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十五”时期以来,我区农村沼气建设蓬勃发展,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l号)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加快农村沼气建设,至2015年,全区将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468万座,建沼气池农户数占全区农户总数的50%;正常使用沼气农户445万户,占可建沼气池农户数的74%,在全区农村基本普及沼气,使我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基本普及农村沼气的省区,形成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的农村发展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抓好农村沼气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实施意见沼气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生态工程,也是新兴的生态产业。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沼气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将农村沼气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改变农民旧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不断研究创新沼气发展模式和配套技术,加强沼气建设管理,提高服务能力,通过沼气建设带动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建立和完善沼气生态家园标准体系,创建绿色家园,建设富裕新村,实现农村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各地根据实际制定鼓励、支持加快农村沼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需要建设沼气池的,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不能摊派或者强迫命令。(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户自筹资金的能力,提出农村沼气建设的方案,指导各村(屯)和农户建设适宜的沼气池。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屯),农户可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的国债项目沼气池或“一池五改(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改路、改水)”的沼气生态家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或贫困的村(屯),农户可建设“三、结合”沼气池(沼气池与猪牛圈、厕所连通,硬化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建设包括预处理池、厌氧消化池、脱硫塔、贮气柜、输配气管网等在内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三)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沼气池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标准化、专业化施工,合同化管理。从事沼气建设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对由未取得沼气池施工资格证书人员建设的沼气池,不予验收,不予补助。沼气池建成后,必须经县(市、区)和乡(镇)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保安全和质量。(四)建管并重,优化服务。凡建设沼气池,必须按照自治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范建立建池档案,并长期保存。凡是没有建池档案的沼气池,不予验收,不予补助。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向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施工、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07年-2015年,计划新建农村沼气池175万座。至2010年,全区将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373万座,建沼气池农户数占全区农户总数的40%;正常使用沼气农户358万户,占可建沼气池农户数的59%;至2015年,全区将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468万座,建沼气池农户数占全区农户总数的50%;正常使用沼气农户445万户,占可建沼气池农户数的74%。同时,建设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540处,使我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基本普及农村沼气的省区。(二)年度目标。2007年-2010年,每年新建沼气池20万座,其中在非贫困村建设15万座、在贫困村建设5万座。2011年-2014年每年新建沼气池20万座,2015年新建沼气池15万座,全部安排在非贫困村。2007年-2015年每年建设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60处。2007年-2010年的农村沼气建设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局、扶贫办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下达;2011年-2015年的农村沼气建设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下达。四、工作步骤(一)规划编制。各市、县(市、区)按照可建沼气池农户人户率70%以上的总体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市、区)农村基本普及沼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二)项目申报。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每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及时申报项目。(三)任务落实。自治区每年将根据各地沼气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将沼气建设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屯)和农户,并精心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可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检查验收。完成沼气建设年度任务后,各县(市、区)分别按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两大类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结果上报所在市;在县级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各市对所辖县(市、区)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上报自治区。2008年-2016年的每年2-3月,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上一年度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完成任务好的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安排下一年度沼气建设任务、资金时进行适当调减。各市、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五、资金补助(一)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补助。1.列人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凡新建1座沼气池,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补助1000元。2.在贫困村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切块到各县(市、区)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3.在非贫困村新建沼气池,从2007年起,自治区将按每座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将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性资金中解决。(二)市、县(市、区)配套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所承担的建设任务安排农村沼气建设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凡承担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三)补助的发放。沼气池建设补助主要以建池物资、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等物化形式落实到农户。建池物资分别由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建池进度发放给非贫困村农户、贫困村农户。实施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在补助发放前,要以村(屯)为单位对获得补助的农户名单及领取的补助数额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保障措施(一)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全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协调、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沼气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抓好资金、物资到位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沼气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推广“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水产畜牧部门负责与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规范建设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水利、卫生部门负责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池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规划,把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项目与绿化美化校园结合起来。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发布农村沼气建设中需要的广西地方标准和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二)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整合资金,农民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增加对我区沼气建设投入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盘活存量,增加投入。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功过的原则,整合财政、林业、扶贫、教育、农业、卫生、水产畜牧等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市、区)要将沼气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沼气建设投入。(三)落实政策,激励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划出一定面积的建池用地给修建沼气池的农户使用并减免有关费用,对沼气农户优先提供小额信贷资金和贴息,对兴建沼气工程的业主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投资、信贷、土地、技术等方面优惠和扶持,对从事农村能源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利用沼气发电的企业实行绿色配额制度和上网优惠政策等。(四)革新技术,创新模式。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大力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抓好沼气厌氧消化技术、破壳技术和“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利用技术的革新,并力争在秸秆沼气发酵技术、沼气发电技术的开发和转化等方面有新突破,为沼气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倡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大户中建设沼气配套工程,大力推广“生态养殖业沼气有机肥料高效种植业”的生态循环模式,治理环境污染,获取优质能源,生产有机肥料,种植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尝试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实施生活污水沼气工程,并与校园的卫生、绿化、美化相结合,开展生态卫生新校园创建活动。(五)提升能力,抓好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已设立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市、县(市、区),要调整充实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尚未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并配备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综合协调能力强、技术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以及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要求,加强农村能源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在制定沼气建设规划时,要同步规划建设村(屯)沼气服务网点,使每个沼气项目村都建有服务点,并配备必要的检测、维修设备。要建立沼气池建设回访制度,承建沼气池的专业施工队员要进行定期回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逐步组建村级农村能源技术服务队或沼气协会,建立以承建沼气池、沼气设施维护维修和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等为服务内容的物业化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建后服务,使每座沼气池都能长期发挥效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建立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防病治病,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属地发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坚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为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奠定基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力争在2至3年内取得明显进展,其他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市也要加快发展。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全程服务、契约式服务等多种形式,广覆盖、低成本地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拓展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较大的,可设置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为1万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也可以相对独立,服务站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二、三级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六)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在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改造中,对符合设置规划,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政府购置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或达不到标准的,政府应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或按照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房租平均水平给予房租补助。(七)加强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科学配置卫生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医学教育资源,建立自治区全科医师、护士培训和实习基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或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进行全科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高等医学院校要调整医学教育资源和学科设置,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和护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或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医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要为全科医师、护士进修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对口支援、“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组织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服务,并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卫生人力资源调控,按照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报酬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八)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系统。依托现有卫生系统信息平台,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社区独居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名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三、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九)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执业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推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其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财政补助。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逐步实现药品销售零差价,减轻居民药费负担。(十)建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部分公共卫生职能,调整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社区首诊制试点工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与合作,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建立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中的网底作用。(十一)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必要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满足社区居民不同层次卫生服务的需求。(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的条件和标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绩效考核办法,优胜劣汰,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社会监督作用,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要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经济政策,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加快地方性卫生立法工作进程,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和法制化。四、努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十三)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城区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按照一定,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标准给予补助。(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病人自负比例(或报销比例)和收费标准,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五、切实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自治区成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发展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制订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加快全科医师、护士的培养。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和检查标准。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制订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将家庭病床及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并列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药具发放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落实社区康复相关政策措施。(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及时收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实施方案2008年12月11日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纪念日。为使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深人人心,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自治区成立50年来的巨大变化并从中受益,自治区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面启动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建设。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国家支持、地方配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思路,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两年多的时间,全面推进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建设,解决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着力改善基层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目标任务。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经济基础进一步夯实,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一是加强行政村通公路建设,改变农村交通落后面貌;二是解决少数民族县和边境县城区供水能力不足问题,提高西江干流城市防洪能力,基本完成梧州市主要地质灾害重点地段的整治;三是改造中小学危房、扩建校舍,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四是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强重大疫病防控能力;五是加强农村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提高群众文化素质;六是发展农村沼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七是加强边民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寨防火整治,改善边民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八是新增一批民族标志性工程,增强民族自豪感。二、大庆项目总体方案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包括民心工程和重大公益项目两大类,项目总投资63.23亿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1.3亿元,2007-2009年计划投资61.91亿元,其中国家补助28.36亿元,自治区投资15.31亿元,市自筹11.59亿元,业主自筹(或投工投劳)6.65亿元。(一)民心工程。共安排18类项目,项目总投资44.3亿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0.7亿元,2007-2009年计划投资43.59亿元,其中:国家补助25.06亿元,自治区投资11.1l亿元,市自筹1.76亿元,业主自筹(或投工投劳)5.66亿元。1.西江流域防洪工程。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3000万元,自治区投资1500万元。2。村级道路项目。计划建设村级道路7500公里,总投资96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7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21000万元。3.农村沼气工程。计划建设农村沼气池36万座,总投资54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36000万元,各市配套7200万元,群众投工投劳10800万元。4.乡镇动物防疫检疫项目。计划建设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点662个,项目总投资7546万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5344万元,2007-2009年计划投资2202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765万元,业主自筹437万元。5.县中医院(民族医院)。计划改扩建10个县中医院(民族医院),总投资231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000万元,业主自筹310万元。6.县妇幼保健院。计划改扩建37个县级妇幼保健院,总投资248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100万元,业主自筹385万元。7.村级卫生室项目。计划建设1000个村级卫生室,总投资4000万元,全部为国家补助。8.乡镇文化站项目。计划建设514个乡镇文化站,总投资16448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280万元,自治区投资6168万元。9.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总投资123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61500万元,自治区投资61500万元。10.民族县高中扩建。计划扩建13所民族县高中,总投资416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3510万元,业主自筹650万元。11.职业学校建设。计划扩建37所职业学校,总投资2273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800万元.业主自筹11935万元。1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计划新建6个地级市污水处理设施,总投资.52532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8075万元,业主自筹29457万元。13.县城供水项目。计划扩建10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城供水设施,项目总投资16798万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1797万元,2007-2009年计划总投资15001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082万元,自治区投资2400万元,业主自筹2519万元。14.梧州地质灾害整治项目。计划建设17处重点地质灾害地段整治工程,总投资22551万元,其中:国家补助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8000万元,地方自筹9551万元。15.数字地震观测系统。计划建设自治区指挥中心和14个市县指挥中心以及测震台站、信息节点建设等,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3000万元,自治区投资579万元,地方自筹421万元。16.边境烈士陵园。计划修缮和迁建11处烈士陵园,总投资178l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200万元,自治区投资581万元。17.边民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建设72个边民聚居点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6621万元,其中:国家补助5275万元,自治区投资1346万元。18.桂西北村寨火灾整治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建设龙胜、三江、融水等三县13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工程,总投资1526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68万元,地方自筹458万元。(二)重大公益项目。共4项,项目总投资18.93亿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0.6亿元(自治区投资),2007-2008年计划投资18.33亿元,其中:国家补助3.3亿元,自治区投资4.2亿元,市自筹9.83亿元,业主自筹l亿元。1.广西科技馆。总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总投资25000万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自治区投资),2007-2008年计划投资24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19000万元。2.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建设6万个观众席主体育场一座及配套练习场,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总投资1233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10000万元,南宁市自筹98300万元。3.广西妇女儿童医院。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新增病床500张,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3000万元,业主自筹8000万元。4.广西民族博物馆。总建筑面积3.06万平方米,总投资24996万元,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5000万元(自治区投资),2007-2008年计划投资200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8000万元,自治区投资10000万元,业主自筹1996万元。三、大庆项目自治区投资筹措方案大庆项目自治区投资153149万元(不包括2006年底前已安排的投资),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13000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114668万元,自治区交通资金21000万元,自治区防洪保安费1500万元,自治区城市维护费2400万元,自治区民政厅自筹58l万元。(一)民心工程自治区投资筹措方案。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111149万元分别由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等6个渠道筹措解决,具体是:1.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10000万元,其中2007年5000万元,2008年5000万元。分别安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8075万元、数字地震观测系统579万元、边民聚居点基础设施项目1346万元。2.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75668万元,其中2007年25500万元,2008年25500万元,2009年24668万元。分别安排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资金61500万元、乡镇文化站6168万元、梧州地质灾害整治项目8000万元。3.自治区交通资金21000万元,其中2007至2009年每年7000万元。安排村级道路项目。4.自治区防洪保安费1500万元,其中2007至2009年每年500万元。安排西江干流治理项目。5.自治区城市维护费2400万元,其中2007年1000万元,2008年1000万元,2009年400万元。安排县城供水项目。6.自治区民政厅自筹581万元,其中2007年300万元,2008年281万元。安排边境烈士陵园项目。(二)重大公益项目自治区投资筹措方案。自治区投资42000万元(不包括2006年底已安排的投资),分别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具体安排是:1.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3000万元,2008年安排广西妇女儿童医院。2.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39000万元,其中2007年28000万元,2008年11000万元。分别安排广西科技馆19000万元、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10000万元、广西民族博物馆10000万元。四、措施和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自治区大庆筹委会办公室项目组和自治区重大文体项目前期工作筹备小组分别负责大庆项目民心工程和重大公益项目建设工作的总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大庆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对大庆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要制定项目进度目标计划,把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任务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到位。每一个大庆项目都要落实跟踪服务的联系人,做到每个项目都有人抓、有人管,确保大庆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建成。大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的,要追究跟踪服务联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筹备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39号)的精神,切实负起相关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同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服务项目,服务基层。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审批工作。大庆项目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批、计划上报、协调、计划下达及执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检查;教育、劳动保障、建设、水利、交通、文化、卫生、林业、地震、体育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大庆项目征地、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批工作。自治区各类涉及大庆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能减免的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执行。此外,自治区和各市要预留和合理调剂土地利用指标,确保大庆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大庆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区直部门和各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和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大庆项目建设,要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大庆项目的建设质量。(三)加快推进大庆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所有大庆项目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立即开工建设。在国家补助资金未到位前,大庆项目应利用自治区和各市以及项目业主的配套资金提前开工建设。已列入2007年国家补助资金计划的大庆项目要尽早开工,全面掀起大庆项目建设新高潮。(四)加强资金筹措,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一是继续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继续不间断地加强向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和衔接,同心协力,争取尽可能多地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国家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下拨,不能延误。二是要确保自治区部门和各市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大庆项目自治区资金配套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各部门要把大庆项目的实施与年度工作计划相衔接,按照大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庆项目倾斜,并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市也要按照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优先支持大庆项目建设。三是有经营收益的项目可利用市场的办法筹措资金。各部门和各市要加强向银行推荐项目工作,为项目争取银行贷款铺路搭桥。同时要积极采用bt、bot等新型引资方式,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大庆项目资金要全额筹措到位,不留缺口。已经确定的投资概算不能突破,超概资金由各市、县和项目业主自行筹措解决,自治区不再安排补助。(五)加强督查,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大庆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等,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六)建立月报制度。自治区建立大庆项目月报制度,大庆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填报。要求在每月结束后7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大庆项目的相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委会办公室项目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328608;电子邮件地址:qjhyq@tom.com。具体报表格式见附件2。(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及各市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沟通、利用区内外的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开展50周年大庆的重大意义,跟踪报道大庆项目进展情况,持续不断地掀起宣传热潮,努力做到让全区人民都关心50周年大庆,以实际行动支持大庆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附件:1.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表(略)2.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月报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07]9号)要求,为做好我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区经济。(二)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三)主要目标。通过脱钩工作,切实解决我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业、协调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二、脱钩范围(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凡在各级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方案进行脱钩工作。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2.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三、脱钩内容(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一)工作步骤。脱钩工作分3个阶段: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脱钩工作方案。2、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脱钩工作,切实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办公场所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明、财务独立等。3.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脱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脱钩时限。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成脱钩工作后,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五、有关问题的处置(一)人员安置。妥善安置人员是脱钩工作成败的关键,要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有关人员。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所在行政职能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的,必须辞去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2.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三)服务与收费。政府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或经费保障。政府依法要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脱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如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脱钩工作的研究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办、发展改革委员会、经委、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脱钩任务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加的脱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脱钩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在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下列分工开展脱钩工作;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作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商标与专利代理机构等执业机构、人才与劳务中介机构等,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3.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各级编制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4.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各级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脱钩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由各级法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配合。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目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按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主动配合完成脱钩工作,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的各项工作。(三)严肃各项纪律。在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政职能部门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脱钩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四)抓好督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一律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区的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部门和地区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脱钩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与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一)名称。行业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二)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会员的构成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四)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会员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五)明确和完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可依法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职能移交其承担。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应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听证、论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予以坚持。(六)调整优化结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八、有关材料报送要求各地级市和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级市和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0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二)各地级市和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30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四)各地级市及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送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各地级市和区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8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部署开展摸清乡村债权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的专项活动。要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乡村所有债权债务,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数额。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制定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三、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经核实的乡村债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顺序,区别轻重缓急化解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人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市、区),可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对工作难度较大、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选择试点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一)债权债务清理。清收债权、清欠债务是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清收清欠措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债权,要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催收,用收回的债款偿还债务。对于确认为呆账的村级债权,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于承债单位已缴清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对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依法清欠。对一次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出还款计划,落实担保措施,分期偿还。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村级困难户,要实行减、免、缓政策。对挂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所挂靠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明确由该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二)债务划转。对以乡村或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已关停的,拍卖企业财产,用于抵债;企业还存在的,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其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对以往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随之划转。(三)债权债务抵冲消债。各地要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协调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进行转移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后办理冲账手续,以避免“三角”债务发生。(四)实行减免政策。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各项事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乡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灵活手段,积极化解债务。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借款,乡一级一律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村一级经双方协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减息、免息、停息还本等办法,把债务降到最低限度。对从地方财政借款形成的债务,乡村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减免。(五)采取“硬化解”政策。凡是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偿还基金,制定偿还计划,逐年偿还。非政府行为的债务,也要帮助单位和村集体制定出相应的化解计划,逐年化解。(六)发展经济,筹资还债。各地在积极化解债务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积极筹资偿还,特别是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形成的债务,要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立足本地优势,发展生产,向荒山、林地等要效益,将闲置的资产开发利用起来。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对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在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标的,公开拍卖,招租或承包,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将集体资产拍卖后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农村“四荒”、果园、鱼塘等经营权,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性资产,提高化解乡村两级债务能力。(七)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其他途径。要集中民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其他途径,不断创新化解途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所兴办企业的关系。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通过股份制改造化解债务,借鉴国有银行化解不良债务的做法,改造乡村经济的载体,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让债权人用债权拥有相应比例的股份,化解债务。四、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对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每季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密切监测乡村债务动态,建立和完善乡村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五、加强领导。建立奖惩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化解、制止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奖惩机制,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地方按规定给予查处。自治区财政将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有条件的也可以安排一定奖励资金。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大对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路费补助和短期生活费补助;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元资助政策,均取得良好成效。但是,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和普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并建立起长效的资助机制,做到“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特别是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共同分担,除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自治区与各地级市的分担责任。3.政策导向明确。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和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及加快工业化进程提供技能人才。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制度,自200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考虑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各地级市级财政按以下原则合理分担:1.自治区直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2.各地级市所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3.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所在的地级市财政负担。(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的控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积极推动当地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六)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10%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资助衔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细化、充实和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我区开展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资助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整合现有的各种资助资源,形成资助合力,开展行之有效地资助工作。同时,由于资助政策体系对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进行资助,将会有大量农村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校教学规模将迅速扩大,因此,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我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划,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型人力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二)建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三)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为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促进资助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地级市人民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制定当地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资助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结合资助政策的措施,统筹做好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自治区下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检查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资助资金的落实情况。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资助资金需求测算、预算编报和具体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直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检查监督监督学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应承担的资助资金列入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检查监督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所辖县教育部门开展资助工作。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自治区下达的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通过“奖、贷、助、减、补”等多元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持续、有效资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内资助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足额安排经费,确保资金落实。自治区财政要将资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将资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及时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和相关学校。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学生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和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成果,力度,一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反映受助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心声。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第六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第三章奖励、救助与扶助第一节奖励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第二节救助第十条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第三节扶助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第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第十八条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第二十条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二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第二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第五章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第二十四条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第二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8号)精神,为进一步掌握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及整体效益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产业统计的对象是全区范围内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产业基本情况、文化产业业务活动、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对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以及整体效益情况,正确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加快文化广西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可以较全面地掌握我区文化产业资源,了解我区各种文化资源的潜力,掌握文化产业结构情况和优势,有利于推进我区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繁荣发展、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可以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蓝图、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供较全面、准确的基础信息、数据。第三,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统一全区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将进一步完善我区统计调查体系,促进我区文化产业统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接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统计信息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二、明确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信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统计分类及其标准,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并负责综合汇总、审核、分析、评估文化产业统计资料,统一发布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及文化产业统计核算数据。各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是文化产业统计的主体,要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涉及部门多,指标数量大,行业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文化产业相关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文化产业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统计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省经费开支。(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文化产业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并对市、县(市、区)对口单位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我区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一)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三)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二、建立预决算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等有关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三、规范使用范围,保证确定支出,明确计提标准,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缴纳。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市、县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提。在本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其余的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执行。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一)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制订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一)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订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抓紧研究制订我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三)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要求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一)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事责任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三)对违反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林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华侨农林场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华侨农林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债务负担重、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部分农林场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的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华侨农林场的有关问题,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要遵循融入地方、社会和市场的基本取向。鼓励有关市、县(区)从华侨农林场的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实践,大胆创新,选择不同的具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体制和机制。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要着力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华侨农林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问题。同时,要着眼华侨农林场的长远发展,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壮大经济实力。3.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事特办。既要保持各类国有农林场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华侨农林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4.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做好华侨农林场工作的主要责任在有关市、县(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三)工作目标。当前要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华侨农林场有一条通达场部的沥青(水泥)公路,分场住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四)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在华侨农林场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有关市、县(区)要认真分析华侨农林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有关市、县(区)要切实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一系列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五)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有关市、县(区)要在2007年年底以前,将尚未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华侨农林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执行。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关心和支持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有关市、县(区)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六)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后,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原华侨农林场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华侨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加职工收入。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的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实行的土地承包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七)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侨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的,要稳步推进领导体制改革和经营体制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农林场与职工个人之间债务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等改革。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借鉴各地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八)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造血”功能。要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产品,提高种植业效益。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扩大养殖业比重。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九)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有关市、县(区)要加强引导,切实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华侨农林场的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林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项目,要在土地、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十)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培训。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发展重点面向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将其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十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债务负担沉重是制约华侨农林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的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购买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有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的处置,在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办发〔2006〕86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对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等问题。华侨农林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职工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有关市、县(区)财政解决;当地财政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离退休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我消化。(十二)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前,有关市、县(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逐一排查华侨农林场的有关人员,未参保的正式职工,要按照本场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缴费工作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新参保或需补缴新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华侨农林场,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即将退休的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补清其历年欠费。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允许其自愿选择,鼓励和帮助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参保。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费率较低的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后,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已经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经职工与农林场双方协商,可通过签订免除土地承包费的长期合同,由职工自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或由农林场向职工收取土地承包综合管理费。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由农林场统一收取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市、县(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华侨农林场要组织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有关市、县(区)要对华侨农林场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的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十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国有农垦和国有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县(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十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县(区)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有关市、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的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的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实行行业管理。有关市、县(区)水利、卫生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的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十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市、县(区)要尽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有关市、县(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的利益。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设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组织华侨农林场的公路建设工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林场良种、科技推广和植保、防疫,以及归难侨、侨眷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华侨农林场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中小学剥离工作,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院剥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安全饮水和农田水利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贫困华侨农林场和农村贫困归难侨的扶持;自治区农垦局、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有关归难侨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广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实施意见指导下,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侨办研究制订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债务处置实施方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十九)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专项用于华侨农林场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自治区侨办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十)充分调动和发挥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切实加强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2007年年底以前,有关市、县(区)要对当地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确定决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团结协作差,群众不满意的领导班子,要坚决及时予以调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地方和农林场职工中选拔一批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林场领导班子。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克服“等、靠、要”思想,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早日走上文明富裕之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不断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稳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协调推进”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检查,并督促指导市、县级的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二、检查范围和对象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全年和2007年1-6月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权益、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各级政府应结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求,选择部分部门和单位对其所有收支进行检查。对重要问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三、检查内容(一)收入方面。各项收入特别是行政单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经营收入以及单位出租、出借、出让等经营性资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数量、规模、结构、员工、负债和收入是否全面、真实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驻外地机构的收入核算和上缴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情况;各项收入的分成和集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获得地方财政或其他部门奖励、赞助的内容和金额情况。(二)银行账户方面。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小金库”等问题。(三)预算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及其相应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反映,其实际收支完成年初预算计划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往来科目核算收支情况。(四)支出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的内容、金额、来源渠道以及人均开支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有无自立项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私分公有财产、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情况。(五)票据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制、混用票据情况。(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以及人员情况。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推进的方式,自2007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前结束。(一)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财务垂直管理单位上报材料应包括本系统各市、县级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情况(不含财务垂直自治区管理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的基本情况、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基本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区直部门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所发放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内容、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查表格式样本详见附件)(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的分布、构成及管理情况,结合各部门自查工作情况,选择26个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市、县级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汇总分析市、县两级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较大或有关收入项目管理相对薄弱的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并牵头组织好市、县两级的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市(含所辖县级)检查总报告(含相关汇总表,检查汇总表式样详见附件)。自查报告、自查表和检查总报告、检查汇总表,均要求同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自查表、检查汇总表样式可在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xcz.gou.cn)。(三)总结处理阶段(2007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处理,并于11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处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处理原则(一)依法遵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规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分级处理。自治区、市、县级的重点检查分别由各该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理决定下达各有关部门。对于重点检查收缴的违纪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自治区、市、县级财政。(三)宽严有别。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纠正报告后可从宽处理。对谎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全区非税收入收支及管理情况和行政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检查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建立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调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不得拖延和拒绝检查。(二)明确重点,协调推进。各级检查组织实施部门要在全面分析检查对象的收入项目、范围、规模、用途等基础上,选准重点环节并确定检查方法、步骤,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后据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工作。检查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与有效实施针对性检查的关系;二是指导单位自查与实施重点检查的关系;三是突出重点检查项目与整体推进面上检查的关系;四是抓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与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监督的关系;五是检查组成员内部分工与协作的关系。(三)强化责任,凝聚合力。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联络员,切实抓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检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巡回督查,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各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同时切实加强同自治区牵头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的市、县、部门和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四)严明纪律,确保成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相关表格、数据和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漏报、虚报。对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将有关情况摸清摸透;在抓好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开展调查分析,从体制、制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要就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附件: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自查(汇总)表(略)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自查(汇总)表(略)3.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自查(汇总)表(略)4.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自查(汇总)表(略)5.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检查(汇总)表(略)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检查(汇总)表(略)7.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检查(汇总)表(略)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检查(汇总)表(略)9.年自治区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广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但是,目前我区各市、县均有艾滋病疫情报告,艾滋病在全区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万人以内。(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到2007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至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初筛检测。2.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5%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选择2个中心城市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完善性病医疗服务体系,每个设区的市建立1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合格的性病门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95%以上。8.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自治区级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综合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区的市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建立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病人免疫细胞检测网络。2.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8%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5%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100%的县(市、区)。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8%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8%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在部分监狱和所有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卫生机构每年至少2次到监狱、劳教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适量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设区的市均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监狱、劳教所实现艾滋病罪犯集中关押管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在押艾滋病罪犯、劳教人员100%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给予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1.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自治区和市级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按一定比例播出。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的宣传教育。市、县(市)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开辟宣传橱窗。宾(旅)馆、招待所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流动放映场所)、青少年宫、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或放置、发(播)放宣传材料(品)供阅读、浏览,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活动,在全区家庭普及相关知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制适合农村地区的山歌、小品等文艺节目,加强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求职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在师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提供一定数量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阅读。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的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增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清洁针具交换点,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登记在册吸毒者超过500人的县(市、区),每个门诊治疗200人的要求,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应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各地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区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所有单采血浆站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按gmp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要建立临床应急采供血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的卫生安全。(四)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1.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关怀服务的服务网络,指定负责艾滋病救治工作的医院,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收治需要住院治疗的危重、疑难艾滋病病人,开展艾滋病临床科研,承担培训和指导基层开展艾滋病社区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工作。根据抗病毒治疗的终身性和门诊治疗为主的特点,加快完善定点医院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好保密。定点医院及治疗门诊要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指定有关科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咨询、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治、抗病毒治疗和药物毒副反应的观察及处理。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及医学观察。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同步建立由感染者、患者或志愿者参与,向艾滋病病人提供就医、依从性咨询和心理支持的机制。司法、卫生部门要为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和医务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司法部门收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认和cd4细胞检测、抗病毒治疗纳入“四免一关怀”范围。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知识咨询及生活指导,定期检查、督导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系统,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常规检测,并建立个人档案。建立监测网络,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工作。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和监测工作,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给予及时治疗。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教育部门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免费入学,对符合普通高中、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个人捐助艾滋病防治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1.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当地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或反馈艾滋病监测信息。3.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5.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6.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自治区本级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并逐步向市、县(市、区)推广。7.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1.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着重开展不同人群中艾滋病新感染的规律、特点的监测,保持对我区主要流行的艾滋病病毒毒株变异趋势的连续性监测。积极开展各种艾滋病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加快适合我区实际需要的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开展艾滋病流行预测、防治效益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模型研究,多学科参与研究艾滋病防治战略和策略,有效指导防治政策的制定,提高艾滋病综合防治效果。2.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积极争取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推动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结合我区艾滋病流行的地理特点,与相邻国家和地区一道,共同做好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制定并实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办法。(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和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市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对财政困难和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五、督导与评估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评估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督导评估的内容,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之一。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各地的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于2008年初、2010年下半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落实国务院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决定,确保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重要性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我区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我区1996年完成的第一次土地调查成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行政区划的调整,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次土地调查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经难以满足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基础;是编制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保障。二、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时间要求(一)调查的主要目标。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用近3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区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基础数据;全面查清全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区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二)调查的主要任务。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用地、房地产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区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三)调查的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已经启动。2007年6月底前开展了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并完成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2009年下半年,全区统一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土地调查成果。2010年以后,全区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逐步向土地变更“月清、季累”过渡,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三、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组织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涉及调查业务指导、成果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自治区本级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涉及勘界、城市建设、水利、基本农田和农业用地、林业、环保、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自治区民政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环保局、测绘局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的各项实施工作,协调处理调查中的具体问题。(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的工作任务,抓紧编制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及年度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市、县要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单位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和参与调查任务。(四)明确工作分工。按照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自治区负责统一组织收集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负责全区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自治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市、县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城镇地籍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市、县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六)确保成果质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参与土地调查人员的资格审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项目组织单位要全程跟踪核实土地调查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成果质量。(七)严格检查验收。实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队伍自检、县级检查、市级复查、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预检和验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八)按时完成任务。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前言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广西在中国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现,我区的发展更加紧密地与周边省份和国家结合在一起。为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适应加快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构建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两个板块和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一个中轴组成的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新形势,把我区建设成为区域性交通枢纽,根据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特制定本规划。编制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国家铁路网中长期规划、国家公路水运“十一五”规划、国家铁路“十一五”规划,以及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广西综合交通“十一五”规划、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广西铁路国际通道规划等。一、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建设现状经过多年努力,广西出海出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以首府南宁为中心和以沿海港口为龙头,由铁路、公路、水路组成,通往东盟各国、周边省份及出海运输通道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西南出海大通道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加快以及广西与东盟各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密切,广西及周边省经由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的客货运量持续增长。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在中国——东盟经贸联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附图1:综合交通现状示图)--南宁综合交通枢纽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由铁路、公路、内河、民航组成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可以沟通周边省份和越南等东盟国家。--沿海港口建设取得较大成绩。防城港、钦州、北海(含铁山港)等主要沿海港口生产性泊位有84个,其中万吨以上泊位26个,航道通行最大船舶5万吨级。2005年三港总能力2755万吨,当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954万吨,集装箱吞吐量15.4万标准箱。三港已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港口有贸易往来,并开辟了至港澳、东盟国家和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的集装箱航线航班。--通往越南的陆路国际通道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铁路可通过湘桂线南宁-凭祥段与越南铁路接轨;公路可通过南昌-南宁高速公路的联络线南宁一友谊关段、防城港-东兴一级公路以及连接对越边境口岸的等级公路网络和沿中越边境725公里沿边公路等与越南连通。--南宁国际机场的枢纽地位正在形成。广西主要机场南宁、桂林机场已开通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昆明、成都、海南、南京、杭州、西安、沈阳、济南等国内26个主要机场的航线及香港、吉隆坡、河内等地区性及国际性航线。南宁机场正在逐步成为国际区域性重要航空枢纽。--通往广东、湖南和云贵等周边省份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西与周边省份连接的多条铁路、高速公路正在新建或扩建,通道运输能力不断提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上还存在着通道能力不足、技术等级偏低、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配合不够,特别是与周边省份连接的高速公路网没有形成,出海出边国际通道的海上运输通道薄弱,至新加坡的陆路国际通道尚未贯通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广西的区位优势和在多区域合作中作用的发挥。1.通往周边省综合运输通道能力亟待加强。广西连接周边省的铁路通道总数虽已有5条,但输送能力普遍较低,其中仅黎湛线是复线,湘桂线、黔桂线、南昆线存在铁路全路能力限制口。通往相邻省份的公路通道少,等级低,通行能力不足,尤其是通往东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公路通道不仅数量不足,并且等级普遍不高,严重影响与珠三角的经济联系。西江航运干线是我国主要内河航道,也是广西连接珠三角的重要运输通道,近年来运输量增长很快。但由于航道等级偏低,桂平航运枢纽过船能力不足,加上上游通往云贵的航道未能按规划全线通航,西江航运干线的综合效益未能充分发挥。2.广西-东盟国家陆路通道建设滞后。作为中国——东盟各国最重要的国际通道,南宁-凭祥-河内-胡志明市-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铁路尚未全线贯通,河内-万象-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铁路便捷通道的新安一万象段尚未建设;已经建成的跨国铁路南宁-河内铁路,由于技术等级低,中越两国铁路轨距不同,过境物资需要换装,通道能力未能发挥;南宁-友谊关高速公路虽已建成,但由于越方未同步建设,没有形成跨国高等级公路通道。3.广西-东盟各国海上运输通道薄弱,沿海港口的枢纽地位尚未确立。广西沿海港口是出海出边海上国际通道的龙头,但防城港、钦州港和北海港(含铁山港)不仅能力小,且已处于超负荷运营状态,特别是国家主要港口防城港吞吐能力严重不足,进出港航道疏浚仅为15万吨级,不能适应国际海运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要求;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滞后,集疏通道不畅,能力不足;海上航线、特别是远洋航线较少;沿海港口一体化建设进程滞后,组合港的规模效益未能形成。4.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和航空枢纽港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南宁地处我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沿,是国际、国内综合运输通道的交汇处,又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需要有一个区域性国际综合交通枢纽、特别是航空枢纽作为支撑。但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刚刚起步,南宁机场规模过小,功能偏低,难以满足中国——东盟区域客货交流和经济合作需要;且南宁到东盟国家主要城市的航线网络还没有形成,区域性国际航空枢纽地位还远未确立。二、建设背景(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带来难得机遇广西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沿海沿江沿边,背靠国内广阔腹地,面向东盟市场,是我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是进入东盟最便捷的通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加快建设,中国——东盟博览会已经落户南宁,广西正以此为契机,统筹开放合作发展,加强与全国各省区市及东盟各国的全面经济合作,以大开放促进大联合,以大联合促进大发展,努力把广西建设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对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二)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对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提出更高要求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将促使中国——东盟“一轴丽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逐步形成。目前,沿太平洋西岸从南宁到新加坡通道走廊框架已初露端倪,以中国南宁为起点,经过越南首都河内、老挝首都万象(或柬埔寨首都金边)、泰国首都曼谷、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一直到达中南半岛南端新加坡的通道经济走廊,连通中国、越南、老挝(或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7个国家,并可直接辐射到缅甸。为适应和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加强海上通道建设是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的关键。因此,必须以更高标准为扩大中国与东盟合作构建更为便捷、高效、畅通、安全的国际海陆运输通道。(三)深化多区域合作要求加强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多区域合作使广西的发展前所未有地与国内各省及周边国家紧密结合在一起。广西要在全面开放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对东盟、港澳、台湾和日韩、欧美等重要区域的开放,深化与国内省区市的经济合作,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在区域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把广西打造成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大通道、交流大桥梁、合作大平台。加快广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是参与多区域合作的迫切需要。(四)加快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经过“十五”的建设,2005年广西生产总值达到407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今后15年是广西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广西“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生产总值超过65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600美元;在这个基础上加快发展,到2015年生产总值突破10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500美元;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l,5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对加快区位和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具有重大作用。要实现广西加快发展,必须加快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三、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建设目标适应广西全方位扩大开放,深化多区域合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力争用1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以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为中心,以海港、空港为龙头,以泛北部湾海上、南宁-新加坡陆路和南宁通往东盟国家航空三大通道为主轴,以广西通往广东、湖南、贵州和云南方向运输通道为主线的“一枢纽两大港三通道四辐射”的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体系。到2010年,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的地位初步形成;广西沿海现代化组合港逐步崛起,港口吞吐能力再上新台阶;基本完成南宁机场扩建,航线航班和吞吐量大幅增长;出海出边国际陆路大通道的国内部分基本建成,国外部分开始实施;建成大部分国内辐射通道,运输能力有较大幅度增长。到2020年,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成为沿太平洋西岸中国——东盟重要交通运输中心,广西沿海现代化组合港建设成为泛北部湾地区重要国际航运枢纽,南宁机场成为区域性国际航空枢纽,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将成为连接中国泛珠三角、西南及华南地区与中南半岛最为便捷、综合效益最好的区域性国际交通通道。(附图2:对外辐射示意图)(二)主要任务1.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按照客运实现“零距离换乘”、货运实现“无缝衔接”和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协调配合的要求,重点建设枢纽内的客运、货运、信息和服务支持四大系统,对外通道、城市轨道、城市道路、综合信息服务和综合服务支持五大网络,城市客运、邕宁综合物流、玉洞国际物流、沙井综合物流、国际机场客货运和武鸣国际物流六大中心。(附图3:南宁国际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示意图)2.广西沿海组合港和南宁航空港。--广西沿海组合港是中国——东盟海上走廊的重要枢纽,是泛北部湾地区重要航运中心。配合临港石化、钢铁产业布局和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重点建设大型散货和集装箱专用泊位;适应大宗散货运输船舶大型化趋势,重点建设沿海主要港口大型深水泊位及进港航道;加强港口后方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内河水运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形成向内陆经济腹地辐射的综合运输通道和交通网络;扩大港口开放,配合临港产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辟建临港产业加工区和保税区,推进区港联动,积极筹建港口自由贸易区;加强港口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完善港口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南宁航空港是中国——东盟空中走廊的重要枢纽。结合国家民航机场建设规划,按照到2020年把南宁国际机场建成面向东盟的门户枢纽机场的目标定位,近期按机场年旅客吞吐能力500-600万人次的要求,扩建南宁国际机场;远期按机场年旅客吞吐能力1500-2000万人次的要求,规划建设新的南宁国际机场,发展空港服务、空港物流、空港加工制造等产业。3.陆海空三大通道。--南宁-新加坡国际通道是中国——东盟最便捷的重要陆路通道。规划建设泛亚铁路中线和东线(南宁-河内支线),改扩建国内湘桂线南宁-凭祥段,新建防城通向越南海防、百色通向越南高平等出境铁路;规划建设南宁通向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高等级公路;完善配套,形成网络,提高运能,最终建成沿太平洋西岸联结中国泛珠地区与中南半岛最便捷、综合效益最好的干线通道。(附图4:广西-新加坡国际陆路通道规划示意图;附图5:广西-越南(新加坡)国际通道示意图)--泛北部湾海上通道是中国——东盟海上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广西沿海组合港与泛北部湾东盟国家主要港口的沟通联系,扩大与国内外航运公司合作,增开近、远洋航线,开拓运输市场,广纳货源,扩大组合港海向腹地覆盖范围,形成完善的海陆联运网络。(附图6:广西沿海港口与东盟国家主要港口航线示意图)--南宁通往东盟国家航空通道是中国——东盟空中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南宁航空港与东盟国家主要航空港的沟通联系,增加国际航线,覆盖东盟主要城市,形成完善的陆海空联运网络。(附图7:南宁、桂林机场与东盟国家主要机场航线示意图)4.广西辐射周边省运输通道。广西国际通道向周边省辐射的运输通道,包括东线向广东方向辐射,北线向湖南方向辐射,西线向贵州、云南方向辐射。--通往广东方向,铁路通道重点扩能改造黎湛等既有线,新建南宁-广州快速铁路及贵阳-广州铁路广西段;公路通道重点建设兴业-岑溪、贺州-怀集、岑溪-水汶、岑溪-筋竹等高速公路;内河通道重点整治西江干线航道。(附图8:广西-广东通道规划示意图)--通往湖南方向,铁路通道重点扩能改造湘桂线柳州至衡阳及焦柳等既有线,新建南宁-柳州城际铁路、洛湛铁路广西段;公路通道重点建设桂林-永州、桂林一怀化、梧州-永州等高速公路。(附图9:广西-湖南通道规划示意图)--通往贵州、云南方向,铁路通道重点扩能改造南昆、黔桂等既有线,新建百色-黄桶、南宁-金城江铁路;公路通道重点建设新建和拉通南宁-百色、百色-隆林、河池-六寨、桂林-三江、钦州-那坡等高速公路;内河通道重点建设都柳江、红水河航道和整治右江航道。(附图10:广西-云贵通道规划示意图)四、建设项目和时序安排(一)“十一五”建设重点1.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重点建设项目:铁路方面,结合新建南宁-柳州城际铁路和南宁-广州快速铁路,改造南宁铁路枢纽,重点改扩建南宁铁路客运站、南宁铁路南站和玉洞车站,适时启动建设南宁铁路第二客运枢纽;公路方面,重点扩大南宁公路客运主枢纽规模,完善功能,加快建设玉洞、邕宁货运场站。积极推进南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城轨线路一期工程;结合南宁铁路客货站和国际机场扩建,建设客货换乘(装)中心、玉洞国际物流中心。2.广西沿海组合港建设。重点建设项目:防城港,建设20万吨级矿石码头及相配套的20万吨级航道,13-22号万吨级以上泊位和相配套的10万吨级航道;钦州港,建设10万吨级航道,10-15万吨级散杂货泊位和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北海港,建设石埠岭港区5-9号泊位和客运码头二期工程,铁山港区工业专用码头及5万吨级航道。2010年,沿海港口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39个,新增吞吐能力6700万吨,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亿吨。同时,扩能改造沿海铁路,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水陆联运设施。(附图11:国际区域性航运枢纽规划示意图)3.南宁航空港建设。重点建设项目:按4e级标准,新建机场飞行区3200米跑道,延长现有跑道500米形成平行滑行道,改造飞行区各类系统;按年客运吞吐能力500万人次、年货运综合吞吐能力15万吨规模的要求,扩建机场航站楼。4.南宁-新加坡陆路国际通道建设。重点建设项目:按凭祥铁路口岸年综合通过能力。700万吨规模的要求,改扩建南宁-凭祥铁路。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支持,推动东盟国家形成共识,开展新建泛亚铁路中线河内-万象、胡志明-金边铁路,改造泛亚铁路东线支线河内-凭祥铁路,及防城-海防、百色-高平、凭祥-河内高速公路等项目前期工作。5.广西辐射周边省运输通道建设。--通往广东方向。重点建设南宁-梧州-肇庆-广州线、洛阳-湛江线广西段、岑溪-罗定、玉林一合浦等铁路项目,2010年铁路年通过能力8000万吨;南宁-玉林-梧州-郁南、桂林-贺州-怀集、南宁-岑溪-罗定、贺州-梧州-岑溪-茂名等高速公路项目,2010年高速公路日通过能力27万辆;贵港-梧州段等西江干流航道整治项目,2010年西江干流贵港以下形成二级标准航道。--通往湖南方向。重点扩能改造湘桂线衡阳一柳州段、焦柳线怀化-柳州段,新建南宁-柳州城际铁路,2010年铁路年通过能力7000万吨;桂林-全州-永州高速公路,2010年高速公路日通过能力8万辆。--通往贵州、云南方向。重点扩能改造黔桂线贵阳-柳州段,新建南宁-昆明复线,2010年铁路年通过能力分别为6000万吨;建设南宁-百色-富宁-石林-昆明、南宁-百色-隆林-兴义-昆明、南宁-河池-贵阳、桂林-三江-麻江-贵阳高速公路,2010年通往贵州高速公路日通过能力18万辆,通往云南高速公路日通过能力6万辆。(二)2011-2020年规划设想“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东盟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各类项目建设全面展开,国际通道体系基本形成。到2020年,全面建成南宁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以南宁为中心,3小时内到达全区所有地级市的陆路交通圈;广西沿海组合港年吞吐能力达到3亿吨,建成港口国际物流园区、港口自由贸易区,及完善的港口后方集疏运系统和海陆联运体系,形成泛北部湾地区国际航运中心;南宁国际机场成为中国通向东盟国家航空通道的门户枢纽;基本建成贯通南宁-新加坡铁路和高速公路运输通道,广西通往越南方向的铁路口岸年综合通过能力8000万吨,公路日通过能力18万辆。建成完善的广西辐射周边省的运输通道体系,广西通往广东方向铁路年通过能力突破1亿吨,公路日通过能力33万辆,西江航运干线年通过能力4000万吨(单向);广西通往湖南方向铁路年通过能力9400万吨,公路日通过能力19万辆;广西通往贵州、云南方向铁路年通过能力分别为9500万吨和5000万吨,公路日通过能力分别为19万辆和9万辆。(附图12:综合交通规划示意图;附图13:高速公路通道规划示意图;附图14:铁路通道规划示意图;附图15:航空港规划示意图)五、实施措施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抓住多区域合作机遇,积极主动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国内国际区域合作,才能实现规划目标。(一)加强规划衔接目前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规划与建设项目有部分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必须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大力争取国家列入全国交通发展规划和大湄公河次区域交通合作范畴,使我区的设想成为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支持下开展建设。同时要加强与周边省的规划对接,使规划建设能够同步。(二)强化对外工作广西国际大通道建设涉及境外相关国家,必须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下,建立中国一东盟交通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达成共识。我区应加强对外工作,主动参与不同层次的合作谈判,积极推进通道项目的前期工作,合力加快国际通道建设。(三)多渠道筹措融资广西国际大通道建设投资规模庞大,必须拓宽多渠道筹融资思路。大力争取银行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人通道项目建设,盘活既有交通资产增加投入,组建广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广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等新的平台扩大融资,规范利用政府特许经营方式引进资金,探索建立通道建设基金,扩大股市和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投入。(四)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加强科学论证评估,分析预测客货运流量,调动业主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岸线使用、城市规划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不失时机地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六、“十一五”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主要建设项目表(略)七、2011-2020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主要建设项目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尽快改变都安、大化、隆安、马山、天等5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石山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大石山区五县)的贫困落后面貌,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要意义大石山区五县现有69个乡(镇)806个村民委员会,总面积‘13592平方公里,人口235万人。石山面积占五县总面积的79%,总体上是我区石山分布最广、自然条件最恶劣的地区,石漠化严重,土地贫瘠,自然灾害频繁;少数民族人l218万人,占五县总人口的93%,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改革开放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石山区五县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南于历史和自然等方面的原冈,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目前,大石山区五县是我区贫困面最广、贫困程度最深、脱贫难度最大的连片地区,现有贫困村508个,未解决温饱问题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共76万人,占五县总人口的3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657元,人均财政收入330元,分别占全区平均水平的41.3%和32%;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生活条件差,人口素质低,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采取常规的扶贫措施,难以改变大石山区五县整体贫困的现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不仅能迅速有效地改变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而且有利于大石山区五县尽快发挥距离南宁市较近的区位优势,加快特色种养业、中医药业、甘蔗、旅游等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形成自我良性发展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近几年来,我区先后开展了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连片地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国内国际影响,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在经济欠发达、财力不足的地区,通过大会战的形式,集中力量突破连片地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是正确有效的工作方法。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是分批突破区域基础设施落后问题的义一具体行动。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区将继续采取大会战等有效方式抓好连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我区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一方面要强力推进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发挥沿海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抓好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步伐,这样才能实现全区协调发展。冈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促进全区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实际行动,是扎实抓好“三农”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关注民生、扶贫济困、促进民族和谐繁荣的重要举措。要统一思想,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让大石山区五县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上一份厚礼。二、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和基础设施薄弱问题,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公共设施和投资环境,努力提升大石山区五县优势产业竞争力和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推进社会事业和城乡环境保护,促进大石山区五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目标任务。经过两年左右的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使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总体上提前两年实现“十一五”期末的规划目标,达到或超过全区的平均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一是改变乡村交通闭塞状况,构建通畅便捷的交通网络;二是全面解决城乡居民饮水难和饮水安全问题,改善防洪条件;三是改善办学、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设施条件,提高群众综合素质;四是加强城乡环境整治,发展农村沼气,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五是强化基层政权及政法基本建设,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务;六是加强乡村电力、通信设施和市场建设,为繁荣城乡经济奠定基础。(三)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为民办事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最迫切的切身利益问题和基础设施薄弱问题,以直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且受益面较大的新的基建项目为重点,推进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2.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和项目安排要向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同时,既要集中力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又不能把摊子铺得过大,更不能盲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留下资金缺口。凡超过自治区确定的投资概算的,自治区财政不再追加投入,由项目实施部门和市、县自筹解决。原则上不要求各市对口支援。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项目建设既要重点考虑农村,解决农村实际问题,也要兼顾城镇;既要突出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也要兼顾城镇居民利益;既要抓好硬件设施的规划建设,义要完善管理维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4.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要以“十一五”规划为基础,按照总体达到或超过我区“十一五”规划目标进行项目规划和建设,既不脱离实际,又不只顾眼前。乡村设施建设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完善规划,有序推进。5.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的原则。近几年来已经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原则上不重复安排。项目建设应节约用地,尽可能在原地扩建,集约建设。三、建设内容和具体项目安排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计划安排15类40502个项目,项目总投资162543万元。建设内容和具体项目安排如下:(一)按县、乡、村分类。1.县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涉及县城防洪、职业中学、妇幼保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频广播覆盖、体育馆、垃圾中转站、排污管道、公共厕所、110指挥中心、看守所、审判综合楼、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通信设施,项目投资10517万元,占总投资的6.47%。2.乡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涉及通乡(镇)油路、乡(镇)供水、中小学(包括初中、中心校、九年制学校)、卫生院、人口计生服务站、文化站、调频广播覆盖、篮球场、办公楼、干部周转房、司法所、通信(包括传输网、机房)及农贸市场,项目投资46082万元,占总投资的28.35%。3.村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涉及通村四级路、屯级路、人畜饮水、村完小、通广播电视、篮球场、沼气池、通信、农家店,项目投资59519万元,占总投资的36.62%。4.县、乡、村三级受益的项目。项目建设涉及高压输变电线路,项目投资46425万元,占总投资的28.56%。(二)按部门分类1.交通项目784个。计划安排22个乡(镇)通油路、267个村民委员会通公路、495个屯通屯级路项目,项目投资63794万元。2.水利及人畜饮水项目718个。计划解决31.7万农村人口和28.27万城镇人口的饮水难、饮水安全问题,建设3个县的防洪工程,项目投资。190511万元。3.教育项目85个。计划扩建5个县的职业中学、乡(镇)初中、乡(镇)中心校、乡(镇)九年制学校及村级小学共85所,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7889万元。4.卫生项目59个。计划改扩建5个县的妇幼保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49个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5.68万平方米,项目投资2982万元。5.人口计生项目65个。计划改扩建65个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64万平方米,项目投资983万元。6.文化项目46个。计划改扩建46个乡(镇)文化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项目投资920万元。7.广播电视项目3735个。计划新增3700个30户以上的屯通广播电视,同时建设5个县、30个乡(镇)调频广播覆盖工程,项目投资5750万元。8.体育项目81个。计划新建、改扩建51个村民委员会、29个乡(镇)篮球场和1个县体育馆,项目投资500万元。9.县城环境治理项目19个。计划新建5个县县城垃圾中转站、排污工程和8个公共厕所,项目投资:1500万元。10.基层政权设施项目35个。计划改扩建14个乡(镇)办公楼、21个乡(镇)干部周转房,建筑面积3.62万平方米,项目投资1808万元。11.政法设施项目50个。计划改扩建2个县的审判综合楼、2个县的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1个县的110指挥中心、1个县的看守所和44个乡(镇)司法所,建筑面积3.94万平方米,项目投资2653万元。12.农村能源项目34600个。计划在5个县以贫困村为主新建3.46万个沼气池,同时开展石漠化治理,项目投资5390万元。13.电力工程项目15个。计划新建220千伏输变电线路219公里、:110千伏输变电线路。140公里,项目投资46425万元。14.电信工程项目25个。计划新建一批乡村宽带网、传输网,改善通信条件,项目投资2050万元。15.市场建设项目。185个。计划改扩建35个乡(镇)农贸市场,在150个村民委员会建设150个农家店,改善农民群众消费环境,项目投资848万元。四、精心组织,高效有序地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点多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协调,严格把关,高效实施,科学管理,确保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一)统一指挥,统一规划,分项实施。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工作分3个阶段推进。2007年3月底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基建程序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审批等工作,部分项目要开工建设;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为项目实施阶段,要全面开展各类项目的施工,除交通、电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外,基本完成项目实施任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为项目扫尾、验收阶段,完成交通、电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任务和全部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由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大会战指挥部及项目建设办公室,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大会战的各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重点做好总体规划和协调,南宁、河池、崇左3市大会战指挥部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大石山区五县大会战指挥部重点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与有关市、县衔接具体建设项目,制定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指挥部。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分批下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倒计时的方式组织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逐项落实。(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发展改革、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会战指挥部的参谋助手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扶贫部门要做好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和解决大会战中的各种问题。法院、检察院、教育、民委、公安、民政、司法、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体育、林业、通信管理、电网公司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落实部门资金,加强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有规定,结合大会战实际,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农业、经委、招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指导大石山区五县抓好产业发展;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大会战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大会战的宣传报道。其他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贡献。(三)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全面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标准化管理。除等级公路、电网等大型项目南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一是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区根据大会战的总体要求和大石山区五县实际情况,确定大石山区五县各类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建设。二是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除明文规定南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外,自治区根据各县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按工程造价将补助资金指标分配落实到县,由各县按项目管理和使用大会战资金。三是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在自治区和南宁、河池、崇左3市大会战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除自治区直接实施的项目外,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大会战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大会战项目建设要按“制定规划。项目计划审批下达。试点实施。全面实施。验收。使用管理”的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要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群众发动、物资采购、工程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总结经验,明确项目实施程序,为各类项目全面实施提供样板。试点取得成功后要及时全面推开。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并经各县自检合格后,报市有关部门验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验收。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大会战项目实施,对于等级公路、桥梁、建筑等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工程队伍施工;对于人畜饮水、沼气池等工程,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对于项目建设中需要购置大批量物资、零配件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物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人情工程”,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在确保质量的同时,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四)多方筹资,渠道不乱,专款专用。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来源计划为:中央专项资金45930万元,部门专项资金44560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34913万元,银行贷款37140万元(电力工程项目)。要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资、争取中央支持、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实行优惠政策相结合,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对市场建设等易于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吸引企业和民间投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解决本地区大会战指挥部业务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负责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大会战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性资金封闭运行。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大会战资金,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五)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大会战。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涉及方方面面,要研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以讲政治、讲大局的强烈责任感和对大石山区贫困群众的深厚感情,及时研究制定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土地调整、拆迁、税收、设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免各种税费,优先办理有关手续。要充分发动各级干部、广大群众、部队官兵、民兵参与项目建设。对群众投工投劳,要给予适当补贴。要积极引导、鼓励全社会参与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六)强化督查和激励措施,务求实效。各级大会战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推动大会战项目顺利实施。各有关市、县大会战指挥部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1个乡(镇)或1-2个骨干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大会战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要在县、乡、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大会战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各级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如实、准确填报自治区统一编制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励措施。自治区指挥部将每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千方百计筹措大会战项目资金、工作进度快、工程质量高、资金管理好、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编写大会战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大决策,宣传大会战的工作成绩、进展和经验,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大会战的先进事迹,为大会战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安排表(略)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7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都安、大化、隆安、马山、天等5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石山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决定,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查第三条项目建设要严格基建程序,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第四条项目按类型南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协调后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对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项目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第五条项目安排必须实事求是,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暂不予报批。三、项目的投资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的安排、协调、下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投资安排不留缺口,不需要各县财政配套资金,各项目应按投资计划建设并按时竣工投入使用,避免造成新的债务拖欠。第八条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或改变项目使用功能。南于不可抗拒冈素造成的项目投资概算变化,应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部分投资南各县负责解决。第九条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得抵充原有的债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精确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能和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使用建材的档次,大宗材料、设备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第十一条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四、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第十三条全面实行招标制。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任何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第十四条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七条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实施工程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五、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不问断的监督,并落实到人。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大石山区五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代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使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低劣、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为了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以报出日计),向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六、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必须通过两级竣工验收方完成。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当地建设部门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七、附则第二十五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冈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冈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除交通、电网建设项目在2008年8月前建成外,其他项目应在2008年1月前全面完成。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会战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即自动失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2007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2007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2007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审计工作会议、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突出审计重点,把提高审计质量作为2007年审计工作的主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力争审计项目质量上新台阶。(二)计划编制的原则。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和我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全区审计工作水平,在项目计划安排上,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本着审计项目宜精不宜多、重在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科学配置和大力整合审计资源,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努力提升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二、全区审计工作的重点2007年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抓好各级预算执行审计,根据当地党委组织部的委托,抓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项目审计,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努力提高审计质量。(一)把提高审计质量作为2007年审计工作的主题。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出发,在“突出重点”上狠下功夫,采取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手段进行审计,突出审计重点项目和重点内容,发现并查明和揭露重点问题,特别是对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查深查透、一查到底。(二)以打击腐败为审计的重点,进一步抓好查处商业贿赂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除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外,要把查处腐败问题作为项目审计中的重要内容,既要关注资金走向的合理性、合法性,更要关注资金使用中是否存在腐败问题。要把审计工作和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进一步抓好查处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是查处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三)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减少损失浪费,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贡献。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财政投资项目监督到位,充分发挥投资审计在纠正损失浪费、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发生等方面的作用。(四)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有效的审计方法和工作方式,稳步推进我区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效果。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全面摸清家底,揭露重大问题,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重点揭露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五)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注重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分析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六)组织安排好国家审计署授权审计或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确保审计项目的圆满完成。国家审计署授权审计或统一组织项目审计,是国家审计署安排的一盘棋,要统筹安排审计力量,着力抓好每个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审计项目的完成。三、2007年全区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一)预算执行审计。1.2006年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延伸自治区地方税收征收审计。2.自治区本级2005年安排的洛湛铁路拆迁补偿款专项资金审计。3.2005年、2006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审计。4.区直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睛况审计。对5个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其相关二级、三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二)财政决算审计。对来宾市2006年本级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1.自治区党校柳沙新校区竣工决算审计。2.防城港20万吨泊位配套工程项目审计和钦州港10万吨航道扩建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对象和范围是自治区有关部门,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及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3.容县宁冲水库至容城供水一期工程项目审计。4.自治区高级法院办公大楼工程审计。5.百色一罗村口公路建设工程和黄沙河一全州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6.南宁一友谊关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7.广西无线电大厦竣工决算审计。8.自治区卫生厅综合大楼竣工决算审计。对上述8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工程竣工决算;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工程造价,检查揭露违反财经法纪、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决策、严重损失浪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国资委当年授权的项目确定)(五)专项资金审计(调查)。1.对2005年和2006年自治区林业局项目资金进行审计。2.对2005年和2006年自治区水利厅项目资金进行审计。3.对广西机场管理集团2005至2006年度经营亏损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4.全区新农村建设的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5.200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部分项目审计调查。6.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二期工程开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内容和重点:以财务收支真实性为基础,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管理情况,重点审计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关注地方配套、业主自筹资金的筹集落实到位对大会战建设的影响情况,检查揭露违反财经法纪、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决策、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问题。审计对象和范围:自治区有关部门,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及26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调查。7.世界银行贷款广西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六)行业审计。1.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业审计。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我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延伸到相关定点医保医院和医保药店。审计内容和重点:了解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总体规模;掌握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在基金的使用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法规和制度。重点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针对医疗费支付办法的有效性、医疗费开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支付结构、医疗费的控制进行重点审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值增值进行审计,重点审计结余基金的安全性、结余资金规模与结构的合理性、结余基金运营、投资的合规性以及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安全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同时延伸审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及其适当性和财政专户的管理。2.全区工商系统财务收支审计。3.广西盐业公司2006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5-200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5.“两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0号)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两基”攻坚部署,对“两基”教育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对象是自治区本级、各市人民政府和近3年未经审计的6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涉及各有关征收、拨付、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的部门,包括各级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工商局、各中小学校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代征代扣的相关单位等。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是2004年一2006年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县(市、区)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七)外资项目审计。公证审计项目16个。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对象是执行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办公室、主管部门和负责提款报账的财政部门。审计范围是2006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审计项目执行内容是否真实,世行贷款的报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面审查自治区项目办公室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无项目资金流失现象,审查自治区本级项目物资(包括国际招标、国内直采物资)的接收、分配及其债分割、管理、使用情况,抽查部分项目县(市、区)项目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广西大学、广西水利电业公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高峰林场、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等7个区直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摸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揭露和纠正财务收支的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同时注重效益财务收支审计,以揭露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重点,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九)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或授权委托的审计项目。(待定)四、2007年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总体要求(一)加强领导。加强对审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审计项目工作,大力整合和优化审计资源,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和审计成本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按照分工制定好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协调,确保2007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二)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整合审计资源力度,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一组织安排、统一协调。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审计项目,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和派出审计处的人员力量和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若干个相应的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要从自治区审计厅投资审计处抽调1-2名专业人员专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具体指导审计项目的实施。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专业人员力量不足问题,拟向社会聘请50一80名专业人员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确保审计项目质量。(三)提升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国家审计署令第6号),坚持预算执行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上下联动”审计,树立审计质量意识,扎实工作、审深审透,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审计,从2007年开始,凡是有电子数据的审计项目,原则上都要求推行计算机审计。力争使自治区审计厅本级运用计算机实施审计的项目比例达到60%以上。同时积极推广统计抽样、内部测评、风险评估等先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四)严格纪律。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廉政跟踪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制止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原则(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获奖条件(一)优秀城市、县(市、区)。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2.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3.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4.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区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或县城标准。5.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市或县城水平。6.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7.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8.“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二)优秀乡镇。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2.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设施的建设。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三)先进个人。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四条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区“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各市、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第五条评奖办法(一)全区“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二)每次评奖设5个优秀设区城市,20个优秀县(市、区),100个优秀乡镇,200个先进个人。(三)优秀城市、县(市、区)、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五)在评比年,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须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第六条奖励标准对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设区城市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城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6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500元。各市、县(市、区)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七条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自治区奖励经费在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巩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现就做好我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1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深刻变革,任务艰巨,意义重大。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人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二、准确把握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同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的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工作;要在改革的总体框架内,结合实际,把握切人点,选准突破口,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新精神,大胆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模式和实现形式。三、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当前,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项改革,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区仍将继续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也可选择个别县(市)进行试点。自治区还将根据5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时选择一两个地级市进行试点,扩大试点范围,以便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探索改革模式,积累经验,为全区全面推开农村综合改革奠定基础。乡镇机构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政府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要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事业单位要逐步走向市场。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乡镇富余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乡镇撤并工作,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级区划的合理调整,村级区划调整要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习俗和意愿。上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十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人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5%用于教育、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不得低于10%的规定,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供给,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机制。切实管好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有关专项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为贫冈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每个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教育教学制度等综合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人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考评准人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促进城乡教师交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农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采购、招投标工作,降低成本。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统筹规划农村学校建设,量力而行,杜绝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认真清理和化解“普九”欠债,坚决杜绝发生新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问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积极探索“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政策,确保乡镇机构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人,确保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人体系。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四、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相关后续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5年我区已免征了农业税,要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相关后续工作。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要继续清收,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改革的公正性,不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农民吃亏。在清理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讲明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要区别情况,对确无能力负担的冈难农户,按政策给予核减;对清理出来需缴纳农业税的,要张榜公示;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不缴纳的,要下发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纳。要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和基层财政工作实际,切实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做好征管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场农业职工负担。五、积极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高度重视和扎实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健全和落实对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区别轻重缓急,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我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既是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又是乡村债务化解试点,在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措施和方法,为全区逐步推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自治区将适时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其它地区也要积极做好化解乡村债务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制止新债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负责制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罔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推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和协调,统筹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做法,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已更名,各地要相应调整和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为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乡镇机构改革南自治区编制办牵头负责,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和计生委协办;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管理改革南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编制办、人事厅和财政厅协办;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制止乡镇发生新债、做好历年债务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村级债务清理及风险防范工作以及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同改革成果的长效机制南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南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协办;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由自治区农垦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地税局、林业局、侨办协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南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全区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全区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三日关于全区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桂办发[2006]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作,确保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是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基本方针和主要覆盖方式,是向人民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主要手段。我区实施“村村通”工程以来,解决了近千万农民群众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广播电视覆盖还存在“盲区”,特别是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率较低,一些地区还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的问题,与中央和自治区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作。二、我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国家广电总局下达给广西的2007年第一、二阶段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的建设任务,确保中央、自治区两级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的无线覆盖达到85%以上,确保中央电视台第七套节目的无线覆盖达到65%以上,使广大农民群众能通过无线免费接收5套以上广播电视节目。(二)建设任务。2007年第一阶段建设大中功率无线发射台81座,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机159部,转播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发射机109部。2007年第二阶段建设中小功率无线发射台具体数量,待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三、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的建设资金及日常维护经费根据国办发[2006]79号文件规定,我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的建设资金及维护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一)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所需的无线发射台建设经费以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二)第一批转播自治区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所需的无线发射台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在2006年、2007年“村村通”和无线覆盖经费中解决。第二批发射台站所需的建设经费列入自治区广电局2008年部门预算予以解决。(三)从2008年起用于转播自治区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新增的发射机、发射台每年增加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自治区广电局部门预算予以解决。(四)用于转播市、县广播电视节目新增的发射机,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财政负责解决。四、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实施主体及管理体制(一)实施主体。全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自治区广电局负总责。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县广电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由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及各分中心负责。(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的长效运行机制,所有无线发射台站建成投入运行后,一律实行垂直管理,由自治区广电局委托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广电网络公司以及市、县广播电视部门代为维护。要确保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正常运转和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五、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作的领导,把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一)建立和健全领导机构。各地要在原有“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村村通”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作的领导机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证全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的顺利推进。(二)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将配套资金列入2007年和2008年财政预算,确保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同时,要将无线覆盖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收到实效。(三)加强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大都设在偏远的高山上,通路、通电、通水比较困难,有的还涉及到征地、伐木等。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建设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在总结和分析我区前三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一)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遵循原则。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户,由村委会负责落实。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签订合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要以农户实际种粮面积为依据,不能多于农户种粮面积的产量。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农民卖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国家公布或自治区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是否划定农户售粮起点数量,南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4.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凡j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各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要求做好签订订单合同的收集和核实,按签订有效的储备粮订单合同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委托代发直补资金的发放和资金安全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印制,指导和检查下级粮食部门订单合同的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分配安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三、直补的主要内容(一)直补范围和方式及对象。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7年在我区4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名单详见附件)。2.直补的对象。在直补订单县(市、区)内,凡承包有责任田的愿意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标准。1.直补资金总额。2007年下达我区直补资金总额6000万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直补标准。普通稻、专用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补贴0.08元;优质稻在国家规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加收购品质差价后每公斤补贴0.14元。(三)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1.收购总量。2007年下达我区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总量为6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籼稻、普通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具体品种南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另行下达,下同)。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必须是农户2007年自己种植生产的稻谷。收购的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和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专用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优质稻收购价格不低于1.70元/公斤,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市场、粮食质量确定具体品种的收购价格。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严格执行,并接受群众监督。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早、晚稻的收购时间。(四)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户:1.由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村委会负责落实到种粮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一式三份送交种粮农户按公示无异议数签订。村委会负责收回合同(一式三份),审核无误后交给当地粮所(公司)。之后,再南政府指定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盖公章确认,并分送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财政部门、农户各存一份。分送给农户的合同交由村委会发回给农户,作为农户销售粮食和领取直补款的凭证。各直补订单县(市、区)不许签订超计划数量的订单合同。2007年订单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过期一律不得补签。订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负责收集和核实已签订的有效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作为核拨(发)直补资金的依据。(五)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户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或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持平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农户出售的粮食和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问,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到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认真验明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依据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收购粮食,没有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或超过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卒卜贴款。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南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拨付。2.直补资金的兑现。财政部门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承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销售储备粮订单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户;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县(市、区)或本乡(镇)的储备粮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南各县、市、区自定)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凭已兑付直补资金的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到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报账,财政部门按签订有效的储备粮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确保补贴款实实在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如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时,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南粮食购销企业和财政部门对直补资金进行清算。对直补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一)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及用途。收购入库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晚籼稻和优质稻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南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另行制定。上述粮食,如各市、县(市、区)需用,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南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按不低于收购价予以审批。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用于支付村委会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负责送签及收、发订单合同等费用)核定为元0.06/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九章作风纪律第十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月19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富裕和谐新梧州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第十条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五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第十七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第十九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与议题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代表市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三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和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出差时,由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都出差时,可由受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授权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授权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需邀请县(市、区)长参加的会议,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三十八条市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副市长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部门、县(市、区)的文件一般不得用个人名义报送市政府,也不得直接呈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这类文件上直接批示,由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抄报件,不批示,不办理。对于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县(市、区)政府发文。除与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做到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与过去的文件基本雷同的不发;能以主管部门或别的形式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第四十四条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或裁定。第四十五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办。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会签和提意见的公文,除审查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业务和政策法规性强的问题,以及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一般要求3至5天内反馈;因故逾期未办理的,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于无故拖延、压办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我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作风纪律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养成“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第四十九条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奠基、剪彩、揭幕、颁奖、接见、照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如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应当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原则上只由分管副市长参加,其他领导不参加。第五十条市政府重大会议和我市重大庆典、节日慰问、治丧悼念、纪念、接见等活动,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按计划参加。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的会议或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随同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出访,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梧办[2006]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并提出接待方案,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批。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并经市外办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侨办审核报批。第五十四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梧外出,应当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并把离梧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实行请假制度。离梧3天之内的,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离梧3天以上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 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有效整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者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整治相结合。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三)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各职能组直接责任人;(四)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五)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六)应当问责的其他对象。第六条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进度迟缓、未能如期完成的;(三)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开展的;(四)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五)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六)随意安排使用地质灾害整治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流失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第七条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业主、市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在地质灾害整治中,未按照要求完成高危地段征地、房屋拆迁和居民搬迁工作,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的;(二)因组织筹措资金不到位,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进度的;(三)因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合同审查、监督以及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等相关工作不落实,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和进度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五)有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业主,影响工程进度的;(六)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土地、水、电、油、运等施工保障,影响工程进度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条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能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设计任务和报批工作,影响项目开工的;(二)因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的;(三)地质灾害整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四)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影响工程开工和质量的;(五)因监理不到位,造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六)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且超时限7天以上的。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实行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扣发奖金;(七)停职离岗培训;(八)调离岗位;(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第十条有下列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一)市地质灾害整治一号工程总督查组及其各督查组督查建议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三)新闻媒体曝光的;(四)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建议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七)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八)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九)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究问责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第十三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2007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积极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多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前沿地带和侨头堡作用,以及温家宝总理关于积极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可行性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我国与泛北部湾区域各国在经济和其他领域的紧密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一步发展我国与东盟的睦邻友好关系,在全面总结2006年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会同国家有关部委于2007年7月继续在南宁举办第二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一、论坛宗旨论坛以共建中国东盟新增长极为宗旨,共同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论坛采取主题演讲与专题讨论相结合,造势宣传与招商推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探讨泛北部湾合作的方向、内容和重点,进一步强化中国与泛北部湾国家在交通、港口、物流、旅游和金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和推动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机制,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东盟全面合作关系。二、论坛主题及主要议题主题:共建中国东盟新增长极--新平台、新机遇、新发展议题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议题二:泛北部湾金融合作议题三:泛北部湾交通、港口、物流和旅游等产业合作三、举办时间、地点及规模时间:2007年7月2627日,会期一天半。地点:广西南宁荔园山庄。规模:约150人(不含新闻记者)。四、论坛日程7月25日(星期三)全天报到7月26日(星期四)上午大会开幕式主题演讲、下午专题演讲7月27日(星期五)上午专题演讲大会闭幕式(详见附表)五、拟邀嘉宾(一)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一名领导。(二)国外嘉宾。1.东盟国家著名政要,东盟及日韩各国官员;2.著名专家学者;3.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代表;4.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代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代表;5.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驻华使领馆官员,东盟秘书处官员;6.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著名企业家代表、工商界代表;7.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在广西投资的企业代表。(三)国内嘉宾。1.论坛主办机构代表;2.论坛承办、协办机构代表;3.国家有关部委办代表;4.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使馆官员;5.粤、琼、渝、川、滇、黔、湘等7省市代表;6.国内著名专家学者;7.国内100强企业或大公司代表;8.国内金融机构代表;9.我国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投资方代表;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大班子领导;1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负责人;12.广西著名企业代表。(四)新闻记者。1.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2.港澳媒体记者;3.东盟国家媒体记者;4.日韩等国媒体记者;5.广西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六、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暂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民日报社、亚洲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暂定)。自治区北部湾办,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三)协办单位(暂定)。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eai)、马来西亚战略与领导人研究所(asli)、越南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ciem)、菲律宾发展研究院。(四)论坛组委会。主任:陆兵自治区主席王梦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元国家开发银行行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投资总顾问副主任:郭声琨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曹玉书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沈北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北部湾管委会主任成员: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接待办主任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崔智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蒋志刚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行长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黄焕升南宁市副市长、南宁市北部湾办主任李罗力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理事长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陈武副秘书长:滕冲、陈瑞贤、崔智友、蒋志刚、张旭光、章远新、刘树森、苏道俨、黄焕升成员:李延强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王乃学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石太峰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杨京凯广西博览局副局长顾航自治区外办副主任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李东兴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宋家浩自治区外宣办副主任候振宇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西南分院院长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下设综合协调组、经费管理组、会务接待组、宣传材料组、外事组、安全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中抽调。1.综合协调组组长:滕冲副组长:陈瑞贤成员:吴建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李延强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王乃学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石太峰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顾航自治区外办副主任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杨京凯广西博览局副局长戴国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李东兴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黄焕升南宁市副市长、南宁市北部湾办主任宋家浩自治区外宣办副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工作的总协调;(2)负责联系论坛组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3)负责对接论坛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4)负责以论坛秘书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论坛工作情况,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市发出有关函件;(5)负责落实论坛秘书处领导的指示,与有关单位协调有关事项;(6)负责制定论坛各小组工作流程图,实现电脑化管理;(7)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工作简报等;(8)负责论坛有关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9)负责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2.经费管理组组长:陈瑞贤副组长:黄世勇工作职责:(1)编制2007年论坛经费预算,申请专项资金,协调落实论坛专项经费;(2)审核并监督论坛筹备及举办期间各项经费的使用,确保所有经费“一支笔”审批。(3)审核各小组填写的《2007‘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经费使用审批表》;(4)审批论坛采购小组报送的市场询价、竞争谈判、经费合同、协议签订方案;(5)监督各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对论坛所购置的设备、物品等进行清查、登记、保管;(6)负责论坛所有费用收支工作,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开支;(7)编制完成论坛的财务收支总决算;(8)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3.会务接待组组长:李延强副组长:石太峰、吴建新、甘丽琼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现场的布置及相关服务工作;(2)负责宴会安排及相关服务工作;(3)负责礼品准备和分发;(4)负责证件制作和分发;(5)负责与会嘉宾的抵离接送和食宿安排;(6)负责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和返程机、船、车票的预订;(7)负责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嘉宾的活动安排;(8)负责落实各工作小组办公场地及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4.宣传材料组组长:王乃学副组长: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石太峰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宋家浩自治区外宣办副主任侯振宇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西南分院院长工作职责:(1)负责起草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及报批;(2)负责同中央有关部门、境内外有关机构和嘉宾的联络;(3)负责论坛日程的安排;(4)负责会议邀请函件的制作与发送;(5)负责向会务接待组提供与会嘉宾到达和离开的时间、航班号、随员、对口厅局联络员联系方式、交通工具等信息;(6)负责论坛主持词、闭幕词、领导讲话稿的撰写;(7)负责论坛其他重要材料的准备;(8)负责会议指南的设计与印制;(9)负责论坛总体宣传方案的设计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10)负责论坛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的组织协调;(11)负责现场采访及专题采访的安排;(12)负责境内外新闻记者的邀请及有关新闻单位的协调;(13)负责自治区领导宴请、晚会文艺节目的落实;(14)负责落实现场速记人员;(15)负责论坛图像、录音和演讲材料的汇总编辑。5.外事组组长:顾航副组长:闭建丰自治区外办林丹枫自治区北部湾办曾庆钻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负责论坛涉外工作。(1)负责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2)负责翻译(包括文字翻译)和论坛现场同声传译工作;(3)负责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4)负责聘请和管理翻译人员;(5)协助邀请我国驻有关国家使馆官员、境外嘉宾和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官员等。6.安全保卫组组长:于娃宪副组长:廖洪涛南宁市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论坛举办期间的安全保障事宜。七、相关单位工作分工(一)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和参与综合协调组、经费管理组、会务接待组、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落实起草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及报批;2.落实邀请函件的制作与发送;3.落实论坛的日程安排;4.落实论坛、宴会的背景板设计及现场布置;5.落实邀请国家领导人,东盟国家著名前政要,联合国副秘书长,东盟秘书处官员;6.落实演讲嘉宾和主持嘉宾人选;7.落实论坛主办机构、承办机构代表,中央有关部门代表,境内外与会嘉宾,广西四大班子领导,广西各有关部门领导,各地级市领导;8.落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大公司代表;9.落实广西著名企业代表;10.落实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在广西投资的企业代表;11.落实与会嘉宾的往返接送、食宿安排、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返程机、船、车票的预订;12.落实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安排接待;13.落实礼品准备及分发;14.落实证件制作和分发;15.落实论坛总体宣传方案的设计;16.落实主持词、闭幕词、领导讲话稿和其他重要材料的撰写;17.落实新闻发布会及其它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18.落实现场采访及专题采访活动的安排;19.落实境内外新闻记者的邀请、接待及各有关新闻单位的协调等事宜;20.落实论坛专项经费并负责财务决算;21.落实各工作小组办公场地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22.负责论坛图像、录音和演讲材料的的汇总编辑;23.落实办理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务。(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和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落实邀请东盟国家著名政要,东盟及日韩各国官员;2.落实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嘉宾;3.落实论坛境外协办单位代表;4.协助落实演讲嘉宾和主持嘉宾人选;5.协助落实邀请函件的制作与发送;6.协助落实会议日程安排;7.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和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落实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代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央行、商行或开行代表,国内金融机构嘉宾;2.落实筹措论坛专项经费;3.协助邀请国内外与会嘉宾;4.协助落实会务工作;5.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6.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四)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参与论坛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协助邀请国内外嘉宾;2.协助论坛重要材料的撰写;3.协助论坛其他重要会务材料的准备;4.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及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落实邀请粤、琼、渝、川、滇、黔、湘等7省市与会代表;2.落实邀请著名专家学者和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人员;3.负责会议指南的设计与制作;4.负责对口接待部门联络员的培训工作;5.协助落实邀请国家有关部门代表;6.协助落实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或大公司代表;7.协助落实广西著名企业代表;8.协助落实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在广西投资的企业代表;9.对口接待国务院西部开发办等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10.协助落实会务工作;11.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六)自治区商务厅。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及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落实邀请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使馆官员;2.落实邀请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驻华使领馆官员;3.落实邀请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等6国使馆经商处官员;4.落实邀请东盟国家部长级官员;5.落实邀请我国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投资方代表;6.落实邀请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著名企业家代表、工商界代表;7.对口接待商务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8.协助落实会务工作;9.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自治区财政厅。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的工作。1.对口接待财政部、亚洲开发银行等主办单位的领导;2.审核和落实论坛专项经费;3.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参与论坛宣传材料组的工作。1.协调落实制定论坛总体宣传方案;2.协调落实论坛新闻发布会;3.协调落实论坛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4.协调落实境内外新闻媒体的联络、接洽事宜;5.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九)自治区外办。负责外事组的工作。1.落实邀请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官员;2.落实邀请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国使馆官员;3.落实邀请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等驻华使馆官员;4.落实邀请东盟国家部长级官员;5.落实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工作;6.落实翻译(包括文字翻译)和现场同声传译工作;7.协助落实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等6国使馆经商处代表;8.协助会议指南设计与制作;9.协助落实会务工作;10.协助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11.协助落实境外媒体记者的邀请联络事宜;12.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13.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自治区博览局。参与论坛会务接待组的工作。1.落实邀请东盟秘书处官员;2.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3.协助落实会议现场布置等会务工作;4.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论坛保卫组的工作。1.总体负责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2.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自治区接待办。落实接待工作。1.落实内宾抵离南宁的接送及会议的食宿安排;2.落实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及嘉宾的活动安排;3.协助落实会务工作;4.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三)自治区文化厅。1.负责论坛举办期间文艺演出的组织和落实;2.协助落实会务工作;3.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共青团广西区委。1.负责组织和管理青年志愿者;2.协助落实会务工作;3.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南宁市人民政府。附表1.负责南宁市区(包括荔园山庄)户外广告宣传;2负责协助邀请联合国官员,东盟国家现政要、前政要;3.协助落实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4.协助落实会务工作;5.落实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论坛宣传围绕主流媒体造势、主导声音强化、进而影响主流群体的思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渠道,对论坛进行立体性宣传报道,积极扩大论坛外在影响。具体安排方案另行制定。九、经费预算所需经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方案另行制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五)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七)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九)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十)行政机关首长的言行有损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十二)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旺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旺收;(二)违反规定设立旺收项目或者改变旺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旺收;(四)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旺收款;(五)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六)其他违反旺收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旺收,包括税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违反法定程序;(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不依法移送行政复议申请;(三)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情形。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二)泄露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人;(三)刁难来访人、投诉人、申诉人;(四)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未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造成不良后果;(二)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三)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未经共同上级同意,擅作决定;(四)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五)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六)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七)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二)拒绝发放应当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三)拒绝履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四)其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佝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一)训诫;(二)责令书面检查;(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通报批评;(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七)辞退;(八)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过错的,视情形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第三十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调查;(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四条下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一)行政机关行政过错;(二)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三)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三)本机关组织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四)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控告、检举、投诉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监察机关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可以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处理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人事处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四十一条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过错责任人;有明确的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和法制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的指示精神,全区上下广泛动员、强化措施,确保了当年考上大学的2.33万名贫困新生全部顺利入学。但由于我区贫困家庭数量较多,今后要完全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任务还很重。2007年以来,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2007年全区上下仍然要大张旗鼓地推进“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的助学活动,全社会对贫困学生伸出援助之手,政府给予大力资助,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解决好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作为希望工程、民心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二、明确责任,齐心协力抓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行动起来,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抓、以县(市、区)为工作单元、以学校为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格局。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台力,使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务求实效”。各级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应扶尽扶、绝不遗漏”;认真核查举报来信,防范遗漏,做到“有告必查,查漏必补”。宣传部门要做好有关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正面报道为主,杜绝恶意炒作现象。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和完善资助体系;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指导各高中、职业学校对在校贫困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承担本级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日常统计测算、协调及相关工作信息的发布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检查和监督资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根据贫困生状况和资助工作的需要,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将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此项补助资金。全区要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各高校和全社会密切联动的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补助资金长效资助机制。民政部门要指导有关学校做好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界定和核实工作,并做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资助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资助工作,落实“扶贫助学”项目。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实施“金秋助学”项目,做好下岗职工家庭及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的资助工作。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活动,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做好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的资助工作。妇联组织要积极筹措贫困生资助经费,加大“春蕾计划”的实施力度,做好贫困家庭女生上学的资助工作。残联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做好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专项资助工作。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实施好助学贷款项目,扩大贷款覆盖面,做好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贷款工作。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已成立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市、县(市、区)要在2007年4月底前,建立健全相应的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资助工作。2007年5月10日前,各市将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立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资助贫困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要让广大贫困生系统掌握和了解国家资助贫困生上学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使广大贫困生在入学报到后立即能找到合适的获取资助的途径,开始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要让全社会了解广大贫困生上学难的实际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渠道、多途径地获取更多的资助资金。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各地要以中学(高中及职业中学)为单位,完善在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将学生受助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及时向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并为其进入学校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各地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从2007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各市(包括所辖县、市、区)和自治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周五要就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以每周为一个统计时段,凡出现“应扶未扶”、“遗漏”达一定数额、瞒报或骗取资助等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加强专项督查。2007年5月,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各有关学校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自治区财政厅将督促各市、县(市、区)筹措相应的资助专项经费。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2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的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关情况划定。第九条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全部投票权数过半数票数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投票权数可以约定附加条件。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七)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八)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约定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和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一)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二)拟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三)拟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订立业主公约,作为物业使用、维修和共同事务管理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的订立、修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经全部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公约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公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七)物业资料的管理;(八)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及其收缴方式;(九)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和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六)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将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委托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管理。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守则,并在出售时予以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转让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守则、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第二十九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新建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守则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副本;(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副本;(三)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管网竣工图副本;(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备;(三)违章搭建;(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六)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摊点;(八)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取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第四十一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或者改善公共环境、增加共用设备设施。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后,应当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维修资金和房屋单体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用于超出保修期限和范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房屋的维修和更新;房屋单体维修资金用于各自超出保修期限和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公共维修资金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房屋单体维修资金属于单体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其收取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第四十三条物业维修资金按不同种类设立专门帐户,分别按栋分户结算。物业维修、更新项目及其开支预算,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维修资金的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四十四条每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各自的房屋单体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整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第四十五条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使用人安全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第四十六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开展活动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直至宣布解散重选。业主委员会解散期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指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业主违反本条例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阻挠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 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
- (2006年1月10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1月23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鼓励利用外资、社会资金按照植树造林总体规划营造工业原料林和公益林。鼓励农村居民充分利用自留地、房前屋后土地以及适宜植树的承包地的田边地头种植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零星林木。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林业生产实际制定当年的木材生产预伐计划,预伐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总数不得超过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和上年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90%。自治县当年节余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当年择伐、皆伐的林木,必须凭林业主管部门设计的伐区作业方案和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得超采伐许可证采伐。凡不按伐区作业方案作业,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额采伐林木的,没收其采伐的林木,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超采伐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第五条在自治县进行加工木材或木制家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林业、工商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方可进行加工。凡无证加工木材的,没收其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或扣押其加工机械。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第七条本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本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和幅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发展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第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制度创新。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务。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建设和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三)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四)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五)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六)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七)对有关部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监督;(八)制定和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行使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八条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对属于应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第十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确有必要扩大管理范围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请审批。第十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应当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费用可以依法给予减免的优惠。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第十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也可以采取划拨、转让等方式依法使用。投资者可以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第十五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并按期竣工。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和按期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第十六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导向。第十七条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企业事业组织。第十八条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第十九条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第二十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各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鼓励各类高级人才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从业,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并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第二十二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二十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六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境外投资者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出境外。第二十七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组织分别享受下列优惠:(一)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三)国家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扶持和鼓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第二十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第三十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相关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第三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发展相应的社会事业。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