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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以及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成立桂林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布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受灾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布署,协调受灾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或完善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受灾地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
当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要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持,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具体领导、协调下,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以请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政府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当地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民警、消防人员,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抢险、消除;建设(市政)、水利、安监、电力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负责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气、危废、辐射等环境污染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农业部门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好灾区种子、种苗、肥料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发放工作,组织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
计划部门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信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信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力和电信部门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定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计划部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者,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以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本级所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以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资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科学地开展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大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肓,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内容字数: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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