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梧州市代表团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2003年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梧州市代表团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2003年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梧州市代表团工作方案2003年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定于11月6日至10日在南宁举行,我市将组团参加这次洽谈会。为做好我市参加这次洽谈会的各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以经贸洽谈和产品展示展销等形式,展示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的进展,展示我市改革开放的建设成果,展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就,展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梧州新形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科技创新,为促进我市以项目带动经济提速发展服务。二、洽谈会时间、地点(一)时间:11月6日至10日,会期5天。(二)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三、洽谈会的组织领导成立“2003年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梧州市代表团”,负责洽谈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代表团成员名单如下:团长:谢迺堂副市长副团长:刘永恒市政协副主席程沐光市政府助理巡视员成员:何际珊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丕雄市招商局副局长苏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国材市计委书记周善义市经贸委主任车乾池市外经贸局局长刘建宇市建规委书记徐波市农业局局长蒋明市科技局副局长陈锦新市旅游局副局长谭义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副主任欧阳绍荣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建华市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黎红米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覃柱材市现代农业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奕森岑溪市副市长李超苍梧县副县长覃成号藤县副县长何健蒙山县副县长李伟清万秀区副区长张艺蝶山区副区长梁文蔚长洲区副区长代表团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何际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丕雄、苏建生、周善义、车乾池等同志兼任,负责组织落实代表团决定的事项、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四、洽谈会的工作机构为使洽谈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代表团下设工作机构除办公室外,还设项目洽谈组、展示展销组、科技组、宣传组、会务组。(一)项目洽谈组(组长:李丕雄;副组长:全楚娃;联络员:黎浩源)项目洽谈组由市招商局、市计委牵头,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协助,负责对我市投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招商项目,做好招商项目前期及招商项目简介资料的准备工作,发送邀请柬,负责客商接洽、项目洽谈和签约的安排,组织企业及有关人员参加区内外各专项座谈会。同时做好洽谈会期间的项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二)展示展销组(组长:周善义;副组长:王德恩;联络员:乐东贤)展示展销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建规委、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市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参展企业共同负责,做好广告征集,展品储运,落实总体布展方案。展示展销以系列产品专业方式进行,重点展示我市发展前景、重大项目、名优特新产品,同时组织好企业的名、优、特、新产品的销售。(三)科技组(组长:蒋明;副组长:覃柱材;联络员:王广骥)科技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收集我市各行业的技术需求、转让项目,做好展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交流,推介我市高科技企业和产品,引进一批高新科技成果项目。(四)宣传组(组长:苏建生;联络员:吴志平)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各有关新闻单位做好洽谈会前的宣传造势工作,负责提供宣传我市建设软硬环境的宣传资料,做好洽谈会期间的宣传报道及会后的跟踪宣传报道工作。(五)会务组(组长:温锦培;副组长:陆振生;联络员:欧阳良文)会务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经费预算、报批,并安排参会人员的食宿及车辆等工作。协调各组工作,落实参会人员的有关证件及车辆通行证,做好统计等工作。五、注意事项(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项目和人员,抓紧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须于9月30日前将参加洽谈会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报办公室,并把会上预计可签约项目的基本情况报项目洽谈组。(三)为方便联系工作,项目洽谈组、展示展销组、科技组、宣传组、会务组的人员在洽谈会期间要集中安排住宿。(四)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及企业在洽谈会期间的食宿和活动费用(包括企业产品展销的展位费用)自理。财政划拨的经费只用于我市展位的设计和布展、宣传资料制作印刷、代表团领导食宿,以代表团名义接待嘉宾客商等开支。(五)项目洽谈在会上签约的,要求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洽谈组,不要把已签约的带到会上再签。(六)项目洽谈组邀请外商的名单要报自治区外资办。重要的外商需要自治区领导接见的,要了解外商的有关情况并报自治区外资办。(七)有关展位、气球、条幅、会刊彩页广告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及分配方案待自治区组委会确定后再通知。六、工作联络代表团办公室联络员:张静葵电话:38288172358926会务组联络员:欧阳良文电话:3828817127-5988580洽谈组联络员:黎浩源电话:203819813878403086展示展销组联络员:乐东贤电话:382881713977483661宣传组联络员:吴志平电话:282595413877498663科技组联络员:王广骥电话:384646513977488838总联络员由乐东贤同志担任,负责各项工作联系。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精神,保留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公共客运、出租车和旅游交通)及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二)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三)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二、增加的职责联系和协调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的职责。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行政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三)负责全市公路、港口、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道路和水路运政管理工作。(四)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运营服务监督和资质审查、规划和确定公交线路的设置。(五)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城乡客运、出租汽车、旅游运输、汽车租、营运性客货运输站(场)、运输服务、联运服务、搬运装卸、集装箱运输、车船维修市场、机动车辆检测和全市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六)负责制订全市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七)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调查、处理和救助工作。(八)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使用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收费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九)联系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负责城市交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组织协调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协调港口、车站(铁路专用线)的物资疏运工作;负责铁路专用线的运输、装卸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组织指挥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协调全市春运工作。(十)负责监督和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十一)负责道路、水路国际运输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本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厅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四、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交通局设9个职能科(室):(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行政公文来往处理,起草重要工作报告及综合性材料;负责交通政务信息、交通年鉴、史志资料的收集、统稿;负责上级及本局的重要决策、批示的督办检查;负责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工作;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二)财务科负责全市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负责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对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交通规费及各种专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所辖收费道路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基础设施基金筹集、投资使用及回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拟订交通行业有关运价及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编报交通资金综合使用计划,组织局本级会议核算;汇编交通行业各项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三)政策法规科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负责行业法制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承办与交通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管理,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承办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四)规划计划科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负责组织运输场站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查;负责组织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自治区与地方联合投资的收费项目及中央、自治区、本市采用专项资金进行全部或部分出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的编报、审查和参与建设管理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草拟全市交通科技发展规划和交通行业产业政策;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和普查工作,归口管理交通行业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负责草拟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五)基建科草拟公路、港口、运输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公路养护、路政监督管理;组织处理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负责草拟交通行业投资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六)综合运输科(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监督和运政管理,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包括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港口、运输服务联运服务、搬运装卸和集装箱运输、车船修造、机动车辆检测、驾驶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水路国际运输业务管理和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协调工作;联系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衔接协调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道路、水路、铁路、民航等各种运输方式;协调港口、车站(铁路专用线)的物资疏运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春运工作;指导交通行业战备工作。(七)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全市交通行业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综合分析近期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建立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交通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信息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八)公共交通管理科负责本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公共交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公共交通线网、局域方案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公共交通行业营运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公共汽车营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与调整;参与城市客运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负责节假日客运及紧急客运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和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和汽车租赁运价、收费标准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收费标准方案。(九)人事教育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职称评审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和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普法教育;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五、人员编制市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核定离退休服务事业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六、其他事项(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交通局,其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二)原市建设局管理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成建制划由市交通局管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市行政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2004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市委、市政府选择市建委、发改委等15个部门为重点,在全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自治区驻市行政单位中开展了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目前活动已顺利结束,现将活动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发扬成绩,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整改,推动和促进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04年我市在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自治区驻市行政单位中继续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活动和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并选择市建委、发改委等15个与投资者关系比较密切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整治重点。通过扎实工作,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市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影响和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进一步得到纠正和遏制,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务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推动了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促进了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一)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进一步深化认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的整治活动,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发出了整治活动通知,对今年的整治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活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单位把进一步深化提高思想认识放在首位,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讨论会、分析会和利用政治学习、党课等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一些单位还充分利用墙报、板报、橱窗等宣传阵地,通过举行专题讲座,观看正反典型电教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增强学习教育的效果。如市建委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市工商局先后召开动员大会5次,出版黑板报、墙报宣传专栏4期,印发资料制度汇编470份供全局人员学习。通过狠抓学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从领导到群众、上上下下和方方面面都认识到了改善和优化投资软环境,对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北海“三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从而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对改善和优化投资软环境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了搞好软环境建设的信心,克服了厌烦情绪,为推动整治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二)以“八查八看”为主线,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政府机关存在的政令不畅、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为政不廉洁、工作纪律松、政务不透明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公仆意识、法纪观念、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承诺事项、制度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收费项目等八个方面问题,开展“八查八看”。一查公仆意识,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不牢,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是否增强;二查服务态度,看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衙门作风”和“三难”问题是否得到克服;三查工作质量,看办事效率是否提高,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四查法纪观念,看政令是否畅通,“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政行为是否得到纠正;五查承诺事项,看去年向社会所承诺的服务事项是否完全兑现;六查制度建设,看去年建立的五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七查行政审批事项,看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已落实到位;八查行政收费项目,看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行为。在活动中,主要实行“三结合”进行查摆。一是个人自查与集中查摆相结合。如市国税局每位干部职工按照“八查八看”和“十五个不准”的内容进行自查后,再集中中层干部进行查摆;市工商局每位干部职工写出自查报告,并召开自查会进行集中查摆。据统计,15个重点整治单位个人自查材料410份,召开查摆会议150次。二是走出去征求意见与请进来挑刺相结合。各部门向社会各阶层发出征求意见表25000份,邀请有关单位、企业、群众召开评议会28场次。三是例行检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为了确保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整治活动各项工作,我们组织督查组对15个重点整治部门进行了3次例行检查,并深入到基层单位、企业,走访投资者和市民群众,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对照检查,各部门查摆出来的问题共74个,其中,服务态度差的问题17个,办事拖拉的问题21个,“五项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18个,乱收费的问题3个,其它15个,制订整改措施78项,并认真进行整改。(三)以政务公开为载体,加大从源头上整治力度。为了进一步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市行政单位中存在的政务不透明问题,我们把加大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治理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措施。首先是巩固和完善市县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监察员对市、县区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抓住市民群众和外来投资者最敏感、最关心和疑惑的事项公开,推进了阳光政务。其次是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第一、二次清理后保留的291项行政审批事项再一次进行梳理,经逐一严格审查后,确定全市具有审批职能的单位43个,进入办证大厅的单位37个,审批事项248项,其余4个分厅17项。通过推行“阳光政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督促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四)以效能监察为手段,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为更好地解决政令不畅、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我们以行政效能监察作为整治投资软环境活动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抓好《北海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落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今年5月,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成立后,在《北海日报》和北海电视台刊登(播放)投诉公告和投诉电话,在6个重点单位设立投诉信箱。市、县区和15个重点整治部门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方便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投诉。同时还利用新闻媒体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的受理过程和办结情况进行追踪报道。5月份以来,各级各部门受理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75件,办结69件,有15名干部受到效能责任追究,解决了一些部门中存在的服务态度不热情、办事拖拉等问题。(五)以抓热点问题为突破口,严肃查处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一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明察暗访。市整治办通过征求了解各民主党派对北海投资软环境的意见,与信访部门、市长热线、办证大厅以及15个重点整治单位加强联系,深入新开工企业、基层单位、窗口部门和一县三区进行走访检查等,共收集到社会各界反映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的影响投资软环境问题105个,归纳起来主要是办事拖拉、服务态度差、诚信度差、办文不规范、工作纪律差、思想观念陈旧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我们召开了全市情况通报会,原原本本地反馈给各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二是严肃查处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对因海域养殖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冲击政府机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市燃气管理处乱收费问题进行了查处,责成市建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对今年6月多名政法干警参与打架斗殴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已批捕2人。责成有关部门对合浦县强制戒毒所黄斌带领个别民警和一些保安人员在南北二级公路北海收费站故意堵卡塞道、毁坏栏杆,严重损害北海形象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推动了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六)以民主测评为方法,对重点部门的整治效果进行评估为检验整治效果,我们以民主测评为方法,对重点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和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活动,进行了考核评价。一是聘请验收代表对15个重点部门的整治活动进行了检查验收。集中开展整治活动面上的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制定了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监察员组成的四个验收小组,按照考评内容,分别对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逐项对照查,看材料、征求意见,进行考评打分。二是请社会各界对重点部门的活动作出评价。我们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裁判权”交给外来投资者、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由他们以打分的形式对各单位开展活动的效果作出评价。共发放问卷测评表1500份,发放范围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外来投资者、机关干部、新闻媒体工作者、民间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一县三区政府、企业人员等九个层次。三是对检查考核评分与问卷调查分进行加权综合,按照各部门的总体情况,对15个重点部门进行排名。排名的先后顺序是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外事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二、主要成效(一)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亲商、爱商的氛围越来越浓通过整治,政府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形象意识、勤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法纪意识进一步强化,观念也进一步更新。大家普遍认识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与投资软环境密切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地方投资软环境建设。有的同志在讨论中谈到,优化投资软环境,应从个人做起。作为国家公务员,不但要勤政廉政,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到清正廉洁,当好人民公仆,同时还要善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不断改变过去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使管理和服务达到最佳结合,形成一种“亲商、爱商、利商、为商”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引进来、留得住。如市国税局,为了让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三个不让”,即不让政策在手中截流,不让差错在手中发生,不让时间在手中浪费的要求,坚持为企业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共对500多户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批政策免税企业13户,为12户福利企业办理退税28万元,为软件企业办理超负返还53万元,办理出口退(免)税额7479万元,为135户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230万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今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决定今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中,一些民主党派和投资者深有感触地说,北海的投资软环境比前两年大有改观,现在办事受到刁难、吃拿卡要等现象少了,为群众着想,为投资者着想多了。(二)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越来越好通过整治活动,各部门在管理方法、服务时限、服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一是对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调整后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同时,调整后43个具有审批职能的单位有37个进入了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为外来投资者和市民提供“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出件,一个窗口收费”的“一站式”便捷服务。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等五项基本工作制度,做到了办文规范、办事高效。如市规划局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分别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到了7个工作日。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督促、协助其在一定期限内完善有关规划审核手续。对以前受理报建项目先由一个科室办完后,再转到另一个科室办理的方式,改为几个科室同时进行,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市环保局把原来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环评大纲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同时,该局还通过提前介入等措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事项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以提高办事效率。市建委开辟了“绿色通道”,对重大投资项目需办理的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派出专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群众认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好。(三)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办事越来越透明在去年市一级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把政务公开的对象扩大到了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把公开的内容扩大到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外,其它都要进行公开,特别是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进行公开。政务公开对象和内容的扩大,不但使办事透明度越来越高,也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和市民,使投资者明明白白办事、清清楚楚交费、办事结果很快能了解到。如市建委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设立了办事导引图、政务公开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本委政务内容,使每一位来建委办事的群众,走进建委办公大楼一楼,所有办事内容一目了然展现在眼前。市国土局、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等单位利用墙上公示栏、触摸式显示屏、滚动大屏幕、液晶显示屏等现代化的设备公开本局政务内容,并根据社会的要求和各局的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开内容和方式,使政务公开真正做到了透明、及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得到了投资者和老百姓的好评。(四)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管理越来越规范针对在“八查八看”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各部门能正确对待,认真梳理,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目前,全市各部门都分别建立和完善了教育防范机制,行为规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多种制度,使我市逐步形成了一个“靠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行政管理越来越规范。如市发改委,针对该委在服务流程、决策机制、行政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制订了各种规章制度48项。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该委内部还成立了专门的督查小组,经常督促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格局。同时,他们还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按制度进行严厉处罚,对公众形象好、办事效率高、业绩突出的进行奖励。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尽管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对待来办事的群众还显得不够热情、耐心,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还不够牢固。二是个别单位在八查八看活动中没能按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查摆问题不深刻,落实整改不到位。三是在整治活动中,抓典型力度不够,特别是反面典型抓得比较少。四是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贯彻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各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一)抓好思想教育。要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提高对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长期性的认识,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把该项工作长期开展下去,不断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二)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制订出来的制度关键要抓好贯彻、落到实处。下一步,各部门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这两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大力度,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切实实按照制度所承诺的内容去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抓好损害我市投资软环境行为的查处。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对顶风违纪、损害我市投资软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其错误行为进行曝光。附:北海市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测评结果。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1993年自治区颁发了《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关于大量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4号)、《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等七个科技政策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对强化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意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七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做好奖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工作,其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拟定,报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二)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奖金额专项拨付。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4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专业技术人才来广西工作或从事各类科技开发活动,属借调、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借调、聘用或兼职手续,并将结果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备案。需调入的,由用人单位将调入报告以及能够反映调入人员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属短缺专业人才、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点工程的人才、带资金或项目到我区的、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的人才,可先到单位工作,再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二)从区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农转非”指标在当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地、市同在一地的,凭地区人事部门的调令,所在市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户粮迁入手续。(三)属引进并调入我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并调入人员商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导师在桂工作期间,安排四类住房一套;在公费医疗、用车、使用电话等方面享受正厅级领导干部待遇;所需助手由本人自选;院士每人每月发给5000元津贴,博士导师每人每月发给2000元津贴;每人每年拨给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经费。上述所需各项经费,按院士、博士导师所在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专项拨付。(五)引进人才可按原已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服务的,由用人单位向相应职称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确认、审批。不能安排原担任的行政职务的,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人才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和称号予以承认,因此而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事业单位超编引进人才,属财政全额或半额拨款的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分别办理备案手续。(六)对以辞职、退职以及其他方式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其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经核实后确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如需办理户粮手续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证明给予办理户粮手续。(七)来我区经商、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开发的各类人才,在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办理暂住或临时户口后,其子女要求入学(入托)的,有关手续按常住居民办理。符合条件的,可进重点学校就读。(八)成立各种人才中介机构,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九)引进人才发生争议时,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组成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5、1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税收优惠政策问题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事业单位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新办的高新科技企业,经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认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待遇。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新办的集体科技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含电大、职大等)以及各类科研事业单位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辞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给予城乡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5、对依靠科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给科技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科技人员的分流问题1、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每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至少要与两个以上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建立紧密的技术服务协作关系。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手续,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事部门裁定。正在参与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计划项目,或本单位重点合同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准停薪留职或辞职。3、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其职称根据其成果业绩确定,工资和其他的福利待遇比照同类人员情况妥善解决,所需各项指标不受限制。4、辞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报;借调、停薪留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原工作单位申报。(三)技术成果的转让、保护问题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事先有约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2、科技人员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必须经成果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由该成果的权属人自行决定。3、科技人员不得擅自转让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申请奖励、计划转让的技术成果,以及研究开发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和已明确规定不对外公开的关键性技术。4、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在扣除成果研制费用、转让费用以及其他税费后的纯收入中,按50%计提给该项技术成果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收入不得少于纯收入的25%。四、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1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由自治区教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委、外经委、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旅游局、外办等部门组成广西学习与利用外语协调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区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各地、市的广西外语水平考试报考工作,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三)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实行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轨。报考事宜按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要求办理。(四)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取得100分(总分160分)以上者,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口试。笔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五)凡取得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者,从领证的第二个月起凭证到本单位领取外语津贴,期限十年;并列入外语人才储备库,供有关部门(单位)挑选使用。(六)凡经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合格者,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免考外语。(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强化外语教育、培养外语人才和加强应用外语的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外语水平提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予以支持。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2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文件第一条第二、三款的特殊者系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及民主党派副主委以上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经省一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为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和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在中医中药方面有特殊专长的知名专家,经人事部批准的回国、来华定居专家。(二)文件第一条第五款中的“特殊才能”系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管理期限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现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治区委、办、厅、局和地(市)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三)凡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不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申报表”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不占编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增加工资额审批手续,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事厅和编制办公室备案。因增编及增加技术职务指标所需经费,按专家所在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解决。(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只适用于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六、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国外进修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到我区从事科技工作需要的科研启动费,每半年审批一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审批额专项拨付。其中,自治区本级所需经费在《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中拨付。(二)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即由用人单位聘为副教授或相应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聘为讲师或相应职称。对有特殊成果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其他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研究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评定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晋升采取特批办法,随到随办。(三)为让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学以致用,发挥专长,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可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工作单位,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双向择业有困难时,由自治区人事厅、教委直接派遣到单位,凭调配单办理户粮手续。接收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派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进一步贯彻执行七个科技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原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交通管理站(简称交管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该乡镇的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业务量少的乡可两个乡或三个乡合设一个交管站,以县(市)交通局领导为主。乡镇船舶管理员并入交管站统一领导。第三条交管站业务受县(市)的运(航)管理、公路管理、港航监督和县(市)稽征部门指导。第四条交管站设站长和交管员若干人。第五条交管站的交管员(含站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合同制干部待遇。第六条招聘的交管站交管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统筹办理。第七条聘任的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必须具备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首次聘用的年龄要在三十五岁以下。第八条交管站的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也可以下放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做法由当地县(市)政府决定。第九条乡镇交管站的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乡镇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三)发动群众和组织车辆参加民工建勤,修路建桥;(四)管理乡镇水路、陆路运输市场;(五)对辖区内各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车、船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含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六)管理乡镇搬运装卸市场;(七)负责乡镇运输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八)管理乡镇汽车修理业和船舶修造业;(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十)受船舶检验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本乡镇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机动船舶的检验和勘划载重线,签发适航证书;(十一)受委托征收运输管理费,农业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十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输工具和收费台帐,做好交通统计报表工作。第十条交管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外出执行职务须持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颁发的证件,礼貌执勤。第十一条交管员要深入乡村,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帮助运输业户排忧解难。第十二条交管站的经费由县(市)交通局从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中统筹解决。第十三条交管站要将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定期如数上缴县(市)交通局,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其他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局。第十四条交管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奖金以及有关费用,按年度编制预算,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交通局审查批准,按月核拨,专项使用。第十五条交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第十六条培训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科目有公路水路运输、水上安全管理、船检、航道、公路管理、规费征收、财务、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教材全区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编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一、优惠时间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优惠范围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三、优惠前提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四、优惠条款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五、兑现办法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的意见
- 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西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到200年末基本实现县县通二级以上公路的目标。据测算,完成县县通二级公路4356公里,需投资112亿元,大部分建设资金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为改善项目建设条件,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县县通二级公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总体目标:到2001年底全区实现50个以上的县城通达二级以上公路,2005年未实现90%以上的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最终将于2010年末实现全区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到2000年末,我区二级公路总里程已达2628公里,有以下38个县城(县级市)通二级以上的公路:上林、宾阳、隆安,鹿寨、来宾,钟山、贺州、富川,平果、田东、田阳、百色,河池、宜州,邕宁、武鸣,柳江,柳城,临桂、永福、阳朔、灵川、兴安、全州、恭城,苍梧、藤县、岑溪,兴业、北流、容县、陆川、博白,灵山,合浦,东兴,桂平、平南。到2001年未,将实现以下14个县城通二级公路:横县、天等、大新,忻城、合山、象州,环江、南丹、天峨、罗城,荔浦、灌阳、平乐,蒙山。新改建二级公路1128公里。计划到2005年末,解决以下24个县城通二级公路的问题:扶绥、崇左、龙州、凭祥、宁明、马山,武宣、融安、融水、三江、金秀,靖西、那坡、德保、凌云、乐业、田林,东兰、都安、大化,资源、龙胜,浦北,上思。新改建二级公路约2153公里。规划到2010年末,解决昭平、隆林、西林、巴马、凤山等5个县城通二级公路的问题,最终实现全区所有县城通二级公路。需要新改建二级公路约1075公里。二、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作为整体项目,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贷统还具体项目统一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办理项目开工建设规定的各种手续、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和收费还贷。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县县通二级公路作为整体项目,统一核算,统贷统还。资本金按交通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自治区安排,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三、实行统一的收费还贷政策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项目收费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降低收费成本。经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设置收费站点50个,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凡因县县通二级公路设新站而必须撤旧站的,旧站的债务由新站承担;凡列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达不到设站条件的,其还贷任务由符合条件的站点统一负担。各收费站必须做到精兵简政,所需人员按业务量情况配置,收费站人员应实行聘用制。新设收费站点与公路(含独立桥梁)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通过交工验收并正式通车后,收费单位向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申领《路桥通行费收费许可证》,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凭证开始对过往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其验收里程按附件2规定确定。收费期限自各项目交工验收建成通车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贷款还清后,即撤销所有收费站点。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还贷情况进行监管。如到期仍不能还清贷款的,根据决算报告的投资贷款额、车流量、实际收费收支情况和车主负担能力等因素,经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延长的收费期限。由于物价指数和车流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收费期间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现行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所有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简化为仅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阶段设计文件。路线全长50公里及50公里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50公里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备案。新建50公里以上及路经重点保护区域的公路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公里以下的公路项目可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新建公路项目审批所需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抗震设防、文物调查、压占矿藏、林地占用等项评估、调查工作及报告合并与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同时进行,由自治区环镜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会审,不再单独进行审查。项目确定后,原则上各有关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各自环节有关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的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基本沿旧路改建的项目不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不收取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等有关费用。新建单跨100米以上或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和线路大桥,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五、征地拆迁优惠政策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涉及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执行下限标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鱼塘、牧草地)每商5000元,非农用地(荒草地、荒山、荒地等)每亩1000元支付,不足部份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按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识桂计法规〔2000〕501号)规定的标准补偿总额的50%(其中房屋按100%)进行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六、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国道、省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从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征收的有关税费,除由上级部门统收的税费外,其余可作为县(市)人民政府出资,投入到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的有关规定,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七、以上政策措施,仅适用在2001一2010年内完工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统贷统还的县县通二级公路项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深入贯彻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确保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清理整顿办公室可设在当地建设局,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市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各地、市于2000年1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实施方案等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交流总结各县(市)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研究问题,部署方案,切实担负起指导和监督的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以“简报”形式、每一阶段工作结束时以工作总结的形式向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清理整顿的成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目前,应结合春节和春运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迅速掀起清理整顿的宣传热潮。三、当前清理整顿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全区客运交通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一是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三是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在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中广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上述三方面为重点,在2000年2月中、下旬对全区各地、市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抽查,并将各地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通报。附件: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杨海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姚鸿业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赖和平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成员:梁斌自治区计委副主任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何小聪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王凯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显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雷学祖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处长肖曼担任。联系电话:(0771)281390728291132823649传真:(0771)2808383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邮编:530012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二日梧州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为重振百年商埠雄风,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有效发挥金融这个现代经济核心的支持作用,促进梧州经济社会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协调发展,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诚信金融为核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解决不利于金融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入手,积极推进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中介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政银企沟通平台建设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梧州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梧州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加快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优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目的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及其作用发挥至关重要。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状况不仅影响该地区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发展,而且决定该地区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并最终决定该地区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在于对各种经济金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如果一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往往能够产生强大的“资金洼地”效应,有利于吸引外地资金大量汇集流入。反之,如果一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状况不佳,往往导致金融机构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并引发本地资金大量外流,从而反过来制约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银行2004年发布的《全球商业环境运营报告》认为,对银行等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程度,是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以及吸引外资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从根本上说,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国各金融机构普遍将金融生态的地区差异作为资金调配、利率浮动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依据,并付诸实施,这对那些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梧州市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特别是个别县(市)和部分行业曾经因为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而被列为银行贷款市场退出或限制进入的金融高风险区,尽管目前情况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总体金融生态状况还不尽理想。突出表现在:各种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不良金融资产比例仍然较高;社会信用观念不强;社会中介服务水平不高;金融诉讼案件执结率较低;金融治理结构还不完善,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不够;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可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争取更多资金用于梧州经济建设,做大做强经济总量,最终实现梧州经济金融可持续协调发展。三、建设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到2008年,逐步建立起全市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社会信用意识较强,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先进,金融创新能力较强,金融服务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主要金融指标保持适度合理较快增长,其中存款、贷款和保险费收入业务每年增长10%以上,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达到5%以下,力争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的金融生态模范城市。四、建设内容(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多层次、多形式的信用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监控网络;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对金融业的保护,使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受到有效打击,金融合法债权得到有效保护。(二)加强政策法制环境建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金融发展的支持和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区域金融发展的地方政策法规支持保障服务体系,支持金融部门依法开展经营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和提高经营效益,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三)搭建政、银、企之间的有效沟通协作平台。逐步形成政、银、企之间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通过加强彼此交流和沟通,增进了解,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提高合作层次和水平。(四)完善市场监管,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贷款抵押登记和资产拍卖转让等相关手续,大力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五)加强市场主体建设,改善微观经济主体运行效率。通过进一步深化经济金融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积极培育市场化的机构主体。(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全面改善金融服务,做大做强本地区金融产业。依托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努力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及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五、创建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思想动员,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了更好地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在下发有关文件的同时,召开一次全市范围的创建动员大会。同时,加强对金融生态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梧州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文件另发,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承担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有关人员组成。(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评价体系。建立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量化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考核,形成“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参与”的长效创建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按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分解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监测表》(见附件)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对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纳入各单位的行风评议和目标考核办法中。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1.大力开展“诚信梧州”创建活动。一是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司法、金融、教育等有关部门配合,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开辟宣传专栏,或定期举办有关文艺演出等,加强诚信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界积极维护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开展多层次的信用创建活动。在城市市区、县城大力开展信用社区、信用工商户、信用公民评选活动,推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开展“诚信行动从我开始”万人签名活动,由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各学校进行;建立守信用企业正向激励机制,由工商、发改委、经委、金融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列出诚信企业“红名单”,由金融、财税、工商等相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在乡镇、农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创建、评选活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镇(乡)的信贷需求等给予优先满足。三是稳步开展“信用政府”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融资约束机制,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不得随意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将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列入地方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积极协助金融部门完善政府自身金融债务的有关法律手续,认真组织开展对政府工作人员拖欠金融债务情况的清理,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年度还款目标,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重组行为,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改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出现的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2.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平台,探索企业资信评级新路子。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继续深化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做好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为全面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市信息中心牵头,会同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快“诚信社会”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个人、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共享机制,制定统一的信用体系数据采集、查询使用标准。市、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把信用平台建设成既可服务于政府、服务于银行,又可服务于社会个人、团体的现代网络平台。在构建诚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及时将企业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选择与资信评级高的企业签订金融服务承诺协议,给予优惠的金融服务,切实体现“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原则。3.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采取产权多元化的方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牵头协调下,组建1至2家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切实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充分体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二是探索设立政府专项风险投资基金,运用市场化的理念,引导和促进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到我市发展业务。(四)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1.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对受理的金融诉讼案件应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并且适当给予金融部门一定的优惠,即对金融案件可以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先立案、先审理、先执行,贷款收回后再补交各项费用。此外,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公证的事先预防和强制执行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公证业务,进一步提高违约合同执行率。2.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全面清理拖欠金融债务行为。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梧州银监分局配合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逃废债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由市政法部门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辖内企业、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个人拖欠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的全面清理,明确清收的重点和顺序,由市政法部门提交执法部门,督促限期审理、执行结案,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3.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建立和完善政银企协作机制,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1.进一步完善政银企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促进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或经常参加金融部门组织召开的金融联席会议、金融运行通报会、银企洽谈会等,主动关心和了解金融工作,及时通报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分析判断金融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便利。2.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市有关经济部门要借助政务网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按季度向市内外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应及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导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工业重点项目、地方特色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第三产业发展。(六)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1.强化中介服务环境建设,完善会计、资信等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水平。由有关对口部门牵头,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评估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进一步规范中介评估市场;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制定对“诚信中介”机构提高专业化水平的具体扶持措施;建立严格的中介行业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每季度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强制其退出金融相关业务。2.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评估、登记及转让等行为。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处置程序,防止重复登记、多头登记;对抵押权不完备的土地、房屋等抵押资产,不得办理注销抵押权、资产过户等改变资产权属的手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及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抵押登记、权属登记应集中管理,统一办证;要严格规范登记、评估收费标准,各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标准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高出规定标准的收费要立即停止。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除法律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只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可不进行评估;抵押双方确实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由抵押双方或资产处置双方自主选择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因其未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而不予以登记或过户;抵、质押登记机关应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集中受理制、信息查询制等新型的审批模式,进一步畅通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评估绿色通道。对这类资产进行处置转让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收费项目的,尽可能执行最低标准。3.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商业经营活动,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力度,依法制裁和取缔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假、贩假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整治力度,确保市场主体规范有序竞争,维护辖区良好的经济秩序。(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努力增加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1.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断改进窗口指导工作,强化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究,突出对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等重要领域投融资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制定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特点的信贷工作指引,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平稳合理增长,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有利的参考依据。要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梧州银监分局要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我市银行业经营状况,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推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保险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指导各保险机构相关事务,努力促进梧州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务规范发展。2.改进信贷服务方式,确保贷款投放合理增长。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注重实效”的信贷原则,把贯彻执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市委、市政府推进梧州发展新跨越的决策结合起来,继续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一是加大信贷营销力度,重视信贷营销,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贴近市场,合理把握信贷投向和信贷投放节奏。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信贷支持,尽量满足那些有市场、有效益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二是要努力争取各项信贷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行扩大授权授信范围和额度。三是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研究开发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信贷新产品。3.继续推进金融改革,积极培育市场化的金融机构主体。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强化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类金融案件的教训,强化风险防范,建立业务问责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发展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并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通过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等各项支持措施,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完善,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优先支持订单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三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梧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协调配合,争取我市各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在2006年底前平稳退出市场。4.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清算体系,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行金融限时服务和承诺服务,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积极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着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高效、快捷的金融产业。5.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生态的稳定性。有关部门在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基础上,要注重完善对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制定有关金融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增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形成维护梧州金融稳定的长效协调机制,确保辖区金融安全、稳定。6.做好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地方金融产业配套政策,为金融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听取金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利于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出台鼓励金融机构在梧州新设机构网点或开拓业务的优惠便利措施,切实加大对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引进商业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梧州设立机构,引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外地金融机构来梧州开展业务,并正确引导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等领域拓展业务。附件:1.梧州市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工作任务分解表2.梧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表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用土地与补偿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水、电、管线的迁移第五章其他第六章奖励苍梧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草拟的《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法做好有关实施工作。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是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下称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将应拆房屋移交拆迁人接收。第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县、区、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第三条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下列工作: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林地的使用手续。三、市、县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线路的迁移工作。四、市、县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道的迁移工作。五、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拆迁办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第二章征用土地与补偿第五条经合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被拆迁人,采用宅基地置换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文为依据,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按1∶1提供。原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应缴交不足部分宅基地的成本费用。第六条安置给被拆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镇政府、村委负责提供和协助分配安置。宅基地的开垦、平整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当出现异地安置情况时,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价格补偿给提供安置用地的所有权人。第七条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免交配套费。第八条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每亩按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以应补偿金额与企业该地块进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作核减资本公积金处理。第九条征用土地按土地法规的规定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使用权人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宗地进行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并折减实际使用年限后的价值进行补偿。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条坐落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采用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第十一条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私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以下重置价标准补偿:一、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420元/平方米补偿。二、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补偿。三、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四、其他结构类房屋:(一)木结构按120元/平方米补偿。(二)泥墙瓦面屋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泥墙草面屋按80元/平方米补偿。(四)其他按40元/平方米补偿。第十二条附着物和构筑物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二、门楼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沼气池按230元/立方米补偿。四、室外厕所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五、晒场按15元/平方米补偿。六、水井按1000元/眼补偿。七、坟墓按120元/座补偿。第十三条坐落在国有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私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非市属单位、外资企业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第十四条属历史原因,产权归属单位、企业所有的房屋,无建设手续,经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前款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1.住宅房屋10年;2.办公用房7年;3.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的20%。第十六条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对等待回建地建房的私房业主可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经营性的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对经营性的货物、设备拆装、运输可按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第十七条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为确认依据。第十八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待回建地的私房主,建设单位未交付回建地的,按实际时间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交付回建地给私房主后再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章水、电、管线的迁移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电、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由所属部门自行迁移。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原使用的生活用水、用电,由拆迁人负责拉接至宅基地旁,不能搭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二十一条迁移费补偿:一、电话按160元/台补偿。二、有线电视按182元/台补偿。三、空调:按窗式50元/台、分体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补偿。四、宽带网按460元/户补偿。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依本方案补偿无法实行搬迁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做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对设定有抵押、质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土地的债权、债务纠纷,拆迁人依法应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被拆迁人接到拆迁通知(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按拆迁合同要求完成搬迁。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拆迁人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租赁关系。第二十四条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当事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拆迁人承担。征用集体土地的农业税减免问题,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五条对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单指私房),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并按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建房宅基地。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是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元的奖励。第二十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每亩5000元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3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奖励,奖励款在被拆迁人按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后支付。第二十八条逾期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视作自行放弃获得奖励的权利。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二○○三年四月一日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第三条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零星插建。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经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符合城市规划,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第四条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市政、计划、财政、经贸、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以项目出让金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前期实施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和选取的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按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并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估价格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报市旧改办审核。本决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第六条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计划、国土、市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报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本规定所称“建设条件”是指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卫生环保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组织招商工作,并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第九条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一)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二)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三)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四)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第十条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拆迁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二)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其超出部分大于项目建筑安装(初装修)成本30%以上的,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减免报建费。(三)凡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占道费、道路挖掘费、供水主管网分担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等按下列标准收取:⒈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收取;⒉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的,按50%收取;⒊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按30%收取;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四)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五)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第十一条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手续。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报告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办法。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部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部分调整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桂房政字[200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九日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部分调整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际,决定对《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46号)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以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根据房改政策必须前后相衔接的原则和桂政发[2001]94号文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的测算办法测定,玉林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系数为3.7%,各职级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乘以住房补贴系数。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月标准工资收入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时当月标准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职工累计工作月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82.17元/米2)×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含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式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六、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七、本调整方案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职工相同。八、住房补贴系数可根据房价和工资收入适时测定调整,测算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行。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十、职工按本调整方案领取住房补贴的同时,按规定能享受工龄补贴的职工,可以领取工龄补贴。根据桂房改字[2001]12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每年每平方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0.6%,玉林城区年工龄补贴额每年由玉林市房改办测定公布。十一、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十二、在玉林市城区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十三、本调整方案由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四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为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派驻区外机构或派往区外工作的职工、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参加驻地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自治区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七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单位缴纳或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工资统发中心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国有困难企业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后的3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情况,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起的30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件、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后,应为在职职工一次性缴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年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每个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数据。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个月不补缴、不续缴的,即停止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配置(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办法为: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三)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跨年龄段的,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四)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的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与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时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诊疗项目检查、治疗的费用及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第二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付。第二十一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70│75│30│25┃┠────────────────┼────┼──────┼────┼────┨┃5000元以上-10000元│75│80│25│20┃┠────────────────┼────┼──────┼────┼────┨┃1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80│85│20│15┃┗━━━━━━━━━━━━━━━━┷━━━━┷━━━━━━┷━━━━┷━━━━┛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在上表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第二十三条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个人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治疗,由于行动不便住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申办手续、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而不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其住院医疗费用自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由个人自付。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超出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期间患病住院时,应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有效证明、票据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有关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工作、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如斗殴、吸毒等)、自杀、自残、酗酒、戒毒治疗,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解决,其他人员按工伤及生育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及管理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第三十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及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以及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提供有关服务。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3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等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诊疗费和药费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事业经费不准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解决。第四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的预决算方案。自治区审计厅要定期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四十三条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告。用人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有关配套政策及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待所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你校《关于广西商专招待所收费标准申请调价的报告》悉。鉴于你校自筹资金对原有的培训住宿招待所重新进行了装修及更换、新添设备设施,培训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原有培训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调整你校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干部短期培训住宿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双人间:40元/人/天三人间:30元/人/天二、你校干训楼招待所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头柜、壁柜、热水器等。三、短期培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开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开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认真开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就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财政资金的收与付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实现财政目标的基本手段。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国库从单纯的核算财政收支功能,扩展到对财政收支进行全面的控制,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二、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并不是要取消单位的所有账户,而是要设立一套科学的单一账户体系。因此,改革初期不要求面面俱到,全面出击,但起点要高,要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改革试点工作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应尽可能使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收支能按规范的程序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提高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单位的收入上缴和支出拨付过程处于财政部门有效的监控之下。(二)重点性原则。改革的具体内容要紧紧围绕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规范收支缴拨程序这一核心问题逐步予以落实,稳步推进整体改革进程。(三)高效性原则。要在确保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确保资金支付的及时与便利。同时,要科学预测预算单位年度中需求变化,编制好资金支付计划,切实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四)兼顾性原则。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分配格局,因此,应合理确定财政和各级预算单位之间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上的职责与权限,在保证改革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兼顾主管部门改革需要,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特别是要与试点单位密切配合,多听取单位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五)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改革的初级阶段,要抓住改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三、实施步骤和试点要求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择条件及时机已成熟的工资支付项目,实施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工资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与财政国库账户清算。第二阶段:随着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拨付。第三阶段:在取得经验和不断规范操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范围,与此同时,选择若干个部门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规范化运作、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扩展,最终达到预期目的。从2002年开始,在总结完善工资统发制度基础上,每个地市都要选择一至两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每个县市都要确定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若干个项目进行财政直接拨付。从2003年开始,条件已具备的地市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预算单位按规范化的五类账户体系进行试点。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的原则框架内,确定试点单位,并制定出科学可行和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试点顺序可先预算内资金后预算外资金;先规范支出拨付程序,后规范收入缴库程序;先项目后单位;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原则上地(市)、县(市)一级改革的最终目标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现状,在未设立金库的乡镇可试行乡镇财政“零户统管”工作。五、进一步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措施(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将承担大量的资金拨付管理、审核拨付、核算等工作,必须设立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具体从事拨款审核、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项业务。机构人员主要从预算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二)建立财政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政部门与试点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商业银行的信息联结,重点解决财政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反馈,为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三)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重点是对试点单位、代理银行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四)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细化预算支出项目,从预算编制源头上为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六、处理好会计委派试点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关系会计委派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都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措施,但两者各有侧重点,都可以进行试点,要防止将实行会计委派、建立会计核算中心视同国库集中支付的倾向。现在预算单位实行了报账制,有的地方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过程中将预算单位的会计取消了,核算责任集中在财政,把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承担的职责和违规风险都转到财政,从长远看,这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因此,已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要逐步转向建立规范化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没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在考虑开展会计集中核算试点时,要有前瞻性和系统性,要充分考虑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衔接的问题,不要给今后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设置障碍或留下隐患。七、加强对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措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因此,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抓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好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把试点工作做好。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切实抓好试点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八、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地要坚持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的原则,注意发现较为成功的试点单位,跟踪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使工作逐步深化。要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成功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逐步完善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增强改革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逐步展开,切实把我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6年内涝整治项目泵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来《关于2006年内涝整治项目泵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审报告的请示》(市政管〔2006〕55号)收悉。《2006年内涝整治项目泵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已由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组织评审,根据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的《评审报告》,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2006年内涝整治项目泵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二、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1、植物路泵站改造工程:在原单回路供电基础上增加1套500kw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电缆设备;2、新阳路泵站改造工程:在原单回路供电基础上增加1套200kw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电缆设备;3、北大路泵站改造工程:原清水泵改为2台污水泵,原250kv变压器增容至400kv;4、明秀路泵站明渠改造工程:将现状土明渠改为钢筋混凝土暗渠,起于明秀西路,终点接二坑溪综合整治工程雨水管,改造长度453.32米,出口流量为4293升/秒。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概算总投资446.08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及市财政多渠道筹措。四、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初步设计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开工手续。此复。二○○六年九月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的函
-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调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劳社监函[2001]3号)悉。根据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全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工作,按照桂价费字[1996]074号文的规定,收取《劳动监察审查手册》及《劳动监察合格证》工本费的范围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15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审核,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可收取年审材料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用工单位。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及有关表格,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套55元调为40元;2、以后年度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不带镜,镜框,三年一换,每次10元)及有关表格,每套30元。(二)没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及有关表格,每套由原来55元调为20元;2、以后年度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不带镜框)、《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及有关表格,每套10元。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度年审开始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6]074号文有关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民政局: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0]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凡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等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予以登记,并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服务活动。二、取得合法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范围内有关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须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并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本通知下发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并已在政府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到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未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不得再开展收费活动,由政府物价部门收缴其《收费许可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范围1、教育事业: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包括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包括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包括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科技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包括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包括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包括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其他。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短期培训学员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幼儿师范学校:你校《关于提高我校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鉴于你校对原有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增添了新的设备,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按原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调整你校函授、面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一)4人间每人每天15元;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漱间、电风扇、桌椅、卧具、煤气热水器、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二)6人间每人每天10元;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室内应配有电风扇、桌椅、卧具及公用卫生间、洗漱间、煤气热水器,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二、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干部培训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你校《关于要求办理住宿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桂电大财[2000]15号)悉。鉴于你校承担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工作任务,并建有干部短期培训专用宿舍,经研究,核定你校干部短期培训宿舍住宿费为每人每天36元(两人间)。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漱间、空调、电视机、电话机、桌椅、卧具、热水器、配有固定的送开水、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干部短期培训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不得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四、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依法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五、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治区本级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市、县是否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地方,其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七、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九、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十、各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及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十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十二、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附件: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九日附件: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货物类。(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2)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4)办公家具;(5)电梯设备;(6)锅炉设备;(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8)发、配电设备;(9)计划生育仪器设备;(10)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11)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12)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13)消防通用设备;(14)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17)通讯设备;(18)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19)其他通用设备。2.工程类。(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4)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5)市政建设工程。3.服务类。(1)车辆保险;(2)车辆维修;(3)车辆加油;(4)通用软件。(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1.货物类。(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材、教学模型、文体器材用品等;(3)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警察装备、检查诉讼专用、法庭内部专用、监狱专用等涉密设备;(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8)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9)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1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11)公务服装。2.工程类。(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3.服务类。(1)会议接待;(2)印刷;(3)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5)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项目。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地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地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市、城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服务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地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人员。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二)取得发明专利l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获得实施(或转让),并获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三)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四)成为自治区某一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的基础科学方面或7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发表过有重要价值的论著(其中一部为专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获得业内专家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使某个濒临倒闭的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工作者;或在推广、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七)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八)在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和“人民教师”奖章获得者。(九)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治病救人,疗效显著,其医术填补了区内空白或开拓了新的领域,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十)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方面有出色才能,在相关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外有较高声誉,并被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十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模范人物。(十二)已做出与上述11项类似突出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其他人员。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50人左右。第六条优秀专家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第七条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将以上方法推荐出来的人选名单张榜公布,进行组织考察,然后按上级下达的推荐指标数,将拟上报的人选名单进行公示,经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与有关被推荐人选的奖励、成果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地级市,下同)的,上报所在市委组织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区直单位的,上报该区直单位。第八条各市委组织部和区直单位,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严格的审核,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的依据材料(含廉政情况),一式十份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第九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议,由学科专家评审小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评出初步人选,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自治区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60%以上由知名专家担任)。评审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评委的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多少确定优秀专家的人选。人选名单确定后,向全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最后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专家进行命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证书》,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四章待遇第十一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凡连续两届列入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金。第十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自治区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自治区每年按计划组织部分优秀专家到外地疗养,每位专家3年左右安排一次。健康检查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支付,疗养经费从自治区人才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凡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根据自治区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其调离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优秀专家,其在管理期内享受的优秀专家待遇不变。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优秀专家所在市委组织部协助进行管理,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优秀专家的业绩档案,将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入档。第十七条保证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专家本人的意见,并征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意。第十八条建立优秀专家理论、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党校、行政院校进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同时,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国外、中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优秀专家的业务水平。第十九条建立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检查有关优秀专家的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第二十条大力宣传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优秀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区。第二十一条建立优秀专家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优秀专家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第二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优秀专家管理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五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或科研、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没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者,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优秀专家的待遇。调往区外、退休以及去世的优秀专家,也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于退休的优秀专家,其原享受的住房、医疗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凡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优秀专家称号和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已评定并列入管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继续享有优秀专家的资格,其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相应由该办负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2月28日发)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区在北流市和德保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试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2004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2004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及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二、全面落实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按照中央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我区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执行6.5%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5%;农业税税率执行6%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农业税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按照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落实到户,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林)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对各地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重点向糖料蔗主产区倾斜。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稳固农民减负基础(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机构改革。加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力度。200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在全区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截至2003年底止,全区共撤并乡镇37个。各地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85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再撤并乡镇300个左右,全区保留乡镇1000个左右。自治区民政厅要深人调查研究,提出全区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自治区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切实解决我区部分乡镇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并乡镇的行政命令后,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限期调整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撤并乡镇的清产核资和财务衔接工作,使撤并乡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办发[2003]33号)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规定,清理撤并限额外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在原来核定人员编制数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精简,重新核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5年内不得突破。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严格按桂发[2001]22号文件和桂办发[2003]33号文件的规定配备,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按照国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要做好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和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撤并和乡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这两项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当地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此项工作2004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资格准入制度,妥善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严格编制管理,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编制配备中小学教职工,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及乡镇机构改革,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自治区级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市、县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市、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区对下级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加大对县乡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所作为县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乡镇和村级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兑付;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监督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收支规模小的乡镇也可以不设财政所,直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职能和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四、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不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五、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格局的基本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处理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不规范的要切实做好完善规范工作。未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按规定及时将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六、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建立以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为重点,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以成人教育为突破口,组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按照“坚持自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确保农民受益”的原则,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七、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关于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稳步推进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八、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规,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清理涉农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重点整治农村教育、报刊订阅、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涉及村内筹劳的,要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涉及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实行有偿用工。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坚决杜绝强行以资代劳。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要通盘考虑、正确处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好农村各项工作。要协调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各项改革要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城乡协调发展,协同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2004年11月底前制定出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等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各项改革。适时调整农业税征管体制,转变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制、职能和工作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级市要在200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广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全区投资和项目建设继续保持了2003年以来的良好势头。1-7月,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3.8亿元,同比增长31.9%,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为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全年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确保全区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00亿元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2004年投资和项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投资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分解落实到项目,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围绕目标任务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和投资目标顺利实现。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各部门要以项目为中心,利用多种方式对外招商引资,特别要抓好两广合作项目、百企入桂项目、桂港桂澳投资项目的落实;主动与银行衔接并向银行推荐项目,争取银行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衔接的力度,努力多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等国家投资;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社会投资。三、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在建重大项目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优化施工方案,合理调度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对计划今年投产的项目,要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自治区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抓紧研究起草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项目核准核报和备案等相关配套措施,避免造成管理真空。在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实施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4]20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抓紧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核报和备案手续。其他具有项目前期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按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五、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为确保1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实行投资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自治区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对完成1200亿元固定投资任务负总责。自治区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统计局、招商局、移民开发局以及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为协办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相应工作负全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六、加强投资管理和监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资和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对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投资量大的南宁、柳州、桂林、百色等市以及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工业、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行业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控,把握投资运行态势,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报送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效率,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网还贷资金是指针对我区农网改造贷款向我区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第二条我区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我区农网贷款的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三条我区各地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管理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第五条根据计价格[2001]2466号文件规定,农网还贷资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如有调整,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征收标准并入电价收取。第六条农网还贷资金减免征收范围:(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0.003元标准征收。第七条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归集和上划、入库、返还、使用程序:(一)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电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二)归集和上划:按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销售电量(含直供、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和代管县(市)供电企业销售电量(含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按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各电网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户归集的还贷资金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全额按辖属范围分别上划到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农网还贷资金归集专户。各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将农网还贷资金延解、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三)提取手续费: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归集金额2‰按月预提取手续费,年终按实际上解数结算,多退少补,并及时拨给各电网经营企业,计入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四)入库: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每月6日前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按该办事处出具缴款书的比例将征收归集的还贷资金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为确保当年农网还贷资金的指标计划按时足额完成,各有关部门不得延解、压占农网还贷资金,影响农网还贷资金入库工作。(五)财政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报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申请的返回数在15天内返回资金作为两公司支付农网还贷的资金来源。(六)使用: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后,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足额存入农网还贷专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农网贷款本息。第八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督促辖属企业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上划农网还贷资金,并于每月后15日内、每年后30日内编制农网还贷资金的实际收、支报表,报送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第九条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条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由两个承贷主体各自承担,列入生产经营费用。第十一条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经费来源由办公室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农网还贷资金所占的比例计算,由两个承贷主体分别列入生产经营费用,按季给付,年终结算。办公室经费余额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二条对百色、梧州、贺州三市电网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后,另行下文明确上缴归集部门。第十三条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2]42号)作废。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南宁市2004年“中国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为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安全、稳定,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办好“南博会”、建设大南宁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措施,全面发动、促进全市各行各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采取各种积极防范措施,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避免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三、“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为了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特成立“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能工作组(以下简称职能组),县、城区、开发区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区组),各机构成员及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唐济武副市长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贾玉成市长助理、市旅游局局长梁峰林市经委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颜石廉市公安局局长刘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魏凤君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李秋生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李志成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主任韦藤贤市环保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唐志喜市商务局局长李天绍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主任彭夏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雷炳伦南宁海事局局长黄家林南宁供电局局长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确定安全生产总体工作方针和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决定“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宜;领导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二)办公室主任: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副主任:李志成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张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黎烽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甘效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办公室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5530735),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承担“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具体事宜,成员从各有关部门中抽调。(三)各职能组1、生产安全工作组组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生产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工作方案。2、交通安全工作组组长:李秋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市交通局、农机管理中心、各城区、开发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工作方案。3、消防安全工作组组长:刘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市商务局、旅游局、文化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方案。4、旅游安全工作组组长:贾玉成市旅游局局长(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市园林局、商务局、卫生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工作方案。5、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组长:彭夏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市建设委员会、园林局、旅游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6、建筑安全工作组组长:魏凤君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兼)成员由组长单位确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建筑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建筑安全工作方案。(四)县区组各县、城区、开发区成立“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组长由各县、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按照各职能组的部署安排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四、主要工作措施(一)确定重点防范目标根据重点防范的事故类别和领域,各职能组、县区组要确定本领域、本辖区相应的重点防范目标,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的监控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编制分项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行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抓好重点防范目标的安全工作。各职能组、县区组确定重点防范目标于9月10日前报市安办汇总。(二)组织开展重点防范目标的隐患排查各职能组和县区组在确定重点防范目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组织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重点防范目标事故隐患的排查,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明细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协调、解决或其他部门配合协同解决的问题也一并随同上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领导。(三)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1、今年列出的29项市级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29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2004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市安办负责牵头,在此期限前组织3次检查,每月将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督办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由督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等措施。2、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列入今年本辖区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市安办在组织检查29项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时,一并抽查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促进隐患加快整改。3、重点防范目标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完成整改。各职能组、县区组对重点防范目标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督促整改制度,落实督促责任人。加快这些隐患和问题的整改,确保在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报市安办,由市安办汇总后公布。(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结合今年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由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组织。2、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10月1日前和“中国——东盟博览会”召开前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方案由市安办组织制定。3、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建立重点防范目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巡查制度,由各职能组、县区组负责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市安办负责检查督促。(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顺利召开,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从严要求,要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上限标准要求执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各职能组和县区组可根据需要提请或直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要符合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六)“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实行领导24小时值班、“0”报告制度。各县区、市属各部门领导值班表于11月1日前报市安办。五、“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工矿企业生产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时间从9月1日至12月9日。提高参加活动企业参与率,由各县(区)、开发区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分行业创建“零事故行业”;各县(区)、开发区活动期间事故与同期相比降低50%;杜绝重大事故发生。通过活动推进全市工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达到目标要求的部门和企业,作为年度评优的条件。2、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酒精生产、液氯使用、化工生产、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气库)、氰化钾、氰化钠等毒剧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进行检查,部署全市安监系统对辖区上述单位进行逐个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进行逐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常规检查,做到每台必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载罐装容器进行检测检验,投入营运车辆必须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由南宁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水运船只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运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营运场所、营运船只。3、组织实施对“南博会”活动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南博会”拟定的活动场所,制定检查计划,对逐个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场所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紧固、支撑件的安全状况,应急措施及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的组织实施工作。4、加强煤矿安全的监督检查。已通过县、市、自治区三级验收的煤矿,组织推进矿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实施对非法开采小煤窑的打击取缔工作,各有关县(区)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工作,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各属地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环保和监察等部门配合,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凡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闲置已久且该整改而未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全市采石场个数在现有基数上减少40%-50%,总量不超过300家。对我市采石场实行几个强化措施:不再审批开办年产2万立方以下的采石场;洛阳电气钻全部淘汰;开办采石场达到安全管理规范要求。6、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对今年列入市级29项重点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由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负责对整改责任单位的督促整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警通报制度。由市交警支队组织落实,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反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信息。2、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重点对长途运输客车、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部署企业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制度。3、组织开展预防事故百日战役行动。时间从7月20日起至10月30日,期间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双休日只休息一天,实行支队长、大队长和中队长带队上路执勤措施,确保85%的警力投入路面,警车巡逻至24时。4、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重点整治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逆向行驶和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占道行车、超车不开转向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5、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实行“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工作措施(即每个大队承包辖区内的汽车站,每个公路巡警中队负责辖区内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每辆客车都有一名民警定期监督车辆安全措施的落实,每辆客车都有一本安全行车日记簿,一日一填,一月一检)。加强车辆检测,确保车况良好,对过往客车实行逐辆检查制度。6、加强市内重点路段、路口交通管理。加布警力,实行严管,确保“南博会”期间交通畅通。7、对全市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各类标志、标线。8、加强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区范围内排查出的隐患在“南博会”召开前全部整改完毕。(三)消防安全方面1、抓好“南博会”活动场所和接待宾馆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博览会举办活动场所和接待宾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竣工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强化消防审核、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南博会”顺利进行。2、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29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各县(区)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实行处罚,在执罚方面增加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3、对组织开展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各类活动场馆、旅馆和大型商场进行检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商务局、旅游局、文化局等部门组织实施。4、对全市易燃易爆场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石化、城市燃气等单位。5、加强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全市111个重点防火单位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健全一整套消防档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一次全员性的消防教育培训。(四)建设系统安全方面1、加强对“南博会”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和建筑安全检查。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列出重点项目一览表,制定重点项目安全检查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在确保工期的同时保障施工质量,防止发生各类建筑物坍塌事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整治,建立各施工地巡查制度,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各种建筑安装安全施工行为。2、组织开展建筑施工6个专项整治,重点对高处坠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安全防护用品、临时施工用电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措施。3、实行几个强力措施:对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实行停标停资质、责任追究、停工整改措施;实行建筑监理与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挂钩措施。在基坑回填前,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基坑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安全网、绞手架搭设后,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架设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浇注混凝土前,必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塔机、井架、人货施工电梯等大型物料垂直起重机械拆装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4、组织对全市供水、供电及城市燃气管道系统检查。由市建设委员会、南宁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对“南博会”活动场所、涉外宾馆、重要部门供水、供电保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确保活动期间不发生停水、停电和安全生产事故;对城市燃气管道系统要进行全面检测,对储气库要进行重点监控和系统检查,确保不发生任何燃气泄漏、爆炸事故。5、启动建筑施工人员万人培训计划,重点对建筑项目经理、安全员、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五)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组织实施。2、对“南博会”接待宾馆、超市和各种食品商店食品卫生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接待宾馆和超市、食品商店卫生条件、安全保障及各种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确保不发生任何食品中毒事件和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3、对全市食品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类餐馆、饭店、饮食店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监测检验、流通索证和过期食品处理五个环节;对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进行巡查;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六)旅游安全方面1、对全市所有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上述单位的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方案制定情况,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2、对水上游乐项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由各县(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局、水利局、南宁海事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实施。重点对水库“三无”船舶、竹排搭客行为进行整治,查处“三无”船只,严厉查处无证搭客行为。3、组织对景区道路危险地段地质灾害包括坍塌、滑坡、泥石流等隐患的排查。逐项落实隐患整改工作。4、对旅游项目和设施安全性能进行评估检查。由市旅游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设施的安全及维护管理情况,安全防范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5、对旅游饭店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南博会”接待宾馆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防疫法律法规情况。(七)水上交通安全方面1、对各渡口、码头、库区、游览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客船、渡船、旅游船、危化品运输船只,检查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落实情况,检查航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局、南宁海事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实施。2、对几个库区和渡口进行重点整治。由邕宁县政府牵头,市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对邕宁县西云水库从武鸣县上江乡开往邕宁县五塘镇(西云江水库坝首)赶圩的渡船(武鸣船籍)未经登记、检验超适航期、船舶未配备合格救生、消防设备,驾驶人员未持证;乘客、农用车及货物混装问题进行整治。对邕宁大王滩水库坝首旅游区的船舶(均为木质),未经检验合格、驾船人员未持证载客游览问题进行整治。由马山县政府牵头,市交通局、南宁海事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对马山县百浦渡口和金钗镇东屏渡口船舶无证开船、违章载客及超载客等问题进行整治。3、对南宁辖区航运船只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危化品运输船只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落实情况,检查航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组织开展航运事故多发点段、险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八)民航铁路运输安全方面1、加强与民航、铁路部门协调联系,研究确保“南博会”期间各方宾客、游客安全准时往返的有关事项。2、对铁路无人指守道口进行逐个安全检查。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完成无人指守道口安全隐患的综合整治。3、协调解决南宁机场气象气球影响航班飞行的安全隐患问题。全力配合支持南宁机场气象气球重新选址、土地审批等事宜。4、加强对放飞气球(标语)的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氢气充气球,净化航路空域,确保飞机飞行安全。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把关。(九)特种设备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南博会”活动场所、接待宾馆、饭店使用的锅炉、电梯等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巡查制度。重点对各类气体储存、充装单位;企业大型锅炉及高压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和运输危险品槽车;“南博会”活动场所及接待宾馆、饭店的特种设备进行巡查。(十)民爆物品安全方面1、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检查。由宾阳、横县、上林县政府分别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共同配合实施。重点检查已取得生产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2、严厉打击私炮生产。由宾阳、横县、上林县政府分别牵头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实施。实行道路设卡措施,截断私炮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非法运输组织者。3、对全市烟花爆竹及火工等民爆物品销售、储存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这些单位责任制及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检查仓库安全管理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六、分项工作方案的配套与实施本工作方案为南宁市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案,各职能组、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配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分项方案),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编制;民爆物品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江河堤坝安全及水库娱乐项目安全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旅游景点、游乐设施安全工作方案由市旅游局负责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因特殊原因尚未完成分项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请于9月30日前送市安办汇总成册。各分项方案根据具体情况配套制定的具体行动工作方案也要在分项方案中列明,一并报市安办汇总成册。请以发送电子邮件或提供软盘的方式报送。报送地址:市政府一号楼13楼11305室,联系电话:5530735(兼传真),e-ail:caozhuang@sohu.com。七、应急处置(一)应急预案的补充完善为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各类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单位原来制定的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各单位修订后的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1、《南宁市江河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2、《南宁市食物中毒和和食品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南宁市群发、突发性疾病、温疫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3、《南宁市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4、《南宁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负责修订编制;5、《南宁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南宁海事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6、《南宁市重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牵头负责修订编制;7、《南宁市山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8、《南宁市大型聚集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治安爆炸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9、《南宁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修订编制;10、《南宁市建筑物坍塌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城市煤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修订编制;11、《南宁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重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重大地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12、《南宁市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重大起重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13、《南宁市大面积突发性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由南宁供电局牵头负责修订编制;(二)事故应急处置南宁市已制定有《南宁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南府办〔2003〕41号)、《南宁市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南府办〔2003〕42号),各部门也制定有本行业、本部门相应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如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按分级、属地原则,接入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平台,统一处置。1、一般性事件由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119、110、120、122)统一接警、处警。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要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处置。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事故,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按各分项工作方案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地安监部门负责报告本级政府、党委和上级安监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委值班室,按领导指示进行事故处理工作。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启动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政府、市委值班室,报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请示自治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后,按市领导的指示进行事故处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力度,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根据2004年6月3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和8月29日全区书记、市长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若干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各位副主席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项目分工郭声琨副主席负责铝工业项目;李金早副主席负责林浆纸和钢铁项目;张文学副主席负责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吴恒副主席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项目;孙瑜副主席负责农产品加工和农林水项目;杨道喜副主席负责交通、电力、石化项目;刘新文副主席负责侨务引资项目;马飚副主席负责县域经济项目。二、成立8个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成立8个相应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专项负责所属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一)铝工业项目推进工作小组。郭声琨副主席任组长,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平果铝氧化铝三期工程、平果电解铝二期工程等项目的推进工作。(二)林浆纸和钢铁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李金早副主席任组长,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林业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金桂浆纸业一期工程、中外合资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柳钢异地改造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等项目的推进工作。(三)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张文学副主席任组长,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6号)要求推进的沿海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工作。(四)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吴恒副主席任组长,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委、科技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的推进工作。(五)农产品加工和农林水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孙瑜副主席任组长,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经委、水利厅、财政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发改委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桂林市漓江上游防洪及补水工程、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区工程及其他农产品加工和农林水项目的推进工作。(六)铁路、电力和炼油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杨道喜副主席任组长,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林业局、移民局,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洛湛铁路(广西段)、沿海铁路改造、合浦至河唇铁路、田东至德保铁路、长洲水利枢纽、钦州火电厂、防城港火电厂、贵港火电厂、南宁火电厂、来宾火电a厂扩建工程、永福火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北海炼油厂等项目的推进工作。(七)侨务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刘新文副主席任组长,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侨办、招商促进局、商务厅、发改委、经委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侨务引资项目的推进工作。(八)县域经济项目推进工作小组。马飚副主席任组长,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经委、发改委、财政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县域经济项目的推进工作。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一)铝工业项目。1.华银铝业氧化铝一期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华银铝业公司,百色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华银铝业公司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家发改委衔接,争取国家尽快核准项目建设;自治区环保局配合华银铝业公司尽快取得国家环保局对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为项目核准提供条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华银铝业公司尽快取得国土资源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为项目核准提供条件,同时做好探矿权的转让和土地征用工作;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抓紧落实供电线路建设业主和投资;广西地方铁路公司抓紧落实田阳或田东至德保铁路专用线的建设方案;百色市人民政府抓紧落实项目供水工程业主,筹措资金,及时开工建设;德保县人民政府尽快动工建设进厂道路;华银铝业公司抓紧开展厂址“三通一平”和矿山道路建设等配套工程,为主体工程开工做准备。2.平果铝氧化铝三期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平果铝业公司,百色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平果铝业公司加强与国家发改委衔接,争取国家尽快核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百色市人民政府配合平果铝业公司做好矿山道路土地征用、矿山开采土地租用及工程相关工作;自治区环保局配合平果铝业公司尽快取得国家环保局对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为项目核准提供条件。3.平果铝电解铝二期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平果铝业公司,百色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平果铝业公司和中铝美铝工作组做好平果铝业公司资产评估、合资公司合同章程报批,力争2004年年底平果铝中美合资公司挂牌成立并上报项目建设申请报告书,争取国家尽快核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抓紧落实合资企业电源投资项目;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抓紧落实项目过渡期供电方案;自治区环保局配合业主尽快取得国家环保局对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为项目核准提供条件。4.三水铝土矿综合利用工业性试验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经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快开展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项目业主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详查工作和总体综合利用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自治区环保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林浆纸和钢铁项目。1.金桂浆纸业一期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金桂浆纸业公司,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厅。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广西金桂浆纸业公司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咨公司做好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工作和项目核准的催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广西金桂浆纸业公司尽快取得国家环保局环评报告批复和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为项目核准提供条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协助广西金桂浆纸业公司落实银行贷款承诺函,并落实200万亩林业基地任务以及供水、供电等项目外部配套工程;自治区林业局协调好项目造林工作。2.中外合资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广西高峰浆纸业有限公司,广西斯道拉恩索有限公司,北海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尽快确定新厂址,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完成新厂址初步可研报告的修编工作,争取尽快上报,并切实落实好林地,协助业主完成造林任务;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核准的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早核准项目;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督促高峰浆纸业有限公司尽快与外商合资成立中外合资浆纸业公司,并协调好项目造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要配合做好项目核准所需的相关工作。3.柳钢异地改造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主要责任单位:柳州钢铁(集团)公司,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催促中咨公司尽快拿出项目咨询意见,并配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国家将该项目列入钢铁工业发展规划;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要尽快与国内外钢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落实项目业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三)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推进方案:按桂政办发[2004]26号文件的要求推进沿海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四)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园区建设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经委、建设厅、招商促进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推进方案:加快现有各类开发区及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完善园区各项配套条件;落实国家与自治区赋予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园区的设立,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强化各类开发园区规划与功能,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做大做强我区一批重点开发区及园区;加大工作力度,引进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特色的产业发展群体的项目;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和进园项目的服务工作,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对园区政策措施的落实负领导责任,区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组织协调。(五)农林水项目。1.桂林市漓江上游防洪及补水工程。主要责任单位:桂林大禹水利开发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林业局、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强与水利部的沟通联系,催促水利部尽快将项目建议书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要做好跟踪落实和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核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配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工作;桂林大禹水利开发公司抓紧完成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可研报告的修编,尽快上报审批,并加快项目招投标等工作。2.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区工程。主要责任单位:来宾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协助来宾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水利部的沟通联系,督促水利部尽快审批灌区规划;自治区发改委协助来宾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建议书跟踪落实和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核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配合来宾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工作;来宾市人民政府抓紧组建项目法人,抓紧完成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同时督促设计部门尽快完成灌区规划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尽快上报审批。(六)铁路、电力和炼油项目。1.洛湛铁路。主要责任单位:贺州、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财政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及梧州、贺州、玉林市人民政府配合铁道部做好项目的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在2004年年底前批复可研并批准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及贺州、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2.合浦至河唇铁路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北海、玉林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催促铁道部尽快完成前期工作,争取在2005年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配合北海、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3.沿海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南宁、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催促铁道部尽快下达改造投资计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配合防城港、南宁、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4.田阳至德保铁路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地方铁路公司,百色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催促铁道部尽快将该项目纳入国家铁路建设计划,力争与华银铝业一期工程同步建设。5.长洲水利枢纽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移民开发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核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配合梧州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梧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施工准备工程进度;自治区移民开发局配合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移民搬迁进度;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要加紧落实项目供电双路方案。6.钦州火电厂。主要责任单位: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钦州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要配合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海域使用手续的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7.防城港火电厂。主要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并批准年内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水、电、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8.贵港电厂。主要责任单位: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贵港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林业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贵港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并批准年内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贵港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做好项目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贵港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水、电、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9.南宁电厂。主要责任单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林业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对该项目支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配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林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做好项目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水、电、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10.来宾火电a厂扩建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并批准年内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来宾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做好项目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来宾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水、电、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11.永福电厂扩建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的核准催批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并批准年内开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做好项目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桂林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水、电、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12.广西炼油工程。主要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具体推进方案: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沟通联系,争取国家尽快核准项目并督促业主在2005年开始开展各项施工前准备工作,并督促业主兑现承诺,力争在2006年正式开工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七)侨务引资项目。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侨办。配合单位: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商务厅、发改委、经委。具体推进方案:加强与国外华侨组织、团体的沟通联系和交流,宣传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等情况,推介重大项目,吸引华侨到我区的工业区和华侨投资区投资建设;抓好一批已签约的华侨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促使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已开工项目的顺利实施。(八)县域经济项目。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林业局、招商促进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厅。具体推进方案:营造全民创业的发展环境,积极扶持一批本地和外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着重搞好以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工业为重点的特色经济;重点培育扶持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加快协调推进一批涉农面广、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重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建设;以产业推进城镇化建设,推进一批企业与城镇共同发展。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北海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方案为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抓作住机遇,扩大开放,加快“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近期对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2号),在近几年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决清理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wto规则的审批事项,清理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并规范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对我市各类收费标本兼治和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减轻外来投资者和我市企业、群众负担,促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活动,出台《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北海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定期公布《北海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北海市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凡不在目录以内的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收费的,全市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通过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整治乱收费行为,切实减少面向企业的各种审批和收费,使各项审批和收费规范、透明、合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从根本上改善北海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二、工作内容(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市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核对和确定。(二)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l、纠正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越权定价行为,取消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2、压缩我市目前的收费项目总量,重点整顿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的收费项目。(1)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理的,一律按上级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偏高明显不合理的,降低收费标准。(2)重点整治涉及外来投资者和我市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着重对涉及建设项目报建、房地产交易、机动车辆入户使用、旅游宾馆饭店、农业开发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整治,切实降低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标准,积极让利于投资者。(三)全面清理各类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清理整顿面向企业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搭车收费,行政部门的指定服务、强制收费行为。1、审定各类垄断性、强制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资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2、重点对各行政机关下属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进行整治。(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2)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变相转移到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委托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3)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或经批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后,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依托管理审批等行政手段强制收费的;(4)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的;(6)不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范围,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的;(7)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三、工作机构为保证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已成立北海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君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盛忠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成良和市委常委、副市长范晓莉担任,成员分别由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关国明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洪彬担任,办公地点设在迎宾馆三号楼三楼,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一名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有关单位的联络员名单,请于7月24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二秘科。四、实施步骤此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要按要求填报自查表,自查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及时纠正,并对合理的审批事项和符合规定的收费提出整顿意见(保留、降低、停止),凡不按规定填报的,按放弃处理。此阶段工作在7月31日前完成。(二)、全面清理阶段。办公室在收集整理审批和收费情况基础上,严格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各单位的审批和收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此阶段工作在8月20日前完成。(三)审定整改阶段。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形成具体方案;起草相关管理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向人大报告。经批准后,编制行政审批目录和收费目录,向社会公布。此阶段工作在9月30日前完成。五、工作要求清理全市审批和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思想,积极配合支持市委、市政府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明确目标和要求,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对行动迟缓、拖延不报、违规收费的部门,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