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和1997年价格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桑蚕茧经营、管理和1997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
桑蚕茧收购继续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代购,未经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蚕茧。禁止个人收购、经营蚕茧。受自治区丝绸公司委托的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本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
各县(市)蚕茧收购、管理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上的经营渠道和谁扶持谁经营的原则确定,凡被确认的蚕茧收购部门,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签发蚕茧收购委托证书。各乡、镇的蚕茧代收、代烘部门,由各县(市)被确认的蚕茧收购、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申请,报自治区丝绸公司审批,发给蚕茧代收、代烘委托证书。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责,维持好本地区的蚕茧收购秩序,禁止跨地区收购。
二、做好桑蚕茧的综合平衡和区内外调运和管理工作全区的干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调配。
自治区丝绸公司下达各县(市)年度蚕茧收购计划和各丝厂用茧分配计划。各县(市)收购的蚕茧,本县(市)有丝厂的;按自治区丝绸公司的收购和分配计划直接调到本县丝厂;各县(市)余缺的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调配给区内丝厂;区内富余的蚕茧,由自治区丝绸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统一成交,与供茧的县(市)茧丝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跨县(市)运输蚕茧的,必须持有自治区丝绸公司开具的蚕茧调配单和县(市)茧丝公司的蚕茧验质单;对无调配单和验质单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将干茧运出区外的,必须持有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成交证明和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开具的准运证;对无成交证明和准运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货物进行查扣、没收。
三、认真做好缫丝企业的清理和整顿
根据国家清理和整顿小丝厂、小绢纺厂,全面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丝绸公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区小丝厂进行清理和整顿.经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纺织总会审核批准,符合生产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准开机生产。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蚕茧购销渠道,各县(市)缫丝厂需要与区外单位合作经营(如联营、租赁、开发等)茧丝生产项目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丝绸公司审核,报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批准。凡未审批的合作项目,一律不分配供应蚕茧。
四、桑蚕茧、丝价格、收费政策及标准
(一)鲜茧收购价格。1997年桑蚕鲜茧上茧收购价格,按干壳量计价的中准级(于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收购价由630元调整为70()元(含税);按茧层率计价的中准级(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收购价由620元调整为690元(含税)。各等级收购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鲜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评”收茧。有条件的地方,从1997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干壳量计价办法收购,不具备条件的,要严格按茧层率计价办法收购。干壳量计价办法和茧层率计价办法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后,另文下达。
(二)干茧调拨(供应)价格。干茧中准级调拨(供应)价格为每吨4.4万元(含税)。干茧中准级的质量标准为:干茧茧层率48%,茧层率每增减0.1个百分点,每50公斤干茧增减5.5元;干茧上车率为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50公斤干茧扣减9元。各收烘单位、用茧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质量标准计价。
(三)厂丝出厂价格。厂丝出厂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1997年厂丝(20/22商检,2a缎)中准出厂价格(含税)为每吨19万元,生产企业可在上、下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
(四)蚕改费和管理费。鉴于目前缫丝企业都很困难,1997年暂不提取建灶费.但为了扶持、发展桑蚕茧和加强行业管理,少量提取蚕改费和管理费。蚕改费1997年区内暂按1%提取,即统一按干壳量计价的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每50公斤鲜茧提取7元,折每50公斤干茧提取蚕改费18.2元,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向用茧单位提取。此项费用,县(市)人民政府掌握60%,用于蚕种生产、育苗、种桑、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丝绸公司各留20%,用于扶持基地县(市)桑蚕茧生产。管理费由原来按干茧调拨价的1%暂按0.6%收取,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按调拨(供应)数直接向缫丝厂收取。此项费用,40%留给县(市)人民政府,50%留给自治区丝绸公司,10%由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掌握。管理费主要用于茧丝行业管理上的调查研究,会议、协调农工贸关系等开支。各地各部门留用蚕改费要独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将收支情况报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备案。
(五)加强蚕茧收购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蚕茧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坚持按质论价,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多渠道筹措桑蚕茧收购资金
各级茧丝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筹措蚕茧收购资金。各收购企业开户银行要大力组织资金,积极支持蚕茧收购。银行发放的用于蚕茧收购的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茧丝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蚕茧集中收购期问,自治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县(市)监督检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台,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做好桑蚕茧收购、经营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区蚕茧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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