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确保我区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顺利兑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约占全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0%。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拖欠的贷款
(一)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的拖欠贷款,必须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的拖欠贷款,由担保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员工私贷公用(即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由单位支配)的拖欠款项,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私贷公用款项,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偿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借款公职人员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偿还的,将视同个人借款予以清收。
(二)分级负责,督促清收。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查清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区直各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属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辖区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人民银行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本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督促清收及责任追究;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系统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的督导,认真督促各拖欠贷款的中小学校和校办企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欠款。
(三)多策并举,限期清收。这次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的时间为2007年1月至6月。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的欠款在限定时间内要全部偿还或制订还款计划。一是对在2007年4月底前未还清欠款的,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国家公职人员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报批评;金融系统员工由所在单位分别通报批评;对拖延和逃避还贷的重点人员、欠款大户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严肃纪律。对党政干部拖欠贷款拒不偿还且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对确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欠款。四是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强力清收。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将副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和单户2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欠款作为清收督办重点,笔笔落实督办责任。农村信用社要实行“门前清”,对在2007年4月底前不能还清贷款或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短期
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款的内部员工,要依法予以起诉。
三、认真清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的贷款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对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相关数据,弄清贷款用途,界定偿还贷款的责任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还清欠款,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要负责督促其还清欠款或督促其履行担保责任。对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欠贷,由欠款单位做出还款计划,确属无力从其他资金偿还的,经欠款单位同意,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其的预算经费中限期扣还完毕,原则上还款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欠款,先依法处置其财产还款,处置财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的,要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企业贷款债权,督促欠款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使其依法参与。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未经妥善处理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严禁企业借重组、改制、破产之名悬空、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各地及有关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贷款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对钉子户、赖债户,银监等部门要协调银行业协会,将其纳入“金融黑名单”,对恶意赖、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法律手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要通过电视发布、报纸刊登、在社会及单位公告栏公开张贴追收欠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其偿还。对恶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的诉讼,要快受理,快判决,快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效力进入执行程序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要依法进行集中执行活动。对农村信用社为主张权利而起诉,但借款单位和个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诉讼费,各级法院可以酌情同意缓交诉讼费;对农村信用社已胜诉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允许信用社暂缓缴纳执行费,待案件执结后再由欠款人支付。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信用社挽回资金损失。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高度重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组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为本辖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自治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按时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要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信用社做好具体的清收工作,强化内部清收盘活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对辖内不良贷款划定清收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信贷规定,严格界定责任人。对不能按时收回不良贷款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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