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气象灾害应急地面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气象灾害应急地面自动监测站网(以下简称气象自动监测站网)是气象灾害预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精神,2006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将广西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基本建设计划,并要求年内启动建设。为加快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高度重视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我区是自然灾害特别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近年来,随着我区气象监测、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大江大河和城镇等重点部位防洪工程的建成和使用,大范围、流域性洪涝灾害的防灾抗灾体系已较为完善。与此同时,局地强暴雨、冰雹、龙卷风、雷暴、大风等中小尺度突发灾害性天气所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日益突出,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威胁。由于这类灾害性天气生成迅速、生命期短、空间尺度小、破坏力强,因此,建立密度适中的气象自动监测站网、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时效性、准确率和服务能力是做好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防灾抗灾工作的关键。但我区目前气象观测自动化程度和时空分辨率较低,仅有107个气象监测站点,空间密度在50公里以上,布局过疏;大部分站点每天只能观测三四次,观测密度不高,且观测资料传输手段落后,时效性不强。这些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区气象预报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的瓶颈,难以满足准确、及时监测预报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支持我区从2006年起的2年内,建设1324个自动气象监测站,以及观测信息的传输、加工、处理和分发等配套系统,以形成广覆盖、高精度、快传输的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这些自动气象监测站主要布设在全区所有的乡(镇)和主要江河、水库的周边地区,其中7要素的96个,5要素的25个,4要素的346个,2要素的857个。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暴雨和地质灾害多发区、主要旅游景区、交通干线等重要地区进一步加密建设自动气象监测站,以提高对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服务能力。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成后,配合新一代天气警戒雷达、卫星监测、雷电定位等系统的使用,将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延长预警时效,有利于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有利于提高各级防汛决策的科学水平,有利于科学调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和任务,从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二、积极落实资金,加快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根据测算,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我区建设的气象自动监测站网项目总投资为6698.80万元。其中7要素自动气象监测站的建设经费由国家负责,5要素以下的自动气象监测站和信息收集加工处理系统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持经费,按照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主要负责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前期经费和补助经费。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5要素以下和自行加密的自动气象监测站建设经费。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建设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气象自动观测站网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气象自动监测站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持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编人年度财政预算,分期安排,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补助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凡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较高的补助。自治区气象部门要进一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我区更多的资金支持。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顺利开展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复杂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任务。要不定期地听取本地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特别是建设和运行资金问题。气象部门是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规划布局,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治区气象部门要尽快完成全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制定下发建设方案,并负责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市气象部门要按照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组织本辖区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区生产总值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区经济首季实现“开门红”。据初步核算,一季度全区生产总值96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3.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3.3亿元,增长34.7%;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为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今年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2000亿元、力争达到2200亿元的工作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测监控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分析研究,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产业尤其是工业经济运行走势的分析,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情况、重点行业和企业产销库存动态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要加强对煤电油运形势的分析,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瓶颈制约;要加强对价格运行的监测,尤其是要加强对工业原材料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重要消费品价格的监测预测,稳定市场物价。二、进一步加强投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以项目为中心,利用多种方式对外招商引资,特别要抓好博览会签约项目、两广合作项目、百企人桂项目、桂港桂澳投资项目的落实;主动与银行衔接并向银行推荐项目,争取银行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衔接的力度,努力多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等国家投资;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社会投资。三、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今年自治区和各市统筹推进的重大新开工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开工目标要求,加快做好项目咨询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施工现场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建设。对在建重大项目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涮力度,优化施工方案,合理调度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对计划今年投产的项目,要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四、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要求,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分析,各县(市、区)每个月、各地级市每两个月、自治区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运行。继续实行投资目标责任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牵头负责部门,对完成2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负总责。自治区经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统计局、招商局、农垦局、移民开发局以及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为协办责任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相应工作负全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完善投资和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附件:1.2006年全区生产总值目标任务表2.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尽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实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2006-2010年,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分别对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设立发展奖,每年对自治区确定的11个农业新兴优势产业(优质粮食、桑蚕、食用菌、烟叶、中药材、香料、花卉、草食动物、牛奶、优势水产品、商品林)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奖励。第三条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烟草专卖局、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联合考评组,负责考评各市、县(市、区)发展11个农业新兴优势产业情况。第四条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考评主要指标:(一)优质粮食产业:播种面积、总产量、增长量、增长率、商品率,连片61公顷以上种植基地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优质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优质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二)桑蚕产业:桑园面积,连片6.1公顷桑园数量,鲜茧总产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蚕茧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人40万元以上桑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三)食用菌产业:种植面积、总产量,相对连片1万平方米以上种植基地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年销售额收人1000万元以上食用菌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人100万元以上食用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四)烟叶产业:种植面积,收购总量。农民交售烟叶总收入,优质品率。(五)中药材产业:种植面积,连片6.11公顷以上种檀基地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在册会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中药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六)香料产业:种植面积,种植基地数量及面积,低产低效八角、肉桂林改造面积,八角、肉桂等产品加工率.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上八角、肉桂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香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七)花卉产业:种植面积,连片种植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花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八)草食动物产业:肉牛、肉羊、肉鹅的肉总产量,肉总产量、单项肉产量增长率,规模养殖农户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规模养殖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肉牛、肉羊、肉鹅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肉牛、肉羊、肉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九)牛奶产业:奶牛存栏量,牛奶总产量及增长率,牛奶加工率,牛奶加工、销售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奶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十)优势水产品产业:对虾、罗非鱼、珍珠、近江牡蛎(大蚝)、文蛤、斑点叉尾鲴、禾花鲤、本地胡子鲶(塘角鱼)、象皮螺、锯缘青蟹和西江名贵经济鱼类总产量及增长率,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鲴,总产量及增长率,在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养殖场(基地)数量及养殖面积,出口加工企业收购总额、创汇额,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总额,在册会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人200万元以上优势水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及销售收人总额。(十一)商品林产业:速生丰产林造林面积,造林生长量和保存率,企业和造林大户造林比例。第五条各农业新兴优势的考评奖励对象可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获得奖励的,由市与所辖有关县(市、区)按3:7比例分配奖金。第六条考评程序:(一)材料申报。每年2月,由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本市及所辖有关县(市、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每个新兴优势产业的发展现状(含主要考评指标完成情况)、推动发展的具体措施、发展速度和质量以及自评得分等项内容。(二)现场考评。每年3月上、中旬,自治区联合考评组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对各市及所辖有关县(市、区)进行现场考评。(三)审核。每年3月下旬,自冶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自治区联合考评组的初步考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市、县(市、区)名单。(四)公示。每年4月上旬,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广西日报》和桂农网上将拟奖励市、县(市、区)名单公示10天。(五)审批公布。每年4月中旬,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评结果、拟奖励市、县(市、区)名单和各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奖励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第七条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奖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优势产业发展,适当奖励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考评奖励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由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单项考评奖励实施细则(包括各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奖励名次和金额),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应的考评奖励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加强各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操作流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需经过以下六个基本环节:借款项目申报和调整;总借款合同签订;借款项目核准;项目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拨付与使用;贷款偿还。一、借款项目申报和调整申报借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第三,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第四,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新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政府债务。(一)借款项目申报1.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申请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的项目申请书(附件1)。该申请书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和指定借款人。2.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送自治区发改委。3.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指定借款人提出的意见,初步审核并综合平衡拟使用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发改委将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的项目清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函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并抄送指定借款人。5.指定借款人接到函件后,根据自治区政府平台项目清单,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附件2)。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贷款评审程序报总行审批。流程图(二)借款项目调整1.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已经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贷款承诺或核准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的借款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征求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发改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调整后的借款项目函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并通知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调整申请书。3.指定借款人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通知,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调整申请书(附件3)。4.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根据项目变更的类型,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总行审批。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接到总行批复后,及时将变更审批结果通知自治区发改委和指定借款人。流程图二、总借款合同签订1.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承诺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及时通知自治区发改委。2.自治区发改委接到通知后,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总借款合同。该通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3.指定借款人收到通知后,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总借款合同。流程图三、借款项目核准1.当已列人自治区政府平台的借款项目达到国家开发银行的核准条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书(附件4),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和指定借款人。2.自治区发改委汇总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核准申请,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协商一致后,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出具项目核准和用款申请书。该通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3.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核准和项目用款的书面申请(附件5)。4.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融资落实的证明文件、发改委项目核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行政审批文件等(附件6)。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向总行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流程图四、项目借款合同签订1.申请核准的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批准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及时通知自治区发改委和指定借款人。2.接到通知后,自治区发改委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项目借款合同和项目质押合同签订手续。3.指定借款人接到自治区发改委通知后,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4.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5.指定借款人签订第一份项目质押合同后,按照该质押合同规定,到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该账户为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所有自治区政府平台项目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帐户,不再另行开立。6.指定借款人按照项目质押合同规定,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质权证书或质押登记确认函交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存档。7.指定借款人将已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项目质押合同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8.需经结算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选择结算代理行后,会同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结算代理行签订资金监督管理协议。流程图五、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拨付与使用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发放当天,指定借款人根据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用款需求,经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用手续。4.各项目建设单位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并送指定借款人备案。流程图六、贷款偿还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应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划入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将应偿还借款利息的资金划人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指定借款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还本付息补贴额度申请。3.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5日,按照还本付息应补贴的额度,划拨补贴资金至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4.指定借款人按项目质押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将自治区财政厅划拨的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和项目质押合同的约定,从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借款本金,从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直接扣收借款利息,从指定借款人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补贴部分)。6.属市、县(市)投资的项目,各市、县(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补贴资金。附件: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及格式2.指定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内容及格式3.指定借款人项目调整申请书内容及格式4.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核准申请书内容及格式5.指定借款人项目核准和用款申请书内容及格式6.项目核准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项目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项目单位简介简述项目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人情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资金使用安排、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贷款资金使用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项目前期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鉴于本项目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特申请自治区发改委将本项目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清单,并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推荐。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附件2借款申请书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一、指定借款人情况简介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签订情况三、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清单的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项目所属行业分类、总投资、项目资本金(包括财政资金、开行软贷款)、开行硬贷款。四、信用结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借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函[2005]102号),同意以“政府补贴受益权”作为贷款质押担保。自治区财政厅以《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有关问题的函》(桂财预函[2005]196号)明确为贷款安排财政补贴。五、意见和建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我公司作为政府指定借款人,向贵行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项目贷款××万元,其中软贷款××万元,硬贷款××万元。恳请贵行予以大力支持为盼。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贷款项目清单》指定借款人(公章)××年××月××日附件3项目调整申请书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融资结构、财务分析、还款资金情况等。二、项目调整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调整的具体内容和调整原因。指定借款人(公章)××年××月××日附件4项目核准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项目已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贷款项目清单。本项目总投资××万元,资本金××万元(含开发银行软贷款××万元),开发银行硬贷款××万元,目前项目资本金已到位××万元。鉴于项目建设条件已具备,有关审批手续已完善,现请贵委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本项目予以核准。项目年度用款计划为:××万元。恳请贵委予以大力支持为盼。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抄送:指定借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贷款项目(第×批)核准和用款申请书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我公司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提供的申请核准项目清单,向贵行申请软贷款××万元,硬贷款××万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年需用款××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指定借款人“政府补贴受益权”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在项目通过贵行核准后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办理项目用款手续。特此申请。附件:申请核准项目清单(第××批)指定借款人(公章)××年××月××日附件6项目核准申请所需材料一、项目行政许可手续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可研或初设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土地使用审批文件。二、资金落实情况(一)说明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如有业银行贷款,需提供商业银行贷款承诺函。(二)如项目获国债支持或有关补助,需提供相应的投资计划和批复许可文件。三、出具资本金承诺函简要分析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构成,并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内保证资本金与开发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征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比例-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计划外用工等人员。“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享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和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所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和待遇的,不计入安排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经费的单位,从单位经费中支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计入经营成本。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范围,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县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我市(含县、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市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执行。实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城区所属的由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市和城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代收,“收支两条线”。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审核《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用人单位下达《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送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三)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桂残联字[200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市和城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账号:0805012110000657,开户行:市商行长湖支行),各县和华侨投资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费和应上缴自治区的专项调剂金分别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结算拨付。市本级财政与各城区、开发区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办法另行确定。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征收时间和程序(一)每年1-6月为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年度审核时间,在此期间,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到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好后,持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所管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工作,逾期和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9月为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下发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的,从10月1日起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二)办理年度审核工作期间,市本级和六城区采取集中审核和分散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凡在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所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方便,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集中年审,也可以到所管辖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三)用人单位办理年度审核时,须提供如下资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合同鉴证表(复印件);5.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缴或减免。(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提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1.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关、停和因特别困难获政府批准减免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二)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1.申请减免报告;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3.政府认定关、停和受救助的文件;4.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5.其他证明材料。(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但缓缴不得超过本年度,分期缓缴不得超过三次。获得批准缓缴的单位,须做出缓缴计划,并按计划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有批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时抄送地方税务机关。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请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商务大厦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816603、2832593;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星光大道230号,联系电话:4518685;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6楼,联系电话:5816806;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地方税务局,市青山路19号,联系电话:5560677;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地方税务局,市鲁班路延长线(市地税局宿舍),联系电话:3860686。南宁市青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仙葫大道1号城区政府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5566128;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3楼,联系电话:5842020。南宁市兴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解放路54号原兴宁区政府办公楼大门右侧,联系电话:2624406;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市济南路120号,联系电话:2431982。南宁市江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五一东路23号江南区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大院,联系电话:4837150;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市淡村路10号,联系电话:4810296。南宁市西乡塘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人民西路27号城区机关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829454;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市衡阳西路11号,联系电话:3126913,市人民西路21号,联系电话:2611252。南宁市良庆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大沙田德政路北一里26号,联系电话:4505355;南宁市良庆区地方税务局,市大沙田德政路139号,联系电话:4503908。南宁市邕宁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仙葫开发区莫村路,联系电话:4791265;南宁市邕宁区地方税务局,市仙葫大道东段,联系电话:4792212。南宁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联系电话:6301334;南宁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局,市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联系电话:6300196。武鸣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6号县政府2号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6400680;武鸣县地方税务局,县新城路45号,联系电话:6227533。横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县横州镇西城三街010号对面,联系电话:7239589;横县地方税务局,县保华中路005号,联系电话:7226275。宾阳县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县商贸城汽车站斜对面,联系电话:8235955;宾阳县地方税务局,县临浦街23号,联系电话:8220371。上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县明山路寨柳小区,联系电话:5227778;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县大丰街175号,联系电话:5220173。马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县白山镇内昂路73号,联系电话:6820401;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县白山镇中学街458号,联系电话:6823753。隆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县城西路18号,联系电话:6526915;隆安县地方税务局,县城北开发区,联系电话:6521936。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教育处:为了保证我区中小学校住宿生能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使学生宿舍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1、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备注:特困地区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生住宿水电费,住宿水电费根据各房间的实际消耗,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三、以上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住宿条件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和最高限价内制定。公寓式住宿费收费标准确需突破最高限价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四、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学校需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如属公寓式学生宿舍的,须在申报时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五、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各地中小学校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我区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初中,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二)负责提出全区地方性税收的立项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各项税收业务。(三)负责对全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进行指导和政策性管理。(四)组织实施地方税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地方税收工作规划;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督促全区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六)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七)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资产;管理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级别的干部。(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九)组织地方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体系完善的调研及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理论研究;组织实施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处理自治区地税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保密、保卫、信访、调研、政务信息;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二)法规宣传处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税收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负责承办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税收法规条法数据库的管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查、备案及税法公告事宜的办理;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的法制工作。(三)流转税处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外)、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税(费)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四)财产行为税处负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地方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五)所得税处负责属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负责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牵头负责涉外税政业务的协调工作。(六)征收管理处负责地方税各税种、规费的征收管理业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草拟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规章;负责对在税收征管中发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有关违反法规、规章的处罚事宜;负责组织纳税人户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发票管理和有关表证、征管法律文书的印制管理;组织税收征管工作调查研究;指导全区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七)计划统计处负责编制全区地方税收入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编制、分配和调整税收计划以及督促计划的落实和检查、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全区税收会计、统计信息资料和数据;草拟地方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监督检查税务会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建设和重点税源调查、监控工作;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地税系统计划统计工作。(八)财务管理处负责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草拟全区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编制审核地税系统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基建计划的制定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地方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九)人事处拟订全区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的管理工作和地、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机关常委(挂基层教育处牌子)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负责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恳请调整我区道路线路标志牌收费标准的请示”(交财务报[1999]120号)悉。鉴于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重新规定了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统一规格,我区现行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收费标准已不能弥补新标志牌的制作成本。为保证我区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核发工作正常进行,经测算成本,现将我区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一、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式标志牌50元/块,临时标志牌20元/块(包括跨省、跨地(市)、跨县(市)及县(市)内临时标志牌、加班牌、包车牌、春运牌)。二、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要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快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1998年以来列入国家计划的农林水利、交通、城乡电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房、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做好建设前期工作(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准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如果审批,要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评估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工程建设的原始资料,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二、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五)列入国家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非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六)自治区计委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季度施工进度计划,报自治区计划、建设、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备案。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提擅自变更。如需调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三、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八)经营性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并按时到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33%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在建项目必须落实50%以上的地方配套资金。在项目法人必须按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及时到位,保证资金尽快形成工作量。(九)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偿还旧债,不能替换和抵顶地方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即暂停拨付资金,已截留、挪用的资金限期收回。(十)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在财政部下达给我区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计划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转贷协议,及时、足额地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地区、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将建设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财政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十一)有关银行应在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项目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签字认可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四、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十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防止突破审定的工程概算;严格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方向,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十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搞好建设项目后的评估工作。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十四)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处理。(十五)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者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十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对建筑材料、设备配件和施工质量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因不负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十七)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签字认可。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经建设项目法人签字认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九)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顿,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司法厅:你厅“关于报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司函[1999]63号)悉。鉴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项目的函”(桂财预外字[1999]18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就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时收取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二、三、四、五规定执行。其中,属国务院划定的我区贫困县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缴纳注册登记费。二、收费单位收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后,不能再收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执业证书(含各种表格)工本费、专业资料费、年检注册公告费、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行业评查费等。三、注册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收取的管理费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所.次区分收费标准自治区直属律师事务所4000地.市直属律师事务所3000县(市).乡(镇)属律师事务所2000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次.人律师级别自治区直属律师地市直属律师县(市)、乡(镇)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律师一级律师650050003000二级律师500035002500三级律师300025001500四级律师200015001000兼职.临时律师1000800500特邀律师1000800500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区分收费标准地(市)级法律事务执业人员800县级法律事务中心执业人员600街道法律事务所执业人员400乡(镇)法律事务所执业人员300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所.次区分收费标准法律事务中心800街道法律服务所600乡(镇)法律服务所400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区分收费标准公证员100元/人.次公证处接每处.每年公证费收费总额的15%缴纳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近来各地反映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的改变,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审权限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自治区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工作做出新规定前,仍实行由各地、市、县物价部门核发及物价、财政、审计三家联合年审。年审费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函[1996]70号文规定的0.4%收取。对年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由当地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我区贫困群众温饱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总的来说,我区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在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大多数是做得好的,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也有部分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全区扶贫攻坚任务的胜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县一定要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必须高度重视我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对我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计,从检查审计出来的问题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如有的资金管理部门将扶贫资金用于平衡本地的财政预算发工资,有的挪用购买小汽车、建住房和办公用房,有的借给下属公司做生意,有的用于支付管理费和招待费;二是将扶贫资金转定期存款不入帐,利息转“小金库”;三是一些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四是扶贫贷款到期回收率低,贷款手续不落实,在转贷中擅自缩短贷款使用期限,层层增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五是一些部门全局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利益,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投资效益低。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国家扶贫资金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我区几百万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也就等于增加了扶贫投入。如果管理不善,随意挤占、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即使国家投入再多的资金也发挥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十分珍惜扶贫资金,强化监督和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让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二、坚决查处和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行为,是保证我区扶贫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扶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一)从现在起,要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审计。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是对用扶贫资金搞非扶贫项目的审计和清理。(二)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国家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处理原则:1、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不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到位的,责成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2、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凡是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在2000年6月底前如数清退或追回,到期仍追不回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3、对私分、转移扶贫资金和利用扶贫资金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的,除追还资金外,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4、对不是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原因而造成项目失效、扶贫资金损失的,要总结检查原因,如有个人责任的,追究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纠正和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处理、谁借钱谁负责收回、哪个单位的问题哪个单位负责处理、哪位领导分管哪位领导负责督办”的原则进行。(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清查违纪违规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单位、金额以及处理结果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2000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三、要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一)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坚决堵塞滥用扶贫资金的漏洞。今后,对使用管理扶贫资金失当,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使国家各项扶贫资金按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要坚持扶贫资金“四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资金指标到县、项目审批权力到县)的原则。项目一旦确定,资金跟项目走,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并认真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三)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已办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企业彻底“脱钩”,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并对过去企业占用的扶贫资金进行清理、回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监督,对不具备条件用扶贫款经营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清理、核销,防止扶贫资金流失。(四)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审计力度,严格审查有关公司的资信和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坚决杜绝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效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二月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自2003年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不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持。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适应富裕南宁、文化南宁、生态南宁、平安南宁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作如下决定。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一)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市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把我市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每年在我市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南宁作为区域核心城市的地位日益突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的新阶段。我市教育发展正面临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明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首府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6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人数要达3万人,以后平均每年递增8%左右,至2010年达到4万人;2010年市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2500人以上,农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1500人以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600人以上;重点建设5所在校生规模达3500人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达1.7万人左右;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将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十一五”期间,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培训25万技能型人才,3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学习实用技术,5万绿色证书学员,每年开展转移培训20万人次以上,最终实现1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城镇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城镇在职职工全员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政府统筹、部门与行业紧密配合、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本着办学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全市职业教育总体规划,统筹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统筹职业学校专业布局,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领导,统筹配置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各县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统筹安排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工作和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负责筹措本县(区)职业教育经费,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生均经费的落实及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以及广大职工的在岗、转岗培训工作;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农科教”相结合,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资源统筹办学。进一步深化以校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合同制及考核奖惩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给予优惠待遇,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工作业绩挂钩。(四)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学校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路子。把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对于自建校舍、在校生人数超过600人的合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其办学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政府财政通过适当形式给予引导性、奖励性支持;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培养培训任务的民办职业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可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对新建、扩建并有一定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可按城市规划布局和标准提供办学用地,免收建设配套费等有关地方性规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与公办学校一样减半收取。依靠企业、行业(系统)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企业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条件的企业要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强化企业自主培训功能。积极引进境外、区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推动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区外就业市场。(五)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行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与修改、课程结构调整、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等方面要适应企业和用人单位需求。职业院校学生需按要求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习实训。在驻邕企业建立一批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专业教师进修基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市属企业都要至少确定一所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伙伴,企业和学校要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理论学习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六)合理调整教育结构,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十一五”期间,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改办成其它类型的学校,尚办有初中的职业学校应逐步将初中剥离,巩固和加强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在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进程中,加强对初中后分流的宏观调控,逐步做到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数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职教育与中职教育合作举办(3+2)高职班规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数争取5%以上用于对口招收市属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一年多次招生、推荐入学、注册入学制度和办法,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七)整合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加大对驻邕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打破隶属、地域限制,组建教育集团,推动职业教育规模化,实现教育集团内部在招生、教育教学管理,产教结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组建教育集团的组织引导和提供政策扶持。通过合并、联合、新建、扩建等多种形式,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做好首府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要完成市师范学校和市第二师范学校合并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全面启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新校区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功能;做好市一职校与原邕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合并办学工作,扩大市一职校办学规模。加快市六职校新校区建设和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的建设步伐。整合我市卫生教育资源,“十一五”期间完成市卫校和市第二卫校合并工作。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办学竞争力(八)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建设以国家级示范实训基地为龙头、自治区级示范实训基地为骨干、市县实训基地为基础的实训基地体系。到2010年,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国家级大规模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分别建成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示范实训基地。其它办有区、市级骨干专业的学校积极争创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方式实行单独建设与联合建设相结合,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吸引企业资金、设备投入;实训基地厂房设施建设要比照现代企业生产场景,设备配置要跟踪企业技术进步,体现基础性、先进性、实用性、配套性要求;实训基地要向本区域各类职业院校开放,实行设备共用、师资互聘;实训基地实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各种技术服务。(九)积极推动县级职业教育中心的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以县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打破部门之间界限,通过资源重组,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每县建设好一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赋予其管理、教育、培训、项目引进、技术开发与推广、生产经营、信息服务和劳务输出等多种职能,使其成为跨行业、跨部门、为全县劳务产业服务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到2010年,6县均要建成资源共享的综合性职业教育中心。横县要建成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的国家级示范性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武鸣县和宾阳县要建成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其余各县要建成在校生规模达1500人以上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十)加强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市一职校、市三职校、市六职校、横县职校、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大力提升示范性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在办学思想、教育教学、招生与就业、质量与效益以及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十一)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申报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应的职业资格,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认真实施“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培养一批高水平带头人;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全部达标;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不低于5%,专任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到25%左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70%左右,专业课教师在专任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骨干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比例一般不低于20%;“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重达到50%左右。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达到30%左右。五、推动职业教育面向市场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十二)转变办学思想,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转变,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要积极推行学分制,探索模块教学和分层次教学方法,推进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职业院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的需要,在规范实施文化课、专业理论课的基础上,加强实训环节教学和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各职业院校专业需保证安排有足够的时间和工位满足学生在校内实习和实训需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环节应占总学时的40%-50%。实行“双证”沟通制度,职业院校毕业生获取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率达到80%以上。(十三)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职业教育要为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职业院校要紧紧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做好专业优化整合工作,重点为铝加工、化工与精确化工、食品、机械电子、生物工程与制药、信息技术、物流、旅游服务、会展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行业设置专业,拓宽、改造老专业,形成各自的专业特色和专业集群优势,使专业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十四)做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工作。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体系。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通过发展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要求。“十一五”期间,南宁市要完成对40万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十五)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充分发挥农业、教育、劳动保障、科技、建设等部门现有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以县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县级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县级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为骨干,农村乡镇中小学、农村科技培训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形成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从2006年起,每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60万人次,其中获得“绿色证书”1万人次;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万人次,其中技能培训5万人次。“十一五”期间,建设自治区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2个,市级基地4个,县级基地6个。六、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要把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财政每年要划拨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统筹用于骨干职业院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及师资培训。从2006年起,市、县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主要用于职业院校更新专业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并规范管理。保证财政对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增长,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高中。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支农支出中的农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费应适当安排职业培训经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对地方安排的扶贫移民安置资金,可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建立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奖励方式,根据职业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院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途径和机制。(十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鼓励市、县(区)财政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预留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减免基建税费、规费,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和实习实训基地,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项目除外)。(十八)建立职业院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2006年起,每年从市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各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职业院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助学和学费减免,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资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九)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学科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加强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与教材。探索职业教育新途径,充分利用我市教育信息网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各职业院校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突出做好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研究,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展课程结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的教学研究。(二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信息与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信息与就业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同时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调整和教学内容调整提供信息支持。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服务中心要广泛与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就业中介机构交流与合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并为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到企业跟班学习及实践服务。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会,逐年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二十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就业用工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职业院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使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市级以上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或人事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同时,即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免试相关科目。在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示范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二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责任制,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对市、县(区)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有关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每年开展职业教育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二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按职责开展工作。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二十四)建立发展职业教育激励机制。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市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二十五)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和其他大众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使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工作的通知》(计社会(1999)390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重点为民办实事目录及措施的通知》(桂政发(1999)33号)的精神,争取在1999年内基本实现我区有电的行政村都通广播电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建设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六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1234610”农业、农村工作思路,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电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实施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为加快我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努力。充分利用中央和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的信号源,在我区偏远地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技术手段,主要采用建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接收卫星信号、建有线网入户的手段,让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广播电视盲村(行政村)接收到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二、目标任务1999年10月1日前,全区有电的行政村要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具体计划为:(一)完成4265个目前有电的广播电视盲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设备安装及信号入户工作,其中属贫困县范畴的盲村2866个,非贫困县范畴的盲村1399个。保证当地农民能收看到中央和广西一套电视节目,收听到中央和广西一套广播节目。(二)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我区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上升到83%;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上升到88%。三、具体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步调。从总体上看,我区广播电视发展不够平衡。截至1998年底,全区农村地区尚有4919个行政村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这种状况,对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影响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当地1999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扶贫攻坚计划。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领导关于“村村通广播电视”的指示、批示和文件,齐心协力,统一步调,下大力气,切实抓紧、抓好。(二)落实计划,抓早抓实。各地1999年应解决的广播电视盲村计划已全部下达(详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应尽快将计划落实到乡、村,抓紧宣传发动、确定站址、落实管理人员、筹集配套资金、选型定购配套器材和组织施工队伍等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市)、县(市)应认真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进度和存在问题向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反馈。(三)广泛宣传,争取各方支持。全区有电的行政村今年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大,要求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的实际利益联系紧密。各地应充分利用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有重点而又不间断地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作用以及工程实施进度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典型,以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四)多方筹资,确保工程投入。工程的投入采取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整个工程预算投入11770万元,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专项资金3091万元,其余部分投入及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地、市、县、乡(镇)、村和受益群众负责。1、4265个有电的广播电视盲村中,属贫困县的广播电视盲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接收中央和广西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全套“落地设备”(详见附表四)。属非贫困县的广播电视盲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部分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落地设备”(详见附表五)。2、广播电视盲村所在的地、市、县、乡(镇)政府自筹配套资金,用于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的“前端设备”(详见附表六)。3、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受益群众自筹配套资金,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网络”,即负责解决电缆、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户盒等。按看到两套电视节目、听到两套广播节目计算,一般每户需集资200元左右。如果有的贫困村农户无力集资,可暂不建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落地设备”中已配置一台14寸彩色电视机,可供群众集体集中收看。4、各地、市、县、乡(镇)、村的自筹资金,可采取社会集资、企业或企业家捐助、垫付等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广播电视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始终归政府广播电视部门所有。5、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上级补助的设备和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严禁私自挪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以外的项目。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五)公开招标,保证设备器材质量。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设备的提供,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参与下,进行公开招标、选型定货。各地、市、县自筹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器材,必须是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和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认可的设备器材,同时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程序,以保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六)加强服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1、各地、市、县、乡(镇)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所采购的所有设备器材,一律不得加价,从中渔利。2、村级有线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除安装人员的正常开支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费用。3、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由各地、市、县组织技术队伍负责安排、施工、调试。4、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地、市、县安装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乡(镇)、村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5、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6、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行后,村广播电视室可向受益户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维护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七)强化管理,确保宣传功能。1、广播电视盲村建成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统称为“××县××乡××村广播电视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实施领导,设专人按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2、严禁各村级广播电视室改变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视范围。擅自变更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不定期抽查村级广播电视室运转情况,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4、建站设室工作完成后,填写由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印制的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五份,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村各执一份。村级广播电视室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统一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四、工作步骤(一)5月上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下达任务,并与各地、市签订责任书。(二)5月中旬,各地、市召开所辖县(市)会议,落实任务,启动工作。(三)5月下旬,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分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建站的设备。(四)6月,全面铺开“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大会战。(五)7月,召开工程建设现场会,交流经验,检查进度。(六)9月上旬,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组织竣工验收;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验收。(七)全部工程要求于1999年9月中旬全面完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献礼。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我区小(水)火电的若干规定
- 我区水力资源丰富,积极发展小水电,开发和利用本地煤发展小火电,对于缓和大电网的供需矛盾、发展乡镇企业,加速我区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步伐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发展小水(火)电,必须放宽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集资办水电的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和水电部[85]水电农电字第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小水(火)电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小水(火)电(单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和其相配套的电网)的利润,列入财政预算外管理(过去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除外)应全部用于“以电养电”,以增强小水(火)电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二、凡属自产、自销、自用的小水(火)电,其发、供电价,可由地、市、县水电局会商同级物价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电网可实行多种电价。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由各地、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地方小水(火)电站(网)的税收。1、免征小水(火)电站(网)生产设施的建筑税。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2、列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地方小水(火)电站(网)交纳的所得税,作为专款全部留在本级财政,用于小水(火)电站(网)的建设。转售区大电网电量的趸售县的供电单位,趸售电量交纳的所得税,百分之七十留县作趸售电网整改和发展线路的资金。百分之三十上交自治区作为全区趸售电网农电输变电整改发展的调剂资金。四、根据国发[1985]72号文件的精神,广泛开展多渠道集资和鼓励单位及个体户集资办电,可实行集资单位预先购买用电指标的办法,早集资,早供电,多集资,多供电。地、县可发行电力建设股票或债券,自愿认购,电站投产有利润效益后,按股分红或付利息。五、各级政府建立小水电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水电部给我区的小水电建设投资;各企业更改资金;部分超收返还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小水电专项投资。具体使用办法由水电厅会同财政厅拟订。六、按水电部提出的以“地方为主,县为实体,统一规划,集中调度,分级管理”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搞好发、供、用配套,管理使用好小水(火)电。多余的电力可向区、地电网输送,对上网小水电有功电度的电价,实行保护价,丰、枯水期拉开差价,总的电量平均每度不底于五分(发、供统一核算的除外)。区、地电网对县供电部门实行趸售,小水(火)电并入区、地电网的双方互供电量实行按月五抵。本规定从1986年1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小水(火)电的文件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干部的委派和聘任第三章干部的培训和管理第四章干部的工资和福利第五章仲裁第六章附则区人事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区人事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干部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选派董事会成员,均应遵照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中方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中方干部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第二章干部的委派和聘任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中方成员,由中方合营者提名,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在内部报批后,方可委派。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应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同被聘用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并将合同副本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当地人事部门协助下,采取考试与考核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企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地、市、县人事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人选中,择优聘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管理、专业技术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第九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在本地、市的,应报地、市人事局审批;跨地、市和省流动的,应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中小学教师和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边远山区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人员,中方的任何部门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确需调动时,应征求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资、合营他方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第十二条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董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理解、执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吸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管理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四)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最好懂得一门外语。第三章干部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任职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任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等。凡未经培训者,要限期补课。培训由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其他干部的培训,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其他中方干部的档案,由企业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被辞退、自行辞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原从社会招聘的,可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登记申请重新就业;由组织委派、推荐或借聘的,由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称评定,由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企业中方干部档案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企业中方干部档案部门向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第四章干部的工资和福利第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本企业工资制度时,中方干部的原等级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当国家给予干部调整工资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中方干部档案部门按调资有关政策规定经工资管理部门审定后,增加档案工资,作为今后转移工作单位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应以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20%为原则,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中方干部住房补贴基金,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第五章仲裁第二十二条中方干部流动争议问题,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属各地、市、县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跨地、市和区直、中央驻桂单位的由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受聘中方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报仲裁。一经裁决,双方都必须服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保险福利等,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应在雇用合同中加以说明。第二十五条港、澳、台工商业者在我区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现就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一)本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具体品目1.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2.打印机(包括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和针式打印机);3.投影仪(包括dlp投影仪和lcd投影仪);4.投影幕布(包括电动幕和支架幕);5、扫描仪;6.显示器;7.摄影摄像器材(包括数码摄像机、普通数码照相机、单反数码照相机、光学照相机);8.多功能一体机(包括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和喷墨多功能一体机);9.复印机(包括模拟复印机和数码复印机);10.速印机;11.传真机(包括激光传真机、喷墨传真机、热敏纸传真机、热转印传真机);12.碎纸机;13.不间断电源[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功率在6kva以下(不含6kva)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14.不间断电源电池(含电池柜);15.电视机;16、民用空调。(二)本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采购限额标准凡采购人(指一级预算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一次采购单个品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即采购计算机在10万元以下或采购除计算机以外的5万元以下的上述其他品目的,可以从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一次采购单个品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采购人如有紧急或特殊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从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三)本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品牌的确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价格和不同供应商的服务,并根据市场价格,结合采购数量的多少,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更优的服务质量。(四)本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有关信息的查询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五)本次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有效期限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二、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产品系列范围内,按优惠幅度(价格优惠率)计算价格直接与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厅备案。(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的有关规定支付。三、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或采购供应商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接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一)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款项的。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2823093)反映。附件:200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代理商情况一览表(略)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审判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具备的条件,设立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第三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庭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案件数量等情况,设置管辖几个乡镇的中心法庭。较大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置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置人民法庭。第六条人民法庭的办公地址,应当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排。第七条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三名以上法官,若干名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二)有审判法庭;(三)有基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房等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人民法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第九条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十条人民法庭的名称,应当以其所在地的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第十一条人民法庭设庭长和副庭长。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管全庭的各项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第十二条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非法律专业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三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女法官。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本民族的法官。第十三条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第十四条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五条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一)一般的民事案件;(二)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三)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四)自诉刑事案件;(五)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第十六条人民法庭不得审理下列案件:(一)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标的金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三)公诉刑事案件;(四)再审案件;(五)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六)其他不适宜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对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及时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十七条人民法庭除审判案件外,还应担负下列职责:(一)协助本院执行庭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二)处理控告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五)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十八条人民法庭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抽调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第十九条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包括实行避、陪审、辩论、合议、独任审判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应当公开宣判。第二十一条人民法庭审判员的避,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避,由人民法庭庭长决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庭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并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第二十三条人民法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庭长报请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评查、档案、物资财务管理和考勤、考绩、值班等项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协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法庭庭长和少数民族法官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得贪污受贿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者情节轻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为做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兑付。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再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会股金兑付的贷款。第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和变现效果。(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一)专项申请,自担风险。该贷款系银行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应急兑付。贷款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资金的实际需要,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数额。(二)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项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贷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并签订《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书》),然后逐级借款,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还本付息。为便于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统借统还,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或承兑,下同)银行开设专户,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划开,实行专人专帐封闭运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到期归还,不还扣款或拍卖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归还贷款。此项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直接扣减我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自治区对各有关地、市也将按此办法执行。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若不能按期偿还超过地方政策性亏损的专项贷款本息,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封缴抵押物,并通过拍卖等方式筹资归还贷款。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供销合作社为债务人,各级财政部门为作为债务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的代表。(二)作为专项贷款债务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各债务人都必须认真履行《转贷协议书》的所有条款。(三)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8年,债务人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按《转贷协议书》的规定分年还本,按季付息。(四)专项贷款债务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中央调整专项贷款利率,转贷给各地的专项贷款利率也要做相应调整。(五)专项贷款债务人应按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六)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贷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各地供销合作社负责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第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程序(一)提出申请。本专项贷款先由各地供销合作社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再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市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资金缺口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有能力偿还后,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社。(二)逐级上报资料。主要是书面申请、吸收社员股金单位经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情况表、贷款使用和偿还预算、还款承诺书、完备的有效资产担保抵押手续,以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等。(三)专项贷款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地、市贷款申请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社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把关,就有关地、市的财力状况及其申请贷款要求,对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提出意见;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根据有关地、市清理整顿的情况,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及首期兑付需要的贷款额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这三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办理贷款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后,地、市财政局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贷款手续,签订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地区行署专员、地级市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专员、副市长,地、市财政局长必须同时在《转贷协议书》上签名。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供销社向县以上财政部门办理贷款手续,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五)专项贷款借出。1.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向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手续。2.自治区财政厅要开设专户,专人专帐管理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收到贷款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将转贷资金转贷到有关地、市财政局专户。3.有关地、市财政局也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银行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封闭管理,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转贷的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将转贷资金落实到县(市、区),并将落实到县(市、区)的贷款数额与情况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备案。4.各级人民政府借回专项贷款后统一借给当地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向当地人民政府借款时,大于地方政策性亏损的借款要办理正常、完备的抵押担保手续,并向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5.各有关地、市、县都要及时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贷款使用的高效和安全。各地、市的管理办法,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六条归还专项贷款的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转贷协议书》认真做好还款计划并列入当年预算。《转贷协议书》一经签订,有关地、市必须按期、足额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资金往来采取直接扣减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扣还。各地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履行《转贷协议书》的义务,必须按期、足额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归还超过地方政策性亏损的专项贷款本息。对不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当地财政部门采取封缴、拍卖抵押物扣还贷款。第七条专项贷款的监督(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转贷协议书》规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所辖地区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贷款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也要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贷款的转贷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三)各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编报贷款使用情况表,于每季和年度终了1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各一式二份。(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贷款。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贷款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联合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百色铝业基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 百色地区行署,百色、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隆林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建立百色铝业基地研讨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立百色铝业基地研讨会议纪要2001年2月19日,百色地委、行署在百色市召开建立百色铝业基地研讨会。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就如何建立百色铝业基地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跃飞,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地勘局、环保局、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和广西桂冠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果铝业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百色地区四家班子的负责人,贵阳铝镁设计院的专家也应邀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百色地区有丰富的铝土矿资源,已探明的储量为7.1亿吨,保有储量6.4亿吨,远景储量10亿吨以上,以百色市、田阳县为中心,在200公里的半径以内水电和火电的装机将达到1400万千瓦,百色地区发展铝业经济,走矿电联动的路子,建立百色铝业基地是认真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和我区“十五”规划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发展“铝电结合”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百色地区正处在南(宁)贵(州)昆(明)经济带的中心枢纽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又有资源优势为依托,把百色建设成为重要的铝工业基地,不仅可以推动整个百色地区的经济发展,还为探索一条“老少边山穷”地区在西部大开发加快脱贫致富的发展路子。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用新体制、新技术、新机制,快上干好。在技术和设备选型上起点要高,不仅要考虑国内竞争,更重要的要考虑有参予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二、建立百色铝业基地,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百色是革命老区,是邓小平同志曾经战斗过的地方,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视察,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百色的改革、建设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过去由于受处在战争前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百色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滞后,百色人民的生活特别是财政还很困难,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支持老区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三、建立百色铝业基地,要做到有序和有效的发展,必须制定一个发展规划。百色铝业基地的发展规划,要着眼于经济全球一体化,与全区铝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吻合。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运作,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电力、交通、地质等行业要根据铝业发展规划,组织配套服务。大家一致认为,首先要加快氧化铝的发展,根据百色地区铝土矿资源的总量,可考虑发展氧化铝生产规模300万吨,电解铝的规模为100万吨,还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发展铝材加工。四、建立百色铝业基地,投资大,工程量大,时间紧,技术水平要求高,涉及的问题多,要求各部门共同支持、相互配合。当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并协同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百色铝业基地规划的制定由百色地区牵头,自治区计委给予指导,委托有权威的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组织专家评审,规划编制好后,由自治区计委组织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田阳氧化铝厂由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尽快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资本运作。争取尽快动工兴建。(三)进一步加快地质勘控工作,特别是要加快首期开发的田阳县的古美矿区、德保县的隆华矿、靖西县的绿洞矿区和新圩矿区地勘工作的力度,争取今年底结束古美矿区和隆华矿区的野外勘探工作,明年一季度提交勘探储量报告,同时要查清百色地区铝土矿的资源前景,并加快三水铝溶矿性试验和调查评价工作。(四)请百色地区尽快提出田东布兵--德保二级公路的线路变更为田阳田州镇--坡洪镇--德保二级公路的方案,报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审批。(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好建立百色铝业基地的土地政策,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六)自治区电力部门,要为百色铝业的发展做好供电服务。要尽快提出田东火电厂改扩建工程方案。百色地区行署要协调好地区电力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的关系。(七)当前,百色地区及有关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矿产资源和矿区环境,坚决杜绝乱采乱挖。(八)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同时要考虑为上市做好准备。五、加快百色铝业基地的建立,是广西加快工业化进程和进行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广西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撑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全力配合,用最好的服务、最高的效率,保证百色铝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席:自治区计委梁斌,经贸委邓于仁,国土资源厅罗在明、柏元夫,交通厅田金贵,环保局程志宏,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名汉,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胡建东,广西桂冠股份有限公司陈泳辉,平果铝业公司欧阳斌南,广西铝业公司彭华军,工行广西区分行邵苏江,建行广西区分行邓杰新,中行广西区分行罗子牛,农行广西区分行邱瑞雄,交行南宁分行朱小军,贵阳铝镁设计院王福兴、陈才荣,百色地区高雄、马飚、黄远征、张少康、黄华宽、梁春禄、黄志伟、石卫武、农福田、覃磊、黄宗邦,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公司李志强。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 为完善和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财政的指示,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一、收入范围和收入项目(一)收入范围1、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属地范围内的下列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涉及市本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市本级按照参股比例分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并向市财政提供有关评估作价和评估结果的资料;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企业除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2、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按以上收入范围的规定划分级次。(二)收入项目增值税地方财政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60%,以上三项税收和收入自治区2000年分成一年,从2001年起全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滚动开发。开发区财政要按规定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工作。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支持经济区经济和事业的发展。二、财政支出支出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区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费、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卫生、公费医疗、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其他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开发区支出范围内的一切支出由开发区自行承担。三、结算及其他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国库、税务机构需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经开区税收先人市库,每月结算一次,并由经开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审核资料。四、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1、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体制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要按照“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标准和开支范围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反对一切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根据财政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2、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财政报送报表、分析,接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决算送市财政汇总,报市人大审议批准。3、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财税政策,按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和国发[20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也不得以财政返还的方式进行变相返还。4、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努力发展本地区经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杜绝税收漏洞,严格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5、强化分级预算管理,明确各自的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支出范围的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出范围的支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以自己的财政收入保证本区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不得打赤字预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6、本体制从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自治区调整体制则相应进行调整。因企业隶属关系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调整事项做出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想方设法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发放,自治区也采取了不少增加地市财力的政策措施,帮助县级财政增强工资发放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地市的工资发放工作,全区财政欠发干部职工工资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在财政运行过程中,部分地市欠发工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工资发放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的大问题。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否讲政治、顾大局,是否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分配给各地市县的财力必须首先用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了缓解各地财政困难,特别是提高财政困难县工资发放的保障能力,近期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各地市县财力的措施,如增加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分配政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决算补助、微调财政体制等,大幅度地增加了地、市、县的可用财力。加上原体制固定补助、税收返还收入及各地本身的自有财力,各地完全具备了保证工资发放的基本财力。只要理财思路正确,这个财力水平不但可以保证县(市)的工资正常发放,从紧安排还可基本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各地市不能一方面集中县(市)财力,加剧县(市)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又要求自治区增加对这些县(市)的转移支付。今后凡地市本级集中县(市)财力造成所属县(市)工资发放困难的,由地市负责,不能把困难和矛盾往上推;凡不把自治区增加给地市县的财力用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一概不予帮助解决。三、实行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县必须严格贯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工资发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能否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所属县(市),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哪一级有财力而发不出工资或欠发工资而又不按财政支出顺序办事的,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并且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提拔和交流。四、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为了加强对各级财政支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决定。这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加强财政对工资发放的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五、建立工资发放保障监督机制(一)各级必须把工资性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之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严格贯彻“一是吃饭,二是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把工资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的首位。从讲政治的高度,优先保证工资发放所需的资金。(二)妥善安排与调度资金。对因财政收入季节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形成的资金调度及工资发放困难,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超调资金帮助解决。(三)继续实行欠发工资统计月报制度,建立欠发工资监控机制。各级财政必保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明文规定的各项津贴、补助、奖励工资等(不包括自治区直属机关执行的适当生活补贴),各地市县自行出台的补贴不属财政必保工资范围。各地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必保工资范围的口径,实事求是地按月报送欠发工资情况。对欠发工资情况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夸大困难虚报多报,确保欠发工资情况真实、准确。对隐瞒不报或虚报多报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行政首长的责任。(四)建立工资发放追踪机制,加强对工资发放的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调查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欠发工资情况进行追踪,对上级财政分配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工资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体制微调增加财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把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专项审计和监察的内容,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二月七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工会干部学校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你校《关于申请办理工会干部学员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你校承担全区工会干部短期培训工作任务,并建有干部短期培训专用宿舍,经研究,同意你校干部短期培训宿舍住宿费为每人每天40元(两人间)。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漱间、卧具(席梦思)、壁柜、空调、彩电、电话机、24小时供应热水、配有香皂、牙膏等一次性日用品及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干部短期培训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贸易经济学校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你校《关于核定我校招待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桂贸经校[2000]66号)悉。鉴于你校招待所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2000]26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就你校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贸易经济学校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表》;二、招待所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广西贸易经济学校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表房间类型收费标准房内配备设施、条件(元/床/天)单人间50卧具、席梦思床、卫生间、洗漱间、空调、电视、热水器、沙发、地毯,有专人管理双人间30同上普通双人间15卧具、普通床、卫生间、洗漱间、沙发、风扇、有专人管理三人套间25卧具、席梦思床、空调、电视、热水器、沙发、地毯,卫生间、洗漱间,有专人管理普通四人间15卧具、普通床、办公桌、风扇、热水器、卫生间、洗漱间,有专人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以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将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二、坚持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救助工作(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二)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提供救助。求助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应向救助管理站如实提供个人情况,按救助管理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经甄别、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救助。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患有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三)分类管理,文明服务。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建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地方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救助管理站对在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思想。受助人员在站期间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应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进行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中有关使用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要求,填写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受助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政府负担。(四)加强救助协作,使受助人员及时返回。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失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受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避免重复救助,6个月内,同一人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受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并履行离站手续。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乘车(船)凭证,应做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区域间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1.地级市内各县(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县级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县级救助管理站接回。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由县(市)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站的接送职责。2.各地级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民政局将受助人员护送至地级市救助管理站(地级市间毗邻的县、市可直接对口接送),再通知流出地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或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直接接回。3.本自治区流入外省需要接回的受助人员,按属地接回的原则,由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后,通知其户籍地所属的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亦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直接接回。4.外省流入我区的受助人员确需接送的,由县(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市级救助管理站(或邻近担负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再由市级救助管理站护送至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到我区接回并办理移交手续。自治区内接回受助人员时发生的费用,采取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负担的办法,受助人员的返家费用由流入地负担,到流入地接回受助人员而发生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由流出地负担;跨省接回受助人员的费用,由流出地市一级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每年末根据各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实际支付的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接回受助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贴。(五)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结合,做好受助人员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做好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流出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发生流浪乞讨行为。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把抚养和赡养对象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和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已查清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本级政府在接到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三、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交通、建设、铁道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医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建设及城市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通知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根据救助管理站的设站原则和我区实际,各地级市应当设立救助管理站,地处交通枢纽、县城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或重点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也可设立救助管理站。对需要且有条件新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后,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要进行改造和完善,尚无基础设施的要抓紧立项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二)适当增加救助管理人员编制。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改革收容遣送时期的权力和管理为现行救助管理的责任和服务。随着救助管理工作对人文性的管理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救助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和人力保障。为此,各地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每天接触的流浪乞讨人员为特殊群体,随时面临传染病的威胁,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可参照其他特殊职业发给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自治区人事、财政部门制定。(三)切实保障救助经费,严格执行救助标准。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未设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治区本级财政要确保自治区本级救助管理经费,同时,要安排经费适当补助部分救助任务重、无救助基础设备或基础设备差、同级财政又有困难的市、县。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过分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核定。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糖业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糖业生产特别是榨季工作有序、健康、高效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完善相应职能,作为糖业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析糖业市场形势,研究糖业生产的发展目标,及时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糖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协调榨季期间砍、运、榨、销各项工作,通报榨季生产运行和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情况。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法制办、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农机中心、消防总队、金融办,广西糖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自治区农垦局,崇左市、南宁市、来宾市、柳州市、百色市、河池市、贵港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玉林市、桂林市、梧州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主持人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自治区经委为牵头单位,其他成员桂政办发文件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糖业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服务、协调、监管、查处工作职责,把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自治区经委负责牵头糖业运行工作的综合、组织与协调,主要是榨季期间砍、运、榨、销秩序的协调与维护,推动糖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下达我区的工业临时储备糖计划的转发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食糖进口配额的发放与监管,掌握国内食糖进口态势,协调组织我区食糖出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要积极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我区糖业运行情况,争取国家在食糖收储、食糖进口配额方面给予我区政策倾斜支持;争取国家在对食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充分采纳我区的建议。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糖料蔗品种科技改良,制糖及综合利用科技提升引导与支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蔗区治安维护与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制糖企业违规引发的治安案件;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负责对糖料蔗运输车辆的监督与整治。自治区监察厅负责依法对涉糖领域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督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财政支持,跟踪落实地方储备糖贴息补助资金和糖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专项资金。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榨季道路运输工作管理,重点抓好甘蔗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超载、超宽、超高的糖料蔗运输车辆。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糖料蔗种植、良种良法推广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糖企业的税收征管,对糖料蔗收购价高于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部分、提高运费部分以及变相加价补贴等增摊成本情况进行抽查,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督促制糖企业安装税控机。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糖料蔗政府指导价的实施与监督,依法查处糖料蔗价格违法行为。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原料蔗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与整顿,规范蔗区原料蔗收购行为,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非法生产、销售。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政府有关糖业规章制度的督查,推进糖业立法进程,为查处企业违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制糖企业环境监管与治理,督促指导企业治理污染;督促企业完善技改项目相关环保手续,对环保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制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与治理,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制糖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与治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糖料蔗种植、砍收及运输等农业机具的推广使用、监督与治理。自治区消防总队负责制糖企业消防工作的监督与治理,对消防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联系各金融机构,衔接落实收储和流动资金贷款。广西糖业协会负责监督协调企业自律,汇总提供行业信息;负责食糖储备运作具体工作。自治区农垦局、各有关市、县也要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把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到人,切实配合自治区抓好糖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发生紧急突发性事件急需协商处理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研究解决。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自治区经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榨季糖料蔗收购秩序管理,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成工作组进驻各制糖企业查处。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在自治区经委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南自治区经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作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巾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冈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南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自治区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同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第六条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巾(含职业高巾)应届毕业生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人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第七条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第八条贫困新生的界定南各市、县(市、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人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第九条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区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冈素,将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也必须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下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巾,按辖区及巾学隶属关系,组织巾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三)各地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南截留、挤占、挪用人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地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自治区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人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第十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展开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南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九日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保留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划归市国资委承担。2、将分配、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二)转变取消的职能1、将对企业招用职工的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2、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依据。3、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4、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草拟和管理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三)强化的职能1、规划全市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强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深化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3、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工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四)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预测报告。(六)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批和《就业许可证》的核发。(七)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贯彻实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贯彻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八)贯彻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贯彻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参与企业开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的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贯彻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一)秘书科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草拟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印、档案、通讯收发、会议组织、信访、联络接待以及值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总结,协助相关科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2、负责局机关编制、劳动工资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人事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部门。3、负责全局的机关事务管理后勤工作。(二)综合科1、负责承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劳动保险专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2、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则;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监督;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草拟补充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办理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审计检查证;负责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局属国有资产。3、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草拟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贯彻实施企业职工惩处工作基本原则,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级的基础劳动标准,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参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综合管理各类津贴、补贴工作;综合管理工时与休息休假工作,综合管理女工特殊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作。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劳动工资处(部分职能)等部门。(三)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科1、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进行日常巡视监察,接受群众的举报专查,组织专项大检查和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负责对驻玉中、区直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年审,参与全市影响大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2、综合管理劳动保险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贯彻实施劳动保险仲裁政策和规则;指导、检查、监督下级保险争议仲裁行政机构的工作;负责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市直属单位和中、区直驻玉单位劳动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3、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行管理;贯彻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承办驻玉中、区直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等部门。(四)培训就业科草拟全市城乡就业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草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用工政策;协调企业劳动力调配、政策性安置和从农村招工的审核工作;草拟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贯彻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草拟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中、区、市直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管理全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审核本市境外劳务合作和外派劳务人员项目;综合管理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发证工作;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和规定;贯彻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管理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指导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负责推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并草拟其政策规定;草拟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贯彻实施各项管理规则;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和年检;组织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评估,指导其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和推广工作;草拟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劳动就业和失业率、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险福利、经费物资等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各有关科(室)组织实施。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等部门。(五)养老保险科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指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政策;组织推动全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草拟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实施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作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贯彻实施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政策;贯彻实施基本养老基金管理政策、规则;草拟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草拟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核准工作。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等部门。(六)失业保险科贯彻实施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市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资金拨付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贯彻实施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办法;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和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贯彻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培训、职业介绍以及疾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政策;贯彻实施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办法;草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等部门。(七)医疗保险科贯彻实施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ꊡ;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实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草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贯彻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确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草拟全市基本医疗用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审评及增删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查研究及修订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贯彻实施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市直单位和中、区直驻玉单位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工伤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审核市直单位和中直、区直驻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等部门。四、人员编制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领导职数10名。五、下属事业单位(一)玉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二)玉林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所。(五)玉林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六)玉林市就业服务中心。(七)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八)玉林市技工学校。(九)玉林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十)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十一)玉林市劳动培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