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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下降、万车死亡率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监督、指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评。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推行优质教练员排名制度。
(二)交通部门要严把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
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
(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题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资格的审核。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管理制度,机动车考试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并通过年度考核,持证上岗。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行业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与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与交通部门落实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
(五)军队、武警部队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部队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修订完善部队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定期组织驾驶人特别是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进行复训。
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严格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事故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会同交通部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高速”活动,建立跨区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联动协作机制。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抓紧出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办法。
(四)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掌握道路运行状况,完善道路交通气象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恶劣气候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交通管制。
(五)公安、建设部门要结合“城乡清洁工程”,深入开展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全面推进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的城市道路畅通工程。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人以及客运场站的监管力度。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的相关规定,对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定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办法,研究加强对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员和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四)经委、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积极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规范化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助力车生产许可工作,做好行业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助力车源头管理。
(二)质监、经委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为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并结合分析研究结论,提出改善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加强对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
(三)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为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四)经委、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把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企业的违规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擅自承揽车辆改装业务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交通、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大型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学校校车的动态管理档案。
(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准入条件,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技术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出具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
(八)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拖拉机入户关。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完成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二)安全监管、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对排查出来尚未整治的隐患要尽快实施整治;对一时难以完成改建、改造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警示标志标识,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
(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
七、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工作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组织农机等方面的人员参与交通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农机部门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扎实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
(四)交通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扶持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有效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化交通安全宣
传“五进”工作,逐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四)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切实加大交通安全“进学校”的力度。
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死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全面促进“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深入落实。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畴,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因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书面检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四)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建立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定期公告制度。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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