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为主管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受理向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的职责,交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五)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八)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九)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事宜。
(十)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和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编辑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南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二)经济法制科
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组织实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等部门、单位。
(三)行政法制科
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办理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工作;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
(四)法制监督科
具体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市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组织对全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承办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办理市直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对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拟订,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研究处理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五)行政复议应诉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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