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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各地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规定的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标准折算为现金,补助给退耕户,即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退耕地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此外,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的规定继续执行。2004年以前下达计划的退耕地仍按原政策规定补助粮食实物。我区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待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发。
二、维持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县(市、区)的政策不变。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按中央财政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相关规定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8号)执行。
三、抓紧完成2004年以前补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核实2004年以前需要向退耕户兑付而至今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数量,同时完善造册、发证手续。凡因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滞后而影响补助政策及时兑现的,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快检查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在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凡未确定补助粮食结算价格的县(市、区),要尽快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3]1号)的要求确定结算价格,为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及挂帐明确标准。目前市场粮价较高,超过了中央规定每公斤1.40元的补助标准。供粮企业按市场价组织粮食而产生的缺口资金,原则上由各项目县(市、区)自行解决。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缺口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补助粮食及时足额兑付。
四、做好检查验收等基础工作,严格工作纪律。要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材料、检查验收材料、分户管理卡、钱粮兑现证及兑现手续等档案资料的齐全、规范,为向退耕户兑现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严格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公示和举报制度。农户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粮食(资金)的数额及检查验收结果等,都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减少矛盾和纠纷。对在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发。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字数: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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