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组建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玉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玉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企业(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玉林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和草拟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玉林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负责监缴市直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监缴。
4、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5、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监督中介组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三)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划入的职责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监缴市直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监缴。
(七)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统计评价科(业绩考核分配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年度经营业绩、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跟踪考核,为建立激励机制和其奖惩提供客观依据;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制度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及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产权管理科
负责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审计(含利润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四)企业改革发展科(玉林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单位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单位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社会事业科
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玉林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玉林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监缴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参与对市直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
(六)党群工作科(人事科)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单位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玉林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和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政策法规科
研究草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为便于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设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核定编制27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地方事业编制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室正副职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
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玉林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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