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自治区人民政决定,对为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67号)的规定,通过各地级市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奖励委员会综合审定和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广西桑蚕良种开发与应用”和“机电一体化、高原型特种轮式装载机”2项成果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桑蚕新品种‘桂蚕1号‘育成与应用”等6项成果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广西岩溶山区生态重建及桂中旱片治理技术研究”等47项成果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广西冬种马铃薯新品种筛选和春夏繁种技术研究”等90项成果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区科技工作者要学习先进,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发扬顽强拼搏、刻苦钻研精神,不断加强科技研究、开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更大的贡献。附件: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2007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特别贡献奖(2项):广西桑蚕良种开发与应用机电一体化、高原型特种轮式装载机一等奖(6项):桑蚕新品种“桂蚕1号”育成与应用yc6l系列柴油机建筑行业高性能新型金刚石工具的研发及应用轻稀土re-mg-ni体系相图及其合金电化学性能研究工程结构安全分析的新型数值理论及方法特色中成药脑脉泰胶囊的研究与开发二等奖(47项):广西岩溶山区生态重建及桂中旱片治理技术研究广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研究与应用示范甘蔗专用肥的研制与推广应用桂花优良品种选育、定向培育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中越农业综合技术示范研究推广基地建设加系瘦肉型原种猪选育和配套组合研究水牛和黄牛同期发情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高产奶水牛体外胚胎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对虾主要病毒性疾病pcr诊断技术及其试剂盒的研究猪瘟病毒广西流行株分子病原学及防制的研究银杏主要病虫害综合治理推广濒危植物元宝山冷杉与南方红豆杉种群生态学研究超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交、直流滤波电容器大坝温度和挠度监测的dts与fog技术工程应用研究基于激光雷达的架空送电线路三维优化选线平台-onepldlsd液压提升系统船用液压门座式起重机冷冻法制备纳米碳酸钙工艺技术2.5%联苯菊酯微乳剂研制开发广西水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生产力促进中心综合性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建设ri系列高功率密度片式固定电阻器虚拟仪器系统平台2800mm四辊双机架紧凑型工艺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高配比赤铁矿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广西现代空间定位基准的建立及似大地水准面的确定不同类型覆盖区地电化学集成技术快速定位隐伏金矿预测研究高性能混凝土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工程应用石质急流滩航道整治关键技术研究杭州市钱江四桥双索跨大跨度缆索吊装施工技术研究桂林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综合示范项目wml色谱工作站激发极化法数据的三维正演模拟和反演成像方法组合数学中ramsey数下界的研究毛细管电泳新技术及其在生物和药物分析中的应用研究快速子空间跟踪的神经网络方法高纯度左旋多巴高效提取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雌孕激素替代及卵巢移位治疗在卵巢癌、宫颈癌治疗中应用的基础和临床研究显微外科技术基础、临床研究与推广应用低能量氩离子激光防止翼状胬肉术后复发的研究七方胃痛胶囊(颗粒)对消化性溃疡的防治作用及机制研究复方过氧化氢、复方次氯酸钠新型消毒剂的研究与开发广西肝癌危险因素与危险人群现场防治的措施及其效果研究壮医常用三种特色技法的规范和治疗研究ing1基因在食管癌、结直肠癌及肛管癌发生发展中的研究ttv致病作用及其感染对原发性肝癌发生及家庭聚集性的影响研究早期graves眼病免疫机制的相关研究三等奖(90项):广西冬种马铃薯新品种筛选和春夏繁种技术研究沙田柚低产果园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示范广西乌龙茶加工技术研究不同耕作体系中土壤养分监测与评价广西四种壮药材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研究水稻广亲和性优异种质的鉴定、创新和利用研究晚籼杂交水稻博ⅱ优213的选育与应用亚热带(广西)主要经济作物害虫生态免疫系统修复技术集成推广南宁市10万亩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广西甘薯良种选育与示范开发农林重大病虫害发生规律及预警预测研究以甘蔗渣为基质的烤烟漂浮育苗综合技术应用研究年产500万株蝴蝶兰克隆苗工厂化育苗技术研究广西山羊痘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广西地方优良鸡品种繁育、改良黄沙鳖繁殖和养殖技术示范广西规模化猪场主要疫病的控制净化研究优质水产养殖新品种丁鱥引进与开发示范广西猪瘟病毒糖蛋白e2的分子生物学研究无瓣海桑的引种示范及育苗技术研究中国鳄蜥繁育与放归自然北海电厂一期工程辅助车间集中控制系统广西梧州市河东防洪堤超标准洪水防汛调度系统yh-5000变电站监控管理软件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空间三维gps控制网的优化新奥法(natm)在百色导流洞工程设和施工中的应用研究聚合物纤维混凝土在达开水库灌区渠道防渗中的应用研究广西电网无功电压研究30、40、50工程机械驱动桥系列yc55液压挖掘机汽车关键零配件cad/cam模具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开发1725(70″)液压硫化机中吨位车双波浪带及硬钎焊式系列散热器高压电子束焊机产业化蔗汁ph值中和自控系统糖厂节水降耗闭合循环用水系统酵母抽提酶的研制剑麻纤维/聚合物耐磨电工模塑料的制备烟草薄片创新型技术研究基于行为智能监控的绿色网络系统(电脑家长)45mb数字电视传输设备基于网络信息集成的“应用协调中间件”开发研究桂林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信息家电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研制大方坯全短应力线无牌坊棒材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超低铟品位铅锑冶炼废渣生产精铟的工艺技术研究中国岩溶地下河系及其水资源与环境研究广西大厂矿集区地物化遥综合找矿勘查技术快速定位预测隐伏矿的研究桂林市岩溶塌陷危险性研究管磨机磨内多重分选研磨节能技术注胶断热高性能铝材工艺研制及新产品开发氟碳喷涂铝材工艺研制及新产品开发岩溶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新ⅲ级钢(hrb400)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其施工工艺工法的研究博奥工程量清单计价集成系统旧桥检测评估及维修加固技术研究广西高速公路旧水泥砼路面加铺沥青层典型结构研究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研究南宁市“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体系建设与应用螺旋板换热器强度研究基于基因表达式编程的知识发现关键技术研究高性能铜基复合材料及其关键制备技术的研究图及连续体映射的动力系统的研究微分系统极限环与等时中心的研究si基铁电薄膜及mfs结构铁电存储器件制备关键工艺研究几类最优化问题求解方法的研究离子治疗仪多焦点人工晶体的临床应用研究异盘并殖吸虫生活史研究重症肌无力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的临床和实验研究巴马长寿带壮族长寿老人hla-a、hla-drb1等基因的多态性研究树突状细胞抗肿瘤免疫作用研究微型腹腔镜在甲状腺切除术中的疗效研究宁痫方对癫痫大鼠脑内bdnf及信息因子影响的抗痫作用机制研究电凝锐性解剖技术在肝胆外科中的应用树突状细胞肝癌疫苗及其激活的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治疗原发性肝癌的研究鼻咽癌放疗后脑、颅神经损伤的系列临床研究细胞因子基因型及表达与脑卒中关系的研究sars病原来源追查及其与宿主关系的研究阿尔茨海默病临床特征与血管性易感基因的相关性研究鼻咽癌放疗前后视功能损害追踪研究外科术后早期系列康复护理研究磁共振脑功能成像及临床应用研究基质金属蛋白酶和血管紧张素ⅱ在病毒性心肌炎中的表达特性与作用机制广西地区宫颈炎感染因素及药敏的研究心脏起搏及药物在窒息性心脏骤停心肺复苏的研究外源性生长因子治疗糖尿病难愈性创面的基础和临床研究vegf基因转染恢复放疗后组织血管生成的实验研究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与现场防控的综合性系列研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各级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政府、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必依,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二、明确宣传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我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当前实际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以应急管理实践充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内容,以法律宣传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达到全社会广泛普及法律、各级各部门自觉运用法律的目的;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期教育相结合,遵从法律施行长期性的要求,既要抓好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工作,更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常规教育、培训内容,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整个公务员队伍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目的;坚持法制宣传与普及知识相结合,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为抓手,带动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达到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众应对灾害自救、互救能力的目的。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全区要抓住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的关键时期,主要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在2007年底前集中开展一个阶段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宣传活动。(一)集中宣传的重点内容。1.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远背景;2.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4.《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章节和重要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点;5.《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6.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思路。请各级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好具体宣传内容。(二)活动组织安排。自治区层面的集中宣传活动由自治区应急办协调区直、中直相关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各地区的集中宣传活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宣传要点,运用案例分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传媒渠道,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律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安排专栏、专版,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工作。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活动和长期教育工作。(二)抓住中心,突出主题。要抓住《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个中心,突出应急管理法制宣传这个主题,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精心策划各种宣传活动,周密安排各项宣传内容,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质量,确保各项活动产生积极的宣传效果。(三)分类组织,形式多样。要区分社会公众与公务员不同对象的特点,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分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社会宣传活动。在保证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和培训时间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制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丰富国家公务人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形式。(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制、理论和政策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纳入全区普法工作范围,建立起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附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为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质,规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高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推进我区应急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宣传要点: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近年来,我国重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在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丰富经验,得到了许多教训。2003年,抗击“非典”的过程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许多重要启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靠法制应对突发事件。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法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法律起草小组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制度,深入全国各地开展调研,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对法制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国务院第83次、第138次常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多次深入讨论和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完善。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很好地保证了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情况多变,涉及各方面利益又需要各方面参与,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法律上对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据统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前,全国已经制定涉及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而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要举措,使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练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四)《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也就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四、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思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本着4个基本原则: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作了制度性规定。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规范其权力行使。为使政府具有必要的处置权力,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处置突发事件的代价,又对政府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积极参与突发事应对、接受权力约束等特定义务。同时,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又确立了行政合理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整合资源、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的根本举措。五、突发事件的内涵及其分类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一概念具有几个核心要素:一是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即属于公共危机;二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三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四是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即政府权力)的介入,运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过程和发生机理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原则上将各类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六、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完善了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应急队伍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初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二是不少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措施不够充分,用于应急处置的资源不够充足;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机制不够完善,出现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预防不得力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健全,公众危机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应急能力都有待提高。七、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协调,就是由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类管理,就是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指挥体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需要动用人力、物力的不同,指定由事发地的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但无论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当地基层政府都要迅速反应,全力投入应对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尽早发现、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永远都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工作。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组织方式《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具有优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这种紧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并负有较平时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这些法律义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对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高度关注的义务,即公众对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要主动了解、自觉接收相关信息,并做好自救、互救的准备。二是在应急时期主动接受政府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各项管制的义务。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从政府强制疏散、撤离、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行动。三是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权利在应急状态下被政府限制的义务。四是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恢复重建的义务,具体有: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参加应急专兼职或志愿者救援队伍义务,为应急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义务,协助落实政府应急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等等。十、《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原则由于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特殊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具有很大的裁量自由,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可以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也根据行政合理原则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了合理性限制,比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与应急响应紧密关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其不同等级,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这是分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保证行政合理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中得到落实,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一定应急级别下,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等方面内容。十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两个层次。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三个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衔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目前,国务院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和村居两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都要从本单位、本区域安全情况出发,根据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治理、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恢复重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十三、企事业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中,做好预防工作是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力所能及和必须强化的。所有单位都负有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置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定期将安全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危险源监控,做好危险品管理,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十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公众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十五、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等三个方面内容。十六、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安排必要装备,配备专门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会商、评估突发事件状态和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实时预警。十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十八、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政府的响应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概率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三是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与强度;四是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评估情况;五是向社会发布咨询电话和相关警示,宣传相关防灾、避灾常识。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二是集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发布防灾、避灾的警示、劝告;六是转移、疏散危险地区人员和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十九、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一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本区域矛盾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其他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处于事发地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二十一、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应当享受的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二十二、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二是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受危害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四是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查明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处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基础设施建设。办、厅、局:2008年10月20日是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将给予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完成县庆项目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资金安排自治区计划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的资金共2309.9万元,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民族机动费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补助。(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300万元,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用于县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自治区科技厅安排55万元用于科技星火学校建设。(四)自治区民委安排150万元用于乡村(五)自治区民政厅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福利院建设,150万元用于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六)自治区公安厅安排20万元用于县公安局巡警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装备项目补助。(七)自治区财政厅安排“县庆专项活动补助”项目和“民族会堂维修”项目经费各200万元。(八)自治区建设厅从自治区本级城建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大化县城建丰大桥至民政局旧路改造项目建设。(九)自治区交通厅安排120万元用于板兰至安兰四级沥青路建设。(十)自治区水利厅安排20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十一)自治区农业厅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建设。(十二)自治区文化厅安排16万元用于扶持乡(镇)文化站建设。(十三)自治区卫生厅安排50万元用于妇幼保健设备配置。(十四)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安排20万元用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十五)自治区广电局安排15万元用于县广电局采编播设备购置。(十六)自治区体育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万元用于体育事业发展。(十七)自治区工商局安排30万元用于基层工商所建设。(十八)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安排20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十九)自治区林业局安排80万元用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二十)自治区旅游局安排15万元用于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二十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安排30万元用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二十二)自治区扶贫办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种桑养蚕和剑麻种植产业。(二十三)自治区气象局安排33.9万元用于地面自动气象站建设。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大化瑶族自治县是我区成立较晚的一个自治县。近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和自然的原因,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方面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自治区给予其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支持民族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夯实大化瑶族自治县的发展基础、提升其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距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念日只有10个多月时间,时间紧,县庆项目建设任务重。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进民族感情,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到位。三、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与区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并组织做好县庆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通过县庆项目建设,使各族群众得到实惠,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民委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县庆项目资金的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支持县庆项目的跟踪,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县庆项目在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前建设好,发挥应有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深化开放合作,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实现我区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方向,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大力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突出重点,增强功能,优化结构,构建充满活力、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把广西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二)发展目标。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稳步提高。到2020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50%,服务业结构明显优化,就业容量明显增加,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服务业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二、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加速融合、互动发展,大力发展物流、金融、信息、科技、会展、中介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一)物流业。优先发展运输物流业,提升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依托高效、便捷、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结点运输、小件快运等高效运输组织形式,延伸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运输服务网络化、快速化和信息化。鼓励运输企业集团化,提高运输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以交通枢纽、沿海内河港口、重要口岸及重要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强物流集中区建设。加快发展为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煤炭、水泥、食糖、粮食、农产品等生产服务的专业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现有物流企业重组,鼓励与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合作,培育现代物流企业集团。构建物流信息平台,推广现代物流技术,改造提升物流组织和物流运行方式。扩大物流业领域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沿海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和边境物流园区建设,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中转、国际分拨以及国际配送业务,形成网络发达、服务高效、开放度高的物流产业基地。(二)金融业。加大“引银入桂”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入驻我区,不断壮大金融总量。积极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加快组建广西区域性银行,建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金融支持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与粤港澳和东盟的金融合作,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到我区特别是南宁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建立区域内信用和融资平台,推动建立泛北部湾银行联合体。大力开发企业理财服务、中介服务、结算服务和电子银行服务等业务。加快基金产业发展,壮大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鼓励设立私募基金。支持保险业组织、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三)信息服务业。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公共信息平台体系、“金字”系列电子政务工程和政府门户网站。大力支持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信息服务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发展软件业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支持网络增值服务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专业化网站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发展,推进地理信息、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银行、网络广告等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的信息服务。支持承接信息服务业外包业务。加强与东盟的信息沟通,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资讯网,形成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信息交流中心。(四)科技服务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完善技术市场和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和科技咨询。构建科技文献数据信息服务,推进图书馆数字化和各类科技信息数据共享服务网建设。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区域成果转化中心、星火专家大院等各类农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支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石油化工、钢铁锰业、电力工业、制糖食品、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林浆纸、水泥建材、现代中药、生物质、海洋开发等优势产业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研发和创新。(五)会展业。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品牌效应,以南宁、桂林、柳州、玉林等具备条件的城市为重点,结合各地产业特色和专业市场建设,培育会展主体,整合展馆资源,发展特色品牌,加快会展市场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会展业,吸引国内外大型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到我区举办各种类型的会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展中心的配套服务,逐步将会展中心建设成为集产品展示、经贸洽谈、商务采购、专业论坛、文化交流、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多功能展馆。加强与国内外会展业合作,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做大做强会展经济。(六)中介服务业。加快构建种类齐全、分布广泛、运作规范,并与国际接轨的中介服务体系。拓展和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经济仲裁等法律服务。发展项目策划、财务顾问、并购重组、上市等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支持发展市场调查、民意调查、资信服务和工程、管理等咨询服务。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推动广告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咨询、策划、鉴定、评估、认证等类型的服务企业和专业人才。加快培育优质骨干中介企业,创建中介服务品牌,带动中介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三、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围绕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文化、市政公用和社区服务等面向群众生活的服务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一)商贸流通业。加强商品市场建设。各市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业态结构,在中心城市有重点地开发建设一批主题特色商业街和集购物、餐饮、娱乐、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商业中心。大力发展城乡便民利民的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百货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和电话购物等零售商业网点和业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工程”,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积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鼓励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内外贸易规模,加快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商贸基地。(二)旅游业。按照统筹规划、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培育精品、完善网络的要求,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加快建设特色景区景点,构建精品旅游线路,发展多种旅游方式。积极开展国内外旅游合作,实现泛珠三角区域无障碍旅游,构筑泛北部湾旅游圈,拓展港澳和东盟、日韩、欧美等旅游市场。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扩大旅游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和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效益,建设旅游强省。(三)房地产业。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调控和稳定商品房价格,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强化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统一政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鼓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城购房创业。发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规范转让、租赁、抵押行为。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文化产业。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具有时代气息、民族风格、开放包容的文化先进省(区)。加大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广播电视、农家书屋、文化信息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创造更多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文化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立足基层,面向大众的城乡群众文化网络,积极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加强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兴办群众性体育组织,积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产业,以及体育旅游、用品、彩票、传媒等相关产业。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快组建广播、影视、出版、演艺、报业等领域的大型产业集团,大力发展文化经济。(五)市政公用业。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加强城镇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电和公园、广场、街巷、绿化、园艺等设施改造和建设,2010年全区14个地级市和一批县城要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和公共交通场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发展出租车业,建设南宁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安全供水能力。(六)社区服务业。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加快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卫生、家政、保安、养老托幼、食品配送、修理服务和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文化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口管理和安全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居委会作用,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社区服务规范化和网络化建设。(七)教育培训。扩大教育供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实施职业教育攻坚,大力培训农村适龄青年,掌握技能,扩大就业。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中心城市及有条件的县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逐步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幼儿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区分教育不同层次和类别,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投入补偿机制。(八)医疗卫生。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坚持以政府为主体,强化政府责任,改革公立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严格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的传播,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地方病和职业病。加强妇幼卫生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重组医疗机构,组建医疗服务集团。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强化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功能。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适应不同层次需求,规范发展医疗保健、康复、健身等。四、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服务领域的各项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改革增活力,以开放促发展。(一)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二)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三)简化企业登记。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凡到我区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企业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出版、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要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四)扩大服务业开放。紧紧抓住我区面临多区域合作的新兴机遇,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服务领域利用外资,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在现代物流、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会展等领域,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充分利用cepa政策,积极引进香港、澳门服务企业。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面向东盟的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建立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五、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订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融资、土地、发展环境等方面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一)加大财税支持。设立自治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发展和符合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等建设。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财政性资金,落实各项服务业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发展。(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机制,鼓励其增加对我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尤其要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增加对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对符合当年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完善小额贷款办法,支持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经营服务业。引进和培育服务业投资主体。采取bot、tot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城镇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等产业。加快构建新型服务业投融资主体,在市政建设、旅游、物流基础设施等领域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融资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优先推荐上市或发行债券。鼓励服务企业以项目、股权融资等方式在国内外市场进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收购等方式进入服务业。(三)合理安排用地。把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要合理安排服务业用地。做好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确保城市规模的扩大与服务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城市“退二进三”步伐,城市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引导服务业落户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扭转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现象,促进人口集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服务消费。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倡导职工利用休假进行健康有益的服务消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宽进入城镇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增加有效需求。强化人才保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引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创建服务人才小高地。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六、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一)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二)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强大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总体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研究服务业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税收、土地、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规划、政策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编制2008年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8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8年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各项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我区面临多重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年。做好明年的财政经济工作,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继续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初步分析,2008年我区生产总值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7年略有上涨。综合考虑2008年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编制2008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即将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兴桂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精神,域经济合作,确保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狠抓增收节支,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节能减排、基层政权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点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降低行政成本,整合专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二、2008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增幅略高于gdp增幅。(二)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妥善处理总分机构税收分配及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认真落实资源税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三)落实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五)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三、2008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一)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和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大力支持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确保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三)支持完善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制度;加大计划生育投入和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四)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五)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需要。(六)从严安排一般性财政支出,整合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七)通过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继续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九)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四、做好2008年预算的编报工作各地级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2008年预算编报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的监督和管理。深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安排预算同部门结余资金相结合;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长,对超编人员不得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推进综合预算。三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继续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四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工程类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五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新机制,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六是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对市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市本级预算,同时在市本级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抓紧编制2008年预算,预算草案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7年12月30日前正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五、狠抓增收节支,圆满完成2007年预算2007年前11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要完成全年的财政预算任务,各级、各部门仍不能有丝毫松懈,需要继续狠抓增收节支。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要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对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的支出项目,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要尽快拨付到位;同时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各级财政超收,要重点用于“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卫生、环保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如果还有余地,用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历史欠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力资源开发实际,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重要意义1.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培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我区正处于多区域合作、多机遇叠加的快速发展时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迫切要求把职业教育作为振兴经济、增强区域竞争力的战略选择。经过长期建设,我区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具备了技能型人才规模培养能力,但是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技能人才培养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阻碍产业进步的瓶颈。解决生产一线人才匮乏和劳动者素质偏低问题,必须抓源头、抓根本,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事关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事关区域发展、开放合作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局,事2007年12月22日关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务必在“十一五”期间后三年里,抢抓机遇、集中力量打一场职业教育攻坚战,促进职业教育的充分发展。二、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以提高人口素质和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动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教育发展重点,统筹调配使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面向市场,调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职业教育新局面,促进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服务产业,按照产业布局调整职业学校布局,依托主导产业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满足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坚持促进就业,突出职业教育的技能训练,实行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和针对性。三、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4.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到2010年,全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45%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量达32万人,在校生数量达89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数量比例达到1∶1以上,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全区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33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数量的50%以上。全区职业院校年度培养技能型新生劳动力40万人以上。——到2010年,全面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任务,劳动力素质得到普遍提升。5.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院校的校园、校舍、图书、设备等基础条件及师资配备得到全面改善。——建设100所自治区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带动全区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全区职业院校的校园面积、建筑面积、设备价值、图书册数的生均值以及学生与教师编制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150个自治区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核心技能培训条件。重点建设具有开放性、服务性、社会性,适应工学结合,具有职业和生产氛围的实训基地。6.从资助困难群体子女入手,逐步实现免费职业教育。7.毕业生就业率持续增长。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大于85%,毕业生平均就业起薪明显高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水平。四、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主要措施和优惠政策8.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推动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组建区域性或专业型职教集团,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办学;加强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促进民办职业教育规范发展。各地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和境外优质资源举办职业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经过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在土地征用、学生资助、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独立举办或以多种形式合作举办职业教育;企业可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并共享资源;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专业教师;企业用工应优先录用职业院校毕业生,应为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进修培训提供必要的岗位、场所、劳动保护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开展职工培训。9.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围绕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多元投入等方式,开展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带动全区职业教育现代化进程;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提供完善稳固的载体和平台;围绕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办法,做好面向社会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有专业技能的离退休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工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10.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以敬业、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深化教学改革,面向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实行订单培养,推行弹性学习制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基本形成“一年学基础、一年学技能、一年顶岗实习”的“三段式”人才培养模式。11.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的衔接;促进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促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12.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经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10%;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确保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留、挤占和挪用;职业教育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信用担保融资平台,由各级政府采取财政全额贴息等措施,协调金融机构放贷支持职业院校建设。13.实施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职业院校举办企业或经营性实训基地,执行国家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企业独立举办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较大数量的,按一定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14.将职业院校新建扩建项目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用地,简化建设审批,实行优惠收费。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用地需求。职业学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其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15.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资助经费分担机制。在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自治区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学生继续给予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对特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我区需分担经费中:自治区本级直属和各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城区外县属生源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城区内生源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对特定专业学生继续给予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和对特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及学校共同分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五、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组织领导16.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7.明确领导责任。市长、县(市、区)长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市、县(市、区)逐级签订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责任书,将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挂钩,作为奖惩地方领导的重要依据,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要向自治区作书面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的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制定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性职业院校和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建设,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对自治区行业、部门办学情况予以考核督查。——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职业教育攻坚的全面实施,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范办学审批程序,加强职业学校管理;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本市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和工学结合管理制度;每市要重点建设职业教育中心和若干所骨干职业学校;到2010年,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不低于普通高中。——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组织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保证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重点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或办好本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健全县、乡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培训等任务。——自治区、市各行业部门。负责办好所属职业院校,履行法定的办学管理职责,指导、支持所属职业院校承担并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攻坚任务,努力创办示范性职业院校。18.加大职业教育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修订和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办学秩序和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19.建立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督查验收制度。以市为单位对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行验收,督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方案一、攻坚期限(一)办学规模:到2010年,全区中等职业2008-2010年。学校年招生数量达32万人以上;就读中等职业学二、攻坚目标校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89万人以上。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数量比例达到1∶1以上,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二)办学条件:到2010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生均校园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设备价值3500元、图书册数30册。(三)学生资助: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对特定人员给予学费资助。(四)学生就业: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大于85%,毕业生平均就业起薪明显高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水平。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的领域内,毕业生获取“双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率达80%以上。三、攻坚任务(一)增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能力。重点建设85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带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发展;各市必须集中力量在市区建设1个成规模的市级职业教育中心;鼓励各县(市、区)建设职业教育中心,其中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建设好1个有较强辐射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建设100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设置于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85个,设置于大型工业园区和企业内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5个。(二)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在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对农业、林业、水产、地质、矿产、卫生、演艺等难以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稳定收入的特定专业学生继续给予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对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特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资助。(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师生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四)建设覆盖全区的一站式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四、攻坚责任(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统筹领导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制定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建设,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对自治区行业、部门办学情况予以考核督查。(二)市级人民政府责任:实行“以市为主”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全面实施,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范办学审批程序,加强职业学校管理;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本市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和工学结合管理制度;每市要重点建设职业教育中心和若干所骨干职业学校;到2010年,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不低于普通高中。(三)县级人民政府责任:负责落实本地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组织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保证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重点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或办好本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健全县、乡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培训等任务。(四)自治区行业部门责任:1.自治区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所属职业学校,承担落实职业教育攻坚任务。加快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继续加大对所举办职业学校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确保所办学校生均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攻坚标准。积极举办起骨干示范作用的重点学校。保证所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年均增幅不低于10%。支持所办学校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通过集团化办学方式扩大办学空间。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职业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区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会同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安排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经费。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区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指导各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3.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区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向职业学校开放,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制定委托公办职业学校管理、经营国有办学资产,实行股权融资筹集发展建设资金,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办学试点工作。4.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总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统筹管理招生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会同自治区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团开展职业教育攻坚督导评估工作。5.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自治区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会同自治区教育、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区职业教育系列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会同自治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助学体系。会同自治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情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制定我区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督促各地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并及时拨付资金。配合物价、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运转及发展。6.自治区人事厅:加强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会同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职业学校从企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教师提供政策渠道。指导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7.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全区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向中等职业学校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负责组织实施技工学校教育攻坚计划和技工学校专业布局调整;负责指导协调技工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组织技工学校师资培训。负责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为职业学校提供就业服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制度。推进全区中、高等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职业学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政策。负责高技能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推进全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8.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将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制定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标准、规模、规范和方法。9.自治区建设厅: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把职业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立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校舍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简化手续。10.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农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指导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现代农业类专业建设。11.自治区审计厅:开展并指导各级审计部门对职业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职业教育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自治区地税局: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等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督促企业依法提取和合理安排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促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13.自治区编办: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14.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和选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五)职业学校责任:确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办学思想;明确面向产业一线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生产一线顶岗实习制度。依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的要求,调整设置专业;增强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质量、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匹配度。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积极筹措经费,统筹学校建设和发展。按照自治区规定,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按5%的比例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六)企业责任:企业要以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为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进修培训提供必要的岗位、场所、劳动保护和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专业教师。按规定开展职工培训。五、攻坚步骤(一)2007年,召开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动员大会,部署攻坚具体任务,签订攻坚工作责任书,确定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立项建设对象,启动《广西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办法》制定工作。(二)2008年,确保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28万人以上,当年初中毕业生中有40%以上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到77万人以上。完成25%的投资建设任务。制定并颁发《广西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办法》,开展核定教职工编制,定岗定编到学校工作。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制度。(三)2009年,确保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30万人以上,当年初中毕业生中有43%以上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到82万人以上。累计完成75%的投资建设任务。补教职工缺额。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制度。(四)2010年,确保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32万人以上,当年初中毕业生中有45%以上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到89万人以上。累计完成100%的投资建设任务。建成85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0个校内外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数量比例达到1∶1以上,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全面落实教职工编制。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制度。(五)2011年,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验收。六、攻坚保障措施(一)经费保障。1.筹措职业教育攻坚建设经费。按国家现行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及攻坚目标,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在职业教育攻坚时期,确保筹措职业教育建设经费60亿元(不含土地购置、人员经费和中央财政支持经费),分别由财政、职业学校和社会力量分担。其中,财政投入30亿元(含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经费),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分担;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职业学校建设经费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支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扶持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等。将职业院校收取的部分学费纳入攻坚经费中,筹措18亿元;鼓励支持学校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同级政府财政提供全额贴息,由学校用学费收入偿还本金。采取各种鼓励措施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多渠道筹措非财政性资金、社会资金12亿元,发展壮大民办职业院校。2.筹措学生资助经费。自治区、市两级财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立资助体系的有关规定共同筹措学生资助费用,县级财政相应安排一部分,职业学校按规定比例从学费中安排一部分。(二)加强领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扶贫办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攻坚日常工作。市、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根据年度攻坚任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重点督查攻坚规模、经费、措施落实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以市为单位对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攻坚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通过各种方式支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实施,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表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健全社会保障、规范政府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一)为保障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促进桂台农业合作,提请审议《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二)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0件)(一)为规范依法行政考核与奖惩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与奖惩办法》(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2008年9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二)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三)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四)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2008年9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五)为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六)为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七)为加强果树苗木管理,保证果树品种和苗木纯正优良,防止病虫害蔓延,促进果业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八)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九)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十)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增强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违法记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此外,根据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拟适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三、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9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二)《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交通厅起草);(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事厅、监察厅起草)。其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办发〔2007〕36号)精神,规范行业协会、商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原则协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一)总体要求。我区实际,依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有关法律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规,提出本实施意见。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本意见所指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务型政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体要求,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商会、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三)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的工作,从中牟利。行业协会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四)行业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查,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政府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本行业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五)行业自律职能。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围绕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行业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检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行业服务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七)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在价格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八)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机构分设。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即不得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要在自治区规定期限内进行分设。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凡是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具有管理职能的、性质特殊的行业协会,确需现职公务员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审批。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必须按规定单独建立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凡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实行会计合账或财务集中管理的,必须单独建账。财产分清。要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的资产,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九)推进自主办会。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办会,把行业协会培育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行业内部事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章程进行;行业协会负责人必须由会员选举产生,并尽量选择在业内有知名度和权威性的会员代表担任。(十)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明确行业协会的设立原则。行业协会既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的设立原则是:以县(市、区)为基础,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对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可以县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或重组跨本行政区域或全区性的行业协会。加大行业协会的调整力度。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行业特点明显、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予以保留、充实和提高;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员覆盖面在规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标准的,连续2年没有开展活动的,或者连续2年没有进行年检的,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动员其申请注销或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大力吸收行业内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大力吸收与行业相关的本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桂同业经济组织加入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会员单位营业额要占到同行业营业总额40%以上。会员构成或者会员单位营业额的认定,由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积极培育发展新型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区优势特色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和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行业和领域培育和组建一批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发起、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规范运作、功能较为健全的新型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提升广西经济综合能力、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体系。鼓励引进和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的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我区落户;同时鼓励我区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织依法牵头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十一)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规范行业协会的名称。行业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健全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所主管的行业协会的组织设置、人事任免等进行监督;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做好服务,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完善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包括对行业协会的评估、年度检查、执法检查、重大活动报告、财务管理等。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办法,并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组织,要定期对所授权或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提供开展被授权、委托工作的书面报告。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十二)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违反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对会员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应予以制止和依据协会章程处理;对行业内违法生产经营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章程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属于协会领导层和负责人,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要求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会员和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依法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发起人及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者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被撤销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担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一般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理事会一届任职不得超过5年,会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成员可连选连任。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对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十四)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行业协会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职称、工资等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共同指定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以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五、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十五)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地区性或行业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排序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十六)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会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十七)加强行为监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的方式垄断市场,不得串通或纵容本行业哄抬物价,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物价,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实施歧视性待遇。(十八)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十九)强化违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业协会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违反规定向会员收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并可以建议行业协会依据章程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协会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六、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二十)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管理职责或经常性的业务,政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有偿的方式,给予相应项目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二十一)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好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障。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参照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执行。(二十二)落实行业协会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我区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行业协会自建办公用房和创建产业化基地、专业市场应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行业协会兴建办公场所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二十三)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确实有利于协助政府完成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为当地支柱产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政府鼓励发展的农业优势产业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予以扶持。(二十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在全国未出台对行业协会统一的实体性单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借鉴发达地区的有益做法,抓紧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二十五)切实落实行业协会各项委托和授权职能。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对自身职能进行认真梳理,逐步把一些应由或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承担起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授权或委托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十六)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领导,编委办、政府办、发改委、经委、民政、财政、人事、司法、建设、交通、劳动保障、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作风效能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要把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工作,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十八)本意见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经济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村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2006〕1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我区金融机构进一步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区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是第一要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各金融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积极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着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为我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充分发挥各项金融功能,形成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以及农村科技、文教、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金融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金融支农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形成金融业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示范、引导和支撑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努力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农村重要项目的建设,支持粮食、甘蔗、桑蚕、木薯等主要农产品的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民工培训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食收购与粮食储备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农、林、牧、副、渔领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积极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的综合性开发。(二)进一步提高商业性金融的支农服务水平。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适当调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授信。各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利用龙头企业能够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向的优势,由龙头企业成立专业担保公司,为和其关系紧密的农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大力支持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拓展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等农村消费信贷,充分发挥信贷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三)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全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为宗旨,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重点扩大小额农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等联保贷款新模式,积极支持农村多种经济组织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村种养业、加工业大户和社区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办好农村地区信用卡、银行代理、结算手段、保险业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中间业务,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四)充分发挥邮政储蓄资金的支农作用。邮政储蓄机构要结合体制改革,积极研究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的方式方法,通过项目合作、联合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投向“三农”;积极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农户及乡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依托和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代收代付服务功能,特别是为进城农民工资金回流农村提供方便。(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支农功能。按照“政府推动、企业承担、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从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支农资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支持现有涉农产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企业债券。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有序参与白糖、稻谷、蚕茧、水果、生猪等期货品种的交易,拓宽销售渠道,降低流通成本,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积极推进我区白糖期货检验、交割仓储体系建设,增强我区在白糖期货市场调控中的主动作用。(六)充分发挥保险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政策性、合作性和互助性“三农”保险体系。鼓励各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机构和业务,发展银行、邮政以及各类涉农单位的兼业代理业务;鼓励和支持产险、寿险机构在农村地区互为保险代理。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三农”保险领域,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开展种养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发放贷款,有效推动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三、完善配套服务,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利用中央加大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财税、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推进商业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商业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引导、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建立以商业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为扶持、民间融资为补充、保险担保为保障,符合我区发展水平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区广大农村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适合当地农业经济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增加信贷投入,努力扩大贷款总量,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满足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扩大融资总量。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尽可能给予利率优惠,减轻农民利息负担,让利于农,反哺于农。尽可能为农民贷款提供方便,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优化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贷款的灵活性,贷款期限的设定要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贷款额度的确定要与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尽快将代理、保管、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新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加快农村融资工具的创新,探索发展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方式;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模式创新,利用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增信作用和担保作用,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和信用贷款;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设计条款简明、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理赔便捷的保险产品,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增强农民和涉农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各金融机构要着力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加大银行卡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及时将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等新兴业务逐步延伸到农村,充分发挥各类支付工具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四、强化措施,着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强化金融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种养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资金投入,使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强化农村金融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与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农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确保政府农业投入在总量上的稳定增加;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税收差价、利差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根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费应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辐射带动农民致富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方面予以适当的减免和优惠;支持农村建立担保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诚信宣传,强农民信用意识。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全面开展“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全面应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企业信用体,促进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四)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农民了解并正确使用金融工具及产品。加强保险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加强反假币知识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防假、打假能力。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七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结合我区实际,在2006年全区“农家书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工程试点和2007年建设的基础上,从2008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年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加大力度,加快进分发挥我区新闻出版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度,全面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完成5682家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政治、家书屋建设任务。为确保该项工程在我区顺利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完成,制定本方案。谐新广西做出积极贡献,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一、指导思想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我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的通知》(新出联〔2007〕2号)文件要求,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价值体系,加大各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事业,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新局面。二、主要任务和目标“农家书屋”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受到农民欢迎的一项利国惠民的德政工程和民生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广大农民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农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权益,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农家书屋”工程现阶段着力解决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通过在农村建立农民自助读书组织,促进农民读书用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净化农村出版物市场,改善农村文化环境,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农家书屋”工程的目标是“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为农民“供书、读书、管书、用书”的长效机制,在农村地区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出版发行服务新格局,达到“农家书屋”体制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出版物发行网络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市场初步形成的基本目标。有效解决农村出版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用优秀出版物占领农村出版物市场,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三、总体思路“农家书屋”工程要坚持整合各种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运行机制”的思路建设与运作。(一)政府组织建设。“农家书屋”工程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牵头,自治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建设要与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以及基层文化站建设相结合,选择居住相对集中、人口数量较多、文化经济基础较好、农民参与愿望较高的地区,帮助农民建立“农家书屋”。(二)鼓励社会捐助。“农家书屋”工程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捐助,扩大投资来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三)农民自主管理。“农家书屋”按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行。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村民民主推荐书屋管理人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承担筹建和监督的职责。(四)创新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村的客观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家书屋”逐步开展出版物代销、租售等经营活动,通过经营创收进一步支持“农家书屋”的良性发展,积极探索“农家书屋”运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建设的新途径,更好地为农民服务。(五)建设资金来源。“农家书屋”工程是面向基层农民的公益性文化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自主安排“农家书屋”建设资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央批复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编报本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支出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四、实施方式(一)农家书屋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区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图书进村下乡、万村书库等项目原则上统一纳入“农家书屋”工程范围。今后,凡自治区范围内所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送书下乡活动一律向“农家书屋”工程倾斜,优先照顾“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自治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片定点、分头实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二)设立自治区“农家书屋”捐助平台,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布捐助电话号码,开通各种捐助渠道,以冠名权、通报表彰等方式鼓励国有、民营、个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建“农家书屋”,捐助人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可以自主选择捐助对象。(三)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本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一本市“农家书屋”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全区“农家书屋”实行统一标识,所需出版物实行统一书目内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并选择合适的方式直接配送到书屋。(四)建立健全竞争、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认真培训管理人员,定期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发挥农家书屋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明确服务规范,增加服务项目,保证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五)“农家书屋”建立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借阅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者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书屋管理者在保证供阅服务的基础上,可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获得的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继续扩大书屋的规模。五、建设标准我区“农家书屋”按每一“农家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5至10种,音像制品100张(盒)的标准采购和配送。所建成的“农家书屋”按所在村由县政府负责落实“农家书屋”内书架、桌椅等设施配备。“农家书屋”的书架要求统一标准,书屋要统一标识。六、组织机构(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会同自治区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组成“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区“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分解建设任务,指导“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业务处处长组成。(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和“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所承担的“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各单位、各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与本单位职责积极参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确保我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的有效落实。(三)各地级市、县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协调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规划,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七、进度安排(一)2006至2010年全区共建设“农家书屋”5682个。(二)2008年底前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总体方案及规划,落实我区“农家书屋”建设进度。总体进度根据全国“农家书屋”建设计划逐年推进,分年度落实。八、工作要求(一)“农家书屋”工程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大工程,各地党委、政府应与以高度重视和支持,把“农家书屋”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此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农家书屋”建设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责任制,将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步骤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市新闻出版局要做好“农家书屋”的验收、考核和表彰工作,指导开展读书活动,及时总结、反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打击盗版力度,为“农家书屋”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各区各出版、发行单位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服务“三农”各类出版物的出版比例,努力畅通发行渠道,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良的出版、发行服务。同时,各单位每年援建3--5个“农家书屋”。(四)任职搞好宣传、表彰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农家书屋”工程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与大力支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较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的监督检查,坚持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重点(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组装集成与推广普及,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牧渔业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湿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及处置,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存和扩繁,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规划布局指导、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照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还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选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六)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县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跨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八)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各级涉农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建立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十)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到位率。各地要根据当地生产需求,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农业服务热线、“三电(电脑、电视、电话)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科技特派员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率,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模式。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保障(十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十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属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权属重新划分。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十六)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十七)搞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握好改革力度和进度,确保当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2008年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改革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十九)稳步推进改革。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争取更大作为。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严格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严肃查处改革与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因素,确保改革与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持我区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现就全区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我区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抓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一)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继续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我区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燃气)、电力价格,以及各地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尿素等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二)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价格等情况的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稻谷、大米、食用油、肉禽蛋、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价格形势,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将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价格异常波动。全区价格监测机构实行每日值班制度,加强值班领导,落实责任人员,确保价格监测电话24小时畅通。各级商务、粮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对上述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措施意见。(三)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日市场价格巡查,认真组织开展粮油、猪肉、液化石油气等价格的专项检查,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合谋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变相涨价、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手续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其登记资格。各有关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春节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督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作用,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前我区市场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依然严峻,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对粮、油、肉禽蛋、饲料、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为加强领导,决定成立自治区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自治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对未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活动为平台,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价格法制意识,增强其价格自律,正确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把握好调价行为。五、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价格、商务、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市场的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做好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货源的组织、供应工作,做到不断挡、不脱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价格上涨与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进一步做好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大中专院校食堂及困难学生的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并有所提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六、加强宣传,稳定群众心理预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市场的信心,正确引导心理预期。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披露机制,主动采取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网上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披露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客观看待价格形势,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二)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下降、万车死亡率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一)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监督、指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评。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推行优质教练员排名制度。(二)交通部门要严把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题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资格的审核。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管理制度,机动车考试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并通过年度考核,持证上岗。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行业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与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与交通部门落实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五)军队、武警部队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部队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修订完善部队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定期组织驾驶人特别是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进行复训。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一)公安部门要严格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事故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相关管理措施。(二)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会同交通部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高速”活动,建立跨区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联动协作机制。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教育、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抓紧出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办法。(四)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掌握道路运行状况,完善道路交通气象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恶劣气候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五)公安、建设部门要结合“城乡清洁工程”,深入开展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全面推进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的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人以及客运场站的监管力度。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的相关规定,对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定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办法,研究加强对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员和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四)经委、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积极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规范化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助力车生产许可工作,做好行业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助力车源头管理。(二)质监、经委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为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并结合分析研究结论,提出改善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加强对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三)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为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四)经委、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把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企业的违规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擅自承揽车辆改装业务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六)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交通、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大型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学校校车的动态管理档案。(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准入条件,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技术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出具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八)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拖拉机入户关。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完成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二)安全监管、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对排查出来尚未整治的隐患要尽快实施整治;对一时难以完成改建、改造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警示标志标识,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七、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工作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组织农机等方面的人员参与交通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三)农机部门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扎实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四)交通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扶持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有效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逐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四)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切实加大交通安全“进学校”的力度。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死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全面促进“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深入落实。(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畴,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因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书面检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四)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建立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定期公告制度。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建设生态广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大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精神,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结合实际,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日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2006-2025年)前言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关键阶段。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增强我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自治区党委、政府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立足广西区情和长远发展需要,主动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适时作出了建设生态省(区)的重大战略决策,确立了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奋斗目标。建设生态广西,是我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思想的具体体现。其内涵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主线,运用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循环经济理念以及系统工程方法,把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实施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优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倡导生态文明,使我区经济社会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把广西建设成为一个既有发达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生态广西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态过程。为了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生态广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本《纲要》提出了建设生态广西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措施,是推进生态广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各市县、各部门(行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随着生态广西建设的不断深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纲要》进行适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一、建设生态广西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一)宏观环境上世纪末,全球性的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类经过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形成了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把资源环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将生态安全列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进入新世纪,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强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的同时,生态环境与经济活动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加深。我国是世界上率先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列为国家基本战略并采取具体行动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将“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中央的一系列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生态化发展趋势,我国更加明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向,为我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和难得的机遇。我区发展水平虽然还相对较低,但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良好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地缘优势,并且享有国家给予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西部地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等各种特殊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西南六省区市区域合作不断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正在推进,这多重机遇将为我区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和各种有利条件,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发挥后发优势,走出一条适合区情、具有特色的发展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二)有利条件和工作基础1.地缘区位优势明显。我区地处华南和西南的结合部,与越南及东南亚毗邻,是全国唯一具有沿海、沿江、沿边地域特点的省区,是连接粤港澳与西部地区、实现东西互动的重要通道,也是沟通中国与东盟的重要海陆通道,对促进西部大开发,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构建中国与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推进泛北部湾区域、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经济合作具有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正在成为国家实施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战略的前沿。独特的区位条件,可为建设生态广西提供更多的可利用因素和机遇。2.特色资源较丰富。我区地处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照、降水、热量充沛,雨热同季,水热条件结合良好。水资源丰富,年径流总量达1880亿立方米,占全国年径流总量的7.2%。拥有陆地海岸线1595公里,海域及潮间带滩涂面积广阔,海洋资源丰富且开发潜力巨大。野生生物物种及农林牧渔业种质资源丰富并具特色,已知有野生维管束植物8354种、野生陆栖脊椎动物916种、淡水鱼类212种、海洋生物近1600种,在全国生物多样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宜林地面积大,森林覆盖率51.66%,活立木蓄积量5.106亿立方米。矿产种类多,已探明保有资源储量的矿产87种,其中锰、锑等14种矿产储量居全国首位,铝土矿、锡矿、铟矿等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是全国十大重点有色金属矿区之一。可开发水能蕴藏量1800多万千瓦。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丰富多样、特色突出。这些丰富的资源,为我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生态经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3.生态环境保持良好。我区有森林、湿地、海洋等多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并相对稳定地维持着各种生态服务功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主要江河约90%的河段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在85%以上,是目前我国近海水质保持最好的海域之一。良好的环境质量是建设生态广西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4.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区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十五”期间全区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0.7%,2005年达到406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8762元,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明显增强,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对外贸易较快增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口过快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消除贫困、防灾减灾等方面成绩显著,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团结,人民生活改善,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为建设生态广西奠定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5.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成效明显。多年来,我区大力实施造林灭荒、封山育林、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工业污染防治、酸雨控制、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建立了72个自然保护区、34个风景名胜区、26个国家森林公园、6个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网络已基本形成。31个市(区、县)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3个县已获得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命名。创建了11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富民小康建设示范“十百千万”工程项目覆盖了全区半数以上的县,项目实施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40%,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发展势头良好。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在全区广泛开展。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成效显著,已建成沼气池273万座,农村沼气入户率34.3%,位居全国前列。矿产开发、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理得到加强。桂林市获得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南宁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淘汰了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不断推进,出现了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企业、行业,工业生态园区建设取得初步进展。这些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增强了我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建设生态广西积累了经验。6.可持续发展形成共识。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将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发展观和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区情的宣传教育,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逐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资源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明显提高,为建设生态广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1.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我区属于多山地丘陵地区,山地丘陵占全区陆域土地面积的68.3%,其中岩溶石山区约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3%,平原面积小且呈零星分布。山区、丘陵区地形复杂,坡陡谷深,土层浅薄且易被侵蚀。以山地森林类型为主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别是岩溶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敏感而且脆弱,遭破坏后恢复困难。受地质、地形、地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我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岩溶石山区缺水问题突出。耕地质量不高,坡耕地多,土壤肥力较差,中、低产耕地面积比重占77%。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及危害日趋明显,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干旱、洪涝、风暴潮、农林病虫害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频繁。2.人口形势严峻,资源供需矛盾突出。2005年人口总数4925万人,人口密度208人/平方公里,预测2025年我区人口总量将达5644万左右,人口压力较大。人口过快增长使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目前全区人均耕地面积仅0.78亩,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煤、石油、铁矿等重要资源严重不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趋明显。3.经济增长方式仍较粗放,环境压力较大。我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资源依赖型产业比重大,工艺技术水平还较为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结构性污染突出,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和万元生产总值排放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江河、湖库和局部海域水环境质量下降,酸雨频率居高不下。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使用强度较大,不仅导致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而且农产品出口也已受到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明显制约。因长期受不合理开发活动的影响,局部地区自然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天然林面积减少,森林质量下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减弱,栖息地破碎化明显。土地退化问题突出,全区水土流失面积达281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2%;岩溶地区石漠化面积达238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0.1%。沿海滩涂湿地及红树林、海草床面积减少,过度捕捞导致近海鱼类资源衰退。4.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扶贫解困任务艰巨。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经济总量不大,许多经济指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水平相对落后,规模小,质量和效益不高。农民增收还比较困难,农村贫困面较大,现有国定重点扶贫村4060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27.3%,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尚有近百万,特别是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大石山区,致使区域性贫困和脆弱环境问题相互交织,更增加了扶贫解困难度和生态环境压力。5.高素质人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我区人均受教育程度较低,人口整体文化科技素质不高,每万人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和科技人员数量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缺乏。科技发展基础较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工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少,科技发展水平与完成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缺乏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二、建设生态广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建设生态广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按照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并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把广西建设成为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优美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社会文明进步的可持续发展省区。(二)基本原则1.尊重规律,协调发展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统筹兼顾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潜力、重点环境问题等,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态广西建设各项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抓好重点产业的生态化转型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3.依靠科技,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加强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生态广西建设的科技含量。积极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机制。4.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在生态广西建设中的决策主体、监管主体和服务主体作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监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广西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广西建设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有机结合。5.公众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法规的强制性与公众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共同参与生态广西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在更大空间范围内推进生态广西建设。(三)总体目标建设生态广西的总体目标是:经过20年的努力,全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率显著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化繁荣,建成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竞争力强的生态产业,基本实现人口规模、素质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基本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四)建设步骤及分阶段目标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战略步骤相衔接,生态广西建设分为全面启动和重点推进阶段、全面建设和加快发展阶段、全面达标和深化提高阶段3个建设期。1.全面启动和重点推进阶段(2006~2010年)生态广西建设全面启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通过重点区域、领域的试点示范,积累经验,为全面建设阶段工作的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全民生态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生态广西建设的良好氛围,并建立起良性的决策和监管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取得成效,建设一批生态产业、生态园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等示范项目,生态经济初具规模。--资源利用方式优化初见成效,节约型技术、装备、材料得到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趋势得到遏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大部分历史积累和遗留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已遭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态市、生态县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建成一批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区域性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增强,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信息服务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65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13300元,第三产业比重达到38%;总人口控制在52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40%;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4%;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4.0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主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的比例超过90%;县城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24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50%,其中石漠化治理率达到30%。2.全面建设和加快发展阶段(2011年~2020年)生态广西建设全面推进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基本建成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体系,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文明健康的生态文化体系,保障有力的支撑体系等生态广西建设体系框架,经济、社会、资源、人口、环境进一步均衡发展;建成一批重大生态经济建设工程,生态经济形成规模并产生较好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到2020年,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方式、生态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社会进步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省建设指标要求。全区70%以上市、县达到生态市(县)建设指标。人均生产总值超过25000元,第三产业比重达到40%;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4.10‰以下,城镇化水平达到50%;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8%,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主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3%;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5%,石漠化治理率达到70%。3.全面达标和深化提高阶段(2021年~2025年)再用五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提高生态广西各方面建设的水平,生态经济发达,生态环境质量处于全国前列,生态文化氛围全面形成。全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8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生态县建设指标。到2025年,人均生产总值达35000元,城镇化水平达到55%;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8%以上,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主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全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五)建设指标体系围绕生态广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并结合广西实际,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社会进步三个方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25项,构成生态广西建设指标体系。其中,国家生态省建设试行指标21项,我区增加指标4项。经济发展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环保产业比重、第三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等8项指标;资源环境保护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退化土地恢复率、物种多样性指数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水ph值年均值和酸雨频率、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旅游区环境达标率等12项指标;社会进步指标包括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化水平、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等5项指标。这些指标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政收入这两个指标与生态广西建设目标差距最大,是生态广西创建过程中的难点和工作重点。指标体系还将根据生态广西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新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应在国家制定的生态市、生态县建设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生态市、生态县建设的指标体系,用于评价生态市、生态县的创建进程。三、生态广西建设的生态功能分区以全区生态功能区划研究成果为依据,将全区划分为8个生态区。根据各生态区的区位特征、自然生态特点、主导生态功能及主要生态问题、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现状及发展潜力等,明确其产业发展方向和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一)桂东北山地丘陵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区包括桂林市、贺州市所辖区县,梧州市的蒙山县,来宾市的金秀县和柳州市的三江、融水、融安等县,总面积53155.69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22.36%。区内山地面积大,高海拔的山地多,山地间交错分布有较大面积的谷地;雨量丰富,四季分明。自然生态系统相对保持较好,是全区森林覆盖率最高、森林质量最好的区域,是桂江、柳江、湘江、资江等重要江河的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已建有23个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地位十分重要。旅游资源和农林资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著名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等多处景区(点),是我区重要的粮、果、林基地,发展生态旅游业和特色农林业极具潜力。该区的主导生态功能是:保持和提高江河源头水涵养能力,增强水调蓄功能,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天然林面积减少,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功能减弱,特别是旱季漓江等江河水量锐减;雨季局部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多发;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对江河水质影响较大。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工业,以旅游为主导的第三产业,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为特点的现代农业。控制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限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加强自然植被特别是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恢复,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高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功能;继续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防治地质灾害;积极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加大火电、造纸、建材等行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漓江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二)桂中岩溶盆地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柳州市的市辖区及柳江、柳城、鹿寨等县,来宾市的兴宾区及合山、象州、武宣等县(市)。总面积17105.80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7.19%。地貌以岩溶平原为主,降雨量较少。本生态区是广西重要的粮、糖生产基地及主要工业区。工业比较发达且门类较多,其中,汽车、机械、有色冶炼、制糖、日用化工、钢铁、造纸、化工、水泥等行业已形成优势。该区的主导生态功能是水土保持。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自然生态系统已受人类活动的长期干扰和破坏,森林覆盖率较低,生态功能退化,水土流失较严重;平原区干旱缺水,土地较贫瘠;城市大气污染和酸雨问题较突出。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甘蔗、桑蚕、水果、中草药等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以及延长其产业链的加工业;利用优势资源发展制糖、生物质能源以及锰、铟等系列产品为重点的新材料等特色产业,改造优化提升汽车、机械、钢铁、化工、有色冶炼等传统工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保护和恢复自然植被,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和工程措施,解决桂中平原干旱问题;实施沃土工程,提高耕地生产力;加大柳州老工业基地污染源治理力度,着力解决酸雨污染问题;加快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步伐。(三)桂中北岩溶山地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及罗城、环江、宜州、南丹、大化、都安、东兰、巴马等县(市),来宾市的忻城县,南宁市的马山县。总面积33435.77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14.06%。本生态区是广西最典型、连片面积最大的岩溶石山区,也是土壤侵蚀敏感性和石漠化敏感性极高的区域。气候温暖湿润。区内锡、锑、铅、锌等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比较丰富,建有2个自然保护区。该区的主导生态功能是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毁林开垦、过度放牧造成自然植被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较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坡耕地面积比重大,土地生产力低;岩溶洼地易旱易涝;矿业开发造成局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有色冶炼业大气污染问题较突出。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桑蚕、中药材、草食动物、香猪等特色农林牧业以及延长其产业链的加工业;发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业及矿业废物的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冶炼加工业,合理开发水电资源。严格限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全面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小流域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以及改变耕作方式和草食动物饲养方式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建立都阳山岩溶山地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有色矿业及冶炼业的废物综合利用,推进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治理矿区环境污染。(四)桂西北山地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百色市的隆林、西林、田林、乐业、凌云等县,河池市的天峨、凤山等县,总面积21644.28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9.10%。地貌主要为山地,是全区地势最高的区域,气候较干凉。生态区位重要,是南盘江、红水河、右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多,建有8个自然保护区;水能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水电基地,有天生桥、龙滩等特大型水电站。本区的主导生态功能是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山地天然阔叶林受到明显破坏,森林质量降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减弱;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较严重;栖息地破碎,紫茎泽兰等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日趋严重,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山地复合型生态特色产业,可建成我区重要的中药材、名贵花卉、烤烟、茶叶和优质用材林等产业基地;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优势发展水电业;利用丰富独特的岩溶地貌、河流湖库、森林等景观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大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建立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大封山育林力度,恢复退化自然植被特别是天然林,提高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生态廊道,改善栖息地环境;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禁止陡坡开垦和过度放牧;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对重点湖库区水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五)桂东南丘陵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玉林市、贵港市所辖区县(市),梧州市的市辖区及苍梧、藤县、岑溪等县(市),总面积34746.29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14.61%。地貌以丘陵为主,气候湿热。人口密度较大,农业较为发达,城乡贸易活跃;机械、水泥、陶瓷、石材、制药、食品等工业行业已形成一定规模。本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蓄水。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天然林面积小且零星分布,森林质量较差,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物种减少;矿产、石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问题比较突出;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影响水源安全,局部区域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地陷等现象;洪灾多发。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高效优质现代农业、特色林果畜禽业等复合型农林牧业;以高科技改造提升建材、制药、食品、林化等传统工业;利用区位优势承接东部转移的低消耗低污染加工制造业,大力发展环保、生物、电子信息、新能源以及高效节能环保型内燃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限制高污染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采取封山育林、改造人工林等措施,恢复和增加天然阔叶林面积,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建设大桂山、大容山、六万大山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区生态重建;推行农业标准化和生态化生产,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南流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跨流域补水工程,解决玉林市水资源不足问题。(六)桂南丘陵台地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南宁市的市辖区及横县、宾阳、上林、武鸣等县,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区县(市),面积38542.49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16.21%。地貌以丘陵台地为主,海洋性气候明显,高温多雨。该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已建立自然保护区8个。沿海、沿边区位优势突出,海岸线长,港口条件好,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是我区海洋水产、热带水果、林产品等重要生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食品加工、造纸、化工、机械制造、港口航运、海产养殖及加工,海洋旅游、边境贸易等特色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是广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该区的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人工纯林面积比重较大,各类防护林体系较薄弱,森林生态功能较差,局部区域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丘陵区过度开发,水土流失较严重;城镇生活污染物及工业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邕江、钦江等河流水质;沿海局部区域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海水倒灌,风暴潮灾害时有发生。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热带南亚热带水果、南国花卉、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等特色农林业;改造提升制糖、卷烟等食品工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生物、软件开发、电子信息、新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利用临海优势发展现代重化工业、现代物流业以及信息、金融、旅游、文化等服务业,培育和发展海洋化工、海洋生物、海洋制药等新兴产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保护和恢复十万大山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自然植被,增强其生态服务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沙化土地治理,特别是大型水库库区周边的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合理开发利用滩涂、港湾等资源,严格控制沿海地下水开采,加快沿海蓄水、引水、供水工程建设,保持沿海地区水资源供求平衡;加大中、低产农田改造力度,推行农业标准化和生态化生产;加快建设城市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综合治理陆源污染,削减入海污染物,加快推进邕江、钦江等重点江河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对沿海重化工业的环境风险防范,保护好海洋环境。(七)桂西南岩溶山地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百色市的右江区及那坡、靖西、德保、田阳、田东、平果等县,崇左市所辖县(区),南宁市的隆安县,总面积39120.53平方公里,占全区陆地总面积的16.45%。本区地貌主要为岩溶山地,气候干热,土壤侵蚀敏感性和石漠化敏感性较高,生态环境脆弱。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特有物种多,成为国际关注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已建有19个自然保护区。铝土、锰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铝、锰、制糖、水泥及甘蔗、芒果、边境贸易等特色产业。本区的主导生态功能为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护。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天然林特别是石山区植被破坏较为严重,局部石漠化现象突出;栖息地较为破碎,飞机草等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大;陡坡开垦、局部矿产无序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旱灾频繁。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重点发展甘蔗、南亚热带水果、反季节蔬菜、烤烟、速生丰产林、草食畜禽等特色产业;利用资源优势发展铝、锰、制糖、水泥及生物质能等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限制高耗水及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建立桂西南岩溶山地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继续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等综合措施治理石漠化;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构建生态廊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实施沃土工程,提高耕地肥力,采用工程措施和节水灌溉技术,解决干旱问题;开展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综合防治工业和生活污染。(八)近岸海洋生态区1.主要特征本生态区包括北海、钦州、防城港等3个市的滩涂(面积1005km2)、0~20m等深线的浅海(面积6488km2)及海岛(500m2以上的海岛面积66.90km2)。本区是海洋鱼虾类产卵场、洄游通道及鱼、虾、贝类养殖区和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主要分布区,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区内已有5个海洋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本区旅游资源丰富,有北海银滩、涠洲岛,钦州龙门七十二泾,防城港江山半岛、金滩等景区景点;近海有丰富的钛铁矿、金红石、锆英石、石英砂等砂矿。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湿地面积减少,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萎缩,近岸局部海域水质因陆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而下降。2.发展方向与保护建设重点本生态区应大力发展海洋生态养殖业、海洋矿产、海洋运输、海洋生态旅游以及海洋能源等产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各类海洋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防止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进一步破坏;实施海洋生态恢复和重建,加强沿海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环境,杜绝破坏红树林、海草床和珊瑚礁的行为;加强港口、船舶污染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改善近海水质;加强围海造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因无序开发导致海洋环境改变。四、建设生态广西的主要任务(一)建设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生态经济体系创新发展思路,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高消耗、高污染型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生态经济体系。1.构建循环经济型工业(1)调整优化工业结构。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加快工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业体系。制定、实施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染物排放限制等方面的准入制度,严格限制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产业发展,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产业、企业和产品,防止区外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高污染企业向我区转移。大力发展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环保、现代中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制糖、造纸、林化和生物质能等特色产业。扶持发展以海洋生物、海洋化工、海洋药物、海洋功能食品、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海洋产业,重点改造提升重化工业和铝加工业,通过推广绿色化工、无废工艺和延伸产业链,实现传统产业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2)优化生产力布局。根据各生态区的特点及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和调整区域工业布局。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工业发展,构筑桂林、南宁、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改造优化提升柳州工业,使之成为先进制造业基地;培育建设百色铝工业基地、河池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崇左和来宾锰工业基地,梧州、贺州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基地,推进玉贵走廊工业发展。提高工业区域集中度,集中力量搞好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加工工业向各类园区集中、向县城以上城镇集聚,县域工业重点发展劳动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在生态环境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地区,严格限制或禁止布局污染型工业。(3)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要求,积极培育循环经济行业和企业,以冶金、火电、有色金属、化工、轻工(包括酿造、制糖、造纸等)、建材等资源型行业以及汽车等现代制造业为重点,以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活动,逐步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组织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实施企业生态化战略,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生态设计、能源、水的梯次使用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推进工业园区的生态化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改造已建工业园区和建设新工业园区。鼓励具有循环特征、特别是原材料使用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产业进行集聚,形成生态工业群体。合理规划园区内资源流、能源流、信息流和工业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形成企业共生和代谢的生态网络,促进不同企业之间横向耦合和资源共享,物质、能量的多级利用、高效产出与持续利用。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工业示范园区,把柳州市和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成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域。(4)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先进、经济、高效的市场急需的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产品),有计划地推进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工业“三废”和生活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烟气脱硫除尘和机动车尾气净化等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建立服务功能齐全的废物回收、再生和处理体系,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集中加工处理。通过优势资源整合,培育一批有实力、竞争力强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引导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社会化、企业化和专业化。2.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农林牧渔业(1)生态农业。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要求,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本途径,进一步提高农业资源良性高效循环利用水平,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着力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逐步建立结构合理化、技术和产品标准化、生产环境生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的生态农业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食品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推广免耕法、配方施肥、生物和物理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在平原、丘陵和台地区加大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生态农业技术推广力度,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在山地区积极推广“山区复合型生态农林牧业”模式。继续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重点将桂东北、桂南和桂东南建设成我区重要的生态农业基地。(2)生态林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生态化,满足国民经济对林产品多样性的要求。加强低产林改造和林木抚育,提高森林质量和木材产量。科学造林,采用先进、生态的营林措施,人工造林必须营造混交林,杜绝炼山。优化林树种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浆纸原料林、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饲用林、生物质能源林、特色药材林、特色香料林、南国花卉等产业。以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林脂一体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生态型林产工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森林旅游业。推广节约木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木材边角废料,提高林木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起比较发达的生态林业产业体系。(3)生态畜牧业。加强对现有草山草坡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优化畜牧业结构,加快饲草料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丰富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发展优质、高效节粮型草食畜禽,重点发展奶水牛、肉牛,加大名优特色畜禽产品的开发力度。转变养殖方式,推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实施“无公害畜产品行动计划”,逐步实现畜禽的小区养殖、舍饲圈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加快完善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建立全自治区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研发推广应用高效疫苗、动物疫病快速诊断技术和安全无污染饲料、无残留兽药,提高畜产品安全水平。加大品种改良和推广力度,培育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畜禽产品深加工,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4)生态渔业。以养为主,养捕结合,大力发展名特优新稀水产品的规模化海水、淡水高效养殖,控制近海捕捞,加快外海捕捞和远洋捕捞。合理开发江河、水库等大水面渔业资源,积极推广生态型养殖模式,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加强对海水、湖库、河流规模化养殖密度的控制,科学选择和投放饲料;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优势水产品加工,提高水产品附加值。3.加快发展生态友好型服务业(1)现代物流业。大力发展高效节约型现代物流业,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管理、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物流产业基础设施、物流组织和运行方式,促进传统物流向网络化、信息化、环保型的现代物流转变。限期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设备,提高物流业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普及可再生包装材料,降低物流业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量。大力发展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配送中心等新型组织和业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形成绿色流通渠道和交易体系。(2)生态旅游业。充分发挥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坚持旅游开发与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建设精品、形成网络的要求,围绕山水、滨海、边关、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和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资源,建设一批重点生态旅游景区和生态休闲度假区,加快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环保、服务接待等设施,丰富旅游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竞争力强的生态旅游产品和若干主题型生态旅游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和对外开放形象产业,把广西建成全国旅游强省和旅游主要目的地。重点着力打造桂林山水、北海银滩、德天瀑布、百色天坑、金秀大瑶山、资源丹霞地貌等六大生态旅游品牌,积极发展观光农业。加强旅游品牌、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整体形象的系统宣传、推介和促销。大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适应多样化旅游需求。(3)新型服务业。坚持生态化、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加快发展会展、金融、信息、咨询、社区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带动有条件的城市发展特色会展产业,逐步做大会展经济,努力把南宁市、桂林市培育成为国际性区域会展城市。加快发展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行业。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4)生活服务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餐饮、宾馆和零售商业等生活服务业,培育“绿色市场”。按照绿色市场标准,推进市场设施现代化建设,建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柜,鼓励开设“绿色商店”、“绿色超市”。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督管理。(二)建设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对资源开发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推进资源由粗放利用向集约和节约利用的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强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1.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优化配置,制定水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规划,统筹兼顾和协调地区、行业间的用水关系,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管理。经济发展、城市发展规划要以水定规模,按流域环境容量科学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运用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引导节约用水。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普及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率。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改进钢铁、电力、化工、制糖、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提高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在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禁止建设高耗水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规定限值的产业。重视生活节水,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推进公共建筑设施、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建立节水型服务业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健全蓄水、保水等水源涵养工程体系,对水源涵养地、供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域,强化监督管理,保持重要水源水量和水质的稳定,确保城市和农村饮水安全,重点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供水量不足的问题。建立全区水资源监控和监督体系,全面、动态、实时掌握全区水资源状况。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2.土地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耕地资源保护,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许可制度和补划制度,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完善土地分区规划和分区用途管制,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合理确定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使区域的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土地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保障供水的前提下,对现有土地后备资源择优、适度开发。加大耕地整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造劣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及其生产能力,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开展矿山废弃土地复垦。3.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和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蓄积量。依据生态功能区划,科学制定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速丰林发展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规范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布局和开发不当造成生态破坏。对商品林要加强采伐管理,坚持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根据资源可供给量确定木材加工、林纸发展规模,保持林业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的基本平衡。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木材加工、造纸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加强对本土优良树种的选育扩繁,大力发展具有地方优势的生态、经济兼用林。不断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林木抚育,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森林、乱批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建立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评价体系,开展森林可持续能力评估。4.矿产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依法按规划设置采矿权和探矿权,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实行综合开采和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重点做好锡多金属矿、铅锌矿等主要矿产中有用组分的回收利用。合理确定并控制矿区最低开采品位,杜绝采富弃贫,所有矿山“三率”(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要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的要求,重点矿区“三率”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小矿山,逐步减少开采零星分散小矿和露天开采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5.海岸带及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制定近岸海域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全面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深水岸线,优化港口布局,强化海岛资源保护。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控制和压缩浅海传统渔业资源捕捞强度,严格执行北部湾海域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禁止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法、渔具,增加渔业增殖放流,建立资源增殖保护区,支持人工鱼礁建设,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合理规划海水养殖区域、规模及面积。加强北部湾广西沿海矿产、油气等资源勘查与开发。6.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区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编制生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加强生物资源就地、异地保护和基因库建设。建立生物资源增殖、物种及其产品经营的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和满足社会对生物资源的多种需求。开展人工种植、养殖和繁育,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利用遗传资源,加强原产地农牧业种质资源和中草药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一批野生动植物抢救、驯养、繁殖中心和珍稀植物栽培基地,对珍稀濒危和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7.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光、热、降水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农林产业,调整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扩大冬种面积,建成一批热带作物、反季节果蔬、牧草生产基地。积极开展气候资源变化的研究,加强气候变化的监测,不断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和服务能力。8.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加快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重点推进以甘蔗、木薯为原料生产燃料酒精、秸秆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产业发展,下大力气推广普及农村沼气。积极推进核电开发。9.区外国外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利用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区外、国外资源开发利用,通过贸易、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利用国外、区外资源,弥补区内自然资源不足。重点加强与周边省区特别是东盟国家在矿产资源、能源和农林资源等领域的合作开发。联合建设跨省区的水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生产供应体系,扩大供给能力。(三)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综合防治工业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城市污染和其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为发展腾出环境容量。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加大退化生态系统修复力度,恢复和提高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安全。1.加强环境污染综合防治(1)水污染防治。要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一步加大工业行业特别是食品(制糖、酒精、淀粉等)、造纸、化工、制药、矿产采选等重点行业的废水治理力度,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统筹供水、用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完善配套管网,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污水处理率。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养殖业污染水源。下大力气抓好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桂江、钦江、南流江等重点流域以及南盘江天生桥水库、青狮潭水库、西津水库、合浦水库、大王滩水库等重点湖库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行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加强近岸海域河口和海湾水环境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海水养殖区域并控制养殖规模,对海上油气勘探开采、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环境严格监管,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或接收设施。(2)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抓好火电、钢铁、有色冶炼(包括铝、铅锌等)、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废气的削减,改善空气质量和减轻酸雨危害。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现役火电厂必须在2010年以前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淘汰5万千瓦以下小型火电机组。对工业锅炉、炉窑加快技术更新和烟气脱硫改造,逐步淘汰现有的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型燃煤锅炉。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超标排污老旧车辆,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各类固体废物控制与管理,加快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步伐。重点开展化工和有色冶炼废渣、尾矿以及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建设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设施,严禁排放和擅自处理危险废物。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强化对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加强进口废物利用的环境管理,杜绝境外危险废物进入区内。(4)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制定并实施全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因地制宜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加强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用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轻农药、化肥对土壤和农作物的污染。加强农业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示范项目。开展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在重点地区建立农业环境质量定期评价制度。(5)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核设施和放射源运行监督及退役安全处置,强制实行放射性废物(源)安全收贮。加快广西放射性废物库的扩建改造。2.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1)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在桂东北山地、桂中大瑶山山地、桂西南岩溶山地等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关键区域规划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根据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法规政策,建立我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应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在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实施必要的生态移民;通过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保护与恢复重建项目、生态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使这些区域的生态功能逐步得到恢复和提高,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保障我区生态安全。(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在现存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物种丰富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红树林、海草等湿地、海洋生态系统,抢救性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投入和建设管理力度,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评估,推进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3)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和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危害状况、影响机理的调查和防治研究,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开展生物物种引进的环境风险评估,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治外来有害生物,通过严格监管,防止外来有害物种侵入和转基因物种的扩散。(4)强化资源开发生态监管。以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矿产、水、海洋、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所有的重大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督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禁止陡坡开垦;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应合理规划并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种植短轮伐期速生林,造林应采用生态的方法,多树种搭配,严格限制连片单一林种种植。严禁在崩塌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区、公路铁路沿线及海岸线可视范围、以及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水资源开发和水电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流域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无序开发。旅游开发应防止自然风景人工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化。3.加大生态修复和重建力度(1)构建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屏障。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强化森林生态功能。注重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好自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继续推进封山育林、珠江流域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农村能源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沿路、沿河、沿湖、沿海防护林带和生态廊道构建。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科学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调整林种结构,运用生态造林技术和方法,以乡土优势树种为主营造种类多样、结构复杂和功能明显的生态林,提高生态林的比重。(2)加强矿山和重大地质灾害区的生态治理。开展矿区生态恢复重建的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南丹大厂矿区、平果铝矿区、岑溪石材开采区以及大新下雷、靖西湖润锰矿区等矿山的生态治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进一步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防治,减轻危害和损失。(3)开展重点江河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以漓江流域为重点,通过补水工程、污染防治、生物护岸、河道清淤、退耕还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努力恢复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和生态功能。(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完善城镇规划,优化城镇布局,加强城镇管理,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在全区形成大中小配套、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生态城市、生态集镇和生态社区,为居民提供便利、舒适、优美和有益于健康的人居环境。1.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严格实行现行的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努力降低政策外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加快建立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积极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坚决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2.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完善城镇规划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区域布局,对城镇建设的规模、用地布局、开发建设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明确各服务功能区范围和发展方向,形成合理的城镇发展空间形态。加快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率、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加强城区及周边天然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因地制宜地建设以住宅、庭院、社区(小区)、街道、公园以及城郊等多层次的城镇绿地体系。有计划地实施老城区工业污染源的关停搬迁,加快整治城市内河、内湖的污染,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控制噪声、扬尘、餐饮业油烟等污染。普及节能建筑物建设,提高太阳能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清洁交通工具和使用清洁燃料。合理规划城市输变电设施和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装置的布局,控制城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改善城乡生活环境,继续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活动。3.建设生态村庄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规划乡村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实用合理、体现民族特色和区域风情、风格多样美观的村庄。加快以路、水、能源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的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的农村小康新村建设工程、生态富民家园工程,引导农民推行以清垃圾、清污泥、改水、改路、改厕、改圈、改厨的“两清五改”为主要内容的村容村貌整治,发展庭院经济生态种养,提倡和鼓励住宅建设的“人畜分离”,硬化村内道路,保障安全饮水,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植树绿化,推行垃圾集中处理和生活污水定点排放,更新改造民宅,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实现村庄净化、绿化、美化。(五)建设体现现代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强化生态环境意识,努力促进全社会崇尚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人与自然和谐、良性互动的关系。1.培育生态文明观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区情教育、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主题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众的人口资源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升生态文明素质。把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树立环境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的价值观,确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或讲座,编写相关教材和面向社会各层次的科普读物,努力培养具有生态保护知识与意识的一代新人。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宾馆饭店、绿色医院、环境友好型企业和文明生态村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组织青少年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形式多样的环保实践活动,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自觉行动。2.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绿色生产。在企业大力宣传环境友好理念和循环经济理念,让环境文化、生态文明融入企业文化并扎根企业,渗透到企业的管理层面,体现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促进企业正确对待、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方式。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积极推行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开发生产环保型、节约型产品。3.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使节约成为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消费时尚。增加绿色产品有效需求,鼓励消费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不食用野生动物。4.开发和丰富生态文化产品充分挖掘、保护和弘扬传统生态文化,加强民族民间文化和自然遗址保护。积极开发体现广西山水、民族、人文特色和普及生态知识、倡导生态文明的文化产品,做大做强生态文化产业。重点建设“走进花山”、中国——东盟艺术村、广西民族文化博览园、民族生态博物馆、桂林戏剧主题公园等一批生态文化设施。在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崇左板利-岜盆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区乐业天坑地质公园等重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物种基因保存库、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型住宅区等规划建设一批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加快建设基层图书馆、文化活动室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六)建设科学、高效、稳定的能力保障体系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加快科技、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技术和人才的需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1.增强科技创新和支撑能力将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结合起来,组织力量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研发。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的科学研究开发体系,以各种科技服务组织为纽带的社会化、网络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重点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建设,突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发挥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生力军作用。加强科研院所之间、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之间的结合和资源集成,形成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把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取得突破性成果,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延长产业链为目标,重点研究开发有色金属、蔗糖、木薯、特色林产、药用植物和海洋生物等优势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产业化技术,攻克相关资源产业升级及产业链延长的关键共性技术,重点引进开发冶金、化工、建材等主要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和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技术,解决资源型工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问题。以解决我区重大环境问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重点开展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技术、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技术、重点产业清洁生产技术、废物资源化技术、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自然灾害监测与防治技术、重大突发性疾病疫情预防与控制技术、地方性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等研究开发。2.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结构,统筹发展各类教育。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着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加快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大学与我区高校联合办学,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循环经济等重点学科建设,加快相关领域高素质人才培养。广泛开展科普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加强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3.加强公共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社会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应急救治能力,构筑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调整城市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社区医疗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机构条件,逐步构建比较科学的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创新、良种、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装备、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化等服务能力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监测体系。4.加快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气象、环境质量、水土保持、生物资源、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等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和预警网络,形成科学的网络运行及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跟踪和全面反映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重特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洪涝干旱、农林病虫害、海洋灾害、人畜疫病和地震、地质灾害的防御防治工程。五、生态广西建设重点工程围绕生态广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建设期内着重对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领域,组织和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估算静态总投资2751亿元,其中,从“十一五”开始安排的建设项目68个,总投资为824.4亿元。2011~2025年的建设项目将根据生态广西建设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纳入每一个五年计划并作出安排。(一)生态工业工程主要包括循环型工业园区建设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生物质产业工程。重大工程有:以钢铁、铝业、制糖、有色金属、轻工、燃料酒精、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的循环工业试点示范工程;以贵糖、南糖、凤糖、农垦糖业生态工业园、百色铝生态工业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科技园区及工业园区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工程;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以甘蔗、木薯、马铃薯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产业工程;以核能发电、燃气发电、农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源等为重点的清洁能源工程。(二)生态农林牧渔业工程主要包括:以沼气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富民家园建设工程;良种工程;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程;无公害生物农药、高效肥料开发及示范项目;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工程;秸秆和畜禽粪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草食畜牧业开发工程;生态渔业工程;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基地项目;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等。(三)生态服务业工程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建设工程;生态文化建设工程;绿色流通体系建设工程;生态教育基地建设工程;“绿色系列”创建工程。(四)资源保护和利用工程主要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耕地保护与整理工程;农业“沃土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五)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主要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大气污染及酸雨防治工程;城市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海洋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六)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珠江流域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防火工程;农村综合治理“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矿山生态恢复重建工程;近海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七)防灾减灾工程主要包括:防洪(潮)工程;抗旱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灾减灾综合监测系统工程;重大灾害预警预报应急系统工程。(八)能力保障工程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工程;产品技术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工程;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与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工程;生态法规建立完善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生态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六、生态广西建设的保障措施创建生态广西,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科技、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保障、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和扩大交流合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全面加强对生态广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成立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和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行动,统筹解决生态广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形成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建立生态广西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生态广西建设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部门和企业,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类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做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实践者。(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充分考虑地区之间资源环境条件和发展差异,实行区别对待的区域政策,促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规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减弱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增产减污;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增强经济实力,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人口和经济集聚条件不够好、对全区和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要实行限制开发,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使之逐步成为重要生态功能区;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强化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要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要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等;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三)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将生态广西建设纳入依法管理轨道。本规划纲要以及各市(县)编制的生态市(县)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和阶段性中期评估。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及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清理、修订现有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规、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具有广西特色和有利于生态广西建设的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环境资源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强化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的落实。(四)创新管理体制,推进民主决策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生态广西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加强整体意识,淡化行政区划界限,克服部门分割现象,整体谋划、整体投入、整体实施、整体推动,强化区域间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联系、合作。建立、完善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对重要规划、政策以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管力度,对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从决策和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五)完善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完善、推行有利于生态广西建设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贸易、土地、风险投资等政策体系,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农村义务教育、减少贫困、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等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特别是要逐步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继续实施鼓励退耕还林、扶贫等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废弃物资回收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和完善能够反映资源环境成本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的供求和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调节功能,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重要自然资源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建立能够有效推进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政策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约束机制,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进行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环境代价,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六)拓展多元化筹资渠道,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投入方式,切实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广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共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农业开发、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扶贫开发、植树造林、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有关的专项资金,集中投向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建立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和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等手段,发挥示范和牵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扶持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高新技术重大产业在广西布局以及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支持,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的有利条件,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生态保护与建设。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广西建设。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排污交易试点,提高环境治理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和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广西建设。(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培养、引进生态广西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小高地”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高水平的科技专家和领军人才。进一步壮大技术推广和科普人才队伍,组建生态广西建设的专家咨询队伍。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强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科技信息资源网络环境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示范园和企业孵化基地等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列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八)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生态广西建设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及时宣传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广西建设,使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保障公民对生态广西建设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九)加强合作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推动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扩大、深化与国内各省区市的经济合作,主动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作用。加强与国内先进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重视研究和吸收生态省建设理论的最新成果,借鉴其他省份建设生态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生态广西建设工作水平。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扩大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扶贫开发等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把利用外资与生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我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多边和双边协定,加强边境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构建环境安全体系。生态广西建设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区各族人民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生态广西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建设目标如期实现。附件:1.《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规划指标表(略)2.《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略)3.生态广西建设指标体系构成和指标值确定(略)附图:1.生态广西建设生态区划图(略)2.生态广西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区划图(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专题研究的通知
- 区直有关单位:为组织起草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回顾总结本届政府五年来工作,安排好2008年政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力量开展若干重点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研究专题及任务分工(一)“三农”工作及新农村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支农惠农的政策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框架等。2.全面回顾总结我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三个中央1号文件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包括:发展农业优势产业、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县域经济、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增加农民收入及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的工作建议,包括目标、任务和措施等。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扶贫办、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供销社、农机化管理中心、农业区划办等部门配合。庞栋春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二)工业化城镇化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工业化方面,包括: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新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强优工业企业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新工业基地建设、园区经济发展、县域工业发展、经济运行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发展服务业方面,包括:发展旅游业、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城镇化方面,包括:中心城市和县城的规划与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城乡清洁工程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工业化城镇化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工作建议,包括:目标、任务和措施等。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旅游局、博览局、商务厅、交通厅、金融办、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三)开放合作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涉外经济、对外工作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措施等。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举全区之力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深化粤港澳合作、扩大与东盟的合作、加强桂台合作、拓展与长三角合作、深化与西南协作,以及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开放合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开放合作、办好博览会、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博览局、招商局、外事办、港澳办、台办、侨办、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陈庆勇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包括: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布局与建设、临海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化组合港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及成绩。2.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实施的总体构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3.2008年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交通厅、商务厅、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等部门配合。俞建华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五)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思想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的方针政策。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工作思路、措施和主要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滕冲、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六)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项目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交通、水利、能源、邮电通信、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拓宽筹融资渠道、保持投资合理规模的工作思路、措施及主要成效。4.全面分析投资项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投资项目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七)发展民营经济和推进全民创业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发展民营经济、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八)财政金融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实施的财政金融政策;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财政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培植财源、税收征管、增收节支、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税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回顾五年来我区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4.2008年财政金融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办、农信社等部门配合。郭宏伟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九)改善民生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及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决民生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扶贫开发、库区移民、归难侨安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民办实事、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和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及民族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我区和谐社会建设和解决民生问题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公安厅、信访局、司法厅、卫生厅、林业局、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综治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侨办、煤监局、督查室、应急办、移民局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社会事业发展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卫生事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我区社会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人事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工商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厅、知产权局等部门配合。宋晓天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一)民主法制建设及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主要思路和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自身改革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民主法制建设、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编办、监察厅、政务公开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司法厅、审计厅、宗教局、侨办等部门配合。郭文强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二)经济体制改革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2.全面回顾和总结五年来我区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包括:国企改革、农村综合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体系建设、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的主要措施及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委、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农业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编办、法制办、人事厅、工商联、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三)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专题重点研究:1.本届政府任职五年来(2003年-2007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主要成就。包括:经济发展及综合经济实力和财力情况;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服务业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新农村试点建设情况;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情况;中国——东盟博览会、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外经外贸、东盟合作、两广合作、泛珠三角合作、西南协作、与长三角合作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及对外对内开放情况,国际大通道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为民办实事、改善民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和谐社会建设情况;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及人口计生情况;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实施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各项改革推进情况等等。2.与上届政府相比,本届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取得成就的主要特点和亮点。3.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形势。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及各市配合。郭文强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四)工作体会和工作经验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及中央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2.全面回顾和总结五年来我区重大发展战略思路、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安排,概括出五年来政府的主要工作体会和经验。包括:(1)坚持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作为加快发展的主导方向和核心战略,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2)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强“三农”工作和推进新农村建设;(3)坚持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4)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5)坚持不懈为民办实事,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坚持推进改革创新,为发展注入活力;(7)坚持投资消费双向拉动,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后劲;(8)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9)坚持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10)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等等。3.在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政府工作体会的基础上,概括本届政府工作布局的总体思路和鲜明特点,归纳提炼出今后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的重要工作经验。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五)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专题重点研究:1.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2.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3.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二、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重点专题研究,对于全面总结五年来全区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及政府工作体会和经验,用于指导今后政府工作,安排好2008年政府工作,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题研究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使专题研究的过程成为总结政府工作、思考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过程。(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专门主持,组织得力人员成立专门研究小组,与协作单位组成联合课题组,迅速开展工作,并加强与协作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将所承担的专题研究任务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搞好分工,明确责任。各协作单位要有大局观念,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专题研究工作,齐心协力完成各项专题研究任务。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将按要求负责督促落实。(三)拓宽思路,深入研究。各牵头单位要围绕专题提出的问题深入研究,但又不能局限于专题提出的问题,要拓宽研究视野,丰富、充实和完善专题研究内容。要站在全区的高度来把握和开展专题研究,切忌写成本部门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要在全面把握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将专题研究的重点放在五年工作总结和工作体会上,放在2008年工作建议上。(四)注重质量,按时完成。总结五年工作及成绩,要尊重历史,全面客观,主要运用数据、事实及工作思路和措施加以陈述,实事求是。提出2008年工作建议,要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切实可行。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抓住关键,有纲有目,简洁明快,切忌长篇大论。请各牵头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专题研究报告一式25份(含软盘)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楼06号房)。联系人:刘国晔,联系电话:2835818;13317616339。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目标我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为: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指住院和规定的门诊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南宁市、柳州市和梧州市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认定为首批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于2007年10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其他设区的市要求于2008年初制定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启动实施;全区设区的市于2009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区要在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全区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并按学籍划分简称为学籍居民、非学籍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筹资水平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筹资水平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含80元)。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不同人群基本医疗消费需求,以基本筹资水平来指导和确定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一)政府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和原则给予适当补助:1.普惠性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2.特殊性适当补助。在普惠性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对以下城镇居民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缴费负担。(1)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份,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3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2元。(2)对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15元。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补助。(二)个人缴费。各试点城市确定的具体筹资标准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年度按自然年度管理。六、参保办法(一)具有统筹地区城镇户籍的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参保登记的资料进行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二)学籍居民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籍居民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七、待遇及基金支付(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和在定点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经济条件较好、基金监管能力较强的试点城市,也可尝试探索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办法。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原则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援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实行3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从缴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别负担。最高支付限额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住院待遇(1)起付标准。参保成年居民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当年再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参保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均为100元。(2)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70%。2.门诊大病待遇(1)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实行定医疗点,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试点城市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初期,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诊慢性病的规定,确定参保居民门诊大病范围和支付办法。规定病种应从小范围起步,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增加。(2)对患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之一或多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其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居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八、管理与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组织管理1.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重视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2.明确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技校学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所辖社区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的参保工作。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做好经费保障。试点城市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量的情况,充实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要在社区现有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通过增加聘用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专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等,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和实施。4.优化经办服务流程。试点城市要制定简便易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办法,以方便居民登记、缴费及待遇的支付。特别是在待遇支付环节,原则上使参保居民就医后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遵循量力而行、技术适用、有前瞻性的原则,在“金保工程”的基础上开发、扩展,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潜力,避免重复建设。6.加强统计分析。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的主要指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要进行专项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寻找规律,为完善政策和制订相关标准提供可靠依据。7.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财务管理,按时结算和拨付医疗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对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套用、转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医疗服务管理1.明确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按国家和自治区对乙类药品的品种和支付比例、儿童用药的品种和剂型、孕产妇及婴幼儿诊疗项目等规定执行。2.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为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自愿选择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治疗,分别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治疗。成年居民实行逐级转院治疗制度,未成年居民可在选定的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试点城市要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3.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居民患病后,应在选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诊,符合条件的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恢复、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初诊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及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布局;建立和完善适合参保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点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九、深化相关改革(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第二章职责等公共服务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县级一上的人民政府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政务服务工作,责任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第七条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十)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共资源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当逐步实现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实施。第十一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二)编制、公布本部门、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四)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九)对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一)依法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对不需要部门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部门其他职能处(科、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四)依法受理本部门、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五)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七)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八)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九)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十四条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第十五条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除有合法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所收资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其编制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并予以公布。各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免费提供申请人。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九条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属于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属于承诺办结的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回执单。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部门、机构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凡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凡行政审批的否定事项,实行否定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否定事项须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备案;重大否定事项在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备案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第二十四条部门、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部门窗口应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凡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又不报告或说明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默认。因超时默认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政务服务事项需要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派出窗口的部门、机构应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奖惩和晋职降职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政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停止不当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同时,未经批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二)擅自收取行政审批相关费用的;(三)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四)窗口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作风正派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三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第三十六条术语解释:(一)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全部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二)一站式服务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具体审批环节由部门、机构窗口全程负责完成(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三)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构建“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优良政务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抓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定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高效率;紧紧围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和“机关为窗口服务,窗口为群众服务”的工作目标,实现“三统一”管理,即区直各职能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存,所有审批业务统一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管,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充分授权、职能明确,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与部门之间、部门窗口与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统一领导、中心负责协调、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全力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把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区、市、县三级联网,区、市、县、乡(镇)四级联动,“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公共服务集合体。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成为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平台;培养、锻炼优秀公务员和后备干部的重要基地;推行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载体;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展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窗口;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民心工程。二、机构设置及管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是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行政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和投诉受理窗口等。其工作人员由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各部门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要求选派人员全脱产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定一年,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保留在原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派出部门领导。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原单位一道对进驻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本人不再回原部门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必须由精通业务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选派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选派部门应事先征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违纪现象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更换要求,派出部门应及时更换。三、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办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等政务务及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采购、建筑项目招投标和产权交易等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三)负责指导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体系等建设。(四)负责审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审核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受理相关投诉。(五)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公布进驻单位政务服务项目的政策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六)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和奖惩;对常驻单位和非常驻单位进行调整。(七)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四、规范审批行为自治区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统一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所有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都是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分中心或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进行补充、调整。同时,要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管,适时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项目组织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所有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及分中心都要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全力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凡明确由部门窗口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再直接受理;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要求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备案;理顺部门内部职能将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窗口,整体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合理调整、合并其他内设机构,科学设置工作职责,做好内设处(室)与窗口的衔接工作;优化再造部门业务和审批流程,科学编制办理事项流程图,减少办事环节,压缩运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配合牵头单位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的联合审批;按时参加牵头单位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召集的项目联审会;抓好本系统内部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工作。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后,各部门要探索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转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实现行政资源的重组和优化,从而实现政府职能上的根本转变。五、运作方式(一)集中办公,公开办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做好“五个统一”(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收费、统一着装、统一考核)和“八公开”(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窗口权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规范操作,限时办结。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是:“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公共资源交易的运作方式是:“发布信息,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全程监管”,实行直接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明确答复制、统一收费制及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凡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禁止以“双轨运行”方式进行审批。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部门向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席代表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缩短审批和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能。(三)定点收费,收缴分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由指定的银行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资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加强监管,考核评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监察机关共同编发“督查通知书”和“督查通报”,以督促部门窗口及其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进驻的窗口部门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六、实行电子监察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程序规范、监控同步、操作透明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要将所有的审批环节都处于电子监察之下,对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时限等全时进行监察。不断完善目前全区的电子监察系统,扩大监察的领域和内容,逐步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控。在现有基础上,在“审批软件”中增加电子监督模块,在软件中限定相关审批人员和领导的审批签字时限,并将他们的通讯号码设定在其中,通过短信对相关人员进行“办理提示和预警”,督促其快速办理,利于提示及监督机关的调查取证。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既要监督审批时效,还要保证审批质量。加强对电子监察结果的运用。要切实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认真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坚决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真正把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电子监察结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自治区领导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反馈,作为推进各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项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2007〕81号)精神要求,自觉从“立党为公、成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是我区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西的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政务服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服务改革,进一步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发挥市场对公共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重大突作卓有成效。破,也是检验各级各部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强化“一盘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政府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1号)精神要求,自觉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富裕文明的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各种工作卓有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商交通部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前言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河水运基础设施是我区建设国际大通道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我区作为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作用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我区及西南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有力支撑。合理规划内河水运对完善我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高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区正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积极推动“一轴两翼”m型区域经济合作等重大新兴发展遇,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谋求发展的进程中,内河水运占地少、运能大、成本低、污染小的优势正日益凸显。我区河流众多,水运资源丰富,西江航运干线横贯东西,通向云贵的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穿境而过,发展内河水运的条件十分优越。改革开放以来,在交通部“三主一支持”交通发展长远规划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不断建设和发展,我区内河水运基本形成了以“一干三通道”(西江航运干线和西南出海水运右江南通道、红水河中通道、柳江黔江北通道)为主骨架的发展格局,贵港港、梧州港等枢纽港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相继建设了一批专业化的煤炭、集装箱泊位,水运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在内河水运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合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清内河水运发展思路,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使内河水运向江海直达、干支相通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快规模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本规划范围为广西内河航道与港口。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2020年,并对2030年进行远景展望。一、内河水运发展的现状(一)内河水运现状我区共有通航河流53条,主要有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左江、绣江、桂江、贺江等,呈叶脉状分布。2006年底,全区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为5591公里,占全国的4.5%,其中ⅳ级及以上航道821公里,占全区内河航道总里程的14.7%,高于全国12.5%的平均水平;内河港口主要有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柳州港、来宾港、百色港等,拥有生产性泊位623个,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3735万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7.26万teu,完成旅客吞吐量664万人次;内河运输船舶8173艘,187万净载重吨,货运船舶平均吨位316吨/艘;完成内河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为4968万吨和159亿吨公里,分别占全区综合运输量的11%和12%。(二)综合评价内河水运的发展促进了沿江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发展。内河水运的发展,改善了沿江地区的投资环境和交通运输条件,带动了一大批水泥、建材、电力等企业沿江布局,促进了沿江产业带的形成。沿江两岸企业聚集增加了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广西内河水运在广西及西南地区实现通江达海、沟通广东及港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纽带作用。我国西南地区经济欠发达,但拥有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虽经济发达、工农业发展基础雄厚,但能源、原材料匮乏,二者之间有着较强的经济互补性。西江航运干线及其上游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将广西及西南地区与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效地连接起来,并便捷地沟通港澳及海运市场。广西内河为西南地区提供了通江达海的运输大通道,对加快推进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广西及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内河水运承担了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的运输,是广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河水运以其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少、通江达海等优势,在区域煤炭、水泥、矿建材料、非金属矿石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运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区内河完成的大宗物资运输量占全区内河货运量的80%,“十五”期内河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28.5%。2006年我区内河完成客、货运量分别为962万人、4968万吨,完成客、货周转量分别为2亿人公里、159亿吨公里,分别占全区社会总量的2%、11%、0.4%、12%,内河水运已成为我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内河水运开发和建设的新模式,取得了可喜成绩。“八五”期以来,在交通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了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赋予其“航电结合、滚动开发”的职责,在全国开创了率先建设并成功运营航电枢纽的先例。目前桂平、贵港两个航电枢纽的年均发电收入达2亿元,除日常运营费用外,还可拿出一定数额的发电收入用于我区内河水运发展建设。实践证明,“航电结合、滚动开发”的水运发展新模式已初建成效。水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明显进展。近年来,在交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在枢纽复航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和右江航电结合梯级渠化建设进展顺利,红水河复航工程取得重要突破,龙滩枢纽和百龙滩枢纽通航建筑物正在建设之中,大化、乐滩枢纽通航建筑物已基本建成。内河水运的发展促进了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稳定。我区山多地少,生态环境较脆弱,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有效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我区大部分老少边山穷地区位于具有水运开发价值的江河沿线,发展内河水运可改善沿江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老少边山穷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稳定。(三)存在问题西江航运干线通过能力不足。随着沿江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西江航运干线通过能力已不适应货运量增长及船舶大型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桂平船闸超负荷运行,通过能力和服务质量不适应发展需求;二是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现有的千吨级航道已不适应船舶通行要求,枯水期船舶须减载航行,局部重点航段船舶搁浅堵船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他主要航道不畅通。南盘江、红水河水利水电梯级开发正处于全面建设期,部分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有待加快推进。右江梯级渠化工程刚刚起步,百色、那吉、金鸡枢纽尚处于建设过程中,鱼梁和老口枢纽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实现右江通航千吨级船舶的目标有待进一步加快推进。柳江和黔江虽已按照五级航道标准进行了整治,但通航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内河水运的要求。港口通过能力不足,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2006年,全区内河港口共有生产性泊位623个,但能停靠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泊位仅有25个。各港口的泊位规模小,装卸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专业化泊位偏少。部分港区位于城市中心,港城矛盾突出。贵港、梧州、来宾等港口通过能力不适应日益增长的货物运输需求。船舶技术性能相对较差,运力结构不合理。我区内河运输船舶普遍存在着船型杂乱、技术性能相对较差等问题;船型结构不合理,90%以上为干散货船,油气、化学品、集装箱等专业化运输船舶刚刚起步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运输船舶少。支持保障系统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水上通信、导航、打捞救助、航运信息发布等行业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应急处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较低。二、内河水运量预测(一)内河水运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直接带来了内河水运运输需求的增长,并对运输服务提出了新要求。2010年前我区地区生产总值将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2010~2020年期间将保持8%左右的增长速度,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将直接带动内河水运运输需求的增长。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货物结构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集装箱、散装水泥等专业化运输需求将持续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内河水运的时效性和服务质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业的沿江布局要求内河水运提供支撑和保障。今后一段时间,柳州、桂林等桂中、桂北地区将重点发展以汽车为主的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和化工医药工业,其原材料及产成品运输量大,且附加值较高,更适宜采用水上集装箱运输;梧州、玉林等桂东、桂东南地区将充分利用西江航运干线的运输优势,充分开展与粤港澳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开发有资源优势的轻化工业,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桂西、桂北地区林产、矿产资源丰富,将进一步发挥右江、红水河运量大、经济性好的运输优势,大力发展矿产加工业和林业。工业布局向沿江地区集聚趋势必将加大对内河水运的需求。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要求充分发挥内河水运的纽带作用。广西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的交汇点,面临着多区域合作的新兴发展机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广西的交通建设必须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必须加快构建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西江航运干线及其众多航运支线将发挥其内河水运的纽带作用,将区内外各大经济区域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并为这些区域之间的物资交流特别是快速增长的大宗物资运输提供服务。加快水电能源开发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广西内河水运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区水能资源丰富。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我国能源、电力等需求的持续旺盛,目前我区水电能源开发步伐明显加快,根据有关规划,2020年前,我区开发条件较好、工程效益较佳的水电梯级将全部开发建成。与此同时,我区主要江河以防洪、航运、灌溉、供水等为目标的水资源综合治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因此,结合水电枢纽建设、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步渠化或整治航道,不仅可实现航道梯级渠化,稳定控制河势,改善安全通航条件,而且也为加快航道建设进程,提高通过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内河水运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二)内河客货运量及港口吞吐量预测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水运量的发展现状及变化趋势、主要产业发展规划、主要航道货源分布情况、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形势,采用回归分析、指数平滑、灰色系统理论等多种数学模型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因素预测法,预测2010、2020年广西内河货运量分别为6000万吨和10000万吨,客运量分别为900万人次和1000万人次,港口货物吞吐量分别为7200万吨和12000万吨。三、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一)规划原则1.适应性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内河水运在促进资源有效开发、沿江产业带形成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内河水运服务水平。2.协调性原则: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及相邻省市内河水运规划相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与水利、水电等相关规划相协调;航道、港口、船舶、支持保障等内河水运体系内部协调。3.通达性原则:尽量扩大高等级航道的覆盖范围,通过高等级航道连接资源产出地和消耗地,实现主要经济中心城市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辐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河流自然条件和航运开发的可能性,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广西内河上联云贵,贯穿区内全境,下接粤港澳的区位优势,形成以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为核心,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内河水运体系,与高等级公路、干线铁路、沿海港口等有效衔接,有效支撑和促进“泛珠三角”、“一轴两翼”等区域经济合作,为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高效、竞争力较强的内河运输服务。(三)航道规划广西内河航道划分为国家高等级航道、地区性重要航道和一般航道三个层次。1.国家高等级航道主要包括西江航运干线、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等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属国家高等级航道体系“两横”中的“一横”,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属国家高等级航道体系“十八线”中的三线。(1)西江航运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广西段)由南宁至梧州界首,途经横县、贵港、桂平、平南、藤县、梧州等县市,里程570km,是我区最重要的航运干线,已成为沟通珠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的水上运输大动脉,是广西及云贵等西南地区与粤港澳地区沟通的一条重要纽带,也是国家内河水运“两横一纵两网”主骨架中的“一横”。根据西江航运干线在广西、珠江水系乃至全国内河水运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运量发展趋势及航道建设条件,规划南宁至梧州段为ⅱ级航道,并为远景贵港至梧州段建设成为通航3000吨级船舶的ⅰ级航道留有余地。(2)右江:右江位于西江航运干线上游,右江航道从两省交界至南宁,流经田阳、田东、平果、隆安等县,通航里程428km,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南线通道。规划两省交界至百色为ⅳ级航道;百色至南宁为ⅲ级航道。(3)红水河:南盘江、北盘江在两江口汇合后称红水河,红水河在曹渡河口进入广西境内,从曹渡河口至石龙三江口全长550km,途径天峨、东兰、大化、合山、来宾等县市,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中线通道。规划红水河蔗香两江口至来宾593km为ⅳ级航道;来宾至石龙三江口63km为ⅱ级航道。(4)柳江、黔江:柳江、黔江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北线通道,经过工业重镇柳州,区域综合交通较发达,发展水运对沿江地区与珠江三角洲之间的物资交流、沿江产业带的形成、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规划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160km为ⅲ级航道;黔江石龙三江口至桂平124km为ⅱ级航道。2.地区性重要航道规划左江、都柳江、融江(含柳江凤山至柳州河段,下同)、桂江、绣江、贺江和南盘江为地区性重要航道。(1)左江:规划左江崇左至三江河口206km为ⅲ级航道。(2)都柳江、融江:都柳江、融江位于国家高等级航道柳江、黔江的上游,是珠江流域通往贵州的西南水运出海北线通道的上段,从省界至柳州全长309km。规划都柳江、融江为ⅴ级航道。(3)桂江:从桂林至梧州全长341km。桂江上游的漓江航段风景秀丽,下游通过西江航运干线直达珠江三角洲。规划桂林至阳朔段为旅游航道,等级为ⅵ级;阳朔至梧州旺村为ⅴ级航道;旺村至桂江河口为ⅳ级航道。(4)绣江:从北流至绣江河口全长177km,流经北流、容县、藤县等县市。规划绣江为ⅴ级航道。(5)贺江:从贺州八步至省界119km,规划为ⅴ级航道。(6)南盘江:规划平班枢纽至蔗香两江口97km为ⅳ级航道。3.一般航道除国家高等级航道、地区性重要航道以外的航道规划为一般航道,主要包括左江(龙州~崇左)、沙坪河、飞双江、南盘江(黄泥河口~天生桥一级电站)、布柳河、盘阳河、水口河、平而河、明江、鲁塘江、八尺江、茅岭江、大风江、钦江、南流江、防城河、北仑河等等。广西内河主要航道布局规划方案详见附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远景应着手进一步研究开发建设平陆运河、湘桂运河的可能性,力争实现跨水系沟通,完善航道布局。(四)港口规划为了适应内河水运发展需要,根据各港的区位条件、自身特点及发展潜力,将广西内河港口划分为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三个层次:以南宁、贵港、梧州3个主要港口为核心,百色、来宾、柳州、崇左4个地区性重要港口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他一般港口为补充,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内河港口体系。南宁、贵港、梧州3个主要港口功能定位如下:南宁港位于西江航运干线起点。南宁港作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是南宁市建设港口城市、发展临港工业的重要依托;是南宁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支撑;是西南地区与粤港澳地区经济交流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规划建设南宁国际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南宁市及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南宁港应逐步发展成为以集装箱、件杂货、矿建材料及煤运输为主,相应发展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性港口。贵港港位于西江航运干线中游,目前已发展成为广西内河龙头大港,西南地区煤、磷等大宗散货经黔桂、枝柳、南昆、黎湛等铁路线由贵港港中转下水,港口规模发展迅速。贵港港作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是贵港市“以港兴市”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是贵港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布局沿江产业带、实现“工业强市”的重要依托;是贵港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支撑;是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重要结点。结合贵港市及区域经济发展要求,贵港港应加快发展成为为西南地区煤炭、矿石、集装箱等大宗物资及外贸物资运输服务和以矿建材料运输为主服务临港工业的综合性港口,并相应发展港口物流业。梧州港位于桂江与西江的汇合处,是我区通过西江航运干线与珠三角及港澳地区物资交流的咽喉。梧州港作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是梧州市建设港口城市、发展临港工业和沿江产业带的重要依托;是梧州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与粤港澳地区经济交流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推动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梧州港应逐步发展成为以集装箱、件杂货、能源和矿建材料运输为主,相应发展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兼顾旅游客运的综合性港口。(五)支持保障系统规划重点对航道助航设施、航道水位站、航道平面高程控制网等支持保障系统进行规划。1.航道助航设施规划国家高等级航道全部设置内河一类助航标志;地区性重要航道以设置重点助航标志或三类助航标志为主,部分重要航段设置一类助航标志;一般航道在港区、库区、浅滩等重点水域设置三类或重点助航标志。2.航道水位站规划在航道水位主控点规划布设远程水位遥测系统或自动水位站,在航道管理站设立固定水尺。规划在国家高等级航道和地区性重要航道上设置各类航道水位站48处,其中水位遥测系统11处、自动水位站12处、固定水尺25处。3.航道平面高程控制网规划根据航道建设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规划在国家高等级航道、地区性重要航道和部分一般航道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航道观测需要的、与国家控制网衔接的平面高程控制系统,并完成航道图测绘。四、分期实施和效果展望(一)分期实施2010年前建设重点: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结合航电、水利、水电开发,加快通往云贵的南、中、北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建设;加强南宁、贵港、梧州等主要港口的专业化泊位建设,提高港口通过能力;配套建设支持保障系统,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2010~2020年建设重点:继续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全面提高南、中、北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的航道等级,达到规划标准;建设左江、贺江、绣江等地区性重要航道;继续加强贵港、南宁、梧州等主要港口建设,根据运输需求相应建设地区性重要港口;建成反应及时、装备完善、保障有力的支持保障系统。(二)实施效果展望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将得到显著改善。规划实施后,我区四级及以上航道达到2262公里,占总里程的37%,沟通6个地级市,覆盖全区人口的56%,内河主要港口发展成为区域性综合物流中心、交通重要结点,船舶标准化程度和支持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内河水运效益显著提高。船舶航行速度有望从目前的6~8km/h提高到8-10km/h,据估算,仅西江航运干线航道从三级提高到二级,贵港至梧州段每年可节约运费约13000万元,南宁至贵港段每年可节约运费约4500万元。内河水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西江航运干线和珠江水系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均达到ⅳ级及以上航道标准,预计2020年广西内河货运量占全社会综合交通货运量的比例约16%,比目前提高5个百分点。内河航道将与公路、铁路协调发展,共同构筑全区综合运输体系,为腹地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综合运输服务。内河水运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通过实施“航电结合、梯级渠化、滚动开发、发展航运”的开发模式,在加快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同时,又为水运发展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内河水运自我发展能力,使水运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规划的实施,将充分发挥内河水运占地少、能耗低、排污小的可持续发展优势,在合理分流货物流,缓解其他交通运输压力的同时,节约了土地资源,更好保护环境。五、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规划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主要结论为:本规划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其指导思想、规划原则是在国家的水运规划指导下形成的,规划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与国家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内河水运规划要求;与广西交通、海事、环保、水利、土地、港口、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划相兼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通过在规划实施阶段认真执行有关环保措施,从环境因素考虑,本规划是合理可行的。六、政策措施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解决碍(断)航闸坝复航为突破口,加强协调红水河、融江、左江、绣江等河流的复航通畅工作;坚持水资源综合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水利、水电、航运及其他涉水行业的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广开渠道、多方筹资,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内河水运建设投资适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水电、水利等涉水部门积极性,共同开发利用水资源;通过市场手段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在地征用、移民搬迁、税费政策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抓紧开展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为项目适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强化行业管理,积极培育内河水运市场。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保证水运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广西航运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水运市场动态和行业信息,积极培育公平、公正、有序的水运市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和进一步贯彻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一步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应急管理的重电〔2006〕194号),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应急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各类企业在各级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普遍加强了以安全生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产为中心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区企业安全作的目标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一)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统计指标全面下感和紧迫感。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还很不平衡,对企业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安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下岗分流职工群体性上访等问题不够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对事故灾难的监控防范、抢险救援能力相对不足;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组织体系还不完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一)完善企业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原则,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健全本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其中,大型企业和矿山、石化、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二)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常过问、研究企业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分管负责人及相关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对分管的应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深入了解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全部流程;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岗位事故处置技能。各级各类企业要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应急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应急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工种,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产权及投资形式的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环保、卫生、公安、民政、水利、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指导企业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职业中毒、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生产治安、职工群体上访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三、完善应急准备,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一)预防在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订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强整改和监控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六落实”,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对因技术等因素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要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监测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加强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等检查。加强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清退、登记管理,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工作,全面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情况,加强统计、分析与研判,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同时,要建立企业风险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加强隐患整改监督力度。从制度上监督企业落实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各项措施,对企业新建项目依法严把环评和审批关,抓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建成企业生产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较大的隐患特别是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二)强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大型企业要抓紧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包括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预案编制指南或范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的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企业与外部联动的工作程序和联系人等内容。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驻桂企业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和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之间、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企业应急预案与企业周边区域的单位、学校、社区、乡(镇)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三)夯实基础,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石化、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类型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队伍训练和管理,逐步改善救援装备,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建立企业应急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应急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应急演练工作。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演练的指导,并组织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锻炼应急队伍,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提高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加强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烟花爆竹救援等自治区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等方面的大型企业也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四、健全联动机制,做好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一)完善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企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监管落实的职责。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隐患、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和各项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央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要加强与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管。企业应急联动机制要体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原则,体现在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各个环节。(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预警发布机制,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预警工作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制定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任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如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企业周边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当地政府必须及时发布预警,组织群众紧急转移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要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情况。(三)妥善处置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信息,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现场救援工作,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工作。在积极处置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事件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制止新闻炒作,纠正不实报道。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应急管理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任务,健全体制机制,抓好企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要建立由安全监管、国资、公安、卫生、水利、民政、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企业周边单位、社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研究本辖区内企业应急管理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订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分解各阶段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联合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二)加大企业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能力。各企业要加大对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设施,改善应急装备,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企业应急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适应应对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完善落实政策,建立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特别是矿山、石化、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推进企业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各企业既要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又要针对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关键岗位情况,强化职工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等技能的培训。各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而且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应急管理培训作为企业培训的重要项目,纳入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培训制度,编写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生产类资格培训力度,在特种作业培训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专项培训中要增加企业应急管理内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对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等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调控和促进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一)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促进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城乡地域与空间、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科学选址,有效地节约土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城镇化水平,还有助于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城乡形象,确保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目标。(二)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对任意更改城乡规划或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一)突出抓好城镇群和城镇带规划的编制。尽快编制完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群和右江走廊城镇带规划,抓紧开展桂中城镇群、桂北城镇群、桂东南城镇群及其他城镇带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化城镇群(带)布局,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构建区域合理的城镇发展空间网络体系。各城镇群和城镇带要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强化城乡规划对区域发展的调控作用,突破行政区划的束缚,按照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协调解决有关大型基础设施布局、区域环境整治、资源整合配置、产业共生发展等重大问题,推动基础设施在区域范围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相互连动、共同发展。(二)抓紧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要做好南宁、柳州和桂林三个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要适时依法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趋势,从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等涉及城市长远发展的保障条件出发,组织空间发展、城市定位等重大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管治空间。(三)加强城市新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管理。各类城市新区(含现有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要按照依托城镇、科学规划、产业集聚、辐射带动的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要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把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为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中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四)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立近期城镇建设和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任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从体制上解决城市规划实施难的问题。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由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由规划到计划、由战略到实施的转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住房项目建设比例、规模和布局,重点规划和发展满足当地居民需求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突出抓好城市重点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各个片区的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强化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风格保护,对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五)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研究,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符合我区实际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根据城镇化进程,适度推进乡镇、村庄整合,科学确定乡镇、村庄布点,合理布局生产力,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农村和农业的现状条件和发展潜力,在尊重农民意愿和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公共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建设,促进村庄集约发展。(六)精心塑造城镇风貌,突出城镇景观特色。要树立精品意识,强化城镇特色的研究,提炼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和自然山水特点,塑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加强“城中村”改造研究,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加强对小开间、大进深的私人住宅(俗称“竹筒房”)的改造;在建制镇以上城镇全面停止审批“竹筒房”形式的宅基地。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自然地理环境有机融合,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完善桂林漓江、桂平西山、花山三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加快推进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三、加强城乡规划调整和审查管理(一)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方式。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规划编制方式,充分依托本地规划编制力量,重要项目适当引入先进地区的具相应资质的高水平的编制机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吸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二)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审查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重点审查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并严格组织审查。各层次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核定。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四、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保障机制(一)切实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资金、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要给予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规划,尤其是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跨地域重要城镇群(带)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以及全区规划动态监测管理的支持力度。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二)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各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适当充实和加强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力量,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要强化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好规划编制,切实监督规划的实施。五、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统一协调。健全自治区城市规划厅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统一协调全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进行前置审议。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各地级市也要相应完善城乡规划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二)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要重点督察城乡规划审批权限、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建筑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群众关心的城市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要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并及时将督察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规划督察员工作规则由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民政府应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本区域内的县(市、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并明确相关要求。(三)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各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实施。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区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与全国大部分省区相比,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部分城市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不够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建设资金不落实,目标责任不到位,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及产权问题亟待规范,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并不能完全解决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住房建设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强化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满足无经济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二)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三)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截至2007年8月20日,我区14个设区城市均已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县(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重视不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还较小。2007年底前,全区14个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各县(市)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对于集中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证。过去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各地区有上市交易时间规定的除外),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二)积极推进已售危旧公有住房等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整治改造办法,积极推进和规范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拆除改造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优化居住环境和改善城市面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实际,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进一步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实行住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各市、县要抓紧时间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七)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确保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到位。有关工作情况,要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自治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厅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抓紧研究制定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责任。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建设、房产、房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国资、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关工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十八)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廉租住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各市、县要按季度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房产、房改部门。2007年底前,各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其中南宁市还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县(市)报设区城市的建设、房产、房改部门备案。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特别是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十九)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稳定居民住房消费心理预期。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流程,宣传各地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介上定期公布各地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方面工作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受益、满意,使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为民办实事的一种重要方式,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各市、县(市)相继实施了妇幼卫生保健项目(卫生六项目)、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卫生七项目)、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卫生九项目)和结核病控制项目(卫生十项目)等公共卫生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我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改善了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提高了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的能力,促进了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市、县(市)在组织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公共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过程中,存在着配套资金不足、不按承诺还贷、截留挪用配套资金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为确保我区世行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格项目管理实施世行项目是增强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世行项目的实施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财政、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严格项目管理,使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二、履行承诺,落实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世行项目配套资金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实施妇幼卫生保健项目、疾病预防控制项目、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由当地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由其它渠道安排的配套资金,当地人民政府也要敦促有关单位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市、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进度的通知》(桂卫办〔2004〕1号)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三、明确债务主体,履行还贷责任世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债务主体,必须承担项目资金的还本付息责任。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项目贷款要求,制定详细的还贷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对用于社会公益部分,以及无法产生直接经济效益部分开支所形成的世行贷款债务,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还贷计划,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四、规范资金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世行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认真解决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财政、卫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项目执行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坚决杜绝与项目无关的经费开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桂发〔2007〕18号),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又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来宾市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步伐,根据我区工业区、玉柴工业园、百色工业园区、广西良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庆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一、发展目标到100亿元以上。(一)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至2010(三)形成8个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形成年,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即:工业总产平果工业区的铝工业园、宜州经济开发区的茧值达到3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丝绸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实现税收150亿元。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梧州工业园区的纺织(二)打造10个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的服装产业园、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农副产园区。到2010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加工特色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等特色产业园区。(四)园区建设发展投入每年不低于10亿元。2008年至2010年,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必须安排总数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二、加快产业集聚(五)突出产业特色。围绕我区汽车、工程机械、铝产业、石化、糖、锰和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配套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根据承接产业的特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园区服务功能。(六)择优扶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企业注入资本,或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等方式,大力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对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每个标箱补助100元。(八)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三、构建投融资平台(九)组建公司。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十)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十一)资本多元化。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1.2008年至2010年,自治区每年专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大部分将采取向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注入,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7.民间资本投入;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工业园区。(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地。(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益共享。(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十九)强化优化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力度。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园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园区比较多的市,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园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二十)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二十一)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直单位有关部门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二十二)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广西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二十三)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属地政府每年要为工业园区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据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及意义(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放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文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放、重点开发、限制开放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发挥优势,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谋划我区经济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既有利于明确开发的重点区域,也有利于通过完善区域政策,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协调发展。--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通过编制主体功能规划,合理规划我区国土空间,处理好十分有限的国土空间与日益扩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道路,引导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产业相对集聚发展,提高工业化城镇化空间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建设生态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明确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引导发展条件欠缺和人口超载地区人口转移,使经济布局与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一个既有较发达的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增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能力。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实行相应的区域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以增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提高指导各地发展的针对性。二、规划定位及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编制,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覆盖全区国土空间。主要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和范围,明确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也是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同时,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作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二)总体要求。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集约开发、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我区人口和经济的基本布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三、主要任务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规划期从2006年至2020年,通过中期评估进行滚动调整。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等四项。(一)前期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必须深入开展规划的前期研究,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坚实基础。1.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全区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建立集空间数据、遥感数据、经济社会数据于一体的遥感图像、地形模型、水系、交通网络等空间数据库集成系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测绘局等部门完成。2.指标体系研究和测算。包括收集整理全区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对主体功能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赋值、分类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形成规范、简洁、易操作的全区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等部门完成。3.建立各类规划资料数据库。收集整理全区各类空间规划资料,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相应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数据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完成。4.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包括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特征和空间分布,以及未来可利用土地资源潜力等;二是编制适宜建设用地、已有建设用地的评价图和基本农田分布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完成。5.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自然灾害危险性;二是编制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完成。6.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水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不同区域的水资源丰度及结构特征,以及未来可利用水资源潜力;二是编制可利用水资源评价图。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环保局、农业区划办、气象局等部门完成。7.环境容量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水环境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量的排放量,以及不同区域三种主要污染物的环境容量;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量的排放量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完成。8.生态重要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重要性,以及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的分级分布和重要区域的分布特征等;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重要性和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等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完成。9.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土地沙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土壤盐渍化等脆弱性的分级分布特征、极度脆弱和高度脆弱区域分布特征;二是编制土地沙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土壤盐渍化等脆弱性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农业区划办等部门完成。10.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人口密度、城镇化水平及人口流动强度等;二是编制人口集聚度空间评价图;三是研究提出区域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统计局等部门完成。11.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态势;二是编制经济发展水平空间评价图。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12.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公路、铁路、水运、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状况,描绘不同区域的交通可达性空间格局;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交通可达性总体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完成。13.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研究。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完成。14.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一是对县级行政区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产业布局、未来发展潜力等,采用专家系统定性赋值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是编制县级行政区战略选择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15.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分析研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是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为此必须加强区域政策分析研究,并认真做好与国家对口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分类管理的财政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投资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产业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土地政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生态环保政策,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二)综合分析评价。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建立在对国土空间的客观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要在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单元),拟定全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技术路线,提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方案,形成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综合研究报告。(三)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全区及各县(市、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区区域内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目标,明确空间开发战略。--明确自治区层面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明确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的政策方向、政策力度及其他实施机制。--明确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四)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在开展区域政策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以及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形成比较完善的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体系。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为扎实推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1.成立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穆虹任组长,相关区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2.领导小组下设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3.编制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政策组。综合组主要负责规划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等。技术组主要负责全区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规划图件的编制,以及对全区国土空间的分析评价等。政策组主要负责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各项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的研究和制定等。4.落实规划工作人员。从区直各部门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强有力的规划编制队伍。有关单位要服从大局,支持抽调人员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二)明确分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前期研究指导、规划人员培训、投资与产业政策和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开展交通可达性、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以及主体功能区区划、综合研究报告起草和规划编制;负责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等。自治区经委:参与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工业发展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参与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指标体系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土地政策;牵头开展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参与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地质公园等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人口集聚度、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现状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交通厅:参与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提供交通建设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农业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重要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开展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生态环保政策;牵头开展环境容量、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生态功能区划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林业局: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自然保护地现状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开展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参与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参与指标体系测算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经济发展水平、战略选择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测绘局:提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建立规划空间数据库,建成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参与建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气象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地震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参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自治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与编制工作,做好市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五、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进度和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大致分为前期研究、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包括制定区域政策)、规划报批等四个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1.动员部署。10月中旬,召开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落实责任,成立编制办公室并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做好分工。2.组织培训。11月份,举办规划人员培训班,组织赴外省考察调研活动。3.整理资料。11月中旬,完成各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评价指标的基础资料、地理信息(gis)资料、已编制的所有空间规划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数据库。4.课题研究。12月底前,完成相关课题研究,提交研究成果。(二)分析评价阶段。1.确定主体功能区划分技术规程。12月中旬前,确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2.形成区划方案。12月底,形成主体功能区区划初步方案,并与国家规划衔接。(三)规划编制阶段。1.2008年1-3月,起草规划,完成初稿。2.2008年3-6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规划报批阶段。1.2008年6-9月,完成与国家和相邻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2.2008年10月底前,完成专家论证。3.2008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六、经费保障根据国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规划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政困难的市县,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七、需提交的主要成果(一)研究成果。1.主体功能区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3.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4.自然灾害危险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5.水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6.环境容量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7.生态重要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8.生态系统脆弱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9.自然保护地现状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10.人口集聚度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11.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12.交通可达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3.区域发展战略选择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4.区域财政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15.区域投资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6.区域产业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7.区域土地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8.区域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19.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20.区域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事厅)21.广西生态功能区区划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22.广西主体功能区区划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3.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综合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二)规划成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确保我区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顺利兑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约占全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0%。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二、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拖欠的贷款(一)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的拖欠贷款,必须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的拖欠贷款,由担保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员工私贷公用(即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由单位支配)的拖欠款项,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私贷公用款项,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偿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借款公职人员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偿还的,将视同个人借款予以清收。(二)分级负责,督促清收。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查清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区直各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属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辖区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人民银行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本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督促清收及责任追究;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系统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的督导,认真督促各拖欠贷款的中小学校和校办企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欠款。(三)多策并举,限期清收。这次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的时间为2007年1月至6月。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的欠款在限定时间内要全部偿还或制订还款计划。一是对在2007年4月底前未还清欠款的,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国家公职人员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报批评;金融系统员工由所在单位分别通报批评;对拖延和逃避还贷的重点人员、欠款大户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严肃纪律。对党政干部拖欠贷款拒不偿还且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对确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欠款。四是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四)突出重点,强力清收。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将副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和单户2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欠款作为清收督办重点,笔笔落实督办责任。农村信用社要实行“门前清”,对在2007年4月底前不能还清贷款或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短期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款的内部员工,要依法予以起诉。三、认真清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的贷款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对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相关数据,弄清贷款用途,界定偿还贷款的责任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还清欠款,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要负责督促其还清欠款或督促其履行担保责任。对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欠贷,由欠款单位做出还款计划,确属无力从其他资金偿还的,经欠款单位同意,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其的预算经费中限期扣还完毕,原则上还款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欠款,先依法处置其财产还款,处置财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的,要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四、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企业贷款债权,督促欠款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使其依法参与。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未经妥善处理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严禁企业借重组、改制、破产之名悬空、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各地及有关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贷款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对钉子户、赖债户,银监等部门要协调银行业协会,将其纳入“金融黑名单”,对恶意赖、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法律手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要通过电视发布、报纸刊登、在社会及单位公告栏公开张贴追收欠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其偿还。对恶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的诉讼,要快受理,快判决,快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效力进入执行程序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要依法进行集中执行活动。对农村信用社为主张权利而起诉,但借款单位和个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诉讼费,各级法院可以酌情同意缓交诉讼费;对农村信用社已胜诉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允许信用社暂缓缴纳执行费,待案件执结后再由欠款人支付。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信用社挽回资金损失。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高度重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组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为本辖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自治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按时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要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信用社做好具体的清收工作,强化内部清收盘活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对辖内不良贷款划定清收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信贷规定,严格界定责任人。对不能按时收回不良贷款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19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是中央为稳定粮食生产,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实行的一项重大政策。经过多方努力,国家已批准从2007年起将我区列入全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范围。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可以有效保护和提高我区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快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提高水稻产量和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做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支农惠农政策的具体行动,也是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对建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实施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确保这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二、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水稻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人户率和覆盖率,增加种粮效益,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二)基本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计划实施面积3540万亩,其中早稻1697万亩,中稻181万亩,晚稻1662万亩。通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稳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进一步推广水稻种植的良种良法,使全区水稻平均亩产提高2公斤以上、稻谷总产量增加7万吨以上。四、补贴范围、标准和方式(一)补贴范围。全区在原计税耕地范围内种植良种水稻的耕地均纳入补贴范围,库区移民、扶贫移民的免税耕地和享受税改免税的国有农场及农业科研院所的耕地同时纳入补贴范围,但已被旺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土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二)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补贴标准,早稻、中稻、晚稻每亩分别补贴10元、15元、7元。(三)补贴方式。采取直接补贴方式,补贴资金按核定的良种水稻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户(包括农场、农业科研院所,下同)的专门账户。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租赁人或代种人。五、项目实施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一)申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水稻种植面积。补贴面积的公示与核实采取农户据实申报、村组核查、张榜公示、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1.村民小组组织申报、登记、公示、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由村民小组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并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为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有变化的要书面说明增减原因。村民小组将核实、核对的结果分户张榜公示7天以上,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进行确认、登记,汇总成册,并报送村委会。2.村委会核实上报。村委会对所辖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村民小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民小组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汇总成册,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汇总、建立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核定无误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同时进行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4.县(市、区)审核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审核无误后汇总数据,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5.市汇总上报。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6.自治区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按要求上报农业部、财政部。(二)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早稻、中稻、晚稻分3次发放。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按照各地核实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清册,及时将补贴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补贴清册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补贴资金存入水稻种植户的专门账户,水稻种植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单位领取补贴款。(三)建立农户水稻良种补贴明细档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统一格式,规范各级填写农户耕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良种水稻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六、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优良品种推介、宣传发动、栽培技术培训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和落实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的申报和审核。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任务。(二)抓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层层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区)工作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乡(镇)、村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良种补贴政策要求、补贴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三)做好良种、技术推广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要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全区水稻优良品种,做好良种推广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做好水稻良种和配套栽培技术的推广服务工作,全面提水稻栽培先进技术的人户率和覆盖率。各级农业、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种子质量、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四)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县、乡两级要设立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实行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代缴其他收费。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对补贴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助。(五)明确责任,严明纪律。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要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地质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我区地质工作,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全区地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经过广大地质工作者长期的艰苦努力,我区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基础地质资料、大批的矿产资源以及多方面的技术服务。但是,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当前我区的地质工作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存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地质勘查单位活力不足、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二)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压力、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二、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一)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全区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二)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区内、兼顾周边,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完善体制、健全机制,依靠科技、自主创新。充分挖掘区内资源潜力,积极利用区外及周边国家资源。面向社会需求,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突出优势矿种、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加大找矿力度,增加资源地质储量,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坚持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三、突出重点,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一)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以国家急需的重要矿产和我区优势矿产为主攻矿种,加大找矿力度。重点加强铝、锰、铅、锌、钨、锡、钼、铜、镍等重要矿产勘查,兼顾煤炭、金、稀土、高岭土、水泥灰岩等矿产勘查。合理部署南丹河池、大瑶山、大明山、右江红水河、桂北、云开隆起等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勘查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我区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二)实施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程,加强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大力推进国有矿山深部和外围主要矿种的找矿工作。重点开展全区锰矿、梧州和柳州地区铅锌多金属矿、河池地区锡多金属矿、台山和右江地区煤矿等重要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查,指导科学开采,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及综合利用,探索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有模式,大力推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做好关闭矿山的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三)实施地质调查工程,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系统地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工环地质、海洋地质等调查。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岩溶缺水地区、地质灾害重发区、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开展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对区域稳定性、海(成)水人侵、海岸侵蚀与淤积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对城市和港口集中的海岸带地区进行重点调查与保护研究。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陕捷的地质信息服务。(四)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围绕防灾减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完成全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体系。围绕城市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重点开展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沿海开发区、旅游景区、库区等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围绕矿业开发,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矿山地环境。围绕供水安全,积极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保护地下水环境。围绕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为农业区划、种植结构调整及发展优质农产品提供科学依据。(五)实施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工程,强化地质资料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我区地质资料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加快地质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建设,建立地质资料服务网络,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四、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机制(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管理体制顺畅、事企分开、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建实建强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这支队伍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环境地质调查,并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二)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全区基础性地质调查、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海岸带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矿产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及找矿综合研究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成。政府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源税收人中安排部分地质勘查经费,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五)培育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充分利用已有国土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培育矿业权二级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等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快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的职能,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帮助解决基地建设和设备更新欠账过多等问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竞争能力,促进自身发展。(七)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区地质工作科技水平。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地质勘查合作,鼓励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和企业到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五、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自治区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和深部找矿理论方法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勘查、分析测试新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勘查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大力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积极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创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鼓励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矿业企业自主投资地质科技研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财政投入,用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二)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地质类专业高、中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积极推进地质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的合作和共建,鼓励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三)加快地质人才开发。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造就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关键岗位。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改善人才培养环境,落实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六、加强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一)加强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质工作的良好氛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地质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矿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高地质勘查管理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区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地质勘查规划要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引导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健康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人。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四)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科学调整矿业权准入条件,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严格探矿权审批,按照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资质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地质勘查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要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立新功。(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