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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投人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加强教育支出管理,严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学校现有的d级危房,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施及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同及周边环境良好。
(四)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人制度。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校内机构、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充分发挥自治区及市一级督学的作用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关于督学有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精神,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列席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常务会议,并在作出重大教育决策之前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示有关教育工作重要问题时,要在报告中对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二)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时,要主动征求上级督学对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在审议有关重大教育经费项目安排时,应主动征求上级督学的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到本县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行为,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县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当事人依法依规纠正。
(四)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主动邀请上级督学参与上述活动应不少于三次。
四、积极配合,做好教育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受上级督学对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反馈意见。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等;对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加以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内容字数: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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