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
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加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就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人员。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促进广大农村劳动者人人贡献、人人成才为目标,积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第四条 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农商业者等队伍建设。在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上下功夫。实行培训与需求、服务与使用、鼓励与创业、引导与提高相结合。
第五条 总体目标: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区县、乡、村范同内,培养和掌握50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型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工作任务:县(市、区)一级共培养和掌握2.5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和掌握12.5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35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第二章 培养与开发
第六条 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和涉农等部门协助,每年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和对象。
第七条 培养对象:一是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
第八条 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教育基地作用,特别是农、林、水等院校职业教育的作用,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不同专业、不同职业的实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一是支持、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办培训,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二是注重依托乡村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开展培训;三是充分发挥远程培训的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开展远程培训;四是鼓励以技术、项目为载体的多种方式联合培训。
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人才服务和培训方式的信息化。
第十条 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把培训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劳务输出的订单培训(订单一培训一输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工本费、中介费等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一律实行自愿原则,禁止乱收费。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劳动人事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要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认定为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要以市、县(市、区)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要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和人才、技术及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发展农村实用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
术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管理和再教育。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创业情况要建档追踪,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二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能,适应从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农村实用型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制定出人才开发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及涉农部门,负责协调全区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并依据培训设施、师资力量、培训输出等条件认定建立自治区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选择培训项目,建立人才档案,进行人才统计。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把农村实用人才丁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检查经济建设与人才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不得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建立对农村实用人才一翻翌实施评价制度,确保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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