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河池地区的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全体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把我地区的改革发展不断推向前进。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地区行署的组成人员由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副专员”),地区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副秘书长”),地区行署各局局长组成。
第五条 地区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主持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负责地区行署的常务工作;其他副专员协助专员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地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专员或委托常务副专员主持召开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专员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专员报告。
第六条 秘书长在专员、常务副专员领导下,协助处理地区行署的日常事务( 包括行署专员、副专员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专员、副专员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专员、副专员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地区行署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条 地区行署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地区行署报告工作。各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贯彻地区行署的规定、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地区行署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和地委的决定;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三)领导地区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改变或撤销地区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领导和管理全地区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司法行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
(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地区行署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九)办理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管理在河池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河池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下列事项,地区行署应按规定分别向地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某些调整的;
(二)需报请批准实施的重要决定;
(三)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四)年度全地区工作报告和年度全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五)对经批准的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份调整的;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七)重要外事活动;
(八)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九)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请示报告地区行署:
(一)涉及全地区大局或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地区行署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六)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对属于地区行署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地区行署全体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需上报批准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后,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各项决定的贯彻情况,行署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办,各执行部门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及时主动反映贯彻执行结果,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是地区行署的工作机构,代表地区行署依法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责。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抓紧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不得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急速办理的紧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专员、副专员或秘书长,以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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