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全区五保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全区五保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加快全区五保村建设的意见农村五保户是一个特殊的困难和弱势群体,关心和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村委会所在地或大的自然村兴建五保户集中供养点即五保村,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实行就近、就地集中供养,是我区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解决农村五保户供养难的成功路子,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五保村的建设,让五保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现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五保村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区现有农村五保户30多万人,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29万多人,占五保户总数的97%。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比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生活更为艰辛,是农村特困户中最困难的群体。他们一是生活无着落,生活标准很低,有病不能治。二是住房条件差,大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的是破旧的泥砖房屋,甚至是危房。三是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很大。在村一级兴建五保村,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较好地解决了五保户供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不仅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彻底解决五保户的住房破旧的问题,还在五保户的管理上有很大的突破。一是五保村建设在当地,五保老人不用离开乡土,有利于照顾五保老人的生活习俗。二是它结合了个人照顾、亲人照顾和社会照顾的长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五保老人的关爱。三是它有利于促进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在农村兴建五保村,实现了我区五保户集中供养的新突破,拓展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领域,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涵,使五保老人居有其屋、食有其源、乐有其所,确保他们在舒适的环境中安度晚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五保村的建设作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让农村五保户摆脱贫困,与全区各族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开放的物质成果,共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五保村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一)五保村建设的目标。从2003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问,在五保户较多的村委会或自然村兴建五保村,把住房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五保户全部实行集中供养,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开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二)五保村建设的基本要求。1.合理布局。五保村的选址应在大的自然村或村委会所在地,不能远离村、屯,以利于照顾五保老人的生活习俗。五保村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2.精心设计。五保村的建设规模一般应在10户至20户,原则上每位五保老人住一间住房,居住面积应在10平方米左右,并配备衣橱等简单用具。五保村除住房外,应建有个人厨房、公共卫生间等配套设施。五保村的住房一般应建成砖混或砖瓦结构的平房,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四合院式的布局规划建房。3.加强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五保村建设的规划,负责督促村委会落实五保村的选址、布局和土地调整,检查、督促五保户供养政策的落实。村委会具体负责辖区所建五保村的管理,负责五保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和土地的调整,落实五保村入住五保对象的生活安排。4.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五保村的建设资金,采取市、县、乡(镇)政府投入一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投入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的办法筹措解决。提倡和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和资助五保村建设。5.千方百计落实好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促进五保村的健康与发展,五保对象每人每月的生活费不能低于30元,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五保村建设整体合力兴建五保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是五保村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具体做好五保村建设的协调工作,编制五保村建设的规划,并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五保村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五保户供养所需资金和实物;计划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五保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审批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设计和指导五保村道路的规划和修建工作。为加快五保村的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对五保村建设中涉及到的各种税费要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四、切实加强对五保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兴建五保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五保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保户较多和五保村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五保村的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促进五保村建设,绝不能出现扯皮推诿等阻碍五保村建设的现象。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五保村建设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五保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 现将区财政局、劳动局制订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其他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单位亦可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砍、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式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产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l、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筹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五)凡使用房改资金集资建房的单位,集资建房款必须全额存人该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全部用于集资住宅和相关工程设施建设。三、集资形式及有关费用减免(一)集资建房资金来源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l、政府扶持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减免有关费用的种类、费率。2、单位支持部分:(1)单位住房基金;(2)住房公积金贷款;(3)银行住房贷款;(4)其他可用于集资建房的资金。3、个人集资部分职工集资标准应根据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体现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集资建房可采用全额集资或部分集资形式、(1)全额集资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工本人出资的集资方式。(2)部分集资指职工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不低于40%的部分出资,余下部分由单位出资的集资方式。(二)凡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组织的集资建房,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并可免交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有关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三)集资建房原则上不享受房改中出售原公有住房的各项折扣政策。四、产权与管理(一)职工按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全部成本费用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二)职工按建房费用不低于40%部分集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集资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上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三)已建住房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面积和装修标准的费用均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计入产权比例计算。(四)集资建房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集资建房单位应与集资职工签订集资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拟建住房的建房面积和装修标准;2、建房集资额及交款方式和时间;3、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肘间;4、集资建房的分配、管理办法;5、产权比例(房屋竣工后按上述(一)、(二)条规定执行);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集资建房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集资建房单位持批准单位的批文及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六)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各地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七)末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集资建房的单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手续;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责令停建;已建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八)不如实申报或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九)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细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工业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积极推行股份制等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各类投资者都可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程序(一)方案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原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产权改革方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产权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经委备案。(二)清产核资。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财务审计。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四)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业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五)产权转让。向区内外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进行。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少于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不足两个购买者参与竞拍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或其它方式转让。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市场决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监缴管理。产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费用、欠发工资、医药费等。剩余收益用于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产业。五、做好职工安置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纳入再就业工程管理;对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资金主要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后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润和红利以及财政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六、建立产权交易市场2004年内建立起自治区级和若干市级统一、开放、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与上海、北京、广东等发达省市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作。七、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依法化解历史债务,又要严格防止逃废金融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直有关部门要起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帮助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区直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当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并于2004年6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步伐。
-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的申请、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是制订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第二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在北海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外企业)或设置常驻办事机构,均需提出申请,报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批准、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不准开业和开展常驻业务活动。第三条客商投资在北海市兴办中外企业时,由北海一方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举办中外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的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和商签协议、合同、章程。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北海一方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四条确定兴办中外企业时,由北海一方或独资经营的客商向北海市对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送交如下正式文件:(一)设立中外企业的申请书;(二)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对象及其资信证明、合营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投资方式、产品技术水平、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来源、销售市场、生产和测试用设备的来源、经济效果及合营的基本条件等;(三)由中外企业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四)中外企业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北海一方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上列文件(一式三份)由中外企业各方以中外两种文字书写,以中文为主。第五条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北海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书或营业注册证书副本;(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办事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位人员的简历。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需要在北海市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其申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办理。第六条市审批机关自接到前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所申报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否则不予批准。第七条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至五十天内,持下列证件到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一)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二)中外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中外文副本各一式三份;(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发给的开业合法证明书副本,及其有业务来往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副本,各一式三份。第八条中外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时,应以中、外文字(一种或两种)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有: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生产(业务)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批准证书的机关、文号和日期、职工人数、外籍职工人数等。第九条从核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之日起,该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十条中外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后,三十天内持注册证书向驻北海市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北海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向户籍管理机关办理留居登记。第十一条中外企业的迁移、变更、财产的转移和增减、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等,变动登记项目时,应由企业董事会议通过,并报经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中外企业和常驻办事机构登记后所领取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每年核准一次。第十三条凡进行工商申请登记、变更登记、领取或换取证书,均按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第十四条中外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清缴税款。第十五条中外企业合同期满,如合营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应提前二个月向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后,可继续营业。第十六条中外企业中途歇业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应在歇业前三十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和清缴税款,复业时应重办复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和办理税务登记,到期不复业,又不办理延长歇业手续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注册证书。第十七条中外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开业、停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和审计机关,有权对中外企业和常驻办事机构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令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业。第十九条客商有意在北海市投资兴办企业,但无北海方面的具体合作对象时,可提出合营项目的初步方案,委托北海市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介绍合作对象。第二十条国内有关地区、部门、企业到我市兴办企事业,设立常驻办事机构时,其申请、登记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北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中小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八月十日南宁市中小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和桂发[2004]19号),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强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以及“工业是城市经济的脊梁”的工作方针,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于优化环境,增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落实政策配套、资金支持、协调服务等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一批优强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实现中小企业协调健康地持续发展。二、总体目标每年重点培育和扶持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上台阶。其中,新增亿元企业15家以上、3亿元企业5家以上。到2010年,通过引导企业技术创新、规范经营、科学管理,逐步提升企业的规模和档次,使之成为我市技术创新、出口创汇、资本扩张的生力军,企业实现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翻一番,成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三、扶持对象在南宁市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优势传统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扶持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领导集体稳定,发展战略明确,经营策略得当,管理制度科学有效;(三)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实力,有较强的科技攻关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品牌、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的相对优势,竞争力强,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四)发展前景良好,企业盈利能力强;(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六)企业及经营者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诚实纳税,无虚假会计报告记录;(七)在吸纳劳动力就业,增加社会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八)拥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及项目,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骨干企业应优先扶持。四、扶持措施(一)广泛宣传、优化舆论环境。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区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决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工业强市”观念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围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主题,举办多种形式的论坛和研讨会;利用南宁市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和各大新闻媒体发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供求信息,宣传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提升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知名度,同时通过推广区内外先进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开拓创新,自我发展。(二)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对重点扶持的中小工业企业,优先提供下列服务:1、当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并对重点扶持企业进行分类指导。2、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帮助协调融资贷款。市担保机构简化办理程序优先给予信贷担保审核。3、支持和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企业以我市骨干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以及分工协作的发展之路。4、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组织是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评估审计、法律咨询、劳动保险、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服务。5、为企业的改制、重组提供方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6、支持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符合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指南(年度)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给予优先支持并享受现有的各项政策优惠。7、充分利用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和我市培训资源为企业提供各种培训,由国家和各级政府举办的免费或低费用等非营利性培训项目向重点企业倾斜。8、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优先办理西部开发优惠政策产业认定手续。9、组织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方面提供便利。10、支持重点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1、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扶优扶强工程。2、用于中小企业扶优扶强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监督。3、对重点扶持中小工业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2)高新技术、优势传统重点项目。其中高新技术项目新产品产销率达30%以上。(3)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省、部级或国际质量认证的企业及其项目。(4)在本地区有较大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四)实行中小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程领导责任制。设立南宁市中小工业企业扶优扶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经委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优强中小工业企业评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按不同标准划分企业可享受的资金额度,负责监管发展专项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根据企业上报的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及时掌握信息,并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实行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制,负责对管辖的重点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考评,调整达不到条件的企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贵港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贵港市的经济发展,除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有关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方面的政策外,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贵港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一、项目审批实行外来投资项目代理报批办法。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均可委托市招商中心代理报批。由招商中心明确列出报批投资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投资者根据清单要求,提供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给招商中心,招商中心即全程代办项目报批事务。项目审批要简捷、高效。属于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业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贵政发[1999]34号)的要求办理,限时审批;超越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招商中心和相对的市直单位配合投资者向上级部门申报,力争尽快批复。本市的投资者投资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及审批手续与外来投资者相同,有关申报办法可以通过招商中心咨询,但具体申报由投资者办理或委托招商中心代办。二、项目收费(一)投资项目审批过程的收费原则是,在本市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贵港市建设项目审批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新办项目实行先审批、后收费,统一由招商中心代理收费,然后再划转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否则,将严肃查处经办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二)新办和现有的外业投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三、项目用地优惠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一)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二)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三)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5年可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用土地之日起的5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税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四)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五)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使用,到期不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六)农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以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四、专项扶持实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不含征地、租地费用,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原有企业扩建技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初期均以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分市、县市区两级建立,资金的来源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要视资金支付需要安排或追加预算,确保扶持资金的兑现。对新办项目,按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直接受益情况进行划分,实行谁受益,谁扶持。(一)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按项目当年纳税入地方金库的部分等额给予扶持。(二)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的第一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100%,第四、五年按实际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8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100%给予扶持)。(三)对一主多业实行扶持。同一投资者在原项目投产后并正常运营下,用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另外投资于新项目的,按其另外投资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每年纳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等额给予扶持。(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办法。每年年底由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企业向纳税归地方所得直接受益地方的招商中心提出申请。招商中心根据新建项目经计划部门核定,技改项目由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分工原则,分别将申请扶持企业基本情况列表送计划、经贸管理部门进行资格核定,然后通过税务、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年度纳税有关情况,再按规定标准把每年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兑付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执行。每年度项目扶持资金的兑付时间为次年的4月底前。(五)第三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新办工业项目扶持办法执行。五、鼓励投资项目的其他措施(一)凡投资新办项目用工,予以优先办理各种招工手续,并免收招工费用。(二)投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投入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配偶、直系亲属给予免费办理投资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投资项目雇用的管理人员及中专学历以上的职工,也可申请办理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符合本项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由招商中心出具证明,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子女在项目落户的城镇入学、入托时,可凭此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三)凡外来投资企业,优先供水、供电,优先安装电话等通讯设备。本规定由贵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本文所指税收均为流转税地方所得的25%部分)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 (2003年2月11日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会议的议题第四章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六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七章人事任免的决定和批准第八章质询第九章发言和表决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贺州市人大常委会是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出预告和正式通知。一般情况下,提前十五天发出预告;提前七天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以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研究和准备审议意见。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六条会议通知(预告)发出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要求,认真作好准备,按时报送会议材料。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围绕有关议题组织视察或调查研究,并视情况对有关的议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或决定、决议草案。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依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经获准后方能缺席。常务委员会委员一年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在常务委员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到会旁听。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三章会议的议题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决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或任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职和评议由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述职报告等。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安排应有计划性和针对性。每年年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本市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年常务委员会各次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的安排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第十二条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并发出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告建议的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应在预告发出后十天内,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建议议题。在常委会会议上讨论、决定会议议程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提出新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四章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和行政区域变更、机构变动,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讨论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三)市人民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情况及其部分变更情况;(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五)市人民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监察、外事、侨务、宗教、民族事务、计划生育、劳动人事、司法行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部分变更、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制定情况;(七)社会治安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的情况;(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九)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建立友好城市;(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十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重大问题。(十三)其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经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第十四条凡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对行使决定权要持慎重态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经过认真调查,掌握比较充分的根据,并进行严格的审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切实有力的办法和措施。作出决定、决议后,要进行检查,督促贯彻落实。第五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案由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第十八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的机关和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在审议过程中,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该议案作说明或补充说明。第二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具有地方行政规章性质的议案,必须事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于成熟或基本成熟的具有地方行政规章性质的议案,可在当次会议进行表决。对于意见较大,需作进一步修改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提案机关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常务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再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决议。第六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该部门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署,由该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报告,如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第二十四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的议题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的事项,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三十天以书面预告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提请单位应在会议举行前的十日内,将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可以不予审议。第二十五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报告后,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情况也可以分组审议。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七章人事任免的决定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或任免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尚未通过任免之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天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如实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第三十条对于“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提请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并负责回答询问。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充分酝酿。如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未清楚,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解,并写出书面材料,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任命书。第八章质询第三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三十五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七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表示满意,质询即告结束;如果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做出决定。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九章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及市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四十条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的发言中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交“一府两院”办理。第四十二条表决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的表决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对人事任免或重要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议案,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签发。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与会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会议基本情况和会议通过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应刊登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报,并通过本市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宣传报道。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l号)、中组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中有关干部移交工作的批复》(干办字[2000]142号)精神以及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管理移交材料》中的协商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我区管理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体制和机构名称。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后,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厅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归口自治区经贸委指导,机构名称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二、编制及人员。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人员编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均以国家国内贸易局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时的数字为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暂时维持不变。三、劳动工资划转。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劳动工资总额以下达该局的2000年度劳动工资总额为准。四、干部人事关系划转。划转后,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厅级领导干部及人事档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处级以下干部及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五、资产划转。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资产划转以199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一并划转地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进行管理。六、事业经费问题。2001年及以后,中央财政专项划拨给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的经费补贴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包干使用,如有差额,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自行创收解决,自治区财政不另行增拨经费。2002年起,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部门预算。七、统借贷款的核销。由中央统借统还贷款所形成的呆坏帐由中央统一核销,在地方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及呆坏帐由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自行解决。八、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原已上报并纳入国内贸易局基建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划转地方,具体实施以国家计委核准的基数为准;以后的基建项目纳入我区基建计划户头。九、劳动与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按照国家关于对事业单位有关改革办法执行。十、职能。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及其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成套、招标、监理等职能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注:本篇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修改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设、铁路、交通、公安、乡镇企业、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特别是立窑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财务和散装水泥统计报表。第八条生产、装卸、使用、储存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其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严格执行计量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将施工企业购置使用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十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在2000年及其以前必须按照下列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一)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80%以上;(二)高层建筑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三)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达60%以上;(四)设市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城区内的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五)地级市市区、近郊区内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框架结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50%以上;县级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城城区内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及其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因客观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不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降低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第十二条2000年后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范围以及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报建手续前,必须先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审核散装水泥用量,并按照每吨8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设、工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保证金。应当缴纳的保证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委托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建设工程施工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的有效发票到征收保证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代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办理部分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使用散装水泥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分,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转入扶散费一并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公安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第十六条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七条对下列情况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散装水泥所节约的纸袋包装费按销售量每吨2元的标准上缴主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二)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4元企业自留;(三)从本自治区外购入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四)水泥制品企业(含混凝土小砌块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超用一吨袋装水泥按8元的标准征收扶散费。专项资金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单位缴纳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免缴或减缴专项资金。对现有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袋装水泥,经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八条柳州水泥厂、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铁路系统的水泥厂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管理部门代征。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代征。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从铁路运进本自治区使用的外省袋装水泥,其扶散费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管理部门代征;从公路和水路运进本自治区使用的外省袋装水泥,其扶散费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扶散费,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第十九条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铁路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按其专项资金征收总额的10%上缴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将代征专项资金总额的90%上缴委托征收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第二十条企业自留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建设。第二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一)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及其专项贷款的部份贴息补助;(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等;(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不按本规定缴纳专项资金、保证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或者保证金数额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从其收取的专项资金中提取3-5%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自治区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创造良好有序的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增辟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二、工作重点(一)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在农产品集散地重点规划、支持一批辐射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调节功能,能够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带动基地发展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各市、县也要重点抓好一批具有汇集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005年,自治区商务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按照我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根据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域布局和整合市场资源、保证城市供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全区“十一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大型市场,自治区将予以重点扶持。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在水果、蔬菜、畜禽等我区传统农业优势产业区域,以及优质粮食、桑蚕、食用菌、中药材、香料、花卉和水产畜牧等新兴产业地,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和提升批发市场功能。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系统,尽快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行包装、标签、标识、索证、索票、检测、认定、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2.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提高我区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指导和组织自治区、市、县重点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或在超市设立专柜,在农贸市场、城市社区设立连锁经营点。各市、县、乡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对低水平的农贸市场、集镇市场进行改造,建设一批规范化的农贸市场。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的经营比重,引导超市、便利店增加我区优势生鲜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经营品种并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开拓区外农产品市场。自治区农业厅每年组织相关企业有重点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举办广西农产品展销会,引导经营企业在区外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3.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各地要积极引导物流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配送,大力扶持有条件的企业改造、增设农产品保鲜、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继续大力支持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严禁对农产品运输乱收费、乱罚款,促进我区农产品物流业发展。4.抓好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9号),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技术等存量资源,积极开展农产品保鲜、烘干及一般初加工,加强技术改造,重点推进农产品深加工,加快农产品的转化增值。要结合本地优势农业产业,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农产品龙头企业,努力实现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5.建立农产品信息系统,做好信息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负责建设自治区农产品信息网络,尽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相互沟通的信息系统。加强农产品市场调研,完善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在各类农产品市场建立信息采集点,掌握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价格走势,及时准确地把产销信息传递给农民。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区农产品。6.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出口。各级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外贸经营企业的指导,建立跟踪联系制度。一是支持重点出口企业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提高特色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出口比重,并注重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二是引导外贸经营企业加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充分利用外经贸资金促进农产品出口。对符合外经贸资金管理规定、出口潜力大的农产品出口项目,通过技改贷款贴息、产品研发补助、开拓国际市场经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三是重点扶持园艺、水产、畜禽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品牌农产品出口。四是及时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农产品出7.扶持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步伐,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强各类农村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建设,通过农村合作社组织和行业协会向农民传授生产技术、营销技术,组织农民发展无公害种植、养殖基地,推进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等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形式,发展运销大户和农业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产品进入市场。(二)加强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完善农资服务体系,促进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1.加强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各市、县要将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总体规划。2005年各市、县要完成县、乡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规划,在县城和重点乡镇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服装、小商品、副食品等消费品市场,以及药品、家电等专业连锁店,以直营连锁、特许经营、统一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农村传统集贸市场,引导流通企业到乡、村开设连锁店、便利店,逐步做到乡有连锁超市,村有便民店,为农民提供优质、安全、廉价的商品和服务。2.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各级商务、供销部门要及时了解农民和农村的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组织适合农民需要消费的产品。3.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各地要继续加强农村交通、电力、通信、自来水等基础设施,为家用电器、电信、交通运输等产品和服务进入农民家庭创造良好的消费条件。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把农村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即期消费。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销售服务体系,让农民放心消费。4.健全农资流通组织和服务体系。自治区农业厅、供销社要指导一批有实力的大中型农资经营企业,调整经营结构,以基层供销社和农机站等农资销售企业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的经营门店、专业合作社、“庄稼医院”、配肥站等,以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为主要方式,加快农资连锁经营步伐,努力构建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农资销售与技术推广、租赁等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资销售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紧密结合、运转高效的综合农资服务网络。(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1.努力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有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法规和规章,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特别是打破县级区域封锁。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受理农资损害赔偿、农村市场投诉的机构,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2.整顿和规范农村消费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消费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严把粮食、肉类、蔬菜、果品、奶制品、豆制品、酒类、家禽、水产品以及儿童食品的质量关,杜绝食品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农村市场食品安全。3.大力治理整顿农资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资企业和经营户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档案,对农资产品实行全程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以及伪劣兽药、饲料、农机等坑农害农行为。健全农资价格监控网络,努力稳定农资价格。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每年在全区组织开展1次农资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三、配套措施(一)加快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步伐,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自治区法制办、商务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调研,建立健全农村商品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对农村市场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流通、农资损害赔偿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服务水平。1.对新办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等贸易的企业,自企业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办税务登记。2.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免除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3.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增强农资流通网络、服务站、供应站的技术推广、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开发能力。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门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和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提高其服务水平。(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做好中央安排的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申报工作,组织我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施建设、农贸市场改造等项目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支持。2.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部门每年从本级预算内基建、技改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深加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设施项目建设。3.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连锁经营、物流业和信息系统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乡镇住房、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疏通农村结算渠道,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结算体系建设,改善结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用足用好信贷资金。四、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参加,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市、县要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订措施,抓好落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区、地级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继续由各地区、地级市包干使用。(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监管基金的到位和使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自治区计委、审计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拨付。二、粮食风险基金筹措(一)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区、地级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区、地级市财政配套比例仍按1∶1.5执行。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二)自治区财政和地区、地级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仍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要按季均衡到位。为了确保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继续采取统一从自治区财政与地区、地级市财政往来款项中抵扣的办法,将款项直接拨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将抵扣款连同自治区补助地区、地级市的资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入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一)粮食风险基金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二)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再由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或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对粮食购销企业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将资金拨付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三)主管财政部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因故不能拨款,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拨款后通知主管财政部门。(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按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一)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自治区和地、市、县的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2.地方财政应负担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3.处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高价位粮亏损补贴;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二)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的开支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销售陈化粮亏损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除此之外,不准挪作他用。(三)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市、县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各地、市、县自行弥补。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一)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粮食局。(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决算后,商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及时审核批复。七、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计划、审计、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罚则(一)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二)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1998年8月5日发布)规定,没收其违纪款,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在对粮食风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其违纪所得,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如各地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五)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九、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保护我区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解决食糖季产年销的资金压力,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促使糖价达到合理价位,实现糖业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开展储备糖(含工业临时储备、地方储备)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糖工作领导机构是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立储备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决策。根据工作小组的指令,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简称糖协)承担具体运作工作。第三条储备糖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第四条工作小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糖数量。第五条储备糖期限一般定为六个月,实际储备时间可视市场价格波动适时调整,最长期限为一年。第六条设置储备糖保管定点仓库。第七条储备糖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糖协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第八条糖协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承担具体储备运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二)选择实施储备糖单位。以区内大型制糖企业或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糖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报工作小组批准确定。(三)选定储备糖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四)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分批下达储备糖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五)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执行储备糖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工作小组申请动销储备糖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组织储备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和糖协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二)必须向糖协提交承储承诺书。(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四)要确保储备糖的储存安全,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糖。(五)保证调入储备糖的质量达到一级白砂糖的国家标准。(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工作小组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第十条储备糖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第十一条建立储备糖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糖协、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第十二条储备糖所需资金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第十三条储备糖销售完毕后,承储企业需要政府财政贴息的,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工作小组审定。若因储备发生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核实后给予贴息。第十四条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糖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糖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送糖协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发贴息资金。第十五条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糖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糖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糖的质量和安全。(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食糖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第十六条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糖业务。第十七条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糖运输。第十八条建立储备糖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工作小组的指示,糖协统一发布储备糖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作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经济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区统计工作围绕改革和发展大局,强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区统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也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使统计工作遇到新的挑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提高我区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学习,善于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改善管理和指导实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时,要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把统计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深入研究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稳定统计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好班子成员,统计部门领导的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职能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独立设置统计机构的必须依法设置。为确保在各县(市、区)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和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经济调查队(中心),并根据需要配备和充实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统计网络,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配备统计人员。要强化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各级财政、金融、保险、邮电、外经贸、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金融、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落实专门经费。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要建立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机制,提高统计信息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使部门统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四、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快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各地要加快推行抽样调查等科学统计方法,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工作,完整准确地反映各地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审核评估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实行层层审核评估、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对各地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的评估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gdp核算的有关规定,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适时推进、逐步建立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研究建立全面小康分级监测制度。五、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化进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自觉性,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统计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上报统计数据无须事先报请同级党政领导批准。要加强统计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统计检查、统计审批、统计管理登记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对一切统计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切实推进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统计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六、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和落实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国家统一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预算安排和落实,自治区统一部署在各县(市、区)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和统计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给统计部门,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照统计法规,有计划地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统计部门作用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统计队伍,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加强统计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以实事求是为核心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统计工作。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统计科学、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悉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的专门人才。统计部门要强化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预警预测,及时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统计分析,提供准确的预警监测报告;建立重大经济问题调查报告制度,迅速反映经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发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季度发布或提供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等,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要发挥统计部门优势,对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形成数据依据充分、分析全面深入、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观点供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大力开展“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新举措。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稳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以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产业开发、搞好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力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用6年时间,从根本上整体改变我区4060个贫困村的贫困状况,为实现我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更大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55号),扎实推进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根据2004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以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整合资金,集中力量,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分期分批实施全区4060个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规划。一、遵循“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扎实做好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以下简称“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级扶贫规划为载体,以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贫困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稳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以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产业开发、搞好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实现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原则。要坚持以未解决温饱和初步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扶贫资金(包括社会帮扶资金)要直接用于能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和改善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对贫困人口不能直接受益的项目,不得使用扶贫资金。(二)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时,要突出抓好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和贫困村的持续发展打牢基础。(三)“整村推进”工作与发展区域经济相结合的原则。要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把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和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结合起来,走产业化扶贫的道路。(四)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实现扶贫开发规划目标,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整村推进”工作通过验收后,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巩固成果,完善相关工作。(五)国家扶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扶持的同时,要广泛发动贫困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改变家乡的落后面貌做出贡献。二、明确“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目标,全面推进贫困村的综合治理“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贫困村收入相对稳定的产业基本形成,贫困人口收入明显提高,大多数贫困人口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小康目标打下坚实基础。每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是:(一)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除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通过开发式扶贫全面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其中90%以上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二)村委会通四级砂石公路(因人口较少、道路里程长、投资巨大,暂时还不能修建四级砂石公路的贫困村,村委会要通村级道路),20户以上的自然村90%以上通村级道路。解决人畜饮水困难,90%以上农户用上电,每个农户有稳固住房。(三)人均有0.5亩以上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或经济作物或林果,收入相对稳定的产业基本形成并基本覆盖所有贫困农户。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村60%以上农户每户输出1个以上劳动力。(四)绿化率达60%以上,“四旁”(即村旁、路旁、溪旁、屋旁)基本实现绿化。30%以上农户建有合格的沼气池。(五)村委会办公房为钢混或砖混结构,有培训用房和卫生室、计生室。村级小学校舍无危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4%以下。80%以上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掌握1--2门致富技能。90%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村委会所在地通电话。各市、县(市、区)要对照上述目标,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村确定具体项目,完善分批“整村推进”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进贫困村的综合治理。三、统筹安排。分期分批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全区4060个贫困村分三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完成一批,验收一批。三批时间分别为2005-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0年。全区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为1731个,其中,百色市433个,河池市385个,崇左市149个,南宁市135个,柳州市127个,桂林市122个,来宾市103个,贺州市60个,玉林市46个,贵港市44个,梧州市42个,防城港市38个,钦州市35个,北海市12个。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帮扶的贫困村要全部列入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名单。各地级市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激励先进的原则,将本市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自选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时应坚持“四个优先”:村级领导班子健全有力,群众积极性高,相对较贫困和集中连片的贫困村优先;已通公路的贫困村或2006年前列入通贫困村四级砂石公路建设项目分年度排序的贫困村优先;市直、县(市、区)直单位定点帮扶的贫困村,以及世界银行和英国政府混合贷款广西桂北少数民族山区综合扶贫项目覆盖的贫困村优先;国家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和库区移民贫困村优先。各县(市、区)确定的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名单公示后,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四、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整村推进”工作要突出打牢“两个基础”,即:抓好生态建设,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打牢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进行结构调整,建立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化扶贫和抓好富余劳动力转移,打牢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的基础。(一)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打牢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基本农田建设,保证群众的口粮田,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要加大水、电、路、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生态建设,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特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易地扶贫开发,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脱贫致富问题。(二)抓好产业开发,打牢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的基础。要大力抓好覆盖贫困农户的产业开发,把覆盖贫困农户的产业开发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将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农户对接,走产业化扶贫道路。(三)扎实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要围绕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贫困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积极帮助受过培训的贫困农民开拓就业渠道,增加就业。五、整合资金,形成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的合力(一)集中使用扶贫资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各项扶贫资金,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用到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扶贫资金,要围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奠定贫困村持续发展基础的需要,集中用于与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有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劳动力技能培训。中央每年下拨给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80%以上用于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用于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到县(市、区)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整村推进”工作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定的投向、补助标准,统筹安排,自治区重点进行政策性的审查把关。(二)整合有关涉农资金。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区直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水利、退耕还林、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卫生、广播电视“村村通”、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项目资金时,要向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倾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面实施贫困村扶贫规划的需要,统一协调本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农资金项目计划的安排及申报工作。(三)整合社会扶贫及外资扶贫资金。根据扶贫开发实行“整村推进”的新特点,积极协调、引导各级机关及社会团体定点帮扶资金、广东对口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和外资帮扶资金投入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项目建设。(四)动员和组织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贫困群众是扶贫开发的主体,也是扶贫开发的最终受益者。要充分调动贫困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努力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六、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不断提高“整村推进”工作水平(一)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要注重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机制。为使更多的贫困农户得到扶持,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有效形式。可通过给贫困农户发放“周转羊”、“周转牛”等形式,采取获得扶持的贫困农户与下一批贫困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滚动扶持贫困农户,但不能办成部门经济实体,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贫困农户签订的协议中参与利润分成。要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的后续管理机制。通过群众民主协商,建立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要建立产业持续发展的机制。按照自愿结合,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促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及贫困农户的有效对接,建立利益联结长效机制,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贫困村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要着眼于贫困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建设,打牢贫困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基础。(二)严格扶贫资金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整村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公正、公平、规范。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及报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所有扶贫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公告、公示。对到村入户的扶贫资金项目,要进行事前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项目实施中和建成后,要对资金使用和扶贫物资的发放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三)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要切实做好“整村推进”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统计监测,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四)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监督工作。要根据“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整村推进”工作的验收办法。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整村推进”工作完成后,要全面进行验收,对“整村推进”工作开展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贪污、挤占、挪用。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整村推进”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五)建立激励机制。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各县(市、区)、乡(镇)、村“整村推进”工作成效以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挂钩。对“整村推进”工作成绩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给予倾斜;对“整村推进”工作领导不力,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县(市、区)、乡(镇)、村,要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和项目,其中,对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县(市、区),自治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结算中,按违规数额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七、加强领导,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强化工作责任制。实行以县(市、区)为“整村推进”工作基本责任单位的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扶贫资源,形成合力,开展好“整村推进”工作。要把“整村推进”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每批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整村推进”工作的道路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交通、扶贫部门负责;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通电项目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沼气池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由广电部门负责;通电话项目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邮项目由邮政部门负责;村委会办公场所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村级小学校舍等相关项目由教育部门负责;村卫生室项目由卫生部门负责;村计生室项目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项目由扶贫、劳动保障、农业部门及团委、妇联等负责。以上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规划,每年年底将本部门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其他部门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行业扶贫,为“整村推进”工作做出贡献。自治区、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部门职责将“整村推进”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十一五”计划,在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时,要同时拿出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代表同级政府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整村推进”工作的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整村推进”工作的协调、实施管理、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等。(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整村推进”工作的组织保证。要坚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大力推进以“科技兴村、经济强村、文明建村、民主理村、依法治村、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整村推进”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广西建设科技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学技术处,联系电话:0771-280774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中被列为落后技术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在建设领域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第四条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依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主要采取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目录》(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工程》)、《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等四种形式向社会推介。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自治区示范工程》从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中选取。《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办理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具体事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五条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科技兴桂。推广应用新成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成果,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技术公告》等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制定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三)组织编制发布《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四)组织编制《自治区示范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研讨及信息发布,和展示、展览等。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及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工作。从事新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第十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新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评定中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十一条发挥行业协(学)会等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多种形式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在各类教育培训,特别是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增加推广应用新成果、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技术公告第十三条组织贯彻落实《技术公告》,加大继续教育培训中《技术公告》的培训力度。第十四条对于《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技术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以及标准图和相关软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技术公告》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须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不用或严格限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技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第三章成果推广第十七条根据《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每年发布一次。第十八条《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主要发布建设科技新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第十九条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一年以上、由成果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统一发布。属建设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建设科技新成果,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第二十条办理《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第二十一条《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置条件。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第二十二条申请《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符合《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程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并获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四)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区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二十三条申报《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代理商还须提供相关代理证明(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等);(三)省(部)级科技行政主管(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证书;(四)国家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内的检测、测试报告(包括工程、建筑材料、卫生、消防、环保、节能等);(六)成果研制和生产报告;(七)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八)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九)用户意见;(十)其他有关资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颁发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进入广西建设领域的国(境)外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执行。第二十八条行业协(学)会、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等组织举办技术推广、技术展览、技术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细则。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二十九条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成果提供范例,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规模不少于8000m2或构筑物建安工程预算造价不少于800万元,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全区有典型示范作用;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二)工程应用的新技术必须是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三)应用新技术类别不少于4项,且每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5%(含)以上;(四)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五)工程建设手续齐全,资金落实,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技术持有单位、业主(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第三十二条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四)规划、施工许可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明;(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影像资料,制作光盘,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第三十四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示范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第三十五条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示范工程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按新成果发布。第三十六条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第三十七条示范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六)应用新技术内容中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七)工程质量证明;(八)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按《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评价细则》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广西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牌匾,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凡通过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从新技术应用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第四十条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资格。第四十二条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五章产业化基地第四十三条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区内企业申办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四十四条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成果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新成果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方向;(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高服务;(六)有实施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第四十五条申报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二)新成果研发应用报告;(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第四十七条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告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第四十九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报书》;(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四)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条收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和牌匾,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产业化基地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科技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新成果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并获得鉴定(评估)证书或者鉴定验收证书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工艺。第五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鉴定和鉴定证书,是指省部级科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等部门制订的格式颁发的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明令在建设领域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科字[2001]16号)废止。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2月7日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宪法赋予群众民主自治的一项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巩固基层组织政权,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29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二、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从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正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以及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到2006年全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50%,到2008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推进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本地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任务。各市司法局应从2005年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电子信息管理档案。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列人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财力可能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状况的好转逐步加大投入,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一、组织机构和调解队伍建设(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及调解网络建设。必须在每个乡镇(街道)、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在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全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二)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担任。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通过群众选举或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一般应当有妇女委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调解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域及行业已设立和今后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市、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调委会及人员情况有调整变化的,应当年予以更正。二、设施建设(四)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五)调解办公室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必要的办公用房,每个调委会有办公桌椅三套以上,有必要的资料柜,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等。墙上张贴(悬挂)调委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的文字(图示)幅版。(六)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独立的一间调解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在调解室正面墙上居中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徽章下书“调解室”三字,两侧墙上分别悬挂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图示)幅版;调解室配备必要的桌椅,在徽章下方设置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双方当事人席;另设置必要的旁听席。三、制度建设(七)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和完成目标具体相结合。(八)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安排半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每月召开业务例会研究交流工作情况,布置任务。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集中政治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不少于一次。(九)工作汇报制度。调解网络要由下至上,逐级汇报所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情况,纠纷信息员每周向调解小组汇报,调解小组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村民、(社区)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同时向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报。(十)纠纷信息报告制度。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1天内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行调解;发现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情况,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必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因人为因素延误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调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一)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村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及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情况,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对于属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及时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并配合做好工作,消除影响社会安定隐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排查调处工作一次以上。排查调处工作要有负责人、有措施对策、有完成时限。(十二)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统一认识,落实责任人,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工作的正确顺利进行。(十三)预防纠纷激化制度。根据当地纠纷发生发展特点和规律,结合调解实践经验,制定纠纷激化预案,制定预见和判断纠纷是否激化的具体方法,制定采取何种对策的可行性措施及步骤,有效预防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十四)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的纠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十五)板报宣传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出版黑板报或墙报一期以上,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调解案例等。(十六)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的纠纷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十七)健全工作簿册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学习与例会、受理和调解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预防纠纷激化、排查纠纷、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等情况和内容均应记录在簿册。(十八)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十九)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十)考评制度。根据遵守纪律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和奖励。四、业务规范建设(二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二十二)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域及行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的疑难纠纷或比较重大、复杂的纠纷;因回避而不能受理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难以协调管辖的跨区域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经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应当由其受理调解的纠纷。(二十三)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外,调解纠纷应当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做好纠纷受理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环节等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及复杂程度确定调解方式,确定调解员,并把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根据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充分做好调解纠纷的有关准备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调解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进行有关调查、收集证据,认真做好对当事人举证的审查核实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应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严格制作,调解协议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和纠纷简要情况,必须明确表述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及期限等,调解协议必须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明确填写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交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二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二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六)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二十七)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六无”(无民间纠纷积压,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群体性上访)目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民间纠纷因激化转为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数低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解纠纷数的0.5%。(二十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纠纷的回访率在90%以上。(二十九)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无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定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不超过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解纠纷数的3%。(三十)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无人民调解员因违反纪律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事件发生。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3号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60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式样换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共分为十类46种。不同类别和品种的发票均有不同的发票代码,发票代码为12位数,发票号码为8位数。二、这次发票换版,对以下种类的旧版发票进行了修订和简并,并新增了1种发票票样。(一)原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二)原适用于服务业、旅馆业、饮食业、租赁业、照相业、洗车行业以及娱乐业等分类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服务、娱乐业发票》;(三)原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四)原适用于道路零担货运、道路客运行李包裹、搬运装卸、港口作业等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装卸、搬运发票》;(五)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道路客运车售发票、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出租车定额发票、三轮车定额发票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客运定额发票》;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带结算联)、道路客运补充发票(带结算联)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客运双联定额站售发票》;(六)原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各类冠名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邮电、通信业发票》,可套印单位发票专用章和单位标志;(七)原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发票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教育、培训业统一发票》;(八)新增了适用于从事金融中间业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中间业务统一发票》。三、新版电脑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统一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防伪纸印制。四、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五、新版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仍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六、新版发票的式样已印制成发票样本,可到地方税务机关查询。七、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旧版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旧版电脑发票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撤销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二)划入的职能。将自治区农垦局的绿色食品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三)强化的职能。1.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服务。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拟订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4.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强化农业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5.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6.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7.组织和研究外向型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对外开放。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人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八)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九)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十一)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农业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及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二)人事处。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三)政策法规处。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建议,负责组织或提出与农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意见;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服务项目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行政赔偿工作。(四)农村改革指导处。指导全区农村改革,总结推广经验,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指导全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草拟试验区(试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审查各地上报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监测、完善实施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中央农村改革试验业务的联系和各省、市、自治区试验工作的交流。(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组织拟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建设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研究制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信息服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农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秩序监管和打假工作,指导农产品、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农情动态,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七)计划财务处。研究草拟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主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成本调查,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直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八)科技教育处。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全区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口指导农业职业院校教育工作。(九)对外经济合作处。研究提出广西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负责主管的产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外资项目库的建立;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十)粮食油料作物处。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种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十一)糖料作物处。研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十二)经济作物处。研究拟订全区水果、蔬菜(食用菌、瓜类)、茶叶、花卉、麻类、蚕桑、烟叶、中药材、香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组织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维持原定不变。五、其他事项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划入自治区农业厅后,与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国办发[2004]33号文件针对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森林防火的组织体系、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宣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2004年年初以来,全区各地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因灾人员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931起,火场总面积17680公顷,其中受害森林面积4286公顷,损失成林蓄积123043立方米,烧毁幼林373万株;因森林火灾死亡21人、伤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森林火灾次数上升52.9%,过火面积上升72.8%,林木损失增加120.2%,伤亡人数增加150%。入秋以来,我区持续干旱无雨且伴随大风的天气,致使火险等级偏高,部分地方已经相继发生森林火灾,我区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我区森林防火的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二、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调整和充实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各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森林经营单位,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自治区负责对市级林业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和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的防火指挥及业务知识培训,各市要抓好县(市、区)以下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各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局长、林业站站长要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火源管理、培训教育、扑火预案、扑火指挥工作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等各项制度,促进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是确保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负责人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岗位责任制等有效形式,细化责任,严明奖惩,做到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要逐步建立森林防火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强化森林防火部门分工负责制。林业部门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经费保障工作;铁路、交通部门要分别做好铁路和公路两侧林木的防火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气象部门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其他部门也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逐步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三、完善森林消防队伍。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安全扑救能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我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要高度重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林区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以上、每支不少于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并切实解决其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不断提高其扑火装备和安全装备水平,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全面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要多方筹措资金,发展生产基地及经营项目,为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加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林区各乡镇要建立一支以上、每支15人左右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配备一定的装备,经常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应急扑救能力。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拓展航空森林消防业务,增加航护飞机的数量和飞行次数,落实地面保障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四、加大投入,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要重点支持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监测袱望、林火阻隔、扑火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加大对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的力度,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设立扑火救灾专项资金,弥补森林防火资金的不足。各森林经营主体要重视森林消防安全,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各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各地在大面积造林绿化或在林区林场开矿建厂、兴建旅游区、建设开发区时,要将森林防火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并同步实施。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将生物防火林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防火基础设施。要重视对科技防火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水平。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要加快计划烧除、生物防火林带、航空护林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报工作,推进森林防火标准化建设,推进林火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五、坚持和完善政策扶持,保障森林防火事业健康发展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购置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按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等六部门《关于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森防[1988]2号)的有关规定购置并经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证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做好森林消防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航空护林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飞行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六、搞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林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防火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任何预防措施的落实,都是以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为基础和前提。各地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大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播放或刊登公益广告,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常识。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还要通过文艺演出、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发放防火小册子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宣传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在惨痛的教训中,受到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其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与森林灭火。七、完善法制,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火要认真总结森林防火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森林防火制度,依法推广村民联防等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完善森林防火法规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遇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内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组织的办事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运转正常。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的执法监督主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辖区内涉及林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要限期消除和整改;对因违反规定引发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一必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扶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包括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及技术标准研制两方面内容。(一)采标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国际标准是指国际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二)技术标准研制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企业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含技术规范,下同)的行为,即技术标准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研究、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第三条扶持的对象在南宁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第四条扶持的范围和条件(一)范围1、企业采用国际标准;2、企业负责或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3、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二)条件1、符合南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2、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3、有利于破除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5、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城市环境;6、属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第五条设立技术标准研究与推广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含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技术标准研究与推广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六条对参与标准化工作企业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一)优惠政策:1、采标单位的采标成本可计入产品成本中,出口产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税费优惠。2、对采标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在项目申报、申请科技经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银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即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并推荐列为自治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上报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专项;优先申报国债资金、国外资金、自治区和国家的专项资金,推荐使用银行的优惠贷款;政府的科技三项经费、企业技改经费对采标企业优先给予扶持。3、对采标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评先或产品评优给予优先考虑。(二)奖励及资助1、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不高于30万元、国家标准不高于20万元、行业标准不高于10万元、广西地方标准不高于5万元。2、设立标准化工作进步奖,市政府每年对标准化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设立一、二、三等奖,发给奖金和荣誉证书。第七条所需材料(一)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所需材料1、《南宁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2、标准研究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3、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4、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其他有关材料。(二)采标奖励材料1、申请表;2、有效期内的国家采标证书或广西产品采标认可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奖励所需材料1、《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报表》;2、通过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意见书;3、获得自治区或南宁市科技成果登记号;4、项目简介、项目实施样本、知识产权证明、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简介等材料。第八条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和采标产品奖励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和9月。(二)项目业主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资助或奖励。(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每年分两批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资助意见,会同质监、发改委、商务、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助和奖励。(四)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资助资金分批拨付。第九条资金管理(一)财政部门应当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二)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在项目研制阶段,先按批准的资助资金向申请单位支付50%,剩余50%的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支付。(三)技术标准研究与推广专项资金以当年额度用完为止,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与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全区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三)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从建筑领域推行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南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或不到位而引发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曾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单位。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好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而出现的拖欠工资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可南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四)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根据我区的实际,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行业人工成本核算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加。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推行,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教育,落实农民工职业卫生安全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居住环境。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如实告知劳动安全、在劳动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及其产生的后果、防护措施、劳动待遇等事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就如何正确使用进行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规定进行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安排康复治疗并且妥善安置,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岗作业。要加强对农民工作业场所的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安全卫生制度。各地、各部门及有关机构组织劳务输出应当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农民工,要帮助他们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招录和使用女工时,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九)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培训一就业一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j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建设和管理。(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抓好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培训。要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自治区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加强我区劳务品牌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的农民工应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十一)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教育、科技、建设、交通、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加强职业院校建设,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尤其是不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要把提高农村青年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中、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的建设,抓好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十三)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将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非煤矿山企业等采掘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3年左右时间,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对应的多个参保平台,使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可根据其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订。各地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接续、能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六、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和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按实际在校的农民工子女人数和当地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建立相应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保健意识。要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二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纳入经常化、属地化管理,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支j出范围,实行与输入地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及时向农民工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加强对怀孕、生育和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人性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帮助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推动实行农民工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快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社区整合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及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村)委会等管理资源,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职责明确的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输出地要为农民工开展外出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教育及技术服务工作,为外出的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做一次孕检和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及时免费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应用网络系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认真开展两地区域协作和创建全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水平。(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二十二)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作用。加大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人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和农民工档案,组织社区内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并向农民工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二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确保他们能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二十四)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条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调整放宽户籍政策,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农民工可在城镇落户,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具体落户条件和标准,南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十五)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南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二十六)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快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组建步伐,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信箱和电话,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二十七)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帮助农民工正确行使申请仲裁及诉讼权利。农民工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缓交、减少或免交。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二十八)强化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努力探索依托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以及村工会、楼宁工会、项目工会、市场工会、社区工会等适应农民工就业多样化的新型组织形式,进一步简化农民工人会、转会手续,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二十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吸纳农民工就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大力扶持发展县域中小企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特色资源富集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体系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体系,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集中力量建设县域城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集聚。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结合我区的优势,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向我区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产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和中介组织,支持其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三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三十一)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近、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建设务工经商农民居住小区,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必需的经费。(三十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农民工政策的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三十四)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采取措施引导和组织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内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三十五)加强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适时开展进行农民工情况调查,建立农民工统计报表制度和数据库,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三十六)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j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各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时期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每个民族都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留下了卷帙浩繁的古籍文献和口碑古籍,这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我区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资源丰富,种类很多,内容涵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方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分散在我区民问的少数民族古籍有数万种。这些古籍是我区各族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经过全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成立了机构,制定了规划,建立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专业队伍;搜集整理出版了一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古籍,为我区各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为各族人民奉献了难得的传统文化精品。但由于我区大部分世居少数民族没有文字,少数民族古籍大多是通过民族民问文化艺人口传心授代代传承下来,用民族古文字撰写的少数民族古籍也均为手抄本,这些少数民族古籍大都分散在民间,流失严重。同时,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还面临人才、经费缺乏问题。少数民族中,通晓少数民族古籍的人不多,而且大都年事已高,汉族通晓少数民族古籍的人也不多。我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凝聚各民族的力量,引导各族人民共同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高度,增强抢救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新时期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二、突出重点,抓紧抢救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抓紧抢救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继续做好各少数民族古籍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这是抢救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前提。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救书救人救学科”为宗旨,抓紧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普查,基本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存量和流传情况。各市、县(市、区)民委(民族局)要认真编制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简目,加强对散存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的征集工作,并将少数民族古籍简目和已经集中保存的少数民族古籍报送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各级公安、海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收缴的民族古籍资料移交自治区民族古籍办。自治区民族古籍办要加强与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全区少数民族古籍资源情况,并及时征集少数民族古籍。(二)按时保质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广西各民族卷》的编纂任务。《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国家民委部署的重要文化工程,已列入国家“十一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按照国家民委的要求,我区负责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壮族卷、瑶族卷、苗族卷、侗族卷、仫佬族卷、毛南族卷、京族卷、回族卷、彝族卷、仡佬族卷、水族卷等全卷或部分的编纂工作,并在2006年年底基本完成编纂任务,2008年正式出版,任务重,时间紧。此项工作南自治区民族古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民族、文化、文博、修志、档案、图书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这项工作,落实经费,并根据自治区民族古籍办的安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编纂工作的培训、简目编制、卡片登录等工作,确保2008年完成所有编纂任务,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三)全面落实《广西民族事业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十一五(2006-2010)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加以落实,全面完成该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抢救我区各少数民族古籍经典和民族古文字传承人,搜集整理出版一批有重要价值的古籍,培养一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业务骨干。三、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的领导(一)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民族工作规划,列人民族工作部门职责。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全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文联、社科院、方志办、档案馆、博物馆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为牵头,民族工作部门为依托,文化、社科院所、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的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联络员机制,在相关部门设立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地区民族、文化、修志、档案等单位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二)筹措经费,确保所需。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是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大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广开渠道,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发动社会捐赠等途径,筹措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经费。(三)加强队伍,提高素质。培养造就一支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热爱民族文化事业,具有良好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根底和扎实工作作风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人才队伍,是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建设少数民族古籍专业队伍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着力培养骨干,善于培育后备人才,全面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要从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制度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2005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积极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稳步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掌握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必须在全区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相关负责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每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年度总结的主要内容是值守应急、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与运转、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科普宣教与培训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应急管理理论出发,不断提高年度工作总结的理论深度,既要讲成绩、讲措施,更要深入提练,形成对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经验;既要找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要从理论出发,探求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与措施。二、建立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立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制度,以系统、完整、直观的统计数据,分类统计和定量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工作年度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季度报告两项内容,其统计项目分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情况(具体项目见附表1-7)。除基本统计项目外,自治区还将根据每年度应急管理重点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加统计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项目要求,做好各项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规范,避免重复和错漏。三、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制度要建立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制度,按年度分析、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不断提高全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一)分级开展评估分析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工作分为自治区级评估和各市各有关部门自我评估两个层次进行。每年2月份前,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分析,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应急办组织对全区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评估分析报告印发全区。(二)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1.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全年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情况,并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类,分别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各类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额、与往年比较的情况等。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还必须分别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类型、性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影响范围,以及处置措施与结果等。2.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围绕每年度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信息报送、指挥决策、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责任调查处理、遗留问题处理以及信息发布、部门联动等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对全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做法、特点和规律等进行总结。3.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在全年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应急响应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4.分析存在的问题。在全面评估、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查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三)评估分析的工作安排。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中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区直中直各有关部门分成4个组,分别对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分析。各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整理各地区、各部门的评估分析报告,形成各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各有关部门分组如下:1.自然灾害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2.事故灾难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质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矿安监局,广西电网公司,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3.公共卫生事件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局参加。4.社会安全事件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司法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林业局、外办、金融办、信访局、宗教局、供销社、库区移民开发局参加。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确保全面、准确、深入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请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中直各有关部门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本市、本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至自治区应急办。(二)确保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总结和统计的要求,做好日常基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总结有实、统计有据。要按照定性和定量、文字与图表、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三)时间要求。1.每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须在第二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于2007年2月底前上报。2.每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报告须在第二年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应急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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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2007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2007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南宁的总体工作部署,南宁市要继续推进植树绿化工作,早日实现“林在城中,城在林中,树要成林,花要成片”的建设目标。为此,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按市区人口人均种植一株树的标准,在市区范围内新种170万株树木。为顺利推进2007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种植工程,在总结2006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50万株树木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广西“首善之区”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以提高中国绿城生态景观建设水平、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创立全民参与机制为动力,全面推广、发动辖区内所有部门、单位及广大市民,在市区内大兴植树造林之风,大搞城市绿化美化,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尽早实现“林在城中、城在林中,树要成林、花要成片”的具有亚热带特色园林绿化格局的建设目标。二、总体目标按照市区人口规模,以人均种植一株树为标准,2007年在市区内增种乔木170万株,至2007年年底,市区乔木总数达到920万株。三、组织机构成立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总指挥部,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发动、指挥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总指挥长:林国强市长副总指挥长:覃孟征市委副书记钱学明副市长成员:卫自光市政府秘书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李耕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刘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瞿赐麟市重点办主任、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邓国付市园林局局长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辉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韦秉中市广电局局长周志刚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李勤兴宁区区委书记魏凤君江南区区委书记肖志钢青秀区区委书记吕洁西乡塘区区委书记温达勤邕宁区区委书记温守荣良庆区区委书记刘为民兴宁区政府区长黄建宁江南区政府区长赵禹鹏青秀区政府代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政府区长黄宁邕宁区政府区长孙志强良庆区政府区长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文光琪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方建诠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农恒志市园林局副局长胡少华市园林局副局长李孔全市林业局副局长费志敏市林业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主任:钱学明(兼)常务副主任:罗大光(兼)李耕(兼)邓国付(兼)韦志鹏(兼)副主任:农恒志(兼)胡少华(兼)李孔全(兼)费志敏(兼)工作人员:陆志成、钟春波、廖绍忠、朱茂福。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四、工作原则(一)花开成片,打造城市园林绿化新景观。新增170万株树树木工程的重点是“花开成片,成片栽植开花、彩叶乔灌木”,早日形成绿树、鲜花相互映衬,常年花开不败的城市园林新风貌。重点选择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开花的乔灌木,先期在精品线路、重要活动区域实现“山花烂漫”、“花团锦簇”、“四季鲜花”的园林新景观。(二)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项目运行机制。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传发动辖区内所有的部门、单位及广大市民参与到绿化植树工作中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园林、林业、市政、风景区管理部门则重点抓好主要公共绿地的绿化改造工程。(三)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两级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市财政主要负责筹措园林、林业、市政、风景区等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和组织、宣传、奖励等管理经费,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措辖区内20米以下道路、小街小巷、辖区绿地等公共建设项目资金,及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单位、厂矿、房地产小区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参与共建。(四)树要成林,大、中、小规格树木合理栽植。1.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种植以大、中规格开花乔木为主,孤植花灌木为辅;2.主要道路两侧边坡、单位庭院围墙、屋顶花园等大力提倡种植三角梅、朱槿等花灌木;3.城市周边绿地以种植小规格乔木为主。五、主要项目及责任分解按项目性质,分为市园林局、林业局、市政局、风景区管委会、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任类项目及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类项目两大类,树木则按规格大小分为大规格乔木(胸径大于8公分)、中规格乔木(胸径4至8公分)、小规格乔木(胸径小于4公分)和大型花灌木(高度大于50公分,冠幅大于60公分)。具体责任分解为:青秀区政府14.5万株;兴宁区政府10万株;江南区政府10.5万株;西乡塘区政府13万株;良庆区政府8.8万株;邕宁区政府7.4万株;高新区管委会2.6万株;经开区管委会2.6万株;相思湖区管委会0.6万株;市园林局52.9万株;市林业局14万株;市市政局0.2万株;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委会0.5万株;青秀山管委会11.5万株;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10万株;内河整治增种乔木工程5.4万株;城建项目各业主5.5万株。(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类项目(共计70万株)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所管辖区内的人口数(人均种植一株树的标准)及区位条件、自然资源条件为依据,按分解任务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区内的增种树木工作,一是要按年度目标制定所管辖区增种树木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指挥部,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项目,落实责任人,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状,制定奖惩政策及项目保障措施,并积极筹措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项目的建设资金;二是负责开展宣传发动及辖区内项目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验收、统计、总结、表彰等工作。2007年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增种树木70万株,其中,大规格树木7万株,中规格树木14.42万株,小规格树木48.58万株,指标分解情况具体为:1.青秀区政府14.5万株(大规格树木1.45万株,中规格树木2.9万株,小规格树木10.15万株);2.兴宁区政府10万株(大规格树木1万株,中规格树木2.0万株,小规格树木7.0万株);3.江南区政府10.5万株(大规格树木1.05万株,中规格树木2.1万株,小规格树木7.35万株);4.西乡塘区政府13万株(大规格树木1.3万株,中规格树木2.6万株,小规格树木9.1万株);5.良庆区政府8.8万株(大规格树木0.88万株,中规格树木1.76万株,小规格树木6.16万株);6.邕宁区政府7.4万株(大规格树木0.74万株,中规格树木1.48万株,小规格树木5.18万株);7.高新区管委会2.6万株(大规格树木0.26万株,中规格树木0.52万株,小规格树木1.82万株);8.经开区管委会2.6万株(大规格树木0.26万株,中规格树木0.52万株,小规格树木1.82万株);9.相思湖区管委会0.6万株(大规格树木0.06万株,中规格树木0.54万株)。(二)园林局、林业局、市政局、风景区管委会、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城建项目业主责任类项目(共计100万株)此类项目主要是对道路、公园、广场、风景区等公共绿地增加种植树木,以种植大、中规格树木为主,同步配植灌木花草,并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此类项目共增加种植树木100万株,其中,大规格树木5.25万株,中规格树木15.5万株,小规格树木19.4万株,大型花灌木59.85万株。1.市园林局责任项目(共增种乔木52.9万株,其中大规格乔木1.1万株,中规格乔木3.1万株,小乔木2万株,大型花灌木46.7万株):2007年增种树木工程主要是以“花开成片”工程为重点,继2006年实施精品线路园林彩化工程后,在城市主要道路、边坡、公园、公共绿地上进一步增种开花乔灌木,形成花开成片的景观效果。在植物品种的选择上,重点突出南博会期间开花的乔灌木。乔木选择大花紫薇、洋紫荆等色彩艳丽、开花效果绚烂夺目的品种;灌木则选择三角梅、朱槿等花期长、效果好的品种。努力营造中国绿城一年四季花开不断的效果,打造城市园林绿化的新景点、新亮点。该工程包含7个小项,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1.1万株,中规格乔木3.1万株,小规格乔木2万株,大型花灌木46.7万株。(1)机场高速路上边坡彩化工程(计划种植小规格乔木2万株,三角梅、朱槿等大型花灌木20万株)通过2006年实施的精品线路彩化工程,机场高速路两侧边坡的景观效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2006年增种的开花乔灌木主要集中在15米以下的部位,2007年计划在上边坡继续增种三角梅、朱槿等花灌木和小规格乔木马占相思,形成绿树、鲜花夹道的道路绿化景观。(2)荔园-竹溪大道-云景路-凤翔路-民族大道延长线精品线园林景观整治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0.2万株,中规格乔木0.1万株,大型花灌木5.4万株)该工程是服务一年一度召开的东盟博览会、民歌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东盟博览会、民歌节举办期间,荔园山庄-竹溪大道是中外嘉宾使用频率最高的路段,但目前此路段绿化景观较差,档次较低,特别是两侧边坡、绿地的建设标准低,景观杂乱,难以满足东盟博览会、民歌节的环境景观要求。因此,计划对该线路进行重点整治,除增种树木花草外,还要增设园林景观小品、完善绿化设施等。(3)快速环道边坡彩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0.2万株,大型花灌木5万株)通过在快速环道边坡可视一面坡上增种三角梅、朱槿、夹竹桃等花灌木,形成花开遍野的效果,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4)竹排冲(环保局-长湖路)彩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0.6万株,大型花灌木2万株)目前实施的竹排冲(环保局-长湖路)绿化项目主要以草皮、修剪灌木为主,景观层次较差,生态效益不佳。计划通过种植开花乔灌木丰富两侧边坡的景观层次,形成错落有致的景观效果。(5)主干道彩化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开花乔木0.8万株,中规格开花乔木1万株,三角梅、朱槿等大型花灌木8万株)充分挖掘市区内已建主干道的绿化潜力,以增大绿量、提高道路的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在城市主干道上进一步增加种植开花乔灌木,丰富道路绿化层次,实现道路彩化目标。2007年需增种开花乔灌木的重点路段有江南大道和江北大道路侧绿地、南梧大道分车带及路侧绿地、大学路路侧绿地、凤岭南北干道边坡绿地、中华路路侧绿地等。(6)市区内各公园彩化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开花乔木0.1万株,中规格开花乔木1万株,大型花灌木5万株)在公园已实现普遍绿化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已建公园绿化潜力,提高公园绿化质量。增加种植一大批开花乔灌木,突出“万绿丛中一片红”的景观效果。主要实施公园有花花大世界园林产业示范园、南湖公园、狮山公园、石门公园、人民公园、金花茶公园、滨江公园、新秀公园和动物园。(7)临街围墙和屋顶彩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开花乔木0.2万株,大型花灌木1.3万株。)在市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围墙、屋顶处大量种植开花乔灌木,特别是种植开花灌木三角梅,形成垂直彩化效果,在条件允许的绿地上片植开花灌木,重点突出南博会期间开花植物的运用。通过实施大范围的园林彩化,使南宁市实现树成林、花成片的园林目标。主要实施地段是白沙大道、双拥路、星光大道、大学路等主干道两侧单位庭院围墙和屋顶。2.市林业局责任项目:荒山、可视一面坡绿化工程(计划种植小规格乔木14万株)计划对南宁市周边范围内的荒山、可视一面坡进行绿化改造,通过种植小规格乔木马占相思或速生桉改善城市周边环境。3.市市政局责任项目:市政广场增种补种乔木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0.15万株,大型花灌木500株)对市区内现有的广场绿地进行绿化改造提高,增种大、中规格的乔木,丰富广场的绿化层次,打造怡人的、舒适的广场环境,实施重点主要有滨湖广场、五象广场、民生广场及石西、城南垃圾处理场等。4.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责任项目: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绿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0.4万株,大型花灌木0.1万株)打造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核心区园林绿化景区,对其现有景观质量不高的林相进行改造,增加体现地方特色的树木。预计将新增绿地50亩。5.青秀山管委会责任项目:青秀山生态保护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0.5万株,中规格乔木9万株,大型花灌木2万株)青秀山风景区位于南宁市城市的上风口,其生态环境的好坏与市区内百万市民息息相关,被视为南宁市的“绿肺”。然而,青秀山风景区内现有的树种仍以马尾松、大叶栎为主,树种单调,景观质量不高,生态效益较低。因此,2007年要重点对青秀山风景区现有林相进行改造,并新建一定面积的绿地,增种生态效益高、景观效果好的树种。6.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任项目:环城高速公路彩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1万株,大型花灌木9万株)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环城80公里高速公路进行园林彩化工程建设,重点放在环城高速公路两侧实施条件较好的边坡及重要节点,通过增种开花乔、灌木,特别是开花灌木三角梅,形成环抱南宁市的“生态环、彩环”。7.南宁市内河整治项目:内河整治增种乔木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2万株,小规格乔木3.4万株)为力争在两年内使市区内河河道治污排涝和景观面貌有根本性的改变,在内河河道两侧空地上通过种植中小规格乔木形成良好的绿色屏障,在实现普遍绿化的基础上,种植开花乔木,突出彩化效果,达到保护河道,提高绿化质量的目的。该项目除种植中小规格乔木外,配套种植地被灌木。8.城建项目各业主责任项目(预计新增大规格乔木3.5万株,大型花灌木2万株):除在本实施方案中已明确列入的市政绿化项目外,根据2007年城建计划安排,还有部分市政类项目有绿化配套工程。主要项目有:五象大道景观工程、南梧大道三期绿化工程、堤路园项目(三津村-南站南侧路)绿化工程、凤岭南路(青秀-青环路)绿化工程、铜鼓岭路南段绿化工程、白云路绿化工程、云景路绿化工程等。备注:此类项目单独立项、独立核算,工程费用已列入2007年城建计划中,本实施方案仅计算树木数量,不统计工程经费。六、经费概算及筹措办法共计13779.22万元,其中市财政筹措资金5965.6万元,多渠道筹措资金7813.62万元,具体如下:(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类项目。此类项目共种植乔木70万株,大规格树木7万株,中规格树木14.42万株,小规格树木48.58万株,其中大规格乔木按400元/株,中规格乔木按80元/株,小规格乔木按6元/株,配套费按50%计,此类项目共需估算经费约6367.62万元,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筹。(二)市园林局、林业局、市政局及风景区管委会、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任类项目。该类项目共种植乔木94.5万株(2007年城建项目新增的5.5万株乔木不纳入计算范围),其中大规格乔木按400元/株,中规格乔木按80元/株,小规格乔木按6元/株,大型花灌木按40元/株计算,相关配套费按50%计算。具体经费如下:1.财政全额出资项目(苗木、工程施工和养护全部由市财政筹措):机场高速路上边坡彩化工程、荔园-竹溪大道-云景路-凤翔路-民族大道延长线精品线园林景观整治工程、快速环道边坡彩化工程、竹排冲(环保局-长湖路)彩化工程、主干道彩化工程、临街围墙和屋顶彩化工程、市政广场增种补种乔木工程、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绿化工程、内河整治增种乔木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1.15万株,中规格乔木4.5万株,小乔木5.4万株,大型花灌木41.85万株,经费概算3789.6万元。2.财政部分出资项目(由财政出资购买苗木,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和养护):市区内各公园彩化工程、青秀山生态保护工程。计划种植大规格乔木0.6万株,中规格乔木10万株,大型花灌木7万株,经费概算为市财政筹措1320万元,各责任单位自筹660万元。3.全部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共计786万元):(1)市林业局负责的荒山、可视一面坡绿化工程。计划种植小规格乔木14万株,经费概算126万元。(2)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的环城高速公路彩化工程。计划种植中规格乔木1万株,大型花灌木9万株,经费概算660万元。(三)项目管理、宣传、表彰、验收等经费(市财政筹措)由市财政按每株树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青秀区政府29万元,兴宁区政府20万元,江南区政府21万元,西乡塘区政府26万元,良庆区政府17.6万元,邕宁区政府14.8万元,高新区管委会5.2万元,经开区管委会5.2万元,相思湖区管委会1.2万元,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20万,园林局、林业局、市政局及风景区管委会180万元,共计340万元。(四)建设项目配套费用(共计516万元,市财政筹措)1.荔园-竹溪大道-云景路-凤翔路-民族大道延长线精品线园林景观整治配套工程。工程实施内容主要是铺设淋水设施、硬质铺装、花池等,概算经费386万元。2.内河整治增种乔木配套工程。工程实施内容主要是地被灌木种植,概算经费130万元。七、实施步骤(一)2007年1月各责任单位编制完成各分项目的实施方案计划,交由园林局统一编制完成总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二)2007年2月初,由园林局编制完成启动仪式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三)2007年2月底,各责任单位完成施工组织方案。(四)2007年2月28日(暂定),举行启动仪式,工程正式启动。(五)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80%工程量,即增种136万株树木。(六)2007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170万株乔木种植任务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八、项目推进措施(一)组织保障。成立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总指挥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林业、市政部门及风景区管委会成立分指挥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推进项目实施。(二)建立责任制。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林业、市政、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风景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缴纳风险抵押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林业部门及风景区管委会再与各自责任内的项目单位签订责任状,收缴风险抵押金。此项工作要与2007年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挂钩,接受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完不成目标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市财政项目管理配套补贴经费也不予拨付。(三)资金保障。将“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全部子项目列入到年度城建投资项目中,明确资金来源,保障资金筹措足额到位。(四)技术保障。建立市、城区两级技术保障机构,由园林局、林业局作为项目一级技术保障机构,主要负责市一级重点项目的方案评议、施工质量监督以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城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工作。(五)实施办法。工程实施、资金管理参照2006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15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办法。特大规格苗木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常规苗木采用苗木询价、定价的方式,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支出明确且易于核算的项目采用报帐式的方式。市园林局作为项目大业主负责市一级项目的管理,各城区负责城区一级项目的管理。需单独立项的重点项目全部排入2007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确定责任人。(六)奖惩办法。由市园林局编制“年内种植170万株树木工程”奖惩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通过对项目的检查监督,表彰通报,采取经济、组织、宣传等多种手段推进项目的实施,如缴纳保证金、通报表扬(或批评)、挂黄旗、加(扣)年终目标分等。(七)宣传发动。由市委宣传部总负责,调动全市新闻媒体参与到项目建设过程中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全方位、持续性的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倡导、广泛动员全体市民共建绿色家园。此外,通过举行工程启动仪式,邀请区市领导、两会代表及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全面启动推进项目建设。(八)六县人民政府参照此方案,根据县城人口制定在各自县城建成区内种植乔木的实施方案,分期实施,逐步缩小与南宁市建成区绿化总体水平的差距,使六县县城建成区的绿化迈上新台阶。
-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学寒假和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寒假、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让广大师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假期和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7年寒假假期时间根据我局印发的《南宁市中小学2006-2007学年度校历》的安排,2007年寒假从2月5日起至3月4日止,共28天。3月5日为新学期开学上课时间。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新学期教职工集中时间以及学生回校注册的时间,由各教育局和学校自行安排。二、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校寒假的各项工作(一)及时部署创建和谐校园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利用寒假前制订教育局和学校创建和谐校园的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二)要关心师生生活。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基层对教职员工的生活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员工,特别是离退休教职员工要大力帮扶,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并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和慰问活动。(三)认真组织校长、教师培训学习和强化师德建设工作。寒假结束前,各教育局要组织校长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重点明确2007年教育工作目标,尤其要把提高乡镇初中和部分偏远的村小校长的常规管理工作能力和安全管理意识(含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作为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教师的培训要继续强化师德教育,不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四)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1、要认真做好学生安全离校的工作,重点对校车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同时配合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学校周边非法载客的农用车进行一次排查,防止在校学生乘坐非法载客农用车回家。2、要认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在放假前和下学期开学前,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园进行安全大检查。一查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及其落实情况。二查重要部门(科室)的防范情况。三查教育教学设施、场所、校舍的安全情况。四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情况。五查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组织演练的情况。3、各学校在放寒假前,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防火、交通安全、用电、燃(煤)气中毒、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继续抓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投身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行动之中。(六)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七)认真落实假期值班制度。各学校要坚持做到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寒假期间,学校党政一把手外出离开南宁,必须按管辖权限报上级主管局领导批准。各单位必须于2月2日前,将值班电话和值班安排报送上级主管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交市教育局办公室)。寒假期间,市教育局24小时值班电话:2804322,传真:2804643、2624622,电子信箱:2804643@163.com三、认真做好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紧紧围绕迎接国家对我区“两基”工作评估验收这项核心工作,确保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提前部署,切实做好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各项工作。(一)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区“两基”工作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1、各县区教育局要在当地迎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农村初中校长有关防辍控辍、完善档案、排查d级危房等方面“两基”业务培训,扎实推进“两基”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2、要将控辍保学作为“两基”巩固提高的重点,确保义务教育“三率”(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达标。3、巩固扫盲成果,继续落实扫盲工作机构,追加扫盲经费,加强扫盲工作力度,确保当地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以下。4、进一步完善解决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各教育局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在2007年春季学期期间进一步完善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一是妥善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摸清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留守儿童”的底数,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二是在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待遇与城市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依法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保证免杂费以及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位。一是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确保2007年春季学期免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位。二是要落实好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金,防止贫困寄宿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三)做好春季学期开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学前各教育局要继续组织人员要对所辖中小学校的教学、生活、运动设施和周边环境及卫生,学校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特别要利用3月份“安全教育活动月”的契机,进一步做好春季学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部署,2007年安全活动月要以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为重点。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和消防等部门联系,组织农村中小学生广泛进行安全技能演练,确保“安全教育活动月”取得成效。(四)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在新学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各学校要认真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做到早布置、早落实。各类教材和教学用书要提前到位,尤其要确保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贫困学生在春季学期开学前“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确保开学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进入正常状态,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2、大力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以大力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美化、绿化、净化校园环境,提升学校办学内涵。(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按2007年1月25日全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六)各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务必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各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务必于3月15日前上报开学情况自查报告、2007年春季学期学生回校情况统计表等4份表格;4月10日前将“安全教育活动月”活动方案和总结汇总报到我局基础教育科。南宁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三、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五)县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在自治区年度汽车养路费收支计划中,专门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防洪保安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用于公路基本建设的汽车养路费提价部分等)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资金从2007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大审批。(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规定其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经自治区批准的有关费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2007年不得低于50%,2008年不得低于70%,2009年不得低于80%,2010年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其中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从2008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自治区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相应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要逐步纳入财政渠道,加强监管。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范围。(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特殊困难路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交通部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及时列入管养范围。新增管养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查。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科学制定养路费征收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核定管理人员数量,努力降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成本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费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自治区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二)逐步将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三)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四)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五)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六)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确定。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管理。八、将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农村公路养护业绩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九、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十、本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加强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切实解决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党风政风问题,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3.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以引导和规范为主,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4.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条件,针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不同层次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措施。(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逐步健全,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强化,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明显改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二、扎实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一)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要与巩固和扩大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相适应。要组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重要任务。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教育,增强他们的党性修养、群众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适应农村特点,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教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采取党课、轮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同时,要重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要积极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清简务本、行必责实,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要制定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制度,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廉政承诺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乡(镇)、村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要进行清理整顿。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三)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组织“公推直选”和“两推一选”的选举办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重点解决选举中拉票、贿选、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四、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一)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自治区民政厅要牵头编制全区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要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责任考核制度。(二)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要求,组织落实好村务公开。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对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负责审批的部门要直接到村进行公开;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的地方,代理服务机构要直接到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要不断加强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和村民民主决策工作、民主法制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三)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要重点公开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应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农民群众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开放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五、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程序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卡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严肃查处在执行支农惠农政策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二)加强对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督促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六、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有关政策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县(市、区)、乡(镇)要完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设置。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完善处理农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机制。实行首访责任制,切实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落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和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合理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集体上访应急处理机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加大信访举报问题的督办处理力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冈信访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手段,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七、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冈地制宜、分类指导。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自治区建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组成;自治区纪委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从2007年开始连续3年,自治区每年对县(市、区)、乡(镇)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抓得好的,自治区将在2010年统一进行表彰,对冈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发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指导,进一步改进农村党组织的组织设置、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要针对农村基层特点,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村基层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着眼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围绕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加强对国家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中央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要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加强对农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农民进城务工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土地政策的严肃性。教育部门要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解决学校乱收费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义务教育“而免一补”政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各项支农教育投入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政法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重点督促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举报问题。农垦部门要切实抓好下属基层农场的党风廉政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