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生产食糖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的通知
为了稳定我区食糖销售价格,保护农民种蔗的积极性和利益,提高糖厂的经济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决定临时工业储备15万吨食糖之外,决定对我区生产的食糖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1996至1997年榨季一级白沙糖在南宁仓库交货的售价低于3800元/吨的,由自治区按3800元/吨收购(在柳州市仓库交货的收购价为3850元/吨;在崇左、平果等地仓库交货的收购价为3750元/吨)。
二、1996至1997年榨季自治区计划收购50万吨,其中,1997年2月7日(即春节)前后收购10万吨,春节后由收储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分批自行确定收购数量。
三、由广西经济发展公司具体负责食糖的收购、储存、销售等项工作。收购的食糖销售时,要掌握时机,具体销售时同、价格由广西经济发展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四、收购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给予解决。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可从预算内、外临时调度少量资金用于食糖收购。银行贷款利率按法定利率上浮10%以内执行。收赌资金必须行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做到货进付款、销货还贷、专款专用、库贷挂钩。有关贷款手续,请自治区财政厅同有关银行具体协商。
五、广西经济发展公司储存、经营实行保价收购的食糖,如发生亏损,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弥补;如有盈利.除提取不高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外,其余利润全部上交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建立食糖经营风险基金。食糖收购、储存、销售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物价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为了维护我区食糖市场和销售价格秩序,食糖运输由自治区糖业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凡每吨食糖销售价格低于3800元的不允许销往区外。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凭通过自治区糖业公司开具的证明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七、经贸、糖业、金融、铁路、交通、工商、财税、物价等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地、市、县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把最低保护价收购食糖和稳定我区食糖价格工作做好.为发展广西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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