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
- 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及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03〕56号)及交通部《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22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已组织开发并完成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广西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试点建设)。经自治区交通厅组织专家评审,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与gps车辆监控系统均通过验收并建议推广使用。同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国家标准亦已正式发布实施。为加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从源头上和动态中实现对营运车辆的有效监控管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装使用范围: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10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或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从事高速客运、旅游客运、2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客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二、安装时间:从2004年2月10日开始,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对加大营运车辆运行的监控力度,提高我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科技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运输企业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一)全区推广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技术指导工作由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及运政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安装使用工作并落实安装使用时间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二)各运输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和落实好本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车记录仪的有关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新的安全防范措施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去。(三)各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为主、行业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建议每个gps车辆监控中心监控服务规模应在500辆车以上,并建议使用全区统一的gps车辆监控系统软件平台。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和内容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须给予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监控管理的通信接口。(四)各运输企业和行业管理单位须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gps车辆监控中心,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必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gps车载设备和汽车行驶记录仪。(五)各运输企业和行业管理单位在完成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中心、gps车辆监控终端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筹建、安装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六)为鼓励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安装使用该系统的营运车辆,经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交通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七)从2005年7月1日起,行业管理部门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车辆监控系统作为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和安全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并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信誉招投标的考评内容之一。(八)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及时提供车辆运行情况等监控信息,共同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并依法对违章车辆驾驶员、企业进行处罚和教育。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一月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二、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和标准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中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一)低收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下同)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每户一次性救济200元--1000元。(二)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三)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子女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2000元以下。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各县(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2、经市、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基本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或当年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二)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单位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属市属单位的上报市民政局;属县区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三)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委会或单位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四)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五)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事权划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属单位、企业职工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属单位、企业职工和街道居民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政府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汽车销售市场作为我市新兴的“朝阳产业”,对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实现将南宁建成广西乃至西南地区的汽车销售中心的发展目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运作”原则,以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并行,大力扶持汽车市场建设,通过规范管理,为汽车经销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营销氛围,为消费者营造更好的购车、用车环境,促进我市汽车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二、工作思路按照我市汽车市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有形汽车交易市场及品牌销售店,完善汽车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做大做强白沙大道、安吉大道、沙井大道、厢竹大道、科园大道等汽车专业街。到2010年汽车经销企业达到300家以上,销售国内全部知名品牌,引入更多进口汽车品牌,将南宁市建成立足广西、辐射西南及东盟国家,集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零配件销售、配套物流为一体的现代化汽车贸易中心。三、发展规划(一)加快制定发展规划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我市汽车交易市场布局规划,把汽车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新设立的汽车交易市场在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的同时,要规划预留汽车市场建设用地和试车道用地,并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二)加快汽车交易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发展汽车销售市场,引导和促进现有市场资源整合,引导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按照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成规模、上档次的品牌销售网络。支持同一品牌系列的汽车设立1-2家“4s店”、“3s店”,鼓励代理商充分获得更多的授权,在“4s店”、“3s店”推行同一场地多品牌代理、同一品牌多品种代理、同一品牌新旧车置换等业务。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培育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快发展二手车评估机构,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二手车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和价格评估行为。鼓励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旧机动车拆解件市场。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积极发展汽车配件市场,发展汽车维修、清洗、保养等新兴汽车服务业连锁经营,完善服务网络体系。(三)完善汽车市场配套服务在白沙大道和安吉大道等汽车销售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一站式”服务办证场所,完善汽车市场服务功能。同时,在汽车销售集中区及大型“4s店”、“3s店”门前,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交通整治和路网改造工程,研究汽车市场出入口的设置及公交车停靠点设置,方便消费者选车、购车。四、扶持政策(一)税收政策方面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办汽车贸易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批,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和现有的汽车贸易企业或经营单位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收部门审核,可享受相应期限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土地政策方面企业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汽车市场,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现行土地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汽车贸易企业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新增汽车市场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五、成立行业组织市商务、工商部门共同引导,成立和完善我市汽车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搭建政府与汽车生产、流通、消费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汽车市场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规划工作的组织和参与、行业内违规行为的查处建议等各项工作。行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组织好企业间、市内外同行间的交流活动,推广、学习先进经验。引导汽车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加强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及流通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大对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汽车行业销售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汽车销售、汽车经纪等方面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和认证在岗汽车经纪人的素质水准,吸引汽车专业毕业生到汽车贸易企业就业。支持汽车贸易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对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七、规范经营秩序商务、工商、公安、交通、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依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汽车交易市场的力度,杜绝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非法交易行为;加强对汽车配件销售、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行业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不法企业以次充好,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假冒、不合格配件进行汽车修理、服务等违法行为;规范汽车经销商的中介行为,查处和纠正汽车经销商在代理保险、上户、按揭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自设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为汽车市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八、加强宏观管理(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市汽车市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市政、招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汽车市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汽车市场建设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汽车市场建设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汽车市场(包括新车、二手车、零配件市场)的布局规划;规划部门作为主要配合部门,参与汽车市场布局规划的制订及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实施汽车商品市场投资备案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对现有汽车市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范清理,加大对新建市场建设项目的供地倾斜,并对土地利用率加强调控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并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九、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我市汽车市场建设发展的良好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汽车商品、证照管理、办事程序、政策规定、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白沙大道、安吉大道、沙井大道、厢竹大道、科园大道等汽车专业街。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宣传广告牌设置,重点宣传我市打造现代汽车贸易中心的良好形象。鼓励汽车城、“4s店”、“3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合理设置品牌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汽车销售氛围。结合各类汽车交易博览会,引导汽车厂家、商家、媒体参与各种形式的汽车展示展销促销活动,推动消费,扩大我市汽车市场影响力。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区成片旧城改造的决定,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树立首府城市的新形象,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旧城改造地块规划范围界定方案》(市规划局2003年1月8日制定),特制订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一、旧城改造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推动“136”目标实施,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旧城区主要片区的改造,在承袭历史文脉、延续民俗传统、张扬绿城特色的基础上,将旧城区改造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为创建中国绿城,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二、旧城改造指导原则遵循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政府组织与城区政府实施相结合,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动员拆迁与补偿安置相结合,规范出让与灵活招商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6个结合办法,贯彻统一政策,健全机构;成片开发,分步实施;规划控制,市场引导;明责放权,重心下移;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法拆迁,保障安置;减员增绿,打造精品;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的64字原则,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全面启动,迅猛推进,闯出一条独具南宁特色的旧城改造之路。1、统一政策,健全机构。(1)完善配套政策,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明确保障措施;(2)健全市、城区两级旧改和拆迁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加强管理,狠抓推进。2、成片开发,分步实施。(1)旧城改造要提倡成片开发、连片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插建和零星改造,严格控制单位自行增建、补建;(2)结合“136”工作目标,分步推进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总体目标的实施。3、规划控制、市场引导。(1)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编制出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完成旧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招商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以详规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客观、灵活地拟定批次旧改计划,作为项目招商和实施的依据,使旧改工作走上有序推进、规范运行的轨道。4、明责放权,重心下移。(1)理顺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强化宏观管理,为城区政府和项目提供主动服务;(2)以城区政府、房产局等单位作为旧城改造工作的主体和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实施单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5、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据规划要求,根据市场客观规律,制订积极、合理、具有一定弹性的项目计划,在计划得到审批后,组织城区和有关部门深入项目片区开展更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整合片区项目,完成项目片区土地、拆迁等评估报告,提出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和优惠政策,提出市场预测参考数据,确保合理的利润空间,努力引导理性投资,同时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交易中心的融资能力和交易平台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瞄准大业主、大投资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公开招商,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实现旧城改造的高强度投入,解决旧城改造的资金来源的问题。6、依法拆迁,保障安置。(1)要实行市领导联系、政府部门配合、城区牵头组织、项目公司具体实施的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旧改拆迁。大拆促大建,大建促大变,在旧城区打造出一片新天地。(2)旧城改造是惠民工程,要以人为本,将好事做好、好处留足。房屋乃市民立命之本,顺利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足够数量的价格适中的安置房源。为此,必须形成拆迁与安置联动的机制,加快低价位安置房源(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低价位商品房等)的开发建设。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被拆迁居民、被拆迁单位职工的就业问题,在旧城改造中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机会,真正实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7、减员增绿,打造精品。(1)通过旧改,鼓励老城区居民向新区和城市外围疏散,尽量缓解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压力,同时要完善改建区的市政设施,扩大绿地面积,实现老城区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两个指标的同步降低和绿地率、市政设施配套率两个指标的大幅度提高。(2)片区改造应注意环境建设质量、小区规划质量、单体设计质量、科技应用质量、工程产品质量、公建配套质量和物业管理质量,在报建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时严把开发项目的“进口关”和“出口关”,通过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和住宅产业化,将大量先进的开发理念和科研成果引入旧城改造,争取建设一批具有时代特点和南国绿城风情的高品位建筑群体。8、全民动员,高度重视。实施旧城改造,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加快旧改步伐,是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动员、上下一致、齐心合力、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三、旧改规划范围界定结合南宁市城市形态风貌规划,以堤路园、南湖、朝阳溪、可利江等水系和主要路网为框架,结合城市出入口形象改造、危旧房屋的改造和城市重点景区建设,进行旧改片区划分。1、旧城改造的范围是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与各城区政府共同研究界定。2、旧改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规划界定的旧城改造范围选取。前期实施单位深入调查,结合市场操作的可能性,根据界定的旧城改造范围,从中选择旧城改造项目及其具体范围,经审查列入旧改年度计划。3、有关单位申请改造的其他片区,依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及前期调查结果进行补充界定,经审查可列入旧改年度计划。4、旧改年度计划经审批通过后,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四、根据旧城改造界定规划,城市旧改的重点片区(地块)为:(1)城北区的秀灵南、五里亭等片区。(2)永新区的江北中堤堤路园江滨路、义忠街、永和、雅里、新阳龙腾翔云、华南小区、云亭小区、华西北小区、边阳街等片区。(3)兴宁区有东沟岭一、二、四组团、共和路、北宁街以及上海、济南、华强、南京路围合地块等片区。(4)新城区的临江路、纬武路、南湖麻村a区、南湖麻村b区、津头村等片区。(5)江南区的麻纺厂、白沙村、亭子等片区。五、旧改工作的主要方式采取项目招商开发一批,市政工程带动一批,“退二进三”转化一批,单位(含直管公房)改造更新一批,城中村改造流转一批,烂尾楼清理盘活一批,传统街区保护修整一批,穿衣戴帽装饰一批,违章拆除解决一批等实施方式,因地制宜,九路并进,全面推动旧城改造工作的大规模展开。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健全各级旧城改造和拆迁管理工作机构,做到组织合理,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经费落实。1、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作为全市的旧城改造工作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2、各城区政府相应成立旧城改造组织管理机构,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严格按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实施旧改项目。城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实施及拆迁工作,参与组织辖区内的旧改项目的招商工作。3、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研究及编制年度旧城改造片区范围,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实施批文,监督管理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核发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负责旧城改造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4、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组织编制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规划定点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土地权属,提供项目地籍图,组织管理项目用地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招商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6、市房产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资料的查询,及时提供商品房和二手房信息。7、市市政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地上、地下排水和路灯管网及设施情况并制定搬迁方案。8、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与拨付政府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9、市文化局负责提供全市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的文物,由文物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10、市教育局参与对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内教育设施的规划的审核和对项目业主按规划实施的监督。11、市人防办负责提供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内人防工程资料,并制订易地建设方案。12、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交通组织工作,协助实施行政、司法强拆。13、加强各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联系,设立旧城改造工作联络部(简称联络部)。联络部的联络员由旧改项目涉及单位和各部门的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七、保证措施1、以目标统一、组织合理、关系理顺、责权利平衡为原则,把旧城改造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完善旧改政策法规,进一步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以旧改办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的高效、积极的工作机制。2、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旧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保证旧改项目的顺利进行。3、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旧改项目的前期调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补偿评估和规划经费(不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经费,便于前期招商和市场运作。4、规划部门负责完成南宁市旧区改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界定旧改片区范围,并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为旧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及报批和建立旧改项目库奠定良好的基础,及时办理项目的“两证一书”。5、市旧改办会同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旧改片区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片区拆迁及土地现状,摸清市场动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科学性。要依据规划要求,制订出积极、合理、具有一定弹性的旧改项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机动、灵活地对项目计划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6、有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城改造项目审批事项,作好旧改项目的服务。7、市旧改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及城区政府要精心准备、精心策划、精心筛选、精心包装每年的旧改项目,在适当的时候举办旧改项目招商推介会,采取灵活方式招商,大量引入社会资金,解决旧改经费不足的瓶颈问题。8、市旧改办要采取积极措施对旧改项目实施高效、有序的管理。要严格考察审定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和开发业绩,实行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确保资金到位,保证拆迁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还要通过项目清理盘活一批已经停工的旧改项目,推动已停工的旧改项目重新投入开发建设。9、建立市政府旧改工作专题例会制度及主要领导项目联系协调制度。市人民政府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旧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定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及配套政策,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议议题及待议定事项由市旧改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会议纪要作为我市旧改工作的指导性依据,各相关部门根据纪要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10、实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目标责任制度和风险抵押承包制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11、充分发挥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进行政策和办事程序的宣传和人员培训,打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旧改、广泛支持拆迁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12、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千方百计激活二手房市场,以满足城市大规模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的需要,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13、加强开展旧城改造的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树立创新意识,推进我市旧城改造工作持续、稳健地开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
- 烤烟、卷烟是高税率产品,发展烤烟、卷烟是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展烤烟、卷烟生产必须制订符合我区具体情况的政策,进一步调动烟农、卷烟厂、烟叶产地县(市)财政的积极性,使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能稳步地发展。一、关于种植春烤烟的政策问题1、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展我区春烤烟生产问题的报告通知》(桂政办[1985]l7号)对经批准的春烤烟基地县(市)仍实行春烤烟收购价外补贴,即:一级烟每担补贴70元;二级烟每担补贴60元;三级烟每担补贴50元:四级烟每担补贴①有关种植春烤烟的政策问题请按(89)桂两烟办字第002号、[89]财税计字第12号《关于发展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执行。觅附件。40元;五级烟每担补贴10元。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五级烟从一九八七年起不需实行价外补贴。2、为了提高我区春烤烟质量,满足卷烟厂生产甲、乙级卷烟原料的需要,一九八七年春烤烟质量指标,要求上中等烟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一九八七年起不收购青三和未级烟。对于提早种植,清明收烤,属于半冬半春的烤烟,一律不给价外补贴,也不收购。3、为了避免乡、县和邻省之同烟叶倒流和抢购现象,一九八七年起全面推行购销合同制,发给烟户购销合同证,凭证在本县售烟叶,发给化肥价补贴。一九八七年起除烟草总公司计划内供应的复合肥外,再由财政补助三要素复合肥一部分价差,即:收购一、二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差价6元;收购三、四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4元;其他等级的烤烟不补贴化价差,上述补助肥料价差区财政负拟百分之六十,有关县(市)财政负负担百分之四十。4、一九八七年起烤烟收购,富川、钟山两县由县烟草公司直接设点收购.其余各县暂由县供销社代购,由县烟草公司复烤。5、推广科学种烟,搞好科学种烟示范田,富川、钟山等八个种植春烟基地县(市),一九八七年起每个种烟基地县计划种植春烤烟示范田100亩,按种烟规范技术要求种植,并有专人负责,上中等烟叶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每亩定额补贴100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三江、南丹,隆林等三个新发展的烤烟县,比照八个烤烟基地县,执行各项政策和有关补贴。二、关于卷烟的政策问题1、生产甲、乙级卷烟补贴,仍按区财政厅(86)财税计(工)字第14号通知执行:(1)按税务部门征税入库的课税数量,属甲级卷烟纳税的(即:每大箱出厂价在1200元以上,缴纳产品税款720元以上)每大箱给予补贴60元(与上海联营的金花茶和大金狮牌卷烟,亦按每大箱补贴60元给工厂)。(2)按税务部门征税入库的课税数量,属乙级卷烟纳税的(即:每大箱出厂价在680元以上,不到1200元的,缴纳产品税款408元以上,不到720元的)每大箱给予补贴40元。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2、为了鼓励种烟产地县(市)的积极性,对我区种烟县(市)调出的一、二、三级烟叶,实行卷烟产品税返还的办法,一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50元,二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40元,三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30元,这些厂返还以后,再按规定的比例实行自治区与县(市)分成,调出烟叶县(市)所得返还卷烟产品税,应作为财政收入列入预算,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本县生产的烟叶,本县(市)卷烟厂使用的,不再实行财政返还。三、卷烟厂技改贷款归还问题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和折旧归还。用新增利润和折旧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报经财政部批堆后,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缴钠的产品税归还。各地区、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用产品税归还贷款。四、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试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生产食糖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的通知
- 为了稳定我区食糖销售价格,保护农民种蔗的积极性和利益,提高糖厂的经济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决定临时工业储备15万吨食糖之外,决定对我区生产的食糖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1996至1997年榨季一级白沙糖在南宁仓库交货的售价低于3800元/吨的,由自治区按3800元/吨收购(在柳州市仓库交货的收购价为3850元/吨;在崇左、平果等地仓库交货的收购价为3750元/吨)。二、1996至1997年榨季自治区计划收购50万吨,其中,1997年2月7日(即春节)前后收购10万吨,春节后由收储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分批自行确定收购数量。三、由广西经济发展公司具体负责食糖的收购、储存、销售等项工作。收购的食糖销售时,要掌握时机,具体销售时同、价格由广西经济发展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四、收购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给予解决。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可从预算内、外临时调度少量资金用于食糖收购。银行贷款利率按法定利率上浮10%以内执行。收赌资金必须行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做到货进付款、销货还贷、专款专用、库贷挂钩。有关贷款手续,请自治区财政厅同有关银行具体协商。五、广西经济发展公司储存、经营实行保价收购的食糖,如发生亏损,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弥补;如有盈利.除提取不高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外,其余利润全部上交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建立食糖经营风险基金。食糖收购、储存、销售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物价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六、为了维护我区食糖市场和销售价格秩序,食糖运输由自治区糖业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凡每吨食糖销售价格低于3800元的不允许销往区外。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凭通过自治区糖业公司开具的证明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七、经贸、糖业、金融、铁路、交通、工商、财税、物价等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地、市、县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把最低保护价收购食糖和稳定我区食糖价格工作做好.为发展广西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和1997年价格政策的通知
- 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桑蚕茧经营、管理和1997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桑蚕茧收购继续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代购,未经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蚕茧。禁止个人收购、经营蚕茧。受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的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本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各县(市)蚕茧收购、管理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上的经营渠道和谁扶持谁经营的原则确定,凡被确认的蚕茧收购部门,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签发蚕茧收购委托证书。各乡、镇的蚕茧代收、代烘部门,由各县(市)被确认的蚕茧收购、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申请,报自治区丝绸公司审批,发给蚕茧代收、代烘委托证书。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责,维持好本地区的蚕茧收购秩序,禁止跨地区收购。二、做好桑蚕茧的综合平衡和区内外调运和管理工作全区的干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调配。自治区丝绸公司下达各县(市)年度蚕茧收购计划和各丝厂用茧分配计划。各县(市)收购的蚕茧,本县(市)有丝厂的;按自治区丝绸公司的收购和分配计划直接调到本县丝厂;各县(市)余缺的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调配给区内丝厂;区内富余的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统一成交,与供茧的县(市)茧丝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跨县(市)运输蚕茧的,必须持有自治区丝绸公司开具的蚕茧调配单和县(市)茧丝公司的蚕茧验质单;对无调配单和验质单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将干茧运出区外的,必须持有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成交证明和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开具的准运证;对无成交证明和准运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三、认真做好缫丝企业的清理和整顿根据国家清理和整顿小丝厂、小绢纺厂,全面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丝绸公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区小丝厂进行清理和整顿.经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纺织总会审核批准,符合生产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准开机生产。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蚕茧购销渠道,各县(市)缫丝厂需要与区外单位合作经营(如联营、租赁、开发等)茧丝生产项目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丝绸公司审核,报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批准。凡未审批的合作项目,一律不分配供应蚕茧。四、桑蚕茧、丝价格、收费政策及标准(一)鲜茧收购价格。1997年桑蚕鲜茧上茧收购价格,按干壳量计价的中准级(于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收购价由630元调整为70()元(含税);按茧层率计价的中准级(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收购价由620元调整为690元(含税)。各等级收购价格标准详见附表。鲜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评”收茧。有条件的地方,从1997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干壳量计价办法收购,不具备条件的,要严格按茧层率计价办法收购。干壳量计价办法和茧层率计价办法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后,另文下达。(二)干茧调拨(供应)价格。干茧中准级调拨(供应)价格为每吨4.4万元(含税)。干茧中准级的质量标准为:干茧茧层率48%,茧层率每增减0.1个百分点,每50公斤干茧增减5.5元;干茧上车率为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50公斤干茧扣减9元。各收烘单位、用茧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质量标准计价。(三)厂丝出厂价格。厂丝出厂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1997年厂丝(20/22商检,2a缎)中准出厂价格(含税)为每吨19万元,生产企业可在上、下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四)蚕改费和管理费。鉴于目前缫丝企业都很困难,1997年暂不提取建灶费.但为了扶持、发展桑蚕茧和加强行业管理,少量提取蚕改费和管理费。蚕改费1997年区内暂按1%提取,即统一按干壳量计价的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每50公斤鲜茧提取7元,折每50公斤干茧提取蚕改费18.2元,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向用茧单位提取。此项费用,县(市)人民政府掌握60%,用于蚕种生产、育苗、种桑、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丝绸公司各留20%,用于扶持基地县(市)桑蚕茧生产。管理费由原来按干茧调拨价的1%暂按0.6%收取,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按调拨(供应)数直接向缫丝厂收取。此项费用,40%留给县(市)人民政府,50%留给自治区丝绸公司,10%由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掌握。管理费主要用于茧丝行业管理上的调查研究,会议、协调农工贸关系等开支。各地各部门留用蚕改费要独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将收支情况报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备案。(五)加强蚕茧收购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蚕茧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坚持按质论价,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五、多渠道筹措桑蚕茧收购资金各级茧丝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筹措蚕茧收购资金。各收购企业开户银行要大力组织资金,积极支持蚕茧收购。银行发放的用于蚕茧收购的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六、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茧丝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蚕茧集中收购期问,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县(市)监督检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台,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做好桑蚕茧收购、经营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区蚕茧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工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 河池、南宁地区行署,东兰、宾阳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移民开发办公室、重点工程办公室、司法厅、劳教工作管理局、电力工业局、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加强对岩滩水电站库区东兰县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工负责做好岩滩水电站库区农村部分淹没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6]145号)精神,结合库区移民外迁工作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从1999年2月1日起,岩滩库区东兰县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工作由河池地区行署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同时撤销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工程指挥部。二、东兰县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经费(含管理费、搬迁运输费,住房、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开发费等)按正式迁入的实际人数人均3500元(含已下拨的300万元外迁经费)包干使用和结算,管理费按3--5%的比例提取。三、黎塘园艺场7200万元转让费由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支付给自治区劳教工作管理局。四、自治区岩滩库区移民外迁黎塘园艺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等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负责对地区、县移民开发办公室(局)的移民外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外迁经费及时到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精神,现就改善我区投资软环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整治乱收费,规范收费管理,建立监督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各地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市、本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等方面进行自我清理,发现明显不合理的要停止一批收费项目,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认为应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含收费名称、标准,收取范围,使用、管理办法),要报自治区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制订成册,定期颁布,有关部门按册收费。(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清理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和缴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凭证收费。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集中收费管理体系,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三)调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除国家已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20%征收。(四)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收费与监督分离制度。自治区监察厅、物价局、开放办公室、法制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违反制度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要彻底整顿交通秩序,治理公路“三乱”,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二、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一)自治区成立权威、高效的招商引资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或组织实施全区对外招商工作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洽商工作,并组织集中办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手续,处理外商投诉。各地、市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招商引资机构。(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积极推行“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联络制度,推行服务工作承诺制.为外商提供全程服务。(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咨询、律师、公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提高交通、通讯、水电、旅游等部门的服务质量,为外商来我区投资提供及时周到服务。积极发展资金、外汇、劳务、生产资料等市场,完善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发展的市场机制。(四)实行定期与外商对话制度。自治区每年、各地市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外商座谈会,及时了解外商的反映和要求。三、建立投诉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一)畅通外商投诉渠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并由其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听取或收集外商意见,调查处理损害外方合法利益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尽快制定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诉协调机构和受诉部门的职责,以及外商投诉和管理程序。各地、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三)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办法。有条件的地、市要逐步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年检制度,有关年检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统一时问办理年检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四)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实绩200万美元以上),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五)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区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六)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成熟一项,实行一项。根据有效、有序、有别、适度的原则放开部分市场,除涉及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产品外,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外商在贫困地区举办的以开发当地资源为主的企业,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对于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在商业零售批发、金融保险、对外贸易、旅游等领域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试点;对外商提供的社会服务,逐步实行统一的服务价格标准。(七)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健全的涉外经济法规、政策。抓住我区利用外资中的主要问题.加紧制定出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转让、农业利用外资、开发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法,保证涉外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八)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外经干部队伍。继续抓好涉外经济干部培训工作。采取境内轮训、境外培训、院校进修、实际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强各类涉外经济干部的培训。根据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原则继续办好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等部门举办的涉外经济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选调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到经贸院校或其它高等院校深造。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通晓国际经贸业务、精通外语、熟悉管理的涉外经济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大力引进人才。鼓励区外境外各类优秀外经贸人才以挂职、兼职、应聘、短期合同等形式来我区工作。(九)建立软环境建设评价制度。建立由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法规政策、社会服务、行政效率、人员素质、收费环境等因素构成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进行检查评价,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限期解决存在问题。要把改善软环境作为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十)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坚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干部和群众;大力抓好思想道德建设,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持有所引进有所抵制的方针,对那些外来文化中腐朽没落的东西,要坚决抵制和摒弃,决不能以损害国家的安全和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规范外商的投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对于不法外商逃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保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常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人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进行经营活动;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保证完成国家行政和事业任务的资产。第六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以出租、出借、联营、人股等形式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这部分资产单独记帐和核算。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资本金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第七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倒按实际投人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2%一4%的年率征收。对外出租出借、租赁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7%-10%的年率征收,也可按出租、出借、租赁的国有资产评估总值的2%-4%的年率征收。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八条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财政部门抵扣该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预算拨款。第九条凡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中、小学校、中专技校校办企业,可视不可情况,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转经营性资产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收取国有资产占有费。第十条凡属使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财政部门应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凡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不能用作申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机构不予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车办法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治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二章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一条自治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共同下达,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具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第十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第三章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自治区储备粮以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六条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第十七条申请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资格。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第十九条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自治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自治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和承担。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自治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将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核定。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第三十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第四章自治区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自治区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命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自治区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第四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的;(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自治区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二)选择未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储备粮的;(三)发现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储企业,可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对自治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发现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五)虚报、瞒报数量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八)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十)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十一)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十二)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自治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十三)以自治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八条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申请人应当自领取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办理设台手续的,应当经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办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第三章台站管理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站址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二条设置、使用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以及用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地球站、微波站等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十四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发给新的无线电台执照;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终止使用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其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给予双向卫星地球站、微波站、无线电监测站的电磁环境和微波通道必要保护。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给予特殊保护:(一)无线电导航、遇险以及与安全通信有关的无线电台站;(二)射电天文等无源业务的无线电台站;(三)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台站。第十七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管制规定。第十八条因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并及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遇前款紧急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令调用辖区的无线电台站时,被调用的无线电台站所有者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九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驻桂代表机构、来桂团体、客商等需要设置或者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事先由有关部门或者接待单位书面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监管、放行。第二十条禁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禁止设置和使用发射功率超过20mw的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台站,必须使用指配的呼号。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指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第四章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组装件)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手续外,设备进关前,还应当到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禁止非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第二十三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研制、生产、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必须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五章监测与干扰处理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测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二)监测既设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三)抽查核验和定期检测既设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四)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五)测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六)测试电波参数,电磁兼容分析和评估;(七)承担为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重大任务而开展的特殊监测任务;(八)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监测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监测到的无线电信号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干扰投诉机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被干扰用户的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第二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关闭、拆除、暂扣的措施,或者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有效干预:(一)非法占用、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的;(二)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一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未达到指配要求的;(三)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设台手续的;(四)不按照核定项目工作的;(五)逾期六个月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不办理有关手续的;(二)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三)拒绝、阻挠或者拖延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四)擅自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五)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撤销的;(六)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的;(七)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的。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一年不使用又不执行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非无线电设备包括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目前,我区有杀人、纵火、毁物、抢劫、强奸等破坏性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约5万人,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种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原则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突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制定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二、工作目标(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卫生事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桂计规划[2001]370号)确立的工作目标,制订《广西精神卫生工作五年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二)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普通人群对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以下;孕产妇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三)加强对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7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全区人口2005年达到三分之一,2010年达到三分之二。(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2006年完成自治区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监测和科学研究,2007年完成全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三、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精神健康咨询活动,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研究制订对特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救助政策。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组织要在国家确定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区),按照“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康复模式,会同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四、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一)重视对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将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汁划,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圳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园地,并根据教师和学生人数在图书馆或阅览室配备相应数量的心理健康教育读物。(二)加强对妇女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妇联组织及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积极开展针对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处理工作,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降低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三)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卫生部门和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五)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场所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五、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明确现有各类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将广西龙泉山医院建成全区精神卫生教育、培训基地,负责全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所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二)加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和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农村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范畴予以救助。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有计划地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能力。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着手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工作。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原则(一)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围绕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二)着力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搞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三)坚持依法依规推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二、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一)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和国办发[2003]196号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事项和其他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国有企业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转让国有股权的特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四)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同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等;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法律文书;3.企业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4.企业职工状况及职工安置办法;5.企业资产处置(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6.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包括金融债务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8.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五)政企尚未分开的国有企业改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改制方案,报同级政企分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政企分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事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企分开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改制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逐个查验资产负债情况和盈亏状况,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重要企业和改制为非同有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规范(一)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同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产核资结果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同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也没有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行政手段等为其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完全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丁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具体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三)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报同级同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和认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按国务院令37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批核销情况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意见。(四)资产评估。改制企业应在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务院令第91号)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选聘具备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评估。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实行民主监督。(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的安置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用、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费用、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安置费用,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管理层收购)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组织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经国有资产出资人认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一)国有企业改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国有企业改制的债务处置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二)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应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只有通过企业的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应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六、落实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改制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引导、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制工作。要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应一次性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等,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七、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信箱的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二)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同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三)中介机构要依法公开如实开展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聘请有违规违法记录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八、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机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要加强对各地级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国有企业改制要着眼于企业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优秀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增量资源,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加快企业发展步伐。(三)统筹谋划,规范运作,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国有企业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坚决制止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四)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责任制。自治区、地级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充分发挥主导和服务等职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确保改制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实施,营造企业发展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九、其他(一)本意见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月4日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加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就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人员。第三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广大农村劳动者人人贡献、人人成才为目标,积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第四条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农商业者等队伍建设。在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上下功夫。实行培训与需求、服务与使用、鼓励与创业、引导与提高相结合。第五条总体目标: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区县、乡、村范同内,培养和掌握50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型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工作任务:县(市、区)一级共培养和掌握2.5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和掌握12.5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35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第二章培养与开发第六条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和涉农等部门协助,每年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和对象。第七条培养对象:一是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第八条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教育基地作用,特别是农、林、水等院校职业教育的作用,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不同专业、不同职业的实用技术培训。第九条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一是支持、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办培训,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二是注重依托乡村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开展培训;三是充分发挥远程培训的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开展远程培训;四是鼓励以技术、项目为载体的多种方式联合培训。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人才服务和培训方式的信息化。第十条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把培训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劳务输出的订单培训(订单一培训一输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第十一条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工本费、中介费等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一律实行自愿原则,禁止乱收费。第三章评价与使用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劳动人事服务。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要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认定为农村实用人才。第十五条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要以市、县(市、区)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要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和人才、技术及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建立和发展农村实用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第四章政策与措施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第十八条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第十九条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十一条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第二十二条加强管理和再教育。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创业情况要建档追踪,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二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能,适应从业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农村实用型人才进行表彰、奖励。第五章组织保障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制定出人才开发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及涉农部门,负责协调全区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并依据培训设施、师资力量、培训输出等条件认定建立自治区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选择培训项目,建立人才档案,进行人才统计。第二十六条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把农村实用人才丁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检查经济建设与人才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不得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建立对农村实用人才一翻翌实施评价制度,确保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同几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同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二、实施的内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我区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四、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为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并成立了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制定全区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所辖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丁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区给予经费支持。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资金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指导所属县(市、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经费支持。地级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应承担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免除学杂费及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细、情况复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是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的必要条件,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财政部、教育部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各地要结合我区的区情、县情,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我区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地在校学生情况将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县级财政部门;各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人教育局专户;各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下拨到乡镇。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2.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贫困生支出、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同时,要求各县将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各县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还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不应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更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不能因为中央和自治区加大了投入,地方就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县级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统一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编制,南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结构,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如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等。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完备合法,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同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纸刊物订购。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学校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及由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寄宿生住宿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收取课本、作业本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中小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2006年春季学期,各地农村中小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不能超过2005年的水平并要有所下降。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不得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建立新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巩同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因此,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将解决多年来教育急需和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下,教育自身的各项管理和改革必须跟上,要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要改革农村教师人事制度,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齐教师,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的和超编的教职工,建立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探索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使用。1.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按法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定期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自治区将进一步制订和细化相应惩罚措施,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市、县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人实行问责制。2.加强对学校经费财务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促使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教育督导工作。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一经查实,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对已评估达标的,要通报批评,严重者要取消达标称号。4.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制度。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加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1.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把党和政府这项惠及数以千万计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短时间内,切实让农民群众、教师、学生都了解桂政办发文件中央的政策,使各项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2.各地要组织力量编写宣传手册,发放到农村每所学校。学校、村委会要根据宣传手册内容,利用校务、村务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开学时,要组织学校举行相关仪式,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3.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效,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4.充分发动、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及内容。鼓励和组织校长、教师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向农民宣讲中央的政策,要在乡镇、村屯进行符合当地特点的宣传活动。要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设计一批宣传画、宣传图片;组织学校张贴到村屯的中心位置。五、实施的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20日之前。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全区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并召开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全国会议精神,讲解政策要点,全面部署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确保各地对改革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理解透彻、把握准确,抓紧做好工作准备。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再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就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行布置。(二)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月20日至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措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并部署他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组织实施阶段:为了确保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学校正常运转,自治区将在2006年2月6日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市财政;各市财政在2月8日前把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所辖各县级财政部门;各县级财政部门在2月13日前将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拨人教育局专户;各县级教育部门在2月18口以前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四)检查督促阶段: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总结成绩经验,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党和国家这一功在千秋的德政之举家喻户晓。在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与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二、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投人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加强教育支出管理,严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学校现有的d级危房,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施及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同及周边环境良好。(四)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人制度。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校内机构、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三、充分发挥自治区及市一级督学的作用(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关于督学有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精神,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列席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常务会议,并在作出重大教育决策之前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有关教育工作重要问题时,要在报告中对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情况进行说明。(二)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时,要主动征求上级督学对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在审议有关重大教育经费项目安排时,应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三)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到本县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行为,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县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当事人依法依规纠正。(四)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参与上述活动应不少于三次。四、积极配合,做好教育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受上级督学对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反馈意见。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等;对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加以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扶贫攻坚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居住在石山地区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部分贫困群众实行异地安置。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异地安置的任务和对象(一)任务。从1993年至2000年,通过政府行为要安置石山地区部分贫困人口25万人。截至1993年底,已经安置10万人。1997年至2000年尚需安置15万人,其中:河池地区8万人,百色地区3.5万人,南宁地区2万人,柳州、桂林等地区1.5万人。年度计划安置:1997年安置4万人,1998年安置5万人,1999年安置4万人,2000年安置2万人。跨地、市安置分别由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接收。(二)对象。原则上是国家划定的28个贫困县中石山乡、镇的贫困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农户可列为异地安置对象。1、自然环境条件恶劣,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2、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自治区划定的温饱线以下;3、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自愿异地安置的农民。第二条异地安置原则和基本要求(一)原则l、安置农户要有永久性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待遇。2、有条件的,应在县内安置。不能在本地区、本县内安置的,要实行跨地区、跨县安置。3、安置户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利用政府提供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好生产,尽快脱贫致富。4、做到投资省、起点高、效益好,可持续发展。(二)基本要求。1、以农业开发为主的安置户,人均可利用土地面积应在3亩左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安置户,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2、安置户的住房,要统一规划留有余地,每户建的长期居住房屋面积应在25平方米以上。3、接收地政府要负责解决安置户的户口迁入问题。第三条安置点选择条件(一)土地后备资源较充足,可供开发的宜农荒山荒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权属明确,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征用或租用。(二)土地以征用为主。对被安置农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原则上统一由接收地县政府征用或租赁后再交给安置户使用。一次性征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租赁后,再转租给安置户使用。土地租赁使用期应定在50年以上。租赁期满后,若安置户愿继续租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三)安置点的通水、通路、通电条件较好,能用较少的投资就可解决道路、饮水问题。(四)就近能解决适龄儿童人学和安置群众的就医问题。第四条异地安置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一)项目申报程序。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2、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编制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必须突出异地安置的内容,附有项目评估所需要的附件:征、租用土地的批文及有关手续、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凭据等;接收安置方的县(市)以上政府同意接收安置的文件;自有资金的验资证明。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审批。从1998至2000年的异地安置项目,要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当年实施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底前评估申报。(二)项目审批权限。l、在本县(市)内安置的项目,由县(市)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地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2、在本地区内跨县安置的项目,由地区扶贫领导小组申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3、在本自治区内跨地区安置的项目,由迁出地、市商迁人地、市扶贫领导小组,并联合会签申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第五条异地安置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的筹集。主要从中央分配给广西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自治区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中筹集,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等。(二)资金的分配和管理1、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年度异地安置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下达。2、当年安置项目安排的资金,实行当年投放。3、县内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地区财政局,下拨资金的文件要抄送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区财政局商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10天以内下拨到县财政局并抄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县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4、地区内跨县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地区财政局并抄送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区财政局在10天内拨到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5、跨地区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到接收安置的地、市财政局,下拨资金的文件要抄送区、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市财政局在10天内要将资金拨到接收安置的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6、信贷资金由承担项目的经济实体承代承还。7、异地安置的管理费,按项目补助投资总额的3.5%掌握使用,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管理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划拨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分配下拨各级扶贫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再抽取其他管理费用。8、利用国家扶贫资金征用、租用土地,修建房屋,修建水、电、路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永久归异地安置点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已有。(三)资金的使用。安置点资金的投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在本县内安置每人补助投资3500元:在地区内跨县安置每人补助投资4000元;跨地区安置每人补助投资4500元。具体分解为:l、用于征用(或租用)土地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水、电、路等公共设施)的投资和农户建房的投资为无偿补助投资,从以工代赈和发展资金中安排。这两项资金分别占投资标准的三分之一。2、生产项目的扶持,从信贷资金中安排。信贷资金占投资标准的三分之一。3、劳动力搬迁路费的补助,由迁出县负责,可以从分配到县的发展资金中安排。第六条异地安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一)安置项目实行分级实施。在本县内安置的,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地区内跨县安置的,由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跨地区安置的,由自治区扶贫异地安置公司牵头商迁出县和接收安置地的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抓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或场、站负责帮助安置户选择好支柱产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一年劳动力要到位开发,第二年搬家迁移安置后全面检查验收。安置点实行分户承包经营,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公司或场、站与安置农户的责、权、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迁出方的地区行署和县政府要做到:l、确定地安置对象并登记造册,报送有关部门;2、安置点的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要落实村干部随迁.并选派县、乡(镇)干部进点工作,直至安置户思想稳定、生产见效后才能离开;3、按项目实施单位的时间要求,组织安置农户进入安置点开展经济开发活动。(四)接收安置的地区行署、地级市和县(市)政府要做好:1、在项目实施单位和迁出方政府的配合下,选择安置点和办理征地、租地手续;2、落实安置农户户口;3、将安置农户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安置群众就医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以及生产开发等,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五)各级计划、财政、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以及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同步参与安置项目的选点、评估、论证工作。安置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及时投放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土地管理部门对异地安置点要优先给予办理征用、租用土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可以减免的费用。(七)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安置户的户口迁移,搞好安置点的户口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八)接收安置地的地区、地级市、县(市)交通、水电部门,要搞好安置点的路、水、电规划设计,把项目列入本部门的建设计划,优先安排。(九)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安置点的科技、教育工作。科技部门要帮助安置点建立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体系。对安置点单独建内的学校,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交当地政府接管。(十)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安置点搞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实施工作。(十一)工商、税务部门对异地安置的项目,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扶贫企业优惠政策。(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异地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并如实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第七条异地安置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及标准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组织验收。第八条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不仅要靠政府行为组织,也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拓宽安置渠道。到本世纪末,要通过部门、企业、投亲靠友等形式完成异地安置15万人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对依靠社会力量的安置应给予支持。对贫困农户通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异地安置的,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接收安置部门的安置证明及有关证件,给安置农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委、办、厅、局: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区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低,保险深度和广度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产品和服务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为了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我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保险业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能从多方面为政府、企业、家庭分散风险、减轻负担,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保险业发展,是我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一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大中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贸易大幅增加,需要保险业提供长期、持续、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支持。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健全农业保护体系的需要。大力发展包括农村种养业保险、农民人身和财产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有利于降低自然灾害对我区农业的影响,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保险业发展,是改变我区保险业现状,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2003年,我区保险业保费收入57.49亿元,仅占全国保费收人的1.48%,保险深度2.1%、保险密度118.36元,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3个百分点和169.08元。因此,只有加快我区保险业的发展,才能进一步缩小我区保险业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以创新为手段,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落脚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现代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全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努力构筑管理规范、功能完善、整体素质高、竞争力强的全区保险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坚持保险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坚持维护被保险人合法的权益;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三)发展目标。1、促使保险业务稳定快速增长。从2004年起,我区保费收入争取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使我区保费规模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其中,产险业务争取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保费规模将达到45亿元左右,寿险业务争取以年均21%左右的速度增长,保费规模将达到155亿元左右。保险深度争取年均提高0.24个百分点,到2010年,使我区保险深度将达到3.5%。保险密度争取年均增长39.23元,到2010年,使我区保险密度将达到393元。2、逐步增加我区保险主体的数量。到2010年,使我区保险公司主体将达到18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2家;分支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约1000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超过50家。届时,从业人员逾6万人,从业人员结构更趋优化,文化素质、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准显著提高,知识化、复合型管理队伍初具规模,高素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明显增加。3、构建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到2010年,我区保险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股份制公司快速成长,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中介市场形成规模,经纪人、代理人成为产品销售环节的重要力量,公估人对保险赔案的参与度明显提高;保险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的格局。基本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和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三、加快保险业发展,努力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依托地方经济,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各保险企业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继续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切实发挥保险分散危险、转移风险和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人民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撑保障;要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大胆探索多元化的保险资金运用途径,加大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资金融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在区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争取各保险总公司来桂投资;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项目要搞好跟踪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二)积极引进市场主体,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好保险企业的发展方向,积极稳妥地引进市场主体,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提高我区保险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要加快我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吸引更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到桂落户,积极争取外资保险公司来桂设立分支机构;要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稳步推进我区农业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要通过5年的努力,形成我区覆盖城乡、多层面、多形式的保险业发展格局。(三)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国有保险公司要巩固股份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股份制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机制。各保险企业要夯实基础,树立品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引导和保护好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制造性;强化人才意识,加快人才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积极推进保险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实践,开拓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把保险公司建设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四)努力开拓业务新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保险企业要努力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承保面,提升行业影响力;要积极开发,不断推出为国企改革、农业、第三产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等保险服务新产品,广泛开办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层次,从目前单一的承保理赔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性服务过渡,增加保险技术含量,实现服务增值。(五)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各保险企业要通过严格内控和行业自律,促进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要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坚决纠正一切有悖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增强风险意识,讲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健全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提高上级公司的管控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推进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工作有效,真正成为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管体系,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四、加强保险监管,以监管促发展自治区金融工作部门要结合我区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支持和鼓励经济较发达或有条件的地区先走一步,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以南宁、柳州、桂林为龙头的中心城市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骨干支撑、先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尽快形成区域性保险中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支持其不断挖掘潜力,实现追赶式发展。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的保险市场,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监管促规范、促发展;要按照保险有关法规的规定,继续抓紧抓好保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常竞争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把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结合起来,使整个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各执法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合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场风险的监测,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信守保险承诺,集中整治我区保险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严肃查处产品销售中的弄虚作假、欺诈误导等行为,认真解决保险理赔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导向型的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增强动态掌控市场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为我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运用监管合力,形成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依法联合查处和治理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传递,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做好协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宣传和交流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五、加强领导,努力营造我区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业的政策法规,支持保险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依法行政,避免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指定保险公司承保、强制投保非法定保险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要求保险企业向不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支付手续费或给予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要坚决制止各种针对保险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避免和纠正对保险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不要越权对保险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加强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活动;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被保险人的误导宣传和不切实际的保险赔偿责任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好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保险机构要把解决“三农”保险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方式;认真考虑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财政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保费补贴、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三农”的保险保障困难。各级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试点地区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进我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社会整体养老保障水平。工商部门要充分考虑保险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过渡性问题,深人了解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时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听取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大力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保险诈骗、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快我区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险机构的分布状况,支持保险机构建立保险行业协会,并督促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确保保险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切实搞好对保险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因宣传报道失当引发的社会问题。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对保险业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正确处理好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报道要严格把关。对保险业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宣传,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要求,不随意炒作,减少负面影响,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各地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规定的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标准折算为现金,补助给退耕户,即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退耕地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此外,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的规定继续执行。2004年以前下达计划的退耕地仍按原政策规定补助粮食实物。我区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待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发。二、维持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县(市、区)的政策不变。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按中央财政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相关规定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8号)执行。三、抓紧完成2004年以前补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核实2004年以前需要向退耕户兑付而至今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数量,同时完善造册、发证手续。凡因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滞后而影响补助政策及时兑现的,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快检查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在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凡未确定补助粮食结算价格的县(市、区),要尽快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3]1号)的要求确定结算价格,为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及挂帐明确标准。目前市场粮价较高,超过了中央规定每公斤1.40元的补助标准。供粮企业按市场价组织粮食而产生的缺口资金,原则上由各项目县(市、区)自行解决。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缺口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补助粮食及时足额兑付。四、做好检查验收等基础工作,严格工作纪律。要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材料、检查验收材料、分户管理卡、钱粮兑现证及兑现手续等档案资料的齐全、规范,为向退耕户兑现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严格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公示和举报制度。农户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粮食(资金)的数额及检查验收结果等,都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减少矛盾和纠纷。对在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发。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一、总则为加强对海洋赤潮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减轻赤潮灾害,特制定本预案。(一)指导原则。赤潮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密切配合,高效处置,有效减灾的原则。(二)适用范围。在广西所辖海域内发生的一般赤潮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超过100平方公里的防治工作适用本预案。沿海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市级海洋赤潮应急预案。二、指挥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海洋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土(海洋)、环保、水产畜牧、财政、卫生、工商、旅游、宣传、海事、驻桂部队等部门以及沿海三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主要职责为:制订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一)国土(海洋)部门: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建立赤潮信息服务系统;负责检测海产品的赤潮毒素和组织志愿者监测监视网;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二)环保部门:负责治理陆源污染,监测和监视直接排海的污染源,并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潮防治措施和应急方案。(三)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建立水产品流通档案,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防范监测网络,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测;加强对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赤潮科普知识。(四)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保障海洋赤潮监测、预报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五)卫生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和监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协调赤潮毒素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六)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根据卫生部门的通报,对确认为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依法强制销毁。(七)海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船舶压舱水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外来赤潮生物藻类的入侵。(八)旅游部门:负责对发生赤潮海域及其可能影响海域的海水浴场、海滩旅游活动进行管理。(九)宣传部门:协助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赤潮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等媒体做好赤潮防治的宣传工作。(十)武警、驻桂部队: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护工作。(十一)沿海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做好所辖海区的赤潮防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赤潮情况。三、指挥调度(一)启动应急监视监测系统。1.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赤潮监测监视网,及时掌握赤潮易发区域动态,为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2.发现疑似赤潮的水色异常现象后,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应急监测小组,对该海域进行现场监视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判断水色异常现象是否为赤潮(赤潮指示生物优势种密度≥1×107个/升)并分析赤潮发展趋势,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赤潮发生海域设立临时监测站,对赤潮进行连续跟踪监视,及时收集赤潮信息。(二)发布赤潮预警信息。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赤潮发生先兆和发生后的范围、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监视监测结果,发布赤潮预报、警报、紧急警报。1.发布赤潮预报。当发现赤潮迹象时,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及沿海三市发布赤潮预报;组织技术人员跟踪监视监测,预测赤潮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引发赤潮的环境因素的消长动向,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2.发布赤潮警报、紧急警报。当广西所辖海域发生赤潮,一般赤潮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小于100平方公里,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赤潮警报。当广西所辖海域发生赤潮,一般赤潮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大于100平方公里时,赤潮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赤潮紧急警报,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赤潮应急预案。(三)应急响应。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赤潮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赤潮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1.组织值班及现场调查,跟踪监视,进行全天候不间断观察,掌握赤潮发展情况。2.根据赤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赤潮防治工作。水产部门应指导帮助海水养殖户转移海上养殖设施,避开赤潮影响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育苗场、养殖场受赤潮污染;及时关闭受赤潮污染的采捕海域。工商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控制海产品上市,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洋水产品。旅游部门应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海滨浴场,并加强监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四)有毒赤潮的特别应急响应。如果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有毒,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有毒赤潮可能影响区域的居民、游客发布有毒赤潮警报,告诫公众不要到赤潮区和浴场、海滩活动,不要食用从赤潮区域采捕的鱼、贝类等海产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2.国土(海洋)部门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赤潮区和周围海域选择取样点,定期对养殖和野生鱼、贝类取样,测定其体内赤潮生物毒素的含量。3.当鱼、贝类体内赤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时,水产部门应关闭有关采捕区域,加强对这些区域的巡逻,并发出通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4.水产、工商部门应严格堵截来自有毒赤潮区的海产品,卫生、工商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海产品进行检查,分析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对于受有毒赤潮严重污染、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的海产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5.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医院、诊所做好治疗和护理赤潮生物毒素中毒患者的准备。同时提醒有毒赤潮区的居民预防赤潮生物毒素中毒,及时将可疑的中毒患者送往医院检查和抢救。6.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公众通报有毒赤潮的监测结果。(五)结束响应。当赤潮消退及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符合安全食用标准时,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海水监测和海产品检测结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除赤潮应急响应。(六)应急保障。1.财力保障。自治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确保赤潮监测、预报经费。沿海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保障经费。2.物资(包括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信息传输系统设备等)保障。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物资储备,由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需要调用。3.科技保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赤潮形成机理、赤潮预测预报以及赤潮防治等的研究。四、灾后评估赤潮消退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赤潮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评估结果于赤潮消退后15天内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
-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脱钩,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提供体制和制度保证。(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使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三)实施范围。自治区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等。实施政企分开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是指上述各部门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四)基本目标。在今明两年内实现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在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名称等五个方面彻底脱钩,理顺脱钩企业的党务、人事、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关系;该下放属地管理的全部下放并移交完毕。二、实施方法和步骤(一)实施方法。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和特点,原则上实行分类处理:1.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属于大型、重要的骨干企业,以及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重点企业,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按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2.属地管理,下放各市。对不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且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人事、财务、资产、党务等关系一律下放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下放企业的改革重组工作,由所在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3.属于撤销、关闭破产企业的处置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和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从2001年起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在2004年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以及处于停业、歇业状态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作撤销、关闭破产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二)工作步骤。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工作分两年进行。2004年实施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政企分开,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自治区各党政机关于2004年6月底以前,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0]20号)的有关要求,对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组织全面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具体的政企分开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国资委。实施方案要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一是企业与本部门政企分开后应交由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各部门要列出企业名单,同时提出具体的移交意见;二是建议移交属地管理的,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移交意见;三是属于资不抵债、严重亏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挂靠的企业,要提出实行撤销、关闭破产和解除挂靠关系的建议和意见。第二阶段:审批和实施阶段。2004年年底前,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逐个查验资产负债情况和盈亏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并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各部门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即行脱钩。在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分别进行处理。2005年实施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工作。方法和步骤同上。三、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的组织实施。在政企分开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下放属地管理的企业,各有关市要按要求做好接收工作,保证属地管理的实施。凡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政企分开工作任务,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市主要领导的责任。(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为政企分开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要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由自治区、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今后政府其他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三)加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自治区安排政企分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和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经费的缺口部分,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在政企分开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关闭破产费用、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属划转、社会保障、资产审计等问题,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负责拟订上述方案和配套政策的各相关部门,于2004年6月底前分别将方案和配套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政企分开工作中,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准隐匿、转移或未经批准,擅自决定转让、出卖企业资产、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和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和借各种名义进行公费旅游、公款吃喝;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拔干部和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下放属地管理企业的接收工作,同时,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企业政企分开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快推进本市的政企分开工作。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和自治区的部署,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发展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和产业发展;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的项目要严禁发展;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创业。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县(市)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全区县域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市)超过80亿元;大多数县(市)财政实现基本自给;县域城镇居民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4、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民营经济占县域经济总量达到80%左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改变以租赁、承包代替改制的做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两年内完成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人条件,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所有领域,都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领域;加快民营经济向具有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业聚集,实现民营经济规模化、集约化。5、大力推进工业化。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以特色经济特别是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为重点,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积极培育和发展非资源型工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县乡工业,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工业增加值在县域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优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培育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小产品、大产业”的格局,每个县(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25%以上,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区,各县(市)要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区,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抓好工业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业区作为项目引进窗口、项目建设载体的作用,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聚集。推进县域企业的重组、并购和嫁接改造,扩大和提升县域企业的规模及竞争力。6、大力推进城镇化。在加大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以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企业为主力军,以发展非农产业为主体,通过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建设。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区县域城镇化率达到32%以上,大多数县(市)建成2个以上年生产总值超5亿元、财政总收入超2000万元、镇区人口超2.5万人、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切实做好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凸显城镇特色和风格。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的综合功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城镇综合管理。把加快城镇建设与发展特色经济结合起来,坚持产业兴镇。通过项目招商、组建公司、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与城镇共同发展。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聚集,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抓好县城和重点镇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使城镇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7、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面向市场,立足资源优势,以畜牧、水产、蔬菜、水果、糖蔗、粮油、桑茶、中药材、林产品、烟叶、花卉等优势和特色产品为中心,在两、三年内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农产品,培育一批全区共有品牌,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100项以上。抓好优势和特色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现代农业实验区建设,引导大宗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区域化。坚持“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壮大、改造、发展、引进多管齐下,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各县(市)都要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并建立密切而稳定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按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占总产量的比重有大幅度提高。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科技、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等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农产品销售“绿色通道”。两年内完成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8、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把扩大开放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以“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为平台,以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广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强县域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县(市)要依托本地优势,整合项目资源,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做到县县有项目,乡乡有项目,有条件的村也有项目。积极吸引外资进人农业领域,投资特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以企业、中介组织为招商主体,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联合招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积极引进外地资本和企业,特别是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既要积极引进资金,又要注重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各市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县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域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资源开发等。9、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努力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推进农村劳动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转移就业,加强两广劳务合作,扩大向广东劳务输出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渠道,开拓国外特别是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以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为中心,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培育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落户城镇。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10、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凡自治区授予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不需要自治区或国家财政预算投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国债投资、不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实行属地登记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投资实行核准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仍由自治区核准的投资事项外,实行属地核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对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实行合并审批或委托市审批。11、完善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自治区财政安排对各县(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除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外,降低对各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自治区及市收取部分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级项目倾斜安排。1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县(市)。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1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14、对自治区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重点镇一定用地指标,单列专项下达。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人股兴办企业。15、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市确定的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地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人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16、加快用地审批速度。新增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国土部门申报;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再组织会审。市国土部门对县(市)国土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17、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加快市政设施的收费改革,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18、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接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19、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县乡发展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比例,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鼓励民营资本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或采取股份制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积极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中小企业以适销库存产品、适用原材料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授信制度和资信评估、金融中介、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县域对银行授信的吸引力。20、加大教育和人才支持。支持县域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经费投人,巩固“普九”成果,到2007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实施县乡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1--2门实用技术。把职业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含民办),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助经费。拓宽引智渠道,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县域经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21、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市)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人股等形式,为县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22、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区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四、加强和改进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23、明确领导责任。自治区及各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区直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每个单位联系一个县(市),指导、帮助所联系的县(市)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本《决定》精神,为联系县(市)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为联系县(市)招商引资;为联系县(市)的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机关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所联系的县(市)党委抓好党的建设。挂钩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市直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挂钩联系制度。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勇于负责,敢闯敢冒,千方百计抓好县域经济发展。24、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市)干部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选派厅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县处级后备干部到乡(镇)、县(市)党政领导到区直部门挂、任职锻炼。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到县(市)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25、完善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协管体制。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26、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按桂发[2003]25号关于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考评办法确定)。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市)”或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市)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27、改进领导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科学制定不同类型县(市)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促全面,努力做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率先发展,中等县迅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发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今后,自治区及各市凡出台与县(市)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征求县(市)意见。28、狠抓工作落实。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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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努力提高三个方面的认识,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一)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区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亲切关怀。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二)从科学应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紧迫性。目前,我区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约1400万人。从总体情况看,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是好的。热爱祖国、热爱广西、积极进步、健康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是我区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主流。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严峻挑战,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我们学习世界先进文化提供了重要机遇和条件,同时腐朽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可低估;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以及网吧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传播,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丰富了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拓展了未成年人的发展空问,但社会上某些领域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不良现象以及“黄赌毒”等社会公害,也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也存在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等等。这些突出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艰巨性。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更是重中之重。未成年人人数众多,而且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只有从未成年人抓起,从思想道德建设抓起,才能本固基实,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重点落实五项任务: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从了解国情区情做起,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作风;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二、认真实施“三大工程”。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一)实施“以德育人”工程,努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百年大计,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认真实施“以德育人”工程,抓紧抓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环节。1、突出抓好学校教育。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和主课堂。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课程体系建设。要严格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及《关于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和《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的通知》精神,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学生思想实际,不断推进德育课的改进创新。要拓宽德育教学的渠道,把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革命传统、民主法制教育统一于教材之中,渗透到各门课程特别是语文、历史等课程的教学之中,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改进德育教学方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循序渐进地实施道德教育,要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讨论的方法,使德育课成为中小学生喜爱的课程,真正入耳、人心、人脑。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改革德育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以及家长、班主任、学生和学科教师共同参与的德育行为评价方式,对学生道德行为进行科学评价。要紧紧抓住改革课程设置、教材教法和考试评价制度三个环节,系统设计,整体推进,下决心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改进当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结构,促进中小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健康心理的形成。各中小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做好聘任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重视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和矫治工作。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为重点,深化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规范养成教育。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教育活动,使学生逐步达到新《规范》和《守则》的要求,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要重视解决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校外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要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制度,鼓励各中小学校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各种富有趣味的校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各中小学生参加足够的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全区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看一场电影、观摩一场艺术演出、参观一次教育场馆、参加一次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使学生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2、认真抓好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全区各级妇联组织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要因地制宜,不断扩大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创建灵活多样的家庭教育组织形式,并从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硬件设施、工作效果等方面,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实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既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又重视培养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要广泛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家长和优秀家长学校的活动,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以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入学、入队、入团等要与城镇中小学生同等待遇。要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各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3、积极发展社区教育。社区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全区各城乡社区的基层组织,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具体规划和安排。要了解和掌握社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工作,并通过与学校联合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方式,对家庭教育实施有效指导。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活动阵地,发挥社区人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校外活动,使社区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乐园。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工作安排上要相互衔接,在教育内容上要互相贯通,在教育渠道上要互相补充,突出成效,常抓不懈,形成整体效应。(二)实施“实践育人”工程,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公民道德建设过程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要充分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未成年人的人学、人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每年2月26日(中发[2004]8号文件颁发日)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宣传日”和每年的9月20日的全国“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日”,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要通过进一步组织开展“广西‘小公民‘道德实践建设计划”的系列活动,在未成年人中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使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成为他们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组织开展“跨世纪雏鹰争章”道德实践活动,把对少年儿童的道德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上;通过不断扩大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积极启动社区16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教育活动,以及在中学生中组织开展“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活动”等文明修身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在参与各种道德实践中,把做人做事的道理化为健康的心理品格,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要紧紧抓住每年在自治区首府南宁举办的“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有利契机,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生动活泼、吸引力强的“热爱广西,建设广西,服务全国,服务东盟”专题道德实践活动,寓道德教育于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学生在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秩序、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道德修养,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充分展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文明素养的,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新一代广西青少年的良好形象。(三)实施“文化精品”工程,为未成年人生产和提供高品位的精神食粮。全区宣传思想战线各部门,都要把提高人的思想水平、道德情操和精神素质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各出版单位要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和引进一批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强的思想道德读物、科普读物和生活指导类图书,以及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为未成年人提供高质量的精神食粮。要繁荣少儿文艺作品的创作,鼓励我区的专家、学者、艺术家和创作人员,充分运用我区现有的优势和独特的人文资源,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歌曲、戏剧、广播影视作品以及优秀图书和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要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级艺术院团面向未成年人演出,让健康的文化资源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不断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快组建广西未成年人出版生产基地,开发和推出具有中国风格的有益于培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的动、漫画产品。要把创作各类优秀的未成年人作品纳入“五个一工程”的专门奖项,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品工程”。三、突出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一)抓好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重视师德教育工作。要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教书育人的浩然正气,为人师表,以德施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采取在职或离岗等各种方式,鼓励广大教师学习进修和培训,帮助广大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掌握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水平。要完善班主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切实提高班主任的各项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鼓励广大班主任革新教育方法,完善家访制度,与家庭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二)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的作用,支持他们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鼓励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团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和评估体系以及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团组织建设和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团带队的意见》(中青发[2003]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条例(修订稿)》(桂青联发[2003]35号),确保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从选拔、配备、定级、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热心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各界人士加入少先队志愿辅导员队伍,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其他校外实践活动服务。(三)抓好“五老”队伍建设,扩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覆盖面。要着力建设好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使之与学校班主任队伍、校内外辅导员队伍一起,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共同履行培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要充分运用“五老”的特长和优势,聘请他们担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辅导员、文化市场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义务监督员、优良传统教育的宣传员等,充分发挥他们在未成年人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形成方面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要重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四、切实加强三个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类教育阵地的作用(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要积极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良好的参观条件。要加强自治区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要不断挖掘教育内容,改进展示手段,吸引未成年人参观学习。全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或凭学生证全部免票。要按国家规定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二)加强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青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是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主要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规划、农村与城区共同发展的原则,将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千方百计保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2005年以前要扩建、修缮广西少儿活动中心,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各地级市2006年以前要建好并投入使用市一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各县(市、区)要在国家彩票发行收益资金和自治区彩票发行返还公益金的扶持和自身的努力下,在2007年以前建好并投入使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街道、乡村也要积极兴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室;全区各地已建成的县宣传文化中心、乡镇宣传文化站、村宣传文化室,都要专门开辟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学习活动室。经过3至5年的努力,逐步做到自治区有大型活动示范基地,各地级市有规模较大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各县(市、区)有独立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街道、乡村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室,构成和健全惠及全区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网络。要对现有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青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围绕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科技素养、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精心打造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品牌。决不能借活动之名搞营业性创收,凡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各级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要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三)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周密的宣传报道计划,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网站等各类传媒,运用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舆论环境。广西日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设面对未成年人的专题栏目;广西电视台除认真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落地覆盖广西的工作外,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办少儿频道;新桂网、桂龙新闻网要增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宣传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宣传教育。面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宣传教育,都要努力做到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相统一,务求取得良好的效果。各类媒体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制作和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自治区文明委开设的精神文明建设网站,要充实内容,增设栏目,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指导,增加网上道德教育和点评,不断加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五、着力完善三项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一)完善财政投入和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涉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正常运行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决定,从2005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视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要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的原则,把对未成年人专用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纳入文化发展纲要,作出明确规定。要在体育、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认真落实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扶持政策,确保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免票的规定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二)出台文化产业政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要加快改革步伐,认真落实推动我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增强文化产业的活力。要制定对少儿文艺创作演出的产业政策,推动少儿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研制开发,对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要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降低成本,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入。要鼓励全社会增加对未成年人文化设施建设的投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宗旨、方向、性质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模式和运作方法,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六、继续加大三个方面的整治监管,不断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一)加大“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要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等措施,统一安装“网吧”终端过滤软件,封堵有害内容,打击违法行为。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声讯台等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推进我区中小学校校园绿色网络活动室建设,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文明上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二)加大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力度,全面查禁各类非法出版物。建立健全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审读、审看制度,坚决查处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类出版物,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口袋本图书和不健康卡通画册。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顿各类小报,清除不健康广告信息,查处含有色情、凶杀、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对进口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标准要从严把关,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三)强化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不断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和营业性“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行为。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有营业性“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要大力推行文化市场管理“有奖举报”、“失察追究”和“累进惩罚”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及时发现和举报不法业主的违法活动;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防止执法犯法或渎职现象,以及依法打击不法业主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七、不断强化三种体制机制,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一)健全领导体制,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负起政治责任,认真了解和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状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问题。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标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要建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任务分工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任务予以明确界定,形成涵盖学校、家庭、大众传媒及所有社会组织的,集教育、管理、活动、娱乐、咨询、辅导于一体的立体网络,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目标一致、职能明确,互相衔接、不留空白。各级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担负起重要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从领导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三)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表彰机制,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在思想上受到重视,而且在制度上得到落实。为推动全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开创工作新局面,自治区每3年评选一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表彰,鼓舞和激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第四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第五条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他们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二)提出议案;(三)提出询问;(四)提出质询案;(五)提出罢免案;(六)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进行选举和表决;(八)对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第八条代表应当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本级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方案。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第十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安排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代表询问。第十一条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再作答复。第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第十四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三名召集人,负责召集本小组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进行调查研究;(三)开展视察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履行代表职务的活动。第十五条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被视察的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被视察机关的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可以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负责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可以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组织代表评议上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派驻当地机构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听取代表的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被评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组织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工作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评议的办事机构应当将被评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参加评议的代表。第十七条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第十八条各有关机关、组织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负责重新办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先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十条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代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代表因执行职务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凭代表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证明,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交通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代表的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建立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各个地区的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第二十四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职务。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团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包庇、纵容、支持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按照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暂时收回其代表证,并通知该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所在的代表小组;在任期内按照法定程序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发回该代表的代表证,并通知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所在代表小组。代表资格的终止,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整体消防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不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可能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据统计,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年时间中,我市共发生火灾718起,死亡40人,受伤30人,直接财产损失1592万元,其中乡镇及农村的火灾数就达276起,死亡28人,受伤17人,直接财产损失404万元,农村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三)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乡(镇)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二、认真落实责任,构建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一)加强领导,切实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齐抓共管农村消防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安消防部门吸纳为当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群防群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建设部门要按照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消防建设纳入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乡镇建设;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消防储水和取水设施;广播电视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村通电视”、“村村通网络”工程建设,把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农村电视、互联网和有线广播,开辟消防网页、专栏,制作播出消防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消防常识,不断扩大消防安全宣传在农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把消防宣传纳入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建设和管理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生产竞赛、“三下乡”和普法教育等社会宣传教育活动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明确村委会消防职责,强化自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三、加强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建设新农村、消防同建设”的新理念,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水源、通讯、装备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治理、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社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列入自治区二十四个重点镇的,要在2007年上半年按照“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求,全部完成各自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完善工作。(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各县(区)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在修建村屯生活用水设施时,应结合同时修建村屯的消防用水设施,铺设消防管网,安装消火栓等,建设标准可视村屯建筑结构情况具体确定。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江河、水库、山平塘、蓄水池(有条件的建设高位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乡(镇)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三)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农村居住建筑应以砖混结构为主,组团之间应留足防火间距,组团内应留有消防通道。特别是由于民族习俗而连片建设板木结构房屋的村屯,宜以30-50户为一组团。对于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大院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板木结构房屋连片的,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结构。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农村的灭火救援体系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屯、寨)牵头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设置报警电话,安装通讯设备等,在示范村、推进村和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支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五、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之中,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内容,大力营造农村消防安全氛围。要重点加大农村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力度,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村镇”,真正把消防知识送到千家万户;要结合当地民间习俗、春耕秋收季节、传统文化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日”以及季节性的火灾特点规律,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村、乡(镇)要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林区入口、房屋外墙以及人员集中场所刷写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设立消防警示牌。要制定和公布《村民防火公约》,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防火知识。要加大对乡(镇)干部、专(兼)职消防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培训力度,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六、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村镇建设考评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单位、村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与政绩、利益挂钩,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农村消防安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360元定补金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600元定补金(即每人每月增加20元定补金),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五保供养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按每人每月20元调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县(区),市财政按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元给予专项被助;对每人每月调整提高低于20元标准的县(区),市财政不予补助。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八条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二)工程承包范围;(三)质量标准和工期;(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一)工程排污费;(二)工程定额测定费;(三)社会保障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六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二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六条市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