1项)1、出卖、转让、赠送档案(二)保留核准(1项)2、档案馆、室达标升级(三)保置备案(1项)3、档案备案二、取消事项(7项)(一)取消核准(6项)1、档案开放2、档案公布3、档案利用4、档案鉴定5、档案教育培训6、档案系列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二)取消备案(1项)7、档案权属变更北海市防震办公室(2项)一、保留审核(1项)1、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二、调整事项(1项)2、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审批改为审核)北海市二轻联社(1项)一、取消审批(1项)1、属下企业民主选举厂长时,对企业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企业选举后,对选出的结果进行批复北海市供销社(4项)一、取消事项(4项)(一)取消核准(3项)1、化肥经营2、烟花炮竹归口管理3、废旧金属回收(二)取消备案(1项)4、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北海市民族宗教局(22项)一、保留事项(14项)(一)保留审批(2项)1、恢复(更正)民族成份2、境外宗教捐款批准权限(二)保留核准(4项)3、宗教教职人员服刑期满恢复履行宗教职责4、清真饮食服务企业改变服务方向5、举办宗教培训班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三)保留审核(4项)7、民族定点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报8、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项目9、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10、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四)保留备案(4项)11、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1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13、认定、晋升宗教教职工人员14、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从事教务二、调整事项(4项)1、占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改为核准)2、扩建、改建、回建寺庙教堂(审批改为核准)3、宗教活动场所内留宿人员、财务管理(由原备案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备案事项)4、宗教活动场所内留宿人员(与第3项合并)三、取消事项(4项)(一)取消核准(3项)1、民族发展资金2、壮、汉语文牌匠收费3、选送教徒宗教学习(二)取消审核(1项)4、民族定点企业技改贴息贷款申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名词解释审批事项:指审批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对相对人申请某种权利、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行为,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事项。审批事项一般有指标、配额等特殊限制。审批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核准事项:指核准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对相对人申请某种权利、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行为,进行确认的事项。核准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没有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准许申报单位实施。审核事项:指审核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上级机关或同级其他机关审批的事项。审核是整个审批程度的中间行为,最终审批权不在本行政机关。上级或同级机关事先确定一定的条件,要求下级或与此业务相关的同级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本机关意见,或将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备案事项: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办理或者完成的事项,以存备案查。备案事项通常只要求报告单位提供材料,是否实施该事项,怎样实施,不需指定机关事先同意或批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4年12月24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公民权益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适应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争取年内出台的新立法项目12件,修订立法项目3件。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5月)。(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5月)。(三)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5月)。(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广西海上以及内河通航水域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履行海上搜寻救助义务,保护海洋环境,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事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7月)。(五)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经委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7月)。(六)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窃电行为,保障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8月)。二、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5月)。(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军区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7月)。(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9月)。三、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一)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4月)。(二)为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6月)。(三)为加强广西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提请时问:2005年7月)。(四)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规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9月)。(五)为加强对广西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广西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10月)。(六)为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起草,提请时间:2005年10月)。四、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广西壮族自治区廉政条例》(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5.《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6.《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7.《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条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5.《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自治区经委、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6.《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自治区邮政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20.《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二)政府规章草案。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5.《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6.《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1.《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12.《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在本立法工作计划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列。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的收集第三章信息的报送第四章信息的处理第五章信息网络和信息工作队伍第六章信息工作的奖惩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务信息工作进展不平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水平不高。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7]1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所需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信息。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服务。第四条政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由政府办公室向政府负责。政府办公室要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及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第五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为各级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第六条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机构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信息工作机构有责任对下级信息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应接受上级信息工作机构的指导。第二章信息的收集第七条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部署,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向本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收集。对重要信息,可采取发信息预约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上报。第八条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二)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梧州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精神的情况。(三)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四)重大紧急信息,包括敌对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苗头或倾向性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和大规模封建迷信活动;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的范围、标准:1.集体上访、请愿:在县(市)、区以下上访、请愿人数达50人以上,到市上访、请愿达3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请愿达20人以上,到中央上访、请愿达3人以上;或上访、请愿人数虽不多,但有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2.游行: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3.罢工、罢市、罢课:参加人数达3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4.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单位、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5.围攻、殴打、绑架、劫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重要人物,造成严重后果的。6.非法集会: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的。7.械斗:参加人数达50人以上,或跨省、跨县(市),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动用枪炮,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8.凶杀:死亡2人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或案件有政治背景,或发生在重要场所,或性质特别严重的。9.抢劫:涉及财物5万元以上,或被抢物品、对象特别重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10.失窃:涉及财物10万元以上,或丢失、被盗的物品特别重要,或涉及重要单位、重要人物的。11.暴狱:涉及5人以上,或涉及重要人物,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12.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设施的。13.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涉及面广,或被烧的地方特别重要,或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14.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15.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受伤,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16.水灾、风灾、雹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17.疫情:传染性强、危害大的人畜传染病。18.中毒:涉及5人以上,或中毒者中有重要人物,或造成人员死亡的。19.大规模的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20.涉外的重大事件。21.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苗头。22.其他方面的紧急情况。(五)重要的社情民意,特别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动态。(六)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七)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第九条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第三章信息的报送第十条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和安全。报送的方式,应根据内容的缓急程度和密级,分别采用微机上网、传真机发送、机要交换等;个别情况下也可用电话或当面口头报告。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第十一条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一)重大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超过3小时算迟报,超过20小时算漏报),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二)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材料。(三)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四)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次月15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次年1月18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第十二条要讲真话、报实情,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瞒忧不报或阻挠报忧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报送前,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特别重要的信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信息审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遵循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要辩证地反映事物的全貌,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使信息面目全非。第十四条原则上所有重大信息采用前都要经过核实。下列4种信息特别要严格核实:一是非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是甲地(或部门、单位)提供涉及乙地(或部门、单位)情况的信息;三是多渠道提供而情况反映不一致的信息;四是所反映的情况或表述方式有疑问的信息。对重大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反复核实,统一口径上报。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室报上级政府的重大信息,要同时报本级政府领导,必要时派人直接呈送或用电话、传真报送,领导同志批示后要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落实;各部门办公室报上级对应部门的重大信息,要先报或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告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第十七条各单位自己办的内部信息刊物可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但不能替代重大信息的专门报送。第四章信息的处理第十八条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第十九条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条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选择出来。鉴别筛选工作应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把关和指导。第二十条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要迅速组织编改和印发;对暂待编用的信息,要分类归档,适时进行信息综合和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定时间后妥善销毁。第二十一条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要加强信息的整体开发,把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从整体上开发其深层价值,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的高层次信息。要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加工,在加工中实现信息增值。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整体上说明和揭示工作态势。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要运用“短平快”式的调查研究方法,对其内容进行深化和扩充。要搞好信息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每一条有价值的信息。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第二十三条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办理,并及时编发反馈信息,方便领导同志之间互相沟通。第五章信息网络和信息工作队伍第二十四条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要发挥整体功能,做好信息工作;同时要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应保证兼职信息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要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备案,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人员缺额应及时配齐。第二十五条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备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积极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第二十八条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信息工作,并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要帮助信息工作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使之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队伍。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信息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第六章信息工作的奖惩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选该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时予以扣分。对全年被通报迟、漏报紧急信息2条以上或瞒报紧急信息1条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的信息有2条以上严重失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由上级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连续两个月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对全年报送的忧信息、综合性信息为零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六章单位分散采购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区直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直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三级预算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直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区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依法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拟定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培训;处理供应商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编制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第七条二级预算单位和三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操作事务。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接受区直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建立与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第九条区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机构或另行明确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及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第十三条除自治区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回复意见。备案内容有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其责任由备案单位承担。下列事项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二)采购项目具体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副本;(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四条审批事项应当经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三)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协议内容;(四)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操作规程或办法;(五)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五条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区直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区直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分类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20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一)区直单位报送的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进行采购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对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先办理报批手续。(二)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四)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只能安排两次采购计划。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七)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1表一);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1表二);属于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1表三)。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一)自治区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向主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同时抄送给政府采购中心;对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同时抄送给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二)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采购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采购组织形式是否合法;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采购时间和采购需求是否合理。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一)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二)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三)未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实施采购,擅自组织采购的,自治区财政厅不予核拨经费。(四)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一律延至下季度批复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下年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五)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与区直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主动与区直单位联系,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经联系,区直单位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区直单位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应向其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取消该单位的采购计划,如再需实施该采购项目,必须重新编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规定限时办结时间。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自接到区直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区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中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区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区直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事项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坚持规范、规模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第二十六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工作。第二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采购中心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分类汇总各区直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编制本中心的季度采购操作计划方案,并书面告知各有关区直单位,要求区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采购详细需求表送政府采购中心以便按计划统一采购。政府采购中心的季度采购操作方案应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协商论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对区直单位的采购详细需求表按照采购项目名称、预算、数量、用途不变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其采购预算是否充足,型号、技术参数、配置、质量、售后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采购中心应主动与单位协商,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论证。(三)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天将采购项目具体操作方案和采购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四)对金额较大或有影响的采购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派人对其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政府采购中心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六)区直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七)政府采购中心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应当公告的媒体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二十八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应当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或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第二十九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第三十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和三级预算单位。(二)编制详细需求表。二级预算单位和三级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详细需求表报主管部门。(三)制定操作方案。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采购详细需求表,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数量、用途不变的原则进行审核后汇总,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四)委托实施采购。主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代理采购。并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天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项目具体操作方案和采购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五)对采购金额较大或有影响的采购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派人对其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应当公告的媒体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六章单位分散采购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一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所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二条单位分散采购应当参照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由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区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第三十五条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区直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三十七条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预算中安排地级市、县(市)、乡级单位使用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中货物类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采购量大小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并在采购计划中予以特别标注。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仍由主管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自治区级非驻邕单位,因特殊原因采购需要由本单位组织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不同的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一)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的拨付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一律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二)预算外资金和专户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厅特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专户资金)的拨付预算外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前,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后,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专户资金的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从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三)单位其他资金的拨付:由采购单位自行拨付给供应商。其他资金是指除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户资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资金。如:单位经营性收入、中央单位直接下拨到单位的资金。第四十条对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区直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购事宜的,财务部门不能列支,同时财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区直单位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因区直单位不落实资金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无法支付资金的后果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将抵扣单位其他公用经费指标,属于滚动项目经费的在下年度抵扣。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属预算外资金和专户资金的,区直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不再提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直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依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对其实施采购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节约资金,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安排区直单位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情况;(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九)自治区财政厅授权事项落实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情况;(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九)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区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第四十九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治区财政厅对供应商参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履约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供应商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部门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2001年8月28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库[2001]33号)同时废止。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表(略)2.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切实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服务软环境,加快实现“三新”战略的重要保障。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狠抓落实。二、切实抓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培训,由市法制办在市人事局、市普法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下,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和深刻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涵及主要精神。市法制办要尽快落实全市《行政许可法》的培训任务。市直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法制科科长、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市法制办要将培训情况及时通报市人事局、市依法治市办,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培训。各单位一定要积极落实培训任务,克服困难,保证本地区、本部门选送合格人员参加全市的统一培训,同时,各系统要层层举办培训班,并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上,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避免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生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要自觉学习《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加强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三、抓紧行政许可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无权自行设定任何行政许可项目,无权自行增设任何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等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确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保留意见,以便按要求向自治区申报保留。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县区级以上政府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认真制定、完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五、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收取费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违法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七、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4]3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政府办公室等9个单位开展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招商促进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产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二、工作重点(一)建立高效的政府服务流程1、按照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整合部门内部职能,理顺部门内部分工,提高政府的服务功能。2、起草制定部门工作规则、规范化服务细则和办事流程导引图、职位职责说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二)严格规范行政行为1、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文件,切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2、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在北海市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办事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业务,接受政策咨询,解答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供各部门办事指南等相关资料,供社会公众阅读和索取。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三)推行行政行为标准化管理,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公平性和统一性。1、强化职能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能范围,制定履行职能的要求、标准、规定。2、按行政职能责任,制定依规行事的标准细则,严格划定事务责任到人的定人、定岗、定责的量化标准。3、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四)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1、实行首问责任制。来访者可向机关任何一名公务员咨询或提出办理相关事宜要求,被询问人员必须受理或引领来访者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社会公众与基层单位到行政审批大厅办事窗口或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完整告知其必须准备的资料或材料中存在的问题。3、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有单位、群众到各机关办理相关业务,能当天完成的,必须当天办结。不能当天办结的,必须按照相关工作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主动通知对方。4、实行职位代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期间,其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必须实施职位代理。对存在具体困难的岗位,代理人必须接受相关资料,记录办理要求与联系电话,并及时移交被代理人办理,并主动通知对方。(五)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法。起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基层单位、群众关心的政策法规、需向公众公开的文件及相关工作信息。(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的作用。起草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和行政投诉办法。(七)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整合现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吸纳专家学者、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参与评议考核,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起草制定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办法。三、时间安排1、8月10日前完善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各单位完成规范化行政细则、标准化办事流程引导图和职位职责说明,制订实施方案。2、8月10日正式开始试点,9月份结束。四、几点要求1、加强领导,认真对待。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分别成立本部门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2、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认识,增强做好具体工作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实施。3、强化监督和指导。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派驻工作组到各试点单位,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措施,指导工作的开展。特此通知。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机构建制和编制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六章人事管理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八章队伍建设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三条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第六条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第七条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1第四章机构建制和编制第八条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第九条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第十三条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第六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第十五条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六条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第十八条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工作;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办事处下属单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第十九条驻外办事处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安置。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与当地离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按广西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基数由区政府办公厅会同区财政厅根据区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区内包干的原则,结合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区内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包干经费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代管。各办事处在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好各种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可用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第二十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区计委基建计划。具体实施细则按桂政办[1991]76号文执行。第八章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驻外办事处要建设政治上坚定、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第二十六条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第二十七条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搞好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一专多能,努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第二十八条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自觉执行区政府和驻地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讲文明、守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九章奖惩第三十条对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驻外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九日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部门管理机构改为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同时挂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责调整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市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措施及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措施、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标准;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自治区对市内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九)依法组织实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十)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十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内设5个职能科。(一)秘书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市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人事、工资福利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宣传教育培训科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措施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协调救援科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市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四)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五)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四、人员编制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核定编制18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五、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二)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林业、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桂发[1990]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137号)精神,为了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建立联系制度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政府工作中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一)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市政府召开某些专业性会议,研究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或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专家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市政府召开常务(扩大)会议,讨论制定法规性文件,可视需要事前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意见。(二)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每年不定期召开一至二次座谈会,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征求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三)一些重要的内事外事活动,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委办局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可分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政府办公室编印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报》应分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玉政信息》,一般应分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五)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活动,参加人员的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委统战部联系确定。二、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实行联系制度(一)根据各民主党派的特点,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单位有:市监察局、计委、审计局、物价局、科技局、法制办、计生委;(二)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对口联系我市有关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工商联的有十二个委、办、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民革市农业局联系民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联系致公党市经贸委、外经贸局联系民建市教育局、文化局联系民进市卫生局、计生委、药监局联系农工党市科技局联系九三学社市工商局联系工商联三、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联系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一)各委、办、局的有关文件、资料一般应分发给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召开专业性会议,一般应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在制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方案和政策性措施的过程中,应注意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或邀请他们派员参与研讨、论证;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提供的建设性建议和调研报告,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二)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联系的市直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指定科室或专人具体负责。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联系的方案和措施。(三)联系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联系,主要是对民主党派市委会,不是个人,也不是支部。各委、办、局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请进来或走出去等办法,对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课题调研,群众反映强烈及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用访问或座谈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或各党派人员中专家的意见;对民主党派开展的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要给予积极支持。(四)监察、教育、审计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统战部,聘请一些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的工作。(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有关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与市委统战部联系协调具体安排;分发给民主党派市委会的文件、资料,可统一发至市委统战部,由市委统战部分发给有关民主党派市委会。(六)在联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统战部协调。我市各民主党派具有人才济济、联系面广的优势,建立政府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制度,是政府倾听群众意见,广纳善策,上传下达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是拓展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渠道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加强政权建设的一个实际内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并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抓出新成效。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