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2002年安装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回复
- 桂造价函〔2013〕32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执行2002年安装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事宜》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桂建标[2009]14号、桂建标[2009]15号文件规定,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自2009年9月1日施行,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及桂建标字[2008]5号文中涉及安装工程费用计取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合同时应遵循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现行政策文件来约定,来函提及的工程是在2011年11月签订的合同,应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约定。不按规定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7日
- 关于南宁市五象大道污水管工程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及人工顶管入岩施工消耗量咨询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33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南宁市五象大道污水管工程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及人工顶管入岩施工消耗量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你司承建的南宁市五象大道污水管工程工作井石方开挖及人工入岩施工计价,按《关于发布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及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补充定额的通知》执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7日
- 关于发布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及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补充定额的通知
- 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单位反映,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水平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不适用于人工顶管入岩施工。为满足工程项目计价需要,我站根据目前使用较为普遍的顶管入岩施工工艺,以及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及现场实际测算情况,对该定额重新进行调整,编制完成了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及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补充定额(详见附件1及附件2),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04055923)及第41页第二条的D.5.5.9点第2款说明:“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入岩子目乘以系数0.7;微风化岩按入岩子目全部计算”停止执行。附件1: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补充定额附件2: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补充定额附件3: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7日附件1: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补充定额工作内容:机具就位,机械入岩,清理修边,通风照明,岩石出坑,水平运输。单位:10m3项目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参考基价(元)9180.35其中人工费(元)2554.20材料费(元)1319.78机械费(元)5306.38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人工市政综合工日(二类)工日36.0070.950材料刀头(φ160mm)个15.0071.01钻筒(φ160mm)套120.001.47钻头(φ32mm)个12.004.91水m31.976.14照明费用元1.007.21机械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160mm台班34.4415.971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32mm台班8.466.757鼓风机台班7.5222.727液压劈裂机FL80A台班140.824.699风镐台班1.836.388电动空气压缩机[排气量10m3/min]台班361.506.388门式起重机[提长质量5t]台班183.633.770污水泵[出口直径100mm]台班138.666.154附件2: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补充定额工作内容:机具就位,机械入岩,清理修边,通风,岩石出坑,水平运输。单位:10m3项目人工挖顶管工作坑石方深(m以内)10m12m参考基价(元)8888.129167.08其中人工费(元)2440.082684.16材料费(元)1312.571312.57机械费(元)5135.475170.36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人工市政综合工日(二类)工日36.0067.7874.56材料刀头(φ160mm)个15.0071.0171.01钻筒(φ160mm)套120.001.471.47钻头(φ32mm)个12.004.914.91水m31.976.146.14机械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160mm台班34.4415.97115.971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32mm台班8.466.7576.757液压劈裂机FL80A台班140.824.6994.699风镐台班1.836.3886.388电动空气压缩机[排气量10m3/min]台班361.506.3886.388门式起重机[提长质量5t]台班183.633.7703.96污水泵[出口直径100mm]台班138.666.1546.154使用说明1.本补充定额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取定,使用时应按施工期间相应人工单价调整文件及材料信息价计算。2.人工挖掘混凝土管道顶进遇微风化、中风化岩石时,除套用“人工挖掘混凝土管道顶进(三类土)”定额外,再计取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3.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及工作坑石方开挖(机械水钻)定额均按微风化岩开挖编制;中风化岩开挖按相应定额乘以0.7;全风化、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工程量计算规则人工顶管入岩增加费(机械水钻)工程量计算不考虑超挖量:V=π×[(D+2t)/2]2×LV——人工顶管入岩体积D——管道内径t——管道壁厚L——管道长度附件3: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定额编号项目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160mm工程平行定向水钻机φ32mm液压劈裂机FL80A鼓风机小小中小参考基价(元)34.448.46140.827.52编码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一类费用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其他费用元元元元元-----10.290.741.851.40-3.520.250.631.54-67.1611.8549.181.54-0.800.130.310.74人工R0800001机械台班工日工日26.00----动力燃料C1402002C1403001C1802001C0409001C0321401C1801001汽油93#轻柴油0#电煤木柴水KgKgKw.hTKgm34.453.850.63280.000.351.97--32.00-----4.00-----17.60-----8.80---停滞费元-10.293.5267.160.80
- 关于沙塘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独立费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9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沙塘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独立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第2.3条约定及提供的塑钢窗检测报告等资料,该工程塑钢窗应按2012年第二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计算税内独立费。若业主对塑钢窗质量有异议,可提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若检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则不能按信息价计算,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5日
- 关于宾阳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30号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你司2013年4月23日关于宾阳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来函收悉,根据提供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开工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11条、36条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5日
- 关于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库区边坡土石方翻挖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31号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山口垃圾填埋联合项目部:你们《关于“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库区边坡土石方翻挖有关定额计价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广西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污垃定额》)中库区修边坡定额子目适用于坡度25°以下、厚度(平均)1m以内的边坡开挖修整。该工程边坡需开挖的土方厚度(平均)超过1m,已超过了定额的适用范围,应执行市政消耗量定额相应土石方子目。2.库区边坡坡度25°以上且周围没有施工便道可利用的边坡挖土,无论套用库区修边坡定额还是市政土石方定额,只要存在土方多次翻挖至运输面,均可按《污垃定额》库区修边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翻挖的土方工程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25日
- 关于南宁市蓉茉大道西侧青秀区廉租房工程桩基础施工铺设砖渣垫层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4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市蓉茉大道西侧青秀区廉租房工程桩基础施工铺设砖渣垫层计价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提供的资料,该工程为费率招标工程,由于施工场地未能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要铺设砖渣垫层后才能进行桩基础施工时,可按该工程经审定的《桩基施工方案》及定额有关规定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9日
-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保障性住房1~5#楼工程桩基检验试验配合费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5号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们关于南宁市西乡塘保障性住房1~5#楼工程桩基检测配合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检验试验配合费不含桩基检测的临时道路费用。若来函情况属实,该工程的临时施工道路不能满足桩基检测机械的行走要求,需另修建砖碴道路时,应按该工程经审定的《配合桩基检测施工方案》及发承包方确认的签证单进行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9日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软件是指以我区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为依据,利用计算机计算工程造价,从事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编制、审核、咨询等计价活动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二、凡以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为依据进行研制,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计价软件,应进行符合性测评,经测评合格后方可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三、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我区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否符合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广西建设工程计算机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四)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表格、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五)是否符合“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的要求。四、申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二)计价软件开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三)软件运行环境说明,包括硬件和软件环境,适应机型、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四)软件的技术性能与主要特点;(五)拟测评的软件一套;(六)软件的使用说明书;(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五、我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由我厅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六、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及销售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并在软件启动界面和输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动注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字样。七、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升级的,应重新提出符合性测评申请。八、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我区工程造价管理需要,适时组织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测评:(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销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计价软件开发、销售的;(三)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测评相关资料的。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7日
- 关于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业务综合楼及地下室工程高大模板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6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业务综合楼及地下室工程高大模板计价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提供的资料,该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报价均无高大模板项目,属技术措施项目漏项,若无其他约定,可以计价。因现行定额缺项,在我区建筑工程相应定额未出台之前,高大模板计价,可根据该工程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和定额的有关规定进行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6月6日
- 我站赴安徽考察交流市政与轨道交通定额编制情况
- 2013年6月3日,黄健强站长、庞宗琨副站长一行赴安徽省造价管理总站考察交流市政与轨道交通定额编制情况,安徽省造价管理总站王成球站长、李厚东副书记、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何朝霞总工程师、合肥市造价站魏小刚站长以及安徽省总站计价科相关人员参加了交流会。会上,安徽省造价管理总站介绍了安徽的造价管理和定额管理情况。双方还就定额的管理体系、人工费组成方式、人工消耗量的测定与调整、各专业交叉部分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何朝霞总工程师详细介绍了安徽省现行市政定额和轨道交通定额的编制与使用情况。会议现场会议现场
- 关于梧州月桂花城小区二期工程静力压桩问题的答函
- 桂造价函〔2013〕20号梧州城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月桂花城小区二期工程静力压桩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该工程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静压管桩,均应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二、该工程静压管桩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以米计算(不含钢桩尖)。钢桩尖按定额规定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5月25日
- 关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挖掘机二次以上转运土方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1号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关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挖掘机二次以上转运土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深基坑开挖过程中,若机械挖土方须挖掘机二次以上转运,转运次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规定或现场签证计算;每转运1次计算1次挖一、二类土,工程量按天然密实度土方以m3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5月25日
- 关于广西工学院科教中心工程A标段高大模板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22号广西工学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们关于编制广西工学院“科教中心”工程A标段高大模板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函收悉,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定额有关规定,现编制了该工程有梁板胶合板模板和钢支撑2项高大模板一次性补充定额(详见附件),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说明1.有梁板高大模板分为胶合板模板和钢支撑计算。2.该工程按本补充定额计算有梁板高大模板后,相应项目套199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05107子目时,定额含量扣减综合工日19.84工日、周转板方材1.151m3、周转圆木0.185m3、铁钉综合16.9kg、载货汽车0.12台班。二、工程量计算规则1.有梁板高大模板的钢支撑工程量按搭设面积乘以支模高度(楼地面至板底高度)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梁柱所占的体积。2.有梁板高大模板的胶合板模板按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规则计算。附件:广西工学院科教中心工程A标段高大模板一次性补充定额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5月25日附件广西工学院科教中心工程A标段高大模板一次性补充定额工作内容:1.胶合板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清理模板粘结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2.钢支撑安装、拆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等。单位:见表项目高大模板有梁板胶合板模板钢支撑(37.65m)100m210m3参考基价(元)2462.98122.63编码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00001综合工日工日21.8323.943.59补胶合板模板1830×915×18m265.0019.620—03098周转板枋材m3735.430.526—01142支撑钢管及扣件kg4.79—5.26203087竹脚手板m217.08—0.094补可调顶托个20.00—0.02603059垫木m3737.28—0.00107073铁钉综合kg5.7417.364—07148镀锌铁丝8#kg4.5015.086—12071嵌缝料kg2.0010.000—12197隔离剂kg1.0010.000—15086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0.19226.82064001载重汽车载重量4t以内台班229.140.19—64002载重汽车载重量6t以内台班288.78—0.0363019汽车式起重机起重量5t以内台班343.910.07—67010木工圆锯机直径500mm以内台班26.370.36—
- 北京邮电大学新建沙河校区一期食堂及活动中心综合楼空调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5 项目单位: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北京邮电大学新建沙河校区一期食堂及活动中心综合楼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北京邮电大学新建沙河校区一期食堂及活动中心综合楼空调系统设备采购二、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三、招标方: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招标货物名称及数量:北京邮电大学新建沙河校区一期食堂及活动中心综合楼空调系统设备,冷水机组、空气处理设备(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吊顶式新风机组)以及风机盘管。采购内容和数量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招标产品清单和技术要求部分。(此次采购设备要求为合资或国外品牌)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北京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能够提供北京的本地化技术支持,有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服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制造商须具备空调系统设备生产资质并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制造商或代理商(制造商需持营业执照,代理商需要具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报名须携带:(以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当场核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制造商唯一授权书(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资质证明和国家法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七、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八、本项目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800万元。九、报名时间: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须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到招标代理人处报名。十、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800元;如需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十一、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在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十二、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吕景竹联系电话:82575731转206传真电话:82575350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批复文号 教发函【2012】12号
- 2013年海环四队巴沟粪便消纳站除臭剂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4 项目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四队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四队的委托,对2013年海环四队巴沟粪便消纳站除臭剂采购(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2013年海环四队巴沟粪便消纳站除臭剂采购(第二次)二、项目编号:ZBH2013-064-1三、1、名称、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货物名称单位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天然植物液除臭剂吨80用于粪便消纳站除臭塔内喷淋方式除臭,除臭剂须为原液。注:技术需求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2、项目总预算金额:人民币96万元,超预算报价为无效标。四、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四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华寺路27号联系电话:68716294五、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联系人:尹洪伟电话:68798116传真:68798113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八、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00;下午1:00至4:00(北京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地点: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16室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九、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4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13年9月4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十、开标、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会议室。十一、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资料不符,拒绝报名):(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年审合格);(2)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报名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海淀区政府采购网与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上发布。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14日 批复文号 海采(2013)431号
- 北京未来科技城鲁疃西路综合管沟(二期)工程电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4 项目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鹏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拟建的北京未来科技城鲁疃西路综合管沟(二期)工程电缆采购的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北京中鹏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一、项目概况:1.招标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招标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3.项目名称:北京未来科技城鲁疃西路综合管沟(二期)电缆采购4.项目实施地点:昌平区北七家镇5.采购货物名称、技术参数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申请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经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要求的产品的认证证书,投标人是代理商时需持有制造商授权书。三、其他事项: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在此前时间接受投标人现场报名。2.报名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林达大厦A座8D3.投标人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要求的产品的认证证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上复印件均料一式两份并盖单位公章),只有投标报名合格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3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5.招标文件每份工本费500元(含电子版),售后不退。6.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13年9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7.交货地点和时间:施工现场、供货期30日历天(具体以甲方通知供货时间起为准)。8.评标方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见招标文件。四、联系方式:1.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鹏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林达大厦A座8D3.联系人:张工4.联系电话:1563364722813641314169 批复文号
- 2013年村镇供水行业监管项目—水质检测部分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4 项目单位:北京市郊区水务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村镇供水行业监管项目—水质检测部分是北京市郊区水务事务中心承担的《2013年村镇供水行业监管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已经北京市水务局《关于2013年村镇供水行业监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京水务郊[2013]68号批准实施,项目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诚邀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一、项目概况村镇供水水质检测是村镇供水行业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掌握北京村镇地区饮水水质状况,保障村镇供水水质安全,近年来北京市水务局开展村镇供水水质监测工作,2013年继续对13个区县845个村镇供水厂(站)出厂水水质进行抽测,检测时间是下半年枯水期,检测指标35项。二、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三、标段划分及预算金额:序号标段名称招标/合同编号招标范围预算金额(万元)1第一标段2013-000661-GSK-02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7个区县282个检测点75.60422第二标段2013-000661-GSK-03大兴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平谷区、房山区,6个区县563个检测点150.9403工作内容包括:1、水样及现场信息采集;2、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微生物指标、一般性状和化学指标和毒理指标共35项,出具所有样本的水质检测报告(加盖CMA章);3、将水样及现场信息采集数据、水质检测数据电子化并录入指定系统。四、合同工期:2013年9月15日至2013年11月30日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规模及技术实力满足工作要求,在北京地区必须设有实验室;3、投标人在北京地区的实验室须具备有效的CMA计量认证证书;4、投标人须具有承担全部项目的能力,不得转包、分包;5、在北京水利建筑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6、投标人须具有饮用水水质检测的相关工作经验;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划分两个标段,投标人可同时投两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六、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发售1、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2013年8月14日至8月20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下同),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2、资格审查:本项目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报名时,仅对潜在投标人具备购买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有效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供审查(以上证书均须携带原件供查验,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案)。只有经资格初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11层)。4、招标文件售价: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RMB¥200元整),售后不退。七、投标截止及开标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3年9月3日9: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北京市郊区水务事务中心会议室。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北京市郊区水务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六号银河大厦七层AB座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11层联系人:塔羽亭电话:(010)83682725传真:(010)8368148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号:91030154740002510 批复文号 京水务郊[2013]68号
- 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室外临电工程)撤销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4 项目单位: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京煤集团门头沟区杨坨工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室外临电工程)因故取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1、招标人: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联系人:程晓莉招标联系电话:69863264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3-08-14 批复文号 京发改[2011]1330号
-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一中心一所干路作业外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8-14 项目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一中心一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一中心一所的委托,就“干路作业外包项目”的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接受合格的国内供应商前来报名。报名结束后,由采购方在合格的报名单位中确定三家供应商参加此项目的竞争性谈判。1、项目名称:干路作业外包项目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竞争性谈判内容:承包范围包括8条大街,工作内容为干路综合作业项目清扫保洁、过街桥保洁、所属绿地保洁、果皮箱清掏擦拭、垃圾清运、网格案件处理、落叶清扫清除、铲冰扫雪、各大节假日环境保障、各级检查环境保障、各级特勤环境保障及其他重大政治任务、重要活动等事项的环境卫生保障。(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4、资金情况:政府投资,财政预算金额为贰佰肆拾万零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整(RMB2405871.00元)5、采购人: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一中心一所6、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联系人:成志凯赵艳春联系电话:010-67117194传真:010-671736667、对报名人的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人须按照《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一中心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网格处理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环境卫生专业检查考评办法》执行;(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保洁服务项目;(8)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报名时间: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9、报名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403室10、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报名时须持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本人携带以下资料文件(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报名。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保洁服务项目;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2013年8月14日 批复文号 东采购办2013-000750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其特殊困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各项政策充分衔接的救助系统。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济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单项制度和法规,调整了城市与农村社会救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社会救济工作。我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救助制度不够健全,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困难群众没有被纳入救助范围,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水平偏低;一些地方救助工作机构不健全。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遵循“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总体思路,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现代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解决群众的特殊困难,促进和谐广西建设。(二)目标任务。围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与特困对象、受灾群众、优抚对象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以构建常态政府救助制度、紧急救援机制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互助为辅助,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相关制度完善、运转协调顺畅、资金切实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救助成效明显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社会救助事业。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逐步向农村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三是重在建制,低步入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机制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施,以点带面加快推进。要从建立最基本的单项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最急迫的问题,优先救助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四是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整合各级和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的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五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与政策法规,规范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已全面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之进一步适应城乡困难群众的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管理动态、效益提高的要求。(一)以“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规范管理、抓好政策衔接”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一是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要完善城市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城市家庭支出调查方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切实做好企业改制重组而下岗失业人员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垦、华侨等系统困难企业和倒闭破产企业特困群众纳入城市低保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二是做好精细管理下的分类施保工作。要根据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城市低保补助,提高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效果。三是狠抓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城市低保工作职责和城市低保的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保障资金渠道等。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四是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城市低保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切实发挥城市低保政策的作用。(二)以“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应保尽保、实施按标施保”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重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要根据当前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大排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按照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的办法。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使用供养经费,切实做到“按标施保”,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衣、食、住、医、葬等基本问题。要加强五保供养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抓好五保村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抚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三)以“预案有效、备灾充足、反应快速、救济到位”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济制度。加快完善各类灾害应急预案,构建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备灾储备制度,抓好救灾预算和资金的落实,充实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储备,确保灾害应急救济所需的财力物力。要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医等救助措施到位。进一步探索灾情、荒情的科学评估方法,强化灾害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健全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四)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依法管理、文明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完善政府主导、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区域密切合作、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安全规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要依法开展救助工作,认真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提供救助,加强分类管理,文明周到服务,妥善遣返安置。(五)以“扩大覆盖、提高水平、资金保障、充分衔接”为目标,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提高财政保障水平,拓宽社会募捐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稳定增长。进一步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标准,力争使全区所有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特困群众患重病都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由政府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高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救助方式,变事后救助为医治前介入。四、积极开展新的社会救助工作当前,我区城市医疗救助等新的社会救助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重在建制,低步人轨,积极推开,以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多形式、全覆盖的救助。(一)以“抓好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推进建制”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加强领导、做好协调,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探索出好的制度和有效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区基本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同时,坚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使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实现形式,改进救助资金发放方式,通过建立优惠药品专柜等便民形式,使特困群众在享受实惠的同时,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研究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二)以“健全制度、落实资金、实现定期定量救助”为目标,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要尽快摸清农村居民的生活情况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各地基本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资金测算,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打好基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要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常年特困人口要及时给予救助,为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打好基础。要通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救助这两种形式,建立起面向农村困难群众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三)以“高度重视、部门配合、积极协调、认真实施”为目标,努力推进教育、住房、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部门要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困家庭的高中生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人家庭子女,学校要从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费减免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对大中专学生要通过实行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贫助学、爱心助学等形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切实解决困难学生的失学、辍学问题。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实施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合理确定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施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强化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畅通渠道,简化审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平等的诉讼权利。(四)以“落实政策、增加投入、强化服务、加强培训”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要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切实做到户户有人就业,人人都有保障。要把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减免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逐步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开始半年内可继续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与管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补助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五、加强对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城乡救助体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务求实效。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公益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互助活动。要结合“八荣八耻”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宣传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使“义工”服务、“结对帮扶”、“单位包户”以及邻里互助、亲友互帮等各类扶贫济困活动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慈善募捐制度,重点加强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社会捐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大力推进“慈善医院”、“爱心医院”‘和“扶贫超市”、“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救助载体建设,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促进社会互助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照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人,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各地要制定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强化思想教育,使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起以其为平台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情况提供保障,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便民化。要切实加强监督,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控制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的公示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2006年7月26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9月15日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超封顶以上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中心)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筹集、管理和拨付补充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条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全体人员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四条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在每年3月底前由单位代收后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新增人员自办妥基本医疗参保手续的次月缴纳补充保险费。第五条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保险费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003年度的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的普通参保在职职工(含年内新增人员)和退休人员:36元/人·年。医疗照顾对象:50元/人·年。第六条补充保险费必须连续缴纳,不得欠缴或缓缴。拖欠保险费两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第七条经办中心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使用,不足支付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解决。经办中心从补充医疗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专门用于补充保险费的审核和办公经费。第八条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的,超过部份由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按下列比例分担:1、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90:10;2、经批准转往自治区省级医疗机构就医的:85:15;3、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80:20;4、经批准长期在外居住,居住地生活水平低于本市的:90:10;居住地生活水平高于本市的:80:20。第九条恶性肿瘤、肾衰、血透病人基本医疗超封顶后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当年二个月工资收入的,超过部份在补充保险费年度有节余的情况下,可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费用的60%,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补充保险费节余情况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补助标准。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一致。补充保险在结算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基本医疗的普通参保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10万元/人·年;医疗照顾人员:16万元/人·年。第十一条报销办法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超过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与医院现金结算后,凭有关报销凭证到中心核报。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偿付范围、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等,按照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新参保的或停保后再参保的,需要经过18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不予偿付。第十四条以下情况,视作连续参保,不设观察期:1、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参加补充保险,并连续参保的;2、新成立的单位在成立后两个月内集体参保,并连续参保的;3、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参加工作两个月内参保,并连续参保的;第十五条过去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一)总目标。2004-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二)主要发展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全区建成100所左右的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建成1-2所一类幼儿园。--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梧州等中心城市要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探索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经验。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的教育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办好骨干、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公办、公有民办、公办民助、集体办、股份合作、租赁、个人举办等形式,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办园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国友好人士按照我国法律和法规,捐资办园或合作办园。(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管理的实施办法;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加快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三)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全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免收杂费、书本费等。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投资,系小区配套公用服务设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处理好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执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家庭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人,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工作必须在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公办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规定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对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经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将所办幼儿园交给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或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四)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幼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农村乡镇中心校要负责幼儿教育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各地要在办好正规幼教机构(幼儿园、幼儿班)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地区,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形式的幼教机构,利用家庭幼儿园、半日制、计时制幼儿活动站(中心)以及季节班、周末班、巡回辅导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幼儿教育,尽可能为农村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与条件。(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合格证书。申办者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方能办园。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确立其合法的办园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六)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要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七)幼儿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学。不得占用正常活动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四、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幼教经费的投人,积极扶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五、深化改革,坚持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一)幼儿教育要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创造和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尊重幼儿的个别差异,营造氛围,发展个性,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和条件。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对幼儿教育的评估方法。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二)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的研究。要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和示范幼儿园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水平。(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幼儿家长学校等形式,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四)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正确、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要通过示范幼儿园建设推动当地幼儿园各项建设上档次,质量上水平。“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五)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当地各类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六)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地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六、切实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育队伍素质(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继续办好广西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根据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两所院校幼儿教育专业的投入,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为幼儿教育提供优质教师资源;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针对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二)加强幼儿教师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三)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进入幼儿园任职、任教。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幼儿教师主要由全日制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在职幼儿教师由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幼儿园保健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护)师(士)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托幼机构保健系统培训,取得合格证。兼职保健人员,除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外,要经过儿童保健系统培训和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入园任医师。(四)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幼儿园保健医师(人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办幼儿园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各所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幼儿教师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的业务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五)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教育广大幼儿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对教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幼儿园教师。七、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幼儿教育联席会成员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工抓这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干部落实本部门担负的职责,及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城乡幼教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三)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纳入相关的幼儿教育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社区可开办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馆、儿童运动及游戏的场所,免费对幼儿开放。教育、卫生、计划、民政、妇联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社区幼儿教育的试点工作。(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包括个人办园)按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保健单位在幼儿园开展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要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禁止向幼儿园摊派任何费用。(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卫生保健质量、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附件:1.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3.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2007年发展规划附件1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科学文明、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的幼儿教育体系,决定建立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团体组成,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按工作的职责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民政厅、编办、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残联组成。联席会议在自治区教育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审议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原则或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审议全区幼儿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确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幼儿教育重大议题;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的落实;协调部门、地方间的幼儿教育重大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幼儿教育工作,为幼儿教育多办实事,推动我区幼儿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确定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对策;研究解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问题;审议幼儿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五、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提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指导各类幼儿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动幼儿园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效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确保幼儿教育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幼儿教育和山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和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把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其它方面与教育事业的相互关系,加快我区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幼儿教育和推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自治区财政厅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我区幼儿教育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对当地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检查,确保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自治区民委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对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社会调研活动。逐年提高全区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前儿童的入园(班)比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协助教育部门研究和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定和政策。自治区民政厅认真抓好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幼儿园,同时,结合城市社区教育,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教育部门改善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人园(人班)率。自治区编办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幼儿园编制的工作。自治区人事厅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引导幼儿园教师合理流动,进一步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障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在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建设厅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位置,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自治区文化厅增加有利于幼儿教育的文化场所,丰富学龄前儿童的文化生活。积极为幼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免费向学龄前儿童开放。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监督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为幼儿园开展身体心理预防保健、实施和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服务。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共青团广西区委在幼儿园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共青团活动,引导幼儿园青年教职工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维护幼儿园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幼儿的人园(班)率。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积极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实施幼儿教育,促进妇女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协助幼儿园办好以幼儿园为依托的家长幼儿园,做好社区家庭教育工作,形成幼儿园和社会、家庭紧密结合的幼儿教育网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维护残疾幼儿的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特殊幼儿教育,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幼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积极会同教育部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特殊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条件,提高残疾幼儿的素质。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一、组织领导(一)深人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13号精神,优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真正承担起发展本地学前教育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措施得力。(三)各级政府要继续举办符合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负责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质量。(四)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查研究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解决。(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市、县(市、区)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和政策规定的待遇、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业务活动,并用于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农村乡(镇)的财政预算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幼儿教育。(六)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队伍稳定。(七)落实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园责任,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办园场所。(八)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重要性宣传力度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适龄儿童家长认识到位。二、发展指标(一)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5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人园率达80%以上;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3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达65%以上。(二)各县(市、区)继续办好1-2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在“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三)50%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三个班;无一村一班一师现象(个别偏远村除外)。(四)在职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五)依托幼儿园建立起0-6周岁婴幼儿亲子活动中心和散居儿童活动中心并有效利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35%以上。(六)注意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开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县(市、区)35%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三、行政管理(一)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办园。(二)改革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乡镇学前教育纳入中心校管理体系,明确学前教育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三)建立健全0至入学前婴幼儿档案,搞好年度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四)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全部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办园许可证,同时,必须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办园的合法地位;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现象。(五)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招生、编班。(六)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保教工作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八)幼儿园收费规范且全部用于办园所需,无截留、挪用现象。四、队伍建设(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均配有专兼职幼教干部或幼教教研、科研人员(乡镇可设专兼职幼教辅导员,由乡镇中心园园长兼任),具体负责地方学前教育工作。(二)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三)规范管理幼儿师资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任教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四)园长、教师培训有切实可行的年度、三年目标、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好;乡(镇)级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村级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乡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幼儿园园长、教师能熟知国家、自治区主要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附件3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2007年发展规划为了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相适应,依据《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二、发展目标(一)总目标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具体目标1.2004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3%,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城市和县城要基本满足适龄幼儿人园要求。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并逐步向学前2-3年发展,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人园(班)率达到43%。贫困县及贫困山区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人园(班)率达到2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0%。2.2005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4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城市和县城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进普及学前2-3年县(市、区)试点,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45%。人园(班)率达到48%。贫困县及贫困山区要创造条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认真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推进普及2年学前教育试点,人园(班)率达到2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3%。3.2006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7%,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4%。城市在完成普及学前3年教育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满足当地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要。通过“普九”验收的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50%,行政村办园达30%。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25%。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0%,入园(班)率达到28%,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6%。4.2007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城市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3年的基础上,积极发展0-3岁早期教育。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行以幼儿园为主体、幼儿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学方式,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进程,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30%。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5%,人园(人班)率达3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使幼儿教育事业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2.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3.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增加对幼儿教育投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1.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3.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积极探索改革幼儿园的收费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实行以质定级,按级收费。使收费标准适合幼儿园发展的需要。(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1.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2.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3.各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特别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各地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3.要重视幼儿教育的教研和科研工作,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1.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示范幼儿园。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2.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3.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4.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以入学预备教育为主,合理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明确我市2007年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南宁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公布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本级单位直接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逐级上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所规定的条件。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七、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附件:2007年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略)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2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分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4]13号)精神,玉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玉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增加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四)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工作。(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六)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制订并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八)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委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保密、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承办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委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对自治区有关部门下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政府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采购计划;按权限规定,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批和经费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承办各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项目的执行;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拟订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管理和监督;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等工作。(二)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审理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的行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主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制订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本委的宣传、报道工作及宣传器械的管理。(三)发展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提供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培训。(四)科学技术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草拟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与指导;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的鉴定、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五)流动人口管理科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组织开展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四、人员编制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定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地方事业编制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领导职数10名。五、其他玉林市计划生育协会在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牌,其办公室设在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管理,配地方事业编制1名。六、下属事业单位1、玉林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4年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四月二日2004年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活动。为确保这次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导入iso9001:2000(或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行政效能监察考评这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反腐纠风工作纳入源头治理的轨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实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为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二、组织机构(一)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家仁任组长,市委副秘书长梁宗潮、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礼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陈琪、市人事局局长高方芳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等有关领导组成。负责研究和决定全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奖惩。(二)市纠风办、市效能办负责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日常工作。(三)市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行风建设、政务公开与效能等问题。投诉电话:2619110。(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领导机构,部署所属机构的民主评议行风、政(企)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与市纠风办、市效能办保持联系。三、推行范围2004年推行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级双管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四、考评方式(一)群众评议。让当事人在办事过程中直接评议办事人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二)明察暗访。由市政府聘请的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和效能监察员组成若干“评议”与“考评”小组,分别对被评议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或现场考评。(三)自查自评。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开展实际调查研究,查找问题进行自查自评;在系统内部采取议下评上,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联评等方式进行。(四)年度考评。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评议”与“考评”小组按照《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进行年度考评。(五)综合评定。由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五、考评内容(一)组织领导1、领导重视。将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管理考核中去,精心组织,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2、机构健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人事教育、纪检监察以及党委(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培训。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以及iso9001:2000(或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培训,做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分工合理科学,责权明确。(二)选题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形象、影响工作效能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选题立项。因此,在选题立项过程中要注意几个方面的结合:1、把选题立项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证政令畅通结合起来。一是围绕简化本单位行政审批手续,取消阻碍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影响投资和消费环境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立项;二是着力解决本单位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管理、制度上和监督制约机制上的薄弱环节进行立项;三是围绕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推动工作作风转变进行立项;四是围绕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全面导入iso9001:2000(或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立项。2、把选题立项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执法环境和服务环境结合起来。抓住行政行为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府形象、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行为,执法人员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或利用行政检查权、处罚权谋取个人私利,以及程序违法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选题立项。3、把选题立项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围绕落实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项目报建、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方面;对有形建筑市场、土地交易市场、房产交易市场、政府采购市场、药品集中招标、国有资产管理、会计集中核算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开展政务公开方面进行选题立项。4、把选题立项与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结合起来。针对如何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等问题进行选题立项。5、把选题立项与降低行政成本,吸引人才与优化资源配置结合起来。针对降低要素成本和要素的配置成本等进行选题立项。(三)建章立制1、在完善和落实行政效能8项制度基础上,按照iso9001:2000(或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2、通过立项整改,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薄弱环节,修订相应的制度或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四)政务公开1、设立政务公开栏。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意见》(南发[2004]3号)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对社会公开的8项主要内容及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3项主要内容进行公开。2、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完善投诉与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投诉箱由市政府聘请的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和效能监察员负责开启(考评详细内容见附件二)。六、方法步骤(一)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4月)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部署工作任务和要求。2、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3、做好群众直接评议工作。凡有对外服务业务的各部门各单位从5月1日开始,对每位来访或办事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见附件三),并对所发放的《征求意见卡》进行登记。当事人在办完事后填写《意见卡》投入该单位的《意见箱》,由“评议”与“考评”小组负责人定期开箱,并将汇总意见报市纠风办。要求行政办事人直接评议率达90%以上。(二)立项阶段(5月)1、各部门各单位通过深入调查研究,选出若干个影响工作效能或本部门本单位形象的问题进行立项。2、在选题立项过程中要做到“六有”:有策划、有调研、有实施、有检查、有整改、有评估。(三)建章立制阶段(6月)各部门各单位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四)反馈意见阶段(9月)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评议”与“考评”小组,将明察暗访的意见向被评部门单位反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查找原因。(五)自查与整改阶段(10月)1、各部门各单位对群众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对确有问题的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和整改,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将组织“评议”与“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听取专题汇报。2、各部门各单位对“评议”与“考评”小组的反馈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报告,“评议”与“考评”小组对被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3、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立项整改的运作过程进行检查,按照《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的要求认真自评,最终形成评估报告。(六)年度综合考评阶段(11月)1、市纠风办、市效能办组织“评议”与“考评”小组按照《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活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其中,“评议”与“考评”小组的评议占70分,群众直接评议占30分)。2、将考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汇报,对先进的部门、单位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七、奖惩措施(一)将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纳入市政府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当中,将该项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文明目标每年1月编制上报市目标办,年终一并考核,与岗位责任奖惩挂钩。(二)对有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进行严肃处理。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效能告诫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市纠风办组织“评议”与“考评”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活动进行检查。对不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或对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人员不进行组织处理或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一经发现,即列为不合格部门、单位。(四)按照《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考评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考评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部门、单位;80-89分者为合格部门、单位;70-79分者为基本合格部门、单位,6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部门、单位;各推行部门、单位全年投诉并经市纠风办、市效能办调查属实5件(含5件)以上的或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裁判败诉行政部门3件(含3件)、县区4件(含4件)以上的,即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的部门、单位,责令整改。(五)对合格及以上的部门、单位给予市“三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效能监察工作部分的全部得分;对于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将视情况的不同,从市“三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部分的分数中扣除相应分数;对不合格的部门、单位,扣除市“三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部分的全部分数。(六)综合评定排名。评出南宁市2004年度“行风建设与效能监察”的“十佳”单位。年终分系列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原则上第一、三系列各评3个单位,第二、四系列各评2个单位为“十佳”单位(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对各系列“十佳”单位名额进行调剂),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七)考评实行廉政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的级别。八、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对强化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监督制约,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树立部门和行业良好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今年的“评议”与“考评”活动既是以往工作的延续,又强调了新的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科学策划,精心组织,落到实处。(二)联系实际,确保实效。把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的内容和要求与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真抓实干,求真务实,使机关作风、行业风气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三)抓好基础,提高水平。要立足于效能,着眼于制度建设,落实于长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工作中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从具体事情做起,从小事做起,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提高水平。(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评议”与“考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主导性作用的同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多种形式对该项活动进行宣传报导,大力彰扬先进典型与先进经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加强交流,树立典型。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抓出特色。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在指导全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培植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在各部门各单位中进行交流与借鉴,互相促进和提高。附件:1、2004年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单位2、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3、征求意见卡附件1:2004年南宁市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单位第一系列(行政机关)第二系列(行政机关)序号单位序号单位1市公安局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市民政局2市科学技术局3市司法局3市民族事务委员会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含物价局)4市监察局5市经济委员会5市财政局6市教育局6市人事局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市水利局8市国土资源局8市农业局(含乡镇企业局)9市建设局9市商业贸易局10市规划管理局10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11市市政管理局11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2市房产管理局12市审计局13市园林管理局13市广播电视局14市交通局14市体育局15市文化局15市统计局16市卫生局16市新闻出版局17市环境保护局17市粮食局18市林业局18市侨务办公室19市旅游局19市法制办公室20市信访局21市外事办第三系列(县、区)第四系列(双管单位)序号单位序号单位1武鸣县1市国家税务局2邕宁县2市地方税务局3横县3市邮政局4宾阳县4南宁供电局5上林县5南宁烟草专卖局6马山县6市药品监督管理局7隆安县7市工商局8兴宁区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永新区9市气象局10新城区10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分公司11城北区11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12江南区12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1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15南宁华侨投资区16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附件2: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考核内容序号考核项目标准分记分方法自评分评定分加减分理由一、领导重视,组织发动1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2建立机构1分,落实专人负责1分(以书面材料为准)。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加1分2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活动进行认真的研究和部署2召开会议1分、制定计划1分(以书面材料为准)。3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与效能监察以及iso9001:2000(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3按单位人数10%为比例,抽查干部职工笔记,被抽查人员中半数以上不作记录视未组织培训,不得分;抽查人员中有一人未作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4建立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1每项0.5分(以考评组暗访为准)。5确定联系人,按时按要求报送工作信息或工作进展材料。3确定联系员1分,按时报送信息或材料2分,不交或迟交不得分;年内信息或材料被《效能简报》采用4条以上加0.15分。二、立项与实施6调查研究2开展调研查找问题1分(以调查记录为准),邀请市政府特邀监察员参与1分。7选出若干个影响本单位形象、影响工作效能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立项2立1个项目1分;立2个以上(含2个)项目2分。8立项实施和检查2立项实施情况记录1分,立项检查情况记录1分(查看原始记录,无记录不得分)9整改情况3分析原因并整改的2分;建立或修订了相应的制度1分。10评估整改和总结2有评估整改报告1分;总结报告1分。11导入iso9001:2000(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2导入iso9001:2000(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有立项2分;按照iso9001:2000(iso9001:14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方案和体系策划的加2分。考核内容序号考核项目标准分记分方法自评分评定分加减分理由三、建章立制,组织实施12建立或完善效能监察8项制度情况2建立或完善8项制度(以书面材料为准)得2分,少建立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2003年建立的制度可沿用)13设立政务公示栏,向社会公示职责、工作程序。2设立公示栏1分,公示职责和程序1分,使用电子触摸屏或声讯等先进科技手段设立政务公示加0.5分,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加0.5分。14政务公示内容按南发[2004]3号的要求进行公开(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8项,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3项)。(注:县区还考核推进政务公开到社区工作内容)3全部公开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每季度按时更换内容1分(以考评小组明察暗访及原始资料为准)。四、业务工作15材料整理2材料完整、装订整齐成册得2分。16认真对待考评组的反馈意见3认真对待考评组的意见,并写出整改意见得3分。有具体措施加0.5分17开展行业专项治理3纠风工作成果得到巩固,所属部门不正之风无反弹现象3分。18爱岗敬业,工作态度,工作纪律情况3以考评小组的明察暗访为准。发现有接待群众态度不好、上班打瞌睡等工作态度不认真及衣冠不整等现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超过5次以上的单位要写出整改报告。(每月检查一次)。能认真执行南人字[2003]5号文件的加1分。19落实政务公示制情况3以考评小组的明察暗访为准。发现不戴牌上班、人员去向公示与实际不符等现象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检查一次)业务工作20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2以考评小组的明察暗访为准。发现有不执行首问责任制的,每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检查一次)21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2对群众办事事项进行抽查(最高抽查10件),发现有超过时限的,每1件扣0.5分,扣完为止。所抽查事项少于5项(含5项)全部按时办结的加1分,所抽查事项5项以上全部按时办结的加2分。(每月检查一次)考核内容序号考核项目标准分记分方法自评分评定分加减分理由业务工作2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情况2以考评小组的明察暗访为准。发现有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的,每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检查一次)23部署所属机构开展政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与行政效能监察2检查二层机构开展情况。已开展2分,未能开展0分。(无二层机构单位该项得2分)群众投诉24群众投诉经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给予解决或向群众说明问题得到群众理解的(署名投诉才须说明问题;不含对二层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投诉,重复投诉以1件计)4对群众投诉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调查核实给予解决或向群众说明问题得到群众理解的得4分;投诉不能及时解决但向群众或上级说明原因3分;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投诉的不得分;不说明原因的扣1分。25及时办理上级转办或交办的事项4按时办结,得4分,不按时办结但说明原因得2分,不按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的不得分。26群众投诉并经市纠风办、市效能办调查核实情况(不含对二层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投诉,重复投诉以1件计)3群众投诉为0或与事实不符或无法查实得3分;群众投诉基本属实1件的扣1分;群众投诉基本属实2件的扣2分;群众投诉基本属实3-4件的为0分;群众投诉基本属实5件以上(含5件)的即列为不合格单位,责令整改。行政诉讼27行政诉讼情况(2003年7月1日以后立案,于2004年判决的案件)6无行政诉讼6分;行政胜诉1件,加1分,最高加2分;行政败诉1件扣2分;行政败诉2件扣4分(县区败诉2件扣3分,败诉3件扣5分);行政部门败诉3件以上(含3件)、县区败诉4件(含4件)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级别,责令整改。注:1、行政诉讼中既有胜诉件又有败诉件的只按败诉件计。2、法院立案受理后行政部门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或裁判行政部门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视为行政败诉。3、一审败诉后申请上诉的,如二审在当年考评前未审结,先按败诉计;如二审胜诉的按胜诉计给予加分;如二审再败诉的,该考核项目视同败诉2件。4、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所属机构胜诉或败诉视为本部门胜诉或败诉。县区政府组成部门胜诉或败诉减半加减分。2004年南宁市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考评细则考核内容考核项目标准分记分方式自评分评定分群众直接评议群众满意率20群众满意率≥95%,得20分90%≤群众满意率<95%,得17分85%≤群众满意率<90%,得14分80%≤群众满意率<85%,得12分70%≤群众满意率<80%,得6分群众满意率<70%,得0分群众直接评议评议意见卡回收率10回收率90%以上,得10分80%≤回收率70%≤回收率60%≤回收率50%≤回收率说明:(一)计算公式:1、综合考评总分=考评组的最终评定分+群众直接评议分2、群众直接评议分即群众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回收票数×%(注:除数与被除数均为实际填写的票数,如果项目多选或空白均属无效,该项目票数不记入回收票数)(二)考评结果1、考评加分:2、考评减分:综合考评总分:考评组成员签名:市考评办公室审核意见:2004年月日2004年月日注:考评实行廉政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指: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各类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予以否决。附件3:征求意见卡同志:您好!为促进我市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与效能监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恳请您以自己到该部门、单位办事的切身体会,按问卷的要求填写,每项只能打一个“√”,否则视为无效。谢谢您的合作!办事程序□好□一般□差办事效率□好□一般□差服务态度□好□一般□差综合评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