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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目前,我区有杀人、纵火、毁物、抢劫、强奸等破坏性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约5万人,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种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突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制定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卫生事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桂计规划[2001]370号)确立的工作目标,制订《广西精神卫生工作五年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二)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普通人群对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以下;孕产妇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
(三)加强对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7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全区人口2005年达到三分之一,2010年达到三分之二。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2006年完成自治区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监测和科学研究,2007年完成全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精神健康咨询活动,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研究制订对特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救助政策。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组织要在国家确定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区),按照“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康复模式,会同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四、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
(一)重视对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将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汁划,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圳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园地,并根据教师和学生人数在图书馆或阅览室配备相应数量的心理健康教育读物。
(二)加强对妇女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妇联组织及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积极开展针对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处理工作,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降低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卫生部门和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场所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明确现有各类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将广西龙泉山医院建成全区精神卫生教育、培训基地,负责全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所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和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农村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范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有计划地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能力。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着手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工作。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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